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法律制度

西周法律制度
西周法律制度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了解西周的建立过程,一般掌握立法概况法律形成、所有权关系、契约制度,掌握西周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定罪量刑若干原则,刑事立法的内容,婚姻

制度的司法制度。

教学内容:西周法制指导思想;法律形式;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司法制度教学重点: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定罪量刑的原则;罪名;买卖契约和债务契约;婚姻家庭制度和继承制度;司法机关的名称;诉讼与审判制度。

教学难点:西周的宗法制度

授课方法:讲授、答疑

教学时数:6学时

主要参考书目:朱勇著:《中国法律的艰辛历程》,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何勤华著:《中国法学史》(一、二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西周,是一个古老的少数民族,居住在中国西北部地区。到西伯(文王)即位时,准备灭商。公元前11世纪周武王在牧野与商纣王决战,但商朝军队却“前途倒戈”引导周的军队杀向纣王。商朝灭亡,周朝建都镐京。史称西周,后成王即位,周公摄政,平定内乱,统治得到巩固。

一、西周的立法思想

西周一方面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法思想,仍然以“天讨”,“天罚”等神权政治观来证明自己推翻商朝暴政、统治天下的合法性,但另一方面又不得不思考并回答这样一个问题:既然王权神授,夏商统治者都拥有“天命”,他们又为何会灭亡?统治者拥有“天命”之后如何才能长治久安?基于以上现实的政治需要,西周统治者修正了传统的神权政治学说,并确定了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从而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刑罚世轻世重”等等一系列新的法律指导思想。

(一)“以德配天”

周初统治者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统治者“失德”他们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会应运而生,并取而代之。

所谓“以德配天”,其“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宗、保民。西周这种以德为核心的天命观高度重视“民”的重要性,即所谓“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民之所欲,天必从之”,认为民心向背决定着王朝的盛衰、兴亡,而统治者能否行“德政”又关系到民心的向背。

(二)“明德慎罚”

“以德配天”思想具体落实到法制领域便是“明德慎罚”。“明德慎罚”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手段使天下民臣服,在制定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地用严刑重罚来迫使臣民服从,统治者把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结合起来,形成了西周时期“礼”、“刑”结合的法制特色。

“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至于“用刑宽缓”则集中体现在西周的各项刑罚适用原则之中。

(三)“刑罚世轻世重”

西周初期,统治者们在政治上、法律上更加成熟,在总结前代立法用刑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刑罚世轻世重”理论,并以此来指导周王朝的法律实践。

“刑罚世轻世重”是指应根据时世的变化来确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即惩罚犯罪应根据犯罪者的主观情节与当时的客观形势,进行权衡,强调具体适用法律时的灵活性。反映古人在刑罚适用中注重实效灵活掌握的特点,也表明了当时没有罪刑法定原则的存在。具体内容是“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西周法制指导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法制观的历史影响是极为深远的,它不仅对西周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及其宏观法制特色的形成与发展起了决定性的作用,而且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政治和法律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思想的原则与标本。西汉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封建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西周的立法概况

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已呈现出多样化的特色,除传统的“誓”“诰”“命”等王命以外,不公开的刑书和“礼”为具体表现形式的宗族习惯法等也占有相当的比重。

(一)周公制礼

周公是西周初年重要的政治家、思想家、名姬旦,是文王之子,武王之弟。武王死后周公辅政。相传周公在摄政期间,曾将夏、商两代礼制加以折中损益,加上周族自己的礼制,制定了通行全国的较为全面的周礼。周礼实际上已作为一种积极规范调整着西周时期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周礼也是西周法律规范的重要形式之一。

(二)西周时期的“礼”

“礼”与“法”的关系是中国法制史上最为重要的课题之一。

1.礼的概念。

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2.礼的渊源与发展。

礼最早是氏族社会时期人们祭祀鬼神的仪式。在这种事奉鬼神的仪式中已包含了当时人们对于神、对于自然以及对于自己的同类的一些看法,而能否参加祭祀、由谁来主持祭祀即是其中的重要内容。进入阶级社会以后,掌握统治权的贵族阶层征战、分封、盟誓等等,都有固定的礼仪形式。这些礼仪形式中包含社会成员不同的社会地位于其中。西周时期,经周公制礼之后,周代礼制的内容和规模都有了空前发展,对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起着重要的调整作用。许多内容为后世儒家所继承和发扬,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内容,并深刻地影响着整个东方世界。

3.礼的内容。

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西周礼制之中,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尊尊”两个大的方面。所谓“亲亲”,即是要求在家族范围内,人人皆要亲其亲,长其长,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妇听,人人都应按自己的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所谓“尊尊”即要求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当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即所谓“尊尊君为首”。“亲亲”原则是“尊尊”原则的基础,坚持前者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后者。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之下,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但相比较而言,忠高于孝,国重于家。

西周时期的礼仪,主要有五个方面,通称为“五礼”,即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吉礼是祭祀之礼,凶礼是丧葬之礼;军礼是行军打仗之礼;宾礼是迎宾待客之礼;嘉礼是冠婚之礼。在古代典籍中,周礼还有六礼、九礼的种类划

分。尽管周礼的内容很复杂,种类很繁多,但其基本原则只有两条:“亲亲”和“尊尊”。

4.周礼的性质和作用。西周时期,礼作为一种积极的规范,已具备法的性质和作用。完全具备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起着实际的调整作用。礼被认为是“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头等大事,渗透到各个社会领域。

(三)吕刑

西周经成康之治后,至穆王时,穆王为革新政治,命令当时吕国的诸侯兼周王朝司寇的吕侯作“吕刑”,有时也称“甫刑”。从《尚书·吕刑》的内容看,此次法律改革的基本精神在于贯彻周初“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强调国家司法从选择司法官到具体执法的各个环节都必须慎重、崇德。

(四)九刑

“九刑”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周朝的刑书。另一种含义是西周的刑罚、即墨、劓、刖、官、大辟五刑加上赎、鞭、扑、流等刑罚,合起来称“九刑”。

(五)遗训、殷彝

据史籍记载,西周时“赋事行刑,必问于遗训”。遗训即指先王留下的遗制。西周时期定罪量刑时必须首先遵循这些遗制。

所谓“殷彝”,即商朝的某些法律。西周初年,为了更好地统治被征服的殷商人,在商人集中的地方准许适用一些不与周朝法律相冲突的原商朝习惯法,称为“殷彝”。

三、礼刑关系

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更为密切,二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

西周时期,“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

一般认为,礼的很多规范实质上具有法律甚至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刑是西周法的基本形式,用来惩治和防止犯罪。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凡是礼所不容的,就是刑所禁止的;二者相辅相成,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入刑,相为表里”。

二者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具体而言,其关系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礼与刑有相同点.二者关系密不可分

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礼是刑也就是法的基础和渊源。在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起源过程中,法以刑为主要内容,刑与法是相通的。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很大一部分来源于习惯法。习惯法又来源于包括以祭祀习俗、礼仪规范等形式为代表的一部分礼。这部分礼经过改造,逐渐上升为法。这就是古人所说的“律出于礼"。

2.西周以礼为社会规则与行为规范,礼同样发挥着法的功能和作用。礼尤其周礼的制定与实施,是为了满足统治阶级需要,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礼不仅具有法的目的和性质,而且由于礼是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机器的强制力为后盾,因而它也具有法的强制性。违反礼的规定和要求,就是违反国家法律制度,同样要受到严厉制裁。礼作为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不仅以刑的强制力为后盾保障贯彻实施,而且其本身也包含着刑的规范要求。这就是古人所说的"寓刑于礼"。

(二)礼与刑又不完全相同,二者之间是有区别的

这种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礼与刑作用不同。礼是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规范,侧重于积极的预防;刑则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侧重于事后的处罚。礼的作用在于强调道德教化,刑则强调惩罚镇压,道德教化不成方才使刑罚镇压。“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

2.礼与刑适用原则不同。西周宗法等级制度以维护统治阶级权利为核心,奉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基本原则。“礼不下庶人”其含义有二:(1)制定礼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调整杜会的宗法等级秩序,不同的社会关系使用不同的礼进行调整,不同社会阶层的人适用不同等级的礼;各级贵族享有特权性礼,庶人以下平民百姓不得违法享用。

(2)各级贵族的活动主要靠礼进行调整,而庶人之类普通民众则主要使用刑来威慑。由于礼本身也是一种强制性行为规范,因此,"礼不下庶人"绝不是说礼的规范要求对庶人没有约束力。庶人以下平民百姓,既要遵守强制性社会规范的礼,又不得违法僭越享有贵族适用的特权性礼。一旦他们违反了礼的规范要求,同样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刑不上大夫”其含义亦有二:

(1)刑罚的制定主要不是针对大夫以上各级贵族,而是为了防范庶人以下平民百姓。

(2)不同社会等级的人实行同罪异罚原则,大夫以上各级贵族违法犯罪,一般不适用普通平民百姓所使用的刑罚。

四、宗法制度

所谓“宗法”,是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它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父系家长制的传统习惯。

所谓宗法制度是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宗法制度从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发展起来,经夏商两代至西周时期达到完备的程度。

西周初年,周武王在建国以后,为保证周族家天下的稳固,将天下的土地和人民分封给自己的兄弟,亲族及功臣,当时称为“封邦建国”,即我们常说的“裂土封王”,逐渐形成了以周天子为中心的宗法体制。周天子把土地、人民分封给各级诸侯,称为“封国”;各级诸侯又把自己的“封国”分封给自己的兄弟、亲族、功臣,即“卿大夫”;卿大夫再把自己的领地“采邑”分封给自己的兄弟、亲族等,即“士”,士的领地称为“禄田”。这样层层分封,形成了周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等层层相依的等级结构。

西周的宗法制有三个基本原则:

其一,从周天子到卿大夫、士,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其二,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周天子相对于其他一切封国领地来说是大宗,其他诸侯相对而言皆为小宗。同样,在诸侯国中,诸侯为大宗,其他卿大夫皆为小宗。在各个相对关系中,小宗应服从大宗,有义务纳贡、帮助出兵征伐;大宗有义务保护小宗,调解小宗之间的纠纷;

其三,各级诸侯、卿大夫、士即是一种家族组织,又各自构成一级国家政权,共同向最高宗子——周天子负责。这种宗法统治的特征在于家族统治。周王即周天子,既是国王,又是家族中的家长。在这种双重统治之下,官吏与各级行政机构的选择采用“任人唯亲”的原则,完全依照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而定。因此,宗法制度的实质在于保证夺得政权的家族对全社会实行家长制的专制统治。

宗法制度构成了西周时期的基本政治结构。在宗法统治之下,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合二为一,家族观念、家族道德互为表里,由此而形成了西周法律制度的一些基本特征。

宗法制度的特点是严格区分嫡庶,确立嫡长子的优先继承权。从天子、诸侯、卿大夫到士,各级领主的领地和身份只能由正妻(或称嫡妻)所生长子继承。嫡长子为大宗,其他兄弟相对于嫡长子是小宗。在财产方面,其余庶子也只能由嫡长子分给,而无所谓“权”。至于女子,自然也说不上继承“权”,只不过,为了贵族的体面和联络感情,大多给予女子可观的嫁妆,但这同样只是出于父兄的赐与,而不是女子的法定权利。

西周的宗法制是和分封制紧密结合的。按照西周的宗法制,天子也按照嫡长继承制世代相传,是天子的“大宗”,其他不能继承王位的庶子、次子,也是王族,但只能封为诸侯(或卿大夫),他们是从属于“大宗”的“小宗”。这是诸侯也按嫡长继承的原则世代相传,非嫡长则由诸侯另行分封为卿大夫。诸侯对于这些卿大夫来说,又是“大宗”,依此类推。大夫以下,在全国范围内就形成了一个像大树一样的宗法系统。其目的在于保障奴隶主贵族的政治特权、爵位和财产不致分散和受到削弱,同时也有利于维系统治阶级内部的秩序,以加强对奴隶和平民的统治。

在宗法制下,奴隶主贵族一般来说始终是世袭,发展到后来,不但周王、诸侯和大夫是世袭的,而且作为周王和周王手下重要职官的“卿”也变成世袭的,因而形成了“世卿世禄”制度。

分封制巩固了西周统治,扩大了其疆域,到春秋战国时逐步崩溃,被郡县制取代,在以后的某些朝代仍保留。

宗法制所形成的宗族制度和特权制度,对后世影响巨大。

五、西周的行政法律

西周时期,王权世袭制进一步完善。依照宗法制度,周王的地位、权力世世代代由嫡长子继承。在嫡长子年幼不能即位或即位而不能亲政的情况下,由王室长老或公卿暂代行王政。嫡长子一旦成年亲政,就要还政于王。

西周时期,周王集政权、神权、族权于一身。在政权方面,周王是全国的“共主”,是土地和臣民的最高所有者;在神权方面,周王称为“天子”;在族权方面,周王是占统治地位的姬姓大家庭的族长,又是天下的“大宗”。

六、刑法制度

1.刑法原则

A.区分故意与过失。“过失”为“眚”,故意为“非眚”,偶犯为“非终”,惯犯为“惟终”。适用刑罚时,如是过失和偶犯,虽罪行较重也可以减轻处罚。已经考虑到犯罪者的主观要件,反映了西周的刑法已经到了相当高的水平。

B.罪责自负原则周文王针对夏商“罪人以族”的原则,提出“罪人不孥”主张。周公继承这一思想,反对族诛连坐,主张罪止一身。规定“父子兄弟,罪不相及”。即一人犯罪,不得株连家属。这一原则在中国刑法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可惜后来各朝代未能坚持此项原则。

C.罪疑惟轻。对疑罪的处理,并不是按无罪看待,而是酌情处罚。如“墨罪疑赦,罚百金,劓罪罚双倍,等等。

D.宽严适中史料中有要做到“中正”、“执中”的记载。这些记载都是宽严适中原则的具体体现,不要杀无罪者,包含不乱罚无辜、罪刑相应。

E.正当防卫。“杀人而义者”,不负刑事责任。凡盗贼进入城乡人家,杀他无罪。当代法律史学者认为,这些内容表明西周已存在近似现代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原则,被秦汉以后的法律所继承和发展。

F.矜老恤幼。已考虑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凡7岁以下,80岁以上的人,即使实施了犯罪行为,也不处以刑罚。

以上原则都是明德慎罚的表现。

2.刑罚

(1)刑罚体系

西周的刑罚体系,基本包括死刑、肉刑、赎刑、劳役刑、拘役刑等。其中仍以死刑和肉刑为主要刑名,因而刑罚手段极为野蛮残酷。

A.死刑与肉刑

西周的死刑与肉刑,是继承夏商制度发展起来的。据《周礼·秋官·司刑》载:周初有五刑二千五百条,即“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至西周中期,穆王命司寇吕侯制定《吕刑》,改为“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据此,《吕刑》将五刑条目增加五百条,是将相对较轻的墨、劓刑各增加一倍,而最重的死、宫两刑则减少了一半。不过,这些记载仍有后人推测成分,西周五刑制度尚待考实。

值得注意的是,西周的肉刑已得到考古出土材料的印证。1975年陕西岐山董家村出土的西周匜铭文中,即有墨刑的内容。1963年陕西扶风齐家村出土的它字盘,圈足下铸有四个被砍去左脚的刖刑裸体男子;1976年扶风庄白村出土的铜方鬲,下层炉门一侧铸有一个被砍去左脚的刖刑裸体守门人;这两件青铜

器是西周刖刑的实物证明。

西周的死刑执行方式仍很杂乱,行刑手段也非常残酷,仅见于文献记载的就有磬、磔、膊、轘、焚、踣、斩等。死刑一般在闹市或当众执行,所谓“凡杀人者,踣诸市,肆之三日;刑盗于市”。西周有负责死刑的掌戮一职,“掌斩杀贼谍而搏之”。但对各级贵族特权人物,则一般采用赐其自裁的方式;即使需要强制剥夺其生命,也是由甸师氏秘密执行,所谓“凡有爵者,与王之同族,奉而适甸师氏以待刑杀”。

B.赎刑

赎刑。赎刑是法律规定犯人可以用财物折抵刑罚的一种制度,是一种刑罚执行的变通办法,即允许受刑人拿出一定的金钱或物品折抵刑罚。西周中期,穆王命司寇吕侯制定《吕刑》,系统规定了赎刑制度。根据不同的罪行,规定赎金的多少。凡被处以墨、劓、剕、宫、大辟五刑者,如其罪可疑,分别赎以黄铜600两、1200两、3000两、3600两、6000两。赎刑只是折抵刑罚的方式,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所以它一般不能直接适用于某一罪名,只是判定后可以依法纳财取赎,避免受刑。赎刑和罚金的区别是一种是实体刑,可以独立适用;赎刑是一种代用刑,是否求得赎免,犯人及其家属有选择权。罚金无选择权。

C.劳役刑

劳役刑是将未达到五刑的罪犯关押于圜土,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强制从事劳役。当时设有司圜,专门掌管劳役刑。《周礼·秋官·大司寇》载:“以圜土聚教罢民。凡害人者,置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同书《司圜》也谈到:“司圜掌收教罢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据此,西周的劳役刑似乎是有刑期规定的,一般关押一至三年,改过自新者期满释放。

D.拘役刑

拘役刑是对未达到劳役刑的罪犯限制人身自由并强迫从事短期劳役的刑罚。

西周的拘役刑,据说要与嘉石之制合并执行。

嘉石之制。嘉石是一种有纹理的大石头,竖立于京城外朝门左侧,违法者先罚坐嘉石反省思过,再由司空监督从事劳役。,西周时期把那些有过错但情节轻微的人犯束手足放在朝门之左的的大石上,令其思过。然后送到司空那里作短期劳役,其时期根据情节轻重有所区别。这种处罚近似于后世的拘役,称之为“嘉石之制”。依犯罪情节轻重,罚坐嘉石分为三、五、七、九、十三天五等,相应的拘役时间亦为三、五、七、九个月至一年共五等。

3.罪名

(1)违抗王命罪:如果不服从周王的命令,就要被从重处罚。这是一种严重的犯罪。

(2)不孝不友罪:就是不孝敬父母,不恭敬兄长。西周认为这是罪大恶极的犯罪。

(3)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即后世的“强盗罪”,这直接威胁奴隶主阶级的生命财产安全。

(4)群饮罪:西周统治者接受商朝灭亡的教训,规定不许聚众饮酒。

七、经济法律

1.赋税

统治者总结赋税经验,建立完备的赋税制度。有九种:如邦中之赋、四郊之赋、家削之赋等等。征收税赋的具体办法:

如田赋的征收。当时根据土地的差异来确定税率的高低。除土地赋税之外,法律还规定臣民须向王室缴纳名目繁多的贡品。

2.货币

西周:《汉书·食货志》记述,周公曾在西周初期创制“九府圜法”,规定了当时的货币规格。从出土资料来看,西周时期已经大量使用铜制的货币。如民国年间,河南出土一千多件鎏金铜贝。出土铜币的数量和质量,都显示了西周货币发展的水平。

3.手工业、商业和农业

手工业:

由官方垄断,作坊由司空、工正、陶正、车正等官吏管理。工作者称“百工”,身份世代相传。百工的工作时间,产品的规格和质量已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如产品上要刻上工匠的姓名,如不合规格,制作的工匠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手工业者门类很多。每种之下有具体的分工。

商业:

西周已设置有专门负责管理市场贸易的官吏,有“司市”“质人”等。司市主要掌管市场法令的执行和监督。质人具体负责检查货物的品种、质量、价格是否符合规定的官吏。市场管理相当完善,交易时间具体规定。如早晨为朝市,以商贾为主进行交易;午后为大市,以百姓为主进行交易;下午为夕市,以小贩为主进行交易。交易物品有严格限制。

农业:

西周:也视为严重的罪行。另《周礼》记载:西周时期的法律对农田的管理和耕作都有具体的规定,如农田的长度和宽度,沟渠的深度都有一定的标准。凡废田不耕的,要罚交粮食。不务农事的,要罚交布或粮。不种桑者,要纳宅地之税。不耕田的,祭祀不准用谷。不养蚕,不准穿丝绸等;有负责农业生产管理和检查的官吏。

八、民事法律

到了西周时期,在经过夏商两代的长期积累之后,奴隶制经济得到较为充分的发展,特别是至西周中期以后,严格意义上的宗法体制在悄悄演化与瓦解,以私有权为中心的民事关系和相应的民事规则才逐渐丰富起来。西周的民事法律规范涉及到所有权、债、契约、商品交换、婚姻、继承等许多方面,无论是其形式还是其内容都具有早期奴隶制社会的特色。

1、所有权

在中国奴隶制时代,天子或王对土地和人民享有的所有权与贵族、自由民的个人财产私有权并存,也就是说,王或天子是完全的民事权利主体,而各级奴隶主贵族和平民则是不完全的民事权利主体,对于除土地之外的其他私有财产才能享有所有权。“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根据西周的宗法制,土地在法律上全属周王所有,除王室直接控制王畿的土地之外,周天子将土地分别赐给各诸侯,诸侯又分封给各级卿大夫。自天子至卿大夫,都把土地分成小块给一家一户的生产者耕种,称井田。周天子有权收回所赐的土地,诸侯以下分得的土地只能由嫡长子世袭占有、使用、收益,而不得买卖或转让。西周中期以后,逐渐出现了贵族以土地租赁、交换和充当赔偿的事例,而且事实上得到了法律的承认,说明贵族事实上已取得了土地的处理权,原属国王享有的土地所有权逐渐为各级诸侯私有所取代。

2.婚姻制度

婚姻制度是中国法制史上起源最早的制度之一。氏族社会时代已经形成了很多婚姻习俗和惯例。一夫一妻制是夏商周时期贵族阶级的基本的婚姻制度。

(1)婚姻关系的成立在西周时已有了制度化的条件。

西周时期,婚姻的缔结有三大原则,即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

A.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虽然古代男子可以有妾有婢,但法定的妻子即嫡妻只有一个,也就是说,只有一夫一妻才是合法的婚姻,嫡庶不通用。

B.“同姓不婚”也是缔结婚姻的一个前提。西周实行同姓不婚原则,既有血缘伦理方面的原因,也有生育遗传方面的原因,还有宗法政治方面的原因。这些原因,古人都已指出过。古人认为“同姓不得相娶,重人伦也”。这是基于伦理方面的考虑。“同姓不婚,惧不殖也”、“男女同姓,其生不蕃”,这是基于生育方面的考虑,表明西周时代人们对近亲属结婚造成后代弱化的现象已有清楚的认识。至于《礼记·郊特性》中说的“取于异性,所以附远厚别也”。则是西周统治者基于政治上的考虑而提出的。西周以宗法制度统治天下,统治者希望利用婚姻关系的纽带,达到联合异姓贵族增强统治力量的目的。西周同姓不婚的法律原则在中国历史上演化为一种古老的习俗,长期受到人们的重视。

C.“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又一原则。在宗法制下,子女的婚姻大事必须由父母家长来决定,并通过媒人的中介来完成,否则即是非礼非法,称为“淫奔”,必不为宗族和社会所承认。

(2)西周时期,婚姻关系的成立还必须经过六礼的程序。六礼的具体内容是:纳采,男方请媒人向女方送求婚的礼物,要求用雁作为彩礼,表示守信义的意思。问名,男方请人问女方的名字、年龄等事,以确定是否适合婚配。纳吉,男方占卜,得到吉兆后,准备礼物通知女方家决定缔结婚姻。纳吉之后,男方家派人送聘礼给女方家。此道程序又称作纳币或纳聘财。请期,男家选定婚期,告诉女方家,请求女方家同意。亲迎,男方家自到女方家迎娶。这是六礼中的最后一道仪式,也是最重要最复杂的一道仪式。女方到后,还要举行夫妇同器共餐,饮交杯酒等仪式,才算完成结婚之礼。六礼的名称和程序在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发展史上影响十分深远。后世的结婚程序虽然不一定全经过六礼的仪式,但“六礼”的名称一直相传下来。

(3)西周时期婚姻关系的解除,在礼制中已形成一些原则。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七去”是后世社会维护夫权,维护家族利益的重要制度。“妇有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这些限制性条件反映了古代礼制中具有人道精神的一面。

3.契约

西周时凡因债务纠纷涉讼的,要有契约作为文字证明,官府才予以受理。官府审理债务案件,都须有契约做依据。西周的契约形式,主要有“傅别”和“质剂”两种。

傅别,是西周的债券,签定借贷契约的书面形式。它是把契约内容写于竹简或木简上,然后把简从中剖开,当事人双方各执一半作为凭据,要合起来才读通。

质剂,是西周进行交易的契券。它是在竹简或木简的两面写上相同契约内容的文字,在简侧刻上记号(合同大吉),然后从中剖开,成为两份,当事人双方各拿一份契约作为凭据。写在长简上的称为“质”,用作奴隶、马牛等重要物品交易的凭据。写在短简上的称为“剂”,用作兵器或稀有物品交易的凭据。如西周时候,曶以匹马束丝向限买了五个奴隶,后限反悔。要求现金交易,曶改为现金,限又后悔,官府判决限执行。西周时,设置有专门掌管契约事务的职官,称为“司约”。诸侯国之间的重大契约要铭记在铜鼎之上,即所谓“大约剂书于宗彝”。一般民间交易的契约书写于券书上,即古人所说“小约剂书于丹图”。西周的契约有交换契约、买卖契约、租赁契约、借贷契约、雇佣契约、合伙契约。

中国古代的契约是神圣的,如有违约是要处以墨刑。不过到了后来,契约已完全成为私人的事物,主要依靠个人的信义。如出土的唐宋时代契约文书上“官有政法,人从私契”所表明的,在社会意识上,政法和私契是平行的,不会由私契发展到政法,而政法也不会干涉私契的内容。如认为不道德的契约,官府也不予保护。如清浙江天台某乡人叶中观向同乡胡名世借钱四十两,为期三年,年利息八两,以四十石田为债务担保。法律规定年利息不超过36%,此仅为20%。戴兆佳受理案件,认为约定过分,判决22石抵帐。从现代眼光看,判决是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的,也改变了原来的契约约定,这一判决是有问题的,但却是能够被社会接受的。司法实践中,富有同情心的官员不愿意为债权人去讨债,而朝廷本身也不愿使行政司法合一的地方官府陷入“小民细事”的纠纷中,以至于影响统治的根本使命。如南朝顾剀之是个好官,他的三儿子顾道在吴郡放了很多债。顾剀之调到吴郡任太守,对儿子说“过去一直反对你放债,现在想想实在太穷了也没法过日子,这次去吴郡正好替你催债,你把契约给我。”儿子信以为真,拿了一橱子契约给父亲,不料父亲一把火全部烧掉,并宣布不必还债了。儿子无计可施。在古代的债务纠纷中,尤其是异地债务更难以得到官府的帮助。古代诉讼一般采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如果一个福州商人在广州被一个四川商人拖欠货款,能够在广州起诉的前提是四川商人在广州,如已经离去,便要到四川去起诉。实在是不大现实。执行民事判决,如一个长乐知县向仙游发一道关文,请求代为执行仙游人拖欠长乐的货款的判决,简直不可想象。完全有理由相信官府受了长乐商人的贿赂,才会有如此要求。但如是抢劫等刑事案件,必须立即执行,否则犯了“纵盗”公罪。私人契约的履行依靠信任和信誉,或有共同的厉害关系,甚至一些私人的帮助。《儒林外史》中的凤四老爹,他的朋友陈正公被奸商毛二胡子骗了一千两银子,陈讨债不利。凤四知道后,板倒了毛二胡子家的墙,毛二胡子赶紧还债。讨债的英雄在交易双方都没有信任和信誉的时候,要一显伸手了。

双方都想不起依靠法律来解决。由于中国长久以来契约主要依靠当事人之间的人际关系来保护,形成了订立契约只是为了建立一种人际关系的传统。从某种意义上而言,订立契约只是双方关系的起点,为的是今后进一步发展双方关系。看一下现在我们生活中的各类民事、商事合同就可以看到,大多数合同上都写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在日后进一步商议”之类的字句。

相反在欧美人看来,订立的契约往往是一大本,详细列举了一切可能发生的事端,如果在没有搞清含义的词句是不让写上去的。因为西方契约是神圣的,古埃及人的契约是要在祭司面前立约,契约的担保物常常是义务一方父亲的木乃伊。圣经组成部分《旧约》是着重强调上帝与人类的几次约定:第一次是上帝和挪亚的约定,人类不吃带血的肉,上帝不再发洪水。第二次是上帝与亚伯拉罕立的约定,犹太人应该以割礼为标志。第三是与摩西立的约定。作为上帝对其选民的对价,犹太人应该以他们的头生子及头生牲畜为祭。并严格遵循十戒。而在基督教的教义里,仍旧保留了立约概念。《新约》耶酥作为上帝之子为人类流血,来赦免人类的罪孽。罗马法中,契约定义为“应负担履行义务的法锁”,是直接联系在一起的。欧洲遵循古罗马“合意”创立法律几乎是全欧洲通行的原则。法庭只能严格依照当事人原先约定的契约文字字面意思进行判决,付于强制执行,不能对契约本身作出解释。只要是立约人当时自己承诺的,无论是多么不合理的契约,按照“买方应自注意”只能自认倒霉。契约等于法律,违约等于违法,违约不偿还就会遭到严厉处罚。神父在为临终者作最后忏悔时,可以赦免他所有的罪恶,惟独不能赦免临终者所欠的债。

这种不同的契约习惯在日益紧密的中西经济交流中常常会发生误会。比如法国法学家孟德斯鸠在他的名著《论法的精神》中说“中国人的生活完全以礼为指南,但他们却是地球上最会骗人的民族。这特别表现在他们从事贸易的时候。”甚至进一步断言中国“一切用暴力获得的东西都是禁止的,一切用术数或狡诈取得的东西都是许可的。”他把中国人看重遵守契约的精神、以发展双方关系为宗旨、不拘泥于契约文字细枝末节的大传统完全视为欺骗和狡诈,实在是莫大的误解。

中国古代的这种契约习惯适应古代法制不健全、商品经济程度不高、交换节奏缓慢的社会状况,不过在现今的经济全球化的潮流中,这种传统势必会影响到正常的经济贸易活动的开展。将合法及合乎公共道德的契约合同视为法律,应当是普及法律常识活动的一个重要的内容。

九、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

国王-大司寇、小司寇、士师、司刑、司圜—乡士、遂土、县士。

中央有大宰、小宰、司徒、司马等参与司法活动。

大司寇,全国最高司法机关。

小司寇,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

士师,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

乡士,国都之外百里之内的司法官吏。

遂士,国都百里之外、三百里之内的司法官吏。

2.诉讼审判制度

(1)诉讼。西周时有了“狱”、“讼”的概念,“狱”是“相告以罪名者”,“讼”是“以财货相告者”。从现代部门法的观点看,“狱”是关于刑事案件方面的诉讼,“讼”是关于民事案件方面的诉讼。所以,西周时期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有了区别。

(2)起诉,可以口头起诉,也可以书面起诉。刑事案件的书状叫“剂”,民事案件的书状叫“傅别”。两种诉讼都需要有诉状,并缴纳诉讼费,否则不予受理或被认定败诉。刑事诉讼的原、被告双方都要交纳“钧金”(三十斤铜),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双方要交纳“束矢”(一百支箭)。凡不交纳诉讼费者,即认为是“自服不直”,或按败诉处理,或不予受理。

西周时,诉讼的提起须遵循宗法伦理的原则,父子之间不得诉讼,如《国语·周语》中所说:“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诉讼的提起还必须维护贵族的特权,贵族如果成为诉讼当事人,可以派属吏代理参加诉讼,而不必亲自参加诉讼。如《周礼·秋官·司寇》中所说:“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

(3)审理。审判在交纳诉讼费三天后进行,要求“两造俱备”,即诉讼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均须出庭。双方到庭后,须举行“盟诅”。盟诅之后,法官才开始审讯。

西周时已经有系统的审讯方法,即《周礼·秋官·小司寇》中所说的以“五声听狱讼”的审判方式。具体内容是:“一曰辞听”,即观察受审者说话的态度,不直者则显出心烦意乱的样子。”“二曰色听”,即观察受审者的面色,不直者则头上冒汗,脸上发红。“三曰气听”,即观察受审者的气息,不直者则喘,气不壮。“四曰耳听”,即观察受审者的听觉,不直者则听觉迟钝。“五曰目听”,即观察受审判者的眼神,不直者则眼睛无神,不敢正视。“五听”是西周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是西周审判中必须注意的方法。这种审讯方法与原始的神明裁判

和依靠刑讯逼供的方法相比,是有历史进步意义的。它在客观上也提出了心理学在司法领域中的运用问题。

法官在审判中,如有“五过之疵”而故意出入人罪的,要以同样的罪惩治法官。“五过”的具体内容是:“惟官”,指法官依仗权势或官官相护而出入人罪。“惟反”,指法官报个人恩怨而出入人罪。“惟内”,指法官照顾亲戚关系而出入人罪。“惟货”,指法官贪赃枉法而出入人罪。“惟来”,指法官受人请托或偏袒故旧而出入人罪。

(4)判决。司法机关制作法律文书后,还要向当事人宣读。西周的判例叫“成”,即以往的办案成例,可以作为以后断案的参考。

(5)上诉。当事人不服,允许上诉。西周法律根据路程远近规定了不同的上诉期,有一旬、二旬、三旬、三个月和一年。

西周的“圜土”是用来关押扰害百姓不听教化但罪行较轻或未达到定罪程度的人。被关押的人如能听从管教,改过从善的,就获得释放,返回故里,但有三年不得享有与平民同等的资格。被关押者释放后不能改过从善的,将处以死刑。“梏”是戴在手上的械具。“拲”是戴在两手之上的械具,所谓“两手共一木”的手械。“桎”是戴在脚上的械具。梏、拲、桎等械具,在商代的甲骨文中已有记载。

思考题

1.西周“明德慎罚”思想的形成及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2.周礼的内容、作用、原则及礼刑关系。

3.西周刑事立法的主要内容。

4.西周婚姻家庭制度的主要内容。

5.西周的司法制度。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学习建议】:本章是学习中国早期法律制度的重点,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明晰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沿革、发展,以及在此指导思想影响下,对西周法律制度的确定所产生作用。要结合西周分封制与西周礼制两方面的因素,考察西周家国一体的国家政治模式。对西周的法制指导原则和司法制度要做重点学习,这些内容通过以后儒家的改造之后,对中国整个封建王朝的法制都产生过影响。 【本章知识点】: 1.西周法制指导思想形成的原因以及主要指导原则。 2.西周宗法制度的结构。 3.《周礼》与《吕刑》所代表的西周时期礼与刑间的关系。 4.西周刑事法律的主要内容。 5.西周民事法律的主要内容。 6.西周在婚姻、家庭、继承方面的主要特点。 7.西周司法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基本内容】: 一、本节内容主要涉及周王朝建立时,在借鉴商王朝覆灭的教训下,就王朝政治与法律思想所做出的调整与发展。其所确立的原则是“敬天保民”、“明德神罚”及“亲亲”、“尊尊”。 二、西周在全面借鉴、吸收商代文化的基础上,将西周部落有特色的宗法家族原则上升到国家指导原则上,即将维系宗法家族血缘、亲缘关系的尊卑等级扩展至整个国家范围,将体现这种关系的“亲亲”、“尊尊”原则作为国家法制的指导原则。 【概念辨析】: “亲亲”与“尊尊”原则间的关系? 【难点分析】:如何理解西周法制指导思想形成的原因? 1.历史原因:西周代商而取天下,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向本部落、和西周联盟的部落、被打败的商部落做出周取代商的合理解释,既要解决王朝权利、权威来源合法性的问题。 2.对商重神权的反思:比较商代重神权的指导思想,西周将“人”的地位提高。在“天命在王”的基础上,西周要求王要敬重天,以天命来保民;王要有德行,将德落实在国家的各种活动中。 4.周自身在宗族关系上确立的原则:将“亲亲”、“尊尊”上升到国家政治、法制原则的高度。 第二节宗法制、礼与刑 【基本内容】: 一、宗法制 宗法制是指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二、礼

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1、西周的民事诉讼叫()。 A质剂B傅别C狱D讼 2、《吕刑》的作者是( )。 A李俚B商鞅C邓析D吕侯 3、西周的买卖契约叫()。 A傅别B质剂C券书D朋 4、周穆王是曾命()作刑。 A周公B吕侯C李悝D邓析 5、西周时期,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为()。 A遂士B士师C大司寇D小司寇 6、西周时期,刑事案件的书状叫()。 A均金B束矢C剂D傅别 7、西周的( )为周公所作,即在五刑的基础上加四刑。 A 九章律B九刑 C 吕刑 D 法经

8、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是( )。 A明德慎罚B法令由一统C德刑并用D法网严密 9、西周将故意称为( )。 A眚B非眚C非终D惟终 10、西周规定了“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即后世的( )。 A窃盗罪B强盗罪C大逆罪D抢劫罪 11西周的拘役来于( )。 A女徒顾山B龙凤合挥C坐嘉石D田里不鬻 12、西周的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用、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所谓“( )”。 A女徒顾山B龙凤合挥C坐嘉石D田里不鬻 13、西周的债物契约称作( ) 。 A红契B券书C傅别D质剂 14、西周在中央设( ),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 A大司寇B小司寇C士师D乡士 15、西周把刑事诉讼叫做( )。

A傅别B 狱C讼D钧金 16、“以五声听狱讼”中的“五听”西周时期的( )。 A 司法原则B审判地点C审讯方法D审判工具 17、在有关西周的文献资料中,有"惟终"的法律概念,它是指()。A故意B过失C惯犯D偶犯 18、我国对上诉期限作出规定,始于()。 A西周B秦C汉D唐 19、以下程序属于西周时期婚姻制度上的六礼的是( )。 A纳采 B 请期C纳吉D亲迎 20、“以五声听狱讼”中的“五听”,包括有( )。 A目听B耳听C气听D色听 21、西周的主要立法有()。 A《工律》B《誓命》C《吕刑》D《九刑》 22、西周的买卖契约和债务契约分别叫做()。 A 傅别 B 朋 C 质剂 D 锾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学习建议】:本章是学习中国早期法律制度的重点,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明晰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沿革、发展,以及在此指导思想影响下,对西周法律制度的确定所产生作用。要结合西周分封制与西周礼制两方面的因素,考察西周家国一体的国家政治模式。对西周的法制指导原则和司法制度要做重点学习,这些内容通过以后儒家的改造之后,对中国整个封建王朝的法制都产生过影响。 【本章知识点】: 1.西周法制指导思想形成的原因以及主要指导原则。 2.西周宗法制度的结构。 3.《周礼》与《吕刑》所代表的西周时期礼与刑间的关系。 4.西周刑事法律的主要内容。 5.西周民事法律的主要内容。 6.西周在婚姻、家庭、继承方面的主要特点。 7.西周司法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基本内容】: 一、本节内容主要涉及周王朝建立时,在借鉴商王朝覆灭的教训下,就王朝政治与法律思想所做出的调整与发展。其所确立的原则是“敬天保民”、“明德神罚”及“亲亲”、“尊尊”。 二、西周在全面借鉴、吸收商代文化的基础上,将西周部落有特色的宗法家族原则上升到国家指导原则上,即将维系宗法家族血缘、亲缘关系的尊卑等级扩展至整个国家范围,将体现这种关系的“亲亲”、“尊尊”原则作为国家法制的指导原则。 【概念辨析】: “亲亲”与“尊尊”原则间的关系? 【难点分析】:如何理解西周法制指导思想形成的原因? 1.历史原因:西周代商而取天下,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向本部落、和西周联盟的部落、被打败的商部落做出周取代商的合理解释,既要解决王朝权利、权威来源合法性的问题。 2.对商重神权的反思:比较商代重神权的指导思想,西周将“人”的地位提高。在“天命在王”的基础上,西周要求王要敬重天,以天命来保民;王要有德行,将德落实在国家的各种活动中。 4.周自身在宗族关系上确立的原则:将“亲亲”、“尊尊”上升到国家政治、法制原则的高度。 第二节宗法制、礼与刑 【基本内容】: 一、宗法制 宗法制是指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二、礼

夏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章夏朝的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将"法"改为"律",是在()。 C A夏朝B西周C战国时期的秦D汉 2、夏朝有五种刑罚,共()条。 D A五百B一千 C二千D三千 3、"威侮五行,怠弃三正"是夏启讨伐有扈式时发布的()。 B A习惯B战争动员令 C祭祀D礼仪 4、"昏、墨、贼,杀"中的刑名是(D)。 A昏B墨 C贼D杀 5、夏朝有"昏、墨、贼,杀"的制度。据叔向解释: "杀人不忌为( )"。 C A昏B墨 C贼D杀 6、在我国,首次制定赎刑是在(A)。 A夏朝B商朝 C西周D秦朝 7、《竹书纪年》记载:"夏后芬三十六年作( )"。 D A囹圄B夏台 C钧台D圜土 8、相传夏桀时,曾把商汤"囚之(C) A圜土B钧台 C夏台D囹圄 9、奴隶制五行最早来源于原始社会时期的()。A A苗族 B汉族 C少数民族 D藏族 二、多项选择题 1、夏朝的监狱叫做()。 ABC A圜土B夏台 C均台D囹圄 2、"昏、墨、贼,杀"是夏朝的法律制度,其中的罪名是()。 BCD A 杀B昏 C墨D贼 3、法和含义是()。ABC A均平、公平 B不偏不倚 C限制和强制 D音律 三、名词解释 1、禹刑 禹刑是夏朝统治者为了纪念他们的祖先,以禹命名的夏朝法律的总称。规定了五种刑罚,共3000条。 2、甘誓 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第二章商朝的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炮烙之刑出现于()。D A、夏朝 B、西周 C、春秋 D、商朝 2、商朝假托天意断罪、具有一定司法权的人是()。C A、商王 B、贵族 C、卜者 D、掌戮 3、商朝在实行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后,又逐渐实行了()。A A、嫡长继承制 B、兄终弟及 C、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并行 D、诸子均分 4、商朝刑法的总称是()。D A、九刑 B、禹刑 C、宫刑 D、汤刑 5、把犯罪者晒成肉干的刑罚称作()。A A、脯 B、醢 C、墨 D、劓 二、多项选择题

中国法制史-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法律概况礼及礼邢关系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司法制度第一节西周时期的法律概况一、西周法制指导思想二、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三、西周时期的法律形式一、西周法制指导思想(一)以德配天天是公正的,与任何人没有血缘关系,所以天命是可以转移的。“天命靡常”、“惟命不于常”天命转移是有条件的,即“德”。“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德”的中心内容是保民。“敬天保民”,“天不可信,民不可轻”,知小民之依(二)明德慎罚明德:崇尚德治,提倡德教。慎罚: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审慎、宽缓。亲亲:在亲族范围内,人人都应亲爱自己的亲属,按自己的身份行事,“亲亲父为首”。尊尊:在社会范围内,人人都要恪守自己的名分,有明确的等级秩序,“尊尊君为首”。二、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 1、从周天子到诸侯王、卿大夫、士,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2、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 3、各级诸侯王、卿大夫、士,既是一种家族组织,又各自构成一级国家政权,共同向最高宗子――周天子负责。三、西周时期的法律形式(一)“周公制礼”(二)《吕刑》(三)“九刑”(四)“遗训”及“殷彝”第二节西周的礼及礼刑关系一、“礼”的渊源与发展礼:“二玉在器之形”;“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源于氏族时代的祭祀风俗。一些祭祀礼仪和相关规范流传下来,随着时代的发展,被逐渐注入了反映血缘亲疏、等级尊卑的内容。在阶级分化、国家形成以后,一部分反映等级差别和专制要求的精神原则逐渐从具体的礼仪形式中被抽象概括出来,形成了一系列指导阶级社会生活的原则和规范。周礼继承夏商之礼而又

发扬光大。二、周礼的性质与作用“先王之立礼也,有本有文。”抽象的精神原则:忠、孝、节、义、仁、恕,核心是亲亲、尊尊。具体的礼仪形式:五礼、六礼、九礼。周礼对社会起着法律调节作用,具备法的性质: 1、周礼的规范性毋庸置疑。 2、周礼的国家意志性极为明显。 3、周礼具有很强的国家强制性。三、西周时期“礼”“刑”关系刑:专指砍头的刑罚――所有刑罚的通称――泛指与刑罚密切相关的法律规范。礼:积极主动的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刑:消极的处罚,是“惩恶于已然”的制裁。“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对于各种罪行、恶行的断定,主要依据“礼”的精神原则和具体的礼仪规范。四、关于“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不是说礼对庶人没有约束力,而是强调礼是有等级有差别的,不同等级之间不能僭越,一些礼庶人无权享用。刑不上大夫,不是说对大夫以上的贵族不适用刑罚,而是在一些非政治性的领域,贵族官僚犯罪往往会享有许多减免特权。第三节西周时期的刑事法律规范一、主要罪名(一)不孝不友(二)犯王命(三)放弑其君(四)杀越人于货(五)群饮(六)违背盟誓(七)失农时二、主要刑罚(一)五刑与九刑体系(二)流刑(三)赎刑(四)圜土之制(五)嘉石之制三、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一)主要刑法原则 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4、宽严适中(二)“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第四节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一、所有权二、债和契约三、婚姻继承制度第五节

2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一、单选题 2.按照西周宗法制的要求,享有权位和财产继承权者是( ) 【0501】 A.嫡长子 B.嫡子 C.庶子 D.庶长子 3.西周时,定罪量刑要考虑犯罪的主观要件,将过失称为( ) 【0501】 A.非终 B.眚 C.非眚 D.唯终4.西周法律规定,民事诉讼须向官府交纳()【0510】 A.束矢B.钧金 C.路鼓D.肺石 5.西周时期全面负责中央司法事务的是()【0510】 A.司寇B.小司寇 C.大司寇D.士师 2.西周穆王时期,命吕侯重修刑书,史称()【0610】 A.《吕刑》 B.《九刑》 C.《汤刑》 D.《禹刑》 3.西周时期规定,刑事诉讼必交诉讼费()【0610】 A.束矢 B.肺石 C.路鼓 D.钧金 3.作为制度,嫡长子继承确定于()【0701】 A.夏朝末期B.商朝末期 C.西周时期D.春秋末期 4.西周时期,“争罪曰狱”,而“争财”称为()【0701】 A.狱B.刑 C.讼D.辞 2.西周时期关押、监禁罪犯的地方称为()【0710】 A.监狱B.夏台 C.圜土D.钧台 3.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为()【0710】 A.质剂B.合同 C.傅别D.判书 3.西周时期将过失犯罪称为()【0801】 A.眚B.非眚 C.非终 D.惟终 4.西周初期制定周礼的是()【0801】 A.周成王B.周公 C.周穆王 D.周康王 5.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为()【0801】 A.傅别B.书契 C.质剂D.判书

31.西周“礼治”的基本原则包括()【0801】 A.亲亲B.尊尊 C.长长D.男女有别 E.一断于法 3.以下各选项中,属于商、周法律形式的是()【0810】 A.律 B.格 C.诰 D.科 4.西周时期的刑书,称为()【0810】 A.《禹刑》 B.《汤刑》 C.《九刑》 D.《吕刑》 5.西周的五刑制度中,“死刑”称之为()【0810】 A.具五刑 B.大辟 C.弃市 D.孥戮 3.制定于西周穆王时期的刑书,史称()【0901】 A.《汤刑》B.《禹刑》 C.《吕刑》D.《九刑》 4.西周时期,全面负责中央司法事务的官吏是()【0901】 A.小司寇B.士师 C.大司寇D.太卜 3.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0910】 A.质 B.券书 C.剂 D.傅别 2.西周时期将罪犯肢解后曝晒其尸的刑罚称为()【1001】 A.膊 B.辜 C.焚 D.踣 3.西周时期用来买卖牛、马、奴隶等有生命物品的契约称为()【1001】 A.质 B.剂 C.合同 D.傅别 2.嫡长子继承制成熟于( ) 【1101】 A.夏朝 B.商朝 C.西周时期 D.春秋时期 3.炮烙酷刑见于( ) 【1101】 A.夏朝 B.商朝 C.西周时期 D.春秋时期 4.西周穆王时期所制定的法律是.( ) 【1101】 A.《九刑》 B.《吕刑》 C.《禹刑》 D.《汤刑》 5.西周专门用于惩罚贵族或官员的刑罚是( ) 【1101】 A.死刑 B.肉刑 C.徒刑 D.鞭刑 6.西周时期将偶犯称为( ) 【1101】 A.惟终 B.非终 C.眚 D.非眚

西周法律制度

西周法律制度的练习题 一、填空题 1、西周的“九刑”即在五刑的基础上加上、、、四刑。 2、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是和。 3、西周的拘役来于。 4、西周的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用、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所谓的“”。 5、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作,关于借贷方面的契约叫做。 6、西周将婚姻管理机关叫做。 7、西周法律规定,婚姻的缔结要经过六道程序,即“”。 8、西周法律规定,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叫做。 9、西周的“三不去”指“”,“”,“”。 10、所谓嫡长继承制概括而言,就是“,。” 11、西周在中央设,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叫做。 12、西周把刑事诉讼叫做,把民事诉讼叫做。 13、“以五声听狱讼”中的“五听”包括、、、、。这是最早对犯罪心理分析的尝试。 14、西周的国家机构根据其地位的重要与否,分为和。 15、西周最高统治者是,他掌握最高立法、行政和司法大权。 16、中央政府除了三公外,还有众多官吏,组成“”和“”。 17、按宗法等级实行的奠定了奴隶制政权组织的基本形式。 18、西周奴隶制社会的根本法是。 19、周王对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奴隶有最高所有权。即所谓的“溥天之下,;率土之 滨,。” 二、单项选择题 1、曾命吕侯作《吕刑》的是()。A A周穆王 B周公 C秦始皇 D夏启 2、《吕刑》的作者是( )。 D A、李俚 B、商鞅 C、邓析 D、吕侯 3、西周的成文刑书是()。 A九形 B吕刑 C汤刑 D周礼 4、西周奴隶制社会的根本法是()。 D A九形 B汤诰 C汤刑D周礼

5、西周的判例叫()。C A决事比 B廷行事 C成 D刑统 6、西周有一种法律形式,是指商代法律规定有利周朝统治的那些内容,即()。 D A诰 B礼 C遗训D殷彝 7、先王发布的誓命,在西周称作()。C A诰B礼 C遗训 D殷彝 8、在西周,初了刑作为法律存在以外,还有一种重要的规范作为法律存在,是()。 B A习惯 B礼 C 王命 D 军令 8、西周初期,为了调整统治集团内部的秩序,巩固宗法等级制度,将夏商原有的礼加以补充、厘定使之成为法定的典章制度的那个人是()。 C A周文王 B周武王 C周公 D周康王 9、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是( )。 A A明德慎罚与以德配天 B天命与天法罚 C德刑并用与德主刑辅 D法网严密 10、“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是()定罪量刑的原则。A A、西周 B、秦 C、汉 D、唐 11、西周将故意称为( )。 B A眚B非眚 C非终 D惟终 12、西周将偶犯称为( )。 C A眚 B非眚 C非终D惟终 13、西周将惯犯称为( )。 D A眚 B非眚 C非终 D惟终 14、西周将过失称为( )。 A A眚 B非眚 C非终 D惟终 15、西周规定了“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即后世的( )。 B A窃盗罪 B强盗罪 C大逆罪 D抢劫罪 16、周朝统治者吸取商场灭亡的教训,要求官吏勤于政务,不要饮酒,规定了一条罪名叫做()。 A 违抗王命罪 B 不孝不友罪 C 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 D 群饮罪 17、西周时期,对公族施用的死刑方法为()。 B A斩 B绞 C定杀 D醢 18、西周的拘役来于( )。 C

2-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案例)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案例) 一、田地交易案 (一)案情简介 此案载于西周厉王的鬲攸从盨铭文中。是一起发生在公元前九世纪(周厉王二十五年)的田地交易案。 铭文大意是:周厉王二十五年七月的一天,王在永师田宫。章、复二人与鬲从因田地交易、租赁发生纠纷。王让小考成友迎接内史、太史来处理此案。经审理,章、复二人与鬲从订立契约:章卖给鬲从田三邑,赠送二邑;复卖给鬲从田三邑,并有期限地租给鬲从田五邑。右半契券鬲从保存。当时就把此案件铸在盨上。(据《古文字研究》第三辑) (注释:盨-音同许,古代盛食物的铜制器皿,有盖和两个耳子。) (二)案件分析 西周初期,周王对土地拥有最高所有权,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即"田里不鬻"。西周中后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商品经济的发展,各封国实力的增长,宗法纽带的松弛,私有土地开始出现。在奴隶主阶级内部,土地已经可以用来交换、赔偿、赠予。土地国有制和"田里不鬻"的局面已经被冲破。我们从此案中可见一斑。 二、盗禾案 (一)案情简介 此案是典型的盗窃案,载于西周中期的曶鼎铭文中。铭文中记载的大意是:在发生饥荒的时候,匡季的众奴和臣盗窃了曶的禾十秭。曶向东宫起诉,告匡季。东宫责令匡季查捕盗禾者,匡季行礼表示听从,随后向曶交付田五田,众一人、臣三人。被交出的四人说:我们本不愿来,真正的盗犯不出头,强把我们驱赶来了。曶不服,再次诉于东宫,要求经济赔偿。东宫裁决:"赔偿曶禾十秭,另加十秭,共二十秭。如到第二年仍未赔偿,就要付四十秭。"匡季只得又交付田二田、臣一人。匡季共交付曶田七田、五人,曶减免了匡季外加赔偿的三十秭。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 (公元前11世纪—前771年) 重点、难点: 一、西周“明德慎罚”法律思想的产生及其内容; 二、周礼、《吕刑》及礼与刑的关系; 三、宗法等级制度与刑事、民事法律内容; 四、司法机关体系的建立和诉讼审判制度的特色。 商末统治日趋腐败,社会危机不断加剧。为了挽救垂死命运,殷纣王变本加厉,以严刑峻法疯狂镇压民众,社会矛盾空前激化。公元前11世纪,周武王起兵灭商,建立周政权,定都镐京,史称西周。到公元前770年平王东迁洛邑时止,西周共传十一世十二王历时二百余年,成为继夏商之后的一个十分发达的宗族城邦制国家。它所确立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和礼刑并用的法律体系,是中国早期法制建设初步走向成熟完备的典范,直接影响到后世两千多年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春秋后期的孔子,就曾高度赞扬西周的法制文明和礼乐制度:“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他不仅毕生为恢复周礼所铸造的社会秩序而孜孜以求,并且还以西周的礼乐刑政思想为基础创立了儒家学派。 一、立法指导思想 西周政权认真总结借鉴夏商两代的历史经验教训,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指导下,通过制礼作刑的立法活动,建立起一套礼刑并用的法制体系。 (一)“明德慎罚” 对于夏商两代的政治法律思想,西周政权既有继承又有发展。首先,它继承夏商时期的天命鬼神思想与宗教神权观念,敬事“上帝”为神,宣称自己“受天命”。如《诗·周颂·昊天有成命》称:“昊天有成命,二后受之。”《尚书·康诰》亦载:“闻于上帝,帝休,天乃大命文王。”“二后”即指文、武二王;“帝休”则指“上帝”赞扬文王的政绩。西周效法夏商两代,不仅宣称自己“受天明命”,而且同样祭出“行天之罚”的大旗。 在坚持“天命”、“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的同时,西周统治者也从夏商周三代的政权更迭中发现一个问题,即同样是“受天命”的夏商政权,却都“命不于常”,先后走上亡国之路。如果不能及时找出夏商两代覆灭的原因,西周政权就难免重蹈覆辙,很可能也会像夏商两代那样,被另一个“受天命”的政权所颠覆。因此,必须总结汲取夏商两代的失败教训,“不可不监于有夏,亦不可不监于有殷”。从夏桀和殷纣王暴虐无道的前车之鉴中,西周统治者逐渐悟出“天命靡常”,“天命不僭”,“天命不易,天难谌”的道理,开始怀疑“天命”的神权地位,甚至大胆提出:“天不可信!”为了“祈天永命”,珍视“天命”祐助,固然应“敬事上帝”,但更重要的是“不可不敬德”。夏桀和殷纣王就是由于“不敬厥德,乃早

西周法律制度

西周法律制度 第一节西周时期的法律概况 一、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 ,一,西周时期,在立法、司法领域起指导作用的,是在夏、商两代“天罚”和“天讨”神权法思想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理论。 ,二,政治复杂性表现在: 第一,商朝末年,以着名暴君商纣王为首的商王朝统治集团倒行逆施,毫不恤民,最终导致民怨沸腾,社会动荡,商代末年强大的殷商帝国很快分崩离析,一朝瓦解。 第二,周族原本是商王朝统治下的一个诸侯国。 第三,在西周政权建立之初,还有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需要解决,这就是进行反商革命合理性的问题。二、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 ,一,宗法制度是指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为纽带的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的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二,为维系这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组织形式,西周统治者在政治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三个方面的原则和制度: 其一,从周天子到卿大夫、士,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其二,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 其三,各级诸侯王、卿大夫、士,既是一种家族组织,又各自构成一级国家政权,共同向高宗子——周天子负责。 从宏观上看,宗法制度构成了西周社会的基本结构。三、西周时期的法律形式 ,一,“周公制礼”——经过周公制礼之后,周礼作为内涵广泛的言行规范调整着西周社会各个方面的社会关系。因此,在西周时期,“礼”也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吕刑”——记载了周穆王命吕侯进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况。既不是一部成文法典,也不是此次法律改革的直接成果,而是关于这次法律改革的历史记录。 ,三,“九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表明西周已经有比较完整的刑书,作为统治阶级定罪科刑的依据。 ,四,“遗训”和“殷彝” 殷彝是指商朝的某些法规或习惯。

1.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原因

1.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原因 中国传统法制,是指自夏朝建立开始至清末改制之前的中国奴隶制类型法制和封建制类型法制。 (1)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礼”原本是氏族社会末期祭祀祖先神灵的习惯,后来逐渐演变成为阶级社会确定人们血缘关系亲疏尊卑和社会等级的规范。经过汉儒的改造,“礼”融进了诸子中的可取成分,成为指导立法、司法的原则和理论依据。统治者们一方面制定大量的宗法礼仪制度,运用德礼教化来调整社会关系,另一方面又以法律进行专擅垄断的手段,来辅助“礼法”的实施。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者法律规定被认为是不合乎“礼教”原则的情况下,“礼教”往往可以“经义决狱”的形式直接成为裁判依据。 其要旨是“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以及由此而衍生的“亲亲”、“尊尊”的政治和伦理原则。在这种原则下,“礼教”的许多内容被直接定义为法律,“七出三不去”,“八议”以及丧服制度等相继入律,并为后世法典所沿用。同时,“礼教”还成为评价和解释法律的最高权威和最重要的依据。如对于唐律的最高评价就是“一准乎礼”(完全按照了“礼教”的准则),而唐律的立法解释《唐律疏议》,也主要是以“礼教”和儒家的经典为依据。 原因: ①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主要是以刑始于兵,礼院于祭祀的形式 完成的。礼较早的成为了统治阶级的统治基础,具有较强的精神威慑力; 能够起到安上治民,体国立政的作用,是调整社会关系和国家生活的思想 基础,也是维护王权专制的理论教条。 ②从秦朝统一全国,到两汉建立,封建大统一的国家需要统一的学说来作为 国家的指导思想。 ③经过长期的统治,使统治者在立足现实认真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将两 者之长加以结合。 ④两者在为政权服务的政治目的是相通的,礼法遵循“尊尊”,旨在确立君 主、皇帝的最高权威;法家不仅同样尊尊,而且鼓吹极端的专制主义。2.家庭本位,伦理法制。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农业社会,社会结构以家族为基础。这就决定了中国传统法制的家族本位特色。流行于社会上的具有伦理法性质的“家法”、“族规”、“家训”等,不仅得到国家的认可,而且成为国家法的重要补充,起着严重束缚家族成员的重要作用。 其表现有:在家庭制度上,确认家长的特殊地位,拥有财产权、教诫子女权和对子女婚姻的决定权;在刑法上,无辜者可能因家族关系受牵连而获罪,有罪者亦可能以家庭原因而减免刑事责任(如留养承祀之制,同居相为隐原则等),家族内部亲属之间互相侵犯的犯罪行为,可能因伦常关系而加重(如亲属间相役,相奸等侵犯人身的行为)或减轻(如亲属间相盗)。 原因:中国古代是沿着由家而国的途径进入阶级社会的, 因此, 以家族为本位, 宗法的伦理精神和原则渗透和影响着整个社会。在封建的法律体系中, 国家制定法居于主导地位, 而调整家族关系的家族法规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家法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夏商西周春秋战国法律制度)模拟试卷1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夏商西周春秋战国法律制度)模拟 试卷1 (总分:62.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选题(总题数:16,分数:32.00) 1.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分数: 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 2.西周关于婚姻的“六礼”制度中,把男家卜得凶吉通知女家订婚称为( )。 (分数:2.00) A.纳采 B.纳吉√ C.纳征 D.问名 解析:解析:西周时期,“六礼”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为后世历代所继承。六礼内容是:(1)“纳采”,即男家请媒人向女家送礼品提亲;(2)“问名”,即男家在女家答应议婚后,请媒人问女方的生年日月时辰,并卜于祖庙以定吉凶;(3)“纳吉”,即男家将卜婚的吉兆通知女家,决定订婚;(4)“纳征”,又称为“纳币”,即男家送聘礼给女家;(5)“请期”,即男家择定吉日为婚期,商请女家择定婚期;(6)“亲迎”,即男子赴女家迎女方,举行结婚仪式。 3.西周时期,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被称为( )。 (分数:2.00) A.五听√ B.五刑 C.五过 D.五罚 解析:解析:五听为辞听、色听、气听、耳听和目听。五听为西周时期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五过为西周时期官吏渎职犯罪的五种情形。五刑为墨、劓、剕、宫、大辟(奴隶制五刑)和笞、杖、徒、流、死(封建制五刑)。五罚属于“五过之疵”的情形。 4.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 )”。 (分数:2.00) A.禹刑√ B.汤刑 C.九刑 D.五刑 解析:解析: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五刑为墨、劓、剕、宫、大辟(奴隶制五刑)和笞、杖、徒、流、死(封建制五刑)。5.西周时期明确对惯犯和偶犯作出了区分,西周把惯犯称为( )。 (分数:2.00) A.眚 B.非眚 C.非终 D.惟终√ 解析:解析:西周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区分为非眚和眚,将偶犯和惯犯区分为非终和惟终。 6.我国的赎刑制度最早起源于( )。 (分数:2.00)

第二章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11世纪――公元前771年) 第一节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 学习重点: 1.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内容和形成背景 2.“礼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特征。 一、“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产生及其影响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以德配天”提出的动机:解决天命与亡国的矛盾 “天命靡常”(《诗经·大雅·文王》), “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左传·僖公5年》引《周书》)。只有有德者才能得到上天的保佑“德”的要求:以德治民,“民之所欲,天必从之” 神权法思想在西周发生了一次重大变化。西周统治者在思想上仍利用神权作为统治人民的精神武器。基于殷商灭亡的教训,周公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他认为天命是有的,但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的人才可承受天命。 二、“礼治”的基本原则 “周公制礼”:周公姬旦摄政,主持进行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通过“制礼作乐”,建立起一套典章礼仪制度与宗法等级秩序。 周礼的基本原则 “亲亲”、“尊尊”:是西周时期礼治的基本原则。 亲亲是一条别尊卑,序长幼的宗法伦理原则,“亲亲父为首”,以“孝”为核心。 尊尊是一条别贵贱、序尊卑的等级差别原则,“尊尊君为首”,以“忠”为核心。 三、“礼治”的基本特征 “礼不下庶人, 刑不上大夫” 第二节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及礼刑关系 学习重点: 1、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 2、礼的渊源、性质与作用 3、礼与刑的关系 一、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 (一)礼:指〈周礼〉,为周初周公所制。内容涉及内容庞杂,包括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典章制度以及人们的日常行为规范、礼节。 (二)刑:相当与于现代的刑法典。如《九刑》《吕刑》 (三)誓:誓词,指为周王或诸侯所发布的战前动号令,属于军令。如〈尚书·牧誓〉(四)诰:(gào)? :训诫之词,是周王对诸侯发布的命令。如〈尚书·大诰〉 (五)命:王命,为周王对某一具体事务临时发布的命令 二、礼的渊源、性质与作用 (一)礼的渊源 “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 (二)礼的性质与作用 礼的性质: 是具有法律甚至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礼”字源于古代的祭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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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的法律制度是什么样的- 查字典频道一路陪伴考生编写大小,其中有开心也有失落。在此,小编又为朋友编辑了“西周的法律制度是什么样的”,希望朋友们可以用得着! 1、礼的作用与内容:(1)周礼是西周奴隶制社会的根本法,起到调整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作用。(2)以别贵贱,序民人为内容,起到防民,整民的重要作用。 2、礼与刑的关系:(1)服务于奴隶主阶级的专政,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2)礼靠刑的强制力实施,刑以礼为指导原则。出礼则用刑。 3、立法指导思想:(1)“明德慎罚”与“以德配天”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2)“亲亲”与“尊尊”的立法指导思想 4、立法概况:<九刑>、<吕刑>、<周礼>是奴隶制的根本法 5、法律开形式:(1)誓,即誓词,多为周王或诸侯于战前对臣下发布的带有军令性质。(2)诰,周王对诸侯和下级官吏的训话。(3)命,周王就具体事务临时向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4)礼,相传周公“制礼作乐”。礼的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司法、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各个方面,其中不少具有法律规范性。(5)遗训,先王的遗训。(6)殷彝,商朝法律中有利于西周的统治而被承认有效的某些内容。 6、定罪量刑的若干原则:(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意即7岁以下,80岁、90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这一原则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原则已初步确立。(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即区分故意和过失,惯犯和

偶犯。故意犯罪或一贯犯罪的从重处罚,过失犯罪或偶然犯罪的从轻处罚。(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考虑犯罪者罪行严重的程度,谨慎测度罪犯的动机,以区别量刑的轻重。(4)罪疑从赦:即对于定罪有一定根据,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采取从轻处罚或赦免的原则。这一原则在西周以前已产生,周朝使疑罪从轻从赦原则定型化。(5)刑罚世轻世重: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7、西周的刑名:(1)死刑,西周通称为“大辟”。(2)肉刑,仍然沿用商朝的墨、劓、剕、宫。(3)流刑,流,也叫“放”或“流放”。(4)徒刑,西周把判处徒刑的犯人送到监狱里执行。(5)拘役,对有罪过,但又不够判处徒刑者适用的一种较轻的刑罚。来自于“坐嘉石”。嘉石是一种有纹理的石头,一般放在官府门外左侧。坐嘉石就是对有罪过者施以刑具,使之坐在嘉石上思过。(6)赎刑。根据不同的罪行,规定赎金的多少。(7)没为官奴婢。男犯没入官府为奴隶,女犯充作舂米、做饭的女婢。 8、罪名:(1)违抗王命罪:如果不服从周王的命令,就要被从重处罚。这是一种严重的犯罪。(2)不孝不友罪:就是不孝敬父母,不恭敬兄长。(3)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即后世的“强盗罪”(4)群饮罪:规定不许聚众饮酒(三人以上)。 9、(“田里不鬻”)土地所有权: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即所谓的“田里不鬻”。 10、契约关系:(1)买卖契约,西周称为质剂。质剂就是买卖契约(2)债务契约,西周称为傅别。 11、媒氏:婚姻管理机关。 12、六礼:中国古代结婚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名词解释: 1九刑:(1)西周初年的刑书。“周有乱政,而作九刑”(2)墨、劓、剕、宫、大辟流、赎、鞭、扑,九种刑罚 2《吕刑》:西周中期周穆王制定命司寇吕侯制定的一部法律,名之为《吕刑》。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赎刑是其核心内容,其刑罚原则是“明德慎罚”。 3质剂:西周的买卖契约。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质”,指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指买卖兵器、珍异之物的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府制作,由专人保管。 4、傅别: 西周的契约。为保证债的履行,要求当事人订立契约,称为“傅别”。“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5 “六礼”: 西周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对后世影响很大,中国古代聘娶婚嫁源于此。 6、“七出”: 西周解除婚姻关系七条理由,也可称“七去”。男子可以七条理由中任何一条休妻。这七条理由是: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 7“三不去”: 西周维护婚姻关系的三条理由。男方在三种情况下不能休妻:无娘家可归的、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前贫*后富贵的.对稳定婚姻关系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8五听”: 西周时期形成的审理案件的制度。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要求审理案件时特别注意观察当事人在陈述时的语言表达、面色、喘息、听觉、目光这些方面情况。实际上是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 9五过 是西周时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具体内容是:惟官,畏权势而枉法;惟反,报私怨而枉法;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10“三刺”制度/之法 西周凡遇重大疑难案件,要三道特殊程序决定。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时,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 简述西周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11钧金束矢 西周时期。诉讼双方交纳的诉讼费。刑事诉讼中称为“入钧金”民事诉讼中称为“束矢” 12质人 质人是管理市场的官员。 答:(1)天罚思想:“敬天保民”的思想是对商朝统治者单纯信奉天命政策的转变,由信奉天命发展到与保民并重,通过保民来获得天命。(2)“明德慎罚”: “明德慎罚”是“敬天保民”的具体化,就是要以德教化民众、对民众行仁政,施用刑罚要慎重。(3)礼治思想:亲亲、尊尊。亲亲就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尊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四)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战国秦汉三国两晋 南北朝法律制度(四) 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20,分数:20.00) 1.将刑名律改为刑名、法例两篇的封建成文法典是______。 A.《法经》 B.《九章律》 C.《晋律》√ D.《曹魏律》 《曹魏律》将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完善了封建成文法典的总则。《晋律》在刑名之后添法例,二篇共同构成法典总则性质。 2.首次以“名例律”作为总则篇的封建成文法典是______。 A.《曹魏律》 B.《泰始律》 C.《北齐律》√ D.《开皇律》 《北齐律》将《晋律》的刑名、法例两篇合为一篇,最终完善了封建成文法典的总则,也属于首创。 3.杖刑是由______政权创立的。 A.北魏√ B.北齐 C.隋朝 D.宋朝 北魏时期增设鞭刑和杖刑,形成死、流、徒、杖、鞭五种刑罚,这为笞、杖、徒、流、死封建制五刑的最终确立奠定了基础。 4.《曹魏律》一共______。 A.12篇 B.18篇√ C.20篇 D.9篇 《曹魏律》一共18篇。 5.秦朝把庭审案件称为______。 A.诏狱 B.讯狱 C.鞫狱 D.治狱√ 在秦朝,讯问被告被称为“讯狱”,庭审案件被称为“治狱”。 6.中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法律形式——式,指的是______。 A.封诊式 B.大统式√ C.永式 D.户调式 秦朝的封诊式不是独立的“式”;永式为唐朝“式”的一种。 7.首创总则篇目的封建成文法典是______。 A.《法经》√ B.《曹魏律》 C.《北魏律》

D.《北齐律》 《法经》中的“具法”相当于总则,故为始创。 8.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封建成文法典总则始创于《法经》,完善于《北齐律》√ B.《九章律》中的总则篇在尾不在首 C.秋冬行刑不属于汉朝法律儒家化的表现 D.春秋决狱“论心定罪”,故而为司法的野蛮擅断提供了依据 B项错在:《九章律》中的具律,既不在首,也不在尾。C项错在:秋冬行刑是汉朝刑罚执行上儒家化的表现。D项错在:春秋决狱虽然“论心定罪”,但这并非说明该制度在作用上都是消极的,无论怎样,该制度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下,仍然起到弥补法律不足的作用。 9.西晋以______作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 A.大理 B.司寇 C.廷尉√ D.大理寺 秦、汉、三国两晋时期,廷尉一直是全国最高司法机关,到了北齐才将廷尉改为大理寺。 10.《法经》中类似于诉讼法的篇目名称是______。 A.《盗法》篇 B.《捕法》篇√ C.《杂法》篇 D.《具法》篇 《法经》中类似于诉讼法的篇目名称有《囚法》和《捕法》二篇。 11.第一次以“具律”作为法典总则篇目的封建成文法典是______。 A.《法经》 B.《秦律》√ C.《九章律》 D.《曹魏律》 《法经》中称为具法,商鞅改法为律后,《秦律》始称具律。 12.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科”这一法律形式在南北朝时期被“格”所取代√ B.登闻鼓制最早源于曹魏 C.南北朝时期最著名的格是《别权调格》 D.《曹魏律》和《晋律》的篇目都是20篇 B项错在:登闻鼓制源于西晋。C项错在:南北朝时期最著名的格是东魏的《麟趾格》。D项错在:《曹魏律》是18篇,而《晋律》是20篇。 13.下列关于法律儒家化表现的说法,错误的是______。 A.汉朝法律的儒家化,不仅体现在刑罚执行和审判上,也体现在刑法适用原则上 B.春秋决狱作为法律儒家化的表现之一,是汉朝独有的审判方式√ C.法律儒家化与西晋的引礼入律、礼律融合相辅相成 D.亲亲相隐属于法律儒家化的表现形式之一 B项错在:春秋决狱始于汉朝,沿用于三国两晋南北朝,因此并非汉朝独有。 14.关于北魏法制建设的成就,表述错误的是______。 A.北魏时期使死刑复奏成为正式制度 B.北魏时期最早出现了“格”这一法律形式 C.北魏时期将流刑分为五等√ D.北魏政权首次将“官当”入律 C项错在:北周政权将流刑分为五等。 15.汉朝掌管地方监察事务的机关为______。 A.司隶校尉

中国法制史第一章-夏、商时的法律制度练习题

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4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政确的答案,并将其号码填在题干后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30分) 1. 传说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法官是()。 A. 蚩尤 B. 皋陶 C. 共工 D. 黄帝 2. 中国古代法制的雏形形成于( )。 A. 夏 B. 商 C. 周 D. 秦 3. 夏朝法律的总称是()。 A. 肉刑 B. 夏政 C. 禹刑 D. 五刑 4. 夏朝中央最高司法官叫()。 A. 蒙士 B. 大理 C. 大司寇 D. 小司寇 5. 夏启夺取政权后将所征服的地域划分为()。 A. 九牧 B. 九州 C. 九鼎 D. 九洲 6. 最早出现的军法出现在()。 A.《礼记.王制》 B.《左传》 C.《尚书.甘誓》 D.《尚书.汤誓》 7.夏启作为夏朝第一个帝王,打破了传统的禅让制,确立了()。 A. 王位世袭制 B. 皇帝世袭制 C. 爵位世袭制 D. 总通世袭制 8. 我国首次制定赎刑是在()。 A. 夏 B. 商 C. 西周 D. 秦朝 9.“禹刑”最先见于()。 A.《史记》 B.《左传》 C.《尚书》 D.《竹书记年》 10. 夏朝的“五刑”有墨、劓、膑、宫和()。 A.罚金B.杀C.鞭刑D.徒刑 11. 夏朝中央监狱的名称是()。 A.圜土B.夏台C.畿内D.社 12.夏朝法的主要形式是假借天意发布的()。 A.王命B.天命C.禹刑D.礼仪 13.《五刑》又称为()。 A. 汤刑 B. 甫刑 C. 赎刑 D. 正刑 14.关于《五刑》的起源,最早见于()。 A.《尚书.大传》 B. 《尚书.尧典》 C.《尚书.甘誓》 D.《尚书.汤誓》 15.“威侮五行,怠弃三正”是夏启讨伐有扈式时发布的()。 A. 习惯 B. 战争动员令 C. 祭祀 D. 礼仪 16.炮烙之刑出现于()。 A. 夏朝 B. 西周 C. 春秋 D. 商朝 17.商朝假托天意断罪、具有一定司法权的人是()。 A. 商王 B. 贵族 C. 卜者 D. 掌戮

西周法律制度特点

西周法律制度特点 (一)立法思想:西周的法律受夏、商两代的“天罚”等神权法思想基础影 响,配合“明德慎罚”的理论。这一点就意味着,除了强调上天的旨意外,还强调了统治者的道德也要有一定要求,要用道德去感化民众,不单单是用刑罚来惩戒,而是更加注重民众内心的教化。 (二)民事法律: (1)民事法律制度: 1.土地采用分封制,但是本质上土地还是划归周王所有,西周初期,土地只是可以继承,采用嫡长子继承制的继承,但是不得私自买卖,“田里不鬻”。但是西周到中期后就出现了一租赁交换和充当赔偿的例子,并得到了法律上的认可,贵族对土地已经享有随意处置的权利。 2.契约关系较复杂。无论是买卖奴隶还是兵器,贵重之物等都要通过“质人”,也就是市场管理者,要成立“质”(奴隶等需要长期的契约)“剂”(珠宝,兵器等较短的契约)。另外借贷之类的契约采用“傅”“别”等形式。“傅”就是现如今的债券,当需要用到的时候,将“傅”分开为两份,这就是“别”,债权人拿着左边,咋无人拿着右边。出现纠纷后,当时的法官以这个为凭证,审理相关的案件。 3.婚姻:西周时期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也就是嫡妻只有一个,但是允许纳妾。 西周婚姻成立的条件:一、必须得到父母的指示与主持。 二、必须有媒婆从中撮合。 三、相同的姓氏是不能成婚的。 四、要采用“六礼”举办婚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五、要解除婚姻,父母可以以“七出”的理由要求丈夫抛弃妻子: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但是已婚女子在三种情况下可以不被迫解除婚姻也就是“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以上三种情况可以要求不得因为“七出”为理由抛弃妻子。 (三)刑事法律 (1)刑法:以“誓”、“诰”、“名”等形式发布王命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周初期法制为了重大的政治活动服务。 (2)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1.因地因时置宜。西周初期,周王为了稳定局面,将不同的分封国和地区制定了不同的原则:“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2.区分了“故意(非眚)”、“过失(眚)”、“惯犯(惟终)”、“偶犯”。3.严惩惯犯,故意犯罪。4.禁止乱杀无辜。对于疑难案件,宁可放宽也不能错杀,乱杀。 (3)刑罚:西周基本沿用了夏、商的五刑:墨、劓、刖、官、大辟五刑加上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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