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之区分

谈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之区分
谈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之区分

谈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之区分

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陈灿平日期:2010-11-19

刑法解释中,扩大解释一般被认为合乎罪刑法定原则,而类推解释则被严禁使用。扩大解释中,最为疑难的是其限度问题,或者说与类推解释等违法性任意性解释的区分问题。本文不揣冒昧,从审判实务角度提炼出几点操作性的区分规则,以供参考:

第一,“举轻明重比较法”。“举轻以明重”,将出现的难以判断的情况与已经出现的公认的属于犯罪的情况相比较,如果对刑法规范法益的危害更大(社会危害性更大),则可以进行扩大解释,如果对刑法规范法益的危害小(社会危害性更小),则要当心类推解释;当然,此时扩大解释还要受到国民可预测性标准的限制,“举轻明重比较法”必须限制性使用,因为它可能有导致类推解释的危险。

依据“举轻明重比较法”确立扩大解释的例子是很多的。比如,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中,虽然日常用语中枪的口径小、炮的口径大,枪炮概念有所差异,但从立法保护公共安全的意图出发,非法制造钢炮、土炮对公共安全的威胁显然超过非法制造枪支,将非法制造钢炮、土炮的情形解释适用于该条罪名,这种解释就是扩大解释而不是类推解释。这种解释没有超出国民的可预测性范围,能够被国民接受。但是,如果非法制造核武器或生物武器,显然就不能再通过对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做扩大解释来解决问题,而只能适用“非法制造危险物质罪”,即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之罪名,通过对“危险物质”作适当的扩大或引申性解释来解决问题,因为核武器具有放射性、生物武器具有毒害性、传染性。而当非法制造武装坦克、装甲车、潜艇、军舰、军用飞机时,则既不能对“枪支、弹药、爆炸物”作扩大解释也不能对“危险物质”做扩大解释,更不能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因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时量刑太低),而只能以“武装叛乱、暴乱罪”或相关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名的预备犯或未遂犯处理。或者,干脆修订刑法,设立一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武器罪”,在其中,对于不同危害性的武器给予不同的量刑等级。

第二,“逻辑关系协调法”。根据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与刑法的相关条文内容相协调、无逻辑冲突时,更可能是扩大解释,而非类推解释。“使刑法条文相协调”、无逻辑冲突的解释是最好的解释。因为,刑法条文相协调的前提甚至可以说标准就是“条文之间无逻辑冲突”。

张明楷教授举过的一个例子: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是将“同居”与“结婚”并列规定的,而且法定刑相同,这表明“同居”与“结婚”的危害相当。如果将通奸行为解释为“同居”,则意味着通奸与结婚行为相当,这显然是不协调的。因此,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同居”绝对不能解释为包括“通奸”。又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4年12月颁布实施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列举的假冒他人专利的四种行为中,有人认为第(四)项规定“伪造或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与前三项存在逻辑冲突,因为“如果行为人单纯地伪造、变造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并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而只对专利申请与管理制度造成危害”。在笔者看来,伪造、变造他人专利证书、专利文件但自己不使用的,应定“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自己使用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时,可定假冒他人专利罪。“伪造、变造他人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单纯用来骗投资或者骗取钱财,没有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则可定诈骗罪。

第三,“生活事实相容法”。立法用语自身的含义随着社会发展而变化时,依社会生活事实的发展作出该用语最新含义的解释,是在该用语立法时意义上的扩大解释,而非类推解释。因为任何用语的含义都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生活事实的变化而变化的。

例如,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其条文完全沿用了旧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该罪的客观要件是“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这里的“信件”,在旧刑法制定的时候,其含义无疑是指有形信件,但是在现代信息时代,电子邮件出现了,“信件”显然不能单纯地作这种理解,对于通过计算机技术窃取他人密码,非法开拆、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情节严重的,应当认定构成侵犯信息自由罪。而当科技进一步发展到今天,人们已经习惯于用手机短信(或称短信息)交流的时候,对“信件”的解释就不能止步于“电子邮件”,而应当包含利用手机所传递的通信讯息,即“短信息”。由此,情节严重的利用手机病毒程序、间谍程序等方式删除、破坏、非法获取他人手机中的短信息的行为,在必要时也可以作为侵犯通信自由罪处理。在旧刑法立法时人们不可能想到电子邮件,在新刑法立法时,人们也很难想到“短信息”,将“信件”扩大解释为“电子邮件”再进一步解释扩大为“手机短信息”,显然是符合社会需要、能够被国民所接受的扩大解释而非违反罪刑法定的类推解释。又如,当高新科再发展,智能手机足以替代笔记本电脑而成为电脑的一种时,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就可能被运用于打击造成严重后果的侵入、干扰、破坏手机正常运行的行为,该条中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俗称电脑)在刑法解释中就可能包含“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智能手机”。

第四,“可比性参照法”。某种解释是扩大解释还是类推解释,在相关立法情况具有大致可比性的情况下,可以比较参照境外国家或地区的刑法解释,没有超越境外解释的可能是扩大解释,超越境外解释的更可能是类推解释。当然,任何比较方法的运用,其前提是具有可比性,即有关具体立法大致相同。

比如,通过江苏的李宁等组织男性向男性提供同性恋服务案件的审判和讨论,多数学者赞同了组织卖淫罪中“卖淫” 可以解释为“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他人发生性交或实施猥亵行为”,而不再固执地认为,“卖淫”应解释为“妇女出卖肉体”(《现代汉语词典》的定义)或“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异性发生性交或实施猥亵行为。”显然,司法审判者对“卖淫”作了扩大解释,且基本获得公众的认可。但同样的案例在境外,实际上早已发生,法律亦早有规定。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231条第1款就规定,“意图使男女与他人为性交或猥亵行为之行为,而引诱、容留或媒介以营利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十万元以下罚金,以诈术犯之者,亦同”。这里的“男女与他人为性交或猥亵行为之行为…以营利”就相当于我们对“卖淫”的所谓最新最周延的解释。由此,正可以判断:将“卖淫”解释为“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他人发生性交或实施猥亵行为”是扩大解释而非类推解释

类推解释

类推解释 刑法看基本原则的时候,碰到类推解释,当初讲课时老师是一带而过的,可是真题里有好几道题考到了类推解释,而且据解析看,采用的是张明楷的观点。今天回来时到学校书店定了这本书,还不知道什么时候到。还好以前从网上下了这本书的电子版,便把相关的摘录下来,以作分析: 禁止类推解释 多数学者认为,禁止类推解释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内容。类推解释是指,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将后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形式侧面的禁止类推解释,是禁止一切类推解释。因为类推解释导致刑法的规定适用刁:相似的情况,“相似就是客观事物存在的同与变异矛盾的统一”[24],两种现象之间只要存在相同之处,人们就可以说它们具有相似性。这样一来,任何行为都可能与刑法规定的行为相似,都有被科处刑罚的危险。 禁止类推解释既可以由民主主义解释,也可以由预测可能性解释。立法机关通过文字表述其立法意图,因此,在解释刑法时,只能在立法文字可能具有的含义内进行解释;同时,由于刑法本身有自己的体系,故在确定文字含义时,应当在维持刑法整体含义的前提下进行解释。如果可以类推解

释,则意味着成文刑法丧失了意义。 刑法通过其文字形成规范从而指引、指示人们的行为;或者说,国民通过刑法用语了解刑法禁止什么行为。在了解的过程中,国民当然会想到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因此,在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内做出解释,就不会损害其预测可能性;如果将国民根据刑法用语所预想不到的事项解释为刑法用语所包含的事项,就超出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从而导致国民实施原本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却受到了刑罚处罚。所以,类推解释的结论,必然导致国民不能预测自己的行为性质后果,要么造成行为的萎缩,要么造成国民在不能预见的情况下受刑罚处罚。 禁止类推解释原本只是从形式侧面提出的要求,意在禁止对刑法做出任何类推解释,但是,如果同时从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出发,对类推解释应当作两个方面的补充与发展。其一,不仅应禁止类推解释,而且应禁止一切违反民主主义、违反预测可能性的不合理解释。因为,一方面,在许多情况下,即使是限制解释也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另一方面,即使不是类推解释,而只是扩大解释,但如果超出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也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甚至在应当作限制解释而不作限制解释的情况下,也会损害国民的预测可能性。解释方法无穷无尽,但可以肯定的是,类推解释从方法上来说,就是应当禁止的,而其他解释方法只有从解

工作心得:“串通投标报价”应作扩大解释

工作心得:“串通投标报价”应作扩大解释 刑法第223条第1款将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表述为“串通投标报价”,对此,理论界观点大都认为,投标人之间串通的是“投标报价”,即投标人向招标人表示愿意中标交易商品或完成工作等的价位,也称投标价格。上述理解会导致招投标领域串标行为同害不同罚等不合理现象,产生明显的处罚漏洞,宜将第1款中的“投标报价”作扩大解释,即投标人为响应招标,通过投标文件等所报出或出示的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实质性事项或条件所具有的价值或作用,而不仅只限于投标人向招标人出示的愿意付出的交易商品或完成工作等的价位或价格,比如投标文件中报出的相关技术参数本身的作用价值也是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它的价值最终一般通过赋分值或评审量化指标等方式得以体现。 首先,有效规制串通投标行为的现实需求。根据刑法第223条第1款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其中“串通投标报价”的罪状表述,并非无源之水。从历史解释角度分析,较早规制招标投标领域相关不当行为的法律是1993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第15条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这里的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其实就是投标人通过串通投标报价而实现的,1997年刑法第223条第1款“串通投标报价”的立法表述正是源于此,正如有关释义所言,“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是指投标人在投标中……商量好采取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等行为……”,

也正因为如此,理论界亦大都将“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作为对“串通投标报价”情形的阐释。 但是,1998年1月16日公布施行的《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投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实施下列串通投标行为:(一)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二)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三)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四)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可见,该规定已经对作为刑法第223条第1款“串通投标报价”立法表述来源的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进行了扩充,之后201X年1月1日招标投标法实施,其中第32条第1款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这里“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与“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是并列的不同的行为方式,正如有关释义所言,“本条所讲‘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是指投标人彼此之间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就投标报价的形式以外的其他形式互相通气,达到避免相互竞争,共同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这明确说明了招投标领域中禁止性的“串通投标”行为,不仅仅是“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行为。直至201X年12月28日新修订的招标投标法实施,其中第32条延续了修订前第32条的规定。但是,面对投标串通行为的扩展,刑法第223条第1款对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的规制,一直被理解为“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这一唯一的串通行为。

张明楷《刑法学》笔记整理

第一编刑法基础论 第一章刑法概说 司法法的指导原理是法的安定性,行政法的指导原理是合目的性。 本书认为,刑法的机能是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行为规制机能基本上是法益保护机能的反射效果。 规范与条文并非等同 总则规范基本上是裁判规范,分则规范当然也是裁判规范但大多是行为规范。 立法解释:在刑法实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做的解释。 法治与人治的对立表现在:统治的主体是不是人?统治的方法是否恣意? 法的制定者、执行者与裁判者必须分离。 刑法条文需要明确界限的问题与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难以甚至不可能区分。 本书认为,立法机关不宜做出立法解释。 针对司法解释,本书认为,合适的做法应是,最高法院以及高级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制作有充分理由的裁决书,以其中的判决理由及判决理由所形成的规则指导下级法院。 “解释的实质的容许范围,与实质的正当性(处罚的必要性)成正比,与法文通常语义的距离成反比。”(前田雅英) 不是限制字面含义而是在刑法规定之外附加条件的,不是缩小解释,可能是目的性限缩。 遇到不明确的规定时,应当通过明确的规定阐释不明确的部分,而不应当以某种规定不明确为由而否定明确的规定。 对用语作相对解释,实质上也是体系解释。 历史解释并不意味着只是探讨立法原意,而是要根据历史参考资料得出符合时代的结论。 当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多种结论或不能得出妥当结论时,就以目的解释来最终决定。 虽然刑法在制定时是国民意志的体现,但解释者的根本标准,是解释时的国民意志。 第二章刑罚的基本原则 一般认为,从法律规定上看,罪刑法定原则的最先来源是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现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是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1791年的法国宪法与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 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意义上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思想与心理强制说。现在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主要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或者说是民主与自由。 虽然习惯法不能成为刑罚的渊源,但它仍然是人们在解释犯罪构成要件和判断违法性、有责性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另外,在存在有利于行为人的习惯法,行为人以习惯法为根据实施行为时,可能以行为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为由,排除犯罪的成立。 之所以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是因为刑法中存在一些有利于被告人的规定。 如何厘定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 1、从用语含义上说,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而类推解释超出。 2、从概念的相互关系说,扩大解释没有提升概念的阶位,而类推解释是将所要解释的概念提升到更上位的概念做出的解释。 3、从着重点上说,扩大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本身,仍然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类推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之外的事实,是对事实的比较。 4、从论理方法上说,扩大解释是扩张性的划定刑罚的某个概念,是应受处罚的行为包含在该概念中。类推解释则是认识到某行为不是刑罚处罚的对象,而已该行为与刑法规定的相似性为具有同等的恶害性为由,将其作为处罚的对象。

罪刑法定与扩大解释

PEOPLE'SPROCURATORIALSEMIMONTHLY 2007?第19期 人民检察 1997年刑法在我国刑事法治 发展进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特别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刑事法治进入了崭新的阶段。但由于成文法的局限性,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以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方式,对刑法进行新的诠释,特别是我国的司法解释颇具特色,值得关注。司法解释通常不是通过司法官对个案的裁判来阐释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而是由司法机关针对某一类适用法律问题,制定规范化的法律解释文件,对相关司法活动具有普适效力,因而具有“准法律”的性质。所以,这种极具中国特色的司法解释无论它对于法律的解释准确与否,都对司法实践影响极大。因此,在纪念1997年刑法颁行十周年之际,我想针对司法解释与罪刑法定的关系谈点看法: 司法解释中一个常用的方法是扩大解释,扩大解释又称扩张解释。这是一个曾经被弄得混淆不清的概念。因为在刑法发展史上,确实曾有某些国家为了既维持罪刑法定主义的幌子,又进行某些不利被告人的类推,而不得不借扩大解释之名,行类推解释之实。从而严重混淆了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之间的差异和界限。因此,当论及或使用扩大解释时,我们不得不小心翼翼地廓清刑法科学意义上的扩大解释之准确含义与界域,以避免其被滥用。 扩大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 或立法原意,对刑法规范作出合乎逻辑的、适当大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这通常运用于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狭窄于立法原意的场合。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在于,前者是在法律条文字面原有的当然的和可能包含的意义范围之内进行扩充解释;后者则是在法律条文字面当然的和可能包含的意义范围之外作类比推断解释。可见,科学意义上的扩大解释显然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正确地运用扩大解释,不仅有助于准确理解刑法规范的立法精神和具体含义,有利于刑法的统一正确实施,而且也是对刑事立法不够详尽之处的有效弥补。但是,如果将扩大解释理解为可以根据惩治刑法未明文规定为犯罪的危害行为之需要,对刑法规范作脱离立法原意、超出规范内涵的任意扩大解释,那显然是一种误解。倘若在有权解释中采纳这种没有逻辑限度的“扩大解释”,作为废止类推之后的替代措施加以运用,或者在扩大解释的名义下进行司法类推解释,都将使废止类推的努力丧失意义,并且势必比类推更为罪刑法定原则所不容。 以对“口袋罪”的司法解释为例。“投机倒把罪”取消后留下一条“尾巴” ,即“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作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罪中的一种拾遗补漏的条款,被保留下来。它采取不完全列举式的罪状表述方式,其中最后一条是“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 营行为”。这个“其他”,有可能留下了一个“黑洞”。在司法实践过程 中,能不能很好把握好“ 其他”,完全有赖于司法机关和司法者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以及他们对法律的准确解读。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对于非法经营罪中的这个“其他”作了许多解释,从而使该罪名扩充了很多内容,实际上,非法经营罪作为一个新的“口袋罪”不断膨胀的势头仍在继续。 比如经营非法出版物、非法经营外汇、非法经营电信业务、传销或变相传销、非法经营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非法经营食盐、灾害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擅自经营烟草制品、擅自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等,根据有关司法解释,都可以作为非法经营罪来处罚。刚才列举的这些情况,在短短几年内,增加了 10种左右,都挂在非法经营罪最 后一项“其他”上,使非法经营罪 急剧膨胀为名副其实的“口袋罪”。用这类司法解释,来解读法律中稍有弹性的条款,必须非常严格地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来处理。尤其在立法本身有缺陷的情况下,司法机关要很好地掌握分寸,那就要深刻理解罪刑法定原则的本质和它的法治精神。 以传销或者变相传销为例,非法传销行为,在许多国家,尤其是经济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都被认为是犯罪。传销与直销不一样,它并不对商业经营感兴趣,其作为象征性的商品与价值严重背离,只是用来作为骗取“下家”钱财的道具。因而传销完全是一种对社会有害无益的行为,不会给社会带来任何财富。这种行为应该规定为犯罪,但因其不具有任何商业经营的性质,因此不应并入非法经营罪的范畴。应当通过立法补充规定新罪名,而不是通过司法解释来解决。 罪刑法定与扩大解释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陈泽宪 纪念新刑法实施十周年专题13

刑法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减刑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死缓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作为我国一项独特的死刑执行制度。 引证罪状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 累犯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单位犯罪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管制对犯罪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一种刑罚方法,属于主刑。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在条文对某种犯罪或某种犯罪的某种情形之规定单一固定无量刑的刑种和刑度的法定刑。 绑架罪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

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结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结果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施的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军人违反职责罪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假释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在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在假释考验期内若不出现法定的情形,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制度。 罚金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 缓刑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交通肇事罪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诉讼时效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

刑法司法解释中的类推解释

刑法司法解释中的类推解释 类推解释扩大法律规定的事项推及于类似的事项上, 即对刑法条文做出超出可能具有的最大含义的解释。在中外刑法学界, 在是否允许类推解释的问题上存在较大的分歧, 存在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针锋相对的主张。实践中的刑法司法解释确实存在类推解释的想象,对于填补法律漏洞具有一定的优势,而在理论上其存在具有一定正当性和合理性。 关键字:概念类推解释刑法正当性 刑法司法解释是指法定的司法机关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行进一步阐明的活动, 或者进行阐明所形成的规范性文件。刑法规范事关公民的财产、名誉、自由乃至生命权利的得失, 因此, 国家有权机关解释刑法规范的活动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才能保证这种重要的刑事法律活动健康、顺利地进行。类推解释是指扩大法律规定的事项推及于类似的事项上, 即对刑法条文做出超出可能具有的最大含义的解释。 一、关于刑法中类推解释之争 在中外刑法学界, 在是否允许类推解释的问题上存在较大的分歧, 存在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针锋相对的主张: (1)否定说。持这种主张的论者反对类推解释的存在。否定说是现在日本刑法学界的通说:我国大多数学者也持否定说。否定说的主要理由在于, 类推是一种将刑法规范适用于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 是一种从根本上破坏刑法保障公民自由功能的刑法解释方法。具体说来主要有三个弊端: 1.有司法权侵入立法权之嫌。类推解释允许法官将刑法规范适用于超越法条文字规定的范围,实际上是允许法官在立法者用文字设定的法律适用以外擅自创立犯罪与刑罚规范, 这种由法官代行立法职能的做法已经跨越了司法的范围, 是法官造法, 是司法干涉立法的表现。 2.有破坏刑法确定性之嫌。刑法规范是立法者的命令, 其内容的确定性为刑法规范的生命, 允许类推解释必然会带来法官个人的素质、修养、经验不同而赋予刑法规范不同的内容的后果, 从而使刑法规范不再具有主权者的命令的性质, 破坏刑法内容的确定性, 破坏国家的法治的统一。 3.有损害刑法人权保障机能之嫌。刑法解释使刑法变得不确定, 公民无法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刑轻刑重的界限, 不可能以刑法规范作为自己行为的指导, 不可能根据刑法规定的内容来预测自己行为法律后果, 这样, 人民就不可能用刑法的规定作为自己行为的界限和自由的保障。 (2)肯定说。持这种主张的论者认为刑法类推解释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1.类推解释是发现“潜在的法”的方法。王觐教授认为,刑事类推解释若善为运用, 确能随犯罪变化, 社会发展, 而收便宜之效, “不能拘泥于旧思想而不理解法律之进化”。 2.类推解释是弥补立法缺陷的方法。任何刑事法律都不可能是“完备和没有空白的”。对于必然存在的没有为刑事法律所规定而又不能不予以刑罚处罚的行为, 只有通过类推方法来处理, 而类推又是扩大解释所无法替代的 3.类推解释并不必然损害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推与刑法的保障功能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类比推理是人类认识客观事物最常用的方法之一,法官可能通过类推确定行为, 公民也可以同样通过类推来预测。 对于选择何种主张首先要做的是做好关于刑法中类推解释概念的界定

《刑法》适用中的扩张解释.

《刑法》适用中的扩张解释 罗峰广东三民律师事务所 所谓扩张解释,或称扩大解释、扩充解释,是指法律规定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广的解释。例如,《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的"明知"按字面含义理解是"明明知道"。但是,实践中,还将它理解为"应当知道"。这便属于扩张解释。又如,《刑法》第252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中的"信件"按字面含义理解是书信和递送的文件。但是,实践中,也将电子邮件、甚至手机短信息纳入其中。这同样属于扩张解释。 《刑法》实行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有观点认为,扩张解释与类推适用的界限难于把握,容易导致借扩张解释之名,行类推适用之实,从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故反对采用扩张解释。笔者认为,罪刑法定原则排斥的是类推适用,而不是扩张解释。采用扩张解释不仅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反而是正确适用《刑法》、实现罪刑法定的客观需要。不能因为扩张解释与类推适用的界限难于厘清,就因噎废食,拒绝采用扩张解释。 那么,扩张解释是否违反"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呢?固然,扩张解释的结论既可能对被告人有利,也可能对被告人不利。但是,能否采用扩张解释,并不是单纯看是否有利于被告人,关键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目的。如果符合法律目的,即便是扩张解释的结论对被告人不利,也是允许的。正如张明楷教授所指出:"当各种解释方法得出不同的解释结论时,最终起决定性作用的是目的解释,而不是有利于被告人。"因此,不能简单、机械地理解"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扩张解释与目的性扩张不同。目的性扩张是指为贯彻法律规定目的,将本不为该法律规定的文义所涵盖的案件,包括于该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由于目的性扩张超出了《刑法》规定可能具有的含义范围之外,有违罪刑法定原则,故不为《刑法》所许可。那么,怎么区分扩张解释与目的性扩张?首先,扩张解释是一种法律解释方法,目的性扩张则属于一种漏洞补充方法。其次,扩张解释的依据是立法本意,目的性扩张的依据则是立法目的。第三,扩张解释的结果是在法律文义"射程"之内,目的性扩张则完全超出了法律文义的可能范围之外。 扩张解释与类推适用的界限是一个世界性难题。所谓类推适用,是指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比照与其最相类似的法律进行裁判。其法理依据是"类似事项应予类似判决"。由于类推适用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故《刑法》禁止采

(完整版)刑法学名词解释精选

刑法学名词解释精选 第一章 1 刑法:即一个国家规定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⑴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附属刑法规范)。 ⑵狭义刑法~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2.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3. 立法解释~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第二章 1.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体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2.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定罪处刑”。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刑事责任相适应,罚当其罪。 4.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任何人犯罪,适用法律一律平等,不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也是我国宪法的原则。 第三章 1.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即刑法适用的时间、地方、人及其是否具有朔及力。 2.刑法溯及力~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 3.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又称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一部刑法生效、失效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4.保护原则(保护管辖原则)~在本国领域内、外犯罪的本国人、外国人,凡侵犯本国利益的都适用本国刑法。 第四章 1.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集体所有或公民私有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民主和其他权利,以及其它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危害社会行为,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构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3.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应有的、体现国家根据刑法对该行为人否定性道德政治评价的承担标准。 4.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 第五章 1.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2.刑事责任能力~行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必需的,行为人必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3.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4.犯罪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5.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6.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7.意外事件~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主观上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事件。。

论刑法中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的界限(一)

论刑法中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的界限(一) 关键词:类推解释;扩张解释;综合标准说;刑法解释 内容提要:刑法中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的界限问题,历来有否定说与肯定说之争;肯定说中又有单一标准说、双重标准说和综合标准说之别。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界限的复杂性,决定了其区分标准的综合性。因此,宜采综合标准说,并应将其构建成一种层次分明、内容科学,各种标准或角度之间具有内在联系的结构体系。一、分歧: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界限之讼争聚焦 刑法中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的界限问题,是刑法理论尚待解决的难题。一般认为,“刑法当中,尽管从罪刑法定原则的立场出发,禁止类推解释而要求严格解释,但是,刑法解释也是法律解释,并不是只允许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合目的的目的解释也是可以的,其中不仅包括从立法宗旨、目的出发,缩小法条内容的限定(缩小)解释,也包括扩大用语意义的内容的扩张解释在内”。{1}然而,由于扩张解释扩大了刑法条文字面的含义,使条文未明确规定的内容包含在该条文之中,这一解释方法与类推解释的类比推理方法有相似之处,于是,被禁止的类推解释与被允许的扩张解释的关系问题,遂成为刑法学界颇具争议性的话题。 否定说认为,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仅存在论理形式上的差异,既然刑法解释论容许扩张解释,那么也应容许类推解释。因此,解决两者的界限问题没有什么实际意义,解决与否以及如何解决均无关紧要。日本刑法学者木村龟二也曾认为,“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的区别是毫厘之差,其区别的标准也就是想法的不同”,{2}因而应当在一定限度上允许类推解释,“根据注重刑法整体目的的目的论解释,合理确定类推解释的范围”。{3}但是,由于否定说缺乏严谨的科学态度,且易被人利用成为践踏人权的帮凶,因此,一直并无多大的市场。即使是否定说的有力倡导者木村龟二教授,在经历了二战的洗礼之后,也改变了其在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上的基本立场,转而认为“类推解释则超出了法律的明文规定,甚至在法律未明文规定的领域扩充法律的精神”,因此主张禁止类推解释,但对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则持保留的态度。{4}这基本上反映了否定说基本观点的演变趋势。除此之外,否定说还存在另一种倾向,即“由于扩张解释和类推很难区分,有些国家(主要是拉美国家)干脆连扩张解释与类推一样纳入禁止之列”。{5} 肯定说则认为,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有原则的区别。前者是对于刑法没有规定的事项,类比推理适用最相类似事项的刑法条文;而后者是依据立法精神探究刑法条文本身所包含的内容。肯定说一般都主张禁止类推解释而允许扩张解释,这也是刑法学界占绝对主导地位的观点。然而,在肯定说内部,对于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的区分标准问题,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概括起来,主要有单一标准说、双重标准说和综合标准说三种不同的观点。 单一标准说认为,应以某一种具体的标准简单、明快地将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区别开来。但是,由于各人主观上的见解不同,其相应所采取的具体标准也不尽相同,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七种观点。一是法条之意义范围说。该说主张应以是否超出法律条文意义的范围为标准,凡是在法律条文意义的范围内阐明其意义的是扩张解释,反之则是类推解释。{6}二是法条之立法精神说。该说主张应以是否脱离法律条文之立法精神为标准,凡是未脱离法律条文之立法精神的是扩张解释,反之则是类推解释。{7}三是法条之逻辑含义范围说。该说主张应以是否超出法律条文的逻辑含义范围为标准,凡是在法律条文的逻辑含义范围内进行的解释是扩张解释,反之则是类推解释。{8}四是法条之事实模型说。该说主张应以是否符合法律条文中的事实模型为标准,凡是现实发生的案件中的事实要素符合法律条文中的事实模型的是扩张解释,反之则是类推解释。{9}五是预测可能性说。该说主张应以是否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为标准,凡是未超出国民预测可能性的是扩张解释,反之则是类推解释。{10}六是法律解释范围说。该说主张应以是否超出法律解释的范围为标准,凡是超出法律解释范围的是类推解释,反之则是扩张解释。{11}七是思考方法说。该说主张应以思考问题的不同方法

刑法复习笔记(部分)——刘凤科精讲

第一章刑法概说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任务 一、刑法的概念 1.概念:刑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部门法,凡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都属于刑法。 2.刑法渊源: (1)在我国,广义的刑法包括刑法典(即狭义刑法,其中包含10个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又叫行政刑法)。 (2)我国其他法律中虽然规定有涉及刑事责任的法律条文,但不是独立的刑法法则,并没有规定新的刑事责任内容,而是一种参照规定,即以刑法规定为准判断是否对其定罪处罚,故我国现行刑法不存在附属刑法。 3.立法状态与指导思想。 (1)1979年7月1日通过刑法典(1980年1月1日施行);1997年3月14日修订了刑法典(1997年10月1日施行);迄今为止颁布了10个刑法修正案。 (2)1997年修订刑法有着鲜明的指导思想:制定一部有中国特色的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保持刑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原来笼统的规定尽量做出具体的规定。 二、刑法的性质 1.刑法规定的内容特定。只规定犯罪刑罚及其二者的关系。 2.刑法保护的利益非常广泛,包括个人利益、国家、社会法益。 3.刑法的制裁手段很严厉,法律后果涉及生命、自由、财产。 三、刑法的任务 1.打击犯罪不是目的而是手段;保护人民才是刑法的目的。 2.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 四、刑法的功能 刑法目的是指通过刑法意图实现的目标,刑法机能是指刑法显示或者可能发挥的作用。 1.规制机能(行为规范/裁判规范) 2.法益保护机能 3.权利保障机能 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刑法基本原则概述 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二、罪刑法定原则概述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 1.罪刑法定原则是现刑法的精神和灵魂,其本质是通过限制国家刑罚权,更好的保障国民的自由和人权。 2.德国学者费尔巴哈:“法无明文规定并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3.刑法第3条后半段才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前半段只是对国家刑罚权的确定,不能将其理解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 (二)罪刑法定的思想渊源 1.三权分立学说 2.心理强制学说

扩大的反义词

扩大的反义词 导语:扩张范围,有物质方面,如扩张领土与控制范围。语文小编精心为大家收集了相关词语的资料,敬请关注! 扩大反义词:缩小 反义词拓展: 读音:suō xiǎo 注释:使在规模、数量、范围或数目上减少;由大变小。 例:公路在这里缩小成一条街道。 引证解释:《释名·释亲属》:“叟,老者称也。叟,缩也,人及物老,皆缩小於旧也。”宋沈括《梦溪笔谈·异事》:“﹝吕缙叔﹞忽得疾,但缩小,临终仅如小儿。”明陆深《传疑录·汉儒十二辰解》:”酉者犹缩之义,此月时物皆缩小而成也,故谓之酉。”清百一居士《壶天录》卷下:“春夏之交,潮汛泛涨,或于漕船北上,河水缩小,大王皆先期而至。”何其芳《云》:“他们家缩小为一束农具。” 反义词造句: 1、风信子的花很像一朵朵缩小版的百合花,花瓣尖尖的向外展开,里三层,外三层,每朵都是如此。我数了一下大概有30多朵小花,这时候我才明白,我太小看了风信子了,没想到一只“丑小鸭”居然变成了“白天鹅”! 2、每个人都能缩小自己时,大家的空间就变大了。 3、唯其尊重自己的人,才更勇于缩小自己。 4、一个真认识自己的人,就没法不谦虚。谦虚使人的心缩小,像一个小石卵,虽然小,而极结实。结实才能诚实。 5、太阳既不会夸大,也不会缩小,有什么就照出什么,是什么样子就照什么样子。 6、人的通病是,膨胀自己容易,缩小自己却很难。 7、股价涨幅日渐缩小,成交量又每况愈下,是股价接近顶部的明显征兆。 8、天道因循自然就广大,人为地改变它就缩小。所谓因循,就是遵循自然规律,顺应民情。 9、唯有尊重自己的人,才能勇於缩小自己。 10、因为天冷,那个物体的体积缩小了很多。 扩大造句: 1、只有正视自己的无知,才能扩大自己的知识。 2、继而,流星的光变亮了,慢慢扩大了它的光晕,在漆黑如墨的寒夜里鲜亮起来,照亮了它周围的星空,像一条舒展开来的红丝巾,轻柔地裹住夜的灵魂! 3、云在暴风雪来临之前,在天空逐渐扩大密布,为暴风雪的来临起推波助澜的作用。 4、在一个领域立住脚后一定要扩大,就像我一开始只做一个托福班,没多大的市场,但后来因为做稳了,就把它扩大到整个教育产业。 5、希望和记忆不断促使我们延长,扩大自我,这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起着极大的作用。 6、突然,天边出现了一道美丽的红霞,红霞的范围慢慢扩大,不到两分钟的时间,就把西边的天空染红了。 7、快乐是愿意扩大生活领域,尝试新的事物。 8、要丰富作家的才力,就必须扩大作家的眼界。 9、天下地土宽广,河水众多,你们尽可以各自去扩大营盘,征服邦国。 10、眼见事态扩大,肇事者赶紧溜之大吉。

刑法学名词解释

1.狭义的刑法:指规定犯罪的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具体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刑法典。 2.广义的刑法:指包括刑法律典和单行刑事法律及非刑法规范文件中的刑法规范。 3.刑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于刑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的根本性准则。 4.罪刑法定原则:指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及何种刑罚,均须由法律明文规定。 5.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6.罪刑相适应原则:指根据行为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决定所处刑罚的轻重、即罪轻刑轻,罪重刑重,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7.刑法的任务:通过运用刑罚同一切犯罪作斗争。 8.刑法的效力范围:指称刑法的适用范围,就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9.犯罪:指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10.犯罪的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 11.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当具备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12.犯罪客体: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的侵害的社会关系。 13.一般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14.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 15.直接客体:指某一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某种特定的客体,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关系中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16.犯罪对象: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物或具体人。 17.犯罪的客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各种外在表现或客观事实,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8.犯罪主体: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19.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犯罪的动机及目的等因素。 20.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1.紧急遇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2.犯罪的预备:指行为人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行为。 23.犯罪的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行为。 24.犯罪的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的犯罪行为。 25.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 26.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结构,或者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间结合方式。 27.犯罪集团:是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形式,是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 28.主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9.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30.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

刑法各论中各重点罪名的比较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二者都以非法集资为外在表现形式,但同时又存在着根本区别: 一、犯罪的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是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后者则的目的则是企图通过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进行赢利,在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公众存款的目的。 二、犯罪行为的客观手段不同。前者的行为人必须使用诈骗的方法;而后者则不以行为人是否使用了诈骗方法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之一,尤其是在吸收存款或募集资金的目的行为上并没有遮掩赢利的意图 三、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出资人资金所有权和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后者是国家储蓄管理制度。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或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或者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以及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或者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5000元以上,或者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1)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主要是妨害了金融秩序,而信用卡诈骗罪主要是非法占有为目的; (2)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诈骗并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诈骗并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伪造空白信用卡的,同时触犯了前后两罪,由于两者存在吸收关系,应以后罪吸收前罪。 (3)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并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同时触犯了前后两罪,由于两者存在吸收关系,应以后罪吸收前罪。 (4)行为人为了利用信用卡诈骗而实施购买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同时构成前后两罪,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 (5)行为人与使用伪造的或者作废的信用卡诈骗者事前通谋,为其出售或者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应以后罪的共犯(帮助犯)论处;否则,应以前罪论处。 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

工作扩大化名词解释-赢在路上

《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名词解释复习汇总 1.人力资源: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可以被管理者运用产生经济效益和实现管理目标的体力、智力 与心力等人力因素的总和及其形成基础,包括知识、技能、能力与品性素质等。P7 2.人力资源管理:是在经济学与人本思想指导下,通过招聘、甄选、培训、绩效考评、合同管理与薪 资报酬等管理形式对组织内外相关人力资源进行有效运用,满足组织当前及未来发展的需要,保证组织目标实现与成员发展的最大化。P18 3.战略人力资源管理:是指组织为能够实现目标的行为所采取的一系列有计划、有战略意义的人力资 源部署和管理行为。(选:这个定义突出了四个含义:重要性;系统性;战略性;目标性)P28 4.职能人力资源管理:根据组织的任务目标,按照既定的人力资源配置职能进行的管理活动,其特点 在于他的规范性、专业性、从属性。 5.人力资源开发:是指开发者通过学习、教育、培训、管理、文化等有效方式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标 与发展战略,对既定的人力资源进行利用、塑造、改造与发展的活动。P45 6.人力资源开发战略:是指组织为了一定的组织目标,通过培训、职业开发、组织开发等多种形式, 促进员工与组织共同成长,提高组织绩效,进而实现组织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人力资源开发战略的特点:前瞻性;服务性;全局性;系统性;弹性;动态性。)(和在一起可能出简答题)P50 7.工作设计:根据组织目标要求与工作者个人需要而采取的对工作特点、工作方式、工作关系与工作 职能进行规划与界定的过程。 8.工作轮换:是让员工从一种工作岗位转移到另一个工作岗位,保证工作流程不受严重损失。 9.工作扩大化:是扩大原有的工作岗位的职责范围与任务,是工作任务与职责数上的增加。 10.实践锻炼法:是通过把被开发者派往到特定工作环境与岗位中,接受某种影响与见识,进而达到提 高思想觉悟、能力素质或者技能的目的。 11.工作分析:是对组织中某个特定工作职务的目的、任务、职权、隶属关系、工作条件、任职职格等 相关信息进行收集与分析,以便对该职务的工作作出明确的规定,并确定完成该工作所需要的行为、条件、人员的过程。(简化定义:又叫职务分析,是对组织中某项工作的内容和工作规范进行描述和研究的过程。) P79 12.工作日志法:任职者在规定时限内,实时、准确记录工作活动与任务的工作信息收集的方法。P89 13.人员招聘:是指组织为了发展的需要,根据人力资源规划和工作分析的要求,通过各种信息途径, 找寻、吸引那些组织内部或外部的,有能力、有兴趣到需要岗位任职的人员,并从中选出适宜的人员加以录用并合理配置的过程。P119 14.人员测评:也称人员素质测评,是指测评主体采用科学的方法,收集被测评者在主要活动领域中的 表征信息,针对某一素质测评指标体系作出量值或价值的判断过程,或者直接从所收集的表征信息中引发与推断某些素质特征的过程。(简化:人员素质测评,即通过科学的方法,运用适当的工具,甄选优秀人才。)P131 15.人员配置:指的是人与事的配置关系,目的是通过人与事的配合及人与人的协调,充分开发利用员 工,实现组织目标。P144 16.员工培训与开发:是指组织根据组织目标,采用各种方式对员工实施的有目的、有计划的系统培养 和训练的学习行为,使员工不断更新知识、开拓技能、改进态度、提高工作绩效,确保员工能够按照预期的标准或水平完成本职工作或更高级别的工作,从而提高组织效率,实现组织目标。P158 17.深度素质培训与开发:是指为了适应企业当前和未来竞争环境的需要,与企业发展战略目标相吻合 的、长期的、持续的培训和开发体系,是以素质能力建设为主的职业培训体系,能实现能力培养与潜能开发的有效结合,推动管理创新和科技创新,使人力资源成为提高企业的应变能力、创新能力的永续资源。P175 18.绩效:是指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与组织目标相关的并且能够被评价的工作结果、工作行 为、工作态度或工作能力。P196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和简答题汇总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与简答题汇总 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得法律。 立法解释:由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作出得解释。 司法解释:由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作出得解释。刑法得基本原则:刑法本身具有得,贯穿刑法始终得,必须得到普遍遵循得具有全局性、 根本性得准则。(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刑法效力:指刑法在时间、空间范围得效力。 1、刑法空间效力:《刑法》适用得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与对什么人有效力。属地管辖 ——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犯罪得,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得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得也适用本法。犯罪得行为或者结果(包括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希望发生之地,可能发生之地)有一项发生在中华共与国领域内得,就认为就是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犯罪。属人管辖 ——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得,适用本法。但就是本法规定得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工作人员与军人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得,适用本法。保护管辖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本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可以适用本法,但就是按照犯罪地得法律不受处罚得除外。普遍管辖 ——对于中华人民共与国缔结或者参加得国际条约所规定得罪行,中华人民共与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得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 2、刑法时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得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得行为就是否具有溯及力得问题。 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判决、判决未确定或未裁定得行为就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有适用效力则就是有溯及力,否则就就是没有溯及力。 (我国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得行为,如果当时得法律不认为就是犯罪得,适用当时得法律;如果当时得法律认为就是犯罪得,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得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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