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法律制度

引例:
周穆王制《吕刑》
吕侯向周天子进言:“周建国已经有一百年了,如同百岁的老人,(为政难免有不周到之处。)应该根据时代的变化,及时修定刑制,使四方之民慎重行事。”
王说:“远古时代有过这样的教训,(黄帝)时蚩尤开始作乱,波及到一般的民众。没有人不攻击别人、杀害别人。人们泯灭善良,而违法作乱,打劫、偷盗、欺诈,(无恶不作)。(蚩尤的后裔)苗民(沿袭蚩尤之恶)仍不遵行天帝(黄帝)的命令,于是尧制定了刑罚,来扼制苗民(作乱)。但苗民(仍不相从)反而作五种虐刑,自称为法,(与帝尧抗命。他们)杀戮无罪的民众。帝尧不得已,于是仿照苗民的五种刑罚,作劓、刵、椓、黥、大辟之刑与五虐之刑并存。(五刑与五虐之刑)从形式上看似乎并无差别。苗民互相欺诈,风俗败坏,大家都不守信用,以至于背叛在神面前所订立的盟约。虐刑逞威,被刑戮的人纷纷向上天禀告自己无罪。天帝(即黄帝)视察民情,苗民没有馨香的祭品升闻于天,而到处散发着(虐刑的)腥秽之气。黄帝怜悯这些无罪被杀、被刑之人,又痛恨苗民(风俗败坏),以威严对待暴虐。于是,黄帝行天之罚,灭绝了(作乱政)的苗民,使其后嗣也不得在下方国土(为恶)。(颛顼之世)奉黄帝之命,令重氏与黎氏杜绝了天地间的交通。天神不再降临到下国,下国之人也不能登临于天。(在下国的)君主诸侯,明察(天道)而遵行之,以至于孤苦无依的人也脱离了苦难。(舜之世)又奉黄帝之命,亲自询问下属民情,孤苦无依的人对苗民有怨恨之词,于是,舜以德而行刑罚(使不轨之人)畏惧刑罚而不敢作乱。又以德教人,(择其人而)行教化。使人明智。于是,命令三位君主,慎行治民的事业,伯夷先降颁礼典,使民众明智而远离(犯罪)。大禹治理洪水,为山川定名。后稷降颁播种之法,使民众(从事农耕)而种植优质的粮食。三位君主功成业就,民风正直。狱官则用公正、适度的刑罚对待民众,使他们敬重德行。君长舜敬天命而爱民,诸侯则体察舜的治民之道,政绩显赫,没有人不遵守美德,刑罚公正而适度,人知善恶,民风大治。断狱的目的,不是为了(以刑)逞威,而是为了造福于(民众)。(刑官)敬守其职,慎忌其过失,不(因刑不公正)而使(民众)有所抱怨。(刑官以刑得其中)来实现承担上帝的美德,(人人)努力从善,配上天之命享有国运。”
王说:“唉,四方掌政事及刑狱的诸侯们,难道你们不是(如三后那样)为天而治理民众的吗?你们应当效法什么呢?难道不是效法伯

夷所传播的用刑之道吗?!你们应以什么为惩戒呢?难道不是苗民不明察刑狱(的罪过)吗?!苗民制刑,不选用善良的人,不观察五刑如何作到公正、适中。反而任用一些对民残暴及贪财(枉法)的人。(这些人)肆意以五刑治人,使无罪的人受到扰乱,上天黄帝只闻其不洁(之腥臊),因此将灾难降于苗民。苗民(对上天之罚)无言辩护,于是被断绝了国运。”
王说:“唉,伯父、伯兄、仲叔、季弟、晚辈的子孙们。你们要(慎重)考虑,你们要听我的话。(只有这样)才能长保国运。现在你们大家都自以为(为政)勤劳而慰藉,都以贪逸不勤劳作(为政的)惩戒。上天欲使民众有所规范,赐我(来执行他的旨意)。若(周的)国运在不应终了时而竟然终止了,那(就不是天命的问题而)完全是统治者(不善)的问题了。因此,你们要恭顺天的旨意,拥戴我。既不要害怕使用刑罚,也不要专门喜好用刑。要慎重地使用五刑,(使刑得适中)来实现三德。天子一人有善行(在身),则天下亿万民众皆可得到安宁。”
王说:“唉。来吧!你们这些有国家有土地的人们。(我)告诉你们(如何使用不同于虐刑)的祥刑。现在你们要安定民众,所要择选(任用)的是什么呢?是(能当其任)的官员。所要谨慎的是什么呢?是五刑的使用。所要考虑的是对国家有益的计划。(断狱时,要)原告与被告都到庭了,再开始(以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之法)审问。将审判所得的口供考核证实,按墨、劓、刖、宫、辟五刑来定囚犯之罪。如果罪名无法核实而有疑问,那就按(墨罚、劓罚、刖罚、宫罚、辟罚)五罚来惩罚囚犯。如果按五罚处理,仍感罪罚不符,有疑问者,则以(墨过、劓过、刖过、宫过、辟过,五过来处理,)宽免囚犯。(在由刑入罚,由罚入过的)过程中,有害的是刑官因私情而出入人罪。官官相护、私报恩怨、暗中牵制、敲诈勒索、贪财受贿(是审判中的五害)。刑官若犯有此五种罪者,其与所出入之罪相等。断狱一定要注意核实事实。以五刑定罪,证据尚嫌有疑问的,则宽宥入于五罚。按五罚定罪,证据尚有疑问的,则宽免入于五过。一定要细致地审核,以三讯之法核实证据,细心推究。但(罪犯)不诚实(不认罪)者,则不作为疑狱而宽赦。应当恭行上天行罚的威严。判墨刑者有疑,则入于墨罚,(向国家)交纳铜一百锾。判劓刑者有疑,则入于劓罚,(向国家)交纳铜二百锾。判刖刑者有疑,则入刖罚,(向国家)交纳铜二百五十锾。判宫刑者有疑则入于宫罚,(向国家)交纳铜五百锾。判大辟之刑

者有疑,则入大辟之罚,(向国家)交纳铜一千锾。都必须要查实其罪。墨刑的条款一千,劓刑的条款一千,刖刑的条款五百,宫刑的条款三百,大辟的条款二百,五刑的条款共三千。(若刑书上没有规定的犯罪)则上下比附而定罪。不要使供词与判词差乱失实,不要用已废除的(条款断狱)。要明查案情,要依法审讯。要核实事实。虽犯重罪,但适宜轻判的,则改用轻判。虽犯轻罪,但适宜重判的,则改轻为重。轻判重判应相机而求其宜,刑罚随时代的不同而轻重不同。(刑罚的目的)在于使人们遵从统一的(贵贱)制度。断狱要有条理,有记录。用罚(而不是用刑)来处罚人,(虽不至于置人)于死地,但足以使人陷于困境之中。所以,不要用不正派的人断狱,要用善良的人断狱。(只有这样)刑罚才能作到公正、适度。一定要详查有矛盾的口供。不要听信不实之辞,只信合于情理的口供。要以哀怜同情之心断狱。要(正确理解)刑书的内容,力求罪与刑罚相当。争取使所判的案子都达到公正,适度的境地。用刑用罚,都要查清事实,这样判刑使人信服,改而(判罚)也使人信服,判决后,记录要向上级报告。若有犯两种罪以上的,则以重罪为准,并为一罪而科刑。”
王说:“唉,要谨慎啊。掌管政事及刑狱的官员们及伯父、伯兄、仲叔、季弟、子孙们。我(之所以)反复说要战战兢兢,是因为我敬畏用刑之道。(因为)只有用此(祥)刑,才能助成上天的美德实现。上天扶助民众,使我们秉其旨意而治理民众。(治狱)要明查无法对证的口供(的真伪)。民众的治理(与否),(取决于听狱者)是否能公正地听取双方的供词。切不要以私情而混淆狱讼双方的口供,从中枉法受贿。(枉法所受之贿)不是可宝贵的,而是自取其罪,(上天)将报以众多的惩罚。永远要敬畏的事,就是刑罚。并非是上天不公正,只是应承天之命。若上天之罚不行于下世,那么就没有善政对待民众。”
王说:“唉,诸侯后嗣子孙。从今以后,你们要树立的是什么呢?不就是德行吗?!(只有立德)才能使民众得到公正的待遇。才能明察狱讼。才能用明智的人掌管刑狱。(只有明智的人)才能详审大量的狱讼之辞,(从而)使(断狱)合于五刑之制。刑罚作到了公正、适度,则(天下)平安无事。(你们)接受了王赐予的善良的民众,要用(公正、适度的)祥刑治理。”
匡抢禾案
以往的一个荒年,名叫匡的人,指示着家人奴仆抢夺了□稻禾十秭。□将匡季告到了东宫。东宫的裁断官对匡说:“去恳求受害者的原谅吧,如果你无法得

到对方的谅解,对你的惩罚可就大了。”匡对□叩首谢罪,并表示愿意出五百亩田和四个奴隶赔偿□的损失。□没有同意。匡对裁断官求饶:“我并没有抢劫多少稻禾,不要对我施以鞭刑。”□再次将匡告到东宫,提出:“必须归还我原来的稻禾。”裁决官判道:“匡归还□十秭稻禾,再另外赔偿十秭作为惩罚。如果拖欠至来年,则加倍赔偿四十秭。”后来,匡与□私下协议,匡赔偿□七百亩田地和五个奴隶,再归还□十秭稻禾,免去匡三十稻禾的赔偿。
□告攸卫牧违约案
□三十二年三月的一天向周王提起诉讼,状告攸(地名)卫牧:“攸卫牧用我的田地,却不按约给我报酬。”王命令掌管诉讼的官员南将诉讼的双方带到掌管契约的官吏那里,让被告起誓遵守约定。掌管契约的官吏让攸卫牧宣誓:“我如果不按约定付租金以酬谢租给我田地的□,将甘愿受流放刑的处罚。”胜诉的□在祭祀自己的祖先时将此事铸于鼎上,告慰祖先并期望后世牢牢记住这件事并享用这份利益。
西周是宗法制度完善时期。周族虽然原本是商的属国,经济发展远远落后商人。但是,周人在取代了商统治后,总结了夏商二代统治的经验和教训,建立起严密的国、家组织机构,利用并改良了传统的礼,确立了礼治的统治方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我们从引例中可以了解周人立法与司法的程序,贵族之间财产纠纷的解决,周人的法律观念。本章主要阐述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及西周时期的法制状况。

第一节 法制思想与立法概况

西周的法律体系是礼刑结合的体系。礼主要维护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等级制,刑用以镇压异族的反抗和惩罚严重破坏宗法制的犯罪。在这一法律体系中,许多行政、军事、民事、诉讼等方面的立法实际上就是礼的规范。
一、法制思想
西周的法制思想一方面继承并发展了夏以来的“神权法”思想,但在敬天的同时,西周统治者又提出了维护宗法关系的“礼治”思想。
(一)敬天与明德慎罚的思想
商代立法以神权法思想作为指导,对不敬天帝,违背王命者不分亲疏,一律处以重刑,以致众叛亲离。周人灭商后,总结了商王的教训,提出了“皇天无亲,惟德是辅”的思想。周人仍然崇敬上天,认为“天”至高无上,无所不能,但周人的“天”比商人的“天”更公正,他不会厚此薄彼,专门亲宠一族一姓。周人的天只将“天命”(统治权)交予有“德”的人。
所谓“有德”,就是得民心,周人认为商人祖先有德,上天将天命交给商人;商纣失德,而周文王、武王有德,上天便将天命从商人之

手转移到了周人之手。针对商纣王乱刑无辜,周人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制思想。“明德”就是要崇尚道德,统治者应自律并对人民施以耐心的教化;“慎罚”就是要用审慎的态度适用刑罚,以保赤子之心来保护臣民。
“明德慎罚”思想的提出,一方面动摇了神权法思想,在“神”之外,指出了“民”的重要,缓和了商纣王时期的社会予盾。另一方面,其为中国古代主流思想中的“重民”、“民本”思想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二)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的“礼治思想”
“礼制”思想植根于宗法制度。西周的宗法制是以与天子血缘关系亲疏确定尊卑等级的制度。与天子血缘关系愈近,身份愈尊,社会等级、政治地位也越高;相反,与天子血缘关系越疏,身份逾卑,社会等级、政治地位也越低。因此,西周宗法制前提下,“国”的政治组织与“家”的社会结构完全一致,周天子既是国家元首也是周族大家长。“礼治”思想所要求的“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就是宗法制的原则所在。
所谓“亲亲”,就是要求人们必须亲爱自己的亲人,尤其要孝敬自己的父母,即“亲亲父为首”。在这一原则下,“不孝”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尚书·康诰》称不孝为“元恶大憝”,即最严重的犯罪。“尊尊”就是要尊敬、服从地位、身分高于自己的人,尤其要服从国君,即“尊尊君为首。”在这一原则下,“不忠”也是严重的犯罪行为。“长长”即要求小辈敬重长辈,恭敬长者。“男女有别”即男尊女卑,以对女子言行的严格限制来维护家族的秩序和血统的纯正。
在西周,“亲亲”所要求的“孝”、“尊尊”所要求的“忠”、“长长”所要求的“义”,“男女有别”所要求的“节”,既是礼治思想的主要内容,也是伦理道德的主要规范,同时也是法律规范。
二、立法概况
(一)法律形式
西周基本法律形式为礼、刑两种,先王的遗训,王所发布的诰、命、誓及有利于周人统治的殷彝也是西周时期重要的法律形式。
1、礼
礼是西周基本的法律形式。《左传》曾记周建国之初,周公制《周礼》。周礼与夏、商之礼既一脉相承,又有所发展。其内容丰富,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婚姻家庭、司法等各个方面,其目的在于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礼是西周社会的根本大法,国家的典章制度,同时也是人们日常的行为规范。就一般情况而言,先王的遗训、传统的风俗习惯也属于礼的范畴。
2、刑
刑,主要指刑书。西周有《九刑》、《吕刑》。《左传·昭公六年》记叔向言:“夏有乱

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可见夏、商、西周的刑也是一脉相承的。《吕刑》是我们今天所能见到的最早的一篇保存完整的刑书,据说是周穆王命吕侯所作(参见引例)。《周礼·秋官》追记,西周时有在规定的时间公布刑象的制度,公布刑象的目的在于使民众知晓作奸犯科、违背礼制将会受到刑罚的制裁。因此,西周时礼与刑的关系正如东汉陈宠所总结的那样:“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
3、王命
王所发布的誓、诰、命在西周也都是重要的法律形式。誓,主要用于军队,由周天子或诸侯发布,内容是战前动员,公布作战纪律及战争后的奖惩等。(可参见本章第三节引例“夏启征伐有扈氏”)诰,是周天子对诸侯、官吏的训诫,这种训诫也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比如《尚书》中的《大诰》、《酒诰》、《康诰》等。命,是周天子向行政机关或就某一具体事务临时发布的命令。
4、殷彝
殷彝是商人统治时期遗留的法律制度和商族的风俗习惯。周统治者为了稳定政权,沿用了一些商人的法律,尤其在商人比较集中的居住地,主张以殷彝治理。《尚书·康诰》记周公告诫前往封国的康叔要对商人的法令习俗有一个正确判断,取其宜于时者而用之。因为在康叔的封国中有许多商的遗民。
(二)主要法令
1、文王之法“有亡荒阅”
在灭商之前,周文王发布的有关搜捕逃亡奴隶的法令,《左传·昭公七年》记:“周文王之法曰:有亡荒阅”。亡,意为逃亡。荒,意为大。阅,意为搜查。“有亡荒阅”的意思是对逃亡的人(奴隶)进行大搜捕。这一法令的目的在于维护奴隶主贵族对奴隶的所有权,稳定部族贵族的统治。
2、《牧誓》
是周武王伐纣时于商都郊外牧野(今河南)向随征军队发布的军令。《牧誓》的内容主要是宣布商王纣的罪状,表明周人代天行罚;规定战场纪律和赏罚条例,号召将士勇敢杀敌。其性质与形式可以参考本章第三节的“引例”:夏启征伐有扈氏。
3、《九刑》
《九刑》是西周统治者针对“乱政”而作。《左传》昭公六年记“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因此,《九刑》可以视为周承夏、商之制,而制定的“刑书”。《九刑》在先秦就已经佚散,文献中记载其共有九篇故称为《九刑》,有学者推测,《九刑》是以“刑名”为篇名的,即分为墨、劓、剕、宫、辟、鞭、扑、流、赎九篇。[7]以“刑名”作为“刑书”的篇名,当是夏、商、周刑书的通行体例,其反映了当

时“以刑统罪”、“议事以制”的立法、司法特点。在《左传》的引文中保留了一些有关《九刑》零散的内容,但已是语焉不详。
4、《吕刑》
周穆王时命吕侯所作的刑书,虽然其原件已失传,但后人据周人档案整理的《吕刑》在《尚书》中得以保留(译文见引例)。《吕刑》的主要内容是在继承西周初“明德慎罚”思想的同时,强调以“中刑”,即不轻不重之刑治理国家。《吕刑》阐述了刑的起源,用刑的原则和五刑的种类,并恢复了夏的赎刑制度,规定了犯罪者可以根据法律交纳赎金以求减或免除刑罚。交纳赎金的具体数量《吕刑》中也有记载。《吕刑》是我们今天所能见到的年代最古老、保存较为完整的西周中期的“刑书”。
5、《周礼》
《周礼》是周初周公所制定,但其原文早已佚失,《左传》中保存了《周礼》中的某些内容。如“先君周公制《周礼》;则以观德,德以处世,事以度功,功以食民。”周公所制《周礼》与后人伪托周公之名而编纂并留传至今的《周礼》有很大的区别。根据有关文献推测,周公所制《周礼》,内容应涉及到政治、军事、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而且融国家典章、风俗习惯、法律、道德等为一体,其宗旨在于维护西周家、国一体的宗法等级制度。


第二节 刑事法律制度

西周刑事方面的法律制度与夏、商一脉相承,但其吸纳了夏、商二代的经验和教训而体系更加完备,定罪量刑的原则、政策也较夏、商完善。
一、定罪量刑的原则及刑事政策
西周时期定罪量刑的原则及刑事政策实际上是“明德慎罚”与“礼治”思想的具体化。
(一)罪疑惟轻
《吕刑》规定,在审判过程中,当罪的有无无法确定时,则以罚代刑,若用罚仍存在疑问,则暂时不予论罪。其罪在可轻判,也可重判之间时,则从轻判。罪疑惟轻具体地体现了“慎罚”的主张。
(二)耄、悼、愚犯罪“不加刑”
又称“三赦之法”,即对耄、悼、愚三种人犯罪;一般情况下不施以刑罚。耄,指八十岁以上的老人;悼,指七岁以下的孩童;愚,指神志不清的人,即白痴。“三赦之法”体现了西周法律哀怜弱者的宗旨和明德慎罚的精神。
(三)眚、非终,从轻;非眚、惟终,从重
这是西周初期周公提出的量刑定罪原则,即对过失犯罪与偶然犯罪,在处罚时应从轻;而对故意犯罪和经常犯罪的人,在处罚时应从重。眚,意为过失;非眚,则为故意;非终,意为不是一贯如此,即偶然;惟终,意为“一贯”。《尚书·康诰》记周公言:“敬明乃罚。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

典,适尔,有其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其意为:一定要慎重地施用刑罚。有人犯了小罪,但却是故意犯罪,并且是惯犯,自己毫无羞耻之心。法官对这种犯罪不能因其罪小而姑息。有人犯了大罪,但没有前科,而且是过失造成的,法官对这种犯罪可时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而手下留情。这种注意到犯罪者的主观因素而定罪量刑的原则,可以说是合理的,其对今天也具有借鉴意义。
(四)刑罚世轻世重
此为《吕刑》中提出的用刑原则。即实施刑罪应根据时势的不同而轻重有别。后人总结这一原则时,认为西周“刑罚世轻世重”的原则具体表现为:“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意为:在政权初建之时,用刑应轻缓,以稳定人心;在政权安定用,用刑应以不轻不重的“中典”为准,以维持秩序;在国家动荡,社会混乱时,应用重刑来震慑犯罪,恢复秩序。
(五)罪人不孥
此为周灭商过程中提出的法律主张,西周灭商后仍沿用这一原则。“罪人不孥”意为只对犯罪者本人施以刑罚,不诛及族人及家人。这是西周统治者吸取了商人用刑严酷,动辄族诛,以致天下反叛的教训提出的。周公将这一原则具体化,提出:“父子兄弟,罪不相及”。“父不慈,子不敬,兄不友,弟不恭,不相及也。”此处,周公还进一步提出了“罔厉杀人”的主张,即不杀无罪之人。
二、刑罚体系的发展
西周刑罚制度与夏、商一脉相承,但又有所发展。
(一)五刑、五罚、五过制度
西周的五刑,由轻至重为墨、劓、刖、宫、大辟。行刑的内容、方式与商同。墨、劓、刖、宫为肉刑,大辟为死刑。此“五刑”制相对后世隋唐时确定的笞、杖、徒、流、死五刑制称为“旧五刑”。根据“罪疑惟轻”的原则,疑罪、疑案入于“五罚”。“五罚”即赎刑,交铜以获得免除或减轻刑罚。《吕刑》规定,若判墨刑有疑,则处以墨罚,受罚者交铜百锾以赎罪;劓罚,交铜二百锾;刖罚,交铜五百锾;宫罚,交铜六百锾;大辟,交铜千锾。若判罚仍有疑问,则入于“五过”,即暂时赦免,不予追究。
(二)九刑制度
除五刑外,流、赎、鞭、扑等刑罚也是西周的重要刑罚。其规定与实施较商为完善、规范。五刑与流、赎、鞭、扑合称“九刑”。流刑,又称放,即将犯人流放到边远地区,以示惩罚。赎刑,即以交铜赎罪,多用于疑罪。鞭、扑,即用刑具责打,在九刑中属于较轻的责罚。流、赎、鞭、扑多用于贵族和官吏。
三、罪名
与夏、商相同,西

周也是“议事以制,不为刑辟。”《尚书·周书》中所记的西周“罪名”也多为对犯罪行为的叙述和议论。后人据此作了一些归纳。在西周被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违抗王命
西周宗法制下,周王即是国家元首,也是周族的大家长。被分封的各地的诸侯有义务听从周王的指挥和调遣。周公曾代成王发布命令,将不服从王命的行为视为犯罪。周公说:若有人不听从我的命令,我就用刑处死他。周宣王时,仲山父也说:“犯王命必诛。”
(二)不孝不友
在《康诰》中,周公指出“不孝不友”是最大的犯罪,不孝指不孝敬父母及其长辈;不友,指兄弟之间不亲近友爱。因为不孝不友违背了宗法制“亲亲”、“尊尊” 的原则,所以被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康诰》原文为:“元恶大憝, 矧惟不孝不友……乃其速由文王作罚,刑兹无赦。”意为:最大的犯罪,莫过于对父母不孝,兄弟之间不友爱,对这种行为应适用文王时的刑罚,决不赦免。
(三)寇攘奸宄
在《康诰》中,周公指出“寇攘奸宄”是一种明显的应该受到处罚的犯罪行为。寇,意为劫夺,即强盗;攘,意为窃取,即窃盗;奸,意为外乱;宄,意为内乱。寇攘,侵犯他人财产;奸宄,破坏宗法血缘秩序。故为严重的犯罪。
(四)群饮
“群饮”即聚众饮酒。在《酒诰》中被定为犯罪行为。但这一规定仅适用于周族人。周公认为。商亡天下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统治者贪恋酒色,荒废政事。接受商亡的教训,周公在《酒诰》中强调禁止周人群饮。其言:“群饮,汝勿佚,尽执拘以归周,予其杀。”意为:如果有周人聚众饮酒,不要放纵他们,将他们都押送到京城,我要处死他们。

第三节 民事法律制度

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主要调整贵族之间及贵族与平民之间的财产关系。
一、所有权制度
(一)土地所有权
西周实行土地王有制,即周王对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奴隶具有最高的所有权。这就是“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普天之下的土地和奴隶皆归周王所有。周王将这些土地和奴隶分封给诸侯和臣属。受封的人对土地及奴隶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土地不许买卖,周王有权根据受封者的表现加赐或削减其封地。这就是“田里不鬻”,即土地不能买卖。应该指出的是,在西周宗法制下,周王不仅是周族大家长,而且也是国家元首,是天下共主,所以土地王有实际上也就是土地国有。
西周中后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周王权力的削弱,土地国有制逐渐瓦解,在贵族内部出现了土地交换

,赔偿、赠予等现象。这种转变将在“契约关系”中阐述。
(二)奴隶及其他财物所有权
奴隶、马牛等都是贵族的重要财产,周初,奴隶连同土地一起由周王分封给诸侯,不许买卖。中后期由于经济的发展,奴隶及其他财产可以用来买卖、赠予、赔偿、抵债和继承。贵族可以完全占有奴隶。据金文记载当时奴隶的价格十分低廉。五个奴隶与一匹马、一束丝等值。
二、契约关系
据《周礼》记载,西周时期主要契约形式有买卖契约和借贷契约。此外,西周的青铜铭文中出现了租赁关系的记载。
(一)买卖契约
西周时将买卖契约称为“质剂”。买卖双方交易的内容写于竹简上,一分为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质,用于“大市”,也就是在买卖奴隶、牛马时使用,其尺寸较“剂”为长。剂用于“小市”,也就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时使用。其尺寸较“质”为短。质剂由官府按统一格式制作,并由“质人”管理。
(二)借贷契约
西周时将借贷契约称为“傅别”。傅,是将借贷的内容写在券书上,别,是将写有借贷内容的券书一分为二,债权人与债务人各执一半。诉讼时可以作为凭证。
(三)租赁契约
金文铭文中记载西周时已经出现了租赁关系,即出租人将财产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提供一定的酬金。厉王时,攸卫牧向□租借田地,但却不交付租金,□提起诉讼,向周王控告卫牧违约,卫牧败诉,官府命卫牧立誓:若再违约不付租金,就判我流放。这个案例说明西周时已出现了以土地作为标的租赁关系,这种关系得到了官府的认可。

第四节 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制度

婚姻家庭是宗法制的基础。西周时期的婚姻目的在于宗族的延续与祖先的祭祀。所以婚姻“是以家族为中心的,不是个人的,也不是社会的。”这便是《礼记?昏义》中所言婚姻“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的含义。
一、婚姻制度
(一)婚姻关系的缔结
1、婚龄
关于西周时期结婚的年龄,主要有两种说法。第一种说法是男三十岁,女二十岁。第二种说法是男二十岁,女十五岁。第二种说法更符合西周时的情况,也就是说,西周时期的婚龄大致是男二十岁,女十五岁。
2、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西周时的婚姻须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方才符合礼,并合法有效,没有媒人从中撮合,婚姻当事人不得自行交往,即“男女无媒不交。”父母对子女的婚姻有包办权。
3、六礼
六礼是西周礼制所要求的婚姻成立所必须经过的六道程序。即要先后经过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

期、亲迎,婚姻关系方告成立。纳采,是男家请媒人到女家提亲,获准后备彩礼前去求婚;问名,是男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生辰、卜于宗宙,请示吉凶;纳吉,是男家卜得吉兆后通知女家决定定婚;纳征,又称纳币,是男家送聘礼到女家;请期,是男家择定吉日为婚期,商请女家同意;亲迎,是新郎至女家迎娶。至此,“六礼”完毕,婚姻成立。这种婚姻实际上是包办买卖婚姻。西周的“六礼”对后世影响极大,中国古代的聘娶婚源于此。
4、同姓不婚
按照周礼的要求,“娶妻不娶同姓。”即同姓不婚。这是因为:第一,周人已经认识到近亲结婚,不利于后代的繁衍。西周时,“姓”是共同血缘关系的标志,同姓的血缘关系较异姓为近。第二,与异姓联姻还有更深刻的政治目的,即“附远厚别”。附远,是通过联姻与异姓贵族建立亲近的关系,以安抚异姓,扩大周族的力量。厚别,就是区别同姓、异姓的血统,防止紊乱宗系。
(二)婚姻关系的解除
西周时,婚姻关系的解除是由男方单方面决定的,女方无权解除婚姻。这种由男方决定的离婚,在古代称为“休妻”、“出妻”。
1、七出
依周礼规定,妻有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窃盗七种行为,丈夫可以休妻,即解除婚姻关系,此称为“七出”、或“七去”。
2、三不去
依周礼规定,有三种状况,夫不得休妻。这三种状况是:第一,妻无娘家可归;第二,妻与夫一同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第三,夫家在贫贱时娶妻,娶妻后家族富贵发达者。即“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妻在犯“七出”的情况下,又有“三不去”情形,夫亦不得休妻。“三不去”对“七出”有一定的限制,其对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家庭制度
西周的家庭是父权制和夫权制的,在家族中,父家长地位最尊,子女必须听从家长的训令,孝敬父母及长者。对父母的责骂鞭挞,不能有怨,更不可到官府告状。
夫妻之间,则夫处在至尊地位,妻依附于丈夫,没有独立的地位可言。男子可以纳妾,可以同时占有一妻多妾,而妻妾只能有一个丈夫。
三、继承制度
由于资料的匮乏,我们只能就有关资料记载的王位继承制进行陈述。
西周自成王起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所谓嫡长子继承制,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西周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妻之子为嫡子,妾之子为庶子。“立嫡以长不以贤”,意为王位的继承者是嫡长子。嫡子中无论贤愚,只有长子才是合法的继承

人。“立子以贵不以长”的意思是:若妻无子,则从庶子中挑选继承人。妾分为不同等级,地位仅次于妻的妾为妾中身份最贵者。立庶子的标准是不论其年龄长幼,只立贵者之子。

第五节 诉讼制度

记载西周司法诉讼制度的资料较夏、商丰富,由此我们可以对西周的司法机构、诉讼制度作一较为完整地叙述。
一、司法机构
西周,周王掌握最高司法权。天下重要的案件,均由周王裁决。周王之下设专职司法官辅佐周王处理司法事务。根据后人追记,西周时大司寇辅佐周王掌管审判与纠察。大司寇下设小司寇,负责具体司法事务。地方由“士”负责协助诸侯或地方长官,主管司法审判。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狱讼
西周对刑事、民事诉讼似已作了区分,即“狱”与“讼”有别。以罪名相告称狱,以财货相告称讼。即刑事诉讼称“狱”,民事诉讼称“讼”。无论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一般均由原告起诉,轻微案件口头起诉,较大案件则要呈递书状。(参见本节引例)
西周在司法活动中比较重视证据。《吕刑》规定“无简不听”,即当事人没有证据,不予受理。盟誓、“质剂”、“傅别”等,都是法庭审理案件时的有效证据。
(二)审理
1、两造具备
就一般情况而言,西周法律规定,在案件的审理时,原告和被告(两造)均应被传至法庭,也就是必须“两造具备”方可开庭。但为了维护奴隶主贵族的尊严,西周也规定,“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即位高权重的奴隶主贵族以及他们的妻子,若成为刑事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不必亲自出庭,而由他们的属吏代理。
2、五听
西周还规定,审判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注意观察当事人在被审时的各种表现,以便据此来分析案情。早在《尚书?吕刑》中,周穆王就要求审判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注意察颜观色,比对供辞。《周礼?秋官?小司寇》则进一步将这种办法归纳为“五听”,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此处的“听”,是观察审断的意思。辞听,观察当事人的供述,理亏者则语无伦次。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理亏者则面红耳赤。气听,观察当事人的呼吸,理亏者则气喘吁吁。耳听,观察当事人的听觉,理亏者则听语不清。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神,理亏者则二目犹疑不定。五听大致可视为西周审讯经验的总结及其在审讯活动所应该遵循的原则。

问题与思考:
1、《礼记·文王世子》记载公族犯罪处刑的程序
国君的族人贵族犯了死罪,将他交给专门掌管对犯罪贵族行刑的官员“甸师”,由甸师绞死他;犯了刑罪,

也交与甸师,由甸师或刺或割。但对贵族,是不能适用宫刑的。对贵族审理结束后,审理官要将案件判决的结果呈给君主。如果是死刑,审理官应报:“某人所犯的罪,应处大辟之刑。”若是其他罪,则报“某人所犯的罪,应处小辟。”国君听完报告后,应说:“宽宥他吧。”审理官则应坚持说:“应处刑罚。”国君继续说“宽宥他。”审理官还是坚持:“应该处以刑罚。”国君第三次请求宽宥,审理官沉默,跑出去,将罪犯交给甸师行刑。国君会派人到行刑的地方求情:“此人虽犯了罪,但请一定赦免他。”审理官则回答:“来不及了。”说情的人返回向国君复命。如果此人被处以死刑,国君则为之改变日常衣食,服素服,用膳时不奏乐,以示哀伤。这种改变程度依据亲疏关系而不同。但因其犯罪有辱门庭,而不为之服丧,只是亲自哭于埋葬地。
结合上述史料,分析西周“亲亲、尊尊”的法律原则。
2、牧牛违背誓言与长官争讼案
西周青铜器□□铭文记载:“三月既死魄的甲申日,周王在□京的上官,于是伯扬父宣判牧牛的罪谳,说:‘牧牛,过去你任职的时候,竟敢和你的长官争讼,违背了自己立下的誓言。如今你只有再立信誓。(参加审理的官员)专、□、啬、□(与原告)□现在都已到场,只有他们五人都相信你的誓言,你只有恪守誓言,才能再去任职。我本应打你一千鞭,(再对你)施以墨刑,现在我宽赦你。应该打一千鞭施墨刑,现在赦免你应打五百鞭,改罚金五百锾。’伯阳父于是又命牧牛立誓说:‘从现在起,我如果再敢扰乱您的任何事务’,‘你(我)的长官又控告你(我),那就(请你)执行应打的一千鞭和墨刑。’牧牛于是立下了誓言。把这一判决告诉吏□、吏□记入计簿。牧牛立下了誓言,缴了罚金,□因而铸作(造)旅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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