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规范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域、滩涂,是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规划或者以其他形式确定可以用于水产养殖业的水域、滩涂。

本办法所称水域滩涂养殖权,是指依法取得的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权利。

第三条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确认水域滩涂养殖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具体工作,并建立登记簿,记载养殖证载明的事项。

第四条水域滩涂养殖权人可以凭养殖证享受国家水产养殖扶持政策。

第二章国家所有水域滩涂的发证登记

第五条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养殖证申请表;

(二)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将申请在水域、滩涂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公示期满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一)水域、滩涂依法可以用于养殖生产;

(二)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三)无权属争议。

登记簿应当准确记载养殖证载明的全部事项。

第八条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应当优先用于下列当地渔业生产者从事养殖生产:

(一)以水域、滩涂养殖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二)因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由捕捞业转产从事养殖业的;

(三)因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调整,需要另行安排养殖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

第九条依法转让国家所有水域、滩涂的养殖权的,应当持原养殖证,依照本章规定重新办理发证登记。

第三章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

集体使用水域滩涂的发证登记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家庭承包方式用于养殖生产的,依照下列程序办理发证登记:

(一)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水域、滩涂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水域、滩涂的详细情况、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等材料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用于养殖生产,承包方申请取得养殖证的,依照下列程序办理发证登记:

(一)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养殖证申请表,并将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等材料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登记簿上准确记载养殖证载明的全部事项。

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家庭承包方式用于养殖生产,在承包期内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水域滩涂养殖权的,不需要重新办理发证登记。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水域滩涂养殖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重新办理发证登记。申请重新办理发证登记的,应当提交原养殖证和水域滩涂养殖权流转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水域滩涂养殖权分立、合并的,应当持原养殖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发证登记机关重新办理发证登记。

第四章变更、收回、注销和延展

第十四条水域滩涂养殖权人、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复制登记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不得限制和拒绝。

水域滩涂养殖权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更正。

第十五条养殖权人姓名或名称、住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养殖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发证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第十六条因被依法收回、征收等原因造成水域滩涂养殖权灭失的,应当由发证机关依法收回、注销养殖证。

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在承包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的水域、滩涂的,应当由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养殖证:

(一)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水域、滩涂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收回养殖证的情形。

第十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水域滩涂养殖权人拒绝交回养殖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报请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养殖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水域滩涂养殖权期限届满,水域滩涂养殖权人依法继续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60日前,持养殖证向原发证登记机关办理延展手续,并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因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调整不得从事养殖的,期限届满后不再办理延展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养殖证由农业部监制,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印制。

第二十条颁发养殖证,除依法收取工本费外,不得向水域、滩涂使用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养殖水域、滩涂已核发养殖证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核发问题解答 1、对使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绿证)性质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规定,由养殖生产者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审定,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确定了养殖生产者的水域滩涂使用权,该证是确定养殖使用权的证书,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法律授权,准许单位和个人使用经批准确定的全民所有的养殖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证明文件,是使用者在一定时期内拥有全民所有的养殖水域滩涂使用权的唯一有效法律凭证。使用者在批准使用期限内使用该水域、滩涂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未经依法取得养殖证的,依法不享有使用全民所有的养殖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权利,擅自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其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并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使用集体所有以及全民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是否应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红证)》?该证的性质是什么,应该由谁持有? 答:集体所有以及全民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是农村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集体或国有土地均“可由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渔业生产”(第十四、十五条),以及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第29 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集体所有以及全民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在承包双方确认承包关系,依法签订有效合同后,承包方应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调查审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准,登记造册,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红证)确认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持证者的养殖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红证)是人民政府对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的确认证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养殖水域滩涂这一特定农村土地的具体体现,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红证)是国家为保护和确认通过承包取得的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在农村土地承包双方签订承包合同后由人民政府登记核发。红证经申请,依据承包合同发给承包方(即承包方持有)。承包方取得承包经营权后,依法进行养殖水域滩涂流转时(即承包方与使用者不一致时),应在进行变更登记,在登记栏中载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为什么要分为绿证和红证?如何区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分为绿证和红证是根据《渔业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不同权属情况的水域滩涂实施不同管理制度的规定设立的。绿证和红证的性质、作用是有一定区别的。为统一、规范管理养殖水域滩涂,使广大渔民群众易于理解接受,绿证和红证统一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凡确认全民所有养殖使用权的,一律发给绿证;凡确认集体所有养殖使用权的,一律发给红证。 4、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已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养殖证发给谁? 答:对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已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用于养殖生产的,发给该农业集

水域滩涂养殖证实施方案

水域滩涂养殖证实施方案 水域滩涂养殖是一种重要的养殖方式,对于提高水产品产量、改善 水域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有效推动水域滩涂养殖工作,制 定科学合理的证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就水域滩涂养殖证 实施方案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相关工作提供参考。 一、水域滩涂养殖现状 目前,水域滩涂养殖已成为我国水产养殖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海 岸线较长的地区,水域滩涂养殖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养殖的主要 对象包括贝类、海藻、鱼类等,产值巨大,对于当地渔民的生计和 当地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水域滩涂养殖存在的问题 尽管水域滩涂养殖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首先,水域滩涂养殖的规模和技术水平不够高,影响了养殖效益。 其次,水域滩涂养殖对水域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需要加强环境 保护。此外,水域滩涂养殖的管理体制和政策措施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水域滩涂养殖证实施方案 针对水域滩涂养殖存在的问题,我们制定了以下证实施方案: 1. 提高养殖技术水平 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养殖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推广先进的养殖技术和装备,提高养殖效益;加强科研力量,推动养殖技术的创新和进步。 2. 加强环境保护 建立健全的水域滩涂养殖环境监测体系,加强对养殖环境的监测和评估;加强对养殖废水的处理和利用,减少对水域环境的影响;加强对水域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恢复,促进水域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3. 完善管理体制和政策措施 加强对水域滩涂养殖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养殖许可制度和准入门槛;加强对养殖市场的监管,维护养殖市场秩序;加强对养殖补贴和扶持政策的落实,促进养殖产业的健康发展。

2023年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实施方案

2023年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实施方案 一、背景和目的: 水域滩涂养殖作为一种重要的水产养殖方式,对于提供可持续的水产品和促进农民增收起到重要作用。为了规范水域滩涂养殖行为,保护水环境和促进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实施方案在大环境下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 二、发证登记管理机构: 成立由相关政府和农业部门共同组成的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发证登记工作,包括审批、核查等工作。 三、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的程序: 1. 提交申请:养殖户首先需要向发证登记管理机构提交养殖申请,附带相关材料,包括养殖计划、养殖设备、养殖水质等。 2. 审查和核查:发证登记管理机构进行提交材料的审查和田野核查工作,确保养殖计划和设备符合规定要求,并且所选用的水域滩涂适合养殖。 3. 发放养殖证:经过审查和核查后,发证登记管理机构将给予符合条件的养殖户发放养殖证,允许其在指定的水域滩涂进行养殖活动。 4. 监督和检查:养殖户在得到养殖证后,发证登记管理机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和监督,以确保养殖活动的合法性和养殖水质的安全性。

5. 违规处理:对于发现违规情况的养殖户,发证登记管理机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可能取消其养殖证。 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的要求: 1. 养殖计划要具备可行性,考虑到养殖品种的选用、养殖密度、饲料使用和水域滩涂的负荷能力等因素,以确保养殖活动的可持续发展。 2. 养殖设备要符合安全、环保的标准,确保不对水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3. 养殖水质要求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确保水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4. 养殖户要积极参与相关培训,提高养殖技能和环保意识,做到科学养殖,有效利用资源。 5. 养殖户需要保持与邻近养殖户和当地乡村组织的良好合作关系,积极参与社会建设和文明养殖活动。 五、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的优惠政策: 为了鼓励和支持水域滩涂养殖业的发展,可以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 减免或减少养殖证相关费用。 2. 提供相关培训和技术支持,提高养殖户的养殖技能和管理水平。 3. 悬挂宣传和推广标志,提高养殖产品的知名度和销售渠道。

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

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 水域滩涂养殖是一种重要的水产养殖模式,对于增加水产品产量、提高水产品质量以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由于水域滩涂养殖涉及到公共资源的使用、环境保护、生物安全等多个方面,需要有一个完善的养殖证制度来规范养殖行为,保障养殖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下面是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的完善内容。 一、设立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 1. 定义养殖证的概念和作用 养殖证是对滩涂养殖者进行准入管理的工作证明,是滩涂养殖者合法从事养殖活动的依据,具有指导养殖者规范养殖行为、推动滩涂养殖持续健康发展的作用。 2. 设立养殖证的管理机构 设立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养殖证的发放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人员配备,确保养殖证制度的落地和实施。 二、养殖证的申请和发放 1. 申请条件 申请养殖证的养殖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农民合作社或个体户; (2)具有相关滩涂养殖经验或专业技术; (3)具备必备的养殖设施和养殖条件;

(4)具备相应的养殖技术和管理能力。 2. 申请程序 (1)养殖者填写《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2)养殖者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培训和考核,达到规定的养殖技术和管理标准; (3)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核符合申请条件后,发放养殖证。 3. 养殖证的有效期 养殖证的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需要重新办理。 4. 养殖证的收费 对于获得养殖证的养殖者,需要缴纳一定的养殖证费用,用于覆盖养殖证管理和相关服务的成本。 三、养殖证的管理和服务 1. 监督管理 对持有养殖证的养殖者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保证养殖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2. 信息公示 建立养殖证持有者的信息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养殖证持有人名单和养殖证相关信息,促进信息透明和公众监督。 3. 技术指导 为养殖证持有者提供养殖技术指导、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提高养殖者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推动养殖水平提升。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是指国家为了规范水域、滩涂养殖活动,保护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对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审核并发放养殖证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 以下是关于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的详细介绍: 一、发证的意义 1.规范养殖行为:通过发证登记,明确养殖者的身份和养殖范围,规范其养殖行为,防止无序、过度开发水域资源。 2.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发证过程中,会对养殖区域进行评估,确保养殖活动不会破坏水域生态环境。 3.维护渔业秩序:养殖证是渔业生产者的合法凭证,有利于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和渔业权益。 4.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通过合理规划和管理水域资源,推动渔业向规模化、集约化、生态化方向发展。 二、发证的条件 1.养殖者需具备合法的身份和资质,如个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等。 2.养殖区域需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划和政策要求,不得在禁养区或限养区内从事养殖活动。 3.养殖者需具备一定的养殖技术和经验,能够保证养殖活动的顺利进行。 4.养殖设施需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 三、发证的程序 1.提出申请:养殖者需向当地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明。 2.现场核查:渔业主管部门会组织人员对申请者的养殖区域进行现场核查,评估其是否符合发证条件。 3.审核批准:经过核查和评估后,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将获得渔业主管部门的

审核批准。 4.发放证书:审核通过后,渔业主管部门将向申请者发放水域滩涂养殖证,作为其合法从事养殖活动的凭证。 四、注意事项 1.养殖者需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养殖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养殖过程中需注重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防止对水域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和污染。 3.如遇政府规划调整或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继续从事养殖活动时,养殖者需积极配合政府工作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渔业行政审批事项

渔业行政审批事项 一、水域滩涂养殖证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转批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3号)等政策文件。 2、养殖证发证程序和期限 ①申请。单位和个人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单位还应提交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材料、养殖技术条件说明等。 ②审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材料,并会同有关单位人员进行现场勘验,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情况。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 ③批准。经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报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养殖证。 ④集体所有或全民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承包人按规定签订承包后,到所辖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注册登记、领取养殖证。 ⑤登记造册、公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已颁发的养殖证应登记造册,颁证水域滩涂要作图标志,及时向社会公告。 3、申请养殖证时应提交的材料 ①养殖申请表 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 单位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②养殖技术条件说明; 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4、养殖证有效性最高期限:池塘30年,湖泊、水库、河沟xx年,临时养殖区2年。 二、捕捞许可证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十三条。 2、程序:个人申请,水产局审核(10日内),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 3、提交材料: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4、期限:有效期限3年。 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 《湖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2、申办程序和期限 ①申请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 申办时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申请之日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经现场考核后作出是否发放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3、申请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①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②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③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④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4、申办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①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②有关水质监测部门对育苗使用的水质的报告; ③苗种培育单位法人及技术员的身份证明;

2023年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实施方案

2023年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对水域滩涂养殖的管理,规范养殖行为,保护水域生态环境,促进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方案。 第二章发证登记管理 第一节发证登记的目的和重要性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是指养殖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特定程序向相关部门申请并获得养殖许可证,从而合法经营养殖业务。发证登记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养殖者的监管,确保养殖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水域生态环境,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发证登记的程序和条件 1. 养殖者向相关部门提交养殖申请,包括详细的养殖计划、养殖场地选址、养殖物种和数量等信息。 2. 相关部门对养殖申请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察和评估。 3. 审核通过后,发证管理部门颁发养殖许可证,并在养殖场地设置醒目的标识。 4. 养殖者在获得养殖许可证后,应按照规定的养殖计划进行养殖,不得擅自改变养殖物种和数量。 5. 养殖者应保持养殖场地的卫生,定期清理废弃物,不得随意倾倒污染物。

6. 养殖者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捕捞、运输和销售活动。 7. 养殖者应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第三节发证登记的监管措施 1.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发证登记的管理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对所有已发证登记的养殖场地进行监控和管理。 2.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养殖场地进行检查,督促养殖者遵守养殖许可证的规定。 3. 相关部门可随时要求养殖者提供养殖情况的报告,如养殖效益、养殖物种和数量等。 4. 相关部门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联合开展对水域滩涂养殖的综合治理,共同保护水域生态环境。 第四节发证登记的处罚措施 1. 对违反养殖许可证规定的养殖者,相关部门可依法采取警告、罚款、吊销养殖许可证等措施。 2. 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养殖者,相关部门可依法采取暂停养殖、责令停产整顿等措施,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宣传教育工作 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养殖者的法律意识和环境意识。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域滩涂养殖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域滩涂养殖 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公布日期】2007.01.05 •【字号】浙海渔业[2007]1号 •【施行日期】2007.0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渔业资源 正文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域滩涂养殖证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海渔业[2007]1号) 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 为推进我省养殖证制度的实施,规范水域滩涂养殖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和农业部《关于印发<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农渔发[2002]5号)精神,结合我省养殖证发放和管理实际,特制定《浙江省水域滩涂养殖证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1.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审批表和养殖证填写规范(略) 2.水域滩涂养殖证变更登记申请表(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二00七年一月五日 浙江省水域滩涂养殖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域、滩涂水产养殖管理,保障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规范养殖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域,是指水产养殖规划用于水产养殖的全民或集体所有的浅海、江河、外荡、水库、海淡水池塘、临时养殖区和设施渔业等区域。本办法所称的滩涂,是指水产养殖规划用于水产养殖的潮间带区域。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上述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养殖水域、滩涂实行养殖证制度,水产养殖规划是养殖证核发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水域、滩涂水产养殖规划,制定本级水产养殖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水产养殖规划应根据不同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和自然承受能力,确定养殖水域范围,以及养殖种类、容量、方式等内容。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养殖证的发证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殖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变更登记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授权同意后,刻制“××县(或市、区)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专用章”(以下简称养殖证专用章),用于办理养殖证发放、补发和终止等事宜。 第五条单位或个人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按下列程序申领养殖证: (一)申请。由申请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养殖证申请表; 2.申请者的工商注册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明;

00012036100302 事项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县级权限)下业务项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县级权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县级权限)(变更) [00012036100302]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00012036100Y1 2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县级权限)[000120361003] 3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县级权限)(变更)(00012036100302) 4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 5 .实施依据 (1)《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第三条 (2)《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第五条 (3)《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第六条 (4)《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第八条 (5)《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第十条

(6)《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第十一条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3)16号) 6 .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 7 .实施机关:县级政府(由农业农村部门承办) 8 .审批层级:县级 9 .行使层级:县级 10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否 I1受理层级:县级 12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 .初审层级:无 14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源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养殖权人姓名或名称、住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养殖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发证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2 .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第十五条养殖权人姓名或名称、住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养殖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发证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关于珠海市颁发水域滩涂养殖证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关于珠海市颁发水域滩涂养殖证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11.24 •【字号】珠府办[2002]87号 •【施行日期】2002.1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关于 珠海市颁发水域滩涂养殖证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府办[2002]87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农业局制定的《珠海市颁发水域滩涂养殖证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农业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珠海市颁发水域滩涂养殖证实施方案 为加强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合理进行开发利用,维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农业部《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以及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 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证范围 (一)凡在本市管辖范围内开发利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申领农业部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实行持证 生产经营。 (二)内陆水域开发养殖池、高位池养殖场、工厂化养殖场和培苗室,同样必须 向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二、发证机关 (一)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核发辖区内水域滩涂养殖证的主管机关。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水域滩涂使用的申请、审核和养殖证的发放,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养殖证发放工作。 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要求做好全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编制工作,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核发养殖证提供依据。 (二)市人民政府是核发各临海镇养殖规划区域范围以外的浅海滩涂养殖证的主管机关,该部分滩涂由市政府统一规划,组织公开招标引资开发利用,由市海洋与 渔业主管部门发放养殖证。 三、发证办法 (一)发证程序。 1.申请。单位和个人使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应经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向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一式三份,并附 养殖场地界至图。 2.审核。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书后应认真审查申请材料,并会同有关单位人员进行现场勘测,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情况,对符合办证条件的,发给养殖使用权申请表进行填报。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天内完成审核。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 记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20.04.17 •【文号】农渔发〔2020〕6号 •【施行日期】2020.04.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渔业资源 正文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 的通知 农渔发〔202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经国务院同意,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渔发〔2019〕1号)有关部署,保障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促进养殖水产品稳产保供,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明确目标任务 养殖水域、滩涂是水产养殖业的基本生产资料,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是依法确立水产养殖生产者享有水域滩涂养殖权的法定程序。加快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是渔业领域落实党的“三农”政策和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具体体现,是落实当前中央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促进农产品稳产保供有关要求的重要支撑,也

是《渔业法》赋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渔业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关系着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加大发证登记工作力度,确保2020年底,全面完成省、市、县三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发布,实现规划全覆盖,全面完成已颁布规划的县(区、市)的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做到应发尽发;到2022年底,全面完成全国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实现发证登记全覆盖。 二、强化规划引领,完善规划编制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是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的重要依据。各地要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农渔发〔2016〕39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发布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18〕17号)要求,加快省、市、县三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发布进度。各地要不断提高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水平,已经编制发布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但不符合相关编制要求的,或者超越法律法规之外盲目扩大禁养区的,应按照程序进行修订后重新公布。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统一采用地理信息系统空间数据处理及地图制作软件(推荐软件使用Arcgis,坐标系使用CGCS 2000),制作矢量化规划图件,提高规划编制的信息化水平。 三、严格发证程序,加快发证进度 各地要依法履职尽责,严格按照《渔业法》《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等法律规章要求,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确定的养殖区和限养区内,加快开展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对符合发证登记条件的申请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发证登记手续,也不得超越《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附加任何条件。不应将其他证书作为申领《水域滩涂养殖证》(以下称“养殖证”)的前置条件。各地要按照农业部公告第1408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水域滩涂养殖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渔〔2010〕92号)有关要求,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全文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全文2016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全文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已经2010年5月6日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是该办法全文。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规范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域、滩涂,是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规划或者以其他形式确定可以用于水产养殖业的水域、滩涂。 本办法所称水域滩涂养殖权,是指依法取得的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权利。 第三条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确认水域滩涂养殖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具体工作,并建立登记簿,记载养殖证载明的事项。 第四条水域滩涂养殖权人可以凭养殖证享受国家水产养殖扶持政策。 第二章国家所有水域滩涂的发证登记 第五条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养殖证申请表; (二)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将申请在水域、滩涂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公示期满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 (一)水域、滩涂依法可以用于养殖生产; (二)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三)无权属争议。 登记簿应当准确记载养殖证载明的全部事项。 第八条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应当优先用于下列当地渔业生产者从事养殖生产: (一)以水域、滩涂养殖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二)因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由捕捞业转产从事养殖业的; (三)因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调整,需要另行安排养殖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 第九条依法转让国家所有水域、滩涂的养殖权的,应当持原养殖证,依照本章规定重新办理发证登记。 第三章水域滩涂的发证登记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家庭承包方式用于养殖生产的,依照下列程序办理发证登记: (一)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水域、滩涂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水域、滩涂的详细情况、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等材料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用于养殖生产,承包方申请取得养殖证的,依照下列程序办理发证登记: (一)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养殖证申请表,并将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等材料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养殖证发放管理办法

养殖证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域、滩涂养殖管理,规范水产养殖生产行为,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保障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水域、滩涂包括全民所有水域、滩涂和集体所有水域、滩涂。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水域滩涂的养殖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 第四条国家对养殖水域、滩涂实行养殖证制度。 凡利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 养殖证分全民所有水域滩涂养殖证和集体所有水域滩涂养殖证两类,由农业部统一印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发放管理工作,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协调。 跨界养殖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发放工作,由毗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解决,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协调. 第六条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㈠养殖申请表; 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单位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㈠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㈡养殖技术条件说明; 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使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有效的水域、滩涂承包经营合同。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会同有关单位人员进行现场踏勘,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情况。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水域、滩涂养殖使用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当地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填写审批表,报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养殖证。 对不符合当地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或依法不予批准的申请,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核发养殖证时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遵循下列优先顺序: ㈠因当地渔业产业结构调整需转产从事养殖业的渔业生产者; ㈡因当地养殖规划调整需另行安排养殖场所的当地渔业生产者; ㈢养殖水域、滩涂毗邻村、乡(镇)的传统养殖渔民; ㈣养殖水域、滩涂毗邻农业集体经济组织; ㈤应用高新技术或具有养殖专业技术特长的单位和个人; ㈥规模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在合理安排当地养殖生产者后,具有开发潜力的水域、滩涂以及按照前款难以确定使用申请人的养殖水域、滩涂,可以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使用人。招标方案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本办法实施前,对已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滩涂; ㈠符合当地养殖规划和本办法有关规定、使用界限清楚的水域、滩涂,无证使用者应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养殖证,经审核后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发给养殖证;已持证的使用者,应在三个月内按本办法规定申请换证。 ㈡不符合当地养殖规划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水域、滩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登记,无证使用者应当签订拆迁保证书,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持证使用者,当地政府应妥善安排,酌情补偿。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实施方案的

关于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实施方案的精选范文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水产养殖业管理制度,科学利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维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水域生态平衡,保障水产品养殖质量安全,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全省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5) 236 号)、《XX省水利厅关于贯彻〈农业部关于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推进水域滩涂养殖证登记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川水函(2010) 899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法律依据与原则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XX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农业部2010年笫9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发证原则。 充分体现“合理规划、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保持稳定、防止污染、促进发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逐步建立起以养殖证制度为基础的水产养殖业管理制度。 二、实施H标与证件用途 (-)实施目标。 通过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力求实现以下LI标: 1. 进一步稳定水域滩涂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保持农村基本政策的稳定; 2. 保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减轻渔(农)民负担,增加渔(农)民收入; 3. 依法管理和促进科学规划养殖水域滩涂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水域滩涂资源可持续利用; 4. 合理安排产业布局,引导并促进渔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0.提升水产养殖产品质量,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提高产业竞争力; 6.促进水产养殖的区域化、专业化、标准化、产业化。

24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系统操作手册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系统 操作手册 2011年3月

文档概要 本文主要是介绍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系统的系统功能,与各功能的操作方法,各功能所针对的用户,与相应的操作权限控制等。 从水域滩涂养殖证书的申请、证书数据变更、证书有效期的延展、证书数据的修改、删除、证书的打印、统计、与系统内数据变更的监控等几个方面进行描述。

目录 1.系统概述 (6) 2.登录系统 (6) 2.1. ....................................... 登记正式系统 6 2.2. ....................................... 登记测试系统 8 2.3. ....................................... 进入业务系统 8 3.编号生成规则 (9) 3.1. ................................... 证书编号生成规则 9 3.2. ........... 登记表(按年度汇总成登记簿)编号生成规则 10 4.用户与权限控制 (10) 4.1. ............................................... 用户 10 4.2. ............................................... 权限 10 4.2.1. ................................... 权限控制表: 11 4.2.2. ..................................... 业务关系图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水域滩涂养殖证》印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水域滩涂养殖证》印制有关 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18.11.22 •【文号】农办渔〔2018〕77号 •【施行日期】2018.11.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渔业资源 正文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水域滩涂养殖证》印制有关事项的 通知 农办渔〔2018〕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 为贯彻实施《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全面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2010年农业部修订了《水域滩涂养殖证》证件样式并向社会公告(农业部公告第1408号),自2011年1月1日启用,同时指定了《水域滩涂养殖证》印制企业,各省(区、市)向该企业采购成品。按照规范各级政府采购行为有关要求,我部决定不再指定北京金辰西维科安全印务有限公司为《水域滩涂养殖证》印制企业。《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水域滩涂养殖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渔〔2010〕92号)附件1、2同时废止。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养殖证由农业部监制,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按照集中订购的原则,根据

《水域滩涂养殖证》证件样式、《防伪技术说明》(如需要请来函索取并注意保密)和实物参考(由我部制作发送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遵照本地区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订购工作,证件质量和外观应与实物参考相同。 联系方式: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养殖处************。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年11月22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水域滩涂养殖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水域滩涂养殖证》有关 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08.23 •【文号】农办渔[2010]92号 •【施行日期】2010.08.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水域滩涂养殖证》有关事项的 通知 (农办渔[2010]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 为贯彻实施《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农业部修订了《水域滩涂养殖证》证件样式并向社会公告(农业部公告第1408号),自2011年1月1日启用。为做好新版《水域滩涂养殖证》启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证件适用范围 对2011年1月1日以后申请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期限延展,或者主动要求更换新版《水域滩涂养殖证》的申请人,经过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应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新版《水域滩涂养殖证》,原《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应收回。 二、新版证件印制

新版《水域滩涂养殖证》由农业部监制,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印制。鉴于新版《水域滩涂养殖证》防伪技术手段升级,印制要求较高,我部渔业局已委托原《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生产厂家制作了新版《水域滩涂养殖证》样本(内页样本非成品,实际成品为100g无色荧光纤维丝专用证券水印纸,边框内空白,无样本所示文字及表格内容),制定了《防伪技术说明》。各省(区、市)可以直接向该企业采购成品(印制企业和价格见附件1,订购单见附件2)。如果自行组织确定印制企业,请来函向我部渔业局索取《防伪技术说明》,并注意保密,证件外观应与样本相同。 三、其他事项 (一)旧版证件问题。2011年1月1日前核发的旧版《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但有部分地区核发的旧版《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的编号不符合原编号规则,需要进行修正。建议在修正时换为新版《水域滩涂养殖证》。同时要求应尽快完成旧版证件的信息录入工作,我部“养殖证信息管理系统”将继续运行维护,直至所有旧版证件失效。 (二)新版证件打印。自2011年起,新版《水域滩涂养殖证》和《水域滩涂养殖权登记簿》均应使用计算机打印,手工填写无效。我部“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将新设“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系统”(与现有“养殖证信息管理系统”并行),在今年年底前完成系统建设、运行调试等工作,并对省级业务人员进行操作培训(培训工作另行通知),再由各省(区、市)组织培训各县市发证登记人员。为保障发证登记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及时配备可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和打印A4纸的打印机。 发证登记工作中如遇困难和问题,可以向我部渔业局养殖处和技术支持公司咨询。 养殖处联系人:曾昊;电话:************。

滩涂养殖权的评估

滩涂养殖权的评估 法律备忘录 主题:1.水域滩涂养殖权是否属于用益物权? 2.水域滩涂养殖权能否抵押? 一、水域滩涂养殖权是否属于用益物权? 1.《物权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合法探矿权等受法律爱护】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爱护。 2.《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水域、滩涂,是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规划或者以其他形式确定可以用于水产养殖业的水域、滩涂。 本方法所称水域滩涂养殖权,是指依法取得的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权利。结论:属于滩涂属于用益物权 二、水域滩涂养殖权能否抵押 《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条【抵押财产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筑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一百八十四条【禁止抵押】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全部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全部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

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训练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全部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结论:水域滩涂养殖权既不属于国家禁止抵押的财产,因此水域滩涂养殖权可以抵押。实践中,水域滩涂养殖权可以抵押给金融机构,作为贷款担保。对于非金融机构能否成为水域滩涂养殖权的抵押权权利人,法律尚无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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