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专题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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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专题会议制度

篇一:党委会会议制度

党委会会议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党委会会议职责,提高会议效能和议事效率,使党委会议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集团实际,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二条研究制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在本单位具体贯彻落实的计

划和措施。

第三条研究本单位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问题。

第四条研究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业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问题。

第五条研究决定党群干部的任免报批、本单位员工队伍建设规划、党群工作人员职称评定与聘任方案、人事调动、

奖惩、离退休工作等管理工作方面的重要问题和重要政策。

第六条研究决定本单位党员发展工作,对各基层单位党组织改选结果和分工及换届结果的审批和领导班子的配备,讨论决定报请上级党组织审批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讨论决定其它需要党委会研究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会议的举行

第八条党委会一般每季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党委书记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九条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十条党委会会议参加人员为党委委员,根据会议内容由会议主持人确定的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党委会会议必须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

第十二条党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三条列席人员在讨论相关议题时进入会场,讨论结束时即退出会场,议题需表决时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党委会委员可提出党委会讨论的议题。重大议题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前,应进行充分地沟通和酝酿。

第十五条党委会会议的议题,由党群工作部会前征求党

委委员的建议,突出重点、统一安排,由党委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十六条凡提交党委会讨论研究的议题,有关部门和各基层单位应提出具体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审定后,一般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送交党群工作部,党群工作部汇总议题并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后通知与会人员。

第十七条党委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到各党委委员和有关人员。

第十八条凡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提交单位应事先进行充分准备,情况要清楚,事实要准确,汇报要完整。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要表明本单位的态度,要提出明确具体、可供会议选择的方案。

第十九条议题提交部门或基层单位参加会议人员应为

本部门或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确需其他人员参加,应与党群工作部协商,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二十条凡未列入党委会议题的临时动议,会议一般不进行讨论。

第五章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一条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党委委员和参加会议的有关人员,都应积极发表意见,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要认真听取其他同志

的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对要做出决定的问题,应态度明朗,意见明确。

第二十三条党委会在对有关问题做出决定时采取表决制。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表决视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划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会议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若涉及党委会某

一成员或其亲属的有关问题时,应及时回避。

第二十六条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党委委员应及时与党委有关领导沟通后随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参加会议人员,除有传达任务外,要严格注意会议内容的保密,凡属应该保密的,不准向外传播。严禁把党的秘密泄漏给家属、亲友和其他不应该知道这种秘密的人,违者应严肃查处。

第二十八条会议通知、记录、编发纪要等会务工作由党群工作部负责。

第六章议定事项的传达、督促和落实

第二十九条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

则,凡经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问题,由党委、行政按其分工,积极负责传达或落实,不得拖延、推诿或另搞一套。如果对决议持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允许向上级党组织申述自己的意见,但在行动上要按集体决定执行。

第三十条对因故未能出席党委会议的党委委员,由党

委会指定专人负责向其传达。

第三十一条党委委员要督促检查各自分管部门执行党

委会决定的情况,并协调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的落实情况或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党群工作部具体负责催办和督办,并将情况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制度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篇二:党委会议制度

党委会议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公司党委职责,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规范党委议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保证公司党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序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上级

党组织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重大问题由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党委成员要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三条党委议事的主要形式是党委会议。公司党委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决定有关问题。

第二章议事原则

第四条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问题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原则。党委会议事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委会讨论问题遇有分歧,多数人意见比较一致,只有少数不同意见,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

原则作出决定;讨论中如对问题争论较大,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表决。

(三)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党委委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决议一旦形成,党委会所有成员在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有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行;不允许任何人实行个人专断或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四)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制相结合的原则。凡属于必须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借个人分工负责而擅作主张,自行其事;党委会已经决定的事项,党委委员应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独立负责地处理好个人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五)注重效率的原则。会前要做好充分准备,会前通报会议议题,提高会议效率。议题形成决议时,要明确落实的部门和责任人,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现象发生。

(六)保密的原则。除会议要求向党员、群众传达或征求意见外,与会人员在会议讨论期间或决定未正式公布前,对决定的不宜公开的内容或不同意见的讨论情况要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如果发生泄密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会议召开

第五条党委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召开时间原则安排在月末最后一个星期四上午9点。临时会议可根据需要,由党委书记决定召开。

第六条人员要求:

(一)参加会议人员:公司全体党委委员。

(二)列席会议人员:党委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固定列席人员(会议记录);党支部书记,管理处、部门负责人根据会议议题和内容,可邀请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建议权,

无表决权。

第七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会议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四章讨论、决定事项

第八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和范围:

(一)学习传达中央和上级党组织有关会议、文件精神,讨论和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措施和办法。

(二)检查公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讨论党委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要工作安排;

向上级党组织的重要报告、请示;讨论决定各基层单位党组

织对重要问题请示的批复。

(四)研究制定公司加强党的思想政治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制度建设以及员工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方法和措施。

(五)讨论、研究班子成员分工的建议和意见;讨论、研究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考核、任免、晋职晋级和奖惩等问题;向上级推荐后备干部。

(六)检查、分析、指导所属基层党组织、团组织、工会组织的建设;讨论党风以及党的纪律监察方面的重要工作。

(七)研究决定公司党的建设和党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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