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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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反虐待动物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反虐待动物的主要制度

第四章各类动物的反虐待措施

第一节反虐待野生动物的措施

第二节反虐待经济动物的措施

第三节反虐待宠物动物的措施

第四节反虐待实验动物的措施

第五节反虐待其他动物的措施

第五章动物医疗的反虐待措施

第六章动物运输的反虐待措施

第七章动物屠宰的反虐待措施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反对虐待和遗弃动物的行为,保障公众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动物的保护、管理、开发、利用、饲养、繁殖、实验、教学、经营、运输、医疗、屠宰等活动的单位、个人和组织,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动物的范围和分类)

本法所称的动物,包括各种哺乳动物、鸟类、爬行动物、两栖动物、鱼类等,但不包括软体动物、昆虫、腔肠动物、微生物。

本法所规范的动物,按照野生动物、经济动物、宠物动物、实验动物和其他动物的分类进行管理。

本法所指的野生动物,是指生存于自然状态下非人工驯养的各种动物。野生动物及其后代被人工驯养时,也享有野生动物的法律地位。

本法所指的经济动物,是指以提供力作或者以食物、毛发、皮、毛皮、医药原料生产为目的饲养或者拥有的动物,包括:

(一)肉牛、家猪、山羊、绵羊、马、驴、兔等肉用动物和奶牛等提供食品的动物;

(二)耕牛、骡子、马、驴等工作动物;

(三)山羊、绵羊、貉、狐狸、貂、兔等皮毛动物;

(四)鸡、鸭、鹅、鹌鹑等禽类动物;

(五)淡水鱼、海鱼、水生哺乳类动物等水生动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范的除外;

(六)甲鱼、陆龟、蛇、鳄鱼等爬行类动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范的除外;

(七)牛蛙等两栖类动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范的除外。

本法所指的宠物动物也称伴侣动物,是指出于个人娱乐或者陪伴目的而在某类场所特别是家庭被人们拥有或者意图被拥有的任何驯化动物,包括猫、犬、鸟、马、鹦鹉等。一旦某一被不被法律所禁止作为宠物饲养的动物个体被作为宠物动物饲养时,该动物将终生被视为宠物动物。

本法所指的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养、繁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及寄生虫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应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和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本法所指的其他动物,包括:

(一)用于展示、娱乐目的的动物园动物,如处于普通动物园、野生动物园、水族馆、海洋馆、动物展区等场所的野生动物和其他动物;

(二)马戏表演动物和其他用于表演或者娱乐的动物;

(三)用于体育目的的动物,如竞技比赛用的动物以及其他动物表演赛事活动的动物;

(四)用于电影、电视、广告和其他影视拍摄的动物;

(五)为保护公共安全提供特殊工作的动物,包括警犬、缉私犬、用于营救目的的工作动物等;

(六)其他为人提供特殊服务的工作动物,耕牛、骡子、马、驴等力作畜和导盲犬除外。

第四条(基本定义)

本法所称的虐待,是指故意以残酷的手段、方式给动物以不必要的痛苦或者伤害,或者以残酷的手段、方式杀害动物。

本法所称的遗弃,是指故意丢弃不应当或者不适合弃置于自然的动物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遗弃动物按照虐待动物论处。

当动物本身或者动物开发、利用、饲养、繁殖、实验、教学、经营、运输、屠宰等活动可能造成严重或者不可逆转的卫生疾病和生态威胁时,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人道扑杀行动,不得视为虐待动物的行为。

为使动物免遭不必要痛苦,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动物采取的人道宰杀、人道处死或者人道扑杀行为,不得视为虐待动物的行为。

第五条(国家反虐待动物的基本政策)

对待动物的行为,应当人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国家禁止虐待和遗弃动物。

对动物可能造成痛苦或者伤害时,除法律法规豁免的情形外,禁止从动物活体上摘取器官及其衍生物。

国家鼓励从事动物的保护、管理、开发、利用、饲养、繁殖、实验、教学、经营、运输、医疗、屠宰等活动的单位、个人和组织,给动物提供利于其正常生长、繁殖、医疗、救助等方面的条件和措施,促进对动物的人道对待,提高动物的福利。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反虐待动物的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反虐待动物的情况负责。国家将反虐待动物的情况作为对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制定动物开发、利用、防疫、管理等方面的规划和政策时,应当考虑反虐待动物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遗弃、虐待动物。

第七条(反虐待动物的宣传教育与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反虐待动物的宣传教育,普及动物保护常识,培育和提高社会反虐待动物的道德水平和法治意识。

国家鼓励开展反虐待动物的科学研究和公益活动,对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和组织,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第二章反虐待动物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单位、个人和组织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任何单位、个人和组织都有防止动物受到虐待的义务,有权获得政府有关动物保护的信息,有权检举和揭发遗弃、虐待动物的行为。

动物监督管理机构、动物保护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遗弃、虐待动物或者放任动物受到虐待的,任何单位、个人和组织均有权予以检举、控告和披露。

国家鼓励单位、个人和组织依法从事反对遗弃、虐待动物的宣传、教育活动,依法救助或者收容遭受遗弃、虐待的动物,依法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的反对虐待动物工作。

因其他单位、个人和组织遗弃、虐待动物的行为致使公众的身心健康受到伤害的,任何单位、个人和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停止侵害的民事诉讼。

负有动物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致使公众的身心健康因遗弃、虐待动物的行为受到伤害的,任何单位、个人和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

第九条(中央层次的监督管理职责)

国家对动物的保护、管理、开发、利用、饲养、繁殖、实验、教学、经营、运输、医疗、屠宰等活动中遗弃、虐待动物的行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和分工配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范围内遗弃、虐待动物的行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畜牧兽医、林业、渔业、科技、工商、商务、文化、体育、卫生、交通运输、教育、环境保护等部门,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规范动物的管理,防止动物受到遗弃、虐待。

军队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军队动物的反遗弃、虐待工作。

第十条(地方层次的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应当设立统一的反虐待与遗弃动物的举报信箱、举报电话和举报电子邮箱,并保障举报系统的畅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查处遗弃、虐待动物的行为,同级畜牧业、林业、渔业、科技、海关、工商、商业、交通运输、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自己的职责,救助受虐待或者遗弃的动物,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处理遗弃、虐待动物的行为。

第十一条(对虐待动物行为的行政监督)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动物开发、研究、实验、运输、屠宰、交易、卫生防疫、进出口等行为,依法实施全过程和全方位的反遗弃、虐待监督管理。发现有遗弃、虐待动物的行为的,应当提请公安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刑事立案侦查。公安部门也可以直接调查、处罚或者进行刑事立案侦查。

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现场检查权和调查权的,有权扣押或者查封相应的文件、资料、设施、设备、场所。现场检查和调查时,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二条(对虐待动物行为的司法监督)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遗弃、虐待动物或者因渎职导致动物受到遗弃、虐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有权代表国家和社会,对造成国家和社会损失的动物遗弃、虐待行为提起要求赔偿损失的民事公益诉讼,有权支持受到损害的单位、个人和组织提起民事诉讼。

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据公安部门的侦查结果,对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或者造成国家和社会财产严重损失的动物遗弃、虐待行为,提起刑事诉讼。

第十三条(对虐待动物行为的人大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汇报动物开发、利用、防疫、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时,应当包括防止遗弃、虐待动物方面的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对本辖区反遗弃、虐待动物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章反虐待动物的一般措施

第十四条(动物的身份识别和管理制度)

国家建立对犬、猫、牛、猪等哺乳动物的身份识别和管理制度。具体规定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商务部门负责制定。

县以上地方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流浪犬、猫的收容工作,并依照身份识别信息,负责查处遗弃、虐待动物的单位、个人和组织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动物的饲养条件和档案制度)

动物的饲养、利用、照管者应当保证动物享有适当的生活空间,保证环境的清洁性,保证温度的适宜性,为动物提供其他必需的条件。具体要求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规模化的动物饲养、养殖和收容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养殖档案记录和管理制度。该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养殖动物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物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养殖动物生长与身体健康状况;

(五)养殖动物受伤、死亡、患病及医学处理情况;

(六)养殖动物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七)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前款所指的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五年,并随时备行政管理部门检查。

第十六条(行为限制与禁止制度)

禁止以禁食、禁水等方式对待动物;禁止电击动物或者以尖锐工具、钝器或者包含尖锐物品、钝器的工具抽打、驱使、驯服动物,但对公共安全造成紧急危害的情形除外。

禁止以观赏、拍照为目的以伤害的方式改变动物的面貌,如拔指甲、拔牙等。

禁止组织和宣传动物与动物之间的咬斗残杀和人与动物之间的搏斗活动。

禁止以宣传或者鼓励动物虐待为目的在媒体上发布虐待动物的图片、影像和声音。

第十七条(传染病控制与人道扑杀制度)

为了控制动物传染病,需要对动物采取运输、隔离等措施的,应当以人道的方式进行,防止动物遭受不必要的痛苦。

因防疫确实需要大规模扑杀动物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征求动物防疫专家意见后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

已经接受免疫的动物,动物所有人或者监督管理人能够提供免疫证明的,不得扑杀。

因防疫确实需要扑杀动物的,应当由经过兽医或者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培训的其他人员人道捕捉和宰杀。

所有的扑杀活动,应当以对动物身体和精神伤害最小的方式进行,不得采用棒打、淹死、喂毒药和非瞬间电死等残酷的方式进行。

禁止在未成年人面前扑杀动物。

第十八条(救助受虐待或者遗弃的动物的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业、林业、渔业、科技、海关、工商、商业、交通运输、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自己的职责,救助被遗弃或者处于饥饿、疾病、痛苦或者伤害之中的动物。必要时,可以接管遗弃或者虐待动物的场所。

第四章各类动物的反虐待措施

第一节反虐待野生动物的措施

第十九条(野生动物的观赏与使用限制和禁止)

对公众开放的普通动物园和野生动物园,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在开放期间禁止采取活体喂养的方式;

(二)禁止捆绑动物来拍照或者合影;

(三)禁止以拔牙、拔指甲等残酷方式限制或者剥夺野生动物的自然生活习性。

禁止普通动物园、野生动物园和动物表演单位以饥饿等虐待的方式对待动物。动物园、动物表演单位经营困难,致使动物处于饥饿、疾病、痛苦或者伤害之中时,经营者应当报请所在地人民政府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救助。必要时,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接管该动物园。

第二十条(野生动物的捕获、猎杀与人道处死)

野生动物的捕获或者猎杀方法和装置,必须符合人道标准。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林业、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对于严重受伤、严重疾病的野生动物,为了使其免遭不必要的痛苦,兽医、动物保护或者行政管理部门的专业人员可以采取人道处死的措施。

国家禁止进口以虐待方式捕获的野生动物或者以虐待的方式生产的野生动物制品,禁止以虐待方式捕获的野生动物或者以虐待的方式生产的野生动物制品从我国过境。

第二节反虐待经济动物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反虐待经济动物的措施)

不得把法律法规禁止驯养的野生动物作为经济动物饲养。

不得以造成不必要痛苦或者伤害的方式驱使经济动物。

不得以造成不必要痛苦或者伤害的方式利用经济动物。

禁止所有人或者饲养人遗弃不宜弃置于自然的经济动物。

具体规定和名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商业行政管理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进口与过境限制)

国家禁止进口以虐待方式生产的经济动物及其制品,禁止以虐待方式生产的经济动物及其制品从我国过境。

第三节反虐待宠物动物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屠宰、运输、遗弃犬、猫的禁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民族和风俗情况,可以决定禁止屠宰犬、猫以及禁止运输、销售犬、猫肉、器官、皮、毛等犬、猫制品的区域。

国家禁止遗弃犬、猫。国家逐步建立犬只的定点繁殖、定点销售、身份识别和管理登记制度,逐步建立猫只的定点繁殖、定点销售和身份识别制度,预防犬、猫受到虐待、遗弃或者被违法当作经济动物利用。具体规定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犬、猫只留检、收容、救助场所的义务)

养犬、猫人应当妥善安置下列犬、猫只。无法自行安置的,应当将犬、猫只送到犬、猫只留检、收容、救助场所,犬、猫只留检、收容、救助场所不得拒绝接收:

(一)放弃饲养的犬、猫只;

(二)自己救助的流浪或者走失犬、猫只;

(三)因不符合条件,公安部门不予办理登记的犬猫只。

犬、猫只留检、收容、救助场所接收前款规定的犬、猫只,应当向养犬、猫人出具接收证明。

第二十五条(民间宠物动物留检、收容、救助机构的设立)

国家鼓励有条件的机构和个人设立犬、猫只留检、收容、救助机构。该机构的设立须获得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的许可,并依法履行社会团体登记手续。

民间犬、猫只留检、收容、救助机构的设立条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民间犬、猫只留检、收容、救助机构开展业务所需要的经费,原则上以自筹为主。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必要的补助。国家鼓励社会以募捐等方式支持民间犬、猫只留检、收容、救助机构开展犬、猫只留检、收容和救治行动。

第二十六条(民间宠物动物留检、收容、救助机构的业务)

依法设立的民间犬、猫只留检、收容、救助机构,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一)收容及妥善安置流浪犬、猫;

(二)收容及妥善安置饲养人不宜继续饲养的犬、猫;

(三)收容及妥善安置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留置或者没收的犬、猫;

(四)救助、收容处于危难中的犬、猫。

第二十七条(巡查和流浪犬、猫的收容)

公安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虐待和遗弃犬、猫的行为。公安部门发现流浪犬、猫只的,应以人道方式捕捉,并将犬、猫只送到犬、猫只留检、收容、救助场所。

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发现流浪犬、猫只的,应当人道方式捕捉,并将犬、猫只送到犬、猫只留检、收容、救助场所,或者告知公安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进行处理。

其他单位、个人和组织发现流浪犬、猫只的,有权告知公安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进行收容处理,也可以自己采取人道方式捕捉,并将人道捕捉的犬、猫只送到犬、猫只留检、收容、救助场所。

第二十八条(流浪犬、猫的处理)

民间收容机构收容流浪犬、猫只的,应当把有关信息报告给犬、猫只留检、收容、救助场所。

犬、猫只留检、收容、救助场所或者民间收容机构接收流浪犬、猫只,应当在十五日内查找养犬、猫人并通知认领;不能查明或者养犬、猫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予认领的,按照无主犬、猫只处理。

犬、猫只留检、收容、救助场所或者民间收容机构对接收的弃养犬、猫只和无主犬、猫只,应当建立接收犬、猫只档案。

犬、猫只留检、收容、救助场所或者民间收容机构接收的具备饲养条件的弃养犬、猫只和无主犬、猫只,符合养犬、猫条件的单位、个人和组织可以领养。具体条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对无人领养的弃养犬、猫只和无主犬、猫只,犬、猫只留检、收容、救助场所应当以人道方式适当安置处理;对其中继续留养的犬、猫只,犬、猫只留检、收容、救助场所应当进行传染病检验、免疫、绝育和必要的治疗。

对无人领养的弃养犬、猫只和无主犬、猫只,民间收容机构认为自己无力安置的,必须送交犬、猫只留检、收容、救助场所安置处理。

第二十九条(其他宠物动物的反虐待措施)

猫、犬以外的其他宠物动物的留检、收容、救助等保护、管理措施,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节反虐待实验动物的措施

第三十条(动物实验和实验动物的替代)

国家采取措施,使各实验单位分享国际和国内的实验数据,逐步推广替代实验方法,减少非必要的动物实验。

进行科学或者其他方面的研究,应当准备不同的实验方法,优先选择动物利用数量最少、动物遭受疼痛、痛苦、忧伤、持续伤害最小,并且可以提供合格实验结果的实验方法。

实验单位应当优先利用动物替代品进行实验。必须使用实验动物进行实验的,应尽量避免对实验动物造成不必要的痛苦或者伤害。

具体规定由国务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实验动物利用的限制)

动物实验应当事先作出计划,尽量减少实验动物的利用数量和次数。

在同一个试验周期内应当尽量避免对同一实验动物进行多次或者重复实验。

具体规定由国务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实验动物的无痛利用)

动物实验应当采取合理的实验方法并由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许可的人员进行,尽量避免给动物造成不必要的痛苦或者伤害。

动物实验可能导致剧烈疼痛、痛苦、忧伤或者持续伤害的,实验人员应当对动物使用麻醉剂、无痛方法或者其他免除动物的疼痛、痛苦、忧伤或者持续伤害的实验方法。

具体规定由国务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实验动物的健康检查和处置)

实验中应密切注意实验动物的健康状况,并采取合理的处置措施,尽量避免动物遭受不必要的痛苦或者伤害。

动物实验结束后,实验动物持续承受剧烈疼痛、痛苦的,可采用人道的方式宰杀或者处死。

具体规定由国务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反虐待实验动物的其他措施)

实验动物的其他利用和繁殖、运输、处理应当人道,禁止戏弄、骚扰、遗弃、虐待实验动物,禁止开展动物搏斗的实验。

实验动物的繁殖、运输、利用、处理单位、个人和组织,不得遗弃不适宜弃置于自然的实验动物。

第五节反虐待其他动物的措施

第三十五条(禁止使用特定动物进行表演)

禁止使用以下动物进行展示、表演、体育竞技或者其他类似的工作:

(一)处于妊娠期、哺乳期的母兽;

(二)处于孵卵期、育雏期的鸟类动物;

(三)处于产卵期的爬行类和两栖类动物;

(四)身体患病或者受伤的动物、精神萎靡不振的动物。

第三十六条(反虐待表演动物的措施)

禁止遗弃或者未经许可宰杀患病、受伤、年老、体弱或者不适于从事展示、表演、体育竞技或者其他类似工作的动物。

禁止强迫动物超越其自然能力工作或者表演;禁止采用踢打、鞭抽等暴力手段或者虐待的方式驱使动物表演或者竞技。

禁止将虐待动物或者调戏、侮辱、骚扰动物作为表演内容;禁止以观赏或者经营为目的将活体动物当众投食给食肉类动物,造成被投喂动物的惊吓、恐慌、伤害或者死亡。

禁止纵容游客、公众惊吓、伤害表演动物;禁止把活体表演动物作为靶子,纵容游客用枪支、弓箭、棍棒等捕杀、调戏、伤害、骚扰动物。

第三十七条(反虐待影视、广告拍摄用动物的措施)

不得以虐待或者伤害动物的方式拍摄动物影像。

拍摄电影、展览、广告确实需要动物伤亡镜头或者画面的,应采取电脑合成或者其他技术处理方式获得。

中国禁止进口和出口以虐待或者伤害动物的方式拍摄的影像制品。媒体不得播放以虐待或者伤害动物的方式拍摄的影像、图片或者声音制品。

第三十八条(反虐待体育竞技动物的措施)

在训练、体育竞赛或者类似活动中,不得采取可能给动物造成不必要的痛苦或者伤害并影响其行为的手段训练或者使用动物。

在体育竞赛或者类似活动中,禁止给动物服用兴奋剂和其他禁用药物。

第三十九条(反虐待特殊工作动物的措施)

禁止故意以虐待的方式使用工作犬等工作动物。

禁止以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方式使用工作犬等工作动物,但因保护重大公共利益的紧急情况除外。

第五章动物医疗的反虐待措施

第四十条(动物的医疗条件)

当动物出现生病或者被伤害的症状时,动物的所有人或者饲养人、照管人应当及时采取适当的照顾措施,并请有执业资格的兽医诊治,采取医学措施。除法律法规豁免的情况外,不得宰杀或者遗弃动物。

第四十一条(动物医疗机构)

动物诊疗机构的设立,除了符合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使动物免遭不必要痛苦的治疗、护理、免疫、宰杀条件和设备。

对染病动物的医疗或者手术,应基于动物治疗的需要采取合理的兽医方法,由执业兽医进行,尽量避免给动物造成不必要的痛苦。具体规程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动物手术和治疗的限制)

禁止以改变动物的面貌和其他非医疗的目的,给动物做裁尾巴、剪耳朵、改变声音、拔指甲、拔牙等给动物造成痛苦的手术,但保护动物体格、保护特殊动物、防止动物繁殖等特殊的原因除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切除动物器官的一部分甚至全部,必须以医疗必需和绝育等为前提。有关手术的目的、理由、性质、地址、时间、持续时间、执行人以及涉及动物的数量等信息,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予以记录并备查。

除了医疗或者经过批准的动物实验等特殊目的外,不得给动物喂食任何可能影响动物健康或者外观的食品、药品,也不得采取其他任何可能带来类似效果的处理活动。具体规定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动物手术的麻醉)

手术可能导致剧烈疼痛、痛苦、忧伤或者持续伤害的,兽医应当对动物使用麻醉剂、无痛方法或者其他免除动物的疼痛、痛苦、忧伤或者持续伤害的手术方法。法律法规豁免的情况除外。

第四十四条(染病动物的宰杀限制)

对染病或者受伤的动物应以及时和积极治疗为原则。除以下几种情形外,不得对动物采取人道处死措施:

(一)疫病或者伤害不可治愈,继续治疗或者放弃治疗会加重动物痛苦的;

(二)疫病为传染性,不采取宰杀措施会造成疫病大规模传播的;

(三)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动物采取人道处死措施,必须由执业兽医或者其他经过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许可的人员执行。

第四十五条(动物的医疗保险)

为了保证动物得到必要的医疗救助,防止其遭受不必要的痛苦、伤害或者遗弃,国家鼓励保险机构开展宠物动物、经济动物等动物的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第六章动物运输的反虐待措施

第四十六条(动物运输的限制)

以下动物不得被运输:

(一)怀孕早期的动物、快要分娩的动物、48小时前刚刚分娩的动物和脐带还没有治愈的新生动物;

(二)不能吃食物、喝水并且没有其母体陪同的幼小动物;

轻微生病或者受伤的动物,如其运输不会造成不必要的痛苦或者伤害,或者出于科学研究的需要,经过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检疫部门的同意,可以被运输。

第四十七条(运输容器的建造)

动物运输容器的建造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除非国家有特殊的规定,在运输过程之中,应保证动物有充分的站、卧空间;

(二)采用的运输方式和容器能够保护动物安全,防止动物逃逸,不得有尖锐的边角、槽、洞等可能引起动物伤害的缺陷;

(三)运输容器应当易于清洁,其温度、空间和通风条件应当适于所运送动物品种的特性需要,使动物免受高温、低温、雨雪、冰冻、大风等严酷环境的折磨;

(四)便于检查和照顾每个动物;在运输和处理过程中,应当使容器保持垂直位置,不得摇晃或者震动;

(五)坡道与地面之间的台阶和坡道与运输工具之间的台阶都不得超过21厘米高。

第四十八条(动物的运输)

动物运输时,要防止动物之间出现相互攻击或者其他影响运输安全的现象。层层码放装运动物的容器的,或者动物被安排在多层车厢、船舱或者机舱中的,应当采取预防措施避免上层的动物或者动物排泄物落在下层动物的身上。

动物的拴系应当安全,长度适当,保证动物能正常躺下、吃食物和饮水,防止动物被勒杀或者伤害。

动物运输时,运输工具应当携带隔离、急救设施以及必要时人道宰杀动物的装置。

第四十九条(动物的装卸)

装卸动物时,应当采用合适的装载桥、卸载桥、坡道和过道等设施。这些设施的底板应防滑,侧面安全可靠。

卸载动物的方式必须人道,不得伤害动物。

第五十条(动物运输中的进食、饮水)

在长途运输过程中,应当定时给动物以饮食和饮水。动物在无进食、饮水的情况下,运输不能超过规定的时间。

动物的卸载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的,上述进食、饮水期间可以适当地延长。

具体规定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十一条(动物医治与运输时间)

在运输途中生病或者受伤的动物,应当尽可能快地得到随行兽医或者沿途兽医的照管。在必需时,为了使这些动物免遭不必要的痛苦和控制疾病的传播,可以在途中对非国家与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采取人道的宰杀措施。

动物运输、更换车辆、运输工具编组及运输过程中的检疫手续应当尽快进行。滞留时间过长的,运输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安排动物,必要时可以让动物下车休息。

具体规定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十二条(生病、受伤等动物的照顾)

动物运输的装卸点、休息点、转运点和分站点应当为生病、受伤或者需要个别照顾的动物提供单独的容纳场所,为运输中产生的废物和死亡的动物作出适当的储存和处理安排。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doc

(一)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或称情报公开、情报自由)是指,凡是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信息资料,除法律规定应予保密的以外,有关机构均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或组织均可依法查阅、复制。《行政许可法》还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二)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在行政程序中,同行政相对人或行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必须避免参与有关行政行为,以确保行政行为形式上的公正性。 (三)听证制度 (四)告知制度 行政主体在进行某项行政行为之前、之中、之后对行政相对人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如何行使有关权利、履行有关义务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负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相对人并加以指导的义务。 (五)说明理由制度 按照行政法治的要求,行政机关应将作出行政决定在事实上

和法律上的理由对行政相对人说明。说明理由制度至少有两个方面的现实意义:一是行政机关对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应持慎重态度,抑制其随意性,保障和提高其公正性;二是便于行政相对人认清受不利影响决定的确切理由,并可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提供方便。 (六)时效制度 时效制度是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给予时间上的限制以保证行政效率和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程序制度。《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务登记、账簿及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务检查、税收保全以及税收强制执行等行政程序规定了相应的时效要求,但是,对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提出的纳税担保是否有效,没有作出具体的时效规定。1 2

关于虐待动物的演讲

关于虐待动物的演讲 一位智者曾经说过:“如果你想知道一个国家是什么样,那就看看它如何对待动物”。这不仅适用于一个国家,而且适用于一个人。在我们周围的每个地方,我们都看到了虐待动物的可怕证据。有些人乱扔石块或鞭打不能抗议的动物时会胡思乱想。有些人收养宠物只是为了将它拴起来饿死,还有一些逗弄他们遇到的每只动物。 举个例子 在法律上和道德上,保护动物是各国政府的职责。可悲的是,在这方面没有多少政府采取积极的立场。对于世界范围内的欠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尤其如此。以印度为例。出于宗教原因,宰杀牲畜以宰杀牛被视为犯罪,并导致普遍歧视。另一方面,反对这一屠杀的人民却抛弃了他们拥有的老牛,病牛或受伤的牛,而让他们死了。这是我们在全国各地都能看到的双重标准。 防止虐待动物 从事动物虐待的人通常会以动物不会说话的事实来捍卫自己的行为。但是要记住,这完全是不正确的。动物确实会说话,只是他们说的语言与我们自己的语言不同。动物行为主义者将确认每只动物都有一组特殊且独特的词汇,其中包括声音和手势。实际上,它们与人类越接近,则该词汇表扩展到包括人类单词和手势的范围就越大。每个有爱心的宠物主人都会保证他们的动物能够理解命令,并对不同的语音调制和手势做出不同的反应。按照这种逻辑,折磨婴儿,有语言障碍的人或说不同语言的人也是完全可以接受的。 放弃虐待动物 关键问题不是他们是否能感觉,说话或抗议,而是他们是否会遭受痛苦。动物遭受的痛苦与人类一样多。任何听过折磨动物的恐惧和恳求的人都会同意该动物正在遭受痛苦。矛盾的是,正是他们对苦难的了解导致扭曲的思想折磨他们。此外,逻辑很简单:动物由与我们的动物非常相似的细胞组成;如果我们能感到疼痛,他们也可以。如果动物是一种聪明的动物(如狗或猫),则这种痛苦会加重,并且会因背叛的感觉而造成心理创伤。 在所有这些冷酷无情和痛苦中,令人鼓舞的是,看到一群人日夜不懈地努力为这些生物伸张正义,为那些无法做到的人说话。许多非政府组织,例如“动物界人士”和“PETA”正在尽其所能,以确保像我们一样,确保动物在地球上的安全地位。最近,为了确保对动物的保护,已经实施了更多的法律,有时还会对那些侵犯动物的动物采取充分的行动。在我们学会平等地分享世界之前,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是我们仍然有希望实现这一目标。

虐待动物行为怎么处理

虐待动物行为怎么处理?虐待动物行为怎么处理? 虐待动物行为怎么处理? 按照我国“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虐待小动物一般不构成刑事犯罪。但该行为属于违反社会公正良俗行为,如果虐待的动物属于国家保护动物或他人所有动物,有可能属于犯罪行为。 虐待动物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项目组专家建议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拟设立的一项罪名,该罪名最高可处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故意虐待动物,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开展虐待动物的表演或者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做区分,扑杀已经防疫的动物,或者采用非人道的方式扑杀动物,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以商业为目的,违反本法规定,从活体动物身上摘取器官及衍生物,贩卖动物器官,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虐待动物罪存在哪些争议? 一、立法不具备可操作性。何为虐待缺乏量化的标准,相关的司法鉴定也不成熟。比如狮子钻火圈,就很难界定狮子是否受了“强迫”、是否因此受到了伤害。 二、人类对动物的态度更多表现在道德层面上,更多靠道德的约束,采用法律的手段来强制执行,矫枉过正可能会适得其反。 三、中国当前的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十分有限,在社会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之前,动物立法显得超前。 四、立法客观上会提高饲养和保护动物的门槛,带给动物的很可能不是保护,而是伤害。 五、对少数民族的民族传统没有进行适当的法律解释,一些民族的传统娱乐方式可能消失,比如斗鸡和斗牛。再如苗族的牯藏节是苗族最隆重的祭祖仪式,宋代至今是一项民族传统。是否会因此消失。

诉讼时效适用对象之体系化解读及立法完善

诉讼时效适用对象之体系化解读及立法完善 作者:杨巍 来源:《东方法学》 2015年第6期 ——评“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第180、181条 杨巍* 内容摘要:诉讼时效适用对象是指直接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救济权,而非最终受保护的原权利。因中德两国分别采“债权——民事责任”两分法模式与“债务与责任结合”模式,导致两国在请求权适用范围、债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定位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在我国现行法体系下,诉讼时效适用对象不应被解读为原权利属性的债权请求权,而应为民事责任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以下简称“建议稿”)第180、181条关于诉讼时效适用对象的规定应以此为基础作出修改。 关键词:诉讼时效适用对象请求权民事责任请求权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本文系武汉大学“70”后学术团队“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法治问题研究团队”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 一、问题的提出 受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影响,我国学界普遍认为诉讼时效适用对象是请求权,但一方面现行法对诉讼时效适用对象的表述并不一致,另一方面由于请求权概念在中德两国不同立法体系下具有不同意涵,因而对作为诉讼时效适用对象的请求权亦应作出符合现行法体系的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权,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规定,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是债权请求权。虽然这两条均规定诉讼时效适用对象是请求权,但两者性质迥异:其一,前者规定的请求权是为了保护民事权利而行使的请求权,即在某种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而主张的救济权;后者规定的债权请求权是原权利而非救济权,其核心内容是债权人依债的本旨向债务人主张的给付请求权而不涉及权利受侵害或权利保护的情形。其二,前者规定的请求权必须借助法院等公力救济机关才能得以实现,在我国现行法框架下,该请求权主要是民事责任请求权;后者规定的债权请求权发生在平等地位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而尚不涉及公力救济。“建议稿”第181条第1款规定:“义务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该款系继承《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之规定,而与《民法通则》第135条之规定不同。建议稿规定在我国现行法体系下是否妥当,并与相关规则是否具有兼容性,尚需斟酌。 一个必须澄清的前提问题是:“诉讼时效适用对象”的涵义究竟为何?该问题看似简单,但实则被学者有意无意地采取不同的解读而造成学理及实务上的诸多困扰。概言之,“诉讼时效适用对象”有以下两种可能的理解: 1)原权利A受侵害——→救济权B,B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适用对象是A。 2)原权利A受侵害——→救济权B,B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适用对象是B。

阉割宠物算虐待宠物 正方

阉割宠物算虐待宠物 【论点】 一、从事实上无法判断到底是不是虐待宠物,因为目的无法衡量,而阉割的确罔顾宠物意愿造成了肢体残害和生育权的损失 二、需要说明为什么应该要从价值选择而非事实判断层面去讨论这个题目(表达出:争议点不在于那个无法去判定,也不应该由人类自己去判定的事实,而在于人类应该怎样去看待自己身边的宠物,乃至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 三、如果认定这种行为是非虐待,会造成什么样的结果:助长人类自己的自以为是,自己狂妄地以自己的利益和目光去替别的物种进行衡量 四、在将这种行为认定为虐待的情况下,我们会有怎样的反思 【反驳基调】 一、出发点是好的 【反驳】①出发点那么多,对方辩友如何确定? ②从更高的层面来说,阉割宠物的目的,无论限制生育,防止宠物狂躁伤人,减少疾病,都是人类为了方便自己而非单纯的对宠物好,所以不要说的这么冠冕堂皇(最后反驳) 二、阉割宠物的过程由宠物医生执行,手段并非残暴狠毒 【反驳】①无可避免阉割还是会给宠物带来肢体的伤害,并且剥夺了他们的生育权 ②(宠物跟人不能相提并论)你告诉我们你有多爱宠物,但是对方辩友又告诉我们宠物跟人不能相提并论,那么您方的尊重跟爱是不是有点虚伪呢? 三、阉割宠物的结果来看,阉割后可以减少宠物发病几率,并不是虐待 【反驳】①但是阉割之后也会增加新的疾病的发病率,对方辩友又如何解释? ②(质疑出处)美国罗格斯大学动物学学院院长推荐的报告病症:甲状腺发病几率增加3倍,心脏血管肉瘤发病几率;泌尿道癌发病增加2倍 四、为什么外国的反虐待动物法都没有将阉割当做触犯法律? 【反驳】①现在中国连货真价实的虐待小动物都不算犯罪,所以这说明什么问题? ②终归还是要摆事实讲道理。我方已经论证过在事实层面没法判断,所以只能讲道理,如果都像您放这样认为不是虐待,人类永远不会反思自己,这种自以为是的暴行是不是会一直继续下去? 五、对于宠物而言,最大的尊重是尽我所能给予他们最好的生活,这也是作为一名宠物主负责任的态度所在 【反驳】①对方辩友,你在宠物不知情的情况下阉割宠物,给宠物带来一系列的后遗症,这就是尊重和负责? ②对方辩友谈尊重,却又违背自然的自在状态,将宠物驯化为人类的玩偶,更为了方便管理而对宠物实行阉割这种暴行,多重的暴力之下谈何尊重?

行政程序法治化

行政程序法治化 一、行政程序法治化的涵义 在行政程序及其法治化问题上,国内行政法学界存在着颇多误解与混乱。比如有的学者认为,行政程序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法定性。 [65]这实际上是把法定性视为行政程序与生俱来的组成部分,显然是错误的。如前所述,行政程序是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这意味着只要有行政行为,就一定会有行政程序。只不过我们以前不太重视行政程序问题,尤其是没有充分认识到行政程序的相对独立价值,因而对行政程序缺乏制度上的规范,由此导致行政行为不同程度的恣意。我们今天倡导行政程序的法治化,正是要把行政程序纳入法治建设的轨道,矫正轻视程序、恣意行政的流弊。而把法定性视为行政程序的特征的观点,客观上否定了行政程序法治化这一命题的重大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否定了我国行政法学界近些年来所作的诸多努力,也与相关论者的初衷相背离。笔者认为,法定性不是行政程序的特征,而是行政程序法或行政程序法治化的一项原则。 国内行政法学界另有一些学者将行政程序法治化称作“行政程序法制化”的。[66]这虽然说不上错误,但显然是不妥当的。因为按照当今法学界尤其是法理学界的主流观点,“法制”一词主要是指静态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它并不指涉法律制度的价值内容。以此类推,则行政程序法制化仅仅是指行政程序法定,即以法律来规范各种各样的行政

程序。对于法治建设来讲,这显然是远远不够的。 国内行政法学界还有一些学者提出了“行政程序法典化”的主张。 [67]这对于行政程序过于随意、过于杂乱的中国现实来讲,是有着极大的针对性的。但它实际上只是“行政程序法制化”的一部分内容,因而更不能以之代替行政程序法治化。 那么,到底什么是行政程序法治化呢? 法治的核心是良法之治与法律至上。正当的行政程序是行政法治的根本保障,也是法治建设的一大关键。所谓行政程序法治化,就是把行政程序纳入现代法治建设的轨道,以现代法治精神来规范与整合多样化的行政程序,从而有效地实现行政目的,更好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程序法治化与行政程序法制化的一个重大区别,就在于它不仅包涵了后者,而且标示了现代行政程序法制的价值取向,即必须是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的法制,从而揭示了现代行政程序与古代行政程序的分野,也为现代行政程序法制建设竖起了一道警示牌。 二、行政程序法治化的形式

关于我国《动物保护法》之提案

“两会”好声音:我向“两会”交提案 ——假如我是人大代表关于出台我国《动物保护法》之提案 学院:药学院 姓名:童新玉 班级:14制药1班 学号:20143653 时间:2016年5月9日

目录 封面:“两会”好声音:我向“两会”交提案 (1) 一、问题及现状的提出 (3) 1.问题的产生 (3) 2.问题背景及现状 (3) 二、问题的影响及分析 (4) 1.国内外相关法律的制定对比 (4) 2. 我国相关法律存在的严重弊端 (4) 3.问题的影响及后果 (4) 三、关于拟定动物保护法的建议 (5) 1.立法应当遵循的原则 (5) 2. 立法的标准概要 (5) 3. 基本立法制度概要 (5) 四、提案的总结 (6) 五、参考文献 (6)

一、问题及现状的提出 1.问题的产生 其实问题就在我们身边。(以下打“”言论均摘自QQ空间及学校论坛) 2016年5月5日晚,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枫林校区学生公寓11栋发生了宿管从四楼向下抛流浪狗事件,事情一出,在知情的广大学生群体中引起轩然大波。 其中不乏对宿管进行讨伐的声音:“这个宿管太可恶了,再怎么样也不能将狗狗这样扔下去!”“混蛋,太愤怒了!”;有为狗狗担心担心的声音:“那只狗狗很温顺的,今晚她还朝我摇了尾巴呢,不知道现在情况怎么样了...”,“好心疼狗狗”;也有冷静地对现状进行分析的:“可以不喜欢,但是每一个生命都应该被尊重,希望中国能尽快出台动物保护法!” 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的不完善是虐待动物事件频频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我们需要完善动物保护立法,通过法治的手段来保护动物,遏制虐待动物现象。 2.问题背景及现状 在百度上仅仅搜索“高楼抛下宠物犬”结果就高达578,000个!就更别说范围更广的动物虐待了。虐待动物事件在我国屡禁不止,从 2002 年清华学子硫酸泼熊、2005年复旦研究生残害小猫、2006 年女子高跟鞋踩猫、2010 年活剥浣熊一直到福建省药企“归真堂”活熊取胆事件,每一次虐待动物事件发生后,都能看到媒体和公众的谴责。 但是,这并没有从根本上遏制虐待动物事件的发生,就如5月5日晚发生的事情一样,宿管并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罚或者教育,甚至一度有引以为豪的态势。而这件事情就在两个日夜之后销声匿迹,不再被人提及。作为一直以仁爱,关怀为美德的中华民族,却屡屡发生如此道德败坏之事,除了某些人崩塌的世界观外,根本的原因是中国的动物保护立法不完善。许多惨剧人寰的动物虐待案例最后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并免于刑事处罚的处理就充分暴露出我国动物保护立法上的缺陷和法律适用上的尴尬处境。 我国学界很早就发出了出台动物保护法的呼声,2010年,社科院法学研究室主任常纪文与国内多位权威法学专家向全国人大递交了中国首部《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但该建议稿未获立法机关的批准。

【经典评论】虐猫事件的点评和反思

虐猫事件何时休? 来源:海报时评石慧 近日,又有一件虐待动物的事情被曝光。据报道,10月19日,山西太原,一男子当街用开水烫笼子里的怀孕母猫。路过的爱心人士发现后,当即制止并报警,并把猫咪送往宠物医院救治。虽经抢救,母猫腹中4只小猫仍然全部死亡。21日下午,被烫伤母猫也因伤势过重死亡。 惨剧的起因是虐猫男子口中所说的母猫偷吃了火腿肠。五条活生生的小生命就这样逝去,而这并不是虐待动物的个案。今年4月,一大学生被爆出虐猫俩月致80多只死亡;8月,一男子借宿朋友家虐狗致重伤;10月,在《半月谈》一篇“网上虐猫”的报道中,有施虐者声称:“要虐杀到重惩的那一天!”近年来,虐待动物事件一再发生。甚至有人在网上任意传播、贩卖残忍虐待、虐杀动物的图片、视频,一幕幕残忍的场景触目惊心,令人发指,让人愤怒。 为什么虐待动物的行为层出不穷、屡禁不止?也许在有些人心目当中,动物是没有权利的,是可以任意处理、肆意摧残的对象。可是,动物与我们共处一个世界,它们一样能感知开心和痛苦。这个世界不仅属于人类,更属于地球上的一切生命。正如众多网友所评论的那样:“可以不爱,请别伤害”。你有权利不喜欢那些动物,但请对生命存有敬畏之心,保持尊重。生而为人,请对这个世界保留最基本的恻隐之心,这是道德的底线,更是人性的天良。 据最新报道,当街烫死怀孕母猫的男子已被警方带走且被所在公司开除。但因为目前对于虐待动物者,并没有适用的惩罚法规,因而,他很有可能不会受到应有的责罚。当前,反对虐待动物已是全社会共识,但也仅停留在道德层面。每当有虐待、虐杀动物之事发生,公众即使报警、向有关部门反映,也常常无功而返,除了谴责,别无他法。今年全国两会已有多位代表委员建议立法,对虐待动物及公开传播对动物施暴信息的行为进行惩处。我们期待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更期待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对此类行为划出约束底线。 虐猫事件频发,敲响“动物福利”保护警钟 来源:华声在线傅洁 10月19日,因为被猫偷吃了火腿肠,山西一男子用开水浇一只怀孕母猫,导致母猫腹中已成型的四只小猫全部死亡,母猫也经治疗无效死亡。(10月21日红星新闻) 究竟是对生命轻视到了何种地步,才至于为了几根火腿肠狠心虐杀了五条生命?更加令人痛心的是,这样的事情不只一次发生。 前有山东一大学生拍摄虐猫视频进行贩卖,后有重庆男子凌晨街头疯狂摔猫再踹猫。近些年来,虐猫事件的事件频频发生,动物无辜遭受某些心理扭曲者的毒手,不仅让人痛心愤怒,更为我们敲响了“动物福利”保护的警钟。 简单来说,动物福利不反对动物利用,但反对任何形式的导致动物痛苦的行为和做

民法典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基本原则 第二节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住所 第五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三章法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社团法人 第三节财团法人 第四章其他组织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合伙 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 第一节物 第二节有价证券 第三节其他民事权利客体 第六章法律行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意思表示 第三节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四节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五节条件和期限 第七章代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委托代理 第三节无权代理 第四节表见代理 第五节代理关系的终止 第八章时效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诉讼时效 第三节取得时效 第四节除斥期间 第五节失权期间 第六节或有期间 第九章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对象】 本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国家以及国家机关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与其他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劳动者等自然人有特别保护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意思自治原则】 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从事民事活动,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以及从事其他民事活动应

反对虐待动物大学英语演讲稿

CLASS:7 NAME:马伟凡 Protection of Animals-No Fur 2013 is a significant year for American anti-fur campaign.From September that year,West Hollywood has became the first city to ban the sale of fur clothing.So far,there are 339 enterprises have promised not to sell fur products. Recently,In a film, which is shot by USA Humanitarian Association against using animal’s fur in the fashion. The hollystar Woody Harrelson as a narrator to call for a refusal to wear fur.“It is a difficult thing for people to let them face the behaviors of abusing animals directly,because no one want s to find the truth that how to get animal’s fur.”He said .The video is so impactful ,which will help you know the cost of wearing fur clothes.I really hope fashion designers and costumers can think twice before using and wearing animal’s fur. In the USA,buying fur is considered one of the typical “ politically incorrect”behavious.Hilly Clinton has suffered losses because of it.At that time,Tailoring helped Clinton made a mink coat and told the thing to news media. So the Ethical Treatment of Animals was angry. As a result,the PETA called on people to stop this “outrage”.Finally.Cliton admitted that she had a 25-year-old mink coat,she replaced it with a new pieces and gave way to people. According to the International Animal Protection Organization Statistics,there are 8 million animal’fur are traded around the world and feeding more than 30 million animals for the purpose of getting their fur. Gandi once said:one recognizes the greatness and the moral growth of a country by it treats the animals.”China is the major exporter of fur in the word. Its 95% of fur products for export.By now,more than 100 countries have enacted the laws about baning abusing animals. but china just start to do it. As far as I am concerned,something must to be done to stop this outrage.We believe “No Buying,No Killing” ,if you can agree with that,we must make concerning laws to protect animals.In this way,we can build a harmonious society.

对关系制定《行政程序法》应正确处理的几

制定《行政程序法》应正确处理的几对关系 摘要:制定《行政程序法》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一项基础工程。要设计和实施这一工程必 然要涉及多方面、多层次的各种各样的问题,要处理多方面、多层次的各种各样的关系,其中最重要的, 影响乃至决定该法性质、功能、作用和调整范围的问题主要有八项:(一)统一法典与单行法的关系;(二)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三)规范具体行政行为与规范抽象行政行为的关系;(四)规范外部行政行为与规 范内部行政行为的关系;(五)规范行政行为与规范行政救济行为的关系;(六)规范权力性行政行为与规范 非权力性行政行为的关系;(七)规范国家公权力行为与规范社会公权力行为的关系;(八)规范行政机关公 权力行为与规范其他国家机关公权力行为的关系(本文就如何正确处理此八项关系,阐述了文章作者的基 本观点、主张及其理由和根据)。 一、行政程序统一法典与行政程序单行法的关系 我们目前正在草拟的《行政程序法》1是行政程序的基本法,是行政程序的统一法典。此前,我们已 经制定了多部行政程序单行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除了专门的行政程序单行法外,我们还在许多行政管理单行法中或多或少地规定了某些相应的行政程序(尽管很不完善),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行政监察法》、《价格法》、《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土地管理法》2等。这样,下述问题就不可避 免地摆在了我们面前: 我们还有没有必要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如有必要,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制定出来后,行政程序单行法和行政管理单行法中规定的行政程序 是不是应该废止? 如二者都有必要存在,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是统一法典优于单行法还是单行法优于统一法典?单行法与统一法典的关系是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还是适用新法优于旧法法典之前还 (视单行法制定于统 是之后)的原则3,抑或是适用基本法优于一般法(视统一法典为基本法,单行法为一般法)的 原则?

台湾动物保护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为尊重动物生命及保护动物,特制定本法。 动物之保护,依本法之规定。但其他法律有特别之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之规定。 【第2条】 本法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 为县(市) 政府。 【第3条】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丶动物:指犬丶猫及其他人为饲养或管领之脊椎动物,包括经济动物丶实验动物丶宠物及其他动物。 二丶经济动物:指为皮毛丶肉用丶乳用丶役用或其他经济目的而饲养或管领之动物。 三丶实验动物:指为科学应用目的而饲养或管领之动物。 四丶科学应用:指为教学训练丶科学试验丶制造生物制剂丶试验商品丶药物丶毒物及移植器官等目的所进行之应用行为。 五丶宠物:指犬丶猫及其他供玩赏丶伴侣之目的而饲养或管领之动物。 六丶饲主:指动物之所有人或实际管领动物之人。 七丶宠物繁殖场:指为供商业用途而培育丶改良或繁殖宠物之场所。 八丶虐待:指除饲养丶管领或处置目的之必须行为外,以暴力丶不当使用药品或其他方法,致伤害动物或使其无法维持正常生理状态之行为。 九丶运送人员:指以运送动物为职业者。 十丶屠宰从业人员:指於屠宰场宰杀经济动物为职业者。 第二章动物之一般保护 【第4条】 中央主管机关应遴聘专家丶学者丶相关机关及立案之民间动物保护团体代 表,定期研拟动物保护政策及本法执行之检讨相关事宜;其中专家丶学者 及立案之民间动物保护团体不具政府机关代表身分者,不得少於遴聘总人 数之三分之二。 【第5条】 动物之饲主,以年满二十岁者为限。未满二十岁者饲养动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监护人为饲主。 饲主对於其管领之动物,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丶提供适当之食物丶饮水及充足之活动空间。 二丶注意其生活环境之安全丶遮蔽丶通风丶光照丶温度及清洁。 三丶提供法定动物传染病之必要防治。 四丶避免其遭受恶意或无故之骚扰丶虐待或伤害。 五丶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顾。

从虐猫事件谈谈我对网络媒体的认识

从虐猫事件谈谈我对网络媒体的认识 在张老师的一节《媒介经典案例赏析》课上所放的视屏上,我看到了那个在很多网上论坛上出现过的一个成功的人肉搜索案例——虐猫事件。 自传统媒体发现网络的价值以来,网络就一直被称为"第四媒体"。网络作为一种媒体的优点也是显而易见的:极强的时效性、广泛的覆盖面、海量存贮能力、强烈的互动性、传播的灵活性、多媒体手段并存等等。这也是大多数中外传统媒体加入到上网的大潮中的主要原因。 而我对于网络媒体的主要认识是从他对传统媒体的渗透。互联网对传统媒体的渗透,在近几年来愈发明显。传统媒体开始越来越多地从互联网上吸取新闻线索。这一点在一些晚报和都市文化类的周报上尤为突出。正是由于网络上众多的论坛、社区和博客的影响,一些私人事件在互联网所构成的虚拟社会中变成了网络事件,并经由传统媒体的跟进报道,逐渐变成全社会关注的社会事件。 虐猫事件就是这样一个首先从网络上开始,并经由传统媒体的跟进报道,逐渐变成全社会关注的社会事件的。一只非正常死亡的猫的图片于2006年2月6号首先在猫扑上发端,在以后的一个星期里,全国大大小小的论坛、社区和个人站点开始了大量的转贴,数万名网友表达了对“虐猫事件”的看法,一时间,在网络上形成了空前的影响。三天后,3月1号的《北京晨报》上刊登了《网上出现穿高跟鞋女子踩碎小猫脑袋图片》一文,是现在能够得到的传统媒体关于虐猫事件的最早报道。但是记者显然没有料到接下来虐猫事件带来的影响。该报道只有短短的500多字和那组虐猫的图片,而且这些内容显然都是从网上照搬下来的,在该报道的结束部分,该报道援引了法律工作者和动物保护协会官员的话,表明了对虐猫事件的看法:虽然残忍,但是没有违法。这些观点正是传统媒体在以后的报道中体现出的主流基调。从3月1号虐猫事件在传统媒体上开始被关注,到3月15号央视新闻频道社会记录栏目的报道,仅仅半个月,传统媒体上关于虐猫事件就有篇的新闻、评论等各种形式的关注" 对于这样一个具有典型的能够吸引受众的话题,媒介的生产者,包括编辑和

2019天津市武清区大良中学高三上学期第一次月考政治试题语文

天津市武清区大良中学2019-2019学年度高三上学期第一次月 考试题 文科综合政治部分 文科综合共300分,考试用时150分钟。 思想政治试卷分为第I卷(选择题)和第II卷(非选择题)两部分,共100分。 答卷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姓名、准考号填写在答题卡上,并在规定位置粘贴考试用条形码。答卷时,考生务必将答案涂写在答题卡上,答在试卷上无效。考试结束后,将本试卷和答题卡一并交回。 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 第I卷 注意事项: 1.每题选出答案后,用铅笔将答题卡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 2.本卷共11题,每题4分,共44分。在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 1.国务院法制办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表明 ①公民可以通过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参与民主决策 ②公民享有知情权是决策机关进行正确决策的基础 ③国家机关利用互联网拓宽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渠道 ④公民可以通过社情民意反映制度行使决策权 A.①③ B.①② C.②③ D.③④ 2.在北京、山西、浙江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将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作为与“一府两院”并列的人大执行机关。组建监察委员会 ①有利于健全权力运行的民主监督②是坚持从严治党,惩治腐败的重要举措 ③强化了国家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④有利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A.①③ B.②④ C.②③ D.①④ 3.清真食品具有浓厚的宗教色彩。近年来,国内市场出现“清真水”“清真盐”等“清真”泛化现象,给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群众带来思想困惑和生活困扰,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治理“清真”概念泛化( ) ①有利于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②是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需要 ③有利于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④是我国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求 A. ①② B. ①③ C. ②④ D. ③④ 4.公共政策制定者要想减少人们吸烟的数量可以有两种方法。一是通过公益广告、香烟盒上有害健康

论虐待动物

论虐待动物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不断提高,在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许多不可忽视的问题,虐待动物是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所谓虐待动物指的是,人在并非出于自卫的情况下故意以残酷的手段或方式给动物以不必要的痛苦和伤害,或者致其死亡。 印度英雄甘地曾说过:“从一个国家对待动物的态度,可以判断这个国家及其道德是否伟大与崇高。”可见这位建立“非暴力不合作”主张的精神领袖对待动物的态度是何等神圣。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虐待的事件却不断发生,这不得不令人深思。 当归真堂公开活熊取胆过程时,让多少人震惊。商家为了谋取暴利,把那些无辜的黑熊被困在狭窄的笼子里,不仅不见天日,还要用一根胶管插入熊的胆囊,随用随取,伴随各种各样的疼痛和精神病。我们可以想象得到,这些熊是活的多么痛苦,就是因为那些作为药材的高价胆汁。在巨额利润的驱使下,他们不断挑战道德的底线。 还有一些纯粹以虐待动物来发泄自身不满的对社会有暴力倾向的人,这些人作出令人发指的虐待行为只为满足自身的行为。复旦研究生张某在半年内以帮忙收养小猫为由,从同学手中骗取小猫大约20只,平均9天换一只,全部挖眼后丢弃,任小猫自生自灭。此外还从宠物市场等渠道收集小猫,供其虐待。 我不知道当那些人做着这些事情的时候有什么感受,难道那些就不是生命吗?对待生命竟如此草率,不懂敬畏生命,社会发展不仅要注重经济,还要重视社会道德问题。虐待动物的恶劣行为,不仅伤害动物,也严重影响社会和谐,损害国家形象。 针对动物来说,主要是以《动物保护法》或与动物有关的法律来制裁虐待事件发生,但我们国家目前对于动物保护领域的法律法规仍处于空白的尴尬地位。即使是反虐待动物法,也只是家建议稿,并不是立法稿,只能向有关部门或者机关提出立法建议而已。因此我们要避免这些残忍行为的发生,自我约束,莫将生命不待生命。 人道的对待一切动物,正如辛格所说,“则千百万的动物可以免除其苦。再者,千百万的人类也可因之受益。”

3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3.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1)公开的原则。行政主体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其行政行为,主要有:公开行政所依据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开行政决定,包括行政处理、处罚、强制执行、裁决和复议决定等;公开行政过程包括行政机关的设置及不涉及国家或私人保密的一切情况。 (2)公正的原则。要排除行政主体可能造成偏见的因素,是指公平的对待行政相对人或相对人各方的原则。 (3)正当的原则。行政行为应当正规地、符合理性地进行,具体要求是正规性和逻辑性。行政主体的地位、职权以及采取的方式、步骤等都有严格的根据;行政程序的因果关系应当合乎逻辑、合乎理性。 (4)参与原则。公民或行政性对人对行政行为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并且使这种意见得到应有的重视。参与原则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在可能的条件下,扩大公民或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参与权。 (5)复审原则。行政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应当进行复核。其理论依据是行政行为的失误难以避免性。行使复审职能的国家机关主要有: ①原行政政主体之外的行政机关,其复审称之为“行政复议”。 ②司法机关,其复审称之为“司法审查”。由于行政复议机关仍然是行政机关,因此,行政复议之后仍然可以进行司法审查,司法审查成为终审。 (6)效率原则。行政行为应当用最短的时间、最少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取得最理想的行政结果。但是,由于行政主体处于主导地位,有时行政主体以提高行政效率为名,减少或免除自己行政程序的义务,限制或剥夺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增加自己的自由裁量权,使效率成为“专制”的借口。因此在贯彻效率原则的同时,要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这个原则。 --------------------------------- 4.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1)告知制度。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拥有的各项权利,包括申辩权、出示证据权、要求听证权、必要的律师辩护权等。 告知制度的具体要求是:行政主体作出影响行政对人权益的行为,应事先告知该行为的内容,包括行为的时间、地点、主要过程、作出该行为的事实依据、相对人对该行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告知制度一般只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对于行政行为的内容及根据的重要事项,必须事先告知。 告知制度的主要作用:一是尽可能防止行政主体违法或不当行为的发生,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既成的不可弥补的损害。二是有利于减少行政行为的障碍或阻力,保障行政行为的顺利实施。三是事

校园虐待动物事件

Cruelty to animals on campus is not rare to us these days.Recently,a similar event occurred in Peking University;a student killed a cat in the library.Why would well-educated students abuse animals?As for me,two major reasons account for the tragedy. In the first place,many students are suffering from different levels of pressure,such as the stress from study.They may regard abusing animals as a way of relief.In addition,it’s undeniable that college students are from different family backgrounds.Some of them may have a lot of living expense,while others can just make the pot boil.This caneasily trigger mantal imbalance which may give rise to cruel behavior. It’s right time for the whole society to take actions to prevent this phenomenon.It is not only because animals are human being’s friends,but also for the sustainable and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entire society.Therefore,universities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psychological health of the students,and more support should be offered to students in need.

阉割宠物不算虐待动物(宠物绝育相关数据)

一.宠物绝育的好处: 1.优点遗传下一代 2.公犬不在随意尿尿,标记地盘,母猫不会叫,造成邻居投诉! 3.不再离家出走找伴侣 4.减少社会负担,避免过多的流浪犬猫 5.绝育会根除睾丸癌和卵巢癌,并最大程度减少子宫癌变的风险。睾丸癌虽然恶性的可能性不高,但是是第二种最常见的癌症 6.未绝育的母狗和母猫患乳腺癌的几率比绝育后的要大七倍。在第一次发情之前绝育的母狗患病几率对比未绝育的母狗是0.005:1;第一次发情之后绝育的几率是8%;第二次发情后绝育的几率是26%.就算在9岁的时候做绝育手术,患病几率也要小很多。考虑到乳腺癌患病的几率与恶性的可能性之高,绝育是很有好处的。 7.绝育可以最大程度地降低患子宫蓄脓的风险,仅有极罕见的病例可能出现子宫残端积脓的情况。 8绝育会彻底根除前列腺的增生问题,63.4%的公狗会患前列腺增生,而这种病会增加前列腺炎的几率。绝育也可以将前列腺发生其他疾病的风险降到最低,例如前列腺脓肿、前列腺囊肿和前列腺肿瘤。 9.究证明绝育后的宠物寿命比未绝育的长。但这可能是由于愿意帮宠物绝育的主人对宠物的照顾更好,或者是绝育后的宠物会有更少侵略性的行为所以降低了很多外伤的几率。 【二、宠物绝育的弊端 1.变得没有生气,贪吃,肥胖! 2.绝育后的母猫母狗更容易患有泌尿系统疾病

3.绝育可能会增加前列腺癌,膀胱癌,骨癌,血管瘤。这些癌症的患病几率比较小,大概0.2%左右,绝育后患病的可能性增加0.4%到0.6%。 4.在幼犬骨头停止生长之前做绝育手术的话,会推迟骨头停止生长的年龄,导致骨头比正常的长。髋关节发育不良和前十字韧带断裂是大型犬容易患的疾病,在5个月前绝育会增加患这种病的几率。所以建议大型犬至少在6个月之后再做绝育手术。 5.绝育可能增加糖尿病和甲状腺缺乏的几率。 一般绝育手术的并发症几率对于狗来说是6.1%,对于猫来说是2.6%。并发症都很轻微,比如说手术伤口发炎或者肠胃不适。两岁以上的狗狗做绝育手术更容易有并发症,小于12个星期的狗会手术后感染的可能性更高。总体来说,这是很常见的手术,只要年龄不是特别大或者特别小,在条件不错的正规医院都不会有危险。但是有些心肺不全,在手术过程中可能有麻醉过敏,死亡的风险,建议术前做好全面的体检,廉价绝育医院不保证麻醉和手术的条件,术后不一定有必需的止痛措施,所以建议去正规医院绝育。】 有的人认为给宠物做绝育手术是残忍的不人道的,想想看,连人都要计划生育,更何况宠物呢?再说,是不负责任的放任宠物们自由生育,造成动物数量过剩,从而导致大量的宠物被抛弃,流浪,也会对生命不负责的一种表现,做一个负责任的宠物家长,给他们安定幸福快乐的高质量的生活更人道呢? 绝育手术能使你的宠物的寿命延长。这是因为不断地、过度的生育活动会使身体器官加速老化,缩短宠物的寿命 研究发现从未发过情的狗几乎没有患乳腺癌的可能。相比未绝育的狗狗,在第一次发情前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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