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1)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1)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1)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合法、及时、真实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及时、规范地披露信息,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且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的形式发布。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公告。

第五条定期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信息披露编报规则、信息披露规范问答、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条临时公告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公告,重大交易事项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

临时公告的内容和格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有关事项的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七条本制度“第六条”所述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规定的下列重大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第八条本制度“第六条”所述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规定的下列重大事项:

(一)公司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得到中国证监会提出相应了审核意见。

(二)业绩预告。

(三)定期报告差错或不实陈述的更正。

(四)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

(六)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

1.遭受重大损失。

2.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董事长或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13.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七) 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八) 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九)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

(十二)董事长、经理、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十三)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或者拟发生变更。

(十四)法院裁定禁止公司大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五)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第九条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的规定披露下列重大事项,应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方式公告: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三)盈利预测修正。

(四)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五)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六)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七)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八)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九)公司涉及股份变动的减资、合并、分立方案。

(十)其他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

第十条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会、监事会的人员及构成。

(二)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及评价。

(三)独立董事工作情况及评价,包括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及对关联交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等事项的意见。

(四)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情况。

(五)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及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存在的差异及其原因。

(六)改进公司治理的具体计划和措施。

第十一条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大的股东以及一致行动时可以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

第十二条公司应及时了解并披露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以及其它可能引起股份

变动的重要事项。

当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减持或质押公司股份,或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时,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及时、准确地向全体股东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在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其它重要影响时,公司知悉后应立即对该消息作出公开澄清。

第十四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项,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判断标准和披露标准予以披露。

没有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比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或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及时披露可

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除按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第十八条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关联交易和其他重大事项,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的,视同本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临时公告涉及的重大事项,存在后续事项的,公司应视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持续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对有关信息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事项存在疑问时,应及时与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沟通。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行为准则

第二十一条公司及董事会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董事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一般是指: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在召开董事会审核前,仅限于负责提供和编制信息的工作人员、董事会秘书、董事长知情;

董事会开会审核后,仅限于董事或列席董事会的监事知情;需召开其他会议审核的,仅限于相关出席人员知情。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保证在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披露的文件与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董事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二十五条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的重大事项,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该事项尚未披露前,董事和有关当事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1.该重大事项信息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项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与该重大事项有关。

(二)公司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向书或协议是否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四)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五)该重大事项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或发生标志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摘出送交易所备案,并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董事会应及时详细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股东未履行承诺的,董事会应及时详细披露具体情况,并说明董事会所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公司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公司需要了解相关情况时,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负责信息披露事宜的协调组织和保密工作,并代表董事会办理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处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按董事会授权的范围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对外披露信息,需经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进行事先审核的,按董事会议事规则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实施细则处理。

第二十九条凡是与本制度第二章所述信息披露的范围相关的信息,均纳入信息管理范围,按照主动报告与积极收集相结合的原则归集。

公司董事、监事和有关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负责人,为信息提供的第一责任人,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事件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或征询意见,以决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或是否可以披露相关信息。有关部门、单位及人员不得擅自传播和泄露信息。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密切注意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及股东与本公司有关的活动,积极收集有关信息,确保重大信息不被遗漏。各部门、单位及人员有配合和协助的义务。

公司派往子公司以外的其他被投资公司的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该被投资公司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负责人,代表董事会接受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向董事会提供的信息披露工作涉及的相关资料和有关信息。

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判断其重要性,决定是否需报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决定对外披露的事宜,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办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二条公司与董事会秘书签订保密协议,保证和督促董事会秘书行使信息保密职权,履行信息保密义务,制定信息保密措施,确保信息保密。

董事会秘书离任后,仍应应遵守保密协议,直至相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证券事务代表的保密责任和义务参照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必须保证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联系。

第三十四条对于可能涉及重大信息披露的事项,公司任何人接受媒体采访、对外提供公司数据资料均必须先取得董事会同意或征求秘书的意见,并将采访内容要点提前提交董事会秘书。未履行前述手续,不得发表任何关于公司的实质性信息。

第三十五条公司的宣传计划、营销计划等任何公开计划必须至少在实施前五个工作日通知董事会秘书,并依据董事会秘书的意见调整或修改原计划。

第三十六条对外披露的信息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责任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数据,对各自提供的信息资料数据、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处有关工作人员对相关信息进行复核。

(三)董事会秘书处有关工作人员起草有关披露文件,收集整理必备的备查文件,对所起草文件内容和格式的合法、规范以及披露的及时负责。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备查文件涉及外部中介机构出具报告的,董事会秘书处应与公司财务、企业管理等部门加强协调,保证信息披露工作的有序进行。

(四)上述过程中,对外披露信息需经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等进行事先审核的,董事会秘书应提前将有关文件提交以备有关人员具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五)董事长复审并签发有关披露文件。

监事会的有关披露文件由监事会主席签发,可以委托董事会秘书处代为起草。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安排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

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董事会秘书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沟通,就定期报告披露作出时间预约,以使定期报告具体披露时间与公司的具体情况相适应。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安排信息披露的时间。除召开股东大会公告或作出其他提示性公告应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期限披露外,及时一般是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的两个交易日内或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四十条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信息披露前将公告文稿及相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有规定的,应同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住新疆的排出机构报送。

所报文稿及材料应为中文打印件并签字盖章,文稿上应当写明拟公告的日期及报纸。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联系刊登公告事项,但上海证券交易所需要预先审核的,应经交易所同意后方可将拟公告文稿提交给刊登公告的报纸及其他媒体。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密切关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意见。如已披露的信息有错漏,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审核意见后及时作出书面答复,并组织在收到审核意见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刊登更正公告或补充说明。

第四十三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告和进行其他信息披露的报纸。

公司指定的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载按照规定应当同时在互联网上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四条在公告的同时,公司将信息披露文件、备查文件备置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资料。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中的条款,如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出的,在相关规定修改时从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经董事会会议批准后执行。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为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后附),供创立大会审议。 提案人: 年月日 附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证监会公告[2013]1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

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 第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第四条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五条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公司及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主办券商递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交大南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交大南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四)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三)公司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和所属各企业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同时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向所有股东披露。 第六条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为《上海证券报》。指定网站为:https://www.360docs.net/doc/491072833.html,。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信息披露的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长审核签字; 3.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费事项需公开披露的,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XX省XX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使用范围:公司本部、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控股或参股本公司的股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股价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X X交大南洋股份X X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XX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XX交大南洋股份XX(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为规X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 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XX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 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四)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 和XX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报送XX证券交易所; (二)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X围内; (三)公司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和所属各企业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应切实履行信息XX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报送的信息较难XX的,应同时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向所有股东披露。 第六条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为《XX证券报》。指定为:.sse..。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信息披露的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长审核签字; 3.在董事会授权X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费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4.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最新版】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保证所有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公司不得延迟披露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八条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2017年科技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17年科技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4)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 5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11) 第五章重大信息的报告、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 (17) 第六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和披露 (21) 第七章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员及媒体的沟通 (23) 第八章敏感信息排查报告 (25) 33第九章保密和责任追究 ........................................................................ 34第十章其他应注意事项 ........................................................................ 35第十一章附则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经营运作中所有可能影响投资 者决策或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信息,以及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上述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按规定及时报送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无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应及时公平地报送及披露信息, 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公司信息。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要点 本文本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的管理制度,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文本包含信息披露的内容、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信息披露的管理和实施等内容。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备案系统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备案系统、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七条一般情况下,需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1. 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2. 基金合同; 3. 基金的投资情况; 4. 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5. 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6. 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的证券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经深交所审核后,通过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节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语。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除特别说明外,以中文文本为准。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深交所,在规定的时间,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网站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第十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交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经深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节信息的披露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招股说明书; (二)募集说明书; (三)上市公告书;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管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实施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投资人所应当知 道的信息和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及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大信息,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公司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相关实施准则的要求披露基金信息,保证公开披露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基金信息披露一般规定 第五条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 (三)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基金募集情况; (六)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八)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十)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和开放式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一)临时报告;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十四)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十五)澄清公告;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应当为人民币元。 第四章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第九条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并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第十条公司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第十二条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公司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公司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浙商基金管理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管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部控制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实施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投资人所应当知 道的信息和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及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大信息,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公司的互联网(以下简称“”)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相关实施准则的要求披露基金信息,保证公开披露文件的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基金信息披露一般规定 第五条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 (三)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基金募集情况; (六)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八)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十)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和开放式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一)临时报告;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十四)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十五)澄清公告;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应当为人民币元。 第四章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第九条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上,并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上。 第十条公司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上。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第十二条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公司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1)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合法、及时、真实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及时、规范地披露信息,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且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的形式发布。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公告。 第五条定期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信息披露编报规则、信息披露规范问答、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条临时公告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公告,重大交易事项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 临时公告的内容和格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有关事项的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七条本制度“第六条”所述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规定的下列重大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第八条本制度“第六条”所述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规定的下列重大事项: (一)公司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得到中国证监会提出相应了审核意见。 (二)业绩预告。 (三)定期报告差错或不实陈述的更正。 (四)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 (六)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 1.遭受重大损失。 2.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为了严格公司的证券信息管理,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编报规则、规范问答以及有关政策法规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第三条公司应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站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

券交易价格。 第八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第九条公司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招股说明书; (二)上市公告书; (三)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四)临时报告。 第十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三十日以内编制完成季度财务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以内编制完成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以内编制完成年度财务报告,并且在指定报纸进行披露,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第十一条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决议和会议纪要报送上交所备案。 第十二条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监事会决议和会议纪要报送上交所备案。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会议记录和全套会议文件报送上交所,经上交所审查后在指定报纸上刊登决议公告。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应当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的五个工作之前发布通知,通知中应当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属延期的,通知中应当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写明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所持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本的比例,以及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统计结果。对股东提案做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十六条公司出现以下情况,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 (一)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的变更,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动,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特指公司与私募基金托管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私募投资基金,特指公司发行的私募投资基金。 第四条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直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公司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公司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公司发行私募基金的过往业绩以及公司发行的私募基金运行情况将以公司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的数据为准。 第七条投资者可以登录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查询。 第八条公司、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机构应当依法对所获取的私募基金非公开披露的全部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信息披露 第九条公司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事务,并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上传信息披露相关制度文件。 第十条公司向投资者披露的私募投资基金的信息包括: (一) 基金合同; (二) 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三) 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 (四) 基金的投资情况,含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五) 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六) 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七) 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八) 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九)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 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 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稿)7.doc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修订稿)7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特指合规信息(即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是公司履行持续性披露义务所需披露的信息与股价敏感信息,包括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和在该信息披露之前在公司内部通过记录、收集、整理、审定等工作程序所形成的基础信息,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和内部基础信息包括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形式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新闻稿,以及公司主动进行的网站披露等。 (二)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信息包括可以满足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会计报表及其附注,以及其它需要披露的财务事项。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非财务信息包括发展规划、行业动态、 投资行为、法律诉讼、关联交易、风险因素、股东情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情况、公司治理结构等事项。 (四)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发行债券刊登的发行公告等。 (五)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或其它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六)境内外新闻媒体(包括各类网站)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七)其它根据规定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是负责整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执行机构,由集团办公室、资产财务部、产业发展部、人力资源部、审计室、经济运行部、法务部、信息化管理部派员组成,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主要任务是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开展公司对各类投资者、股东、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等相关政府部门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其基本职能主要是: (一)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各部门、各业务板块、各二级公司及其绝对或相对控股的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的信息披露管理,健全和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一)认真履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披露信息; (二)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三)公司保证所有股东具有平等地获得公司披露信息的机会,努力为投资 者创造经济、便捷的方式来获得信息;

(四)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 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五)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 (六)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条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征求证券监管部门的意见,经审核后决定披露的事件和方式。 第五条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为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 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披露。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条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浙江证监局,并置 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 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治理方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三章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 第四章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五章信息传递的工作程序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权限和职责分工 第七章保密措施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治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与及时性,爱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治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公布的有关政策法规中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本部、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控股或参股本公司的股东。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公司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其职责是协助董事会秘书执行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定期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的编制等,在董事会秘书外出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代理董事会秘书行使职责。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的责任。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第五条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差不多义务: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阻碍的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峻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阻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七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八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刻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第九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报纸上公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