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译文[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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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译文[新版]

译文

301所有的州、县、乡、里所管辖地界内,百姓有一人行劫或行窃的,以及外界的盗贼进入境内,而管辖下的百姓加以容留止宿,对本管里正处笞五十小板,对对坊正,村正所得罪刑也和甲—正相同。一县境内有一人行劫或行窃,对县令处笞三十小板,有四人行劫或行窃,加重处刑一等;自里正以上,所管辖的地界以内有盗案发生和杀了人的,对有一处发生窃盗,相同于所管辖地界内有一人行窃盗;有一处杀死了人,相同于一人行强盗,杀人的罪犯,仍依强盗实施抢劫杀人的本罪法条判处。

疏议说:“部内”,是说州,县、乡,里所管辖地界内,百姓有一人行劫或行

窃;“和容留止宿行劫或行窃的罪犯”,这是指外界的盗贼进入境内,而管辖下的百姓加以容留止宿:对本管里正处笞五十小板。律注说“对坊正,村正也相同”,这是说所得罪刑也和甲—正相同。“有三人行劫或行窃及容留止宿外盗,里正等加罪一等”,有四人行劫或行窃,该杖里正等六十大板。“县内一人笞三十”,这是说一县境内有一人行劫或行窃,对县令处笞三十小板,“有四人行劫或行窃,加重处刑一等”,有五人行劫或行窃,就处笞四十小板等一类。律注说“部界内有盗发”,是说自里正以上,所管辖的地界以内有盗案发生和杀了人的。“每一处按一人论罪”,这是说对有一处发生窃盗,相同于所管辖地界内有一人行窃盗;有一处杀死了人,相同于一人行强盗,所以说“每一处按一人论罪”。杀人的罪犯,仍依强盗实施抢劫杀人的本罪法条判处,下面条文中有抢劫的,加重罪刑一等”,有杀人的,也加重罪刑一等,与发生强盗相同。就是对所管辖的地界内有一人进行强盗的,里正等处杖六十大板,虽然不是所管辖地区内的人行强盗,只要是在当地内发生强盗案件,也比照这条办理。有容留止宿杀人贼犯的,也依照发生强盗的本法条办罪。

每州随着所管辖属的县多少,统通计算判罪,对各该项罪判处到徒刑二年为止。有发生强盗的,对上人员各加重罪刑一等。以长官为首犯,副职官为从犯。

疏议说:“每州随着所管辖属的县多少,统通计算判罪,对各该项罪判处到徒刑二年为止”,这是指州官、县官、里正、坊正、村正等,一律只判到徒刑二年为止。“有发生强盗的,对上人员各加重罪刑一等”,判处到徒刑二年半为止。上文律注说“对杀人犯同样适用对强盗本罪的法条”,所以知道:杀了人,以及案发的处所,和容留止宿杀人犯,各比照辖区内发生“盗”案对主管人员加处罪刑。至于统通计算判罪的法条,已在《户婚律》中解释过了。律注说“以长官为首犯,副职官为从犯”,但是宣扬风教,开导民俗,肃清管辖地界内百姓的犯罪行为,原是长官的职责所在,所以把长官作首犯。如果刺史、县令的职位空缺无人,用其次的官员来当首犯。既然是说“把副职官作从犯”,这就是对连坐办罪。不牵连到下层的主典人员。

管辖下的百姓中间有人行劫、行窃和当地境内发生盗案;以及所管辖下的百姓杀死他人,和境内有人被他人所杀,以上案发后三十天内自己抓获罪犯,以及他人抓获罪犯,对地方主管人员都不予论处;倘若三十天的限期外能抓获罪犯的,追减罪责三等。至于军役有犯罪的,凡队正、队副以上,折冲都尉以下人员,所得罪名,都比照所管辖的百姓内出征人丁冒名顶替的法律规定,相同于对州、县人员办罪。

疏议说:这是说管辖下的百姓中间有人行劫、行窃,和当地境内发生盗案;以及所管辖下的百姓杀死他人,和境内有人被他人所杀,以上案发后三十天内自己抓获罪犯,以及他人抓获罪犯,“对地方主管人员都不予论处”,一并得免办罪。倘若三十天的限期外能抓获罪犯的,追减罪责三等。称为“追减”,是说虽然判结盗案完毕,仍旧可以减轻。倘若那罪犯是已经奏报处决的,依照《捕亡律》规定“不在追减的法例以内”。至于军役有犯,是说在行军和带领军人服

徭役的处所,如有犯强盗、窃盗和杀人的案件发生,和容留止宿盗贼的,凡队正、队副以上,折冲都尉以下人员,所得罪名,都“比照所管辖的百姓内出征人丁冒

名顶替的法律规定,相同于对州、县人员办罪”,这是说队正和队副。所管辖的团内有一人行劫、行窃,和容留止宿盗犯的,和有在发生盗案的处所,行盗的,对队正、队副各处笞五十小板,倘若是强盗和杀人犯,和被杀案件事发的处所,每一事件发生各按发生盗窃罪加重处刑一等。对校尉、旅帅比照队正、队副减轻一等。折冲都尉,果毅都尉比照所管辖的校尉多少,统通计算判罪。假如所管辖的境界内有一人行劫,行窃,和容留止宿盗犯,对里正处笞五十小板,有三人行劫、行窃和容留止宿盗犯,加重罪刑一等,计算起来队正和里正相等,对团内有一人行劫, 行窃,也处答五十小板,有三人加重罪刑一等,计满二十五人而判罪到徒刑二年为止。旅帅、校尉,按发生一人处笞四十小板,满二十五人就判罪到徒刑一年半为止。折冲都尉、果毅都尉如果管,辖三名校尉,属下有三人行劫、行窃和容留止宿盗犯,处笞四十小板,达到七十五人,处徒刑一年半,如果管辖四名校尉,属下有四人行劫、行窃和容留止宿盗犯,处答四十小板,达到一百人判罪到徒刑一年半为止。“相同于对州,县的人员办罪”,把长官作首犯,副职官作从犯。

卷第二十一

斗讼共十五条,疏议说:《斗讼律》,首先论及有关斗殴争讼的判罪条文,其次谈到有关控告诉讼的规定事项。从秦、汉至晋,并没有《斗讼律》这一篇名称。到了后魏太和年间,才从“讯律”中分列出《斗律》。到了北齐,又把有关系讼的规定事项附加上去,合在一起称为《斗讼律》。到后周,称为《斗竞律》。到隋朝开皇年间,仍依照北齐的命名称为《斗讼律》,直至现在没有更改它的名称。在贼盗以后,必须防止斗讼,因此,把它依次列于《贼盗律》的下面。

302所有斗殴的人,处笞刑打四十小板;是以动手打人、举足踢人为例,即用头撞击人这一类举动,也是触犯这一条。动手举足殴踢他人致伤,以及用其他器物殴打他人未致受伤的,各处杖刑六十大板;因受殴打而出血的是伤。殴打时,动手举足以

外,虽然是执有刀、剑等武器,但不使用它的锋刃,像这一类情况,都同于用其他器物打人的事例。

疏议说:斗殴时,双方相争揪住的叫做斗,双方相对打击的叫做殴。若动手打人,举脚踢人的,处笞刑打四十小板。律注说“谓以手足击人者”,是以动手打人、举足踢人为例,即用头撞击人这一类举动,也是触犯这一条。伤,是说动手举足殴踢他人致伤,以及用其他器物殴打他人未致受伤的,各处杖刑六十大板。律注说“见血为伤”,是说因受殴打而出血的。非手足者,叩兵不用刃亦是”,是说殴打时,动手举足以外,虽然是执有刀、剑等武器,但不使用它的锋刃,像这一类情况,都同于用其他器物打人的事例。

问道:殴打人的,是说用手脚殴踢他人.如果有人抓着拖住对方头发,或揪住对方衣领,是否也算是殴打人?

答道:条文规定,斗殴是说用手足击人,这一条说明:即使未使人受损伤,但一动手便是犯罪。至于像对他人拖注两鬓,抓着头发,揪住衣领,扼着咽喉,这已经是对他人实施伤,杀,犯罪情状就当然不轻于殴打人的行为,按例和斗殴的法条相同,在道理上当然没有疑惑的地方。

凡用别的器物殴打他人受伤,以及拔脱头发方一寸以上的,各处杖刑八十大板。如果殴打他人头部、脸部,使血从耳朵,或从眼睛流出,以及殴打他人身体使人体受内伤吐血的,各照用手足及他物殴伤罪加重处刑二等。

疏议说:凡用别的器物殴打他人受伤,以及拔脱头发方一寸以上的,各处杖刑八十大板。寸,是说用尺量受伤拔脱无发的部位,该部位纵、横直径各满见方一寸的。倘若是无发部位见方

和歪斜各不相等,即围绕该部位周围量算共有四寸的,就是一方寸标准。如果殴打他人头部、脸部,使血从耳朵,或从眼睛流出,以及殴打他人身体使人体受内伤吐血的,各照用手足及他物殴伤罪加重处刑二等。对于被拔脱头发部位不满见方一寸

的,只依照斗殴及法条处断。对于拔脱他人鬓发,也应比照拔脱他人头发的一样治罪。倘若殴打他人,致鼻子及头部出血的,只比照相同于伤人的法条规定判罪。殴打他人致人泻血的,按照相同于殴人吐血的法条规定判罪。

303所有因争斗殴的人,使人牙齿折落,将他人耳、鼻毁败破损和残缺的,打伤他人眼睛,又打断他人手指、脚趾;眇,是说打伤他人眼睛,使他人视力受到严重损伤,但还能看见东西。因打破碎骨头但骨头还未折断的,以及用沸水烫伤和用火烧伤人的;以上罪各处徒刑一年;倘若打断他人两只牙齿,或打断他人两个指头以上以及剃光、割断他人头发的,各判处徒刑一年半。

疏议道:因争斗殴打人使而致人牙齿折落,或将他人耳、鼻毁败破损和残缺的,

若是毁败残缺他人口、眼的,也是一样。“眇一目”,是说打伤他人眼睛,使他人视力受到严重损伤,但还能看见东西,又打断他人手指、脚趾;或因打破碎骨头但骨头还未折断的,以及用沸水烫伤和用火烧伤人的;以上罪各处徒刑一年。如果用沸水和火去烫烧人,但未使人受伤的,就依照使用他物殴打人的法条规定处断。“倘若打断他人两只牙齿,或打断他人两个指头以上”,律称“以上者,”即使被打断的牙齿或指头再多,也不再加重他的罪,以及剃光、割断他人头发的:各判处徒刑一年半。倘若截去他人头发,但未全部截去,还可以束发打髻的:只按照拔脱他人头发方寸以上的罪,处杖刑八十大板。如果因斗殴拔脱他人头发,并拿去头发占为已有的,依《贼盗律》规定:“本来因为其他原因殴打他人,从而夺取他的财物,计算他的赃物,依照强盗罪论处。”用铜铁汁伤害人,比照用沸水、烈火伤人的规定处理。如果拿蛇、蜂、蝎子等咬刺他人,按相同于用其他器物殴打他人的法条规定一样处理。倘若殴打他人,以致其十指全折,不能拿东西的,及两肢残废,依照笃疾的条文规定判处流刑,发配三千里。

304所有斗殴用兵器刀和箭砍入射人,而砍射不中的,处杖刑一百大板。兵刃,是说弓、箭、大刀、长矛、小矛这一类的武器。按照本条斗殴罪规定应判徒刑一年以上的,砍射他人不中的,就依照“斗殴”的法条治罪。

疏议说:因斗殴就用兵器刀和箭砍入射人,而砍射不中的,处杖刑一百大板。律

注说。“兵刃,是说弓、箭、大刀、长矛、小矛这一类的武器。”说它是这一类,虽然是用殳、短戟等兵器也都是这一类。“即殴罪重者”,是说按照本条斗殴罪规定应判徒刑一年以上的,砍射他人不中的,就依照“斗殴”的法条治罪。假如因斗殴,砍射小功服亲属兄姊不中的,就依照本条斗殴罪判处徒刑一年,不适用砍射他人罪处断。象这一类,都依斗殴的法律规定判处。

刃是说铜铁器制成,没有大小的限制,可用以杀死人如果用金属刀一类的器物

伤害他人,

的器物。因斗殴打他人,折断肋骨的;打他人,损坏两眼视力,因受殴打以致胎儿堕落的,以上各应判处徒刑二年。堕人胎的人,是说使胎儿母亲在受伤保辜的期限以内,胎儿堕落死去的,受法律处罚。如果胎儿在母受伤的保辜限期以外堕落死去的,就相同殴人折伤罪一样判刑。

疏议说:“若刃伤”,是说用金属刀一类的器物伤害他人,律注说“刃是说铜铁

器制成,没有大小的限制,可用以杀死人的器物”;“及折人肋”,是说因斗殴打他人,折断肋骨的;“眇其两目”,也是说打他人,损坏两眼视力,但还能看到东西的,“堕人胎”,是说怀胎妇女还未临产,因受殴打以致胎儿堕落的;以上各应判处徒刑二年。律注说:“堕胎者,谓在辜内子死,乃坐”,这

是说胎儿母亲在受伤保辜的期限以内,胎儿堕落死去的。如果胎儿虽然受损伤,但在母受伤的保辜限期以外堕落死去的,或者虽然在保辜限期以内,胎儿堕落但未长成人形的,各依照殴伤本罪的内殴伤法条处断,不构成打落他人胎儿的罪。至于有人殴打亲属,贵贱等一类人使胎儿堕落的,各按照在徒刑二年以上予以加重或减轻的条

文规定判处。都必须按殴伤胎儿母的身份关系来定罪,不根据跟胎儿的身份关系来定尊卑。倘若依照胎儿的身份关系制定堕胎刑

罚,可能导致欺诈作假,因此,保辜限只保胎儿的母亲,不根据胎儿来立保辜限,

那是因为加害人并没有伤害胎儿的动机。如果殴打胎儿母亲的罪情严重,就相同殴人折伤罪一样判刑。

305所有因斗殴使他人手足骨折,或者使他骨节错位,及使人一只眼睛丧失视力,完全看不见物件的,各应判处徒刑三年;折支的人,指四吱的骨头折断;跌体的人,指骨节错位,失掉它

正常的部位。如在立保辜期限内,伤已恢复的,对这些保事情况一律在殴伤本罪上减轻处刑二等,各判徒刑二年。在其他条文中,有关尊卑、贵贱等,因争斗殴打及故意殴打,使他人骨折或骨节错位,在保辜限内痊愈恢复正常的,也一律减二等。

疏议说:因斗殴“折、跌他人支体”,支体,是说手足,或者使他人手足骨折,或

者使他骨节错位,“及瞎一目”,指使人一只眼睛丧失视力,完全看不见物件的,各应判处徒刑三年。律注说折支者,指四吱的骨头折断,跌体者,指骨节错位,失掉它正常的部位。“辜内乎复者”,说的是因殴打致人肢体骨折或骨节错位,以及使人瞎了一眼睛的,下面条文规定在立保辜期限内,骨节已经痊愈恢复正常,以及眼睛已能见到东西,对这些保事情况一律在殴伤本罪上减轻处刑二等,各判徒刑二年。律注说“馀条折跌平复,准此”,是说在其他条文中,有关尊卑、贵贱等,因争斗殴打及故意殴打,使他人骨折或骨节错位,在保辜限内痊愈恢复正常的,也一律减二等。虽然不是手足部位,而在其他部位骨节恢复正常也是一样减二等。倘若四肢在被殴前

就已拘挛不能伸展,这是属于残废肢体被打折,因此这殴打废疾挛肢,只依照打折一肢规定,判处流刑二千里。

疏议说“即损二事以上者”:,是说殴打人使他一只眼睛失明,及折断一条肢这

一类的情况。“及因旧患,令合至笃疾”,假如被害人先前就有一只眼睛失明是残疾,

现在被殴打又使他另一只眼失明,成为“严重残废”,或者先前已有一只脚骨折断成为废疾,现在被殴打又一只脚骨折断,成为“严重残废”,“若断舌”,是说象断掉人的舌头,已完全不能说话,“毁败阴阳”,是说毁坏破败男女生殖机能使人不能怀孕生育,以致断绝后代的:犯上列罪名,各应判处流刑发配三千里。断掉舌头,但发音说话的意思,别人还可以理解,倘若毁坏破败他人的生殖机能但还能怀孕生育传宗接代的,一律依照犯殴伤罪的法条规定判刑。

问道:被害人眼睛先已双目失明,现在被殴打,又再把眼睛损坏,或者早已口哑不会说话,现在又再被人割断舌头,像这一类的情况,各应该依照哪一种罪来判处?

答道“人的容貌像天地:,承受父母所生的形体,没有不爱惜他承受的身躯,也乐于把自己的命运听任上天的安排,虽然很早就患有这治不好的疾病,但是也苦恼这沉重的创伤。在这次又再受伤残,在法律上怎能有不同的处断?倘若被害人早已是个哑巴,不能说话,或者眼睛早己双目失明,如今再损坏他的眼睛,或断掉他的舌头,只能遵照本条文规定,还应判断舌瞎目的罪。

唐律疏议译文

译文 301所有的州、县、乡、里所管辖地界内,百姓有一人行劫或行窃的,以及外界的盗贼进入境内,而管辖下的百姓加以容留止宿,对本管里正处笞五十小板,对对坊正,村正所得罪刑也和甲—正相同。一县境内有一人行劫或行窃,对县令处笞三十小板,有四人行劫或行窃,加重处刑一等;自里正以上,所管辖的地界以内有盗案发生和杀了人的,对有一处发生窃盗,相同于所管辖地界内有一人行窃盗;有一处杀死了人,相同于一人行强盗,杀人的罪犯,仍依强盗实施抢劫杀人的本罪法条判处。 疏议说:“部内”,是说州,县、乡,里所管辖地界内,百姓有一人行劫或行窃;“和容留止宿行劫或行窃的罪犯”,这是指外界的盗贼进入境内,而管辖下的百姓加以容留止宿:对本管里正处笞五十小板。律注说“对坊正,村正也相同”,这是说所得罪刑也和甲—正相同。“有三人行劫或行窃及容留止宿外盗,里正等加罪一等”,有四人行劫或行窃,该杖里正等六十大板。“县内一人笞三十”,这是说一县境内有一人行劫或行窃,对县令处笞三十小板,“有四人行劫或行窃,加重处刑一等”,有五人行劫或行窃,就处笞四十小板等一类。律注说“部界内有盗发”,是说自里正以上,所管辖的地界以内有盗案发生和杀了人的。“每一处按一人论罪”,这是说对有一处发生窃盗,相同于所管辖地界内有一人行窃盗;有一处杀死了人,相同于一人行强盗,所以说“每一处按一人论罪”。杀人的罪犯,仍依强盗实施抢劫杀人的本罪法条判处,下面条文中有抢劫的,加重罪刑一等”,有杀人的,也加重罪刑一等,与发生强盗相同。就是对所管辖的地界内有一人进行强盗的,里正等处杖六十大板,虽然不是所管辖地区内的人行强盗,只要是在当 地内发生强盗案件,也比照这条办理。有容留止宿杀人贼犯的,也依照发生强盗的本法条办罪。 每州随着所管辖属的县多少,统通计算判罪,对各该项罪判处到徒刑二年为止。有发生强盗的,对上人员各加重罪刑一等。以长官为首犯,副职官为从犯。 疏议说:“每州随着所管辖属的县多少,统通计算判罪,对各该项罪判处到徒刑二年为止”,这是指州官、县官、里正、坊正、村正等,一律只判到徒刑二年为止。“有发生强盗的,对上人员各加重罪刑一等”,判处到徒刑二年半为止。上文律注说“对杀人犯同样适用对强盗本罪的法条”,所以知道:杀了人,以及案发的处所,和容留止宿杀人犯,各比照辖区内发生“盗”案对主管人员加处罪刑。至于统通计算判罪的法条,已在《户婚律》中解释过了。律注说“以长官为首犯,副职官为从犯”,但是宣扬风教,开导民俗,肃清管辖地界内百姓的犯罪行为,原是长官的职责所在,所以把长官作首犯。如果刺史、县令的职位空缺无人,用其次的官员来当首犯。既然是说“把副职官作从犯”,这就是对连坐办罪。不牵连到下层的主典人员。 管辖下的百姓中间有人行劫、行窃和当地境内发生盗案;以及所管辖下的百姓杀死他人,和境内有人被他人所杀,以上案发后三十天内自己抓获罪犯,以及他人抓获罪犯,对地方主管人员都不予论处;倘若三十天的限期外能抓获罪犯的,追减罪责三等。至于军役有犯罪的,凡队正、队副以上,折冲都尉以下人员,所得罪名,都比照所管辖的百姓内出征人丁冒名顶替的法律规定,相同于对州、县人员办罪。 疏议说:这是说管辖下的百姓中间有人行劫、行窃,和当地境内发生盗案;以及所管辖下的百姓杀死他人,和境内有人被他人所杀,以上案发后三十天内自己抓获罪犯,以及他人抓获罪犯,“对地方主管人员都不予论处”,一并得免办罪。倘若三十天的限期外能抓获罪犯的,追减罪责三等。称为“追减”,是说虽然判结盗案完毕,仍旧可以减轻。倘若那罪犯是已经奏报处决的,依照《捕亡律》规定“不在追减的法例以内”。至于军役有犯,是说在行军和带领军人服徭役的处所,如有犯强盗、窃盗和杀人的案件发生,和容留止宿盗贼的,凡队正、队副以上,折冲都尉以下人员,所得罪名,都“比照所管辖的百姓内出征人丁冒名顶替的法律规定,相同于对

2016人教版七年级上文言文逐句翻译全解

2016人教版七年级上文言文逐句翻译全解 8课《世说新语》两则译文 谢太傅寒雪日内集——谢太傅在一个寒冷的雪天,举行家庭聚会 与儿女讲论文义——跟子侄辈的人讲解诗文 俄而雪骤——不久,雪下得紧了 公欣然曰——太傅高兴地说 白雪纷纷何所似——白雪纷纷扬扬的像什么呢 兄子胡儿曰——他哥哥的长子胡儿说 撒盐空中差可拟——把盐撒在空中差不多可以相比 兄女曰:——他哥哥的女儿道韫说 未若柳絮因风起——不如比作柳絮被风吹得满天飞舞 公大笑乐——太傅高兴得大笑了起来 即公大兄无奕女——(道韫)是太傅的大哥谢无奕的女儿左将军王凝之妻也——左将军王凝之的妻子 陈太丘与友期行——陈太丘和朋友相约同行 期日中——约定的时间是中午 过中不至——过了中午朋友没有到 太丘舍去——陈太丘不再等候友人离开了 去后乃至——他离开以后,他的朋友才来到 元方时年七岁——陈元方那年七岁 门外戏——在家门外嬉戏 客问元方——客人问他 尊君在不——你的父亲在吗 答曰:——陈元方回答说 待君久不至——父亲等待您很长时间而您没有到

已去——已经离开了 友人便怒曰——客人便发怒说道 非人哉——不是人啊! 与人期行——和人家相约同行 相委而去——丢下我走了 元方曰——陈元方说 君与家君期日中——您与我父亲约定的时间是中午 日中不至——中午了您却没有到 则是无信——就是没有信用 对子骂父——对着人家儿子骂他的父亲 则是无礼——就是没有礼貌 友人惭——客人很惭愧 下车引之——下了车拉元方(表示好感) 元方入门不顾——元方走入家门,(根本)不回头看 11课《论语》十二章翻译 1、子曰:“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人不知而不愠,不亦君子乎?” 《学而》 ——孔子说:“学了(知识)然后按一定的时间复习它,不也是很愉快吗?有志同道合的人从远方来,不也是很快乐吗?人家不了解我,我却不恼怒,不也是道德上有修养的人吗?” 2、曾子曰:“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学而》 ——曾子说:“我每天多次反省自己:替别人办事是不是尽心竭力了呢?同朋友交往是不是诚实可信了呢?老师传授的知识是不是复习了呢?”

七年级上册文言文(含翻译和词语解释)

七年级上册 5.童趣 一.课文 余忆童稚时,能张目对日,明察秋毫,见藐小之物必细察其纹理,故时有物外之趣。 夏蚊成雷,私拟作群鹤舞于空中,心之所向,则或千或百,果然鹤也;昂首观之,项为之强。又留蚊于素帐中,徐喷以烟,使之冲烟而飞鸣,作青云白鹤观,果如鹤唳云端,为之怡然称快。 余常于土墙凹凸处,花台小草丛杂处,蹲其身,使与台齐;定神细视,以丛草为林,以虫蚁为兽,以土砾凸者为丘,凹者为壑,神游其中,怡然自得。 一日,见二虫斗草间,观之,兴正浓,忽有庞然大物,拔山倒树而来,盖一癞虾蟆,舌一吐而二虫尽为所吞。余年幼,方出神,不觉呀然一惊。神定,捉虾蟆,鞭数十,驱之别院。 我回想自己在年幼的时候,能睁大眼睛直视太阳,视力好极了,每遇见细小的东西,一定要仔细观察它的纹理,所以常常能感受到超脱事物本身的乐趣。 二.翻译 夏夜里,蚊群发出雷鸣似的叫声,我心里把它们比作群鹤在空中飞舞,这么一想,眼前果真就出现了千百只白鹤;抬头看着它们,连脖子也变得僵硬了。我又留几只蚊子在白色帐子里,慢慢地用烟喷它们,使它们冲着烟边飞边叫,构成一幅青云白鹤图,果真像鹤群在青云边上发出叫声一样,这使我感到高兴极了。 我常在土墙高低不平的地方,在花台上杂草丛生的地方,蹲下身子,使身子跟台子一般高,把丛草当成树林,把虫子、蚊子当成野兽,把土块凸出部分当成丘陵,低陷部分当成山沟,我便凭着假想在这个境界中游览,愉快而又满足。 有一天,我看见两只小虫在草间相斗,(便蹲下来)观察,兴味正浓厚,忽然有个极大极大的兽拔山倒树而来,原来是一只癞虾蟆,舌头一吐,两只小虫全被它吃掉。我那时年纪很小,正看得出神,不禁哇的一声惊叫起来。待到神智恢复,捉住癞虾蟆,抽了它几十鞭子,把它赶到别的院子去。 三.文学常识: 节选自《浮生六记·闲情记趣》。沈复,清代文学家。 四.基础知识: 项:颈,脖颈。强:通“僵”,僵硬。徐:慢慢地。以:用果:果真,果然。唳:鸟鸣林:树林兴:兴趣方:正鞭:用鞭子打,抽打。驱:赶细:仔细。察,观察昂:抬。首:头。怡然:愉快的样子

法言法语评析和答案070617

法言法语评析 1.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唐律疏议》 1)出自《唐律疏议》 2)译文:道德和礼仪是政治教育的根本,刑罚是手段,两者就好像早晨和黄昏,春天和秋天一样互相需要而不可缺少。 3)评价:这是唐代的立法思想之一,也是唐代的立法指导原则。它强调了封建伦理道德在立法上的作用。在唐太宗看来,德礼为治国之本,刑罚为治世之用,二者关系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以礼为内容,以法为形式,融礼、法为一体,相互为用。 2.大道之行,天下为公。先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礼记·礼运篇》 1)选自春秋时代孔子的弟子子游所怍的《礼记·礼运篇》,里面描述了“大同社会”的社会景象。2)译文: 在大道施行的时候,天下是人们所共有的,把有贤德、有才能的人选出来(给大家办事),(人人)讲求诚信,崇尚和睦。因此人们不单奉养自己的父母,不单抚育自己的子女,要使老年人能终其天年,中年人能为社会效力,幼童能顺利地成长,使老而无妻的人、老而无夫的人、幼年丧父的孩子、老而无子的人、残疾人都能得到供养。 3)评价: 《礼记·礼运篇》而描绘的“大同”社会景象在私有制占统治地位的时代里闪烁着迷人的光芒。故自其说问世以来,“世界大同”就成为炎黄子孙孜孜以求的美好境界,大同理想在中国上空一直徘徊了二千余年。它犹如理想灯塔之光,不仅给失望中的人们不断带来希望,而且更感召着人们为之去做不懈努力。 在中国近代史上,《礼记·礼运篇》的“大同”理想更成为激励中国仁人志士反抗外来侵略和本国衰朽而又暴虐统冶,谋求民族的独立、自由和解放,探寻社会前进发展道路的精神动力之一。 3.敢有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时谓巫风;敢有殉于货色,恒于游畋,时谓淫风;敢有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时谓乱风。惟兹三风十愆,卿士有一于身,家必丧;邦君有一于身,国必亡。臣下不匡,其刑墨,具训于蒙士。《尚书·伊训》 1)出自商代的《尚书。伊训》的第一段。 2)译文: 敢有经常在宫中舞蹈、在房中饮酒酣歌的,这叫做巫风。敢有贪求财货女色、经常游乐田猎的,这叫做淫风。敢有轻视圣人教训、拒绝忠直谏戒、疏远年老有德、亲近顽愚童稚的,这叫做乱风。这些三风十过,卿士身上有一种,他的家一定会丧失;国君身上有一种,他的国一定会灭亡。臣下不匡正君主,要受到墨刑。这些对于下士也要详细教导。 3)评价: 这是伊尹引用《官刑》中的一句。这是商汤管理吏治而规定的行政法律规范,可以看出它对于卿士与邦君等奴隶主贵族具有严格约束的职能。这体现了商代的“依法治吏”。促进了奴隶制行政法律规范的发展,同时也对奴隶制政权的稳固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4.疑狱,泛与众共之,众疑。赦之,必察大小之比以成之。《礼记·王制》 1)出处:《礼记·王制》中对商朝的诉讼和审判的规定 2)译文:对事实或犯罪情节存在疑问,须与众人征询讨论意见.众人都认为存在疑点,则从轻处罚,比较类似的案例作出裁决.

中国法制史答案

1.质剂:买卖双方各执一半。这种竹简分为长短两种,2、六礼:西周结婚的程序;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币,长(券)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短(券)叫剂请期,亲迎,后来封建社会基本上沿用西周的六礼制度。,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异物品。 3.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4.《法经》: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的封建法律。 种方法,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由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了《法经》。《法经》六篇,分别是盗、贼、五曰目听。”囚、捕、杂、具。从《法经》的内”容,总之,《法经》是新兴地主5.以古非今罪:秦朝设立的罪名,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封建地主阶级镇压农民反抗的暴力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工具 五、案例分析1.商纣争太子案 (1)在商代妻和妾区别是什么?(2)嫡长子继承制的含义及意义。 答:妻妾的地位截然不同,二者处于极不平等的地位。答:嫡长子继承制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大多数妾是奴隶主贵族从女奴中强娶来的,还有的是此制度始于商朝末期至西周初期正确立。嫡长子继承制决定了通过“嫔嫁”来的,即奴隶主贵族娶妻,往往同妻的隋嫁奴隶社会私有制下的一妻多妾制,如果在多妻的情况下,就会因争夺财女一同收为妾。一妻多妾制是由于奴隶社会私有制决定产和王位产生混乱,乃至战乱。所以妻妾之分也就有了嫡子和庶子之分,嫡长子继承制,如果多妻就会造成王位混乱和争斗财产,就以避免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执,进而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嫡长子继承制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秩序。 2.车裂商秧案(1)结合教材,简述商秧改革的主要内容(2)请叙述刑、法、律的概念 答:商鞅在秦国进行两次变法第一次变法(公元前359)。答:从词源看,汉字“法”确有“平”、“正”、“直”和“公正裁判”的含义。 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具体内容是:一是整顿户籍,与“法”字有密切联系的另一个字是“律”。据(说文解字)的解释,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二是奖励告奸;三是.奖励农业生产;“律,均布也”。可见,“法”总是指一种判断平、正、直的标准四是.奖励军功。第二次变法(公元前350)。重点是废除奴隶制而“律”则主要强调的是人人必须遵守的东西。把“法”与“律”连用,的土地制度。具体内容是:一是.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二是.取消就是说“律”是一种包含有国家确认的判断公、正、直的标准的“律”。 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三是.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法律”一词在清末民初才被广泛使用,据说是受日本的影响。 四是.统一度量衡制度。商鞅变法意义,在于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 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使得秦国国势日强,在战国“七雄”中跃居六国 之首,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三、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亲亲得相首匿: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2.官当:中国封建社会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徒刑和流罪可以首谋隐匿刑的刑罚。 2.官当:中国封建社会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 徒刑和流刑的刑罚。 3.唐律疏议:《唐律疏义》就是《永徽律疏》,它是我们研4.宋刑统: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究唐律的范本,而且是我国封建法典的典范,成为中华法系的其条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变化之处在于:增加“折杖法”; 代表。《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护封建宗法制度,收集自唐末至宋初150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规范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209条附于律文之后;篇目仍是12篇、502条但在每篇下设有门,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合计213门 5.秋审: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 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 1

唐律疏议全文

之外全文 名例 【疏】议曰: 夫三才肇位,万象斯分。禀气含灵,人为称首。莫不凭黎元而树司宰,因政教而施刑法。其有情恣庸愚,识沈愆戾,大则乱其区宇,小则睽其品式,不立制度,则未之前闻。故曰: “以刑止刑,以杀止杀。” “刑罚不可驰于国,笞捶不得废于家。”时遇浇淳,用有众寡。于是结绳启路,盈坎疏源,轻刑明威,大礼崇敬。《易》曰: “天垂象,圣人则之。” 观雷电而制威刑,睹秋霜而有肃杀,惩其未犯而防其未然,平其徽纆而存乎博爱,盖圣王不获已而用之。古者大刑用甲兵,其次用爷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 其所由来,亦已尚矣!昔白龙、白云,则伏牺、轩辕之代;西火、西水,则炎帝、共工之年。 鷞鸠筮宾于少皥,金政策名于颛顼。咸有天秩,典司刑宪。大道之化,击壤无违。逮乎唐虞,化行事简,议刑以定其罪,画象以愧其心,所有条贯,良多简略,年代浸远,不可得而详焉。 尧舜时,理官则谓之为“士”,而皋陶为之;其法略存,而往往概见,则《风俗通》所云“皋陶谟: 虞造律”是也。律者,训铨,训法也。《易》曰: “理财正辞,禁人为非曰义。”故铨量轻重,依义制律。《尚书大传》曰: “丕天之大律。”注云“奉天之大法。”法亦律也,故谓之为律。昔者,圣人制作谓之为经,传师所说则谓之为传,此则丘明、子夏于《春秋》、《礼经》作

传是也。近代以来,兼经注而明之则谓之为义疏。疏之为字,本以疏阔、疏远立名。又,《广雅》云: “疏者,识也。”案疏训识,则书疏记识之道存焉。《史记》云: “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汉书》云: “削牍为疏。”故云疏也。昔者,三王始用肉刑。赭衣难嗣,皇风更远,朴散淳离,伤肌犯骨。《尚书大传》曰: “夏刑三千条。”《周礼》“司刑掌五刑”,其属二千五百。穆王度时制法,五刑之属三千。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于里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 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 五、《杂法》;六、《具法》。 商鞅传授,改法为律。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谓《九章之律》。 魏因汉律为一十八篇,改汉《具律》为《刑名第一》。晋命贾充等,增损汉、魏律为二十篇,于魏《刑名律》中分为《法例律》。宋齐梁及后魏,因而不改。爰至北齐,并《刑名》、《法例》为《名例》。后周复为《刑名》。隋因北齐,更为《名例》。唐因于隋,相承不改。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名训为命,例训为比,命诸篇之刑名,比诸篇之法例。但名因罪立,事由犯生,命名即刑应,比例即事表,故以《名例》为首篇。第者,训居,训次,则次第之义,可得言矣。一者,“太极之气,函三为一”,黄钟之一,数所生焉。《名例》冠十二篇之首,故云“名例第一”。大唐皇帝以上圣凝图,英声嗣武,润春云于品物,缓秋官于黎庶。 今之典宪,前圣规模,章程靡失,鸿纤备举。而刑宪之司执行殊异: 大理当其死坐,刑部处以流刑;一州断以徒年,一县将为杖罚。不有解释,触涂睽误。皇帝彝宪在怀,纳隍兴轸。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是以降纶言于台铉,挥折简于髦彦,爰造《律

七年级语文上册文言文重点句翻译

七年级语文上册文言文重点句子翻译 《咏雪》 1.谢太傅寒雪日内集,与儿女讲论文义。 翻译:一个寒冷的雪天,谢太傅举行家庭聚会,跟子侄辈的人讲解诗文。 2.俄而雪骤,公欣然曰:“白雪纷纷何所似?” 翻译:不久,雪下得急了,太傅高兴地说:“这纷纷扬扬的白雪像什么呢?”3.兄子胡儿曰:“撒盐空中差可拟。” 翻译:他哥哥的儿子胡儿说:“跟把盐撒在空中差不多可以相比。” 4.兄女曰:“未若柳絮因风起。” 翻译:他哥哥的女儿说:“不如比作风把柳絮吹得满天飞舞。” 《陈太丘与友期》 1.陈太丘与友期行,期日中,过中不至,太丘舍去。 翻译:陈丘和朋友约定同行,约定在正午时分,正午的时间过了朋友却没有到,陈太丘便舍弃友人独自离开了。 2.答曰:“待君久不至,已去。” 翻译:陈元方回答说:“(父亲)等待您很长时间而您却没有来到,已经离开了。” 3.友人便怒曰:“非人哉!与人期行,相委而去。” 翻译:客人便发怒说道:“不是人啊!和人家约定同行,却舍弃人家而离去。” 4.元方曰:“君与家君期日中,日中不至,则是无信;对子骂父,则是无礼。”翻译:陈元方说:“您与我父亲约定在正午时分见面,中午了您却没有到,这就是没有信用;对着小孩子的面骂他的父亲,这就是没有礼貌。” 5.友人惭,下车引之。元方入门不顾 译文:那人感到惭愧,便从车上下来,想跟元方握手,元方连头也不回地走进了自家的大门。 《诫子书》

1、夫君子之行,静以修身,俭以养德 翻译:德才兼备人的品行,是依靠内心安静精力集中来修养身心的,是依靠俭朴的作风来培养品德的。 2、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 翻译:不看轻世俗的名利,就不能明确自己的志向,不是身心宁静就不能实现远大的理想。 3、夫学须静也,才须学也,非学无以广才,非志无以成学。 翻译:要学得真知必须使身心在宁静中研究探讨,人们的才能是从不断的学习中积累起来的。不努力学习就不能增长才智,不明确志向就不能再学习上获得成就。 4、淫慢则不能励精,险躁则不能治性。 翻译:放纵懈怠就不能勉励心志使精神振作,轻薄浮躁就不能陶冶性情使节操高尚。 5、年与时驰,意与日去,遂成枯落,多不接世,悲守穷庐,将复何及? 翻译:年纪随同时光而疾速逝去,意志随着岁月消磨,最后就像枯枝败叶那样衰残掉落,这样的人对社会没有任何用处,(到那时,)守在破房子里,悲伤哀叹,又怎么来得及呢? 《狼》 1、途中两狼,缀行甚远。 翻译:路上遇到两只狼,紧随着走了很远。 2、骨已尽矣,而两狼之并驱如故。 翻译:骨头已经扔完了,可是两只狼像原来一样一起追赶。 3、屠大窘,恐前后受其敌 翻译:屠户很窘迫,恐怕前后一起受到狼的攻击。 4、顾野有麦场,场主积薪其中,苫蔽成丘 翻译:看见野地里有一个打麦场,场主人把柴草堆在打麦场里,覆盖成小山似的。

_唐律疏议_结构及书名辨析

?专题论文? 《唐律疏议》结构及书名辨析 钱大群 提 要:唐永徽三年为“律”制订的“义疏”系解释和说明律文及注文的, 疏的内容分为职能不同的“议”及“问答”两种形式。义疏制订后,律及疏统称 为《律疏》。《律疏》一书到宋代逐渐被称为《唐律疏义》,尚与“义疏”原义及唐 时解经传统相符。至清代则趋向称《唐律疏议》,盖时人见“疏”下有“议曰”字 样而牵强名之,实脱离了唐“义疏”之本义。 关键词: 唐律疏议 结构 书名 唐代的刑律在永徽四年(653年)之前,都没有疏文,但一直有《注》文,《武德律》、《贞观律》及《永徽律》都是这样。永徽四年开始,刑律才有了疏文。唐律的律文(含注文)同疏文一起,在当时称为《律疏》。《律疏》在宋代被称为《唐律疏义》,但已经有称为《唐律疏议》的版本。而到了清代及近代则趋向于称之为《唐律疏议》。对这种情况,有必要进行一些辨析及做适当的评论。 一 法律解释带来了《唐律疏议》的产生 我国关于刑法的解释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史书记载战国时期当时的“法官”就有解答法律询问的职责:“郡县诸侯一受赍来之法令,学问其所谓。吏民欲知法令者,皆问法官。”①出土的秦墓竹简中的《法律答问》,是当时官府上级对下级解释法律的法定形式。西汉董仲舒提倡以“《春秋》决狱”,开用儒家经义解释法律与审断案件的先河,直接推动了东汉“经义解律”之盛行。当时被皇帝认可的“郑氏章句”实际就是汉律的有权解释本。到了晋朝,西晋的张斐、杜预“兼采汉世律家诸说之长”,对法律做专门的解释被皇帝认可,史称“张杜解律”、“张杜律注”。唐代对律文的疏解是古代社会解律经验的集中体现。唐律的解释主要是继承晋朝“张杜律”正确定罪判刑的解释传统,而不是主要继承汉代“郑氏章句”经义解律的传统。 同唐律相比,现代刑法法律解释上的最大特点是,除律文本身的解释外,大部分的解释都在刑法本身之外进行,另外公布使用,而不作为刑法本身的一部分。但是唐律的各种解释,基本上都包括在《唐律疏议》这一部刑律之内,即律条和解释统一于一典之内,合为一体。 11最初解释刑律是为满足法律科举考试之需要

新教材七年级上册文言文原文及翻译

《世说新语》两则 一、咏雪 谢太傅寒雪日内集,与儿女讲论文义。俄而雪骤,公欣然曰:“白雪纷纷何所似?”兄子胡儿曰:“撒盐空中差可拟。”兄女曰:“未若柳絮因风起。”公大笑乐。即公大兄无奕女,左将军王凝之妻也。译文: 一个寒冷的雪天,谢太傅把家人聚会在一起,跟子侄辈的人谈诗论文。忽然间,雪下得紧了,太傅高兴地说:“这纷纷扬扬的大雪像什么呢?”他哥哥的长子胡儿说:“跟把盐撒在空中差不多。”他哥哥的女儿道韫说:“不如比作风把柳絮吹得满天飞舞。”太傅高兴得笑了起来。道韫是太傅大哥谢无奕的女儿、左将军王凝之的妻子。 二、陈太丘与友期 陈太丘与友期行,期日中,过中不至,太丘舍去。去后乃至。元方时年七岁,门外戏。客问元方:“尊君在不?”答曰:“待君久不至,已去。”友人便怒曰:“非人哉!与人期行,相委而去。”元方曰:“君与家君期日中,日中不至,则是无信;对子骂父,则是无礼。”友人惭,下车引之。元方入门,不顾。 译文: 陈太丘跟一位朋友约定一同出门,约好正午时碰头。正午已过,不见那朋友来,太丘不再等候就走了。太丘走后,那人才来。太丘的长子陈元方那年七岁,当时正在门外玩。那人便问元方:“你爸爸在

家吗?”元方答道:“等你好久都不来,他已经走了。”那人便发起脾气来,骂道:“真不是东西!跟别人约好一块儿走,却把别人丢下,自个儿走了。”元方说:“您跟我爸爸约好正午一同出发,您正午不到,就是不讲信用;对人家儿子骂他的父亲,就是失礼。”那人感到惭愧,便从车里下来,想跟元方握手,元方连头也不回地走进了自家的大门。 论语十二章原文及翻译 1、子曰:“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人不知而不愠,不亦君子乎?”——《学而》 【翻译】孔子说:“学习并时常温习,不是很愉快吗?有志同道合的人从远方来,不是很令人从心里感到高兴吗?人家不了解我,我也不怨恨、恼怒,不也是君子作风吗?” 2、曾子曰:“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学而》 【翻译】曾子说:“我每天多次反省自身:替人家谋虑是否不够尽心?和朋友交往是否不够诚信?老师传授的知识是不是自己还不精通熟练呢?” 3、子曰:“吾十有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为政》

人教版七年级上册古诗文汇总(含文言文翻译)

七年级上册 1.《世说新语》两则 咏雪 谢太傅寒雪日内集,与儿女讲论文义。俄而雪骤,公欣然曰:“白雪纷纷何所似?”兄子胡儿曰:“撒盐空中差可拟。”兄女曰:“未若柳絮因风起。”公大笑乐。即公大兄无奕女,左将军王凝之妻也。 译文:谢太傅在一个寒冷的雪天,和子侄辈的人一起谈论诗文。不久,雪下得急了,太傅十分高兴地说:“这纷纷扬扬的白雪像什么?”他哥哥的长子谢朗说:“差不多可以和在空中撒盐相比。”他另一个哥哥的女儿说:“不如比作柳絮随风而起。”谢太傅高兴地大笑起来。她(谢道韫)就是谢太傅大哥谢无奕的女儿,左将军王凝之的妻子。 陈太丘与友期 陈太丘与友期行,期日中,过中不至,太丘舍去,去后乃至。元方时年七岁,门外戏。客问元方:“尊君在不?”答曰:“待君久不至,已去。”友人便怒曰:“非人哉!与人期行,相委而去。”元方曰:“君与家君期日中,日中不至,则是无信;对子骂父,则是无礼。”友人惭,下车引之。元方入门不顾。 译文:陈太丘和朋友相约出行,约定在中午,(朋友)过了中午还没到,陈太丘不再等候离开了,(太丘)离开后朋友才到。元方当时年七岁,在门外玩耍。朋友问元方:“你爸爸在吗?”(元方)回答道:“等了您很久您却还没有到,已经离开了。”朋友便生气地说道:“真不是人啊!和别人相约出行,却丢下别人自己走了。”元方说:“您与我父亲约在正午。在正午您没到,就是不讲信用(的表现);对着孩子骂他父亲,就是没礼貌(的表现)。”朋友惭愧,下车去拉元方,元方头也不回地走进了大门。 2.《论语》十二章 ⑴子曰:“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人不知而不愠,不亦君乎?”(《学而》) 译文:孔子说:“学习并按时复习,不也是很愉快吗?有志同道合的人从远方来,不也是很快乐吗?人家不了解我,我却不生气,不也是君子吗?” ⑵曾子曰:“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学而》)译文:曾子说:“我每天多次反省自己:替别人谋划是否尽心尽力了?同朋友交往是否诚实了?老师传授给我的知识是否复习了?” ⑶子曰:“吾十有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为政》) 译文:孔子说:“我十五岁立志学习,三十岁时自立于世,四十岁时不迷惑,五十岁了解并顺应了不能为人力所支配的事,六十岁时能听得进不同意见,七十岁时随心所欲,又不越过规矩。” ⑷子曰:“温故而知新,可以为师矣。”(《为政》) 译文:孔子说:“温习学过的知识,可以得到新的理解与体会,这样就可以做老师了。” ⑸子曰:“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为政》) 译文:孔子说:“只读书不思考就会迷惑,只是空想却不读书就有害。” ⑹子曰:“贤哉,回也!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巷,人不堪其忧,回也不改其乐。贤哉,回也!”(《雍也》) 译文:孔子说:“真是贤德啊,颜回!(吃的是)一小筐饭,(喝的是)一瓢水,(住)在简陋的巷子里,别人无法忍受这种贫苦,颜回却仍然不改变他乐观的品质。真是贤德啊,颜回!”7子曰:“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雍也》) 译文:孔子说:“知道怎么学习的人,不如爱好学习的人;爱好学习的人,又不如以学习为乐趣的人。”

唐律疏议与中国传统法制

《唐律疏议》与中国传统法制 摘要:《唐律疏议》作为封建法律的集大成者,是有唐一代最具代表性的法典,代表了中国封建立法技术的最高成就,在中国法典编纂史上具有里程碑的地位和意义。它总结了自战国李悝的《法经》以来的各个朝代的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并对其进一步周密化和系统化。《唐律疏议》对我国的传统法制贡献杰出,既揭示了唐前的传统法制发展史,同时又对后朝法制影响深刻久远,推动和开创了之后一些封建朝代传统法制的发展,在中国传统法制的历史上处于承上启下的关键地位,使我国的封建剥削制度和封建统治制度得到了更好的维护。 关键词:《唐律疏议》特点中国传统法制作用 唐朝由李渊父子建立于公元年,它作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兴盛时期,其相应的法律制度也达到了封建法制的完备形态,唐朝的法律制度在我国甚至世界的法制史上都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并对我国唐后一些朝代的法制有着深远的影响。 从武德元年(公元年)《武德新格》的制定到大中七年(公元年)张戣等人编攥《大中刑律统类》,唐朝修订的法典有三十余部,其中《唐律》及其《疏议》集封建法律之大成,集中反映了唐朝的刑事立法成就,是有唐一代具有代表性的法典。1《唐律疏议》总结了自战国李悝的《法经》以来的各个朝代的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并对其进一步周密化和系统化,成为维护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上层建筑以及调整各方面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2 一、《唐律疏议》的特点 现存的《唐律疏议》(下称“唐律”)共有十二篇(条),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内容涵盖了关于刑法原则、刑罚类型、罪名、婚姻家庭、司法审判及监狱管理等等内容,涉及实体法和程序法,以保护君主专制、等级制度和宗法制度为核心,全面地维护封建剥削阶级的政治、经济利益及人身安全。3唐律代表了中国封建立法技术的最高成就,在中国法典编纂史上具有里程碑的地位和意义。 首先,它继承了历代中国封建法律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主要内容是制裁各类犯罪的刑法规范,并兼有民事、行政、军事、经济、诉讼等方面的其他法律规范。而且对大量涉及婚姻、继承、经济、行政上的行为也都运用刑罚手段予以惩罚。其次,科条简要,形式创新。它继承了北齐“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思想,律文附有注律新形式以“问答”为主要组成部分的律疏,创立了律文、译文、律疏三位一体的法典编攥新模式, 1蒲坚,《中国法制史》(第三版),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00年,第174页。 2杨廷福,《唐律初探》,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44页。 3蒲坚,《中国法制史》(第三版),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00年,第178-186页。

论《唐律疏议》的历史地位

论《唐律疏议》的历史地位 外语学院赵亮1117160110 《唐律疏议》是中国唐代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是中国现存最古老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共三十卷。宋元时称作《故唐律疏议》,明末清初始名《唐律疏议》。《唐律疏议》的律文和疏文反映了唐代社会各阶层各阶级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某些政治经济制度;总结了以往各王朝的立法经验及其司法实践,折中损益,使之系统化和周密化。为以后历代刑律的蓝本;对古代亚洲各国法典也产生了重大影响。古日本朝鲜越南等国的立法大都模仿之。国际法制史学者将之与欧洲的《罗马法》相提并论,并且视之为古代中国法系的代表著作。 《唐律疏议》形成:《武德律》是唐高祖时以《开皇律》为蓝本所制订的法典, 共十二篇五百条,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行。 《贞观律》是唐太宗命房玄龄、裴弘献等人根据《武德律》编撰的法典,共十二 篇五百条,于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颁行。《永徽律》是唐高宗命长孙无忌 等人根据《武德律》和《贞观律》编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条,篇名依 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 狱等,于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行。《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 护封建宗法制度,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 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 一:对后世法律的影响 (1)对宋朝法律的影响 据《宋史?刑法志》说:“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则有编敕。”这说明两点:一是宋朝法律大抵承袭唐朝;二是宋朝自身的法制特色在于编敕,但实际上也是沿用唐朝后期和五代以来的传统。两宋300余年时间,总计修订50余部法典,大多散佚;今存著名的《宋刑统》,其在篇目和内容方面大致抄袭《唐律疏议》,主要变化有:其一,法典命名的不同。《宋刑统》不称“律”而叫“刑统”,显然是沿用唐宣宗时期《大中刑律统类》的名称。其二,法典体例的不同。《宋刑统》将律、敕、令、格、式加以综合编撰,以律为体,把敕、令、格式以及注、疏议、问答分编于后;又在12篇目以下分门别类,总计213门。其三,《宋刑统》虽然袭用“五刑”,但是,却将死刑以外的笞、杖、徒、流改为“折杖法”,执行时一律“用常行杖”;对于死刑,犯有“十恶”中的谋反、谋大逆、谋叛和恶逆四大罪名者,“准律用刑”,其余则“决重杖一顿处死,以代极法。”其四,内容方面的不同。一是在《名例》中增加“一部律内余条准此条”一门,总计44条;二是在《户婚》中增加户绝资产、死商钱物、典卖指当论竞物业和婚田入务4门。但唐朝法律对于宋朝法律的影响并非人们通常所说的那么深广,因为制敕和例都是根据宋朝自身的社会现实作出的法律回答;虽然名称或有继承,但是内容变化不小。 (2)对辽金元三朝法律的影响 据《辽史?百官志》记载:建国以后,“大略采用唐制”,制定官制,颁行律令。后辽代制定的《重熙新定条例》和《咸雍重修条例》,名称虽然有所变化,但是内容大致参辽酌汉修订而成;所谓汉法就是《唐律》。据《金

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中的涉外法律对唐朝的兴盛具 有重要影响 唐代是中国历史上少有的对外开放的朝代,也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多元文化并存的朝代。在积极的外交态度和对外政策下,和唐朝政府凭借其空前繁荣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吸引了吸引了大量的外国人,以至于出现了“四夷大小君长争遣使入献宝,道路不绝,每元正朝贺,常数百千人”的宏大场面。面对如此之多的外国人,唐朝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则和法令制度,妥善处理好与外国人的关系,保护本国与他国人民的利益。在这些法规的影响下,大唐的对外开放得以顺利进行,进而造就了大唐盛世,但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 唐朝政府鼓励外来人口前来投奔,并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据《唐律疏议·名例律·会赦应改正征收》记载:“没落外蕃、投化,给复十年;放贱为良,给复三年之类。”这是这种政策使得一些外国贫民及逃荒人员纷纷来到大唐落户,如新罗宪德王统治的861年“荒民饥,抵浙东求食者一百七十人”。据史料记载,唐朝由于人口较少政府提倡早婚早育,男子15岁,女子13岁便可成婚。外来人口的不断到来不仅大量补充了所需劳动力,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同时也为大唐文化不断注入新鲜血液,使其富有生气。随着外来人口的频繁流动,民间出现了“胡饼”“胡姬”“胡店”等,而“胡舞”也为大众所喜爱的舞蹈,各种文化相互交融,共同发展。陈寅恪在《李唐氏族之推测后记》中写道:“则李唐一族之所以崛兴,盖取塞外野蛮精悍之血,注入中化文化颓废之躯,旧染既除,新机重启,扩大恢张,遂能别创空前之世局。” 相比较于后世明清时期的“闭关锁国”,唐朝政府给予了外国商人相当充分的自由以及一些特权。据《唐律疏议》规定,外国商人在取得了入境通行证“过所”后即可“往来通流,自为贸易”,并且对于“无故留难者,一日主司笞四十,十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同时,唐朝政府还对这些外商进行钱粮等方面的补贴。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许多外国人定居大唐数十年,娶妻生子,置办家业的现象。这些政策对于吸引外商,促进大唐发展有一定的好处,但也同时也对政府的财政造成了一定的负担。 随着对外交往的不断深入,来唐的外国使节、商旅、民众络绎不绝,但由于不同国家、民族间的政治法律制度、风俗习惯不同,解决同一件事情的律法也各有分歧,因此唐朝政府专门制定了解决这些涉外案件的处理办法。据《唐律疏议·名例律·化外人相犯》记载:“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疏议》曰:“化外人,谓‘藩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其有同类自相犯者,须同本国之制,以其俗法断之。异类相犯者,若高丽之于百济相犯之类,皆以国家法律论定刑名。此规定采用了属人法与属地法相结合的方法。在同国之间采用本国风俗与法律处理,充分尊重了不同国家、民族的文化。而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之间的纠纷则采用大唐律法,以显示公平。这样的处理办法有些类似于现在我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的地方法,在法律的基础上充分尊重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促进了民族团结,维护了国家稳定。相比较于后世乾隆帝接见英使马嘎尔尼时为礼节问题而争执不休,此时的大唐无疑更加具有博大的胸怀。这种处理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之间的纠纷的办法,有效地支持了唐朝政府的对外政策,使得不同国籍的人可以和谐稳定的生活在一起,促进了大唐社会的持续发展。 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边境安全都是至关重要的。唐朝政府对非法度关津的罪名有着详细的规定,这不仅仅是为了保护正常贸易的进行,也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唐朝把非法度

部编人教版七年级上文言文翻译

七年级上册文言文及翻译(总复习用) 咏雪 作者:刘义庆 谢太傅寒雪日内集,与儿女讲论文义。俄而雪骤,公欣然曰:“白雪纷纷何所似?”兄子胡儿曰:“撒盐空中差可拟。”兄女曰:“未若柳絮因风起。”公大笑乐。即公大兄无奕女,左将军王凝之妻也。 译文 谢安在寒冷的雪天举行家庭聚会,和他子侄辈的人讲解诗文。不久,雪下得大了,太傅高兴地说:“这纷纷扬扬的白雪像什么呢?”他哥哥的长子谢朗说:“在空中撒盐差不多可以相比。”谢安大哥的女儿说:“不如比作柳絮凭借着风飞舞。”太傅大笑起来。她就是谢安大哥谢无奕的女儿谢道韫,左将军王凝之的妻子。 注释 谢太傅:即谢安(.320年-385年),字安石,晋朝陈郡阳夏(现在河南太康)人。做过吴兴太守、侍中、吏部尚书、中护军等官职。死后追赠为太傅。 内集:家庭聚会。 儿女:子侄辈。 讲论文义:讲解诗文。 俄而:不久,不一会儿。 骤:急,紧。 欣然:高兴的样子。 何所似:像什么。何,什么;似,像。 胡儿:即谢朗。谢朗,字长度,谢安哥哥的长子。做过东阳太守。 差可拟:差不多可以相比。差,大致,差不多;拟,相比。 未若:倒不如。 因:凭借。 即:是。 无奕女:指谢道韫(yùn),东晋有名的才女,以聪明有才著称。无奕,指谢奕,字无奕。王凝之:字叔平,大书法家王羲之的第二个儿子,做过江州刺史、左将军、会稽内史等。 陈太丘与友期 陈太丘与友期行,期日中,过中不至,太丘舍去,去后乃至。元方时年七岁,门外戏。客问元方:“尊君在不?”答曰:“待君久不至,已去。”友人便怒:“非人哉!与人期行,相委而去。”元方曰:“君与家君期日中。日中不至,则是无信;对子骂父,则是无礼。”友人惭,下车引之,元方入门不顾。 陈太丘和朋友相约同行,约定的时间在中午,过了中午朋友还没有到,陈太丘不再等候他而离开了,陈太丘离开后朋友才到。元方当时年龄七岁,在门外玩耍。陈太丘的朋友问元方:“你的父亲在吗?”元方回答道:“我父亲等了您很久您却还没有到,已经离开了。”友人便生气地说道:“真不是人啊!和别人相约同行,却丢下我先走了。”元方说:“您与我父亲约在正午,正午您没到,就是不讲信用;对着孩子骂父亲,就是没有礼貌。”朋友感到惭愧,下了车想去拉元方的手,元方头也不回地走进家门。 《论语》十二章 子曰:“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人不知而不愠,不亦君子乎?”——《学而》 曾子曰:“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学而》 子曰:“吾十有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为政》 子曰:“温故而知新,可以为师矣。”——《为政》 子曰:“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为政》 子曰:“贤哉,回也!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巷,人不堪其忧,回也不改其乐。贤哉,回也!”——《雍也》 子曰:“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雍也》 子曰:“饭疏食饮水,曲肱而枕之,乐亦在其中矣。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

和制汉语法律新名词在近代中国的翻译与传播_以清末民初若干法律辞书收录的词条为例

“法学中国化”是自清末以降“西学中国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中国化的一个基本条件即在于西方法律词语的中国化与法律翻译。对于译者而言,翻译法律的第一步,就是要在汉语世界里寻找到合适的中国语言文字,以表达西方近代的法学知识。但常令译者“搔首彷徨”的是,他们往往很难在中文固有的文字或习惯的表达中,成功地找到对应的说法。这种情形在东西方初遇时,显得尤为典型。因而,翻译法律的实质是相同或不相同的法律意义在两种异质的法律文化与法律语言间的转换,或是法律概念在两种陌生的法律场景间发生的转移。 20世纪初以前,法律翻译的主角一直是外国人,主要包括耶稣会士、传教士、商人、外交使节等(其中又以传教士居多),而国人仅扮演着辅助性的配角角色。但自1902年晚清“变法修律”以降,法律翻译者则不再以外国人为主体,中国留学生(主要是留日学生和留英学生)成了法律翻译的主力。这一分水岭之前的汉译法律词语与之后的汉译法律词语在渊源方面也有较为明显的差异:早期的汉译法律词语多来自英语、法语、葡萄牙语等语言的有限书籍、字典或报纸等,但自1902年后,日本法律法规、法律辞书、法学书籍、报纸及法学讲义中的法律词语成为近代汉译法律词语的最主要外来语渊源。本文所谓的“和制汉语法律新名词”即指1902年清末变法修律以降以成规模和成系统的态势涌入中文的、 和制汉语法律新名词在近代中国的翻译与传播 ———以清末民初若干法律辞书收录的词条为例* 屈文生 *本文系国家哲学与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律术语译名统一与规范化研究”(09CYY020)和上海市曙光学者计划项目“清末民初法律辞书编纂研究”(10SG50)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屈文生,南京大学外国语言文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华东政法大学外语学院、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院副教授、研究员(上海,200042)。 [摘要]近代中文法律新名词多从日语翻译而来,且大多直接借用和制汉语的书写形式,其辗转形成的 轨迹是西方法律词语的跨语际实践过程。清朝末年及民国初年的法律辞书编纂之于现代汉语法律译名的形成及变迁的意义在于,作为时代语言的记录者,它们在内容上较为真实客观地反映了西方法律词语传入中国时的最初汉语形态。法律辞书是法律译名在现代法学话语体系中获得合法性的证据或证明。研究近代史上法律辞书编纂、法律译名的中国化及新旧法律名词之间的冲突问题,对消解今日辞书中法律译名的不统一和失范问题,仍具借鉴价值。 [关键词]法律辞书译名统一和制汉语法律新名词《法规解字》《盲人瞎马之新名词》 〔中图分类号〕K25;DF0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12) 11-0122-08 2012年第11期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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