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费涉税问题

一、“福利费”的概念在会计、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差异

确实,《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但是,《个人所得税法》并没有给出“福利费”具体范围,所以不能笼统地说“福利费”就免征个税,必须是符合法定范围的“福利费”才能免征个税.

大家都清楚我国目前税法的构成体系,在法律之下一般有《实施条例》,在条例下面还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比如财税字文件、公告等。是这一系列文件才构成了一个完成的税法体系,不能单独只看一个文件。

作为财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可以说天天与“福利费”打交道,正因为天天打交道脑海中自然就留下一个“福利费”概念。被媒体一说,自己再看看不完整的法律条款,然后自己就迷糊了:到底什么才是“福利费"?还有能免个税的福利费项目吗?

我们先看看对于“福利费”范围的相关界定有那些。

第一个文件是:《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该文件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实务中会计核算一般是该文件作为福利费核算范围。

第二个文件是:《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该文件也是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企业可以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范围,但是该文件主要是用于企业所得税方面,而不是个人所得税方面。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对国税函(2009)3号做出了一些补充与修改。

第三个文件是:《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四个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该文时间虽然比较久了,但是目前仍然有效。规定如下:近据一些地区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

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须统一明确规定以利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三、以上规定从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

大家如果去认真读读上述几个文件关于“福利费”的界定,就可以发现其范围是越变越小的:会计核算范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范围>个税免征的范围。

对于国税发[1998]155号所称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具体包含:按规定从企业福利费中支付给职工的困难补助、救济金、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工伤补偿费、丧葬费、抚恤金、独生子女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等.这些“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属于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而企业从福利费中按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发放给职工的供暖费补贴、防寒费、防暑降温费等,应并入职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从福利费中发放给职工的实物,如中秋节的月饼、端午节的粽子等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应该按公允价值折合成等额的货币额,并入职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作为专业的财务人员,要清楚会计核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三者中关于“福利费"规定的差异,不能傻傻地分不清,更不能相互混淆。所以,不能简单地说“福利费"要征收个人所得税,也不能简单地说免征,具体要看“福利费”的性质和内容。

二、实务中一些免征个税的情况

其实,如果税务局严格“依法行政”,实务中企业发生很多福利费还要被征收个人所得税。也许是过于严格就太不近人情了,在实务中更多是按照国家税

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2012年4月11日在线就所得税相关政策答疑的回答执行的,其中涉及个人所得税有如下几点:

1、网友问:单位给出差人员发的交通费和餐费补贴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每月通讯费补贴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卢云答: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单位是根据国家有关一定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通讯费补贴,如果所在省市地方税务局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定了通讯费免税标准的,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所在省市未规定通讯费免税标准,单位发放此项津贴,应予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2、网友问:现在的中国个人所得税是不是只要是发给员工的福利都要纳入当月的薪酬计算个人所得税?

卢云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我们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根据卢云的上述回答,其实我们有很多“福利费"是原则上不用交个税的。比如,企业员工聚餐和免费乘坐企业班车,就是属于集体享受、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费。同时,在炎热的夏季,企业按规定向员工提供现场饮用的饮料等属于可以不交个税的福利项目。

三、涉及“福利费”的个税征免规定

有人说,作为税务官员的答问并不能作为法律依据来执行,那我们在理一下看看还是那些涉及“福利费"的个税征免规定。

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2、《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

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①独生子女补贴;

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③托儿补助费;

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

3、《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

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就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4、《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

自2008年3月7日起,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5、《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

①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②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144号)

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劳动保护用品的个税问题

对于大多数老百姓来说,除开工资与奖金,其余都是福利。在财税实务中企业会遇到劳动保护用品(简称“劳保品”)的问题,劳保品一般也是向员工发放实物.那么,劳保品的发放与节日发的“月饼"在个税方面有何不一样呢?对于劳保品是否征收个税目前并无全国性的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只是在2010年04月14日以回答纳税人提问形式作出了解答。

取暖费、劳动保护和防暑降温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0年04月14日

问题内容:

我单位12月份按公司标准为职工报销了一定比例的取暖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因费用跨难度(2009.10。15-2010。4。15)是否所得税申报要按属期纳税调整?另,劳动保护和防暑降温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购实物和发现金有区别否?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个人因工作需要,从单位取得并实际属于工作条件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属于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单位发放的取暖费、防暑降温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4/14

对于什么是劳保品,全国有《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各省市在此基础上有更加明细的规定。因此,企业按照规定给员工发放劳保品(实物)是不用缴纳个税的,但是如果以现金的形式发所谓的“劳保费”则是需要与工资合并缴纳个税.

另外,与劳保服相关还有一个“工作服”的问题.对于工作服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4号公告只是解决了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并没有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对于工作服能否免征个税是有一定争议的,但是多数人还是赞同“合

理地工作服”应该是免个税的。下面是厦门市地税局12366咨询中心的回复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问题:公司为员工购买工作服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回复人:12366咨询中心

回复时间:2014-06—1016:38:16

回复内容:

您好!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不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以货币形式发放的置装费收入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所谓合理性,我认为应该满足几点:第一、企业要求员工工作时必须统一着装。比如银行、酒店等行业。第二、工作服的价格属于当地或相关行业合理价位。比如一个酒店发给接待生的是奢侈品牌的西服,价格明显超出行业同星级酒店接待生服饰价格,显然就不属于合理了。第三、工作服不能仅仅限于股东、高中层管理人员等。如果一个企业窗口接待单位或人员没有发放工作服,而仅仅是股东、高中层管理人员等才发放工作服,也属于明显不合理。这几点只是我个人的看法,并不代表官方意见,为减少税务风险,最好与主管税务局加强沟通.

五、部分省市区的一些特殊规定或不同规定

部分省市区对于高温补贴、取暖费、交通费、通讯费、劳保品等涉及的个税征免有一些特殊规定。比如一些省市区规定了免税的交通费、通讯费标准,而一些省市区却没有规定;一些省市区规定了在规定额度发放的高温补贴、取暖费等免征个税(各地额度也不一致),超额部分才交个税,而一些省市区却没有相应规定。财务人员一定要了解清楚当地的具体规定,不要把甲地的规定拿到乙地套用,既要避免多交税,也要避免税务风险。

职工福利费涉税处理

职工福利费涉税处理解析 2009-12-15 10:57刘一慧、刘国模【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职工福利费是任何单位不可缺少的一项福利,它是对职工劳动补偿的一种辅助形式,充分体现各级领导的关心而温暖职工,说明领导重视以人为本的理念,鼓励干部职工为国家创造更多的财富,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 自2009年以来,国家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相继出台了相关政策,为了更好的理解掌握政策精神,便于财会人员准确及时处理相关实务,特做如下税务处理分析,以便有所帮助。 一、税收政策规范的福利范围 1、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主要是福利部门及相关费用。 (1)福利部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 注:未包括财企[2009]242号集体宿舍。 (2)福利部门发生相关费用: A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也就是说所用房屋、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费用都归属于福利费。 B福利部门人工费用,如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我们以最为熟悉的衣、食、住、行来分析。 (1)非货币性福利:按《会计准则指南》规定,是指企业把自产产品发给职工作福利;企业拥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如上下班班车、集体宿舍),企业为职工无偿提供医疗服务。 (2)卫生保健方面:即“衣”(医),包括因工外地就医费,未实行医疗统筹的职工医疗费用,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补贴。 (3)生活方面:即“食”,包括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 (4)住房方面:即“住”,包括住房的各种补贴,如单位外租房作职工的宿舍。 (5)交通方面:即“行”,包括职工的交通补贴。 注:未包括财企[2009]242号规定的通讯补贴。 3、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按照其它规定发生的其它职工福利费,包括:(1)伤亡费-丧葬补助费、抚恤费;(2)亲情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 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 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现就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

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福利费会计财税处理全攻略

福利费会计财税处理全攻略 福利费是企业为员工福利支出的一项费用,也是企业在会计财税处理中需要重点关注的一项内容。正确处理福利费不仅能够帮助企业规范管理、提高员工福利待遇,还能进一步优化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税务优惠。本文将为大家介绍福利费的会计财税处理全攻略。 一、福利费的会计核算 1. 福利费的计提 企业应当按月计提员工的福利费用,计提标准应当根据公司所在地区相关政策和员工实际工资水平而定。福利费的计提应当在当期确认为一项费用,并且按月归集到当前的利润或损失中。 2. 福利费的结转 福利费的结转应当按照公司的财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进行,包括将当期计提的福利费按照部门、岗位或个人进行结转,其具体实现方式可以是通过财务记账、录入财务软件等方式进行。 3. 福利费的支出 福利费的支出应当结合实际员工的用途进行支出,并确保福利费用的支出符合公司相关政策和职工福利待遇标准。福利

费的支出应当及时反映在公司的财务报表上,以便于管理者和相关方面对企业的福利支出进行监督和评估。 二、福利费的财务管理 1. 管理流程的制定 企业应当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福利费用管理流程,包括福利费用管理制度、福利费的流程管理、福利费的审批流程等方面,确保福利支出的合理性、规范性。 2. 福利费用的控制 企业应当对福利费用进行有效的控制,确保福利支出的合理性和计划性,包括对各项福利费用的计划制定、预算编制、费用核算、使用监控等方面。 3. 福利费用的优化 企业应该对福利费的支出进行优化,包括通过员工调研、市场调查、比较分析等方式不断完善和提高企业的福利待遇,同时也可以通过优化福利发放模式、福利提供渠道等方式实现支出的优化。 三、福利费的税务处理 1. 福利费的扣税 企业对福利费用的税务处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对福利费用进行必要的税务扣除。其中,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可据此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需注意五项涉税风险

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需注意五项涉税风险 职工福利费是企业进行所得税汇算时都要处理的业务,也是税务稽查的必查项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适用的税收文件主要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经过两年多的实践,仍有一些企业对职工福利费的规定理解得不够准确,错记、补税现象时有发生。本文结合典型案例,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的风险点进行评析,以便纳税人正确进行职工福利费的账务处理。 案例1 某企业2007年末职工福利费余额80余万元,2008年计提职工福利费60万元,本年共实际支付50万元,年末余额累计90万元。2009年10月,税务稽查时,被要求调整增加所得额60万元,此项调整涉及补税15万元。 根据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2010年仍有企业因此被查补企业所得税并征收滞纳金。 需要提醒企业的是,企业职工福利费如有贷方余额,应先行冲减。 案例2 某企业2007年末职工福利费余额4300万元,2008年未计提福利费。当年支付职工福利费900万元,冲减了余额。然后将职工福利费余额3400万元冲减了管理费用,企业利润增加了3400万元。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中,企业将3400万元作为所得额调减项目,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稽查人员要求其补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职工福利费冲减管理费属于改变用途,直接导致企业职工福利费没有余额,从而减少了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需要提醒企业的是,职工福利费要专款专用,改变用途需要缴税。 案例3 某企业2009年职工福利费中列支120万元职工食堂采购原料费用,会计凭证为自制凭证,无正式发票。2010年税务稽查时,税务人员要求其补缴企业所得税。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

最新2014全国福利及补贴规定的税收法规汇总

各地福利及补贴相关税收法规汇总 福利及补贴的一般性规定 全国性文件----《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纳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 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 (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 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 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 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三、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 薪金所得的征税的问题 (一)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 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 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 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 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 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 个人所得税。 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 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 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具体申报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 确定。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放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 薪金所得,应全额征税。但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 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 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三、关于纳税人一次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的征税问题 纳税人一次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一般应将全部奖金或年 终加薪、劳动分红同当月份的工资、薪金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合并计算后提 高适用税率的,可采取以月份所属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加当月份工资、薪金, 减去当月份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然后,将当月份工资、薪金

企业职工福利费相关文件及解读

职工福利费的相关文件及解读 1、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2) 2、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就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政策答记者问 (4) 3、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 (11) 4、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就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政策答记者问 (14)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19) (国税函〔2009〕3号) (19) 6、(财企[2009]242号)与(国税函[2009]3号)对比分析一(来自中国会计天空) (21) 7、(财企[2009]242号)与(国税函[2009]3号)对比分析二(仅供参考) (25) 8、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 2006-12-4 (29) 9、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 (29) (企便函[2009]33号) (29) 10、解读企便函[2009]33号:企业有关业务所得税税收政策适用问题解析 (36) 中国税网作者:赵新贵 (36) 11、对企便函[2009]33号的理解(来自CPA视野) (47)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国家、股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等有关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福利费涉税问题

一、“福利费”的概念在会计、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差异 确实,《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但是,《个人所得税法》并没有给出“福利费”具体范围,所以不能笼统地说“福利费”就免征个税,必须是符合法定范围的“福利费”才能免征个税. 大家都清楚我国目前税法的构成体系,在法律之下一般有《实施条例》,在条例下面还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比如财税字文件、公告等。是这一系列文件才构成了一个完成的税法体系,不能单独只看一个文件。 作为财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可以说天天与“福利费”打交道,正因为天天打交道脑海中自然就留下一个“福利费”概念。被媒体一说,自己再看看不完整的法律条款,然后自己就迷糊了:到底什么才是“福利费"?还有能免个税的福利费项目吗? 我们先看看对于“福利费”范围的相关界定有那些。 第一个文件是:《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该文件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实务中会计核算一般是该文件作为福利费核算范围。 第二个文件是:《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该文件也是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企业可以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范围,但是该文件主要是用于企业所得税方面,而不是个人所得税方面。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对国税函(2009)3号做出了一些补充与修改。 第三个文件是:《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四个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该文时间虽然比较久了,但是目前仍然有效。规定如下:近据一些地区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

财企【2009】242号对职工福利费处理的进一步明确

财企[2009]242号对职工福利费会计处理的进一步明确税收政策相关问题 2009-11-27 14:18 阅读1565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为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财政部网站日前下发《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以下简称“财企[2009]242号”),就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及账务处理细节进行了明确。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分析认为,财企[2009]242号只是对职工福利费会计处理的进一步明确,对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的核算 (计算方法)并没有实质影响。 财企[2009]242号首先明确了职工福利费的定义,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

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 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 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表示,上述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以下简称准则)的规定保持一致,是对准则 规定的进一步明确。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下列准则第二条中的(二)和(六):(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二)职工福利费;(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四)住房公积金;(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六)非货币性福利;(七)因解

2021年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答疑汇总3

2021年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答疑汇总3 41.企业员工发放工会福利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缴纳个人所得税? 福建税务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规定:“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707号)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

因此,企业员工发放工会福利费,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2.个人在2019年取得注明时间为2018年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证书,是否可以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福建税务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因此,以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证书上注明的取得时间为准,该纳税人在2019年不能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43.个人2018年参加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2019年取得资格证书,是否可以在2019年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福建税务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

职工福利费扣除标准

职工福利费扣除标准 职工福利费扣除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依法将给予职工的福利费用扣除一定比例后,得出实际应纳税所得额。福利费用是指按规定发放给职工的与工资、薪金有关的补贴、津贴、奖金、补助、贴息、住房、承载人员租金、看护费、职工教育经费、用工所需的食堂、宿舍、医疗卫生、体育文化设备及用品的购置费、职工非个体使用的车辆补贴等各种费用。 一、福利费用的范围 1. 补贴、津贴、奖金、补助:包括通讯补贴、节日补贴、岗位津贴、职位补贴、工龄津贴、职务津贴、独生子女津贴、绩效奖金、年终奖金、招工补贴等。 2. 住房承载人员租金:企业提供给员工的住房,员工需要支付的租金。 3. 看护费:企业为员工提供的幼儿、老人看护服务的费用。 4. 职工教育经费:企业为员工提供的培训、教育、学习的费用。 5. 用工所需的食堂、宿舍费用:企业为员工提供的食堂和宿舍的设施及相关费用。 6. 医疗卫生:企业为员工提供的医疗服务、医疗保险和健康体检的费用。

7. 体育文化设备及用品的购置费:企业为员工提供的体育、文化活动设备及用品的购置费用。 8. 职工非个体使用的车辆补贴:企业为员工提供的非个体员工使用的车辆补贴费用。 二、福利费用扣除标准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企业可以将给予职工的福利费用扣除一定比例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福利费用的扣除比例为工资总额的15%。 工资总额指的是企业职工因劳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普通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各种福利费用等。由此可见,福利费用的扣除比例是以工资总额为基数进行计算的。 需要注意的是,福利费用的扣除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可能会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变化。因此,企业在进行福利费用扣除时需要及时关注相关的税收政策,确保自身的操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福利费用扣除是企业合法合规的税务优惠政策,对于提高职工福利待遇、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凝聚力有着积极的作用。通过合理的福利费用扣除,企业可以降低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减轻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同时,也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尊敬的各位员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政策,我公司决定对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 利费进行扣除。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政策和扣除细则,特发此 通知,详细说明扣除的相关内容。 1. 扣除范围和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企业可以扣除的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 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基本工资、津贴、奖金、补贴等各种形式的工资报酬; •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企业支付的各项福利费用,如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职工食堂 费用等; •各种奖励、补贴和福利金; •其他符合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用。

具体的扣除标准和比例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和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加以确定。 2. 扣除方式和程序 为了确保扣除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公司将采取以下方式和程序: 2.1 工资薪金扣除 公司将在每月发放工资薪金时,按照实际发放金额扣除应纳税额。具体的扣除比例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以及员工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和税率表进行计算。 2.2 职工福利费扣除 公司将在每月缴纳职工福利费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按照实际缴纳金额进行扣除。对于企业支付的各项福利费用,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扣除比例进行计算,具体比例将在每月福利费扣除明细中详细列出。

2.3 报税和申报 公司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每月按时报税和申报相关数据。以确保相关税款的准确缴纳和税法合规。 3. 审查和监督 为了保证扣除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的合规性,公司将建立相应的审查和监督机制: •薪酬部门将与财务部门密切合作,确保扣除的准确性; •公司将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外部审计,以确保扣除工作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员工可以随时向公司反映工资和福利费扣除情况,公司将及时进行处理并做出解释; 4. 重要公告 •本通知的具体内容将如数通知各位员工,并在公司内部网站上公布; •所有扣除工资薪金及福利费的工作将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敬请配合,并确保相关数据的准确性;

房地产公司向职工福利售房的税务处理案例

房地产公司向职工福利售房的税务解决案例 [案例]A 房地产公司房产滞销,为缓和资金紧张局面,决定面对公司内部员工优惠销售商品房一批,对于有5 年以上工龄的公司员工以正常销售价格的60%为内部优惠价格,对于5 年下列工龄的公司员工以正常销售价格的80%为内部优惠价格,假定该公司正常的销售价格为4500 元/平方米,平均建造成本为3000 元/平方米。 该内部促销方案出台后,对于税务方面的解决财务人员比较矛盾,问题集中以下: 1、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应当如何计算? 2、对员工的优惠价款与否应当视同“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数如何拟定,与否按照正常销售价格与内部优惠价格的差额计算拟定计税基数?特别是 个人所得税,由于涉及员工较多,税负过高的话难免影响大家主动性,因此公司上下都非常关 心这个问题。 针对该方案的焦点问题,笔者分税种做了以下分析: 一、营业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次序拟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近来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其它纳税人近来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二、公司所得税规定 《公司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公司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办法调节。 以上的合理办法,涉及:

自产品发放职工福利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自产品发放职工福利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作者:兰芳 来源:《财会通讯》2011年第03期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准则规定,职工薪酬是指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提供给职工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薪酬,其中,非货币性薪酬主要为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以自己的产品或其他有形资产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向职工无偿提供自己拥有的资产;以及为职工无偿提供类似医疗保健服务等。本文主要探讨企业将自产产品发放职工福利的会计与税务的处理。 一、将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地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一职工薪酬》指出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作为正常商品销售处理,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非货币性福利金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并视同销售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例1]成功公司为一家家电企业,共有职工158人,其中直接参加生产的职工100人,总部管理人员58人。2009年国庆日,公司以其生产成本为1800元的家电作为福利发放给全体职工。家电不含税售价为2000元,成功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 家电售价总额=100×2000+58×2000=316000(元) 家电的增值税销项税额=316000×17%=53720(元) 应付职工薪酬总额=316000+53720=369720(元) 家电的成本总额=1800×158=284400(元) (1)公司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 借:生产成本(369720÷158×100) 234000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现对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

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有关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职工福利费支出的纳税调整

职工福利费支出的纳税调整 从2007年月1月1日起,新的《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新的《通则》”)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正式施行,其他企业可以参照执行。新的《通则》将原来在“应付福利费”科目中列支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未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发生的职工医药费,以及职工食堂、托儿所、医务室集体福利支出等,直接计入成本(费用),企业不再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终结了已经连续了几十年的职工福利财务制度。新的《通则》规定企业不再按工资总额计提职工福利费,但现行的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对职工福利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仍旧存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根据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会计与税务上对职工福利费的计提及列支存在差异,新的《通则》第六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依法纳税。企业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全都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职工福利费支出如何进行纳税调整呢? 一、2006年应付福利费账面结余如何处理?对企业所得税是否产生影响?

2006年月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结余(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从净利润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嘉奖基金)分两种状况进行处理,(1)余额为赤字的账务处理: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安排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安排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部分,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2)余额为结余的账务处理:出现余额结余后,连续根据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根据修订的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假如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根据《财政部关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12号)转增资本公积。 很明显,应付福利费账面结余为赤字的,系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支出现超支,超支部分不允许计入成本、费用,税前不得扣除;笔者重点关注的是:应付福利费账面结余能否在以后年度福利费支出税前超支的状况下连续抵扣? 从税务角度看: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结余是企业根据职工工资总额计提,并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后的余额,是企业获得的免税用于职工福利支出的一种权利,也是企业对职工集体福利的一种负债。企业执行新的《通则》衔接方法规定:2007年度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优先在应付福利费结余中列支,不足的部分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这就意味着:企业应付福利费余额不复存在,以后年度职工福利费支出超过计税标准的部分,无法在应付福利费余额中列支,超支的部分只能进行纳税调

福利费超支调增以后年度可否纳税调减

福利费超支调增以后年度可否纳税调减 在福利费超支调增以后,年度是否可进行纳税调减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福 利费超支调增是指企业在员工福利方面的支出超出了预算,需要进行调整和增加开支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往往会考虑是否可以调减纳税额,以减轻企业的负担。然而,是否可以进行纳税调减并不是简单的问题,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纳税调减并非一定可以进行。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在申 报纳税时必须按照实际支出和收入的数额进行计算,不能擅自调整。因此,企业在福利费超支调增后,如果要进行纳税调减,必须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其次,需要考虑的因素是福利费超支调增的原因和情况。福利费的超支可能是 因为企业在经营和管理方面存在问题,导致费用控制不当。如果超支是由于企业的内部原因造成的,那么企业很难在纳税时得到减税的支持。然而,如果超支是因为外部原因,如市场的变化或政策的调整,导致福利费上升,那么企业可能有较大的减税空间。 第三,需要考虑的因素是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税务政策。企业的财务状况对于是 否进行纳税调减有较大的影响。如果企业在超支之后依然能够保持稳定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那么纳税调减的可能性会较大。另外,税务政策的变化也会对纳税调减产生影响。如果税务政策鼓励企业行使社会责任和投入社会福利领域,那么纳税调减的可能性也会增加。 最后,对于企业而言,在决定是否进行纳税调减之前,应该优先考虑的是合法 合规。企业在纳税时必须遵守税法的规定,不得擅自调整和减少纳税额。如果企业决定进行纳税调减,需要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和协商,确保操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同时,企业应该积极主动地提供有关超支情况的证据和解释,以加强对调减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的论证。

职工福利费税务处理

职工福利费税务处理 1、企业租用个人私家车财税处理 企业因业务需要,可以租用租车公司或个人车辆,但必须签订六个月以上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中规定汽油费、修车费、过路过桥费等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企业租用职工私家车,签订协议,汽油费、过路费和停车费允许在税前扣除;而保险费、修理费不能扣除。假设没有签订协议,上述费用那么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单位反租职工个人车辆,并支付车辆租赁费根本做法是:单位向职工个人租用车辆,并签订租赁合同,出租车辆个人向税务机关开具租赁发票并缴纳营业税后,租车单位以税务机关开具租赁 发票列支费用。在这种方式下,单位支付租金即是个人收入金额,单位应在与员工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时,约定使用个人车辆所发生费用由公司承当。对应该由员工个人负担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例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都应由个人承当。因此,企业在这方面一定要核算清楚,否那么将存在税收风险。根据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支出,包括本钱、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租用个人车辆,须与个人签 订租赁合同或协议,如租赁合同或协议中明确规定该车发生汽油费、维修费等支出由企业负担,企业可根据合同协议约定及证明该费用发生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扣除。 出租方为本企业职工,并且签订了租车协议〔需贴印花税〕,缴纳个人财产租赁所得税; 假设无租车协议,那么需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出租方为非本企业职工,那么所有费用均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21〕3号〕规定,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 所发放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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