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概念 我国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犯罪的概念 我国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犯罪的概念 我国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犯罪的概念

一.概念的类型

对于概念的类型,各个国家刑法的规定并非完全相同,刑法理论上如何定义犯罪也没有一致的认识。但是我们可以大概讲其概括为形式的犯罪概念、实质的犯罪概念与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的概念。

1.形式的犯罪概念

形式的犯罪概念是指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将犯罪表述为是触犯刑律、具有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在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以及2002年修订的《丹麦刑法典》中均运用了此类犯罪概念。

形式的犯罪概念反映了“发无明文禁止不为罪”这一法律主义思想,强调了犯罪的法定性,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司法擅断,但回避了犯罪的实质,即社会危害性,不利于以正确的犯罪观指导刑事立法。

2.实质的犯罪概念

实质的犯罪概念是从犯罪的社会内容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将犯罪表述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仅仅着眼于揭示犯罪的反社会性质。1922年《苏俄刑法典》中运用了此类犯罪的概念。

实质的犯罪概念虽然从根本上揭示了犯罪的反社会性质,但是它对于犯罪法律形式特征的忽略违反了罪行法定原则,从而很容易产生司法擅断。

3.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的概念

这种犯罪概念将前两种犯罪的概念相结合,即将犯罪的法律属性与实质特征结合起来定义犯罪。很大程度上避免了犯罪定义的片面性,即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同时也揭示了犯罪的本质,故应当被认定是科学的犯罪概念。

二.我国的犯罪概念

我国采用的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概念。《刑法》第13条对犯罪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根据此条,犯罪可以进一步概括为严重危害社会的、刑法所禁止的、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这也就体现出了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

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

这个特征是犯罪最本质、带有决定意义的特征。此处的社会危害性具体表现为《刑法》第十三条主要以列举方式所提出的各种危害。首先要说明的,这个对犯罪有两个要求,一是具有社会危害性,二是要具有相当程度,也就是说轻微的社会危害性不能构成犯罪。

对于社会危害性我们应当用历史的、全面的和辩证的观点来看问题。

(1)从历史的角度就是说对于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并未固定不变的,它会随着社会物质生活的变化而变化,换言之,这种评价是建立在评价者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上的。例如,当国家采取统购统销政策时,私自出售生活必需品就会导致社会经济波动,所以就具有社会危害性,而在今天这种行为显然是合理的。

(2)从全面的观点是指要从主客观对行为进行全面考量。如果仅有邪恶的思想或者虽有客观行为上的过错但是没有主观上的犯罪思想都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3)辩证的观点要求我们不能为表层现象所迷惑,有些行为从表面似乎并无社会危害性,但是如果我们看到本质就会发现其存在的问题。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表面上看是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无社会危害性,但显然这样的结论是错误的,因为本质上,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具有社会危害性。同时,也有表面上看具有社会危害性,而实质上并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面对杀人行为实施见义勇为,造成不法

侵害人的伤亡。

2.犯罪是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这与犯罪的概念中所讲到的科学的犯罪概念相吻合,体现了犯罪的法律特征。一般来说,刑法上规定的犯罪行为都是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所以说,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存在的根据,两者之间可以说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但同时也应当注意,刑事违法性具有其不可替代的意义

(1)它表明了犯罪行为是触犯刑法的行为,有助于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

(2)在司法角度,这个特性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唯一存在方式和判断尺度,在现实生活中,评价一个行为是否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只能以刑法是否禁止为唯一尺度。需要说明的是,刑法违法性表现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直接触犯刑法,第二种是违反其他法律严重的,这种情况必须将刑法与其他法律性结合才能认定。

3.犯罪是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刑罚当罚性

犯罪的法律后果就起具体表现主要为刑罚,不需要刑罚来处罚的行为不认定为犯罪。由于刑法是将作为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与作为法律结果的刑罚连接在一起的法律规范总和,以及刑罚与犯罪之间的这种联系本身所具有的表明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的直观意义,故将其作为犯罪的一大基本特征。

还要说明的是,具有刑罚当罚性不等于实际上一定要判处刑罚,也存在犯罪适用于刑法当中的“免于处罚”或“免于刑事处罚”。

就这三个特征的关系而言,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本质特征,是其余两个特性

的存在根据,其余两特征是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上的表现和结果。

形式的犯罪概念

形式的犯罪概念是指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将犯罪表述为是触犯刑律、具有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反映了“发无明文禁止不为罪”这一法律主义思想,强调了犯罪的法定性,

实质的犯罪概念是从犯罪的社会内容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将犯罪表述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实质的犯罪概念虽然从根本上揭示了犯罪的反社会性质,但是它对于犯罪法律形式特征的忽略违反了罪行法定原则,

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的概念

这种犯罪概念将前两种犯罪的概念相结合,即将犯罪的法律属性与实质特征结合起来定义犯罪。很大程度上避免了犯罪定义的片面性,即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同时也揭示了犯罪的本质,故应当被认定是科学的犯罪概念。

我国采用的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概念。

1税收基本概念

第一章税收基本概念 第一部分学习目的与要求、知识点、重点与难点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关于税收的概念,公共经济学和法学的税收概念,中外学者关于税收概念的不同表述;税收“三性”基本特征及对税收“三性”特征的基本认识,通过税收与财政收入其他形式的比较,进一步理解税收的形式特征。熟悉税收术语,特别是课税对象、纳税人、税率等税收要素术语和有关非税收要素术语。 建议本章的学时数为2课时。 二、本章知识点 1.税收的概念。马克思主义认为,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预定的对象和标准,非惩罚性地参与社会剩余产品价值分配的一种方式;公共经济学认为税收是公共产品的价格;法学上的税概念是指,作为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主体的纳税者(公民),以自己的给付是用于宪法规定的其享有各项权利为前提,并在此范围内,依照遵从宪法制定的税法为依据,承担的物质性给付义务。古今中外的学者关于税收概念还有许多不同的表述。 2.税收“三性”基本特征及对税收“三性”特征的基本认识。税收的“三性”特征即强制性、无偿性和规定性。“三性”之间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也正是这个统一体,才构成完整意义上的税收,才构成各种社会形态下国家税收的共同特征,即共性。 3.税收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比较。主要包括税收与行政性收费的比较、税收与公债的比较、税收与罚没收入的比较、税收与财政发行的比较、税收与公共资产、公共资源收入的比较。 4.税源、税基、税本。税源是税收收入的来源;税基有两种涵义:一是指征税的基础,二是指计税依据;税本,即税收收入的根本,是产生税源的事和物。 5.课税对象、纳税人、税率。课税对象是指对什么征税,即征税的标的物或行为;纳税人是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率是税法上对征税对象或税目从价或从量规定的征收比率或征收额度。 6.起征点和免征额。起征点即征税对象数额达到开始征税的起点;免征额即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 7.偷税、骗税、抗税。偷税即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讯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抗税即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骗税:亦称骗取出口退税,指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三、本章重点与难点 本章重点:税收的形式特征 本书对税收“三性”的表述不同于一般“三性”表述之处在于用“规定性”取代了“固定性”。虽然“固定性”与“规定性”内涵相同,但“规定性”表述

犯罪及其特征

罪刑法定原则下犯罪的概念及其特征——犯罪概念新解 犯罪概念及其特征,一直是我国刑法学所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这也难怪,因为,整个刑法学理论以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为研究对象,整个刑事司法活动也以认定犯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主要任务,因此,犯罪概念的重要地位是不言而喻的。从我国近年来有关这一问题的研究情况来看,一直将犯罪的形式概念与实质概念对立起来,分开探讨,认为两者之间属于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同时,出现了一种否定现行刑法中有关犯罪概念的规定之倾向,认为该规定“弄混了两个不同层次上的问题,使得本已清楚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反而都模糊起来”,主张“犯罪有实质与形式两层意义:在立法政策的意义上,犯罪是指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司法准则的意义上,犯罪是指刑法规定为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1] 情况果真如此吗?以下,笔者试从现行刑法所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的立场出发,对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及其特征问题进行探讨。 一、犯罪的概念 通常认为,各国学说与立法对于犯罪概念的表述尽管多种多样,若作大致归类的话,可以分为形式概念、实质概念与混合概念三类。其中,犯罪的形式概念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涉及犯罪的本质特征;犯罪的实质概念即仅从犯罪的本质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涉及犯罪的法律特征;而混合的犯罪概念则是将犯罪的形式概念和实质概念合而为一,既指出犯罪的法律特征又指出犯罪的本质特征。 对于我国现行刑法第13 条所规定之犯罪概念,大部分学者认为,由于这个概念明确将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体现了犯罪的鲜明阶级性;它以概括的方法,揭示了各类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明确了主要打击对象;它明确规定只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程度才是犯罪,从而把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的实质特征,与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处罚性这一法律特征结合起来,因此,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概念,在其科学性上,不仅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无法比拟,就是社会主义国家刑法中,这个规定也是最完善的。[2] 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刑法学理论对这一问题的进一步研究,有些学者对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问题,提出了和上述通说立场完全相反的见解。[3] 这种新的见解认为,研究犯罪概念,即犯罪是什么的问题,首先要明确,站在什么立场,要解决什么问题?站在立法者的立场,要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中,框定社会成员的某些行为是犯罪,就要先于刑事法规,确定将被框定为犯罪的该类行为所具有的共同本质和特性,而所谓犯罪概念,就是对这类行为共同本质和特征的描述;而站在司法者和守法者的立场,要求有可操作的明确标准,来帮助其辨认某些行为是否已经构成犯罪,故所谓犯罪概念,必然不能排斥法律的规定,而仅做所谓本质性的空泛定义。 从这种见地出发,上述见解认为,犯罪的形式概念清楚、明了、容易操作。它告诉司法者和守法者,作为判定是否犯罪的唯一标准的,只有刑法的规定;刑事司法的任务就在于根据刑法规定,来区别罪与非罪,追究依法构成犯罪的人的刑事责任;守法者有权拒绝法外定罪和法外量刑。所以,只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犯罪的形式概念是绝对不可忽视的。但对刑事立法者来说,它就远远不能解决问题了。立法者需要创制法律,他要在原先并未被贴上犯罪标签的人类行为中,框定某一部分,作为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将其规定在刑法中。而这种框定是靠实质的犯罪概念来完成的。从此意义上讲,实质的犯罪概念的出现,是人类认识的进步。但是,犯罪的实质概念,只是指明了犯罪的一般特征,而并不能给一般人提供一个犯罪的范围,而且,迄今为止的有关犯罪的实质性概念,都没有能将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概念准确地区别开来。所以,犯罪的实质性概念,只有刑事政策学上的意义,对于刑事司法来说,意义不是很大。 那么,对混合的犯罪概念该怎么看待呢?上述见解认为,混合的犯罪概念把犯罪的形式概念和实质概念合二为一,既揭示了犯罪的本质概念,又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既回答了“什么是犯罪”的问题,又回答了“为什么它是犯罪”的问题,所以比单独的形式概念或实质概念都有优点。但混合概念在逻辑上存有缺陷,它混淆了两个不同层次上的问题,使得本已清楚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反而都模糊起来。换言之,它对于立法者和司法者来说,都已不是一个科学而明确的概念。因为,“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行为”,这是一个混合概念。那么,存在如下问题,它是要解决立法问题的概念还是要解决司法问题的概念呢?如果是要解决立法问题,立法者要到何处去寻找已经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然后把它规定为犯罪?如果是要解决司法问题,是否意味着司法者面对某一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法定要件的行为时,还要另行考察该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司法者认为该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否可以据此认为该行为不构成犯罪? 根据以上分析,上述见解提出: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它们应当分别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领域中发挥指导性功能;将形式概念和实质概念统为一体的混合概念存在逻辑上的缺陷,欠缺明确性和可操作性;故主张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采纳并立的形式概念和实质概念。具体表述如下:在立法政策的意义上,犯罪是指应当受刑法惩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司法准则的意义上,犯罪是指刑法规定为应受刑法惩罚的行为。 应当说,上述见解确有其独到之处,对于我们反思我国刑法中有关犯罪概念的规定以及我国刑法学中有关犯罪的概念和特征方面的各种争论,确有重要的启发意义。但不得不指出的是,上述观点是针对1979 年刑法典中的有关规定提出来的,而1997 年修订的刑法即现行刑法第13 条基本上沿袭了1979 年刑法中的规定。只是在文字表述上作了某些修改而已。因此,在现行刑法维持原有规定的情况之下,我们对于刑法第13 条的理解,似乎就面临着一个进退两难的境地:进一步的话,当然就是对立法者无视上述极有价值的批评意见的态度本身进行各种猜测和责难;退一步的话,就是采取最简单的方法,即对刑法第13 条的规定完全予以否定,置之不理。但是,这两种做法都不是学术探讨应有的态度,而且对于司法实践来说,

安全的基本概念

安全的基本概念 1.什么是事故、事故隐患? 2.什么是危险(风险)、危险源与重大危险源? 3.什么是安全、本质安全? 4.什么是安全生产管理? 5.什么是安全生产标准化? 1.什么是事故、事故隐患、危险(风险)、危险源与重大危险源? ?事故 ●《现代汉语词典》:“生产、工作上发生的意外损失或灾祸。” ●国际劳工组织对职业事故定义:“由工作引起或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件, 并导致致命或非致命的职业伤害。”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定义:“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 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事故隐患 ●隐患就是在某个条件、事物以及事件中所存在的不稳定并且影响到个人或者 他人安全利益的因素,它是一种潜藏着的因素,“隐”字体现了潜藏、隐蔽, 而“患”字则体现了不好的状况。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 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危险(风险) 危险是人们对事物的具体认识,必须指明具体对象:如危险环境、危险条件、危险状态、危险物质、危险场所、危险人员、危险因素等。 ●一般用危险度来表示危险的程度。 ◆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危险度用生产系统中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与严重 性的结合给出。 即:R = f(F,C) 式中: R——危险度; F——发生事故的可能性; C——发生事故的严重性。 ?危险源 ?从安全生产角度,危险源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 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或状态。(这是客观存在的) ?重大危险源 ?广义上说,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危险源就是重大危险源。(企业一般 称重大风险源)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 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

税收概念

税收的概念

一、概念、定义——是什么 (一)税收概念的内涵 税收是以实现国家公共财政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或特定行为实施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金钱或实物课征,是国家最主要的一种财政收入形式。 1. 税收分配的主体是国家 税收,又称国家税收,是国家为了履行其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职能而存在的,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的。因此,税收分配的主体是国家,征税是国家独有的专属权,只能由国家授权的专门机关如税务机关、海关等来行使。这也就是说,对什么征税、对谁征税、征多少税、如何征税等都是由国家通过颁布税收法律的形式规定的,即税收法律由国家制定,征税活动由国家组织实施,税收收入由国家支配管理。 2. 税收分配的目的是实现国家职能 税收作为一种特定分配形式,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的各种职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如果没有社会公共需要自然也就不会存在税收。社会公共需要一般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维护国家主权和 2

领土完整的需要,如国防、外交等;二是维持社会安定秩序的需要,如警察、法庭、行政管理等;三是扩大社会再生产的需要,如兴 建农田、水利、交通、通讯设施等;四是提高和保障人类自身发 展的需要,如举办文化、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各项公益事业。而国家作为一个非物质生产部门,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投入的 社会产品只能通过公共财政收入(主要是税收)来予以解决。 3. 税收分配的前提是国家的政治权力 虽然行使征税权的主体是国家,但国家征税凭借的是政治权力,而并非依照等价原则和所有权原则。税收属于分配范畴,但税收并不是一般的分配,而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实现的特殊分配。马克思 曾高度概括了国家所拥有的两种权力:一种是财产权力,也就是所有者的权力;另一种是政治权力,即国家的权力。国家征税凭借的是政治权力,而不是财产权力。因为从税收本身的运行轨迹来看,税收的取得和使用与财产的所有权状况并没有关系。纵观人类社会 发展的历史,任何国家、任何社会的税收都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实现的特殊分配,这也体现了税收的本质。 4.税收分配的依据是税法预先规定的标准 税法预先规定的标准作为税收分配的依据,体现了税收的强制 性特征和固定性特征。 税收与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其他形式如债、利、费等相比, 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特征,又称税收“三性”。其中,强制性即税收征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通过颁布税收法律依法 3

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犯罪概念 一、犯罪的属性:犯罪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1.犯罪的阶级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 A.犯罪从根本上威胁着统治阶级的政治、经济统治。 B.刑法上的犯罪是随着阶级和法的出现而出现的。 作为刑罚规定的犯罪是属于一定历史范畴的社会现象。它和法一样,产生于阶级,因而也是阶级社会特有的一种社会现象。当然,这并不是说,在原始社会就没有与阶级社会犯罪相类似的社会矛盾。例如,原始社会也有杀人、伤人现象,也有“同态复仇”的习俗来解决这些矛盾。但把杀人、伤人等行为用法律形式规定为犯罪,只是阶级社会特有的。当国家和法消亡以后,尽管与犯罪相类似的社会现象仍然存在,但性质也与阶级社会的犯罪就不同了。 2.犯罪的社会性,表现为犯罪行为对社会各阶层利益以及人类共同利益的破坏或威胁。 二、犯罪概念的类型 如何给犯罪下一个科学的一般的定义,历来为刑法学者所关住。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一个行为是否规定为犯罪,受着国家类型、犯罪文化传统、立法当时政治经济形势以及刑法理论的影响。在奴隶制、封建制国家,统治阶级为了维护他们的统治,规定了各种各样的具体犯罪和刑罚,但从来没有规定犯罪的一般概念。他们假借神意宣传天罚,对某种行为的处罚是“替天行道”、“执行天罚”。 资产阶级刑法学家开始考虑犯罪的法律和伦理基础。在刑法理论上,有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的犯罪概念之分。 1.形式意义上的犯罪概念 是指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揭示法律何以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 ⑴认为犯罪是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 ⑵是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⑶是具备构成要件的、违法的、有责的的行为 ⑷是能够引起刑事诉讼程序的违法行为。 这是刑事古典学派提出来的,他们认为,犯罪是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这种形式意义定义的典型是法国1810年的刑法典。该法典第1条规定“法律以违警罪所处罚之犯罪,称违警罪;法律以惩治刑处罚之犯罪,称轻罪;法律以身体刑或名誉刑所处罚之犯罪,称重罪”。形式意义的犯罪概念揭示了犯罪的两个外部特征:犯罪的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 2.实质意义上的犯罪概念是指不强调犯罪的法律特征,而要揭示犯罪的本质所在,即说明犯罪行为之所以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根据和理由。 它是由刑事实证学派提出来的,他们从犯罪的社会属性和伦理属性分析犯罪,认为“犯

流动流体的基本规律

2.2 流动流体的基本规律 2.2.1 流动的基本概念 流体和连续性假设 流体是气体和液体的统称。气体和液体的共同点是不能保持一定形状,具有流动性;而其不同点表现在液体具有一定的体积,几乎不可压缩;而气体可以压缩。 当所研究的问题并不涉及到压缩性时,所建立的流动规律,既适合于液体也适合于气体,通常称为流体力学规律;此时通常不明确区分气体和液体而泛称为流体。当计及压缩性时,气体和液体就必须分别处理。 空气是由分子构成,在标准状态下(即在气体温度15℃、一个大气压的海平面上),每一立方毫米的空间里含有2.7×1016个分子。空气分子的自由行程很小,大约为6×10-6cm。当飞行器在这种空气介质中运动时,由于飞行器的外形尺寸远远大于空气分子的自由行程,故在研究飞行器和大气之间的相对运动时,空气分子之间的距离完全可以忽略不计,即把空气看成是连续的介质。这就是空气动力学研究中常说的连续性假设。 随着海拔高度的增加,空气的密度越来越小,空气分子的自由行程越来越大。当飞行器在40km以下高度飞行时,可以认为是在稠密大气层内飞行,这时空气可看成连续的。在120~150km高度上,空气分子的自由行程大约与飞行器的外形尺寸在同一个量级范围之内;在200km高度以上,气体分子的自由行程有好几千米。在这种情况下,大气就不能看成是连续介质了。 运动的转换 在空气动力学中,为了简化理论和试验研究,广泛采用运动的转换原理 运动的转换原理,是根据加利略所确定的运动的相对原理而建立的。相对原理,即如果在一个运动的物体系上附加上一个任意的等速直线运动,则此附加的等速直线运动并不破坏原来运动的物体系中各物体之间的相对运动,也不改变各物体所受的力。 利用运动的转换原理,使问题的研究大为简化。设飞机以速度v∞在静止空气中运动(图2.2.1),根据相对原理,可以给该物体系(飞机与周围空气)加上一个与速度v∞大小相等方向相反的速度。这样得到的运动是,飞机静止不动,无穷远处气流以速度v∞流向飞机。这两种情况下,空气作用在飞机上的力是完全相同的,这就是运动的转换原理。也就是说,空气作用在飞机上的力,并不决定于空气或物体的绝对速度,而决定于二者之间的相对运动。在风洞试验时,为了模拟飞行器在天空中的飞行情况,可以让模型固定不动,让气流吹过,这样就大大简化了试验技术。

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征

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特征:犯罪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实行行为的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应该从主客观统一的意义上把握着手:主观上,行为人实行犯罪的意志已经通过客观的实行行为开始表现出来;客观上,行为人已经开始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着手的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反映了着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为认定着手实行犯罪提供了一般标准。 着手实行犯罪的共同特征: ①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已经同直接客体发生了接触,或者说已经逼近了直接客体。如拿刀对准被害人。 ②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的结果的行为。如举枪瞄准被害人。 ③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客体的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结果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一定的物质性的犯罪结果作为其犯罪构成的客体要件的结果犯,应当以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故意杀人罪。 行为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完成一定的行为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强奸罪。 危险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要件的危险犯,以是否造成了某种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破坏交通工具罪。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应当具备质和量两个方面的特征: (1)从质上说,只有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才能成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2)从量上说,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必须达到足以阻碍犯罪分子继续实行犯罪的程度。因此,有些犯罪分子遇到一些轻微的阻碍因素,例如在抢劫罪中遇到熟人,在强奸罪中由于被害人请求等,犯罪分子就中止了犯罪,应该认为是自动中止。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的种类包括:①犯罪分子自身方面的原因,如能力不足;主观认识错误;②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主要有:被害人的反抗;第三者的出现;自然力的破坏;物质阻碍,如撬不开门;时间、地点的不利影响等。 综上所述,犯罪未遂的三个特征是一个有机整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未遂的前提条件;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的形态条件;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的主观条件。在这三个条件中,前两个侧重于揭示犯罪未遂的客观特征,第三个侧重于揭示犯罪未遂的主观特征,这三个条件以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揭示犯罪未遂的本质。

四川大学化工原理PPT课件 1第一章 流体流动的基本概念与流体中的传递现象资料

第一章 流体与流体中的传递现象

特征 流体 (Fluid) 与流体流动 (Flow) 的基本概念 在航空、航天、航海,石油、化工、能源、环境、材料、医学和生命科学等领域,尤其是化工、石油、制药、生物、食品、轻工、材料等许多生产领域以及环境保护和市政工程等,涉及的对象多为流体。 “流程工业” 在流动之中对流体进行化学或物理加工 加工流体的机器与设备 过程装备

物质的三种常规聚集状态:固体、液体和气体 物质外在宏观性质由物质内部微观结构和分子间力所决定物质的三种形态 分子的随机热运动和相互碰撞给分子以动能使之趋于飞散 分子间相互作用力的约束以势能的作用使之趋于团聚 两种力的竞争结果决定了物质的外在宏观性质。而这两种力的大小与分子间距有很大关系。

约为1×10-8 cm (分子尺度的量级),分子间相互作用势能出现一个极值称为“势阱”,即分子的结合能,其值远远大于分子平均动能。分子力占主导地位,分子呈固定排列分子热运动仅呈现为平衡位置附近的振荡。有一定形状且不易变形。 分子间距 液体:分子热运动动能与分子间相互作用势能的竞 争势均力敌。分子间距比固体稍大1/3左右。不可压缩、易流动。 气体:分子间距约为3.3×10-7cm (为分子尺度的10 倍)。分子平均动能远远大于分子间相互作用势能,分子近似作自由的无规则运动。有易流动、可压缩的宏观性质。 超临界流体、等离子体 流体 固体

连续介质假定(Continuum hypotheses) V m V V ??=?→?lim 0ρ?V 0:流体质点或微团。尺度远小于液体所在空间的特征尺度, 而又远大于分子平均自由程 连续介质假定:流体微团连续布满整个流体空间,从而流体的物理性质和运动参数成为空间连续函数 流体是由离散的分子构成的,对其物理性质和运动参数的表征是基于大量分子统计平均的宏观物理量 平均质量 注:该假定对绝大多数流体都适用。但是当流动体系的特征 尺度与分子平均自由程相当时,例如高真空稀薄气体的流动,连续介质假定受到限制。

事故预警基础学习知识知识

第一节事故预警的基础知识 本节知识结构体系(要点)(概念要系统、联系、区别来记) 大纲要求: 一、了解事故预警的任务与特点 二、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预警的要求 三、熟悉事故预警管理过程 建立预警机制及其有关机制,能有效地辨识和提取隐患信息,提前进行预测警报,使企业及时、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措施,降低事故发生。事故预警机制已成为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途径。 预警:指在事故发生前进行预先警告,即对将来可能发生的危险进行事先的预报,提请相关当事人注意。 预警机制:是指能灵敏、准确地告示危险前兆,并能及时提供警示,使机构能采取有关措施的一种制度,其作用在于超前反馈、及时布置、防风险于未然,最大限度地降低由于事故发生对生命造成的侵害、对财产造成的损失。 预警系统主要有两部分组成:预警分析系统和预控对策系统。 其中预警分析系统由四部分组成:1)监测系统;2)预警信息系统;3)预警评价指标系统;4)预测评价系统。 一、事故预警的目标、任务和特点(了解)P111 目标:通过对生产活动和安全管理进行监测与评价,警示生产过程中所面临的危害程度。 任务:是针对各种事故征兆的监测、识别、诊断与评价,及时报警,并根据预警分析的

结果对事故征兆的不良趋势进行矫正、预防与控制。 特点:5个 (一)快速性。即建立的预警系统能够灵敏快速地进行信息搜集、传递、处理、识别和发布。 (二)准确性。要对复杂多变的信息做出准确的判断。关系到整个预警的成败。 (三)公开性。即事故信息一经确认,就必须客观、如实地向企业和社会公开发布。公开影响事故发生的各种信息一是有利于社会监督,二是有利于企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发生。 (四)完备性。预警系统应能全面收集与事故相关的各类信息,据此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全过程地分析事故的发展态势。 (五)连贯性。要想使预警分析不致因孤立、片面而得出错误的结论,每一次的分析应以上次的分析为基础,紧密衔接,才能确保预警分析的连贯和准确。 二、建立事故预警的原则和要求4个(了解) 构建事故预警需要遵循及时、全面、高效和引导的原则。 (一)及时性原则 实行事故预警的出发点是“居安思危”,即事故还在孕育和萌芽的时期,就能够通过细致的观察和研究,防微杜渐,提早做好各种防范的准备。预警系统只有及时地监测出异常情况,并将它及时报告,才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 (二)全面性原则 预警就是要对生产活动的各个领域进行全面监测,及时发现各个领域的异常情况,尽最大努力保证生命财产的安全,这是建立预警机制的宗旨。全面性原则主要体现在监测、识别、判断、评价和对策预警操作系统方面。

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1.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答:刑事诉讼是在国家专门机关的主持下,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特点: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其他国家机关均无权进行;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刑事诉讼活动的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等问题;是在特定的诉讼形式下进行;刑事诉讼是准确、及时、合法地揭露和证实犯罪,依法惩罚犯罪,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达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等目的。 2. 简述刑事诉讼职能的含义? 答:侦查职能;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审判职能;执行职能;协助诉讼职能;诉讼监督职能。 3. 现代刑事诉讼职能制度的基本结构和原则是什么? 答:控审分离;控辩对等;审判中立。 4. 外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 答:司法独立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控审分离原则;平等对抗原则;诉讼迅速原则;有效辩护原则;禁止重复追究原则;适度原则。 5.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加强惩罚犯罪,同时重视保障人权;建立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机制;确立了一系列科学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原则;实行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诉讼模式;赋予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权;规定了一些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 6.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 答:对于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决定起诉的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权利义务? 答:被害人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样,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也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 8.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请求立案;申请回避;委托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对不立案和不起诉的决定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有权参加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对一审判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对生效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 9.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义务:如实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接受公

出租屋租赁税

出租屋租赁税 出租屋租赁税 以月租5000元为例计算各税额? 单位出租计算:(1)营业税=5000*5%=250元(2)城建税 =250*7%=17.5元(3)教育费附加=250*3%=7.5元(4)房产税 =5000*12%=600元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房租收入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我一直搞不懂房屋出租税费是咋算,能不能给举个例子,比如70平方米自有产权的房子,占地面积是10平方米,租赁价格是2000元,出租方应该缴纳的税费是咋算的?最后是多少? 答:出租方每月出租该套房产应缴纳的税费包括(以下等号后数字单位均为元), (1)营业税:月租金收入×3%,即2000×3%=60; (2)城建税:营业税×(1%或5%或7%)(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外籍和港澳台人员不征),按照在市区标准计算即60×7%=4.2;

(3)教育费附加:营业税×3%(外籍和港澳台人员不征),即 60×3%=1.8;(4)地方教育附加:营业税×1%,即60×1%=0.6; (5)房产税:月租金收入×4%,即2000×4%=80; (6)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12个月×占地面积,岛内土地使用税为每平方米6元,6÷12个月×10=5(每月); (7)印花税:月租金收入×0.001,即2000×0.001=2。上述(1)-(7)项合计税费为:153.6。 (8)个人所得税=(2000-153.6-800)×10%=104.64。 1、房屋租金收入的认定 (1)房屋租金收入的认定原则 房屋租金收入的认定是房屋租赁税费计征的核心问题。房屋租金收入的认定主要有两个原则:一是合同租金与指导租金孰高原则,二是核定租金原则。 ①合同租金与指导租金孰高原则 ②核定租金收入原则 (2)居民自建房租金收入核定的方法和程序 ①核定租金收入的计算公式 核定租金收入=住宅租金收入商业租金收入 住宅租金收入=可出租住宅面积×住宅指导租金×住宅出租率 商业租金收入=商铺面积×商业指导租金×商铺出租率 可出租住宅面积=(整栋房屋层数—业主自用层数)×每层平均建筑面积 居民自建房建筑面积是征收税费的计算依据。居民自建房税费征收以栋为单位计算总建筑面积。如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有效材料表

流体力学基本概念和基础知识..

流体力学基本概念和基础知识(部分) 1.什么是粘滞性?什么是牛顿内摩擦定律?不满足牛顿内摩擦定律的流体是牛顿流体还是非牛顿流体? 流体内部质点间或流层间因相对运动而产生内摩擦力以反抗相对运动的性质 dy du A T μ= 满足牛顿内摩擦定律的流体是牛顿流体 请阐述液体、气体的动力粘滞系数随着温度、压强的变化规律。 水的黏滞性随温度升高而减小;空气的黏滞性随温度的升高而增大。(动力粘度μ体现黏滞性)通常的压强对流体的黏滞性影响不大,但在高压作用下,气液的动力黏度随压强的升高而增大。 2.在流体力学当中,三个主要的力学模型是指哪三个?并对其进行说明。 连续介质(对流体物质结构的简化)、无黏性流体(对流体物理性质的简化)、不可压流体(对流体物理性质的简化) 3.什么是理想流体? 不考虑黏性作用的流体,称为无黏性流体(或理想流体) 4.什么是实际流体? 考虑黏性流体作用的实际流体 5.什么是不可压缩流体? 流体在流动过程中,其密度变化可以忽略的流动,称为不可压缩流动。 6.为什么流体静压强的方向必垂直作用面的内法线? 流体在静止时不能承受拉力和切力,所以流体静压强的方向必然是沿着作用面的内法线方向 7.为什么水平面必是等压面?

由于深度相等的点,压强也相同,这些深度相同的点所组成的平面是一个水平面,可见水平面是压强处处相等的面,即水平面必是等压面。 8.什么是等压面?满足等压面的三个条件是什么? 在同一种液体中,如果各处的压强均相等由各压强相等的点组成的面称为等压面。满足等压面的三个条件是同种液体连续液体静止液体。 9.什么是阿基米德原理? 无论是潜体或浮体的压力体均为物体浸入液体的体积,也就是物体排开液体的体积。 10.潜体或浮体在重力G和浮力P的作用,会出现哪三种情况? 重力大于浮力,物体下沉至底。重力等于浮力,物体在任一水深维持平衡。重力小于浮力,物体浮出液体表面,直至液体下部分所排开的液体重量等于物体重量为止。 11.等角速旋转运动液体的特征有那些? (1)等压面是绕铅直轴旋转的抛物面簇;(2)在同一水平面上的轴心压强最低,边缘压强最高。 12.什么是绝对压强和相对压强?两者之间有何关系?通常提到的压强是指绝对压强还是相对压强?1个标准大气压值以帕(Pa)、米水柱(mH2O)、毫米水银柱(mmHg)表示,其值各为多少? 绝对压强:以毫无一点气体存在的绝对真空为零点起算的压强。相对压强:当地同高程的大气压强ap为零点起算的压强。压力表的度数是相对压强,通常说的也是相对压强。1atm=101325pa=10.33mH2O=760mmHg. 13.什么叫自由表面?和大气相通的表面叫自由表面。 14.什么是流线?什么是迹线?流线与迹线的区别是什么? 流线是某一瞬时在流场中画出的一条空间曲线,此瞬时在曲线上任一点的切线方向与该点的速度方向重合,这条曲线叫流线。区别:迹线是流场中流体质点在一段时间过程中所走过的轨迹线。流线是由无究多个质点组成的,它是表示这无究多个流

事故处理原则及方法

事故处理原则及方法 一、电力系统事故的基本概念 电力系统事故是指电力系统设备故障或人员工作失误,影响电能供应数量或质量并超过规定范围的事件。引起电力系统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自然灾害、设备缺陷、管理维护不当、检修质量不好、外力破坏、运行方式不合理、继电保护误动和人员工作失误等等。 按照事故范围,可将事故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系统事故,另一类是局部事故。局部性事故是由于电力系统内个别元件发生故障,使系统内的频率,电压和潮流分布发生变化有时使局部系统发生震荡现象,这类事故使部分用户受到影响。系统性事故是由于电力系统失去了电源,如主要送电线路跳闸,主要发电厂全停等,使电力系统的频率,电压严重下降或使稳定破坏。此类事故影响很大,常常使电力系统的大部分发电厂解列,大量用户停电。 按事故原因可分变电事故和系统事故。变电事故包括误操作,保护误动、拒动,绝缘不良,所用电中断,直流中断,断路器故障、爆炸,短路,内部过电压,污闪,雷击,检修返工延期等;系统事故包括稳定破坏,系统解列,低频率,低(高)电压,误凋度,保护误动、拒动,通信失灵,远动故障等。 对于事故,应以预防为主,加强正常运行监督,及时消除缺陷,落实各种反事故措施,加强技术培训,进行反事故演习,提高处理事故的应变水平。

二、电气设备的不正常运行情况 电气设备电气设备的不正常运行情况有:变压器过负荷、油温过高、轻瓦斯动作、冷却器故障或启动;断路器SF6气压异常和操作机构的液压、气压异常或弹簧未储能;直流电压过高或过低、保险熔断、绝缘监察装置动作;交流电压断线、绝缘监察装置动作;自动装置动作;事故照明切换装置动作等。 三、事故处理的原则 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时,运行人员在上级值班调度员的指挥下处理事故,并做到如下几点: 1、迅速限制事故发展,消除事故的根源,解除对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威胁。 2、用一切可能的方法保持正常设备的运行和对重要用户及厂用电的正常供电。 3、电网解列后要尽快恢复并列运行。 4、尽快恢复对已停电的地区或用户供电。 5、调整并恢复正常电网运行方式。 四、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 1.记录时间,解除音响,检查表计指示和保护、自动装置及信号动作情况;检查动作和失电设备情况。若站用电失去,夜间可合上事故照明。在检查设备损害情况时,需要触及设备的导体部分或虽不触及其导体部分,但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必须将设备改为检修状态后,方可进行。

商铺租赁税怎么计算按照国家标准

商铺租赁税怎么计算按照国家标准 房产税税率12%应交房产税=租金*12% 总共要20%税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备案。 2、房租收入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规和税务部门的委托,对房屋租赁征收租赁管理费,代征私人房屋租赁税和外地驻深企业房屋租赁税。租赁管理费和房屋租赁税都是以租金为基础,按照一定的标准组织 征收。 1、房屋租金收入的认定 (1)房屋租金收入的认定原则 房屋租金收入的认定是房屋租赁税费计征的核心问题。房屋租金收入的认定主要有两个原则:一是合同租金与指导租金孰高原则, 二是核定租金原则。 ①合同租金与指导租金孰高原则 ②核定租金收入原则

(2)居民自建房租金收入核定的方法和程序 ①核定租金收入的计算公式 核定租金收入=住宅租金收入商业租金收入 住宅租金收入=可出租住宅面积×住宅指导租金×住宅出租率 商业租金收入=商铺面积×商业指导租金×商铺出租率 可出租住宅面积=(整栋房屋层数—业主自用层数)×每层平均建筑面积 商铺面积=商铺租赁双方合同约定实际面积 居民自建房建筑面积是征收税费的计算依据。居民自建房税费征收以栋为单位计算总建筑面积。如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有效材料表明同一栋楼房的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分属两位或两位以上业主的,可对业主分别计算总建筑面积。 住宅指导租金和商业指导租金为市租赁管理办每年度公布的房屋租赁指导租金,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租赁管理所上报区、市租赁管理办批准的指导租金。 住宅出租率和商铺出租率为该房屋所属区域的已出租房屋面积占可出租房屋面积的比例。 应缴房屋租赁管理费=核定租金收入×租赁管理费率 ②核定租金收入的方法和程序 a、申报登记。凡是本辖区范围内的居民自建房屋,无论出租与否,一律如实登记,纳入管理的范围。 b、核定出租率。每年初,由租赁管理所和税务所组织成立联合审定小组,在分片选点的基础上,对各片区房屋出租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审核确定出租比率,并以报表形式报区租赁管理办和区地税局备案。

犯罪的定义和特征

犯罪的定义和特征 第一节犯罪的定义 一、犯罪的定义概述 受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外国刑法或学说大多对犯罪采取法律形式层面的定义,认为犯罪是刑法规定以刑罚禁止或惩罚的行为,或犯罪就是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 从法律意义上讲,犯罪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例如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行为,第264条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等等。在罪刑法定制度之下,严格讲只有这种法律(形式)上的犯罪。 从实质意义上讲,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之所以要规定某种行为是犯罪,在外国刑法理论上有不同观点,有的认为是因为它违反了基本的社会伦理规范(伦理规范违反说),有的认为是因为它侵害了国家、社会或者个人的法益(法益侵害说),有的认为是因为它既违反了社会伦理规范又侵害了特定的法益(二元说)。这是犯罪的本质,是犯罪的法律意义的根源。在司法实践中,采取不同的犯罪本质观得出的结论是不一样的。在社会生活中,总会发生杀人、伤害、强奸、抢劫、盗窃、诈骗、抢夺之类侵犯他人权益、违反基本伦理规范的现象。如果不采取严厉的制裁方法予以禁止,社会生活就无法继续。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定义 尽管在刑法分则各条中已经规定了盗窃、抢劫等各种具体犯罪的定义(罪状或构成要件),但是,《刑法》仍在第13条中对犯罪给出了定义:“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犯罪。”这个定义是对刑法中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抢劫罪等)共同特征的高度概括。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犯罪是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兼顾犯罪的实质特征和形式特征,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定义。 《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定义既含定性要求又含定量要求,对于合理认定犯罪及处罚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该犯罪定义不仅从性质上明确了犯罪具有危害性和违法性,而且还设置了定量要求,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被称为犯罪定义的“但书”。该“但书”表明认定犯罪不仅仅需要正确“定性”,还需要合理确定危害的“程度”或“量”。“但书”的基本理念是通过对犯罪的实质特征提出定量的要求,赋予司法机关酌情排除犯罪的权力,避免过分拘泥于法律形式而作出刻板教条的判决,例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强拿硬要少量财物,符合抢劫特征,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犯罪等。 “但书”是区分“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宏观标准。“但书”也是适应我国法律结构需要产生的。我国对危害行为的惩罚体制由两个层次的法律构成:第一层次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劳动教养条例以及工商、海关、税务等行政、经济法规中的处罚规定,违反这些规定的属于“违法行为”;第二层次才是刑法,违反刑法的属于“犯罪”。 “但书”的刑事政策意义在于:可以缩小犯罪或刑事处罚的范围,避免给一些轻微的危害行为(或违法行为)打上犯罪的标记,有利于行为人改过自新;还可以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集中力量惩罚严重的违法行为——犯罪。 与《刑法》第13条犯罪定义的定量要求相呼应,分则条文对有些犯罪特意规定了程度方面的限制要件,如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在通常情况下有“数

安全生产基本概念93272

安全生产基本概念 1.安全 安全泛指没有危险,不出事故的状态,如汉语中有“无危则安,无缺则全”的说法。安全系统工程的观点认为,安全是生产系统中人员免遭不可承受风险伤害的状态。 系统工程中的安全概念,认为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安全,任何事物中都包含有不安全的因素,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当危险低于某种程度时,就可认为是安全的。 2.安全生产 根据现代系统安全工程的观点,安全生产是指在社会生产活动中,通过人、机、物料、环境的和谐运作,使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状态,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安全生产是安全与生产的统一,其宗旨是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搞好安全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可以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减少职工伤亡,可以减少劳动力的损失;减少财产损失,可以增加企业效益,无疑会促进生产的发展,而生产必须安全,则是因为安全是生产的条件,没有安全就无法生产。 3.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就是针对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运用有效的资源,发挥人们的智慧,通过人们的努力,进行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等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机器设备、物料、环境的和谐,达到安全生产的目标。 4.本质安全 狭义的本质安全是指通过设计等手段使生产设备或生产系统本身具有安全性,即使在失误操作或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也不会造成事故。 本质安全具体包括失误和故障两方面安全功能。这两种安全功能应该是设备、设施和技术工艺本身固有的,即在它们的规划设计阶段就被纳入其中,而不是事后补偿的。 (1)失误——安全功能,操作者即使操作失误,也不会发生事故或伤害,或者说设备、设施和技术工艺本身具有自动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的功能。 (2)故障——安全功能,设备、设施或生产工艺发生故障或损坏时,还能暂时维持正常工作或自动转变为安全状态。广义的本质安全(企业本质安全)是指企业以本质安全为目标,科学控制物的不安全因素、人的不安全行为,从而达到预防事故的目的,主要包括人、机、环、管四个方面的本质安全。企业实现本质安全管理,要求企业从与事故相关联的管理、人员、工艺设备和环境四各方面,制订严格的标准、规范和制度,建立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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