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主要形式的认定

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主要形式的认定
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主要形式的认定

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主要形式的认定学号:2010475161 姓名:崔秋滢班级:法学(3)班

摘要: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是以单一的非营利主体为形式,以行业协会名义实施的,在实施过程中以行业协会履行自治职能为外衣,具有隐蔽性。以此对其主要形式的认定,学者众说纷,有的学者根据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的对象,把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分为横向和纵向两类。徐士英教授把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形式归为:制定自律价、集体抵制、信息交换、标准化。虽然学者在这些方面的论述有所不同,但其内涵是一样的,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固定价格、分割市场、集体抵制、标准化认定、信息交换、行政垄断

关键词:固定价格、分割市场、集体抵制、标准化认定、信息交换、行政垄断

不管行业协会通过何种方式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其都有一定的外在表现形式。与一般的限制竞争行为不同,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是以单一的非营利主体为形式,以行业协会名义实施的,在实施过程中以行业协会履行自治职能为外衣,具有隐蔽性。行业协会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的方式与单个经营者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方式大有不同,其最大的不同是行业协会通过决议的方式进行;这里的决议概指广义上的说法,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通过实施限制竞争的决议;(2)制定含有限制竞争内容的章程;(3)提出含有限制竞争行为的建议。此外,在现实的竞争市场中,有的方式比通常的决议、制定规章、提出建议更为隐蔽,如在信息交换的场合里,行业协会也许不会作出任何的书面决议,只需要给行业成员提供一个交流的平台,就能达到共谋的目的,这就需要有关执法机关严格认定。

但在学理上,国内学者众说纷纭,有学者根据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的对象,把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分为横向和纵向两类。横向限制竞争行为是行业协会限制其他经营同类产品或服务的非协会成员竞争者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固定价格、划分市场、联合抵制、标准化、信息交换等行为;行业协会纵向限制竞争行为是指行业协会对同一产业中与其处于不同阶段而有买卖关系的上下游交易对象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如限制转售价格、独家交易、特许协议。

[1]徐士英教授把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形式归为:制定自律价、集体抵制、信息交换、标准化。[2]虽然学者在这些方面的论述有所不同,但其内涵是一样的,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固定价格

固定价格是指经营者之间通过签订协议,共同制定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标准的行为。在美国,反托拉斯法将固定价格定位为“对进行买或卖的范围协商一致,将支付或收取价格确定在特定的水平或者上下幅度,确定统一的价格,或通过多种公式确定价格。这些之所以是固定价格,是因为它们通过协议来确定。”[3]固定价格严重地损害市场定价机制和价格竞争机制,各国对把固定价格视为最严重的限制竞争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在经济学上,价格机制、竞争机制、供求机制被认为是经济运行的基础机制,而价格是市场的晴雨表,价格机制是三大机制中最为基础、最为重要的;可以说,市场经济能否有效的运行,取决于价格机制的正常运行。然而,一旦价格被人为的操纵,价格机制有的功能就带上了人性的意识,进而使得不能按照市场规律有效的发挥价格机制的作用,最终导致资源得不到有效的配置,危害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在现实生活中,行业协会一般通过达成协议、限制产品数量的手段来达到固定目的。如在国内,如Goldfard er ux V.Virginia State Baretal案,有一对夫妇希望在弗吉尼亚州费尔伐克县,买房子,为了确保房子的可靠性,他们想请律师审查房子的产权情况,但结果发现,他们找了20多个律师,他们居然找不到一个最低建议价格收费的律师;在该州,几乎所有的律师都参加了律师协会,该协会对所有会员公布了一个“最低建议收费方案”。[4]这些案情的出现,极大的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二、分割市场

分割市场是指行业协会以决议、协商等形式,对成员的客户范围、销售区域以及生产何种产品做出安排,由成员企业根据相应的安排来开展自己的经营活动,具体包括划分相关地理市场、客户市场、产品市场。从这句话的描述中可以看出,分割市场使得成员之间不再为吸引为了吸引消费者而产生竞争,也不会出现价格竞争,因而具有明显的限制竞争行为的效果,其具体表现为:一方面企业通过划分市场保障了销售、进而减弱了提高技术水平的积极性,长此以往,便会降低企业发展的活力,最终遏制整个行业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同行业企业的产品在质量上存在优劣之分,加上有些消费者对某些产品有购买上的偏好,但由于分割市场造成产品单一,实际上剥夺了消费者对产品的选择权,极其严重的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在1972年的美国,United States V.Topco Associates,Inc案就是一个较为典型的例子。在这个案子中,约有25个小型独立的连锁超市,由于规模较小,根本不能与一些大型超市相竞争,因此便组建了一个合作协会,并以Topco作为统一的商品销售标签。该协会通过制

定章程为每个成员划分了一个地域范围,要求他们只在各自的地域范围内销售标有Topco 商标的产品,在许可地域之外,则不能销售该产品。这件案件通过最后审判后,被认定为是一种横向地域限制。[5]这个案例被认为是典型的分割市场的行为。

三、集体抵制

集体抵制是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又一表现形式,其可解释为行业协会以决议、协议等方式联合起来,拒绝与第三方进行交易的行为。在学界上,集体抵制的形式有:一种是对非行业协会成员进行抵制,具体包括:对非行业协会成员进入市场的横向集体抵制和对非行业协会成员纵向集体抵制;另一种是对行业协会成员进行抵制,其主要表现为制裁行业协会的违反行规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如果通过直接拒绝与竞争对手进行交易,或者迫使供应商或者客服中断与这些竞争对手进行交易,从而将竞争对手进行交易,从而将竞争对手至于不利的地位,那么这种集体抵制就被认定为是反竞争的行为。[6]例外的是,如果是行业协会成员,行业协会对违规成员作出使其处于不利竞争的环境的行为,它就不认为是反竞争的行为。

四、标准化认定

对标准的解释,《布莱克法典大辞典》有两个:一是指由习惯,同意或权威所接受的作为正确的模式;二是测量可接受性,质量及精密度的标准。[7]1983年7月,国际标准化组织(250)第二号指南对标准化做出了以下定义:“标准化主要是对科学、技术与经济领域内重复使用的问题给予解决方法的活动,其目的在于获得最佳秩序。一般说,包括制定、发布与实施标准的过程。”[8]在现代的市场经济中,标准化是不可缺少的部分,其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收益。由于行业协会的特殊地位,其承担了越来越多的标准制定和认证工作,但行业协会的标准化活动有时也会带来限制竞争行为的效果。

从行业协会标准化产生的影响来看,其积极影响有:1、标准化降低了劣质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的可能性,从而使规模经济成为现实,有利于整体提高行业的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2、标准化有助于淘汰无法按标准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和按标准生产商品的厂家,提高本行业整体形象;3、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健康。但在看到其积极影响时,也应看到其消极影响的一面,其消极影响有:1、标准化在淘汰一些无法按标准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和标准生产的厂家时,有可能会淘汰一些可能增加竞争活跃性的经营者和厂家;2、标注化有可能拒绝具有竞争威胁的产品进行认证,或者不适当的设置“标准”来提高市场进入者的竞争成本、提高市场经营者的竞争成本,从而降低了市场竞争度;3、标准化有可能产生价格一致。标准化使同行业者在厂品的质量上与外形设计上趋向一致,容

易产生价格的一致。这些负面的影响,都能作为认定行业协会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依据。

五、信息交换

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能之一是收集和发布信息,其对比单个企业收集信息,成本低、效率高,更全面。行业协会的信息交换类型有:1、由行业协会组织的信息交换;2、领导性企业实施的信息交换;3、行业协会组织编辑和出版本行业的价格指南;4、行业协会内部成员之间的职员交换。

行业协会的信息交换产生的影响具有双重性,一方面通过信息的交换能够使经营者之间及时了解市场的动向和自身的处境,采取相应的策略降低自己的运营成本和制定有利于自己发展的计划,进而在市场中赢得竞争。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另一方面,行业协会在信息交换的过程中,很容易达成共谋,形成新的统一价格等等,从而产生限制竞争效果。如果行业协会利用信息交换来达到新的限制竞争,那么此种信息交换是行业协会实施限制竞争的表现。

六、行政垄断----我国特有的形式

根据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对各行业主管部门间的“三方定案”,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同时具有行业管制与行业经营双重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同时负责管制立法的制定与实施,不但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制定法规,还可以根据形势变化引起的部门利益变化改变法规,导致法规的不稳定,权衡缺失与管制的随意性。在特定行业,除行业主管机构外,在中央一级政府还有宏观调控部门和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对垄断行业行使一定的管辖权。[9]我国现有的行业协会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从体制内产生的,这些体制内产生的行业协会更多的具有行政色彩,其更多的是行使原来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职能,这些体制协会在实施限制竞争行为时更多的表现为行政垄断。当然,行业协会的行政垄断行为与纯粹意义上的行政垄断有所不同,其特点主要有:第一、行业协会的行政垄断是以行业性表现出来的而纯粹意义上的行政垄断是以地方特色表现出来。第二、手段上具有非常强制性。纯粹意义上的行政垄断是以行政命令的手段直接强制行政相对人予以服从,而行业协会的手段却很少有强制力,它常采用行业规则、经济惩罚来规制行业协会的成员。行业协会的行政垄断行为是我国行业协会特有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行业是协会的行政垄断是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所决定的,随着改革的进行,体制的行业协会将独立于政府与企业,其行业协会实施的行政垄断将一去不复返。

参考文献:

[1]王晓燕、刘秀清、王新刚:《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河北科技师范学

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8卷第3期。

[2]徐士英:《竞争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8—120页。

[3]转引徐士英:《竞争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8页。

[4]参见[美]马歇尔·C·霍华德:《美国反托拉斯法与贸易法规—典型问题与案例分析》,孙南申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14页。

[5]参见郑鹏程:《美国反垄断》‘本身违法’与‘合理法则’适用范围探讨》,《河北法学》2005年第10期,第112—123页。

[6]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7页。

[7]转引杨丽美:《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则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8年,第17页。

[8]转引自李昌麟主编:《产品质量法学研究》,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2页。

[9]朱家贤:《反垄断立法与政府管制》,知识产权出版2007年版,第179页。

限制竞争行为表现

限制竞争行为表现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优势地位限制竞争行为,简言之,就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优势地位的企业不正当地利用自身优势,并实质性地限制或排斥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市场支配地位或优势地位本身并不违法,当其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或优势地位,限制了竞争才违法。无论法律的制订者还是执法者都有一个共同目标:就是通过保护竞争机制不受扭曲,更有效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和结构调整中的基础性作用,阻止市场支配地位或优势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地位优势与其现实的或潜在的中小企业竞争者从事不正当竞争。从而提高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益,切实保护相对中小型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市场支配企业的分类 按照传统的契约自由原则,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与他人进行交易,但支配企业因其享有不受竞争约束的市场力量,使其负有特殊的责任。我国经济生活中的支配企业概括为以下三类: 1. 自然垄断行业中的企业。自然垄断行业是指某些特定的行业,基于资源的有限性和独占性、产品的不可储存性和运输方式的特殊性、投资的规模性和长期性等原因,]我国的公用企业,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易运输等通过网络或其他基础设施提供公共服务的经营者,多属于自然垄断行业,处于独占地位。 2. 依法独占企业。所谓独占地位,是指经营者的市场准入受到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合法的规范性文件的特别限制,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独家经营或者没有充分的竞争以及用户或者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具有较强的依赖性的经营地位。其类型主要是专营专卖行业,为国民经济运行提供金融、保险等基础性经济条件的行业以及其他由国家进行特殊管制的经营者。有烟草公司、盐业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用合作社、电视台、石油公司和石化公司及从事中小学教材征订和发行经营的新华书店等。 3. 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的企业。如我国一些大型国有包括国家控股的集团公司、外商投资设立的公司及少数民营企业,已在全国性或地区市场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有的企业的某些产品甚至在国外市场占据较大份额。 二、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优势地位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很多,一时难以穷尽,但本人对以下几种具体表现形式有些体会:

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虚假表示和仿冒行为 仿冒行为指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争夺竞争的优势在自己的商品或营业标志上不正当使用他人的标志使自己的商品或营业与他人的相混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仿冒行为表现形式:1、仿冒他人合法外部标识的行为2、不正当的使用他人合法外部标志的行为 3、不正当的使用他人未经登记注册的外部标识导致市场混淆的行为 4、仿冒他人的产品质量标志和产地引人误解的行为 二、公用企业滥用经济优势的限制竞争行为 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行为 四、商业贿赂行为:法律特征:1、主体是双方在内的经营者及其相关人员2、主观上以排斥商业竞争为目 的3、商业贿赂是以不正当方式进行的行为4、具有违法性 五、(虚假广告)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表现形式:1、对商品质量作虚假表示: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的行为;对生产者产地的虚假表示;对制作成分、制作方法及有效期的虚假表示。2、对价格作虚假表示3、引诱性的广告宣传行为4、诋毁性广告5、变相广告 认定:1、主体是商业竞争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向消费者推荐广告、产品、服务的社会团体、明星或代言人。2、内容表现为虚假不实3、其后果是引人误解 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概念:不为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意信息。 表现形式: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2、恶意纰漏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违法行为获得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的要求纰漏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4、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权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法院并不以原告的利益是否受到损害为前提。 七、压价销售行为 特征:1、经营者有很强的目的性2、具有明显的行为特征,低于成本 八、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行为 九、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 禁止种类:1、采用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金额超过5000元的销售行为 十、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商品信誉的行为 概念:指通过捏造散布虚伪的事实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进行恶意诋毁、贬低,以削弱其竞争对手竞争能力的行为。 特征:1、诋毁行为只针对竞争对手2、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3、诋毁在客观上表现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或令人误解的事实攻击贬低他人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诋毁的构成不以实际诋毁后果的发生为必要条件4、必须处于主观故意,过失不构成 十一、串通投标行为 概念:只在招投标的过程中违反有关程序所发生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统称。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追责机制:1、行政执法,县级以上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工商局承担行政执法主要任务。2、法院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利:1、调查权:询问有关人员、调查资料2、行政强制措施权3、行政处罚权

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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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行为是指发生财产关系变动效果的行为,身份是指发生身份关系变动效果的行为。 三、根据其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关系,可分为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 双务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双方均负担相应义务的法律行为,一方的义务也就是另一方的权利。单务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仅负担义务而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 四、以有无对价为标准,可分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有偿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利益必须给付对方相应代价的法律行为;无偿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利益不需要支付任何对价的法律行为。 五、以是否必须具备某种特别形式才能成立为标准,可分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履行某种特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是要式法律行为;不必具有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是不要式法律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习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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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反垄断法中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界定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刘光明 摘要: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界定直接关系到相关法律规范的适用。但我国目前对该主体的界定由于缺乏足够的实践而略显理论不足。笔者从主体界定的必要性、行为主体的本质特征与具体形态等方面对主体制度进行了研究,比较分析了欧美国家在该方面的法律规制,并在此基础上对如何界定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主体提出了立法建议。 关键词:经营者;联合限制竞争;经济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已是众望所归。为实现立法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在我国《反垄断法》酝酿的十余年中,立法部门和法学理论界研究、讨论、参考了欧盟、德国、日本、美国等国家大量的相关立法和典型判例,并达成了基本共识:尽管各国反垄断立法不尽相同,但基本内容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其中,禁止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即禁止限制性协议、决定或其他以排除或限制竞争为目的的协同行为,已成为各国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之一。所以,对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界定是该制度研究的重要基础,直接关系到相关法律规范的适用。 一、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主体制度研究的必要性 禁止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不得以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调一致的方式实施下列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行为:(1)统一确定、维持或者变更商品的价格; (2)串通投标;(3)限制商品的生产或者销售数量;(4)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5)限制购买新技术或者新设备;(6) 联合抵制交易;(7)其他限制竞争的协议。由此可见,联合竞争行为的主体必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单个经营者无法作出联合行为。但是,“经营者”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对于哪些市场主体可以成为联合竞争行为中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从主体资格的角度对经营者进行解释,认为只有具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定资格的主体才能成为经营者;另一种观点是从主体行为的角度进行解释,认为主体无论是否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只要参与或从事了市场经营活动,就是经营者。由于在实务中,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主体形态是多样的,并非只有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主体才会从事市场竞争活动。因此,前一种观点必然会过分限制相关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而后一种观点相对合理一些,但仍须把握行为的本质特征和主体的具体形态才能确保法律规则的准确适用。目前,我国已有立法对“经营者”的界定主要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竞争法简答论述

二、名词解释 1、市场是指由人们的需要及为满足需要所构成的交易机会和场所。 2、竞争是指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为获取交易机会,占有市场优势,追求利益最大化,以其他竞争者为对手而从事的较量。 3、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滥用经济优势排挤竞争对手或几个经营者之间以合同协议或其他方式共谋避免竞争或排斥竞争的行为。 竞争的特点:对抗性、非理性、双重性。 4、竞争立法模式是指一国在立法时候采取的、与调整范围有关的法律类型。 5、认证标志指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是指经国际或国内权威的质量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颁发认证书,并允许其按规定使用的标志。 6、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7、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 8、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9、商誉是指在同等条件下,由于其所处地理位置的优势,或由于经营效率高、历史悠久、人员素质高等多种原因,能获取高于正常投资报酬率所形成的价值。 10、商业诋毁行为又称商业诽谤行为,诋毁竞争对手行为,损害信誉行为,指经营者捏造和散布虚伪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从而达到贬损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11、行政垄断是指地方政府、政府经济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凭借行政权力排斥、限制或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 12、低价倾销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13、搭售搭售是指经营者在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违背交易相对方的意愿,强行搭配其他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也称为附条件交易行为。 14、竞争法体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对所有竞争法律规范进行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内在联系的有机整体。 15、名优标志 16、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违反城市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利用物质、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引诱购买者与之交易,排挤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7、行政强制交易行为 18、地区封锁是指某一地区的政府为了保护本地企业的经济利益而实施的排斥、限制或妨碍外地企业与本地市场竞争或本地企业参与外地市场竞争行为。 19、公用企业 20、回扣是指经验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21、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22、串通投标 23、商业贿赂是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24、垄断:垄断行为是指:排除、限制竞争以及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25、原产地名称是标于商品之上的用于表明商品来源于特定的国家或地区的一种标记,其实质为地理标记 26、商业行贿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 27、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28、反垄断实体法是指通过规范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来调整企业和企业联合组织相互间竞争关系的实体法律规范的总和。29、滥用独占地位限制竞争:是指公用企业或者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以排挤其他竞争者的公平竞争为目的,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0、简述市场竞争的本质和特点。本质是逐利性。特点在于竞争具有对抗性、非理性、双重性。 1、简述竞争法的特点。 (1)竞争法既规范影响市场结构的行为又规范具体竞争 行为。(2)竞争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3)竞争法是公法与私法的结合。 2、简述竞争法律责任的特点。 (1)综合运用多种法律责任形式,维护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2)处罚形式既有单罚制又有双罚制,以满足社会现实对竞争法的期望和要求; (3)对受害人损失的赔偿,既保留填平原则又实施溢出原则。 4、简述台湾地区竞争法的主要特点。 5、简述欧盟竞争法规定的三类反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答:企业之间共同实施的反竞争行为;企业单方实施的反竞争行为;企业有计划的“聚合”行为。对上述三种反竞争行为来说,其共同的构成要件是: (1)反竞争行为的主体是企业。企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个体商人、私营公司、由个人所有并控制的多家公司、国营公司、从事经济活动的政府机构、“聚合型”的合资公司、代理商与其被代理商、分包商等。 (2)企业实施了具有扭曲竞争性质的行为。企业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对竞争的扭曲,应当考虑以下三个因素:A、正常的竞争条件是否发生显著的变化; B、企业的商业独立性与经营自主权是否受到损害,即企业的贸易自由是否受到企业之间的各种协议的限制,从而在企业之间消除竞争; C、共同市场的统一完整是否受到破坏。 (3)在共同市场中具有影响力。对于企业之间共同实施的反竞争行为或企业单独实施的反竞争行为来说,都要求这种企业行为必须造成影响成员国贸易的后果,并且这种后果的程度是显著的;对于“聚合”行为来说,要求聚合行为所引起的企业规模的变化和市场销售额的变化在共同市场内部具有相当大的影响。 6、简述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几种表现形式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上边相同的商标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7、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8、简述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 1)不党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1)不党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2)合法蚩尤但违反义务或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第三人恶意获取、使用或披露行为 9、简述对虚假宣传广告的认定需具备的条件。 答:(1)宣传的内容与客观事实相悖(2)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做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3)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10、简述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 ㈠行贿主体特定。㈡行贿目的明确。㈢行贿手段多样。,具有极大的隐蔽性,给查处工作带来很大困难。㈣侵犯对象复杂。 11、市场竞争的本质和特点。 12、简述竞争法与合同法的区别。

不正当竞争行为归纳汇总

企业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归纳汇总 ▎来源:投稿 ▎作者:薛志军律师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 2016-7-21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原则,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笔者将我国法律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总结归纳如下: ▎1、仿冒行为 对竞争对手进行仿冒,使购买者对商品来源、产地、制造商等关键信息产生误解、混淆的行为。 仿冒行为的主要形式包括:(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3)擅自之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4)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5)伪造产地。 ▎2、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采取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认定的关键在账外给与对方单位或者个人金钱、服务或者其他利益;或者在账外向对方单位或者个人收受上述利益。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或者违法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单位自身有以上行为的,也构成相应的犯罪。 ▎3、虚假广告 虚假广告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是指采取非法手段获取、霹雳或者使用上述信息的行为。 ▎5、倾销行为 倾销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大家关注较多的是进出口贸易中的倾销行为。但是在国内贸易中,也存在着竞争对手之间的价格战。价格战白热化到低于成本价格的,经营者则面临着反倾销调查的法律风险。 ▎6、不正当的有奖销售

国际私法学第08章在线测试

《国际私法学》第08章在线测试剩余时间:52:25 答题须知:1、本卷满分20分。 2、答完题后,请一定要单击下面的“交卷”按钮交卷,否则无法记录本试卷的成绩。 3、在交卷之前,不要刷新本网页,否则你的答题结果将会被清空。 第一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对法律行为形式要件准据法的选择方法各国立法和实践除少数特殊性质的法律行为外,一般采用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重叠性冲突规范 D、选择性冲突规范 2、对法律行为实质要件的准据法的选择方法是 A、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 B、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C、适用法院地法 D、依不同法律关系的性质而分别加以确定 3、代理人是否有权拘束本人问题的准据法最古老的作法是采用 A、本人的住所地法 B、代理人的住所地法 C、代理行为地法 D、法院地法 4、1978年《代理法律适用公约》规定就本人与代理人关系的准据法如果当事人未作选择则适用代理关系成立时 A、本人的营业所所在地法 B、代理人的营业所所所在地法 C、本人的住所地法 D、代理人的住所地法 5、根据1978年《代理法律适用公约》的规定,在本人与第三人关系中,代理权的顾在与范围以及代理人行使或意图行使代理权所产生的效力,应适用代理人为有关行为时 A、代理人营业所所在地法 B、代理人住所所所在地法 C、本人营业所所在地法 D、本人住所所在地法 第二题、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5道题共10分) 1、法律行为方式适用行为地法的根据是 A、法则区别说 B、主权 C、国际习惯

D、场所支配行为原则 E、证明便利 2、对于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的准据法在当事人间未选择时应适用的法律有 A、代理关系成立地法 B、代理人为代理行为地法 C、代理人营业地法 D、代理人住所地法 E、本人营业地法 3、关于代理人是否有权拘束本人所应适用的法律有 A、本人住所地法 B、调整本人与代理人内部关系的法律 C、主要合同准据法 D、为代理行为地法 E、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4、1978年《代理法律适用公约》对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规定的准据法有 A、双方合意选择的法律 B、当事人未选择时适用代理关系成立时代理人的营所所在地法 C、代理人无营业所时,适用代理人惯常居所在地法 D、但如果本人在代理人为代理行为国家内有营业所的则适用代理行为地法 E、代理人无营业所的,也可适用其住所所在地法 5、根据1978年《代理法律适用公约》,本人与第三人关系应适用代理人为关行为时其营业所所在地法,但下列情形下应改为适用代理人为代理行为地法 A、代理人无营业所 B、代理人在交易所为代理行为

哪些情形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属于不正当竞争的削价行为 不正当削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而采用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是一种严重危害竞争擒行为,它会给同类经营者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损害威胁,阻碍或威胁竞争对手的建立、生存和发展。但是如果经营者不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而是为了一定期限内尽快使资金得以周转和利用,从而使损失尽量养活低价销售商品,则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就规定,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低价销售商品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是销售鲜活商品;二是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它积压的商品;三是季节性降价;四是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低销售商品。这一规定,区分了正当与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的界限。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实践中应注意区别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禁止的不正当削价行为,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以低于出口国市场价格或者低于合理的市场价格,向进口国市场大量销售某种商品,并给该进口国国内生产和销售同类商品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行为。对于这种行为,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反倾销法》或根据有关国际公约解决。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不正当削价销售行为,则仅指经营者为排挤竞争对手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同时还规定了四种不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例外情形。 问:哪些情形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答: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下列情形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是销售鲜活商品;二是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是季节性降价;四是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重庆律师https://www.360docs.net/doc/ef3088061.html,/chongqing 成都律师https://www.360docs.net/doc/ef3088061.html,/chengdu

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制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 第三条公用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妨碍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也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用企业在市场交易中,不得实施下列限制竞争的行为: (一)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二)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三)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四)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五)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 (六)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 (七)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 第五条公用企业实施前条所列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公用企业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继续实施前条所列行为的,视为新的违法行为,从重予以处罚。 第六条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数据抓取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数据抓取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数据的经济价值日益凸显,围绕数据抓取、数据使用等行为的不正当竞争问题也日益突出。但因规则的模糊以及规则制定相较于实践发展的滞后,导致对于数据抓取、使用等相关行为在何种情形下会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没有统一的认知。本文以数据抓取这一较为具体的环节为切入点,从以下几方面对数据抓取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进行了论述。首先,本文从数字经济的大背景着手,说明数据对当今行业发展的意义以及企业抓取数据的动机。 以此为基础界定了数据和数据抓取的概念。明确数据为信息的呈现形式,包括个人数据和非个人数据,但同时在讨论范围上进行了限缩,即本文对于数据的讨论不包括政府数据。本文认为数据抓取的形式包括开放平台数据集下载、开放应用编程接口获取和网络爬虫爬取三种形式。其次,本文系统梳理了数据抓取涉不正当竞争的现状。 规则层面,分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类型化条款和互联网专条在数据抓取认定上的局限性,进而认为在当下仍需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判断数据抓取行为的正当性,而该条款的核心在于商业道德的细化。司法层面,从案例出发说明司法实践中对具体行为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有不同的判断标准和尺度,所以亟需有共识性的裁判框架使同类问题得到一致处理。再次,是对数据抓取行为中商业道德认定思路的明晰。本文认为应先从程序性分析框架来进行商业道德的细化,再从利益衡量的角度进行商业道德的认定。 就程序性分析框架的角度而言,本文论证了要件构造法和具体情形列举法的不足之处,再论述了程序性分析框架构造的合理之处,这也是本文的主张。在程序性分析框架的基础上,本文进一步论述了如何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对程序性分析框架予以落实。最后,本文认为数据抓取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不是由封闭的要件构成的,而是开放地对具体要素进行综合考量的结果。在诸多要素之中,本文认为行业惯例、从业规范和自律公约、技术因素以及对竞争秩序的影响这四个方面是讨论数据抓取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重要要素。 当然,在具体的案件之中,当事人也可以举证主张其他要素足以导致数据抓取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理学必背题库习题

法的基本特征(P32 全面具体复习简答论述) 法的规范作用是什么? 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法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概括性的特征。 ·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 ·由国家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由法的统一性可引出法的普遍适用性。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法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属于“应然”的范畴。 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从终极意义上讲,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法律概念定义: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规则(P38 具体全面复习) 法律规则定义: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 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指示和规定。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包括:假定(行为发生的时空、各种条件等事实状态的预设)、 行为模式(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法律后果(含否定式后果和肯定式后果)。 法律规则的分类: 从性质上可分为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和权利义务复合规则。 从形式特征上可分为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 按其功能可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法律原则(P41具体全面复习) 法律原则定义: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 法律原则可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 法律原则的特点:较宽的覆盖面;宏观上的指导性;稳定性。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 1、原则的适用比较灵活;规则在适用时要么有效,要么无效 2、在一个法律体系中,原则交错的时候,按其相对分量来解决; 规则之间如果互相冲突,其中必有一个无效; 法律价值:是指在人对法律的需要和实践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法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平等的基本含义:是社会主体能够获得同等的待遇。 人权的定义:是人作为人所享有的或应当享有的权利。 人权的法律分类:(具体复习) 1、通过法律制度的建构把人权转化为法定权利是最重要的人权保障方式。 2、按照主体可分为集体人权和个体人权。 ·就集体人权可分为:一般社会群体的权利;特殊社会群体的权利。 ·就个体人权来说,按照联合国人权公约的划分一般可以分为两大类:

反不正当竞争法练习题及答案

反不正当竞争法练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某市政府所属有关部门的下列哪一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A.市卫生局成立的儿童保健专家组受某生产厂家委托,对其婴儿保健产品提供质量认证标志并收取赞助费 B.市工商局和市电视台联合举办消费者信得过产品评选活动,评选中违反公平程序而使当选的前八名全部为本市产品 C.市交管局规定,全市货运车辆必须在指定的两种品牌中选择安装一款车辆运行记录器,否则不予年检;其指定品牌为本地的"波浪"牌和法国的NJK牌 D.市政府决定对市酒厂减免地方税以提供财政支持 【答案】C 【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可知C项正确,市交管局的规定是限制竞争行为。 2.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哪一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A.甲厂在其产品说明书中作夸大其词的不实说明 B.乙厂的矿泉水使用"清凉"商标,而"清凉矿泉水厂"是本地一知名矿泉水厂的企业名称C.丙商场在有奖销售中把所有的奖券刮奖区都印上"未中奖"字样 D.丁酒厂将其在当地评奖会上的获奖证书复印在所有的产品包装上 【答案】B 【解析】混淆行为是指不当利用他人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利益的行为。B项是与知名商品相混淆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3.某商场在“五一”黄金周期间挂出一条“五一放假期间在本商场购买商品达500元者,本商场送一特大礼物”的横幅,结果特大礼物是一只大气球。对此,另一商场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控告。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某商场的这一行为的性质() A.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B.是违反商业道德的宣传,不违法 C.只是对消费者构成消费欺诈,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D.只是一般的欺诈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论竞争法中两种限制竞争行为的区别与联系竞

论竞争法中两种限制竞争行为的区别与联系 论文关键词:限购排挤行为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行政垄断 论文摘要:限购排挤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为了排挤其他经营者而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的规定,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经营者跨地区、跨部门的交易,干扰、阻碍正常的交易活动的行为。限购排挤行为与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是两种不同的限制竞争行为。对二者进行合理、有效的规制,是竞争法的重要任务。作者阐明这两种行为的概念、特征、法律规制之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对二者进行比较分析,有助于正确地认识和规制这两种行为。 竞争法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其立法体例大致可分为三类: 分立式、合立式和综合式。鉴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性质上的差异,我国的竞争法采用了分立式的立法体例。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中,明确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严格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假冒行为和虚假广告行为等;也包括一些限制竞争行为,如限购排挤行为和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等。本研究对这两种限制竞争行为作简要分析。 一、限购排挤行为 限购排挤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为了 排挤其他经营者而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该行为限制了 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行使,使生产同种商品的其他经营者被排斥 在特定的市场之外,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为保护公平竞争,维护竞争秩序,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明文禁止了这一滥用优势地位的限制竞争行为。限购排挤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一)客体与客观方面 客体是我国法律所保护的而被限购排挤行为所损害和扰乱的社会主义市场 竞争关系及公平竞争秩序。该行为强制安排他人与被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限制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妨碍了其他经营者的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由流 通,扰乱了公平竞争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第4条对限购排挤行为作了列举: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耍求的同类商品;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例外情形有哪些_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不正当削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而采用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是一种严重危害竞争的行为,它会给同类经营者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损害威胁,阻碍或威胁竞争对手的建立、生存和发展。但是如果经营者不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而是为了一定期限内尽快使资金得以周转和利用,从而使损失尽量养活低价销售商品,则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就规定,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低价销售商品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它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低销售商品。 这一规定,区分了正当与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的界限。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是什么? 1、行为主体为经营者。经营者是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里所说的经营者强调的是从事了经营活动的主体,而不论其是否有法定资格或能力。这里所说的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后者包括非法经营者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2、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3、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行为主体存在主观过错。 三、利用商业贿赂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的规定,经营者有商业贿赂行为,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其违法所得。 这条规定是处罚商业贿赂行为的基本依据。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11月5日《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有关单位或个人购买或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同样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对经营者行贿的处罚规定予以处罚,即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企业进行低价销售,如果是销售鲜活产品、处理到期积压产品、因为季节性因素销售的,则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这些也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例外情形。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影响其他企业的正常经营,作为工商部门,要加强对这类行为的打击力度。

XXXX年浅议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监管的对策可编辑

XXXX年浅议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监管的对策(可编辑) 浅议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监管的对策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 由于这些公用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较高的独断地位竞争优势明显本身就为其限制竞争行为创造了条件加之存在:一是主体性质含混不清。 一方面它既是向消费者供应电力、煤气、自来水、提供交通、运输、电信等服务的企业组织与交易相对人处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另一方面它又处于行业管理者地位属于行政主体拥有相应的行政职权对本行业所辖业务活动实行管制进而利用行政权力谋取经济利益。 二是垄断的管理体制为公用企业利用行政权力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大开方便之门。 由于公用企业具有民事主体和行政主体双重法律地位它们更多地看重自己的行政主体资格和手中的行政权力摆出“老大”的架式常常采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来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因此强化对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监管对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公用企业的特征公用企业具有以下行业特征:一是运营目标的公益性。

服务于千家万户的企业其经营状况公用企业是面向全社会各界、 的好坏、服务质量的优劣及价格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公众的生活和国民经济。 因此公用企业也被称为公益企业。 二是服务渠道的管网性。 公用企业向社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一般是通过一定的管网系统来进行的一般按行政区域来设置且有区域网不断向国内网靠拢的趋势。 三是运行的高投入与规模性。 公用企业主要分布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行业中因而其建设、运营通常投资大、周期长、收效慢。 二、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原因(一)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合理的垄断高价。 由于对管道或者网络的依赖公用企业具有自然的垄断性不可能引入竞争机制这为公用企业谋取高额垄断利润打下了基础目前我国垄断性行业的价格涨幅大大高于通货膨胀率。 ()交叉补贴现象严重。 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公用企业出于打败竞争对手和限制竞争的目的大幅度降低竞争产品同时提高垄断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在竞争行业中受到损失的通过垄断业务得到弥补“堤外损失堤内补”以达到限制竞争的目的。 ()格式合同和霸王条款突出。

反不正当竞争法习题及答案

反不正当竞争法习题及答案 篇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练习题及答案 《反不正当竞争法》练习题及答案 2021-04-27 【盘古网:中国知识产权第一门户】【超大中型标准】点击745次 《反不正当竞争法》练习题及答案 1.下述正确选项为:(BE) A、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仅指1993年9月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B、通常而言,竞争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 C、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部门,与知识产权法没有关系。 D、经营者必须是经工商登记,具有经营资格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E、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是指:(C) A、该法总则部分的所有规定; B、该法关于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 C、该法第2条关于基本原则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涵义的一般规定,且法院可以据此认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对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而言:(B) A、行政执法机关能够依据该规定认定该法第二章没有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B、法院可以依据该规定认定该法第二章没有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C、该规定本章规定认定该法第二章没有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和法院均不能认定该法第二章没有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下述正确错误为:(BCD) A.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违法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 B.经营者必须是领取营业执照,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人。

C.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竞争关系仅指行为人与受害人从事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经营的关系。 D.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不能作为认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条款。 5.下述正确正确为:(DEF) A.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受商标法调整,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B.仅仅假冒他人企业字号,即使误导了社会公众,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C.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规定的知名商品是一种荣誉称号。 D.商品是否知名,需要根据其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悉程度进行认定,而仅仅根据有仿冒行为就认定被仿冒的商品知名是不够的。 E.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既是商标法调整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又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F.假冒他人企业字号,误导社会公众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6.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仿冒行为包括:(ABC) A、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B、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 C、擅自使用他人姓名或者企业名称的行为。 7.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是否近似,可以根据以下原则进行认定:(A) A、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原则; B、通体观察和比较主要部分原则; C、隔离观察原则。 8.下述正确正确为:(A) A、商业诋毁行为是通过误导性宣传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B、商业诋毁行为与虚假宣传行为风马牛不相及。 C、商业诋毁行为包括虚假宣传行为 9.虚假宣传可能采取的方式可以包括:(ABC) A、在商品上; B、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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