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案例指导制度路径选择

论案例指导制度路径选择
论案例指导制度路径选择

论案例指导制度的路径选择

摘要:随着《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出台,对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实施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该制度在我国毕竟还处于初始阶段,面临着诸多难题。为克服这些问题,本文在借鉴英美立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路径,以期在审判实践中更好的发挥案例指导作用。

关键词:案例指导现实难题路径选择

一、案例指导制度现状

1、案例指导制度的正式实施

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正式宣告了案例指导制度在中国的实施。根据《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可以将已经生效的社会广泛关注的、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具有典型性的、疑难复杂或新类型等典型性案例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由最高人民法院遴选后,统一对外发布,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参照。①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之前,在公报上发布的案例或者在媒体上公布的案例,权威性与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讨论后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不可同日而语。现在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遴选并发布指导性案例,对于我国案例的在审判实践中运用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2、案例指导制度的制度特点

(1)案例指导制度并非普遍意义上建立一种”遵循先例”的制度

重组:中小银行之路径选择与制度安排解析

重组:中小银行之路径选择与制度安排 [ 06-12-22 13:56:00 ] 作者:夏洪涛范 薇编辑:studa20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业出现了席卷全球的银行重组风潮,促使全球银行业出现了巨大的变化。对我国的中小银行而言,近年来出现了市场份额收缩、管理较乱、信誉欠佳、风险增加等一系列问题,发展逐渐陷入了滞缓的困境;入世以后中小银行的生存空间开始遭受进一步的挤压。在此情况下,重组已成为中小银行进一步发展的必要选择。 一、重组之路径:从低至高的渐进式战略 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表明,银行战略重组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由弱弱合并、以强吞弱转向强强联合,由国内并购为主走向跨国并购,由单一并购转向混合并购。其主要内容包括资本重组、业务重组、债务重组和机构重组等几个方面。从我国中小银行的实际来看,由于目前的发展水平还比较低,因此,也应当实施从低层次到高层次,由化解危机转向增强实力的渐进式发展战略。立足于现阶段中小银行的发展状况,依靠重组带动中小银行体制的整体变迁,发挥重组在促进中小银行市场化改革和优化银行业资源配置上的经济功能,并以此为契机启动包括增强资本实力、化解不良资产、实现综合经营等等在内的系统性金融改革工程,最终达到推动中小银行走出困境、实现长期持续发展的目标。 (一)支持中小银行上市 国外银行上市的目的在于:①增强资本实力,这是银行上市后最明显的优势。如在美国投资史上率先上市的美林银行,现在股本已扩张到155.27亿美元。②完善企业治理结构,这是银行上市后实现成长的更为关键的因素。实践证明,银行上市能够有效地避免合伙制所有权与管理权不分带来的各种弊端,使公司具有更大的稳定性和更长的延续性。③增强银行资产的流动性,有利于银行重组。④提高经营效率。由于上市公司在吸纳优秀管理人才方面的优势,它有利于银行经营效率的提高。从全球证券市场来看,金融企业上市已成为一种普遍趋势。目前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金融服务类公司有900多家,东京交易所有160多家,香港也有40多家。而目前中国上市的银行,在国内只有深圳发展银行、浦东发展银行、民生银行以及最近上市的中信实业银行;在国外,只有中国光大银行通过间接上市,拥有23.39%的外资股份。 一般来说,较小的银行或者较新的银行上市相对容易,因为它们的经营机制比较灵活,坏账及政策性贷款等历史包袱相对较轻,易为投资者所接受。而且上市筹资以达到资本充足率标准所需的金额也较少,市场较易承接。所以我国中小银行上市并不是什么困难的问题,而且从我国目前来看,中小银行上市具有以下六个方面的重大意义:①迅速壮大中小银行的规模,增强同国有银行的竞争能力,迎接外资银行的挑战。上市融资是筹集长期、稳定资本的基本途径,只有规模适当扩大了,竞争能力提高了,中小银行才能在国有银行和外资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1-92批全)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1-92批全) 索引目录 指导案例92号:莱州市金海种业有限公司诉张掖市富凯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4) 指导案例91号:沙明保等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 (6) 指导案例90号:贝汇丰诉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 (8) 指导案例89号:“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 (10) 指导案例88号:张道文、陶仁等诉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侵犯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权案 (12) 指导案例87号: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假冒注册商标案 (15) 指导案例86号: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17) 指导案例85号:高仪股份公司诉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19) 指导案例84号:礼来公司诉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23) 指导案例83号: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诉永康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29) 指导案例82号:王碎永诉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33) 指导案例81号:张晓燕诉雷献和、赵琪、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35) 指导案例80号:洪福远、邓春香诉贵州五福坊食品有限公司、贵州今彩民族文化研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39) 指导案例79号:吴小秦诉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捆绑交易纠纷案 (42) 指导案例78号: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46) 指导案例77号:罗镕荣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理案 (51) 指导案例76号:萍乡市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萍乡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行政协议案 (53) 指导案例75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55) 指导案例74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58) 指导案例73号: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 (62) 指导案例72号: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64) 指导案例71号: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66) 指导案例70号: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习文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68指导案例69号: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71) 指导案例68号: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73指导案例67号: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 (80) 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83) 指导案例65号: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85指导案例64号: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87) 指导案例63号:徐加富强制医疗案 (88) 指导案例62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 (90)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实践运作及其评析_以_最高人民法院公报_中的知识产权案例为对象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实践运作及其评析 ———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的知识产权案例为对象 袁 秀 挺 (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上海 200042)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栏目历年来共发布了90余件知识产权案例,这些案例按内容可分为5类:新类型案件、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正确适用法律的案件、疑难案件和创设司法规则的案件。数据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以正确适用法律为主要导向,同时注重案例的社会影响,但并未体现出着重解决疑难、复杂法律问题的特征。考察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的案例在形式上逐渐规范化,但在准确、完整反映裁判内容、恰当归纳裁判摘要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调查显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事实上的拘束力”为多数法官所接受。因此,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案例”的方式确立的案例指导制度在实践中的运作是有效的。 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知识产权案例 案例指导制度 事实上的拘束力 一、引言 关于案例在我国的影响和作用问题,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话题。自20世纪80年代起,就有学者对此进行深入的研究,一直延续至今。①2005年公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第13条明确提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从而在司法文件中第一次出现了“案例指导制度”的提法。但是,对何谓“案例指导”,该纲要并没有下一个定义。有关研究报告指出,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往往通过总结和发布各类典型案例对下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如何适用法律予以一定的指导,这些做法在实践中即为“案例指导”,这是传统的“案例指导”;新的“案例指导”是在传统“案例指导”基础上的进一步深入,虽未赋予案例在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对是否参考和借鉴案例的选择权受到了一定的限制”。②由是观之,“案例指导”是当前司法改革进程中的一种尝试,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都有一些具体举措,但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做法。 具体而言,在最高人民法院层面,建国初期就曾通过收集、整理和研究案例,开展总结经验、规范审判工作的总结审判经验活动;改革开放以后,更是以内部文件的形式下发案例,指导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③在地方人民法院层面,天津、江苏、四川、北京等地高级人民法院纷纷建立了判例指导或典型案 《案例指导》等载体,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实践;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例发布制度,通过《参阅案例》、 民法院自2002年8月起就开始试行“先例判决”制度,更被称为我国先例制度的“重要出发点”。④上述这些做法,无论名称是什么,就其实质而言,应该说都具备了“案例指导制度”的“雏形”。但是,不可否认,一个清晰的“案例指导制度”的面貌并没有呈现出来。这一方面缘于立法并没有确立“案例指导”的地位,许多做法只具有探索的性质;另一方面也因为现实状态并非“全国一盘棋”,各级和各地人民法院

企业战略方案企业战略方案变革的路径选择

企业战略方案企业战略 方案变革的路径选择 WTD standardization office【WTD 5AB- WTDK 08- WTD 2C】

★★★文档资源★★★内容摘要:企业战略变革是企业实现从优秀到卓越的必经之路,为此,企业必须从战略变革过程、路径依赖进行全面分析,在此基础上采取相应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战略变革路径依赖路径选择 近年来,企业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企业所处的行业与环境都趋向复杂、动态与不确定性的发展中。为了保证企业可持续发展,基于环境的变迁和自身资源与能力的变化,有必要对原有战略进行重大调整,实施战略变革。所谓企业战略变革,是指企业为了获得可持续竞争优势,根据所处的环境、自身能力或资源整合与利用已经发生的变化,企业应对其自身整体能力进行评估,以及结合战略、管理与能力三者之间的动态协调性原则,改变企业战略内容的发起、实施、可持续化的系统性过程。本文对企业战略变革过程、路径依赖与路径选择进行阐述。 企业战略变革过程 关于战略变革过程有两种情况:过程的类型及性质;过程的具体内容。已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第一种情况。 prahalad和doz(1987)在对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的跨国公司战略问题的研究中区别了两种战略变革的过程:公司危机引发的“迅速”、“剧烈”的变革过程;公司主动引发的缓慢的变革过程。后者是战略变革的基本过程,前者是后者的极端情况。他们通过考虑影响战略质量的因素,认为剧烈变革过程其效果不及缓慢变革过程。英国战略管理学教授johnson和scholes(1993)对此问题的观点是:组织中的战略变革是渐进式的,偶尔会出现一些转型式变革,由此认为战略变革的主导过程是渐进式过程,是因为战略变革主要是基于企业已有的行事方式或惯例所形成的“影响路径”或“影响环”上的一个社会系统而进行

生态文明建设的路径选择和制度安排

生态文明建设的路径选择和制度安排 摘要:突破经济发展的资源环境之困,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可持续发展之路,是中国科学发展的必然选择。湖南长株潭地区在“两型社会”建设实践中,迈出了重大步伐,取得了一系列成功经验,本文对其作了概括和总结,并对如何推广做了探讨。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两型社会;生态文明 中图分类号:F12.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 (2011)07-0051-03 基金项目:2010年度河北省社科基金项目“科学发展观实践形态研究”(项目编号:HB2009G02)。 作者简介:李志勇(1968-),男,山东临沂人,中共河北省委党校副教授,哲学博士,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哲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 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 组成部分,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突破经济发展的资源环境之困,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可持续发展之路,是中国科学发展的必然选择。湖南长株潭地区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两型社会”建设的实践中,迈出了重大步伐,取得了初步成效,其做法和经验值得推广。

一、当代发展的资源环境困境 人类现代化的进程始终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是工业化、市场化、国际化带来的技术的进步、市场的拓展和物质生活的繁荣,另一方面是资源的枯竭、环境的破坏、生态的凋敝,导致人与自然的关系紧张、发展不可持续。臭氧层破坏和损耗、酸雨污染、土地荒漠化、森林植被破坏、生物多样性 锐减、海洋资源破坏和污染、有机物的污染以及全球气候变化,诸如此类的问题印证了恩格斯的论断:“我们不要过分 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每一次胜利,起初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往后和再往后却发生完全不同的、出乎预料的影响,常常把最初的结果又消除了。”[1](P383)这些问题迫使世人重新审视经济发展的本质、路径和方式等重大问题。1962年蕾切尔?卡逊出版《寂静的春天》,反思人类废弃物太多,环境不堪重负引起整个世界生物的死亡。1972年是罗马俱乐部的出版《增长的极限》。其中心论点是:人口增长、粮食生产、投资增长、环境污染和资源消耗具有按指数增长的性质,如果按这个趋势继续下去,我们这个星球上的经济增长在今后100年内的某个时期将达到极限,原因在于地球是有限的,人类生活的空间是有限的,资源是有限的,地球吸纳消化污染的能力也是有限的。该理论认为,世界经济增长已临近自然生态极限,人类应制止增长和技术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一批案例(4个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一批案例(4个案例) 这次发布的4个指导性案例,包括民事和刑事案例各2个,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所确定的标准和程序精心编选并发布,体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注重关注和保障民生,促进二手房交易市场中介服务的公平竞争,平等保护房屋购买者和中介服务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督促和教育当事人自觉履行约定义务,倡导恪守规则、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道德;三是准确认定新类型受贿犯罪,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依法严厉惩治贿赂犯罪的期待,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四是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着力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和促进社会和谐。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旨在为有效解决二手房买卖活动中买方与中介公司因“跳单”引发的纠纷提供指导: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这样既可以保护中介公司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易诚信,又能促进房屋买卖中介公司之间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旨在为正确处理诉讼外和解协议与判决的效力关系提供指导: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诉讼外和解协议后撤诉的,当事人双方应当依约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一审生效判决。这样既尊重当事人对争议标的的自由处分权,强调了协议必须信守履行的规则,又维护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 潘玉梅、陈宁受贿案旨在为处理利用新形式、新手段收受贿赂的案件提供指导:国家工作人员以“合办”公司的名义或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未谋取利益而受贿的,以及为掩饰受贿犯罪而退赃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这对于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有效查处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类型受贿案件,推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王志才故意杀人案旨在为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提供指导: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对判处死缓的累犯和8种严重暴力性犯罪的死缓犯限制减刑制度,可以适用于2011年4月30日之前发生的犯罪行为;对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害方反应强烈,但被告人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能够实现罪刑相适应的,依法可以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这有利于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又进一步严格限制死刑,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同时下发了《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认真组织学习,把握精神实质,严格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以先进的司法理念、公平的裁判尺度、科学的裁判方法,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确保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案例指导制度的推进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支持。希望法学理论界、司法实务界、新闻舆论界和社会各界,理解、关心和支持案例指导工作,形成重视、支持案例指导制度的良好氛围,使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逐步发展完善,更好地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指导案例1号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1年12月20日发布)关键词民事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违约 裁判要点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中原公司)诉称:被告陶德华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某号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陶德华按约支付中原公司违约金1.65万元。 被告陶德华辩称: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原公司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销售。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违约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原产权人李某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涉案房屋。2008年10月22日,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11月23日,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简称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带陶德华之妻

专论之2:创新模式和创新路径的选择

创新模式和创新路径的选择 2014年05月19日 09:50 来源:中国汽车报作者:李显君 清华大学汽车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李显君 为何中国历经半个多世纪还没有实现创新的突破 中国汽车产业自创立以来走的基本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道路,这是后发国家在成熟产业上实现追赶的基本创新模式和路径,当年的日本和韩国汽车产业亦如此。但是为什么日、韩经历不到30年就成功了,而中国历经半个多世纪还没有实现创新的突破?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种创新差异?除了政府创新政策不同和我们在消化吸收环节投入较小外,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六个原因: 一是在技术引进方式上,我国汽车企业主要引进成套技术,而日、韩当年引进的是部件技术。成套技术,进行简单培训就可以投入使用;但部件技术需要引进企业重新研究部件功能及联结机制,这一过程正是技术学习和培养技术能力的重要环节。2000年以前,我国传统的大型汽车企业大多引进成套技术,并没有努力花时间对引进技术进行解构和分析,从而导致中国汽车企业缺乏匹配关键技术的过程,而这恰恰是技术学习和模仿不可或缺的过程。中国汽车产业引进费用与消化吸收投入的比率非常低,仅为1:0.07,而韩国和日本汽车产

业发展初期这一比率为1:8。因此,大规模特别是无节制地引进成套技术,是我国汽车制造企业在国际竞争中缺乏核心技术能力的重要原因之一。 全面合资引入成套技术,是我国传统国有汽车集团的典型行为,这致使其在轿车研发体系和创新能力上迟迟难以突破。而新兴企业,例如奇瑞就不是靠引进成套技术起步发展的,第一辆旗云轿车综合了所购买的四个公司的五种技术。国外著名跨国汽车公司的能力演化也遵循这一逻辑。丰田公司从分解摩托车发动机开始了它的汽车创新历程;现代汽车从分解和再装配福特小旅行车起步。韩国著名学者金麟洙在系统研究现代汽车的技术学习过程后指出:“尽管缺乏技术能力,但现代集团仍然从一开始就决定不引进成套技术,而是从多国、多个公司获得技术并进行整合,以保障发展的独立性。” 二是中国汽车企业过于浮躁,没有静下心来完成模仿任务,韩、日汽车企业则充分完成了模仿。技术追赶理论认为,后发国家企业的创新路径是从模仿到创新,在创新之前必须完成模仿过程,模仿又分为复制性模仿和创造性模仿前后两个阶段。韩国现代从1967年成立之初就开始模仿福特公司的小型旅行车,经过27年时间完成了从复制性模仿到创造性模仿的过程,最后实现了创新突破。丰田公司经过28年的模仿才走向创新:从1937年到1955年小皇冠的开发成功,完成了复制性模仿;到1965年卡罗拉轿车的问世,完成了创造性模仿,从而进入了自主创新阶段;1989年凌志轿车的推出,标志着自主创新进入高级阶段。我国大型汽车集团,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资金投入上,用于模仿的比例非常低。2011年,某大型汽车集团从事模仿的研发人员才9人。我认为,中国汽车产业不进行认真、深度、系统的模仿,特别是没有创造性模仿的过程,实现自主创新的突破只能是个梦想。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模仿不等于抄袭,不是侵犯知识产权的活动。因此,在模仿过程中开发和推出的产品一定要符合知识产权保护法。

扫地机器人的路径策略

数学建模小组作业 ——扫地机器人的路径优化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第10组组员: +++

扫地机器人的路径策略 【摘要】 我们将扫地机在房间内扫垃圾的路径策略问题抽象为方格化模型,用原始给 定数据做出垃圾指标矩阵Q[300*251],根据扫地机需要的行走路径进行程序嵌套,并用线性规划的方法来进行最优解的求取,然后根据建立的模型,用Matlab 进行仿真演示。最终可以观察到扫地机在每种情况下的清扫路径。由于墙角也会存在垃圾,因此一般情况下我们不能实现100%的清扫,所以我们在此规定清扫完95%的区域即作为合格的条件。下面我们根据题目要求进行如下考虑:问题一 经过分析我们可以将整个清扫区域划分成如图4.1.1所示的小区域,通过运用矩阵整合函数,将矩阵Q[300*251]整合成一维数组T[5],经过固定时间间隔 所对应的区域,在区域边沿随机选的扫描判断{T(1),T(2),T(3),T(4),T(5)} MAX 取坐标作为运行起始点,如果检测到的最大的元素的所在区域发生了变化,则根据当前位置与随机选好的碰撞点进行路径转移,按照这种方式运行,直到达到扫地机的结束条件停止。 问题二 这时扫地机每次只选择垃圾总指标最多的路径,并且每次扫描发生在扫地机与墙壁发生碰撞的时。扫描过后,机器人可以任意选择方向,选择方向的合适程度将成为扫地机扫地效率的关键,所以我们设定某一点作为扫地机扫描的起点每 次碰撞时的扫描决定下一时刻可能的转弯方向,即某个方向上的垃圾总指标C k 最大的即为下一时刻的转弯方向。 问题三 设计智能扫地机路径,保证扫地机以最短时间达到清扫要求,我们可以选取以下两种优化方向:(1)避免与墙壁进行碰撞,提高机器的灵活性;(2)提高单位长度上清扫垃圾指标总量,即提高清扫效率。 比较问题1与问题2 问题1中的方案存在其合理性,问题2中则显得较为高效,比较两者发现:改变S 大小可以改变地段扫地机性能。 T 关键词:线性规划路径转移划分区域清扫效率

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路径选择(一)

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路径选择(一) 摘要《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肯定了家庭承包经营在我国农业经营制度安排中的基础地位。巩固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深入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题中之义。 关键词十七届三中全会;家庭承包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1]。农业生产实行家庭经营既有着历史的必然性也有着广泛适应性,这已为国内外农业发展实践所证明。另一方面,家庭承包经营又无法避免农民占有土地规模小、农业分散式经营所固有的小生产和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如何巩固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深入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必须必须认真思考、审慎决策的重大问题。论文认为,要巩固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①要着力扩大家庭经营规模,以适应现代农业的规模化经营要求;②要促进农户联产与集约经营的有机融合,以提高农业经营效益;③要促进家庭经营和统一经营双向互促互动,以保障农业生产经营制度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一、着力扩大家庭经营的规模 近年来,农户小规模经营和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加剧和激化,对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扩大家庭经营规模提出了迫切的需求。扩大家庭家

庭经营规模的途径主要有两种:①单个家庭土地集约经营规模的内涵型扩张;②以家庭合作为基础的内涵与外延混合型扩张。 《决定》指出,“家庭经营要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为家庭经营规模实现内涵型扩张指明了方向。要实现内涵型扩张:①要增强家庭经营农业的科技含量,改进家庭农业的经营模式,使家庭经营农业向精致化方向发展;②加大高级要素投入力度,优化家庭农业的要素投入结构。就当前农村发展来看,家庭经营规模的内涵型扩张既受到农民科学文化素质的制约,也受到高级要素供给不足的制约。因此,在今后的农村改革发展中:①要加强农村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对家庭经营的技术支持;②要着力培养懂技术、能经营、会管理的新型农民,提高家庭经营的组织管理水平;③积极改善农村金融环境,加大对家庭经营的金融支持。《决定》指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解除了农民增加土地经营的投入,实现经营规模内涵型扩张的后顾之忧。家庭合作大致分为家庭与家庭之间的合作,家庭与企业、社会中介等社会经济组织之间的合作两类。前者主要依靠个体农民的个人信用,“不同农户自发联合”、“核心农户+骨干农户”是其最主要的实现形式。通过农户家庭之间的合作,拓展单个家庭经营的信息、资金、技术获取渠道,优化家庭经营农业的要素投入结构,提高家庭经营农业的管理水平,以实现1+1>2的效果。后者除了农民个人信用外,更需要有

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合集

目录 1、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2) 2、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4) 3、潘玉梅、陈宁受贿案-----------------------------------------------------(6) 4、王志才故意杀人案------------------------------------------------------(10) 5、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11) 6、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15) 7、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18) 8、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20) 9、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24) 10、李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26) 11、杨延虎等贪污案------------------------------------------------------(29) 12、李飞故意杀人案--------------------------------------------------------(33) 13、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35) 14、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3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法发〔2010〕51号2010年11月26日 为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就开展案例指导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统一发布。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指导性案例,是指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例:(一)社会广泛关注的; (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 (三)具有典型性的; (四)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 (五)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 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审查和报审工作。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单位对本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可以向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 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对本院和本辖区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 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建议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 第五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以及其他关心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人民法院推荐。 第六条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对于被推荐的案例,应当及时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应当报请院长或者主管副院长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指导性案例,统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人民法院报》上以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每年度对指导性案例进行编纂。 第九条本规定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的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根据本规定清理、编纂后,作为指导性案例公布。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胡云腾解读《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 https://www.360docs.net/doc/fc4765932.html,2011-1-11 19:49:38作者:安杰来源:东方法眼 大中小红绿蓝黑

现代化的模式和中国路径的选择

目录 总序 序 导言 一、现代化:全球性运动与中国的探索(一)作为一种全球性运动的现代化 (二)现代化的理论视野 (三)中国现代化的历史透视 二、改革开放:中国式现代化的大潮 (一)冲破藩篱:伟大的历史转折 (二)改革开放潮头的涌动 (三)回潮还是前行:回头路是走不通的 三、中国现代化的新蓝图 (一)伟大的征程:现代化建设构想的提出(二)新的坐标:从“两个文明”到“三个文明”(三)“四位一体”:中国现代化的大格局 四、市场化取向改革的经济成就 (一)中国改革开放的“经济奇迹” (二)市场化取向经济改革的历史轨迹(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模式探索 (四)走通“科学发展”之路 五、政治发展的制度化神髓 (一)市场经济发展的政治保障 (二)政治体制改革的制度化取向 (三)中国政治发展的独特逻辑 (四)民主政治:执政党的关键抉择

六、文化自觉:现代化的时代呼唤 (一)现代化进程中的文化意蕴 (二)文化现代化:世俗化及其边界 (三)多元力量交互作用下的文化发展 (四)铸造软实力:中华文化核心竞争力的提升 七、社会空间的成长 (一)市场化改革与多元化社会的发育 (二)社会空间的多维面向 (三)“和谐社会”:社会现代化的必经之路(四)社会空间转型的现代化逻辑 八、国际战略的大智慧 (一)时代主题的转换 (二)韬光养晦:对外政策的大战略 (三)和平发展的中华复兴之路 九、渐进主义的改革之路 (一)中国改革的成功之谜 (二)渐进主义的政策理念 (三)休克疗法与渐进改革:道路与选择 十、新地平线:现代化的中国模式 (一)通往现代化之路:世界的经验与模式(二)无形的力量:现代化的模式塑造 (三)呼唤现代化的中国模式 后记 ·收起全部<<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共六批26个指导性案例汇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共六批26个指导性案例汇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1年12月20日发布) 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违约 裁判要点: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 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中原公司)诉称:被告陶德华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某号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陶德华按约支付中原公司违约金1.65万元。 被告陶德华辩称: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原公司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销售。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违约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原产权人李某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涉案房屋。2008年10月22日,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11月23日,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简称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带陶德华之妻曹某某看了该房屋;11月27日,中原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并于同日与陶德华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该《确认书》第2.4条约定,陶德华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陶德华或

指导性案例的浅析

指导性案例的浅析 刘晶李昂 摘要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出台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标志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正式建立。截止2016年3月,最高法院已经发布了11批56个指导性案例,在指导性案例在实行的过程中,对于它的地位争议一直不断。本文将从中国的指导性案例与国外判例的比较、与司法解释的比较及与“法官造法”的比较中,总结分析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及其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关键词指导性案例判例司法解释法官造法效力 一、我国的指导性案例与国外的判例 “案例指导制度”在两大法系中均不存在,这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中国不承认先例或判例,而把它称之为指导性案例。虽然它与国外的判例一样,对于法院后期的判决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更多的是一些区别。 (一)英美法系国家又被称为“判例法”国家,法院的判决被当作与制定法具有相同效力的“法律”,“判例”具有法院地位 在判例法国家形成了一整套创造、借鉴、遵循及规避判例的法律制度,其中“遵循先例”是其根本原则,即在遇到与本级或上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所处理过的问题,把之前法院所作的判决作为直接法律依据。 (二)从严格意义上讲,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没有判例制度 例如,在法国,判例不是正式法源,不能作为法律依据,但法官和律师在解决案件时都会遵从已有的判例。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大陆法系对判例的重视程度早已超出了我们的传统看法。德国虽为传统大陆法系国家,但判例具有重要的论理作用,尤其是在行政领域,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所以,大陆法系国家虽不承认判例是法律渊源的一种,且不具有普遍的拘束力,但在实践中仍然承认判例对目前案件的一般性约束力。 (三)我国的指导性案例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法律也未赋予其普遍的拘束力 对于大陆法系的判例,下级法院要遵循,否则上级法院在复审下级法院的判决时必然会将其撤销,但我国并未作出对下级法院不遵守指导性案例所作的判决将会被上级法院撤销的规定。因此,我国虽然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但我国的指导性案例并不同于大陆法系的判例,指导性案例是符合中国现行的立法体制和司法制度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适用制度。 二、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释 指导性案例和司法解释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对统一法律适用和促进法律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这两种制度既相互区别又相互作用。 (一)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不同 司法解释是最高法院根据法律的授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法定程序制定的,它具有法源地位且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指导性案件并不是由最高法院直接审理的,它是最高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典型案件的选取、编发,基层法院也可以成为指导性案例的最初制定主体。它不具有法源地位,也不直接具有拘束力,只有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才有参照效力。并且,由于法律效力的不同,它们在裁判文书中所处的位置也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虽然我国法律对是否可以直接引用指导性案例没有明文规定,但从最高检察院新出台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中明确指导性案例不能作为直接法律依据可以看出,指导性案例只可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而引用。法官在办理案件时可以参照相

中国企业国际化战略路径的选择

中国企业国际化战略路径选择 —中国企业应如何走出国门? 伴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中国企业自身经营优势和技术优势的 不断提升,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在中国加入WTO以后,一部分中国企业纷纷开 始实行国际化战略, 在国外建立生产基地、研发中心。在这些企业中, 既有首钢集团、海尔集团、格力电器、格兰仕集团等著名的大公司, 也有一些新兴发展的中小企业。然而,在中国经济已经自证为奇迹的同时,中国企业中具有国际竞争力和有着国际化战略组合的企业却是凤毛麟角。到底,在全球性通货紧缩逐渐逼近的年代,中国企业的国际化该怎么进行下去? 一、海外目标市场的选择——以需求为导向,做好可行性研究 这里的海外目标市场不仅是指在众多国家中选择某个或某些国家作为目标 市场,也是指在一国众多的子市场中选择某个产业、行业或某些产品作为目标市场。一个可选的海外目标市场应基本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 具备没有满足的需求; 第二, 本企业有能力满足这一需求; 第三, 在满足需求的同时获得一定的经济 效益。同时,在海外目标市场的选择上, 应做好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工作, 注意聘请当地知名咨询机构、顾问公司协助调研, 以取得第一手的、详细的真实资料, 特别是在境外企业的选择上, 一般都选择那些政局稳定、劳动力丰富、产品有出口配额的地区。 二、海外合作伙伴的选择——与海外华商合作共赢 “在家千般好, 出门万事难”。中国企业一旦走出国门, 就进入一个全新的环境, 当地的法律、法规、经营环境、市场信息、文化差异, 乃至工商注册、盖房用地、原料选购、置车雇工等一系列具体问题, 都必须有熟悉当地的诚心诚意的合作伙伴。毫无疑问, 海外华商是理想的合作伙伴。遍及海外的华商, 熟知中国与所在国的国情, 与当地民族和睦相处, 拥有雄厚的实力、丰富的经验和广泛的商业网络。如今中国企业实行国际化战略,可以与华商携手合作, 借助他们资金、信息等方面的优势, 更快、更好地融入国际市场。

模式与路径区别

目录 词语释义 设计模式简介 框架 原则 要素 模式 商业模式简介 历史 管理模式简介 亲情化管理模式 友情化管理模式 温情化管理模式 随机化管理模式 制度化管理模式 词语释义 设计模式简介 框架 原则 要素 模式 商业模式简介 历史 管理模式简介 亲情化管理模式 友情化管理模式 温情化管理模式 随机化管理模式 制度化管理模式 展开编辑本段词语释义 词目:模式拼音:mó shì基本解释[pattern;design;mode] 事物的标准样式发展模式详细解释事物的标准样式。《魏书·源子恭传》:“故尚书令、任城王臣澄按故司空臣冲所造明堂样,并连表诏答、两京模式,奏求营起。”宋张邦基《墨庄漫录》卷八:“闻先生之艺久矣,愿见笔法,以为模式。”清薛福成《代李伯相重锲洨滨遗书序》:“王君、夏君表章前哲,以为邦人士模式,可谓能勤其职矣。”编辑本段设计模式 简介 模式一词的指涉范围甚广,它标志了物件之间隐藏的规律关系,而这些物件并不必然是图像、图案,也可以是数字、抽象的关系、甚至思维的方式。模式强调的是形式上的规律,而非实质上的规律。前人积累的经验的抽象和升华。简单地说,就是从不断重复出现的事件中发现和抽象出的规律,似解决问题的经验的总结。只要是一再重复出现的事物,就可能存在某种模式。设计模式 是一种认识论意义上的确定思维方式。是人们在生产生活实践当经过积累的经验的抽象和升

华。简单地说,就是从不断重复出现的事件中发现和抽象出的规律,是解决问题形成经验的高度归纳总结。只要是一再重复出现的事物,就可能存在某种模式。模式,即pattern。其实就是解决某一类问题的方法论。即把解决某类问题的方法总结归纳到理论高度,那就是模式。Alexander给出的经典定义是:每个模式都描述了一个在我们的环境中不断出现的问题,然后描述了该问题的解决方案的核心。通过这种方式,你可以无数次地使用那些已有的解决方案,无需在重复相同的工作。模式有不同的领域,建筑领域有建筑模式,软件设计领域也有设计模式。当一个领域逐渐成熟的时候,自然会出现很多模式。模式是一种参照性指导方略。在一个良好的指导下,有助于高效完成任务,有助于按照既定思路快速作出一个优良的设计方案,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而且会得到解决问题的最佳办法。框架 一、设计模式和框架现在,可复用面向对象软件系统现在一般划分为三大类:应用程序工具箱和框架(Framework),我们平时开发的具体软件都是应用程序;Java的API属于工具箱;而框架是构成一类特定软件可复用设计的一组相互协作的类。EJB (EnterpriseJavaBeans)是Java应用于企业计算的框架. 框架通常定义了应用体系的整体结构类和对象的关系等等设计参数,以便于具体应用实现者能集中精力于应用本身的特定细节。框架主要记录软件应用中共同的设计决策,框架强调设计复用,因此框架设计中必然要使用设计模式. 模式 另外,设计模式有助于对框架结构的理解,成熟的框架通常使用了多种设计模式,如果你熟悉这些设计模式,毫无疑问,你将迅速掌握框架的结构,我们一般开发者如果突然接触EJBJ2EE等框架,会觉得特别难学,难掌握,那么转而先掌握设计模式,无疑是给了你剖析EJB或J2EE系统的一把利器。 原则 1、"开-闭"原则 2、里氏代换原则 3、合成复用原则 4 依赖倒转原则5 接口隔离原则 6 抽象类7 迪米特法则 要素 设计模式使人们可以更加简单方便地复用成功的设计和体系结构。将已证实的技术表述成设计模式也会使新系统开发者更加容易理解其设计思路。模式名称(pattern name)一个助记名,它用一两个词来描述模式的问题、解决方案和效果。命名一个新的模式增加了我们的设计词汇。设计模式允许我们在较高的抽象层次上进行设计。基于一个模式词汇表,我们自己以及同事之间就可以讨论模式并在编写文档时使用它们。模式名可以帮助我们思考,便于我们与其他人交流设计思想及设计结果。找到恰当的模式名也是我们设计模式编目工作的难点之一。问题(problem) 描述了应该在何时使用模式。它解释了设计问题和问题存在的前因后果,它可能描述了特定的设计问题,如怎样用对象表示算法等。也可能描述了导致不灵活设计的类或对象结构。有时候,问题部分会包括使用模式必须满足的一系列先决条件。解决方案(solution) 描述了设计的组成成分,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各自的职责和协作方式。因为模式就像一个模板,可应用于多种不同场合,所以解决方案并不描述一个特定而具体的设计或实现,而是提供设计问题的抽象描述和怎样用一个具有一般意义的元素组合(类或对象组合)来解决这个问题。效果(consequences) 描述了模式应用的效果及使用模式应权衡的问题。尽管我们描述设计决策时,并不总提到模式效果,但它们对于评价设计选择和理解使用模式的代价及好处具有重要意义。软件效果大多关注对时间和空间的衡量,它们也表述了语言和实现问题。因为复用是面向对象设计的要素之一,所以模式效果包括它对系统的灵活性、扩充性或可移植性的影响,显式地列出这些效果对理解和评价这些模式很有帮助。 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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