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家庭暴力可以避免

儿童家庭暴力可以避免
儿童家庭暴力可以避免

儿童家庭暴力可以避免

——关于儿童家庭暴力保障的实证性研究报告

概述

就儿童家庭暴力问题的成因从家长和立法两方面进行分析,结合问卷调查的数据,建立以严格立法,媒体舆论宣传监督为一体的保障系统,以达到维护儿童权益的目的。

关键词:家庭暴力;家暴原因;儿童维权;儿童保障体系

一、写作背景及基本研究方法

儿童家庭暴力是长期存在于我们身边的难题。早在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我国已经生效。同年,我国明确提出“儿童优先”原则,并重视保护儿童利益的政府和国家责任。但传统的家庭伦理和家庭自治都认同父母对于子女有适度惩戒权,导致我国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非常普遍且合理存在。在解决儿童家庭暴力问题上政府部门、家长、儿自身之间还有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所以本文尝试通过对儿童家庭暴力保障体系的构建,更好地维护儿童权益。在研究过程中,我首先开展了一项社会调查。这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00份,其中有效问卷100份,调查的内容围绕儿童家庭暴力的一系列问题展开,所显示的部分主要数据统计如表1所示。其次,我收集了大量的信息,查阅了许多参考文献,通过筛选整合信息以支撑本文叙述的观点。最后,我在以上准备工作的帮助下以小组讨论的方式完成了这篇文章。

表一:社会调查主要数据分析

年龄分布10~20岁20~30岁30~40岁40~50岁20% 55% 10% 12% 50~60岁

3%

文化程度小学初中高中中专

2%5% 5% 10%

大专本科研究生其它13%60% 3% 2%

对儿童家庭暴力的关注程度非常关注一般关注不关注35% 47% 18%

你认为解决此问题最应该从哪入手政府家长儿童其他46% 45% 5% 4%

杜绝儿童家暴当下应该加强哪一

方面立法普法执法53% 16%31%

政府应该介入儿童家庭暴力这个问题吗应该不应该无所谓86%4% 10%

你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儿童家庭暴力的作

用大吗非常有用一般没用3% 42% 55%

儿童家庭暴力问题

普遍吗普遍一般很少72% 27% 1%

你喜欢看暴力影视

作品吗非常爱看一般不喜欢36% 38% 26%

二、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

1.法律不够完善导致政府被动执法

据调查显示,只有3%被调查者认为在处理儿童遭受家庭暴力时《未成年人保护法》会发挥非常大的作用。42%被调查者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儿童家庭暴力问题作用一般,甚至55%的被调查者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解决这个问题没有用。但另一项调查却显示,86%的被调查者认为在解决儿童家庭暴力问题上政府最应该介入以发挥其效用。仅有4%的被调查者认为政府不应该介入这个问题,另外还有10%的被调查者认为无所谓。由此可见,到目前为止被调查者仍然把解决儿童遭受家庭暴力问题的希望寄托在政府身上,但是政府在处理儿童遭受

家庭暴力问题上并没有完善的法律手段,所以导致政府的被动执法。民事部门部门在处理儿童遭受家庭暴力问题时采取的是民法上的“不告不理”原则。基本上是在已经发生了家暴事件后且有关人员举报才进行干预,在这样的情况下才进行查处。其实政府往往可以在平时就把法律制定完善,据香港大公报报道,香港特别行政区2010年11月出台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儿童保护法》,其中第六条规定:父母体罚或变相体罚未成年儿童,处以5万港元以下,5千港元以上的罚款。经过一年的实施,截止2011年11月份,香港虐童案由2010年356起下降至134起。可见,主动执法的效果是非常好的。这就说明不是政府办不到,也不是政府办不好,而是法律制度完不完善的问题。(新闻引自:大公报https://www.360docs.net/doc/f23364988.html,.hk)

2.家长固有身份的因素

权力是社会控制个人的力量,社会分派父母承担对子女的教化责任。父母按社会对自己要求的标准,甚至高于自己的社会标准来要求子女,父母之于子女就如同社会之于个人。为了完成子女从“生物人”到“社会人”的教化过程,国家往往赋予父母以适度惩戒权,这成为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的合理借口,是家庭暴力合法化的制度依据(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俗话说:棍棒底下出孝子。殊不知他们在对孩子施暴时,已越出了国家赋予他们的权力范围。因为这些因素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在一些虐童事件时,家长仍强词夺理的说:谁让他是我的孩儿呢!(社会常见现象)

3.暴力宣传常常唤醒沉淀于人类的暴力记忆。

根据调查显示,36%的被调查者喜欢看暴力电影,38%的被调查者对暴力电影持一般的态度,而只有26%的被调查者不喜欢看暴力电影。由此可见,人们内心的深处仍然潜伏着动物的暴力本性。原初社会的人与人之间是一种互相残杀的动物关系,就像狼与狼一样。暴力是解决纷争的唯一有效办法。不但如此,暴力还可以控制敌人、暴力可以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甚至暴力还可以赢得爱情。原初社会里的暴力就是力量的代名词,存在于人的身体里,无论男人还是女人。暴力的历史告诉人们:暴力可以维护权威,可以支配、控制他人,因而形成了人类不能磨灭的暴力记忆。当我们从影视作品或其他渠道看到“英雄”利用暴力拯救

女人、孩子或人类时心理充满景仰,同时唤起了我们自身的暴力记忆,即用力量可以征服他人。

4.人们对儿童家庭暴力的忽视

在“中国知网”自1994年-2012年11月收录的以“家庭暴力”为文章标题检索词的全部9101篇文章中,绝大多数是论述丈夫对妻子的暴力,二次检索标题直接涉及“儿童”、“子女”、“未成年人”的仅998篇,其中将父母对孩子直接实施打骂等行为作为家庭暴力分析的只有25篇。学术界对儿童受家庭暴力侵害的研究状况,从一个侧面折射出整个社会对这一问题的忽视。

三、儿童家庭暴力保障性研究

(1).严格立法

中国禁止虐待儿童的法律规定很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等,但是对于什么是虐待儿童法律定性不清晰,所以要制定更为严格的刑法就显得尤为必要了。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焦洪昌教授介绍,世界大部分国家的刑法里面都设定了虐童罪,这是一个发展趋势。就中国来说,在刑法里面增加虐童罪主要的理由有几方面:第一,为了贯彻履行国际义务。中国已经参加了很多儿童保护方面的国际公约,落实国际公约,在中国的法律和制度上是一个义务。

第二,我们注重国家保护儿童,在国内法里面,宪法、相关法里面,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有禁止虐待儿童、老人、妇女,有虐待儿童这样一个单独的提法。但是在刑事责任里面,刑法的设置里面,没有分得这么细。从保护儿童角度来说,这个法不光是解决幼儿园的问题,对儿童虐待更多来自于家庭暴力。所以,这个罪可以通过刑法来完成,也有建议我们要制定反家庭暴力法。中国的反家庭暴力在世界上应该说是比较严重的。所以,反家庭暴力里面涉及到民事法律的保护问题、行政的保护问题,最高的涉及到刑法的保护。反家庭暴力法或者刑法把行为作为单独罪名的话,对打击违法、犯罪的行为,保护儿童是非常有力的。

第三,中国社会修改刑法的条件已经成熟了,一是中国经济发展,再一个是中国国民的意识非常强。幼儿教师在拎着儿童耳朵,扔到垃圾桶里或者封嘴的时

候,她个人并没有意识到违法犯罪。她也没有想到她觉得好玩的事放在网上,引起这么大的社会反响。这么多的家长保护儿童的意识是很强的,现在适合进行立法。

第四,中国立法的机关最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国很多法律制度的建设,往往是通过一个个案,通过一个具体的事件推进一个制度的发展。如果没有这么多酒后驾车造成这么严重的人身财产和社会的问题,我们就没有把酒驾、醉酒后驾车纳入刑法。把醉酒后驾车纳入刑法后,酒后驾车的行为就受到了遏制。虐待儿童的事情,虽然这个事情是个案的,但是这个问题存在比较普遍。在这个时候,人大代表应该反映人民的意愿,把这样的议案交给立法机关,立法机关审时度势,然后来作出法律的修改。我们也在做儿童保护与服务的课题,会把这个事件通过向有关机关作出立法建议,以建议的形式呈现给有关部门,也推进立法修改的完善和尽快实现。(新闻引自:人民网https://www.360docs.net/doc/f23364988.html,/n/2012/1030/c147550-19438265.html )

(2)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效用,并进一步禁止媒体暴力

媒体作为最贴近被调查者生活的机构,担负着事实报道,宣传进步思想,揭露社会阴暗现实的监督职责。在许多儿童家庭暴力中媒体曾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2007年2月,央视《大家看法》播出了一档“妈妈,请别伤害我”,主要讲述了广州市被虐儿童思影的故事(新浪网https://www.360docs.net/doc/f23364988.html,/c/2007-05-16/165113003994.shtml )。已经播出,便引起了全关人民的震惊,掀起了一股解决儿童家庭暴力的浪潮。由于媒体报道是舆论的主导,舆论监督主要通过新闻媒体的监督来实现,因此媒体监督与宣传已成为我国儿童保护的重要力量。所以正确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效用,并将其推广,一定会起到很好的效果。然而,媒体是一面双刃剑,缺乏制约或运用不当便可能带来负面的影响,从另一侧面宣传了暴力观念,所以在开辟和媒体合作的新道路时也要有科学的分析评估和翔实的策划组织。

参考书目:

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方鹏.中国儿童家庭暴力文献综述

张扬.中国儿童家庭暴力文献综述——国家介入父母子女关系的法理基础及限度[J].法制与社会,2010年2月(下),第266页.

参考网址:

中国知网:https://www.360docs.net/doc/f23364988.html,/

香港大公报:https://www.360docs.net/doc/f23364988.html,/opinion/highlights/2012-11/1253283.html

新浪网:https://www.360docs.net/doc/f23364988.html,/c/2007-05-16/165113003994.shtml

附件:

10.29 10.30 10.31 11.1 11.2 11.3 11.4

选题收集资料收集资料收集资料

问卷调查收集资料

调查分析

撰写撰写

简论儿童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简论儿童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论文摘要儿童本应在父母呵护下健康快乐的成长,但近年来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却频频发生,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中,就有二起是明显涉及儿童家庭暴力的案件。虽然儿童家庭暴力事件已引起社会大众普遍关注,但“饿死女童”、“父亲打死抄作业的女儿”等惨剧却还在上演。本文从多角度分析频繁出现家长虐待儿童的案件的原因,并为今后预防和制止儿童家庭暴力提出建议和参考。 论文关键词儿童家庭暴力监护权转移监督 一、儿童家庭暴力的现状 家庭暴力问题一直是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但对于家庭暴力的解决,过去往往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的角度思考,而缺乏对于家庭暴力的另一主要受害者——儿童的特别重视,即在解决儿童遭受家庭暴力问题上缺乏“儿童视角”。随着近年来,媒体不断报道出“饿死女童”、“父亲打死抄作业的女儿”、“继子遭继母虐打”等一系列惨剧,使人们不得不正视儿童家庭暴力问题。 但是,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往往是造成严重后果并经媒体报道之后才被关注,一般的暴力还没有引起重视。根据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对2008年1月至2011年1月三年期间媒体报道的300个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的调研发现,在300个未成年遭受家庭暴力案件中,造成受暴未成年人死亡的有161件,超过了案件总数的一半。 谈起暴力,总是被理解为对身体的虐待、殴打等伤害行为。但是,近年来,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还存在另一种与暴力同一性质的伤害行为,如遗弃、家庭拐卖、性侵等,这种伤害行为虽然不是直接造成儿童的身体伤害,但造成的后果却更恶劣。 二、儿童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儿童家庭暴力案件之所以层出不穷,并不是某一单一的因素引起的,是多种因素相互交织的结果。针对造成儿童家庭案件的原因,本文主要从以下角度进行分析: (一)法律层面的原因 1.未明确监护人的职责 《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涉及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责任问题。但这一条文在表述上却很模糊的。“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对监护人承担何种责任以及履行职责不当是否应承担责任却没有清晰的界定。 2.没有设定专门的监督保护机构 依据《民法通则》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法律只是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

防治家庭暴力研究

随着经济的腾飞,我国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有极大的提高,但与此同时,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发生率却逐年在上升。这从侧面反映了我国现有社会法律机制在应对家庭暴力方面的缺失。文章主要从法律的层面,通过对国外经验和国内现实的分析,力求揭示我国现今相关机制的不足,并提 防治家庭暴力研究 于法律层面的探讨 [摘要]随着经济的腾飞,我国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有极大的提高,但与此同时,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发生率却逐年在上升。这从侧面反映了我国现有社会法律机制在应对家庭暴力方面的缺失。文章主要从法律的层面,通过对国外经验和国内现实的分析,力求揭示我国现今相关机制的不足,并提出以法律为主、行政与社会机制综合防治的建议。 [关键词] 家庭暴力;司法救济;防治机制 一、概述 (一)家庭暴力的定义 1.国际层面对家庭暴力的定义 (1)1993年,联合国大会在《联合国在消除对妇女施暴的宣言》第一条中指出: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对女童的性凌辱、因嫁妆引起的暴力、配偶强奸、阴蒂割除和其它有害于妇女的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和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均为家庭暴力。 (2)联合国对妇女暴力特别委员会认为家庭暴力包括(但不限于)殴打妇女、婚内强奸、乱伦、强迫卖淫、对女童的暴力、性别选择的堕胎和杀害女婴,以及对妇女的传统暴力习俗如强迫婚姻、偏爱男婴、女性生殖器割离和‘名誉’犯罪等。 [ 1] (3)世界妇女大会为全方位保护妇女在家庭中的权利,1995年的《行动纲领》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在家庭中发生的身心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对家中女孩的性虐待、与嫁妆有关的暴力、配偶强奸、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和对妇女有害的其他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以及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等都属于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 2.国外对家庭暴力的定义 (1)美国 由于体制的原因,美国各州的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确认标准不尽相同,固没有统一定义,而美国律师协会反家庭暴力委员会把家庭暴力定义为:当一方亲密伴侣使用身体暴力、胁迫、威胁、恐吓以及用情感、性、经济暴力试图保持对另一个亲密伴侣的权力控制时,便会发生家庭暴力。没有任何一种身体行为可以充分界定家庭暴力,心理的、社会的和家庭的因素综合发生作用,产生施暴行为的环境。 [ 2] (2)英国 英国皇家警察督察提供的家庭暴力定义为:家庭暴力是指在曾经或现在有亲密关系的伴侣之间发生的身体、性、情感或经济方面的伤害行为,行为性质不由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决定。英国内务部在相关宣传品上表述如下:如果你受到与你共同生活者的身体或性的侵害,或受到此类威胁,这就是家庭暴力。 (3)南非 南非《反家庭暴力法》以列举的方式来解释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指:①肉体虐待;②性虐待; ③情感、言语和精神虐待;④经济虐待;⑤恐吓;⑥骚扰;⑦盯梢;⑧损害财产;⑨双方不住在一起时,未经同意擅闯原告住所;⑩任何其他的针对原告的控制和虐待行为,这些行为一旦发生,将给原告的人身安全、健康或幸福带来伤害。

防止家庭暴力伤害主题班会教案

《防止家庭暴力伤害》主题班会教案 教学目标: 通过主题班会要学生知道和了解暴力事件发生时逃生避险与自救互救知识,如何最大限度的减少伤害. 教学重点: 如何防范和应对暴力伤害。 教学难点: 如何防范和应对暴力伤害,保护自身安全。 教学过程 一、组织教学 二、导入新课 1. 展示昆明暴力事件的图片,引出防范暴力伤害这一主题. 2. 请同学谈一下对昆明暴力事件的看法. 3展示更多暴力事件的图片, 以上这些都是暴力行为,它对我们少年儿童造成很大的伤害。 下面请同学们谈谈你知道的暴力事件。 2、小结。同学们谈的这些暴力事件都属于暴力伤害。它发生的地点在社会、家庭、校园,与我们生活的环境密切相连。这些犯罪行为直接危害着同学们的人身安全。那么我们怎样来进行自我防范呢?这节课我们一块来探讨如何防范暴力伤害。 板书课题防范家庭暴力伤害 三、防范社会上的不法侵害 我们先来学习防范社会上的不法侵害。 你们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自我保护能力和防范意识较差,往往会成为坏人侵害的对象。目前,社会上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现象,主要有偷窃、抢劫、绑架、拐卖、扣押人质等。这些犯罪行为直接危害着未成年人的生存安全。 请同学们以小组为单位展开讨论:当你遇到以上不法侵害时,你应当怎样防范和应对? 集体交流讨论的结果。 四、防范家庭暴力 同学们,你的妈妈打过你吗?打的狠吗?为什么打你?你认为妈妈这样做对不对? 是呀,她是为你好,才这样做的。 你恨她吗? 你心里想过,即使自己错了,妈妈也不应该打你吗?妈妈能不能变个方式告诉你,你哪个地方做错了?那不是更好吗? 老师看的出来,同学们都是很爱自己的妈妈,不想说妈妈的不对。可是,老师今天告请看这几个家庭暴力案例。 同桌说说你怎样防范家庭暴力伤害呢? 全班汇报交流讨论结果。 怎样防范家庭暴力伤害呢?

《反家庭暴力法》知识测试

1、(单选题)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 法院以()形式作出。 ? A.决定 ? B.判决 ? C.裁定 ? D.通知 正确答案:C 2、(单选题)下列关于家庭暴力的处置说法不正确的是()。 ? A.人民法院不应当对家庭暴力受害人免收诉讼费 ? B.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 C.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诉讼费 ? D.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 临时生活帮助 正确答案:A 3、(单选题)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 ? B.口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一律不受理 ? C.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 D.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 行 正确答案:A 4、(单选题)下列哪一机关可以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 A.省级的人民政府 ? B.乡级人民政府 ? C.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 D.国务院 正确答案:C 5、(单选题)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告诫书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出具告诫书 ? B.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 C.家庭暴力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 人出具告诫书 ? D.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 正确答案:C 6、(单选题)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 ? A.一年 ? B.三个月 ? C.六个月 ? D.五个月 正确答案:C 7、(单选题)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 ? A.司法机关 ? B.村委会 ? C.人民政府 ? D.民政部门 正确答案:D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建议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建议 长期以来,由于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而被社会所忽视,在我们的工作和问卷调查中,发现家庭暴力并未随着我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而有所缓解和降低,反而有所加重,它既严重损害了妇女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甚至危及生命,也影响和破坏了婚姻家庭,更不利于子女的成长和社会的稳定。 ×一、家庭暴力存在的现状及原因 ×在问卷调查中,认为家庭暴力对婚姻的影响严重的占,较严重占;家庭暴力对社会稳定影响严重的占,较严重占;家庭暴力对孩子成长的负面影响严重占,较严重占。在年和年我县法院受理的件和件离婚案件中,其离婚诉请原因涉及家庭暴力的达到左右。在县妇联近三年受理的上访事件中,涉及婚姻家庭的占总上访事件的,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占整个婚姻家庭事件的左右。。此外,家庭暴力司法救助属于事后制裁,事中救助机制尚未建立,这样就会导致在实施中的家庭暴力得不到有效制止而妇女明吃眼前亏,使事态升级甚至导致恶性案件。 ×(四)法制观念和自护能力薄弱。家庭暴力的存在与法制观念不强有直接联系,施暴者一般认为家庭矛盾是家庭的私事,打老婆是家庭内部行为,不受法律制约。有些单位和组织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事务,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只给予表面的应付和调解,没有真正给予公正和有力的调处。在司法层面,也有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不好管”,没有触犯刑法的,就不会有司法介入,即便有告到基层司法部门,也大都以劝解为主,很少对其实施法律的制约和制裁。家庭、组织和司法部门三个层面对家庭暴力认识不同,没有很好地借助和采用司法手段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加之受暴者的法律意识不强,对出现的家庭暴力没有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这些都是家庭暴力得不到有效制止的重要原因。 ×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几点建议 ×家庭暴力的存在逐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自年联合国大会确定月日为“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以来,各国政府也开始重视防治家庭暴力,并认为反对和消除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责任。市委市政府对此也是非常重视的,但由于家庭问题的复杂性,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有待进一步加强。为此,根据我县家庭暴力存在的现状和它所产生的原因,提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强婚姻道德观的教育,营造反家庭暴力良好的社会氛围。解决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必须加强正确的婚姻道德观和法律的教育。在内容上,要加强《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以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等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让广大群众懂得尊重妇女和保护妇女的权益是一个公民的义务,懂得以武力侵害和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都是一种暴力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运用典型案例对施暴者进行有效的正面教育,增强其道德和法律观念,提高自我约束和行为规范的能力。在对象上,要通过各阶层和团体的作用,因人施教,从青少年开始,分性别、分年龄进行行之有效的教育。在形式上,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利用社区村宣传橱窗及各类市民素质学校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结合典型案例认真剖析,让广大群众逐步认识家庭暴力的危害性,增强参与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的责任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妇女、倡导男女平等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提高妇女自身素质,有效控制家庭暴力的发生。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与施暴者和受害者的素质有着最为直接的关系,女性自身素质的提高也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我们要努力提倡“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时代女性精神,想方设法提高妇女的文化、道德、身体素质。妇联、教育、劳动等有关部门要为妇女创造学习条件,拓宽学习途径,切实提高妇女的自身素质、就业技能、独立生活能力。女性要充分认识文化素质是提高女性自身素质的基础,是提高女性参与社会生活和社会竞争的必要条件,在提高素质、创造生活和实现自身价值中,做到更加自信、自立、自强,赢得尊重,争取平等,为实现零家暴而努力。

分析儿童家庭暴力对儿童的行为影响

分析儿童家庭暴力对儿童的行为影响 家庭暴力是我国传统社会中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而儿童又是家庭暴力受害者中最为脆弱的群体。通常,我们一提到家庭暴力,脑海中的第一反应大多是受虐的家庭妇女形象,往往将那些也同样遭受暴力或躲在角落里亲眼经历家庭不幸的儿童遗忘。这种无形或有形的家庭暴力,它背后隐藏的对儿童的伤害是我们所无法估量的。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将于今年3月出台。然而,我国在相关法制制度等方面还是不够完善。但这不能成为我们将这一现象置之不理的理由,更不应该让其成为那些暴力父母惩罚孩子毫不顾忌的借口。 在我们的传统社会中家暴具有隐密性,而家庭是儿童社会化的第一场所,也是一个无可替代的第一社会环境。家庭为儿童提供了第一次人际交往,第一项社会规范,第一个社会角色的场所。儿童家庭暴力对儿童的心理、行为造成影响,继而影响甚至扭曲其成年后的人生观﹑价值观。因此,我从以下三方面探讨家庭暴力对儿童行为造成的影响: (一)攻击性行为 在中国传统家庭的发展中,子不打不成器、棍棒底下出孝子这些观念被奉为无上家规。然而,这些老朽的育儿观念,折射出了我国家庭及教育之殇。在中国很多家庭中,那些自称为孩子着想的虎妈狼爸们,为自己的暴力行为找到了合理的借口。社会学习理论认为,儿童成长期及成年后的攻击性行为与其童年时期遭受的家庭暴力有一定的定

向联系。也就是说,一部分儿童在身体遭受虐待或暴力后,在家庭环境的影响下使儿童从实施暴力的家庭成员身上潜移默化学会了攻击性行为,这种行为使儿童把攻击性行为作为与同伴相处时的一种行为规范。受虐儿童,在遭受来自家庭成员的暴力行为后,会在心理留下人际间缺乏关心爱护的阴影。 事实上,父母对儿童采取打骂等家庭暴力,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剧儿童不良行为的产生。在一般状况下,按照亲缘选择理论原则:相对于无关的人,个体更倾向于帮助亲属。而对于那些处于受虐家庭中的儿童,在他们的成长过程更甚至于成年以后,他们不仅对自己的家人采取冷漠处理,而且在人际交往中,往往不能很好的融入集体,造成其个体的边缘化生存,甚至产生对社会的仇视。在其日后的衍生家庭中,很多童年期遭受暴力的父母会对自己的孩子同样采取暴力手段,最终造成一个暴力的恶性循环。 (二)亲社会行为 一个人人格的形成,其性格和心理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儿童期是一个社会人完整与正常人格形成的关键时期,一旦在这期间儿童的心理需求总被忽视,将会造成儿童在人际交往等亲社会行为发生障碍。父母与子女的相处,应该是相互关心、平等对待、互相尊重的关系。一旦语言暴力或身体暴力成为父母与孩子的交流方式或工具,这不仅是父母在还孩子心中的公信力与权威性逐渐丧失,更会伤害儿童的自尊心,促使亲子矛盾激化,加深亲子间的隔阂。儿童在长期接触暴力环境的作用下,使儿童的安全感下降,进而认为整个世界都是不

反家暴演讲稿-家庭暴力演讲稿

反家暴演讲稿 篇一:国旗下讲话《反对家庭暴力》 反对家庭暴力,创建平安家庭,共享美好生活 南宁市解放路小学唐樱姿 每年的11月25日,为“国际反家庭暴力日”。家庭暴力导致女性“以暴抗暴”引发的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世界范围内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妇女和孩子在其一生中遭受过暴力、性虐待和虐待。专家们呼吁各国政府切实履行承诺,与社会团体、人权保护者及有关专家合作,向受害者提供保护和支持,并加强相关的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机制来保障妇女和孩子的权益。 全国妇联的一项最新抽样调查表明,家庭暴力现象目前在我国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它不仅发生在夫妻之间,还多发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与年迈父母之间。 据统计,全国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已高达30%,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每年有近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受中国传统家庭的观念影响,很多人还抱有男尊女卑的看法,一些人错误地认为,打老婆、打小孩都是家务事,不违法。而受害者觉得家暴是家丑,“不可外扬”,所以很多人选择默默忍受。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将使包括妇女、儿童和老人在内的所有家庭成员获得更好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写道,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本法所称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反家庭暴力法》还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立即出警,并根据情况采取下列相应措施:(一)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二)及时询问受害人、加害人和证人,使用录音、录像、摄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书面记录;(三)受害人需要立即就医的,应当协助联系医疗机构救治,并根据需要委托伤情鉴定;受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及时组织伤情鉴定并妥善安置。 如何防范家庭暴力呢? 首先就是家庭暴力的预防。 1、教育。预防家庭暴力,首先应该从教育入手,解决家庭成员及社会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上的误区。 2、调解。家庭暴力发生之前,往往有一些先兆,比如

《反家庭暴力法》知识测试

? 1、(单选题)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形式作出。 ? ? A.决定 ? B.判决 ? C.裁定 ? D.通知 正确答案:C ? 2、(单选题)下列关于家庭暴力的处置说法不正确的是()。 ? ? A.人民法院不应当对家庭暴力受害人免收诉讼费 ? B.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 C.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诉讼费 ? D.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 临时生活帮助 正确答案:A ? 3、(单选题)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说法正确的是()。 ?

? A.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 ? B.口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一律不受理 ? C.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 D.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 行 正确答案:A ? 4、(单选题)下列哪一机关可以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 ? A.省级的人民政府 ? B.乡级人民政府 ? C.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 D.国务院 正确答案:C ? 5、(单选题)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告诫书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 A.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出具告诫书 ? B.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 C.家庭暴力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 人出具告诫书 ? D.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 正确答案:C ? 6、(单选题)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 ? ? A.一年 ? B.三个月 ? C.六个月 ? D.五个月 正确答案:C ? 7、(单选题)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 ? ? A.司法机关 ? B.村委会 ? C.人民政府 ? D.民政部门 正确答案:D ?

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法规类别】婚姻法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0.09.30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后果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组成人员。 第四条家庭成员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爱护、相互扶持。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予以劝阻、制止。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领导,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内容。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经费由政府财政依法予以保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委员会或者确定相应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本地区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设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委员会的,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妇女联合会,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及老龄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妇女联合会、工会、共青团、残疾人联合会及老年人组织等,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家庭暴力的预防、调解、制止和对受害人的救助工作。

防治家庭暴力研究

目录 题目 (1) 摘要 (1) 关键词 (1) 一、家庭暴力概述 (2) 二、我国现行法律有关家庭暴力的规定 (5) 三、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7) 四、防治家庭暴力的对策 (8) 五、结束语 (9) 注释 (10) 参考文献 (10) 谢辞 (11)

防治家庭暴力研究 摘要:家是人类社会的基本单位,让人们寄予了深切的希望。然而,家庭暴力已慢慢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对家庭成员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都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反对家庭暴力,从法律角度而言,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我们应当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从法治的角度着手防治家庭暴力,但从社会角度来看法律防控只是社会综合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抗家庭暴力,应在加大立法、执法力度的同时,还需要全社会付出共同努力,从暴力主体以及社会的角度防治家庭暴力。笔者希望通过防治家庭暴力,在维护人权与重视人伦的脉络之间取得一个新的平衡。 关键词:家庭暴力;现状;原因;防治 Abstract: The family is the basic unit of human society, so that people placed a deep hope. However, domestic violence has gradually become a global problem, and has caused great harm to family members, such as mental and physical health and personal safety. From a legal point of view, against domestic violence is a huge project, we should take effective measures to the point of view of the rule of law to proceed to combat domestic violence. But from the social point of view the legal prevention and control is only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social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To against domestic violence, we should increase legislation, law enforcement .At the same time we also need the whole society to pay the joint efforts, so we can combat domestic violence from the violence subject, the main social point of view. I hope through combating domestic violence, we can strike a new balance between safeguarding human rights and emphasis on human relations context. Key words: domestic violence; current situation; reason;prevention 家是人类社会的基本单位,让人们寄予了深切的希望,被誉为生命的港湾、心灵的归宿。然而,据21世纪初世界银行调查统计显示,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都曾受到过与其关系密切者的身体虐待。全国妇联的一项最新抽样调查表明,在被调查的公众中,有16%的女性承认被配偶打过,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每年约40万个解体的家庭中,25%缘于家庭暴力。特别是在离异者中,暴力事件比例则高达47.1%。据资料统计,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已高达30%。全世界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妇女在她的一生中遭受过暴力、性暴力或虐待。残酷的现实屡屡敲击着我们的神经,在本应享受天伦之乐的家庭里却时常发生暴力事件,家庭暴力已慢慢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对家庭成员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都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四种措施97587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四种措施 李明舜 家庭暴力的存在由来已久。由于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远离公众的视线,加之社会长期将其视为家务纠纷,使得家庭暴力问题得不到应有的关注和解决。直到20世纪70年代,人们才开始从理论和实践上关注家庭暴力问题,家庭暴力问题亦随之纳入公众视野,成为了一个引起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需要采取的措施也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目前我们国家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应采取以下四种措施: 采取立法措施,形成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我国有关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规定始于地方性立法。2000年3月,湖南省出台的全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湖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开启了家庭暴力问题进入法律领域的大门。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问题,从此家庭暴力这一概念正式成为了一个法律概念。2005年8月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则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规定,并对婚姻法的规定有所突破。法律的上述规定,虽然在表明国家对家庭暴力的否定、谴责态度和为制裁家庭暴力行为提供了一

定的法律依据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有关家庭暴力问题的规定仍存在很多不足,例如:没有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法律中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不够明确具体,各法律之间缺乏必要的衔接等。因此,目前一个迫切的任务就是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并以此为主体,形成以宪法为根据,以反家庭暴力法为主体,包括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人权公约在内的法律体系。在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时,应当明确反家庭暴力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家庭暴力的概念,政府特别是政府各职能部门干预家庭暴力的具体职责,司法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责和措施,社区组织在干预家庭暴力方面的责任等等。当然在全国性的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制定一些地方性法规也是非常必要的。在这方面,河北省于2004年制定的《河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就具有典型意义。 采取行政措施,强化政府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职责。各级政府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极其重要的职责,因此,反家庭暴力法应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的各部门有责任结合自身的具体 职能,采取各种必要措施,以加强对家庭暴力的行政干预:一是采取组织措施,明确义务(责任)主体。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政府应当采取各种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在政府采取的各种措施中,采取组织措施无疑是重要的,因为徒法不能自行,为了将

简论儿童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最新资料推荐------------------------------------------------------ 简论儿童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简论儿童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作者: 潘琼琼发表时间: 2019 年 11 月 ) 论文摘要儿童本应在父母呵护下健康快乐的成长,但近年来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却频频发生, 2019 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中,就有二起是明显涉及儿童家庭暴力的案件。 虽然儿童家庭暴力事件已引起社会大众普遍关注,但饿死女童、父亲打死抄作业的女儿等惨剧却还在上演。 本文从多角度分析频繁出现家长虐待儿童的案件的原因,并为今后预防和制止儿童家庭暴力提出建议和参考。 论文关键词儿童家庭暴力监护权转移监督一、儿童家庭暴力的现状家庭暴力问题一直是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但对于家庭暴力的解决,过去往往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的角度思考,而缺乏对于家庭暴力的另一主要受害者儿童的特别重视,即在解决儿童遭受家庭暴力问题上缺乏儿童视角。 随着近年来,媒体不断报道出饿死女童、父亲打死抄作业的女儿、继子遭继母虐打等一系列惨剧,使人们不得不正视儿童家庭暴力问题。 但是,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往往是造成严重后果并经 1 / 9

媒体报道之后才被关注,一般的暴力还没有引起重视。 根据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对 2008 年 1 月至 2019 年 1 月三年期间媒体报道的 300 个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的调研发现,在 300 个未成年遭受家庭暴力案件中,造成受暴未成年人死亡的有 161 件,超过了案件总数的一半。 谈起暴力,总是被理解为对身体的虐待、殴打等伤害行为。 但是,近年来,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还存在另一种与暴力同一性质的伤害行为,如遗弃、家庭拐卖、性侵等,这种伤害行为虽然不是直接造成儿童的身体伤害,但造成的后果却更恶劣。 二、儿童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儿童家庭暴力案件之所以层出不穷,并不是某一单一的因素引起的,是多种因素相互交织的结果。 针对造成儿童家庭案件的原因,本文主要从以下角度进行分析:(一)法律层面的原因 1.未明确监护人的职责《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涉及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责任问题。 但这一条文在表述上却很模糊的。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对监护人承担何种责任以及履行职责不当是否应承担责任却没有清晰的界定。 2.没有设定专门的监督保护机构依据《民法通则》及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四种措施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f23364988.html,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四种措施 家庭暴力的存在由来已久。由于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远离公众的视线,加之社会长期将其视为家务纠纷,使得家庭暴力问题得不到应有的关注和解决。直到20世纪70年代,人们才开始从理论和实践上关注家庭暴力问题,家庭暴力问题亦随之纳入公众视野,成为了一个引起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需要采取的措施也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目前我们国家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应采取以下四种措施: 采取立法措施,形成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我国有关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规定始于地方性立法。2000年3月,湖南省出台的全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湖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

力的决议》,开启了家庭暴力问题进入法律领域的大门。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问题,从此家庭暴力这一概念正式成为了一个法律概念。2005年8月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则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规定,并对婚姻法的规定有所突破。法律的上述规定,虽然在表明国家对家庭暴力的否定、谴责态度和为制裁家庭暴力行为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有关家庭暴力问题的规定仍存在很多不足,例如:没有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法律中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不够明确具体,各法律之间缺乏必要的衔接等。因此,目前一个迫切的任务就是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并以此为主体,形成以宪法为根据,以反家庭暴力法为主体,包括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人权公约在内的法律体系。在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时,应当明确反家庭暴力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家庭暴力的概念,政府特别是政府各职能部门干预家庭暴力的具体职责,司法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责和措施,社区组织在干预家庭暴力方面的责任等等。当然在全国性的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制定一些地方性法规也是非常必要的。在这方面,河北省于2004年制定的《河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就具有典型意义。

预防家庭暴力工作总结

预防家庭暴力工作总结 什么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 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怎样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笔者根据多年审判经验,总结归纳以下 几个方面,以供生活中参考: 一、预防、制止家暴 1、恋爱期间 恋爱期间,注意观察对方及其父母之间关系。暴力是学来的,有暴力的家庭,其下一代容易表现出暴力倾向,成为家庭新的施暴者。如果恋人未婚就动手打人,为了防止你婚后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最好的办法是 理智离开他(她)。 2、重视婚后第一次暴力事件 婚后发生第一次暴力事件,绝不示弱,让对方知道你不可以忍受暴 力。 3、随时将自已简单必要的物品(身份证、钱、衣物等)准备好。一旦发现配偶有施暴可能,带着日常用品迅速离开他,避免与对方发生直接冲突,找一个安全的地方暂时回避(比如亲友、妇联等组织)。 4、心理支持很重要

如果发生暴力事件,首先要取得亲友及有关组织心理支持。说出你的经历,周围许多姐妹、同事、好友会支持你,有关基层组织、妇联、公安、司法机关会支持你,讨论寻找制止暴力的好办法。 5、施暴因心理原因时 如果你的配偶施暴是由于心理原因,应在亲属帮助下,说服其接受心 理医生的治疗。 6、注意收集信息 平时注意收集有关组织的信息和电话号码。如:当地派出所、村委会、居委会、妇联等电话号码,在遭受暴力时向他们求助。或者拨打110; 需要紧急救护,拨打120。 7、当身体受到伤害后 当暴力发生后,身体受到伤害,要重视收集有关证据: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收据、受伤部位拍照的照片、血迹衣服、有关证人证言、 对方作案工具等。 二、家暴发生后可采取的救助措施 1、家暴发生后,受害人可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 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2、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及时请求居(村)委会、公安 机关予以制止。

让家庭暴力远离少年儿童

让家庭暴力远离少年儿童 主持人:所谓家庭暴力,就是指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的暴力行为。主要包括殴打、罚跪、捆绑、拘禁等体罚形式,也包括威胁、恐吓、辱骂等精神虐待。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心,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而一起生活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今天,我们仅就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施暴现象,即暴力家教展开对话。 据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网络调查显示,目前,我国有六成儿童曾经遭受过家庭暴力。中国政法大学田岚、何俊萍两位教授曾经针对“家庭体罚子女现象”的调查也得出了大致相同的结论——在接受调查的498名大学生中,54%的人承认自己在中小学阶段经历过家长的体罚,小学阶段则是子女被体罚的最高峰时期,高达到体罚总数的71.38%。同时,调查显示,体罚的形式多样化,其中以父母手打脚踹为最多,占到88%;借助工具,如棍棒、皮带、衣架等实施暴力的占16%。从体罚的种类看,辱骂占25.28%;罚跪占16.36%;罚站占13.38%;被父母逐出家门的占4.09%。因此,有关专家呼吁,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禁止父母用有害子女身心健康的方式教育子女。教育孩子是否应该体罚甚至实施暴力,一直是家长们困惑的问题。究竟应如何看待这个问题,请大家各抒己见: 第一对亲子:保持教育功能的适度体罚可以偶尔一用,而家庭暴力绝对要远离儿童 父亲李庆功(中学校长):我女儿菲菲小时候,邻居们都叫她“假小子”。五六岁时,有一天,她和几个小伙伴在邻居家疯玩,结果把人家刚买的彩电弄翻到地上,摔坏了。为此,我打了她一顿,还罚站一会儿。之后,我和她妈妈就跟她讲道理,说明为什么要体罚她,并要求她平时稳重些、文静些。从那以后,她确实改了不少。通过这件事,我体会到,教育孩子还是严厉一些好。不过,那时还没有家庭暴力这个说法,体罚也不提倡。

2017年反家庭暴力法知识竞赛满分答案

2017反家庭暴力法知识竞赛满分答案 一、单选题(25道题,每题3分) 1.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____________ ,保护当事人隐私。 *A、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B、结合当事人亲属意见 C、结合当事人单位意见 D、结合当地派出所意见 2. ________发现本单位工作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A、学校及幼儿园B、各级政府C、用人单位D、人民调解组织 3.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_______ 、______ ,并通知_____ 、_____ 。 A、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加害人、受害人 B、加害人亲属、单位,受害人、受害人亲属 C、受害人、受害人亲属,加害人亲属、单位 D、加害人、受害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4.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侵害人,自监护人资格被撤销之日起_______内,可以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 *A、三个月至一年B、两个月至半年C、一个月D、60天 5.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______予以劝阻、调解。 *A、应当B、可以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_______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A、公安机关B、法院C、司法局D、检察院 7.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________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_______ 内作出。 A、48小时;24小时 B、72小时;24小时 C、48小时;12小时 D、48小时;24小时 8.《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通过,自_____起施行。 A、2015年12月27日,2016年3月1日 B、2015年11月25日,2016年1月1日 C、2015年12月27日,2016年1月1日 D、2015年11月25日,2016年3月1日 9.何某(男,35岁)是某企业老总,王某(女,25岁)是某报社编辑,双方自由恋爱后于2005年3月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何某某(2岁)。双方婚后经常因琐事争吵,何某便经常将王某关押在卧室,不准其随意出行。后王某携小孩逃回娘家,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2009年5月何某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并要求何某某由其抚养,王某出庭应诉不同意将小孩归男方抚养。 (2)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双方离婚,下面婚生子何某某的抚养权归属及理由正确的是?*A、应判给男方,因为何某某也是男孩,随父亲生活更有利于小孩成长 B、应判给女方,因何某存在暴力行为不宜抚养子女且王某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C、应判给男方,因为男方经济基础好 D、应判给女方,因为女方年轻 10.家庭暴力案件证据的证明力不一,只有形成_______ ,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 *A、完整的证据链条B、书面报告C、固定证据D、书面陈述

家暴十大案例

【综合新闻】全国妇联发布“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 2015-12-04最高人民法院 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全国妇联在京召开“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发布会,首次发布了林某某申请人身保护案、于某某与梁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民政局申请撤销邵某监护人资格案、高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案等涉及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人身权利、就业权益、土地及相关财产权益,以及儿童监护、性侵儿童犯罪的十个典型案例。 据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高莎薇介绍,这十个案例,由全国妇联联合中国女法官协会、中国女检察官协会和全国律协女律师协会推选而出,不仅在妇女儿童权益类型上具有代表性,更在案件办理过程和效果上具有代表性,参与办案的人员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妇联干部,都尽职尽责,主动收集和有效运用证据材料,办案思路清晰,法律适用准确,体现出很强的社会性别意识和儿童视角,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作用显着;同时在多部门合作和社会协同上具有代表性,充分体现了办案机关、政府各有关部门、社会组织、社会力量相互之间协调联动,对受侵害的妇女儿童给予及时的法律救济、有力的帮扶救助和长久的跟踪支持。 “推选和发布‘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是全国妇联‘建设法治中国?巾帼在行动’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反映了目前妇女儿童维权的重点难点,体现了各级司法机关与妇联组织的协调配合,展示了近年来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的创新发展,为今后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类似案件处理提供了示范指引。”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谭琳指出发布十大案例的重要意义,同时希望各级妇联及其团体会员、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利用这些案例激励更多办案人员创新实践,更加有效地保障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将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落到实处。她表示今后全国妇联将持续开展“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推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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