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概念与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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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概念和特点

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狭义上的票据则仅指《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

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特征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特征:1.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2.是一种证劵化权利3.是一种无因性权利4.是一种两次性权利

票据保证与民法上的保证的区别

?(一)性质不同:民保属于一种合意行为,是双方法律行为。

票保为票据保证人所为的一种独立的单方的法律行为。

?(二)形式不同:民保则可以是要式行为,可以是不要式行

为。票保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保证人必须根据票据法第46条

的规定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绝对应记载事项并签章;

?(三)效力不同:民法上的保证只有从属性而无独立性,主

债务无效或被撤销,则保证债务亦无效。票据保证的独立性则

大于其从属性,除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形式上欠缺而无效

外,即使被保证人的债务归于无效,保证人仍应负担保证债务。

四)在被保证人是否确定上不同:民法上要求在保证关系时被

保证人必须确定,否则保证关系便无法成立;而票据保证未载明被保证

人姓名或名称时,该票据保证行为仍属有效,并采用推定的方式确定被

保证人。

(五)保证方式不同: 民事保征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票据保征则只能是连带保证

(六)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不同: 民法中的共同保证人的连带

责任可以根据特约予以排除。票据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责任是法定的,不

能由保证人按照自治原则予以排除。

(七)附条件的效力不同:票据保证不允许附条件,民法对保证附条件没有限制性规定。

汇票出票的效力

?1,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须对持票人负担保证汇票获得承兑和付款的担保责任。

?担保承兑

?担保付款

?2,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承兑前的付款请求权是一种期待全

?3,对付款人的效力:授予付款人承兑和付款的资格

?出票行为仅仅给付款人以付款的资格,而不是确定票据债务人的身份

?本票出票的法律效力

?对出票人的效力:本票的出票使出票人成为本票的付款人或者主债务人,负有无条件支付本票金额的绝对付款义务。

?对收款人的效力:依法取得本票上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支票出票的效力

?对出票人的效力:承担担保支票付款的权利。

?对付款人的效力:付款人的责任是相对的,出票人的出票行为对付款人来说,并不具有强制性的效力

票据的无因性

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至于票据懒以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问。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所以,票据权利人在行驶票据权利时,无须证明给付原因,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此即票据的无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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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

?(一)一般转让背书的效力

?1.完全背书的效力

(l)权利移转的效力。被背书人取得一切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均移转给被背书人;被背书人因背书而取得的一切票据权利,不受背书人权利瑕疵的影响

(2)权利担保效力。票据一经背书,背书人不仅对自己的直接后手即被背书人而且对自己背书以后的全体后手产生担保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3)权利证明效力。票据权利证明效力是指持票人所持票据上的背书,只要具有形式上的

连续性,票据法上即推定其为正当持票人并享有票据上的一切权利。

?2.空白背书的效力

(1)空白背书的被背书人再行转让时可以单纯交付的方式转让。

(2)在单纯交付的情况下,票据的这一流通环节没有体现在票面上。由于被背书人(持票人)未在票据上签章,故不负担票据上的责任。

(3)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时,应当补充记载,未补充记载完全时,不得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但可以转让票据,空白补充权也一并转让。补充记载完全后与完全票据一样有同等的效力。

?1.回头背书的效力:回头背书是指以已经在票据上签名的出票人、背书人等票据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票据法并不限制被背书人的资格,因而不妨碍原票据债务人成为票据的权利人。回头背书效力原则上与一般转让票据相同。我国票据法对回头背书的效力稍有限制。

?2.期后背书的效力

?期后背书是指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后所为的背书。

主要有两类:一是指在票据到期日以后作成的背书,可以称为到期日后背书;二是指在作成拒绝付款证书后或在作成拒绝付款证书期限届满后作成的背书,可以称为期限后背书。仅有通常债权转移的效力

?3.禁止转让背书的效力

禁止转让背书,是指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

转让”或相同意思的字样,从而对转让的票据权利

给予一定限制的背书。禁止转让票据可以产生对人

抗辩切断以及防止偿还金额增大的效力。但禁止转

让背书并不因此而失去可背书性。禁止转让背书的

背书人只是依其背书而将自己的担保限制在直接被

背书人的范围以内,保留对背书人的抗辩权,对于

此后的后手受让人,则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4.无担保背书的效力

?无担保背书,是指在票据上特别记载,对票据承兑或者票据的付款不承担担保责任的背书。这种免除不仅对其直接的受让人免除担保责任,同时对其后的所有后手受让人均不承担担保责任。只是没有担保的效力,其他效力,与一般背书无异。

?由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票据立法普遍承认无担保背书,认为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担保”、“不受追索”等文句的,属于任意记载事项。

?我国《票据法》没有规定无担保背书。理论中一般认为,票据上的背书中记载免担保文句的,该记载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背书按一般转让背书发生效力。

?委任背书的效力

委任背书,又称委任取款背书,是指背书人以行使汇票权

利为目的,授予被背书人一定代理权限的背书。属于非转让

背书,背书人与被背书人间建立的是一种票据代理关系。

?委任背书的效力主要有以下:

1、代理权授予效力。被背书人可以代理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但不包括票据上的转让权。

2、不切断抗辩的效力。委任背书不发生票据权利转移效力,因此,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债务人可以对背书人的抗辩,可以对抗被背书人。

3、权利证明效利。票据上有委任背书时,被背书人即证明享有代理权,无需另行举证。

设质背书的效力:又称质押背书,质权背书,是指以设定质权,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进行的背书。

承兑

?(一)承兑的概念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承兑的意义:承兑是汇票所特有的一种制度。意义在于确定汇票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使汇票上的付款义务得以确定,同时使收款人的权利得以确定。

?(二)承兑的特征

?1,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

?2,远期汇票付款人所为的票据行为。

?3,单方的法律行为。

?4,要式行为。

二、承兑的程序

:(一)持票人提示承兑

?1.提示承兑概念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到期付款的行为。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出示汇票;二是表明承兑的请求。

?2.提示人与被提示人

?提示承兑的人为提示人。可以是出票人也可以是汇票所记载的收款人或是依背书而取得票据权利的持票人。

?被提示人一般为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

?3.提示承兑期间

?法定提示期间

?(1)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

?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票据法》第39条

?(2)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3)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票据法》第40条

?

?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后果:

?未按照规定期间提示承兑时,将发生失权的后果。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这里的前手,包括前手背书人和出票人。《票据法》第40条规定?(二)付款人签发回单

?回单是付款人向持票人签发的表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的单据。《票据法》第41条第2款

?

?签发回单的意义在于:

?1、证明持票人已将提示承兑的汇票交付给付款人。付款人不返还票据时,持票人

可据此要求付款人返还。

?2、回单上记载了提示承兑日期,可以证明持票人是否按期提示承兑。

?3、可以确定承兑期限。《票据法》第42条第2款

?(三)承兑或拒绝承兑

?1.承兑

?付款人同意承兑的,应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承兑。

?(1)须为正式承兑:承兑的记载事项包括:

?①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承兑”字样和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还应当记载付款日期。

?②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承兑日期。《票据法》第42条第2款和第41条第1款

?③不得记载事项。付款人在承兑时,不得记载与汇票的性质或承兑的特性相违背的事项(附条件)。票据法第43条

?

?(2)须为完全承兑

完全承兑,是指付款人在对汇票承兑时,应该对票据金额

全部给予承兑,而不能仅对票据金额作部分承兑。

?(3)须为无条件承兑

无条件承兑,也称单纯承兑,是指付款人在承兑时,仅记

载承兑文句,不对承兑附加其他条件,也不对票据上的已有

记载事项进行变更。《票据法》第43条

?(4)须在承兑期间内承兑

?(5)记载之处须符合规定。

承兑记载事项只能记载于正本的正面

?2.拒绝承兑

付款人如拒绝承兑的,依法必须返还汇票并依按要求出

具拒绝证明

三、承兑的效力

?(一)对付款人的效力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便成为承兑人,对汇票债务承担第一位的或主要的责任。《票据法》第44条

?(二)对持票人的效力

?1、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就由期待权变成现实的权利。

?2、即使持票人因未按时提示付款而丧失对背书人、出票人等的追索权,持票人仍可向承兑人主张权利。

?3、持票人向承兑人主张票据权利无须考虑承兑人与出票人之间是否现实存在资金关系。

?4、承兑人对善意持票人不得以否认出票人的存在、出票人签字的真实性及出票人签发汇票的能力等理由拒绝付款。

?(三)对票据上的其他债务人的效力

?汇票其他债务人如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因被追索或主动清偿了票据债务而取得票据时,均有权对承兑人行使再追索权。在追索终结前,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一直

存在。

?持票人即使就是出票人,也可以直接请求承兑人给付汇票的金额,但出票人与承兑人没有资金关系的情况除外。

背书存在瑕疵时效力

背书记载事项对效力的影响

?(一)必要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在记名背书中是指被背书人姓名和背

书人签名或盖章,在空白背书中,则只是背书人的签名或盖

章。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在背书中主要是指背书的时间。背书

日期的有记载则按记载确定,无记载则按法律规定,并不影

响背书的生效。《票据法》第29条

非转让背书,则应记载“委托收款”、“质押”或类似含义的

字样,如果没有记载,则一般视为转让背书

?(二)有益记载事项:禁止转让记载,委托收款记载,设定质押背书。

?(三)无益记载事项:部分背书记载,分别背书记载。

?附条件的背书,背书仍然有效,但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又如免除担保付款的背书也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我国《票据法》第33条规定第2款规定,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善意取得的概念,构成要件:

1、须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

2、须以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取得票据;

3、在票据

上必须有独立有效的票据债务存在;4、受让人须善意且无重大过失;5、须给付对价

所谓票据抗辩权是指票据债务人对一般票据债权人或特定票据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提出一定的合法事由,以拒绝履行其票据债务的行为的权利

票据追索权又称偿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在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而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时,依法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权利。

追索权的行使必须是以持票人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为前提,只有在持票人的付款请

求权无从实现的情况下,才能依法行使追索权。

附条件的背书及其效力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附条件的,票据依然有效,背书也依然有效,只是所附条件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看下《票据法》13条

?财产保险: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特征:标的表现为特定的财产以及财产有关的利益;是一种填补损失的合同;实行保险责任限定制度;实行保险代位的原则

?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标的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伤害保险等。特征:保险标的的人格化;保险金定额支付;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涉及人的生死、健康;保险费不得强制请求;人生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权

保险的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自愿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一)概念: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法》第12条第6款

?(二)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

? 1.应为合法的利益

? 2.应为经济上有价值的利益或具有某种利害关系

? 3.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的发生以致保险

标的的不安全而受到损害或者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免受损害所具有的利害关系

(四)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所具有的法律上所成人的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扶样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上述关系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受益人问题:是人身保险的特有问题,受益人可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投保人制定的需要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需要其他人同意自己可自行指定

优化设计的概念和原理

优化设计的概念和原理 优化设计的概念和原则 概念 1前言 对于任何设计者来说,其目的都是为了制定最优的设计方案,使所设计的产品或工程设施具有最佳的性能和最低的材料消耗和制造成本,以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在实际设计中,科技人员往往会先提出几种不同的方案,并通过比较分析来选择最佳方案。然而,在现实中,由于资金限制,选定的候选方案的数量往往非常有限。因此,迫切需要一种科学有效的数学方法,于是“优化设计”理论应运而生。 优化设计是在计算机广泛应用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技术。这是一种现代设计方法,它根据优化原理和方法将各种因素结合起来,在计算机上以人机合作或“自动探索”的方式进行半自动或自动设计,以选择现有工程条件下的最佳设计方案。其设计原则是优化设计:设计手段是电子计算机和计算程序;设计方法是采用最优化数学方法。本文将简要介绍优化设计中常用的概念,如设计变量、目标函数、约束条件等。 2设计变量 设计变量是独立参数,必须在设计过程的最终选择中确定它们是选择过程中的变量,但是一旦确定了变量,设计对象就完全确定了。优化设计是研究如何合理优化这些设计变量值的现代设计方法。

机械设计中常用的独立参数包括结构的整体构型尺寸、部件的几何尺寸和材料的机械物理性能等。在这些参数中,根据设计要求可以预先给出的不是设计变量,而是设计常数。最简单的设计变量是元件尺寸,例如杆元件的长度、横截面积、弯曲元件的惯性矩、板元件的厚度等。 3目标函数 目标函数是设计中要达到的目标在优化设计中,所追求的设计目标(最优指标)可以用设计变量的函数来表示。这个过程被称为建立目标函数。一般目标函数表示为 f(x)=f(xl,xZ,?,x) 此功能代表设计的最重要特征,如设计组件的性能、质量或体积以及成本。最常见的情况是使用质量作为一个函数,因为质量的大小是最容易量化的价值度量。尽管费用具有更大的实际重要性,但通常需要有足够的数据来构成费用的目标函数。目标函数是设计变量的标量函数。优化设计的过程就是优化设计变量,使目标函数达到最优值或找到目标函数的最小值(或最大值)的过程。在实际工程设计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多目标函数的某些目标之间存在矛盾,这就要求设计者正确处理各目标函数之间的关系目前,对这类多目标函数优化问题的研究还没有单目标函数的研究成熟。有时一个目标函数可以用来表示几个期望目标的加权和,多目标问题可以转化为单目标问题来求解。4约束 设计变量是优化设计中的基本参数。目标函数取决于设计变量。在

票据的概念与特点(doc 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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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概念和特点 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狭义上的票据则仅指《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 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特征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特征:1.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2.是一种证劵化权利3.是一种无因性权利4.是一种两次性权利 票据保证与民法上的保证的区别 ?(一)性质不同:民保属于一种合意行为,是双方法律行为。 票保为票据保证人所为的一种独立的单方的法律行为。 ?(二)形式不同:民保则可以是要式行为,可以是不要式行 为。票保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保证人必须根据票据法第46条 的规定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绝对应记载事项并签章; ?(三)效力不同:民法上的保证只有从属性而无独立性,主 债务无效或被撤销,则保证债务亦无效。票据保证的独立性则 大于其从属性,除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形式上欠缺而无效 外,即使被保证人的债务归于无效,保证人仍应负担保证债务。 四)在被保证人是否确定上不同:民法上要求在保证关系时被 保证人必须确定,否则保证关系便无法成立;而票据保证未载明被保证 人姓名或名称时,该票据保证行为仍属有效,并采用推定的方式确定被 保证人。 (五)保证方式不同: 民事保征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票据保征则只能是连带保证 (六)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不同: 民法中的共同保证人的连带 责任可以根据特约予以排除。票据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责任是法定的,不 能由保证人按照自治原则予以排除。 (七)附条件的效力不同:票据保证不允许附条件,民法对保证附条件没有限制性规定。

票据贴现概念 操作种类及特点

票据贴现概念操作种类及特点 票据贴现是指资金的需求者,将自己手中未到期的商业票据、银行承兑票据或短期债券向银行或贴现公司要求变成现款,银行或贴现公司(融资公司)收进这些未到期的票据或短期债券,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付给现款,到票据到期时再向出票人收款。 交易种类 贴现市场的交易种类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票据持有人向商业银行或贴现公司要求贴现换取现金的交易,这种交易占贴现市场业务的大部分;另一种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或贴现公司已贴现过的票据再次进行贴现,为银行和贴现公司融通资金。再贴现是中央银行控制金融与信用规程的一个重要手段。票据贴现的种类还可以根据票据的不同分为银行票据贴现、商业票据贴现、债券及国库券贴现三种。 操作种类及特点 1.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当中小企业有资金需求时,持银行承兑汇票到银行按一定贴现率申请提前兑现,以获取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银行则向承兑人提示付款,银行对贴现申请人保留追索权。 特点: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以银行的信用为基础的融资,是客户较为容易取得的融资方式,操作灵活、简便。贴现利率市场化程度高,资金成本较低,有助于中小企业降低财务费用。 2.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是指当中小企业有资金需求时,持商业承兑汇票到银行按一定贴现率申请提前兑现,以获取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时,银行则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当承兑人未给予偿付时,银行对贴现申请人保留追索权。 特点: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是以企业信用为基础的融资,如果承兑企业的资信非常好,相对较容易取得贴现融资。对中小企业来说以票据贴现方式融资,手续简单、融资成本较低。 3.协议付息票据贴现 协议付息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卖方企业在销售商品后持买方企业交付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到银行申请办理贴现,由买卖双方按照贴现付息协议约定的比例向银行支付贴现利息后银行为卖方提供的票据融资业务。该类票据贴现除贴现时利息按照买卖双方贴现付息协议约定的比例向银行支付外,与一般的票据贴现业务处理完全一样。 特点:票据贴现利息一般由贴现申请人(贸易的卖方)完全承担,而协议付息票据在贴现利息的承担上有相当的灵活性,既可以是卖方又可以是买方,也可以双方共同承担。与一般的票据相比,协议付息票据中贸易双方可以根据谈判力量以及各自的财务情况决定贴现利息的承担主体以及分担比例,从而达成双方最为满意的销售条款[3] 。 办理条件编辑商业汇票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并填写贴现凭证,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承兑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以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

票据概念当事人

第三节票据 一、票据的概念与特征 1、票据的含义和种类 票据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狭义上的票据,即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2、票据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指在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票据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票据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收款人与付款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 A、基本当事人 a、出票人。是指依法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出票银行;支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b、收款人。是指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C、收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当付款责任的人。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合同中应给付款项的一方当事人,也是该汇票的承兑人;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承兑银行;支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本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 B、非基本当事人 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当一定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a、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当支付票款义务的人,是指汇票主债务人。

票据有哪些主要的功能与性质

票据有哪些主要的功能与性质 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其实票据也有一定的功能与性质。以下是由整理的票据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广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债券、股票、提单、国库券、发票等等。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即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即汇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支票及本票(银行本票)的统称。票据一般是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属于票据的有:汇票、本票、支票、提单、存单、股票、债券等等。 票据的功能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指一国货币所具有的购买外国货币的能力。 3、信用功能。即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使用。 4、结算功能。即债务抵消功能。 5、融资功能。即融通资金或调度资金。票据的融资功能是通过

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实现的。 6、流通作用。指票据的转让无需通知其债务人,只要票据要式具备就可交付或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票据的特征票据具有其独特的法律属性: (1)票据是设权证券,证券权利因作成证券而创设。 (2)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义务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票据是金钱证券。票据以一定的金钱为交付标的。 (4)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5)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权利的成立,不必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因关系的成立为前提。 (6)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均依票据上记载的文字内容来确定。 (7)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必须依法定形式制作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8)票据是占有证券。任何人欲主张票据权利,就必须实际占有票据。 (9)票据是提示证券。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向义务人提示票据。 (10)票据是返还证券。票据权利人在实现票据权利后,必须将票据返还给义务人。

承兑汇票种类及定义

承兑汇票种类及定义 种类 在中国国内的贸易中,承兑汇票分银行承兑汇票与商业承兑汇票两种。这两种汇票都与远期付款有关。 银行承兑汇票:这里的汇票就是传统的由债权人开出的要求债务人付款的命令书。当这种汇票得到银行的付款承诺后,即成为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短期的融资工具,期限一般在30天到180天,90天的最为普遍。 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即为商业承兑汇票。 本词条所涉及的承兑汇票即是国内贸易中的承兑汇票。 国际贸易中的承兑汇票 国际贸易中的承兑汇票,与国内贸易中的承兑汇票定义相似,但不同之处在于国际贸易中的承兑汇票往往是收款企业(出票人)自行签发给付款人的汇票,其性质相当于账单(bill),其在不同的情形中,对付款人的约束力亦有不同。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跟单的承兑汇票,一般是信用证付款文件中的跟单文件之一,买方对卖方开具见票后一定期限天数付款的跟单汇票,于银行提交货物运输及提货文件时,应即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即予付款。这种承兑汇票,因为是信用证付款文件之一,属于银行信用文件,对付款人有必须付款的约束力。 国际贸易中非信用证项下的跟单承兑汇票,一般是收款人(出票人)直接开给付款人的账单,属于商业信用,对付款人并不具有必须付款的约束力。 承兑汇票程序 基本流程 出票人签发汇票并交付给收款人,收款人向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应承担付款义务,银行并收取一定手续费用。这是因为付款人与出票人在出票之前双方之间存在资金关系,出票人在付款人处有一定金额的款项,或者付款人对出票人负有债务。所以,出票人委托付款人进行付款。为了使付款人做好付款的准备,持票人在汇票到

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eb4830460.html, 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由此可见,汇票是这样一种票据: 第一,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由于这三个当事人在汇票发行时既已存在,故属基本当事人,缺一不可。但是随着汇票的背书转让,汇票上设立保证等,被背书人、保证人等也成为汇票上的当事人。 第二,汇票是由出票人委托他人支付的票据,是一种委托证券,而非自付证券。 第三,汇票是在指定到期日付款的票据。指定到期日是指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四种形式。第四,汇票是付款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此处的持票人包括收款人、被背书人或受让人。

汇票可从不同角度作出不同分类: (1)以付款期限长短为标准,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即期汇票是指见票即行付款的汇票,包括标明:见票即付的汇票、到期日与出票日相同的汇票以及未记载到期日的汇票(以提示日为到期日)。远期汇票是指约定一定的到期日付款的汇票,包括定期付款汇票、出票日后定期付款汇票(也叫计期汇票)和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 (2)以记载受款人的方式不同为标准,汇票可分为记名式汇票和无记名式汇票。 (3)以签发和支付地点不同,汇票可分为国内汇票和国际汇票,前者指在一国境内签发和付款的汇票,后者指汇票的签发和付款一方在国外,或都在国外的汇票。 (4)以银行对付款的要求不同,汇票可分为跟单汇票和原票,前者指使用汇票时需附加各种单据(如提货单、运货单、保险单等),后者是指只需提出汇票本身即可付款,无需附加任何单据的汇票。 我国《票据法》将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前者是指银行签发的汇票,后者则是银行之外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签发的汇票。

票据的概念就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条件.

票据法 票据的概念就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条件,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票据总是要有一定的条件,这个条件就是指必须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票据总是为支付服务的,而支付是有一定的理由的,这个理由就是真实的交易关系或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我们理解票据主要是为合同中付款而服务的一种支付方式。 一、概念 票据法是指调整票据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里我们有一个基本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票据法的司法解释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票据的行政规章,这些构成了整个票据法的体系,除此之外还有《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等等。所以说票据法从广义上讲是一个法群,侠义上讲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但是光靠《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我们实践中操作起来还有一定困难,所以还是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来共同解决票据争议和票据问题。 二、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就是当事人之间因为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而在相互之间产生的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它构成有约束力的内容。法律关系有三个要素:第一,主体;第二,客体;第三,内容。 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两类:第一类是基本当事人,第二类是非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包括三个: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在此请大家注意如果是汇票和支票都有三方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其中付款人多为委托付款人。还有一种票据叫本票,它的付款人就是出票人,就是本人出票本人付款。因此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是两个,这与支票和汇票不一样,大家要注意。还有一类当事人是非基本当事人人,有保证人、承兑人、被背书人即接受转让的票据的新的持票人。为什么把这些人叫非基本当事人?因为出票时这些人还未参加到票据关系中,只是在出票之后他们出于一定的目的比方说投资的目的、商业合作提供担保的目的等而参加到了票据法律关系中。 第二是客体,即票据的金额,票据本身 第三是内容,即票据权利,票据权利是反映在票据金额上的,这张票据是一万元,那它的票据权利就是一万元,这张票据是一百万元,那它的票据权利就是一百万。除了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其他人都是债务人或连带债务人,这点请同学们务必要掌握。一张票据上无论有多少个当事人,只有一个人是权利人,其他的都是债务人或连带债务人。 三、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 1、票据行为

2020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习题:票据的概念与特征含答案

2020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习题:票据的概念与特征含答案 【知识点】票据的概念与特征 【考情分析】 票据是考试的难点也是重点,是考试不定项选择题的高频考点,要求考生掌握。 【考题·多选题】(2009年)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基本当事人的有( )。 A.出票人 B.收款人 C.付款人 D.保证人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保证人属于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 【考题·多选题】(2010年)甲公司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以质押背书方式向W银行取得贷款。贷款到期,乙公司偿还贷款,收回汇票并转让给丙公司。票据到期后,丙公司作成委托收款背书,委托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背书中,属于非转让背书的有( )。 A.甲公司背书给乙公司 B.乙公司质押背书给W银行 C.乙公司背书给丙公司 D.丙公司委托收款背书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非转让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考题·单选题】(2015年)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该记载人是( )。 A.粘单上第一手背书的被背书人 B.粘单上最后一手背书的背书人 C.粘单上第一手背书的背书人 D.票据持票人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为粘单上第一手背书的背书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考题·多选题】(2018年)下列关于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说法正确的有( )。

(建筑工程设计)工程优化设计

1 最优化设计的基本概念 最优化就是追求最好结果或最优目标,从所有可能方案中选择的最合理的一种方案。在进行工程设计、物资运输或资源分配等工作中,应用最优化技术,可以帮助我们选择出最优方案或作出最优决策。目前,最优化方法在工程技术、自动控制、系统工程、经济计划.企业管理等各方面都获得了广泛应用。 最优化设计是从可能设计中选择最合理的设计,以达到最优目标。搜寻最优设计的方法就是最优化设计法,这种方法的数学理论就是最优化设计理论。 最优化设计方法是现代设计方法的一种。微积分中遇到的函数极值问题是最简单的最优化问题。 I.1函数的极值 最简单的最优化设计问题,就是微积分中的求函数极值问题。它是应用数学的一个分支,已渗透到科学、技术、工程、经济各领域。 例1.1边长为a的正方形钢板,设计制成正方形无盖水槽,如图:1.1所示,在四个角处剪去相等的正方形,如何剪法使水槽容积虽大? 解:设剪去的正方形边长为x,与此相应的水槽容积为 解出两个驻点x=a/2和x=a/6 第一个驻点没有实际意义。现在判别第二个驻点是否为极大点。因为 V"(X=a/6)=-4a<0 说明x=a/6的驻点是极大点。 结论是,每个角剪去边长为a/6的正方形可使所制成的水槽容积最大。一般记为Max V(x)。 例1.2图1.2所示的对称两杆支架,由空心圆管构成。顶点承受的荷载为2P,支座间距为2L,圆管壁厚为6。设密度为P,弹性模量为E,屈服极限为(T。问如何设计圆管平均直径d 和支架高度H,使支架的重量最轻? 解:以圆管平均直径d和支架高度H为两个未知变量。支架总重量的数学表达式为 W(H.d)= 2B pbd 最轻支架重量w,一般记为mix W。 式(1.2)中变量d和H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图1.1正方形钢板图I 2两杆支架 (1)圆管的压应力小于或等于压杆稳定临界应力Φcr。由材料力学可知,压杆稳定的临界应力为 由此得稳定约束条件 (2)圆管压应力小于或等于材料的屈服极限Φy,由此得强度约束条件

投行业务品种及概念

第一部分债务资本市场 一、产品 (一)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期限在1年以内的债券)和中期票据(期限在1年以上的债券)是债务资本市场业务重点产品。两种产品均按一次注册两年有效期内分期发行方式管理。 两类票据融资成本均低于同期贷款。其中融资券相对而言成本更低,根据不同信用级别约低于同期贷款1.5%-2.7%(1年期1) 融资券在两年 o 额度有效期内可以连续发行3次(一般为1年+9个月+1年),期间配合 2笔过桥贷款可以构造3年期融资产品。 中期票据特点为期限较长,可以发行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以及嵌入一定的提前赎回权。根据不同信用级别,中期票据成本相对同期贷款低0.35%-1.5%(3年期2),0.4%-0.15%(5年期3)。另固定利率中期票据相对于贷款(为浮息债务)可一次性锁定未来融资成本,从而更为理想地对冲加息风险。 (二)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 房地产投资信托是将经营性物业未来现金流和物业价值一并打包组 建信托,并由信托公司在银行间市场公开发行信托受益券,为物 业持有人进行融资的产品。房地产投资信托一般是中长期融资,存续期 间支付固定融资成本,到期时物业持有人通过回购信托权益完成本金偿付。物业所有权在信托存续期间不发生转移,不损失物业升值收益或涉及额 1此利率为2010年1月1日参考价,利率可能随时变动,具体适用利率请咨询总行投行部。 2同上 3同上

外税负。物业现金流可以切割成不同优先级别的层级,从而大幅度提升信托受益券综合信用级别,降低融资成本。 (三)企业债 企业债是发改委管理的中长期债务融资工具,主要用于发改委批准项目的配套资金,其产品特性与中期票据类似。目前只有证券公司可以担任企业债的主承销商,我行可以牵头人和财务顾问角色营销客户,之后与证券公司合作进行项目申报审批,我行按照比例承担销售责任,收益按照比例分成。 (四)金融债 金融债包括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发行的债券。商业银行债券包括一般性金融债、次级债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等。财务公司发行均为一般性金融债。我行可以直接担任主承销商。 (五)资产支持票据(计划推出)资产支持票据是企业以自身拥有的资产(土地和固定资产、大型设备等)和未来现金流(应收账款、回购协议、企业资产运营现金流等)委托给信托公司组建自益信托,企业以取得的信托权益为支持发行的票据。通过资产支持结构,企业可以进一步提升债项信用级别,降低融资成本。未来资产支持票据有望突破净资产 40%发债规模限制,产品试点有望于2010 年上半年推出。 (六)私募票据(计划推出)私募票据是通过既定私募模式在银行间市场通过非公开渠道发行的债券。私募票据优势在于融资规模不受净资产40%限制,不公开披露信息,审批发行速度更为快捷。私募

票据的种类

票据的概念,种类 概念: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的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的定金额的有价证劵。 种类: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 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该连续(判断) 特征:票据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支票的概念,种类 概念:① 支票用于同城转账结算,异地不能使用。 ② 出票人不能签发空头支票 ③ 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④ 支票的有效期限为10天 种类: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印“现金”字样 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印“转账”字样 普通支票,既可取现,又可转账,未印“转账”“现金”字样在普通支票上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支票的使用范围: 1、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 支票。 2、 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转账支票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可以转 让(判断题) 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1 表明“支票”的字样

3 确定的金额 4 付款人名称 5 出票日期 6 出票人签章 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1 付款地 ② 出票地 支票的办理要求: 1、 空头支票,按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 要求出票人赔偿金额2%的赔偿金。 2、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 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3、 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 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汇票,是指出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种类: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出票人不同)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选择题,重点) 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事项: ① 表明“汇票”的字样

票据的种类

概念: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的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的定金额的有价证劵。 种类:汇票、本票、支票。 特征:票据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如果持票人一旦丧失所持的票据,那么失票人虽说仍是该票据的真实权利人,却处于既不能行使票据权利,也不能转让票据。 一、汇票 概念: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分类:按照出票人的不同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由银行签发的汇票为银行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企业、单位等签发的汇票为商业汇票。 1.银行汇票: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相关规定: 1)银行汇票一律记名。 所谓记名是指在汇票中指定某一特定人为收款人,其他任何人都无权领款;但如果指定收款人以背书方式将领款权转让给其指定的收款人,其指定的收款人有领款权。 2)银行汇票的汇票金额起点为500元。 500元以下款项银行不予办理银行汇票结算。 3)银行汇票的付款期为1个月。 这里所说的付款期,是指从签发之日起到办理兑付之日止的时期。这里所说的一个月,是指从签发日开始,不论月大月小,统一到下月对应日期止的一个月。比如签发日为3月5日,则付款期到4月5日止。如果到期日遇例假日可以顺延。逾期的汇票,兑付银行将不予办理。 银行汇票结算方式是指利用银行汇票办理转帐结算的方式。与其他银行结算方式相比,银行汇票结算方式具有如下特点: (1)适用范围广。银行汇票是目前异地结算中较为广泛采用的一种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不仅适用于在银行开户的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而且适用于未在银行开立帐户的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凡是各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在异地进行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和其他经济活动及债权债务的结算,都可以使用银行汇票。并且银行汇票既可以用于转帐结算,也可以支取现金。

商业票据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票据一般是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

商业票据 一. 票据的概念和种类票据一般是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属于票据的有:汇票、本票、支票、提单、存单、股票、债券等等。 二.票据的特性1.票据是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付款请求权、追索权2.票据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存在任何原因的,只要持票人拿到票据后,就已经取得票据所赋予的全部权力。3.各国的票据法都要求对票据的形式和内容保持标准化和规范化。4.票据是可流通的证券。除了票据本身的限制外,票据是可以凭背书和交付而转让。 三. 关系人票据的关系人有:出票人(DRAWER)、付款人(DRAWEE)、收款人(PAYEE)、承兑人(ACCEPTOR)、参加承兑人(ACCEPTOR FOR HONOUR)、背书人(ENDORSER)、持票人(HOLDER)、善意持票人(BONA FIDE HOLDER)、保证人(GUARANTOR)。四. 几种主要的票据1.汇票(BILL OF EXCHANGE)2.本票(PROMISSORY NOTES)3.支票(CHEQUE)4.旅行支票(TRAVELER'S CHEQUE) 票据的请求权一.持票人对票据的主债务人有付款请求权。二.持票人对参加承兑人有付款请求权。三.参加付款人对票据承兑人、被参加付款人及其前手取得持票人的一切权力。四.持票人对保证人有付款请求权。票据的追索权一.持票人及背书人对前手人有追索权。二.已经付了款的保证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有追索权。出票人(DRAWER)出票人是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他人的人。出票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持票人或收款人提示票据要求付款或承兑时,出票人应该立即付款或承兑。 付款人(DRAWEE)付款人是指支付给持票人或收款人票面金额的人,付款人并不一定是出票人,他只是出票人的债务人。收款人(PAYEE)收款人是指收取票款的人。收款人有权要求出票人或付款人付款或承兑。承兑人(ACCEPTOR)票据是远期票据时,收款人或持票人向付款人要求付款人同意到期付款,该付款人就是承兑人。背书人(ENDORSER)背书人指在票据上背书转让给其他人的人,一般是在票据的背面签字或盖章。接受了背书票据的人叫做被背书人(ENDORSER),票据可以多次背书转让。持票人(HOLDER)持票人是持有票据的人。只有持票人才有权要求付款或承兑。保证人(GUARANTOR)保证人以自己的名义对票据付款加以保证的人。保证人可以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或参加承兑人提供担保。 汇票(BILL OF EXCHANGE)一.定义(Definition)汇票(BILL OF EXCHANGE)是一个人(出票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立即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与书面支付命令。二.汇票的作用出口商以逆汇方式(托收、信用证)结算货款时,需要出具一种书面凭证向进口商索取款项的依据。汇票就是出票人(出口商)向付款人(进口商)开出,要求付款人立即或在一定时期内无条件付款的一种单据。三.必要项目拿到一张汇票后,这张汇票是否生效,根据《日内瓦统一法》规定,这张汇票要求具备以下的必要项目:1.标明其为汇票字样;2.注明付款人姓名或商号; 3.出票人签字; 4.出票日期和地点; 5.付款地点; 6.付款期限; 7.金额; 8.收款人的名称等。 四.种类1.按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商业汇票(Trade Bill)。2.按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承兑汇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银行承兑汇票(Bank's Acceptance Bill)。 3.按付款时间不同:即期汇票(Sight Bill or Demand draft)、远期汇票(Time Bill or Usance Bill)。 4.按有无附属单据:光票(Clean Bill)、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本票(PROMISSORY NOTES) 一.定义(Definition)本票(PROMISSORY NOTES)是一个人向另一

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特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票据法》第五章第一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 自考365 中国权威专业的自考辅导网站 官方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eb4830460.html,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票据法》第五章第一节讲义 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能引起票据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一切行为。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改写、涂销、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参加付款、保付等。 如背书,原先票据关系是在出票人收款人之间及付款人之间产生票据关系,一旦收款人将票据背书出去,就将票据权利转让给持票人。这种情况下,票据权利的主体发生变更。广义的票据行为还包括票据关系的消灭,导致票据关系灭亡的票据行为。如付款、涂销。 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产生和变更票据上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亦即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为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和保付六种。 付款、参加付款等导致票据权利关系消灭的票据行为不属于这章所指代的票据关系的含义。我国票据制度中,为了保证票据现行票据关系的顺利,所以没有规定所有的票据行为。在我国规定的票据行为要比狭义的票据行为更加窄。仅包括四种票据行为:背书、承兑、保证、出票。 票据行为,是指设定、让与票据权利,或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法律行为。票据行为以发生票据关系为目的,并产生行为人所追求的后果。 本节所讲的票据行为是指狭义的票据行为。在此要指出的是,不同的票据所涉及的票据行为是不同的,有些票据行为是汇票、本票、支票共有的行为,如出票、背书、付款等,而有的只是某一种票据所独有的行为,如承兑是汇票所独有的行为,保付是支票所独有的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设定、让与票据权利,或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法律行为。 二、票据行为的特征 票据行为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除具有法律行为的特征外,与一般法律行为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一)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和文义性 1.票据行为的要式性 要式性或称定型性,是指票据行为是一种严格的书面行为,应依据票据法规定的形式在票据上记载法定的事项,否则,将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其具体要求是: (1)行为人必须以书面的方式进行。此处所谓书面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其一,必须以一定的文字书写。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其二,必须在票据凭证上书写。如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民事保证和票据保证是有很大区别的:票据保证具有一定独立性,即使被保证的债务是无效的,也不影响票据保证人承担票据保证责任。普通的民事保证是一种主从合同关系,被保证的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人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其三,必须在指定位置书写记载。如,出票、承兑以及以出票人、承兑人为被保证人的票据保证,都必须在正面进行;有的必须在背面或粘单上进行。如,票据的背书和以背书人为保证人的票据保证行为。 (2)票据行为的要式性表现为按一定的款式作出记载。任何一种票据行为都有款式之要求,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款式记载事项的票据无效。票据行为都要求行为人签章。行为人不为签章的,该票据行为无效。 (3)由于票据行为的要式性,当事人未按照票据法的要求进行记载的,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如,票据金额的记载应当有中文记载和数码记载,缺少一项票据无效。票据事项之记载,既不能少于法律的强行规定,也不能多于法律的规定。 不同的国家对票据记载的要求不同。关于出票、背书、承兑、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票据法第一章票据与票据法

票据法第一章票据与票据法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总主编曾宪义王利明 票据法 (第三版) 主编董安生 撰稿人(以撰写章节先后为序) 董安生张一鹏 朱亚魏薇 第一章票据与票据法 第一节有价证券原理 一、有价证券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有价证券又称为证券,它是大陆法中的概念,在英美法中则被称 为“流通证券”(Negotiable Instruments)。概括地说,有价证券是指代表一定民事财产权利,依法可以自由流转的权利证书,证券上权利的发生、移转和行使均以持有该证书为必要。 从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内容和民商法学者的理论概括来看,有价证券或流通证券实质上具有以下特征: 1

2 3 二、有价证券的分类 在理论上,对于有价证券可以依不同的分类标准作不同的分类。其中依据证券上权利人的记名方法,可将有价证券分为记名证券、不记名证券和指示证券; 依据证券上权利的法律性质,可将有价证券分为物权证券、债权证券和社员权证券;依据证券上权利的独立性程度,可将有价证券分为完全的有价证券和不完全的有价证券,等等。 但是,对于理解有价证券本质最有意义的,是依据有价证券的功能进行的分类;依此标准,可将有价证券分为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商品证券三类。 1 2 3 三、有价证券的权利保护 证券上权利保护这一命题包含着双重含义。 其一是有价证券上所载明的权利必须得到法律保护,该证券上权利必须是确定、真实、可靠的。有价证券之所以具有有价性,是由于它代表了一定的民事财 产权利,并且该民事财产权利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例如,不同有价证券所代表的债权、股权、支付请求权、商品交割权,等等,如果该种权利得不到保护 或者法律保护不充分,也就无所谓权利证书,有价证券就丧失了其存在的基础。 其二是有价证券的公平流转权必须得到法律保护,有价证券之所以不同于传统的民事财产权利证书,之所以具有吸引力,就在于其流转权受到交易法制的保护,如果该权利得不到保护或得不到公平保护,有价证券也将丧失其存在的基础。

优化设计的数学基础

第二章 优化设计的数学基础 优化设计中绝大多数是多变量有约束的非线性规划问题,即是求解多变量非线性函数的极值问题。由此可见,优化设计是建立在多元函数的极值理论基础上的,对于无约束优化问题为数学上的无条件极值问题,而对于约束优化问题则为数学上的条件极值问题。本章主要叙述与此相关的数学基础知识。 第一节 函数的方向导数与梯度 一、函数的方向导数 一个二元函数()21,x x F 在点() 02010,x x X 处的偏导数,即函数沿坐标轴方向的变化率定义为: 而沿空间任一方向S 的变化率即方向导数为:

方向导数与偏导数之间的数量关系为 依此类推可知n 维函数()n x x x F ,,,21 在空间一点() 002010,,,n x x x X 沿S 方向的方向导数为 二、函数的梯度 函数()X F 在某点X 的方向导数表明函数沿某一方向S 的变化率。—般函数在某一确定点沿不同方向的变化率是不同的。为求得函数在某点X 的方向导数为最大的方向,引入梯度的概念。 仍以二元函数()21,x x F 为例进行讨论,将函数沿方向S 的方向导数写成如下形式 令: 图2-1 二维空间中的方向 图2-2 三维空间中的方向

称为()21,x x F 在点X 处的梯度()X F grad ,而同时设S 为单位向量 于是方向导数可写为: 此式表明,函数()X F 沿S 方向的方向导数等于向量()X F ?在S 方向上的投影。且当()()1,cos =?S X F ,即向量()X F ?与S 的方向相向时,向量()X F ?在S 方向上的投影最大,其值为()X F ?。这表明梯度()X F ?是函数()X F 在点X 处方向导数最大的方向,也就是导数变化率最大的方向。 上述梯度的定义和运算可以推广到n 维函数中去,即对于n 元函数()n x x x F ,,,2 1 ,其梯度定义为 由此可见,梯度是一个向量,梯度方向是函数具有最大变化率的方向。即梯度()X F ?方向是函数()X F 的最速上升方向,而负梯度()X F ?-方向则为函数()X F 的最速下降方向。 例2-1 求二元函数()2214x x F π =X 在[]T 1,10=X 点沿 ???===44211πθπθS 和???===6 3212πθπθS 的方向导数。 解:()()()????????????=????????????????=?2121214 2x x x x F x F F ππX X X ,将[]T 1,10=X 代入可得

优化设计

优化设计:就是在规定的设计限制条件下,运用最优化原理和方法将实际工程设计问题转化为最优化问题,然后以计算机为工具进行寻优计算,在全部可行设计方案中,寻求满足预定设计目标的最佳设计方案。 优化设计的方法:首先必须将实际问题加以数学描述,形成一组由数学表达式组成的数学模型;然后选择一种最优化数值计算方法和计算机程序,在计算机上进行寻优运算求解,得到一组最佳的设计参数。这组设计参数就是设计的最优解。 优化设计的步骤:(1)设计课题分析(2)建立数学模型(3)选择优化设计方法(4)上机计算求优解 上述优化设计过程的四步其核心是进行如下两项工作: 一是分析设计任务,将实际问题转化为一个最优化问题,即建立优化问题的数学模型; 二是选用适用的优化方法在计算机上求解数学模型,寻求最优设计方案。 数学模型三要素:设计变量(独立):目标函数的极小化minf(x):约束条件:g(x)<0 等值线有以下几个特点: (1) 不同值的等值线不相交; (2) 除极值点外,在设计空间内,等值线不会中断; (3) 等值线充满整个设计空间; (4) 等值线分布的疏或密,反应出函数值变化的慢或快; (5) 一般来说,在极值点附近,等值线近似是同心椭圆族,极值点就是椭圆的中心点。 在设计空间内,目标函数值相等点的连线: ?对于二维问题,构成了等值线; ?对于三维问题,构成了等值面; ?对于四维以上的问题,则构成了等值超曲面。 约束条件 约束条件是设计变量选取的限制条件,或称设计约束。 按照约束条件的形式不同,约束有不等式和等式约束两类,一般表达式为: 约束的几何意义是它将设计空间一分为二,形成了可行域和非可行域。 不满足约束条件的设计点构成该优化问题的不可行域。 可行域也可看做满足所有约束条件的设计点的集合,因此,可用集合表示如下: 对于优化问题数学模型的求解,目前可采用的求解方法有三种: 数学解析法用数学解析法(如微分、变分法等)来求出最优解 数学解析法是优化设计的理论基础。但它仅限于维数较少且易求导的优化问题的求解 图解法直接用作图的方法来求解优化问题,通过画出目标函数和约束函数的图形,求出最优解此法的特点是简单直观,但仅限于n≤2的低维优化问题的求解

票据的种类

票据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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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 概念: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的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的定金额的有价证劵。 种类:汇票、本票、支票。 特征:票据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如果持票人一旦丧失所持的票据,那么失票人虽说仍是该票据的真实权利人,却处于既不能行使票据权利,也不能转让票据。 一、汇票 概念: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分类:按照出票人的不同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由银行签发的汇票为银行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企业、单位等签发的汇票为商业汇票。 1.银行汇票: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相关规定: 1)银行汇票一律记名。 所谓记名是指在汇票中指定某一特定人为收款人,其他任何人都无权领款;但如果指定收款人以背书方式将领款权转让给其指定的收款人,其指定的收款人有领款权。 2)银行汇票的汇票金额起点为500元。 500元以下款项银行不予办理银行汇票结算。 3)银行汇票的付款期为1个月。 这里所说的付款期,是指从签发之日起到办理兑付之日止的时期。这里所说的一个月,是指从签发日开始,不论月大月小,统一到下月对应日期止的一个月。比如签发日为3月5日,则付款期到4月5日止。如果到期日遇例假日可以顺延。逾期的汇票,兑付银行将不予办理。 银行汇票结算方式是指利用银行汇票办理转帐结算的方式。与其他银行结算方式相比,银行汇票结算方式具有如下特点: (1)适用范围广。银行汇票是目前异地结算中较为广泛采用的一种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不仅适用于在银行开户的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而且适用于未在银行开立帐户的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凡是各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在异地进行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和其他经济活动及债权债务的结算,都可以使用银行汇票。并且银行汇票既可以用于转帐结算,也可以支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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