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干式回采过程安全规程(辽宁省地方标准)

尾矿干式回采过程安全规程(辽宁省地方标准)
尾矿干式回采过程安全规程(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

尾矿干式回采过程安全规程

Safety regulation of dry mining tailing process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次

前言.............................................................................. 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尾矿回采安全评价 (2)

5 尾矿回采设计 (2)

6 尾矿回采设施施工与验收 (2)

7 尾矿回采安全要求 (3)

8 尾矿回采后的处理 (4)

9 粉尘危害防治 (4)

10 尾矿回采档案 (4)

前言

为安全、有效回采尾矿资源,规范尾矿回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对尾矿干式回采过程安全技术要求做出了规定。

本标准由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俊、李文增、马薇、关守安、王计宝、马群、李歧、杨海青、杨韵丽、潘岩。

本标准于2009年12月09日发布。

尾矿干式回采过程安全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上游式筑坝尾矿库内尾矿干式回采过程技术要求。

本标准仅适用于已经批准闭库或已停用的上游式筑坝尾矿库内尾矿干式回采。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尾矿回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6423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Z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T 14784—1993 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

GBJ22-1987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AQ 2006-2005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

AQ 8001-2007 安全评价通则

YS 5418-1995 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3.1

尾矿干式回采 dry mining tailing

采用机械或人工开采的方式,开采含水率低于20%的尾矿。

3.2

尾矿库 tailing pond

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

3.3

上游式(尾矿筑坝法) upstream embankment method

在初期坝上游方向充填堆积尾矿的筑坝方式。

3.4

尾矿坝 tailing dam

贮存尾矿和水的尾矿库外围坝体构筑物,一般指初期坝和堆积坝。

3.5

初期坝 starter dam

基建中用作支撑后期尾矿堆存体的坝。

3.6

堆积坝 embankment

生产过程中在初期坝坝顶以上用尾矿充填堆筑而成的坝。

3.7

最小干滩长度 minimum beach width

设计洪水位时的干滩长度。

3.8

最小安全超高 minimum freeheight

规定的安全超高最小允许值。

4 尾矿回采安全评价

4.1 尾矿回采必须经有资质的评价单位评价。

4.2 尾矿干式回采安全评价应满足AQ 8001-2007的有关规定。

4.3 企业应根据评价的目的和要求向评价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尾矿库闭库安全评价或尾矿库现状安全评价;

——尾矿库排水(洪)系统设计资料;

——尾矿库监测资料;

——尾矿回采设计资料;

——其他有关资料。

4.4 安全评价报告的重点内容包括:

——尾矿库现状安全度;

——回采境界参数合理性;

——排水(洪)系统能力是否满足回采要求;

——尾矿回采的安全可行性;

——尾矿回采对周边环境影响;

——尾矿回采后尾矿库的安全可靠性;

——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及对策。

5 尾矿回采设计

5.1 尾矿回采必须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其设计应包括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对尾矿回采期间的尾矿坝稳定性、尾矿库防洪能力及排洪设施和安全监测设施的可靠性进行充分论证。

5.2 尾矿回采设计应:

───确保尾矿回采方法经济合理、技术可行、安全可靠;

───确保原尾矿库的安全设施在尾矿回采全过程中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确保原尾矿库在回采期间安全可靠。

5.3 尾矿回采设计安全专篇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尾矿回采的规模、服务年限、总量;

───尾矿回采工艺及境界参数;

───尾矿回采的规划及顺序,包括输送方式、设备配置,以及现有设施的利用、保护等;

───尾矿回采不同运行期尾矿坝稳定性分析及安全措施;

───尾矿回采不同运行期尾矿库防洪标准、调洪演算及防洪安全措施;

───尾矿回采不同运行期的监测设施;

───尾矿回采结束后尾矿库的治理或复垦规划等。

5.4 尾矿回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当符合《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 尾矿回采设施施工与验收

6.1 严格按照经审批的设计进行尾矿回采设施的施工。

6.2 按照《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和YS 5418-1995的规定,对尾矿回采设施做好施工及验收。

7 尾矿回采安全要求

7.1 一般要求

7.1.1 尾矿回采企业应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7.1.2 尾矿回采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1.3 尾矿回采企业应保存下列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采剥工程年末图;

——排水(洪)系统图。

7.1.4 企业的办公区、工业场地、生活区等地面建筑,应选在洪水、泥石流、污风影响范围和爆破危险区之外。

7.1.5 尾矿回采期间应确保尾矿库监测设施、通讯设施完整可靠。

7.1.6 尾矿回采期间,严禁在尾矿库内进行选矿作业。

7.1.7 尾矿回采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批准后的设计进行回采作业,不得任意回采。无安全设施设计方案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方案未通过审查,不应进行尾矿回采作业。

7.1.8 不应在危库、险库、病库内进行尾矿回采作业。在回采期间,应保持尾矿库处于正常库状态,否则应停止尾矿回采作业,对尾矿库进行治理,使其恢复到正常库状态方可恢复尾矿回采作业。

7.1.9 尾矿含水率大于20%时,应停止干式回采。

7.2 尾矿回采

7.2.1 尾矿回采应遵守GB16423-2006和AQ 2006-2005的规定。

7.2.2 尾矿回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由上游向下游的回采顺序。

7.2.3 尾矿回采宜单台阶回采。

7.2.4 尾矿回采工作平台宜形成1~3%的反坡。

7.2.5 尾矿回采台阶高度,机械回采时应不大于机械的挖掘高度,且不得大于4m,人工回采不应大于1.5m。超过此高度时应经过技术论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由设计确定。

7.2.6 非工作台阶坡面角应小于尾砂水上自然休止角;最终边坡角可用极限平衡法选取,且应小于尾砂水下自然休止角。

7.2.7 对尾矿库内距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涵管等排水设施15m范围内的尾矿不宜进行机械回采。

7.2.8 严禁在尾矿坝坝脚掏采尾矿。

7.2.9 寒冷地区冬季尾砂回采应先对冻土层进行剥离,严禁冻土层下掏采。

7.2.10 在回采过程中,尾矿库排洪、排渗设施一旦被损毁或淤堵应立即修复。

7.2.11 遇大雨、暴雨天气,应停止回采。

7.2.12 夜间作业应有良好照明。

7.3 尾砂运输

7.3.1 运输道路应符合GBJ22-87的有关规定。

7.3.2 尾矿运输道路应避开原尾矿库排水涵管、斜槽等线路,必须通过时,应事先征得企业安全部门同意,并制定施工安全措施,经批准方可实施。

7.3.3 雾天或烟尘弥漫影响能见度时,应开亮车前黄灯与标志灯,并靠右侧减速行驶。

7.3.4 冰雪或多雨季节道路较滑时,应有防滑措施并减速行驶。

7.3.5 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应遵守GB/T14784的有关规定。

7.3.6 带式输送机应具有相应的防止逆转、胶带撕裂、断绳、断带、跑偏及脱槽的措施,并应有制动装置及清理胶带和滚筒的装置,线路上应有信号、电气联锁和停车装置。

7.3.7 带式输送机运行应遵守下列规定:

——人员不应乘坐、跨越、钻爬带式输送机,带式输送机不应运送规定物料以外的其他物料;

——输送带、传动轮和改向轮上的杂物,应及时停车清除;不应在运行的输送带下清理尾砂;

——运行中的带式输送机,不应进行检修、打扫和注油,不应用手摸托滚、首尾轮等转动部件。

7.4 回采期间尾矿库运行安全要求

7.4.1 汛期尾矿库的安全超高、干滩长度及尾矿坝稳定性均应满足AQ 2006-2005的有关规定。

7.4.2 汛期前应进行防汛安全检查,复核尾矿库防洪能力和尾矿坝稳定性,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7.4.3 及时收集水文气象资料,防治山坡雨水冲刷尾矿回采工作面。

7.4.4 加强尾矿库及尾矿回采区域的安全巡视、检查和监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生产记录。

7.5 应急救援预案

7.5.1 企业应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7.5.2 应急救援预案种类:

——边坡滑塌;

——运输车辆事故;

——高处坠落事故;

——尾矿坝溃坝;

——排水(洪)系统损毁、堵塞;

——其他。

7.5.3 应急救援预案主要内容:

——应急救援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应急通讯、照明保障;

——抢险救援的人员、资金、物资准备;

——气象保障;

——交通运输保障;

——应急行动;

——其他。

8 尾矿回采后的处理

8.1 尾矿回采作业结束后,原尾矿库再利用或闭库,应满足AQ 2006-2005的有关规定。

8.2 尾矿全部回采完毕的,原址应按照设计进行复垦和生态治理。

9 粉尘危害防治

9.1 作业地点的有害物质的接触限值应不超过GBZ 2的规定。

9.2 企业应采取喷淋等降尘措施,作业人员应佩戴个体防尘保护用品。

9.3 企业应经常检查防尘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防尘设施正常运转。

9.4 运输道路应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

10 尾矿回采档案

10.1 尾矿回采档案应保存齐全、完好。

10.2 尾矿回采档案应包括尾矿回采安全评价、回采设计、审批文件、施工及验收记录、观测与隐患治理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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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宁省食品安全考试(从业人员)

第 1 题、[单选]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餐饮服务实行()制度 A 许可 B 审查 C 管理 D协调 第 2 题、[单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规范》适用于以下哪些行业:() A 餐饮业经营者(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食堂等)和集体用餐配送单 位 B 无固定加工和就餐场所的食品摊贩 C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第 3 题、[单选]餐饮服务单位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在()内报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 A 1小时 B 2小时 C 3小时 D 4小时 第 4 题、[单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推荐的煮沸和蒸汽消毒方法是()

A 保持90℃,10分钟以上 B 保持100℃,10分钟以上 C 保持100℃,5分钟以上 D 保持90℃,5分钟以上 第 5 题、[单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对食品冷冻的温度范围要求是() A 18℃~1℃ B 20℃~0℃ C 20℃~1℃ D 18℃~0℃ 第 6 题、[单选]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下列哪种人员不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A 患有副伤寒的人员 B 患有糖尿病的人员 C 患有感冒的人员 D 患有胆囊炎的人员 第7 题、[单选]临时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月。

A 3 B 6 C 8 D 10 第8 题、[单选]餐饮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人员 A 行政管理 B 服务管理 C 食品安全管理 第9 题、[单选]餐饮业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 A 安全、无害 B 无刺激作用 C 无明显的不良反应 第10 题、[单选]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记录应至少保存() A 3个月 B 6个月 C 1年

大连市金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

大连市金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本部门为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第七十号令 2002.6.29颁布 (二)行政法规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2002.1.26颁布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 2004.1.13颁布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2006.1.21颁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务院 1984.1.6 颁布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2003.6.1 颁布 (三)地方性法规 1、《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省七届人大 1993.1.13颁布 2、《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1994.9.25颁布1997.11.29修正 3、《大连市劳动保护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1995.10.14颁布(四)部门规章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号 2003.7.1颁布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 2004.5.17颁布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 2004.5.17颁布4、《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2005.9.1颁布

5、《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7号 2005.1.1颁布 6、《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 2005.2.1颁布 7、《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 2005.2.1颁布 8、《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 2005.9.1颁布 9、《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2006.3.1颁布 10、《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 2004.11.3颁布 11、《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2号 2004.10.1颁布 12、《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 2005.9.1颁布 13、《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 2006.5.1颁布 14、《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49号2003.5.1颁布 15、《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4号 2004.11.1颁布 (五)政府规章 《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追究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 2006.2.1颁布 (六)规范性文件 1、《大连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05.2.23颁布 2、《大连市水泥机立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003.10.28颁布 3、《大连市外来劳务人员劳动安全管理规定》 2003.3.22颁布 4、《大连市海产品捕捞潜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2004.2.26颁布 5、《辽宁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2004.10.19颁布 6、《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暂行规定(试行)》 2002.12.29颁布

2012-2015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

附件: 2012-2015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外国语言文学类等 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名单 一、2012-2015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外国语言文学类 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名单 (委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主任委员:孙玉华教授大连外国语学院 副主任委员:王维波教授大连民族学院 副主任委员:刘利国教授大连外国语学院 副主任委员:赵文教授东北大学 秘书长:常俊跃教授大连外国语学院 委员:王胜教授大连工业大学 车丽娟教授东北财经大学 许凤才教授辽宁师范大学 闫苹教授渤海大学 闫怡恂教授沈阳师范大学 杜凤刚教授大连理工大学 张继云教授辽宁大学 罗卫华教授大连海事大学 周洁教授辽宁大学 秦明利教授大连理工大学

二、2012-2015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经济与贸易类 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名单 (委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主任委员:徐平教授辽宁大学 副主任委员:胡建阳副主任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景明副厅长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副主任委员:杜晓君教授东北大学 副主任委员:原毅军教授大连理工大学 秘书长:杨志安教授辽宁大学 委员:马春光教授沈阳工程学院 王绍媛教授东北财经大学 吕红军教授辽宁对外经贸学院 曲道林副处长辽宁省财政厅 刘春芝教授沈阳师范大学 张广胜教授沈阳农业大学 张孟才教授沈阳工业大学 邵迦秘书长辽宁省国际文化经济交流中心 赵奕副教授沈阳大学 徐春祥教授沈阳理工大学 栾维新教授大连海事大学 崔日明教授辽宁大学 韩涌教授沈阳理工大学应用技术学院

三、2012-2015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工商管理类 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名单 (委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主任委员:夏春玉教授东北财经大学 副主任委员:方红星教授东北财经大学 副主任委员:李宝库教授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副主任委员:唐晓华教授辽宁大学 秘书长:姚恩全教授东北财经大学 委员:刘立国处长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西凤茹教授辽宁科技大学 孙恺副总裁辽宁高科能源集团 张凤海教授大连工业大学 李秀莲教授大连民族学院 迟国泰教授大连理工大学 李赖志教授辽宁师范大学 吴澄琨教授辽东学院 金永利教授沈阳大学 金彦龙教授渤海大学 金南顺教授大连大学 钟田丽教授东北大学 赵冰梅教授沈阳航空航天大学 赵维双教授沈阳理工大学 姜永奇秘书长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高良谋教授东北财经大学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大连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大连市食品安全重点 工作安排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大政办发[2017]109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8.24 【实施日期】2017.08.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大连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7〕10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7年大连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24日 2017年大连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为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推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落实“四个最严”,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等监管措施,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基层基础建设,积极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加快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现就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一、全力推动落实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暂行)和标准(2017版)的通知》(食安办〔2016〕1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管理与评价办法和评价细则(暂行)的通知》(辽食安办发〔2017〕4号)、《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大委办发〔2017〕17号)要求,进一步细化我市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任务分工表,明确责任和完成时限。完善工作措施,加强评估和指导,坚持问题导向和创新驱动,突出社会认可和群众满意,切实推动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顺利开展。做好迎接国家、省对我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验收工作。(责任单位: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与食品安全标准 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各项食品安全标准以及食品生产经营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配套管理制度等。(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法制教育,各级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各

关于近期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通报

关于近期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今年5月,全国建筑业连连发生重大安全事故13起,共造成51人死亡,同比分别上升18.2%和34.2%。其中,比较典型的案例有:18日,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敦化坊新村一座二层楼房在拆除过程中发生墙体倒塌,造成6人死亡;19日,辽宁省大连市的沈阳音乐学院大连校区教学楼中厅工地,在浇注混凝土过程中发生高支模板坍塌,造成24名作业人员随模板跌落,其中6人死亡,18人受伤;21日,江苏省苏州市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浦江改造A标工程污水井施工过程中,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2名施工人员下井昏倒,另3名施工人员施救过程中也中毒窒息,共造成5人死亡;28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一在建的消防大队指挥中心工地发生墙体突然倒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重伤。 经对事故原因初步分析,主要原因:一是建设工程各方的主体安全责任不落实。二是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问题突出。三是违章作业现象严重。四是政府部门安全监管主体责任不到位,一些建设工程游离于主管部门监管范围之外。五是从业人员缺乏安全意识和安全作业技能。 国务院领导同志对近期发生的建筑安全生产事故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查明事故原因,追究责任,通报各地务必加强建设工地安

全监管。为遏制建筑业重大事故频发的势头,促进建筑业安全生产形势的好转,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以及建设部与我局联合召开的全国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提出以下要求: 一、强化安全综合监管,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督促建设工程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方责任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职责。要针对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强化监督检查,特别是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各类开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辖区内铁道、公路、水利、电力等重点建设工程,以及易发生坍塌、高处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事故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要督促工程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目标责任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各方主体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二、认真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提出了以预防坍塌、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的专项整治总体目标和各项措施。目前,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电监会已制定了实施方案,并进行了部署。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掌握动态情况,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和重大隐患,要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要会同有关部门

5常用安全法规、标准规范清单

常用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范 1、国家有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订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9]第23号) 2国家有关法规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 3、《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5、《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修订[2014年])

6、《辽宁省消防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 3、部门规章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 号)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4、《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安监总局令第63号) 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7、《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 8、《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2009]第23号) 9、《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10、《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家经贸安全[2000]189号)

辽宁省高等学校基本科研项目

辽宁省高等学校基本科研项目 项目申请·评审书 (自然科学类) 项目类别 项目名称 二级学科代码与名称 研究类别 项目负责人 所在学校(盖章) 填表日期 辽宁省教育厅制 2017年8月

项目承诺书 申请者承诺: 保证如实填写本表各项内容。如果获准立项,承诺以本表为有约束力的协议,遵守《辽宁省高等学校基本科研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开展研究工作,取得预期研究成果。 申请者(签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 一、填表前,请认真阅读“辽宁省高等学校基本科研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和辽宁省教育厅当年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二、本表请用打印填写。 三、“二级学科代码与名称”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GB/T13745-2009)填写。(从辽宁教育网→高校科技→表格下载中下载) 四、项目类别:指本项目属于青年项目、重点攻关和服务地方项目、基础研究项目等。 五、研究类别:指本项目研究属基础研究、应用研究。 六、基本科研项目,同一负责人只能牵头负责一个在研项目,项目组成员合计不得参加超过三个在研项目(项目组成员以申请书为准),项目组成员中应有3名以上应届毕业本科生或研究生,除重点项目外,项目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项目组成员信息中的博士后、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指在读的学生。 七、正式申报时不必装订“填表说明”。申请书和佐证材料一律用A4纸双面打印合订一册,不超过30个页码,并左侧装订,一式一份。请不要使用塑料封面。 八、本表须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学校领导审核,签署明确意见,承担信誉保证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上报。

一、项目组成员信息

二、项目研究的科学意义

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餐饮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小餐饮,指有固定经营门店且建筑面积小于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有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和就餐场所,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向消费者提供即时食品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校外托餐等食品经营者(连锁经营企业除外)。 第四条小餐饮经营许可部门应当及时将许可信息告知属地监管部门。 第五条小餐饮经营业态类别包括: (一)普通小餐饮; (二)中小学生校外托餐。 第六条小餐饮经营项目包括: (一)热食类食品制售; (二)冷食类食品制售: (三)糕点类制售(不含裱花蛋糕);

(四)自制饮品制售。 第七条小餐饮经营者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 第八条许可审查部门对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的经营者进行审查时,如发现其不属于小餐饮范围的应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标准重新予以审核、核准和发证。 第九条小餐饮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小餐饮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相关程序,参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填写《小餐饮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十二条《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住所、经营场所、负责人、业态类别、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三条《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编号由CY(“餐饮”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业态类别代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

工业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编号:AQ-BH-02843 ( 应急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工业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Emergency plan for production safety accidents in industrial zone

工业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备注:应急预案明确了应急救援的范围和体系,有利于做出及时的应急响应,当发生超过应急能力的重大事故时,便于与应急部门的协调,降低事故的危害程度。 1.总则 l.1编制目的 为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社会稳定。 1.2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在事故未发生时充分做好预防工作;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营救受伤人员,组织撤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险区域内的其他人员。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专家、专业救援力量和人民群众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取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检测、检验、监测手段、救援装备和技术,迅速控制事态,消除危害后果。

1.2.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在管委会和区安委会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1.2.3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果断、迅速地采取—3— 应对措施,对事故现场进行有效处置,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切断 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同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区管委会应急办迅速对事故做出判断,决定应急响应行动。 1.2.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最新2014年修正版)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月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增加支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 第六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照管理职权负责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辽宁省地方标准

辽宁省地方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科技中心 2019年4月

目录 1 项目背景 (1) 1.1 任务来源 (1) 1.2 工作过程 (1) 2 制订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 (2) 2.1 国家和地方战略发展的需要 (2) 2.2 有助于水环境质量改善 (3) 2.3 为环境监管提供依据 (3) 3 制订标准的原则和技术路线 (4) 3.1 制订原则 (4) 3.2 技术路线 (5) 4 辽宁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概况 (5) 4.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 (5) 4.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质情况 (6) 4.3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工艺情况 (7) 5 标准主要条款说明 (8) 5.1 标准框架 (8) 5.2 标准适用范围 (8) 5.3 术语与定义 (8) 5.4 标准分级 (9) 5.5 标准限值 (10) 5.5.1控制项目的选取 (10) 5.5.2标准限值 (11) 6 达标处理技术分析 (14) 6.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 (14) 6.1.1 生物处理 (14) 6.1.2 生态处理 (16) 6.2 达标分析 (16) 7 国内外相关标准情况 (18) 7.1 国外相关标准 (18) 7.2 国内相关标准 (19) 8 环境效益分析 (20) 9 标准实施建议 (21)

1 项目背景 1.1 任务来源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8年2月印发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方案明确提出了“各地区要区分排水方式、排放去向等,分类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排放标准”。2018年9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18]1083号),要求各省(市、区)于2019年6月底前要完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2018年11月,生态环境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中再次明确要求各省(市、区)要加快制修订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 我省尚无农村污水处理方面的排放标准,为达到和满足国家与地方对农村生活污水污染防治和管理的要求,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设立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由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科技中心负责起草。 1.2 工作过程 2019年1月,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编制辽宁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由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科技中心成立编制组,负责相关编制工作。 2019年2月11日,根据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责任制的通知 辽食安委发[2011]7号 各市、绥中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制定了《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抓紧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责任制,明确工作职责,落实责任分工,切实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为建立健全我省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机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责任,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工作责任制。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一)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实现全过程无缝隙监督管理。 (三)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四)依法确定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制。 (五)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六)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规划及年度监督管理计划。 (七)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检验机构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九)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 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组(居民小区)应按照省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的要求,做好本区域的食品安全工作。 二、各成员单位共同履行的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参加省食品安全委、食品安全办会议,落实会议议定的各项工作要求。 (三)按要求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向省食品安全办反馈工作意见。 (四)按照职能分工做好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对食品安全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通报、协商,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供信息和材料。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食品安全职责。 (七)各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共同推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立法,在新的法规出台前各部门要按照既往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法规出台后各部门按法定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履行的职责 (一)各部门间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二)提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要求组织实施。 (三)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标准的执行情况,收集、汇总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卫生部门进行通报。

管理干部安全培训试题教学提纲

中车大连电力牵引研发中心有限公司 2017年中层及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试题 姓名部门成绩 一、填空题:(每题3 分,共 60 分) 1.公司推行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是搞好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保障,其国家标准代号是GB/T28001-2011 ,国际标准代号是OHSAS18001:2007,在这个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领导的作用是关键,是核心。 2.杜邦的理念是“领导的行为是指导安全工作的最低标准”。 3 、领导对安全工作的定位决定了其所管辖范围安全工作所能达到的一个最高高度。 4 、在安全工作方面,一定要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5 、各级领导要关注安全工作,并将安全工作作为自己最主要的工作之一。 6 、领导核心作用中最重要的是领导的示范作用。 7 、领导不能泛泛谈安全,要在行动上投入。 8 、重大作业,公司领导要到现场去看,要亲自去做;职能部室领导、车间主任要经常去作业现场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要和员工沟通。 9 、领导强调一百次不如亲自做一次。所以,领导的示范作用很重要。 10 、领导的核心作用就是领导以自己的行为,于细微之处维护公司安全工作理念、政策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要求所设定的标准,真正起到引领、指导的核心作用。 11 、优秀的中层管理人员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建立、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并且很好地去履行。 12 、如果把企业比喻成一座房子,那么决策层就是房梁和屋檐,决定高度和方向 ;普通员工是地基和砖瓦,撑起和分解房屋的重量,反映安全文化建设的

成效;管理层则是一根根支起屋顶、连接地基和砖瓦的立柱,它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推动安全文化建设的进程和对其不断进行修正。 13 、事实证明,许多事故就是由于交接不到位、部门间安全责任推诿、部门抵触或沟通不畅造成的。 15 、对于管理者来说,只有“懂安全”,才能管好安全。 16 、违章指挥和管理缺失,是管理人员在不懂安全的情况下最容易犯的错误。 17 、企业中层人员在安全管理方面,应该同时扮演两个重要角色,一是管理者,另一个就是“教练”。 18 、很多时候,员工都会以上司的言行、思想和态度来修正自己的行为,他们会下意识地认为“领导是对的”。 19 、管理层更应该不断吸取知识,才能使自己具备合理的知识结构,并以此处理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问题。 20 、完善制度和指导下属,是企业中层必须履行的安全责任,而不断进行“自我完善”是责任能够很好履行的必要条件。 21 、细节之道,安全管理之要。如果说安全管理的一般法则是科学,那么在安全管理中的细节就是艺术。 22 、想提高安全管理工作的预见性,必须在前瞻思考上多下功夫,在周密制定计划、时刻预见可能发生的问题上多花精力,在发现未遂先兆和事故隐患的过程控制上多做预案。这就是取得安全生产主动权最关键的一环。 23 、实践证明,任何真正成熟有效的管理,都是在对细节精确把握的基础上制定规则和标准来运行的。 24 、所谓机制并不是有制度和规则就行了,而是管理制度和规则标准的长期坚持、有效运作,变理念为行动,从而控制一切不该发生的问题发生。 25 、违章就是不良习惯对管理制度、标准、程序的背叛和挑战。

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专任教师数量情况3年数据解读报告2019版

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专任教师数量情况3年数据解读 报告2019版

序言 本报告以数据为基点对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专任教师数量情况的现状及发展脉络进行了全面立体的阐述和剖析,相信对商家、机构及个人具有重要参考借鉴价值。 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专任教师数量情况数据解读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专任教师数量情况数据解读报告主要收集国家政府部门如中国国家统计局及其它权威机构数据,并经过专业统计分析处理及清洗。数据严谨公正,通过整理及清洗,进行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专任教师数量情况的分析研究,整个报告覆盖普通高等学校(机构)数量,普通高等学校(机构)教职工总数量,普通高等学校(机构)校本部教职工数量,普通高等学校(机构)专任教师数量等重要维度。

目录 第一节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专任教师数量情况现状 (1) 第二节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数量指标分析 (3) 一、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机构)数量现状统计 (3) 三、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数量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机构)数量比重统计 (3) 四、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机构)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机构)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数量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机构)数量(2017-2018)变 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教职工总数量指标分析 (7) 一、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教职工总数量现状统计 (7) 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机构)教职工总数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教职工总数量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机构)教职工总数 量比重统计分析 (7) 四、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教职工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8)

辽宁省水综合排放标准

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 21/1627-2008 代替:DB 21-59-1989 DB 21-60-1989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发布稿) 2008年7月1日发布2008年8月1日实施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发布

目次 前言 1 范围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 术语和定义 (2) 4 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3) 5 污染物检测要求 (8) 6 实施要求 (10)

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25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同时,本标准对辽宁省执行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对各类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等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本标准是对辽宁省DB21-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DB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的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1、调整了排放标准体系和标准名称,将DB21-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DB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合并为本标准; 2、调整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取消了按污水排放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 本标准对污染物排放控制的总体水平严于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 21-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DB 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废止。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连理工大学。 本标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局解释。

辽宁省高等院校历任校院)长及任期时限

王树国:(2002.3到至今,任哈尔滨工业大学校长);杨士勤:(1985.6至2002.3,任哈尔滨工业大学校长);黄文虎:(1983至1985.6,任哈尔滨工业大学校长)。辽宁大学历任校(院)长:辽宁大学现任校长黄泰岩:(2011.4至现今);程伟校长:(1999年3月至2011.6);辽宁大学校长冯玉忠:(1983年7月至1995年9月) ;辽宁大学校长刘祁涛:(1995.9至1999.3) 大连理工大学历任校(院)长:钱令希任大连工学院院长;金同稷任大连工学院院长:(1985.09至1988.01)任大连理工大学校长:(1988.01至1991.12);林安西任大连理工大学校长;(1991.12至1995.11);程耿东任大连理工大学校长:(1995.11年到2006.4);欧进萍任大连理工大学校长:(2006.4到至今)。 刘玉彬:1997年至今担任大连民族学院院长。 沈阳工业大学历任校(院)长:任耀先任沈阳机电学院院长:(1982至1984);吕其岗任沈阳机电学院院长:(1984至1989);王尔智任沈阳工业大学校长:(1989至1997);王成元任沈阳工业大学校长:(1997至2002);李荣德任沈阳工业大学校长:(2002到至今)。 刘学政:2006年至今担任辽宁医学院院长。 王大任:2009年至今任辽阳职业技术学院院长。 杨关林:2010年9月任辽宁中医药大学校长; 贺伟:现任辽宁中医药大学党委书记。 韦尔申:2006年至今担任鲁迅美术学院院长。 于存雷:2013年至今担任沈阳城市学院院长。

傅庭林:2000年至今担任沈阳城市建设学院院长。 孙玉华:2004年至今担任大连外国语大学校长、党委副书记; 刘玺明:现任大连外国语大学党委书记。 闻德亮:2014年1月至今任大连医科大学校长、党委副书记; 周万春:2009年9月担任大连医科大学党委书记。 陈晓刚:2011年至今担任鞍山师范学院院长。 杨延东:2009年至今担任渤海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 秦秋田:现任渤海大学党委书记。 余加佑:2009年4月至今担任大连艺术学院院长。 王玉琢:2008年至今担任抚顺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长。 张建中:2003年至今担任抚顺职业技术学院院长; 王栋:现任抚顺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 任明:2009年至今担任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长; 侯国相:2009年3月任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委书记; 郭永新:2011 年10月至今担任辽东学院院长、党委副书记。 周立:2013年7月担任辽东学院党委书记。 郭立新:2008年8月至今担任辽宁财贸学院院长。 吕红军:1997年至今担任辽宁对外经贸学院院长; 王万义:1997年至今担任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党委书记。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历任校(院)长: 唐邑:1980年10月至1983年03月任沈阳航空工业学院院长;陈本柱:1983年03月至1989年12月任沈阳航空工业学院院长;

大连保税区劳动防护用品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大连保税区劳动防护用品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为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从即日起至10月底,在全区范围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以科学以展观为指导,以国家、省、市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严厉打击非法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行为,有效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领导 保税区安监局成立劳动防护用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组长:潘立文 副组长:张哲、袁博 成员:张淼、明广昌、高钧驰、孙延青、姚宏宇、丛晓强 三、工作重点 (一)检查对象:非煤矿山、石油化工、建筑施工、冶金及生产加工企业。 (二)重点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尘口罩、防毒面具、防冲击眼护具、特种工作服(防静电、防酸、阻燃)、安全鞋(防静电、绝缘、防砸、防刺穿、防酸碱)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四、工作步骤

(一)企业自查上报阶段 2011年5月23日至6月10日,各单位要按照要求,积极开展自查,及时整改。自查结束后将自查总结报告和《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自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报保税区安监局执法监察科。 (二)检查阶段 2011年6月11日至8月底,区安监局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各单位全面检查。对违法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依法严肃查处。 (三)总结阶段 2011年9月1日至10月30日,各单位要做好市安监局对我区的劳动防护用品专项检查的抽查工作;区专项领导小组认真总结我区的劳动防护用品专项检查工作。 五、检查内容 1.各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情况。 2.各单位是否按要求提取安全费用,满足劳动防护用品所用资金,是否有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情况。 3.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是否到有资质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单位或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认证证书的经

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中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医护员工患者生命、财产安全和中心安全稳定,把中心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到实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公安部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中心安全生产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工作责任制。 第三条中心党政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直接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好协调、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我中心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其他领导分别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领导责任。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我中心所有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维护我中心安全。 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我中心党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从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自然灾害等四个方面,按照“一保安全,二保稳定,协调发展”的要求,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消除安全隐患,把安全防范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管理与责任 第五条中心党政主要领导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中心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具体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保证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符合规定。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单位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批准实施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三)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重要会议,批准实施内部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掌握安全生产工作总体情况,协调解决影响我中心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 (五)确定逐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各科室、部门签订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指导、督促我中心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六)组织指挥我中心安全生产事故的抢救、善后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对责任事故进行追究。 第六条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具体工作职责: (一)审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协助主要领导组织实施管理我中心的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二)组织审定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文件,提出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经费预算方案和工作要求。 (三)督促检查各科室、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指导制定符合科室、部门实际情况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安全生产工作操作规程。 (四)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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