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制度下增强药品的可及性

在专利制度下增强药品的可及性
在专利制度下增强药品的可及性

在专利制度下增强药品的可及性

——以公共健康为视角

胡安琪1

摘要

本文以公共健康为视角概述了在专利制度下增强药品可及性方面展开的讨论、立法和实践情况。首先,在阐明公认的TRIPS协定中与公共健康有关的灵活性措施的基础上,分析了目前中国专利法律制度和实践中对这些灵活性规定的应用,以及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提出的相关建议条款;随后,将关注点转向各国际组织中的相关讨论和行动,重点介绍了世界卫生组织“公共卫生、创新和知识产权全球战略和行动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各国评论要点及最新进展情况。

世界上的许多发展中国家正面临着严重的公共健康问题,每年有上千万人死于艾滋病、肺结核和疟疾等疾病。随着非典、禽流感等新类型的传染病不断出现,公共健康问题已经成为全人类共同面临的严峻挑战。

广大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不仅没有药品的研发能力,而且缺乏药品的制造能力,尤其是制造专利药品的能力。当这些国家出现公共健康危机时,虽然在法律上可以通过颁发强制许可自行生产仿制药,但因技术水平所限,只能依靠进口。如果进口专利权人投放外国市场的药品,无疑价格将十分高昂。因此需要寻找一条途径可以使他们从国际市场上获得价格相对较低的仿制药。

与此同时,相关国际组织以及非政府组织也在积极就知识产权、创新和公共健康之间的关系展开热烈而富有建设性的讨论。其中的热点和重点议题之一,就是如何利用现有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灵活性规定,主要是利用TRIPS协定中的例外规定和留给国内法的立法空间,在专利制度下为解决公共健康问题、增强药品的可及性寻求更可行的方案。

一、TRIPS协定中与公共健康有关的灵活性规定

TRIPS协定规定的与公共健康相关的灵活性主要有涉及公共健康的强制许可、引入权利国际用尽原则允许药品平行进口,防止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的措施等。另外,专家学者指出在国内实践中可以采取的灵活性措施还包括:引入Bolar例外,对疾病的诊断与治疗方法进行较为宽泛的解释,对与健康有关的发明采用严格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审查标准,排除药品第二药用的可专利性,将强制许可的范围扩大适用于救济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损害,决定终止强制许可时要保护被授权方的利益,拓宽关于政府使用的规定,对方法专利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适用加以限制,颁发临时禁令要对被申请人和公众的利益给予适当保护,在防止对实验数据不正当商业使用的同时应当允许卫生部门依据上述数据批准在后的药品的上市申请等。2

其中关于公共健康与强制许可问题,世界贸易组织(WTO)2001年通过的《关于TRIPS 协定与公共健康的宣言》(多哈宣言)明确指出,公共健康危机,包括与艾滋病、结核病、疟疾等流行病有关的危机,属于国家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2003年8月通过的《关于实施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的宣言第6段的决议》(总理事会决议),允许成员为解决缺乏制药能力或者制药能力不足的其他成员面临的公共健康问题而给予强制

1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

2Carlos M.Correa, Health Economics and Drugs: IPR in China: the Doha Declaration and the protection of public health, EDM Series No.15

许可,制造有关专利药品并将其出口到这些成员,从而突破了TRIPS协定第31条关于强制许可实施只能主要供应国内市场需要的限制性规定。2005年12月,总理事会通过《修订TRIPS 协定议定书》(议定书),建议将总理事会决议的实质性内容纳入TRIPS协定,并规定议定书于2007年12月1日前开放供各成员接受,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正式接受后生效。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批准《修订TRIPS协定议定书》。11月28日,中国常驻WTO大使孙振宇在日内瓦致函WTO总干事拉米,正式通报中国批准该议定书。截止到2007年11月30日批准接受该议定书还有美国、瑞士、萨尔瓦多、韩国、挪威、印度、菲律宾、以色列、日本、澳大利亚、新加坡、中国香港和欧共体等十三个WTO成员。由于批准的成员未在确定的时间内达到使议定书生效的三分之二以上,WTO总理事会于2007年12月21日做出决定将批准议定书的最后期限延长到2009年12月31日或者是部长级会议确定的更晚的期限。12007年7月17,卢旺达作为第一个利用总理事会决议机制的进口国,通报WTO希望在两年内进口260,000盒TriAvir2。10月4日加拿大通报WTO已通过强制许可授权Apotex公司生产仿制该专利药品的ApoTriavir出口到卢旺达。3

二、中国专利法律制度和实践中对TRIPS协定灵活性规定的应用

(一)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强制许可制度

在我国现行专利法律法规规章中,运用上述灵活性规定和措施,最重要最直接的体现是国家知识产权局2005年颁布的《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通过部门规章对进口专利药品强制许可和出口专利药品强制许可做出了规定,以解决我国面临的公共健康问题,并帮助有关国家、地区解决其面临的公共健康问题,落实多哈宣言和总理事决议。该规章中有关制度安排方面的实质性条款如下:

第一,明确了在我国预防或者控制传染病的出现、流行,以及治疗传染病,属于专利法第四十九条所述为了公共利益目的的行为。传染病在我国的出现、流行导致公共健康危机的,属于专利法第四十九条所述国家紧急状态。

第二,在国内实施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方面,规定了当解决公共健康所需的治疗某种传染病的药品在我国被授予专利权,我国具有该药品的生产能力时,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据专利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实施该专利的强制许可;当我国不具有生产该药品的能力或者生产能力不足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强制许可,允许被许可人进口WTO成员利用总理事会决议确定的制度为我国解决公共健康问题而制造的该种药品。

第三,规定了出口专利药品强制许可制度,即WTO成员按照总理事会决议确定的机制通报世界贸易组织TRIPS理事会,希望进口治疗某种传染病的药品的,或者不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最不发达国家通过外交渠道通知我国政府,希望从我国进口治疗某种传染病的药品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强制许可,允许被许可人利用总理事会决议确定的制度制造该种药品并将其出口到上述成员或者国家。

关于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和决定、使用费裁决请求的审查和裁决以及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和决定等具体操作问题,则适用国家知识产权局2003年6月13日颁布的另一部部门规章——《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二)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和实质性授权条件

TRIPS协定第27条关于可享专利的主题明确将医治人或动物的诊断、治疗和手术方法

1WT/L/711,21 December 2007

2TriAvir是一种由Zidovudine(齐多夫定)、Lamivudine(拉米夫定)和Nevirapine(奈弗拉平)三种成分合成的固定剂量药物。

3https://www.360docs.net/doc/ee15625594.html,/english/tratop_e/trips_e/pharmpatent_e.htm,2008年1月20日最后访问。

排除在外,但TRIPS协定并没有进一步规定什么是诊断、治疗和手术方法,这就意味着各成员可以在国内法中自行解释。

1985年实施的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药品和化学方法取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但药品和化学物质的生产方法,可依法授予专利权。1992年中国专利法的第一次修改删除了对药品和化学物质不授予专利权的规定。现行专利法仍然对药品和化学物质给予保护。

经过2000年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的审查指南在第二部分第一章4.3节将“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定义为“以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体为直接实施对象,进行识别、确定或者消除病因或病灶的过程”,之后又进一步解释了“诊断方法”和“治疗方法”的含义,并详细列举了哪些发明创造属于诊断方法和治疗方法,哪些发明不属于诊断方法和治疗方法。同时还规定,使用器械对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体实施的剖开、切除、缝合、纹刺等创伤性或者介入性治疗或处置的方法,即外科手术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2.2节关于物质的医药用途是否能授予专利权是这样规定的,物质的医药用途如果是用于诊断和治疗疾病,属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如果是用于制造药品,则可依法被授予专利权。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 4.5.2 关于物质的医药用途权利要求的规定,以举例的方式说明了哪些属于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的权利要求,哪些属于制药方法类型的用途权利要求。

而在对发明创造是否属于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作出判断后,检索、比较对比文献,进行新颖性和创造性判断则是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由审查员在实践中具体掌握。

(三)其他

对方法专利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限制和颁发临时禁令时保护被申请人和公众的利益,属于人民法院处理个案时行使的自由裁量权。

药品审批数据保护是在2002年颁布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包括禁止他人对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进行不正当的商业利用;以及自药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获得生产、销售新型化学成份药品的许可证明文件之日起6年的数据独占权。除公共利益需要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数据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利用的情形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披露上述数据。

三、中国专利法修订草案中有关公共健康问题的建议条款1

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与公共健康有关的建议条款主要集中在现行专利法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部分,以及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中关于侵权例外的规定。

(一)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强制许可制度

WTO总理事会于2003年8月30日通过的决议,允许符合条件的成员为解决他国的公共健康问题颁发专利强制许可制造并出口药品,从而为缺乏制药能力的国家在修改TRIPS协定之前解决公共健康问题提供了一个过渡机制。我国是世界上的人口第一大国,公共健康问题的出现较为频繁,从国情出发也应当充分利用上述宣言给予的灵活性。

2003年在“非典”肆虐之际,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了《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对强制许可的授予程序作了详尽规定,增强了强制许可制度的可操作性。2005年在“禽流感”盛行之际,国家知识产权局及时出台了《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根据WTO多哈宣言和总理事会决议,对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的强制许可作了专门规定。但由于规章的级别较低,只能对有些问题作过渡性规定,因此有必要在专利法中增加相应的规定。

送审稿对现行专利法第四十九条“在国家出现紧急情况或者非常情况时,为了公共利益

1本段内容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说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整理。

目的给予强制许可”条款进行了修改,明确规定有权依据该条启动强制许可程序的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因为对于是否处于国家紧急状态、非常情况或者是否是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无法做出判断。另外,送审稿建议在第四十九条增加第二款,明确规定为了预防、治疗或者控制流行病,属于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所述的国家紧急状态、非常情况或为了公共利益目的的行为。从而为我国在面临公共健康问题时启动颁发专利强制许可的程序提供更为直接和明确的法律依据。

2005年通过的《修订TRIPS协定议定书》,已将总理事会决议的内容纳入TRIPS协定。TRIPS协定的此次修改总体来讲对发展中国家是有利的,对我国公共健康问题的解决以及制药业的发展都有重要的意义。为了与我国批准该议定书的立场相一致,帮助缺乏制药能力或者能力不足的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解决其面临的公共健康问题,送审稿建议规定,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给予专利强制许可,允许我国制药企业制造有关专利药品并将其出口到这些国家。议定书中关于药品数量、对强制许可的药品应当采取特殊标志或者标签、被许可人应当在装运前在网上公布运往各目的地的数量及其特殊标志或者标签等要求将在专利法实施细则或者规章中规定。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解决公共健康问题所需的药品在中国被授予专利权,中国不具有制造该药品的能力或者能力不足时,可以通过从国外进口正常流入市场的专利药以及进口借助总理事会决议或者议定书确立的制度通过强制许可生产的专利药品两条途径满足国内需求。对国外市场销售的专利药,如果允许平行进口且能满足我国需求,我国就不需要再就此颁发强制许可,但专利药的售价一般都比较昂贵;就利用WTO的特殊程序进口强制许可生产的专利药,在《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中已有规定,这项机制虽然未在送审稿中明确列出,但送审稿的建议条款也已经涵盖了此种类型的强制许可,不需要再做规定。因为根据现行专利法第十一条,“实施”就包括了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送审稿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将“预防、治疗和控制流行病”规定为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强制许可的理由,显然就可以在我国不具有制造该药品的能力或者能力不足时,给予利用TRIPS协定的灵活机制以进口方式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

(二)建议允许平行进口行为

TRIPS协定第6条规定,该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用于处理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问题,从而允许各成员在权利用尽问题上采取灵活立场。多哈宣言再次重申,各成员为解决公共健康问题,有权自行决定其对知识产权权利用尽问题的立场。鉴于目前我国的经济实力和科技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高新技术领域的专利权绝大多数由外国专利权人掌握,我国的产业发展在相当程度上仍依赖于国外技术和产品的引进,送审稿建议充分利用TRIPS 协定留给各国的自由空间,在专利领域采取允许平行进口行为的做法。同时,允许平行进口使我国在必要时可以从国外进口我国目前尚不能制造或者制造能力不足的专利药品,对解决我国的公共健康问题也具有重要意义。

(三)建议引入Bolar例外

送审稿建议引入允许专为获得和提供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的行政审批所需的信息而以规定方式实施专利的“Bolar例外”。因为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后,即使其他公司仿制与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完全相同的产品,按照各国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上市许可审批制度,仿制者仍然必须提供其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的各种实验资料和数据,以证明其产品符合有关规定,才能获得批准。因此,如果只有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之后才允许其他公司开始进行相关实验,就会大大延迟仿制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上市时间,导致公众难以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后及时获得价格低廉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这在客观上起到了延长专利权保护期限的效果。因此,美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均在其专利法中明确规定了Bolar例外,而且这一制度也被WTO争端解决机构有关裁决认定为符合TRIPS协定的规定。作为公共健康问题较为突出的人口大国,我国理应在专利法中增加有关Bolar例外的规定,以便公众在药品和医疗器械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之后能够及时获得价格低廉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四)完善对不予授权的客体的规定

送审稿建议应当更为明确地规定针对人体或者动物的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不授予专利权。

TRIPS协定第27.3条规定,各成员可以规定作用于人或者动物的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不授予专利权。这一规定反映了目前许多国家的实际做法和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例如,《欧洲专利公约》和欧盟国家采用的就是这种做法,PCT条约实施细则也作了相同规定。

与TRIPS协定的规定相比,我国现行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没有明确有关行为的施加对象;第二,没有明确将外科手术单独列出。按照医疗行业的一般理解,外科手术是一种单独的概念,并不完全属于疾病诊断、治疗的范围。例如,美容、整形手术以及在人或者动物身上提取器官的手术等,就不属于诊断、治疗行为。我国实施专利法以来采用了国际上的普遍做法,对外科手术方法也不授予专利权。然而,由于在专利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审查指南只得采取一种区分对待的方式,即视“外科手术方法”是否以“诊断、治疗”为目的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若以“诊断、治疗”为目的,则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予以驳回;若不以“治疗”为目的,则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实用性为由驳回。后者较为牵强,难以令人信服。为了克服现有规定的不足之处,送审稿建议参照TRIPS协定的规定,对现行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必要调整。

四、世界卫生组织对知识产权与公共健康问题的讨论

在国际社会就知识产权、创新和公共卫生之间关系展开热烈讨论的背景下,2003年5月召开的世界卫生大会上,世界卫生组织(WHO)成员国决定成立独立的委员会,收集相关数据和建议,就知识产权、创新和公共卫生问题,包括为研制针对严重影响发展中国家疾病的新药和其他产品的适当资助和激励机制问题做出分析。该委员会由瑞士联邦前主席Ruth Dreifuss女士担任主席,10名委员来自政府、工业界、科学、医学、法律和经济等各领域。2006年4月,WHO第五十九届成员国大会审议了该委员会的研究成果——《公共卫生、创新和知识产权》报告,并决定成立“公共卫生、创新和知识产权政府间工作组”。工作组的职责是在委员会建议的基础上制定全球战略和行动计划,旨在从公共健康需求出发为治疗严重影响发展中国家的疾病进行的基础卫生研究与开发提供坚实而持久的支持,提出研究与开发的明确目标和重点,并估算所需的资金资助。

2006年12月8日政府间工作小组在委员会报告所列建议和WHO决议的基础上归纳了全球战略和行动计划要点(初稿)1,作为成员国协商、闭会期间工作以及工作组下次会议开展进一步工作的基础。

(一)全球战略(初稿)主要内容

全球战略是WHO在公共卫生与知识产权问题上的一份纲领性文件,分为全球原则、全球挑战、全球责任三部分。“全球挑战”中的第二点即“使知识产权为卫生服务”中,首先指出了我们所面临的挑战——“知识产权是对开发新的卫生保健产品的一项重要激励手段,然而在潜在支付市场不大或不确定的地方,单靠这种激励手段不能满足开发新产品抗击疾病的需要”;随后重申了多哈宣言确认TRIPS协定不妨碍而且不应当妨碍成员国采取措施保护公共健康;同时表示支持WTO成员以保护公共健康权的方式解释和执行TRIPS协定,尤其是在促进人人获得药物方面的努力。这应当可以看作为WHO在公共卫生、创新与知识产权问题上的基本立场。

(二)行动计划(初稿)相关要点

行动计划是WHO实施全球战略的具体措施,分为根据研究和开发需要区分优先关注领域、促进研究和开发、增强和提高创新能力、转让技术、管理知识产权、改进药物的提供和获取、确保持续的财政支持机制、建立监测和报告系统等8项要点,其中“转让技术”和“管理知识产权”是在政府间工作组讨论时,应成员国要求作为单独项目增加的,以突出其重要性。WHO形成的文件中除对所列各要点的含义进行了说明以外,还列举了应当采取行动的领域。

1文件号A/PHI/IGWG/1/5

第3项“促进研究和开发”中建议考虑有关实验豁免的立法,通常情况下应当认为这对于促进卫生方面的研究和创新是有益的。

第5项“转让技术”提出发达国家必须采取必要步骤,保证其履行TRIPS协定第66.2条规定的鼓励本国企业和组织向最不发达国家转让技术的义务,鼓励其从关注与卫生相关的技术转让角度履行上述义务;推动构建包含上游技术的专利池或者建立其他机制,促进用于发展中国家重点疾病的产品创新,同时要考虑本建议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影响。

第6项“管理知识产权”是直接针对提高发展中国家管理知识产权和技术能力方面的具体行动措施: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制定运用TRIPS协定及其它国际协定所规定的灵活性方面的法律;通过建立国家之间和/或区域组织内部的合作框架促进和管理知识产权;探索和实施鼓励研究与开发的其他激励机制;编制并定期更新专利状况数据库,鼓励WHO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合作加强信息传播;加强管理知识产权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保证双边协议不列入超出TRIPS协定规定的保护条款,因为这有可能使发展中国家不能充分获得药品;鼓励贸易协定考虑TRIPS协定中包含并经多哈宣言确认的灵活性规定和措施;加强国家药品和卫生审批机构与知识产权部门之间的相互联系,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关注实验数据独占性、仿制专利和专利链接等知识产权制度中与药品有关的特殊问题。

第7项“改进药物的提供和获取”中也明确指出在有生产和出口能力的发达国家和其他国家应当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允许根据TRIPS协定规定的灵活性颁发出口强制许可。在国内法中制定鼓励专利期限届满后仿制药品上市的规定,包括先用权例外,支持仿制药品(不论是否注册了商标)之间相互竞争的宏观政策,对通用名称的使用不应施加限制等。

第8项“建立监测和报告系统”方面提出要“监测TRIPS协定以及多哈宣言对创新和获取药物及其它卫生保健产品的影响”,要“监测知识产权以及委员会报告涉及的其它问题对开发和获得卫生保健品的影响”。

(三)各国评论概述

全球战略和行动计划(初稿)出台后,2007年2月底之前收到19个成员国单独向政府间工作组正式递交了对全球战略和行动计划的评论意见,另外东南亚七国、德国代表欧盟、肯尼亚代表非洲提交了集体意见。在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行动领域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分歧主要体现在有关WHO职责权限这一基本问题和一些重要的行动措施上。

1.关于WHO的职责权限

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或是认为监督是否履行TRIPS协定第66.2条规定的义务、利用TRIPS协定规定的灵活性,限制双边协议的内容以及讨论知识产权制度中与药品有关的特殊问题等都属于WTO和WIPO的工作范围,并不是WHO的职责权限,药品出口强制许可和鼓励仿制药品上市的措施也不是WHO采取行动的适当领域;或是指出如何利用TRIPS 协定灵活性的立法义务和是否接受双边协议,应当由各成员国根据国情自主决定,WHO不应过问此类事项。

而以巴西和泰国为首的发展中国家反馈的评论意见中并未直接涉及WHO的职责问题,但均提出鉴于世界大部分贫困人口缺医少药的现实情况,知识产权制度作为现有的激励机制未能有效推动针对治疗严重影响发展中国家的疾病的创新活动,WHO应当以制定全球战略和行动计划为契机为基础卫生研究和开发提供更多技术和财政支持;积极探索建立新的创新激励机制;关注并设法解决给发展中国家带来沉重负担的疾病危机;如果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妨碍了人类公共健康这一更高目标的实现,那么就应当对其合理性展开讨论并寻求可行的替代方案,对此WHO责无旁贷。

欧盟发表的观点则相对折衷:欧盟对与卫生相关的技术转让的评估和发达国家成功实践经验的推广很感兴趣;知识产权管理中的行动要点与WTO以及WIPO发展议程讨论的建议类似,因此WHO、WIPO和WTO的TRIPS理事会之间在知识产权与公共健康问题上的合作非常重

要。

2.关于如何利用国际规则的灵活性

关于各成员国为公共健康目的如何利用现行国际规则中规定的灵活性问题,发达国家以不属于WHO职责范围或者应当由各国自行决断为由明确反对在行动计划中作为共同义务提出。发展中国家则认为除了提出各国利用强制许可、Bolar例外、反不正当竞争措施、严格授权标准等不违反TRIPS协定的灵活性措施的立法义务外,行动计划中还应当包括建议拓宽适用“实验例外”豁免情形、改善专利审查质量的方法等保证成员国充分实施这些灵活性的具体措施。

3.关于双边协议的内容

在双边协议的内容上,美国和日本都认为WHO不应干涉各国通过谈判自由缔结的双边协议。澳大利亚还明确表示不接受任何约束双边协议包括超TRIPS协定的条款的建议。

发展中国家则是支持这项规定,并建议将委员会报告中提出的“卫生部门参加知识产权谈判,强调与公共卫生相关的灵活性和保障措施,以免做出影响药品获取的决定”增加到行动计划中以落实上述规定。

4.关于药品专利链接问题

美国认为药品专利链接问题不属于WHO的工作领域,但其赞成WHO秘书处鼓励国家药品监管机构和知识产权机构之间的相互联系,不过任何讨论都应当认识到TRIPS协定对未公开数据和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规定了相互独立但同等重要的保护制度。欧盟表示行动计划中并未指明应当关注该问题的主体。

巴西的观点是:旨在改善专利审查质量的国家药品审批机构和知识产权部门之间的相互联系是有积极意义的。另一方面,如果企图在药品审批和专利审查领域之间建立链接则应当受到批评,因为TRIPS协定并没有这方面要求,这也将延误仿制药品上市。泰国则认为应当增进药监部门和知识产权部门之间国家层面的信息共享,但对建立药品专利链接持否定态度。

5.关于鼓励仿制药品尽早上市的措施

美国认为,鼓励仿制药品尽早上市的措施不是WHO采取行动的适当领域。

发展中国家特别强调应当以“是否有利于仿制药品在专利保护期限届满后尽早上市”来审视行动计划中的各项建议。这包括审查为了与TRIPS协定关于保护未公开的实验数据不受不正当的商业利用的规定相一致而采取的具体措施,除非需要对当事人给予赔偿,否则这些措施不应当授予财产性权利;对专利制度下充分实施先用权例外以及确保充分适用该例外的推荐性方式展开讨论等。除了数据独占性要求和先用权例外,还应当妥善处理在知识产权法律中其他对专利保护期限届满后仿制药品上市产生负面影响的规定。

6.发展中国家的其他建议

巴西和泰国是在政府间工作组前期讨论中积极发表意见的两个主要发展中国家。巴西递交的书面意见的第二部分,从解释WHO59.24号决议的授权范围、全球战略和行动计划的实施背景、原则、基础等方面做了系统阐述,并草拟了补充的全球战略和行动计划要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核心内容是希望WHO更多地指导成员国充分利用TRIPS协定的灵活性解决获取必需药品问题。泰国则在评论意见的最后以其修改后的行动计划要点文本为基础对优先行动领域和近期、中期以及长期行动领域做了区分。

(四)最新进展

1.世界卫生大会决议

2007年5月中下旬召开的第六十届世界卫生大会,在关于公共卫生、创新和知识产权议题的讨论中,发展中国家希望总干事能够切实承担更多职责,更深入地参与讨论并且提供财政支持。为此,经过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激烈的讨论,通过了以巴西提出的草案为

基础形成的关于公共卫生、创新和知识产权政府间工作组的WHA60.R30号决议,进一步确认了政府间工作小组的重要意义,敦促成员国积极全面地参与这个进程,并要求WHO总干事,确保向政府间工作小组提供技术和财政支持,与有关国际组织合作向打算利用TRIPS协定灵活性的国家提供财政和政策支持等;鼓励制定以卫生需求驱动研究与开发的建议供政府间工作组讨论,建议建立一系列激励机制,涉及处理研发费用与药品、疫苗、诊断器具和其他卫生保健产品价格之间的关系,为治疗特定病症或生产特定产品寻求最佳的激励措施组合,目的是应对严重影响发展中国家的疾病;就行动计划涉及的八个要点分别准备背景性文件,内容包括目前正在进行的各项活动与既定目标的差距,向利害关系方提交已有建议的情况以及相关建议对财政政策的影响等。尽管讨论之初,许多发达国家对巴西起草的决议内容提出反对意见,但最终全体成员国中只有美国明确声明不接受该决议,但也表示不妨碍决议的通过,只是其不认为这是一份全体一致同意的决议。

2. 公共卫生、创新和知识产权全球战略及行动计划(修改稿)

2007年7月31日WHO公布了最新的《公共卫生、创新和知识产权全球战略及行动计划草案》,1供成员国审议、提出评论和意见。与原草案相比,新案文基本保持了原有的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吸收了成员国提交的部分评论意见和建议,使全球战略的内容更加翔实、结构安排更加合理;而行动计划方面则是根据战略要点中的具体行动方案列出了利益攸关者、时限和进展指标,使得之更具有可操作性。

对前述几个焦点问题,新草案主要做了如下修改和完善:关于发达国家提出的WHO超越职责范围的质疑,新草案在涉及知识产权事务的管理和国际协助方面都表明将与WIPO和WTO 进行密切合作;在提供支持以运用符合TRIPS协定的灵活性方面,除原有促进各国通过立法和双边贸易协定运用和确认灵活性以外还特别提出政府、WTO、WIPO、WHO等将承担传播这方面最佳做法的职责;删去了药品专利链接和促进国家药品审批监督机构与知识产权部门之间的相互联系的行动方案,这也是因为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对这两个问题都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反对意见;在研究开发的补充奖励制度方面,提出了要评估数据独占性规定的影响并审查遵守TRIPS协定关于防止不正当商业使用未披露试验数据的情况等。

3.公共卫生、创新和知识产权政府间工作组第二次会议

2007年11月5日至10日在日内瓦召开的公共卫生、创新和知识产权政府间工作组第二次会议,计划在对新草案展开进一步讨论后形成最终的执行文件。为筹备该次会议,同时也是执行WHA60.R30号决议,WHO秘书处在会前准备了关于确定研发优先顺序的模式,2对被忽略疾病研发资助的详细规划,3卫生保健产品开发中的公私合作关系,4国际组织间在贸易、知识产权和公共卫生方面所作的工作,5使用的术语汇编6等多份说明性文件。WHO各区域办公室也围绕新草案的实质性内容组织本区域内的成员国召开咨询会或者讨论会,以便在11月的大会前向政府间工作组反馈进一步的评论意见。同时,WHO还在2007年8月至9月期间组织了第二次以网络为基础的公开听证会,欢迎个人、民间社会团体、政府机构、学术和研究机构、私立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方面投稿展开讨论。7

会上来自各成员国的代表针对全球战略草案和行动计划要点逐个进行了讨论,但由于问题的复杂性致使本次会议未能完成既定目标,未讨论完的议题将留待2008年的政府间工作

1文件号A/PHI/IPWG/2/2

2文件号A/PHI/IPWG/2/INF.DOC./1

3文件号A/PHI/IPWG/2/INF.DOC./2

4文件号A/PHI/IPWG/2/INF.DOC./3

5文件号A/PHI/IPWG/2/INF.DOC./5

6文件号A/PHI/IPWG/2/INF.DOC./6

7有关第二次公开听证会的情况概要参见文件A/PHI/IPWG/2/INF.DOC./4

组会议继续磋商。从会后形成的汇报两个起草小组进展情况的文件1看,成员国就全球战略草案的背景、宗旨、原则等内容都基本取得了一致意见,关于拟定以健康需求为驱动的研发激励机制和WHO积极发挥作用的段落有待美国做出决定以达成一致,另有少部分关于昂贵的药品价格会妨碍治疗、发展中国家在利用国际知识产权协定灵活性方面面临的障碍、应用和管理知识产权的方式等段落包括一些重要注释仍然有待讨论。在行动计划部分,成员国也就“促进研究开发”、“建设和提高创新能力”以及“促进建立可持续的资金供应机制”等要点下将采取的具体行动达成了一致意见,包括支持发展中国家的早期药物研究和开发,改善卫生和生物医学研究与开发方面的合作、参与和协调,促进更多地获取相关知识和技术以满足发展中国家的公共卫生需求,在发展中国家进行创新能力建设以满足对卫生产品的研发需求,设计、制定和支持促进发展卫生创新能力的有效政策,根据发展中国家的需要提供增强创新能力方面的支持,支持促进以传统医药为基础的创新政策,促进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和卫生产品的生产,支持改善卫生产品技术转让方面的合作与协调、根据TRIPS协定第66.2条继续促进和鼓励向WTO最不发达成员转让技术等等。在“应用和管理知识产权以促进创新和公共卫生”的要点下,大部分内容都因时间所限未讨论或者仍有待进一步讨论,会上有些成员国又新提出了秘书处文本中未出现过的项目,但就“目前急需加强发展中国家的创新能力以及管理和应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尤其包括充分使用TRIPS协定及有关文件中为采取措施保护公共卫生提供的灵活性条款”这一表述已取得共识,具体行动措施方面“激励有关国家机构和相关政府部门之间,以及国家、区域和国际机构之间的合作,促进与公共卫生需求有关的信息共享”被标注为协商一致意见。

五、其他国际组织有关知识产权与公共健康问题的讨论

WTO以TRIPS协定为视角展开了知识产权与公共健康关系方面的讨论。迄今为止在日内瓦共召开了三次工作组会议,最近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3日至5日举行。来自阿根廷、巴西、古巴、冈比亚、中国香港、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牙买加、马来西亚、马里、纳米比亚、秘鲁、菲律宾、沙特阿拉伯、新加坡、土耳其、越南和赞比亚等19个成员参会。为期三天的会议是WTO“技术合作与能力建设行动”的组成部分,旨在帮助发展中成员充分利用WTO知识产权协定中有关药品专利的灵活性规定,确保它们能够获得必要的信息。2006年6月非洲国家在毛里求斯,2007年7月亚太地区在澳门也召开分别了工作组会议。另外,WTO成员之间的技术合作协议项目也越来越多地涉及到了TRIPS协定的公共健康灵活性问题。2

在另一个重要的国际组织WIPO自2007年9月开始组织了一系列有关生命科学和知识产权政策方面的座谈会,旨在确定和明晰生命科学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邀请的嘉宾有国际政策的制定者、政府机构的官员、立法者和社会活动家等,并且还向公众开放讨论。大家可以通过论坛交流在生命科学领域实施知识产权制度的信息并分享各自的经验。9月4日的讨论题目是“知识产权与生物伦理学”,9月19日是关于“知识产权和公共健康领域现存问题”的研讨,11月16日是有关“知识产权和生命科学规则”方面的座谈。3

六、期待与展望

公共健康问题是全人类共同面临的严峻挑战,特别是对广大最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贫困人口生命健康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保护私权的知识产权制度尤其是专利制度应在解决公共健康问题上扮演怎样的角色是亟待明确的重要问题之一。如果WHO的全球战略和行动计划能够顺利通过并在各成员国得到贯彻落实,将是一项惠及全世界的有益工程。“公共卫生、创新和知识产权”议题的讨论对保障我国人民和世界贫困人口生命健康的重要意义不言自

1文件号A/PHI/IPWG/2/Conf.Paper No.1 Rev.1

2https://www.360docs.net/doc/ee15625594.html,/english/news_e/news07_e/trips_wp_7dec07_e.htm,2008年1月31日最后访问。

3http://www.wipo.int/patentscope/en/lifesciences/symposia.html,2008年1月31日最后访问

明。面对WHO提供给发展中国家的这次主张集体利益的难得机遇,以巴西为首的南美国家和以泰国为代表的东盟各国对WHO政府间工作组的工作都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和很高的参与度,也从本国和本地区的利益出发对全球战略与行动计划草案提出了不少修改建议,努力推动草案向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方向完善。当然可以预见的是未来就草案中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几个焦点问题,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仍然会有一场激烈的争论。

目前,对中国而言首先应当充分利用国际公约留给国内法的立法空间,主要是TRIPS协定的灵活性规定,完善我们的专利法律法规体系,并对全球战略和行动计划中的相关内容展开研究。从实践角度看,作为世界主要的发展中国家之一,中国具有较强的医药研发能力,在研究、创新和开发新的、满足人民健康需要的产品方面也具有很大的潜力,但对一些特定基本药物的可及性问题,我们依然面临挑战。而在药品生产方面,中国目前已经是世界主要的原料药供应国之一。下阶段,我们还可以在加强专利行政部门与卫生医药管理部门、制药企业的沟通和交流方面,在专利立法和公共卫生政策制定上开展一些国内的探索,以配合相关的国际讨论和行动计划的执行。我们期待专利法修订草案中有关公共健康方面的建议条款能尽早通过,各国能就公共卫生全球战略与行动计划尽快达成一致并付诸实施,以增强药品的可及性,切实解决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公共健康问题。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管理 第一节知识产权管理岗位职责 一、知识产权经理岗位职责 知识产权经理领导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如知识产权管理部、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等)处理知识产权管理的日常事务。其具体职责如表9-1所示。 表9-1知识产权经理岗位职责 二、知识产权管理师岗位职责 知识产权管理师的主要职责在知识产权经理的领导下,负责指导本公司的知识产权检索、专利申请、纠纷处理、知识产权培训与教育、与相关外部机构的联系工作。其具体职责如表9-2所示。

表9-2知识产权管理师岗位职责 三、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在知识产权经理的领导下,负责专利申报资料准备、专利文献检索与开发等事务性工作,不断完善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其具体职责如表9-3所示。 表9-3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第二节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一、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下面是某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供读者参考。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 1.增强公司的整体实力和竞争能力,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地发展。 2.不断加强技术创新,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3.有效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 4.明确界定公司与员工之间的权益关系,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利益。 第2条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五项基本原则。 1.符合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 2.符合知识产权管理的科学规律。 3.符合公司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4.符合国际交流、合作及国际惯例的共同准则。 5.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合理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 第3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本公司全部或部分拥有的职务科技成果、职务商业秘密、职务作品和其他智力成果及信息所产生的精神权利与经济权利,具体包括以下七类。 1.公司实施和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2.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 3.计算机软件和其他作品的著作权,包括本公司的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摄影、录像、规范汇编等。 4.技术秘密和商业经营秘密。 5.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使用中的商标专用权。 6.单位名称权,即本公司的单位名称使用权与许可他人使用权。 7.依法由企业享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本公司持有的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鼓励发明创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知识产权的保护时效及界定等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中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主要包括新物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配方、新设计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等。 (二)商标权:本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著作权:主要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本公司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摄影、录音、录像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本公司提供资金或资料等为创作条件,组织人员进行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四)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主要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只属本公司拥有的经营管理、科研、工程、设计、市场、服务信息等。 (五)其他单位委托本公司承担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科技成果权。 (六)本公司引进的专利、商标、著作、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

(七)《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赋予的权利,如商号、域名、网络地址专用权等。 第三条公司各级领导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公司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增强员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维护公司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凡本公司的员工(含公司各级领导、无固定期限的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下同),或来本公司实习、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研究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本公司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各产业主要负责人等组成,总经理为领导小组组长。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是本公司知识产权的领导机构,负责对本公司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公司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策略及规定; (二)审查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 (三)指导、检查、监督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四)规划处理与本公司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保护本公司的知识产权; (五)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领导、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是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的下设机构,

美国专利制度的特点

通过文献检索了解美国、日本、欧洲、韩国专利制度的特点。 中国、欧洲、日本及韩国的专利制度大同小异,但美国却独树一帜,与全球的主流专利体系相去甚远。 1.美国专利制度的特点: (1)先发明原则所谓先发明原则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授予最先作出发明的人。它与先申请原则截然不同,后者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申 请的人(自然人或法人)。当今世界上只有美国和菲律宾采用先发明原则,而其他 专利局均采用先申请原则。 (2) 专利类型中国专利法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而美国专利法保护 的范围包括实用专利(utility patent)、植物专利(patent for plant)、外观设计(patent for design)。需要注意的是,美国的实用专利绝不是实用新型,而是除了植物专利 和外观设计之外其它专利的统称。作为农业大国,美国对植物领域的发明格外重视,不仅将植物专利单独列出,而且在申请和保护方面作了很多专门适合于植物发明的 规定。中国专利法第25条将植物新品种列为不可获得专利保护的范围,但美国的 植物专利中并没有排除植物品种。美国不保护实用新型专利,但这并不是美国的 独特之处,因为世界上不保护实用新型的专利局还有很多。 (3) 可获得专利保护的主题类型的范围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任何人发明或发 现任何新的且有用的方法、机器、产品、或物质的组分、或对它们的任何有用的改 进,都可以因此而获得专利权,只要其符合授权的条件和要求。包括SIPO在内的 绝大多数专利局都不保护软件、商业方法和互联网方法,唯独美国专利保护类型中 包括这些方法。美国的专利法也保护动植物新品种。然而,美国法42 U.S.C. 2181 (a) 将用于武器的核材料和原子能排除在专利法保护的范围之外。 (4) 全审查制及临时申请与中国不同,美国的正式专利申请,无论是实用专利还是 植物专利都要受到实质审查。然而USPTO于上世纪末推出一种临时申请(provisiona; application)。对这种临时申请不进行审查,但在一年内必须转成正式申请,或者以 此临时申请为优先权提出新的正式申请。由于不对临时申请进行审查,所以临时申 请的要求比较低,发明人可以在发明没有完善的情况下提出临时申请,在一年内完 成了发明后再提出正式申请。如果申请人提出临时申请一年后没有再提出正式申 请,则该临时申请视为放弃。这样实际上也给申请人提供了选择申请是否要求审查 的机会。 (5) 申请手续由于美国实行的是全审查制,所以在申请美国专利是不许要提交实质 审查请求书。以前美国专利没有早期公开,只有授权后才公布,现在USPTO也采 用了专利申请的早期公开制,但是申请人可以要求不公开。如果要求不公开,则要 提出不公开请求。按照美国专利法,申请人必须是发明人。因此,在申请美国专 利时需要宣誓或提交声明,表示自己是原始的第一发明人,同时表示自己对申请文 件负责。 (6) 文件撰写方法美国的专利文件撰写与中国基本相同。虽然在说明书中没有要求 技术领域,但这实际上是说明书开头不可避免的。美国的专利说明书开头要求说 明关联申请参见,如果是联邦政府资助项目,也需要在开头说明。美国的权利要 求书撰写不要求两段论。这样便于起草,但给审查和诉讼阶段带来困难。 (7) 独特的分类系统美国专利制度还有一个主要的特点,那就是其基本上不采用国 际专利分类,而是一直沿用自己的专利分类,即使受到国际协议的约束,USPTO

浅析我国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

浅析我国药品专利权的强制许可 班级:2013级国际商务2班 姓名:宋斐 学号:2013814040

摘要: (3) 一、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概念 (3) 二、药品专利的特殊性 (4) 三、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5) (一)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有利于缓解公共健康危机 (5) (二)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有利于防止专利权滥用 (6) 四、结语 (6) 参考文献: (8)

摘要: 药品专利作为与社会公共健康息息相关的一种权利,已广泛被各界人士所重视,2012年到2013年的印度第一起专利强制许可案------德国拜耳公司诉印度拿特科公司一案更是将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推到了风口浪尖。①本文通过明晰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概念,明析药品专利的特殊性,进而得出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必要性,尤其是在当下的中国,最后得出结论,本文只是对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做了一些较浅的尝试与分析,难免会有一些不足,至于如何在我国实践中启动强制许可制度、发挥强制许可的效用,囿于知识水平的有限,思想高度的桎梏,不敢再做赘述。 关键词: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公共健康权利滥用制度价值 一、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概念 专利权是法律赋予专利权人一定期限排他性的独占权,这是一种具有强有力效力的权利。②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是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以药品为许可客体的强制许可,我国将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定义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条件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③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即:围绕药品专利强制许可而建立的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总和。 ①易继明专利的公共政策_以印度首个专利强制许可案为例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13.11.07 ②刘斌渐、张恩凯论专利权的效力、内容及其消灭化甘肃科技2011(8) ③《中国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第五十条

专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专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专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一、世界专利制度的产生、发展专利制度是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发展到一 定程度的产物,它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b5E2RGbCAP 1. 中世纪欧洲专利制度的萌芽在欧洲封建社会的中后期,随着商品经济和 技术的发展,一些国家的封建君主开始授予某些商人和能工巧匠在一定时期内 免税或独家经营某种新工艺、新产品的权利。如英国国王在十三、十四世纪曾 以法令形式把这种权利授予外国商人和工匠,对吸收外国先进技术、促进英国 经济发展起了重大作用。p1EanqFDPw 2. 现代专利制度的雏形———威尼斯共和国的专利法 15 世纪,位于地中 海沿岸的一些意大利城市共和国,一度成为东西方航海和贸易中心。首先把专 利加以制度化的是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威尼斯共和国。1474 年,该国制定了世界 上第一部专利法。该法规定:任何在本城市制造的前所未有的、新而精巧的机 械装置,一俟完善和能够使用,即应向市政机关登记。在 10 年内没有得到发 明人许可,本城其他人不得制造与该装置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如有任何人制 造,上述发明人有权在本城市任何机关告发。该机关可以命令侵权者赔偿 100 金币,并将该装置立即销毁[4]。上述规定表明威尼斯共和国的专利法已经包 含了现代专利法的一些基本因素,为现代专利制度奠定了基础。著名科学家伽 利略曾在威尼斯取得了扬水灌溉机 20 年的专利权。DXDiTa9E3d 3. 现代专利制度的诞生 17 世纪,英国资本主义经济有了迅速发展,新技 术成为有效的竞争手段,资本家纷纷要求以国家法律形式确认发明的私有财产 地位。于是,英国议会于 1623 年制定了《 垄断法》。该法废除了过去封建特 权制度,同时建立起对真正的发明予以专利保护的制度。垄断法规定:专利只 授予真正的发明人;授予专利的发明必须具有新颖性;专利权人有权在国内垄 断发明物品的制造和使用权;凡违反法律、妨碍贸易及损害国家利益的专利一 律无效;专利权有效期 14 年,等[5]。《 垄断法》 成为现代专利制度诞生 的标志。它包含的一些基本内容及原则规定,为以后各国制定专利法提供了榜 样,对资本主义专利制度的建立产生了重大影响。RTCrpUDGiT 4. 专利制度的发展和走向国际化资产阶级革命以后的英国进一步改善了专 利制度。专利法中开始要求发明人必须充分陈述发明内容并予以公布,以此作 为取得专利的条件。这样,专利制度就以资产阶级合同的形式反映出来了,专 利说明书也出现了[2]。继英国之后,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实行专利制度, 颁布专利法,美国 1790 年、法国 1791 年、荷兰 1809 年、奥地利 1810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有效保护公司知识产权,鼓励广大员工发明创造和治理创造的积极性,发挥公司的整体优势,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依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管理职责 1、总经理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总体方针目标的制定。 2、公司副总负责分管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的指导督促协调。 3、办公室负责公司知识产权工作计划的拟定,并负责知识产权的发掘、申报、监控、纠纷处理和产权交易等事宜。协助各职能部门进行知识产权的专利保护。 4、项目部负责公司研究项目立项、中期检查、结项、科研成果登记和档案管理,专利申请的可行性确认。 5、本规定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 (1)专利权:指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主要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配方、新设计等。 (2)着作权:是指利用公司的物质条件所创作,并由公司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设备设计图及其说明;各种技术、管理标准;工艺说明书、计算机软件、电路布图;各种研究、技术、实验报告以及由公司组织人员进行创作、提供物质条件进行创作的教材、手册、摄影、录像作品等的着作权。

(3)商标权:是指公司拥有注册商标,包括产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等。 (4)商业机密:是指不易申请专利的技术诀窍、技术配方、工艺流程等技术信息,以及具有商业价值的经营决策,投资计划、销售策略等方面的经营信息。 (5)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由合同约定由公司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三、知识产权的归属 1、公司对以下标识依法享有专有权: (1)以公司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2)司徽、司标; (3)公司名称 (4)公司的其他服务性标记。 2、执行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任务,或主要利用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是公司的职务发明创造和职务技术成果。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公司为专利权人。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公司享有。 3、由公司主持、代理公司意志创作并由公司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公司法人作品,其着作权及其邻接权由公司享有。未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第六条规定情况外,着作权由完成者享有,公司在其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拥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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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第三编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文便于学习和使用,下载后内容方可修改 调整及打印。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本企业持有的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鼓励发明创造,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其中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主要包括新物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配方、 新设计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等。 (二)商标权:本企业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著作权: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

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音、录像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有本企业提供资金或资料等为创作条件,组织人员进行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四)商业秘密(含技术和经营秘密):主要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只属本企业拥有的经营管理、工程、设计、市尝租赁、服务信息等。 (五)其他单位单位委托本企业承担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科技成果权。 (六)本企业引进的专利。商标、著作、计算机软件等知识权。 (七)《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赋予的权利,入商号、域名、网络地址专用等。 第三条企业各级领导、各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增强员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维护企业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企业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凡本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机构,下同)的员工(包含企业各级领导、无固定期限的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下同),或来本企业实习、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研究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责任 第五条本企业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由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及总经办、技术开发部、法务部、人力资源部、市场部、客户服务部、保密室、财务部等负责人组成,董事长为

专利-专利保护制度

专利是一项致富的必备物品,一个企业的专利代表着创新,创新更是经济发展的必须的东西。随着很多盗版产品的出现,使得市场变得紊乱。并且损害了专利方的财产。小编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你阅读,希望可以帮助你。 专利保护制度 专利制度: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利用法律的和经济的手段确认发明人对其发明享有专有权,以保护和促进技术发明的制度。最早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是威尼斯。 专利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依据专利法,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将其要点写成详细说明,公诸于世,征询异议,经过审查和批准后,授予发明者以专利权。这些权利包括:非经专利权人同意,其他人不得制造和销售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如他人要使用某项专利,就要取得专利占有人许可并付给一定报酬,承担一定的义务;如他人侵犯,则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在中国,申请专利的技术发明的条件是:①新颖性。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由他人向专利机构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②创造性。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③实用性。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能产生积极效果。为了推动技术进步,各国对享有专利权的期限都作了规定,一般是10~20年,专利权期满以后,专利就归社会所有和使用。实行专利制度,有利于鼓励创造发明,有利于先进技术的推广,有利于引进国外

的先进技术。 申请原则 (一)专利申请的原则 1.形式法定原则。申请专利的各种手续,都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以口头、电话、实物等非书面形式办理的各种手续,或者以电报、电传、传真、胶片等直接或间接产生印刷、打字或手写文件的通讯手段办理的各种手续均视为未提出,不产生法律效力。 2.单一性原则。是指一件专利申请只能限于一项发明创造。但是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3.先申请原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给最先申请的人。 4. 优先权原则。 专利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专利优先权的目的在于,排除在其他国家抄袭此专利者,有抢先提出申请,取得注册之可能。 专利优先权可分为国内优先权和国际优先权。

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制度.doc

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制度1 XXXXXX公司企业制度 XXX公司字xxx号 知识产权工作管理 规章制度 发行版本: 2008-12-26发布 2008-12-26实施 XXXX公司 前言 本标准由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核通过 本标准起草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 本标准主要编制人:XXX 本标准审核人:XXX 本标准批准人:XXX 本标准由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修改和解释。

目录 前言 1、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2 、专利管理办法 3 、商标管理办法 4、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5、保密协议 6、知识产权奖惩办法 7 、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知识产权,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和技术秘密。主要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配方、新品种等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二)商标权和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本公司的注册商标、商号等,以及所拥有的未公开的工程、设计、市场、经营、服务、财务、管理等信息;

(三)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主要指本公司的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像、艺术表演、教材、辞书、规范汇编等; (四)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公司知识产区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有序的原则。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第四条知识产权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知识产权各类管理规定,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审核、检查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二)代表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等对外工作; (三)代表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诉讼等对外工作; (四)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合同、协议; (五)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 第五条公司员工完成公司工作任务、利用公司名义、利用公司物质条件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其持有权属本公司。 (一)完成本公司工作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执行本公司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中美专利侵权救济制度比较

中美专利侵权救济制度之比较分析 摘要: 自威尼斯共和国在1474年颁布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发明人法规》(Inventor Bylaws)以来,专利制度已有500多年的历史。目前,世界上共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自己的专利制度,不同国家之间的专利制度有着各自的特色。其中专利侵权的救济制度是专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中美之间贸易往来的增加,中国企业在涉外经营中涉及到越来越多的美国专利侵权问题。因此,深刻了解中美专利侵权救济制度的不同之处已是势在必行。 本文拟从专利侵权法律救济类型和途径两个方面,对中美专利侵权救济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并得出一些我国可以借鉴的启示。 关键词: 专利侵权救济、专利诉讼 美国专利制度的观念起源于18世纪的“自然权利”哲学。早在1780年,费城政府就因一名叫Henry?Guest?人发明制造植物油的方法授予他专利权。1787年的美国联邦宪法规定“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国会将向发明人授予一定期限内的有限的独占权。”1790年,以这部宪法为依据,美国颁布了第一部联邦专利法。 二战期间以及二战之后,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当时的专利制度根本无法应对这种形势变化的需要,所以,1952年美国制定并通过了《1952年专利法》,开始对专利制度进行修改、完善。然而,直到1836年,美国制定的专利法案才真正奠定了美国现代专利制度的基础,美国专利制度由此步入正轨。1836年后的美国专利法仍屡有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扩大专利法保护的范围,加强专利保护力度,改善专利行政程序,等等。 中国专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也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1980年1月,

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国专利局。同年3月,中国正式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1984年3月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专利法》; 1985年1月,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0年8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随着专利法的修改,其他相关法规、司法解释也在不断修改、出台,中国特色的专利制度逐渐成型。 专利侵权救济,是指专利权人因专利权受到侵害而获得的救济,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理解为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专利侵权的救济制度是专利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中美专利制度在建立的背景,发展的历史等方面完全不同,这也就决定了他们在具体专利侵权救济规定上存在着不同之处。以下将针对专利侵权救济的类型和途径两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一、专利侵权救济的类型 美国专利侵权民事救济的方式主要有:赔偿、律师费支付、禁令和没收等。上述救济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 我国法律确定的专利侵权救济方式和美国类似,主要包括:禁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要求侵权人支付损害赔偿、收回或销毁侵权产品等。但在具体的运用上存在一些差别。 1.1 损害赔偿 美国法律对专利产品的标志和实施专利应当向公众通知作了规定。专利权人必须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PATENT”(或者简写“PAT.”)字样,以及专利号或者时间,物品的特点;或者在包装内固定或装有一个或更多的专利标志。如果未设专利标志,在任何侵权诉讼中,不能获得损害赔偿。除非有证据证明,权利人在发现侵权后向行为人发出过侵权警告,行为人在被通知其实施的行为侵权行为后,继续实施其侵权行为。否则专利权人不能获得任何经济上的赔偿,只能将提起侵权诉讼当成是“发出侵权通知”。中国没有类似的规定。 另外,在赔偿金的计算方面,美国对于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大致分为两种,即合理权利金(reasonable royalty)和专利人因侵权人侵权所丧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 我国药品注册过程中,也会遇到专利问题,专利制度与药品注册审批制度的存在着一定的关系。随着我国医药产业发展,专利链接制度也越来越多地被业内的专家提到,那么什么是专利链接制度呢?通过对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研究,可以为我国建立药品注册中的专利链接制度提供一些参考。 “专利链接”制度最早是由美国设立的,1984 年美国国会通过的《药品价格竞争与专利期补偿法》(简称 Hatch-Waxman 法案,以下同)中首次对药品注册审批过程中的专利权问题作了细致的规定,法案中的专利链接是指仿制药品上市批准,与专利药品专利期满相“链接”,即仿制药品在注册申请时应考虑已经上市药品的专利情况,避免可能发生的侵权。 一、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介绍 随着药品注册对于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要求越来越高,药厂与公众的利益冲突矛盾不断升级,进行新药研究需要投入到临床研究的费用越来越高,时间越来越长。美国药品监管当局面临如何建立一个有效的法规管理体系的问题,在鼓励创新的同时,鼓励仿制药尽快上市,降低药品价格。因此在 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 Hatch-Waxman 法案,这部法案正式确立了专利链接制度,充分兼顾了创新和仿制的相互利益,不仅提升了仿制药公司的竞争能力,也使得药品价格大幅度降低,同时保障了创新药企业的利益。这部法案开创性地设计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在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的同时,极大地促进了创新药

和仿制药的协调发展。在Hatch-Waxman法案中,专利链接制度具体包括橙皮书、药品专利期限延长、Bolar 例外、第四段申明、45天诉讼期、30个月遏制期和180天市场独占期。对于仿制药企业上市申请,执行简化新药申请(ANDA)途径,即无需提交证明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数据,只要参照新药的标准进行生物等效性研究。 二、美国专利链接制度主要内容 2.1 药品专利期限延长 医药公司在进行研发时,一般只要完成新药的单体筛选,就去申请专利保护,而由于药品的特殊性,在上市前还需要大量时间进行一系列的试验来获得相关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试验数据。因此大多专利药在获准上市时,已经过去了专利期限的一半时间,剩余的时间远不足让研发企业收回成本。美国国会为了调动药品研发企业的积极性,在Hatch-Waxman 法案中规定了药品专利期延长的制度。Hatch-Waxman 法案规定,权利人可以就产品专利、用法专利或者制造方法专利中选择其中一种来延长保护期限,但是延长专利期的药品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产品专利尚未到期;专利没有经过延期;产品必须是经过 FDA 审批并取得上市许可的。药品专利期限延长的目的是为了弥补临床试验和上市审批中漫长的监管审查期而耽误的专利时间,延长时间一般为 5 年,从上市之日起,最多不超过 14 年。但如果是由于申请人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而导致专利期耽搁的,该期间将不计入延长期内,且同一药物只能申请一次专利期间延长。药品专利期延长的申请必须在 FDA 批准上市后 60 天内向美国专利和商标局

公司专利管理制度

xxxxxxxxxxxx公司专利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公司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公司技术创新和构筑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体系,推动公司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应用,制定笨制度。 第二条公司专利工作的任务是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事专利机制成为促进公司技术创新以及生产、经营全过程服务。 第三条产品市场部、专利管理部、总裁共同负责对公司专利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但是的专利状况指标及专利管理水平作为评价考核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技术创新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管理机构及人员】 第四条在公司专利体系建设之处,由专利管理部负责专利管理及其他专利相关的各类制度建设,报总裁批准之后由专利管理部负责执行 第五条由专利管理部指定专人对公司专利申请文件进行管理,专利管理人员与公司签订《企业技术保密协议》。 第六条专利管理人员每年年初制定年度的专利工作计划,并报“专利管理部”存档备案。 第七条有产品市场部负责公司内部的专利工作宣传及培训讲座,专利管理部予以协助。 第八条由总裁办负责申领各类专利政府资助金及优惠政策,由专利管理部协助 【机构职能及职责】

第九条专利管理部在知识产权的政策方针下,以服务xxxxxx公司为本质,以项目研发增值为宗旨,以市场需求为向导,在公司的商业策略指引下,开展该部门的各类专利增值性服务和相关项目经营性工作。 第十条主要职能范围包括:项目的研发和创思;专利项目的申报;政府专利资助金的申领;专利资产的综合评估与认定;与专利局及专业代理机构的沟通;本部门其他已获专利技术的维权;专利技术的组织开发和系统内专利应用上的产品实施;专利库的建立及各项专利项目商务体系的形成和建立;专利项目的授权与商业合作的咨询受理与商务接洽;专利新项目的可行性研讨、立项、申报、商业模式的构成及商业计划书的初拟、可转化专利核心项目中新商业利润公司组建前期筹备及综合评估; 新专利项目资金及商业化必须的前期包装及项目推广。 【管理工作规范】 【专利申请】 第十一条员工提交的专利申请有产品市场部和专利管理部共同评定技术创新性。 第十二条对任何一项发明创造是否申请专利,由“专利管理部”通过对比文献的探索调研、分析评价后报公司决策机构审定。 第十三条任何人或部门不得在申请专利之前惊醒有关科技评价、评估、评奖、产品展览与销售等可能会导致发明创造公开丧失新颖性活动。 第十四条申请决定作出后,有关人员或部门准备好专利申请技术资料,又“专利管理部”同意办理专利申请。 第十五条由专利管理部负责与专利代理人员进行专利技术文档的沟通,以产品市场部为核心,与专利管理部一起,共同负责商务合作洽谈。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一、中美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考察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已有悠久的历史,当代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是立足本国国情、面对诸多挑战不断探索、完善的过程,同时也是将当代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与中国实际情况相结合、使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向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不断接近的过程。 第一,专利权制度。在中国,“专利”一词最早出现在《国语》中。中国古代知识产权制度的萌芽是以专利权制度和著作权制度为先导的。在 2000 多年以前就已经出现“专利”一词。但是,这种“专利”并不是法律含义上的专利。1859 年,太平天国领导人在《资政新篇》中指出,对发明实行专利保护。1881 年,我国早期的民族资产阶级代表人物郑观应曾经就机器织布技术向清朝光绪皇帝申请专利。1882 年皇帝批准该局可以享有十年专利,这是历史上较有影响的专利。1898 年,在“戊戌变法”中光绪皇帝签发了《振兴工艺给奖章程》,这是历史上第一部专利法。辛亥革命后,于 1944 年,国民政府又颁布了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专利法》,该法在 1949 年才施行。新中国成立后,在 1950 年,颁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同年,又颁布了《发明审查委员会规程》。1954 年,又颁布了《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条例》。1963 年国务院颁布了《发明奖励条例》和《技术改进条例》,文革期间这些制度基本处于虚无状态。 第二,著作权制度。著作权最早体现在《见闻后录》、《农书》等书中,当时五代后唐长兴二年,经宰相冯道、李愚等建议,朝廷命田敏在国子监主持校正《九经》,并且“刻板印卖”。到了 11 世纪,北宋的毕昇发明了活字印刷术,推动了印刷业的发展,从此批量复制作品成为可能。由此引发刻板印书的泛滥,更有一些人公然将先哲文章摘抄录用。于是,为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宋朝时就开始出现保护复制作品的制度,对于民间以获利为目的的擅自翻版的行为,处以“追版劈毁,断罪施刑”的处罚。鸦片战争以后,西方国家将著作权制度引入中国。1903 年,中国与美国签订的《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中第一次提出“版权”一词。为了履行中美条约的义务,清政府于 1910 年颁布了《大清著作权律》。这是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但是这部法律没有真正施行,也没有被明令禁止,一直沿用到 1915 年,才被北洋政府的《著作权法》所代替。此后,国民政府又于1928 年颁布了《著作权法》,并且两次修改。解放以后我国于1950 年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出版会议,在会议上通过了《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该决议被认为是解放后最早的一部保护著作权的政府文件。但是,从1957 年开始,由于政治运动,著作权保护制度被搁置下来。“文革”期间,任何著作权保护与稿酬制度都不复存在。

专利权强制许可

专利权强制许可 一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权强制许可制度最早出现在《巴黎公约》,公约第5条A款第2项的规定:“本联盟各国都有权利采取立法措施规定授予强制许可,以防止由于行使专利所赋予的专有权而可能产生的滥用,例如,不实施。” 二是《TRIPS协定》。《TRIPS协定》第7、8条作为原则性规定,第31条作为具体规定,以及第27条第二款,共同构成《TRIPS协定》下的强制许可制度的基本框架。TRIPS 第31条“未经权利人授权的其他使用”,除规定了合理条件强制许可外,还包含了公共利益强制许可、依存专利强制许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强制许可等内容,并作了详细的限制性规定。 三是《多哈宣言》。2001年底,在卡塔尔首都多哈召开的世界贸易组织(WTO)第四届部长级会议上,知识产权与公共健康问题成为一大棘手问题。与会代表就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问题进行了三天的谈判,最终达成了《多哈宣言》,明确了WTO成员政府采取措施维护公共健康的主权权利。《多哈宣言》第6条规定:“认识到在制药领域生产能力不足或缺乏生产能力的WTO成员方在有效实施TRIPS协定下的强制许可方面可能面临的困难,我们指示TRIPS协定理事会在2002年年底前找出这一问题的迅捷解决办法,并向WTO总理事会报告”。 四是《总理事会决议》。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药品专利强制许可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直至2003年8月30日,WTO成员才就这一问题达成协议,即《关于实施多哈宣言第6条款的理事会决议》(《总理事会决议》)。文件规定,对于缺乏药品生产能力或药品生产能力有限的贫穷国家,可以进口其他成员方通过强制许可而生产的廉价仿制药品。这一规定实际上豁免了出口方实施强制许可只能主要满足国内市场需要的义务,从而有利于贫穷国家在必要时更容易进口用于治疗艾滋病等重大传染性疾病的廉价仿制药品。这是对TRIPS 协定和《多哈宣言》的一个重大发展,其实质意义在于突破了TRIPS协定第31条(f)1的限制,至少从理论上解决了缺乏或没有药品生产能力的国家的公共健康危机。该文件称:“特定条件下出口方成员为生产必要药品并将其出口至‘合格进口方成员’而颁发强制许可的,其在TRIPS协定第31(f)条项下的义务被免除”。《总理事会决议》从法律操作层面上界定了最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进口仿制药品的权利。

企业专利申请管理制度

专利申请奖励办法 一、概述 为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员工的技术创新积极性,加强公司竞争力,并保障公司的职务发明成果及时申报专利,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XXXXX全体员工。专利涉及生态景观建设、生态环境修复、生态特色苗圃、生态金融平台、生态文明建设等与公司业务有关的版块。 三、职务发明的理解及范围 职务发明,是指员工执行本公司所交付的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具体包括: (一)员工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员工在履行公司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中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主要利用公司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四)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本公司时所承担的本职工作或本公司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 明创造。 (五)员工在业余时间内,在没利用本公司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的前提下,并且与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无关的发

明创造,则视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四、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属划分 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公司所有,发明人享有署名权。职务发明经提出专利申请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受理后,公司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发明人给予奖励。 五、专利申报流程 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公布、实审以及授权五个阶段,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审批中不进行早期公布和实质审查,只有受理、初审和授权三个阶段。 (一)申请前查询 申请专利前进行专利检索,不一定必须,却是非常有必要的,可以让申请人避免所要保护的权利不与在先申请的专利权利相同或相近,保证所申请的专利是有效的。专利查询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公开的数据库中进行一般查询;也可以委托专利检索中心进行专业的查询。 (二)准备申请文件 发明专利的申请文件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有附图的,应当提交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必要时应当有摘要附图)。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提交委托书。申请费用减缓的,应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

专利强制许可的种类有哪些

专利强制许可的种类有哪些 1、一般强制许可,指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 2、特殊强制许可,当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出现时,为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专利局有权决定对专利权人的专利给予强制许可使用,以维持社会的稳定和保障公众的利益。 3、交叉强制许可。 ▲一、专利强制许可的种类有哪些 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三种强制可即一般强制许可、特殊强制许可、交叉强制许可。 1、一般强制许可 一般强制许可是指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 请求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给予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三次修正的《专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

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适用一般许可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第一,申请者获得强制许可的是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这里的单位应理解为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行政管理单位不能申请;相比原专利法,新法允许个人在具备实施条件的情况下申请强制许可。 第二,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对象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而非外观设计专利。因为外观设计专利仅是产品的形状、色彩、图案及其相互的组合,它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在于,外观设计是形式的内容,可用其他代替,而发明实用新型是内在本质的内容,它难以合理地代替。 第三,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或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 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 2、特殊强制许可 特殊强制许可是当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出现时,为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专利局有权决定对专利权人的专利给予强制许可使用,以维持社会的稳定和保障公众的利益。特殊

美国的医药专利保护Hatch-Waxman法案

美国的医药专利保护Hatch-Waxman法案(1)(转帖) (2010-05-31 15:41:35) 转载 标签: 杂谈 Hatch-Waxman法案又叫做《药品价格竞争与专利期补偿法》,英文:Drug Price Competition and Patent Term Restoration Act,由于是美国的众议员Waxman和参议员Hatch联合与1984年提出,并被国会批准,因此,常常就以他们两个人的 名字来命名这个法案了。 美国的专利制度已经有两百多年的历史了(美国的第一部专利法在1790年诞生)。在1984年以前,美国的药品专利保护期限与其他产品的保护期限是一样的,没有什么区别。 新药专利保护由USPTO(美国专利商标署,1836年成立)进行审批,新药上市要由FDA(联邦食品药品署,1927年成立)进行药品审批。 新药的研究开发具有五大一长,即投资大、风险大、难度大、意义大、市场大和周期长。下面仅谈谈周期长。从发现有可能成药的新的先导化合物,申请专利 开始,要进行漫长的研究工作,才能最终获把一个新药推向市场。90年代的数 据显示,新药的平均临床前研究周期为6.1年,平均临床研究(IND)I时间为6.3年,在FDA进行新药申请(NDA)的平均审批时间为1.8年,全过程的总时间平均为14年左右。80年代的数据可能要稍微短一些。 这将导致一个问题,即由于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一般为从申请日起20年。往往药品上市后,其化合物专利将很快地到期。这个情况将极大挫伤原研药企业进行 新药研究的热情。因为新药上市到市场成熟需要一定的时间,常常市场刚刚培育成熟,专利期就到期了。如果没有一定期限的市场独占权,原研药企业将无法 获得足够的药物研发的回报,从而导致投入的巨额研发费用得不到市场的补偿,最终没有制药商愿意进行新药研发。 另一方面,由于原研药物通过专利保护获得了市场独占权,其价格过高,造成了国家和公民医药费用的支出过高。如果允许仿制药物尽快上市,将极大降低整 个国家的医药费用支出。 发生在1983年的一起诉讼是这两方面矛盾的突出体现。 罗氏(Roche)公司拥有盐酸氟西泮的专利(US3299053),该专利将于1984 年3月17日过期,在专利过期前,Bolar制药公司从加拿大进口了该药物化合物,并与1983年根据申请仿制药物(ANDA Abbreviated New Drug Applicaiton)的要求开展了生物等效性等试验。1983年7月28日,罗氏公司诉Bolar制药公司专 利侵权。 纽约东区地方法院的一审判决认为,因为Bolar制药公司的目的是为了进行试验,而专利法对实验研究是不视为专利侵权的,因此,判定Bolar制药公司不构成侵权。在美国,所有的专利诉讼案件的上诉都由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进行受理,(在专利诉讼方面,美国只有一个上诉法院,即CAFC,这样审理的标准是统一的。而在我国,专利案件,由各省市的高级法院来受理上诉,造成了实事上的审判标准不统一)案件上诉到了CA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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