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如何批评法官

律师如何批评法官

律师如何批评法官

按语:此文是我看过法学博士兰荣杰发表在《新世纪》2013年第14期上《律师如何批评法官》一文的回应之作。回应当然源于在看过原文后对文中的个中观点和推理表示不解或是难以认可,遂有此文连夜出炉。而交流和争辩在所难免,观点碰撞和存有争议自不必说,但我更想表达的是,在中国当下特定的司法环境中,缺少切身、切实、切中的刑事司法经验认知和围观体验,个别学者的司法评析之作难免沦为屠龙之术,不仅不能真切的反映当下的司法现实和窘境,反而有助推司法威信进一步扫地的可能。法治大业,法律人都是共同体,但除此之外,公检法之中,还有权力阶层介入,如何避免法律人的共同体沦为权力的附庸,如何让法律人的共同体职业尊严和形象得以树立和改善,这需要全体法律人的共同努力和坚守。但是,看准和认清当下的司法环境和窘境,厘清和辨识当下的司法困难和困境,这是任何法律人都避免不了的命题。法律人暂时的隔阂和撕裂是因为有权力阶层介入,当日后逐渐撇开了权力的强行介入,那时,法律人的春天或许才会真正到来。

刑事诉讼中,律师的对手是谁自不言说。在一个正常的司法环境里,控辩平等、法官尊重律师权益、法官亦不偏袒公诉人。而在中国法庭上,却不时出现的律师和法官角色错位缘于法官成了公诉人,承担起了和公诉人一样的指控犯罪职能,如此情况下,律师的辩护不仅要对抗公诉人,更为重要的是要对抗法官。而对抗法官的前提是,法官有偏袒公诉人之嫌,并且在庭审中限制或是剥夺律师辩护权的事项不时出现。由此,当律师的对手变成了法官,亦说明,中国的庭审中,一些法官扮演的并不是中立裁判者角色,而是如公诉人一样的指控犯罪角色。

当法官超越了自身权限,充当了法庭上的运动员,那么,这即是法官角色的错位和越位,而且,一个庭审主导者的角色错位,庭审便难逃程序不义的嫌疑。如此,律师如一再坚守庭审而不采取相应举措,便是进一步的“助纣为虐”。依法,律师可以采取的措施是向法院申请复议或是向检察院提出控告,但现实的窘境是,向法院的申请复议和向检察院的控告如同在老子那里告儿子,不仅无济于事,而且每次多是石沉大海毫无音讯。如此境遇下,律师可行、有效、依法的辩护方式又应是什么?

兰荣杰博士在文中认为律师在此情况下干脆也超越法庭的边界,利用网络撬动舆论对法院施压,甚至有律师诉诸“给法官送红薯”等行为艺术。殊不知,法庭的边界在于,一切人等在法律允许的层面内在法庭“活动”,只要不违反法庭纪律,保障庭审的正常进行,即是尊重法庭。但是,我一直强调的是,律师尊重法庭和法官的前提是庭审程序正义、律师权利得以保障、法官尊重法律和律师、严格依法独立审判,而当庭审成了一场公检两家联合出演的闹剧,当法官成了权贵的玩偶,当法官联合公诉人一起对付律师,这样的庭审,律师即应死磕到底。而放纵司法人员违法庭审,即是纵容司法人员枉法裁判。在一个处处都有违法事项的庭审中,律师唯一可做应当去做的便是揭露和死磕,而服从,即是放纵法官的枉法裁判。

那么,律师是否利用舆论对法院施压,这即涉及到律师在正常的合法救济程序走完后都无济于事时,自身的辩护权又该如何保障?当律师借助于自媒体公开庭审的违法事实,这不是对法院施压,而是寄望于法院在公众监督的基础上依法审判。如果,法院的压力来自于舆论,那么,法院应当自问的是,为何顶不住舆论之势?自身又有无违法之处?缘何总被民众批评和指责?等法官和法院综合考虑了这些,再谈论律师利用网络撬动舆论对法院施压,才谈得上前提和假设正确。而行为艺术的“给法官送红薯”更多时

候是律师无奈中的无奈,试想,一个连基本的庭审都无法保障程序正义的法官,还有何脸面再组织庭审,这样的法官,民间的寓意在于让其不如回家卖红薯又有何妨?

兰荣杰博士对此批评道:当庭审逐渐演变为法官和律师相互间的人身攻击,当本应尽显庄严的仪式化庭审,时常沦为唾沫星子横飞的情绪宣泄,当律师常以“死磕”自嘲,当司法界有高层人士却不惜以“无良律师闹庭”称之。在我看来,这实则反映的是庭审的事实查明和个案争议职能在法官违法、庭审违法的基础上不堪一击。法官无法保障庭审程序正义,并且充当了公诉人角色对付律师,那么律师指责法官违法或是滥权自不必说,而这种指责和揭露并不是什么情绪宣泄,而是律师在依法保障辩护权行使,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而“死磕”的自嘲映衬的是除了揭露和指控庭审的违法和法官的违法,律师别无他法。并且,“死磕”的前提也是依法进行,并非为了“死磕”而违法乱纪。而高层人士以“无良律师闹庭”称之的评价,反映的是高层人士对底层司法的一知半解,甚或是,底层司法的地方化和黑暗化高层人士不仅熟视无睹而且有助纣为虐之嫌。

兰荣杰博士在介绍王全璋事件的开头这样说道:“北京律师王全璋在该院参与辩护,开庭前因为咄咄逼人,被法官私下动员被告人撤换律师。”律师开庭前咄咄逼人成了法官动员被告人撤换律师的口实,这样的说辞不知兰荣杰博士认可否?而且,法官动员被告人撤换律师的责任承担又在何处?为何法官要动员被告人撤换律师?法官是否有权力动员被告人撤换律师?这些问题,是中国司法的现实问题,但于法官而言,却毫无责任承担和追究,对此,兰荣杰博士缘何没有追问法院为何要撤换律师?而兰荣杰博士列举的王全璋事件概貌是:王全璋先是申请法官回避,被驳回后又一再高声打断审判长和公诉人进行抗议,之后还有当庭拍照等行为,以致闭庭后被法院以“扰乱法庭秩序”为由处以十日拘留。结果律师界群情汹涌,甚至组团到靖江示威抗议,重压之下的法院于第二日凌晨匆匆放人。我不知兰荣杰博士为何一味的偏信官方通稿,而放弃对案件来龙去脉的追究。律师申请法官回避,是其权利之一。而法官驳回回避申请毫无理由并不说详尽理由,律师抗议,亦属正当,哪怕声大点,也是对法官违法的感情愤怒表达方式。而律师当庭拍照实乃庭审结束之际拍摄自己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何错之有?而兰荣杰博士概括事件时遮遮掩掩,大有已将律师定论为违法之前提,所以才有如此事件概貌。而律师界因此的“群情汹涌”在我看来更是律师界抱团维护自身权益的表征,如果,律师界对此事不闻不问,我倒认为中国律师的“死期不远”。而律师组团到靖江示威抗议更是值得称道之举,面对一个违法的庭审,面对一个庭审结束后即拘留律师的恶性事件,面对法官滥用司法权,当正常的程序都走不通时,如没有众多律师的组团抗议,靖江法院当然会乐观后效,不仅不会放人,而且还会据此指责律师。而之后的“重压之下的法院于第二日凌晨匆匆放人”,是法院理屈表现。法院经不起舆论的声讨和指责,如果,法院的拘留律师能站得住脚,是依法拘留,是合法行为,又怎能立马放人呢???

之后,兰荣杰博士又以“王全璋事件的是非曲直究竟如何,鉴于真相尚未完整呈现,律师和法院又各执一词,笔者不敢贸然判断”为由不对王全璋事件事实加以评说,实则,之前兰荣杰博士已对王全璋事件心里有数——指责律师违法。而关于此事件引申出的问题,律师是否可以批评法官,如果可以,批评法官的界限何在。我的回答是,律师当然可以批评法官,批评的界限是必须有事实根据,并且,是为了保障庭审程序正义、保障律师辩护权行使以及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但不得滥用权利。

而兰荣杰博士认为:“律师(对法官)的批评应该对事不对人,不得变成对法官能力或品行的攻击。”中国的庭审中,法官限制或是剥夺律师辩护权、法官偏袒公诉人、法官联合公诉人一起对付律师,这样的法官之举,很难说法官的职业品行没问题。如果,

法官做到了上述几点,哪一位律师还会批评法官?如果,法官只是业务素质的问题但在庭审的程序正义上未有差错,也少有律师批评法官。但当一位法官试图限制或是剥夺律师辩护权、偏袒公诉人、联合公诉人一起对付律师,这样的法官,除了愧对法官称号外,说其品行有问题也未尝不可,而这样的法官即应当剔除法官队伍,因为他已经偏离法公正和中立角色,完全沦为了公诉人的附庸。

兰荣杰博士进而举例,在西方传统法律职业伦理中,对法官个人的尊重是律师义务之一。比如美国律协(ABA)的《模范职业行为准则》要求,对于法官的能力和品行,律师不得草率予以评价,有意中伤更是严格禁止。原因在于:法官乃正义之化身,是法治大业的守护神,并且指出,律师与法官其实是共生的利益伙伴,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对兰荣杰博士列举的这种法律职业伦理我深为赞同,但是,赞同的前提在于,法官在中国他也是正义的化身,而且,是法治大业的守护神。并且,法官和律师是共生的利益伙伴,当这些在中国当下都无法实现和保证并且现实境遇是法官听从于权力指挥自身毫无尊严可言时,再要求律师尊重违法庭审无异于让律师纵容法官的枉法裁判。

本身,中国的司法一直在力求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但喊了几年,法律职业共同体不仅未能建立,法律职业之间的割裂和隔阂反倒不断加剧,原因何在?原因即在于体制内的法检之中,还夹杂着权力身影。法官在中国的现存境遇中,不仅不时错位于自己的正义化身角色,有时,更是法治大业的玷污者。君不见,诸多冤假错案的曝光法官当然难逃自责,而多数的冤假错案背后都少不了政法委的身影。如此,当法官在审判案件时,本身即没有丝毫的独立审判权,并且还受到权力的染指和干涉时,这样的法官,何以和律师成为共生的利益伙伴,又如何维护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声誉。更有甚者,司法裁决的不公和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更进一步加剧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割裂,并且,法官的最终裁决也难逃枉法裁判之嫌。

兰荣杰博士之后又列举台湾《律师伦理规范》规定,“律师就受任之诉讼讼案件于判决确定前,不得就该案件公开或透过传播媒体发表足以损害司法公正之言论。”理由在于,为了保障法官独立,法庭理应是一个“隔音空间”,法官只考虑系争的事实和法律,而“不管早晨的茶馆谈笑、傍晚的交通拥挤”,也“不管五百年前的春秋大义、五百年后的地球危机”。而讨论律师能否在判决之前就案件信息或公开或通过媒介传播的前提在于,司法独立和公正,至少,司法不受他人的任意干涉和染指,并且基于庭审的控辩平等和充分保障律师权益,法官可以独立对案件做出裁决。如果这些都难以做到,引用台湾的《律师职业伦理规范》只能成为未来中国的法治梦想。于当下的中国司法而言,不仅不能契合现实,反而徒增了法律人的凄凉——司法不公的最大侩子手是权力染指,而并非舆论关注。本身,司法受制于行政权,法官受制于法外人士,一个庭审的结果或许在未开庭之前即已定好,庭审只是公检两家也要求律师配合演出的闹剧,如果,还不能要求民众对司法受制于权力的内幕进行围观和监督,那么中国的司法或许只有死路一条,不仅不能赢得民心,反而会更加失去民意。

兰荣杰博士还说到:“当个案引发的汹涌舆论开始威胁社会稳定和政治合法性的时候,司法案件就成为政治事件,敏感的当权者不得不强势介入司法程序,直接改变法官判决。如此这般“一物降一物”的博弈怪圈,正是李庄二季、北海、小河、王全章等案的基本逻辑”。对于这些案件的基本逻辑,我倒认为,当法律案件沦为政治案件,这是中国司法异化和走向反法治化的表征。当任何影响性法律事件都异化为政治事件,这是中国司法的悲凉,亦是中国法律人的悲哀,更是对依法治国方略的严厉讽刺。兰荣杰博士说当权者强势介入司法程序直接改变法院判决的说辞推理和论证严重有误,李庄案二季、北海案、小河案、王全璋事件的最终裁决结果,是在民意的围观和声讨中被拉回了法治的轨道,防止或是阻止了法官之前依据地方当权者的旨意枉法裁判,而不是当权者

将之前的公正裁决改为违法裁决。

兰荣杰博士据上认为这是“律师找到(了)法官的命门,千方百计搅动舆论就成为死磕律师的必然选择”。而法官的命门实则也是中国司法和中国社会的软肋,为避免案件被民众指责和声讨,为换回司法脸面,为保留司法尊严,民众对热点案件的围观和关注更多时候多能将违法的裁决拉回到合法的轨道上来。当然,一些冤假错案背后的利益纠葛和人员升迁导致了纠错和昭雪的长久性和复杂性,甚或是时至今日,聂树斌案的一直未见下文便是明证。而当死磕成为一些律师的选择,当这些律师也准备好粮草一战到底,我于此悲凉的是,律师和民众永远无法估量公权力有多无耻和下贱。如果,一些律师在选择死磕的同时未能免除后顾之忧,那么,之后料想不到的公权构陷只会让自己望而却步。所以,当一些律师完成了物质基础的积累,这正说明了身在中国司法的境遇中,你永远无法知晓,自己哪一天会被构陷入狱。而这,正是中国司法的荒诞和怪异之处。

兰荣杰博士在此文中最让人难以理解的一段话是:律师需要懂得造势和借势,要善用冤案作为武器,通过展示权力的残暴和蒙冤者的痛苦,一方面激发民众的同情与愤怒,另一方面也将纯粹的法律问题转化为道德问题,使律师获得相对法官的道德优势,从“为坏人说话”的“魔鬼代言人”摇身变为“舍得一身剐,敢把皇帝拉下马”的“乱世英雄”。此计若成,法院不想服软都难。在此,我不知兰荣杰博士不懂律师辩护的意义还是价值,甚或是本身不懂得当下司法的现实囧境。当律师在自媒体上暴露和揭露案件的违法之处,这被兰荣杰博士说成是造势和借势,而丝毫不问律师的这种揭露是否有事实存在。兰荣杰博士认为律师善用冤案作为武器,这是对中国司法的过度乐观,也是对权力的残暴熟视无睹,更是对蒙冤者的遭遇缺乏同情。民众对某一案件的同情和愤怒,是基于朴素的感情因素,此事确是因律师的曝光而起,但是,法院更应当自问,律师的曝光是否有根有据,法院自身能否站得住脚跟,法院是否有违法之处?如果一位公民面对公权的残暴甘愿忍受,面对蒙冤者未有同情,面对冤案置若罔闻,这才是中国社会的悲凉和悲悯之处。律师的曝光也并非将纯粹的法律问题转化为道德问题,使律师获得相对法官的道德优势。而是法律问题依然是法律问题,律师只是期望法官和法院依法审判,律师也没什么道德优势可言,反倒是法官自身因为违反庭审或是枉法裁决而偏离了道德基准。当律师“为坏人说话”的人而辩护时,兰荣杰博士怎能否认作为一位公民,自己哪天也难逃成为犯罪嫌疑人的可能?因为我一直认为,每一人都难逃成为犯罪嫌疑人的可能,那时,他需要的正是律师的辩护和帮助。而那时,兰荣杰博士是否也成了“魔鬼”?而那时,兰荣杰博士是否也需要律师为自己辩护?在此境遇下,法院的“不想服软都难”实则是理屈的表现,公权的得理不饶人少有对公民仁慈,当抓住了公民的违法之处,只会放大,而不会缩小。

兰荣杰博士随后认为,“律师的死磕行为多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从小处说,部分律师确有蓄意炒作的目的,将广告效应凌驾于客户利益之上,甚至有律师故意抹黑法官以赚取眼球。不仅如此,一些死磕案件因为把法院逼到墙角,不留一丝回旋余地,使得法院不得不强行乱判,对当事人显然大不利。”我对律师的死磕行为,认为唯一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在于,这种死磕我期望他越早结束,因为我期望中国的司法能回归到他的轨道和主旨上来,别再让司法成为权力的附庸,别再让法官成为司法的玩偶,别再让庭审成为公检两家联合出演的闹剧。至于说,部分律师的蓄意炒作,我倒期望,中国律师都能曝光庭审和法官的违法之处,不要纵容法官的违法庭审。说部分律师炒作的兰荣杰博士,如果有可能,请您完整看看您所列举的几个案件的庭审状况,到底是法官枉法在先还是律师炒作在先。如果,您看不到庭审视频,那么,请你私下和报道这些案件的记者聊聊,案件的内幕到底是什么?为何会被限制媒体报道?为何一些媒体会发通稿?

而将广告效应凌驾于客户利益至上之言辞,客户也即被告人以及家属更具发言权,

当一位律师在法庭上死磕而丝毫不顾及被告人以及家属权益时,此时,最应制止和问责的应是被告人以及家属,那么,客户利益至上的律师辩护自会大打折扣。但是,我们在兰荣杰博士所列举的几个案件中丝毫未见被告人以及家属的埋怨和指责律师,那么,律师以这样的方式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难道不符合客户利益至上吗?

而律师故意抹黑法官以赚取眼球的言辞兰荣杰博士首先得明白,法官到底是黑是白,如果法官本身就是黑的,那当然谈不上抹黑,如果法官是白的,律师歪曲事实故意说法官违法,那么,公开庭审录像让公众评判法官是黑是白的方式最能说明问题。如果,法官的黑是因律师的揭露而被兰荣杰博士说成是抹黑法官,那么,我是否可以说兰荣杰博士也在抹黑律师?而兰荣杰博士“一些死磕案件因为把法院逼到墙角,不留一丝回旋余地,使得法院不得不强行乱判,对当事人显然大不利”的怪论简直危言耸听。律师死磕的前提是依法辩护,何以将法院逼到死角?走向死角的是法官和法院自己,不能保障庭审程序正义反倒说律师倒逼自己。而留回旋余地的也应是法官和法院自己,诚如所言,法官审判不能罔顾事实和歪曲法律,一味地替权力担当,自己却毫无尊严可言。当案件的责任最终追究下来,法官也难逃追责之嫌。而律师死磕的目的是将案件审判拉回到合法程序,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得以行使,使得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当法院慑于律师的死磕和公众的监督而公正裁决时,这是法官和法院深思熟虑的结果。如果,法官依然强行乱判,这当然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巨大侵害。

兰荣杰博士所指的“死磕律师一方面谴责法院沦为强权的家奴,另一方面又借用法外力量向法院施压,既难免州官与百姓之嫌,也必然进一步削弱本已不堪的司法独立性。何况,死磕律师对法官的污名化,以及采用的非常规舆论手段,往往使得公众进一步丧失对司法和法律职业的整体信任,这对法治建设大业显然有害无益。”我要说的是,消弱司法独立性以及使司法信任度降低的应是法官和法院本身,兰荣杰博士颠倒黑白的将此责任推卸给律师,实属“栽赃”。司法有无独立性,这是以法官是否独立和公正审判为前提,当法官本身即没有独立和公正审判权,律师的死磕即在于将法官的此种权力拉回。当法院已经沦为了(权力的)家奴,律师借助法外力量的功效即在于使得法院能撇开家奴秉性,依法独立公正裁决。而司法的信任度在近几年的历程中,一直是被司法不公本身所消耗,当民众渐趋对司法甘受权力染指而不断指责时,进而围观和关注热点司法案件,这即是司法还有一丝的期望和希冀,说明法治大业的根基还未被完全腐蚀殆尽。所以,律师的死磕、律师的曝光和揭露、民众的围观和关注、法官的违法行为收敛、法院的依法独立审判,这才是法治大业的方向和目标,而并非兰荣杰博士所指的律师消弱了司法独立性和降低了司法信任度。

最后,我认为律师死磕并非,也不是存有争议的极端做法,而是当下特定司法环境中中国律师应当予以坚守和推广的不得已做法,也只有律师死磕,法官和法院的违法行为才能有所收敛。面对司法不公、面对程序不义,面对法官和法院违法不断,唯有死磕,才有法治的春天尽早迎来。

律师如何批评法官

兰荣杰|文

刑事诉讼中,律师的对手是谁?在一个正常的社会里,答案似乎应该是侦控机关。不过自李庄案以降,历数常熟、小河、北海等个案,中国法庭上却时常出现角色的错位:辩护律师矛头所指,可能更多是国徽下的法官席。

本应中立裁判的法官,经常赤膊上阵与律师直接对抗。真正与律师对席而坐的检察官,反而要么是隔岸观火,要么与法官携手作战。鉴于法官大有从裁判员变身运动员之虞,律师干脆也超越法庭的边界,利用网络撬动舆论对法院施压,甚至有律师诉诸“给法官送红薯”等行为艺术。

如此一来,原本针对事实和法律的个案争议,逐渐演变为法官和律师相互间的人身攻击。本应尽显庄严的仪式化庭审,时常沦为唾沫星子横飞的情绪宣泄。这种直接叫板法庭的辩护,律师常以“死磕”自嘲,司法界有高层人士却不惜以“无良律师闹庭”称之。

最近一个极端例子发生在江苏靖江法院:北京律师王全璋在该院参与辩护,开庭前因为咄咄逼人,被法官私下动员被告人撤换律师。开庭之后,王全璋先是申请法官回避,被驳回后又一再高声打断审判长和公诉人进行抗议,之后还有当庭拍照等行为,以致闭庭后被法院以“扰乱法庭秩序”为由处以十日拘留。结果律师界群情汹涌,甚至组团到靖江示威抗议,重压之下的法院于第二日凌晨匆匆放人。

王全璋事件的是非曲直究竟如何,鉴于真相尚未完整呈现,律师和法院又各执一词,笔者不敢贸然判断。然而法律界对此事件的争论,却引出一个更为深层次的问题:律师是否可以批评法官?如果可以,律师批评法官的界线何在?

必须承认,律师与法官意见相左是刑事诉讼的常态。诉讼的首要目的是利用碎片化的证据材料回复历史的真相,进而加以恰当的法律评价。囿于人类的认知能力,历史真相并非总能被顺利发现,冤假错案时而有之。此时就非常需要律师站在非官方立场进行辩护,以期实现“兼听则明”。至于对个案的法律评价,本身就是见仁见智之事,不仅法官与律师之间经常难以达成共识,即便在法官内部,比如合议庭成员之间或上下级法官之间,也常有激烈争论。法律史上甚至流行一种观点,即法律的进步很大程度上就是由异议推动的。

由是之故,如果律师不认可法官的事实发现或法律判断,不仅有权利、甚至也有义务提出抗议。只不过,律师的批评应该对事不对人,不得变成对法官能力或品行的攻击。在西方传统法律职业伦理中,对法官个人的尊重是律师义务之一。比如美国律协(ABA)的《模范职业行为准则》要求,对于法官的能力和品行,律师不得草率予以评价,有意中伤更是严格禁止。不仅如此,当法官声誉遭受不当批评时,律协还鼓励律师挺身维护。原因不难理解:法官乃正义之化身,是法治大业的守护神。当法官不被信任,司法失却公信力,法律人固然首当其害,最终受损的却必然是公众福祉。以此观之,律师与法官其实是共生的利益伙伴,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正是因此,各国普遍要求律师维护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声誉,尽量避免批评法官的能力和品行。

更进一步说,即便是针对事实发现和法律判断的分歧,律师对法官的批评也应局限于法庭之内,不得动辄诉诸大众舆论。比如台湾《律师伦理规范》就规定,“律师就受任之诉讼讼案件于判决确定前,不得就该案件公开或透过传播媒体发表足以损害司法公正之言论。”理由在于,为了保障法官独立,法庭理应是一个“隔音空间”,法官只考虑系争的事实和法律,而“不管早晨的茶馆谈笑、傍晚的交通拥挤”,也“不管五百年前的春秋大义、五百年后的地球危机”。如果允许舆论对未决案件轻易臧否,可能会左右法官的判断,使法官裁判异化为“媒体审判”。

然而当下中国的特殊性在于,至少在一些敏感案件中,法官的独立性经常遭到权力、上意等法外因素的侵蚀,从而难以保持对规则底线的坚守。律师在正常法律框架内的抗

争,不管是复议、上诉还是申诉,通常都遭到轻蔑的忽视或草率的敷衍。如果律师将辩护活动自我局限于法庭之内,几乎注定是走过场,甚至还因为其本身的存在而为最终的不公正判决披上合法化外衣,从而成为暴政的帮凶。正是因此,死磕派律师时常引用一句西方谚语为自己辩护:“邪恶盛行的唯一条件,就是善良者的沉默。”当法官本身肆无忌惮地践踏法律的时候,律师若想有效维护当事人利益,可能不得不诉诸法庭之外的力量。

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尤其是博客、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的广泛运用,恰好又为律师提供了“最后一根稻草”。法官或许无惧于法律,但却受制于党政强权,而后者又对社会稳定和政治合法性有着急切需求。当个案引发的汹涌舆论开始威胁社会稳定和政治合法性的时候,司法案件就成为政治事件,敏感的当权者不得不强势介入司法程序,直接改变法官判决。如此这般“一物降一物”的博弈怪圈,正是李庄二季、北海、小河、王全章等案的基本逻辑。

当律师找到法官的命门,千方百计搅动舆论就成为死磕律师的必然选择。当然死磕也有前提,所谓“要做死磕派,先做技术派”,若没有扎实的功底和丰富的经验,律师很可能贻笑大方甚至“出师未捷身先死”。此外,“打铁先得自身硬”,清白的历史和充足的“粮草”也属必要。为免后顾之忧,多数死磕律师都来自外地,而且多已完成物质基础的积累。

最关键的是,律师需要懂得造势和借势,要善用冤案作为武器,通过展示权力的残暴和蒙冤者的痛苦,一方面激发民众的同情与愤怒,另一方面也将纯粹的法律问题转化为道德问题,使律师获得相对法官的道德优势,从“为坏人说话”的“魔鬼代言人”摇身变为“舍得一身剐,敢把皇帝拉下马”的“乱世英雄”。此计若成,法院不想服软都难。

毋庸讳言,律师的死磕行为多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从小处说,部分律师确有蓄意炒作的目的,将广告效应凌驾于客户利益之上,甚至有律师故意抹黑法官以赚取眼球。不仅如此,一些死磕案件因为把法院逼到墙角,不留一丝回旋余地,使得法院不得不强行乱判,对当事人显然大不利。从大处说,死磕律师一方面谴责法院沦为强权的家奴,另一方面又借用法外力量向法院施压,既难免州官与百姓之嫌,也必然进一步削弱本已不堪的司法独立性。何况,死磕律师对法官的污名化,以及采用的非常规舆论手段,往往使得公众进一步丧失对司法和法律职业的整体信任,这对法治建设大业显然有害无益。

在一个正常的体制下,法官操守主要依赖法官独立、司法透明、言论自由等宪制安排予以保障。诉讼程序和辩护律师既不应该、也不可能解决法官操守问题。然而当下中国的尴尬在于,因为宪制尚未完善,法官时常不能坚守法律,律师为维护客户利益和社会公义,往往不得不诉诸死磕等不乏争议的极端做法。这种“杀敌一千、自伤八百”的辩护现象,正是司法纠缠于政治的独特写照,也是政治改革落后于司法改革的必然结果。

作者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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