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与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与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与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与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权威的司法观点认为,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主要包括患者的知情权与同意权两个密切相关的部分。患者的知情权主要是由医务人员向患者家属提供与疾病的有关医疗信息而实现,患者的同意权意味着患者对治疗方案、相关检查等医疗措施有权予以同意或者拒绝。据此,在判断医务人员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时应着重考察以下几个方面:

一、患者是否具有同意的能力

《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对于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同意能力的判断应适用民法上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而在一般情况下应按照社会经验法则着重考察患方是否具有正常的认知。

二、患者的同意方式

同意有明示同意和默示同意两种,不管采取哪种同意方式,都应让患方充分了解所同意的具体内容,只有充分了解了同意的内容同意行为才能有效。同意不以书面形式为必要条件,只要有明示的意思表示即可。但对重大的医疗行为如重大手术,医患双方的合意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即以患者在同意书上签字作为承诺的有效形式。这种同意书的

患者知情同意管理制度

漳州市第三医院患者知情同意管理制度 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患者就医时享有知情权和同意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指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为了做好医疗行为的告知义务,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患者知情同意即是患者对病情、诊疗(手术)方案、风险益处、费用开支、临床试验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 2、履行患者知情同意可根据操作难易程度、可能发生并发症的风险与后果等情况,决定是口头告知或是同时履行书面同意手续。 3、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行使知情同意权,对不能完全具备自主行为能力的患者,应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4、告知内容由主管医师用以患者易懂的方式和语言充分告知患者,并履行签字同意手续。 5、对急诊、危重患者,需实施抢救性手术、有创诊疗、输血、血液制品、麻醉时,在患者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无法与家属联系或无法在短时间内到达,病情可能危及患者生命安全时,应紧急请示报告科主任、医务部,院总值班批准。 6、临床医师在对病人初步诊断后要向病人进行告知疾病特点及检查、治疗方法、治疗的后果、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等,对于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在取得病人的理解同意后,方可实施。

7、如果病人对检查、治疗有疑虑,拒绝接受医嘱或处理,主管医师应在病程录中作详细记录,向病人做出进一步的解释,病人仍拒绝接受处理等情况,也应在病程记录中说明,并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报告。 8、如果病人执意不同意接受应该施行的检查或治疗,则不可实行,但应告知可能产生的后果,由病人或委托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9、手术、麻醉前必须签署手术、麻醉知情同意书。主管医师应告知病人拟施手术、麻醉的相关情况,由病人或家属签署同意手术、麻醉的意见。 10、进行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输血以及其他特殊检查或治疗前必须签署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知情同意书。主管医师应向病人及家属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由病人及家属签署同意检查、治疗的意见。 11、施行器官移植手术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12、死亡病人进行尸体解剖病理检查前,必须有病人直系亲属的签字同意;国家有法规规定需行尸检(如传染病)及因司法工作需要进行尸检者除外。 漳州市第三医院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医务人员权利及义务

医务人员权利及义务 一、病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病人的权利 1.病人的权利的含义 病人在医疗卫生中应享受的权益或利益。 2.病人的权利的内容 1981年世界医学会提出的“病人权利”主张 (1)病人有自由选择医师的权利。 (2)病人有接受医师于不受外界干扰下,自由执行临床及医疗道德上有关判断的权利。 (3)病人在了解正确资迅后,有接受或拒绝治疗的权利。 (4)病人有权要求医师尊重其所有医疗及个人资料的隐秘性。 (5)面临死亡的病人,有权要求应有的尊严。 (6)病人有接受或拒绝宗教协助或慰籍的权利。 我国的主张: 1.享有基本的医疗权 宏观层次病人作为社会成员或国家公民,具有的一般的健康权利和医疗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每一位中国公民都享有生命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为急危患者,医师应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微观层次 (1)病人有获得为治疗他的疾病所必需的医疗服务的权利 (2)病人有获得尊重人的医疗服务的权利 (3)病人有获得公正的医疗服务的权利 (4)病人有获得费用节省的医疗服务的 2.享有自主权或自我决定权 3.享有知情同意权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33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进行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主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三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4.享有保密和隐私权隐私含义: 隐私是指个人不受社会、他人干涉的有关私人信息的控制部分。 医疗保密的内容: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告知义务的规定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告知义务的规定 一、患者享有知情权和隐私权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生命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健康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就是保障公民身体的机能和器官不受非法侵害。 根据《宪法》和《民法通则》,公民在患病时应该享有知情权和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的内容是非常广泛的,它包括了公民个人的私人活动、私人信息和个人领域。各国法律上一般都明确承认了隐私权,以保障公民的隐私不受非法揭露。我国虽然没有明文规定隐私权,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已实际承认了隐私权。知情权是指公民应该享有了解与自己利益相关情况的权利。《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是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中,让患者明白自己的病情;明白自己做何种检查项目;明白如何选择看病医生;明白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和影响自己病情转归应注意的事项。让患者知道看病时应遵守医院诊疗秩序和规章制度;知道看病时应尊重医护人员诊治权;知道自己进行特殊检查和手术应该履行的签字手续;知道发生医疗纠纷应当依法解决的相关程序。 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和患者都具有独立人格,但医患双方由于自身掌握的医学知识水平不同,在对疾病诊治的决策和理解接受能力方面也存在明显的差异,医务人员占有主动的优势,而患者则往往处于被动的接受地位。医务人员对患者的健康状况掌握主动权,应当为解除患者病痛作出最佳选择,但患者并不因此丧失其独立自主的地位,医务人员在疾病诊治过程中,应尊重患者的意愿,并且在不影响治疗的前提下,将病情、诊疗措施以及有可能存在的医疗风险如实地告诉患者,使患者及时了解有关诊断、治疗、预后等方面的信息,以行使本人对疾病诊治的相应权利。 但在某些情况下,医务人员向患者介绍病情还应根据其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时机或方式,以避免对患者的疾病治疗和康复产生不良的影响,如恶性肿瘤的患者,在明确诊断后,一般应首先向其家属如实告知,再根据其家属的意见或本人的要求,采取适当的方式告诉患者本人。在患者精神较脆弱或身体状况较差的情况下,可暂缓或委婉告

第三节 医务人员的法律与保护

第三节医务人员的法律与保护《侵权责任法》第64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该条款的制定,主要是针对近年来在我国不断出现的、愈演愈烈的患方非理性维权行为。在立法过程中,曾有意见认为本条款规定属于行政法上的内容,与侵权责任法无关,建议不作规定。但是,也有意见认为,考虑到当前医患矛盾突出的现状,尤其是“医闹”事件屡有发生,已经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对医务人员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很大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侵权责任法不仅要对正在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作出调整和平衡,还应对将来可能发生的冲突作出法律上的引导,这也符合《侵权责任法》“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的立法目的。 一、非理性维权行为产生的原因 所谓患方的非理性维权行为,系指在医患双方发生争议时患方不愿通过正常的途径解决纠纷,如申请医学会鉴定、第三方调解、法院诉讼等,而是采取非理性的方式维权,要求“私了”。例如,反复纠缠一生或医院管理者;辱骂、殴打甚至严重伤害医务人员;在医院内设置灵堂、拒绝火化尸体、冲击或打砸医院;到政府部门门前示威、上访等。“私了”,这种《条例》规定的一种有效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却在解决医患纠纷的方式上出现了异化,意愿非常害怕患者提出“私了”的要求。那么,为什么患者不愿到医学会进行鉴定?为什么不愿到法院打官司?患者采用暴力维权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首先,我们注意到,医患矛盾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是我国目前各种社会矛盾的一个组成部分。每一次重大的社会变革,都会引发社会成员对正在或即将变革的社会结构产生个人的重新定位和诉求。旧的制度被废弃,新的制度正在建立和完善,而在这种制度变革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各种矛盾冲突。我们处在一个急剧变革的时代,因对服务者提供的服务不满意而采用暴力方式维权的现象并非仅出现在医疗服务领域。而且,近年来,民间私力维权已开始呈现集团化、规模化趋势,如经常出现的数十人、数百人甚至更多的人联合上访等。另外,采用有组织的对抗形式维权的现象也不断出现。 在医疗服务方面,原来许多人享有公费医疗,而且医疗费用较低,个人支付的费用有限,因此,医患矛盾并不突出,这就能够解释目前部分仍享有公费医疗的患者与医院发生激烈冲突的几率低于一般患者。然而,随着原有的公费医疗正在逐步被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所取代,转由个人全部承担,医疗收费的增长使得人们看病的成本不断上涨,个人因就医承担的费用在不断增加。人人享有健康,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法定权利。但是,医疗成本的增加使得患者的就医权无法得到完全实现,仍有部分患者因经济原因而无法得到医疗服务。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社会现实问题,理应通过政府补助、社会救助等形式加以妥善解决。但是,政府因财政匮乏而无力解决或完全解决。在这种情况下患者则将矛盾转向了医院,要求医院支付本应不属医疗事故赔偿范围的不合理费用,而当这些要求无法得到满足时,非理性的暴力行为便发生了。这就是患方暴力维权频发的深层次社会原因。 患者不愿打官司而采用私力救济方式维权的第二个原因,是采用公力救济的成本过高,而且缺乏有效的司法保护。民事权利保护方法分为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依自身实力通过实施自卫或自助行为救济被侵害的民事权利。诉讼法学者一般认为,私力救济包括自决与和解,自决是指纠纷主体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使对方服从,和解是指双方相互妥协和让步,两者皆以自身力量解决争议,无须第三者参与,也不受任何规范制约。公力救济,指国家机关依权利人请求运用公权力对被侵害权利实施救济,包括司法和行政救济,其中最重要的形式是民事诉讼。私力救济是权利人未借助国家公立

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制度

宁夏第五人民医院石嘴山中心医院 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制度 为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增加医患沟通,减少不必要的认识差异,争取取得患者对诊治措施的理解与支持。现制定本制度。 一、就诊时,导医台需依据患者提供的情况,向患者告知所要就诊的科室;患者入院后,管床护士和医师必须及时向患者作必要的自我介绍,发放《患者入院告知》,同时告知住院须知等注意事项,患者履行签字义务。 二、在完成详细诊查,提出初步诊断或入院诊断后,医务人员要尊重患者的知情选择权利,对患者进行病情、诊断、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告知,提供不同的诊疗方案,向病人或家属解释交待病情须耐心,争取与病人及家属达成共识,对进一步的诊断及治疗做好配合。 对病情解释的内容应使病人或家属对所患疾病有一个初步认识,即病因、疾病的进程、治疗方法、疾病的恢复过程、应做的相关检查等;对于不能立即明确诊断的患者,应解释是病情复杂、多系统疾病、目前的相关辅助检查资料不全等原因影响诊断,及下一步有必要做的相应检查,及其大致的费用等。 三、上级医师查房,如诊断与下级医生不一致或有新的、进一步的诊疗意见,应再次向病人家属解释交待病情。所解释的内容应更为详细、具体。 四、会诊医生在对患者全面诊查后,提出会诊意见,同时必须亲自向病人或家属解释病情。

五、经治医师必须随时与患者或家属保持沟通,了解病员病情变化,了解病员及亲属的思想动态等。并主动征求患者对医疗、护理、生活及服务等方面的想法和意见。 六、病情变化时经治医师必须随时交待病情,并就处置措施进行必要的解释并征求患者或家属的意见。 七、决定医疗处置措施时,须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向患者家属或授权委托人说明,说明内容应有记录,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八、在实施治疗前,经治医师必须向患者或其家属介绍治疗目的、治疗时间、治疗方法(包括药品的使用时间、使用方法、使用量等事宜,门诊病员药品使用由门诊药房告知)以及治疗实施人员、治疗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九、在治疗过程中,各级医师必须经常到病房与患者和家属沟通,及时发现病情变化,随时调整治疗方案。 十、有痛苦的或有一定危险的诊疗项目,在术前一定的时间内向患者和家属做好解释交待,说明诊疗项目的必要性、所存在的痛苦和危险性;对需要患方术前签字的,不能回避可能会出现的危险情况,但也不能不切实际的夸大其危险性。 十一、手术和麻醉前手术医师和麻醉医师必须向家属交待手术和麻醉的充分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就手术目的、手术和麻醉方式、参加手术人员、手术前注意事项和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向病人或家属做详细

医生的权利和义务与患者的权利和义务各是什么

医生的权利和义务与患者的权利和义务各是什么?医患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什么?答:医生的权利和义务:1、诊治患者的疾病权2、宣告患者的死亡权3、对患者的隔离权4医生的干涉权。医生对患者的义务1、承担诊治的义务2、解除痛苦的义务3、解释说明的义务4、医疗保密的义务。医生对社会的义务1、面向社会的医疗保健义务2、提高人类生命质量的义务3参加社会现场急救的义务4发展医学科学事业的义务。患者的权利:1基本医疗权2、疾病认知权3、知情同意权4保护隐私权5监督医疗权6免除一定的社会责任权7要求赔偿权。患者的义务:1保持和恢复健康的义务2积极配合诊疗的义务3承担医药费用的义务4支持科学研究的义务。。医患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是相辅相成的关系1医患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2医生的权利与患者的义务基本是一致的3医生的义务与患者的权利基本是一致的。 医患纠纷的类型有哪几种?医患纠纷的原因有哪些?避免和化解医患纠纷的道德原

则有哪些? 答:医患纠纷的类型:1医疗纠纷和非医疗纠纷2医疗过失纠纷和非医疗过失纠纷3医疗事故纠纷。 医患纠纷的原因,源于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在认识上的不同。1:医疗部门的缺陷(1)医院管理的缺陷(2)医务人员技术水平发挥的缺陷(3)个别医务人员行为缺陷。2:患者就医行为的缺陷(1)有些患者和家属不了解医学的特殊性,对现代医学给予过高的期望,对医疗效果追求绝对完美(2)有的患者和家属仅凭对医学的一知半解或道听途说,就主观臆断来评判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甚至提出无理要求让医务人员给予满足,干涉医疗行为(3)有的患者和家属对医疗人员有偏见,隐瞒病史缺乏信任感,不遵医嘱等,当出现不良后果时,就将责任推向医务人员。 避免和化解医患纠纷的道德原则1加强医院管理完善规章制度2爱岗敬业重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修养3尊重患者生命,遵守知情同意的行医行为4加强团结协作,形成良好的

简述医务人员和患者的权利及义务

简述医务人员和患者的权 利及义务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

摘要: 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医务人员患者 ,是医德范畴的基本组成部分。权利:是 :(l)宁职尽责,做一个合格的人民医生;(2);(3)发扬正气,克服邪气,,它有利于更好地贯彻“预防为主,救死扶伤,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 一、医务人员的权利 1. 证明文件权,选择合理医疗、预防、保健方案权。 2.医学研究权。 3.依法收费权,获得报酬权。 4.人格尊严权。 二、医务人员的义务 1. 承担诊治的义务,尽力解除患者痛苦的义务。 2.尊重患者的义务。 3.解释说明的义务( 如实说明义务但应当注意避免给患者带不利后果)。 4.尊 重患者选择权(紧急情况,无人行使时可由医院代为行使)。 5.保密的义务。 6.遵守法律、法规及医疗常规的义务。 医疗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病人权利是多方面的,就医疗而言,就是在医疗过程中体现得病人与医疗卫生活动有直接联系的关系,如公正、平等的医疗、病人的知情同意权、隐私保密权、对医疗行为及医疗机构的监督评权、诉讼权、责任减免权等。每一位病员都是一位社会人,患者在医患关系中也具有相应的义务。患者在医患关系中的义务有: 1.病人有义务诚实说出他为什么为找医务人员帮助,尽可能地提供病史,告诉医生治疗后的情况(包括药物的副作用),不说谎话,不要隐瞒有关信息,否则会影响病人疾病的治疗。

这一方面的义务首先有利于病人自身的恢复健康,也有利于医务人员履行职责。病人履行了这些义务,医务人员才能针对病人的病情进行有效的诊断治疗。这是病人对医务人员的义务。因为好的医务人员真正关心病人的健康,不断研究和复查疾病和治疗过程,为此花费了许多的精力和时间。病人对于医务人员的牺牲精神应该有所回报。 2.在疾病的性质明确以后,病人有义务在医生指导下对自己的治疗作出负责任的决定,有义务积极关心他的病对他自己以及其他人的影响。患传染病的病人有特殊的义务了解传播的途径和可能,采取行却防止进一步的传播。这一义务是在治疗中病人积极参与的重要条件。没有病人的积极参与,医务人员就会事半功倍。 3.病人有义务在与医务人员共同同意的目标上进行合作。如果病人同意医务人员的意见,必须改变饮食,才能有利于控制病人的高血压,那么病人就有义务以适当的方式改变他的饮食。这是有利于病人的义务,也是对医务人员应尽和义务。因为医务人员对病毒健康的关心,已经超越了个人的兴趣,病人应该用合作来报答。 4.病人在同意治疗后有义务遵循医嘱。不能遵嘱应该有理由。但不能遵嘱的理由并不都能成立。例如嫌麻烦就不能成为不遵嘱的理由。这种不遵嘱就是医务人员的不尊重。医务人员治疗好病人,需要病人的积极合作。但病人没有义务遵循不必要的或有害的治疗。 5.病人有义务避免成为一个病人。“病人”(patient)的原来意义是:“接受某一行支的人”。病人在概念上与“动因”(agent,动作者)相对,“动因”是对他的行动负有责任的人。病人不是一个负有责任的动因,而是他人行动的对象,这是医学家长主义的基础,也是现代病人观的失误。在现代社会,病人有义务改变不安全的、不健康的、危险的行为(例如吸烟、贪食、不锻炼、无保护的性行为等),使他们不再成为病人,尤其是不成为“不治之症”的病人。 6.病人有尊重医务人员以及尊重他们劳动的义务。疾病是病人和医务人员的共同敌人,医务人员和病人有着战胜疾病的共同目标。医务人员掌握诊治疾病、护理病人的专业知识,他们之中的许多人为了解除他人疾苦,辛勤劳动,不辞辛苦,甚至牺牲自己的利益。在我国,医务人员的报酬比较低,他们之中许多人安于清贫,仍然献身于崇高的医疗卫生事业。他们既要诊治病人,又要培养学生,从事研究,往往废寝忘食。我们全完全,包括病人及其家属对医务人员表示应有的尊重,是完全应该的。 二、患者的权利有: 1.获得基本医疗保健的权利。 2.人格收到尊重的权利。 3.知情权(病情、医疗措施等,包括复印病历资料的权利)。 4.选择权(同意或不同意及选择何种治疗、手术方案等)。 5.隐私权。 6.有对医疗机构的批评建议权。 7有损害获得赔偿权利(包括请求鉴定权、请求调节权、诉权)。 在医务人员和患者的权力及义务中,对医务人员和患者的权利及义务的明白清楚对每一位社会人在生活中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卫生法立法研究》《患者的权利——伦理探微与实务指南》《医患双方的权益》《百案通解医疗侵权》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在人们法律意识逐渐加强的当今社会,对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而言,掌握必要的法律常识是非常重要,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医患的关系相互依存,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与患者的权利和义务是密切联系的。课程详细解析了法律上赋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一、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权利 (一)治疗权 1 、定义 执业医师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患者恢复和维持健康,提供医疗行为,这是医师的基本的职业权利。 2 、范畴 治疗权利包括疾病的调查权、自主诊断权、医学处方权、强制治疗权和紧急治疗权。 (二)特别干预权 1 、定义 特别干预权目前往往被忽视,在一般情况下医生的权利要服从于患者的权利,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医师的特别干预权利则对患者的自主权利形成一种限制或者一种优先。 2 、范畴 特别干预权包括以下这些情况:医生行使特别干预权是否合乎法律和道德的要求,关键在于运用特别干预权否定患者的自主决定权是否有必要。只有当患者的自主决定权与生命价值原则发生冲突,对患者有利无害的原则发生冲突,或者社会公益原则发生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医生行使干预权才是合法的。 3 、行使特别干预权的情况 ( 1 )患者拒绝治疗

若拒绝治疗将给患者带来严重的后果或不可挽回的损失,或者这种决定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作出的,再或患者的精神情绪处于极不稳定状况,或在药物对思维认识能力产生影响作用下所作出的。在一些特殊场合下,医生应当行使特别干预权。 ( 2 )高危人体实验 人体实验必须经受试者知情同意,这是毫无疑问的。但一些高度危险的实验,或可能致死致残的实验,即使患者出于某种目的同意,比如说希望通过高风险使疾病有很好疗效的实验,特别是某些缺乏有效方法的疾病获得痊愈,或者纯粹出于经济目的,但医生通过检查认为患者的健康情况不适宜进行这些高度危险的医学实验,可以实施予以干预,必要时停止或终止实验,以保证患者的利益。 ( 3 )善意的隐瞒病情 按照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规定,医生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他是可以隐瞒病情的,不告知患者或隐瞒。前面我们讲了知情同意权,对癌症病人还是应该告诉病人本人。但有一些情况,确实经过我们的评价发现,进一步隐瞒对患者是非常有好处的,确实有这个科学的依据。我们应该去征得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做出一种善意的隐瞒,这也属于一种特别的干预权利。 4 、案例分析 ( 1 )案件回顾 这个案子发生在北京的某家医院,孕妇入院的时候已经诊断比较严重的心肺衰竭,病情非常严重。医院建议这个孕妇接受剖宫产。这个剖宫产可以减轻她的心肺负担,而且胎儿可能会获得及时的救治,从而保住胎儿的生命。而胎儿母亲的状况很不好,很有可能即使抢救也挽救不回来。在这种情况下,他的丈夫拒绝医生实施剖宫产手术,在同意书上写上了“拒绝剖宫产,后果自负”。 那么经过医生再三劝告,那患者还是坚持自己的观点,他认为自己的妻子只是感冒,根本不用实施剖宫产,而且他认为妻子的这种怀孕,根本没有必要去实施剖宫产的,即使剖

如何理解医生、病人的权利与义务

如何理解医生的权利与义务?怎样看待病人的权利与义务? 答:近几年来,医患纠纷频繁发生,医患矛盾日益突出,在多种原因的作用下医患关系日益紧X。但我认为最根本的原因是医生和病人及病人家属不能正确理解医生和病人的权利与义务。在处理医患关系时应综合平等的看待医生与病人及他们的权利与义务。以下是我对医生和病人权利与义务的理解。 医生在尽治病救人的义务的同时,也享有一些权利以保证其人格得到尊重,能高效的进行治疗。 (1 )医生具有独立的、自主的权利等一般权利,这是由医生职业的严肃性和医术的科学性决定的。在诊治过程中,采用什么治疗方法,用什么药物,需作什么检查,是否手术等等都属于医生权利X围内的事,只能由医生自主决定。医生的这种权利不受外界干扰,即使是来自社会的或者政治原因的干预,医生有权根据患者疾病作出判断,排除其他非医学理由的种种影响。一般权利包括: a.独立自主的诊疗权; b.信息获取权; c.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 d.医疗服务合理报酬的获得权。 (2 )在特定情况下,医生还有特殊干涉的权利,即用来限制病人的权利。以医学伦理学的原则为依据,有条件、有X围地使

用。只有当患者自主原则与生命价值原则、有利原则、无伤原则、社会公益原则发生矛盾时,医生才能使用这种权利。X围包括: a.病人拒绝治疗; b.病人了解真相对其治疗不利,医生隐瞒病情,合理撒谎; c.病人要求XX,但这对他人及社会可能造成伤害; d.对病人施行行为控制,如隔离、限制自由等。 医生应尽的社会责任,应以医生内心的信念而不应以患者的任何报酬为前提,高度自觉地去履行的。医生的义务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医生必须承担诊治的义务,以其所掌握的全部医学知识和治疗手段,尽最大努力为患者治病,这是医疗职业特点所决定的。只要选择这一职业,医生就不能以任何政治的、社会的等非医疗理由来推托为患者治病的义务。 (2 )解除痛苦的义务,不仅仅是躯体上的,而是包括患者精神上的痛苦和负担。医生不仅要用药物、手术等医疗手段努力控制患者躯体上的痛苦,而且还要以同情之心,理解、体贴、关心患者,做好心理疏导工作,解除患者心理上的痛苦。 (3 )解释说明的义务,医生有义务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病情、诊断、治疗、预后等有关医疗情况,这不仅是为了争取惠者的合作,使其接受医生的治疗,更为重要的是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利。(4 )XX的义务,医生不仅有为患者保守秘密的义务,对患者的隐私守口如瓶,而且还有对患者XX的义务,如有些患者的病

4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北京大学医学部王岳 写在课前的话 在人们法律意识逐渐加强的当今社会, 对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而言, 掌握必要的法律 常识是非常重要,这也是开展本次讲座的主要原因。 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医患的关系相互依 存,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与患者的权利和义务是密切联系的。 本次课程详细解析了法律上 赋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一、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权利 (一)治疗权 1、定义 执业医师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患者恢复和维持健康, 疗行为,这是医师的基本的职业权利。 2、范畴 治疗权利包括疾病的调查权、自主诊断权、医学处方权、强制治疗权和紧急治疗权。 1、定义 特别干预权目前往往被忽视, 在一般情况下医生的权利要服从于患者的权利, 但是在特 殊情况下,医师的特别干预权利则对患者的自主权利形成一种限制或者一种优先。 2、范畴 特别干预权包括以下这些情况: 医生行使特别干预权是否合乎法律和道德的要求, 关键 在于运用特别干预权否定患者的自主决定权是否有必要。 只有当患者的自主决定权与生命价 值原则发生冲突,对患者有利无害的原则发生冲突, 或者社会公益原则发生冲突, 在这种情 况下,医生行使干预权才是合法的。 提供医 (二)特别干预权

(1 )患者拒绝治疗 若拒绝治疗将给患者带来严重的后果或不可挽回的损失, 或者这种决定是无行为能力或 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作出的, 再或患者的精神情绪处于极不稳定状况, 或在药物对思维认识能 力产生影响作用下所作出的。在一些特殊场合下,医生应当行使特别干预权。 (2 )高危人体实验 人体实验必须经受试者知情同意, 这是毫无疑问的。 但一些高度危险的实验, 或可能致 死致残的实验,即使患者出于某种目的同意,比如说希望通过高风险使疾病有很好疗效的实 验,特别是某些缺乏有效方法的疾病获得痊愈, 或者纯粹出于经济目的, 但医生通过检查认 为患者的健康情况不适宜进行这些高度危险的医学实验, 可以实施予以干预,必要时停止或 终止实验,以保证患者的利益。 (3 )善意的隐瞒病情 按照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规定, 医生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他是可以隐瞒病情的,不告 知患者或隐瞒。前面我们讲了知情同意权,对癌症病人还是应该告诉病人本人。 但有一些情 况,确实经过我们的评价发现,进一步隐瞒对患者是非常有好处的, 确实有这个科学的依据。 我们应该去征得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做出一种善意的隐瞒,这也属于一种特别的干预权利。 4、案例分析 (1 )案件回顾 这个案子发生在北京的某家医院, 孕妇入院的时候已经诊断比较严重的心肺衰竭,病 3、行使特别干预权的情况

浅析患者知情同意权

浅析患者知情同意权 发表时间:2010-02-26T10:49:59.577Z 来源:《学问》2009年第20期供稿作者:王娟[导读] “知情”是指对信息的揭示以及对所揭示信息的理解。“同意”指自愿地做出决定和授权准予进行所提议的行动。 王娟(山东冠县公安局山东冠县252500) 【摘要】患者知情同意权应是指在患者接受医疗的过程中,有权知悉医方对病情的诊断结果及相关资料、拟采取医疗措施及其风险、其他可选择方案等关系患者生命健康的重要内容信息;以及就与医疗相关的信息向医方咨询并获得如实、及时解答的权利,并可以对医务人员采取的医疗行为做出接受或拒绝的自主决定权。 【关键词】患者;知情;同意 一、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概念 王泽鉴先生认为,知情同意是指医生应依必要说明使患者就某种医疗行为作出同意的决定。美国在临床工作中的“知情同意”是指医生将治疗方法、治疗的风险和益处、备用医疗措施做出足够的、必要的说明,病人自愿地接受这种方法。目前,我国关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概念在学术界众说纷纭,主要以下观点: 其一,认为患者知情同意权分为“知情”和“同意”两部分。“知情”是指对信息的揭示以及对所揭示信息的理解。“同意”指自愿地做出决定和授权准予进行所提议的行动。“知情同意”是指在患者施行治疗前,给予患者充分的解释并取得患者的理解,由患者自由表达意愿的过程。它包括知情同意书和知情同意过程。知情同意书是医务人员为患者进行手术操作、特殊检查和治疗前将目的、过程、计划、潜在的危险和益处、患者的权利等书面告知患者。此种观点将患者知情同意权拆分为两个部分,未能充分体现出其在促进医患沟通、为患者做出利益最大化的特点。 其二,认为患者知情同意权是指具备独立判断能力的患者,在医方充分告知的情况下,能够理解各种与其所患疾病相关的医疗信息,并知道医疗行为的各种风险和后果,在此基础上对医方制定的诊疗计划自行决定取舍的一种权利。这种观点将医方告知义务的范围界定过于宽泛,医方告知是否“充分”在实践上无法进行量化的考评。 其三,认为患者知情同意权是指患者有权知晓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医疗措施决定取舍的权利。此种观点认为患者知情同意范围仅限于患者的病情。 其四认为患者知情同意权仅限于手术和有创的特殊检查这两方面,医方就应做手术和特殊检查的方法、风险和益处予以说明,患者做出是否同意该项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的决定。 其三和其四这两种观点将患者知情同意的范围界定过于狭窄,在实践中的实施已经被证明不能有效保护患者权益的实现。由此可见,对患者知情同意权作大范围的笼统性界定赋予患者几乎无边的“知情同意”权利,与现实生活中的医疗实践相距甚远;将患者知情同意的范围界定过于狭窄,则不能有效保护患者的权益。患者知情同意权具有特定内容、权能和保护方式,是一项独立的、完整的、不可对其进行简单拆分的权利。既要着力保护患者的利益,又不能过于加重医方的义务,而应该通过在医患之间寻求较好的平衡,以实现该权利的。本文认为,患者知情同意权应是指在患者接受医疗的过程中,有权知悉医方对病情的诊断结果及相关资料、拟采取医疗措施及其风险、其他可选择方案等关系患者生命健康的重要内容信息;以及就与医疗相关的信息向医方咨询并获得如实、及时解答的权利,并可以对医务人员采取的医疗行为做出接受或拒绝的自主决定权。 二、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性质 1.患者知情同意权是一项民事权利 虽然我国的民法通则中尚未把患者知情同意权明确规定为公民的民事权利,然而其具有民事权利的一般特征:患者知情同意权具有民事权利所反映的一般利益性。权利的实质是一种利益,民事权利的内容就是这种利益性的反映。患者知情同意权是在患者自己决定权的基础上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患者自己决定权,是指患者对与自己的身体、生命相关的事项,有权自己做出决定。它包括患者自主选择医疗机构、医生及医疗服务方式等。患者知情意权行使与民事权利一样都需有一方义务相对人作为权利行使的条件。患者知情同意权要得到实现,医务人员予以配合是其行使的前提条件。患者有权知晓病情、医疗方案相关信息,医生必须向他们告诉充分信息,使他们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上作出决定。民事权利作为一种法律权利,其行使受到法律的限制。患者知情同意权也是在法律规定的围内的行使的,这种权利行使方式的受限制性正是民事权利的一般特征。任何权利都是在法律的保障下得以实现的,因此民事权利也有法律保障性,体现了其和民事权利一样所具有的法律保障性。 2.患者知情同意权是一种具体人格权 当前,大多数国家将患者知情同意权作为一项人格权予以认定和保护。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固有的,由法律确认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基本权利。在民法理论上,以人格权的客体和作用作为标准,将其划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基本权利。具体人格权是指由法律具体列举的,由民事主体享有的各项人格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规定了几种具体人格权,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虽然我国《民法通则》未将患者知情同意权规定为人格权之一种,但这只是民事立法上的一个缺漏,并不能因此就否认它是一项具体人格权。《宪法》和《民法通则》为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法律保护提供了原则性指导的规定。《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病历书写规范》等法律规范中已有患者知情同意权具体内容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引用相关法律条文处理有关医疗纠纷案件。实际上,患者知情同意权在我国己经作为一项人格权受到法律规范的确认和保护。 【参考文献】 [1]王岳:《医疗纠纷法律问题新解》,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2]袁雪:“关于知情同意权的法律思考”,载《黑龙江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

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

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 一、根据《民法通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权。 二、知情同意权,是指病人有权享有知晓本人病情和医务人员要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以及预后和费用方面的情况,并自主选择适合于自己需要和可能的治疗决策的权利。主要表现在5方面。 (一)患者对所患疾病的诊断结果,病情轻重、痊愈的可能性有知情的权利。 (二)在知晓病情后,患者应对医师即将采取的诊疗措施的性质、理由、内容、预期的诊疗效果、医疗方法对患者的侵袭范围及危险程度等有知情的权利;同时对诊疗方法有选择的权利,必要时需在书面的知情同意书上选择意见并签名。 (三)对于医疗行为可能伴随的风险、发生的几率和危险结果预防的可能性,如药物的毒副作用、手术的并发症,特别是医院的医疗设备,医师防止危险发生的能力等,患者也有知情的权利;经过医师告知其治疗、检查、手术的医学风险以及用药的副作用等之后,患者需对其做出选择。 (四)除了医生推荐检查或治疗的信息,患者还应知道可供选择的治疗方案的信息。诊疗某一特定的疾病的方法通常不止一种,且不同的方法其疗效很不一致,对医师的技术要求不同,医疗费用也不同,可要求医师对可替代的医疗行为加以说明。 (五)患者应对所患疾病相关医疗行为的大致费用有知情的权利。

三、一般情况下,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主体为患者本人,医师有向患者履行告知的义务;特殊情况下,患者也可将知情同意权转嫁,可指定特定家属为代理人,在入院时签署委托书,医师有向委托人履行告知的义务。

医务人员履行患者参与医疗安全活动责任和义务的相关规定

医务人员履行患者参与医疗安全活动责任和义务的 相关规定 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三台县第二人民医院 医务人员履行患者参与 医疗安全活动责任和义务的相关规定 医疗安全是医患双方共同的责任,鼓励患者参与医疗安全管理不仅充分体现了患者的权利,也诠释了医院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诊疗过程中患者参与医疗安全有助于及时发现不良因素,可有效的避免医疗缺陷,保障医疗安全,增加医疗透明度,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为此,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医务人员有鼓励患者参与医疗安全活动的责任和义务。(二)实施任何诊疗活动前,医务人员应亲自与患者或家属沟通,取得患者或家属的确认;其中特殊检查(治疗)、创伤性诊治活动前需知情同意签字确认,作为最后确认的手段,以确保实施操作等医疗行为的顺利进行。 (三)引导患者在就诊时应提供真实病情和真实信息,并向患者宣传提供真实病情和相关信息对保障诊疗服务质量与安全的重要性。 (四)针对患者的疾病和诊疗信息,为患者和家属提供相关的疾病和健康知识的教育,协助患方对诊疗方案的理解与选择。

(五)主动邀请和鼓励患者参与医疗安全管理,尤其是患者在接受手术、介入或者有创操作前告知其目的和风险,并请患者参与手术部位的确认。 (六)需要使用设备或耗材的,为患者提供设备和材料的相关信息。让患者对操作有所了解,以确实设备及耗材和患者身份具有唯一对应性,以及和相应费用的对应性。 (七)药物治疗时,告知患者用药目的与可能的不良反应,鼓励患者主动获取安全用药知识,充分体现患者的知情权,并邀请患者参与用药时的查对。 (八)护士在进行护理和心理服务时,应告知患者护理操作的目的、步骤、以及如何配合及配合治疗的重要性。 (九)对儿童、老年、孕妇、行动不便和残疾患者,用语言提醒、搀扶、请人帮助和警示标识等办法邀请患方主动参与防止患者跌倒事件的发生。 (十)定期向患者举行医疗健康教育讲座,宣传参与医疗安全活动。 (十一)医院设立投诉受理办公室,建立投诉机制,向患方公开本院接待患者投诉的主管部门、投诉的方式及途径。 三台县第二人民医院 2016年3月17日

医务人员履行患者参与医疗安全活动责任和义务的相关规定

三台县第二人民医院 医务人员履行患者参与 医疗安全活动责任和义务的相关规定 医疗安全是医患双方共同的责任,鼓励患者参与医疗安全管理不仅充分体现了患者的权利,也诠释了医院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诊疗过程中患者参与医疗安全有助于及时发现不良因素,可有效的避免医疗缺陷,保障医疗安全,增加医疗透明度,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为此,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医务人员有鼓励患者参与医疗安全活动的责任和义务。 (二)实施任何诊疗活动前,医务人员应亲自与患者或家属沟通,取得患者或家属的确认;其中特殊检查(治疗)、创伤性诊治活动前需知情同意签字确认,作为最后确认的手段,以确保实施操作等医疗行为的顺利进行。 (三)引导患者在就诊时应提供真实病情和真实信息,并向患者宣传提供真实病情和相关信息对保障诊疗服务质量与安全的重要性。 (四)针对患者的疾病和诊疗信息,为患者和家属提供相关的疾病和健康知识的教育,协助患方对诊疗方案的理解与选择。

(五)主动邀请和鼓励患者参与医疗安全管理,尤其是患者在接受手术、介入或者有创操作前告知其目的和风险,并请患者参与手术部位的确认。 (六)需要使用设备或耗材的,为患者提供设备和材料的相关信息。让患者对操作有所了解,以确实设备及耗材和患者身份具有唯一对应性,以及和相应费用的对应性。 (七)药物治疗时,告知患者用药目的与可能的不良反应,鼓励患者主动获取安全用药知识,充分体现患者的知情权,并邀请患者参与用药时的查对。 (八)护士在进行护理和心理服务时,应告知患者护理操作的目的、步骤、以及如何配合及配合治疗的重要性。 (九)对儿童、老年、孕妇、行动不便和残疾患者,用语言提醒、搀扶、请人帮助和警示标识等办法邀请患方主动参与防止患者跌倒事件的发生。 (十)定期向患者举行医疗健康教育讲座,宣传参与医疗安全活动。 (十一)医院设立投诉受理办公室,建立投诉机制,向患方公开本院接待患者投诉的主管部门、投诉的方式及途径。

病人的权利与义务完整版本

病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病人的权利 病人拥有的基本权利包括:医疗权、自主权、知情同意权、保密权和隐私权。也就是对医务人员来说,他们有提供医疗服务,尊重病人的意愿,向病人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取得病人自愿的同意,保守秘密和保护隐私的义务。 (一)病人的健康权和医疗权 健康权是指公民维护自己身体组织、器官结构完整、功能正常,免受非正常医疗目的的伤害的权利,以及维护自己的精神心理免受恶性伤害的权利。医疗权是病人最基本的权利,是生命健康权的延伸。不能保证公民起码的医疗权,健康权就是一句空话。 (1)任何病人都享有医疗权利 任何病人享有医疗权利就是指任何病人都有获得为治疗其疾病所必需的医疗服务的权利。治疗疾病所必需的服务是根据病情的严重程度不同而不同,病情的需要是一种客观的需要,不是病人或病人家属的主观需要。提供的医疗服务受到医学框架和医学发展水平的制约,受卫生资源分配水平的制约,但任何人都无权拒绝病人的就医要求。 超出病情的要求不能成为病人的权利,这种超出病情的要求可以是多方面的,尤其是病情严重的病人或其家属可能

会提出要求用某种药物、处方或手术去治疗病人,而这些药物或手术是未经验证或评估的,不能证明确实是有效的,采取这种疗法对医生来说,不是必须履行的义务。 (2)病人医疗权应是平等的、公正的 平等的、公正的医疗权是指相同的疾病应获得相同的治疗。因此医务人员不能因为病人的地位高低、权利大小、收人多少等而给予不同的治疗。但要达到完全的公平有时是不可能的,受到卫生资源的制约。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把卫生服务分为两个部分:基本医疗和非基本医疗。对于基本医疗应按需分配,而非基本医疗则可以按级别或支付能力分配。 (3)病人有获尊重人的医疗服务权利 4、有权决定出院时间。如果患者此时决定与医务人员治疗行为相悖,患者需签署一项声明进行说明; 5、有权决定转院治疗,但在病情极不稳定或随时有危及生命可能的情况下,应签署一份书面文件,说明是在医生已经充分说明的前提下作出转院决定的; 6、有权根据自主原则自付费用和与其指定的专家讨论病情; 7、有权拒绝或接受任何指定的药物、检查、处理或治疗,并有权知道相应的后果; 8、有权自主决定其遗体或器官如何使用;

2017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法律 患者的权力与知情同意

陈某2006年2月因头晕、头痛到某医院就诊,医生根据检查结果为她进行了颈椎部位的神经阻滞治疗。后来,陈某再次到该医院就诊,医生检查后认定她患有颈、腰椎间盘病变,并在未进行麻醉药物过敏试验的情况下进行了腰椎部位的神经阻滞治疗。这次治疗后,陈某腰部及以下部位疼痛至无法行走。后陈某得知,该医院为其进行神经阻滞治疗时所使用的药物属于麻醉药物,在使用前必须进行药物过敏试验,而该医院却未进行此项试验,而陈某恰好对这类麻醉药物过敏。陈某遂将该医院诉至法院。诉讼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医院医疗行为进行鉴定,结论为该医院为患者两次进行神经阻滞治疗,其必要性不足,增加了患者的经济支出。同时,鉴定机关认定该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症状无直接因果关系。试问,医方侵犯了患者的什么权利? A.生命权 B.健康权 C.知情同意权 D.财产权 对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理解,以下哪一项是正确的: C.医生小项认为,为了充分保护患者的自主决定权,医方不应该只采用书面告知的形式,应该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具体方式,除了书面告知外,还可以公示告知、口头告知。 常道梅出院后,需要复印病历资料,以下哪位无权复印常道梅的病历: E.常道梅的妈妈劳欣繁(未携带常道梅的身份证) 公民甲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关于其去世后器官捐献问题,下列说法符合相关规定的是。 A.不能推定甲同意捐献,所以其器官不能用于移植使用。 D.甲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 2011年4月15日23时许,雷某驾驶汽车行驶过程中与隔离带相撞。15分钟后,急救中心派救护车前往现场救治。在实施救治行为的同时开始转运,同日23时50分,急救中心将雷某送至甲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雷某亲属以急救中心在雷某伤情严重的情况下,舍近求远,将雷某送至了距离较远的甲医院,而非距离较近的乙医院,耽误了抢救时间,导致雷某死亡,遂将急救中心诉至法院。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认为交通事故所致损伤是该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但医方的医疗过失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使该患者丧失了获得更及时、更好救治效果的机会,与该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轻微因果关系。后法院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判决,要求急救中心向雷某亲属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下列哪一行为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B.若患者已陷于昏迷状态,急救中心在与患者家属进行交流的基础上,由患者家属决定救治医院及急救线路 D.救治医院与急救路线的选择权不包含在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中,由急救中心直接选择,但是如果患者选择明显不利于自己生命安全,急救中心应当干预。 E.该问题属于尚未通过法律明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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