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上海市2018版)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

示范文本

(2018 版)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制定

使用说明

1. 本协议文本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39号)、《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实施细则》(沪府办〔2016〕78号)以及国家和本市关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相关管理的规定制定,供当事人采用。

2.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应当由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或同住人居住使用,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作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居住使用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居住使用人严格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居住使用。

3.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居住使用人已仔细阅读《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39 号)和相关实施细则以及本协议内容,对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全部知晓,承诺在居住使用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期间,遵守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有关不得擅自转让、赠与、出租、出借等管理规定和本协议约定。违反上述承诺的,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将分别按管理规定和本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4. 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对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房地产权利人或同住人使用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进行管理,并享有回购、收回、优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等权利。

5. 为了保障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协议各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协议条款,并签订本协议。

甲方:区住房保障中心

住所:

邮编: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权利人、□同住人)户籍所在区:

性别:

出生年月日:

住所(址):

邮编: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法定代理人:

住所(址):

联系电话:

乙方:(□权利人、□同住人)户籍所在区:

性别:

出生年月日:

住所(址):

邮编: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法定代理人:

住所(址):

联系电话:

乙方:(□权利人、□同住人)户籍所在区:

性别:

出生年月日:

住所(址):

邮编: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法定代理人:

住所(址):

联系电话:

依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39 号)、《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实施细则》(沪府办〔2016〕78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使用管理等事宜签订本协议。

(一)乙方与签订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销)售、(买卖)合同,受理编号:,向购买座落于区路弄《》号室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该房屋暂测(实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售价为元/平方米,房屋总价为元(大写:)。

(二)该房屋产权系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其中政府产权份额为 %,由甲方持有;购房人产权份额为 %,由共同共有。乙方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小产证)满 5 年后,按照本协议约定或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规定转让该房屋的,乙方获得转让总房价款的 %,其余 %归甲方。

(三)乙方知晓并承诺,购买该房屋仅供自身或作为同住人的家庭成员居住使用。居住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所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有下列行为:

1. 擅自转让、赠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2. 擅自出租、出借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3. 设定除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

4. 违反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情形。

(四)乙方知晓并承诺,购买该房屋后应当合理使用该房屋,不实施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违法搭建建(构)筑物、损坏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建、占用房屋共用部分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五)乙方知晓并承诺,申请或购买该房屋的,不得擅自购买商品住房(原有房屋被征收或拆迁、采取纯货币安置方式、利用货币安置补贴款购买商品住房除外);购买商品住房的,除经甲方核定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外,应当将该房屋交甲方回购、购买甲方持有的政府产权份额或者上市转让该房屋。

(六)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社区组织、物业等单位可以通过家访、问询、要求乙方填报有关信息资料等方式对乙方入户入住、使用状况、入住人员以及满五年退出等情况进行了解和掌握,乙方应当予以配合或提供便利,并按照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各项供后使用管理巡查的,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七)乙方存在违规使用所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行为或违规行为线索清晰、明确的,甲方可以对乙方实施约谈。甲方可以采取电话或书面通知等形式,告知乙方约谈的主要内容。约谈的时间、场所可以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无法协商确定的,可以由甲方指定。经约谈乙方仍不及时对违规行为实施整改的,甲方可以将相关情况移送房屋所在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由其对乙方实施行政处理措施或将相关情况纳入市公共信用平台供有关主体查询使用。

(八)乙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限制或中止乙方在取得所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不动产权证满 5 年后,购买政府产权份额、上市转让等行为:

1. 拒不履行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决定的;

2. 有违规违约行为未改正的。

(九)乙方有擅自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或者改变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使用性质等行为(以下合称不当行为)的,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乙方应在甲方要求改正不当行为的书面通知所确定的期限内,予以改正。

2. 乙方逾期未改正的,应当按其总房价款的日万分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至实际改正之日或者甲方收回该房屋之日止。其中,擅自转让、出租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违法所得可以认定的,予以收缴。

3. 乙方逾期未改正的,甲方可以在指定媒体、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小区和工作单位等范围内通报乙方违法违规情况,记录其不良信用信息,并按照规定纳入上海市社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

4. 因乙方不当行为导致甲方收回房屋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该房屋权利的,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乙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收回乙方所购该房屋,按照原销售价格退回购房款,并禁止乙方 5 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

1. 实施违规违约使用行为,在收到责令限期改正书面通知后逾期 30 日未改正的;

2. 违规违约使用行为改正后又再次实施的;

3. 以暴力、胁迫等方式阻挠调查、取证,抗拒行政执法,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4. 乙方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乙方拒不配合上述处理措施的,甲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并可记录其不良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纳入上海市社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

(十一)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人、同住人变更,以及回购、购买政府产权份额、上市转让、优先购买和收回等事项,按照《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39 号)、《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实施细则》(沪府办〔2016〕78 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乙方应按照本市商品住房维修资金的有关规定,缴纳该房屋的全额房屋维修资金;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全额物业服务费用。

(十三)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四)本协议书的未尽事宜及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各方可通过协商进行补充或者变更。

(十五)本协议壹式伍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

份、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执壹份,不动产登记机构执壹份、物业服务企业执壹份。

(十六)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选择依法向区人民法院提起拆讼。

甲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署:

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签署:

甲方盖章:

日期:年月日

乙方(名字):

乙方本人签署: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签署:

乙方盖章:

日期:年月日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须知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须知 一、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的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 1、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2、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 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4、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 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5、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 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 年的人士),男性年满30周岁、女性年满28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 二、推选申请人和申请受理点 1、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应当书面推举一名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申请人代表办理申请、选房等事项的行为,视同共同申请人的行为。 2、单身人士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3、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申请期内,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提交申请材料。 三、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需要提交的材料 1、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对象”)以及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其他家 庭成员本人签名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表。 2、申请对象或者其他同住人(指除申请对象之外,其他参与住房面积核查或经济状况 核定的人员,下同)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对象或者其他同住人的户口簿、上海市居住证等户籍或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对象或者其他同住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离婚的应提交法院离 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2020年)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2020年) Clarify their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th parties are not harmed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14534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售合同示范文 本(2020年)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2013版) 制定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上海市关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管理的规定制定,供当事人采用。 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买申请户应当先与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选房确认文件,该确认文件作为本合同

附件。 三、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买申请户家庭成员应当为合同买受人或同住人,其他人不得作为合同买受人或同住人。合同买受人和同住人严格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四、在签署本合同的同时,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同住人应与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本合同附件一《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使用协议》。 五、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依据有关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规定对合同买受人、同住人使用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进行管理,并享有回购、收回等权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买申请户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将按照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为了保障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及附件并慎重签订本合同。 七、本合同文本自2013年11月1日起使用,今后凡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上海市2018版)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 示范文本 (2018 版)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制定 使用说明 1. 本协议文本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39号)、《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实施细则》(沪府办〔2016〕78号)以及国家和本市关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相关管理的规定制定,供当事人采用。 2.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应当由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或同住人居住使用,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作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居住使用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居住使用人严格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居住使用。 3.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居住使用人已仔细阅读《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39 号)和相关实施细则以及本协议内容,对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全部知晓,承诺在居住使用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期间,遵守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有关不得擅自转让、赠与、出租、出借等管理规定和本协议约定。违反上述承诺的,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将分别按管理规定和本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4. 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对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房地产权利人或同住人使用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进行管理,并享有回购、收回、优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等权利。 5. 为了保障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协议各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协议条款,并签订本协议。 甲方:区住房保障中心 住所: 邮编: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权利人、□同住人)户籍所在区: 性别: 出生年月日: 住所(址): 邮编: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法定代理人: 住所(址): 联系电话: 乙方:(□权利人、□同住人)户籍所在区: 性别: 出生年月日: 住所(址): 邮编: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法定代理人: 住所(址): 联系电话: 乙方:(□权利人、□同住人)户籍所在区: 性别: 出生年月日:

房屋产权共有协议书范本(6篇)

房屋产权共有协议书范本 甲方姓名: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身份证号码: 乙方姓名: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身份证号码: 为维护友好的房屋产权共有关系顺利履行,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双方共同出资购房的相关事宜,依据《物权法》,订立如下共有人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鉴于上述甲乙双方共同出资人民币元整(大写)(出资比例甲乙双方各占百分之五十),购买座落于市县街小区房楼单元室(室厅平米)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一处,该房屋所有权为甲乙双方共同拥有,双方共同拥有该处房屋的经营、管理、居住、出租、使用的权利。 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共有产权房屋的经营、管理、居住、出租、使用等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房屋产权,该房屋所有权为甲乙双方共同拥有,且各享有百分之五十的产权,双方对于该房屋享有共同的使用及处分权。 二、房屋处分。共有产权房屋未经共有产权人双方同意并签字(所有共有人必须一致同意并签字,即使是大多数共有人同意签字也无效。),任何一方及第三人不得擅自将共有产权房屋出租、转让或私自无偿让第三人居住、使用,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及作为实物出资。任何人在没有经过共有人一致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出租、转让或私自无偿让第三人居住、使用,为自己或第三人提供

抵押担保及作为实物出资的行为无效,由此给共有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无权处分权人进行赔偿。任何一方不得因个人的债务导致共有房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受到影响,否则,应赔偿另一方所产生的损失。 三、全部税费由____承担并及时缴纳。全部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购房及按揭贷款、产权登记所支出的公证费、保险费、房产交易税费、产权登记税费、律师费、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有线电视开通或入户费、中介费(委托中介出租物业)、房屋租金税费等。双方如在共有产权房屋居住,由______承担共有产权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包烧费、维修、装修费、物业费等居住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四、共有房屋产权人共同拥有此处房产的经营、管理权,共有产权房屋对外出租,所得收益分配,按照购买房屋出资比例,各得___%.如共有产权房屋转让,须经房屋共有产权人双方同意,并共同签字后,方可处置,所得收益各___%,一方对外转让房产份额的,另一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如经协商,房屋共有产权人一方全资收购此房产,应按照收购时间的市场评估价格出资购买,双方有义务共同办理转让等相关手续。共有房屋产权证件,由共有房屋产权人(姓名:__________)代为保管,保管人不得私自将共有房屋进行抵押、转让等损害另一方产权人利益的事情。 五、对外出租或共同经营,需要装修或改造,应由双方共同出资,出资比例各占___%.因本房产的市场增值部分,属于双方共同享有。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政策原因,导致的房产灭失、被征收等情形出现,风险有双方共担,所得补偿有双方按出资比例分配。 六、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不得变更或解除。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房屋产权共有人签字:

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上海市2022个人版)

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2022个人版) 制定部门: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为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本市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行为。 二、本合同条款中的【】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租赁双方当事人可选择约定,不予选择的请划除。本合同条款中的内容供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双方约定认为无需填写的,应划“/”表示。在不违反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除。双方当事人应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按规定办理网签备案。 三、本合同示范文本自2022年10月1日起使用,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本合同条款遇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执行。 重要提示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是解决符合规定的新市民、青年人阶段性住房困难的住房保障品种。单位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安排的居住使用人应当符合规定的准入条件,通过审核取得资格。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期限原则上不短于1年(承租人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最长不超过3年,鼓励出租单位与承租人签订2年或3年期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到期后,入住人员经重新审核仍符合准入条件的,可以续租;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应当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以长期租赁等为名变相销售。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不得转借、转租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擅自增加同住人,不得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不得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保障性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房规范〔2019〕8号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的 通知 正文: ----------------------------------------------------------------------------------------------------------------------------------------------------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房规范〔2019〕8号 浦东新区建设交通委,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 为规范本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工作,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有关规定,对《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2019年11月27日 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本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相关工作,根据国家《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和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的供应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配租供应 第三条(租金配租范围) 经申请审核并取得登录证明的廉租住房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凭登录证明前往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办理租金配租。 第四条(签订租赁补贴协议) 符合租金配租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及时与户口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采用全市统一示范文本,就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核定的配租面积、单位配租面积的租金补贴标准、最高可补贴金额、申请人自行租赁住房的要求、租金补贴的用途、租赁补贴的发放方式与发放时间、自行租赁住房合同变更的处理、违反协议的处理等事项予以约定。租赁补贴协议期限原则上为3年。 第五条(自行租赁住房) 申请人签订租赁补贴协议后,需自行租赁住房,并与住房出租人签订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2个月。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和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为申请人自行租赁住房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申请人自行租赁的住房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具备有效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权属材料; (二)住房出租方为个人的,出租人在出租住房后不会造成自身居住困难; (三)申请人租赁住房后,其原住房面积和租赁住房面积之和原则上应当达到本市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六条(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2018-上海房屋买卖合同-word范文 (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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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住宅物业 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 【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8.11.22 【实施日期】2019.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1月22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2018年11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三条第四款。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 “(二)建立完善本市物业管理分级培训体系; “(三)指导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指导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开展自律性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五)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 “(六)实施对物业服务行业及其他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 “(二)实施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三)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四)实施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日常使用管理; “(五)实施物业管理区域核定、物业服务企业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以下合称物业管理用房)确认等事项; “(六)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以及其他物业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售合同书范本(标准版)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售合同书范本【本文档格式word版——可参考可修改编辑】 甲方:**单位或个人 乙方:**单位或个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省**市**地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售合同书范本 甲方:___________户籍所在区(县):__________ 性别: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户籍所在区(县):__________ 性别: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区/县住房保障中心住所: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售等事宜签订本合

同。 第一章合同标的物 第一条甲方取得___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建造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______已竣工,并办理了新建房屋初始登记,取得了房地产权证(大产证),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根据乙方取得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选房确认文件(编号:______),甲方向乙方出售座落于______区/县_______路________弄____号____室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建筑结构为________,房屋类型为________,建筑物地上层数为____层,地下层数为____层,建筑层高为____米。(该房屋户型见本合同附件二,装修及设施设备标准见附件三。) 第三条据房屋调查机构________测量,该房屋实测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 第四条乙方通过购买拥有划拨土地上该房屋的有限产权。乙、丙双方约定,乙方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满5年后,按照本合同约定或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规定转让该房屋的,乙方获得转让总房价款的____%。 第二章房价款和支付方式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实施 细则「全文」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房屋转让和使用行为管理,制定了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房屋转让和使用行为管理(以下简称“供后管理”),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9号),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管理职责) 市住房保障部门是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牵头审核本区建设筹措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房源项目市场基准价格;

(二)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共同开展对供后房屋使用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供后房屋违规使用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及处理决定; (四)供后管理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分配供应地区住房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供、协助核查购房人、同住人的审核分配、社会关系等信息,并配合对购房人、同住人违规行为的查处等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税务、公安、市场监管、城市管理、金融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相关工作。 房屋所在地区、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按照属地化管理要求,将供后管理工作纳入本区、乡镇社区综合管理范围。 第三条(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统筹协调、业务指导、信息化建设和监督检查等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事务性工作。 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以下供后管理事务性工作,具体包括: (一)进行购房合同和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等合同管理; (二)组织住房回购、上市转让、优先购买以及购买政府产权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四个示范文本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四个示范文本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5.07.03 •【字号】 •【施行日期】2015.07.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四个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根据新修订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加强住宅小区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沪府办〔2015〕1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物业管理实际情况,为完善业主自我管理模式,我局修改制定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制定,在物业销售时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由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其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

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生效,《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生效。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8〕389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5年7月3日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使用说明 1、本规则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建、运作和换届改选。业主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则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市、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咨询。 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中留有空白处,供业主大会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供应实施细则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供应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申请审核、轮候供应等工作,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审核、轮候供应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审核 第三条(共同申请人) 本市户籍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当共同生活,并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主要包括具有下列关系的人员: (一)配偶(结婚需满1年); (二)父母、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 下列人员的申请,应当按照以下规定: (一)配偶应当一同申请;

(二)年满70周岁的老人(孤老除外)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其承担法定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 (三)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单独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成年单身子女应当与其父母一同申请,父母双亡的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 (四)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不愿与子女一同申请的,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单独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成年单身子女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 (五)离婚人士,需离婚满3年,方可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非本市户籍人员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全体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包括以下人员: (一)配偶; (二)配偶与未婚子女; (三)丧偶单身与未婚子女。 共同申请人应当书面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申请人代表办理申请、选房等事项的行为,视同共同申请人的行为。 第四条(申请时间、申请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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