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与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摘录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与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摘录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8年1月22日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十九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可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人民币业务:

(六)提供购车贷款业务;

(八)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

(七)提供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

(十一)从事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十)办理租赁汽车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一)接受境外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和境内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二)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

(三)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四)从事同业拆借;

(五)向金融机构借款;

(九)向金融机构出售或回购汽车贷款应收款和汽车融资租赁应收款业务;

(十二)经批准,从事与汽车金融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

(十三)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应遵守以下监管要求:

(一)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二)对单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三)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四)对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额;

(五)自用固定资产比例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40%。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004年10月1日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

第五条汽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计、结息办法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五章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贷款人发放自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发放商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发放二手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50%。

前款所称汽车价格,对新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对二手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贷款人评估价格的较低者。

第二十六条贷款人应建立二手车市场信息数据库和二手车残值估算体系。

第二十七条贷款人应根据贷款金额、贷款地区分布、借款人财务状况、汽车品牌、抵押担保等因素建立汽车贷款分类监控系统,对不同类别的汽车贷款风险进行定期检查、评估。根据检查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各类汽车贷款的风险级别。

第二十八条贷款人应建立汽车贷款预警监测分析系统,制定预警标准;超过预警标准后应采取重新评价贷款审批制度等措施。第二十九条贷款人应建立不良贷款分类处理制度和审慎的贷款损失准备制度,计提相应的风险准备。

第三十条贷款人发放抵押贷款,应审慎评估抵押物价值,充分考虑抵押物减值风险,设定抵押率上限。

第三十一条贷款人应将汽车贷款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并建立与其他贷款人的信息交流制度

担保公司车贷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车贷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个人或企业在向银行借款的时候,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不直接放款给个人,而是要求借款人找到第三方(担保公司或资质好的个人)为其做信用担保。担保公司会根据银行的要求,让借款人出具相关的资质证明进行审核,之后将审核好的资料交到银行,银行复核后放款,担保公司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担保是指在经济和金融活动中,债权人为防范债务人违约而产生的风险,降低资金损失,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以财务或信用提供履约保证或承担相应责任,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经济行为。投资担保公司服务对象是处于发展中的中小企业与广大个体工商户及个人或家庭消费,汽车消费分期是银行主要品种之一,根据贷款主体可以分为个人家庭消费贷款和法人车辆贷款,根据性质可以分为营运车辆贷款和非营运车辆贷款。目前主流融资担保公司(众汇担保)都开展了面对个人和法人的车辆贷款,也包括了私家车和营运车辆,营运车辆中工程机械的贷款是其重要市场,无论私家车或营运车辆对风险管理来讲都具有相同的共性,本管理办法就是针对汽车(含工程机械)贷款分期而出台的管理办法。 汽车、工程车消费分期的五大控制核心 汽车(含工程车)贷款从2000年就开始了,但担保公司介入是2000年时期是贷款模式,后来由于额度较紧,信用卡汽车分期模式逐渐兴起,无论贷款还是信用卡分期模式,性质未变。根据汽车贷款的性质和特点提出了五大控制核心,如下: 一、客户资料的真实性:

公司从接单到签订合同,从制度上、流程上以及各个环节不断确保客户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确保公司、银行的贷款审批是建立在真实资料的基础上,从而做出准确的判断,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二、客户购车行为的真实性: 从目前看来,骗贷是担保公司面临的最大风险,给担保公司造成巨大的损失,也给银行带来较大风险,因此从调查、签订合同开始预防和鉴别,再到客户提车,通过严控资金流向,确认客户购车行为的真实性,从而准确控制风险。 三、还款来源的真实性: 首先第一还款来源是指借款人主要收入来源,且该来源是用于归还银行借款。第一还款来源是审查的第一要务,了解和掌握借款人的收入来源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工程机械按揭还款的工程性质、付款方式、付款时间都是从源头上防范信贷风险的关键,根据对不同性质车辆、客户行业、不同客户的分析,发现潜在风险点,提出不同的反担保措施和预防手段,从而降低风险。 四、按揭车辆的安全性: 按揭车辆是第二还款来源,在第一还款来源出问题的情况下,如何保证其安全性,确保在清偿后能够保证担保公司、银行利益。 从贷前开始严格审查按揭车辆贷款,严格要求不高贷;贷中控制按揭车及时上户,督促客户按揭期内正确完整购买保险,贷后每月观察客户还款情况(一旦发现风险,立即扣车)和通过GPS观察车辆运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1)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含二手车)的贷款,包括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 第五条汽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计、结息办法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个人汽车贷款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关于下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的 通知 中银零〔2005〕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 为规范我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适应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需要,提高核心竞争力,现下发《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是现阶段我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的基本原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中国银行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操作办法》中关于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的部分同时废止。 二、为进一步规范操作,实现个人消费类汽车信贷产品标准化,总行将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的操作规程,对相关流程进行细化。 三、各行要因地制宜,研究市场、区分客户,根据本办法要求,尽快定位本地区消费类汽车贷款的优质客户和一般客户,将对客户甄选和管理标准于今年年底前以正式文件报备总行,并下发辖内执行。 四、各行要注重提高消费类汽车贷款的综合服务能力,慎重使用利率浮动,控制利率浮动权限。一级分行要按季度向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和个人金融部报送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利率浮动情况,便于总行对利率浮动情况进行后评价。 五、各行要积极开拓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市场,打造我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知名品牌,不断提高产品核心竞争力。 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2.浮动利率汽车贷款统计表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适应发展需

要,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第2 号)等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中国银行国内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对象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是指中国银行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消费类自用车(不含二手车)的贷款。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五条个人消费类汽车消费贷款实行“因地制宜、持续创新、风险可控、服务卓越、品牌经营”的管理指导原则。 (一)因地制宜 “因地制宜”是指分行发展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业务应密切结合当地实际,做到科学地细分市场、细分客户,有针对性地主动挖掘优质客户,量身定制差异化的授信产品和相关服务。 (二)持续创新 “持续创新”是指分行应对本行所提供的汽车贷款产品和服务的能力进行认真研究,积极开阔思路,加强产品研发,建立持续创新机制,不断创新既能满足客户需要又能产生较高附加值的汽车贷款相关

中国农业银行车贷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8月颁布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人民银行、银监令〔2004〕第2号),进一步规范我行汽车贷款业务操作,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现将《XX银行汽车贷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说明和要求如下: 一、《XX银行汽车贷款实施细则》与1998年《XX银行汽车消费贷款实施细则》的主要区别 (一)汽车消费贷款扩展为汽车贷款。新的汽车贷款实施细则将过去的汽车消费贷款改称为汽车贷款,按贷款对象分,包括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按贷款汽车类型分,包括自用车贷款和商用车贷款,这进一步扩展和明确了汽车贷款的外延,有利于汽车贷款精细化管理。 (二)扩大了借款人的范围,明确借款人除中国公民以外,还包括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国人。 (三)重新明确了个人汽车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期限,强化了风险防范的要求。规定发放自用车贷款、商用车贷款和二手车贷款的金额分别不得超过所购汽车价格的80%、70%和50%;自用车、商用车贷款的期限最长分别不超过5年和3年。 (四)创新了贷款担保方式。为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明确了本车抵押、抵房买车、经销商担保、自然人保证担保、担保公司担保、债权转让(回购)、组合担保等多种贷款方式和相应要求。 (五)细化了汽车贷款经销商准入退出机制、保证金管理、审批权限管理、经办机构预警监测动态管理机制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汽车贷款风险管理。

二、明确职能分工,加强业务管理。按照目前我行客户部门职能分工,汽车贷款的部门管理职能分工暂明确为个人汽车贷款由个人业务部门管理,经销商汽车贷款由公司业务部门管理,机构汽车贷款按现行业务分工由公司业务、机构业务等相应的客户部门管理。各分行相关部门要协调配合,促进汽车贷款业务的发展。关于各类汽车贷款的会计核算和贷款类别问题暂明确如下: (一)关于会计核算。个人汽车贷款在汽车消费贷款会计科目核算,机构汽车贷款在固定资产贷款相应科目核算,经销商汽车贷款在企业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相应会计科目核算。 (二)关于汽车贷款类别。由于CMS贷款类别取消了所有涉及法人、自然人特征的贷款类别,统一设计为客户公共贷款品种选项,法人、自然人的区分通过系统自身的法人、自然人选项实现。因此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机构汽车贷款均在CMS贷款类别中“F 汽车贷款”及其项下的二级分类中反映,不同的是个人汽车贷款信贷对象选项为自然人,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信贷对象选项为法人。 三、各行要尽快落实实施细则要求,细化业务管理,加强风险防范,严格按照规定,针对自用车和商用车的不同风险程度,实行不同的准入标准和管理要求,本着风险防范和业务发展并重的要求,保持汽车贷款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四、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个人业务部)反映。 附件:XX银行汽车贷款实施细则 二〇〇五年九月七日附件: XX银行汽车贷款实施细则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规定君合律师事务所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规定君 合律师事务所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1号) 《》于2007年12月27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4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汽车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依据《》、《》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汽车金融”字样。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字样。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汽车金融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三)具有符合《》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汽车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 (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中主要出资人须为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七条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中至少应有1名出资人具备5年以上丰富的汽车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如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至少应为汽车金融公司引进合格的专业管理团队。 第八条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最近1年的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二)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三)经营业绩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五)遵守注册所在地法律,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汽车金融公司股权(中国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除应具备第八条第三项至第六项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条件。 第十条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中国银监会根据汽车金融业务发展情况及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高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十一条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按照《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的具体规定,提交筹建、开业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中国银监会对汽车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四条汽车金融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一)变更公司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四)调整业务范围;(五)改变组织形式; (六)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七)修改章程;(八)变更董事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全文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 令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4〕第2号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3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第5次行长办公会议和2004年8月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主席:刘明康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含二手车)的贷款,包括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 第五条汽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计、结息办法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第二章个人汽车贷款

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租赁公司发行金融债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9〕第14号) 为规范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就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本公告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三、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金融债券的发行进行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金融债券进行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资格进行审查。 四、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 (二)具有从事金融债券发行和管理的合格专业人员; (三)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四)资产质量良好,最近1年不良资产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资产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五)无到期不能支付债务; (六)净资产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七)经营状况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最近1年利润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有稳定的盈利预期; (八)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所发行金融债券1年的利息; (九)风险监管指标达到监管要求; (十)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对于商业银行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资质良好但成立不满3年的,应由具有担保能力的担保人提供担保。 五、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后,资本充足率均应不低于8%。

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和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操作细则

**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广大消费者对汽车的需求,更好地为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加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规范汽车消费贷款的操作程序,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在特约经销商处购买汽车自用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借贷双方应根据此原则依法签订借款合同。 第三条贷款人指**银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借款人指在经办行所属城市辖区内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第四条个人消费类汽车消费贷款实行“因地制宜、风险可控、优质服务”的管理指导原则。 (一)因地制宜 “因地制宜”是指分支行发展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应密切结合当地实际,做到科学地细分市场、细分客户,有针

对性地主动挖掘优质客户,量身定制差异化的授信产品和相关服务。 (二)风险可控 “风险可控”是指分支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借款人信用风险和本行操作性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将良好的风险控制机制作为发展汽车贷款业务的前提条件。 (三)优质服务 “优质服务”是指分支行应在成本约束下不断提高汽车贷款的服务质量和增加服务内容,并积极实现交叉销售金融组合产品,提升借款人服务体验满意度,增强产品竞争力。 第五条汽车消费贷款只能用于购买由贷款人确认的经销商销售的品牌汽车(不含二手车)。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 第六条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个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在经办行所属城市辖区内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有固定的住所; (三)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持有与贷款人指定经销商签订的签订品牌汽车的购买协议或合同; (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

银行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城镇居民的汽车贷款需求,规范个人汽车贷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及银行贷款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汽车贷款是指银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第三条个人汽车贷款所购车辆按用途可以划分为自用车和商用车。自用车是指借款人申请汽车贷款购买、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申请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 第四条办理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各支行应遵循“先存后贷、贷款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期限、利率和限额 第五条个人汽车贷款贷款期限按借款人性质由支行确定,但最长不超过2年(含2年)。 第六条个人汽车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期限利率,不得下浮。并应根据贷款风险及同业竞争情况在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 第七条 (一)借款人以国库券、金融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本支行出具个人存单质押的,或银行、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20%,借款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80%。(二)以借款人或第三方不动产抵押以所购车辆抵押申请贷款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30%,借款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70%。(三)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银行、保险公司除外),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40%,借款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60% (四)采用车辆抵押+经销商【厂商】连带保证担保方式的,除须落实车辆低押外,还须由汽车生产厂商或经销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人、借款人与保证人应当签订保证合同,并明确以下事项:1、保证金。保证人须在我行开立保证金账户,并按约定存入保证 1

汽车金融管理办法

汽车金融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年第1号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于12月27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4次主席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中国汽车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汽车金融”字样。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

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字样。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汽车金融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汽车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 (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它设施;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它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中主要出资人须为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七条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中至少应有1名出资人具备5年以上丰富的汽车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

银行个人汽车贷款操作规程

银行 个人汽车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及xx银行贷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个人汽车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业务。按贷款汽车用途划分为自用车贷款和商用车贷款。按发放模式分为直客式和间客式。 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 直客式是指客户直接向xx银行申请汽车贷款,然后到任意经销商处购车的贷款运作模式;间客式是指客户在与xx银行签订《个人汽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的特约经销商处购车,并通过特约经销商向xx银行申请汽车贷款的运作模式。 第三条办理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经办行应遵循“科学管理、规范操作、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个人汽车贷款的对象为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60周岁。 第五条申请个人汽车贷款的客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有固定和详细的住址; (二)具有稳定、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财产,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个人信用良好,能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愿意接受我行信贷、结算监督; (四)与汽车经销商签订汽车购买合同或协议; (五)借款人应自筹不低于规定比例的购车首付款; (六)借款申请人无影响偿还能力的债务或经济纠纷; (七)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金额和利率 第六条个人汽车贷款的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其中商用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七条发放自用车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发放商用车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 汽车价格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 第八条个人汽车贷款的利率按照国家及xx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汽车贷款经销商管理 第九条与我行合作开展汽车贷款业务的经销商,根据其是否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分为合作经销商和担保经销商。

金融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2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 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金融机构的准入管理,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 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吊销等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第三条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第四条银监会对金融许可证实行分级授权、机构审批权与许可证发放权适当分离的管理原则。 (一)银监会负责其直接监管的金融法人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负责外国独资银行及其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独资财务公司和中外合资财务公司等外资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二)银监局负责下列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1.本辖区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含异地支行);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3.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4.外资银行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机构;5.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6.城市信用联社、农村信用联社(省级、地市级)、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机构; 7.所在地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所在地金融机构同城营业网点。 (三)银监会地区(市、州)分局负责上述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第五条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根据行政许可决定需向金融机构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的,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 第六条金融机构领取金融许可证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 (二)金融机构介绍信; (三)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四)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金融许可证载明下列内容: (一)机构编码(金融机构实行全国统一编码); (二)机构名称(农村信用合作机构以括号注明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 (四)机构批准成立日期; (五)营业地址; (六)颁发许可证日期;

个人汽车按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个人汽车按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新信贷业务品种,规范汽车抵押贷款业务管理,拓展业务空间,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及制度规定,结合联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按揭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消费为目的,购买自用及商用车辆时支付一定比例的首期款项,不足部分向信用社申请贷款,并以所购车辆作抵押,由汽车服务公司进行担保,实行分期偿还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坚持“部分自筹,有效担保,受托支付,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四条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可由汽车经销商(专业担保公司或汽车服务公司)推荐或个人直接申请。 第五条借款人所购车辆必须经合法渠道获得的,购买期限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 第六条贷款对象为个人客户,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18-60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西安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有固定住所;持有西安市以外户口客户需在西安购有住房或在西安工作两年以上; (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

(四)持有首付款证明; (五)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个人汽车按揭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单户额度不超过80万元,商用车按揭贷款单户额度不超过150万元。 汽车价格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若汽车生产商公布价格低于汽车实际成交价格,则认为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为汽车价格。 第八条个人汽车按揭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商用车按揭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九条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利率按照贷款期限,在相应基准利率上浮20%执行。 贷款期限在一年(含)内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执行原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不含)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调整为相应档次利率。 第四章担保与保险 第十条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应采取所购车辆产权+汽车服务公司保证担保+保证金的方式进行担保。 第十一条为个人汽车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汽车服务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XX银行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贷款管理、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我行汽车信贷业务的稳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和我行有关授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汽车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不含二手车)的贷款,包括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个人汽车贷款根据购车用途不同,又分为“方向顺”个人自用汽车贷款(自用车)和“方向顺”个人商用汽车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用汽车”是指借款人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汽车”是指借款人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 第四条借贷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汽车消费贷款政策和银行有关信贷规章制度,在平等基础上签订合同。 第二章个人自用汽车贷款 第五条“方向顺”个人自用汽车贷款指:客户因购买自用小轿车的自有资金不足向我行属地经营行提出贷款申请,经我行审查、审批后,给予客户一定金额贷款的贷款品种。 第六条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25周岁至50周岁、经营行所在地常住户口居民。借款人如为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员工的,年龄可放宽至年满20周岁至50周岁。 第七条贷款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

产,信誉良好;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 (三)有与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协议; (四)将所购车辆抵押给我行,并提供我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其中,提供个人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行政、教育医疗等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或经济效益佳且稳定的电信、电力、金融、烟草企业单位的正式职工; 2.在本市有固定住所,具有本市市区或我行在县域设分支机构的县城户口;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代为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4.保证人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违纪行为和不良信用及债务; 5.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计算借款额度时应考虑保证人能担保的额度,额度计算公式:借款额≤(车辆购入价值×50%+保证人能担保的最高金额);如借款金额≤车辆购入价值×50%的,也必须设定一个保证人; 对保证人可担保最高额度,一般科员为10万元,科级为15万元,处级为20万元,厅级为30万元。如保证人已办理了贷款或已提供担保的,应按照其贷款或担保余额减少其可担保额度; 借款人不能提供我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的,可由经销商提供全额担保,经销商可担保的额度应控制在我行授予的担保额度内; (五)已支付不少于购车价款30%的首付款; (六)每一笔贷款,经销商都必须缴纳贷款额10%的保证金; (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贷款金额、期限、利率: (一)贷款最高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同时不得超出所购车发票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按照《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对汽车金融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 第三条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申请包括筹建申请和开业申请。 公司拟设地银监局(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是公司设立申请的审核机关,银监会是公司设立申请的审批机关。 第四条银监局对汽车金融公司筹建和开业申请资料实行签收制度。 第五条符合《办法》第五条的申请人应向银监局提交汽车金融公司筹建申请表及《办法》第九条要求的资料。 第六条银监局在签收到筹建申请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完整性审查。如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形式,银监局将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并由申请人补充申请资料;对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的,银监局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银监局在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自动受理。

第七条银监局负责对筹建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并上报银监会。 银监局应在受理申请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银监会负责对筹建申请进行审批,应在银监局受理筹建申请后6个月内对已受理的筹建申请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八条银监会作出不批准筹建决定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自不批准筹建批复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人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九条获得筹建许可的申请人申请延长筹建期限的,应向银监局提交延期申请表和延期申请报告,说明延期原因。延期申请经银监局审核同意后报银监会核准。 延期只限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条拟设公司筹建工作结束后,申请人应向银监局提交开业申请表及《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资料。 第十一条银监局负责受理和审核开业申请资料。有关受理和审核程序与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相同。 银监会应在银监局受理开业申请后3个月内对已受理的开业申请作出是否核准的书面决定。

汽车贷款管理制度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8月16日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含二手车)的贷款,包括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 第五条汽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计、结息办法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个人汽车贷款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 (四)个人信用良好; (五)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贷款人发放个人汽车贷款,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本付息方式等贷款条件: (一)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资信评级情况; (二)贷款担保情况; (三)所购汽车的性能及用途;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汽车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汽车金融”字样。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字样。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汽车金融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汽车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

(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中主要出资人须为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七条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中至少应有1名出资人具备5年以上丰富的汽车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 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如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至少应为汽车金融公司引进合格的专业管理团队。 第八条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的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二)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经营业绩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五)遵守注册所在地法律,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汽车金融公司股权(中国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除应具备第八条第三项至第六项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条件。

银行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银行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城镇居民的汽车贷款需求,规范个人汽车贷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及某银行贷款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汽车贷款是指某银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第三条个人汽车贷款所购车辆按用途可以划分为自用车和商用车。自用车是指借款人申请汽车贷款购买、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申请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 第四条办理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各支行应遵循?先存后贷、贷款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期限、利率和限额 第五条个人汽车贷款贷款期限按借款人性质由支行确定,但最长不超过 2 年(含 2 年)。 第六条个人汽车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期限利率,不得下浮。并应根据贷款风险及同业竞争情况在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 第七条 (一)借款人以国库券、金融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本支行出具个人存单质押的,或银行、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 20%,借款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 80%。 (二)以借款人或第三方不动产抵押以所购车辆抵押申请贷款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 30%,借款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 70%。 (三)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银行、保险公司除外),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 40%,借款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 60% (四)采用车辆抵押+经销商【厂商】连带保证担保方式的,除须落实车辆低押外,还须由汽车生产厂商或经销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人、借款人与保证人应当签订保证合同,并明确以下事项: 1、保证金。保证人须在我行开立保证金账户,并按约定存入保证金。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且最低不得低于担保贷款余额的 5%。如保证人信

汽车金融业务管理制度

汽车金融业务管理制度

目录 1.目的 (3) 2.适用范围 (3) 3.考核说明 (3) 4.考核内容 (3) 5.理商运营管理能力 (3) 5.1代理商工作沟通达标率 (3) 5.2代理商运营管理与监督 (4) 5.3代理商业务运营管理达标率 (4) 6.代理商销售能力 (4) 6.1代理商业绩达标率 (4) 7.1代理商租后管理达标率 (4) 8.1评分机制 (4) 8.2奖励机制 (5) 9.附录 (5)

1.目的 为了规范对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汽车金融业务合作代理的考核机制,明确代理商准入后的业务运营能力的考核监督,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2.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与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的代理商的管理。 3.考核说明 为加强公司审视代理商经营管理能力、提升业务水平提供基础,公司特对旗下代理商制定评分、评级考核机制。考核内容将以业绩为出发点,围绕代理商业务各环节运营管理工作而展开。 4.考核内容 内容将围绕代理商运营的前、中、后三个端口分四大考核内容板块进行考核,并针对每个板块的内容项设置分值,根据板块内容每月完成值予以相应评分,各代理商每月分值将由公司做记录考核。 5.代理商运营管理能力共40分 5.1代理商工作沟通达标率 5.1.2代理商人员具备良好表达、理解能力,沟通交流畅通。必须严格执行公司规定和通知,贯彻落实执行到位。(5分) 5.1.3代理商邮件文本编写规范,主题明确,内容具体清楚,附件完整合规有效。(2分) 5.1.4代理商岗位划分合理,必须要有运营岗、资产管理岗、代理商管理岗三个工作岗位,并且保证该岗位人才具有一定专业度。公司培训师将对此三类岗位实施定期考查,考查分值低于80分的必须再次回公司总部接受培训。(3分) 5.1.5代理商人员工作态度必须要积极主动、能配合、执行公司下发的任务。代理商工作人员不得消极配合、不主动配合或对下发通知不予置理,如经公司各部门工作人员反馈3次,当月即直接扣除该项分值。(5分) 5.2代理商运营管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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