华夏银行”理财产品“案例法律分析(孙哲)

华夏银行”理财产品“案例法律分析(孙哲)
华夏银行”理财产品“案例法律分析(孙哲)

“飞单”谁买单?

——对“华夏银行理财产品案”的法律分析

孙哲

投资者在华夏银行上海某支行购买的收益率高达11%的投资产品在到期后得知,不但一分钱没赚到,反而血本无归。银行立即声明,事件属于该行员工的个人行为。然而该理财产品并非来自正规渠道,一款名为“北京中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入伙计划”的理财产品也由此浮出水面。事件背后的真相是什么?银行是否应当担责?飞单到底应该由谁来买单?

【案情介绍】

(一)“飞单”事发,银行欲推责

2011年11月起,投资者们陆续从华夏银行上海嘉定支行购买了四期“理财产品”。四期产品名为“北京中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入伙计划”,管理人均为通商国银资产管理公司(下称通商国银),担保方为中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中发担保)。四期募集期共半年,计划筹资超过1.5亿元,实际出售1.19亿元。自然人认购金额门槛分50万元、100万元和300万元三档,相应承诺11%、12%和13%三档预期收益率。据统计,合同投资者约80人——但大部分人实际上达不到门槛,是几位到十几位亲戚、朋友和同事凑单购买,因此四款理财产品背后的实际投资者可能达到三四百人。按原计划,中鼎系列的第一期于今年11月25日到期兑付。11月26日兑付当日,购买了中鼎项目的投资者方获知,这款经嘉定支行VIP室理财经理濮婷婷介绍的入伙计划,可能“血本无归”。11月27日,濮婷婷和投资者分别前往上海嘉定公安分局报警,紧接着,上海公安经侦总队介入调查,29日拘留濮婷婷。据悉,调查过程预计持续两个月,此后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华夏银行随即表示,该产品并非华夏银行代销或托管,系濮婷婷个人行为。

“飞单”是指各种行业中销售人员的不忠诚行为,把本该属于本公司的订单“飞”到别家去,在华夏银行案例中,嘉定支行员工濮婷婷把本银行的客户“飞”到了别家,也可以说是做私活。2011年下半年,在嘉定支行VIP室工作三年的濮婷婷,开始向身边的朋友及熟识的大客户介绍这款收益率丰厚的投资产品,门槛50万元,存续期一年,预期收益率

11%-13%。不同于一般理财产品的是,投资者手中的凭证仅限于:一份与北京中鼎财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订的入伙协议书、一份由中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发的合同履约担保函、一份由通商国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出的认购确认书。在这些文件上,既没有加盖华夏银行的印章,也没有理财经理濮婷婷的签字。濮婷婷的丈夫许先生表示,中鼎产品并非濮婷婷一人销售,嘉定支行其他几个理财经理也参与其中。该支行行长蒋黎亦买了第一期和第三期产品,濮婷婷本人也购买了第三期产品。据悉,蒋黎和濮婷婷在加入嘉定支行之前就职于同一家银行。目前华夏银行尚未披露其嘉定支行共有多少名员工接受调查或卷入该案。

尽管华夏银行在其官方网站宣布,其上海分行嘉定支行前员工是“违规私售”中鼎财富产品,该产品并不是该行理财产品,也不是银行代销,但是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仍数次聚集该行讨要本金,认为购买、签署合同等都在银行贵宾室里一条龙服务,银行难辞其咎。

(二)涉案理财产品架构解析

2011年11月起,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嘉定支行理财经理售出四款中鼎财富系列理财产品,如下图所示,均由通商国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募集,其背后实际控制人是河南新通商投资集团,注册了6家公司来发行股权投资计划。华夏银行仅仅是销售平台,由中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机构,资金托管账户开设在中信银行。

图中所示的四期产品中,2011年11月的第一期募集4000万元,投资于河南省商丘市永恒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同年12月,第二期募集2000-2500万元,投资于河南郑州新盛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马自达4S店)的股权;2012年初的第三期募集5500万元,投资于河南省奥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奥迪4S店)的股权;2012年3月第四期募集3500-4000万元,投资于河南云顶文化娱乐投资有限公司的装修。而最终资金的去向均直指河南新通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魏辰阳,目前该人已被刑拘。2012年4月,魏辰阳曾因操纵关联账户、超比例持股未披露而遭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资料显示,2011年10月份多家媒体报道了河南新通商投资集团的担保丑闻,其向众多投资者以月息1.6分到1.8分的高息借款,其中4.3亿元左右到期无法偿还。巧合的是,新通商集团爆出资金链断裂的时间正好是中鼎财富系列产品发售的前夕。而本案所涉投资计划的担保方——中发担保的相关负责人亦表示,四期入伙计划的钱一分也没有用到合同中的项目上,“这是骗保,我们已报案。”发行方通商国银相关人员已被拘留。

(三)中发担保赔付本金,刑事追责仍继续

2013年1月9日,华夏银行联同各有关企业召集了说明会。说明会上明确表示由中发担保履行责任,全额收购客户购买的“中鼎系列”产品。1月12日、13日两天,在华夏银行上海嘉定支行附近酒店,中发担保聘请的律师同客户分批签订了转让协议,客户经过身份及相关购买凭证确认后,拿回了本金(包括尚未到期的第四期产品)。由于客户在转让时同担保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协议具体内容尚无从知晓。

至此,华夏银行部分员工违规销售产品事件已初步了结,除了濮某本人以外,包括华夏银行上海嘉定支行负责人及前期接受调查、询问的员工均已正常工作。有关部门已要求涉及该产品的银行员工退回私售佣金。但刑事责任部分的调查还在继续中。

【法律分析】

当下理财产品已经成为各大银行十分重视的一项业务内容,理财产品有助于银行吸纳资金,缓解流动性不足,同时也因收益较高而满足了广大投资者的需求,受到投资者的青睐。然而,名目纷杂、五花八门的理财产品究竟具有何种法律性质?理清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

是明确法律责任的关键一步。只有界定清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才能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才能处理好因理财产品而产生的各类法律纠纷。

(一)理财产品中常见的法律关系

中国银监会200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简称“指引”)第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将银行资产与客户资产分开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调整客户资产方面的授权。对于可以由第三方托管的客户资产,应交由第三方托管。”这显然符合信托一个很重要的特征“理财资产的独立性”。而且在实际运作中,一般是以商业银行名义来管理资产,同时收益归理财产品持有人。这些特征进一步确认理财业务的本质属性是信托关系。但是办法对综合理财服务业务的规定又似乎将业务属性定性为委托代理关系。

而在学术界中,潘修平、王卫国在《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若干法律问题探讨》一文中认为,应当区分理财产品的种类来分别界定法律关系。作者将理财产品分为四类,不同种类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如下:1、在固定收益理财产品中,银行与投资者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2、在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中,银行与投资者之间是一种信托关系。3、在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中,银行与投资者之间是一种有担保的信托关系。4、在商业银行承销理财产品时,商业银行与理财产品的发行机构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倪受彬、江翔宇在《从安信信托案看银信合作理财中信托合同效力问题》一文中认为,通常情况下,银信理财合作产品本质上包含一系列法律关系,其涉及的当事人包括“理财计划投资人、理财银行、信托公司、投资咨询人、资金托管银行、信托资金的保管人”。其中主要有两组基本法律关系,第一组法律关系发生在银行与其客户之间,“即客户通过购买银行发售理财产品的方式,将资金委托给银行,银行在理财合同中约定资金投资方式、投资期限、收益类型和预期年度收益率等条款”;在第二组法律关系中,银行与信托公司成立信托关系,即银行利用客户委托的资金,购买信托公司设立的信托计划产品。而从信托计划的内容来看,受托人的资金投向包括股权投资、信托贷款购买票据或者投资外汇产品。

虽然各种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看似复杂,但是总结起来,根据中国银监会200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据理财产品法律性质进行分门别类,大致有如下几种法律关系:

1、顾问合同形式的顾问理财服务产品:此类理财产品是指通过商业银行与客户签定顾问合同,以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为内容。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中,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自行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2、委托合同形式的综合理财服务:此类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

3、委托合同形式的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与客户签订委托合同,客户将资金交由银行管理,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

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

4、委托合同形式的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同时又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与客户签订委托合同,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与客户签订委托合同,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

(二)本案中的法律关系分析

就本案来讲,光靠上述监管部门或者学界的分类还是无法立即界定清楚法律关系。本案中的“理财产品”合同存在着不合常理之处:投资者手中的合同是《入伙协议书》,也就是说投资者是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参加了合伙基金,而不同于一般理财产品中的“委托人”身份;员工存在“私售”的可能性,与正规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在法律关系上可能不尽相同。因此,要结合具体案情加以分析。

理清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是明确法律责任承担的重要前提。在本案中,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有:投资人(约80位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商业银行(华夏银行上海嘉定支行)、商业银行员工(做飞单的濮婷婷等人)、募资公司(通商国银资产管理公司)、担保公司(中发投资担保公司)和资金托管银行(中信银行)。

首先,在华夏银行员工与华夏银行的关系中,是否构成委托代理关系。华夏银行声称“从未与入伙计划的任何一方签订过任何协议,且所有的协议文本上既没有华夏银行字样,也没有华夏银行或员工的印章、签字;投资人提供的协议文本均是投资‘入伙计划’。”但是,华夏银行嘉定支行高级客户经理濮婷婷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向客户推荐产品,前后共计销售了四期该理财产品,时间跨度一年,银行领导也购买了该理财产品,因此客户完全有理由相信,濮婷婷不是私售该理财产品,而是代表华夏银行在履行职务行为。笔者认为,涉案员工属于职务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人,华夏银行员工与华夏银行可构成表见代理关系,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是代理的一种,实质上是一种无权代理,其特征在于:行为人本没有代理权,但因其与本人存在着某种关系,使交易的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其进行交易,法律规定交易的后果由名义上的本人承担的代理形式,法律强使本人对于无过失的相对人承担被代理人责任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我们通过日常生活可以发现,银行这类金融机构具有其特殊的交易习惯,与百货商场将柜台出租给经销商的运营模式不同,银行所经营的业务范围都是本行的业务,每家银行是不会把自己的柜台出租给外人用于经营其他业务。那么根据公众的常识判断,我们在银行内签定的合同,银行一定会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比如存款、贷款这类业务,银行就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代收水电费,代销理财产品,银行往往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所以,在华夏银行案中,投资者完全有理

由相信银行拥有代理权,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者是代理人,正是基于如此的依赖才敢大胆地购买理财产品。基于此,完全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因此,华夏银行作为代理关系中的本人,银行员工作为表见代理人,银行员工的行为不再是个人行为,而应当视为银行的行为。

其次,华夏银行与通商国银的法律关系。应当构成代理关系。即使该理财产品不是银行代理销售的,但是通过上述的分析,员工与银行构成表见代理关系,员工的行为视同银行的行为,而员工又是通商国银委托的代理人,因此银行要对员工与通商国银之间的代理合同负责。

再次,通商国银与投资者的关系。通商国银作为理财产品的发行人,与投资者共同签署了名为“入伙协议书”的投资合同。因此通商国银与投资者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最后,投资者与中发担保公司的关系。在与这个理财产品投资合同相关的合同中,还存在着一份由中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发的合同履约担保函,说明中发投资担保公司是发行人通商国银的保证人,承担保证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也就是当通商国银不履行债务时,中发投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而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由于此担保合同的文本并未公之于众,我们也就无从知晓了。无论是何种保证,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也就是中发担保公司有权在自己承担的责任范围内继续向通商国银追偿。

(三)本案的责任承担方式

1.民事责任

经过上述民事法律关系的分析,明确民事责任的承担也就轻而易举了。当认定华夏银行员工与华夏银行构成表见代理、华夏银行与通商国银构成代理关系后,问题就相对简单化了,因为表见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即代理所实施法律行为的效力直接且仅拘束相对人和本人。

(1)鉴于华夏银行与通商国银构成代理关系,依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因此如果有证据证明华夏银行或者其员工知晓通商国银的违法活动仍然进行销售活动的,华夏银行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同时,鉴于中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是通商国银的保证人,因此对于投资者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也就是当通商国银不履行债务时,中发投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而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两种保证的区别在于债权人是否应该首先向债务人求偿。在一般保证中,只有在债权人向债务人求偿无果后,才能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中债权人既可向债务人主张,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由于此担保合同的文本并未公布,究竟中发担保是应该承担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责任,我们也就无从知晓了。无论是何种保证,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

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也就是中发担保公司有权在自己承担的责任范围内继续向通商国银追偿。

因此,通过本案对法律责任的分析,对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不能一概而论,应当结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只有明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才能有效保护金融投资者和各方的合法权益。

2.行政责任

关于销售理财产品行政责任的法律规范主要见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最新下发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属于银监会制定的行政法规,针对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做出了较为直接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则主要针对商业银行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属于银监会发布的行政命令,是在华夏银行理财风波发生后针对银行业销售理财产品的乱象及时出台的。这三部法律规范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层级最高;《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层级次之,起到指引、参照作用。

采用飞单私售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及商业银行负责人面临的行政责任可能有:

(1)责令停止销售:《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要求各级监管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商业银行违反本通知相关规定的,应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相关产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2)责令改正或罚款:《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造成银行或客户重大经济损失的”,此条款中仅明确规定了处罚的对象,而又将其处罚标准指引到了其他法律之中。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银监会可以责令商业银行在一定期限内改正错误,如果逾期不改正的则给予罚款处罚。

(3)责令纪律处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实施处罚:(一)违反规定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的”,将其处罚标准指引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4)警告与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见警告处分与罚款要共同执行。

(5)资格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也就是限制违法的相关责任人员在一定时间内的任职资格、从业资格。

3.刑事责任

对于通商国银以及其在华夏银行的代理人濮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由于案件尚未侦查终结,我们所见到的定罪证据还不够充分,但是我们不妨在学理上探讨下可能涉嫌的罪名。对于此类采用集资方式募集资金的行为,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比较难以把握,因此2010年最高院特别出台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可能涉嫌的罪名主要有以下几种:

(1)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的规定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②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③数额较大的行为,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3)非法经营罪: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由于案件尚未结案,因此,公安机关还需要进一步把握集资的目的,集资的方式,集资的用途等影响罪与非罪的关键因素。

银行理财产品的定义与分类

银行理财产品的分类与解析 银行理财产品,按照标准的解释,应该是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在理财产品这种投资方式中,银行只是接受客户的授权管理资金,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本文主要介绍了现行银行理财产品的分类以及作者个人的想法和政策建议。 一、根据本金与收益是否保证 我们将银行理财产品分为保本固定收益产品、保本浮动收益产品与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三类。在期限上也是从7天到3个月、6个月、1年期、2年期不等,从各个方面满足了客户的投资需求。 1、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保本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保证收益产品包含两类产品:保本固定收益产品和保证最低收益产品。 保本固定收益产品指银行按照合同约定的事项向投资者支付全额本金和固定收益的产品。投资者买这类产品到期获得固定收益,投资风险全由银行承担。由于固定收益理财产品投资风险均由银行承担,而投资者主要关注的是产品提前终止风险,而这类风险发生的概率较低。因此,投资者在选择固定收益产品主要把握两个比较:第一,同类产品比较,同期限产品选年收益率高者,不同期限产品,在考虑流动性需要和利率政策的基础上进行选择;第二,与定期存款比较,投资者之所以选银行理财产品,特别是固定收益产品,重要因素是其收益水平高于存款利息。 保证最低收益产品指银行按照合同约定事项支付投资者全额本金、最低固定收益以及其他或有投资收益的产品。这类产品主要特点为银行承诺支付最低收益,这部分收益所产生的风险由银行承担;其他或有投资收益则按合同约定进行分配,投资者需承担这部分收益为零的风险。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种类、风险和发展趋势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种类、风险、现状、 问题和发展趋势对策 一、种类 1、简单按品种分类: 基金类:货币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基金; 保险类:人身保险、财产保险; 理财类:包括债券类财产品、贷款类理财产品、信托类理财产品等; 目前工行还能炒贵金属,交行可以炒外汇,这些都属于理财产品。 2、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 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

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 3、根据币种不同理财产品包括人民币理财产品和外币理财产品两大类。 (1)人民币理财产品:银行人民币理财是指银行以高信用等级人民币债券(含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其他债券等)的投资收益为保障,面向个人客户发行,到期向客户支付本金和收益的低风险理财产品。 收益率高、安全性强是人民币理财的主要特点。银行推出的人民币理财产品,大致可分为两类。 ①传统型产品主要有基金、债券、金融证券等,此类产品风险低,收益确定,一般收益在3%左右。 ②人民币结构性存款该类产品与汇率挂钩,与外币同类产品从本质上来说没有多少差异,风险略高于传统型产品。人民币理财产品更像是“定期储蓄”的替代品。例如:交通银行的“得利宝·深红3号”以高息和货币策略吸引投资人眼光,这一款产品投资期限一年,分为人民币、澳元、欧元三种货币投资选择,产品收益率与“一篮子货币”(巴西、丹麦、挪威、土耳其)对美元的汇率表现挂钩。如果在投资到期时,“一篮子货币”表现不低于期初水平,即使只是持平,人民币产品就可获得不少于10%的收益。 (2)外币理财产品:2008年,股票市场大幅波动,“保本增值”已逐渐成为理财新风向。在此背景下,各大银行纷纷推出外币

华夏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修改版)

商业银行管理课程设计 ——管窥流动性风险 VS

目录 一、课题设计背景 (3) 二、流动性风险影响因素的指标分析 (3) 1、存贷比分析 (3) 2、资本充足率分析 (4) 3、不良贷款率分析 (4) 三、小结 (5) 四、建议 (6)

一、课题设计背景 整体行业背景:银行作为一个高风险的行业,风险管理已经成为当前商业银行的生命线和核心竞争力,而其中流动性风险的危害很大,流动性风险以其不确定性强、冲击力大,可能触发支付危机甚至诱发金融危机等特点而被誉为“商业银行最致命”的风险。因此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及时、准确评估商业银行流动性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选择这两家银行的原因: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是我国银行业竞争的主体。工商银行为五大行之首,而华夏银行作为一家股份制银行在《金融时报》刊登普益财富2013年第二季度《普益标准·银行理财能力排名》,在79家参选银行中,理财收益能力及风险控制能力排名均进入行业前五名。因此我们选择这两家有代表性的银行来对比,找出这两类银行在流动性风险上的差异,得出合理的结论和建议。 二、流动性风险影响因素的指标分析 工行存贷比低于华夏银行,流动性高,风险低 一般来说,为保持银行的流动性,我国央行规定,该比率不得超过75%。存贷款比例越高,说明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越低,其风险程度越大。如果超过了这个警戒线,则说明该银行过度放贷,留存银行内的资金不足,同时可能会产生巨额的呆账坏账,预计的资金无法收回,进而爆发流动性风险。从上图可以看出,两家银行近5年的存贷比均保持在75%以下。而工商银行一直将它的存贷款比例控制在较低水平,这一点上要稍微好于同业的华夏银行。

华夏银行2020年上半年决策水平分析报告

华夏银行2020年上半年决策水平报告 一、实现利润分析 2020年上半年利润总额为1,206,000万元,与2019年上半年的 1,347,300万元相比有较大幅度下降,下降10.49%。利润总额主要来自于内部经营业务,企业盈利基础比较可靠。2020年上半年营业利润为 1,204,700万元,与2019年上半年的1,344,400万元相比有较大幅度下降,下降10.39%。在营业收入迅速扩大的情况下,营业利润却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下降,企业未能处理好扩大市场份额和提高盈利水平之间所存在的矛盾,应尽快采取措施处理市场扩展所带来的经营危机。 二、成本费用分析 华夏银行2020年上半年成本费用总额为1,233,300万元,其中:管理费用为1,180,600万元,占成本总额的95.73%;营业税金及附加为52,700万元,占成本总额的4.27%。2020年上半年管理费用为1,180,600万元,与2019年上半年的1,060,100万元相比有较大增长,增长11.37%。2020年上半年管理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24.81%,与2019年上半年的26.64%相比有所降低,降低1.83个百分点。但企业经营业务的营利能力并没有提高,应注意管理费用支出的合理性。 三、资产结构分析 2020年上半年企业不合理资金占用项目较少,资产的盈力能力较强,资产结构合理。 四、负债及权益结构分析 2020年上半年负债总额为299,375,100万元,与2019年上半年的276,451,400万元相比有所增长,增长8.29%。2020年上半年企业负债规模有所增加,负债压力有所提高。 负债主要项目变动情况表(万元)

华夏银行调研报告

目标价格基础:1.1倍2012年预期市净率 板块评级: 中立 本报告要点 ? 2012年1季度,华夏银行实现归属母公司净 利润23.5亿元,同比增长37.6%。虽然比我们的预期略高2%,但低于市场的普遍预期。 ? 展望未来,该行的基本面可能难有惊喜,我 们维持持有评级和 12.00元的目标价。 股价表现 6 789101112131427/04/11 27/05/11 27/06/11 27/07/11 27/08/11 27/09/11 27/10/11 27/11/11 27/12/11 27/01/12 27/02/12 27/03/12 27/04/120 100 200300400500600700800900 华夏银行新华富时A50指数 成交额 (人民币 百万) 人民币(%) 今年 至今 1 个月 3 个月 12 个月 绝对 1 2 (8) (15) 相对新华富时A50指数 (12) (2) (10) (1) 发行股数 (百万) 6,850 流通股 (%) 72.84 流通股市值 (人民币 百万) 55,933 3个月日均交易额 (人民币 百万) 290 主要股东(%) 首钢总公司 20.28 资料来源:公司数据,彭博及中银国际硏究 以2012年4月27日收市价为标准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金融:银行 孙鹏 (8610) 6622 9072 peng.sun@https://www.360docs.net/doc/eb2318304.html,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证书编号:S1300510120017

2012年1季度华夏银行业绩摘要 2012年1季度,华夏银行实现归属母公司净利润23.5亿元,同比增长37.6%。虽然比我们的预期略高2%,但我们看到,该行的基本面情况难有起色。由于息差的收窄,导致该行的净利息收入环比没有增长,也低于我们的预期。营业费用与我们的预期持平,而拨备费用较我们的预期偏低。此外,成本收入比的增长比较明显。 图表1. 2012年1季度华夏银行业绩摘要 (人民币,百万) 2011年1季度2012年1季度同比(%) 1季度环比4季度 (%) 净利息收入6,628 8,044 21.4 0.0 净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697 875 25.5 10.3 其他非息收入75 118 57.3 (10.6) 营业收入 7,400 9,037 22.1 0.8 营业费用(3,147)(4,058)28.9 10.5 拨备前营业利润 4,253 4,979 17.1 (5.9) 拨备费用(1,471)(1,153)(21.6)18.6 营业利润 2,782 3,826 37.5 (11.4) 营业税(507)(669)32.0 36.3 非经营性收入 1 3 200.0 - 税前利润2,276 3,160 38.8 (17.5) 所得税(568)(810) 42.6 (29.3) 净利润1,708 2,350 37.6 (12.4) 资料来源:公司数据,中银国际研究 图表2.2012年1季度华夏银行实际业绩与预测值差异 (人民币,百万)2012年1季度业绩实际值 2012年1季度业绩预测值差异(%) 净利息收入8,044 8,179 (1.6) 净手续费及佣金收入875 732 19.6 其他非息收入118 69 71.6 营业收入 9,037 8,979 0.6 营业费用(4,058)(4,041)0.4 拨备前营业利润 4,979 4,939 0.8 拨备费用(1,153)(1,223)(5.7) 营业利润 3,826 3,716 3.0 营业税(669)(626) 6.9 非经营性收入 3 - 税前利润3,160 3,090 2.3 所得税(810)(782) 3.6 净利润2,350 2,308 1.8 资料来源:公司数据,中银国际研究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已加评注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 [作者] 曾锦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商业银行自上世纪90年代开展银行理财业务以来,银行理财业务已取得了巨大的发展。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和上海普益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普益财富)联合发布的《2011年度银行理财能力排名报告》显示:2011年我国国内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规模达16.99万亿元。然而,目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并未对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达成统一的意见,这也导致银行理财产品在设计、运作、监管等方面留下了不少难题。因此,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仍然是金融与法律领域值得探讨的一个关键问题。 一、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 目前,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的争论主要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银行理财产品应属于委托代理理财的范畴,客户与银行之间签署的协议应当属于委托代理合同,这种观点又被理论界称为“委托论”;而第二种意见则认为,银行理财产品应属于信托财产,客户与银行之间的关系是信托关系,这种观点也被称为“信托论”;第三种意见认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主要是以信托关系为主,而对于部分具有变相储蓄特征或者纳入表内业务的理财产品应归结为债权债务关系。(纳入表内,即意味着投资者是与作为中介的银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是可向银行进行索赔的,由作为中介的银行负责。而如果是表外的,那么银行就只是作为纯粹的中介,对投资者进行负责的是最终的融资方,投资者也是与其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所以这时候发生了亏损银行是不负主要责任的,其只是纯粹的中介,投资者找的不是银行而是融资方。所以,其实表内与表外即反映了作为资金中介扮演的两种角色,

一种是纯粹的牵线搭桥,中介不承担风险,由投资者自己去对融资者进行分析并承担风险;另一种是作为资金承接中转站,直接与投资者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由自己对投资者进行负责。)这种观点主要针对具体的理财产品进行具体分析,相对来说这种方式也更为科学,避免了“一刀切”的全盘肯定或否定。就委托代理关系和信托关系的区别来看,其主要表现在:第一,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等,在信托关系尚未结束时,任何一方都不得主张信托财产,信托财产独立性程度较高;而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仍可享有对其财产的控制权,委托财产独立性程度较低;第二,信托关系中,受托人根据信托协议有独立处理 (人人贷扮演的纯粹的中介角色,与这里的委托代理关系及信托关系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其实核心的一个问题就是,若投资者的资金发生了亏损,那么这个损失及这个责任是由谁来承担,是完全的由投资者自己,还是中介机构需要承担部分责任,或是如同银行的表内资产,完全由银行来承担(其实银行的表内资产就是银行如同普通的企业那样进行杠杆经营,所以银行当然要对债权人进行负责了。而这个负责又表现在两方面的控制,一是对杠杆的控制(即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这是保证能够有足够的权益资金,来对债务保证清偿;二是对资产投向的控制,资产要投一部分到高流动性的资产(这既是存款保证金,如此是拉低了银行的资产利用效率),另外的要投到足够安全的领域(因为银行的任何一点损失(其实任何杠杆经营的企业也都是一样),都是由其权益资金来承担的,因为其要保证债权人不受任何损失)))。 从监管部门以及正式的法律文件中,很难发现在银行理财产品业务经营中银行和客户之间到底是以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即客户与作为资金中介的银行到底是何种关系,是最极端的债权债务关系(这就是如一般的企业作为债务人,投资者作为债权人,也即银行表内的含义),还是中庸的信托关系与委托代理关系,还是另外一个极端的银行只是纯粹的中

信托的安全性

信托的安全性 一:法律层面 1,《信托法》第16条规定,信托资产具有独立性,不能抵债不能被清算,具有债务隔离功能; 2,存在银行的钱一旦发生债务纠纷,钱就不是自己的啦!(其它资产,如股票、基金、黄金、住房等等,全部要抵债的)请问,哪个更安全? 二:收益的实际兑现情况 1,自2001年《信托法》成立以来至今,信托业对投资者100%兑现收益,即使2011、2012年度,媒体不断炒作房地产信托兑现压力大,风险高,但实际上房地产信托的收益全部兑现!去百度搜下,看看哪个信托的购买者说自己买信托亏了?找不到!而其它金融产品,都可以搜到不少投资者亏损的。 2,再去百度就可以搜到2010年银行一共38款理财产品没有兑现预期收益! 3,今年以来还不时爆出银行理财产品亏损的,比如华夏银行上海嘉定支行理财风波,比如中信银行郑州黄河路支行上百人血本无归的理财风波,再比如有客户王女士在深发展理财,180万被理成1万(50万理成1万);虽然最后查出客户买的理财产品不是银行自己推出的,而是银行业务员私下代理的黄金交易产品,高风险的,交易对手是家普通的投资公司,所以,即使在银行买理财也要小心再小心。 4,股市,你是那个散民吗?还不快背靠机构。 三,从对风险的控制来看 1,信托类融资有几个条件:A,融资人的资企资质,信用评估;B,还款来源是否充足?是否可以覆盖本息?C,过去的经营业绩如何?项目是否有较高的复合增长率?D,抵押物净值如何?变现能力如何?一旦融资人还不起钱,是否可以及时变现抵押物? 2,银行的风控指标呢?大同小异。银行同样也遇到融资人(借款人)还不起钱的时候,银行的做法是处理抵押物,银行的抵押率是70%,信托基本是50%以下。大不了银行当做不良资产自己买单,信托也一样。 请问:风控过程和指标一样,做法同样,抵押率信托更低,凭什么说信托风险高? 四、从收益的分配来看 1,银行给了大家低的利率,自己去赚大钱,利润高到不好意思说,可以200米就开一家;2012年上市公司年报,最赚钱的10家上市公司里面7家是银行,16家上市银行的利润超过了其它2200多家上市公司。 2.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出席期间表示,“目前商业银行普遍通过资金池的方式将短期资金对应长期资产,这样银行可以给投资者提供相对高收益的产品。按信托原理,银行应该将赚取的收益都给投资者,但由于资金池的复杂性,银行实际上并没有将赚取的收益都给投资者,而是自己留下了大部分收益。” 请问:你相信银行,银行相信信托,为什么不直接相信信托?腾讯财经图片报告《万亿银行理财与庞氏骗局》揭秘了银行理财产品收益主要来自信托与城投债,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再买信托,不做产品研发与设计,轻松赚钱收益差。看腾讯财经报道的下图:

法律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共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第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第八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披露充分。 第九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

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 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客户只能购买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第三章宣传销售文本管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一类是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 (二)电话、传真、短信、邮件; (三)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 (四)其他相关资料。 一类是销售文件,指需要客户签字确认的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经客户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商业银行和客户双方均应留存。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制作和发放的管理,宣传销售文本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统一管理和授权,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授权不得擅自制作和分发宣传销售文本。 第十三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如实、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

银行理财产品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

报告编号:160399A

行业市场研究属于企业战略研究范畴,作为当前应用最为广泛的咨询服务,其研究成果以报告形式呈现,通常包含以下内容: 一份专业的行业研究报告,注重指导企业或投资者了解该行业整体发展态势及经济运行状况,旨在为企业或投资者提供方向性的思路和参考。 一份有价值的行业研究报告,可以完成对行业系统、完整的调研分析工作,使决策者在阅读完行业研究报告后,能够清楚地了解该行业市场现状和发展前景趋势,确保了决策方向的正确性和科学性。 中国产业调研网基于多年来对客户需求的深入了解,全面系统地研究了该行业市场现状及发展前景,注重信息的时效性,从而更好地把握市场变化和行业发展趋势。

一、基本信息 报告名称: 报告编号:160399A←咨询时,请说明此编号。 优惠价:¥7650 元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网上阅读: 温馨提示:如需英文、日文等其他语言版本,请与我们联系。 二、内容介绍 自2004年初露锋芒以来,银行理财产品的样式种类、发行款数与资金规模都开始急剧膨胀。2008年,尽管面临国内经济增长速度回落、境内外金融和大宗商品市场动荡不安的局面,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仍然创下历史新高。2008年各主要商业银行累计发售7799期理财产品,新募集资金约合人民币23055亿元。同期保险理财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公募基金和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新募集资金分别约为6243亿元、5637亿元、1827亿元和226亿元。无疑,银行理财产品已稳居理财市场的第一位,规模超过其他类别理财产品的总和,成为推动国内理财市场发展的主要力量。 2013年银行理财产品发行规模达到44492个,同比增长%,发行规模再创历史新高。2014年5月,共有128家银行发行了4378款个人理财产品,参与银行数量减少20家,产品发行数量环比降幅为%。 2011年以来,银监会对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保持高度关注,监管程度趋于严厉。2 011年10月9日,银监会正式颁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并规定从20 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3年3月25日,银监会下发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8号文),规范商业银行理财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8号文表明银监会对银行理财产品健康规范发展持积极鼓励的态度。“非标”债权资产的投资受限,实质是倒逼银行理财业务转型,而不是封杀或封堵理财业务的发展,这将利好整个理财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有利于理财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据中国产业调研网发布的2016-2022年中国银行理财产品市场深度调查研究与发展趋势分析报告显示,2011年我国银行理财产品发行数量达到23889款,较2010年增长%,

华夏银行经营管理

一、存款利率(均为11月2日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5年10月24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以进一步降低社会融资成本。其中,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4.35%;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1.5%;其他各档次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相应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同时,对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不再设置存款利率浮动上限,并抓紧完善利率的市场化形成和调控机制,加强央行对利率体系的调控和监督指导,提高货币政策传导效率。 自同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以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引导货币信贷平稳适度增长。同时,为加大金融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的正向激励,对符合标准的金融机构额外降低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上图:华夏银行人民币存款利率表)

二、贷款利率 (上图:华夏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表) 三、近期发行的债券 离岸人民币高级债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于2014年6月30日在境外成功发行离岸人民币高级债券(点心债)。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0亿元,债券期限为3年,票面利率为固定利率4.95%。本次募集资金根据主管部门的批复汇回境内使用,主要用于优化本行中长期资产负债结构,支持新增中长期资产业务的发展,特别是支持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 本次债券以本行向专业投资者发售的方式发行,经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批准,本次债券将于7月2日上市。

二级资本债券 2014年07月24日公司近期相继获得银监会和央行关于同意该公司公开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的批文。根据相关批文,华夏银行获准发行不超过100亿元人民币二级资本债券,并按照有关法规计入二级资本。 2014年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级资本债券发行公告 发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邮政编码:100005 联席主承销商 本期债券基本条款 一、债券名称:2014年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级资本债券. 二、发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发行规模:不超过100亿元. 四、次级条款:本期债券本金的清偿顺序和利息支付顺序在存款人和一般债权人之后,股权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混合资本债券之前;本期债券与发行人已发行的与本期债券偿还顺序相同的其他次级债务处于同一清偿顺序,与未来可能发行的与本期债券偿还顺序相同的其他二级资本工具同顺位受偿.除非发行人结业、倒闭或清算,投资者不能要求发行人加速偿还本期债券的本金. 五、债券期限:10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第5年末附有条件的发行人赎回权. 六、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均采用固定利率方式,最终票面利率将根据市场招标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本期债券不含有利率跳升机制及其他赎回激励,不与发行人自身的评级挂钩,也不随未来评级变化而调整.本期债券的派息将遵守监管当局现时有效的监管规定. 七、减记条款:当触发事件发生时,发行人有权在无需获得债券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自触发事件发生日次日起不可撤销的对本期债券以及已发行的本金减记型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本金进行全额减记,任何尚未支付的累积应付利息亦将不再支付.当债券本金被减记后,债券即被永久性注销,并在任何条件下不再被恢复.触发事件指以下两者中的较早者:(1)银监会认定若不进行减记发行人将无法生存; (2)相关部门认定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发行人将无法生存.触发事件发生日指银监会或相关部门认为触发事件已经发生,并且向发行人发出通知,同时发布公告的日期.触发事件发生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将就触发事件的具体情况、本期债券将被减记的金额、减记金额的计算方式、减记的执行日以及减记执行程序予以公告,并通知本期债券持有人. 八、招标日:2014年7月24日. 九、发行期限:2014年7月24日起至2014年7月25日,共2个工作日.

华夏银行绩效评估

华夏银行绩效定性评估 一、华夏银行的组织结构 在这众多的部门、分支行下,总的来说有在华夏银行日常的管理与经营中主要有以下几个重要的职责:

1 制度执行——协助处长制订有关管理规章制度、交流工作经验组织实施,负责监督本部门管理的有关印章的使用和保管工作。 2 会议组织、决议执行——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会议服务及会议决定的落实和督办。 3 股权管理——负责本行股权的管理事务; 4 股东服务——负责与股东单位、董事、监事的日常联络; 5 协调运转——负责本部门与本行其它部门的协调工作,负责本部门的综合事务,完成领导交办各项工作。 6 业务检查——负责组织安排监督会对本行有关核查活动 7 公文处理——负责办公室公文处理和运转工作; 8 档案管理——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档案管理、保密工作。 9 调查研究——负责收集、研究并提供有关国际、国内经济金融等信息,为董事会、监事会决策提供服务。 在这些工作中也主要存在三种工作关系,他们分别是直接督导对象——专职秘书、行政秘书、文字秘书、综合员、股权管理员;日常协调部门——总行相关部门,本部门各处室、各岗位;外部协调单位——所有股东及股东单位,董事、监事,同业,上交所、登记公司;证券监管机构、银监会、各上市公司、各中介机构。 二、华夏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 当前华夏银行资负管理面临的形势和问题: 2.1经济下行,存量资产质量维护和新增贷款投向选择面临挑战: 特点:国内经济增速下滑;银行贷款爆发式增长;经济放缓推高不良率(存在一定的时滞);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导致结构性问题。2.2货币政策宽松流动性过剩,资产配置和资金营运面临挑战: 特点:市场收益走低、贷款占比下降、流动性充裕、头寸保持高位、资金运用压力大。 2.3利率周期转向及市场化加快,利率定价和议价管理能力面临挑战:

中国农业银行理财产品协议书范本

《中国农业银行理财产品协议》(ABCS[2009]4030)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我行发售的各款本外币理财产品,但以下两类理财产品除外: 1、总行或有权行另行配发理财产品协议的单期理财产品。发售通知中就特定单期理财产品另行配发理财产品协议的,应与客户签订通知中配发的理财产品协议。 2、面向特定对公客户设计和发售的理财产品。此类产品中客户的签约议价能力较强,差异化服务需求较为普遍。这类产品协议可由有权设计发售机构的营销部门依据《中国农业银行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客户及产品特点参照本协议拟定,并作为非制式协议进行法律审查。 关于协议签订的要求: 1、经办行与客户办理各款理财产品的认购或申购时均需与客户签订本协议。 2、待集中版理财产品销售系统后续升级,可实现客户签约情况网上确认后,经办行仅需与首次到农业银行认购或申购理财产品的客户签订本协议,其后该客户认购或申购我行理财产品时,可不再重复签约。 3、系统升级前,经办行在受理客户认购或申购时,在确认客户已经与本机构签订本协议的情况下,可不再要求客户重复签约。 二、配套文本 (一)适用于通过集中版理财产品销售系统发售的产品时,本协议的配套文本包括:个人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单期理财产品说明书、产品适合度评估(附于产品说明书后部)、《中国农业银行理财产品认购/申购委托书》和系统打印的各交易凭证。 (二)适用于通过集中版系统以外系统或途径销售的产品时,本协议的配套文本包括:个人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单期理财产品说明书、产品适合度评估(附于产品说明书后部)、《中国农业银行理财产品认购/申购委托书》、《中国农业银行理财产品赎回委托书》和发售通知配套的其他产品文件。 三、使用说明 (一)协议填写须知 1、填制协议文本时,应确保填写内容的字迹工整、端正、清晰,使用文字

华夏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现状和发展

学年论文 题目:华夏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现 状和发展 学院商学院 专业金融学 班级 2012级(3)班 学号 1223110122 姓名庞诗婉 指导教师谭春枝(教授)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日

摘要 个人理财,是在对个人收入、资产、负债等数据进行分析整理的基础上,根据个人对风险的偏好和承受能力,结合预定目标运用诸如储蓄、保险、证券、外汇、收藏、住房投资等多种手段管理资产和负债,合理安排资金,从而在各个人风险可以接受范围内实现资产增值的最大化的过程。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是一家银行提供的个人理财服务不同于其他银行的重要标志。文章首先介绍了华夏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背景,然后通过SWOT工具对华夏银行个人理财产品进行了分析,最后针对华夏银行自身的优势和缺点提出了发展个人理财产品的策略,以期为华夏银行制定个人理财产品发展计划略有帮助。 关键字:华夏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现状;发展策略

目录 一、华夏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简介 (1) (一)华夏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背景 (1) (二)华夏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概况 (1) 1、稳盈系列 (2) 2、增盈系列 (2) 3、创盈系列 (2) 4、慧盈系列 (3) 5、金盈系列——代理个人黄金业务 (3) 6、天天理财系列 (3) 7、活期与通知存款联动业务 (4) (三)个人理财产品的销售渠道 (4) 二、华夏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SWOT分析 (6) (一)华夏银行发展个人理财产品的优势 (6) 1、电子银行渠道优势 (6) 2、品牌优势 (7) 3、客户资金管理经验优势 (8) (二)华夏银行发展个人理财产品的劣势 (8) 1、网点渠道劣势 (8) 2、经营管理混乱、人才激励机制不完善 (9) 3、综合实力不敌大银行 (10) (三)华夏银行发展个人理财产品的机会 (10) 1、经济持续增长,社会财富集中 (10) 2、理财意识、理财需求增强 (10)

论文关于华夏银行理财产品

苏州市职业大学 毕业论文任务书 课题华夏银行理财产品的现状及发展策略 年月日至年月日共周 系 专业班级 姓名 系主任 教研室主任 指导教师 年月日

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华夏银行的性质,接着就是理财产品介绍,华夏银行现状,华夏银行自有理财产品,与中国银行相比分析,以及华夏银行的优点及存在的问题。然后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对策,华夏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前景。华夏银行主要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等。华夏银行秉承“始终坚持质量、效益、速度、结构协调发展”的经营理念,稳步实施国际化改造战略 关键词:华夏银行个人理财产品龙盈理财

目录 一、银行简介········································3. 二、华夏银行理财产品的现状分析··························3. (一)、理财产品概念······································3. (二)、华夏银行理财产品介绍·······························3. 三、与中国银行相比分析···································4. (一)、华夏具备银行优点·········································5. (二)、华夏银行存在问题 (6) 四、华夏银行发展策略 (7) (一)、华夏银行应该提高投资管理能力 (7) (二)、解决银行理财产品同质化问题的关键在于创新 (7) (三)、客户和银行、监管部门共同作用来控制个人理财产品的风险 (8) 五、总结 (9) 六、参考文献 (10) 七、致谢 (11)

华夏银行投资分析报告

《证券投资学》投资分析报告 班级:法商系08国贸 学号:200830332019 姓名:汪静 指导老师:郑四华 完成时间:2011-11-28

目录 一、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介 (3) 二、华夏银行基本面分析 (3) 1、当前经济形势对该股票的影响 (3) 2、华夏银行行业分析 (4) 3、公司分析 (5) (1)公司管理层分析 (5) (2)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及竞争力分析 (5) (3)公司财务分析 (6) (4)重大事件对公司未来经营的影响分析 (6) 三、技术分析 (7) 1.大盘走势全图 (7) 2.技术指标分析 (7) (1)MACD平滑异同移动平均线的分析 (7) (2)KDJ随机指数的分析 (8) 3.技术图形分析 (8) (1)K线分析 (8) (2)趋势线分析 (9) (3)移动平均线分析 (9) 4.技术分析总结 (10) 四、市场预测 (10) 五、总结 (10) 参考资料 (11)

桂冠电力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一、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介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桂冠电力”,股票代码600236,上海A股),于1992年8月12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桂体改股字(1992)6号文批准设立,现发起人股持有者为广西电网公司(原名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广西建设投资开发公司)。2003年6月11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500001000755。现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庆。公司原注册资本675,363,033.00元,折合675,363,033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其中原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143,333,333股。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华业字(2000)第431号验资报告。公司所发行的A股于2000年3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根据国务院国函[2003]16号文及国家经贸委国经贸电力[2003]171号文,广西电网公司持有公司的股份以行政划拨方式转至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该公司于2002年12月29日由国务院批准组建,2003 年4月9日取得营业执照)。目前变更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因业务发展需要,本公司办公场所自2009年2月9日起,由广西南宁市民主路北四里6号搬迁至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26号。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桂冠电力”)是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称“大唐集团”)控股的上市公司;是以水电为主力的清洁能源公司;是广西“西电东送”和红水河流域开发的龙头企业;是大唐集团在资本市场的重要融资窗口和资本运营平台。桂冠电力上市后,历经从小到大的发展历程,特别是红水河岩滩水电站资产注入后公司取得了跨越式的发展,实现了资产规模的大幅增长,同时也为整合大唐集团在广西的水电资源拉开了序幕。目前公司拥有水电、火电、风电等电力资产,以及参股金融、电解铝等行业,公司资产已遍布广西、四川、福建、山东、湖北、新疆等省区。 经营范围是开发建设和管理水电站、火电厂和输变电工程,独资、联营开办与公司主营有关的项目,电力金融方面的经济技术咨询,兴办宾馆、饮食、娱乐业、日用百货、通用机械、电子产品、电子器材的销售。主营水力发电。 二、华夏银行基本面分析 1、当前经济形势对该股票的影响 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电力市场化改革,资源将在更大区域范围内优化配置,这就为具有地理经济和资源优势的省份的电力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市场。广西省属于南方电网,区域联网程度高,广东省的经济总量相当于云、贵、桂三省区的总和,而这三省拥有的电能资源储量却占了四省区的百分之九十以上。所以,南方四省的电力市场化具备许多先天的条件,也为桂冠电力未来的发展带来希望。桂冠电力是目前国电系统的电力上市公司中,唯一的以水电为主的电力上市公司,不论其未来的股东背景如何变化,未来的发电公司,必然会积极争取该公司,并扶持其发展。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全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全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1年第5号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9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页脚内容1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第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第八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第九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第三章宣传销售文本管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一是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 (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 (二)电话、传真、短信、邮件; 页脚内容2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业务发展案例分析演示教学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业务发展案例分析 (周路楠材控1101班) 【摘要】:目前,国际上一些大型商业银行已经将以个人理财、个人融资为主的个人金融业务列为其主营业务,个人金融业务逐渐成为国际商业银行实现盈利的重要渠道之一。近二十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稳定高速的发展,居民的收入水平显著提高,金融市场也在不断进步完善,特别是证券、保险、银行私人信贷等业务的发展与成熟,为居民提供了越来越多的理财渠道。本文重点对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开发环节、营销环节、售后环节所存在的问题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其成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工商银行个人理财风险 一、工商银行发展个人理财产品业务的背景 (一)个人理财业务的基本含义及发展意义 个人理财业务,又称财富管理业务,指商业银行通过明确个人客户的理财目标,分析客户的生活状况制定出可行的理财方案的一种综合金融服务,既包括投资、融资服务等一系列传统业务,也包括个人生涯规划、理财策划、理财方案设计与实施、理财咨询服务和资产管理等多种创新业务,是目前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利润的重要来源之一。 反观国内,随着经济体制、社会保障制度、教育制度、住房制度等的改革与发展,原来由政府和企业提供的就业、医疗、养老、子女教育、住房等保障,已经相继转变为由居民自己承担部分或全部的风险及费用。“投资理财”也就成为居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理好财,用好自己的钱,使其能够不断保值、增值,发挥更大的作用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的国人所关注的共同话题。大多数居民对银行的理财咨询和理财方案设计很感兴趣,希望能与银行的专业理财人士建立稳定的业务联系。 面对如此巨大的市场需求,个人理财业务已经成为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与机遇随之而来的,是日益加剧的市场竞争。目前工商银行为客户提供的个人理财服务无论从规模上还是内容上,实际上都处于个人理财业务的初级阶段,无法与发达国家相比。在这样的背景下,研究如何抓住优质客户,占领客户市场,获取

华夏银行理财产品介绍

华夏银行理财产品介绍 品牌背景 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私人财富快速积累,个人理财市场进入了包括品牌在内的全面竞争时代。华夏银行持续提升对客户需求的认识,推动建立以客户为中心,以传统银行业务为基础、以资产管理业务为纽带、满足客户资产增值为核心诉求的业务模式。通过构建专业产品组合、搭建高效服务平台、整合全面资源,华夏银行推出了全新的个人理财品牌——“龙盈理财” 龙泽华夏,盈享财富 华夏银行以“龙盈理财”品牌的发布为契机,强化大众理财平台的打造,将大众理财作为该行重点发展的领域之一,践行为大众理好财的服务宗旨。“龙盈理财”涵盖了华夏银行的各类个人金融产品与服务,客户通过该平台,即可实现理财产品、基金、黄金、保险、艺术品等多领域投资,享受一站式金融服务。 同时,“龙盈理财”强调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理财顾问旨在根据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的、投资期限、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为客户量身打造专属的投资理财方案,帮助客户实现安全、稳健、可持续的回报。“龙盈理财”品牌的推出,标志着华夏银行在个人金融服务上又迈上一个新的台阶。华夏银行将借鉴国内外先进的个人金融服务经验,继续丰富“龙盈理财”的品牌内涵,丰富其产品及服务体系,努力把“龙盈理财”打造成为我国理财市场的经典品牌。 品牌理念 每一位财富的主人都是理财专家,您对价值的创造让我们尊重。我们和您共同发现和创造新的价值,你赢、我赢、共赢才是真赢!龙盈理财,追求安全、稳健、可持续的回报。核心诉求 成为您理财之路上的伙伴,以专业能力和优质服务,助您实现财富增长。 秉承稳健的投资风格,以审慎的理财眼光,专注于您的资产增值。 与您一起理财,实现财富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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