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对所有权限制之探微(一)

罗马法对所有权限制之探微(一)
罗马法对所有权限制之探微(一)

罗马法对所有权限制之探微(一)

从历史的角度而言,不仅所有权制度的产生有其相当长的历史,而且对所有权的限制也可以在人类早期的法律文献中寻觅到。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文献就是罗马法的相关内容。虽然罗马法有关所有权限制的内容产生得比较早,虽然罗马法对所有权限制的制度背景与我们生活的这个时代具有很大的差异,虽然罗马法中对所有权限制的制度亦有相当部分不同于现代物权法对所有权的限制,但是,它们之间暗涵着的制度理念,却并未由于它们各自处于历史长河的不同阶段而呈现为两条平行线,相反,恰如哲学圣人所告诉我们的那样,由于罗马法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使得“凡是中世纪后期的市民阶级还在不自觉地追求的东西,都已经有了现成的了”,1]甚至作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以致于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2]故而,把罗马法中对所有权限制的规则加以必要的研讨,可以令我们进行跨越时空的学术分析,并能够获得一定的启发。

一、罗马法中所有权的理解

众所周知,在罗马法原始文献中,对财产和所有权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何谓财产?按照乌尔比安的说法,“财产是可以使人变得幸福的东西”3]。罗马人以所有权这样一个独特的“ius(权利)”视角来确定和保护财产,的确令后世受益甚大。当然,所有权的观念与财产的联系,并非如同我们当代社会这样的简单明了,相反,如果研读罗马法原始文献,可以发现罗马人对所有权有两种不同的术语表达,且所有权的内涵与家父权、支配权和从属关系等观念紧密结合在一起。按照这两个术语出现的时间顺序,先有“dominiuin”的表达,后有“proprietas”的表达。这两个术语均与私人所有权密切相关。私人所有权是罗马法中产生最早的所有权类型之一。它主要源于两个相辅相成的观念:一是自然人基于生存的基本需求而产生对物进行控制的观念。这种观念的产生被自然法学者认为是极为顺其自然的现象。这种观念能够以规范的形式成为法律的内容,是法律对已经获得人们广泛认可的事实规则所给予的认可。因此,罗马人强调“习惯是法律的最好解释(consuetu-doestopimalegumeinterpres)”;二是罗马社会早期家父对处于其权力之下的物(包含奴隶)和他权人的统一控制权的观念。在体现这种控制权的规则中,多以“权力(potes-tas)”、“支配权(mancipium)”等加以表述。“dominium”产生于罗马社会后古典法时期。在原始文献中,罗马人对“dominium”并没有确切的定义,仅以“此物是我的(bancremmeamesseaio)”这样直白的表达来确认某人对某物享有直接支配即“可以合法地使用、获取孽息、拥有和占有”的资格,4]“domini-um”的内涵中具有强烈的支配观念,这源于罗马古典法时期的一个重要社会现象,即家父对他权人及他可以支配的全部财产有着不可置疑的控制力,法律规则对这一社会现象给予完全的确认。这种现象伴随着人们对物的控制观念的日趋强化而逐渐遭到弱化。

从原始文献中,我们可以看出“dominium”作为所有权的表达,主要适用在三个方面:一是指市民法上的所有权。5]该所有权根据市民法(iusQuiritium)的规则而获得,其具体方式必须是要式买卖、拟诉弃权、先占、添附等市民法规定的方式,否则不产生获得所有权的效力;6]二是指主人对奴隶的支配权。7]该支配权在罗马社会相当长时间内表现为主人与奴隶的关系,即完全可以支配他人人身与财产者为主人,自己完全没有交易资格甚至婚姻资格且完全受到他人支配的自然人为奴隶。就奴隶而言,因无任何法律主体资格而被主人任意支配是其最为重要的特质;三是指裁判官法所有权即对行省土地的占有、用益权和善意所有。8]在上述三个方面中,前两者伴随着社会发展已经成为历史的遗物,但是裁判官法所有权的内容则多被后世所有权制度所继受。

“proprietas”的问世较之“dominium”要晚得多。在市民法中,它主要被运用在万民法内,且已经基本将对奴隶的支配排除在外。9]“proprietas”的含义是指对自己的物享有排他性支配权,该表达已经具有了被现代法所接受的所有权的全部含义。

如果我们对罗马法原始文献进行详尽的考察,可以清楚地看到,在罗马社会有关物、所有权

与他物权构成的制度体系内,所有权毫无疑问地被定位在核心地位上。它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从实体到程序相对完整的权利确认与救济体系,其内容主要表现为:(1)主体得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对物实施占有;(2)主体得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对物进行利用;(3)主体得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从物上获取孳息并享有利益;(4)当主体对物的利益遭到侵害时能够通过诉讼获得救济,这些诉讼包括所有物返还之诉(reivindicatio)、确定物之诉(actiocertaerei)、共同财产分割之诉(actiocommunidividundo)、确认役权之诉(ac-doconfessoria)、添附材料之诉(actiodetignoiuncto)、抵押之诉(actiohypothecara)、地上物之诉(actioinremsuperficiaria)和排放雨水之诉(actioaquaepluviaearecendae)等对物之诉(actioinrem)。

二、罗马法对所有权的限制及其表现形态

翻阅罗马法的原始文献,不难看出自由性是罗马社会所有权的主要特征之一,它渊源于罗马社会的政治基础和经济基础。也就是说,由于罗马家庭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政治功能,导致家父对处于家庭领域内的事务具有绝对的、自由的处分权,该处分权构成了罗马早期社会注重所有权的自由甚至绝对状态的政治基础。与此同时,罗马早期社会是由进行自由生产活动的农民和渔民所组成,他们的经济活动与生产活动表现出充分的自由性,它构成了罗马早期社会注重所有权的自由甚至绝对状态的经济基础。

不过,我们也必须看到,在罗马法中,有关所有权的规范一方面关注所有权主体可以充分地、排他地对自己的物进行利用与支配,另一方面也强调该利用与支配应当在合法限度内10。]显然,这是一种法律要对不同利益给予衡平性保护的理念。这一理念在罗马法的原始文献中可以俯首即得,在有关所有权的规则中更是如此。

在法律规则中努力追求不同利益的衡平保护,其更深层次的原因可以说至少来自于罗马人的两个理性认识:

第一,财产权利人尤其所有权人不得滥用自己财产。《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对此有一个十分经典的归纳性表述:“使任何人不滥用自己的物乃系公共利益之所在(expeditenimreipublicaenequisresuamaleutatur)”11]在处理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等方面,不得滥用自己财产的观念实际上在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在罗马人那里,所有权人不能滥用自己的物或者权利被与社会公共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其认识之深刻,即使是在现代社会,亦依然令人望其项背。

第二,所有权与他物权的体系设计。在罗马法原始文献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罗马人建构了一个所有权与他物权的财产权利体系,虽然该体系最终经由中世纪法学家的提炼,逐渐形成了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中的物权制度体系,但是罗马人的智慧为该抽象化体系的出现奠定了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与法律实践基础。

就法定的所有权限制而言,从早期《十二表法》中有关的规定到市民法所有权(domi-niumexiureQuiritium)的内容,其关于所有权限制的规范并无明显差异。无论是所有权的时效取得、相邻关系以及地役权等他物权,其变化不大。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在《十二表法》的编纂中,市民法上的所有权就已经表现出相当程度的抽象性,并且相关的法律规范集中关注所有权人对物的自由的利用。这种所有权的法律结构,即使对于很多世纪以后那些强调所有权自由特性的法律体系来说也是一种非常理想的模式,因此不需要作出什么变化。”12]

纵观罗马法原始文献,罗马人在制度设计中,从如下几个方面对所有权的存在或行使作出了限制:

限制之一:他物权的出现及其扩张

从所有权与他物权在罗马法规范上出现的状态看,最初的法律规范并无他物权的内容而仅有所有权的规则。他物权的规范在所有权之后出现,取决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要是满足非所有权人对所有权中的某些权能的重点需求。在罗马法原始文献中,经过比较漫长的历史

积淀,到罗马帝国时期,法学家们在理论上和法律规范上已经把所有权与他物权进行了有效的区分。

从罗马法的原始文献中可以看到,法律将所有权人对某物的控制范围规定得很大,几乎无所不包。但是,当法律设定了越来越多的他物权时,尽管每一种他物权的内容都不可能与所有权的权利内容相比较,但是,对他人之物享有权利,同时也就意味着所有权人要接受因他物权人行使权利时所产生的限制。

所以,他物权(iurainrealiena)的名称意味着,当他人对所有权人的物享有权利时,所有权人必须要忍受他对物的控制在一定期间内被限缩。

罗马法中的他物权主要包括用益权、地上权、永佃权等。

用益权(ususfructus)出现于公元前3世纪中期。保罗对用益权的解释是:“以不损害物的本质的方式使用、收益他人之物的权利”。13]用益权人的地位与所有权人的地位形成对立,因为所有权人的权利有期限地受到了限制。在所有权被用益权限制的期间内,人们通常在理论上用“虚空所有权”来概括该期间内所有权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权人的权利在事实上已经被削弱到最小状态。

役权(servitus)产生于公元前3世纪末期。役权的产生比较典型地体现出对所有权的限制,例如汲水地役权,就是法律把供役地水源的所有权赋予给需役地的所有权人。役权实际上对所有权人的限制还表现在有地役权产生的潜在权利同样对所有权人构成限制,例如享有导水役权的人,还享有因此产生的一系列潜在权利,对此,彭波尼认为:“如果我有权通过位于你土地上的水渠导水,便由此产生下列潜在的权利:我有权修理水渠;为了进行这种修理我和我的工匠们有权按最近路线通行;土地所有人要在水渠两边给我留出一块我能进入水渠的空地,我有权将土、淤泥、石头、石灰和泥沙置于其上。”14]役权对所有权人的限制表现为不作为,即役权的本质不是要求供役地所有权人应当做某事,而是要求他承受某一行为或不实施某一行为。

地上权(superficies)产生于共和国末期即大约公元前2世纪。地上权的存在以承认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属于不同的主体,或者对同一建筑物的不同部分由不同主体享有所有权为前提。因为在共和国末期,已经开始出现土地和土地之上的建筑属于不同人所有或同一建筑的不同部分分属于不同人所有的情况。客观需求与理性思考在经过较长时间的积淀后,最终在公元5世纪前后被确认为一种他物权类型。

居住权(habitatio)产生于罗马帝国后期。把居住权作为一个独立的权利类型加以规定,是优士丁尼皇帝的创举,他对此的表达是,他要解决的是一个古老的争议。15]就居住权的本质而言,很难把它完全与用益权的关系割断。因为,居住权人有权出租房屋,这是用益的主要方式之一。不过,居住权更加强调其人身属性,这令其有一些不同于用益权的差异,例如居住权不因为人格减等和不行使而消灭,该权利由权利人终身享有。

永佃权(iusemphyteuticarium)出现在公元3世纪。在他物权中,永佃权的出现是最晚的。它是来自行省的法律制度,后来被引人到罗马法制度中来。对永佃权,芝诺皇帝在其一个谕令中作出了明确解释:“我们规定,永佃权既非租赁(conductio)亦非买卖(alien-atio),而是同上述两种合同毫无联系或相似之处的一种权利,是一个独立概念,是一个正当、有效的合同的标的……16]。

从上述他物权的类型与内容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罗马法中的他物权产生的历史轨迹与逐渐丰满的过程,我们亦能够感受到他物权的发展不仅使物的功能发挥获得了更多的空间,也使通过对物的利用而获得利益的主体群呈现出扩散状。但是,这些都是与所有权人对物的支配利益被限缩紧密结合在一起。这些利益限缩有些来自于所有权人的自愿,更多的来自于法律的强制。

限制之二:时效取得制度的产生

时效取得(usucapio)制度是罗马人在法律制度方面的重要创举之一。时效取得制度不仅定位于对物的充分利用上,更是将其提升至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来考量。按照盖尤斯的解释,罗马人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创设了时效取得制度,它使得某些物的所有权不致长期地并几乎永久地处于不确定状态,法律所规定的时效期间亦足以使所有权人寻找到自己的物。17]对时效取得的效力,莫德斯汀作出的说明最为直截了当:“时效取得即是通过在法定期间内持续的占有而获得所有权”。18]

时效取得制度最早体现在《十二表法》中。《十二表法》第6表第3条有一个规则,即对土地的取得时效和追夺担保是2年,对于所有其他物的时效取得是1年。追夺担保是用来对抗由要式买卖中产生的原所有人追夺其所有物的担保。一旦法定期间届满,时效取得人即可以依据时效取得的方式获得了该物的所有权。当然,时效取得所出现的所有权属于市民法上的所有权。作为罗马市民法上的一项制度,时效取得适用于罗马市民之间。

从获得物的所有权角度而言,时效取得制度扩张了取得所有权的途径,但是对于原所有权人而言,则是一种法定限制,这就要求所有权人在客观情况允许时,应当关注自己的财产,尽可能地物尽其用。否则在发生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财产占有人因时效取得该物所有权,原所有权人的权利不复存在。

限制之三:相邻关系制度的产生

相邻关系实际上应当属于不动产不同主体之间自主调整的范畴。相邻关系与地役权有着明确的可比较性。通过对罗马法原始文献有关地役权内容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地役权的产生实质上体现出不同所有权人之间就相邻土地如何利用以实现一方便利所形成的合意。但是,如果仅依靠不同权利人之间合意,并不能完全实现对相邻土地不同所有权人的利益关系的协调。因此,相邻关系制度更多体现出法律对所有权的强制性限制。

在这些限制中,根据所涉及利益不同而表现为:

其一,为所有权人自身利益而给予的限制。这主要是为了解决相邻不动产各自所有权人都具有的同样利益与自由而产生的冲突。当然,因此而产生的法定限制必须具有一个前提,即相邻不动产的诸所有权人均是在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非有意追求给邻人造成损害。对相邻关系的关注,早在《十二表法》中即已经有相应的规则,例如相邻一方将污染的水排放到邻人土地中、树荫遮住了邻人的土地,邻人均可提起诉讼以获得救济。

此外,在罗马法中,通过法学家的努力,罗马法对相邻关系中发生的不可称量物的侵入问题也提出了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的规定。烟、灰尘、蒸气、潮湿、臭气以及噪音在理论上被统称为不可称量物。在相邻关系中,因烟、灰尘、蒸气、潮湿、臭气以及噪音等发生侵入邻人土地之上的情况频频发生。19]对该类矛盾的解决,罗马法学家们的求实精神彰显得十分突出,他们确立了解决争纷的基本判断点,即如果不可称量物的侵入是基于对物的正常利用,则邻人必须容忍。例如如何判断是否为对物的正常利用?罗马法学家们提出了如下判断要素:(1)地点的判断。即需要判断发生侵人的地点是城市还是农村;(2)被侵人的不动产的用途。因不动产的用途不同,烟、灰尘、蒸气、潮湿、臭气以及噪音等的侵入并非当然产生侵害的后果。总之,考察受到烟、灰尘、蒸气、潮湿、臭气以及噪音等侵人的“土地所具有的经济和社会功能,并且结合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是判断是否构成侵害的基本原则。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罗马人的法律规定,如果相邻一方违反法律规定的限制,则邻人可以通过民众诉讼来主张对义务违反者实施法律上的处罚。

其二,为公共利益而对土地所有权人施加限制。在罗马社会,为了公共利益而规定对所有权人的限制主要涉及公共安全或公众利益的问题。其主要表现为:

首先,禁止在城市内焚烧尸体。在《十二表法》第十表中有一个规则,禁止在城市内焚烧尸体和埋葬尸体。20]即使在城外火化尸体,也必须距建筑至少60步远。

其次,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在涉及不同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时,《十二表法》即已经规定在建

筑物之间应当留出5步的距离。至公元4世纪、5世纪时,罗马法中有关该问题的规定更加缜密。这主要归功于一些开明且重视法律的皇帝,例如芝诺皇帝曾经发出谕令强调:“我们的宪令(constitutio)规定,要进行建筑的人应当在自己的房子与邻居的房子之间留出12步距离。”21]按照这个规定,某人从事建筑活动,无论是对房屋进行加高,或是在房屋上建造观景的窗户,或是新建一座房屋,或是修复旧的房屋,只要他的房屋与邻居房屋保持12步的距离即为合法。实际上在康斯坦丁皇帝在位期间,有关建筑物之间距离的规定已经开始扩展至水渠与树之间,以便使得水渠不会受到到处伸展的树根的影响。

再次,新施工的限制。何谓新施工?乌尔比安的解释是:“某人通过建造或拆除某一部分的方式,改变了建筑物的原有结构,即被认为是在从事新施工”,22]该建筑应当是定着于土地之上的物。23]在对新施工进行限制时,公共利益在罗马人那里被提升到一个可以令我们现代人相当惊异的高度,当新施工有害于公共利益时,新施工行为即被限制甚至遭到禁止,该禁止“或是为了我们的权利,或是为了防止损害的发生,或是为了维护公众的权利”24]。尤其当某个新施工是在公共场所进行的,每个市民都可以发出新施工警告,25]因为它涉及公众利益。但是,当新施工的实施是为了公共利益时,则新施工行为将被允许,即不得向施工人发出禁止新施工的警告。乌尔比安曾经通过事例对此作出说明:“如果有人想修理或清理水管或下水道,禁止向他发出新施工警告是完全正确的,因为清理水管和下水道涉及公众在健康和安全方面的利益。”26]

最后,提供通行的道路。“当一条公共道路被泛滥的河水或其他灾害毁坏时,离该道路最近的土地所有权人有义务提供通行的道路。”27]

限制之四:所有权转让的限制

所有权人在对其所有的物拥有支配性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受到法律对转让的限制。在罗马法中,有关所有权转让的禁令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主要表现在:

外国法制史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影响及其当代发展

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影响及其当代发展 【内容提要】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内容丰富,法理精深,立法技术高超,尤以私法见长。罗马私法发达,以物法为主体,由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个部分组成。本文试图从比较研究的角度,探究罗马法物权制度与我国物权制度的衔接和异同。 【关键词】罗马法物权物权法物权概念 着名比较法学家艾伦沃森认为:“罗马法对于法律制度的影响是整体性的,一方面影响了法学家研究法律的方法,另一方面影响了私法规范,这种影响是决定性的。”近年来,我国大陆和台湾学者对物权制度的探讨和纷争喋喋不休,形成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更是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热烈的讨论,并在一定程度上止息了纷争。 一、物权概念 物权的概念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上,物权是反映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罗马法曾确立了所有权、役权、永佃权、地上权、质权、抵押权等权利,并创设了与对人之诉相对应的对物之诉,以对上述权利进行保护。但是,现代民法研究成果表明,物权一词并未在罗马法中出现,而是由中世纪的注释派法学家伊勒里乌斯和亚佐等人在解释罗马法时所创造的。1自中世纪注释派法学家提出了物权的概念后,直到1896年才首次为《德国民法典》接受。尽管各国立法对物权制度具有详尽的规定,但迄今为止,除奥地利民法2,我国物权法以外,各国都没有对物权的概念在法律上作出明确规定。我国学者对物权的概念历来有不同的看法,我国物权法将物权定义为:“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强调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性,属于直接支配与排他说,这也是为大多数学者说赞同的。 二、物权内容 (一)所有权 罗马法学家认为,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是权利人得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最完整的权利。大约在罗马共和国时期,罗马法学家AlfenusVarus等人开始使用所有权(dominium)一词。与此同时,地役权、抵押权等概念也开始产生。不过在罗马法中,一直将所有权及他物权也各种物等同,并统称为物(res)或财产(propritetas),有时也称为财物(bona)。3所有权有三个特征:绝对性、排他性、和永续性。绝对性是指所有人在法律应许的范围内可以任意处分其所有物;排他性是指所有人获得所有物所发生的一切利益,而排除他人在其所有物上作的任何侵犯和干预;永续性是指在所有物灭失或转移之前,所有人对其永远拥有权利。罗马法所有权的内容比较广泛,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罗马法在关于所有权的概念中承认了占有权是所有权的一项权能,根据马克思的观点,罗马人正是在创造占有的基础上,创造了私有财产的权利。罗马法学家曾将使用权表述为“为了任何不违法的目的使用物的权利”。4罗马法视处分权为所有权的核心,将处分权定义为所有人对财产进行处分和转让的权利,认为对财产的消费和转让都会导致所有权的绝对或相对消灭。至于收益权,则是指从所有物中获得某种利益的权利。 我国物权法将所有权定义为“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动产或不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这与后世罗马法注释法学家们对所有权所作的定义是大致相同的。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些权能基本上都能在罗马法中找到。所有权的取得主要包括原始取得如先占、 1王明锁史小艳物权概念辨析[J]法学论坛2006年第1期 2《奥地利民法典》第307条规定:“物权是属于个人的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 3周同罗马法原论(上册)[M]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76页 4外国民法资料选编[M]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228页

罗马法对英国法的影响

罗马法对英国法的影响 罗马法在历史上的作用,不仅在于他曾服务于罗马奴隶制社会,而且还在于它积极地促进过新兴资本主义经济的形成和巩固,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拿破仑法典’就是在罗马法的基础上制定的。 有人说过,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是以宗教(指基督教),第三次是以法律。迄今为止,罗马法在世界法制史上仍占有重要地位。罗马法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典范,它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它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也是世界法律史上最有影响的法律体系之一,它曾在欧洲大陆产生过空前的影响,同时也为后来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形成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发达的罗马法历尽数百年的历史洗礼与考验,直至今日依然焕发着夺目的光彩。而英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可以说是发端于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习惯法,到13世纪逐渐建立了以普通法为核心的法律传统,虽然它受到罗马法的影响较小,但不能说没有。从多个角度探析在英国法制的发展历史进程中罗马法对英国法的影响,以再现罗马法对人类法律史的贡献 罗马法是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即公元前6世纪罗马奴隶制国家建立至东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制度,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它可谓是“商品生产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罗马法是罗马人对人类文明的最卓越贡献,作为重要的人类文化遗产,它无疑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典范。有人这样说,凡是调整私有制经济生活所需要的原则和规则都可以在罗马法中寻找到它的踪影。如今,罗马帝国虽已成历史,但作为人类重要文化遗产之一的罗马法在资本主义的世界里却依然生机勃勃,甚至在中世纪的欧洲大陆上还掀起了一股强劲的罗马法复兴的狂潮,再现了其昔日的辉煌。在这次复兴的洗礼中,欧洲大陆上的许多国家都得到了罗马法的滋润,而对于远离大陆的英国,有学者认为其是这次复兴运动中的一方“净土”,是与罗马法完全绝缘的一支法律。但事实上,在英国法独特发展的道路上始终伴随有罗马法的影响,尤其体现在“私法”的某些部分,无论在最具有英国本土特色的衡平法还是普通法中都可以追寻到英国法的足迹。尽管这种影响是含蓄的,但我们也绝不能因此将其完全忽略。一、罗马法对英国法影响之表现(一)以衡平法为例诺曼征服后,英国建立了庞大的王权和完善的皇家司法机构,结束了大不列颠长期割据缺乏统一的法律制度的局面,同时承认了大批的各部落习惯法继续有效,并在12世纪前后形成了由普通法院创制并发展起来的、通行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普通法”。但由于普通法自身存在许多缺陷:(1)由于普通法的保护范围是由令状确定的,所以导致其保护范围十分有限;(2)普通法的内容深受封建因素的影响而十分陈旧、僵化,不符合当时经济发展的需要;(3)普通法的救济方法以损害赔偿为主,而且只能对现实的损害进行赔偿,这样的救济方法是很有限的。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法律作出了适时的调

罗马法中的人格权问题

罗马法中的人格权问题 【摘要】罗马法从《十二表法》到《国法大全》,经过千余年的发展,对后世各国民法曾经无例外的产生并将继续产生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罗马法的意义极其深远。恩格斯曾经评价其说道,“罗马法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的社会的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性的法律表现,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作任何实质性的修改”[1]。在罗马法上,要作为完全的权力义务主体,需要具有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当时,还不曾用现代的“权利能力”一词来概括之,而用人格权来总称这三个权。 【关键词】罗马法;人格权;权利能力 在罗马法上,人作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主体,是有其发展的过程的。比如,在概念上,就有三个关于人的概念,即霍谟、卡布特和泊尔梭那。本文将就罗马法的人格权问题展开详细的分析,讨论罗马法的人格权问题,并以古喻今,古今对比。 一、罗马法中“人”、“人格权”的概念 在古罗马法中,人是分三六九等的,这与现代民法制度之人人平等地位的原则并不相符。古罗马法中,不同等级的人拥有不同的公权和私权,而它的评判依据就是法律人格。罗马法关于人的概念有这样三种,霍谟是指生物意义上的人,但不一定就是权利义务的主体,因为还有奴隶这一类特殊人群的存在。卡布特是被转借指权利义务主体,表示法律上的人格。泊尔梭那是表示某种身份,也是用来指权利义务主体的各种身份。值得注意的是,罗马法上的权利义务主体与自然人的概念在外延上是不同的,一方面它不包括奴隶,另一方面,它又不仅包括自由人。在罗马法上,要成为一个完全的权利义务主体,需要具有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在当时,我们就用人格权来总称这三个权。人格权表示一种身份和能力,其内容包括自由(的身份)、市民(的身份)和家长(的身份),这三种身份是构成人格的要素[2]。 自由权是作为自由人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因此,享有自由权的是自由人,不享有自由权的就是奴隶。“根据市民法规则,奴隶什么也不是”。市民权则类似于今天的公民权或国籍,是专属罗马市民享有的权利,其内容包括公权和私权。公权,是指市民法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私权则包括婚姻权、财产权、遗嘱能力和诉讼权。家族权指的是,家族团体中的成员在家族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和所享有的权利,有的人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有的则不享有。罗马法根据人们在家庭中的地位不同,把人分为自权人和他权人。 二、人格权的变更 罗马法不得不提的一项特有制度便是人格变更。罗马法规定,一个人若丧失一部分或者全部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这三种权利,或者丧失某一种而取得另

论罗马法的所有权理论及其复兴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ed3403624.html, 论罗马法的所有权理论及其复兴 作者:兰玲 来源:《经济师》2011年第03期 摘要:罗马法所有权是罗马法中的重要部分,它的兴衰演变也反映了时代和思想的变化过程。因此,研究其规律对我国的社会现实也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罗马法所有权集体主义 中图分类号:D90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3-045-02 一、罗马法中所有权的规定 通常认为罗马法是在长达上千年的时间里逐步形成的,它一直被尊称为万法之源,这绝不是偶然的,这与罗马法经过深厚的历史积淀所形成的完善的立法体系,严密的法律构架以及合理的逻辑都是密切相关的。而且其中关于所有权的规定被认为是“框定了后世所有权制度的基本框架”。这样完善的似乎具有前瞻性的制度的形成是有着相应的社会发展基础的。罗马社会是简单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私有制社会,这样的社会中包含了商品经济发展所能够涉及到的大多数的法权关系,这就为罗马法中所有权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充分的条件。 (一)罗马法所有权的内容 这里的所有权的内容指的是从现代民法的意义上所有权的权能。这一点可以认为小有争议。其分歧主要在于对占有权的定位不同。 我国有的学者认为,罗马法所有权中包含了现代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另外还有观点认为,罗马法中以占有权作为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的前提条件和基础。如果缺乏对物的实际、事实上的控制,将无法创设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这是由于所有权必须以占有作为权利产生的条件。这两种观点尽管不尽相同,但是存在着较为接近的地方,他们都认为占有权在罗马法所有权能中是事实上存在的。

外国法制史平时作业14参考答案

外国法制史平时作业1-4参考答案 外国法制史平时作业1 一、单项选择题(在备选的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其序号填在括号内,每小题2分,共20分) 1、古希腊法律进入成文法阶段的标志是( B )的颁布。 A.《迈锡尼法》 B.《德拉古法》 C.《梭伦立法》 D.克里特文明 2、( A )是印度法制历史上最古老的第一部正规的法律典籍。 A.《摩奴法典》 B.《三藏经》 C.“吠陀” D.婆罗门教法 3、《汉穆拉比法典》规定的同态复仇原则和血亲复仇原则主要适用于( B )。 A.侵犯家庭罪 B.侵犯人身罪 C.侵犯财产罪 D.危害法院罪 4、( D )是奴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 A.楔形文字法 B.古埃及法 C.古希腊法 D.罗马法 5、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典是( B )。 A.《汉穆拉比法典》 B.《乌尔纳姆法典》 C.《苏美尔法典》 D.《古兰经》 6、罗马法在《引证法》中规定:当五大法学家未能取得一致性意见时,一律以( A )的著述为准。 A.伯比尼安 B.盖尤斯 C .乌尔比安 D.莫迪斯蒂努斯 7、根据古罗马法的规定,人格权不包括( C )。 A.自由权 B.市民权 C.财产权 D.家族权 8、在古印度种姓制中,被列为第一等级的是( A )。 A.婆罗门 B.刹帝利 C.吠舍 D.首陀罗 9、在罗马法中,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称为( D )。 A.公法 B.私法 C.万民法 D.市民法 10、在古印度种姓制中,被列为第二等级的是( B )。 A.婆罗门 B.刹帝利 C.吠舍 D.首陀罗 二、判断题(每小题2分,共14分) 1、古希腊法是奴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 2、种姓制度中规定的再生人主要是指吠舍。(×) 3、楔形文字法在结构上比较完整,一般均采用序言、正文、结语。(√) 4、公元16世纪时被称为《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的包括《优士丁尼法典》、《优士丁尼法学总论》、《优士丁尼学说汇编》、《优士丁尼新律》。(×) 5、在罗马法的发展过程中,诉讼程序先后呈现出不同的形态,包括法定诉讼、程式诉讼、特别诉讼。(√) 6、“贝壳放逐法”是克里斯提尼执政时期创设的。(√) 7、古印度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王诏令、教法典籍和佛经。(×)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 1、种姓制度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根据婆罗门教法的规定,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是截然不同的。最高种姓为婆罗门,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第二种姓为刹帝利,即武士种姓,掌握军政大权;第三种姓为吠舍,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属平民种姓;第四种姓是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多数为奴隶。婆罗门教法所推崇和维护的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社会基本制度。 2、《优士丁尼法学总论》: 东罗马帝国时期,皇帝优士丁尼成立了法典编篡委员会,其中的《优士丁尼法学总论》以盖尤斯同名著作为蓝本,参照其他法学家的著作改编而成,它是阐述罗马法原来的法律简明教本,是官方指定的教科书,具有法律效力,它和其他三部汇编法律统称为《国法大全》。 3、《乌尔纳姆法典》 约在公元前22世纪至公元前21世纪,两河流域的乌尔第三王朝的国王乌尔纳姆创制了《乌尔纳姆法典》,除序言外,共29个条文,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它的出现为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发展开创了法典化的新时代。 4、贝壳放逐法 公元前509年,雅典执政官克里斯提尼改革后不久,实行了“贝壳放逐法”,先由民众大会通过投票方式,指定应被放逐的危害国家的分子,然后进行表决。表决是公民在贝壳或陶片上写下自己认为应被放逐的人名,票数超过6000者,被放逐国外10年。这是雅典直接由公民维护民主制度的措施。 5、《汉穆拉比法典》 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为了缓和自由民内部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奴隶主阶级的统治等,制定了《汉穆拉比法典》,法典刻在黑色石柱上,法典由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共282条。它是楔形

司考法制史考点解析:罗马法的影响

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 罗马法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影响是很大的,尤其是对欧洲大陆的法律制度影响更为直接。正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亦称为罗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 (一)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罗马私法体系。 《法国民法典》罗马法的有关私法体系,被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成功地借鉴与发展。 和《德国民法典》就是对罗马法的继承和发展。如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就继承了《法学阶梯》的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体例;而1900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则是以《学说汇纂》为蓝本的,形成了总则、债法、物法、亲属法、继承法。法、德两国的民法体系,又为瑞士、意大利、丹麦、日本等众多国家直接或间接的加以仿效。 2.罗马法中许多原则和制度,也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如公民在私法范围内权利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遗嘱自由原则、“不告不理”、一审终审原则等,权利主体中的法人制度、物权制度、契约制度、陪审制度、律师制度等。 3.罗马法的立法技术已具有相当的水平。 它所确定的概念、术语,措词确切,结构严谨,立论清晰,言简意赅,学理精深。 (二)罗马法对后世立法产生巨大影响原因 第一,罗马法是建立在简单商品生产基础之上的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它对简单商品生产的一切重要关系如买卖、借贷等契约以及其财产关系都有非常详细和明确的规定,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成为后世立法的基础。 第二,罗马法的内容和立法技术远比其他奴隶制和封建制法更为详尽,它所确定的概念和原则具有措词确切、严格、简明和结论清晰的特点,尤其是它所提出的自由民在“私法”范围内形式上平等、契约以当事人之合意为生效的主要条件和财产无限制私有等重要原则,都是适合于资产阶级采用的现成的准则。 第三,罗马法中体现的理性原则、衡平观念等,也非常适合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需要,成为资产阶级革命、摧毁专制黑暗的封建法制、克服诸侯割据和政治分裂局面以及建立统一的资产阶级法制的重要武器。 第四,罗马统治阶级运用武力扩大其版图,强行适用罗马法律,以及被征服地居民折服罗马法的完备发达而自愿采用,是罗马法对后世,尤其是西方资产阶级立法发生巨大影响的又一个原因。

“罗马法”考点梳理

“罗马法”考点梳理 近三年高考选择题考点总结 1、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4次) 2、《十二铜表法》的内容、意义和影响。(3次) 3、公民法、万民法和《民法大全》的对比。(3次) 4、罗马从共和走向帝制的体制转变和影响。(2次) 5、具体制度、具体体现对罗马法的阐释。(4次) 重点: 1、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 2、习惯法——成文法——公民法——万民法——民法大全 一、从习惯法到成文法 在座的各位也别闲着,想象自己是法官,我们判几道案例。 【案例分析】罗莫洛是一个仁慈、善良的贵族,也是罗马一支军队的首领。他生前立下遗嘱,希望把他的一半财产捐给那些跟随他作战受伤或战死士兵的家人。但罗莫洛死后,他的家人却不履行罗莫洛的遗嘱,受伤或战死士兵的家人因此将其告上了法庭,法官会怎么判决呢?《习惯法》:维护罗莫洛家人的利益。 习惯法,顾名思义指的是按照习惯或者案例来判定的法律,在罗马共和国早期,法官一般是由贵族来担任,法律的解释权掌握在贵族阶级的手中,为其肆意解释法律提供了便利,贵族肯定会维护自身的权利,所以法官一定会把财产判给罗莫洛的家人。 当然习惯法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贵族常常随心所欲解释法律,保护自己,损害平民利益。公元前5世纪中期,在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中,罗马制定了《十二铜表法》,标志着罗马成文法的诞生。 《十二铜表法》:罗莫洛一半的财产将捐给那些跟随他作战受伤或战死士兵的家人。 所以如果故事发生在公元前5世纪到公元前3世纪之间,法官就会将财产的一半判给那些士兵的家人。十二铜表法的内容非常广泛,条文非常清晰,因此,审判、量刑皆有法可依,从而使平民的利益得到了保护。 二、罗马法的发展与完善 【案例分析】古罗马大将凯撒出兵埃及,与美丽的埃及女王克里奥帕特拉一见钟情,两人还有了一个私生子,取名托勒密·凯撒。当凯撒归国执政之后,克里奥帕特拉携儿子赴罗马与凯撒相会,并向罗马法庭为自己和儿子申请罗马籍。法官会判决克里奥帕特拉和她的儿子享有罗马籍吗?为什么? 大家一定都看过《埃及艳后》这个电影吧,肯定知道里边的女主是克里奥帕特拉,她是一位貌美、风流的女性。凯撒出兵埃及的时候,被她的美貌所吸引,两人一见钟情,生下了一个私生子,名叫托勒密·凯撒。这故事到这时候还没有完,她还和后三头同盟之一的安东尼生了两个孩子,当然这是后事。当凯撒归国后,她带着她的儿子托勒密·凯撒到罗马和凯撒相会,并向法庭提出加入罗马籍的申请。在座的各位法官你们是否同意他们加入罗马籍。 我听到很多人说同意,因为当时凯撒在当时是罗马的一把手,老相好和私生子来投奔,怎么能不让加入呢。但是正确答案是不能,为什么呢?当时的罗马实行的是公民法,公民法是来调整罗马公民之间的关系,适用范围主要限于罗马公民。而他们生活居住在埃及,所以他们不是罗马公民,不能申请加入罗马国籍。 《公民法》:不会。罗马公民法只适用于罗马公民。 当然公民法也是有弊端的,随着罗马的扩张,它已成为了一个横跨欧亚非三洲的庞大帝国,

分析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罗马政治与法律制度与近代西方文明的关系评述 古代罗马政治制度分为3个大的阶段:王政时代、共和时代、帝国时代首先是它的混合政体对西方的宪政理念发挥着作用,特别是它的制衡理论,在今天的美国宪法中得到了体现。其次,古罗马的政治制度第一次以“共和制”概念代替“城邦”概念,这是国家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事件。而这种从罗马共和制抽象出来的政治共同体的概念包含着作为西方民主制基础的契约主义和公民权利的胚芽,成为西方政治发展史上资产阶级从事国家建设的重要思想渊源。最后,我们不得不提到罗马法。 摘要:古罗马曾以武力统辖天下,但最后也免不了灭亡。但其创建的罗马法生机勃勃,即使在国家灭亡后也未能淹没其耀眼的光芒。也许古罗马在文学创作上不如希腊,但其在法律上的造诣希腊人也难望其项背。罗马人制定出了古代世界中最为系统最为完备的法律体系,成为罗马文化中最为辉煌最为天才性创造的一部分,而且在整个古典文化中也别具一格。 关键字:对罗马本国的影响对后世文明尤其是近代文明的影响 正文罗马法是指从罗马国家建立到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一期间的所有法律,同时也包括东罗马帝国时期的部分法律。 二、对后世文明尤其是近代文明的影响 罗马法是古代世界各国法律中内容最丰富,体系最完善,而且对后来世界影响最广泛的法律,是罗马人留给人类文明的一份最宝贵的财产。罗马人不仅以武力征服了外邦,而且还以法律征服了世界,正如德国法学家曾说过,“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是以宗教,第三次则是以法律。而第三次征服也许是其中最为平和,最为持久的一次征服。”罗马法的影响已经远远超出孕育它生长的社会,它不只是罗马人的法律,而且是全人类的法律,不只是罗马人的文化遗产,而更是全人类的文化的遗产。罗马法的基本精神,罗马法的绝大部分内容却逾越千古而犹存,对后世文明尤其是近代文明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第一,罗马法为市民阶级或资产阶级战胜教会和世俗的封建势力提供了理论依据。如罗马以前就实行习惯法,法律并没以文字的形式确定下来,立法掌握在僧侣手中,法律的解释权也在他们手中,他们可以任意解释法律以符合贵族的利益,严重的侵害了市民的利益,而随着《十二铜表法》等法律的确立法律以文字的形式确定下来,这样就为市民维护自己的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冲破贵族、教会对法律的垄断和束缚。而罗马法也对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尤其是其中的自然法思想发挥着重大的作用,自然法思想中认为人人都是平等的,人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罗马的自然法中强调人人平等,人人都有其自然的权力。因此人为的实在法也应当给人以平等权。所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应有一份应得的权利,这并不是国家法律所赋予人民的乃是人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国家不可压迫人民更不可剥夺人民应享受的权利。统治者如果侵犯了人民的权利,人民就可以用革命的方式推翻这个政权。这种源于自然法的“权利”和“平等”观念,对于英法等国的革命思想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第二,罗马法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为资产阶级法律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楷模,是近代欧洲大陆国家乃至世界立法所遵循的范本。有人说过:“我们不能忽视民法法系和罗马法的渊源,可以说民法法系起源于古罗马法”罗马法是世界共同的法律,也是世界性的模范法,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按照罗马私法的模式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从而构成了所谓的“罗马法系”或“大陆法系”,即使那些主观上不愿仿效罗马法模式的国家出于对商品经济关系调整的需要,也不得不采用罗马法中调整商品经济的经典性的规定。其他大陆法系的国家相继制定的民法典大都是仿效法、德民法典同样受罗马法的影响。如鸦片战争后清政府企图整顿律例,变法图存曾学习西方编纂法典的做法为要策,引进日本法治理论。民国建立后,国民政府也曾以日本明治维新以来的法律为蓝本制定民事立法,所以旧中国 法系同样也打上了罗马法的烙印。可以说世界各国在不同程度上无不受到罗马法的影响。

罗马私法与罗马法中的人格法

罗马私法与罗马法中的人格法 ——读《罗马私法要论—文本与分析》罗马法前辈的著作都以“罗马法”之名,却只有罗马私法之实。本书作者徐国栋老师力图在本书中做到名实相副。本书不以某个西方学者的同类著作为蓝本写作,而直接根据西文的罗马法原始文献写作。不对罗马法做滚地毯式的论述,而是追求名实相副,只研究罗马私法。本书标志着中国的罗马法研究由体系书时代跨入了专题研究时代。本书采用原始文献分析的方法,首先概述罗马私法的历史背景,然后阐述人身、亲属法、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继承法,力图说明罗马私法和现代民法的区别与联系,从而帮助读者了解现代民法的相应制度只由来以及存在的法理基础。 一、什么是罗马私法 (一)罗马法教材制作与公私法划分 1、意大利大学中的罗马法诸教程。在意大利,罗马法教材分为罗马法初阶、罗马法史、罗马法、罗马法原始文献解释4门课,与罗马法初阶的教材平行还有罗马私法的教材。前者主要谈论罗马法,包括罗马公法的内容,而罗马私法的教材就会刻意避开公法的内容,是出于对名副其实的追求。 2、古今学者对公私法划分的认识。乌尔比安最早以法律保护利益的不同,将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现代人划分公私法基本与罗马人相同,但罗马人的私法包括现代私法不具有的民事诉讼法和私罪法,所以罗马人的私法比现代人的私法范围要宽。 3、中国的罗马法教程主要教授的是罗马私法的内容,造成名实不副,所以作者认为有必要把所谓的罗马法教程更名为罗马私法。作者认为研究罗马公法与罗马私法的界限关系部门法运动能否进行到底的宏大问题。 4、人格法是否属于罗马私法?作者通过对盖尤斯和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以及几本意大利和西班牙的罗马私法教材内容的研究,发现在古罗马时期,学者已经注意将具有公法性质的人格法排除出私法教材的内容,并且这种做法也一直延续到当代的罗马私法教材中。所以作者认为人格法是属于公法的内容。 (二)民法典编纂与公私法划分 这部分内容主要通过对各国民法典的研究,来考察人格法的性质,因为民法

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罗马法是古罗马奴隶制法律的总称,启发源于古罗马城邦,它由狭隘的城邦习惯、法平民法发展而成万民法,最后形成一个具有世界性影响的法律体系制度。在欧洲的大陆法系国家以及南美洲的许多国家都因为法国民法典而与罗马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也是国际私法的起源。在此之后的1500年间,罗马法曾在中世纪和文艺复兴时期两度掀起热潮,又直接成为近代资产阶级法学的渊源和近现代法律的先驱,其中所体现的人人平等,公平至上的法律理念具有超越时间和空间的永恒价值。 它对欧洲后世各国的私法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为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形成发展提供了理论原理和科学概念,对前资本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政治和民事立法起了典范作用。如它的《民法大全》是世界上第一部最为完备的奴隶制法典,罗马法对后世的深远持续的影响是任何古代法都无可比拟的。罗马法成为资产阶级法律和法学的重要渊源以及近现代法律的先驱。正如恩格斯指出的:“罗马法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的社会生产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的法律表现,以至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作任何实质性的修改”。世界各国的立法都不同程度的受到过罗马的影响。 罗马法无论是对本国还是对于世界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一.对罗马本国的影响。 第一,提高了平民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平民的权利,使平民在政治、经济和法律上取得了与贵族同等的地位,实现了公民内部形式上的法律平等。《十二铜表法》打破了贵族垄断立法及任意解释习惯法的行为,将法律以文字的形式记录下来,限制了贵族的专横,打破了他们对法律知识的垄断,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平民的利益。 第二,有利于暂时缓解国内各阶级的矛盾,有利于维护国内稳定。在王政时代和共和初年罗马人主要靠习惯法来调整社会关系,解释习惯法的权力在贵族手中他们借助这一权力来欺压平民,引起平民的不满与抗争,平民与贵族的矛盾越来越严重,并发起了暴动,但《十二铜表法》以文字的形式将法律确定下来,是平民有了维护自身权力的依据,缓解了当时的矛盾,维护了当时的稳定。 第三,为罗马帝国中央集权政治制度和对外扩张主义政策提供了理论依据。如当时的“五大法学家”在对罗马法的分类上有不同的意见,但他们一致认为人民是政治和法律的来源,并把其权力委托或让渡给了皇帝,从而为皇帝加强中央集权提供了理论依据。 第四,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在公元前3世纪中叶至公元前1世纪这一时期罗马奴隶制经济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商品经济得到迅速发展,土地不断集中,小农日益走向破产,随着罗马实力的与日俱增以及交通和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罗马的商品货币经济已经突破了古代社会所能容纳的限度,其内容之丰富,形式之多样远非以前的法律所能概括的。 第五,有利于在被征服地区的统治和维护在被征服地区的秩序。随着罗马领土的扩大,没有罗马公民权的异邦人口得大量增加,而外邦与罗马,外邦与外邦的行为准则以及思想观念不一样。 二.对后世文明尤其是近代文明的影响 万民法对近代国际法影响也比较深远,国际法最早渊源于此。罗马的万民法本属于私法,实际上还是国内法,但与国际法所调整和设计的领域有颇多共同之处。这种法律关系是在进行对外贸易以及本国(族)人与外国(族)人交往过程中产生的,这就不可能不涉及到国际(族际)的交往问题。 罗马法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影响是很大的,尤其是对欧洲大陆的法律制度影响更为直接。正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亦称为罗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 由此可见罗马法的影响世界的原则和制度是何等的深入。当今世界除欧洲大陆外,还包

王利明-试论人格权的新发展(上)

试论人格权的新发展(上) 王利明 【摘要】人格权的法律概念始于近代,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都接受了这一概念。适应现代社会、经济、文化、科技等发展的需要,人格权制度也呈现出了一些新的发展趋势。这主要表现为人格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日渐凸显、具体人格权类型逐步增多、隐私权的内涵与外延迅速拓展、网络环境下人格权保护问题日益重要、一般人格权得以确立、精神损害赔偿日益发展、惩罚性赔偿应运而生、人格权商品化趋势增强、人格权日益受到国际条约保护等方面。人格权的新发展对我国民事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民法典中人格权制度的完善应从以下方面来进行:应将人格权制度独立设编,规定一般人格权、隐私权、信用权诸制度,进一步完善生命健康权、确立解决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冲突的规则,进一步完善网络环境下人格权的保护与人格权商品化制度。 【关键词】人格权;人格权类型;人格权商品化;民事立法 【全文】 人格权制度是民法中的一个新领域,代表着民法的发展方向,加强和完善人格权制度乃是现代民法的重要发展趋势。在我国民法典制订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就需要将人格权的制度设计放到重要位置。笔者拟结合各国人格权保护的立法与实践,对现代民法中人格权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民法典制订的借鉴,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人格权概念的产生 人格(personality)来源于拉丁语persona(人格)。persona原指戏剧中的假面具,以后引申为一个人在生命舞台上所扮演的各种行为,或者指面具之后的真实自我。[1]该词最初在古希腊的戏剧中使用,后来为古罗马的演员所采用。传说中一个有名的罗马演员为遮掩他不幸的斜眼,使用了假面具,并称之为persona。在古罗马法学家的表述中,persona有多种含义,诸如“声望和尊严”、“自由民”、“享有法律地位的任何人”等。[2]在罗马法中“,人格”一词经常用“caput”一词。这个词原意为头颅,被古罗马法学家和裁判官用来指人格,其寓意为:人格对于人来说,犹如头颅对于人一样重要。[3]在罗马法中,凡享有权利能力的人,就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在中古英语中,persona演化为personalite,直到现代英语中才出现了personality(人格)的概念。在古汉语中,人格一词出现得较晚。据章炳麟《诸子略说》记载:“孔子平居教人,多修己治人之言,不求超出人格。”[4]这里的“人格”是指“以人事为范围也”。 [5]但中国传统语境中并没有现代法学意义上的人格概念,人格作为 personality的意译,是我国近代法学家在宣扬大陆法系法学理论的过程中,从日文中引入的。[6] 人格权(personality right、droits delapersonalite、Pers ênlichkeitsr echt)的法律概念始于近代。至于具体是由哪位学者率先提出该概念,学者间则存在不同的看法。据法国学者多内鲁斯(Hugo Donellus)等人的看法,16世纪的法学家海尔曼(Manfred Herrmann)应为现代人格权理论的奠基人,他曾在有关著

罗马法的物权制度

浅析罗马法的物权制度 韦渊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01级本科生) 内容摘要:罗马法的物权制度源远流长,最早可追溯至约公元前510年的王政时期。发展于《十二表法》之后的共和时期,并经大法官对《十二表法》之补缺,以及法学家们的努力,市民法与万民法之融合,不断发展完善。到了帝政时期,罗马国土继续扩张,社会经济生活空前繁荣,尤其的商业与手工业极为兴盛,客观对于法律需求日益高涨,尤其是随着罗马帝国境内不同民族的人日益增多,因此要求法律的统一,地位的平等呼声日高,所以市民法与万民法逐渐融合,物权制度也因此逐渐成熟。法学家阶层的出现,法学家活动的频繁,更是对罗马物权制度完善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此时期也被称为“法学昌明时期”,到了帝政后期,罗马帝国已分崩离析,物权制度发展也自然受到影响,但此时法典的编纂,却十分的兴盛,尤其是优士丁尼所编的《国法大全》,影响极为深远,直接为中世纪的罗马法复兴,埋下了伏笔。自西罗马帝国灭亡之后,罗马法开始陷入沉寂。直到11世纪末,罗马法又在欧洲大陆复兴,乃至大陆各国开始了对罗马法的继受,尤其以法德两国为代表,罗马法的物权制度,也因此直接影响着两国,并为近代民法的法典化提供了丰富的养料,同时也为后世各国的物权制度发展、完善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关键字:王政时期的物权制度共和时期的物权制度帝政时期的物权制度近代法德对罗马物权之继受 一、古罗马王政时期的习惯法物权制度 所谓的古罗马王政时期是指罗马建城(公元前753)至公元前510年的时间。此时期乃罗马建国早期的奴隶制时代,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大都是些宗教及道德方面的习惯,且这些习惯只适用于罗马市民,非市民一律不适用。因此这些习惯成了最早的市民法。由于此时,罗马刚建国,还未有成文法律,因此法律制度也较为凌散,物权制度自然也十分的不完善,并且显得十分狭隘,刻板。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所有权制度方面 (1)享有所有权的主体具有狭隘性,等级观念明显。贵族平民地位不平等。在王政时期,只有贵族即三部落的后裔,宗贵族大会的成员才享有所有权,平民则仅有事实上的占有,在法律上不享有所有权。 (2)作为所有权的标的物具有狭隘性,其范围十分有限,仅家庭中的贵重财产如妻、子女、奴隶和能驮物拉车的牲畜以及“世袭住宅”等要式移转物才能作为所有权的标的物。 (3)所有权移转方式具有单一性,即只能以“要式买卖”的方式。此种方式乃最古老的所有权移转方式,其程序十分烦琐复杂,不利于所有权的成功移转。 (4)关于所有权的取得时效。由于当时,罗马正处于公有制进入私有制的时代,法律首先保护那些因种植需要的土地、奴隶及牲畜等财产。但由于剩余财产的出现,就出现的贫富差距,为了促进社会发展,做到物尽其用,因此根据当时的习惯,并不保护因财产过多而无法充分利用的人,需要利用财产的人是可以通过对他人之物的占有而取得,此举并不构成对财产所有权的侵犯,因为根据当时的习惯,所有人只要没有抛弃该物,仍可在一定时期内提出异议,收回原物。至于,王政时期取得时效的准确规定,由于当时没有成文法律,因此很难考证,但是此项物权制度确实是存在的。 (二)有关占有的制度。在王政时期,所有权与占有是不加以区分的。 (三)他物权制度。在王政时期,还未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分。地役权是此时唯一的他物权[1]。因为这是为了农业生产的需要而建立的,最早产生的为耕地地役权,相关制度的具体内容已无从考证了。

罗马法的特点和影响试题 2018-2019学年上学期高一历史人教版(必修1) Word版含解析

(2016 年新课标全国卷Ⅰ)德国文学家歌德说,罗马法“如同一只潜入水下的鸭子,虽然一 次次将自己隐藏于波光水影之下,但却从来没有消失,而且总是一次次抖擞精神地重新出 现”。对此的正确理解应是,罗马法 A.是近代欧洲大陆国家法律的基础 B.为欧洲近代社会确立了行为规范 C.所维护的民主制度历史影响深远 D.不断地改变了欧洲历史发展方向 【参考答案】A

【解题必备】一、罗马法的基本特征 1.从地位上看:罗马法是罗马政治制度的核心,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备的法律 体系,是西方政治文明的起源之一。 2.从形式上看:体现出与时俱进、适应时代和形势需要而演变的特点。 3.从内容上看:维护了罗马公民和自由民的社会地位,调整了财产关系,规定奴隶制度和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具有时代性的特征;内容丰富、体系完善,涉及政治、经济、思想 等许多领域。 4.从作用上看:是维系帝国和巩固统治的强有力工具,对后世影响深远。 5.从局限性上看:体现出帝国统治者的意志和要求,对于被统治者而言,不可能真正实现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其实质是维护少数奴隶主利益的工具,属于奴隶制法律体系。 二、罗马法的影响 1.积极影响 (1)对罗马帝国的影响: ①维护罗马帝国的统治。 ②为皇帝和元老院的权力提供了法律依据,稳定了社会秩序。 ③维护了奴隶制度,保护了统治阶级的政治和经济利益,巩固了帝国的社会基础。 ④顺应了经济的发展变化,对公民的平等权利予以理论上的承认及私有财产的保护,进一步 稳固了帝国的政治和经济基础。 (2)对欧美的影响: 是欧洲历史上最早的一套比较系统完备的法典,对近代欧美资本主义法制建设产生了重要的 影响。 (3)对近现代法律的影响: 罗马法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备的法典,对后世影响广泛而深远。 ①为近代资产阶级的民权理论提供了思想渊源,为资产阶级战胜封建教会和世俗的封建势 力、完成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理论武器。 ②罗马法是近代资产阶级法学的渊源和近现代法律的先驱。现代的陪审制度、律师制度和某 些诉讼原则均可以在罗马法中找到源头。 ③罗马法中所蕴涵的人人平等、公正至上的法律观念,具有超越时间、地域与民族的永恒价 值。

罗马法理性精神及其当代意义

(十二表法),也结束于一部法典(优士丁尼民法大全)。民法大全这一编纂罗马法工作的成果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查士丁尼法典》,其内容是汇集罗马帝国仍生效的法律,并加以审订删改,于529年第一次发布,534年又加修正,共12册。第二部分是(查士丁尼学说汇编),共50册,其内容是历代法学家的学说,约半数是乌尔平斯和保罗斯的作品于533年编成。第三部分是《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旧译一般称《法学阶梯》),共4册;内容多半参照盖尤斯在2世纪所编的《法学总论》,供当时学习法律之用的基本教材,与《学说汇编》同时完成。查土丁尼从535年后所颁布的法律作为第四部分称为《查士丁尼新律》。以上四部分,至中世纪时才被合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或简称为《民法大全》。这一法律文献虽然是在西罗马帝国灭亡后编纂的,而且在编纂过程中也根据当时社会情况作了加工,例如当时东罗马也已向封建化发展,因此《民法大全》中对被释放的奴隶和隶农作了相当详尽的规定,但总的来说,它反映出帝国全盛时期的罗马法,也即罗马法“古典时代”的全貌。从这一意义上讲,标志着罗马法发展的顶峰。事实上,后世所讲的罗马法往往就是指《民法大全》,它也是研究罗马法的主要史料。《民法大全》是罗马法精华之大成,也是罗马法法典化的最高峰。欧洲大陆各国之所以能够法典化,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其历史久远的罗马法传统和其哲学的理性主义倾向。⑦(四)罗马法中的理性主义还表现为高度重视法学家的作用 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其形成、发展及影响都是与罗马法学家的活动与贡献密不可分的.公元3世纪中叶是罗马法学家活动的鼎盛时期.罗马法学家的贡献主要表现为:法学家的法学理论是罗马法的渊源之一,极大地丰富了罗马法;法学家的活动与著述,使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学家对法理的精深研究和对概念的缜密表达,对后世法学产生了深远影响。在罗马法发展的历史中,它的最辉煌的阶段恰恰是著名法学家辈出的阶段,也是他们在法律舞台大显身手的阶段。罗马法衰亡的过程也同时就是罗马法学衰亡的过程。在罗马鼎盛时期,法学家就是皇帝立法文件的起草者,从奥古斯都大帝开始,赋予某些著名法学家以“法律解答权”。帝政前期,经济繁荣,法学早已公开研究,学习的人也越来越多。虽然那时还没有正式的学校,但法学家们可以招收学生,传授、研习法学,并著书立说。奥古斯都上台后,为了收买人心,授予一些有名望的法学家以“法律解答权”。使他们的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获得公开解答权的法学家,对群众和下级官吏公开解答对其他同类案件,法官并没有遵循的义务,但由于解答者对法学有较高的造诣,又是出于皇帝的授权,因而具有较高的权威性,故实际上对其它同类案件也多被引用。那些没有公开解答权的法学家,并没有失去原有供人咨询、解答法律问题之权,不过其解答没有法律拘束力。经过若干年后,有公开解答权的法学家解答越来越多他们的意见往往发生矛盾。⑧罗马曾经宣布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和著作具有法律效力。五大法学家对同一问题意见不一致时,以多数意见为准;如不同意见双方人数相等,则以帕比尼安的意见为准,如果帕比尼安未发表意见时,则由法官自由裁量决定。帝国后期罗马法学家的主要活动仅限于举办法学教育和整理编纂法典工作。可以得出结论说,罗马法中的理性主义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和取决于罗马法学家的努力。 三、结语 今天,当我们重新审视罗马法时,也许会发现许多当时已有的观念和制度并不逊色于今天。因此,当我们面对未来时,我们也许应当想一想昨天的情形以及昨天发展到今天的历程,同时思考这一情形及这一历程如何在可能的方向上演变为未来的目标。在我国,研究罗马法,深刻领会其理性精神与思想史上的价值,用以促进我国自己的民法典的制定,是我们这一代法学者的历史任务。另外还要注意罗马法理性精神对当代中国法治的启发意义,以加速我国迅速向真正法治国家的转变。 注释: ①张乃根.论西方法的精神:一个比较法的初步研究.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1期. ②公丕样.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2页. ③刘旺洪.利益衡平:现代市场经济的法的精神.法制现代化研究(第一卷).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版. ④阿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李静冰,姚新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34页. ⑤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2年版.第169 页.

罗马法复习资料

一、单选题 1、《法国民法典》以罗马法中的《法学阶梯》为蓝本 2、《德国民法典》以罗马法中的《学说汇编》(《学说汇纂》)为蓝本 3、所有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 4、日本民法典规定占有是一项权利 5、准契约的几种形式: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6、最早担保物权形式:信托 7、除双方合意,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是:要式契约 8、主债权还存在的情况,对应的担保物权:仍然存在 9、物在相互关系中,分为:主物和从物 10、债的消灭原因:清偿、混同、抵销(不选诉讼时效) 二、多选题 1、万民法的所有权取得方式:交付;先占;添附;加工;孳息;埋藏物发现 2、罗马法中他物权包括哪几种:用益物权(役权、地上权、永租权);担保物权(质权、 抵押权) 3、债的抵销条件为:两个债的存在;债权须确定;须为相互债;债均已到期;(须两个债 的标的物为同种类、同品质的代替物) <老师说的是4个条件,课件是5个要件,包括括号内的> 4、罗马法中债发生的原因:私犯;准私犯(公犯);契约;准契约 <老师说的是公犯,课件是“准私犯”> 5、罗马法中债的保全方式:违约金契约;定金;副债权契约;连带债;保证 6、私犯的构成要件:须发生损害;行为须违法;行为和损害须有因果关系;行为人须有责 任能力;行为人须有过错 7、罗马法人的分类:财团法人;社团法人 8、市民法中所有权取得方式:要式买卖;拟诉弃权;时效取得;分割裁判;公卖;法定取 得 9、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况:债权的消灭;混同;担保物全部消灭;担保权的抛弃;债权人行 使出卖权;担保物权的设定附有终期或解除条件的,于期限届满或条件成就时消灭10、债权人对担保物有哪些权利:追及权;出卖权;优先受偿权;对世权 三、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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