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所覆盖的产品(专利知识讲座170)韩晓春

专利权所覆盖的产品(专利知识讲座170)韩晓春
专利权所覆盖的产品(专利知识讲座170)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170、专利权所覆盖的产品

专利权所覆盖的产品,是指专利权人的禁止请求权所涉及到的产品或设备。其范围包括专利产品、方法专利延及的产品、和诉前“禁令”所涉及到的设备等。使用“专利权所覆盖的产品”这一表述和概括,可以更好的理解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体范围如下:

1、专利产品。这是理所当然的,如果有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而生产专利产品,则构成专利侵权。

2、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未经许可使用专利方法当然构成侵权,但根据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也构成侵权。尽管用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可能是新产品,也可能不是新产品,但只要是方法专利直接生产的产品,就受到专利法的保护。

3、专用于制造专利产品的设备。专利法第11条并未提到制造专利产品专用的设备,但专利法第66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根据该条规定,如果某企业意图生产侵权专利产品,并且引入专用于生产该侵权产品的设备以后,在准备进行生产侵权产品或者已经开始生产后,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诉前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发布“禁令”,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该条款的规定,对专利侵权责任的构成有了新的含义。通常人们对专利侵权的构成仅仅理解为侵权产品落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而当侵权产品尚未生产出来,或者正处于生产阶段时,尚未产生侵权产品落入权利要求范围的情况。按侠义的侵权定义,似乎并不构成侵权。但按专利法第66条的规定,虽然侵权产品尚未生产出来,但此时专利权人的禁止请求权应当已经产生。或者说侵权人正在进行的生产行为亦构成专利侵权。因此,如果有人意图引入专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设备,并且准备用该设备制造侵权产品,该设备亦属于专利权所覆盖的范围,即专利权人可以要求引入人停止使用该设备进行生产。针对此种侵权行为,要求法院在诉讼前发布“禁令”的制度是在2001年生效的专利法所引入的制度。在此之前,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诉前只能针对财产采取相关的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措施,而并不能针对“行为”采取措施。该项制度的引入,等于在专利和商标领域,引入了针对行为的诉前禁令制度,丰富了民事诉讼的内容。当然,在实际生活中,在诉讼前要求法院发布禁令,是一项极端的措施。必须请求人提供担保,否则禁令发布错了将会对被控侵权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正是考虑到这一因素,2009年生效的专利法,将发布禁令的时间作了延长,规定法院可以在收到请求后,再延长48

小时作出“禁令”。

4、专用于实施方法专利的设备。和“专用于制造专利产品的设备”的逻辑关系一样,如果被控侵权人引入的生产设备是专门来实施专利方法的,则根据专利法第66条的规定,专利权人的禁止请求权将延及该设备,即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前“禁令”请求,在满足法院要求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发布要求侵权人停止使用该专门设备的裁定(禁令)。

5、只能用来组装专利产品的部件。如果有人未经许可,故意生产只能用来组装专利产品的部件,并提供给其他企业组装侵权产品,此种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或者说是否构成间接侵权,则是人们热议的一个问题。从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来看,并未明确承认间接侵权这种侵权形式,在我国第二次修改专利法时,专利局向国务院提交的修改稿中增加了间接侵权的内容。但未获得同意,理由是TRIPS协议中并没有间接侵权的规定,我国提供给专利权人的权利不能超过TRIPS协议的规定(注)。尽管专利法中没有明确规定间接侵权,但承认间接侵权亦只是时间问题。在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上,学术界还是具有相当的共识。笔者认为构成间接侵权,必须要有如下的要件: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故意,即行为人明明知道自己生产的部件是用来组装侵权产品的。二是生产的该部件并不是产品的通用部件,而是只能用来组装专利侵权产品,不能用来干别的事。三是必须还有人准备或正在用该部件组装侵权产品,即应当有直接侵权的事实,而该直接侵权的事实要作广义的理解,不仅包括已经组装完毕,且包括准备或正在进行组装,即发生了专利法第66条规定的行为。当具备上述三个要件时,专利权涵盖的范围应当包括“只能用来组装专利产品的部件”,即专利权人有权要求生产该部件的人停止生产。

注:参见尹新天所著《专利权的保护》一书第510页。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第3次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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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及内部逻辑关系(专利知识讲座120)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120、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及内部逻辑关系 关于说明书的内容是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1985年和1993年生效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八项内容,2001年生效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为五项内容。现行2010年生效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仍延用了五项内容的规定。八项内容也好,五项内容也好,其目的均是为了更好的方便申请人写好说明书,发挥好说明书的作用。而这几项内容也不是绝对的,现行细则第17条第2款规定,如果“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能节约说明书的篇幅并使他人能够准确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也可以不按这五项内容来撰写。当然,绝大多数发明创造的说明书,均应当按细则规定的五项内容来写,因为,这是积多年的实践经验总结出的方式。根据现行细则第17条的规定,这五项内容是:“(一)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二)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三)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四)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五)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其中第一部分的内容为“技术领域”,即要求申请人首先在说明书中说明做出的发明是干什么的,是应用在什么领域和范围的。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技术领域“应当是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而不是上位的或者相邻的技术领域,也不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身”。如果有可能,申请人应当写明属于国际专利分类表中可能分入的最低位置。审查指南举出了例子:“例如,一项关于挖掘机悬臂的发明,其改进之处是将背景技术中的长方形悬臂截面改为椭圆形截面。其所属技术领域可以写成“本发明涉及一种挖掘机,特别是涉及一种挖掘机悬臂”(具体的技术领域),而不宜写成“本发明涉及一种建筑机械”(上位的技术领域),也不宜写成“本发明涉及挖掘机悬臂的椭圆形截面”或者“本发明涉及一种截面为椭圆形的挖掘机悬臂”(发明本身)”。由此看来,正确写明技术领域可以使审查员和公众快速和准确的“进入”该领域,并理解该发明。第二部分的内容是“背景技术”,何为背景技术?为何背景技术要放到前面?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背景技术主要是指在申请日以前,已经有的、与发明创造最为接近的现有技术。如前面的例子,其发明之处在于将长方形悬臂截面改为椭圆形截面,那么,挖掘机悬臂长方形悬臂截面就是背景技术。显然,正确的写明背景技术可以帮助审查员理解其发明创造,也有助于检索和审查,可以更为准确的判断

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知识讲座53)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53、局部外观设计 我国目前并不保护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但是,第四次修改专利法草案中,开放了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因此,了解局部外观设计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理解我国外观设计制度,和今后可能的保护范围。根据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目前的规定,产品不可分割的局部,不能获得外观设计的保护。但在有些国家,如美国或者日本,已经开放了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即产品不可分割的局部,也可以获得外观设计的保护。日本是在1998年引入局部外观设计制度的,局部外观设计的申请量一直呈上升趋势,2011年,在全部外观设计申请量中,局部外观设计已经占31.3%(注1)。下面两个图是日本一家专利代理机构在其网站上对局部外观设计保护的举例(注2) 该代理机构介绍说,在日本保护两种类型的局部外观设计,一种是如图A,中间的实线部分为要求保护的局部外观设计,即要求保护的部分在产品的里面。在日本,大部分局部外观设计申请属于此种类型。但亦有少量的属于B 的类型。即要求保护的部分亦是实线部分,但该部分是产品轮廓。这两种类型中的实线部分可以比喻或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特征部分,即作出贡献的部分,而虚线部分相当于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即和现有设计共有的特征。出现对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原因在于某些产品的外观设计密度较大,作为产品整体已经很少再有设计余地(日本和美国对外观设计均进行实质审查),因此,为了鼓励创新设计,开放了局部外观设计制度。虽然我国目前不保护局部外观设计,但是,我国已经收到不少来自美国或日本的以局部外观设计为优先权基础的外观设计申请。该部分向我国提出的外观设计申请,当然并不是局部外观设计,而是产品的外观设计,但是以局部外观设计为优先权的基础。即以带有虚线和实线的外观设计作为向中国提出的外观设计的优先权基础。我国是否承认其优先权,该问题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在初审中并不进行这样的判断。三种专利

专利产品委托生产合同标准样本

合同编号:WU-PO-501-49 专利产品委托生产合同标准样本 In Order T 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Each Party,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n Agreement Through Common Consultation And Fix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Each Party,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Restricting All Partie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专利产品委托生产合同标准样本 使用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协作的当事人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把各方所承担的责任固定下来,从而实现制约各方的效果。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专利产品委托生产合同范文篇一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委托方:(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友好协商,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方委托乙方生产产品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生产的产品(附件一)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应按合同制订的质量标准及价格执行,委托加工合同中产品规格及含量、质量必须与所提供的相关产品资料一致(配方及成份含量见附件二),否则属于不合格产品。

港、澳、台同胞提出专利申请的程序要求(专利知识讲座19)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19、港、澳、台同胞提出专利申请的程序要求 港、澳、台同胞同是中国人,在主体资格上与内地自然人、法人一样,均享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的同等权利。但毕竟由于历史原因,内地与港、澳、台由于处于不同的“法域”,还存在“境内”与“境外”的区别。所以,在专利申请程序上亦有不同,或者说在程序上有特殊的要求。基于港、澳、台属于独立的关税地区,根据TRIPS协议的规定,香港同胞向大陆提出专利申请,可以享受在香港提出的短期专利和外观设计的优先权(注1)。同样,根据TRIPS协议的规定,台湾同胞向大陆申请专利也可以优受台湾申请的优先权,只是两岸就该具体问题在操作上达成协议晚一些(注2)。基于港、澳、台与内地仍存在“境内”与“境外”的区别,而各国专利局接收和发送信件,通常只限于境内。故港、澳、台申请人不能自己直接从港、澳、台地区寄交专利申请或相关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也不直接向港、澳、台地区发送相关通知。为了解决各国专利局与外国申请人之间信件的收、寄问题,巴黎公约第2条规定各缔约国可以自行规定“指定送达地址或委派代理人”的程序。港、澳、台与大陆不适用巴黎公约的规定,但仍然存在境内与境外的区别。为解决该问题,审查指南明确规定港、澳、台申请人如果委托代理人,必须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不能委托其他代理人。但有的国家对境外申请人的规定与我国并不一样,如日本专利法第8条规定境外申请人(包括外国人和在境外的日本人)可以委托境内“专利管理人”来接收和发送信件,而专利管理人可以不是专利代理人,但必须在日本有“住所或寄居地”,但不得以收取报酬为目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注3)。我国不允许境外申请人、包括港、澳、台申请人委托非专利代理机构和非专利代理人。主要是考虑到通常情况下境外申请人不熟悉专利申请制度,通常需要委托专职的代理人,即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为了保证境外申请人专利代理的质量,我国没有开放其他在大陆有住所的人作为接收信件的代理人的制度。 在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问题上,我国经历了两个阶段,一是在1985年专利制度刚建立到第三次修改专利法,为了保证外国及港、澳、台专利代理的质量,规定外国人和港、澳、台法人申请专利必须委托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即在这一时期我国存在两种代理机构,一种是有涉外代理权的代理机构,一种是没有涉外代理权的代理机构,这样作是基于特定历史时期的需要。第三次修改专利法取消了这种“区别待遇”,所有专利代理机构均处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这是正确的。因为现在专利代理机构的人员素质较专利制度初期发生了巨大变化,应当给外国申请人和港、澳、台申请人以更多的选择。除了在专利代理机构上不再有区别以外,港、澳、台同胞申请专利在程序上仍有下述特

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案例评析

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案例评析 ——以张喜田诉欧意公司等方法专利侵权案为例 摘要 本文以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判定为研究主题,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后,张喜田诉欧意公司等专利侵权案成为第一起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例。该案引起学界与实务界对新专利司法解释第十七条、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以及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热切讨论。笔者通过研读该案裁判细节,将对如何选定“新产品”与“同种产品”的标准、方法专利的延伸保护范围怎样扩定以及举证责任倒置应如何适用等问题一一予以分析,以期为完善方法专利侵权判定的理论提供一些思路,为实务界疑难问题的解决作出一些贡献。 关键字:方法专利;新产品;延伸保护;举证责任 Abstract since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several issue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law in the trial of patent infringement disputes" was issued, the patent infringement case such as zhang xitian v. ouyi company became the first case to be tried by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This case has aroused a heated discussion in the academic and practical circles on article 17 of the new paten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article 57, paragraph 2, and article 61, paragraph 1 of the patent law.By studying the details of the judgment in this case, the author will discuss how to select the standard of "new product" and "same product", how to expand the protection scope of method patent and how to apply the inversion of burden of proof.In order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the determination of patent infringement. Key words:method patent;New products;Extended protection;The burden of proof

产品发明的特点和种类(专利知识讲座42)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42、产品发明的特点和种类 在我国三种专利中,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应当是最宽的,发明专利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关于“物”的发明,或者说是产品发明。一类是关于“行为”的发明,或者说是方法发明。 1、产品发明的特点 (1)是涵盖有“标的物”的发明 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那么,产品发明相对于方法发明,有何特点呢?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的客体是相同的吗?首先要肯定的是,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的客体均是相同的,均是“技术方案”。“客体”在法律上可以解读或等同于“标的”,如果我们将发明的客体以“标的”来表示,就可以引入“标的物”这一概念,在引入“标的物”这一概念的情况下,我们就可以说产品发明是涵盖“标的物”的发明,而方法发明是不涵盖“标的物”的发明。即作为产品发明客体的技术方案是涵盖有标的物的,标的物就是产品,而作为方法发明客体的技术方案是不涵盖有标的物的。为什么有的“标的”有“标的物”?有的“标的”没有“标的物”?可以拿刑法上的例子来比喻。小偷盗窃他人钱包,其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所有权,或者说犯罪的“标的”是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但犯罪的“标的物”则是钱包。而被监管的罪犯从监狱中逃跑了,也是犯罪,叫“逃脱罪”,侵犯的客体是监管秩序,但这种犯罪是否有“标的物”呢?显然没有,因为“逃脱罪”的构成要件中就没有“标的物”。以此类推,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之间也存在这样的逻辑关系。当然,产品发明“涵盖”标的物的“涵盖”,是指产品发明的客体直接指向的对象为“产品”,而方法发明的客体直接指向的对象为“行为”,而不是该行为所生产的产品。就象产品发明保护的是产品而方法发明保护是方法,但可以“延及”产品一样。方法发明可以分为生产产品的方法(制造方法)和不生产产品的方法(操作方法),其中的制造方法所生产的产品是“延及”的产品,并不是方法发明的“标的物”。因此,可以说产品发明区别于方法发明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就是产品发明是涵盖有标的物的发明。 (2)必须是“生产”出来的产品 对“产品”这一概念,应当作最广义的理解,它不仅包括有确定形状的产品,也包括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桌子、椅子是有确定形状的产品,而汽油、水泥就是无确定形状的产品。既包括初级产品,也包括终端产品。钢材、塑料就是初级产品,而自行车、塑料鞋就是终端产品。因此,产品发明的种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但无论怎样分类,均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都是生产出来的产品,而不是自然界客观存在的物质。如果发现了自然界中某一种现存

韩晓春专利讲座汇总

一、民法调整对象 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私法关系) 财产关系 1、物权法律关系(财产归属关系、维持财产静得安全)(知识产权可以理解为准物 权) 2、债权法律关系(财产流转关系,维持财产动的安全)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等价有偿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 6、公序良俗原则 7、权利溢用禁止原则 近代民法三大原则:契约自由、所有权绝对、过错责任 三、民事法律关系 概念:民事法律关系式指由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特征:1、主体为平等的关系(私法关系) 2.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关系(非道德关系) 3、民法调整、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关系(强制性) 4、本质上是人与人关系 5、包括静态(物权)和动态(债权)关系 四、民事法律关系 主要素:1.自然人2、法人3、其他组织(合伙企业。私人企业、非法人团体等)客观:权利义务只想对象:物权法意义上的财产、知识产权、行为和人身自由 内容:权利义务 五、民法上的监护 概念:监护人是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 1、被监护人 (1)未成年人(2)精神病人 2、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兄姐、单位或居委会指定的亲朋 3、监护人的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和人身 (2)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教育。监督和营救被监护人 六、民事权利能力 概念:作为民事主体所具有的静的能力,(人格。法人格)享有民事权利与永恒民事义务(责任)被资格 权利能力和权利区别 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可能性和资格,并非现实权利,(可能和显示性) 2、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

推销专利新产品的“攻门技巧”

推销专利新产品的“攻门技巧” 目前一些商界人士在推广专利新产品时,往往都对“营销”很感兴趣,而对于“推销”就不够重视。却不知任何“营销”都必须建立在“推销”的基础之上,离开了“推销”之后,“营销”就会寸步难行。就比如对于交通方式来说,再先进的交通工具也不能取代最基本的步行方式一样。 但是,近几年来许多商家滥用“推销”手段,四处进行“强制性推销”把大家搞得鸡犬不宁。整个社会都对推销人员特别反感,许多地方还挂起了“禁止推销”的招牌来拒绝推销人员进门。这种不正常的全面反推销现象,给我们推广专利新产品带来了许多麻烦,于是一场“推销与反推销”的战争就在所难免。 这几年我们在成都和北京等地推广自己的专利产品“游泳速成腰带”时,遇到了许多的麻烦和苦恼。为此我阅读了大量营销和推销方面的理论书籍,与那些反推销行为展开了一系列的拉锯战,在推销专利产品的实践过程中探索和总结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实战经验。现将这些“攻门”的方法和技巧归纳如下,以供那些有志于发明和推销的人们参考。 1、选准目标,不要对牛弹琴 做任何事情都要选准目标,否则都将事倍功半。例如发广告就不能见人都发,而要选择有需求和有空闲的人们发放,大家一般就乐意接受,否则就会令人反感和讨厌。 一般的推销人员都会把目标对准消费者,这是一个极大的错误,其实推销专利产品的正确目标应该是零售商而不是消费者。主要原因是假冒伪劣产品的推销已经泛滥成灾,人们宁愿出高价去商店购买商品,也不愿意从推销人员那里购买低价商品。在我们的推销实践过程中,真正从我们手中购买的消费者还不到5%。我们只是对广大消费者进行宣传活动,而并不要求他们从我们这里购买产品。印象最深的一次是:我们在成都的天府广场进行宣传时,有一位老太太很想为自己的小孙子购买一条腰带回去练习游泳,她就在那里犹豫不决,无论我们如何对她进行优惠,她徘徊了半天最终还是不敢购买。 零售商就不一样了,他们一般都有比较专业的鉴别能力,很快就可以判断出商品的实用价值和质量状况。只是他们对于市场销量把握还不够准确,不敢轻易就冒险大量进货。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他们还会给产品挑出一大堆毛病来砍价。这时你一定要有耐心坚持,可以先降低标准做个代销业务,决不要轻易地放弃每一个推销机会。 2、公关第一,推销第二 推销产品的最终目标都是为了经济利益,但是,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决不要忘记“公共关系”。无数事实证明:只有公共关系搞得好的企业和商品,才能真正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我们在北京推广“游泳速成腰带”时,有一天来到了“宋庆龄儿童基金科技馆”,出于敬重,我们决定免费赠送两个样品,并没有要求他们帮助推销。但是,当馆长看了我们的产品和大量权威媒体的宣传资料后,就主动找他们的小卖部帮助我们建立了代销业务。然而,也有一家儿童公园的工作人员就大不相同了,他们根本不听我们的介绍,始终都是横眉冷对一个劲儿地赶我们走。但是,我们并没有因为他们的态度而生气发火,还是免费赠送给他们一个样品,谁是谁非由他们自己去回味吧。 3、装扮成顾客,而不是推销员 本人在成都和北京推广自己的专利产品时,经常被一些保安拦在门外,弄得我们非常气愤。他们根本不听你作任何解释,只要是搞推销的统统不准进门,也只有这时候你才知道什么叫做“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有一天我在北京的大街上看到了一条“暑期游泳培训班招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专利知识讲座220)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220、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Organization)于1967年签订,于1970年生效。同时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并于1974年成为了联合国的一个专门主管知识产权的机构,总部设在日内瓦,我国于1980年6月3日加入该组织。 1、WIPO成立的背景和目的。1883年巴黎公约签订后,1886年签订了保护版权的伯尔尼公约,两个国际组织各有自己的秘书机构(国际局)。由于工作性质相同,保护的都是无形财产,1893年两个国际局合并为联合国际局,称为《保护工业和文学艺术产权联合国际局》。后来认为工业产权和版权可以统称为知识产权,20世纪50年代时,又改称《保护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际局》简称“BIRPI”(注1)。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越来越多的新的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协议需要签订和管理,《保护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际局》已经不能胜任这些工作,迫切需要建立一个世界范围内统管所有知识产权条约和事务的国际组织,且该国际组织应当属于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这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就应运而生了,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组织机构不是白手起家组建的,而是在《保护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际局》(BIRPI)基础上建立的。因此,可以说《保护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际局》(BIRPI)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前身。 2、WIPO的作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建立后,已经主持订立了20多个国际条约,WIPO国际局是其工作办事机构。其中最成功的就是专利合作条约了(PCT),国际局还具体负责PCT申请的受理,国际公布等具体事务。除了专利合作条约以外,在WIPO主持下制订涉及专利的国际条约还有:国际外观设计分类洛迦诺协定(1968年)、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1971年)、微生物保藏布达佩斯条约(1977年)、专利法条约(2000年)。 3、保护范围。该公约保护的范围主要是其主持的国际条约涉及的保护范围。概括起来,包括:(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2)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3)人们努力在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4)科学发现的权利;(5)工业品式样的权利;(6)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7)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8)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注2)。需要说一句的是,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均没有明确科学发现也属于知识产权的范围,而我国民法通则也同样规定了对发现权的保护。由此可见,《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确实是最广的。且上述引自公约的第(8)项,其实是一个兜底条约。包括未列举到的,将来可能出现的新的知识产

创造性是高度上位和抽象性的标准(专利知识讲座103)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103、创造性是高度上位和抽象性的标准 专利法第22条对创造性的定义是“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与有些国家对创造性的定义不同的是,我国是采取正面定义的形式,而有些国家如美国是从反面来定义,即“非显而易见性”。从正面定义有其好处,就是可以将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标准区别开来。但也有缺点,就是不如“非显而易见”来的简捷。对创造性概念的理解,应当把握如下几点: 一、创造性和新颖性关系。对创造性概念的把握不能死抠字面定义,因为创造性概念是一个开放性的、非常上位或者说极其抽象的概念,其外延亦是不可穷尽的。所以,应当从立法本意上了解创造性的概念,即从新颖性和创造性之间的关系上来了解。人们均知道专利制度的宗旨就是鼓励发明创造,符合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首先要能有用,这就是实用性。二是要与现有的技术不一样,如果发明的东西与现有技术没有不同,也授予专利权,那专利制度存在的意义就没有了。所以,第二点是发明一定要是新的、与现有技术不一样,而且这种不一样要有一定的“量”变的要求。如前所述,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不能产生新颖性,直接导出的技术特征也不产生新颖性。必须产生了真正区别于现有技术的不同,才能具有新颖性所要求的“量”变。但是,如果有了与现有技术不同的“量”变,是否就可以授予专利权了呢?显然也还不可以。否则授予专利权的技术就太“烂”了,比如真空保温杯是现有技术,但是,假如还没有人生产带背带的真空保温杯,那么,带有背带的真空保温杯应当说是有新颖性的。如果这样低水平的“发明”也可以授予专利权,专利制度存在的价值还是成问题。于是,另外一个标准就出现了,即创造性。创造性与新颖性有共性的部分,其共性的部分均是要与现有技术不同。但创造性的要求更为高一些,不仅要求与现有技术不同,还要有相当距离的不同,或者说要有一定的“发明高度”,不是通过普通的推理和试验就能作到的,只有这样的发明创造才可以授予专利权。这就涉及到创造性的“个性”,即创造性要求与现有技术的不同不仅要有“量”变,而且还要产生“质”变。达到了非显而易见性,与现有技术产生了“质”变的不同,才产生了创造性。由此可以概括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关系是哲学上的量变到质变的关系,只有达到了“质”变的程度,才产生创造性,这一点是创造性的本质要求。 二、创造性要求的“质”变标准是一个动态的开放性的标准。专利法第22条规定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要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而审查指南为了便于大家的操作,将该定义等同于“非显而易见性”(限于发明专利)(注)。即我们在判断发明专利创造性标准时,可以将其理解为“非显而易见

三种专利介绍

三种专利介绍 发明 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可以是有形产品、例如医疗器械、电子元件;也可以是无形产品,例如药品配方、基因序列、化合物结构式;还可以是各种方法,例如检测方法、制备方法、种植方法;还可以是用途,主要指药品的新适应症。 费用:公司申请9000元/件(政府资助3450元) 个人申请7000元/件(无资助) 实用新型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只保护产品,而且必须是具有一定形态和结构的有形产品,例如复合层状材料、机械、家用电器等。 费用:公司申请3000元/件(政府资助500元) 个人申请2500元/件(无资助) 外观设计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可见于任何工业制造的商品,例如食品、药品、计算机、手机、电视、运动器械、卫浴器材、首饰、钟表、服装鞋帽等等。 费用:公司申请2000元/件(政府资助2000元) 个人申请1500元/件(无资助) 以上费用均包括申请费、赚稿费、代理费、实审费,直到拿证书期间不会产生任何费用

专利所需资料: 1、盖章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2、盖章组织机构代码证2份 3、请求书和资助表盖公章(我公司会提供) 4、技术交底书 发明专利:产品工艺流程图、原理、配方、有益效果等; 实用新型:产品的链接方式,结构图、原理图、具体实施方式、有益效果等; 外观专利:产品的外观照片图,可移动的产品提供7个面效果图,不可移动的,提供主体显示部分和整体立体图、产品的特性和功能。 5、申请人信息(地址、电话、设计人等

新产品研发-销售全过程详解(2017版)

新产品研发-销售全过程详解(2017版) 一、决策阶段 是对市场需求、技术发展、生产能力、经济效益等进行可行性研究及必要的先行试验,作出开发决策的工作阶段。是新产品研究开发的初期工作,对新产品研究开发的成败起着重要作用,这一阶段包含下列程序。 (一)市场调查和预测 内容包括: 国外市场有无同类产品及相关产品; 1、国内外同类产品及相关产品的性能指标、技术水平对比; 2、同类产品及相关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价格及市场竞争能力等; 3、顾客对同类产品及相关产品的使用意见和对新产品的要求; 4、提出新产品市场预测报告。 (二)技术调查 内容包括: 1. 国内外技术方针策略; 2. 过内外现有的技术现状,产品水平和发展趋势; 3. 专利情况及有关最新科研成果采用情况; 4. 功能分析; 5. 经济效果初步分析; 6. 对同类产品质量信息的分析、归纳; 7. 同类企业与本企业的现有技术条件,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特点; 8. 新产品的设想,包括产品性能(如环境条件、使用条件、有关标准、法规、可靠性、外观等),安装布局应执行的标准或法规等; 9. 研制过程中的技术关键,根据需要提出攻关课题及检验大纲。 (三)先行试验 根据先行试验大纲进行先行试验,并写出先行试验报告。

(四)可行性分析 进行产品设计、生产的可行性分析,并写出可行性分析报告,其内容: 1. 分析确定产品的总体方案; 2. 分析产品的主要技术参数含功能参数; 3. 提出攻关项目并分析其实现的可能性; 4. 技术可行性(包括先行试验情况,技术先进性,结构,零部件的继承性分析); 5. 产品经济寿命期分析; 6. 分析提出产品设计周期和生产周期;‘ 7. 企业生产能力分析; 8. 经济效果分析: (1) 产品成本预测; (2) 产品利润预测。 (五)开发决策 1.对可行性分析报告等技术文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报告及开发项目建议书一类文件。开发项目建议书内容: (1) 新产品开发项目(顾客需要、目标预期效果); (2) 市场、顾客调查结果(市场动向、预测需要量); (3) 技术调查结果(国内外同类产品技术分析); (4) 新产品基本构思和特点(初步设想、包括外观要求); (5) 开发方式(自行开发或需引进技术,确定先行研究的内容); (6) 必要的投资概算; (7) 可行性分析; (8) 销售设想(时间、数量、价格、利润)即竞争性分析。 2.厂长批准开发项目建议书,正式列入企业性产品开发计划。 二.计划阶段

外观设计和立体商标的关系(专利知识讲座55)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55、外观设计和立体商标的关系 外观设计与商标的关系没有与版权的关系来的密切,但在现实生活中、在逻辑上两者关系仍然存在,主要表现为和立体商标的关系,因为外观设计大多为立体的产品。 1、具有功能效果的产品外观不能作为立体商标,但可以作为外观设计保护。 商标有一个特点,就是非功能性。而商标的非功能性问题在立体商标上反映的比较突出,如将电风扇的页片注册成商标就不允许。因为你要注册了商标,别人生产电风扇的页片就侵犯了你的商标权。而专利和版权保护期限总是有限的,尤其是专利,最长是20年,垄断最长也不会超过20年。商标虽然10年一续展,说起来也有期限。但如果总是续展,可以无限期的保护。如果允许注册风扇型商标,该商标垄断风扇的功能就不是10年或20年的问题,可能是永远。所以,非功能性是商标的一个特征。即在注册商标时,商标局要审查该商标是否具有功能上的效果。如果有,就要驳回该具有功能性效果的商标。但外观设计并不排除功能性,一个流线性的小汽车,既可以从减少空气阻力即功能性的角度申请发明专利,也可以从美感的角度申请外观设计。但获得外观设计保护的流线性小汽车,其保护范围并不限于美感,客观上仍保护产品的功能性。即申请人主观上追求的或许是美感,但客观保护范围包括整个小汽车的形状,即包括功能性的要素。且外观设计申请人在主观上也可以既要求保护美感,也意在保护功能。之所以外观设计不排斥功能性,是因为外观设计保护的对象大多为工业产品,大多工业产品的形状具有功能性的要求。且外观设计的保护时间仅是从申请日起10年,不能延长,即使对功能性进行了垄断,时间也不长。故外观设计不排斥功能性。因此,基于商标排斥功能性,而外观设计不排斥功能性,故商标和外观设计发生重合或冲突的情况只能限于不具有功能效果的外观设计与商标之间。 2、不具有功能效果的产品外观设计在保护上可能与立体商标存在交叉 如可口可乐的瓶子,可口可乐公司于1960年在美国申请了立体商标。但众所周知,中间呈流线型凹部的瓶子显然也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保护。还有我们中国酒鬼酒的瓶子,本身并没有功能性的效果,该瓶子已经申请了中国立体商标。当然,该瓶子也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保护(注1)。由于立体商标保护的时间要远长于外观设计,如果商家能将其产品的外观设计申请商标注册,不失为一种经营上的战略性选择。但是,同一产品可否同时获得上述两种权利的保护

除氟专利产品介绍

除氟专利产品介绍 国内外主要的除氟方法 1. 活性颗粒氧化铝吸附法,pH=5~6,可冲洗和再生; 2. 反渗透(Reverse Osmosis, RO); 3. 电渗析(ED)和反电渗析(EDR); 4. 骨炭(Bone Char)吸附 5. 化学沉淀法(沉淀絮凝法) 前四种方法适合于低浓度含氟废水的处理,适用于中小型水处理系统,不适用于含较高浓度氟化物的工业废水。 化学沉淀法(沉淀絮凝法)除氟介绍 Ca2+、Al3+、Fe3+可与F-反应生成难溶氟化物: 1. 石灰是便宜的原料,因此,除氟常用石灰作为沉淀剂: Ca(OH)2+2F-=CaF2+2OH- 添加阴离子高分子聚合物可使难溶的CaF2生成更大的矾花并加快澄清速率。 此方法的问题在于:Ca(OH)2溶解性较低(0.07%),因此,要求反应过程中Ca(OH)2试剂过剩,以达到更完全的沉降效果,最大程度除氟。此外,受电荷限制,CaF2的溶解性(Ksp=4×10-11)决定了此方法不能使F-达到完全去除。 2. 采用FeSO4与废水中氟化物反应生成[FeF6]3-聚合物,也不能取得完全 满意的效果。 3. Al3+与F-形成复杂的化合物:根据OH-与F-离子半径相似,Al(OH)3矩 阵分子结构能够吸附F-,因此添加铝离子聚合物或者含铝助凝剂能够达到除氟的目的。但PAC或者PASS+Al试验结果显示除氟效果并不稳定。 公司专利除氟产品介绍 该公司有着20多年成功的水处理工程经验,拥有专利除氟技术并已成功应用于全球多家饮用水及工业含氟废水的除氟处理单元,包括美国、墨西哥、欧洲的大部分国家和亚洲的印度尼西亚、越南等。在亚洲的印度尼西亚,该产品已经成功应用于可口可乐公司的罐装可乐生产厂。该专利除氟产品反应时间更短,去除率高于98%。 1. 产品除氟原理介绍: 1) 石灰预处理(必要时) 便宜的石灰浆预处理方法常用于高浓度含氟废水(F->1500 ppm)处理 工艺中,出水F-含量在25~60 ppm左右。处理效果取决于接触时间、反 应条件等。当处理原水F-为80~130 ppm(如轮胎废水)时,可省去此步 骤。 2) 除氟产品处理 出水上清液进行如下处理:

外观设计专利的合案申请(专利知识讲座133)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133、外观设计专利的合案申请 专利法第31条第2款规定了外观设计合案申请的条件:“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外观设计的合案申请其实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前面谈到的第三次修改专利法新增的“相似”外观设计的合案申请,但此种情况不属于专利制度传统意义上的合案申请,本讲所述的合案申请,是指“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以外的、和“单一性”对应的、传统意义上的合案申请。2010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5条作了更为细化的规定:“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所称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是指各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大类,习惯上同时出售或者同时使用,而且各产品的外观设计具有相同的设计构思”。 根据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传统意义上的合案申请的条件是: 1、产品属于同一大类(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这是第三次修改专利法2010年审查指南作出的新的规定。原来外观设计的合案申请限于同一小类,但考虑到改为同一大类更为合理。如图两支藤椅和一支藤制茶几,设计风格相同,本应当可以合案申请,但基于椅子和茶几不属于同一小类,按修改前的规定不能合案申请,但按修改后的规定,则可以合案申请。 2、设计构思相同。(形状、色彩、图案三统一);是指各产品的设计风格是统一的,即对各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设计是统一的。如图:

茶具属于外观设计分类的一小类,而此套茶具设计风格很活泼,其中的形状、图案显然是统一的。问题是色彩,蓝色杯子和黄色杯子色彩反差很大,单从色彩来判断其实并不统一。但基于该套茶具整体设计风格非常活泼,因此,色彩反差大反而增加了活泼感,并不影响其整体的统一,应当可以合案申请。 3、每件均可以独立使用(区别于组件产品)外观设计的合案申请既然必须是套件,则套件是每件均可以独立使用的产品。每一件产品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而各件产品组合在一起又能体现出其组合使用的价值,例如由咖啡杯、咖啡壶、牛奶壶和糖罐组成的咖啡器具。其中的每一件均可以独立使用,但组合在一起可以带来更为好的使用效果。需要注意的是,组件产品与套件产品最大的区别就在于:组件产品的每一件不能独立使用,如一副扑克牌,其中的一张不能独立使用,只有一副扑克牌才可以使用。 4、习惯上同时出售、同时使用。例如由床罩、床单和枕套等组成的多套件床上用品,人们购买时,时常要成套购买。且人们也习惯同时使用,生活的更有品味。当然,所谓同时出售,显然不包括搭售,买一套床上用品搭售一个书包,睡觉时总不能挂一个书包。当然,同时使用也不能作机械的理解,床上用品似乎还可以作到“同时”,但一套家具,一个人总不能“同时”坐两把椅子。所谓的同时,是指在使用一件产品时,人们还会自然的使用另一件或几件产品。左右两个椅子,顺便坐在左边的椅子上,左右自由的选择,就应当认为是同时使用了。 5、合案申请的每件产品均应当符合专利性的要求。如果其中的一件产品与现有设计是相同的,不具的专利性,其他几件仍符合专利性的条件时,就不能合案申请了。但是,如果合案申请授权后,在无效程序中套件中的一件被宣告无效,其他几件并不因此而无效,只是不成一套了。这是没有办法的事情,因为在我国授权后不允许再分案了。同样的逻辑,在侵权时,如果侵权人只生产了套件中的一件产品,尽管是合案申请,但法官仍会认定构成侵权。 (查阅讲座全文请搜索“专利知识讲座韩晓春”)

新产品上市步骤(史上最全的版)

新产品上市步骤 成功新品上市第一步:发现市场机会 新产品的开发要有的放失,先创意新产品,然后给这个新产品找市场是赌博游戏式的做法,正确的思路是:先去分析市场,了解市场整体趋势、了解目标市场上的竞品有那些弱点可以利用,消费者还有那些需求没有满足、有没有还处于空白阶段的细分市场区格,最终通过理性的分析找到市场空档,把自己的产品根植于这块“肥沃的土地”上。 成功新品上市第二步:新品概念的提出 市场机会给我们指明了方向,新产品概念的具体化(产品的克重、规格、价格、包装、诉求点等要素的初步确定)是为了锁定新市场机会,新品概念的提出不是闭门造车,而是针对市场机会的量身订做。 成功新品上市的第三步:新品可行性评估 根据市场机会量身订做的新产品从逻辑上推断应该是可以成功上市的,但问题是这个新品的开发及上市本企业是否有实力去完成?上市这个产品所要求的生产设备、财务支持、必备销售网络等方面企业是否存在先天不足的障碍——市场上机会很多,但这个机会是不是属于你,还的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可行性评估。 成功新品上市第四步:新产品开发及准备 确认该新品上市切实可行后,就要马上行动,把停留在创意阶段的新产品概念(包括产品本身及产品的包装、广宣品等附属物)变成实物。生产车间试车出来的新品样品一定符合原始创意吗?很难讲,

最妥当的方法是就拿试车样品的包装、口味、价格等要素去市场上做实物测试,一直测试到结果表明该产品在各方面符合原创意、符合市场机会、而且有市场优势为止。 成功新品上市第五步:新产品上市的计划与安排 新品开发及准备工作结束,接下来就面临着产品上市、广宣品及产品的批量生产、广告片完成、各项促销活动设计与执行等一系列问题,营销谋定而后动,周密的计划和安排是新品上市成功的前提。 成功新品上市第六步:新产品上市计划执行 通过以上五个步骤的充足准备,新产品终于走上市场。所谓市场机会把握、新品概念提出及论证、新品开发准备、新品上市计划的拟订都是为了新品上市执行这临门一脚做服务。业务部门能否把上市计划执行到位、铺货能否迅速达标、促销资源能否有效利用直接决定着新品上市效果,市场成败在此一举! 成功新品上市第七步:上市后表现追踪 新品上市执行不应该是销售人员孤军作战,市场策划人员要为其“保驾护航”。从新品上市第一天起严密监控新品上市的销量、促销、铺货、价格等关键指标的表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改良方案,不断矫正新品上市计划中的不足之处,实现策划与执行的完美结合。 新品上市规范推进, 各项工作环环相扣、节节递进,最终新品上市完全在掌控之中,上市成功也变的更加理所当然 新品上市7步骤

外观设计专利的特点(专利知识讲座50)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50、外观设计专利的特点 概括起来,外观设计专利有如下特点: 1、外观设计相对版权保护具有“新颖性”。 版权保护的是独创性,那怕与别人的作品一样,只要是自己创作的,不是抄袭别人的,就受到法律保护。比如张三在北海公园照了一张白塔的照片,李四同时在同一位置上也照了一张白塔的照片。两张白塔照片看起来没有什么不一样。但是,张三的照片体现了张三对白塔的理解和表现,李四的照片体现了李四对白塔的理解和表现,两张照片各自体现各自的人格。尽管看起来一样,但各自享有自己的版权。但是,如果张三先以自己的“白塔”作为花瓶的图案申请花瓶外观设计,而李四后以自己的“白塔”申请同样形状花瓶的外观设计,尽管李四对自己的白塔照片享有版权,但最后只能张三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李四不能获得外观设计设计专利,或者获得也要被无效掉。原因就在于外观设计要求有“新颖性”,即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应当与在先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而不仅仅是具有独创性。 2、外观设计具有一定的“创造性”。 第三次修改专利法对外观设计制度修改的内容相对比较多,但是,仍没有正式引入创造性的标准。但是在专利法第23条中增加了这样的内容:“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对该表述,学术上大都认为可以理解为外观设计应当具有“创造性”。对外观设计是否应当具有创造性这一标准,在我国已经争论了许多年。在第三次修改专利法之前,外观设计的标准仅在于“与现有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该标准大都认为属于新颖性标准。但经过多年的实践,均认为该标准过低。如根据2006年版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外观设计是否相近似的标准之一是“产品类别不相同也不相近似”,指南还特别举例了“汽车与玩具汽车”不属于相近似。但实际生活中恰恰发生过甲汽车公司申请一件汽车外观设计,而乙玩具公司将甲公司申请的汽车外观设计抄袭过来后,再申请玩具汽车外观设计,结果两件申请均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甲公司发现后指控乙公司侵权,乙公司以自己已经获得玩具汽车外观设计专利为理由进行抗辩。甲公司于是对乙公司的玩具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但基于玩具汽车和汽车不是同一类别,也不属于相近似类别。所以,不能宣告乙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显然,这样的结果对甲公司来讲是十分不公平的,也不符合专利制度的宗旨。但如果事情发生在今天,适用第三次修改专利法以后的规定,则甲公司可以宣告乙公司的玩具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因为该玩具汽车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不仅没有“明显区别”,而且与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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