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煤矿供电设计规范

2015煤矿供电设计规范
2015煤矿供电设计规范

GB50417-2007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417-2007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electric power supply of under the coal mine 2007—05—21发布

2007—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部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46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17—2007,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2.0.1、2〃O〃3、2〃0.5、2.0.6、2.0.9、4.1.1、4.2.1、4.2.9、5.1.3、5〃1〃4(4、5、6)、6.1.4、6.3.1(4)、7.1.1、7.1.2、7.1.3、7〃1〃4、7〃1〃5、7.2.1、7.2.8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124号文件《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几年来国内外煤矿井下供配电采用新技术、新装备的经验及新的科研成果。所引用的技术参数和指标,是生产实践经验数据的总结。

特别是高产高效工作面近几年发展较快,其供配电系统有了比较成熟的运行实践经验。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8章,内容涉及煤矿井下供电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总则、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采区供配电设计、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井下照明等。适用于煤矿井下供电设计咨询的各个阶段。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交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

计研究院(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42号,邮编:43006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煤炭工业郑州设计研究院

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张建民周秀隆于新胜刘兴晖刘建平马自玫张焱杨敢李明胡腾蛟周桂华杨晓明

目次

1总则

2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

3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

4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

4〃1电缆类型选择

4〃2电缆安装及长度计算

4〃3电缆截面选择

5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

5〃1变电所位置选择及设备布置

5.2设备选型及主接线方式

6采区供配电设计

6〃1采区变电所设计

6〃2移动变电站

6〃3采区低压网络设计

7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

7〃1电气设备及保护

7〃2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8井下照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1总则

1.0.1为在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炭工业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节约电能和安装维护方便,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0.45Mt/a及以上新建矿井的井下供配电设计。

1.0.3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应从我国国情出发,依靠科学技术进步,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经实践检验成熟可靠的新设备、新器材,提高煤炭工业的装备水平和安全管理水平。

1.0.4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

2.0.1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一级用电负荷设计,其配电装置必须由两回路或两回路以上电源线路供电。电源线路应引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且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其他负荷。

1井下主排水泵:

2下山采区排水泵:

3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

4经常升降人员的暗副立井绞车;

5井下移动式瓦斯抽放泵站。

2.0.2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二级用电负荷设计,其配电装置宜由两回电源线路供电,并宜引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当条件受限制时,其中一回电源线路可引自本条规定的同种设备的配电点处。

1暗主井提升设备、主井装载设备、大巷强力带式输送机、主运输用的井下电机车充电及整流设备;

2经常升降人员的暗副斜井提升设备、副井井底操车设备、元轨运输换装设备;

3供综合机械化采煤的采区变(配)电所;

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区变(配)电所;

5井下移动式制氮机;

6井下集中制冷站;

7不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井底水窝水泵;

8井下运输信号系统;

9井下安全监控系统分站。

2.0.3井下主(中央)变电所应由矿井地面主变(配)电所直接供电。电源电缆不应少于两回路,并应引自地面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且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其供电范围内全部负荷的用电要求。

2.0.4采区变(配)电所宜由井下主(中央)变电所或附近地面变电所供电。由地面变电所供电时,电缆可由进风井或钻口下井。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采区、下山采区、高产高效和综合机械化开采的采(盘)区供电时,电源电缆不应少于两个回路,且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该采(盘)区负荷的用电要求。

2.0。5井下配电变压器低压侧严禁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严禁直接向井下供电。

2.0.6井下局部通风机供配电,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应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的专用开关和专用线路供电:

2高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和专用线路的“三专”供电:

3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瓦斯喷出区域、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双电源供电。其中,主供电源应采用“三专”供电,备供电源允许引自其他动力变压器的低压母线段。但其供电回路应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的专用开关和专用线路供电;

4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其配电设备必须实行风电和瓦斯电闭锁,保证在停风和瓦斯超限后能切断该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2.0.7井下高压电源宜采用10kV或6kV。

2.0.8井下低压电源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井下低压不应超过1140V;

2手持电气设备、固定照明宜采用127V。

2.0.9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3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

3.0.1井下电力负荷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能够较精确计算出电动机功率的用电设备,直接取其计算功率;

2其他设备,一般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

3.O.2井下各种用电设备的需要系数及平均功率因数,宜按表3.0.2的规定选用。

表3.0.2需要系数及平均功率因数

序号名称需要系数Kx 平均功率因数

COSΦ

1 综采工作面按式(3.0.3-2)

计算

0.7

2 一般机采工作面按式(3.0.

3 3)计

0.6~0.7

3 炮采工作面(缓倾斜煤

层)

0.4~0.5 0.6

4 炮采工作面(急倾斜煤

层)

0.5~0.6 0.7

5 非掘进机的掘进工作面0.3~0.4 0.6

6 掘进机的掘进工作面按式(3.0.3—2)

计算

0.6~0.7 7 架线电机车整流0.45~0.65 0.8~0.9

8 蓄电池电机车充电0.8 0.8~0.85

9 运输机0.6~0.7 0.7

1 0 井底车场(不包含主排

水泵)

0.6~0.7 0.7 注:当有功率因数补偿时,按计算的功率因数。

3.0.3每个回采工作面的电力负荷,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综采、综掘工作面需要系数可按下式计算:

一般机采工作面需要系数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S——工作面的电力负荷视在功率(kV〃A);

∑P。——工作面用电设备额定功率之和(kW);

cos中——工作面的电力负荷的平均功率因数,见表3.0.2;Kx——需要系数,见表3.0.2;

Pa——最大一台(套)电动机功率(kW)。

3.0.4采区变电所的电力负荷,可按下式计算:

戈中Ks——本采区内各工作面的同时系数,见表3.0.4。

表3.0.4井下各级变电所的同时系数

变电所名称负荷情况同时系数

1 采区变电所供一个工

作面

1.00

供两个工

作面

0.90

供三个工

作面

0.85

2 井下各级采区变电

所①

0.80~0.90

注:①不包括由地面直接向采区供电的负荷,若为单采区或单盘区矿井,则同时系数取1。

3.o.5井下主变电所的电力负荷,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Sj——井下总计算负荷视在功率(kV.A);

∑S——除由井下主(中央)变电所直配的主排水泵及其他大型固定设备计算功率之外的井下各变电所计算负荷视在功率之和(kW);

∑PN——由井下主(中央)变电所直配的主排水泵及其他大型固定设备计算功率之和(kw);

。o。西——井下主排水泵及其他大型固定设备加权平均功率因数;

K。,——井下各级变电所问的同时系数,见表3.0.4;

K。。——井下主排水泵及其他大型固定设备间的同时系数,只有主排水泵时取1.00,有其他大型固定设备时取0 90~0.95。

4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

4.1电缆类型选择

4.1.1下井电缆必须选用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

电缆应采用铜芯,严禁采用铝包电缆。

4.1.2在立井井筒、钻孔套管或倾角为45o及以上井巷中敷设的下井电缆,应采用聚氯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交联聚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缆。

4.1.3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45o以下井巷中敷设的电缆,应采用聚氯乙烯绝缘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交联聚乙烯绝缘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缆。

4.1.4移动变电站的电源电缆,应采用高柔性和高强度的矿用监视型屏蔽橡套电缆。

4.1.5井底车场及大巷的电缆选择,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煤矿用阻燃电缆执行标准》MT 818的规定。

4.2电缆安装及长度计算

4.2.1在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不应敷设电缆。在有机械提升的进风斜巷(不包括带式输送机上、下山)和使用木支架的立井井筒中敷设电缆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严禁敷设电缆。

4.2.2无轨胶轮车运输的井筒和巷道内不宜敷设电缆。当需要敷设时,电缆应敷设在高于运输设备的井筒和巷道的上部。

4.2.3下井电缆宜敷设在刮立井井筒内,并应安装在维修方便的位置。斜井及平硐应敷设在人行道侧。

当条件限制必须由主井敷设电缆时,在箕斗提升的立井中的电缆水平段应有防止箕斗落煤砸伤电缆的措施,垂直段可不设置防护装置。

4.2.4立井下井电缆在井口井径处应预留电缆沟(洞),并应有防止地面水从电缆沟(洞)灌入井下的措施。

4.2.5安装下井电缆用的固定支架或电缆挂钩,应按前后期两者中电缆的最多根数考虑,并宜留有1~2回路备用位置。

4.2.6立井下井电缆支架,宜固定在井壁上,支架间距不应超过6m。斜井、平硐及大巷中的电缆悬挂点的间距不应超过3m。

4.2.7电缆在立井井筒中不应有接头。若井筒太深必须有接头时,应将接头设在地面或井下中间水平巷道内(或井筒壁龛内),且不应使接头受力。每一接头处宜留8~]0m的余量。

4.2.8沿钻孔敷设的电缆必须绑紧在受力的钢丝绳上,钻孔内必须加装套管,套管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2倍。

4.2.9风管或水管上不应悬挂电缆,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体。电缆与压风管、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电缆必须敷设在风管、

水管上方,二者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

4.2.10井筒和巷道内的通信、信号和控制电缆应与电力电缆分挂在巷道两侧,如受条件所限需布置在同一侧时,在井筒内,上述弱电电缆应敷设在电力电缆0.3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上述弱电电缆应敷设在电力电缆0.1m以上的地方。

4.2.11高、低压电力电缆在巷道内同一侧敷设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大于0.1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05m。

4.2.12电缆长度计算宜符合下列规定:

1立井井筒中按电缆所经井筒深度的1.02倍计取,斜井按电缆所经井筒斜长的1.05倍计取;

2地面及井下铠装电缆按所经路径的1.05倍计取,橡套电缆按所经路径的1.08~1.10倍计取;

3每根电缆两端各留8~10m余量;

4若有接头应按本规范第4.2.5条规定确定;

5上述长度之和,应为一根电缆的计算长度。

4.3电缆截面选择

4.3.1主排水泵由井下主(中央)变电所供电时,下井电缆截面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取矿井最大涌水量时井下的总负荷(计算负荷,下同),按一回路不送电,以安全载流量选择电缆截面;

2取矿井正常涌水量时井下的总负荷,按全部下井电缆送电,以经济电流密度选择电缆截面;

经济电流密度的年最大负荷利用小时数,一般按矿井最大负荷实际工作小时数计算。当排水负荷大于井下其余负荷时,取水泵年运行小时数计算;

3按电力系统最大运行方式下,下井电缆首端即地面变电所母线(如下井回路接有电抗器时,应为电抗器的负荷端)发生三相短路时的热稳定性要求选择电缆截面;

4取上述三者中截面最大者作为下井电缆截面,并应按正常涌水量时全部下井电缆送电及最大涌水量时一回路不送电,分别校验电压损失。

4.3.2主排水泵不由井下主(中央)变电所供电时,下井电缆截面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一回路不送电,其余回路担负井下其供电范围内总负荷的供电,以安全载流量选择电缆截面;

2其余同本规范第4.3.1条第2、3、4款的要求。

5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

5.1变电所位置选择及设备布置

5.1.1井下主(中央)变电所位置,宜设置在靠近副井的井底车场范围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经钻孔向井下供电的井下主(中央)变电所,钻孔宜靠近主(中央)变电所;

2井下主(中央)变电所可与主排水泵房、牵引变流室联合布置,亦可单独设置硐室。当为联合硐室时,应有单独通至井底车场或大巷的通道;

3井下主(中央)变电所不应与空气压缩机站硐室联合或毗连。

5.1.2每个水平宜设置一个主(中央)变电所。当多水平中的某一水平由邻近水平供电技术经济合理时,该水平可不设主(中央)变电所。

当矿井涌水量很大,有几个主排水泵房时,应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主(中央)变电所的位置和数量。

5.1.3井下主(中央)变电所内的动力变压器不应少于2台,当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变压器应能保证一、二级负荷用电。

5.1.4井下主(中央)变电所硐室,应满足下列要求:

1不得有渗水、滴水现象;

2硐室门的两侧及顶端,预埋穿电缆的钢管。钢管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3电缆沟应设有盖板,宜采用花纹钢盖板;

4硐室的地面应比其出口处井底车场或大巷的底板高出0.5m;

5硐室通道上必须装设向外开的栅栏防火两用铁门;

6硐室内应设置固定照明及灭火器材。

5.1.5主(中央)变电所硐室尺寸应按设备最大数量及布置方式确定,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高压配电设备的备用位置,按设计最大数量的20%考虑,

且不少于2台;当前期设备较少,后期设备较多时,宜按后期需要预留备用位置;

2低压配电的备用回路,按最多馈出回路数的20%计算;

3主变压器为2台及2台以上时,不预留备用位置;当为1台时,预留1台备用位置;

4主(中央)变电所内设备布置时,其通道尺寸不宜小于表 5.1.5—1、5.1.5 2、5.1.5 3的规定。

表5.1.5-1高压开关柜(箱)通道尺寸(nlnl)

开关柜(箱)

型式

操作走廊(正面) 维护走廊

单列布

双列布

背面侧面

固定式1500 2000 800 800 手车式1800 2100 800 800 隔爆型1500 2000 500~

800

1000 表5.1.5-2低压配电柜(箱)通道尺寸(mm)

配电柜(箱)

型式

操作走廊(正面) 维护走廊

单列布

双列布

背面侧面

固定式1500 1800 800 800 抽屉式1800 2000 800 800 隔爆馈电

开关

1500 1800 500 1000

表5.1.5-3变压器通道尺寸(mm)

变压器布置方式操作走廊(正

面)

维护走廊

单列布置

双列

布置

专用变匮器室1500 5

00 8

00

变压器与配电装置并排1500 5

00

1

000

变压器与隔爆馈电开关1500 1800 5

00

1

000

5.1.6高、低压配电设备同侧布置时,高、低压配电设备之间的距离应按高压维护走廊尺寸考虑。

高、低压配电设备互为对面布置时,其中走廊应按高压单列操作走廊尺寸考虑。

5.1.7主(中央)变电所应在硐室的两端各设一个出口。

5.2设备选型及主接线方式

5.2.1主(中央)变电所不应选用带油电气设备,设备选型应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5.2.2井下主(中央)变电所的高压进线和母线分段开关应采用断路器。

5.2.3井下主(中央)变电所直接控制高压电动机时,宜采用高压真空接触器或能频繁操作的断路器。

5.2.4主(中央)变电所高压母线接线及运行方式,宜与相对应的地面变电所母线接线及运行方式相适应。高压母线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并应设置分段联络开关,正常情况下分列运行,且高压母线分段数应与下井电缆回路数相协调。

5.2.5各类高压负荷宜均衡地分接于各段母线上,但同一用电设备的多台驱动电机应接在同一段母线上。

5.2.6当主排水泵为低压负荷且由井下主(中央)变电所供电时,井下主(中央)变电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变电所的变压器台数应符合本规范第5.1.3条的规定;

2低压母线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并应设置分段联络开关,正常情况下分列运行。

5.2.7主(中央)变电所内设备之问的电气连接,联台设备间应采用母线连接,其余设备间宜采用电缆连接。

6采区供配电设计

6.1采区变电所设计

6.1.1采区严禁选用带油电气设备,设备选型应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6.1.2采区变电所的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区变电所宜设在采区上(下)山的运输斜巷与回风斜巷之间的联络巷内,或在甩车场附近的巷道内;

2在多煤层的采区中,各分层是否分别设置或集中设置变电所,应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选择;

3当采用集中设置变电所时,应将变电所设置在稳定的岩(煤)层中。

6.1.3当附近变电所不能满足大巷掘进供电要求时,可利用大巷的联络巷设置掘进变电所。当大巷为单巷且无联络巷利用时,可采用移动变电站供电。

6.1.4采区变电所硐室的长度大于6m时,应在硐室的两端各设一个出口,并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6.1.5采区变电所硐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硐室尺寸应按设备数量及布置方式确定,一般不预留设备的备用位置;

2硐室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3硐室通道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铁门上应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

4硐室内不宜设电缆沟,高低压电缆宜吊挂在墙壁上;

5变压器宜与高低压电器设备布置于同一硐室内,不应设专用变压器室;

6硐室门的两侧及顶端应预埋穿电缆的钢管,钢管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7硐室内应设置固定照明及灭火器。

6.I.6单电源进线的采区变电所,当变压器不超过2台且元高压出线时,可不设置电源进线开关。当变压器超过2台或有高压出线时,应设置进线开关。

6.1.7双电源进线的采区变电所,应设置电源进线开关。当其正常为一回路供电、另一回路备用时,母线可不分段;当两回路电源同时供电时,母线应分段并设联络开关,正常情况下应分列运行。

6.1.8由井下主(中央)变电所向采区供电的单回电缆供电线路

上串接的采区变电所数不应超过3个。

6.2移动变电站

6.2.1下列情况宜采用移动变电站供电: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为使矿山工程电力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矿山工程电力设计,不适用于石油矿电力设计。 第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应根据矿山工程规模、服务年限和远景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做到近、远期建设,以近期为主,合理地兼顾远期建设。条件允许时,应使基建与生产用电设施相结合。 第1.0.4 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颐,按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工艺设备和地区供电条件,正确处理供、用电的关系,合理确定设计方案。第矿山工程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矿山工程供配电 第矿井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负荷: 1.因事故停电有淹井危险的主排水泵; 2.有爆炸,火灾危险的矿井主通风机; 3.对人体健康及生命有危害气体矿井的主通风机; 4.具有本条1—3项之一所列危险矿井经常使用的立井载人

提升装置; 5.无平硐或无斜井作安全出口的立井,其深度超过150m,且经常使用的载人提升装置; 6.矿井瓦斯抽放设备。 二、二级负荷: 1.不属于一级负荷的大、中型矿井井下的主要生产设备; 2.大、中型矿井地面主要生产流程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3.大、中型矿井的安全监控及环境监测设备; 4.没有携带式照明灯具的井下照明设备。 三、三级负荷: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第露天矿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负荷: 1.用井巷疏干的排水没备; 2.有淹没采掘场危险的主排水设备和疏干设备; 3.大型铁路车站的信号电源。 二、二级负荷: 1.大、中型露天矿的疏干设备和采掘场排水设备; 2.大、中型露天矿采煤(采矿)、掘进、运输、排土设备; 3.大、中型露天矿地面生产系统中主要生产设备及照明设备。 三、三级负荷: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GB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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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 GB50417-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7年05月21日发布2007年12月01日实施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

GB50417-2007 2007—05—21 发布 2007—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46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417—2007,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2.0.1、2.O.3、2.0.5、2.0.6、2.0.9、4.1.1、4.2.1、4.2.9、5.1.3、5.1.4(4.5.6)、6.1.4、6.3.1(4)、7.1.1、7.1.2、7.1.3、7.1.4、7.1.5、7.2.1、7.2.8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124号文件《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几年来国内外煤矿井下供配电采用新技术、新装备的经验及新的科研成果。所引用的技术参数和指标,是生产实践经验数据的总结。特别是高产高效工作面近几年发展较快,其供配电系统有了比较成熟的运行实践经验。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8 章,内容涉及煤矿井下供电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 总则、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采区供配电设计、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井下照明等。适用于煤矿井下供电设计咨询的各个阶段。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交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42号,邮编:43006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煤炭工业郑州设计研究院、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张建民周秀隆于新胜刘兴晖刘建平马自玫张焱杨敢李明胡腾蛟周桂华杨晓明 目次 1.总则

GB_50417_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1

GB50417-2007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417-2007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electric power supply of under the coal mine 2007—05—21发布 2007—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部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46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17—2007,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2.0.1、2·O·3、2·0.5、2.0.6、2.0.9、4.1.1、4.2.1、4.2.9、5.1.3、5·1·4(4、5、6)、6.1.4、6.3.1(4)、7.1.1、7.1.2、7.1.3、7·1·4、7·1·5、7.2.1、7.2.8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124号文件《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几年来国内外煤矿井下供配电采用新技术、新装备的经验及新的科研成果。所引用的技术参数和指标,是生产实践经验数据的总结。 特别是高产高效工作面近几年发展较快,其供配电系统有了比较成熟的运行实践经验。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8章,内容涉及煤矿井下供电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总则、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采区供配电设计、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井下照明等。适用于煤矿井下供电设计咨询的各个阶段。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交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42号,邮编:43006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煤炭工业郑州设计研究院 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张建民周秀隆于新胜刘兴晖刘建平马自玫张焱杨敢李明胡腾蛟周桂华杨晓明

[GBJ 74-84] 石油库设计规范

标准名称:石油库设计规范GBJ 74-84 标准编号:GBJ 74-84 标准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石油库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生产安全,管理方便,确保油品质量,减少油品损耗,防止污染环境,节约用地和节约能源。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库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石油库的设计: —、总容量小于500立方米的石油库; 二、地下水封式石油库; 三、自然洞石油库; 四、使用期限少于5年的临时性石油库。 本规范亦不适用于生产装置内部的储油设施的设计。 第1.0.3条石油库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1.0.4条石油库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第1.0.5条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1.0.5的规定。 第1.0.6条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表1.0.6的规定。 表1.0.4 石油库的等级划分 ━━━━━━━━━━━━━━┯━━━━━━━━━━━━━━ 等级│总容量(米^3) ──────────────┼────────────── 一级│50000 及以上 二级│10000至50000以下 三级│2500至10000以下 四级│500至2500以下 ━━━━━━━━━━━━━━┷━━━━━━━━━━━━━━ 注: 表中总容量系指石油库储油罐的公称容量和桶装油品设计存放量之总和。不包括零位罐、高架罐、放空牌以及石油库自用油品储罐的容量。 表1.0.5 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类别│油品闪点(℃) │举例 ──────┼────────┼─────────────────甲│28以下│原始、汽油 ──────┼────────┼─────────────────乙│28至60以下│喷气燃料、灯用煤油、一35号轻柴油 ───┬──┼────────┼─────────────────│A │60至120 │轻柴油、重柴油、20号重油 ├──┼────────┼─────────────────

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2010

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2010-3-31 16:06:21 浏览:3322 次我要评论 [导读]本规则规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的设计、生产作业管理和关闭等环节的安全要求及安全防护、评价与管理、监督与检查要求,以防止排土场事故的发生。本规则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排土场或废石场。具体内容见文中。 1 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的设计、生产作业管理和关闭等环节的安全要求及安全防护、评价与管理、监督与检查要求,以防止排土场事故的发生。 本规则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排土场或废石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匀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实用于本标准。 GB16423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4161 《矿山安全标志》 GB50070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3 定义 3.1 本规则所述排土场(dump,waste dump,waste pile)又称废石场,是指矿山剥离和掘进排弃物集中排放的场所。 3.2 排弃物一般包括腐植表土、风化岩土、坚硬岩石以及混合岩土,有时也包括可能回收的表外矿、贫矿等。 4 排土场安全管理 4.1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排土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企业应有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排土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必需的排土场安全生产资金。 4.2 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排土场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包括:排土场安全目标管理制度;排土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排土场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排土场安全隐患治理制度;排土场抢险及险情报告制度;排土场安全技术措施实施计划;排土场安全技术规程;排土场安全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处理制度;排土场安全培训、教育制度;排土场安全评价制度等。 4.3 企业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对排土场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施工,并报批验收。 4.4 设计变更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或经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排土场设计或研究推荐的排土段高等参数。 4.5 排土场滚石区应设置醒目的符合GB14161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 4.6 严禁个人在排土场作业区或排土场危险区内从事捡矿石、捡石材和其他活动。未经设计或技术论证,任何单位不得在排土场内回采低品位矿石和石材。 4.7 排土场最终境界20m内应排弃大块岩石以尽可能减少排土场最终坡面的冲刷,提高排土场最终境界的安全稳定。 5 排土场的设计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解释条文

1 总则 1.0.1 本条明确了《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 )的指导思想和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1.0.2 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1.0.3 技术创新是工程设计的灵魂,只有不断创新和进步,在矿井建设中使用安全可靠的新设备、新器材,才能不断促进矿井的安全生产,不断提高矿井建设的经济效益;设计规范是工程实践的总结,当设计规范的某些条款明显落后于工程实践时,工程设计可以有条件地、慎重地突破规范的规定,及时采用经工程实践证明是成熟可靠的新技术。

2 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 2.0.1本条文对突然中断供电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经济财产损失的井下主排水设备、人员提升设备等规定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为一级负荷供电的两个电源及线路,要求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至于同时受到损坏,以确保供电的连续性,从而保证主排水设备、人员提升设备等的正常运转,这是必须满足的条件。 2.0.2本条文对突然中断供电可能造成生产秩序混乱或较大经济财产损失的井下主要生产设备等规定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级负荷要求 在条件许可时应尽量采用两回电源线路供电,但并不要求回电源线路 必须来自两个电源;在条件不具备时,第二路电源线路可引自其他二级负荷用电设备处或采用单回专用电源线路供电。 2.0.3井下主(中央)变电所主要向井下主排水泵房的一级用电负荷和主要生产负荷供电,要求供电可靠、电能充足。所以,要求供电电源线路不少于2回,且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井下全部负荷的用电要求。 2.0.5本条文之所以规定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中性点不直接接地,是因为变压器或发电机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存在以下问题:1 .人身触电电流太大。在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中,人身触 电电流为: U? I o= R Z +R r 在人身电阻Rr (=1000Q)不变情况下,由于井下环境潮湿,中性点接地电阻FZ 一般都小于2Q,因此,井下人身触电电流I①都远大于30mA 的安全触电电

石油库设计规范

4库址选择 应方便。 4.0.2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建(构)筑物及设备、设施统一考 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 Ⅳ类场地地区。 5库区布置 5.1总平面布置 5.1.1石油库的总平面布置,宜按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辅助作业区和行政管理区分区布置。石油库各区内的主要 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罐组宜远离人员集中的场所布置。 储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丙A类液体泵站应布置在地上立式储罐的防火堤外; 2丙B类液体泵、抽底油泵、卧式储罐输送泵和储罐油品检测用泵,可与储罐露天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3当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采用棚式或露天式时,其与储罐的间距可不受限制,与其他建(构)筑物 与储罐区无关的管道、埋地输电线不得穿越防火堤。 5.2库区道路 5.2.1石油库储罐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位于山区或丘陵地带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的下列罐区或罐组,可设尽头式消防车道: 1 覆土油罐区; 2储罐单排布置,且储罐单罐容量不大于5000m3的地上罐组; 3四、五级石油库储罐区。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场。两个路口间的消防车道长度大于300m时,应在该消防车道的中段设置回车场。 石油库通向公路的库外道路和车辆出入口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油库应设与公路连接的库外道路,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相应级别石油库储罐区的消防车道。 2.石油库通向库外道路的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处,且宜位于不同的方位。受地域、地形等条件限制时,覆土油罐区和四、五级石油库可只设1处车辆出入口。 3储罐区的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处,且应位于不同的方位。受地域、地形等条件限制时,覆土油罐区和四、五级石油库可只设1处车辆出入口。储罐区的车辆出入口宜直接通向库外道路,也可通向行政管理区或公路装卸区。 4行政管理区、公路装卸区应设直接通往库外道路的车辆出入口。 1石油库四周应设高度不低于2.5m的实体围墙。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毗邻一侧的围墙高度可不低于1.8m。 2山区或丘陵地带的石油库,当四周均设实体围墙有困难时,可只在漏油可能流经的低洼处设实体围墙,在地势较高处可设置镀锌铁丝网等非实体围墙。 3石油库临海、临水侧的围墙,其1m高度以上可为铁栅栏围墙。 4..行政管理区与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之间应设围墙。当采用非实体围墙时,围墙下部0.5m高度以下范围内应未实体墙。 5围墙不得采用燃烧材料建造,围墙实体部分的下部不应留有孔洞(集中排水口除外)。 6储罐区 6.1地上储罐 1内浮顶应采用金属内浮顶,且不得采用浅盘式或敞口隔舱式内浮顶。 2储存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内浮顶储罐和直径大于40m的储存甲B、乙A类液体的

gb50070-_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一、GB50070-2009_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矿山工程电力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矿山工程电力设计,不适用于石油矿电力设计。 第1.0.3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应根据矿山工程规模、服务年限和远景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做到近、远期建设,以近期为主,合理地兼顾远期建设。条件允许时,应使基建与生产用电设施相结合。 第1.0.4 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颐,按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工艺设备和地区供电条件,正确处理供、用电的关系,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矿山工程供配电 第2.0.1条矿井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负荷: 1.因事故停电有淹井危险的主排水泵; 2.有爆炸,火灾危险的矿井主通风机; 3.对人体健康及生命有危害气体矿井的主通风机; 4.具有本条1—3项之一所列危险矿井经常使用的立井载人提升装

置; 5.无平硐或无斜井作安全出口的立井,其深度超过150m,且经常使用的载人提升装置; 6.矿井瓦斯抽放设备。 二、二级负荷: 1.不属于一级负荷的大、中型矿井井下的主要生产设备; 2.大、中型矿井地面主要生产流程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3.大、中型矿井的安全监控及环境监测设备; 4.没有携带式照明灯具的井下照明设备。 三、三级负荷: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第2.0.2条露天矿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负荷: 1.用井巷疏干的排水没备; 2.有淹没采掘场危险的主排水设备和疏干设备; 3.大型铁路车站的信号电源。 二、二级负荷: 1.大、中型露天矿的疏干设备和采掘场排水设备; 2.大、中型露天矿采煤(采矿)、掘进、运输、排土设备; 3.大、中型露天矿地面生产系统中主要生产设备及照明设备。 三、三级负荷: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指导书(综采篇)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指导书 (综采篇) 引文:本指导书主要依据GB50417-2007《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中相关内容进行编制,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设计规范》、《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技术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第一章井下综采供电设计概述 1、根据地质资料、巷口平面图以及采煤工艺,确定巷道及其设备布置,采煤方法,主要运输设备。 2、根据通风系统的要求,为确保工作面回采过程中通风系统的稳定,选择合适的通风方式,以及局扇通风设备。 3、根据工作面位置确定电源的取向,以及电压等级的确定。 表3 煤矿常用的电压等级及用途

4、根据地质部门提供的水文资料,选择排水设备。 第二章 井下电力负荷统计及计算 我矿工作面均为高产高效工作面,根据工作面基本参数,结合综采配套设备重新定型,电力负荷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能够较精确计算出电动机功率的用电设备,直接取其计算功率; 2、其他设备,一般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 S= cos d K Pe φ ?∑ 式中:S —工作面的电力负荷视在功率(kV A ) ∑Pe—参加计算的所有用电设备额定功率之和,KW Kd —需用系数 Kd = r Klo Kt ηη ?? Klo —同时系数。该工作组在最大负荷时,工作着的用电设 备容量与该组用电设备总容量之比称为同时系数 Kt —负荷系数。该设备组在最大负荷时,工作着的用电设备 实际所需功率与工作着的用电设备总功率之比称为负荷系数,取0.74 r η—线路供电效率。线路末端功率与始端功率之比,一般 为0.95~0.98。

η—用电设备在实际运行功率时的效率,取0.9 cos Φ—加权平均功率因数,取0.85 第三章 变压器的选型 变压器是供电系统中的主要电气设备,对供电的可靠性、安全性和经济性有着重要意义,如果变压器容量选择得过大,不仅使设备投资费用增加,而且变压器的空载损耗也将过大,促使供电系统中的功率因数值减小;如果变压器容量选择得过小,在长期过负荷运行情况下,铜损将增大,使线圈过热而加速老化,缩短变压器寿命,既不安全也不经济。因此,正确的计算负荷和选用变压器是井下供电设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予以重视。我矿根据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整合了一套计算方法,供有关单位及技术人员参考。 一、根据变压器二次侧实际工作负荷容量来计算 S b = cos d K Pe φ ?∑ 可知 式中:Sb —变压器计算容量,KV A ∑Pe—参加计算的所有用电设备额定功率之和,KW Kd —需用系数 Kd = r Klo Kt ηη ?? Klo —同时系数。该工作组在最大负荷时,工作着的用电设备容 量与该组用电设备总容量之比称为同时系数 Kt —负荷系数。该设备组在最大负荷时,工作着的用电设备实际 所需功率与工作着的用电设备总功率之比称为负荷系数,取0.74

露天矿山 开采设计 依据

2.3编制依据的法规、规程、标准及技术规范 2.3.1主要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88年9月1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起施行) 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务院1987年12月3日发布)1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令第4号) 1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5)《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04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6)《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6号) 17)金属非金属矿山采矿制图标准》(GB/T50564-2010) 2.3.2主要行政规章及相关文件 1)《关于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浙安监管矿[2006]99号) 2)《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令第39号)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 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煤矿供电设计参考

某煤矿(整合0.15Mt/a)供电设计 (仅供参考) 第一节供电电源 一、供电电源 某煤矿矿井双回路电源现已形成,其中:一回路电源由1#变电所10kV直接引入,LGJ-70型导线,距离矿区7公里;另一回路电源由2#变电所10kV直接引入,LGJ-120型导线,距离矿区20公里。 第二节电力负荷计算 经统计全矿井设备总台数84台,设备工作台数66台;设备总容量1079.64kW,设备工作容量696.34kW,计算负荷为: 有功功率:513.24 kW 无功功率:425.94 kVar 自然功率因数COSΦ=0.77 视在功率:666.96 kVA 考虑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乘0.9同时系数后: 全矿井用电负荷 有功功率:461.92 kW 无功功率:383.35 kVar 功率因数COSΦ=0.77 视在功率:600.27 kVA 矿井年耗电量约243.89万kW·h,吨煤电耗约16.26kW·h/t。 负荷统计见表1。 第三节送变电 一、矿井供电方案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矿井应有两回电源供电,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根据本矿井现有的电源条件,设计在本矿井工业场地内建10kV变电所。两回10kV电源分别引自10kV 1#变电所

和2#变电所。 二、10kV供电线路 设计对线路导线截面,按温升、经济电流密度、线路压降等校验计算如下: 1、根据经济电流密度计算截面积 导线通过的最大电流:(两回10kV线路,当一回故障检修时,另一回10kV线路向本矿供电时,导线通过的电流最大) I j=P/(3UcosΦ)=513.24/(1.732×10×0.77)=38.5A 导线经济截面: S=I j/J=38.5/0.9=42.8mm2(J为经济电流密度) 通过计算,实际选用的钢芯铝绞线截面满足要求。 2、按电压降校验 由10kV1#变电所和2#变电所向本矿工业场地10kV变电所供电的两回10kV线路供电距离分别为7km和20km,正常情况下两回线路同时运行,当两回10kV线路中一回线路事故检修时,由另外一回10kV线路向本矿供电。按正常情况及事故情况对两回电源线路分别做电压降校验如下:1)正常情况下 两回10kV线路同时运行,线路电压损失: ⑴1#变电所10kV供电线路电压损失: ΔU%=Δu%PL/2 =0.745×0.51324×7/2 =1.34%。 线路能满足矿井供电。 ⑵2#变电所10kV供电线路电压损失: ΔU%=Δu%PL/2 =0.555×0.51324×20/2 =2.85%。 线路能满足矿井供电。 2)事故情况下 单回10kV供电线路电压损失: ⑴1#变电所10kV供电线路电压损失:

煤矿矿井供电系统图规范标准

煤矿矿井供电系统图规范标准 第一章为提升矿井技术管理水平,提高矿井供电的可靠性、指导现场生产和技术改造,服务灾变状况下的应急救援,特制定该规范。 第二章矿井供电系统图绘制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条要求。 第三章矿井供电系统图分为四种: 1、矿井供电系统总图:图中设备包括井上下6kV 及以上变配电设备。 2、变电所供电系统图:图中设备包括本变电所内高低压电气设备。 3、机房、硐室、配电点供电系统图:图中设备包括本机房、硐室、工作面配电点及3 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的高低压电气设备。 4、与供电系统图纸相配套使用的接地系统图,并与漏电检测相配合使用。 第四章供电系统图内容包括:供电系统图、图例、技术参数明细栏、标题栏四部分。 1. 图例 1)地面变电站供电系统按开关柜主接线方式绘制。 2 )井上设备、设施图形符号执行GB/T4728-2000 标准。 3 )井下设备、设施图形符号执行MT/T570-1996 标准(见 附件一)。 上述标准未涵盖的新设备、设施可自行设定图例,但须在图中增设图例栏标出并说明(非标准图例)。 2. 标准图幅(单位伽)

表中B、L—图纸幅面的宽、长。 e图纸不留装订边时,图纸幅面与图框的间距。 c、a图纸留有装订边时,图纸幅面与非装订边图框、装订边图框的间距。 ⑴尽量采用标准图幅,优先选用横幅。 ⑵必要时可分幅成图,形成图册。图册推荐选用A3图幅标 准。 3 .标题栏 标题栏位于图纸右下角。标题栏内容包括:名称(图纸名称及单位名称如XX公司XX矿井,该处须加盖单位公章)、图纸编号(专业序列编号,成套图纸总张数、第几张)、签字区(签 字栏目包括设计制图、校对审核、机电部长、机电副总、机电矿长、签字日期。签字须由本人手写签)。根据供电系统图等级不同,标题栏分为全矿供电系统图标题栏和变电所(包括配电点、采掘头面)供电系统图标题栏两种(见附件二) 。 4.技术参数明细栏受图幅限制,图中设备不易标注的参数等内容,可在图上另设明细栏集中标注。明细栏设在标题栏上方,格式可参照所须标注的参数内容自行设计。 第五条图幅与图框尺寸规定:供电系统图使用标准图幅,全矿供电系统图使用A0 或A1 图幅(若供电系统复杂,可采用A0 加长图幅),各变电所供电系统图使用A2 或A3 图幅,配电点、采掘头面供电系统图使用A3 图幅。

石油库设计规范

石油库设计规范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石油库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oil depot GB 50074-2002 条文说明 1 总则 本条规定了设计石油库应遵循的原则要求。 石油库属爆炸和火灾危险性设施,所以必须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是安全的有效保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也要兼顾经济效益。本条提出的各项要求是对石油库设计提出的原则要求。设计单位和具体设计人员在设计石油库时,应严格执行本规范的具体规定,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达到条文中提出的要求。 本条规定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 1 本次修订对《石油库设计规范》的适用范围做了如下改变: 1)增加了“改建石油库”的设计,也应遵循本规范的规定; 2)把总容量小于500m3的小型石油库纳入到本规范适用范围之中。 2 与1984年版《石油库设计规范》相比,本规范不适用范围有如下变化: 1)取消了使用期限少于5年的临时性石油库和生产装置内部的储油设施的设计不适用范围的规定;

2)增加了石油化工厂厂区内、长距离输油管道和油气田油品储运设施的设计为不适用范围。 3 上述变化有以下情况或理由。 l)建设部关于本次对《石油库设计规范》、《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修订文件中,同意把小型石油库的有关内容并入《石油库设计规范》中,这样既完善了《石油库设计规范》标准的内容,方便使用,也避免了大小油库两个标准的不协调、不一致之处; 2)使石油库改建部分工程也有规范可以遵循; 3)相关部门或行业的标准逐步健全,使得这些部门和行业的工程建设有了可遵循的国家标准规范。这样,石油化工厂厂区内、长距离输油管道和油气田的油品储运设施的设计不再使用本规范; 4)出于对安全的考虑,使用期限少于5年的临时性石油库也应该受标准规范的制约;5)本规范己不再适用于石油化工厂厂区内油品储运设施的设计,生产装置内部储油设施的设计使用规范的问题己不是本规范应该提及的问题了。 这一条规定有两方面的含义: 其一,《石油库设计规范》是专业性技术规范,其适用范围和它规定的技术内容,就是针对石油库设计而制定的,因此设计石油库应该执行《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在设计石油库时,如遇到其他标准与本规范在同一问题上作出的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执行本规范的规定。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__GB_l6423-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l6423—2006 2006年6月22日发布 2006年9月1日实施

目录 L.范围........................................................ - 1 - 2.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 3.术语和定义.................................................. - 2 - 4.总则........................................................ - 3 -5露天部分 .................................................... - 7 -5.1基本规定 .. (7) 5.2露天开采 (9) 5.3运输 (15) 5.4水力开采和挖掘船开采 (23) 5.5饰面石材开采 (25) 5.6盐类矿山开采 (28) 5.7排土场 (34) 5.8电气安全 (40) 5.9防排水和防灭火 (45) 6.地下部分................................................... - 46 -6.1矿山井巷 . (46) 6.2地下开采 (54) 6.3运输和提升 (60) 6.4通风防尘 (78) 6.5电气设施 (82) 6.6防排水 (89) 6.7防火和灭火 (92) 7.职业危害防治............................................... - 95 -7.1管理和监测 .. (95) 7.2健康监护 (97)

煤矿供电设计高低压

一、负荷计算与变压器选择 工作面电力负荷计算是选择变压器和移动变电站台数、容量的依据,也是配电网络计算的依据之一。 1、负荷统计 按表1-1内容,把工作面的每一种负荷进行统计。 表1-1 工作面负荷统计表格式 平均功率因数计算公式: en e e en en e e e e pj P P P P P P ++++++=...cos ...cos cos cos 212211???? 加权平均效率计算公式:

en e e en en e e e e pj P P P P P P ++++++=......212211ηηηη 注:负荷统计表的设计参考北京博超公司的负荷统计表的设计 2、负荷计算 1)变压器需用容量b S 计算值为: pj e x b P K S ?cos ∑= ()KVA 2)单体支架各用电设备无一定顺序起动的一般机组工作面,按下式计算需用系数: ∑+=e x P P K max 714 .0286.0 3)自移式支架,各用电设备按一定顺序起动的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按下式计算需用系数: ∑+=e x P P K max 6 .04.0 max P ——最大一台电动机功率,kw 。

井下其它用电设备需用系数及平均功率因数表

二、高压电缆选择计算和校验 1、按长时负荷电流选择电缆截面 长时负荷电流计算方法:pj pj e x e g U k P I η?cos 3103 ??= ∑ ∑e P ——高压电缆所带的设备额定功率之和kw ;(见变压器负荷统计中的结果) x k ——需用系数;计算和选取方法同前。(见变压器负荷统计中的结 果) e U ——高压电缆额定电压(V) V 10000、V 6000; pj ?cos ——加权平均功率因数; (见变压器负荷统计中的结果) pj η——加权平均效率。0.8-0.9 2、电缆截面的选择 选择要求是: g y I KI ≥ ―> 长时最大允许负荷电流应满足: K I I g y ≥,初步筛选出符合条件 的电缆 g I ——电缆的工作电流计算值,A ; y I ——环境温度为C o 25时电缆长时允许负荷电流,A ; K ——环境温度校正系数。

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 篇一: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4库址选择 4.0.1石油库的库址选择应根据建设规模、地域环境、 油库各区的功能及作业性质、重要程度,以及可能与邻近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相互影响等,综合考虑库址的具体位置,并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防火安全和职业卫生的要求,且交通运输应方便。 4.0.2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建(构)筑物及设备、设施统一考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 4.0.3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择 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 4.0.4一、二、三级石油库的选址,不得选在抗震设防 烈度为9度及以上的地区。4.0.5一级石油库不宜建在抗震 设防烈度为8度的Ⅳ类场地地区。 4.0.6覆土立式储罐区宜在山区或建成后能与周围地形

环境相协调的地带选址。 4.0.7石油库应选在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可靠地防洪、排涝措施。 4.0.8一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100年设计;二、三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50年设计; 四、五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25年设计。 4.0.9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满足生产、消防、生活所需 的水源和电源的条件,还应具备污水排放的条件。 5库区布置 5.1总平面布置 5.1.1石油库的总平面布置,宜按储罐区、易燃和可燃 液体装卸区、辅助作业区和行政管理区分区布置。石油库各区内的主要建(构)筑物或设施,宜按表5.1.1的规定布置。 5.1.4储罐应集中布置。当储罐区地面高于邻近居民点、工业企业或铁路线时,应加强防止事故状态下库区易燃和可燃液体外流的安全防护措施。 5.1.5石油库的储罐应地上露天设置。山区和丘陵地区 或有特殊要求的可采用覆土等非露天方式设置,但储存甲b 类和乙类液体的卧式储罐不得采用罐式方式设置。地上储罐、覆土储罐应分别设置储罐区。 5.1.9同一储罐区内,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 罐宜相对集中布置。储存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罐组宜远

2019煤矿矿井供电设计

新临江煤矿(水井湾矿井) 供电设计 (一)矿井电源 设计矿井采用两回电源线路供电,一回、二回电源来自大竹木头变电站不同电源母线端,电压10kV ,供电距离2km ,采用一趟LGJ-3×70型架空线路输送至地面变电所。 (二)电源线路安全载流量及电压降校核 1、按经济电流密度选择电源线路截面 全矿计算电流: ) (A 17.699 .01032 .1078=??= I 14.6015 .117.69===J I A n e 2mm 来自大竹县木头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导线型号均采用LGJ-3×70。 2 mm <702 mm ,满足供电要求,并留有余地。 式中:矿井最大有功负荷。 2、按长时允许负荷电流校验电缆截面 线路LGJ-3×70允许载流量:环境温度为25℃时为275A (查表),考虑环境温度40℃时温度校正系数,则Ix=275×=(A ) Ix=>I= 3、电源线路压降校核 供电线路LGJ-3×70/10kV 单位负荷矩时电压损失百分数:当cos ∮=时为%/(查表) 则电源线路电压降为:△U 1%=×2×%=%<5% 式中:电源线路长取2km 。 来自大竹县木头变电站不同母线段两回电源线路电压降均符合要求。 (三)电力负荷 1、矿井采用机械化采煤,投产时期即为最大负荷时期。机电设备布置及使用情况统计详见表10-1。 设备总台数 47台 设备工作台数 36台 设备总容量 设备工作容量 有功负荷 无功负荷 视在功率 功率因数 按补偿后功率因数达到约,则所需补偿电容容量为 ??? ? ??---=1cos 11cos 1202??P Q ??? ? ??-?--?=195.095.01 182.082.012.1078Q = 考虑到电容易的配置及矿井负荷的变化情况,变电所电容易室安装BFMR11-420-3W 型高压电容自动补偿装置2套,补偿无功功率420kvar 。补偿后: 无功功率: 视在功率:

3—危险化学品—【实施201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2014

4库址选择 4.0.1石油库的库址选择应根据建设规模、地域环境、油库各区的功能及作业性质、重要程度,以及可能与邻近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相互影响等,综合考虑库址的具体位置,并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防火安全和职业卫生的要求,且交通运输应方便。 4.0.2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建(构)筑物及设备、设施统一考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 4.0.3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择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 4.0.4一、二、三级石油库的选址,不得选在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以上的地区。 4.0.5一级石油库不宜建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的Ⅳ类场地地区。 4.0.6覆土立式储罐区宜在山区或建成后能与周围地形环境相协调的地带选址。 4.0.7石油库应选在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可靠地防洪、排涝措施。 4.0.8一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100年设计;二、三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50年设计;四、五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25年设计。 4.0.9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满足生产、消防、生活所需的水源和电源的条件,还应具备污水排放的条件。 5库区布置 5.1总平面布置 5.1.1石油库的总平面布置,宜按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辅助作业区和行政管理区分区布置。石油库各区内的主要建(构)筑物或设施,宜按表5.1.1的规定布置。 5.1.4储罐应集中布置。当储罐区地面高于邻近居民点、工业企业或铁路线时,应加强防止事故状态下库区易燃和可燃液体外流的安全防护措施。 5.1.5石油库的储罐应地上露天设置。山区和丘陵地区或有特殊要求的可采用覆土等非露天方式设置,但储存甲B类和乙类液体的卧式储罐不得采用罐式方式设置。地上储罐、覆土储罐应分别设置储罐区。 5.1.9同一储罐区内,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宜相对集中布置。储存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罐组宜远离人员集中的场所布置。 5.1.13储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5.1.14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丙A类液体泵站应布置在地上立式储罐的防火堤外; 2丙B类液体泵、抽底油泵、卧式储罐输送泵和储罐油品检测用泵,可与储罐露天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3当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采用棚式或露天式时,其与储罐的间距可不受限制,与其他建(构)筑物或设施的间距,应以泵外援按本规范表5.1.3中易燃和可燃液体泵房与其他建(构)筑物、设施的间距确定。 5.1.15与储罐区无关的管道、埋地输电线不得穿越防火堤。 5.2库区道路 5.2.1石油库储罐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位于山区或丘陵地带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的下列罐区或罐组,可设尽头式消防车道: 1 覆土油罐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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