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儿童家庭暴力(方鹏)

中国儿童家庭暴力文献综述 方鹏 [摘 要]1992 年 4 月 1 日,《儿童权利公约》对我国生效。同年,

我国明确提出“儿童优先”原则,并重视保护儿童利益的政府和国家 责任。 但传统的家庭伦理和家庭自治都认同父母对于子女有适度惩戒 权,导致我国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非常普遍且合理存在。本文拟从伦 理角度对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的原因进行分析,探讨解决针对儿童家 庭暴力问题的新路径。 [关键词]儿童家庭暴力; 法律考量;教育方法 一、家庭与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 家庭是基于婚姻、 血缘或法律拟制所形成的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 成的共同生活单位。 最重要的家庭关系是横轴的夫妻关系和纵轴的亲 子关系。西方更看重夫妻关系,而我国更看重亲子关系。“血缘是稳定 的力量”[1]。血缘、亲情是维持家庭存续的重要伦理原因。近代以前 专制国家往往利用家庭的血缘伦理特征,赋予家庭组织的代表者以 凌驾于其他成员之上的“家长特权”,通过“家庭自治”而完成对整个家 的政治统治,具有生活、生产功能的家庭被打上“政治”烙印,家庭成员 之间存在合法的不平等关系。 靠血缘、亲情联结的家庭是稳定性非常强的社会基本单位,家庭 中父母子女关系的私密性与伦理性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国家相信家 庭可以维持自身良好秩序。霍布斯说:“家庭是通过暴力而获得的国家 的一个特例”[2]。实际上无论在公共领域还是家庭领域暴力都广泛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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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在自然而非理性家庭中的弱者如妇女、儿童与老人是遭受暴 力侵害最多的人群。“暴力的施展容易招致暴力的反抗,于是在公共领 域中受到挫折的暴力资源就会在自己所能控制的家庭环境中大量地 释放出来”[2],因为在自己所能控制的家庭私密环境里,男人不会因为 伤害妇女,成人不会因为伤害儿童,年轻人不会因为伤害老人而害怕遭 受惩罚。根据暴力行为侵害的部位来分,家庭暴力表现为身体暴力、 精神暴力和性暴力。现代国家绝对不会赋予父母伤害子女的权利。法 律倾向于保护“子女最大利益”。“现代福利国家更多分配给父母的是 养儿育女的责任和义务,其暗含的理论假设是,父母不总是有责任和尽 心尽力的,父母不总是以子女的权益为出发点的,赋予父母对子女完全 自治的权利对儿童的权利是有危害的”[3]。2001 年婚姻法第 3 条规定 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其司法解释(一)所规定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 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 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 庭暴力构成虐待”。 2001 年至今中国掀起了新一轮的离婚高

潮,而涉及 家庭暴力的离婚 90%都是由妇女作为原告。可见,虽然我国关于家庭 暴力的法律规范仅指向造成一定后果的身体暴力,范围较窄,但也 成为妇女保护自己身体和精神安全的强大武器。 “我国有 90%以上的父母承认曾对子女有不同形式的身体强制”
[2]。 “据北京大学

2007 年对 4327 名中学生的调查问卷显示:男性更容

易受到身体侵害和精神强制,而女性更容易受到性侵害,童年时期的暴 力侵害有 26%是来自于父母”[4]。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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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最大利益”实现的现实障碍。 二、儿童家庭暴力的成因 (一)子女抚育的伦理安排使得亲子之间地位不平等。 每个人的生命是有限的。在父母与子女之间仅有内在血缘联系, 父母付出全部抚养子女但未必能获得子女回报,老年生活未必有子女 的保障。 “抚育是个损人利己的工作,一个人担负一个胚胎培养到成人 的责任,除了精神上的安慰外物质上有什么好处呢?———为经济打 算而生男育女至少是一件打算得不大精到的亏本生意”[1]。父母是代 表社会来执行抚育的任务,并且把自己的理想交卸给子女,由于抚养过 程的艰辛和漫长,父母成为监视子女行为的监护人,可以居高临下。当 子女按自己意志行动时总受到父母粗暴干涉,亲子之间权力极为不平 等。 (二)“必要惩戒权”是父母对子女人身强制的制度化依据。 权力是社会控制个人的力量,社会分派父母承担对子女的教化责 任。父母按社会对自己要求的标准,甚至高于自己的社会标准来要求 子女,父母之于子女就如同社会之于个人。为了完成子女从“生物人” 到“社会人”的教化过程,国家往往赋予父母以适度惩戒权,这成为针 对儿童的家庭暴力的合理借口,是家庭暴力合法化的制度依据。 (三)暴力宣传常常唤醒沉淀于人类的暴力记忆。 原初社会的人与人之间是一种互相残杀的动物关系,就像狼与狼 一样。暴力是解决纷争的唯一有效办法。不但如此,暴力还可以控制 敌人、暴力可以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甚至暴力还可以赢得爱情。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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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社会里的暴力就是力量的代名词,存在于人的身体里,无论男人还是 女人。暴力的历史告诉人们:暴力可以维护权威,可以支配、控制他人, 因而形成了人类不能磨灭的暴力记忆。 当我们从影视作品或其他渠道 看到“英雄”利用暴力拯救女人、孩子或人类时心理充满景仰,同时 唤起了我们自身的暴力记忆,即用力量可以征服他人。 (四)轻视子女人格是针对儿童家庭暴力产生的伦理实质。 无论专制社会还是现代社会,国家倾向于分配子女更多服从和谦 卑的道德义务,所谓“听话的孩子就是乖孩子” 。言下之意是,既

然父母 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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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并非有正当理由或者有合理回报,子女不听话可能会让父母 放弃义务和责任,因为人类种族的延续毕竟不是某一两个人的事。作 为付出方的父母轻视子女人格,漠视子女利益成为一件正常的事情。 尽管现代社会主张生而平等,因弱小而受到监护的儿童怎能与父母实 质上平等呢?子女是闯入成人世界的异类,没有独立人格和意志,这是 儿童遭受父母虐待、忽视和不适当的照顾的实质伦理原因。 (五)家庭伦理中的利他思想日渐淡化。 传统社会道德和家庭伦理是家庭各成员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它调 整着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和情感关系,但市场功利思想削弱了家 庭成员之间应有的关怀伦理和“利他”道德力量。对子女投资太多的 父母往往对子女提出比较苛刻的要求,子女往往达不到,这时的父母恼 羞成怒,激愤地行使惩戒权,超出适度的范畴就演化成为家庭暴力。 “在 静态上,由于自由和平等都是抽象的理想,因而它们是兼容的与和谐 的。 但在动态上,由于人们自然力量(智力和体力)的不平等,更由于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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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或社会的不平等,自由活动的结果是更大的不平等,这就出现了自由 和平等的矛盾和冲突”[2]。父母作为亲权人有法律赋予的适度惩戒权, 父母与子女处于制度不同的两端,形成不平等的家庭关系,父母轻视子 女人格是针对儿童家庭暴力的伦理根源。 法律需要对父母利益和儿童 利益进行协调。而且在具体案件中,法官处理涉及亲属关系的案件更 是困难重重,作出怎样的判决都可能会遭到情感上的责难,因为人们都 可能基于情感而进行思考。如何能在伦理与法制之间寻求合适度,既 可以维护人伦秩序,又能保护主体权益,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 三、加重针对儿童家庭暴力的惩罚:法律的考量 家庭关系的特点是更多涉及情感上和伦理上的判断。 而法律主要 强调的是理性的判断,当立法者或法官用理性的方式去规范或处理更 多的是基于感情伦理的关系或纠纷时,就是一个非常严峻的挑战,而这 个挑战又是法律必须直面的难题。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是克服人 性局限的最有效途径,是人性的规范化、系统化和条文化,是人民自由 和权利的最可靠保证。 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在具 有伦理血缘的家庭成员之间,法律规定的处罚偏轻,如刑法规定故意伤 害致人重伤最高可判十年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最高可判死刑,而虐待家 庭成员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最高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家庭成员 的血缘关系与亲情关系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宽容家庭暴力的发生”[5], 除非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司法机关很少主动介入 和

采取措施,甚至在决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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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资格时,司法机关的态度也非常谨 慎。尽管 1991 年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就规定了撤销监护人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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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但这样的案件直到今天都几乎没有出现过”[5]。观念以及制度原 因宽容了施暴父母的违法行为。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 任、全国妇女维权工作特聘专家佟丽华认为:接二连三的父母虐待儿 童事件提醒我们,社会各界应该对儿童遭受家庭暴力问题关注。 [5]因 此,法律不应该宽容,相反应当加重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惩罚。 五、国家直接的司法干预是禁止针对儿童家庭暴力的有效手段 在美国,针对儿童的暴力行为建立了强制报告制度,学校、医院、 邻居还是其他任何人都有权也有义务向政府举报、 向警察或检察机关 投诉。如果有证据表明儿童暴力存在,政府或司法机关将强制使儿童 与施暴人隔离。美国还有些州采取了强制性起诉制度,对于投诉来的 家庭暴力案件一旦立案不得撤销,无论自诉或公诉案件,检察官没有自 由裁量权来讨论是否提起诉讼,而是必须要向法院控诉。针对儿童家 庭暴力的司空见惯、普遍、合理地存在,我们有必要对禁止针对儿童 家庭暴力的国家干预措施进行思考。 国家承担保护儿童的责任,儿童最大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加 拿大学者安拉利丝-艾科恩认为“那些在陌生人之间的关系中,国家有 责任保护的个人权益,在家庭的亲近关系中同样应该得到保护。 [2]当 ” 儿童身体权、性权利、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权、自主决定权、隐私权 受到侵害时,国家的司法保护应直接扩展到家庭内部,受害者能够向国 家职责部门获得帮助,否则承担不作为责任。司法是家庭暴力受害人 保护的最后屏障。 而国家进行必要和适度的司法干预是禁止针对儿童 家庭暴力的最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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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笔者愚见,解决中国儿童家庭暴力可从社会工作角度入手,为 了有效处理儿童家庭暴力, 在社会推行一套较为完整的介入系统是必 不可少。该系统包括“个案评估、介入服务、宣传倡导”三位一体; 参与的服务单位(或个人)应包括妇联或社区工作站(社工) 、派出 所(民警) 、医院(医生/法医) 、庇护中心(社工) 、司法部门(律师) 、 媒体(记者) 。家庭暴力作为一种较为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它的成 因繁多而复杂,它的有效解决迫切需要各方社会力量的共同努力:制 定更为明确严格的法律条例、优化整合各部门服务资源和服务细则、 关注家庭暴力双方的个体问题与现实问题、 提升公众对于家庭暴力的 理性认识和处理方式、倡导一种仁爱宽恕的价值观。“多管齐下”才 是有效控制家庭暴

力发生,构建和谐家庭、和谐社会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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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之道。 [参考文献] [1]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年 版. [2] 周 安 平 . 基 于 性 别 的 家 庭 暴 力 及 其 人 权 问 题 [EB/OL].https://www.360docs.net/doc/2f6149230.html,/paper/48390/. [3]张扬.国家介入父母子女关系的法理基础及限度[J].法制与社 会,2010 年 2 月(下),第 266 页. [4]陈娟.儿童家庭暴力.今天对你说不[N].人民日报,2005 年 5 月 24 日. [5] 陈丽 平 . 司法 机 关 很 少 主 动 介 入 儿 童 家 庭 暴 力 [N]. 法制 日 报,2010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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