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次公众参与机制

多层次公众参与机制
多层次公众参与机制

多层次的公众参与机制

[摘要] 城市规划作为城市政府指导城市合理发展与建设, 有效实施城市管理的重要手段。以“人”为本的城市规划的应具有良好的参与机制,需要政府和社会、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的良好合作、普通公民和各社会组织高度参与。本文通过国与国外规划参与的状况的比较,探讨了几种市民参与规划建设的几种类型,试图促进市民在城市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主体公众参与参与类型

一个城市的建设水平及其形象如何,既反映城市政府管理者的水平与能力,也与社会各层次群体的参与意识和参与程度有着密切联系。

1 我国城市规划参与的主体

四个主体:规划师(专家)、领导者(政府各部门)、业主(甲方)、社会公众(社会各团体组织及个人)

(1)规划师是参与规划的技术主体,为政府与社会提供专业方面的指导。但并所有的规划师都可以成为规划决策的主体,大多数规划师只是在编制规划,只有其中一部分人由于水平、经验、资历、声望等原因被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甲方赋于决策的权利

(2)领导者是规划的参与主体,同时也是决策主体。现行《城市规划法》明确规定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审批权按照规划层次的不同,总规、分规、详规的审批权分别属于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直至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因此,各级政府大大小小的领导者就依法取得了规划决策权。

(3)规划项目需要业主进行实施,能否实施和实施后能否满足需要,他们是最清楚的,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业主的规划决策权和参与权是建立在金钱的基础上。

(4)社会公众,社会公众也有参与权,而且也应该行使最大的决策权,但实际上这一群体至少在我国现在基本上还没有表达意愿的机会,他们的声音很微弱。城市规划说到底是为老百姓服务,其根本目的还是为了改善公众的生活、工作、和居住环境,让公众尽可能多地享受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公众利益的最大化就是规划方案的最优化。

2 我国城市规划与公众参与概况

我国现行的城市规划工作的主体容(如下图)

长期以来,规划的制定仅限制在由领导、专家和相关部门人员形成的一个小圈子里,承袭了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包揽社会生活所有方面的传统管理模式,缺乏公众参与的机制,使公众难以关心和支持城市规划与建设。尽管当前有些城市在规划过程中有一定程度的公众参与。但仅是一种事后的、被动的、初级阶段的参与,主要表现在:

(1) 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缺乏有力的法治保障和实践经验,全凭公众的兴趣而不

是凭责任感去参与,而且公众缺乏规划专业知识、规划意识。

(2) 公众参与的层面太低,在规划的制定、决策中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公众参与,相关行业的专家或非政府研究机构的专家的参与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众参与,他

们提供的仅仅是技术层面的支持,而不是社会各方利益的代表。

(3) 有的规划甚至在批准后才公开展示一下,搜集到的公众意见很难反映到成

果中,仅仅成了一种宣传方式。

3 国外的公众参与

(1)Sherry Arnstein 的“市民参与阶梯”

市民控制

权力代表

市民权力

合作

Arnstein 提出的这一阶梯共有8个横档,她认为

公众参与可以分为3个层次、8 种形式(即8 个横档)。最低的层次是“无参与” (Nonparticipation),由2种形式组成,最低形式是“执行操作”,即一些政府机构早就制定好了规划,他们所要进行的所谓公众参与就是让公众接受规划。无参与的另一种形式是“教育后执行”,它说明了这种公众参与形式的虚假和政府机构的傲慢,这种参与形式的意图是调教公众的态度和行为从而使公众接受规划,并不是真正要听取意见。

Arnstein 梯子中公众参与的第二层次是“象征性的参与” (Tokenism)。其中又分为3 种形式,即第3、4、5 横档。第3 横档是“提供信息”,即政府向市民提供关于政府计划的信息并告诉市民的权利、责任。这是一个好的开端,再上一层(第4横档)是“征询意见”,获取公众的意见。这是很有益的工作,因为调查工作可以使决策者获得市民直接的要求。但如果仅仅停留在这种形式上,那么市民的意见将最终无法落实。再上一层(第5横档)是“政府退让”,即政府对市民的某些要求予以退让。这又进了一步。但市民对他们所提的要求仅仅是在某些方面得到政府的让步是不会满意的。Arnstein 梯子中公众参与的第三层次是“市民权利”,其中又分为3种形式,即第6、7、8 横档。第6 横档是“合作”,第7 横档是“权利代表”,最高形式第8横档是“市民控制”。1960年代,一些市民团体曾被赋予过控制某些项目的权利,或作为权利的代表被授权实施某些项目。市民控制和权利代表正是起源于那个时期。反对 Arnstein 所提出的“市民控制”的意见主要针对这种形式在提供政府退让

征询意见 提供信息

教育后执行 执行操作 象征性参与 无参与

公共服务方面的浪费和低效,甚至给某些人以投机取巧的机会,或者只是一种政治象征。Arnstein 的“市民参与阶梯”在当时以及现在来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思想和理论意义。当今美国政府、私人和非营利性组织合作已经十分普遍,在Arnstein 的阶梯中已经预见性地阐述了这一“合作”的思想容,其实质的效果是:通过某种形式的谈判使得决策权利得以再分配。从 Arnstein 的阶梯理论可以看到,只有当所有的社会利益团体之间——包括地方政府、私人公司、邻里和社区非营利组织之间建立一种规划和决策的联合机制,市民的意见才将起到真正的作用。

(2)公众参与在美国城市规划决策中的位置关系

1、信息和数据

2、初步方案

3、各顾问小组机构

4、规划内容

5、规划提案

6、提案交流

7、城市规划委员会

8、市议会规划委员会

9、市议会 顾问组委员会会议 市长 向公众开放 向公众开放 向公众开放 向公众开放 顾问组 向公众开放

10、规划出版

从第1~10步骤的程序中,城市规划部门负责从第1~6步骤,在其中第3~4步骤中,征求城市其他部门代表所组成“顾问组”的咨询。规划提案同时分别递交城市规划委员会和市长(第7 步骤),由主要执行官向市议会的规划委员会表明他/ 她对规划提案的态度(第8 步骤),再由市议会全会对提案予以审查(第9 步骤),最后由市议会进行表决,占2/3以上的投票表决结果决定规划提案究竟是通过还是被否决。但市议会针对规划提案存在问题的性质将责成城市规划委员会进行完善和修改,然后再做出最终的裁定。在上述决策的程序中,公众参与占了较为重要的地位。图中所列的程序中,向公众开放的有第3、6、7、8、9 步骤,而且其中第7、8、9 步骤作为公众会议、听证会的形式进行。可以说,从规划方案的开始到提出,顾问咨询组和任何感兴趣的社会团体都可以发表意见。因此,公众参与在规划决策体制中得以保证。

4 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更加注重社会参与

一个宜居城市的构建,一套科学的、的城市规划机制是必不可少的。今年我国对以前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进行修改,修改容里特别强调了有法制保障、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市民参与、检查监督等多层次的参与机制。

(1)必要的立法是产生科学的城市规划机制的前提。从1874年瑞典制定的世界第一部国家级《城市规划法》至今,当今世界各发达国家,都已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城市规划法规体系;

(2)之所以需要专家领衔,是因为城市规划毕竟是一项专业性比较强的工作;

(3)之所以需要部门合作,是因为城市规划涉及到城市的方方面面,而且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也离不开各个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4)之所以需要市民参与,是因为一方面可以倾听公众的意见,另一方面也可以调动广大市民理解、宣传和自觉维护城市规划的积极性。

5 市民参与城市建设的几种类型设想

(1)行政主导推动型

行政主导推动型,主要是市政府在建立和健全法规制度上加大力度,依法先导,规和引导市民参与城市建设。

(2)市导参与型

市导参与型是市民们自主地按某种组合方式,为解决自己在城市生活空间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自发参与城市规划、城市景观营造、城市环境保护的一种参与活动。在城市建设中,只要住民的自主参与意识增强了,街区的许多实际问题就能够得到解决,街区就会充满活力。反之,没有市民参与,没有市民活力,城市建设就会出现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

(3)市民、市政共同参与型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因所有权不同,经常涉及到许多利益问题,没有政府、企业、市民的多方努力和协同,要解决现实问题是相当困难的。所以,市民、市政府共同参与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方式,事实上城市建设中的一种客观需要。承认市民参与的重要作用,深入基层和市民共同探讨解决历史景观问题,为市民共同参与创造了宽松的环境和条件,使市民、团体、企业都能参与相关的城市决策。

(4)市民全过程参与型

在市民、市政府共同参与城市建设的实践中,市民参与有可能停留在一般意义上的参与,如学习会、报告会、展览会等,也可能限于形式上听取有关城市规划、方针、政策的介绍,或者是限定在某些局部环节、细节上的参与,结果往往使得市民对政府的城建规划和城市决策缺乏全面理解,因而难以完全赞同和认可。为了把市民参与推向更高的层次、更广的围,故将市民参与推进到共同制定城市总体规划的全过程。市政府在具体制定总体规划时,为了能够让市民共同参与规划制定的全过程,将其划定了五个阶段:学习阶段、制作基础方案阶段、制定初步规划阶段、决定规划阶段和规划普及、提高阶段。改变了以往.市民参与只限于第三、四阶段的通常做法,让市民从第一、二阶段就切入其。通过连续多次召开市民座谈会、专题报告会,让市民充分了解制定总体规划的设想和容,专门设置市民城建“窗口”,让每个市民都有自由参与的机会,并采取‘W O R K S H O P ’方式(w o r k s h

o p 原指工作小组。在具体的运作过程中,可以变原来准备由城市规划部门项目组制作规划讨论方案,经行政、专家、市民代表组成的“策定委员会”通过后提交市长的做法。把市民从参与、协助的位置,改为主体定位(参图1 ),就城市建设的具体问题如河川、绿化、交通、防灾、居住、道路、福利等等,调布市民城镇建设会和市行政协同运作,进行不定期意见交换,反复共同研讨,制定规划方案,然后由市民城镇建设会向市长提案。这样,从形式到容,从定位到操作,跳出了一般形式主义的制约,形成了市民实质性的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制定的全过程。这是市民、市政府协同制定城市规划、共同推进城市建设的一个突破。

以上四种类型的市民参与在城市建设过程中,每一种方式都有其独特的效果和作用。在某些方面、某些环节,某种状况下,有时是行政主导,有时是市导,也有时是市民、行政相互协同。总之,调节好市民参与的尺度,发挥市民参与的积极作用,无疑是城市发展的不竭活力之源。

浅析公众参与原则

浅析公众参与原则 摘要:公众参与这一环境管理与环境立法的基本原则,因其抽象性造成适用上的不便,甚至使得其在立法与实践的诸多环节都处于尴尬境地。那么,这一体现环境人权、贯彻民主的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原则,如何才能发挥应有的效用呢?本人试从环境权的角度进行解读,集中阐释了环境权对公众参与原则实现的促进及基础性作用,并就相关的立法问题尤其是公众参与原则的最终实现提出立法完善的意见。 关键字:公共参与原则环境权立法完善 环境资源作为最为典型的公共物品,具有显著的消费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其与每个公民密切相关,因此公众参与这一民主性原则必然成为环境管理及现代环境立法的一项基础性原则。公众参与原则根源于环保事业的全局性,其核心内容为所有公众有参与环境保护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参与环保事业。 然而,公众参与原则这至关重要的民主原则不应单纯具有宣言性质、体现为抽象的指导意义,更不应是“空中楼阁”,其坚实的根基应该就是公民的环境权。下面我将从三方面就此问题进行论证。 一、环境权的崛起与公众参与原则的发展 环境权理论的崛起大大促进了公民参与原则这一环境管理和立法的基本原则的发展与具体化。环境权的讨论和研究始于上世纪60年代。最引人注目的是1972年联合国召开的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该宣言明确确认“人类有权在一个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受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该宣言的签署通过,标志着环境理论在世界范围内的确立。 环境权理论的产生一方面是战后人权意识的觉醒和人权运动高涨的结果,同时又是摆脱公害救济理论困境的尝试。环境权是“为了保护环境不受破坏,我们拥有的支配环境和享受良好的环境权利;基于此权利,对于那些污染环境,妨害或将要妨害我们的舒适生活的行为,我们享有请求排除妨害以及请求预防此种妨害的权利。”故而,不论是“我们拥有的支配环境和享受良好的环境权利”抑或“我们享有请求排除妨害以及请求预防此种妨害的权利”无不体现出了公众参与的原则。环境权理论至今仍是环境立法指导思想之一,此理论的崛起促进了公众参与原则的实现。 二、环境权的确立是公众参与原则的实现的基石 环境权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内容:一是优良环境享有权,即公民有要求

把握5大原则,建立良好人际关系处世之道

把握5大原则,建立良好人际关系处世之道 良好的人际关系能够使人获得安全感和归属感,给人精神上的愉悦和满足,促进身心健康,因此大家普遍渴望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但是,许多人常常不能如愿,有严重的失败感。怎样给别人喜欢自己的理由,建立一个良好的人际关系?遵循以下五个交往原则至关重要: 一是互益原则 人际关系,实际上是人与人之间心理上的关系,反映了个人或群体寻求满足其社会需要的心理状态。因此,人际关系的变化与发展决定于双方社会需要的满足的程度。如果双方在相互交往中都获得了各自的社会需要的满足,相互之间才能发生并保持接近的心理关系,表现为友好的情感,反之就可能彼此疏远。不同层次的人际关系反映了人和人之间相互需要的吸引的程度。 二是诚信原则 以诚待人,讲求信义是人际交往得以延续和深化的保证。在交往中,只有彼此抱着心诚意善的动机和态度,才能相互理解、接纳、信任,感情上引起共鸣,使交往关系巩固和发展。 三是尊重原则 尽管由于主、客观因素影响,人与人在气质、性格、能力、知识等方面存在差异,但在人格上是平等的。只有尊重自己和尊重他人,才能保持人际交往各方的平等地位。 四是宽容原则 宽容表现在对非原则问题不斤斤计较,能够宽以待人,求同存异,以德报怨。宽容有助于扩大交往空间,滋润人际关系,消除人际间的紧张和矛盾。在人际交往中,由于个体差异或不可预见的阴差阳错,因误会、不理解而产生矛盾不可避免。如果有人刺着你或伤着你,你就耿耿于怀,以牙还牙,必然导致恶性循环。反之,如果你相信人的感情是可以诱导的,绝大多数人都可以良心发现,虚怀若谷,宽容别人,“投之以木桃”,则他人迟早也会礼尚往来而“报之以琼瑶”的。 五是适度原则 交往的时间要适度。要防止因过于强调交往的重要性而投入太多的时间和精力。

工程项目工作措施

项目工作措施 为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我公司结合项目20**年工作实际完成情况及201***年工作计划,拟定了各项积极有效的措施,为确保该项目***年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奠定了基础,具体措施如下: 一、组织措施: (一)加强项目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项目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对项目的各项工作进行逐一分解、细化,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划分项目标段,严格招投标管理,选拔出实力强、技术精湛、管理规范的施工总包单位,进入主体工程施工。 (三)编制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确定合理详细的工作流程。通过各过程要素的优化配置、合理使用、动态管理,有效控制项目目标的实现。 (四)加大项目实施期间的组织协调力度,加强与项目各有关方面的沟通联系,确保项目正常有序开展。 二、技术措施: (一)加强对项目设计质量控制,强化设计人员的现场技术交底和技术支持,保证施工中技术难题的及时解决。 (二)监督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合理制定施工组织计

划,确保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合适的施工机械和设备,最佳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三)按时间节点分解工作目标,制定季度、月、周工作计划,及时检查进度完成情况,对未能达到计划进度的项目,有针对性的调整工作计划,加快工作进度,避免影响后续工作和年度工作目标。按工作项目制定工作计划,对能提前开始的工作,可提前进行,减少总的工作时间。 三、合同措施: (一)选用合适的合同结构,采用适合于本项目工程规模、性质和特点的合同结构模式,合同管理贯穿于整个合同周期。 (二)细致制定合同条款,对影响本项目实施的各项因素,特别是潜在的风险因素,通过识别和分析,采取必要的风险对策,进行规避和降低。 四、经济措施: (一)制定并完善各项管理奖罚制度,对按提前完成工作计划的参建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滞后工作计划的参建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将工作计划目标分解至项目各参建单位,督促各参建单位在人员、技术、资金和设备各方面组织到位,以保证项目进展的需要。 (二)编制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严格工程进度款的拨付与使用,对工程款的使用以主动控制为出发点,积极采取

程少华:论环境保护法中公众参与制度

作者:程少华 微博 @程少华律师 目录 1.引言 (1) 2.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必要性分析 (1) 3.我国公众参与制度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3) 4.国外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发展与现状 (5) 5.完善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6) 6.结语 (8) 参考文献 (9)

摘要:公众参与制度是环境保护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很多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维护公众自身生存环境,早日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来说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现行公众参与制度参与的范围是有限的,除了在立法模式和公众参与内容的互操作性不强之外,对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的救济是非常弱的。本文首先详细解析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相关信息,对比研究国外公众参与制度的状况的同时,指出了我国公众参与制度存在的诸多缺陷并提出了完善措施。 关键词: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完善 1.引言 通常说的公众参与一般指公众对政治、社会和经济的参与。参与的主体是公众,一般所说的“公众”是群体概念,是指分散个人的集合,一般也指政府相对的群众。环境保护方面所说的“公众”应该强调个体的存在,因为社会经济活动真正的主体就是每个个体的人。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是环境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时应当是公众的一项基本权利,欲使公众利益得到充分保障,首先应当保证环境保护过程中公众广泛参与。经济发展逐渐壮大,同时生态环境污染愈发严重。随着时间变化,政府或市场已经不能解决愈演愈烈的环境问题,政府和市场调节的缺陷越来越明显,公众必须站在环境保护事业的前列。必须承认,环境污染是由人类一手造成的,随着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公众必须对环境保护承担相应的责任,公众参与是实施环境保护过程中必须要采取的措施。 2.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必要性分析 在当今社会,由于政府和市场的缺陷逐渐显露,伴随着环境问题的加剧,我们必须相信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非常必要的。大力发挥国家的监管作用,充分提升市场调节效率,更为重要的是完善公众参与制度,赶上污染程度,力挽狂澜。因此加强主体的公共意识,必须积极改善环境的重视公众参与方面。在此基础上,首先应当明确保护公众的参与权利方面,政府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大力鼓励公众投入环境保护,多提出一定的意见和建议,从而做出更为科学的决策。 2.1理论方面分析 2.1.1保障公民环境权的理论需要 公民环境权理论最初开始于20 世纪60 年代被提出来,由于环境问题日渐突出,西方环境立法理念势在必行。我国著名环境法学专家吕忠梅教授认为“环境权与人权一

论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

论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 内容摘要: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受到严重的污染和破坏,甚至威胁到了我们正常的生活生产,环境并非“无主”,它是全世界人类的共同财产。为了维护环境质量,加强国家对环境的管理,需要公众广泛的参与进环境保护中来。此时公众参与原则作为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作用凸现出来。但现实中,公众有效的参与环境监管还存在不少的困难。本文将就此探讨一下公众参与原则的概念、缺陷及其制度的完善。 关键字: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原则不足与完善 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是环境法的精髓和灵魂,目的是通过公众监督,把对环境质量的影响降至最低。在环境法中确立公众参与的原则,是民主在环境管理活动中的延伸。公众参与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较短,还有很多不足之处等待完善。 一、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是指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必须依赖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公众有权参与解决生态问题的决策过程,参与环境管理并对环境管理管理部门以及单位、个人与生态环境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督[i]。一些学者也称其“环境民主原则”、“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和“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

(一)公众参与原则的内容。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环境法的核心所在,随着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作为环境法原则之一的公众参与原则越发显得重要。公众参与原则起源于上世纪六十年代末七十年代初,二战后随着经济科技的迅猛发展环境问题不容忽视,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相继出现公害事件和严重的环境污染,对生存环境,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影响。1969年美国的《国际环境政策法》明确提出了公众参与并予以实施;1972年后更多的国家在《人类环境宣言》的影响下,肯定了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并开始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立法实践。1992年《21世纪议程》里相近的阐述了公众参与的内容,其后的许多国际法文件也都强调了公众参与在生态保护中的重要作用。公众参与原则的主要内容主要有:第一,立法赋予公众监管环保的权利与义务,确立环境权。公民的环境权指公民有权在适宜的、舒适的环境这生活,是一项基本权利。,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控告。” 第二‘营造环保氛围、加强环保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与法制概念。环保事业起步较晚,公众对环境问题的了解比较缺乏,只有通过宣传教育使公众认识到,环境的好坏与自己的切身利益,才能树立起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的良好社会风气,把保护环境变成全体公民

怎样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论如何构建良好的人际关系 摘要: 人是社会的人,人要在社会中营造诗意的栖居环境,离不开人与人之间的友好亲善、互帮互助,离不开人与人之间的光明磊落、以诚相待。一个家庭、一个单位、一个社会,做到了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就能最大限度地激发人的创造力,为各项工作提供强大的动力和支持。没有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就无所谓社会的和谐。而和谐社会的基础和最集中的表现是什么?是人与人之间相处的关系问题,也就是人际关系的和谐问题。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缺乏正确和谐的人际关系,人与人之间相处显得不协调和紧,成为社会和个人不安定因素。尤其是一些青少年甚至大学生,不懂得怎样与人相处,缺乏与人相处的基本知识,不礼貌、不文明、甚至动不动就打骂行凶,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不相适应。人类社会的历史告诉我们,人既要同自然界发生关系,又要同社会发生关系,离开自然界,人不能生存,离开社会,人不成其为人。人同社会的关系,归根到底是人与人的关系。人同人发生关系,具有社会性,这是人区别于动物的重要标志。 1、什么是人际关系 人际关系,是人们在进行交往过程中发生、发展和建立起来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主要是针对思想、感情、语言交流所发生的交往关系。例如人都需要爱,这爱的表达就需要思想、感情、语言来传递。人们需要人际交往,没有交往是可怕的。国外有一个心理学家曾经做

过一个实验,把一个自告奋勇的被试验者关在一个黑暗、隔音的房子里,给他提供了一切生活的必需品,只是切断了他同外界的一切联系,让他什么也看不见,听不着。结果在试验的四天之中,被试者整天胡思乱想,产生了许多幻觉,甚至变得精神失常。所以,人们需要交往,交往对人类的生存很重要。 人际关系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积极、友好、和谐的,另一类是消极、敌对、不和谐的。例如交朋友,也有积极和消极的两种。就是说,同好人交朋友,受到朋友的支持与帮助,自然受益变好,同坏人交朋友,受到朋友的伤害和腐蚀,自然受损变坏。人们还常用“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的比喻,来说明交友的结果。因此,我们倡导的是积极、友好、和谐的人际关系,反对消极、敌对、不和谐的人际关系。 2、人际关系的作用 生活和工作中人际关系和谐,就能产生向心作用。而集体、同事之间常常吵闹、猜疑、拆台、耗,产生离心作用。可见,人际关系对人的生存和发展的作用和影响很大: 2.1、产生合力。合力,就是人的力量、能力的有机组合。人的力量、能力如果按照正确的方式组合起来,就会产生很大的力量,就会产生1+1大于2的效果。我们平常说的“团结就是力量”、“人心齐,泰山移”就是这个道理。法国著名的军事家拿破仑说过:两个马木留克兵绝对能打赢三个法国兵,一百个法国兵与一百个马木留克兵势均力敌,三百个法国兵大都能战胜三百个马木留克兵,而一千个法国兵

我国目前立法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立法体制存在的缺陷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可以概括为“一元两级三个层次”。所谓的“一元”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两级”是指中央和地方;“三个层次”是指在中央和地方每一级中都有三类立法主体,包括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该一体制在总体上具有科学性与合理性,但在实践运行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了立法质量。主要有: 一是存在立法部门化倾向。立法部门化就是将执法部门的自身利益体现在立法中,而这必然影响立法的科学性与客观合理性。造成立法部门化的原因主要在于立法机构缺乏足够有效的立法力量,在立法上完全依赖于执法的各个部门。在中央层面,由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导起草的法律较少,较多的法律由国务院及其部门实际掌控着起草权。这就难免将部门利益渗透到立法之中,出现了立法部门化的弊端。 二是存在立法地方化弊端。在地方立法层面,地方政府部门几乎执掌着所有法规的起草权,地方立法机构对行政部门的立法起草工作依赖性较为严重。 三是存在立法腐败现象。如2008 年震惊全国的郭京毅受贿案,郭京毅作为商务部条法司正司级巡视员,主持和参与

了近20年多年的全部外资法律法规的起草和修订。在此期间,郭京毅利用其自身职务权限,即法规的制定权和法律适用标准的释明权,接受贿赂,牟取个人利益,为国美电器公司并购铺路,受贿金额高达人民币 845万余元。 四是存在立法冲突现象。比如,按照现行《立法法》的规定,各部委有制定规章的权力。但各部委制定规章的权限范围却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各部委有时即从部门利益出发,“抢权立法”、扩权解释,抑或互相推诿、回避义务,将自身利益千方百计最大化,将自身义务和责任则尽一切可能最小化,导致“行政立法权侵越国家立法权”和“授权立法的脱缰”,影响了立法和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的提出 要克服立法体制和机制中存在的上述弊端,一个必要的步骤就是完善立法体制和机制,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则是这个完善步骤的一个重要方面。所谓“第三方”,是指和需要制定的法律法规所调整的对象不存在利益相关性的机关、团体或组织,包括地方立法研究会或研究院、高校或科研单位等。2001年开始,地方人大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草案的立法实践就已在重庆、天津、甘肃、山东、安徽、辽宁、湖北和云南等地进行,效果较好,克服了“立法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制化”的不足。去年,民革中央积极响应中共十八届四中全

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

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 【摘要】:随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日益严重,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问题得到越来越多人的重视。该问题源于上世纪60年代,是人类在实践中不断发展总结出来的。随着《人类环境宣言》和《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等等全球性法律文件的相继出台,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问题引起了我国学者的研究兴趣。目前,我国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还存在很多值得思考的问题,不仅在概念上表述不一,而且在参与主体及内容的界定上也存在分歧,尤其缺乏对这一原则进行深入的理论剖析。由此,本文的第一部分就该问题的概念进行说明。公众作为推动环保的一支重要力量,它的兴起离不开市民社会的建构,市民社会的孕育有助于人们思想观念的解放、民间社会团体的形成,从而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思想观念上的重要准备,为公众参与成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提供了理论前提。再次确立公众参与原则也是保护环境权这一基本人权的必然要求,在探讨公众参与原则的理论基础的前提下,本文分析了我国环境保护法对公众参与的相关规定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的立法建议。本文在肯定公众参与原则是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外有关环境法参与原则的立法现状,对公众参与原则的立法体现与实施机制上的不足,提出了一些弥补缺憾的完善设想。以及要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原则的实施机制。 【关键词】:环境法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公众参与原则 【Summary】 As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nd ecological damage is serious, environmental laws of the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matters of principle is more and more people's attention. the problem lies in the sixties, the last century is constantly developed in practice, to sum up. As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environment and the rio declaration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of global legal document, environmental laws in the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matters of principle was a scholar's study interest in our country. at present, china's scholars to this study is much thinking, not only in conceptual terms, and in the body and the contents of the divisions, especially the principles of the theory. it also Thus, the first part of the problem of concept in promoting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public as an important force, its rise from the public social constructionism, which helps people of the concepts of liberation, 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s,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o provide ideas in preparation for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environmental laws have become a theoretical basis. To establish the public to participate in the same principle is to protect the environment to the basic human rights of the natural requirements for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discussing the principle of basic theories of this paper analysed our environments for the public to participate in relevant provisions and problem and to improve our environments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the principle of legislation. this proposal in principle is that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environmental laws on the basis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which combines principles of environmental laws in the relevant legislation the status quo, To the public to participate in the principle of legislation and enforcement mechanism reflects the inadequate and made some support the idea of perfection. and to improve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the implementation mechanism. 【Keywords】 Environmental law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principle 目录

职场人际关系的处理原则

职场如战场,所有身在职场中的人们都必须处处小心,掌握一些基本的职场原则。成都行政学校根据学生的就业信息反馈得出,处理好人际关系有九个原则: 1.做事有原则,不轻易妥协 当然,在与同事的相处中还会有互相竞争的成分,因此,恰当使用接受与拒绝的态度相当重要。一个只会拒绝别人的人会招致大家的排斥,而一个只会向别人妥协的人不但自己受了委屈,而且还会被认为是老好人、能力低、不堪大任,且容易被人利用。因此在工作中要注意坚持一定原则,难免卷入诸如危害公司利益、拉帮结伙、损害他人等事件中去。遇到这样的情况要注意保持中立,避免被人利用。 2.不要算计别人 任何人都会对别人的背后算计非常痛恨,算计别人也是职场中最危险的行为之一,这种行为所带来的后果,轻则被同事所唾弃,重则失去饭碗,甚至身败名裂。 如果你经常有把事业上的竞争对手当成“仇人”、“冤家”的想法,想尽一切办法去搞垮对方的话,那么你就很有必要检讨一下了,作为老板,他绝对不希望自己的手下互相倾轧,老板希望每一个员工都能发挥自己的长处,为自己带来更多的效益,而互相排斥只会增加内耗,使自己的企业受损,周围的同事也同样讨厌那些喜欢搬弄是非、使阴招、发暗箭的人,因为每个人都希望有一个和谐宽松的工作环境,并与自己志趣相投的人共事。 3.公私分明,不要把坏情绪带到工作上 如果你在工作中经常受到一些不愉快事件的影响,使自己情绪失控,那可犯了大忌。如果看到自己不喜欢的东西或事情就明显地表露出来,那么只会造成同事对你的反感。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好恶,对于自己不喜欢的人或事,应尽量学会包容或保持沉默。你自己的好恶同样不一定合乎别人的观点,如果你经常轻易地评论别人,同样会招致别人的厌恶。 4.借钱可以,但是要尽快归还

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

行政决策中的公众参与机制 陈军平 马英娟 [摘 要]行政决策中公众参与机制的设计非常复杂,涉及参与方式、参与者的选择和参与强度等多维度的问题。 按参与强度由弱到强的顺序,公众参与方式主要有书面评论、听证会和咨询委员会三种。其中,听证会 和咨询委员会这两种参与方式都会涉及“谁有权参与”的问题。一般来讲,参与者的选择应遵循“均衡 性”的要求。按照“审慎性民主”的要求,公众意见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大多仅起到咨询、参考的作用,行 政机关必须考虑公众意见,并在最终决策时说明采纳或不采纳公众意见的理由,但决定权仍属于行政机 关。 [关键词]公众参与;参与方式;参与者的选择;参与强度 [中图分类号]C9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863(2009)01-0031-04 如今,公众参与作为现代民主政治的一个范畴已被广泛接受,尤其在理论层面上,主张吸收公众参与各种与他们有关的决策已不成问题。然而,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障碍与约束。其中,公众参与的具体制度设计就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也是直接影响公众参与效果的关键问题。本文将结合公众参与机制在运行过程中遭遇的难题和受到的质疑,就公众参与的方式、参与者的选择以及公众参与的程度等问题进行分析论证,以期对中国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公众参与的方式 美国学者谢莉?R?安斯汀在1969年发表的《市民参与的阶梯》一文中,按公众权力(即公众意见的效力)由小到大的顺序,把公众参与的形式分为八级:(1)操纵(Mani pula2 ti on):邀请活跃的市民代言人作无实权的顾问,或把意见相同的人安排到市民代表的团体中;(2)治疗(Therapy):不求改善导致市民不满的各种社会与经济因素,而要求改变市民对政府的反应;(3)通知(I nf or m ing):通报信息,但没有回馈渠道;(4)咨询(Consultati on):民意调查、公共咨询等;(5)安抚(Placati on):设市民委员会,但是只有参议的权力,没有决策的权力;(6)伙伴(Partnershi p):市民与市政府分享权力和职责;(7)代理权力(Delegated Power):市民可代政府行使批准权;(8)市民控制(Citizen Contr ol):市民直接处理计划、决策和执行工作,没有中间环节。[1]根据同一标准,台湾地区学者许宗力则把公众参与分为陈述意见、听证、参与决定、公民投票。[2] 基于代议民主制度和责任层面的考虑,笔者认为,安斯汀分类中的市民控制层级和许宗力分类中的公民投票方式应严格适用宪法保留原则,一般只有涉及国家主权等重大政治问题时才适用这种公众具有决定权的参与方式。对于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行政决策问题,一般不可能由缺乏专业知识、行政能力的公众主动形成。因此,根据各国的立法及其实践,按参与强度由弱到强的顺序,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方式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 (一)书面评论 书面评论,是一种最基本的参与形式,即使行政程序法没有规定,受到行政决策影响的公民或组织也可根据宪法导出书面评论的参与权利。具体要求是:行政机关将决策的具体程序、计划、拟议决策的草案或主要内容公之于众,所有感兴趣的公众都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表达意见。 书面评论这种参与方式的优点在于:成本最小,最具经济性,同时能容纳最大量的公共参与。尤其在网络时代,通告和书面评论都可以通过网站发布和接收,无需将众多的参与者组织在一起、专门花费一定的时间对行政政策进行讨论。 其缺陷在于:有可能造成“过度参与”,使行政机关淹没在“意见”中,一定程度上影响行政效率;而且书面评论多在规章草案形成之后,不具有形成性;更重要的是,书面评论的结果只起参考作用,行政机关的决策往往不受公众意见的限制,如果没有完善的说明理由机制,这种方式非常容易流于形式,甚至成为为既定决定辩护的幌子,无法真正实现维护公众利益、促进理性决策和约束行政机关的目的。 (二)听证会 以是否遵循“听证记录排他性原则”为标准,听证可分为非正式的听证和正式的听证。非正式的听证也称为“公听会”,由行政机关采用听证程序广泛地听取有关利害关系人及其代表、技术专家或其他人的各种意见,但是听证意见对行政机关没有法律拘束力,仅供其决策时参考。正式的听证会类似审判,由独立的行政法官主持,参加听证的人有权聘请律师,有权口头陈述意见、提出证据,可以互相盘问、

论中国立法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立 法 学 论 文 法学院 法学0804班 林添 200848400430

论中国立法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法学0804班林添 200848400430 摘要:立法制度是立法活动、立法过程所须遵循的各种实体性准则的总称,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好的立法制度,便难有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因而再好的执法、司法制度也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实现法治或建设现代法治国家便没有起码的条件。本文就中国现行的立法制度的不足,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依职权立法的问题,地方立法中“较大市”的立法问题,地方立法层次过多的问题,地方权力平等的问题分别阐述。 Abstract:Legislative system is the lawmaking activities, the legislative process must follow the floorboard of all sorts of substantive standards, is the important component of the national legal system.. Without good legislation system, laws and statutes, regulations just difficult to finish having draw other norm document, as a result still better enforcing the law , judicial systems can bring the due effect into play , realize rule by law or build just not elementary condition of modern law-ruled country neither. This article deficiency moving towards Chinese legislation system currently in effect, from the regulations of the Constitution and other laws administrative organ leans on authority of office legislation problem, middle "bigger local legislation city " legislation problem , local legislation overlapping and unwieldiness problem, the equal local authority problem expounds respectively . 关键词:立法制度中国现行立法体制不足与完善 立法制度是立法活动、立法过程所须遵循的各种实体性准则的总称,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法制度是国家法制整体中前提性、基础性的组成部分。没有好的立法制度,便难有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因而再好的执法、司法制度也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实现法治或建设现代法治国家便没有起码的条件。 现代立法制度主要由立法体制的制度、立法主体的制度、立法权的制度、立

论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论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发布日期:2010-02-21 【摘要】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能克服市场和政府调节的缺陷,在许多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通过借鉴美国、日本等国家先进的环境管理理念和法律制度设计,根据中国国情,针对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缺陷,从制定专门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规、以立法形式确立公民环境权的地位、拓宽公众参与的渠道、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高公民环保意识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公众参与制度的建议。 【英文摘要】Public particip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ay overcome the shortcomings of market and government regulation and play irreplaceable role in many ways.Through refering the advanced concept of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and legal systems design from the United States, Japan and other countries, according to national conditions and the defects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 China,the paper puts forth the suggestion of formulating specialize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public participation,establishing the status of environmental rights of citizens through legislation, broadening the channels for public participation, establishing litigation system of the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raising the environmental awareness of citizens. 【关键词】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完善 【英文关键词】Public Participation;Environmental Protection;Perfection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世纪随着人类经济的飞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开辟了公众参与制度的 先河,随后为许多国家所效仿。实践证明,公众参与制度在环境保护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建立和完善 我国的公众参与制度有利于克服和弥补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在环保领域的缺陷,有利于排除环境侵害、处 理环境纠纷,环境保护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涉及社会各个阶层,各个利益主体,实施公众 参与制度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同时通过公众的力量,也能更好的实现公民的环境权利益。由 于我国公众参与制度还不健全,对此笔者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希望以此唤醒我国法律政策的制定对公众 参与制度的重视,给环境问题的解决创造良好的环境。 一、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涵义和作用 (一)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涵义 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途径参与公众环境利益相关的活动。然而不同的学者对其概念的界定存在不同的意见。有的学者认为“在环境资源保护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 享有保护环境资源的权利,同时也负有保护环境资源的义务,都有平等的参与环境资源保护事业、参与环

浅论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

摘要】随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日益严重,公众参与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指公众有权平等地参与环境立法、决策、执法、司法等与其环境权益相关的一切活动。在探讨公众参与原则的理论基础的前提下,本文分析了我国环境保护法对公众参与的相关规定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的立法建议。 【英文摘要】Th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nd the ecology destroy is serious day by day,then the public participation obtains more and more values.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s activities that the public have rights and interests to equally participate in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decision-making,law enforcement,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nd etc. based on discussing the rationales of the principle of public participation,This article has analyzed the related regulations and its existing questions of the principle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environment protection law,and proposed the legislation suggestions to consummate them. 【关键词】公众参与;环境权;环境保护 【英文关键词】public participation;right of environment;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中国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愈来愈严重,如酸雨、臭氧层破坏、全球性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锐减、土壤退化的加速、淡水资源的枯竭与污染、森林面积急剧减少、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等。而治理的速度似乎愈来愈赶不上破坏的速度,除了人口过多、资源匮乏、环境容量太小、生产方式与消费方式太落后等多种原因以外,从更深层次上看,还有一个重要原因, 就是公众参与程度太低。 公众参与是公众对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参与。参与的主体是公众,一般意义上的“公众”是众多分散个人的集合,是政府为之服务的主体群众,是一个群体概念。但凡涉及到社会经济活动的事情,真正的主体就应该是个体的人。因而环境保护领域的“公众”也不应该是抽象概念下的公众,其应该强调个体。公众参与是发达国家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公民有权平等地参与环境立法、决策、执法、司法等与其环境权 益相关的一切活动。 一、公众参与原则的理论基础 (一)公共信托理论 在19世纪60年代以前,人们基本上只把环境要素当作是可以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看待,而对其生态属性却知之甚少。兼之由于大多数环境要素具有不可为人力所控制和支配的特性,法律没有将其纳入调整范围而予以保护,事实上,政府对环境资源的利用基本上是持放任的态度。这直接导致人们出于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驱动而对环境进行掠夺式开发和利用,从而使环境质量不可逆转地恶化。美国法学家萨克斯教授提出了“环境公共财产论”和“环境公共委托论”的理论。他认为,鉴于空气、水、阳光等环境要素之于人类生活不可或缺,我们应该摒弃将环境要素当作“自由财产”的传统做法,使其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将其视为全

工程项目管理措施

工程项目管理措施 我公司已通过GB/T19001-2000idt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由于三峡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区左岸分水岛区域水保绿化工程时间紧、任务重、起点高、要求严,各级领导始终把工程建设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我公司本着“速度快、质量优、投资省”的宗旨,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度,对项目任务进行分解,加强各个环节的管理,使该项目无论是在总体质量上,还是在建设周期上,都在同行业、同规模项目中居领先地位。在规范项目管理中,基本措施如下: 1、质量管理措施 (1)明确工程所签定的工程质量要求,根据质量要求制定质量奋斗目标,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配备各方面高素质专业质量管理人员,依据国际国家企业规范标准,编制工程质量控制大纲。 (2)根据工程构造特征,和工程所处的地理位置、环境及可能涉及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质量通病等,编制详尽的质量控制措施方案,确保工程达到合格工程。 (3)加强领导质量责任,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有效性,及时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持续改进和完善质量体系。加强质量工作队伍建设,不断完善质量管理监控体系。强化激励机制,严格奖惩兑现。 (4)认真组织质量培训教育工作,努力提高全员质量素质。大力开展质量活动,全面提高整体质量意识。 (5)加强质量信息的收集、反馈及利用,充分发挥质量信息的作用。 2、技术管理措施 本项目的技术管理措施由技术负责人制定,具体制定内容如下: (1)图纸自审制度; (2)图纸会审制度; (3)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编制与管理; (4)施工作业指导书的编制与管理; (5)技术交底制度; (6)技术核定制度;

浅谈环境行政执法中的公众参与机制

浅谈环境行政执法中的公众参与机制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但在行政执法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公众参与问题。执法责任和权力由政府承担,公众不参与执法过程,这给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造成一定影响。在环境行政执法中表现更为明显,甚至出现了违法不究等严重现象。环境污染问题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加剧环境污染。现就环境行政执法中公众参与定义与重要性进行分析,提出相关完善公众参与机制策略,以确保我国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顺利实施。 标签:公众参与环境行政执法机制 自2015年元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新制定的环境保护法。新环境保护法中第五条明确规定公众要参与环境行政执法中,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有权利举报违法行为[1]。另外,公众还可以对环境公益提起诉讼。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对于我国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可是,如何有效的践行,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环境行政执法的公众参与定义 要想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就必须需要有法律制度作为后盾。环境执法行为指的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执法活动,惩罚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可见,它是一种强有力的手段,对保护环境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除政府积极参与外,公众在环境行政执法中也起到关键性作用。 1.公众的界定范围 行政执法主体一是政府,二是公众。从公众角度来说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其一,普通公众,又被称作一般公众,包括环保专家,普通公民,直接或间接参与环保活动的关系人,或者是受害人。其二,组织民众,包括社会公益性组织,一般单位等,但不包括执法主体。 2.公众的参与形式 公众享有保护环境的权利和义务,公众参与则是体现他们被赋予权利的一个过程。参与环境行政执法的方式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参与,另一种是间接参与。参与性质分为主动参与和被动参与。从参与效果来看,分为有效参与和无效参与。就参与时间而言,可分为事前参与、事中参与及事后参与;事前参与包括确定项目前的听证等,事中参与包括对环保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等,事后参与包括购买环境保护产品等。 二、环境行政执法中公众参与的重要性 政府作为环境行政执法的主体,能够约束社会群众的违法行为,由于环境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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