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条文(建筑设计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第一篇建筑设计

1设计基本规定

1.l一般规定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

2. 1.2基地高程

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1.4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

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2.2.1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线。

3.3.2地面排水

一、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

4. 2.1楼梯

二、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0.55 +(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三、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

四、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楼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

九、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的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4.2.4栏杆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二、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 1.20m;

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

四、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

4.4.4楼地面

四、存放食品、食料或药物等房间,其存放物有可能与地面直接接触者,严禁采用有毒性的塑料、涂料或水玻璃等做面层材料。

4. 5.2窗

四、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4.7.1建筑物内的公用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上述用房不应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配电及变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四、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墙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

4.8.1管道并

三、在安全、防火和卫生方面互有影响的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竖井内。

4.9.1烟道、通风道

五、排烟和通风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

1.2方便残疾人、老年人规定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 50-88

3.2.2室内外地面有高差时,应采用坡道连接。

3.2.3出入口的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m X1.50m平坦的轮椅回转面积。

3.3.1供残疾人使用的门厅、过厅及走道等地面有高差时应设坡道,坡道的宽度不应小于0.90m。

3.3.2每段坡道坡度、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每段坡道的坡度、允许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表3.3.2

坡道坡度(高/长) *1/8 *1/10 1/12

每段坡道允许高度(m) 0.35 0.60 0.75

每段坡道允许水平长度(m) 2.80 6.00 9.00

3.3.6坡道两侧应在0.90m高度处设扶手,两段坡道之间的扶手应保持连贯。

3.4.3主要供残疾人使用的走道

一、走道两侧的墙面,应在0.90m高度处设扶手;

四、走道一侧或尽端与地坪有高差时,应采用栏杆、栏板等安全设施。

3.5.1供残疾人通行的门不得采用旋转门和不宜采用弹簧门。

3.5.2门扇开启的净宽不得小于0.80m。

3.11.1公共厕所

五、在大便器、小便器临近的墙壁上,应安装能承受身体重量的安全抓杆。

3.11.3公共浴室

六、在浴盆及淋浴临近的墙壁上,应安装安全抓杆。

3.12.1会堂、报告厅、影剧院及体育场馆等建筑的轮椅席,应设在便于疏散的出入口附近。

3.13.1残疾人停放机动车车位,应布置在停车场(楼)进出方便地段,并靠近人行通路。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99

4.1.4老年人建筑层数为四层及四层以上应设电梯。

4.2.1 老年人居住建筑出入口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m X1.50m的轮椅回旋面积。

4.3.1老年人居住建筑过厅应具备轮椅、担架回旋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户室内门厅部位应具备设置更衣、换鞋用橱柜和椅凳的空间。

2户室内面对走道的门与门、门与邻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0m,应保证轮椅回旋和门扇开启空间。

3户室内通过式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4.3.3老年人出入经由的过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坎。

4.4.1老年人居住建筑和老年人公共建筑,应设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缓坡楼梯。

4.4.6设电梯的老年人建筑,电梯厅及轿厢尺度必须保证轮椅和急救担架进出方便,轿厢沿周边离地0.90m和O.65m高处设介助安全扶手。

4.5.1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起居室、卧室,老年人公共建筑中的疗养室、病房,应有良好朝向、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4.8.4供老人活动的屋顶平台或屋顶花园,其屋顶女儿墙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10m;出平台的屋顶突出物,其高度不应小于0.6Om。

5.0.8老年人专用厨房应设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5.0.9电源开关应选用宽板防漏电式按键开关。

5.0.11老人院床头应设呼叫对讲系统、床头照明灯和安全电源插座。

2室内环境设计

2.1热工与节能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93

3.2.5外墙、屋顶、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楼板和不采暖楼梯间的隔墙等围护结构,应进行保温验算,其传热阻应大于或等于建筑物所在地区要求的最小传热阻。

4.1.1设置集中采暖的建筑物,其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计算确定:

4.3.1围护结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4.4.2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外部窗户的保温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严寒地区各朝向窗户,不应低于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的二级水平。

二、寒冷地区各朝向窗户,不应低于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的五级水平。

4.4.3阳台门下部门肚板部分的传热系数,严寒地区应小于或等于1.35W/(平方米.K);寒冷地区应小于或等于1.72W/(平方米?K)。

4.4.4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窗户的气密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大于或等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三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二级水平。

二、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小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四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三级水平。

5.1.1 在房间自然通风情况下,建筑物的屋顶和东、西外墙的内表面最高温度,应满足下式要求:

6.1.2采暖期间,围护结构中保温材料因内部冷凝受潮而增加的重量湿度允许增量,应符合表6.1.2的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95

4.2.1不同地区采暖居住建筑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值。

5.2.10设计中应提出对锅炉房、热力站和建筑物入口进行参数监测与计量的要求。锅炉房总管,热力站和每个独立建筑物入口应设置供回水温度计、压力表和热表(或热水流量计)。补水系统应设置水表。锅炉房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别计量。单台锅炉容量超过7.OMW的大型锅炉房,应设置计算器监控系统。

5.2.11热水采暖供热系统的一、二次水的动力消耗应予以控制。一般情况下,耗电输热比,即设计条件下输送单位热量的耗电量EHR值应不大于按下式所得的计算值:

5.3.3当供热热媒与采暖管道周围空气之间的温差等于或低于6O℃时,安装在室外或室内地沟中的采暖供热管道的保温厚度不得小于表5.3.3中规定的数值。

5.3.5当系统供热面积大于或等于5万mZ时,应将200~300MM 管径的保温厚度在表5.3.3最小保温厚度的基础上再增加10MM。

2.2照明

2.3隔声和躁声限制

3屋面防水设计

3.1一般规定

《房屋工程技术规范》GB50207-94

3.0.1房屋工程根据建筑的性质、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以及防水层耐用年限等,将房屋防水分为四个等级,按不同等级进行设防,并应符合表3.0.1的要求。

3.2防水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207—94

4.1.2卷材防水屋面结构层为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板时,应采用细石混凝土灌缝,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 。灌缝的细石混凝土宜掺微膨胀剂。当屋面板板缝宽度大于40MM或上窄下宽时,板缝内应设置构造钢筋。

4.1.4卷材防水屋面基层与突出屋面结构(女儿墙、立墙、天窗壁、变形缝、烟囱等)的连接处,以及基层的转角处(水落口、檐口、天泡、檐沟、屋脊等),均应做成圆弧。内部排水的水落四周围应做成略低的凹坑。

4.3.3卷材防水屋面在纬度40摄氏度以北地区且室内空气湿度大于75%,或其它地区室内空气湿度常年大于80%时,保温屋面应设置隔汽层。

4.3.8卷材防水屋面天沟、檐沟纵向坡度不应小于1 %;沟底水落差不得超过20Omm。天沟、檐沟排水不得流经变形缝和防火墙。

4.3.10卷材防水屋面水落管内径不应小于75mm;水落管距离墙面不应小于20mm,其排水口距散水坡的高度不应大于200MM。水落管应用管箍与墙面固定。

4.3.12高低跨卷材防水屋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3.12.1高低跨变形缝处的防水处理应采用有足够适应变形能力的材料和构造措施,必要时应严密封闭。

4.3.12.2当高跨屋面为无组织排水时,低跨屋面受水冲刷的部位应加铺一层整幅卷材,再铺设3O0~500MM宽的板材加强保护;当有组织排水时,水落管下应加设钢筋混凝土水簸箕。

4.3.13跨度大于18m的屋面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3.13.1 跨度大于18m的卷材防水屋面设计应采用结构找坡来满足排水坡度的要求。

4.3.13.2防水卷材采取满粘法施工时,找平层应做分格缝。

4.3.13.3无保温层的屋面,板端缝应采用空铺附加层或卷材直接空铺处理,空铺宽度直为200~300 MM。

4.3.15上入卷材防水屋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3.15.1当上人屋面选用块体或细石混凝土面层时,应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确定其面层厚度。

4.3.15.2块体或细石混凝土面层与防水层之间应作隔离层。

4.3.16卷材防水屋面上设施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4.3.16.1设施基座与结构层相连时,防水层宜包裹设施基座的上部,并在地脚螺栓周围作密封处理。

4.3.16.2在防水层上放置设施时,设施下部的防水层应做附加增强层,必要时应在其上浇筑细石混凝土,其厚度应大于50MM。4.3.16.3需经常维护的设施周围和屋面出入口至设施之间的人行道应铺设刚性保护层。

5.1.1涂膜防水屋面主要适用于防水等级为三级、四级的屋面防水,也可用作1级、二级屋面多道防水设防中的一道防水层。6.1.1刚性防水屋面主要适用于防水等级为三级的屋面防水,也可用作一、二级屋面多道防水设防中的一道防水层;不适用于设有松散材料保温层的屋面以及受较大震动或冲击的建筑屋面。

6.1.2刚性防水屋面的结构层宜为整体现浇的钢筋混凝土。当屋面结构层采用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板时,应用细石混凝土灌缝,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 ,灌缝的细石混凝土宜掺微膨胀剂。当屋面板板缝宽度大于4OMM或上窄下宽时,板缝内应设置构造钢筋;板端缝应进行密封处理。

6.1.3刚性防水层与山墙、女儿墙以及突出屋面结构的交接处均应做柔性密封处理。

6.1.6刚性防水层应设置分格缝,分格缝内应嵌填密封材料。

6.1.8刚性防水层内严禁埋设管线。

6.3.3细石混凝土防水层的厚度不应小于40mm,并应配置直径为4~6mm,间距为100~200MM的双向钢筋网片。钢筋网片在分格缝处应断开,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

普通细石混凝土、补偿收缩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补偿收缩混凝土的自由膨胀率应为0.05%~0.1 %。

6.3.4刚性防水屋面:防水层的分格缝应设在屋面板的支承端、屋面转折处、防水层与突出屋面结构的交接处,并应与板缝对齐。

6.3.6块体刚性防水层应用1:3水泥砂浆铺砌;块体之间的缝宽应为12~15MM;座浆厚度不应小于25mm;面层应用1:2水泥砂浆,其厚度不应小于12mm。水泥砂浆中应掺入防水剂。

4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

4.1公共建筑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

3.1.4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3.6.4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

3.6.5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O.60m。

二、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三、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O.26m。

四、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3.6.6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

1.20m。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3.7.2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人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6m。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距地0.60~1.20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

四、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

3.7.4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

3.7.5幼儿经常接触的1.30m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

2.1.1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三、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五、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3.3.7化学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四、实验室内应设置一个事故急救冲洗水嘴。

5.3.2教学用房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教室、实验室靠外廊、单内廊一例应设窗。但距地面2000MM范围内,窗开启后不应影响教室使用、走廊宽度和通行安全。

五、二层以上的教学楼向外开后的窗,应考虑擦玻璃方便与安全措施。

6.3.4楼梯井的宽度,不应大于200MM。当超过200MM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6.3.5室内楼梯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900MM。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100mm。

楼梯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89

3.1.3六层及六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建筑高度超过75m的办公建筑电梯应分区或分层使用。

3. 1.7走道

一、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3.1.7的规定。

二、走道地面有高差时,当高差不足二级踏步时,不得设置台阶,应设坡道。

《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JGJ 91-83

3.1.5基地应避开噪声、振动、电磁干扰和其它污染源,或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对科学实验工作自身产生的上述危害,亦应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3.2.6使用有放射性、爆炸性、毒害性和污染性物质的独立建筑物或构筑物,在总平面中的位置应符合有关安全、防护、疏散、环境保护等规定。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41——87

3.1.3文化馆设置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时,应布置在当地最佳朝向和出入安全、方便的地方,并分别设有适于儿童和老年人使用的卫生间。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88

4.3.1观众厅内走道的布局应与观众席片区容量相适应,与安全出口联系顺畅,宽度符合安全疏散计算要求。

4.3.5观众厅纵走道坡度大于1:10时应做防滑处理,如铺设地毯等应作阻燃处理,并有可靠的固定方式。坡度大于1:6时应做成高度不大于0.20m的台阶。

4.3.6座席地坪高于前面横走道0.5Om时及座席侧面紧临有高差之纵走道或梯步时应设栏杆,栏杆应坚固,不遮挡视线,水平荷载不应小于IkN/m。

4.3.7楼座前排栏杆和楼层包厢栏杆高度不应遮挡视线,并应采取措施保证人身安全,实心部分不得低于0.40m。

5. 3.9凡为舞台机械而设的台仓,其地坑、平台、检修空间和通道,必须设固定的工作梯和坚固连续的栏杆。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90

3.1.6锅炉房、冷却塔等不宜设在客房楼内,如必须设在客房楼内时,应自成一区,并应采取防火、隔声、减震等措施。

3. 2.3卫生间。

四、卫生间不应设在餐厅、厨房、食品贮藏、变配电室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88

3.1.6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

二、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

3.1.11 设系统空调或采暖的商店营业厅的建筑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四、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音构造,并不得直接开门相通。

3.3.3食品类商店仓储部分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商品不同保存条件和商品之间存在串味、污染的影响,应分设库房或在库内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二、各种用房地面、墙裙等均应为可冲洗的面层,并严禁采用有毒和起化学反应的涂料。

3.2.10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饮食店的灶台不宜面向公共通道,并应有良好排烟通风设施;

四、各店铺的隔墙、吊顶等的饰面材料和构造不得降低商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规定,并不得任意添加设计规定以外的超载物。《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89

2.0.2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

2.0.4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3.2.7就餐者专用的洗手设施和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二级餐馆及一级饮食店应设洗手间和厕所,三级餐馆应设专用厕所,厕所应男女分设。三级餐馆的餐厅及二级饮食店饮食厅内应设洗手池;一、二级食堂餐厅内应设洗手池和洗碗池;

四、厕所应采用水冲式。

3.3.3厨房与饮食制作间应按原料处理、主食加工、副食加工、备餐、餐具洗存等工艺流程合理布置,严格做到原料与成品分开,生食与熟食分隔加工和存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副食粗加工宜分设肉禽、水产的工作台和清洗池,粗加工后的原料送入细加工间避免反流。遗留的废弃物应妥善处理;

二、冷荤成品应在单间内进行拼配,在其人口处应设有洗手设施的前室;

三、冷食制作间的人口处应设有通过式消毒设施;

四、垂直运输的食梯应生、熟分设。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99

3.1.4图书馆宜独立建造。当与其它建筑合建时,必须满足图书馆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并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入口。4.1.8电梯井道及产生噪声的设备机房,不宜与阅览室毗邻。并应采取消声、隔声及减振措施,减少其对整个馆区的影响。4.2.9书库内工作人员专用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80m,坡度不应大于45度,并应采取防滑措施。

4.5.5 300座位以上规模的报告厅应与阅览区隔离,独立设置。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CJ25-86

3.2.11档案库每开间的窗洞面积与外墙面积比不应大于1:10。

一、档案库不应采用跨层或跨间的通长窗。

二、楼板不应任意开设洞口,如需设置垂直传送设施时应做成封闭式竖井,其围护结构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二小时的非燃烧体和丙级防火门,并有良好的密闭性。

4.7.1档案馆的外门及底层外窗均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如有外遮阳设施时,亦应做防盗处理。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CJ124-99

3.0.2设有火化间的殡仪馆宜建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应有利于排水和空气扩散。

5.3.2悼念厅的出入口应设方便轮椅通行的坡道。

5.5.6骨灰寄存用房应有通风换气设施。

6.1.1殡仪区中的遗体停放、消毒、防腐、整容、解剖和更衣等用房均应进行卫生防护。

6.1.3消毒室、防腐室、整容室和解剖室应单独为工作人员设自动消毒装置。

6.1.7火化区内应设置集中处理火化间废弃物的专用设施。

6.2.5骨灰寄存区中的祭悼场所应设封闭的废弃物堆放装置。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60-99

3.2.2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级汽车站进站口、出站口应分别独立设置,出站口宽度均不应小于4 m;

2汽车进站口、出站口与旅客主要出入口应设不小于5M的安全距离,并应有隔离措施;

3汽车进站口、出站口距公园、学校、托幼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出人口距离不应小于20m;

4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保证驾驶员行车安全视距。

《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86-92

2.2.5客运站的站前广场、站房和客运码头应配套设置。站前广场、站房和客运码头应布置在沿江或沿海城市道路的同一侧。4.0.3客房滚装船码头应设置安全、方便的旅客和车辆上、下船设施。在码头附近,应设置乘船车辆的专用停车场。停车场的停车规模,不应小于同时发船所载车辆数的一倍。

5.1.4站房应设置保障旅客安全和方便的上下船廊道,且应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相应设施。

5.6.3出境和入境用房的布置,必须避免联检前的旅客及行包与联检后的旅客及行包接触混杂。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 50226-95

5.1.4特大型、大型站应设检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设施。

5.2.2进站广厅入口处应至少设一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坡道。

6.1.4当综合型站房中设有锅炉房、库房、食堂时,应设置运送燃料、货物、垃圾的单独出入口。

6.1.5站房靠近线路一侧的非铁路房屋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一98

3.2.1.4库址内车行道与人行道应严格分离,消防车道必须畅通。

3.2.8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人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7.5M,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m处作视点的120度范围内至边线外7.5M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

4.1.6汽车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4. 2.13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有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或存放的库房。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88

2.2.2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2.2.4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3.1.4电梯

一、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二台;当病房楼高度超过24m时,应设污物梯。

3.1.6三层及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10,并应有防滑措施。

3.1.14厕所

三、厕所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盆。

3.4.11 儿科病房

五、儿童用房的窗和散热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3.5.1 20床以上的一般传染病房,或兼收烈性传染病者,必须单独建造病房,并与周围的建筑保持一定距离。

3. 5. 3 传染病病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平面应严格按照清洁区件清洁区和污染区布置。

二、应设单独出人口和入院处理处。

三、需分别隔离的病种,应设单独通往室外的专用通道。

四、每间病房不得超过4床。两床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1.10m。

五、完全隔离房应设缓冲前室;盥洗、浴厕应附设于病房之内;并应有单独对外出口。

3.7. 3放射科防护

对诊断室相疗室的墙身、楼地面、门窗防护屏障、洞口、嵌入体和缝隙等所采用的材料厚度、构造均应按设备要求和防护专门规定有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

3.8.2核医学科的实验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分装、标记和洗涤室,应相互贴邻布置,并应联系便捷。

二、计量室不应与高、中活性实验室贴邻。

三、高、中活性实验室应设通风柜,通风柜的位置应有利于组织实验室的气流不受扩散污染。

3.8.4核医学科防护

三、照相机室应设专用候诊处;其面积应使候诊者相互间保持1M的距离。

3.17.1营养厨房严禁设在有传染病科的病房楼内。

3.17.4焚毁炉应有消烟除尘的措施。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0—87

3.1.2疗养院建筑超过四层应设置电梯。

3.1.5疗养院主要建筑物的坡道、出入口、走道应满足使用轮椅者的要求。

3.2.11疗养院疗养员活动室必须光线充足,朝向和通风良好。

4.2居住建筑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

3.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3.3.2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3.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3.4.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3.6.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3.6.3利用玻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l/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3.7.2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7.3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3.9.1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4.1.2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M。

4.1.3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 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4.1.5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4.1.6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人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注:1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人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2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人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3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人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m时,可不设电梯。

4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

4.2.1外廊、内天并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O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O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4.2.3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4.2.5设置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当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4.4.1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4.5.1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4.5.4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87

3.2.5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3.5.3宿舍最高居住层的楼地面距人口层地面的高度大于2Om时,应设电梯。

4.3防空地下室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94

3.1.3防空地下室距甲类、乙类易燃易爆生产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不应小于100m。3.1.5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进风口、排风口、排烟口和通风采光窗的布置,应符合战时及平时使用要求和地面建筑规划要求。

3.1.6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直穿过人防围护结构。当因条件限制需要穿过其顶板时,只允许给水、采暖、空调冷媒管道穿过,且其公称直径不得大千万75MM。凡进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均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3.3.3相邻抗爆单元之间应设置抗爆隔墙。当墙上开设连通口时,应在门洞的一侧设置抗爆挡墙。抗爆挡墙的材料和厚度应与抗爆隔墙一致。抗爆隔墙和抗爆挡墙均可在临战时砌筑。抗爆隔墙和抗爆挡墙尚应符合以下要求:

3.3.3.1采用钢筋混凝土墙时,其厚度不应小于200mm;

3.3.3.2采用砖墙时,其厚度不应小于370MM,并应沿墙高每500mm配置3f6通长的钢筋,且应与钢筋混凝土墙(柱)拉结。

3.3.4防空地下室中每个防护单元的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应自成系统。相邻防护单元之间应设置防护密闭隔墙。当墙上开设门洞时,应在其两侧设置防护密闭门。若相邻防护单元的防护等级不同,高抗力的防护密闭门应设置在低抗力防护单元一侧;低抗力的防护密闭门应设置在高抗力的防护单元一侧。

3.3.7防空地下室顶板底面不宜高出室外地面。5级和6级防空地下室,当上部建筑采用砖混结构时,其顶板底面可高出室外地面。但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3.3.7.16级防空地下室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大于1.0m。高出室外地面的外墙必须满足战时各项防护要求。3.3.7.25级防空地下室,当地应具有取土条件;其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大于0.5M;并应在临战时覆土。3.4.1防空地下室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3.4.1.1 防空地下室的每个防护单元不应少于两个出入口(不包括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口),其战时使用的主要出入口应设在室外,且不应采用竖井式。

3.4.6当电梯由地面通至地下室时,电梯必须设置在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密闭区以外。

3.5.9贮油间直与发电机室分开布置,并应设置向外开启的防火门,其地面应低于附近房间或走道地面150~200MM或设门坎。

严禁排烟管、风管、给排水管、电线等穿过贮油间。

3.6.3防空地下室的顶板不应抹灰。墙面抹灰不得掺用纸筋等可能霉烂的材料。密闭信道、防毒信道、洗消间、简易洗消间、滤毒室、扩散室以及战时易染毒的通道和房间墙面、项面、地面均应平整光洁,易于清洗。

第二篇建筑防火

1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1997年版)

2.0.1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1997年版)

1.0.5

3.0.1

3.0.3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表3.0.2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3.0.4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0.7高层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M2的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3.0.2条的规定提高0.50h。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97

3.0.2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三级。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3.0.3地下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1、2、3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 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注:甲、已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99

6.1.2图书馆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6.1.3图书馆特藏库、珍善本书库的耐火等级均应为一级。

6.1.4建筑高度超过24m,藏书量不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1.5建筑高度不超过24m,藏书量超过10万册但不超过100万的图书馆、书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1.6建筑高度不超过24m,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藏书量不超过10万册的图书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但其书库和开架阅览室部分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41—87

4 .0.2文化馆的建筑耐火等级对于高层建筑不应低于二级,对于多层建筑不应低于三级。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88

7.1.2任何等级电影院的放映室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60—99

5.1 .2公路汽车客运站的耐火等级,一、二、三级站不应低于二级,四级站不应低于三级。

《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86—92

6.0.2各级港口客运站的站房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124—99

7.1.1殡仪馆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H级。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 50226-95

8.1.1各型铁路旅客车站的站房、站台雨篷及地道、天桥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

2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2.1一般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 (1997年版)

5.4.1总蒸发量不超过6T、单台蒸发量不超过2T 的锅炉,总额定容量不超过1260kVA、单台额定容量不超过630kVA的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以及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可贴邻民用建筑(除观众厅、教室等人员密集的房间和病房外)布置,但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

上述房间不直布置在主体建筑内。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一、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面、下面或贴邻,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包括变压器室之间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当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的隔墙,应设防火墙。

二、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靠外墙的部位,并应在外墙上开门。首层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 的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间墙。

三、变压器下面应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多油开关、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5.4.2存放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住宅建筑的底层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OO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住宅分隔开。

商业服务网点的安全出口必须与住宅部分隔开。

《高居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1997年版)

4.1.2燃油、燃气的锅炉,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除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锅炉外,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高层建筑或裙房内时,其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应超过6.00t/h,且单台锅炉蒸发量不应超过2.00t/h;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应超过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超过630kVA,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OO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当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2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OOM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

3变压器下面应设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4.1.3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O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2柴油发电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O0h的需要量,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3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4.1.5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平方米。

2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3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4.1.6当高层建筑内设托儿所、幼儿园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

4.1.7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 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4.1.10高层建筑使用丙类液体作燃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OO立方米,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4.1.11当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总储量超过1.OOm3、而不超过3.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应独立建造,且与高层建筑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3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设有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4应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97

4.1.1 车库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

4.1.2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组合建造;当病房楼与汽车库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时,病房楼的地下可设置汽车库。

4.1.3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独立建造。当停车数量不超过3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IV 类汽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4.1.41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二、三、四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首层或与其贴邻建造,但不得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病房楼及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组合或贴邻建造。4.1.6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贮存室。

4.1.7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林油机。

4.1.8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的汽车库内,严禁设置地下室和地沟。

4.1.10车库区内的加油站、甲类危险物品仓库、乙炔发生器间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的下面。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 50226—95

8.1.2铁路旅客车站站房严禁设置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存放处。

2.2防火间距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16—87 (1997年版)

5.2.1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

《居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1997年版)

4.2.1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4.2.5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手表4.2.5的规定。4.2.6高层医院等的液体储罐总容量不超过3.O0立方米时,储罐间可一面贴邻所属高层建筑外墙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4.2.7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煤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97

4.2.1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库房外的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4.2.5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甲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与厂房、库房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值增加2m。

4.2.6车库与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6的规定。

4.2.8车库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8的规定。

4.2.9车库与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9的规定。

2.3消防车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1997年版)

6.0.1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应超过160m。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6.0.2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m;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3.5M。

6.0.8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6.0.9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

6.0.10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2m X 12m的回车场。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停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5m X 15m。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1997年版)

4.3.1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O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高层建筑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

4.3.6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

3防火和构造

3.1 防火和防烟分区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1997年版)

1.0.3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它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撩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无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M 者,不计人层数内。

5.1.1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应符合表5.1.1的要求。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1997年版)

5.1.1 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5.1.1的规定。

5.1.3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平方米,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一倍。

5.1.4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本规范5.1.1的规定。

5.1.5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迭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

2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

3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1.6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00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0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97

5.1.1汽车库应设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5.1.3机械式立体车库的停车数超过50辆时,应设防火墙或防火隔墙进行分隔。

5.1.4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具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500m2。

5.1.5修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0m2,当修车部位与相邻的使用有机溶剂的清洗和喷漆工段采用防火墙分隔时,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4000m2。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99

6.2.2图书馆基本书库、非书数据,藏阅合一的阅览空间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为单层时,不应大于1500m2;当为多层,建筑高度不超过24m时,不应大于1000m2;当建筑高度超过24m时,不应大于700m2;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书库,不应大于300m2。

6.2.3珍藏本书库、特藏库,应单独设置防火分区。

6.2.4采用积层书架的书库,划分防火分区时,应将书架层的面积合并计算。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88

4.1.7商店建筑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敞楼梯、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防火规范的规定。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88

4.0.3综合医院建筑的防火分区

一、医院建筑的防火分区应结合建筑布局和功能分区划分。

二、防火分区的面积除按建筑耐火等级和建筑物高度确定外,病房部分每层防火分区内,尚应根据面积大小和疏散路线进行防火再分隔;同层有二个及二个以上护理单元时,通向公共走道的单元入口处,应设乙级防火门。

三、防火分区内的病房、产房、手术部、精密贵重医疗装备用房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OOh的非燃烧体与其它部分隔开。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90

4.0.5旅馆建筑内的商店、商品展销厅、餐厅、宴会厅等火灾危险性大、安全性要求高的功能区及用房,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或设置相应耐火极限的防火分隔,并设置必要的排烟设施。

5.1.1博物馆藏品库区的防火分区面积,单层建筑不得大于1500m2,多层建筑不得大于1000m2,同一防火分区内的隔间面积不得大于500m2。陈列区的防火分区面积不得大于2500m2,同一防火分区内的隔间面积不得大于1000m2。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124—99

7.2.3殡仪馆内骨灰寄存用房的防火分区隔间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为单层时不应大于800m2;当建筑高度在24m以下时,每层不应大于500m2;当建筑高度大于24m时,每层不应大于3O0m2。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 50226-95

8.1.3综合型铁路旅客站房内非铁路用房应与旅客车站用房严格划分防火分区。

8.1.4特大型铁路旅客站的进站广厅防火分区面积不得大于50 00m2。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86

5.1.1档案库应作为一个单独的防火分区,库区与其它部分的隔墙均应为防火墙,采用耐火极限不少于4.00h的非燃烧体。其它内部隔墙采用耐火极限不少于2.O0h的非燃烧体。

3.2建筑构造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1997 年版)

7.1.1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基础上或钢筋混凝土的框架上。

防火墙应截断燃烧体或难燃烧体的屋顶结构,且应高出非燃烧体屋面不小于40cm,高出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屋面不小于50cm。7.1.4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民用建筑如必须设置时,其两侧的墙身截面厚度均不应小于12cm。

防火墙上不应开门窗洞口,如必须开设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并应能自行关闭。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其它管道如必须穿过时,应用非燃烧材料将缝隙紧密填塞。

7.1.5建筑物内的防火墙不应设在转角处。如设在转角附近,内转角两侧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7.1.6设计防火墙时,应考虑防火墙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不致使防火墙倒塌。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1997年版)

5.2.2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当水平间距小于2.00m时,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窗。

5.2.4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它管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空隙填塞密实。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5.2.7设在高层建筑内的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O0h的隔墙,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

5.2.8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平方米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3.1电梯并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它洞口。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

5.3.2电缆井、管道并、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并,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5.3.3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道并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

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97

5.1.6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其它建筑物时,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

设在其它建筑物内的汽车库(包括屋顶的汽车库)、修车库与其它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2.00h 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门、窗、洞口的上方应设置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外墙的上、下窗间墙高度不应小于1 .2m。防火挑檐的宽度不应小于l米,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5.1.7汽车库内设置修理车位时,停车部位与修车部位之间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3.O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

5.1.10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相邻部位分隔。5.3.3除敞开式汽车库、斜楼板式汽车库以外的多层、高层、地下汽车库,汽车坡道两侧应用防火墙与停车区隔开,坡道的出入口应采用水幕、防火卷帘或设置甲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停车区隔开。

5.2.3档案库严禁用明火采暖。烟囱不应穿越或紧靠库区。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99

6.2.1图书馆基本书库、非书数据库应用防火墙与其毗邻的建筑完全隔离,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6.2.7书库楼板不得任意开洞,所有提升设备及竖井井壁均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成,耐火极限不得低于2.00h,井壁上的传递洞口应安装防火闸门。

《建筑设计防火N范》GBJ 16-87(1997 年版)

7.2.1在单元式住宅中,单元之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非燃烧体,并应砌至屋面板底部。

7.2.2剧院等建筑的舞台与观众厅之间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权限不低于3 .50h的非燃烧体。

舞台口上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的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非燃烧体,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电影放映室(包括卷片室)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非燃烧体与其它部分隔开。观察孔和放映孔应设阻火闸门。

7.2.3医院中的手术室,居住建筑中的托儿所、幼儿园,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非燃烧体与其它部分隔开。7.2.4下列建筑或部位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非燃烧体:

一、甲、乙类厂房和使用丙类液体的厂房;

二、有明火和高温的厂房;

三、剧院后台的辅助用房;

四、一、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门厅;

五、建筑内的厨房。

7.2.5三级耐火等级的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吊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25h的难燃烧体:

一、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

二、三层及三层以上建筑内的楼梯间、门厅、走道。

7.2.6舞台下面的灯光操作室和可燃物储藏室,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 oh的非燃烧体墙与其它部位隔开。

7.2.7电梯井和电梯机房的墙壁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非燃烧体。

7.2.11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装置的设备室(如钢瓶间、泡沫液间)、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1997年版)

5.5.王屋顶采用金属承重结构时,其吊顶、望板、保温材料等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应采用外包敷不燃烧材料或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0.2条规定的耐火极限,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5.2高层建筑的中庭屋顶承重构件采用金属结构时,应采取外包敷不燃烧材料、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5.3变形缝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电缆、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在变形缝内。当其穿过变形缝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烧材料套管,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套管空隙填塞密实。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88

4.1.4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其它建筑部分隔开;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须与其它建筑部分隔开。

测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88

7.1.4剧场建筑内舞台与后台部分的隔墙及舞台下部台仓的周围墙体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非燃烧体。7.1.6变电间之高、低压配电室与舞台、测台、后台相连时,必须设置面积不小于6m2的前室,并应设乙级防火门。7.1.13舞台内严禁设置煤气或天然气加热装置,后台使用上述装置时,应用防火墙和防火门分隔,并不应靠近服装室、道具间。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6一对

5.1.2藏品库房、陈列室的隔墙应为非燃烧体。防火分区内的隔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封闭式竖井的围护结构应采用非燃烧体及丙级防火门。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124-99

7.2.4殡仪馆内骨灰寄存室与毗邻的其它用房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

《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JGJ 91—93

5.2.里科学实验建筑中有贵重仪器设备的实验室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非燃烧体。

3.3建筑装修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95

3.1.2除地下建筑外,无窗房间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本规范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3.1.5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其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A 级装修材料。

3.1.6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1.13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I级的装修材料。

3.2.1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

3.4.1地下民用建筑的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3.4.1的规定。

注:地下民用建筑系指单层、多层、高层民用建筑的地下部分,单独建造在地下的民用建筑以及平战结合的地下人防工程。3.4.2地下民用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和地面的装修材料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88

7.1.8剧场建筑内观众厅吊顶内的吸音、隔热、保温材料和观众厅(包括乐池)内装修材料均应采用非燃材料或难燃材料,采用可燃材料时必须作阻燃处理。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90

4.0.6旅馆的客房、大型厅室、疏散走道及重要的公共用房等处的建筑装修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并严禁使用燃烧时产生有毒气体及窒息性气体的材料。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124-99

7.2.10殡仪馆内骨灰寄存室内的装修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阻燃材料。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1997年版)

3.0.8玻璃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治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O.80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3玻璃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3.4防烟和排烟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1997年版)

8.1.3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H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1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2面积超过10O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3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8.1.4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

8.2.2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0平方米,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0平方米。

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0m2。

3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

4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5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5%。

8.3.1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1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2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3封闭避难层(间)。

8.3.2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间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由计算确定,或按表8.3.2-1至表8.3.2-4的规定确定。当计算值和本表不一致时,应按两者中较大值确定。

8.3.3层数超过32层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及送风量应分段设计。

8.3.4剪刀楼梯间合用一个风道时的风量应按二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置。

8.3.5封闭避难层(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30 m3/h计算。

8.3.6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必须共享一个送风系统时,应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

8.3.7机械加压送风机的全压,除计算最不利环管道压头损失外,尚应有余压。其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防烟楼梯间为40Pa至50Pa。

2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为25Pa至30Pa。

8.3.8楼梯间每隔二至三层应设一个加压送风口;前室的加压送风口应每层设一个。

8.4.1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

2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

3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

4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2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8.4.2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部位,其排烟风机的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担负一个防烟分区排烟或净空高度大于6.00m的不划防烟分区的房间时,应按每平方米面积不小于60m3/h计算(单台风机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m3/H)。

2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120 m3/h计算。

3中庭体积小于17000m3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6次/H换气计算;中庭体积大于170O0m3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4次/H换气计算;但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102000 m3/h。

8.4.4排烟口应设在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0m。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排烟口平时关闭,并应设置有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8.4.9排烟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安装在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其隔热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Omm的距离。

8.4.10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合用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应符合排烟系统要求。

8.4.11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88

7.1.11剧场建筑内的观众厅屋顶或侧墙上部应设置通风排烟设施。

7.1.12舞台上部屋顶或倒墙上应设置通风排烟设施,当采用自然排烟时,排烟窗的净面积不应小于主台地面面积的5%。排烟窗应避免因锈蚀或冰冻而无法开启。在设置自动开启装置的同时,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3.5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1997年版)

10.3.1 建筑物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一、大中型电子计算器房,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每座占地面积超过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织物库房,设有卤代烷,二氧化碳等固定灭火装置的其它房间,广播、电信楼的重要机房,火灾危险性大的重要实验室;

二、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100万册的书库,重要的档案。数据库,占地面积超过500m2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卷烟库房;

三、超过300O个座位的体育馆观众厅,有可燃物的吊顶内及其电信设备室,每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m2的百货楼、展览楼和高级旅馆等。

注: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建筑,应在适当部位增设手动报警装置。

10.3.2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和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漏报警装置。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1997年版)

9.4.1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除面积小于5.00m2的厕所、卫生间外,均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2除普通住宅外,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医院病房楼的病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

2高级旅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

3商业楼、商住楼的营业厅,展览楼的展览厅;

4电信楼、邮政楼的重要机房和重要房间;

5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6广播电视楼的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道具布景;

7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等的微波机房、计算器房、控制机房。动力机房;

8图书馆的阅览室、办公室、书库;

9档案楼的档案库、阅览室、办公室;

10办公楼的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

11内走道、门厅、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

12净高超过2.60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

13贵重设备间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

14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15电子计算器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

9.4.3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2电子计算器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

3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

4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

5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6性质重要或有贵重物品的房间。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97

9.0.7除敞开式汽车库以外的一类汽车库、二类地下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以及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采用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6—91

5.3.1大、中型博物馆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86一对

6.0.8一、二、三级港口客运站及国际客运站的行包仓库,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 50226-95

8.2.3特大型、大型铁路旅客车站的软席候车室、贵宾候车室、售票票据库、行包库及配电室等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相应设置消防控制室。当综合型站房的非站房部分设有消防控制室时,应与旅客站房分别设置。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86

5.2.且甲级档案馆应在档案库、缩微用房、空调机房等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4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4.l一般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16—87(1997年版)

5.3.且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一、一个房间的面积不超过6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门;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内由最远一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4m,且人数不超过80人时,也可设一个向外开启的门,但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 .40m。

二、二、三层的建筑(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除外)符合表5.3.1的要求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

三、单层公共建筑(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如面积不超过20Om2,且人数不超过扣人时,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四、设有不少于两个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如顶层局部升高时,其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两层,每层面积不超过200m2,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楼梯,但应另设一个直通平屋面的安全出口。

5.3.4剧院、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安全出口的数目均不应少于两个,且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O人。

5.3.5体育馆观众厅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小于两个。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1997年版)

6.1.1 且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1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2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且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设有连通阳台或凹廊的单元式住宅。

3除地下室外的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当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且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本规范第5.1.1条规定的一个防火分区面积的1.40倍的公共建筑。

6.1.3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

6.1.4高层公共建筑的大空间设计,必须符合双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规定。

6.1.13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但人员均必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

5避难层应设消防电梯出口。

6避难层应设消防专线电话,并应设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盘。

7封闭式避难层应设独立的防烟设施。

8避难层应设有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OOh,照度不应低于1.00lX。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1997 年版)

5.3.6地下室、半地下室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面积不超过50m2,且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设一个。地下室件地下室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一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注: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地上层共享楼梯间时,在底层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人口

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非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有明显标志。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1997年版)

6.1.12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3人员密集的厅、室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大规范》GB 50067-97

6.0.1汽车库、修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设在民用建筑内的汽车库,其车辆疏散出口应与其它部分的人员安全出口分开设置。

6.0.3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超过32m的高层汽车库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防烟楼梯间,楼梯间和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地下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以及设在高层建筑裙房内的汽车库,其楼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疏散楼梯的宽度不应小于1.1M。

6.0.6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

l四类汽车库。

2汽车疏散坡道为双车道的三类地上汽车库和停车数少于100辆的地下汽车库;

3二、三、四类修车库。

6.0.7一、二类地上汽车库和停车数大于100辆的地下汽车库,当采用错层或斜楼板式且车道、坡道为双车道时,其首层或地下一层至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汽车库内的其它楼层汽车疏散坡道可设一个。

6.0.10两个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0m;两个汽车坡道毗邻设置时应采用防火隔墙隔开。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

6.4.4图书馆内超过300座位的报告厅,应独立设置安全出口,并不得少于两个。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0-87

3.6.3疗养院主要建筑物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不应少于两个,并应分散布置。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楼梯间。

3.6.4建筑物内人流使用集中的楼梯,其净宽不应小于1.65m。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3.6.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中,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88

4.2.3商店营业部分的疏散通道和楼梯间内的装修、橱窗和广告牌等均不得影响设计要求的疏散宽度。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88

7.2.2剧场内观众厅出口门及疏散外门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设双扇门,净宽不小于1.40m,向疏散方向开启;

二、紧靠门不应设门坎,设置踏步应在1.40m以外;

三、严禁用推拉门、卷帘门、转门、折迭门。

7.2.5后台应有不少于两个直接通向室外的出口。

7.2.6乐池和台仓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88

7.2.1电影院的地座、楼座均应设置足够数量、足够宽度并分布合理的内、安全出口和相应的疏散通道及疏散楼梯。进出场人流应避免交叉和逆流。

7.2.5后台应有不少于两个直接通向室外的出口。

7.2.6乐池和台仓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60-99

7.2.2汽车客运站内候车厅安全出口必须直接通向室外,室外通道净宽不得小于3M。

7.2.3候车厅安全出口净宽不得小于1.40m;太平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严禁设锁,不得设门坎。

7.2.4候车厅内带有导向栏杆的进站口均不得作为安全出口计算其宽度。

7.2.5楼层设置候车厅时,疏散楼梯不得少于两个。疏散楼梯应直接通向室外,室外通道净宽不得小于3m。

7.2.6安全出口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及事故照明设施。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90

4.0.4集中式旅馆的每一防火分区应设有独立的、通向地面或避难层的安全出口,并不得少于2个。

4.2安全疏散距离和出口宽度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1997 年版)

5.3.8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直接通向公共走道的房间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应符合表5.3.8的要求。

二、房间的门至最近的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如房间位于两个楼梯之间时,应按表5.3.8减少5.00m;如房间位于袋形走道或尽端时,应按表5.3.8减少2.00m。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当层数不超过四层时,可将对外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超过15m处。

三、不论采用何种形式的楼梯间,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距离,不应超过表5.3.8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从房门到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

5.3.10剧院、电影院、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内门和观众厅外的疏散外门、楼梯和走道各色总宽度,均应按不小于表5.3.10的规定计算。

5.3.11体育馆观众厅的疏散门以及疏散外门,楼梯和走道各自宽度,均应按不小于表5.3.11的规定计算。

5.3.12学校、商店、办公楼、候车室等民用建筑底层疏散外门、楼梯、走道的各自总宽度,应通过计算确定,疏散宽度指标不应小于表5.3.12的规定。

5.3.14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入场门、太平门不应设置门坎,其宽度不应小于对.40m,紧靠门口1.40m内不应设置踏步。

太平门应为推闩式外开门。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小巷,其宽度不应小于3.00m。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1997年版)

6.1.5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6.1.5的规定。

6.1.9高层建筑内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高层建筑首层疏散外门的总宽度,应按人数最多的一层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表6.1.9的规定。

6.1.10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IO0人不小于1.00m计算,但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 m。单面布置房间的住宅,其走道出垛处的最小净宽应小于0.90m。

6.1.11高层建筑内设有固定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其疏散走道、出口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厅内的疏散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

2厅的疏散出口和厅外疏散走道的总宽度,平坡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5m计算,阶梯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O.80m计算。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均不应小于1.40m。

3疏散出口的门内、门外1.40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且门必须向外开,并不应设置门坎。

5观众厅每个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O067-97

6.0.5汽车库室内最远工作地点至楼梯间的距离不应超过45m,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超过60m。单层或设在建筑物首层的汽车库,室内最远工作地点至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60m。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88

7.2.2电影院建筑计算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楼梯的宽度所取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池座、楼座观众人数各按满座计算;

7.2.3池座和楼座应分别设置至少2个安全出口(楼座座席数少于50时可只设1个)。

7.2.4观众厅每一安全出口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双扇外开门;

二、严禁用推拉门、卷帘门、折迭门、转门等;

三、门内外标高应一致或和缓过渡;门道内应无门坎、突出物及悬挂物;

四、在门头显要位置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五、安全出口门上应设自动门闩。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

3.6.3托儿所、幼儿园主体建筑走廊净宽度不应小手表3.6.3的规定。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41—87

4.0.4文化馆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4.0.7展览厅、舞厅、大游艺室的主要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1.50m。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88

4.2.2商店建筑的商店营业厅的出入门、安全门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并不应设置门坎。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124-99

7.1.6殡仪馆内悼念厅楼梯和走道的疏散总宽度应分别按百人不少于0.65m计算。

4.3疏散楼梯间、楼梯和门

《建筑设计防大规范》GBJ 16-87(199年版)

5.3.7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多层旅馆和超过五层的其它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均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包括底层扩大封闭楼梯间)。

7.4.1疏散用的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烟楼梯间前室和封闭楼梯间的内墙上,除在同层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它的房间门窗;

二、楼梯间及其前室内不应附设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非封闭的电梯井,可燃气体管道,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等;注:电梯不能作为疏散用楼梯。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1997年版)

5.2.1一类建筑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以及塔式住宅,均应设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间人口处应设前室、阳台或凹廊。

2前室的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m2,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m2。

3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2.2裙房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封闭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月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

2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3楼梯间的首层紧接主要出口时,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防火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

6.2.3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其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2十二层及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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