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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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

【摘要】2010年“玉树大地震”后,关于受损房屋的银行贷款由谁承担的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关注。由于我国没有有关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因而不能够依据破产程序,对于那些确实无力偿还房屋贷款的个人或家庭依法免除债务,银行也不能够依法核销相关贷款,但受灾群众显然无力还款。在我国应该建立起类似美国、港台地区那样的个人破产制度,使在自然灾害中失去财产的人们通过个人破产制度清理不能清偿的债务,促使灾民们重建家园,开始新的生活。本文是针对于我国为何需要构建以及如何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几

点思考。

【关键词】破产制度贷款债务

一、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个人破产制度,又称自然人破产制度,是某个人在其个人资产无法偿还自有全部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布其破产并核销债务的法律制度。从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情况看,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个人破产法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从各国破产法情况来看,个人破产法也是所有市场经济国家破产法的重要内容,美国的个人破产又称为消费者破产,规定在美国破产法第7章、13章等章节中。英国、澳大利亚、德国、法国、日本的破产法,个人破产法都是其重要内容。从破产实践角度来看,国际上个人破产案件的数量发展迅速,在整个破产案件数量比例上,个人破产占了绝大部分。《个

人破产法》不仅可以使债务人积极采取措施偿还债务。而且超过一定期限后,对于善意的债务人就所剩余债务予以豁免,使之得到解脱,维护了社会经济的稳定。

破产制度是社会信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目前已经进入一个贷款消费时代,而贷款的法律风险和个人不理性的消费行为,都会使得自然人破产问题越来越多。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需要有信用体系的支持。但是,破产制度同时也是社会信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正常现象,它反映了一个社会综合管理水平。目前信用环境的缺失不能成为推迟立法的理由,相反,加快个人破产的立法可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实施个人破产制度,可以有效保护金融稳定。有关专家指出,我国开始实行个人消费贷款试点已经多年,城市里的负债一族越来越多。今后10年,我国将逐渐走向个人消费信贷的还款高峰,在社会快速转型的时期,个人的还款能力将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如果不未雨绸缪,当较多的个人因无力偿还到期的债务,陷入债务危机之中,而数个债权人同时要求清偿债务时,必将对银行体系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造成潜在的冲击。而从各国的实践看,个人破产制度可以限制过渡消费,减少不良贷款,从而保护金融市场稳定。

实施个人破产制度,可以有效弥补现行民诉法的不足。据统计,我国每年有近百万家企业办理吊销与注销手续,而不通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其中就有许多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个人破产制度缺失是其重要原因。个人破产制度的功能体现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时,如何将破产财产在各债权人间合理分配,以保证所有债权人公平受偿。债务人只要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就有权申请其破产,而不必要证明债务人是因何种原因造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需证明债务人的财产情况。

二、构建个人破产制度应注意的问题

构建个人破产制度是一个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举措,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所以当前应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建立起配套的各项制度,完善其他相关法律规范,从而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出台铺平道路。

(一)设置较高的申请破产的门槛和合理的财产扣押范围

美国1898年《破产法》的核心是对于诚实的债务人立即无条件地免除其债务。但消费者们却利用这一规定大肆刷卡消费,使得银行信用卡发每机构不得不因此背负巨额损失。在这样的现实情况下,美国颁布了新的《破产法》。新《破产法》不仅提高了申请破产的门槛,还改变了过去“一旦破产债务归零”的做法。在中国,信用体系仍处于初级阶段,其社会信用程度整体不高,设置一个较高的申请破产的门槛,可有效避免破产案件的大量发生,减少破产案件对社会生活和人们心理所造成的强烈冲击,也可防止消费者为了逃避债务滥用破产申请。因此,应对申请破产的事由做出严格规定。即规定只有在消费者个人经济状况出现重大变故,无力按期偿还债务时,方可申请个人破产。

(二)尽快完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

个人破产制度能够确立和存在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个人债权债务清晰,个人财产界定清楚。但是由于传统观念和习惯,目前我国的个人财产大量存在权属不清、权限不明的情况。如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合伙财产的界限不明确等。同时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紧密联系,利益休戚相关,更具有私密性,故利用个人破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很容易发生。为此必须完善个人财产的登记制度,明确界定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自然人破产意味着除法律规定的自由财产以外的其他个人财产都应分配绘债权人,破产后可供自然人使用的财产极其有限,可能出现生活困难的现象。破产自然人的信誉信用受到损害,再行举债几乎不可能,且法律对其人格进行某些限制,不准其从事某些特定的职业,以及人们对破产的世俗成见,破产人再就业也存在困难,自然人破产制度的限制往往使破产人举步维艰。作为现代文明社会,国家应帮助破产人走出困境,对其基本生活予以保障。

(四)刑法中应增加关于破产犯罪的规定

自然人因其个人行为的隐秘性、灵活性,容易转移或隐匿财产以逃避债务。目前我国《刑法》中关于破产犯罪的罪名只有一个妨碍清算罪,根本无法达到预防债务人逃避债务、破产欺诈等目的。建议参考国外的破产立法,增加一些破产犯罪的罪名,如破产欺诈罪,隐匿财产罪等,约束和限制破产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刑法》的完善将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出台产生更加有力

的推动作用。

三、结语

个人破产制度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产物,是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制度。虽然现阶段可能会有一部分人在心理上、观念上对此不能接受,也可能会带来某些震荡,但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我们不能因其消极作用而否定其进步性。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利大于弊,它必然会促进我国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构建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已经势在必行,希望在不久的将来,能够看到个人破产制度的诞生,从而弥补我国破产法上的一段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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