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庭审风格和律师的应对

法官的庭审风格和律师的应对
法官的庭审风格和律师的应对

法官的庭审风格和律师的应对

作者:陈卓(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

一、诉讼的博弈

诉讼是一种存在于各诉讼参加主体之间的多重博弈。

律师和本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博弈是最好处理的,是一种利益的兼顾,即对于律师而言,要考虑如何“多快好省”的处理好案件,在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此种博弈例如委托协议中的风险代理。

律师代表本方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及律师之间的博弈是最普遍的,是一种对抗性的动态博弈,但这种博弈在正常情况下是平等的,这就好比两个人玩牌,虽然摸的牌有好坏之分,但是能不能赢也要看各自的对策和手段,此种博弈例如双方的举证和质证。

对于律师而言,最难处理的是律师和法官之间的博弈。首先,这种博弈是地位不对等的。律师所能依仗的主要是当事人提供的事实依据和自己所寻找的法律依据,而法官手中则掌控着裁判结果的决定权,这也就是说,律师手中的牌有没有用,取决于法官是不是认为其有用。因此律师在法官作出裁判文书之前只能说我认为这个案件应该怎么样,但不能说我认为这个案件一定会怎么样,即律师的意见与案件裁判结果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博弈也是信息不对称的,法官能够感受的律师的意见,但是并不一定会像律师展示自己的真实倾向或意见,双方之间就好比隔着一层单项透视车窗,法官坐在车里淡然地看着律师在车外的一举一动,而律师就是贴近车窗“打望”,也不清楚里面的情况。

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博弈是合作性与对抗性并存的。在法官的意见与当事人的利益存在一致性的可能时,律师要做好法官审理案件的助手,此种博弈是合作性的;但在法官的意见与当事人的利益存在冲突时,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博弈则存在一定的对抗性,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律师未能审时度势,依然在做自己的助手角色,那么将成为当事人的掘墓人。

然而,如前所述,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博弈存在地位不对等,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因此个案中究竟是合作性的还是对抗性的,就需要律师进行分析和判断。案件的决定权在法官,但是律师不能靠天吃饭。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博弈虽然困难了些,但是律师发挥主观能动性还是会有作用的,就算不能扭转乾坤,但趋利避害是有希望的。所以好的诉讼策略不仅仅是针对对方当事人的,而且要考虑到如何在案件中处理好与法官之间的关系。

在车外面虽然看不清车主的面貌,但是通过看车本身是什么牌子、车的整洁程度如何、贴的装饰是什么风格,也应当能够对车主的情况有个初步的了解。同样,虽然律师虽然看不到法官内心的想法,但是法官外在的庭审风格表现是看得到的,根据法官的庭审风格总能凭经验推测出一些有用的信息,进而根据这些信息来制定诉讼对策。因此针对不同法官的庭审风格来作出不同的应对,就是律师跟法官之间进行博弈的表现。

二、法官的庭审风格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和2010年制定过两版《法官行为规范》,虽然规范是统一的,但是具体执行到不同的法官身上依然会变幻出多种不同的形象,这不仅与法官个人的性格相关,而且与制度以及法官工作的状态相关。我国的法院体系分为四级,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就我个人的体会而言,基层法院法官的庭审风格与最高法院法官的庭审风格对比最为鲜明,而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则往往介于二者之间,中级法院更偏向于基层法院一些,而高级法院更偏向于最高法院一些。出现这种庭审风格的差别,在一定程度上讲,跟相关法院所接触的当事人及律师的法律专业素质高低有关系,也与案件本身的复杂程度和使用的庭审程序、法官处理案件的数量等因素有关系。

我个人并不太赞同将级别管辖的权限下放,前些年级别管辖标准尚未调整时,标的额几千万元的案件一般都会在中级以及高级法院审理,但现在级别管辖标准下放,基层法院负责这些案件的一审了,这直接带来的一个问题就是基层法院审理这些较为复杂的案件时依然是审理

简易程序民事案件的风格和态度,工具和对象一定程度上存在不匹配的问题,就好比小螺丝刀去拧大螺母,这对于案件事实准确查明以及责任准确认定是不利的。(我并不是轻视基层法院的法官,事实上他们在现在的法官群体中是最辛苦的,处理的案件是最和大家的生活息息相关的,他们也是普通人,法官的职业再高尚也就是份工作,谁在特别忙碌的时候都会希望能够更快捷的处理完手上的事情,客观上也都不太可能方方面面都顾及到,以己度人,基层法院的法官心态未必不跟别的行业一样。)不过,这种现象也在某种角度上说明了法官不同的庭审风格会对案件的结果产生不同的影响。

通过对比此前所经历的很多案件,我认为法官庭审风格大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比性列举:

注:以上图片仅为形象概括,并不具有绝对性,只是为了说明出现不同风格的概率以及程度问题。

1、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

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是对于庭审方式最典型意义的概括,一般都认为大陆法系国家诉讼庭审执行职权主义,即主要体现法官的能动性和主导性,限制双方当事人和律师在庭审中的表现,当事人和律师要从属及配合法官对案件事实的查明;英美法系国家诉讼庭审执行当事人主义,即主要体现当事人尤其是律师的能动性,法官在庭审时主要的工作在于维持正常的法庭秩序,但并不限制当事人和律师在法定程序权利范围之内的表现。

目前国内法院审理案件仍然是以职权主义为主的,但是经过这些年司法改革和审判思维的调整,当事人主义的风格也已经较为常见,不过这种当事人主义往往是以职权主义为基础的,最直接的原因就在于法官要注重庭审的效率。不太严肃的说,如果法官对庭审不加控制,那么上午开庭会影响吃午饭,下午开庭会影响下班时间。

就个人感受而言,法院层级越低,法官越是可能更加偏向于职权主义。职权主义风格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特别希望将案件全部进程都掌控在自己手中;希望当事人和律师不要搞出什么出乎其意料的事;希望法院问什么当事人和律师就答什么,原被告双方之间不要直接对话。而法院层级越高,则法官更加偏向于当事人主义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当事人主义风格的法官虽然也要对庭审过程进行掌控,但是更多的是对庭审节奏的把握,而非对庭审走向的引导,希望当事人和律师能否对庭审焦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观点阐述、举证和辩论,从而倾听哪一方更有说服力。

2、重程序和重实体

诉讼中所涉及到的问题无外乎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两类,相应的不同法官庭审时也会有不同

的侧重。有些法官可能更加侧重于在庭审中走程序,而有些法官则更侧重于在庭审中关注案件本身的实体问题。

对于某些重程序的法官所审理的案件,经常会看到以下情况:以证据交换为名进行的举证质证,法官并不参与,只有书记员进行主持并对双方的证据和意见记录在案;开庭时法官每问一句话,当事人和律师每答一句话,法官就会再给书记员复述一遍让其原封不动的记到笔录里,即法官庭审并不是特别关注双方各自的观点,而是关注书记员笔录是不是把庭审全部流程都记上了;为了保证案件审理不超期,简易程序已经走完庭审的又转为普通程序再重新让当事人和律师来次“二进宫”。简而言之,法官庭审侧重程序有时只是为了尽快走完流程,或者在形式上确保案件不出问题,但是在推进程序时并不一定形成实体意见,法官的意见有可能在庭审程序之外通过审阅案件证据材料以及各方当事人的法律文书确定。

对于某些重实体的法官所审理的案件,有时程序上并不是很严格,但也不会出什么大问题,特别是对于二审或者再审案件,不会像一审程序那样当事人有各种各样的程序权利是否被准许的问题。但是程序不严格并不意味着开庭时间一定会短,法官意见的初步形成主要依赖于庭审的情况。某些二审和再审案件中甚至出现了审理流程综合化的趋势,即法官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统一化,按照焦点问题分门别类,对每一个焦点问题统一的阐述事实和法律观点、提出和说明证据以及对对方进行反驳。不再像传统庭审那样法庭调查来一轮,举证质证来一轮,法庭辩论来一轮,律师同样的话说三遍,每次都说不详细。对于重实体的法官,律师尽量通过庭审中口头的方式而非庭后书面的方式表达意见以进行影响,就十分重要。

3、调解型和法理型

案件的实体问题得到解决,方式包括调解(和解)和判决两类。因此,不同的法官对于调解和判决也有着不同的偏好。

以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简单、快捷、避免错案、避免当事人找麻烦。尤其是针对案件标的不大而相比之下司法成本投入过多的案件,以及双方争议较大,法官不愿意作判决的案件,调解是很多法官的不二法宝。

但是有的法官可能并不特别在乎调解,相比之下可能更关注案件本身的法律问题。以最高院为例,最高院的案件调解结案的可能性一般相对较小,有的是因为案件标的过大,双方的差距很难消除,有的是因为属于陈年老案,双方已经打了很多年,要是能调解早就调解了。并且最高法院的法官由于法律素养相对较高,很多人同时还承担着司法解释的制定、地方司法审判调研等工作,专家型法官较多,更愿意去关注有典型意义的法律问题。还有就是现在大家都越来越关注最高院的判例了,裁判文书一般都要上网公开,无论是不是公报案例,最高院的判例在现实中总是有些示范作用的,因而法官自然注重对法律问题的评判。最高院有的法官甚至愿意在庭审时以一种假设的口吻,以询问的方式从法律理论层面和律师探讨与案件争议焦点相关的问题。个人感觉,在最高院,当事人或者律师以案件判决结果会影响社会稳定之类的理由去说服法官,可能基本没人搭理,毕竟法官都是见过大场面的,并且会认为这是用非法律因素对法官的法律判断进行干扰。

4、先入为主和庭审超然

法官庭审风格从是否在开庭前做功课准备,也可以分为先入为主和庭审超然两类。

有的法官会在庭审之前看看材料,毕竟不了解案情就不能更有效率的抓住案件的核心争议问题,也就不能顺畅的主导案件庭审进程。法官庭前看材料,往往会有先入为主的印象,从有利的方面讲,律师庭审时提到的关键问题法官一般都能迅速的理解,但是从不利的方面讲,一旦法官有成见了,律师也确实很难再去改变他的想法。

与之相对,有的法官有时在开庭前不会过于深入的看案卷材料,一是可能因为工作忙,二是可能因为对于自己把握庭审的能力有自信,并且不想被材料中的表面内容所误导。此种情况

下,法官庭审时对双方的态度就会超然,不会有代入感,但律师需要争取在庭审上简单明了的让法官知道案件事实和本方的观点。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律师说的文不对题,也可能会暂时的把法官带到沟里,庭审关注的焦点问题可能会发生偏差。为了避免此种问题出现,法官可能会要求双方律师各自将本方的材料进行编排整理和标注,即证据材料和法律文书等不仅要规范,而且要重点突出,易于查阅和理解。这说明律师的准备工作对法官审理案件有着重要的作用。

5、威严型和和蔼型

从法官对待当事人和律师的态度来看,庭审风格还可以分为威严型和和蔼型。

法官表现的很威严,可能有几种原因:一种是性格原因,一种是案件太多工作强度太大,还有的可能是出于对不专业的当事人或者律师的反感,但最常见的还是对于当事人或者律师挑战其对庭审主导地位的情绪反应。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威严型的法官并不当然的导致律师对案件难以处理,威严未必不是对庭审的要求更加苛刻,更加细致的表现。

相比之下,和蔼型的法官开庭会让律师觉得更为舒服。所谓“舒服”的评价是中性的,原因在于从有利的方面来讲,如果法官的意见并非脱离当事人的观点而独立形成,那么法官会保障当事人和律师说话的权利,尽管说的不一定对,法官也并不一定认同;但从不利的方面来讲,法官态度和蔼有时是掩饰自身真实态度的做法,律师庭审感觉很顺畅,有时会产生一种不真实的错觉,对案件结果盲目乐观,从而丧失警惕。庭审场面占优,但最终还是败诉的案件是屡见不鲜的。

三、律师的应对原则及方法

律师与法官进行博弈,在根据法官的庭审风格进行分析判断,并作出应对决策时,可以考虑如下原则及方法:

1、认真进行诉讼准备工作,争取抓一手好牌。

如前所述,律师与法官在诉讼案件中进行博弈,所能凭借的还是体现案件事实的证据以及体现观点的法律依据。如果律师连诉讼准备工作都没有做充分,那么连与法官进行博弈的资格都没有。对此不再过多论述。(诉讼公理之六:多花时间对案件的处理一定有好处)

2、律师不应对法官毫无依据的信赖。

法官的庭审风格毕竟只是表面化的,虽然是内心意见的外在映射,但是这是一种不完全的映射,甚至是一种引人误解的映射。没有哪种庭审风格可以确定对本方有利或者不利,具体问题还是要具体分析。律师不应对法官毫无依据的信赖(诉讼公理之二:别指望任何人在诉讼中完全守法;诉讼公理之四:除了律师自己,没人值得相信)。单纯根据法官对律师态度好坏来分析法官的态度,进而选择不同的措施,是非常靠不住的。

3、说服接受、强迫接受和使其难受。

律师对法官的博弈,个人认为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说服接受、强迫接受和使其难受(诉讼公理之一:没有任何人是真的被其他人说服的,除非与其利益一致)。

相应的博弈程度也有不同,越到后面采取的措施对抗性越强。

说服接受是第一个阶段,虽然律师对法官应当有一种天然的不信任,但是在没有明显不利征兆的情况下,正常的说服接受还是第一位的。原因在于,一方面律师与法官博弈的最初阶段是投鼠忌器的,对抗性强的手段也往往会带来一定的副作用,慎用为宜;另一方面律师与法官博弈的最初阶段也是投石问路的,不作正常的试探,法官也不会有什么特别的反应,而法官的反应越多,律师所得到的信息也就越多,分析判断其内心想法并确定下一步的策略也就越有充分依据。说服接受应当根据法官庭审风格的不同而有所侧重。

强迫接受实在说服接受失效的第二个阶段,事实上律师在说服接受阶段对于法官的庭审风格所作的应对是非常形式化的,在法官已有定论的情况下效果不大。强迫接受的手段略有激烈,最主要的是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与律师博弈之所以不对等,就是因为法官对案件有着最终的决定权,而此种决定权主要是自由裁量权。限制自由裁量权方法多种多样,例如:

a.案例法,用其本院、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的现有判例去限制法官裁判,此种方法最为常见;

b.创造证据法,此种方法主要是补足事实或者法律层面的短板,将不确定的转化为确定的,从而对法官的裁量进行限制,例如请行业专家就具体问题出具论证意见、又例如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关于一般人评判相似与否标准的调查报告;

c.兑子法,即法院有可能会支持对

方的某一个观点或主张的情况下,那么律师也站在本方角度提出相同或者类似的观点或主张,法院要支持对方,将会面临本方的观点是否也要相应支持的问题;d.案外监督法,包括媒体监督,立法机关监督、检察机关监督等多种方式。

使其难受是在强迫接受失效的第三个阶段,该阶段手段对抗性最强,可能会发生副作用。使其难受的方法主要是“掺沙子”,简单来讲就是既然无法获得有利的判决结果,那么就让案件审理程序和最终的判决结果中布满事实、法律以及程序问题,以待二审或者再审阶段使用。还有一种围魏救赵法,实际上是“掺沙子”的变种,不是针对法官而是针对对方,即法官有可能支持对方意见且律师很难改变法官意见的情况下,就将全部火力对准对方进行攻击(诉讼公理之三:说谎造假不可能毫无破绽),彻底将对方的主张打成筛子,使其漏洞百出,法官就算是支持对方的意见,也难以自圆其说。

4、跳出案件局限解决争议。

律师如果只将眼光放在与法官的博弈之上,那么还是略显狭隘的,毕竟这种游戏并不是令人愉快的,有些像狮子搏兔,律师博弈的成本很高,而在律师与法官的博弈具有较强的对抗性时,律师胜算的几率相对。因此,律师有时不妨换个思维,法官之所以能发生作用,是因为有案件的存在,并且法官的作用只在案件之内。使得判决对对方丧失意义,或者在结果确定前主动终结掉诉讼程序,即通过釜底抽薪的方式,也可能使律师的博弈目的实现。形象地讲,就是牌玩不赢也可以选择不玩。

5、对事不对人。

律师在与法官进行博弈时,应对的态度应当理性(诉讼公理之五:律师理性优于感性),不要把诉讼中的冲突转化为律师和法官个人的冲突。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律师与法官发生冲突,情绪要稳定、态度要坚决。情绪稳定有利于不将冲突向非理性化的不可控方向发展,态度坚决则是要据理力争。对法官不必过于顺从,一味的妥协无论是在当下还是在以后,都不会被法官给予相应的回报,这样的律师只能被法官轻视,而这种轻视所带来的后果,与被法官敌视的后果在严重程度上基本相同。

6、理性思维——数学分析方法在选择策略时的应用。

律师在与法官进行博弈时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但仅凭经验或者主观感受去作出判断,则类似于压注赌博,是感性的行为而非理性的行为(诉讼公理之五:律师理性优于感性)。因此在某些时候律师也可以考虑采取某些数学分析方法辅助进行逻辑分析,以作为判断的参考。(这只是个人初步的想法,是否真正可行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所遇到的很多情况,其实都可以转换思维方法进行考虑和分析。以一个理想化的模型示例:

律师希望提出一个申请,但法官不希望律师提出,法官高兴与否对案件的影响为0/-x(x>0),律师申请是否被采纳对案件的影响是y(y>0)/0,法官采纳申请的可能性是a1(0

律师采纳(a1)不采纳(a2)法官

提出申请y-x0-x不高兴

不提出申请0+0高兴

律师提出申请的收益要大于法官态度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即可能获得的收益[(y-x)a1+(0-x)a2]/(a1+a2)>0,则y>(1+a2/a1)x ,结合a1+a2=1,则a1y>x,也就是说律师申请被采纳的可能性收益只有远大于提出申请后法官态度对案件结果的负面影响时,才值得提出,否则这个申请就没有特别的意义,更多的属于没事找事。当然,提出申请如果有其他策略性目的,并不计较一城一地得失,则另当别论,而这实际上是需要综合分析的。但这也恰恰说明,数学方法在律师进行判断时只是参考,而不是万无一失的依据。

另外,通过上述举例可能还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就是对某个法律问题进行判例样本数据分析是有现实应用意义的。特别是在目前裁判文书大多数都需要上网公开的情况下,律师对于公开裁判文书的使用,除了裁判文书本身的内容,还应当有更广阔的视角。

综上所述,律师和法官之间的博弈,不过是见招拆招罢了,律师应当发挥自己的才智去为当事人的利益想办法。但最后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律师与法官进行博弈的前提是不违背事实、法律和社会道德,博弈须有度,律师要审时度势,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和选择诉讼策略不能脱离实际,强词夺理等于胡搅蛮缠,如果博弈的出发点就是错的,自然更不可能会有好结果。

律师与法官沟通有什么技巧

律师与法官沟通有什么技巧 律师与法官沟通的技巧 律师与法官沟通存在问题一、立案阶段 立案法官拒绝接收立案材料,不予立案的几种常见情形: 1、因提交的材料不全不予立案,如委托手续不全、身份证明不全、主要证据材料不全; 2、因提交的起诉状不符合要求不予立案,如当事人身份情况不 完整或错误、当事人联系 方式不明确、起诉地法院填写错误、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不符合要求; 3、因主体错误或不明确拒绝立案,如遗漏当事人、当事人罗列 过多、错误罗列第三人; 4、因管辖不明确拒绝立案,如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不属于受 案法院管辖、被要求去有管辖权的其它法院; 5、因无法定性拒绝立案,如新类型案件、律师无法明确基础法 律关系、法官不能确定案由; 6、因诉讼请求不明确或其他原因拒绝立案,如请求事项不明确、诉讼标的不明确、诉讼请求相互矛盾、诉讼请求与基础法律关系相 互矛盾、要求分案(一案一诉)起诉。 上述情形,谭芳律师指出,律师要与立案法官进行有效沟通,必须分析原因,区别对待。 如果是自身的主观原因,则需要采取谦逊的态度,主动检讨自己的工作失误,请求立即补正或事后补正。 如果是与法官认识上的差异,应当采取耐心解释与虚心请教相结合的方式,尽可能说服法官。

如果是法官故意刁难或提出苛刻要求,律师则必须采取据理力争与要求投诉相结合的方式。 谭芳律师说,律师在与立案法官沟通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如: 1、文书上要仔细校对、材料上要充分准备,避免低级错误; 2、诉状上联系方式尽量详细,方便法官查找; 3、对于案由或管辖问题不明确、有可能发生争议的,尽可能在 诉状中的事实与理由部分进行详细的事实描述及法律条款的具体适用; 4、对于诉讼观点不确定的,在诉状中对于事实及理由的描述尽 可能简明扼要,不仅缩短了立案法官的审查时间,还为案情的变化 保留了应对的空间; 5、事先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合适的诉讼标的,切勿临时填写; 6、要牢记立案的目的,不要与立案法官进行无谓的争吵。 律师与法官沟通存在问题二、审判阶段 谭芳律师说,这个阶段律师经常遇到的障碍有: 1、程序上的障碍,如法官迟迟不开庭; 2、不予开具调查令或进行调查; 3、不予进行诉讼保全或变更保全措施; 4、其它请求不被准许(如延期开庭、举证等)。 5、律师在开庭中发言经常被法官打断,被法官紧紧追问、不被 信任,甚至被奚落; 6、询问证人时被法官制止; 7、法庭辩论时发言不被法官关注和倾听; 8、被要求提交看似与本案无关的证据;

律师与法官的法律职业伦理评价.doc

庆事宜以赠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不得向法官请客送礼、行贿或者指示诱导当事人送礼、行贿”;第八条:“法官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律师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那么,这一具有“高压线性”性质的《若干规定》能否被我们的法官和律师自觉地遵守与执行,全社会都在拭目以待。本文拟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角度上,就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法官与律师的法律职业道德与伦理,以及法官与律师不正当关系的成因与规制等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了若干建议: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法官与律师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在西方是一个长达数百年的历程,而这一历程又是与三个因素相联系、相适应的。其一是与社会进步相关联。人类社会从神权统治、君权统治到民主政治的发展,从统治到社会治理的转变,推动了法律职业及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其二是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关联。首先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出现社会化大生产,使人们逐步认识到分工与协作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意义,并将此广泛运用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现代社会的高度专业化分工与更加密切的社会化协作的社会发展规律必然促使法律职业走上专业化的道路(从组织生产的角度看,实行专业化可提高效率,降低消耗,保证质量,大大提高规模效益),促进法律从业人员形成一种高度专业化的独立职业。其三是与人力资本理论的完善与应用相关联。人力资本理论的产生,

尤其是现代社会人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优化配置的理论,对包括法律职业在内的社会各行各业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和积极作用,其结果是法律职业愈加合理完善,法律职业共同体愈加健全,逐步形成一整套独特的法律职业标志、法律职业意识、法律职业语言、法律职业知识、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思维方式、法律职业共同的发展背景、法律职业的行业组织以及法律职业在社会中形成独立的阶层。在这个阶层中存在着三类法律人,第一类为应用类法律人,主要是法律实践者,由法官、律师、检察官以及立法人员等组成;第二类为学术类法律人,主要是法律研究者,如法学教授、法学研究人员等;第三类为辅助类技术应用型法律人,如书记官、法律助理、司法秘书、司法执行人员、 司法警察等人员。

律师与法官沟通的技巧

律师与法官沟通的技巧 在法庭上,律师应该怎样跟法官沟通呢?以下是学习啦小编整理了律师与法官沟通的技巧,希望对你有帮助。 律师与法官沟通的技巧 律师与法官沟通存在问题一、立案阶段 立案法官拒绝接收立案材料,不予立案的几种常见情形: 1、因提交的材料不全不予立案,如委托手续不全、身份证明不全、主要证据材料不全; 2、因提交的起诉状不符合要求不予立案,如当事人身份情况不完整或错误、当事人联系 方式不明确、起诉地法院填写错误、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不符合要求; 3、因主体错误或不明确拒绝立案,如遗漏当事人、当事人罗列过多、错误罗列第三人; 4、因管辖不明确拒绝立案,如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不属于受案法院管辖、被要求去有管辖权的其它法院; 5、因无法定性拒绝立案,如新类型案件、律师无法明确基础法律关系、法官不能确定案由; 6、因诉讼请求不明确或其他原因拒绝立案,如请求事项不明确、诉讼标的不明确、诉讼请求相互矛盾、诉讼请求与基础法律关系相互矛盾、要求分案(一案一诉)起诉。 上述情形,谭芳律师指出,律师要与立案法官进行有效沟通,必须分析原因,区 别对待。 如果是自身的主观原因,则需要采取谦逊的态度,主动检讨自己的工作失误,请 求立即补正或事后补正。 如果是与法官认识上的差异,应当采取耐心解释与虚心请教相结合的方式,尽可 能说服法官。 如果是法官故意刁难或提出苛刻要求,律师则必须采取据理力争与要求投诉相结 合的方式。 谭芳律师说,律师在与立案法官沟通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如:

1、文书上要仔细校对、材料上要充分准备,避免低级错误; 2、诉状上联系方式尽量详细,方便法官查找; 3、对于案由或管辖问题不明确、有可能发生争议的,尽可能在诉状中的事实与理由部分进行详细的事实描述及法律条款的具体适用; 4、对于诉讼观点不确定的,在诉状中对于事实及理由的描述尽可能简明扼要,不仅缩短了立案法官的审查时间,还为案情的变化保留了应对的空间; 5、事先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合适的诉讼标的,切勿临时填写; 6、要牢记立案的目的,不要与立案法官进行无谓的争吵。 律师与法官沟通存在问题二、审判阶段 谭芳律师说,这个阶段律师经常遇到的障碍有: 1、程序上的障碍,如法官迟迟不开庭; 2、不予开具调查令或进行调查; 3、不予进行诉讼保全或变更保全措施; 4、其它请求不被准许(如延期开庭、举证等)。 5、律师在开庭中发言经常被法官打断,被法官紧紧追问、不被信任,甚至被奚落; 6、询问证人时被法官制止; 7、法庭辩论时发言不被法官关注和倾听; 8、被要求提交看似与本案无关的证据; 9、被法官施加压力,动员撤诉或接受调解意见; 10、有些律师甚至与法官发生激烈争执。 谭律师说,律师要在诉讼中与法官进行有效沟通,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首先做到尊重法庭、尊重法官。 体现在尊重法官的权威。律师应当仪表端庄、彬彬有礼;态度谦和、情绪适当; 2、尊重对手、尊重对方当事人; 3、律师必须充分准备,熟悉案情。在表达时条理清楚、语言简洁。 4、律师可以针对不同类型的法官采取不同的沟通方式,因人而异、因时制宜。 谭律师说,通常法官有专家型的法官、经验型的法官、学院派的法官等等。律师可以针对这些类型的法官或是深入探讨法理,或是积极配合调解。 对此,谭律师一一举例说明,并分析其庭审特点,提出不同应对方式。 4、诉讼中与法官沟通时应注意不要与法官对立,切忌争吵。

一位法官的评述,说出了顾问律师的功能和价值!

一位法官的评述,说出了顾问律师的功能和价值! 来源| 法务之家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法律讲堂”投稿邮箱:2635079073@https://www.360docs.net/doc/f14932198.html, 交流合作:微信号 zsm800418 一位法官朋友这样评述顾问律师: “顾问律师费就像5块钱的停车费,再便宜都有人会觉得贵!突然有一张罚单贴在你车上,让你交200元违章停车罚款的时候,你恨不得给自己一耳光,早知道给20元停车费也愿意! 当项目、公司出现问题,亏了几百万、上千万的时候才发现:那几万块甚至几十万的法律顾问费与损失相比真的很便宜、很划算,如大海一滴水!!!可惜很多时候已晚。 正是,风平浪静方显律师功能,风吹草动,才显律师价值!”很多朋友,或多或少的有这么一个疑问----我聘请的顾问律师能为企业做什么?以下的文字或许能解答各位朋友心中的 疑惑! 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原则和目标 通过提供全面、深入的法律顾问服务,依法规范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预防、减少企业法律纠纷和经营风险,提高企业在商场中的战斗力。 二、法律顾问工作的服务内容

1、协助公司处理各种纠纷 (1)纠纷种类,包括买卖合同纠纷、劳资人事纠纷、租赁纠纷、加工承揽纠纷、仓储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股份转让纠纷等; (2)以顾问单位代表的身份,通过协商、谈判的方式友好解决上述纠纷;如协商不成的,可根据公司要求出具律师函;为顾问单位提供诉讼或者仲裁方案,必要时候,代理顾问单位参与诉讼或者仲裁; (3)协助顾问单位分析、查找发生上述纠纷的原因,做到亡羊补牢、防患于未然,杜绝此类纠纷再次发生。 2、协助顾问单位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1)在经营制度发面,主要针对经营方式的合法性、风险性提供法律意见及防范方法,及时修改不符合《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条款,使顾问单位的生产经营的合法性得到保障; (2)在管理制度方面,主要针对顾问单位内部诸如劳动人事管理制度的合法性提供法律意见,使其不违反《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协助顾问单位对合同进行规范管理 (1)协助起草、审查、修改现有合同,分类制作合同范本,最大限度地避免合同签订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针对原料采购、销售及特许委托代理销售、运输、仓储、租赁、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及商业秘密保密规则,劳动用工等;

法官和律师关系存在的问题及其症结分析

法律职业道德期末作业 法官和律师关系存在的问题及其症结分析 ——金钱和权力的游戏 授课教师:方流芳教授 学生:侯小伟 学号:0901301683

法官和律师关系存在的问题及其症结分析 近年来法官和律师之间丑闻不断,有法官落马的地方就能看到律师的身影,有律师陷入的案件却不仅仅限于法官。无论是郭生贵案,还是武汉中院的集体窝案,又或者是法院系统最高级别的“领导”之一最高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案,似乎都难逃这样的魔咒,难怪有身兼法官与学者双重身份的吉林省高院院长张文显痛斥律师不要带坏了法官,并引发了一定范围内律师和法官之间的论战1,这样一种法律共同体之间的内讧,犹如亲兄弟间反目成仇,既让人看了热闹又不觉使一些人感到心痛和失望。 当我们一说及法官与律师之间的矛盾,立时想到的就是法官和律师之间互相勾兑不顾法律尊严谋取各自私利的关系,似乎律师和法官天生就是坏胚子,现在不坏,迟早也要坏,但是事实果真是这样非黑即白般的清楚吗,他们之间的关系果真如此简单吗? 中国法官的选拔制度造成多数法官在成为法官之前并不具备丰富的律师从业经历2,大多数是从一般职业或者法律专业毕业生中遴选3,这样一种来源构成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法官职业群体在之前职业生涯或者说学生生涯阶段财富积淀的匮乏,而在法治发达国家,以美国为代表,法官可以从优秀的法律实务工作者中选拔,而这些包括律师在内的法律实务工作者在成为法官之前的职业生涯中已经赚取了大量的财富,这些财富成为他们生活的有力保障。 另一方面,法官群体在中国的职业收入水平与其所应付出的努力和承担的社会期许相比也是相对不高的。在顺利进入法官这个行当之前需要经历至少两次笔试,一次是司法考试,一次是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曾经被考生誉为“天下第一考”4,无论从考试难度及严格的通过率控制方面来说都曾是业界标杆。有志于成为法官人士所需要做的第一步就是参加司法考试并获得合格的成绩,而该项考试的通过率在2002年到2005年期间分别被控制在6.68%、8.75%、11.22%、14.39%这样一个水平之上,5尽管从趋势上来看以及近年来实际的通过率表现可以推断 1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文显在2009年参加“两会”时曾说批评坏事儿的都是存心不良的律师,后该发言被冠以“坏事儿的都是存心不良的律师”在该打报刊、网站广泛传播,并引发律师的回击。相关报道见https://www.360docs.net/doc/f14932198.html,/main.asp?url=/b1096385/d8*******.htm 2最高法院相关人士曾在一次访谈中提及法官的三种来源,虽然并未强调律师在法官来源中所占比例,但根据所提及的三种来源以及现实生活中的经验,可以推断律师在法官来源中所占比例不会太高甚至比较低。参见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f14932198.html,/a/20080309/001788.htm 3一般职业包括法院内部下级法院法官、法官助理以及一般工作人员,但是如果对这些人员的来源做进一步追问,似乎依然可以推定是此处所述来源 4对于这样一种“江湖地位”,具体来源尚不可知,但坊间基本如是口耳相传。网文“‘天下第一考’沦落记”可从侧面证实这样一种流传。参见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f14932198.html,/publicforum/content/free/1/1464576.shtml 5朱景文主编:中国法律发展报告——数据库和指标体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6月第1版,p193

从法官的角度谈律师如何参加庭审

从法官的角度谈律师如何参加庭审 仇少明律师 阅读提示:常常见到律师撰文谈及庭审技巧,其中除法律专业技能外,也有一些关于如何争取法官认同的内容。那么从另外一个角度出发,在法官的眼中,出庭律师如何参加庭审?知己知彼,一名好的律师在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庭审前,首先要对庭审法官的心态有所了解。这里讲的法官心态,是指通常情况下站在公平立场上审理案件的普通法官的心态,不正常的心态不在此列。了解庭审法官心态,不是说要律师来揣摩法官对案件的审判思路,而是讲的法官在开庭时他希望律师怎么做。 法官在开庭时的正常心态 法官在开庭时的正常心态是什么?法官不希望长时间坐庭,希望庭审能够按照既定的节奏有序进行,不希望庭审过程松散拖沓,更不希望庭审中节外生枝出现其他意外情况。应当说,对常年坐庭审案的法官来说,这是一种正常的心态。 庭审是法官职业生涯中一项经常重复的日常工作,每天的工作就是在庭上机械地重复这些程序,而这些庭审程序又是必不可少的,当然希望尽快走完程序,尽快进入正题,他希望律师在庭审中的发言能够直截了当阐明观点,主题明确,论证过程简洁明了,减少不必要的空话。法官最不愿意看到的是回答问题七绕八绕,发言长篇大论看似洋洋洒洒,古今中外法学论述一大堆,但是没有几句与案件争议焦点有关,有些律师明知说的都是不着边际的废话,但是为了让当事人感受到他在用心负责任地代理案件,不惜花费精力写了长篇的代理词,并在庭上慷慨激昂地宣读,表面上取悦了当事人,实际上没有任何意义。 如何做一个合格的诉讼律师 年轻律师初涉律师行业,不要学大律师、名律师的做派,要兢兢业业认真做案件。当然不是说大律师不好,而是大律师、名律师都是从过去兢兢业业做起的,现在有了多年打拼的基础,不需要再像过去那样做小案子了,有的专做大标的经济案件,有的专做重大刑事案件,有的已经转入非诉讼领域,对普通案件很难投入全部精力去做。即使碍于朋友情面出面代理普通的小案子,很多事也都是安排助手做。 要做一个合格的诉讼律师,第一要具备敬业精神,这种敬业精神体现在踏踏实实做好每一件案件,为委托人争取应得的权利,让委托人感受到你是真正地服务于他的利益,代理费交得值,这样口口相传,赢得委托人的信任,才能承接更多的案件。第二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素养,敬业只是做一个合格诉讼律师的基本条件,要真正达到合格,还必须熟悉掌握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具备钻研精神。这里讲的法律素养,不是单纯地看有没有法律硕士、博士学位,有没

律师眼中的法官和法官眼中的律师

律师眼中的法官和法官眼中的律师开庭后,法官与律师惺惺相惜,于是有了下面一番对话:法官:律师先生,你潇洒也。收了当事人的钱,在庭上言语一通,拔脚便走,留下一大堆活,由我来负责。真有点不公平。律师:法官阁下,非也。我自己给自己发工资,收点钱也不容易,还要受当事人指使。不如你,尊严又体面,有权又衣食无忧。法官:权是有点,但只是在庭上,开完庭,权就没了。我上面庭长院长等领导无数,他们管着呢。工作固然体面,但发展空间有限,一辈子在各个庭轮岗。律师:你独立审判,可以不听人管,领导不熟悉案情,也难以管啊?法官:领导管不住具体案件,但管得住人。若我不考虑领导意见,在这个案件上独立了,但在下次晋升或者调动上,也就难了。至于这点工资,也只能养家糊口,与你律师比,又算得了什么?。律师:听听律师钱多,其实律师的钱还要分给别人的,比如上交所里、上缴税金,给案件介绍人报酬。钱,不纯也。现在的律师,都是两条腿走路,一是关系,二是法律,关系在先,法律在后。钱,要拿去铺关系啊!法官:哎,我还在想你刚才在庭上说的话有没有道理呢?律师:我的话里面,有些是说给我的当事人听的,即使当事人没有道理,但为满足他的感情,我还得说;有些是说给对方当事人听的,让他觉得,我作为律师只想和平解决问题,而不是来得罪人的;有些话,才是说给你听的呢。法官:这个我当然能明辩,判断力可是法官的第一要素。所以,我在庭上要控制你的发言,只让你讲该讲的。至于你的狡辩,可是职业表演,我是不会理睬的,不过,我也还是要找个理由来驳掉它。律师:你慢慢驳,可以在判决书上告诉我。问题是,法官在判决书中老是回避分析过程,而只是告诉一个结果,理由还得律师去猜,我又不是你,又如何想得出。法官:我只告诉我想告诉的,还有的是无法告诉的,比如我认为哪个当事人诚实,那是庭审的直觉,直觉是无法以语言来表达的。其实,判决书好不好,与你律师是大有关系的。律师:判决书是你写的,是你文采、法律知识、经验、逻辑等的综合,与律师关系不大吧。法官:非也。判决书可不能杜撰,而是双方当事人辩论的总结。如果双方律师思维清晰,表达清楚,争点突出,我也就不那样费劲了。只怕律师思路不清,说三道四,那样我得不停概括争议焦点了。最可怕的是一方律师说是A,另一方说是B,而其实是C,那就变成我一个人在开庭了。律师:也别老说我律师思维,每一个的思维都有自己的角度,不能说与法官契合的就对,不契合就是不清楚。法律本来就充满争议,持之有理,言之有故就行了。再说,往往律师说了一大通,法官不闻不问,太浪费律师的智慧。律师接手一个案件,查找资料等,总下不少工夫的,而法官忙,不可能在每个个案集中精力的。法官:是的,就个案而言,律师下的功夫多于法官,但法官审理了大量的同类型案件,经验还是相对丰富的,因此不太犯会以偏盖全的错误。[!--empirenews.page--] 律师:的确,你使法律活化,使法律真正成为实在而有力量的规则。而我们律师是除了自由以外,是一无所有,对法律也是建议权,若不采纳则是空言。法官:自由最可贵。法官时间可是被分配光了,开庭、写文书、开会,属于自己的时间太少,压力大也。社会对法官的要求越来越高,而现在法官并非是千锤百炼竞争出来的,大都还是军队转干或者学校分配的。学校来的,层次也越来越高,不是硕士,就是博士,帽子大也。不进则退,没有水平迟早要下岗的。这不,我晚上还要赶着写论文呢。律师:各有各的苦经。我自由,但自由的代价是自己找饭吃。律师的竞争更利害。当今市场,没有关系,光有法律,是养不活自己的。整个社会就是一张关系网,以前是皇亲国戚,现在换为政党政治而已。冒昧阁下,现有一社会流行语:“法官是傀儡,律师是骗子”,对此有何高见?法官:虽偏激,但也不无道理。无论法官与律师,都是想把事情办好的,但体制所限,使法官不独立,律师不被尊重,而皆沦为技术官僚,成为“社会控制工具”,失去“人为目的,而非手段”的基本主体尊严。此是法律人的悲哀,更是社会的悲哀。律师:如此之言,院长听了必感冒,不如就此打住。你认为一个好律师的品位,该是如何的?法官:好律师应:其一,人格独立。律师思想自由,精神独立。在法律面前,是一个有勇气的斗士,不屈不挠坚持自己的意见。只服

法官喜欢怎样的律师

法官喜欢怎样的律师 法官与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诉讼律师如果能够更深入、更客观、更全面的了解法官,那么对自己的业务有很大帮助,即使有些只是在非常细微的地方。非诉律师如果有这方面的知识,其实对自己的非诉业务也是非常有帮助的,从诉讼角度审视非诉,更能把非诉的风险提前预判出来。法官与律师两个职业群体,本是法学院的同根生,也是法治时代的共同实现人。看诉状、开庭、调解、写判决,法官与律师虽然不是一个职业,却几乎是每一个工作日都要打交道的“合作者”。事实上,“好法官和好律师是惺惺相惜的,当然,并不是说在法庭外的惺惺相惜,而是在法庭上,通过各自的专业素养、法律人的互相尊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理性、配合完成各自的使命和责任”。律师如何获得法院工作人员的青睐?作为一名前法官,阳光所商事争议解决部的芮刚有着自己的感悟。 在法官眼中,优秀律师有哪些特点?又有哪些细节是律师容易忽略又经常犯的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展战略委员会曾经做了一份调查,这个调查涉及到了法官最欣赏的律师优点与最讨厌的律师缺点。根据调查的结果,关于法官“最欣赏的律师优点”,有46%的法官选择“恪守职业道德”,选择“法律专业娴熟”或者“业务精深”两者相加为41%,只有6%法官选择了“社交广泛”。作为比照,法官“最讨厌的律师缺点”,其中“挑词架讼”“重利忘义”各占26%、20%,两者相加正好等于“恪守职业道德”46%的比例。 由此可见,职业道德水平成为影响律师形象好坏的第一因素,而不是律师的专业水平。 影响律师形象的第二因素,是律师的专业水平。有不少法官认为律师“胡搅蛮缠”是最讨厌的缺点。在“您最欣赏律师的法庭表现”选项中,有44%法官选择了“旗帜鲜明,直接了当”,只有15%的法官选择了“雄辩宏论”,也有20%法官选择了“善于调解”,这显示出法官希望律师不仅要简明扼要阐述观点,而且非常希望律师能积极参与案件的调解。从该调查结果来看,“职业道德”和“业

法官、律师、当事人三者关系现状之分析

法官、律师、当事人三者关系现状之分析 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日趋完善,依法治国进程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寄予了越来越高的期望,对各种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愈发深恶痛绝。但是,由于司法环境和社会传统以及职业道德素养等因素的影响,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为了寻求有利于自己一方的裁判结果,对法官进行拉拢、贿赂,也有少数法官利用手中的审判权力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办“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这种现象的存在导致一些群众对司法公正、司法权威产生怀疑。 ;近年来出现的个别法官和律师串通,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损害当事人利益,影响司法公正,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败坏了法官和律师的形象,是对我国《法官法》和《律师法》严重地亵渎。国家及各省、市、自治区根据此情况纷纷出台“禁令”、“规定”,对法官、律师、当事人三者关系加以“限制”。正确处理三者关系,不仅有利于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有利于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加快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 本文根据对法院、律师事务所以及当事人的调查、走访,深入探究形成三者关系现状的原因,并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和完善措施。 ;一、我国现阶段法官、律师、当事人三者关系现状 “从今天开始,有‘接受当事人及其律师请吃,为当事人介绍律师’等行为的法官将被撤职、开除甚至追究刑事责任。”;2004年8月18日上午9时30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

《关于规范法官和当事人及其律师相互关系的六条禁止性规定》(以下简称《禁令》),目的在于加强对法官的约束和管理,构筑法官和当事人及其律师间的“隔离带”,划定法官和当事人及其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相互关系的“底线”。 ;此“禁令”一出台,全国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纷纷效仿,相继颁布“禁令”、“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对法官、律师、当事人关系加以限制。同时,各种“禁令”、“规定”的出台也又一次引起了我们对法官、律师、当事人三者关系的思考。我们通过对天津、北京、河北、四川等地的法院、律师事务所以及当事人的走访,发现这一问题对某些法官和律师极为敏感,甚至闭口不谈。 通过对个别律师和法官以及对十几名当事人的走访,以下几种情况在三者关系中反映较为突出: (一)、法官和当事人 ;1、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托关系、找门路、花钱买“人情”的现象非常严重,即便是在胜诉把握非常大的案件中,当事人找关系的现象还是非常普遍。走访中,当事人这样说:“我们也不想多花那份钱,但是没办法,现在的社会就是这样啊!你不找关系,要是对方找了怎么办,对方找了就可能赢啊!”而大多数找关系的当事人中百分之九十以上都是想方设法与法官撤上关系,而与法官的关系撤上以后,法官在审判中基本上都是有所倾向的。 ;2、当事人找到法院所在地区的人大代表、党政领导,通过这种关系,让他们对案件审判的进行能够给予干涉或直接给法官施加压力。

律师在庭审中应当注意哪些技巧

律师在庭审中应当注意哪些技巧 庭审是当事人评判律师工作成果的重要标准,也是律师展现个人魅力的舞台。如果将诉讼比作考试的过程,庭前的准备工作就是考试前的学习和复习,庭审就是律师向自己的当事人交的答卷,判决就是法官打的分数。庭审技巧是律师在参与法院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为提高庭审质量而采取的具有共性和可操作性的技能。庭审技巧最直接的作用是提高开庭质量,让法官更容易接受律师提出的观点,让当事人更加认可律师的工作能力,同时,律师在这一过程中也实现了自我的价值。因此律师在法庭审理中应当注意适当运用一些技巧,提高庭审的质量。 一、庭审技巧的基础 庭审技巧当然要建立在对案件的透彻分析和充分论证之上,如果只强调技巧而忽视对案件本身的调查、分析、研究,那么所谓的技巧只会是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因此,在庭审之前,至少在这几个方面已做了充分的工作: 1、就案件事实和纠纷形成过程已充分询问过当事人,特别是庭审中法官有可能向已方询问的事实。 2、就案件已做了充分的调查取证,对双方所提交证据的内容、证明力和证据间的关系有了充分的认识。 3、对方有可能对证据提出的异议,反驳观点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依据。 4、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判例。 5、已方所依据的法律原理、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及学理解释。 6、法官有可能提出的问题和对案件产生的意见。 二、庭审技巧至少表现在以下方面: 1、质证 对证据的质证是庭审中最关键的一个环节。在一般的案件中,法官在质证结束后基本上就会产生倾向性的意见,所以质证不仅是双方展示证据的过程,还是感知法官审理思路的过程。法官看待证据,有点象在做拼图游戏,一份份证据就象一块块零碎的图版,法官将这些图版衔接起来,就出现了一幅完整的图画,也就还原出了案件的事实。质证就是拼图的过程。质证是围绕双方提供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来展开的,双方对证据的争议往往会集中在证据的关联性上面。在陈述证据的关联性时,律师很容易将其与已方的主要观点联系起来,但是,有的法官将质证理解为是对证据本身的意见而不应涉及最终的观点,所以有时会打断律师的发言,要求在辩论阶段再陈述。 对此,笔者认为质证与辩论不能截然分开,因为证据要证明的是存在什么样的客观事实和这些客观事实在整个案件事实中处于什么地位的问题,这都需要在质证时就提出来,以便法官将证据与证明对象加以联系,所以律师此时就应当将主要观点溶入质证过程,但考虑到法官审理案件的习惯,这种“溶入”应当言简意赅,点到即止,提出观点稍加论证则可,不应过多展开,详细的论证可放到辩论阶段进行。 2、发问和回答问题 庭审中会涉及到向对方发问和回答法官和对方的发问。在向对方发问时,对方很可能为逃避问题而回答“这个问题与本案无关”,如果律师认为问题是重要的,应当提醒法官所问问题的重要性,由法官来向对方发问,这时对方就必须明确回答了。 法官的发问,代表了法官对案件的审理思路。法官询问的事实可能是记载在判决书中的事实。因此,仔细研究法官的发问,很可能就会感受到法官对案件的倾向性意见。这将会成

律师与法官精彩对话执业感悟.doc

律师与法官精彩对话执业感悟- 某日开庭后,法官与律师惺惺相惜,于是有了下面一番对话: ; ●法官:律师先生,你潇洒也。收了当事人的钱,在庭上言语一通,拔脚便走,留下一大堆活,由我来负责。真有点不公平。 ; ○律师:法官阁下,非也。我自己给自己发工资,收点钱也不容易,还要受当事人指使。不如你,尊严又体面,有权又衣食无忧。 ; ●法官:权是有点,但只是在庭上,开完庭,权就没了。我上面庭长、院长等领导无数,他们管着呢。工作固然体面,但发展空间有限,一辈子在各个庭轮岗。 ; ○律师:你独立审判,可以不听人管,领导不熟悉案情,也难以管啊? ; ●法官:领导管不住具体案件,但管得住人。若我不考虑领导意见,在这个案件上独立了,但在下次晋升或者调动上,也就

难了。至于这点工资,也只能养家糊口,与你律师比,又算得了什么?。 ; ○律师:听着律师钱多,其实律师的钱还要分给别人的,比如上交所里、上缴税金,给案件介绍人报酬。钱,不纯也。现在的律师,都是两条腿走路,一是关系,二是法律,关系在先,法律在后。钱,要拿去铺关系啊! ; ●法官:哎,我还再想你刚才在庭上说的话有没有道理呢? ; ○律师:我的话里面,有些是说给我的当事人听的,即使当事人没有道理,但为满足他的感情,我还得说;有些是说给对方当事人听的,让他觉得,我作为律师只想和平解决问题,而不是来得罪人的;有些话,才是说给你听的呢。 ; ●法官:这个我当然能明辨,判断力可是法官的第一要素。所以,我在庭上要控制你的发言,只让你讲该讲的。至于你的狡辩,可是职业表演,我是不会理睬的,不过,我也还是要找个理由来驳掉它。 ; ○律师:你慢慢驳,可以在判决书上告诉我。问题是,法官在判决书中老是回避分析过程,而只是告诉一个结果,理由还得律师去猜,我又不是你,又如何想得出。

韩嘉毅-刑辩律师的沟通技巧

嘉毅刑辩律师的沟通技巧 前言 1、律师的工作是通过自己的言谈举止影响诉讼活动的参与人,让那些参与人做出有利于律师或者律师希望得到的答案。 2、赢得尊重的律师就是成功的。 根据我自己的经验,案件输了并不要紧,关键是你的当事人能够理解你,检察院、法院对你不满意并不要紧,你依然是个好律师。刑辩律师不以案件结果论输赢,关键要看你是否赢得他人的尊重。如果不能赢得别人的尊重,那你就失败了。 3、无罪的案件跟律师的沟通能力有关系。 2000年前,我每年都会有一个放出来的当事人,要么“实报实销”,关多少时间就判了多少时间;要么撤销案件。2000年后,这种案件就少了,被判无罪越来越难。一个无罪案件,与律师收费多少无关,与律师跟法官、检察官的关系无关,与法庭表现无关,但跟律师的沟通能力有关系。 4、律师的工作,除了充满技术性,还充满着行为艺术;操作过程当中,有很多事在人为的空间,而且一点点空间就是一个好律师真正发挥作用的地方。 一、与委托人的关系 1、充分理解并且同情委托人 最重要的人是委托人,被告人被羁押,真正付钱的人是委托人;最可爱的人是委托人;最可怕的人也是委托人。因为委托人有得是时间与精力,他们会采取各种各样的方式影响律师、法官、证人。 我见到的委托人,有的学习法律、有的搜集证据、有的是天天给律师打,让律师分析案件,有的委托人让律师天天去会见或者与法官沟通。 我的解决方法是耐心接待,细心解释,并且我习惯于在每项工作开始前与工作结束

后与委托人打招呼或见面。与其被委托人要求见面,还不如自己主动要求见面。 比如说我向法院申请调取一份证据,我会跟当事人打招呼。如果当事人很关心这件事,你可以让他来,把这份申请书也给他一份,让他提意见。他提出什么意见并不重要,关键是让他了解这个过程。 2、坚持原则 看守所里给犯罪嫌疑人传递信件、打;委托人擅自找证人。这类事,律师一定要坚持原则。 3、与委托人保持一定距离 4、不能打保票 5、与委托人建立战友关系 二、会见的沟通的作用 会见分为两类,一类是实质性会见,一类是安慰性会见。实质性会见包括侦查机关讯问后的第一次会见,拿到起诉意见书后的会见,拿到起诉书后的会见,阅卷过程中的会见,开庭前的会见。 第一次会见是实质性的会见,这次会见很重要,要与当事人就实际的问题进行沟通。这次会见,要给当事人讲解实体法、程序法的问题,让他明白案件的性质,刑事案件分为几个阶段、每个阶段都要做什么、他目前处于哪个阶段、还要过多久才会进入到下个阶段。 拿到起诉意见书后的会见是实质性会见。案件在侦查阶段时,律师不清楚案件的侦查方向在哪里,现在清楚了案件的方向,就可以与当事人就具体的案情进行沟通了。拿到起诉书后的会见也是实质性会见。律师已经拿到案卷了。起诉书与起诉意见书不一样,起诉书是最后提出,要让当事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讲解和交待,把他经历的事讲出来,他讲的事对律师的阅卷有帮助。 这里插一段关于如何科学阅卷的事。首先要搞清实体问题:罪名是什么、构成要件是什么、法律规定是什么、司法解释有哪些、相关案例有哪些,把实体问题搞清楚,

律师诉辩策略与法官裁判思维

律师诉辩策略与法官裁判思维 法律逻辑的主题下既包括了法官的裁判思维,也包括了律师的诉辩策略,二者立场不同,方法相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关于律师诉辩策略与法官裁判思维,欢迎借鉴参考。 1.法律逻辑研发手记:方向对了,速度才有意义 法律实务训练,离不开三个模块的组合:思维、技术、工具。法官们在讨论案件时经常评论说,“这个案件打错了。”“不该这么打。”这种“错”,是路径之错,方向既已偏离,再拔足狂奔,也只会更远离目的地。法律人不可能剥离思维去谈技术。方向对了,速度才有意义。作为法官,要掌握规范的裁判方法;作为律师,要探求最佳的诉辩策略,它们的基础,不是灵感所至,而是逻辑的道路。 2.法官谈有技术有思维的诉讼 无论是证据突破、文书表达还是说服法官,诉讼思维方法都是统领其间的核心,而技术赋予了思维跃然庭上的外壳。法官心中永远有一条逻辑推理之路,律师除非能踩在这条路上并跟上步伐,才有胜利到达终点的机会。

3.法官视角下的诉辩攻防章法 在法官视角下,诉辩攻防,都有章法程式可循,这些既是专业人士的技能体现,也是案件胜诉的关键。关法出品,必属精品:) 4.律师学习法官思维,究竟该学什么? 在诉讼中,律师最渴望了解的,恐怕就是法官究竟为何会作出这样的裁判。因为,只有洞察法官如何思考,掌握裁判如何形成,知晓“裁判背后的故事”,律师才会有说服法官的底气。这大概就是律师学习并了解法官思维的终极动力。 5.法官谈律师如何与法官“协作” 法官与两造律师之间的“协作”,是思维与技术的沟通。清晰的庭审思路、缜密的逻辑分析、精炼的观点表达,组成了唯有参与庭审的法官与律师才能体会的精彩。 6.法官谈诉讼中如何援引案例 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建立不久,对于各种案例的效力、发布程序、适用方式、如何发挥作用等等,有争议也有误读。诉讼中如何援引案例作为论证依据?法官为你清晰解读。 7.民事法官的裁判理念和方法

律师事务所实习心得体会

篇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心得 律师事务所实习心得 经过在校期间的理论学习,我对法律专业的基础知识有了一定的理解,理论的应用窘境在现实面前总是被展现得异常清晰和易于理解,也许站在法学理论学说的角度,我们无从去应然的总结法律实务和法学理论的间隔,但当我们在实务中以自我的真实水平去检验自我的想象水平时,我想,在此期间由理想与现实的阻隔与差距所形成的感悟和慨叹定必不可少,但我们需要的不仅仅是这些,比这些更重要的,也许可能是最重要的,我想应是理论经过实践的检验并经审慎思考后所对我们未来前进方向的指引与规划。俗话说,“实践出真知”,为了能将我所学到的理论应用到实践当中去,进一步加深对知识的认知和掌握,我选择了到律师事务所中锻炼自己。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接受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时,涉及的法律面较宽、实践性强,而大学生到律师事务所实习并亲身经历一些法律实务、学习一些办案经验,不仅可以弥补知识的不足,还可以增加一些新知识,是提高动手能力的好地方。 通过近两个月的实习,我收获良多。 首先,通过实习,我对律师这个职业群体有了更深刻的了解,有人说:“律师这个职场,看起来很美,听起来很阔,说起来很烦,做起来很难,通过实习,我对这句话有了更深刻的体会,律师的工作是这样的,:忙,工作压力大;知识更新快,知识面很广;律师不一定要是一个辩论高手,但要是一个沟通高手;律师是一种职业,仅仅是一种谋生的手段而已;律师收入不均衡,“20/80”定律表现较突出。在中国本土做律师,律师有时真的不是在为了法律的精神和原则前去为当事人利益考虑,而考虑更多的却是关系和人情,这是中国化法治进程中特有的现象。正所谓案件一进门,双方都托人。这时展现彼此理由的事实即被权利所替代,而律师在此案中的角色定位我有时也在想,他们到底是在为了什么而为当事人利益作保障。说按法律,这个案件本身就没按法律办,说按关系,这个案件里面还是要暗含着法律阴影的,因为法官在判决时总要找到相关的法律法规做铺垫。很有意思的是,即使这个案件完全是个十足的法律错案,在法官的判决中一般人也会认为这是个在法律上看来公正的判决,因为法官会在写判决时经过特殊化的处理试图为自己的法律错案找到相关的法律法规做支撑,而且这种法律法规的支撑在有些法律人看来也是正确的,因为法官是在适用现行的法律办案。我们无力去说此种法律法规有问题。当然,这样的案件总是很少的,也可能在我们实习的过程中一件也遇不到,而我想说的是这样的案件不是说少了我们就庆幸了,我们理应庆幸的是这样的案件在中国绝迹而不是仅仅说减少了。 其次,在实习期间,我掌握了以下的技能:(1)整理文档并归类装订(2)书写基本的法律文书(3)熟悉律师办案的流程(4)了解与当事人沟通的技巧(5)熟悉法院开庭审案的流程。整理卷宗让我了解律师整个办案流程和司法程序;并且通过撰写法律文书运用法律知识弥补了知识上的不足;积累了实践经验,同时也注重了写作技能问题。 这次实习过程中,大量的接触各种各样的法律文书,也学习着写了一些常用的法律文书,如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代理意见、律师函、所函、公司员工制度、合同书等等。虽然大学选修课里面也开了司法文书的课程,但是在现实的运用中,是大大的不足的。由于教学的过程中有不同的侧重性,因此在学习的课程中容易被导师的教学重点所误导,在学习写法律文书的过程更多的注重关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机关的法律文书,而某程度上疏忽了对普通法律事务的法律文书的书写。但是,这次实习的过程中,实习辅导的律师经过认真的、负责的、耐心的指导,让我从新学习这些法律文书的书写,如法律文书的格式、表达、侧重点等方面。 我的工作还包括大量的案卷的整理和装订。每个单位都有关于案件的整理装订的问题,不过这次的整理装订工作显得特别的认真。因为一直在书写着各样的法律文书,在书写的过程中

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

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 如前所述,法官和律师同为法律工作者,属于法律职业的不同分工,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1],而律师则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2].但由于两者都负有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的共同目的,因此可以说他们都是“护法使者”。然而毕竟法官和律师属于不同的法律职业,毕竟法官是“在位的法曹”而律师是“在野的法曹”,因此需要正确处理好法官和律师的关系,否则,会损害司法的公正和独立性,也影响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 关于法官和律师的关系,许多学者认为,二者是一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正常的工作交往关系[3]也有人认为他们应当为相互联合、相互制衡的关系[4].这些提法不无道理。但我认为,这些提法虽不无道理,但还未完全概括两者的双互关系,我认为,二者的相互关系应为:相互独立、彼此尊重、互相合作、互为监督。下面对此分别阐(一)关于相互独立 法官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员,其在行使审判权过程中必须保持独立,不受到任何外来的压力和干预。《法官法》第8条规定:法官享有的权利之一是“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其中“个人的干涉”不仅包括党政干部、上级领导等人士的干涉,也包括律师及其他个人的干涉。问题在于,律师作为“在野的法曹”,如果能够干预操有审判大权的法官呢?律师如何能够影响到法官的独立呢?对此需要就独立性问题作全面的理解。实际上“司法独

立”一词,不仅是指司法不应受到来自行政、社会团体等的干预,而且还应当指司法人员对自我独立。所谓独立于自我,是指司法人员在行使审判权时,要除去自我,不受名利、金钱等的诱惑,要去处贪欲、去处恶念、去处私心,不惧权势,心存正义,公正裁判。总之,要以无私无畏之心进行裁判。可见,独立性也涉及到法官的伦理道德精神问题。就法官和律师的关系而言,应为一种正当的工作交往关系,而绝不应当形成亲密无间关系,甚至发展到金钱交往等不道德甚至非法的关系,否则,法官的独立审判和裁判的公正便不复存在。 我认为,目前影响法官的独立审判和公正的因素之一,是某些律师和法官违反职业道德,形成金钱交往关系。一方面,一些律师职业道德低下,在诉讼中不是把主要精力用于研究案情提供证据和适用法律的建议,而是为打赢官司,想方设法打通法院门路,为了赚钱而不择手段,因请法官吃喝玩乐而出现了所谓“三陪律师”,有的律师整天琢磨同法官拉关系、搞公关[5],有的律师充当腐败源,利用支付介绍费、咨询费、案源费、回扣、提成手段腐蚀司法人员,干扰法官的依法办案,在败坏社会风气方面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6].许多律师正面临一种实在令人痛心的道德危机。另一方面,一些法官违反职业道德,甘愿自我贬低法官的崇高形象,而经常与律师吃吃喝喝,晚上在娱乐场所消磨,有的主动要求律师报销费用,或向律师介绍案件从而收取费用,或向律师透露合仪庭、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的内容,利用职权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此种状况以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7].现在社会上广泛流传“打官司不如打关系”的说法,律

律师与法官的法律职业伦理评价演讲范本

律师与法官的法律职业伦理评价演讲范文 内容提要:法官与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不可或缺的两个主角。由于法律职业的原因,两者必然发生接触,形成一定的相互关系。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两者的关系本应是一种彼此尊重、平等合作、相对独立与互相监督的关系。然而,另人担忧的是有些律师为了寻求有利于自己一方当事人的裁判结果,对法官进行拉拢、贿赂;也有一些法官利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办“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这种现象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败坏了法官和律师的形象,弱化了民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角度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就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法官与律师的法律职业道德与伦理以及法官与律师的非正常关系的成因与规制等问题进行了评述。 关键词: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官律师职业道德随着依法治国的逐步推进,司法改革的深入进行,法律人的作用日益彰显,法律职业共同体逐渐形成。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法官与律师已被社会广泛认知。法律职业有别于其他的社会职业,它是基于公平、公正的立场将法律运用到具体的人和事。1尽管法官与律师均属法律职业共同体,但他们的法律职业的社会角色是不同。律师,具有民间性,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兼有法律人和经济人双重身份,一方面律师要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解决法律纠纷,维护社会正义;另一方面,律师以法律服务为谋生手段,通过提供法律服务获取经济利益,具有

逐利性。法官,则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在职务行为中不能谋取任何经济利益,其惟一的目的是正确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实现社会正义。因此,律师与法官作为法律共同体的成员,其特殊性表现在:律师的执业活动基于当事人的委托,其职业活动的种类与范围应当在当事人的委托范围之内;法官则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法律人,审判权的行使实质上是国家权利的行使,这是法官与律师法律职业的根本区别。另外,律师与其委托人之间是契约关系,双方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律师向委托人提供的产品是“法律服务”;法官则不同,其履行职务是在行使权力,权力的行使是基于特定法律事实的发生,并非基于当事人的委托,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法官审判活动不具有服务性,也就不具有有偿性。然而,法官与律师毕竟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不可或缺的两个主角。因此,由于法律职业的原因,两者必然发生接触,形成一定的相互关系。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两者的关系理应是一种彼此尊重、平等合作、相对独立与互相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但是,从我国司法界的现状来看,有些法官与律师间却难以实现规范、有序的业务沟通;少数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为了寻求有利于自己一方的裁判结果,违法对法官进行拉拢、贿赂;也有极少数法官利用手中的审判权力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办“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这种现象的存在,导致社会对司法公正、司法权威产生怀疑。特别是近年来出现的个别法官和律师串通,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损害了当事人利益,影响了司法公正,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败坏了法官和律师的形象,弱化了民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造成了极为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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