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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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治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的治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合法、及时、真实和完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形,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阻碍的信息。

第三条及时、规范地披露信息,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同时没有虚假、严峻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差不多义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范畴

第四条公司应当公布披露的信息以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的形式公布。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公告。

第五条定期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信息披露编报规则、信息披露规范问答、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有

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条临时公告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公告,重大交易事项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

临时公告的内容和格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明白地说明有关事项的真实情形,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七条本制度“第六条”所述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规定的下列重大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托付理财、托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托付或者受托治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第八条本制度“第六条”所述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规定的下列重大事项:

(一)公司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得到中国证监会提出相应了审核意见。

(二)业绩预告。

(三)定期报告差错或不实陈述的更正。

(四)股票交易专门波动和澄清事项。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

(六)显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

1.遭受重大缺失。

2.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预备。

5.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估量显现资不抵债(一样指净资产为负值)。

8.要紧债务人显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预备。

9.要紧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0.要紧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董事长或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13.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形。

(七) 生产经营情形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八) 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阻碍。

(九)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预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阻碍的其他事项。

(十)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阻碍。

(十一)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

(十二)董事长、经理、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十三)大股东或者实际操纵人发生或者拟发生变更。

(十四)法院裁定禁止公司大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五)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第九条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的规定披露下列重大事项,应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方式公告: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领项。

(三)盈利推测修正。

(四)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五)经营方针和经营范畴发生重大变化。

(六)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量。

(七)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八)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九)公司涉及股份变动的减资、合并、分立方案。

(十)其他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

第十条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会、监事会的人员及构成。

(二)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及评判。

(三)独立董事工作情形及评判,包括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形及对关联交易、董事及高级治理人员的任免等事项的意见。

(四)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情形。

(五)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及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存在的差异及其缘故。

(六)改进公司治理的具体打算和措施。

第十一条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大的股东以及一致行动时能够实际操纵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操纵人的详细资料。

第十二条公司应及时了解并披露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以及其它可能引起股份变动的重要事项。

当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减持或质押公司股份,或公司操纵权发生转移时,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及时、准确地向全体股东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要紧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形,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形。

在公共传播媒介中显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价格产生误导性阻碍或其它重要阻碍时,公司知悉后应赶忙对该消息作出公布澄清。

第十四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项,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判定标准和披露标准予以披露。

没有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阻碍的,比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或属于临时性商业隐秘,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期限一样不超过2个月),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专门波动。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同意、暂缓披露的缘故差不多排除、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隐秘、商业隐秘或者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除按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阻碍的信息。

第十八条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关联交易和其他重大事项,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的,视同本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临时公告涉及的重大事项,存在后续事项的,公司应视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形进行连续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对有关信息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事项存在疑问时,应及时与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沟通。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行为准则

第二十一条公司及董事会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严峻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董事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操纵在最小范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将信息的知情者操纵在最小范畴内一样是指: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在召开董事会审核前,仅限于负责提供和编制信息的工作人员、董事会秘书、董事长知情;董事会开会审核后,仅限于董事或列席董事会的监事知情;需召开其他会议审核的,仅限于相关出席人员知情。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阻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刻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保证在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披露的文件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公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董事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二十五条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的重大事项,应当遵循分时期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该事项尚未披露前,董事和有关当事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显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赶忙披露相关筹划情形和既有事实:

1.该重大事项信息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项信息差不多泄露或者市场显现传闻;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专门波动与该重大事项有关。

(二)公司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不管意向书或协议是否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赶忙予以披露。

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情形和缘故。

(三)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四)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五)该重大事项在实施过程中显现专门情形,或发生标志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阻碍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形。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摘出送交易所备案,并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形。公司未履行承诺的,董事会应及时详细披露缘故以及董事会应承担的

法律责任。股东未履行承诺的,董事会应及时详细披露具体情形,并说明董事会所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公司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公司需要了解相关情形时,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治理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负责信息披露事宜的和谐组织和保密工作,并代表董事会办理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处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按董事会授权的范畴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对外披露信息,需经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进行事先审核的,按董事会议事规则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实施细则处理。

第二十九条凡是与本制度第二章所述信息披露的范畴相关的信息,均纳入信息治理范畴,按照主动报告与积极收集相结合的原则归集。

公司董事、监事和有关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负责人,为信息提供的第一责任人,在其管辖范畴内发生重大事件时,应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报告或征询意见,以决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或是否能够披露相关信息。有关部门、单位及人员不得擅自传播和泄露信息。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的有关工作人员应紧密注意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治理活动及股东与本公司有关的活动,积极收集有关信息,确保重大信息不被遗漏。各部门、单位及人员有配合和协助的义务。

公司派往子公司以外的其他被投资公司的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治理人员,在该被投资公司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阻碍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截了当负责人,代表董事会同意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向董事会提供的信息披露工作涉及的相关资料和有关信息。

董事会秘书应当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判定其重要性,决定是否需报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决定对外披露的事宜,依照董事会的决定办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说明和澄清,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二条公司与董事会秘书签订保密协议,保证和督促董事会秘书行使信息保密职权,履行信息保密义务,制定信息保密措施,确保信息保密。

董事会秘书离任后,仍应应遵守保密协议,直至相关信息公布披

露为止。

证券事务代表的保密责任和义务参照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必须保证交易所能够随时与其联系。

第三十四条关于可能涉及重大信息披露的事项,公司任何人同意媒体采访、对外提供公司数据资料均必须先取得董事会同意或征求秘书的意见,并将采访内容要点提早提交董事会秘书。未履行前述手续,不得发表任何关于公司的实质性信息。

第三十五条公司的宣传打算、营销打算等任何公布打算必须至少在实施前五个工作日通知董事会秘书,并依据董事会秘书的意见调整或修改原打算。

第三十六条对外披露的信息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责任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数据,对各自提供的信息资料数据、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处有关工作人员对相关信息进行复核。

(三)董事会秘书处有关工作人员起草有关披露文件,收集整理必备的备查文件,对所起草文件内容和格式的合法、规范以及披露的及时负责。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备查文件涉及外部中介机构出具报告的,董事会秘书处应与公司财务、企业治理等部门加强和谐,保证信息披露工作的有序进行。

(四)上述过程中,对外披露信息需经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等进行事先审核的,董事会秘书应提早将有关文件提交以备有关人员具有足够的时刻进行审核。

(五)董事长复审并签发有关披露文件。

监事会的有关披露文件由监事会主席签发,能够托付董事会秘书处代为起草。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安排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终止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终止之日起二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终止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刻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刻。

公司估量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缘故、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董事会秘书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沟通,就定期报告披露作出时刻预约,以使定期报告具体披露时刻与公司的具体情形相适应。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安排信息披露的时刻。除召开

股东大会公告或作出其他提示性公告应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期限披露外,及时一样是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的两个交易日内或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四十条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信息披露前将公告文稿及相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有规定的,应同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住新疆的排出机构报送。

所报文稿及材料应为中文打印件并签字盖章,文稿上应当写明拟公告的日期及报纸。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联系刊登公告事项,但上海证券交易所需要预先审核的,应经交易所同意后方可将拟公告文稿提交给刊登公告的报纸及其他媒体。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紧密关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意见。如已披露的信息有错漏,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审核意见后及时作出书面答复,并组织在收到审核意见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刊登更正公告或补充说明。

第四十三条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告和进行其他信息披露的报纸。

公司指定的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载按照规定应当同时在互联网上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四条在公告的同时,公司将信息披露文件、备查文件备置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和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资料。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中的条款,如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出的,在相关规定修改时从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说明和修订。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经董事会会议批准后执行。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为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后附),供创立大会审议。 提案人: 年月日 附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证监会公告[2013]1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

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 第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第四条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五条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公司及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主办券商递

某公司管理岗位员工薪酬管理制度

某公司管理岗位员工薪酬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制定适合市场化运作的分配体系,完善公司薪酬管理体系,共同分享发展所带来的收益,激发员工积极性,增强公司凝聚力,吸引高素质人才,建立稳定的员工队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室的管理、技术类岗位员工,其他员工的薪酬管理体系依据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三、薪酬分配的依据: 岗位价值、能力和业绩。 四、薪酬设计的性质: 本次薪酬改革重在结构调整,结合适当的总量调整,打破既有工资体系的重新设计,对原工资实行封存式管理。 五、薪酬分配的基本原则: 对内具有公平性,对外具有竞争力,对员工具有激励性,对企业具有经济性。 (一)公平性原则:薪酬设计重在建立合理的价值评价机制,在统一的规则下,公司对工作岗位基于企业利润最终形成的相对价值和胜任资格进行分析评定,使薪酬管理工作实现透明化,尽可能准确、客观地确定各工作岗位及从业人员的薪酬标准。 (二)竞争性原则:在薪酬结构调整的同时,根据市场薪资水平的调查,对于市场水平差距较大的岗位薪酬水平有一定幅度的提高,使本公司的薪酬水平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发挥薪酬在引才、留才方面的作用。 (三)激励性原则:打破工资刚性,增强工资弹性,通过绩效考评,将员工的收入与公司业绩和个人业绩紧密结合;通过开放两条薪酬通道,让不同岗位的员工有同等的晋升机会,实现岗位薪酬动态化,使员工明确只有尽职尽力、不断进取,才能得到相应的回报,从而不断激发员工积极性。 (四)经济性原则:人力成本的增长幅度应低于公司利润的增长幅度,用适当工资成本的增加带动员工创造更多的经济增加值,保障出资者的利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六、薪酬体系的形式和结构: (一)本制度所称薪酬,包括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以非货币形式作

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模板)

Q/ ****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OJJT-G-RZ-01-2010 薪 酬 管 理 制 度

2010—1—1发布 2010—1—1实施****集团有限公司发布 薪酬管理制度管理 1、目的 为适应企业发展要求,充分发挥薪酬的激励作用,进一步拓展员工职业上升通道,建立一套相对密闭、循环、科学、合理的薪酬体系,根据集团公司现状,特制定本规定。 2、制定原则 本方案本着公平、竞争、激励、经济、合法的原则制定。 2.1 公平:是指相同岗位的不同员工享受同等级的薪酬待遇;同时根据员工绩效、服务年限、工作态度等方面的表现不同,对职级薪级进行动态调整,可上可下同时享受或承担不同的工 资差异;

2.2 竞争:使公司的薪酬体系在同行业和同区域有一定的竞争优势。 2.3 激励:是指制定具有上升和下降的动态管理,对相同职级的薪酬实行区域管理,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责任心。 2.4 经济:在考虑集团公司承受能力大小、利润和合理积累的情况下,合理制定薪酬,使员工与企业能够利益共享。 2.5 合法:方案建立在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管理制度基础上。 3、管理机构 3.1薪酬管理委员会 主任:总经理 成员:分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人力资源部经理、财务部经理 3.2 薪酬委员会职责: 3.2.1 审查人力资源部提出的薪酬调整策略及其他各种货币形式的激励手段(如年终奖、专项奖等)。 3.2.2 审查个别薪酬调整及整体整体薪酬调整方案和建议,并行使审定权。 本规定所指薪酬管理的最高机构为薪酬管理委员会,日常薪酬管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4、制定依据 本规定制定的依据是根据内、外部劳动力市场状况、地区及行业差异、员工岗位价值(对企业的影响、解决问题、责任范围、监督、知识经验、沟通、环境风险等要素)及员工职业发展生涯等因素。(岗位价值分析评估略) 5、岗位职级划分 5.1 集团所有岗位分为六个层级分别为:一层级(A):集团总经理;二层级(B):高管级;三层级(C):经理级;四层级(D):副理级;五层级(E):主管级;六层级(F):专员级。 具体岗位与职级对应见下表: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XX省XX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使用范围:公司本部、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控股或参股本公司的股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股价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薪酬管理制度 一、为达到劳资兼顾,互利互惠,给予员工合理的待遇,依照下列原则制定本制度: 1、正确处理好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调动员工积极性、创造性,推动员工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提高企业技术水平,提高劳动生产率,依据岗位责任, 在对员工能力及业绩进行考评的基础上,给予必要的薪酬。 2、谋求稳定、合作的劳资关系原则:对公司的优秀骨干人才在薪资合理分配的基础上予以特殊考虑,以建立稳定、长期合作的劳资关系。 3、员工薪资参考社会物价水平、公司支付能力以及员工担任工作的责任轻重、 难易程度、绩效及工龄、资历等因素综合核定。 二、薪酬体制 1、薪资标准:公司实行岗薪制,贯彻“因事设岗,因岗定薪”的原则。每个岗位的薪资标准,依照岗位的重要程度、责任大小、难度高低等因素,由各部门中层管理人员拟定草案,交行政人事部汇总后,报公司总经理确定。 2、年薪制:享受年薪制的员工由公司总经理确定(一般一年确定一次)。 (1)薪制对象:公司聘任的高层管理人员,相关的高级技术、业务人员和特殊岗位人员。 (2)年薪标准:由公司总经理根据业绩、能力、责任等因素确定,享受年薪制的员工薪资由工资总额的20%乍为风险资金后,按月平均发放,年终根据工作完成情况核算风险基金的发放额发放给员工(以年终考勤、奖惩、绩效考核等依据) 3、月薪制:享受月薪制的员工由所在部门领导确定并报行政人事部审核,总经理审批。(1)月薪制对象:除实行年薪制工资以外的固定员工。 (2)月薪标准:由部门经理确定,行政人事部审核,公司总经理审批。 4、日工资制:施工工人。 日工资制工人不属于公司固定员工,日工资制工人工资标准根据工种不同由工程部拟定,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5、公司固定员工分类: (1)高层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 (2)中层管理人员:部门经理、工程总监、技术总监、水电工程师、项目经理

最新版股份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方案

股份公司 薪酬管理制度方案

员工职务工资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本公司为贯彻同工同酬、劳资两利的原则,以达到实行公平合理,简单确切的工资管理办法的目的,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凡本公司职工的工资待遇,除有特殊规定之外,应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本公司工资采用职务工资制,其体系如下(见图1): 工资等级标准 第一条本公司有关各级职位工资等级标准如下:(见表1) 第二条上表的工资不包括津贴及奖金。 第三条电脑操作人员、保卫人员、出纳员、成员材料收发人员、考勤计件人员职位的工资不得超过助理管理(工程)师以上(含)。驾驶员、宿舍管理员及现场操作人员(以上不含领班或组长)职位的工资以管理(工务)员以下为限。 第四条管理(工务)员职位以下人员,各公司可视其工作性质分级核定工资。

第五条工资调整后,若超过本职位最高工资,在未得到职位晋升的情况下,仍支给该职位的最高工资,其超过部分乘以12个月一次性发给。 第六条职位提升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原工资。 第七条新进人员无工作经历者.其工资核定标准如下: (经考试合格者依下列标准支给,非经考试而录用者,按低于下列规定的标准由各公司酌情拟订。大专毕业新进人员的核用及工资核定由总管理处总经理办理及拟订。) 一、男性部分: 1.研究所(研究生)毕业,6500元以上。 2.大学或学院毕业,6000元。 3.专科毕业,5600元以下。 4.工科职高毕业,专长与工作相同,4200元。 5.商科、农科职高毕业,专长与工作相同者,4000元。 6.高中及职高毕业.专长与工作不同者,3600元 7.初中毕业者,各公司自订。

8.小学毕业及小学文化程度以下者,各公司自订。 二、女性部分: 1.工科职高毕业,专长与工作相同者,2400元。 2.高中(职高)毕业,专长与工作不同者,2200元以下。 3.初中毕业者,各公司自订 4.小学毕业及小学文化程度以下者,各公司自订。 第八条新进人员有工作经验者,其工资增加标准如下(见表2):津贴给付办法 第一条依据。 本办法根据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有关精神制订。 第二条津贴给付标准。 本公司对有关工作人员的各项津贴支给标准规定如下: 一、本公司职工的加班津贴:单位:元/小时)(见表3)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X X交大南洋股份X X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XX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XX交大南洋股份XX(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为规X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 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XX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 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四)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 和XX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报送XX证券交易所; (二)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X围内; (三)公司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和所属各企业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应切实履行信息XX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报送的信息较难XX的,应同时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向所有股东披露。 第六条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为《XX证券报》。指定为:.sse..。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信息披露的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长审核签字; 3.在董事会授权X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费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4.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

公司薪酬管理方案

公司薪酬管理方案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

某公司薪酬管理方案1.薪酬管理与企业成长的关系 2.盈亏平衡点的粗略估算 (1)开支部分 1)公司启动费100万,按五年的直线折旧,每年摊销成本为:100÷5=20(万元); 2)每年公司房租支出,按1平方米每天1元计算,则每年房租费用为: 400平方米×1元×365天=(万元) 3)资本成本,按利率年息%计算,则资本成本为:5000万×%=(万元)

4)预计人工费用(主要是支付工资部分):300万元 5)税金以及不可预见支出:30万元 合计约:500万元 (2)预期的投资回报为300万元 (3)盈亏平衡的利润率r=500÷5000=10% (4)达到预期投资回报的利润率,也既目标利润率r’=(500+300)÷5000=16% 3.企业薪酬管理的总的指导思想 (1)基本工资比国有企业员工高,基本接近外资一流企业员工工资; (2)注重突出激励机制,在强调挖掘员工个人潜能的同时,要兼顾团队绩效; (3)行政管理部门员工和企业业务部门员工在工资结构上要有所区别,对行政管理部门员工强调福利待遇; (4)注重企业的长期发展,考虑员工的短、中、长期利益,实现既能提高员工积极性,又能留住人才的双重机制; (5)企业薪酬从总体上分为三个有机、阶梯式的组成部分:工资(基准工资+奖金)、超额利润分红、股权激励,既简化了管理、考核、企业员工之间人际关系等的复杂程度,又能有效地降低企业的控制成本,实现企业利益和发展与企业员工利益和发展的捆绑,成为真正的利益共同体; (6)对业务部类员工的收入跟绩效进行密切的联系。

公司员工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公司的员工薪酬评定及其预算、支付等管理工作,建立公司与员工合理分享公司发展带来的利益机制,促进公司实现发展目标。 第二条:原则 公司坚持以下原则制定薪酬制度 1、按劳分配为主的原则 2、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3、员工工资增长与公司经营发展和效益提高相适应的原则 4、优化劳动配置的原则 5、公司员工的薪酬水平高于当地同行业平均水平 第三条:职责 一、员工薪酬管理暂时由公司的行政人事部门负责,主要职责有: 1、拟订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和薪酬预算; 2、核算并发放公司员工工资; 3、受理员工薪酬投诉。 4、核算、填制、审核上报《员工薪酬月报表》和《转正、调动、晋升、降级汇总月报表》; 第二章薪酬结构 第四条:薪酬构成

公司员工的薪酬主要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即:工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助+福利+奖金–扣款。 (一)基本工资 1、基本工资参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根据我市职工平均生活水平,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各类政策性补贴而确定,最低工资标准1300元,我司拟定为1300元。 2、由于各个员工业务技能差异,为了重点激励优秀员工,在职等不变的情况下,为优秀员工提供工资上升通道,我们将各个职等的岗位工资分为 A.B.C 等级,根据岗位评价情况和薪酬市场调查,确定各岗位最低和最高基本工资限额,并推算出各等级工资数额。 (二)岗位工资 1、岗位工资综合考虑员工的职务高低、学历技能高低、岗位责任大小、能力强弱、贡献多少、经验丰富与否,在本公司从业时间长短等因素而确定。 2、根据岗位评价的结果参照员工工作经验、技术、业务水平及工作态度等因素确定相应岗位工资等级,将公司所有岗位划分为高层、中层和基层三个层次。 3、岗位工资其它规定 ⑴公司岗位工资标准须经公司领导批准; ⑵公司可根据经营状况变化而修改岗位工资标准; ⑶新进人员被聘岗位以及岗位级别调整由行政人事部提出初步意见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对从事专业性较强岗位的人员,公司可视情况而定。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最新版】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保证所有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公司不得延迟披露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八条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试行) □总则 第一条,按照集团公司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遵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管理政策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总规章>,为规范集团公司薪酬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薪酬管理原则 本公司的薪酬管理制度必须贯彻按劳分配、奖勤罚懒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三大基本原则以及根据激励、高效、简单、实用原则,在薪酬分配管理中要综合考虑社会物价水平、公司支付能力以及员工所在岗位在公司的相对价值、员工贡献大小等因素。 第三条,薪酬增长机制 1,薪酬总额增长与人工成本控制 工资增长要坚持国家规定的“两低于原则”,建立与企业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与劳动力市场相应的工资增长机制。 工资总额的确定要与人工成本的控制紧密相联,加强以人工成本利润率、人工成本率和劳动分配率为主要监控指标的投入产出效益分析,建立人工成本约束机制,有效控制人工成本增长,使企业保持较强的竞争力。 2,员工个体增长机制 对员工个人工资增长幅度的确定在根据市场价位和员工个人劳动贡献、个人能力的以展来确定,对企业生产经营与发展急需的高级紧缺人才,市场价位又较高的,增薪幅度要大;对本企业工资水平高于市场价位的简单劳动的岗位,增薪幅度要小,甚至不增资。对贡献大的员工,增薪幅度要大;对贡献小的员工,不增薪或减薪。 第四条,根据聘任、管理、考评、薪酬分配一体化的原则,集团公司总部各类人员、各事业部的经理、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由集团公司直接聘请的员工的薪酬分配统一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管理,并实行统一的岗位绩效等级工资制度。 第五条,各控股子公司、事业部聘任的员工的薪酬分配办法由聘任单位在集团公司公司人力资源部的指导下,根据本制度与本单位的工作实际需要,自行制定,但需报请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 第六条,薪酬总额管理与控制 集团公司年度薪酬总额计划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集团公司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实施总量控制与管理。 集团公司总部与各分公司、各事业部的薪酬总额均要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年度分解计划。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各分公司、各事业部的薪酬总额的控制与管理。 第七条,薪酬类别(见下表) 表一、薪酬类别与结构表

某房地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全

××房地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1.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条目的 制定本方案的目的在于使员工能够与公司一同分享公司发展所带来的收益,把短期收益、中期收益与长期收益有效结合起来。 第三条原则 薪酬作为分配价值形式之一,遵循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 薪酬分配的依据是:贡献、能力和责任。 第五条总体水平 公司根据当期经济效益及可持续发展状况决定工资水平。 2.薪酬体系 第六条公司员工分成六个职系,分别为管理职系、技术职系、财会职系、行政事务职系、销售/营销职系和工勤职系。针对这六个职系,薪酬体系分别采取三种不同类别:与企业年度经营业绩相关的年薪制;与年度绩效、季度绩效相关的等级工资制;与销售业绩相关的提成工资制。第七条享受年薪制的员工,其工作特征是以年度为周期对经营工作业绩进行评估并发放相应的薪酬。这部分员工包括管理职系中的总经理和党委书记。 第八条实行等级工资制的员工是公司内从事例行工作且非销售业务的员工,包括管理职系中的各副总、总师、部长、主任和技术职系、财会职系、行政事务职系与工勤职系的员工。 第九条实行提成工资制的员工是公司内管理职系中的销售中心副主任(主管营销策划)和销售/营销职系的员工。 第十条特聘人员的薪酬参见工资特区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离退休人员的薪酬参见公司相关规定。 3.薪酬结构 第十二条公司员工收入包括以下几个组成部分: (1)固定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工龄工资、等级工资; (2)浮动工资,包括绩效工资、年底奖金、销售提成; (3)附加工资,包括一般福利、四项统筹以及企业为员工代交的个人收入所得税。 第十三条固定工资 (1)固定工资=基本工资+工龄工资+等级工资 (2)基本工资:每月600元,是为了保证每一位员工最低生活要求而设立的保底工资。 (3)工龄工资:体现了员工的工作经验和服务年限对于企业的贡献,在××集团内部的工龄工资为5元/年,××集团外的工龄为2元/年。××集团内部工龄自参与组建××集团的单位起开始计算。 (4)等级工资:按照岗位评价的结果确定,体现了岗位的内在价值和员工技能因素。 第十四条浮动工资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

某小型公司薪酬管理办法

薪酬制度1.0 目的: 提供公平的待遇、均等的机会,促进公司及员工的发展与成长。 2.0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3.0 内容 3.1? 新雇佣的员工、公司通过考查本人的学历、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等综合资 历和所担任的职务,确定其薪级。试用期结束后,公司将根据其本人的实际表现,决定是否调整其薪级。并且在员工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公司有权根据员工的表现情况随时调整(高、低)员工的薪级。 3.10? 根据公司政策,工资每年7月调整一次。 3.11 因国家相关政策、行政法规变更或公司人员结构有较大变化以及其它原因 时,公司可对工资做临时调整。 3.2??工资构成: 本规定提及的薪资是指基本工资、补贴、月奖金、半年奖、加班费、其它收入等。月奖金: 本月对员工的出勤情况、员工的突出表现及员工对公司的贡献而定 的表彰方式 半年奖:半年奖是对员工半年时间工作业绩的表彰方式。 计算公式如下:月工资×工作时间比例×工作表现比例 工作时间比例:以六个月为标准,至奖金发放日满六个月工作时间比例为1。 ??? 加班费计算公式:

工作日:加班至20:00以后,50元补助 休息日:加班工资=(基本工资+补贴)/22*200%*加班时间(天) 节假日:加班工资=(基本工资+补贴)/22*300%*加班时间(天) 3.3 员工缺勤、旷工期间的工资计算依照本公司制定的《员工休假规定》, 《员 工考勤规定》。 3.4 新雇员工第一月工资或离职员工最后一月工资将根据实际出勤天数按以下算 式计算:(实际出勤天数/月规定出勤天数)*月工资总额 3.5 支付方式: 员工工资以现金方式直接在公司规定的发薪日支付给员工本人或存入员工的银行帐户。新雇员工的银行卡将于第一次发薪日发给员工 员工工资以月为单位计算(考勤计算期为上月27日至本月27日),如有本月未能计入的加班,将与次月工资一起发放 工资正常支付日为次月3日、10日 3.51?中途离职: ??若员工因各种原因中途离开公司时,未付的费用(包括工资、加班费和医疗补助费等)将在员工办理离职手续时和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一起核发。 3.6 ?根据国家以及公司有关规定,以下费用从每月工资中扣除 1. 个人所得税 2. 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大病、住房公积金)中个人负担的部分。住房公积 金为员工自愿参加的社会保险,员工可根据自身情况,声明放弃此项保险 3. 个人负担的工会会费 4. 应由个人负担但公司已预支的费用

公司员工薪酬管理制度

行政管理制度 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公司员工薪酬评定及其预算、支付等管理工作,建立公司与员工合理分享公司发展带来的利益的机制,促进公司实现发展目标。 第二条:原则 公司坚持以下原则制定薪酬制度。 一、按劳分配为主的原则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三、员工工资增长与公司经营发展和效益提高相适应的原则 四、优化劳动配置的原则 五、公司员工的薪酬水平高于当地同行业平均水平。 第三条:职责 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集团员工薪酬管理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拟订集团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和薪酬预算; (二)、督促并指导子公司实施集团公司下发的薪酬管理制度; (三)、检查评估子公司执行集团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情况; (四)、事后审核子公司的《工资发放表》(附件一)和《工资发放汇总表》(附件二);(五)、检查或审核《员工异动审批表》(附件三)和《员工转正定级审批表》(附件四);(六)、核算并发放集团公司员工工资; (七)、受理员工薪酬投诉。 二、子公司办以室是子公司员工薪酬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拟订本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和薪酬预算; (二)、督促并指导本公司各部门实施薪酬管理制度; (三)、核算并发放员工工资; (四)、填制、审核上报《员工异动审批单》和《转正、调动、晋升、降级汇总()月报表》(见附件五); (五)、办理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布置的薪酬管理工作。 第二章薪酬结构 第四条:薪酬构成 公司员工的薪酬主要包括工资、奖金、福利三个方面,分类与构成如下图: 第五条:工资 本公司员工工资按考核周期和计发方法不同分为年薪制工资和月薪制工资两大种类,按构成内容和计发依据不同又分为基准工资、提成工资、加班工资和津贴等若干部分。 第六条:基准工资释义与分类 一、本制度所称基准工资是指公司为每个职位设置的若干个职等中分设的每个薪级,在某一考核周期内不包括提成工资、加班工资和津贴的工资计发基数标准。 二、基准工资按考核周期和计发方法的不同分为年薪制工资中的基准年薪和月薪制工资中的基准月薪两类,按构成内容和计发依据不同又分为相对固定应发的基础工资(基础年薪或基础月薪)和依个人绩效考核情况上下浮动的绩效工资(绩效年薪、基础绩效工资)两部分。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的证券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经深交所审核后,通过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节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语。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除特别说明外,以中文文本为准。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深交所,在规定的时间,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网站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第十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交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经深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节信息的披露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招股说明书; (二)募集说明书; (三)上市公告书;

重庆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重庆四维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管理制度(试行) □总则 第一条,按照集团公司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遵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管理政策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总规章>,为规范集团公司薪酬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薪酬管理原则 本公司的薪酬管理制度必须贯彻按劳分配、奖勤罚懒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三大基本原则以及根据激励、高效、简单、实用原则,在薪酬分配管理中要综合考虑社会物价水平、公司支付能力以及员工所在岗位在公司的相对价值、员工贡献大小等因素。 第三条,薪酬增长机制 1,薪酬总额增长与人工成本控制 工资增长要坚持国家规定的“两低于原则”,建立与企业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与劳动力市场相应的工资增长机制。 工资总额的确定要与人工成本的控制紧密相联,加强以人工成本利润率、人工成本率和劳动分配率为主要监控指标的投入产出效益分析,建立人工成本约束机制,有效控制人工成本增长,使企业保持较强的竞争力。 2,员工个体增长机制 对员工个人工资增长幅度的确定在根据市场价位和员工个人劳动贡献、个人能力的以展来确定,对企业生产经营与发展急需的高级紧缺人才,市场价位又较高的,增薪幅度要大;对本企业工资水平高于市场价位的简单劳动的岗位,增薪幅度要小,甚至不增资。对贡献大的员工,增薪幅度要大;对贡献小的员工,不增薪或减薪。 第四条,根据聘任、管理、考评、薪酬分配一体化的原则,集团公司总部各类人员、各事业部的经理、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由集团公司直接聘请的员工的薪酬分配统一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管理,并实行统一的岗位绩效等级工资制度。 第五条,各控股子公司、事业部聘任的员工的薪酬分配办法由聘任单位在集团公司公司人力资源部的指导下,根据本制度与本单位的工作实际需要,自行制定,但需报请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 第六条,薪酬总额管理与控制 集团公司年度薪酬总额计划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集团公司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实施总量控制与管理。 集团公司总部与各分公司、各事业部的薪酬总额均要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年度分解计划。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各分公司、各事业部的薪酬总额的控制与管理。 第七条,薪酬类别(见下表) 表一、薪酬类别与结构表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要点 本文本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的管理制度,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文本包含信息披露的内容、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信息披露的管理和实施等内容。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备案系统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备案系统、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七条一般情况下,需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1. 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2. 基金合同; 3. 基金的投资情况; 4. 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5. 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6. 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某集团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薪酬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按照集团公司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遵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管理政策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总规章>,为规范集团公司薪酬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薪酬管理原则 本公司的薪酬管理制度必须贯彻按劳分配、奖勤罚懒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三大基本原则以及根据激励、高效、简单、实用原则,在薪酬分配管理中要综合考虑社会物价水平、公司支付能力以及员工所在岗位在公司的相对价值、员工贡献大小等因素。 第三条,薪酬增长机制 1,薪酬总额增长与人工成本控制 工资增长要坚持国家规定的“两低于原则”,建立与企业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与劳动力市场相应的工资增长机制。 工资总额的确定要与人工成本的控制紧密相联,加强以人工成本利润率、人工成本率和劳动分配率为主要监控指标的投入产出效益分析,建立人工成本约束机制,有效控制人工成本增长,使企业保持较强的竞争力。 2,员工个体增长机制 对员工个人工资增长幅度的确定在根据市场价位和员工个人劳动贡献、个人能力的以展来确定,对企业生产经营与发展急需的高级紧缺人才,市场价位又较高的,增薪幅度要大;对本企业工资水平高于市场价位的简单劳动的岗位,增薪幅度要小,甚至不增资。对贡献大的员工,增薪幅度要大;对贡献小的员工,不增薪或减薪。 第四条,根据聘任、管理、考评、薪酬分配一体化的原则,集团公司总部各类人员、各事业部的经理、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由集团公司直接聘请的员工的薪酬分配统一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管理,并实行统一的岗位绩效等级工资制度。 第五条,各控股子公司、事业部聘任的员工的薪酬分配办法由聘任单位在集团公司公司人力资源部的指导下,根据本制度与本单位的工作实际需要,自行制定,但需报请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 第六条,薪酬总额管理与控制 集团公司年度薪酬总额计划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集团公司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实施总量控制与管理。 集团公司总部与各分公司、各事业部的薪酬总额均要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年度分解计划。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各分公司、各事业部的薪酬总额的控制与管理。 第七条,薪酬类别(见下表)

某公司年薪制薪酬管理制度[1]

年薪制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年薪制员工的薪酬管理,合理确定员工薪资待遇,体现公司薪资的激励作用,建立吸引人才和留住人才的薪酬机制,促进集团的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政策法令及集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集团及各子公司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包括集团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总监、各子公司总经理、集团各部办负责人,以及董事长确认的其他可以享受年薪的重要管理岗位和技术岗位。 第三条本制度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修订,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实施,董事会负责监督执行。 第二章年薪制员工的薪酬结构 第四条实行年薪制员工的总体薪酬结构如下: 方案一、 薪酬总额=岗位年薪(底薪+绩效年薪)+年终效益奖金+项目利润提成 (1)岗位年薪。其中底薪占60%,按月平均发放;绩效年薪占40%,年终据年度绩效考核成绩一次性发放。 (2)年终效益奖金。公司总经理完成或超额完成此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年度利润额目标,对于公司总经理及其团队人员进行的一次性奖励,具体提取比例及分配比例参照公司总经理个人年度目标责任书执行。 (3)项目利润提成。公司总经理在一年内不能完成的经营项目,待项目完成后,根据经营项目获得的净利润给予公司总经理及其团队人员进行的利润提成奖励。具体提取比例及分配比例按照集团与总经理任期合同约定执行。 方案二、 薪酬总额=岗位年薪(底薪+绩效年薪)+年终效益奖金 (1)岗位年薪。其中底薪占60%,按月平均发放;绩效年薪占40%,年终据年度绩效考核成绩一次性发放。 (2)年终效益奖金。公司总经理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年度利润额目标,对于公司总经理及其团队人员进行的一次性奖励,具体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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