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实地查勘工作指引

房地产估价实地查勘工作指引
房地产估价实地查勘工作指引

ZHXQB-100420170200

房地产估价实地查勘工作指引

1 总则

1.1 为统一房地产实地查勘程序,保证房地产实地查勘质量,制定本指引。

1.2 本指引适用于对估价对象房地产的实地查勘。对可比实例的调查及查勘应参照本指引。对交易实例、挂牌实例的调查及查勘可参照本指引。

1.3 本指引中的房地产实地查勘,是指评估专业人员到房地产现场,观察、询问、检查、核对、记录其状况的活动。

1.4 实地查勘是房地产估价的基础性工作,是控制估价风险的重要环节。查勘质量、获得信息数量直接影响估价方法的选择、估价结果的公正合理。

实地查勘是展示评估专业人员个人职业形象,宣传和树立企业品牌的重要途径,是评估机构开拓和维护市场的重要环节。

1.5 鉴证性房地产估价项目,评估专业人员应对估价对象进行实地查勘。咨询性房地产估价项目,评估专业人员应根据估价委托以及估价目的,判断是否应对估价对象进行实地查勘。

1.6 评估专业人员实地查勘估价对象,应全面了解、观察和体验估价对象的状况,准确把握估价对象和界定估价范围,认真核实及收集有关估价对象的权属资料和类似房地产市场资料。

2 查勘流程

2.1 实地查勘房地产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了解估价基本事项

(2)约定实地查勘事宜

(3)提交估价资料清单

(4)准备查勘作业工具

(5)实地查勘估价对象

(6)整理分析查勘资料

(7)补充收集估价资料

(8)保存实地查勘资料

2.2 评估专业人员应根据估价委托书或联系沟通结果,了解估价基本事项,约定实地查勘事宜,要求估价当事人提供必要的估价资料。

2.3 评估专业人员应合理预计实地查勘所需工作时间,并与估价联系人约定实地查勘的具体时间、接洽方式,落实交通工具、行车路线。

2.4 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估价项目,评估专业人员应通知涉诉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共同对案涉房地产进行实地查勘,确认估价对象及范围。

涉诉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拒不到场的,应通知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到场的,应对实地查勘记录签字确认,否则应终止鉴定程序。

2.5 评估专业人员已取得估价对象必要资料的,应研究分析估价对象登记情况,初步确定实地查勘范围,以及应核实的重点内容。

2.6 评估专业人员尚未取得估价对象相关资料的,应向估价委托相关人员询问估价对象位置、用途、规模,对估价结果的预期,是否已进行过估价等估价事项,并应向估价委托当事人说明其应协助查勘、准备估价资料、签订服务协议、评估费标准等事项。

2.7 评估专业人员应根据拟采用的评估方法明确应采集的评估数据及资料,并模拟或设计实地查勘调查收集信息的方式方法。

2.8 评估专业人员应根据估价对象用途及规模等,选择适用的实地查勘记录表,或调整现有实地查勘记录表制作适用的实地查勘记录表文本。

2.9 评估专业人员应根据评估对象特征、估价目的等,选择适用的评估资料清单、估价委托书、估价服务合同等文本,或调整现有评估资料清单、估价委托书、估价服务合同等文本拟定适用的评估资料清单、估价委托书、估价服务合同等文本。

2.10 评估专业人员应准备好实地查勘必要地图、相机、测距仪、指南针等作业工具。

2.11 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评估项目,应有不少于2名(包括2名)具有执业资格的评估专业人员实地查勘估价对象。

3 查勘要点

3.1 评估专业人员应收集估价对象登记资料复印件。收集的登记资料复印件应清晰完整,并应要求估价委托人在复印件上签字或加盖公章确认。

3.2 评估专业人员应将收集的估价对象登记证件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应拍照存档;未能拍照,或估价委托人未能提供估价对象登记证件原件的,应在实地查勘记录上记录因,并由估价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3.3 评估专业人员应核实估价对象实际状况与登记状况的一致性,包括:

(1)不动产权利人与估价委托人是否一致;

(2)不动产登记证件之间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是否一致;

(3)不动产登记地址与实际查勘坐落是否一致;

(4)不动产登记证件之间的登记地址是否一致;

(5)不动产登记证件附图上的宗地形状或建筑物外形、方位是否与实物一致;

(6)土地、建筑物估价范围是否对应;

(7)土地、建筑物是否同时列入估价范围;

(8)不动产登记楼层与实际楼层是否一致;

(9)不动产登记建筑结构与实际建筑结构是否一致。

(10)不动产登记建筑面积、土地面积与实际目测规模是否相当;

(11)不动产登记登记用途与规划用途、实际用途是否一致。

注:

(1)不动产权利人与估价委托人不一致的,应在“估价报告使用限制条件”中说明“估价目的对应经济活动对估价对象的利用、处置应经不动产权利人书面同意”。

(2)不动产登记地址与实际查勘坐落不一致的,应要求估价委托人提供由物业、街道、派出所、地名办等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3)不动产登记证件之间的登记地址不一致的,应要求估价委托人提供必要的说明。

(4)不动产登记证件附图上的宗地形状或建筑物外形、方位与实物不一致,应核实建筑物重建、改建及扩建情形,并收集相关法律许可文件。

(5)委托评估建筑物不在委托评估土地上的,应核实委托估价范围的合法性以及估价目的的适用性。

(6)土地、建筑物不同时列入委托估价范围的,应核实委托估价范围的合法性以及估价目的的适用性,并在“估价对象”中说明该情形,在“估价报告使用限制条件”中提醒估价报告使用人注意。

(7)不动产登记楼层与实际楼层不一致的,应核实原因,要求估价委托人提供必要的说明,并在“估价对象”中说明该庆幸,在“不一致假设”中予以合理假设。

(8)不动产登记建筑结构与实际建筑结构不一致的,应核实建筑物重建、改建及扩建情形,并收集相关法律许可文件。

(9)不动产登记建筑面积、土地面积与实际目测规模明显不一致的,要求估价委托人提供必要的说明,并“估价假设”进行合理假设;根据估价目的应实施专业测量的,应提请估价委托人先行实施专业测量工作。

(10)不动产登记登记用途与规划用途、实际用途不一致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第2.0.6款规定进行估价。

3.4 评估专业人员核实估价对象实际状况与登记状况的一致性时,应充分关注下列特殊情形:

(1)不动产是否存在改建、扩建、重建或加层;

注:估价对象存在改、扩建情形的,应弄清楚是否有相关手续,以及改扩建的内容、部位,对评估价值的影响。

(2)不动产是否存在不在登记范围内的赠送空间;

(3)不动产当前未登记的赠送空间是否可独立登记;

(4)不动产是否存在违法建筑情形。

3.5 评估专业人员应根据估价目的,判断委托估价范围的合法性,依法确定估价范围。

对属于房地产范围的其他相关定着物,但不列入评估范围,或者属于房地产以外的财产,但列入评估范围的,应逐一列清,并由估价委托人签字或加盖公章确认。

3.6 下列属于房地产构成的内容,评估专业人员应着重关注是否列入估价范围:

(1)特殊装饰装修以及设备设施;

(2)建造在地上的围墙、假山、水池;

(3)种植在地里的树木、花草;

(4)镶嵌在墙里或直接画在墙上的画。

3.7 下列不属于房地产构成的内容,评估专业人员应着重关注是否列入估价范围:

(1)摆放在房屋内的家具、电器;

(2)停放在车库里的汽车;

(3)挂在墙上的画;

(4)在地上临时搭建的帐篷、戏台等;

(5)附着于不动产的债权债务。

3.8 评估专业人员应观察和感受估价对象位置、交通、周围环境和景观、外部配套设施等区位状况的优劣程度。

3.9 评估专业人员应观察估价对象土地形状、建筑结构、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维修养护等实物状况的优劣程度。

3.10 评估专业人员应调查估价对象是否存在租赁、抵押、查封、地役权等权利限制情况。

3.11 估价对象为土地及其权益的,应核实供水来源及保障能力、雨污水排放方式、污水处理、采暖热源、供电负荷及接入点、燃气类型及气源等。为集体建设用地的,还应核实其历史渊源、取得方式、利用限制情况等。

3.12 估价对象为在建工程的,应核对每一单项工程的形象进度,以及项目建成后需要移交政府相关部门以及物业的配套设施,应要求估价委托人协助调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情况,并对已抵押担保债权、购买人优先权情况进行说明或承诺。

3.13 估价对象为同一建设项目内多套已完工待售商品房的,应核对所在楼幢、楼层,以及套型设计情况,底层、顶层以及其他套型是否存在特殊设计等情形。

3.14 列入估价范围的多套(幢)建筑物使用同一宗土地的,应核对估价建(构)筑物是否为宗地上的全部建(构)筑物;若不是,应弄清楚不在估价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数量、位置、规模及权属状况。

3.15 估价对象为整幢建筑物内的部分空间及其土地使用权的,应查勘整幢建筑物的外观、门厅、大堂、避难层、停车场、电梯、空调、热水、卫生、消防等公共部位及共用设施的情况,应弄清楚估价对象所在位置,以及建筑内外部交通组织、交通设施、共用设施等对其合理利用的限制情况。

3.16 估价对象为住宅以及有入学指标的非住宅的,应调查其中小学学区归属、教育资源质量以及变动情况。

3.17 估价对象为停车场的,应核实停车位划分情况及数量,及其与规划等批准文件的一致情况。

3.18 估价对象为经营性房地产的,应核实经营方式、经营空间、辅助空间、经营收益、利用及处置限制等情况。

3.19 估价对象为已经消失的房地产的,应对估价对象原址进行必要的调查。

3.20 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估价项目,实地查勘中遇到争议问题需现场协商或补充确认的,应及时制作实地查勘记录并要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涉诉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共同签字确认。任何一方拒绝签字的,应中止鉴定估价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先行质证。

3.21 评估专业人员应拍摄反映估价对象房地产内外部状况及其周围环境和景观或临路状况的照片。

每宗估价对象的照片应能反映估价对象外观、门牌号、房号、厅、房、厨房、厕所、阳台、露台、阁楼、园林、景观等状况。

注:宜从不同角度多拍几张,便于内业时核实现场记录,避免漏项。

3.22 评估专业人员应根据实地查勘情况,向估价委托人提出需要其补充资料的种类和内容。

3.23 评估专业人员应在一次查勘中完成实地查勘估价对象的所有工作,避免重复查勘。需要再次查勘估价对象的,应征得当事人的谅解。

3.24 实地查勘估价对象的详细程度,应能满足描述与说明估价对象,以及实施估价分析、测算和判断的要求。

3.25 因估价对象涉及国家秘密等不能进入其内部进行实地查勘的,可不进入估价对象内部进行实地查勘,但应在估价报告中说明未进入估价对象内部进行实地查勘及其原因,相关证明资料应作为估价报告附件一并出具并保存。

4 收集资料

4.1 评估专业人员应收集查勘对象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进行核查验证、分析整理,作为评估的依据。

4.2 评估专业人员应要求估价委托人在其提供的估价资料复印件上签字或盖章。

4.3 接收估价委托人提交估价资料,应按规定签收、验证和保存,避免程序纠纷和证据纠纷。

4.4 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估价项目,委托估价资料以及涉诉当事人补充的估价资料,应通过人民法院移交。

4.5 估价对象为土地的,应收集其地籍图或地形图、宗地图、宗地建筑平面图,以及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图等图件资料,以及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租合同、土地批复或转让合同等。

4.6 估价对象为在建工程的,应收集其不动产权证、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预售许可证等文件,以及概预算书、施工合同、竣工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和验收报告等资料。

4.7 评估专业人员应收集与估价对象的现状利用状况信息(利用方式、利用强度、生产流程等)、历史使用状况信息(是否存放过污染物等)。

4.8 评估专业人员应调查了解估价对象房地产的历史交易状况、当地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行情,并收集运用不同估价方法所需要的数据及资料。

4.9 评估专业人员应收集与估价对象有关的区域规划、项目建设等信息。

5 查勘记录

5.1 实地查勘记录应包括查勘对象、查勘内容、查勘结果、查勘人员以及查勘日期等,记载的内容应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

实地查勘记录应采用蓝或黑色墨水笔填写或打印,禁止使用铅笔、圆珠笔、红水笔、彩色水笔填写,以便长期保管。

5.2 根据查勘对象的用途不同,应重点查勘记录下列内容:

(1)住宅:建筑年代、装修时间、结构、楼层、朝向、层高、内外部装修情况、平面布局、设施设备、新旧程度、景观、通风采光情况、楼间距、四至、周边环境、市政公建配套情况、交通便捷度、规划限制等等。

(2)商铺:建筑年代、装修时间、结构、楼层、位置、层高、内外部装修情况、设施设备、临街状况、门面宽度、宽深比、四至、周边商业氛围、是否为专业市场、人流量、市政公建配套情况、交通便捷度、规划限制等等。

(3)办公用房:建筑年代、装修时间、结构、楼层、内外部装修情况、设施设备、景观、楼宇档次、四至、周边商务氛围、市政公建配套情况、交通便捷度、规划限制等等。

(4)工业厂房:建筑年代、装修时间、结构、层高、内外部装修情况、平面布局、设施设备、新旧程度、四至、产业集聚度、市政公建配套情况、对外交通便捷度、规划限制等等。

5.3 实地查勘记录表,是记载实地查勘的对象、内容、结果、人员和时间等信息的资料,是估价档案的重要构成内容。

实地查勘记录应优先选用公司规定的实地查勘记录表格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并补充其他现场工作书面记录。

5.4 执行实地查勘的评估专业人员应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还应要求委托人和被查勘房地产业主等当事人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5.5 房屋征收估价实地查勘记录应有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实地查勘的估价师签字或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盖章的,应有房屋征收部门、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在估价报告中说明。

5.6 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估价项目,实地查勘记录应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涉诉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和实地查勘的估价师签字或盖章确认。诉讼(执行)当事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盖章的,有关情况应在估价报告中说明。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终止鉴定程序。

6 报告及存档

6.1 未实地查勘估价对象内部状况的,应根据估价目的进行合理设定,并在估价假设中的“依据不足假设”中进行说明。

6.2 评估专业人员应在估价报告的“实地查勘情况说明”中写明实地查勘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姓名、查勘限制情况,以及实地查勘的具体日期。

6.3 对运用比较法等估价方法所选取的可比实例房地产,应参照估价对象实地查勘要求,进行必要的实地查勘。

6.4 实地查勘记录应当作为估价档案资料妥善保管,保存期限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7 职业道德

7.1 评估专业人员实地查勘估价对象,应严格遵守估价标准和机构规定,恪尽职守,不可走马观花、敷衍了事;不得虚构和造假相关情况,不得与有关当事人有不正当的接触或承诺。

7.2 评估专业人员应尊重估价对象权利人的隐私、个人信仰。进入估价对象室内应注意环境卫生;进入住宅卧室前要询问是否方便;拍摄照片前应询问是否有禁忌等。

7.3 评估专业人员应保持职业谨慎,禁止未经批准对评估结果发表意见或承诺。

7.4 评估专业人员应维护行业形象,不得贬低同行,不随意对同行的工作成果发表评价意见。

知识考查:

1.下列关于实地查勘估价对象的说法,错误的是()。

A.估价师应亲自到估价对象现场,对估价对象的坐落、用途等情况进行核对

B.估价师应亲自到估价对象现场,拍摄反映估价对象内、外观状况的影像资料

C.估价师应亲自到估价对象现场,感受估价对象的位置、交通、环境景观等的优劣D.估价对象为已经消失的房地产,房地产估价师不必去现场调查了解

2.关于估价对象实地查勘的说法,错误的是()。

A.任何估价项目,估价师都必须对估价对象进行实地查勘

B.对已消失的房地产,估价师应对估价对象原址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

C.实地查勘的内容包括估价对象的实物和区位状况,一般不涉及其权益状况

D.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的实地查勘记录可不需要被征收人签字认可

3.下列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实地查勘的说法,错误的有()。

A.必须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估价对象进行实地查勘

B.因被征收人拒绝配合原因可不对估价对象内部进行实地查勘

C.实地查勘记录可不需要被征收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D.实地查勘记录应作为估价报告的附件构成内容

4.下列关于估价对象实地查勘的说法,正确的有()。

A.对于面积小、价值低的房地产可不进行实地查勘

B.实地查勘中应将有关情况和数据认真记录下来,形成实地查勘记录

C.实地查勘人员和委托人中的陪同人员都应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名或盖章确认

D.在实地查勘记录上应注明实地查勘日期

E.实地查勘应到实地对事先收集的有关估价对象的资料进行核实

5.下列关于人民法院委托的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实地查勘的说法,正确的有()。

A.应由不少于2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估价对象进行实地查勘

B.涉诉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到场并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C.无法进入估价对象内部进行实地查勘的应终止鉴定程序

D.实地查勘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年

E.涉诉当事人补充的估价资料应通过人民法院移交估价机构

营改增后房地产估价实务中增值税如何计算

营改增后房地产估价实务中增值税如何计算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营改增”后对房地产业产生重大影响的同时,也要求房地产估价中相关内容及估价数据根据法律规定做相应的更新。以下仅作为参考。 房地产估价中,估价目的、价值时点、估价对象和价值类型是四大基本事项,每一个估价报告都需要明确以上事项后制定合理的技术路线。而计算不动产增值税时要将以上四个基本要素与不动产增值税的征收要求一一对应,才能选择正确的计算方法准确估价。按照税法要求,增值税计算需要区分是否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区分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区分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区分不动产为取得还是自建;区分取得(自建)不动产日期等问题,然后选择税率计算增值税。梳理一下,都与估价基本事项关联更紧密,则在估价中,明确四大基本事项后,根据估价对象的特点,确定不同的估价方法中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并体现在价值类型的内涵说明和假设限制条件等必要说明里。 下面以估价基本事项为轴线进行说明: 一、估价目的 与委托人充分沟通,明确估价目的,只有确定了估价目的,才能明确价值时点、估价对象范围和价值类型,才能明确如何计算增值税。 二、价值时点 增值税的规定中有两个时间节点,影响增值税的计税方法,需要与价值时点进行比较,然后选择计税方法。

1、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或自建)的不动产,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或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转让2016年5月1日后取得(或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2、出租2016年4月30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或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出租2016年5月1日后取得(或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三、估价对象 (一)区分估价对象的项目类型 1.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2.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和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二)区分估价对象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还是其他个人 1.一般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 3. 其他个人。 (三)区分估价对象的获取方式 1.交易或其他方式取得; 2.自建。 (四)区分估价对象的取得(或自建)的日期 1. 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或自建)的; 2.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或自建)的。 四、价值类型

房 地 产 估 价 报 告

致委托方函 致游珍女士: 受您的委托,我们对您持有的位于市天河区五山岳洲路娇兰佳人商铺的房地产转让价值进行评估。 估价对象娇兰佳人商铺建筑面积55平方米,设计用途为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37年。 估价目的是为贵方进行房地产使用权转让,评估不动产价值提供依据 估价时点为2012年12月20日。 估价结果:估价人员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对现场进行实地查勘、广泛收集有关市场信息和估价对象信息的基础上,全面分析了影响估价对象公开市场价值的因素,根据国家有关房地产评估的规定、房地产估价规和特定的估价目的,按照科学的估价程序,并运用科学的估价方法,对上述估价对象进行了评估。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2012年12月20日的抵押价值估价结果如下(币种:人民币):建筑面积:55平方米 估价总价: 515.0452 万元 大写:伍佰壹拾伍万零肆佰伍拾贰元 估价单价: 93645 元/平方米 大写:玖万叁仟陆佰肆拾伍元每平方米 钱程似锦房地产评估 2013年1月3日

估价师声明 我们重声明: 1、我们在本估价报告中述的事实是真实的和准确的; 2、本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我们自己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受到本估价报告中已说明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 3、我们与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没有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个人利害关系或偏见。 4、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和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三部门联合制定的《房地产估价抵押指导意见》进行分析,形成意见和结论,撰写本估价报告。 5、我们已对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进行了实地查勘。对估价对象的勘查限于估价对象的外观和使用状况,我们不承担对估价对象建筑结构质量进行调查的责任,也不承担对其它被遮盖、未暴露及难于接触到的部分进行勘查的责任。 6、没有人对本估价报告提供重要专业帮助。 7、本报告估价结果仅作为委托方在本次估价目的下使用,不得做其他用途。未经本估价机构书面同意,本报告的全部或任何一部分均不得向委托方、报告使用者,报告审查部门之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发表。 8、本评估报告由钱程似锦房地产评估负责解释。 估价师签名: 估价师注册号:***********

河南省房地产估计技术指引五

附件: 河南省房地产估价技术指引之五 ——估价方法选用及估价结果确定 房地产估价方法选用及估价结果确定是估价实务中的关键环节,也是房地产估价报告的核心内容。在河南省辖区内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除遵守《资产评估法》、《房地产估价规范》外,还应遵守本估价技术指引。 一、估价方法选用 (一)估价方法选用原则 理论上适用且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等客观条件具备能采用的估价方法,都是应当选用的方法,不得任意取舍。 从估价实务上判断:房地产估价机构中最称职、最勤勉尽责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能够采用的方法,都是应当选用的方法,不得任意取舍。 不以某个房地产估价机构或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实际掌握资料、技术水平和执业能力来决定估价方法的取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选用一种估价方法: 1. 房地产市场发育不完备的偏远乡镇、工矿区房地产估价; 2. 特殊用途或房地产市场狭小的房地产估价; 3. 建筑物保险估价; 4. 房地产附着物估价; 5. 房地产损害赔偿估价;

6. 经省级以上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认定可选用一种估价方法的。 (三)常见估价对象适宜选用的估价方法 二、估价结果确定 (一)利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测算结果综合确定估价结果 应以估价方法所依据的资料可信度、估价方法适用程度、测算结

果的差异程度及估价目的等情况,选用简单算术平均或加权算术平均等方法得出综合测算结果。选用加权算术平均法计算的,利用两种估价方法的权重最大者不能超过0.8,利用三种估价方法的权重最大者不能超过0.6。 (二)将一种测算结果作为估价结果 应根据估价目的的特殊要求判断;不能以测算结果相差悬殊而决定取舍。 (三)对综合测算结果适当调整后作为估价结果 适用前提条件:测算过程中有明显的价值或价格影响因素难以量化未进行考虑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经认真分析确定调整值后得出最终估价结果。但要在使用估价结果的特别提示中说明。 (四)使用估价结果的特别提示 包括价格(值)内涵、特殊前提条件、综合测算结果未反映价值或价格的影响因素是否存在及调整说明、使用注意事项等,在“致估价委托人函”中披露。 三、本估价技术指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房地产评估协议书(定稿)

房地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本约定书确认甲方委托乙方对****公司拟清算***公司之****项目相关事项提供综合服务。现将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一、服务范围 根据****公司和****公司签订的《协商意向书》内容确定乙方下述工作: (一)工程结算 测算****楼和北侧车库、配套附属工程工程造价及专属****公司建设的工程造价,核实款项支付情况。 (二)异地安置房评估

以****公司提出清算日期为基准日,评估****异地安置房的市场价值。 (三)专项审核 1、基于项目清算目的对***公司对****项目直接投入情况及基于***公司对该项目投入之优惠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2、汇总审核**公司基于**项目拖欠债务; 3、汇总审核**公司顶账、出售、抵押房屋; 4、汇总审核**公司退补拆迁户有关款项; 5、汇总审核**收取的保证金; 6、计算审核**公司征收房屋协议、补偿、费用; 7、汇总审核项目现场及工程资料遗留问题清单,测算列出费用; 8、汇总审核预订购材料设备协议和支付凭证、欠付费用; 9、核定**公司支付原开发企业收取的购房款; 10、测算未完成小户型住宅费用,以便交付后予以兑现; 11、统计审核税费缴纳情况; 12、核算基于**公司延期交房造成的逾期安置费; 13、核算基于**公司未完成外电接入造成的临时用电费

用增加; 14、汇总审核**公司支付原开发商工程款,待原开发商、原施工企业各方核对后确认; 15、核减政府部门垫付、借与款项及热力、电力入网等费用; 16、核减返还的土地出让金; 17、测算项目保修费用; 18、汇总审核涉法涉诉案件涉及费用; 19、参加清算方案制定及实施中的相关会议; 20、审核测算其他与**项目项目清算有关事项。 二、服务目标 (一)提交工程结算报告、评估报告、**项目项目各方投入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为项目清算提供基础数据; (二)完成时间: 三、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各主体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其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甲方各主体应对各自提供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出具声明书确认;

房地产估价技术报告

房地产估价技术报告 一、个别因素分析 1.交通条件及周边配套 小区临区域内主要道路有东五环路、京通快速、朝阳路等,小区附近有地铁八通线以及342路、364路、388路、488路、639路、731路、846路、855路等路公交车通过,交通十分便捷,小区环境较好。 小区基础设施状况达到“七通”(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通暖、通燃气)。 小区周边有定福庄中学、大黄庄小学、中国传煤大学、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平房森林公园、兴隆公园、黄渠公园等,生活配套设施相当完善。 2.建筑物基本情况 本次估价对象为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西街甲1号楼10门301号房地产,现状用途为住宅,证载用途为住宅。根据估价人员实地勘查获取的资料及委托方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京房权证朝私07字第255904号〗,估价对象为砖混结构,屋面为平屋面。建成于1994年,用途为普通住宅,地上共6层,估价对象位于地上3层,户型为两室

一厅一卫一厨,朝向为南北向,建筑面积为54.84平方米,层高为2.8米。于估价时点2008年12月31日,估价对象为中装修,装修情况详见建筑物装修状况表: 3.估价对象的产权状况 根据《房屋所有权证》〖京房权证朝私07字第255904号〗,证载房屋所有权人为苗琪,证载建筑面积为54.84平方米。该房产为普通商品房,砖混结构。估价人员未获估价对象土地年期情况,评估设定其土地使用权年限为居住用途法定最高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70年。 4.基础设施状况

估价对象所在区域市政配套设施完善,达到“七通”(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通暖、通燃气)。 二、区域因素分析 1、区域概况 朝阳区位于北京市主城区的东部和东北部,介于北纬39。48'至40。09',东经116。21'至116。42'之间。东与通州区接壤,西与海淀、西城、东城、崇文等区毗邻,南连丰台、大兴两区,北接顺义、昌平两区。朝阳区是北京市面积最大的近郊区,南北长28 公里,东西宽17公里,土地总面积470.8 平方公里。朝阳区属暖温带半湿润季风型大陆性气候,四季分明,降水集中,风向有明显的季节变化。春季气温回升快,昼夜温差较大;夏季炎热多雨,水热同季,为农业生产提供了良好的条件;秋季晴朗少雨,冷暖适宜,光照充足;冬季寒冷干燥,多风少雨,各月平均气温都在0℃以下。 朝阳区现辖23个街道办事处,20个地区办事处。朝阳区的人口总量多、增长快、结构复杂。2007年末,在全市十八个区县中,朝阳区常住人口300.1万人,具有北京市户籍的人口为178.4万人,外来人口96.3万人,总量均位居首位,其中常住人口占全市(1633万人)的比重为18.4%,外来人口占全市(419.7万人)的比重为22.9%。朝阳区有大量外籍人士、商务人士、文化人士,还有14.2万左右的

房地产估价行业状况以及发展决策

房地产估价行业状况以及发展决策 一、房地产估价行业的现状 我国房地产估价行业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由于行业起步较晚及我国的特殊国情,整个房地产估价行业一直处于政府主导的状态,因而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其应用范围也相对狭窄。近年来,房地产开发、经营、交易活动以及房地产与资本市场的结合日益频繁,房地产估价业务得到了广泛的拓展,服务对象和服务形式也日趋多样化,使得房地产估价服务成为涵盖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个人融资、司法诉讼、拆迁、课税等经济活动中小可缺少的基础性工作。 我国的房地产评估从无到有,已发展为一个富有生命力的朝阳行业。2008年,我国房地产估价行业从业人员已经超过25万人,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的人员约3.7万人,约3.3万人注册执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近5000家,其中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168家,一批具有高素质的房地产评估师队伍已经基本形成,估价机构的业务活动也进入了市场竞争。 但是,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速度较快,估价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需要,一些非市场化和有悖于估价独立、客观、公平原则行为的出现,制约着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发展。 二、房地产估价行业存在的问题 (一)有关房地产估价的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建设尚不健全。 目前在房地产估价中存在许多行业的估价机构,一些估价机构并没有完全走专业化的道路,一些估价机构和从业人员缺乏自律和执业能力。国家虽然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基本上是针对供给主体的约束,对估价市场构成中的需求和协调等主体的约束性法规尚未建立。而目前需求主体对房地产估价市场的影响较大,因而只约束供给主体,不但无法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反而会给供给主体增加许多麻烦,以致影响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发展。 (二)行业监管不力。 审批管理部门把关不到位,流于形式。不少从事业务的估价机构,工商局未经严格审查随意发放《营业执照》,缺乏规定数量的专职估价师,估价师在注册时开具虚假的劳动人事档案虚假转移证明和社会保险证明,只要估价师数量达标,均

资产评估工作方案(投标)

工作方案 本机构投标响应XXXXXXXX单位2017-2018年度审计机构及资产评估机构入围招标公告,根据《资产评估法》、《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和资产评估各项准则、指南及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此评估服务工作方案。 一、委托方基本情况 二、服务工作目的 本机构遵循独立、公正、公平的原则,为委托方实现经济行为目的所涉及资产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所提供服务:本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遵循法定或公允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以货币作为计算权益的统一尺度,对在一定时点上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三、服务依据 (一)法规类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7月2日发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1991年); 5.《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2005年8月25日); 6.《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2003年12月31日); 7.《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 8.《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 9.《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2009]941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 14.《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3]64号);

评估机构承诺书

评估机构诚信承诺书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评估执业行为,维护房地产评估行业形象,保护公平竞争,建立一个健康、诚信的评估市场体系,本公司及估价人员对所从事的房地产估价业务活动特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房地产估价规范》,遵守本市房地产估价行业执业自律公约,恪守职业操守,正当经营房地产评估业务。 二、评估行为坚持"独立、客观、公正、诚信" 的原则,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如实反映市场情况,不为迎合估价当事方的意愿而恶意太高或压低房地产评估价值,不做任何欺诈、隐瞒事实的估价行为。 三、不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不贬损或诋毁其他估价机构和执业人员,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四、绝不采取恶意压低收费、给予回扣、提成等各种形式的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商业机会或商业利益;不收受委托人或估价业务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额外报酬或财物。 五、实行公司统一、公开收费,不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和收费。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评估费并开具相应票据。 承诺机构(盖章): 机构负责人(签名): 承诺时间:年月日篇二:银行评估机构承诺书评估机构承诺书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委托人委托,我们将对抵(质)押物(权)进行评估,用于抵押贷款。在评估过程中,我们将按照有关资产评估法规规范执业,并郑重承诺如下: (一)我们具备从事抵(质)押物(权)价值评估的资格,通过最近年度年检,且无行业协会处罚、惩戒,及其他不良纪录;从事抵(质)押物(权)评估业务的注册评估师熟悉" 担保法" 的相关知识和贷款企业有关情况,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 (二)在评估工作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规定;做到诚实正直,勤勉尽责;严格恪守谨慎、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三)抵押目的、抵(质)押物(权)、评估假设、价值类型和评估方法之间存在合理的逻辑关系;支持评估价值的资料和数据真实、完整、合理。 (四)不出具含有虚假、不实、有偏见或具有误导性的分析或结论的评估报告,不出具高估或虚估抵(质)押物(权) 价值的评估报告。 (五)通过委托人及时向贵行提供执业报告原件、评估(估价)技术分析报告以及其他 与评估价值有关的数据和资料;支持和配合贵行调查人员到现场勘察、查验;积极答复贵行押品价值评估人员对执业报告的疑问并适当提供技术咨询。 (六)对本抵(质)押物(权)的处置出具处置价值评估报告,如我公司(事务所)对该抵(质)押物(权)贷款时的评估价值和处置时评估价值相差大,导致银行出现损失的,按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违背上述承诺,本评估机构和有关注册评估师愿意承担相关法律、法规等责任,并不再从事工商银行抵(质)押物(权)评估业务。 评估机构:(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签字) 有关注册评估师:(签字) 年月日篇三:评估机构承诺函 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受你的委托,我们对你拟核实资产,以2012年5月31日为基准日进行了评估,形成了资产评

房地产估价报告

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 估价项目名称:湖南工学院教师公寓价值评估 委托方:符向桃 估价方:谭路芳 估价人员:谭路芳 2016年11月23日 目录 一、致委托方函 (2) 二、估价师声明 (3) 三、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4) 四、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 (6) 五、房地产估价技术报告 (14) 六、附件 (32) 致委托方函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公司于2008年11月06日接受贵方委托,对贵方位于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89号1—7层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目的是为确定房地产抵押贷款额度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工作至2011年10月29日结束。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商品房抵押窗口表》、《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资料,估价对象为南京联强冶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属部分房地产,建筑面积为㎡,土地使用权总面积为㎡,土地分摊面积为㎡,用途为商业。 我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依据贵方提供的相关资料,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通过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进行认真测算,最终确定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2011年10月29日满足各项假设限制条件下的公开市场价值为人民币69679万元 法定代表人: 江苏博文房地产土地造价咨询评估有限公 司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估价师声明 我们郑重声明: 1.我们在本估价报告中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和准确的。 2.本估价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我们自己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受 到本估价报告中已说明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 3.我们与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没有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个人利关系或 偏见。 4.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0291-1999《房地产估价规范》进行分析, 形成意见和结论,撰写本估价报告。 5.没有人对本估价报告提供了重要专业帮助。 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河南省房地产估价技术指引之三 ——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运用(修订)(20160815)

河南省房地产估价技术指引之三——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 运用(修订) 文章编辑:宋香发布时间:2016-8-15 点击次数:3076 房地产估价中的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是估价报告中的 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估价假设和估价报告使用限制的说明,其内容对估价委托人及其他报告使用者了解估价活动的前 提条件和正确理解估价结果的价值内涵,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运用充分、得当,可有效提升估价报告质量,并能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估价风险。 一、估价假设分类及撰写概要 (一)一般假设 主要包含房地产市场及交易条件通用假设和估价项目 常用假设,使用方向及撰写概要如下: 1.【对权属证书审慎检查但未核实】估价委托人提供了估价对象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我们未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在无理由怀疑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情况下,假定估价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2.【对房屋安全、环境污染关注但无鉴定、检测】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已对房屋安全、环境污染等影响估价对象价值的重大因素给予了关注,在无理由怀疑估价对象存在安全隐

患且无相应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检测的情况下,假定估价对象能正常安全使用。 3.【对房屋建筑面积未进行专业测量但予以关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对房屋建筑面积进行专业测量,经现场查勘观察,估价对象房屋建筑面积与《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记载建筑面积大体相当。 4.【对房地产市场的假设】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的房地产市场为公开、平等、自愿的交易市场,即能满足以下条件:(1)交易双方自愿地进行交易; (2)交易双方处于利己动机进行交易; (3)交易双方精明、谨慎行事,并了解交易对象、知晓市场行情; (4)交易双方有较充裕的时间进行交易; (5)不存在买者因特殊兴趣而给予附加出价; 5.【估价对象为整体房地产中的一部分】估价对象应享有公共部位的通行权及水电等共用设施的使用权。 (二)特殊类假设 主要包括未定事项假设、背离事实假设、不相一致假设、依据不足假设等,使用方向及撰写概要如下: 1.【未定事项假设】应说明对估价所必需的尚未明确或不够明确的土地用途、容积率、房屋建成年份等事项所做的合理的、最可能的假定。例如:

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答案

国家 房地产估价方法网络课堂 主讲老师:黄学军 (一)18.59’估价方法的规范用词中,“不得”表示很严格的程度,表示非这样做不可(错) 34.59’选取可比实例时,要排除司法拍卖的房产。(对) 36.59’对各个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进行标准化处理时,应该既保留因财产范围不相同造成的价格差异。(错) (二)16.59’房地产实物状况调整的内容包括土地的使用期限。(错) 32.59’调整可比实例成交价格时,必须采用直接比较法。(错) (三)32.59’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和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不同时结束的,选取其中长者为收益期。(错) 39.59’出租型房地产净收益应为有效毛收入减去由出租人负担的运营费用。(对)(四)40.59’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超过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的房地产的收益价值应为按收益期计算的价值加自收益期开始时起计算的剩余期限土地使用权在价值时点的价值。(错)(五)5.59’成本法估价时优先选择“房地分估”路径。(错) 10.59’测算土地成本和土地重置成本,必须比较法、成本法。(错) (六)18.59’对于估价对象为建筑物的,成本价值应为建筑物重置成本或重建成本加上建筑物折旧。(错) (七)3.51’假设开发法估价时,应优先选择动态分析法。(对) 49.58’动态分析法中后续开发的必要支出应为假设其在价值时点发生时的金额。(错) 新机遇新挑战——押品价值重估网络课堂 主讲老师:闫旭东 (一)37.05’押品管理的核心是对抵押品担保能力的评估和价值维护。(对) 53.17’重评周期预警、不足值预警都属于风险管理的范畴。(对) (二)16.07’银行内部押品价值重估强调效率与质量。(对) 27.14’估价报告的结论能代替银行内部的审查意见。(错) (三)25.48’表格式电子估价报告是估价的新工具。(对)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网络课堂 主讲老师:崔太平 (一)18.59’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具有相对的中立性,不能直接隶属或依附于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部门。(对) 42.59’司法鉴定多人参加鉴定的由主要鉴定负责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错)(二)17.59’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可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估价机构接受鉴定评估委托。(错) (三)8.58’《司法鉴定评估风险告知书》主要是督促当事人履行配合义务。(对) 35.59’出庭接受询问的房地产估价师,对于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聘请的专家辅助人提的出质证的询问,必须给予回答。(错) (四)19.58’房地产咨询性评估报告,是指房地产估价师由于受到客观原因限制,委托人或有关当事人明知存在鉴定评估依据不充分、必要的鉴定评估程序不能完全履行的情况下,

委托评估合同范本

委托评估合同范本 委托评估 合同 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评估事务的合同。委托评估合同是怎样的?以下是干货资源社小编整理的委托评估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委托估价方:********办公室(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估价方:*********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丙方) 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丙方进行土地评估事宜,经三方友好协商,达成评估协议如下: 一、评估对象 估价对象***位于(现为***市***路***号)***号宗地、***市***路***号**号宗地,***食品公司位于***路三里***号**号宗地的国有土地。 二、评估目的 分析估价对象价格,为甲、乙双方进行补偿提供价值参考。 三、评估基准日:本合同签订之日。 四、甲、乙双方提供的资料 经甲方和乙方共同确认的其他资料。 五、甲、乙双方义务 (一)委托方应及时提供评估所需的全部文件、清查评估明细表

与汇总表、产权证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 (二)委托方应为受托方执行评估业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负责受托方与相关当事方之间的协调,并派出相关人员协助评 估人员进行资产清查和现场勘查。 (三)评估报告仅供评估报告使用者为本约定书约定的评估目的 使用,如非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评估报告或评估报告使用者用于非 本约定书约定的评估目的所造成的后果均由委托方负责,受托方概 不负责。 (四)委托方未征得受托方书面许可,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丙方义务 (一)受托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 评估时点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同时 按照约定的期限对委估对象出具评估报告。 (二)受托方对委托方提供的评估资料和评估报告的内容负有保 密责任。未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不得将评估资料和评估报告的内 容提供给受托方以外的第三者或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因委托方不能按时提供资料,或因委托方其他原因造成评 估业务中止时,受托方有权延长交付评估报告时间,同时有权要求

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规范标准

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提高房地产估价报告(以下简称估价报告)质量,统一估价报告评审内容、要求和方法,保证估价报告评审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估价指导意见,结合估价报告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对鉴证性估价报告进行评审,适用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鉴证性估价报告,是指房地产估价机构为委托人提供给第三方使用,或者为委托人进行内部管理、接受外部监管而出具的起着价值证明作用的估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为了下列需要而出具的估价报告: (一)房地产抵押贷款; (二)房屋征收补偿; (三)人民法院拍卖房地产; (四)房地产税收;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六)用房地产作价出资设立公司或者企业; (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八)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 第三条(评审方式)估价报告评审,采用定量评审与定性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定量评审内容)估价报告定量评审,采用分项目逐项评分的方式。 估价报告定量评审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特殊项目。 一般项目是指估价报告的基本组成要素和外在质量,分为4个分项和28个子项(详见附件)。 特殊项目是指特定估价目的的估价报告应当具有的独特组成要素或者应当予以描述、分析的独特内容。其中,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的特殊项目分为6个分项:(1)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的特殊要求;(2)估价原则的特殊要求;(3)估价结果披露的特殊要求;(4)估价对象变现能力分析;(5)相关风险提示;(6)附件的特殊要求。 第五条(定量评审得分)估价报告定量评审总分的满分为100分。 不应当有特殊项目的估价报告的定量评审总得分,为各个一般项目的评审得分之和。 应当有特殊项目的估价报告的定量评审总得分,按照下列公式换算得出: 一般项目评审总得分+特殊项目评审总得分

河南省房地产估价技术指引之三

附件:河南省房地产估价技术指引之三 ——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运用 房地产估价中的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是估价报告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估价假设和估价报告使用限制的说明,其内容对委托人及其他报告使用者了解估价活动的前提条件和正确理解估价结果的价值内涵,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运用充分、得当,可有效提升估价报告质量,并能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估价风险。 一、估价假设分类及撰写概要 (一)一般性假设 主要包含房地产市场及交易条件通用假设和估价项目常用假设,使用方向及撰写概要如下: 1.【对权属证书审慎检查但未核实】估价委托人提供了估价对象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我们未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在无理由怀疑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情况下,假定估价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2.【对房屋安全、环境污染关注但无鉴定、检测】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已对房屋安全、环境污染等影响估价对象价值的重大因素给予了关注,在无理由怀疑估价对象存在安全隐患且无相应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检测的情况下,假定估价对象能正常安全使用。 3.【对房屋建筑面积未进行专业测量但予以关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对房屋建筑面积进行专业测量,经现场查勘观察,估价对象房

屋建筑面积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大体相当。 4.【对房地产市场的假设】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的房地产市场为公开、平等、自愿的交易市场,即能满足以下条件: (1)交易双方自愿地进行交易; (2)交易双方处于利己动机进行交易; (3)交易双方精明、谨慎行事,并了解交易对象、知晓市场行情; (4)交易双方有较充裕的时间进行交易; (5)不存在买者因特殊兴趣而给予附加出价; 5.【估价对象为整个房地产中的一部分】估价对象应享有公共部位的通行权及水电等共用设施的使用权。 (二)特殊类假设 主要包括未定事项假设、背离事实假设、不相一致假设、依据不足假设等,使用方向及撰写概要如下: 1.【未定事项假设】应说明对估价所必需的尚未明确或不够明确的土地用途、容积率、房屋建成年份等事项所做的合理的、最可能的假定,例如: (1)【《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房屋建成年份】估价对象《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估价对象房屋的建成年份,经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实地调查,房屋建成年份为****年,本次估价房屋建成年份以实际调查为准。 (2)【《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房屋合法用途】估价对象《房屋

房地产评估案例二

房地产评估案例2.2 房地产评估案例二 案例 ZX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QS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委托方委估的房地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工作。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实施了实地勘察、市场调查与询证,对委估资产在 2004年7月1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与资产占有方简介 名称:QS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区XX大道1154号 法定代表人:XXX 注册资本:4500万 经营范围:饮食供应,国内商业,旅馆,舞厅,浴室服务,美容美发,商务服务,礼仪服务,模拟游戏机。 二、评估目的 为对外投资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范围和对象 本次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为QS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21幢房产和2块土地使用权。除储运部16幢仓库位于XX区XX新村外,委估的房产和地产均位于XX区XX大道与XX 路相交处,现用于商业经营。委估资产的所有权证分别为“W国用(2003)字第157号、第158号、”“W房字第200205765号、第200205766号、第200205855号、第9900103

号”。 四、评估基准日 本评估项目基准日是2004年7月1日;本评估报告所采用的一切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资产价格标准,与评估目的的实现日接近。 五、评估原则 遵循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科学性、合理性的评估原则。在对全部资产进行现场勘察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资产的技术状态和参数,力求准确估算委估资产的现时公允价值。 六、评估依据 1、《土地管理法》和《房地产管理法》; 2、国务院1991年第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评协(1996)03号”文颁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 4、《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暂行规定》和财企[2004]20号《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及《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5、W市政府制定的基准地价资料; 6、W政[2004]3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W市区土地出让金、租金标准的通知》; 7、委托方提供的产权证明:“W国用(2003)字第157号、第158号、”,“W 房字第200205765号、第200205766号、第200205855号、第9900103号”; 8、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和资产占有方法人营业执照; 9、工程造价信息及房价信息; 10、评估人员现场勘查记录等。 七、评估方法

《房地产估价实务》课程标准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课程整体教学设计(2014 ~ 2015 学年第一学期) 课程名称: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 所属系部:经济管理系 制定人:刁英 合作人: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日

课程整体教学设计一、课程基本信息 二、课程定位

三、课程目标设计 总体目标:通过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使学生了解房地产的概念与房地产价格的特征;熟悉房地产估价的原则与房地产价格的影响因素;掌握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房地产评估的基本方法,并能独立运用所学的知识对具体的估价对象进行简单的评估工作。同时,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让学生体会到房地产估价工作的重要作用和地位,培养学生热爱房地产估价工作,树立爱岗敬业、团结协作、思维敏锐、勇于创新、严谨估价的职业精神,为毕业后走上房地产估价岗位奠定职业素质基础。 能力目标: 1、能够运用所学的房地产估价知识开展房地产市场调查,搜集估价业务所需的信息资料; 2、能熟练运用市场比较法对新建商品房价格进行评估; 3、会运用收益法对商业型房地产价格进行评估; 4、会运用路线价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和假设开发法对某块宗地价格进行测算; 5、会运用成本对公益性房地产价格进行评估; 6、会运用假设开发法对期房价格进行评估; 7、会撰写房地产估价报告。 知识目标: 1、掌握房地产估价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 2、掌握土地评估的理论和方法; 3、掌握在建工程的理论和方法; 4、掌握期房评估的理论和方法; 5、掌握现房评估的理论和方法; 6、掌握公益性房产评估的理论和方法; 7、掌握收益性房产评估的理论和方法; 8、掌握房地产估价报告的撰写。

房地产评估技术报告

房地产估价技术报告 项目名称:柳州市建德房地产投资有限公 司位于柳州市柳南区飞鹅二路 23 号荣兴大厦 1 栋 6 层、 1 栋3-2 、 3 栋2-1 非住宅房地产抵押贷款价值评估 报告 委托方:柳州市建德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估价方:广西中实房地产评估顾问有限公司估价人员:宗白白徐彤 估价作业日期:二0 一一年三月二十日至二0 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估价报告编号:中实柳估字[2011] 第364 号

估价技术报告 、价对象个别因素分析 (一)评估对象范围 本次估价范围为柳州市柳南区飞鹅二路23号荣兴大厦1栋6层、1栋3-2、3栋2-1非住宅房地产,房屋用途为非住宅 (二)实物及权益状况 (1)房屋登记状况: (2)土地登记状况: 3)他项权利状况: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设立抵押权,

本次评估不考虑他项权利状况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 (4)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估价对象为房屋所有人柳州市建德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自建,2011年权利人更名。 1 栋 6 层、1栋3-2 :建筑物地下 1 层,地上 6 层。3栋2-1 :设计用途为商业用房。 二、区域因素分析 土地级别及区位:估价对象位于柳州市柳南区飞鹅二路23 号荣兴大厦 1 栋 6 层、1栋3-2、3栋2-1 ,属柳州市城区一级商业土地。 商业繁华度:估价对象距0.8 公里,位于区域商业中心;附近有汽车总站及谷埠街国际商城、温州商贸城、华丰商住楼等住宅小区,还有银行、南城百货超市及谷埠街农贸市场等,所在区域商业繁华程度较高。 交通便捷程度:估价对象距离火车站约 1.5 公里,距离汽车总站约0.5 公里,周边道路有飞鹅路、飞鹅二路、鱼峰路、谷埠路,区域内交通便利度较高;公交设施完备度较高,2、5、6、10、25 路公交车从估价对象附近经过。 公共设施及基础配套设施:区域内基础设施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通路、通电、通讯、通供水、通排水及场地平整),基础配套设施完备度较高,医院、学校、银行、宾馆、文体、生活等服务设施完备程度较高。 环境与景观:估价对象位于柳州市柳南区飞鹅二路23号荣兴大厦1栋6层、1栋3- 2、3栋2-1 ,周围多为商业、住宅房地产,环境条件较优。 三、市场背景分析进入“十二五”期间,柳州市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年均增长分别达 12.61%和20.7%。未来几年内,柳州的工业总产值将达到1000亿元,GDP达600-700亿元,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将成为长期支撑柳州房地产业发展的利好因素。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以及"强市富民"方针的实施,柳州市经济发展迅猛,国民生产总值呈快速上升趋势,城市发展平稳,尤其是市政府加大城市建设力度进行较大规模的旧城改造,极大的推动了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十二五”期间,柳州市商品房价格水平呈逐年上涨趋势,年均涨幅为 6.7%,低于7.57%的人均收入增长率,说明房价还有上涨的空间;房价收入比合理,年平均值为7.21 ,符合柳州市民的市场购买力。 因此,从整体上看,柳州房地产业正处于快速增长期,并且借助国家宏观调控的东风

房地产估价发展历程复习过程

中国房地产估价行业发展概况 中国房地产估价行业是一个既古老又新兴的行业,是房地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房地产估价活动历史悠久、源远流长,上千年前就产生了有关房地产价值及其评估思想的萌芽。当时伴随着土地和房屋买卖、租赁、课税、典当等活动的出现,房地产估价活动应运而生。但在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这段时期,随着废除房地产私有制,禁止房地产买卖、租赁等活动,中国房地产估价活动基本消失。直到1978年以后,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随着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和房屋商品化的推进,中国房地产估价活动开始复兴。特别是1993年诞生首批房地产估价师以来,中国房地产估价行业快速发展,估价队伍迅速壮大,估价法规不断健全,估价标准逐步完善,估价理论日趋成熟,估价业务持续增长,估价行业的社会影响显著扩大;基本形成了公平竞争、开放有序和监管有力的房地产估价市场,逐步建立起了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监管体制;房地产估价在解决房地产市场失灵,将房地产市场引向理性,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独特的积极作用。 下面就中国现代房地产估价行业发展的几个主要方面作一介绍。 一、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房地产估价的地位 1994年7月5日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这两条规定,明确赋予了房地产估价法律地位,使房地产估价成为国家法定制度。 二、建立了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 执业资格制度是对关系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领域和岗位,实

行准入控制的一项制度,属于以公民作为颁发对象的资格制度。1993年,借鉴美国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人事部、建设部共同建立了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经严格考核,认定了首批140名房地产估价师。这是中国最早建立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之一。1994年,认定了第二批206名房地产估价师。 1995年3月22日,建设部、人事部联合发出了《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1995]147号)。从1995年开始,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2002年之前原则上每两年举行一次考试,2002年之后每年举行一次考试。从2001年起,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专业人员和港澳台专业人员,可以按照建房[1995]147号文件规定,报名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2003年8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要求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师执(职)业资格制度。2003年6月29日,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通常称CEPA)。根据这一“安排”,2004年8月,内地房地产估价师与香港测量师完成了首批资格互认,香港97名测量师取得了内地房地产估价师资格,内地111名房地产估价师取得了香港测量师资格。这是内地与香港最早实现资格互认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了内地与香港在房地产估价领域的交流合作,促进了内地与香港房地产估价行业共同发展。 三、设定了房地产估价师资格和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行政许可项目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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