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阶段和政策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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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营改增政策的三个阶段、试点行业与试点地区

三个阶段

按照国家规划,我国“营改增”分为三步走:第一步,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进行“营改增”试点。作为首个试点城市2012年1月1日已经正式启动“营改增”。第二步,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围进行试点。按照7.25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这一阶段将在2013年开始,交通运输业以及6个部分现代服务业率先在全国围推广的概率最大。第三步,在全国围实现“营改增”,也即消灭营业税。按照规划,最快有望在十二五(2011年-2015年)期间完成“营改增”。

营改增试点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12年7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围,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围,由市分批扩大至、、、、、、、和、、11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2013年2月18日,据财政部消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非试点地区加入试点的积极性很高。、、、、、、、、等已正式上报请示,要求2013年尽快加入试点,其他地方也表达了进行试点的愿望。

对于营改增的试点行业,财政部长旭人去年底称,2013年还将适时扩大营改增试点地区和行业围。已在部分地区试点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将抓紧研究全国扩围的方案,邮电通信、铁路运输和建筑安装等行业2013年预计将适时纳入试点围。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正在研究制定下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和试点行业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将适时推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邮电通信业等行业在全国开展试点。

试点介绍

试点行业

2012年1月1日首轮试点选择交通运输业及6个部分现代服务业,即“6+1模式”。选择交通运输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在生产性服务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二是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围,运费发票已纳入增值税管理体系,改革的基础较好。选择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现代服务业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通过改革支持其发展有利于提升国家综合实力;二是选择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主要政策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在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改革试点的决定,根

据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等文件,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试点实施办法明确了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的基本规定,包括纳税人、应税服务、税率、应纳税额、纳税时间和地点等各项税制要素。

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是对试点实施办法的补充,主要是明确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试点行业与非试点行业适用税种的协调和政策衔接问题。

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主要是明确试点纳税人改征增值税后,原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过渡办法和解决个别行业税负可能增加的政策措施。

税率设置

新增两档按照试点行业营业税实际税负测算,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交通运输业转换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基本在11%-15%之间,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基本在6%-10%之间。为使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改革试点选择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分别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实行增值税的1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税率结构既有单一税率,也有多档税率。改革试点将中国增值税税率档次由两档调整为四档,是一种必要的过渡性安排。今后将根据改革的需要,适时简并税率档次。

过渡政策

一是不同地区之间的税制衔接。纳税地点和适用税种,以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作为基本判定标准。试点纳税人在非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就地缴纳营业税的,允许其在计算增值税时予以抵减。

二是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对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从事同类经营活动,在分别适用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同时,就运输费用抵扣、差额征税等事项,分不同情形做出了规定。

三是不同业务之间的税制衔接。对纳税人从事混业经营的,分别在适用税种、适用税率、起征点标准、计税方法、进项税额抵扣等方面,做出了细化处理规定。

为保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试点文件明确,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予以免征;对部分营业税减免税优惠,调整为即征即退政策;对税负增加较多的部分行业,给予了适当的税收优惠。

试点后税负变化

截止到2012年5月,市共有12.6万户企业(其中,交通运输业1.1万户,现代服务业11.5万户;一般纳税人4万户,小规模纳税人8.6万户)纳入改革试点围,由原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5月中旬,市政府对外公布了2012年一季度数据,全市试点企业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整体减轻税负约20亿元。根据最新数据,“营改增”半年,整体减负44.5亿元。[7]

国税总局局长肖捷《经济日报》撰文:试点的一般纳税人中,85%的研发技术和有形动产租赁服务、75%的信息技术和鉴证咨询服务、70%的文化创意服务业纳税人税负均有不同程度下降;加工制造业等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外购交通运输劳务抵扣增加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劳务纳入抵扣,税负也普遍降低。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大多由原实行5%的营业税税率降为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且以不含税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税负下降幅度超过40%。

颁布的主要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文)

《关于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问题的说明》(财税【2011】111号文),包含三个附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围注释);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此外,还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等近二十部中央及地方文件。

已经于2012年9月1日启动“营改增”试点,成为继之后第二个正式进行“营改增”的城市。主要政策:[10]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 2011-11-16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 2011-11-16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 2011-12-15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 2012-01-01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 2011-12-29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 2012-04-05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 2012-08-24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 2012-08-27

12、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 2012-08-29

13、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6号) 2012-08-20

14、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尽快办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务事项的公告2012-08-21

15、关于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相关事项的说明2012-08-27

16、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公告〔2012〕7号) 2012-08-31

17、关于“营改增”后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衔接2012-08-31

18、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8号) 2012-09-0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2011.12.2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部分条款修改] 财税[2011]133号2011.12.2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2012.6.29

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2012-7-5

关于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2012.8.24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小组的通知国税函[2012]171号2012.7.13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12]13 2012-8-15

收征管信息系统升级公告(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2012.8.24

省在全省营改增试点业务培训会议上,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远谋近施,精心操作,确保营改增试点平稳有序进行,重点做到“八个到位”,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推行。

一是组织力量要到位。要求各地建立“营改增”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财政、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要按照试点工作一盘棋的思路,保持情况信息畅通,在辖区做到步调一致,全省一体化推进试点工作。

二是宣传工作要到位。要求主动加强与宣传部门合作,及时组织主流媒体宣传报道,及时关注引导网络等媒体的舆论导向。要把宣传改革试点与对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等相关产业招商引资结合起来,对有意愿的投资商进行点对点宣传,充分利用国家给予先行先试政策,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三是培训工作要到位。要求分五个层面做好培训工作,即各级领导干部培训、财政系统培训、国地税系统培训、银行国库系统培训、试点企业培训,每个层面培训的容和侧重点有所不同,确保做到培训工作全方位、多角度、广覆盖。

四是信息交接要到位。随着试点宣传工作的开展和改革成效作用的显现,会吸引增加新的试点企业。要求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更加细致的做好协调,妥善解决好后续新增试点企业信息交接工作。

五是技术支撑要到位。要求国税部门在9月1日前调试完成新的税收征管系统,完成硬件采购安装、软件开发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等工作,留足一个月时间进行试点纳税模拟运行,确保2012年10月1日实行新旧税制转换。

六是政策保障要到位。要求对国家和省里已经出台过渡期政策和解决问题的预案,抓好落实。在执行过程中,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对策。各地财政部门要算好帐,测算好本地收入变化。做好应对预案,在测算基础上,做好财力预调准备。抓好试点企业原享受的优惠政策的落实,及时与国税部门沟通,保证优惠政策的连续性,防止政策不落实影响招商引资工作。

七是模拟运行要到位。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在协调、协助好国税部门和纳税人的模拟征缴的同时,重点按照税款入库方案要求,测试好财税库之间的连接,保证新的增值税准确无误的入库。

八是加强征管要到位。改革试点启动后,要求各地超前谋划,提高预见性,坚持实事,依法加强对新的增值税的征管,不遗不漏、全面准确、做实基数。

市已经成立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领导小组,预计今年第四季度,我市将在交通运输业和研发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签证咨询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据了解,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十二五”时期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容。有关人士表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优化税制结构和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具有重大意义,能为深化产业分工、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

2012年3月成立了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测算分析小组,有关部门开展了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相关测算工作,5月份向市政府提交了《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测算分析报告》。

省于2012年7月底获国务院批准,成为首批扩大试点的8个省市之一,几个月来,试点各项准备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制定了试点实施方案,明确纳入试点围的纳税人初步和基础数据,核实试点纳税人;全面培训试点税收征管人员,已完成培训2万余人次;设立试点财政专项资金,做好专项扶持的预案,对可能增加税负的企业给予扶持。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试点组织保障到位。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不断完善实施措施,帮助协调解决各地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市县要认真参照省的做法,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在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保障。

二是加强实施准备,确保改革试点如期顺利启动。要认真做好税源摸查、征管衔接、纳税准备、模拟运行、制定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方案以及加强税务稽查管理等各项工作。10

营改增文件汇总增加附注

营改增政策文件分类汇编 一、综合规定 1. 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 财税〔2016〕3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 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二、行业规定 (一)建筑业 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二)房地产业 6.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8.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三)金融业 9. 财税〔2016〕4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11. 财税〔2016〕14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12. 财税〔2017〕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四)生活服务业 1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1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营改增最新政策解析2015

营改增最新政策解析2015 1.增值税中,兼营是指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行为。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解析: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行为属于混业经营。 2.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均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均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解析: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均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近年来,为平衡税负,“营改增”试点政策则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根据财税[2014]50号文的规定:境内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并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单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解析:据财税〔2014〕50号,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取得交通部门颁发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或加注国际客货运输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并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4.增值税下,适用免税的纳税人不一定享受了税收优惠。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解析:未找到解析 5.开始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政策文件是财税[2013]106号文。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解析:开始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的政策文件是财税[2014]43号文,而财税[2013]106号文主要是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 6.增值税销售额即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全部价款。 A、对 B、错正确答案:B 解析:增值税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7.提供应税服务必须是有偿的,其中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解析: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8.免征增值税项目经申请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解析:根据财税[2013]37号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其对应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9.下列混合销售行为需要交纳营业税的是()。 A、货物生产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 B、企业性单位的混合销售行为 C、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 D、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 正确答案:D 解析: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统一缴纳营业税。 10.营改增后,境内外劳务判定原则为“属人”和“收入来源地”相结合。根据现行税法,下列跨境服务行为中属于在我国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的是()。 A、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B、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有偿提供在境内消费的应税服务 C、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D、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正确答案:B 解析: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有偿提供在境内消费的应税服务,其接收方在境内,因而属于在我国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 11.企业的下述行为将被认定为视同销售或提供应税服务的是()。

2016年营改增实施细则解读

2016年营改增实施细则解读:建筑钢材行业迎新机 营改增”利好去产能 我国自1994年开始实行“分税制”以来,增值税和营业税作为两个重要的流转税税种而平行运行。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逐步细化,货物和劳务的界限越来越模糊,这种分行业适用不同税制的做法也日益凸显其不合理性。“分税制”不可避免地会使企业为避免重复征税而倾向于“小而全”、“大而全”模式,扭曲企业在竞争中的生产和投资决策。为完善和优化我国税制结构,使我国的企业更专业、更科学地参与市场活动,进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民生、促发展,“营改增”已成必然趋势。 对于本次即将全面铺开的“营改增”计划,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员张春晓认为,今年一系列改革举措的发力点都是针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要的运行主体就是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此次推行的“十项改革试点”是在第一批试点的基础上再进一步向前推进,更加具体。如钢铁、煤炭、电解铝等这些行业应优先跟进,在总结经验的同时发现问题及时纠偏,形成可借鉴的改革经验。 统计表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目前面临着市场需求增速下降、产品结构不合理、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等诸多问题,要破解这些问题,须通过改革创新,优化结构,实现转型升级。“营改增”作为一项改革措施,在这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业内人士表示,“营改增”开阔了人们的思路,转变了人们观念,打通了产业链条,扩展了企业的业务范围,这比减税本身意义更大。 建材行业研究员邹明晓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也表示,随着我国经济增长速度由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供需矛盾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供给侧发展缺乏活力,给众多行业带来产能过剩、库存过多的问题。而“营改增”的推出将有利于减轻行业税负,推动产业转型、结构优化,去除过剩产能,有效化解供需矛盾。 “营改增”全面实施 建筑钢材行业迎来新机

营改增36号文件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 1

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臵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征税范围 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 2

60个营改增文件汇总

广东国税货物和劳务税处 一、综合规定 1. 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 财税〔2016〕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 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二、行业规定 (一)建筑业 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二)房地产业 6.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8.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三)金融业 9. 财税〔2016〕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10. 财税〔2016〕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11. 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12. 财税〔2017〕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四)生活服务业 1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1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15. 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16. 财税〔2016〕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17. 财税〔2016〕8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资料营改增的原因及背景分析

营改增的背景: (一)在我国的现行税制体系中,并行着两个一般流转税税种即增值税和营业税。前者主要适用于制造业,后者主要适用于服务业,两税种在税收收入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尽管可以在税制设计上按照彼此照应、相互协调的原则来确定税负水平,但在实际运行中,两个税种一直难免税负失衡。前者不存在重复征税现象,因而税负相对较轻。后者则有重复征税现象,因而税负相对较重,由此而造成的制造业与服务业之间的税负水平差异,以及在整个流转环节中的重复征营业税和增值税分立并行日渐显现出内在不合理和缺陷。 (二)原有税制重复征税现象严重,造成增值税链条中断。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全额征税,且无法抵扣,不可避免地会对原营业税单位导致重复征税。而对现行增值税单位,由于在购进服务环节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进项可抵扣,最终导致对未增值部分也要缴纳增值税,这与增值税自身定义相违背。 (三)原有税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服务业发展。从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角度来看,将我国大部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对服务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 (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无疑是政府探索改革的积极信号的变化,增值税和营业税并立打破了商品和劳务流转课税方式的统一性,进而形成了不公平课税格局。其表现有两点:一是抵扣链条中断,人为加重部分行业税负。二是人为造成进项税额抵扣不完整。从本质上来说,增值税扩围改革主要目的是避免重复征税,理顺经济关系。现行营业税的弊端很明显,即重复征税 自2012年1月1日上海启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以来,“营改增”已经在全国12个省市快速推进。伴随着“营改增”范围的不断扩大,营业税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营改增实施细则完整版

营改增实施细则完整版 了解关于税收政策是非常有必要的,今天就给大家收集了关于营改增的相关报道和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是 ___、 ___,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目的是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负税,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服务业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培育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我国两大主体税种。营改增在全国的推开,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xx年,经 ___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从xx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xx 年8月1日起至年底, ___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8省市;xx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将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xx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1]xx年3月18日召开的 ___常务会议决定,自xx年5月1日起,中国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

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制度将更加规范。这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财税体制的又一次深刻变革。 营改增试点5月1日起全面展开,受消息影响,早盘地产股应声走高,截至发稿,板块大涨近2%,浙江广厦、 ___城投涨停,中航地产涨逾6%,新潮实业涨逾5%,滨江集团、世联行、福星股份涨逾4%,莱茵体育、万泽股份、深深房A、匹凸匹、亚通股份涨逾3%。 财政部昨日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___》表示,自xx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其中,二手房仍按照5%的征收率计征。 “二手房交易环节的营改增,维持了原来的税率。整体看,对市场影响不大,基本平稳过渡。”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认为,营改增的本意是优化税制结构,减轻企业税负,避免重复征税,总体来看是好事,“在房地产企业层面的营改增,如果抵扣内容多,比如精装修等,可以降低税费。”

“营改增”最新政策解读与税务筹划--胡文霞

“营改增”最新政策解读与税务筹划 会务组织:一六八培训网 时间地点:2016年05月27-28日广州 06月04-05日上海 06月25-26日深圳 学员对象:总经理、高管、税务专员、财务人员等企业税务方面专业人员 授课方式:案例研讨、角色演练、小组讨论等形式的互动式,要求全员参与。 元/人(包括资料费、午餐及上下午茶点等) 1 月 1 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以来,试点范围和行业逐 3 月 5 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房地产、建筑施工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服务业将在 2016 年 5 月 1 日起“营改增”。如何应对“营改增”带来的好处,享受结 “营改增”税收法规的大范围变化给企业的 布局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寻求战略布局及税务筹划的创新思维和方法,来提升企业税收策略和对策,同时防范由税务引发的法律风险。具体培训收益可以主要概括为以下几点: 1、全面了解“营改增”的最新政策法规变化 2、了解“营改增”的最新政策变化对企业的影响 3、掌握企业战略决策中的税务管理与筹划方法 4、掌握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税务管理与避税方法 5、掌握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和“营改增“的特殊处理 1、“营改增”最新税收法规政策的解读 2、“营改增”政策变化给企业带来的新契机 二、 “营改增”最新税收法规政策分析 1、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政策解析

2、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3、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 4、可抵扣与不得抵扣进项税 5、“营改增”过渡政策如何执行 第二讲:“营改增”带给企业的机遇与挑战 一、“营改增”政策带来哪些发展机遇 1、全面降低纳税成本的深度分析 2、节税效益促发商业模式的创新和升级 二、“营改增”政策带来哪些严峻挑战 1、企业财务管理难度加大 2、企业涉税风险进一步增大 第三讲:“营改增”企业经营应对策略 一、商业模式与经营流程的规整与设计 1、不同的商业模式(经营流程)决定税负的轻重。 2、如何创新商业模式(经营流程),从而获得节税效益的最大化。 二、组织结构的梳理与设计 1、如何选择和调整企业组织结构,从而改变企业的纳税待遇。 2、设计和调整组织结构的有效路径与方法。 第四讲:“营改增”财务管控方法 一、企业内部管理流程的思考与设计 1、采购环节涉税流程的管控 2、销售环节涉税流程的管控 二、销项税额中的管控与疑难问题处理 三、进项税额抵扣疑难问题的管控 四、“营改增”票据管理涉税风险防范 第五讲、房地产、建筑业“营改增”税务筹划与案例分析 一、“营改增”政策要点与筹划思路 1、“营改增”政策税务筹划要点 2、“营改增”税务筹划思路 二、纳税人的税务筹划 三、税率的税务筹划 四、应纳税额的税务筹划 五、“营改增”税务筹划方式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问答 1.营改增后生活服务业对增值税纳税人的定义是什么?美甲美容需要营改增吗? 解答: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生活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在境内销售提供生活服务是指生活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全面营改增,美甲美容也需要征增值税。 2.营改增后,生活服务业增值税的应税行为有哪些? 解答:依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 生活服务税目注释: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3.需要缴纳增值税的生活服务具体包括哪些? 解答:依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 生活服务税目注释 1.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2.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2)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3.旅游娱乐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1)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4.餐饮住宿服务。

安徽省定额站-营改增实施文件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造价〔2016〕11号 各市造价(定额)站: 根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我省现行计依据的通知》(建标〔2016〕67号)要求,为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我省计价依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调整的计价依据范围 《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综合价格》(土建、安装分册); 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综合单价; 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 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2008《安徽省建筑节能定额综合单价表》; 2009“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 2010《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 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 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费用定额》; 2012《安徽省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 二、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规则。 增值税下的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直接工程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1.有关直接工程费的调整。 (1)材料费 增值税下的定额材料单价=原定额材料单价×调整系数。 定额材料调整系数见下表。

定额材料种类调整系数商品砼(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砂、土、石料、石灰、 0.9709 砖、瓦(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自来水、树苗、花卉、草、藻类植物、林业产品、化肥、农药、农膜0.8850其他材料0.8547(2)机械费 增值税下的定额机械台班单价=折旧费×调整系数+大修理费×调整系数+经常修理费×调整 系数+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调整系数+人工费+燃料动力费(不含进项税)。 补充机械(仪器、仪表)台班单价=原定额台班单价×0.8952。 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的调整系数见下表。 机械台班费用调整系数 折旧费0.8547 大修理费0.8983 经常修理费0.8983 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0.9128 2.有关费用的调整。 增值税下,调整后的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取费费率见附件。 (1)企业管理费 增值税下,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列入企业管理费中计算。 (2)规费 增值税下,危险作业意外保险费不再计取,规费中增列工伤保险费,并按规定计取相应费用。 3.税金的调整。 增值税下,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税金是指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税金=税前工程造价×11%,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 三、其他事项

2017年最新营改增政策

2017年最新营改增政策 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全面推行,餐饮住宿、旅游娱乐、教育医疗等生活服务从5月1日起要改缴增值税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哪几类?具体如何划分?计税方法有哪些?详情请参考下文! 2017年最新营改增 1.某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因此,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2.某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经营,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哪一方是纳税人?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因此,该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经营,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被挂靠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

3.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哪几类?具体是怎么划分的?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纳税人,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吗?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5.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还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负担的增值税额。 12.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哪些?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营改增材料税率表

营改增材料税率表

附件5:《成本费用进项税抵扣率明细表》 编码成本费用项目明细取得发票类型是否可以抵扣抵扣率备注 1 工程项目成本费用 1.01 建筑用材料物资 1.0101 桥梁、支座、锚杆、锚具专用发票是17% 1.0102 机制砖、井盖、污水管、螺旋管、铸铁管、彩砖、栏杆、 洞渣、路缘石 专用发票是17% 1.0103 伸缩缝、钢板、钢绞线、波纹管、钢纤维、挤压套专用发票是17% 1.0104 铸铁管道、钢管、阀门专用发票是17% 1.0105 给排水设备、消防设施专用发票是17% 1.0106 小型机具、电料、五金材料专用发票是17% 1.0107 空调、电梯、电气设备专用发票是17% 1.0108 电气开关、电线电缆、照明设备专用发票是17% 1.0109 木材及竹木制品 1.010901 原木和原竹(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是13% 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购 买价×13% 1.010902 原木和原竹(供应商外购的)专用发票是13% 1.010903 板材及竹木制品(方木、木板、竹胶板、木胶板等)专用发票是17% 1.0110 商品混凝土 1.011001 一般商品混凝土专用发票是17% 1.011002 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1.01100201 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供应商采用简易征收)专用发票是3%

编码成本费用项目明细取得发票类型是否可以抵扣抵扣率备注1.01100202 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供应商采用一般处理)专用发票是17% 1.011003 自产混凝土(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混 凝土) 普通发票否 自产自销方享受资源综 合利用优惠政策 1.0111 水泥专用发票是17% 1.0112 沥青专用发票是17% 1.0113 砂、土、石料 1.011301 砂、土、石料(供应商采用简易征收)专用发票是3% 1.011302 砂、土、石料(供应商采用一般处理)专用发票是17% 1.0114 砖、瓦、石灰 1.011401 砖、瓦、石灰(供应商以其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 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且供应商采用简易征收) 专用发票是3% 1.011402 砖、瓦、石灰(除1.011401规定外的情况)专用发票是17% 1.0115 瓷砖、大理石、火烧石、水泥预制件专用发票是17% 1.0116 火工产品专用发票是17% 1.0117 玻璃幕墙、铝塑板、外墙装饰材料专用发票是17% 1.0118 木门、防盗门、防火门、防盗网、塑钢窗等专用发票是17% 1.0119 卫生间洁具、食堂用具专用发票是17% 1.0120 pvc管材、塑料管材、塑料板材专用发票是17% 1.0121 压浆剂、灌浆料、粉煤灰、减水剂、速凝剂、石粉专用发票是17% 1.0122 材料运费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是11% 1.0123 材料加工费专用发票是17% 1.0124 自有周转材料使用费否 1.0125 周转材租赁费(钢管、扣件、模版、钢模等)增值税专用发票是17%

河北营改增文件应对方案

河北营改增文件的应对方案 目前软件中正在处理冀建工〔2018〕18号,正式发布版本的时间是5.11号,现在用户如果着急用新文件,会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如果用户现在在做招投标的工程,投标时间是在5.11以后的话,可以先 用现行的市场版本487版本做工程,新版本出来后会有转换工具把旧工程转换为按照新文件执行 二、如果用户的工程要按照新文件执行并在5.11号前出结果,目前的方法是 手工在软件中调整新文件中修改的费率以及除税系数,具体操作如下:1、销项税额税率调整 文件规定: 增值税销项税率 一般计税方法中销项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进项税额)×10%。 软件调整: 费用汇总模板中的销项税额一行的费率调整为10

2、附加税费费率调整 文件规定: 附加税费费率调整如下: 软件调整: 在取费设置页面中按照纳税地区中的市区、县城、镇、不在市区、县城、镇修改附加税费的费率为最新要求 3、除税系数调整: 材料、设备的除税系数调整

软件调整: (1)在文件左上角打开“glodon-广联达”选项-地区特性中把这个勾去掉 (2)在人材机汇总界面中,批量选中除税系数相同的材料,执行“其他-批量设置除税系数”功能,在弹出的窗口中输入最新的除税系数就可以了

机械除税系数的调整: 带配比的机械除税系数调整 软件调整: 同上述材料设备的调整一样,手工调整机械台班二次分析的除税系数 除了带配比的机械台班之外,还有一部分非配比的机械台班,也就是没有二次分析的,这部分机械台班都有不同的除税系数,如果工程中存在,可以单独整理出来发给广联达公司,提供对应机械台班的除税系数。 4、企业管理费除税系数调整 文件规定:企业管理费除税系数调整为2.3%。 软件实现: 在费用汇总界面中的进项税额明细中修改企业管理费的除税系数为最新的规定2.3%

云南国税12366营改增专题第16及17期解答营改增的10个热点问题

云南国税12366营改增专题第16及17期解答营改增的10个热点问题 营改增各地口径:云南国税12366营改增专题第16及17期解答营改增的10个热点问题 1.营改增之前营业税差额征税的部分没差额扣除完,营改增后能不能继续扣除?答:不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的第十三款规定:“(十三)试点前发生的业务。1.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2.全面营改增后,纳税人是否需要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四、增值税发票开具(一)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见附件),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已使用编码的纳税人,应于5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8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3.营改增物业管理公司,同时有房屋租赁业务,可否开一张租赁发票,再开一张物业服务费发票,以区别不同税率?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适用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分别开具。但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营改增”政策落实最新消息

“营改增”政策落实最新消息 据理解,新的营改增政策将分两阶段出台:第一个阶段随着建筑及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最后一批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营改增试点总体政策将进一步修改完善。预计新的营改增试点总体政策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后一周左右出台,以替代之前的《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第二个阶段建筑及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的营改增行业管理办法将随后另行出台(参照财税[2014]43号)。“新的营改增政策会通过一个长的文件和最少三个细的文件发布 我们了解到国务院会讨论和表决的营改增政策可能包含以下的内容:建筑及房地产业适用税率:11% 1 销项税: (1) 土地出让金可能适用差额征税政策; (2) 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的老合同可能可以享受过渡政策 2 进项税: (1)营改增后购入的房地产可能分10年抵扣进项税金融业适用税率:6% 3 销项税: (1) 贷款利息可能按收入总额征税; (2) 同业拆借业务可能按收入总额征税; (3) 金融商品买卖可能不征税 4 进项税: (1)同业拆借利息支出的进项税可能可以抵扣; (2)其他的贷款利息费用的进项税可能不可抵扣 考虑到金融企业分支机构较多,有望在同一省范围内实行汇总纳税。生活服务业适用税率:6% 5 销项税: (1) 餐饮、旅店住宿业务可能按收入总额征税; (2) 票务代理和旅行社可能适用差额征税政策 6 进项税:

(1)接受的餐饮、旅店住宿服务的进项税可能不可抵扣提醒: 以上内容仅为税友从消息人士处获悉整理而成,并不代表最终的政策,最终内容各位还是以最终出台政策的实际内容为准!说明为帮助建筑行业全面洞悉“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有效掌握与运用“营改增”的正确应对方法,小税所在团队依托自身的行业优势和独特的人脉,对建筑行业“营改增”进行了专题研究,并提出了前瞻性的总体解决方案。 希望此解决方案能帮助建筑行业顺利实现“营改增”的平稳过渡,并有效控制企业税务风险,降低税负,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小税在此偷偷将方案部分内容在此泣血分享,希望大家有帮助,小税的兢兢业业、天天码字的辛酸就算有价值了!小税推荐营改增后,财务、税务人员都需要投入到合同的签署、审批、执行环节,为其把关,税负的管理需要前置到合同签订环节!以下列举了几条关于营改增后合同管理的要点内容: 及时修合同模版 1、标明价格和税金: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价税分离。含税价和不含税价,其收入或者费用都是不同的,对企业的税负有不同的影响。签订合同时,必须将合同的价格和税金分别标示。 2、增加“发票条款”:必须明确发票的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合同相对人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必须提供发票信息: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电话、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发票送达时间。 3、增加关于发票的违约责任条款:若发票未及时送达导致发票不能抵扣的,推定为供应商的违约责任,卖方应按买方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还应予以赔偿;卖方已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买方将不予退还;买方终止合同。卖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经过税务局认证,造成买方不能抵扣的,卖方应支付未通过认证发票中载明的税款金额作为违约金。d.附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证明。 合同内控措施 1、审查合同相对人的纳税人资格,即审核合同的相对人是否为一般纳税人。因为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或者取得的发票均不能进项抵扣(税务局代开专票的特殊情况除外) 2、发票的开具、报销、抵扣流程加入到合同流程管理中。 3、跨期合同的过渡期。在撰写合同时,可以保留对合同条款变更的最终解释权条款,以备税制改革后,企业可以迅速做出反应。如果合同需要变更,铂略建议附加合同的形式而不是重新签订新合同。重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如果标的金额很大,那么印花税金额相应提高 4、改进之前合同管理不规范的情况:有些单位在签完合同后,合同还有较多空白处;合同章的管理;签订合同的权限等内部控制问题。 5、按照合同的签订,履行,合同编号、归档

营改增附加文件2-规定

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一)兼营。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三)销售额。 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016会计继续教育营改增政策解读和应对策略题库及答案

第1部分判断题 -------------------------------------------------------------------------------- 题号:QHX016505 所属课程:营改增政策解读和应对策略 10.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11%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A、对 B、错 您的答案√正确正确答案:B 解析: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题号:QHX016491 所属课程:营改增政策解读和应对策略 12. 进项税额是企业代垫资金,一定要加快货物的销售,才能把代垫资金收回来;收回了代垫资金,才能降低经营风险。 A、对 B、错 您的答案√正确正确答案:A 解析:进项税额是企业代垫资金,一定要加快货物的销售,才能把代垫资金收回来;收回了代垫资金,才能降低经营风险。 题号:QHX016489 所属课程:营改增政策解读和应对策略 21. 增值税不会重复征收。 A、对 B、错 您的答案√正确正确答案:A 解析:增值税不会重复征收。 题号:QHX016504 所属课程:营改增政策解读和应对策略 2.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A、对 B、错 您的答案√正确正确答案:A 解析: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题号:QHX016509 所属课程:营改增政策解读和应对策略

6.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1个季度或1年。 A、对 B、错 您的答案√正确正确答案:B 解析: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题号:QHX016486 所属课程:营改增政策解读和应对策略 23. 增值税就增值部分交税,故称为增值税。 A、对 B、错 您的答案√正确正确答案:A 解析:增值税就增值部分交税,故称为增值税。 题号:QHX016512 所属课程:营改增政策解读和应对策略 1.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你的答案:×错误 解析: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题号:QHX016507 所属课程:营改增政策解读和应对策略 2. 甲餐馆为一般纳税人,收取餐费106元(含税),则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6/(1+税率6%)=100(元)。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你的答案:×错误 解析:甲餐馆为一般纳税人,收取餐费106元(含税),则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6/(1+税率6%)=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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