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上课讲义(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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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上课讲义(本人)

民法学上课讲义

一、视频播放引入

《世纪特警》片段

二、我国和其他国家地区特警情况介绍

【中国香港特警】

香港的第一支特警队是1973年成立的神枪手队(Sharpshooter's Team),也就是飞虎队的前身。1973年的泰航劫持事件及1975年的银行打劫及劫持人质事件中曾出动戒备。1978年神枪手队的训练进行了改变, 加强战术训练, 使战力大大提高, 而神枪手队亦于当年改名为特别任务连(Special Duties Unit, SDU)。特别任务连的臂章上有飞虎图案, 故被大众称为飞虎队。现时香港的飞虎队约有一百人,分训练支援、行政、及行动组。

【美国特警】

1967年夏天,洛杉矶发生了一起严重的冲突事件。一位黑人青年躲在一栋房子内持枪与警方对峙。警方与其交火一个多小时,并且使用了催泪弹。然而直到一位前海军陆战队员闯进屋内,才将其制服。原来这位青年居然戴着防毒面具,而警察竟没有这种装备事后,警方认为应付该类事件传统的维持治安的警力并不适用,而动用军队有会带来更大的社会不安定,于是筹建了一支类似于特种部队的快速反应力量,以便在类似事件中发挥作用

洛杉矶警队(LAPD)是美国最先组成专业特警的城市,特警是由一支60人的专门队伍组成,用来在应付可能出现的狙击活动。该队伍在1969年及1974年分别两次对付拥有强大武器的黑豹组织和共生解放军。美国其他大城市的警队之后亦建立他们的特警队,例如芝加哥警局的HBT(Hostage, Barricade and Terrorism Unit)。纽约市警局(NYPD)的紧急勤务小组ESU(Emergency Service Unit)。

特警队始祖

LAPD SWA T(Los Angeles Police Department)( 洛杉矶警察局特警局)一般被认为是现代美国特警队的始祖。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群体性骚乱事件频发,政治暗杀事件以及武装团伙组织的城市游击恐怖活动时有发生,严重威胁到公共安全。武装分子大多训练有素、技艺高超,在双方的遭遇战中,警方人员伤亡惨重。于是,为了应对日益严峻的城市暴力犯罪形势,洛杉矶市警察局于1965年组建了一支专门对付华特暴动(注:WA TTS riot,1 965年8月发生在洛杉矶黑人区的暴动)的反狙击小分队。它由l 5支四人小组构成,并由海军陆战队代为训练爆破、狙击、侦察、战斗等课目,对当时维护社会治安起到了重大作用。l 967年洛杉矶市警察局将这支战术分队改编为D分队,编制约60名队员,以每小组5名队员,两小组为一个作战班的编制执行任务,各小组包括小组长、观测手、狙击手、前方警戒手和后方警戒手,命名为Special Weapons Attack Team(特殊武器攻击队),取各字开头字母而简称为SWA T。但这个名称火药味十足,与保护市民安全的民事警察身份极不相称,后更名为Special Weapons And tactics(特殊武器与战术)。其他警察局效仿组建的特警队大多都采用了类似的编制组合。

与美国陆军的“三角洲”部队、海军“海豹”突击队等以破坏工作或杀伤敌人为目的的军队特种部队不同,SWA T特警队毕竟是以逮捕犯罪分子、事件的早期解决为目的的民事警察组织,而且在美国有严密的警察法规限制警察权力,所以SWA T特警队在执行任务时,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枪支的使用为原则,每个队员都尽力争取在不流血的情况下解决问题。

SWA T特警队员使用的车辆是经改装的福特-900SE轿车,车辆的驾驶员被亲切地称为“舒马赫”,他们的高速驾车技巧能与一级方程式赛车手相媲美。在常规的绳梯滑降无法实施时,SWA T特警队通常有一支出色的空降小分队,空降小分队每年在各地都要进行80~1 20次跳伞训练。SWA T特警队还训练有蛙人小分队,他们的口号是“像鲨鱼一样战斗”,一旦有船只被恐怖分子劫持,蛙人小分队就悄然无声地接近目

标,然后像鲨鱼一样“冷静而凶猛”地向敌人开火。

FBI是美国联邦调查局(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简称FBI),是美国司法部的主要调查手段。FBI现有的调查司法权已经超过200种联邦罪行。FBI的任务是调查违反联邦犯罪法,支持法律。保护美国调查来自于外国的情报和恐怖活动,在领导阶层和法律执行方面对联邦、州、当地和国际机构提供帮助,同时在响应公众需要和忠实于美国宪法前提下履行职责。

CIA中央情报局Central Intelligence Agency (简称中情局)是美国最大的情报机构(美国政府的间谍和反间谍机构,是美国庞大情报系统的总协调机关),主要任务是公开和秘密地收集和分析关于国外政府、公司和个人;政治、文化、科技等方面的情报,协调其他国内情报机构的活动,并把这些情报报告到美国政府各个部门的工作。它也负责维护大量军事设备,这些设备在冷战期间用于推翻外国政府,例如前苏联,和对美国利益构成威胁的反对者,例如危地马拉的阿本斯和智利的阿连德。总部设在维吉尼亚州的兰利。有些人认为中央情报局经常进行一些暗杀活动,暗杀敌国领导人,例如古巴总统卡斯特罗,但是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一点。中央情报局的地位和功能相当于英国的军情六局和以色列的摩萨德。

【中国特警】

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中国公安,尚无“特警”序列。成都公安局武警出身的黎再坤最早在地方公安中建立起了特警队——黑豹特警队。

1995年三月,成都公安局面向全国公开招考特警,3000多名青年云集蓉城,一场激烈的竞争就此拉开帷幕。从外形、体能、心理到技术,五轮严格考核历时了半年之久。来自体坛、高校、军队的各路名将,经历了他们有生以来最残酷的角逐。22名年轻人最终胜出,成为特警队的第一代队员。

1995年10月,成都特警队宣告成立,归属成都刑侦局调度使用。这些年轻人的命运也就此改变,成都公安的史册上从此增添了不能不书写的一页。

特警队之所以要用“黑豹”来作为自己的别称是因为豹子是动物世界的杀手,凶猛、矫健、机智、冷静、灵敏,都是他的代名词。豹子在捕猎和攻击时,都是悄然接近对手,并在突然间发起攻击,这和特警队工作的性质比较接近,这也是特警队的精神。

主帅:黎再坤,名震中外的“女子特警队”奠基人,主编出版了中国第一部《擒敌技术教材》,29岁时,作为中国武警首批援外教官,远赴博茨瓦纳共和国特训总统护卫队。1995年,戎马半生的黎再坤,从武警部队转业到成都公安局任特警队队长。

队员:

罗春学,人称“双手枪王”,力大如牛,绰号“公牛”。

李玉成,入队前是少林寺俗家弟子,飞腿破门堪称一绝;

韩军,全国散打冠军。

王达,狙击步枪能百步穿杨。

【年度备忘录】

1998年5月12日利讯宾馆击毙持爆炸物劫持人质的罪犯

1998年7月5日抓获抢劫、轮奸美容小姐犯罪团伙

1998年12月18日浦江抓捕持枪杀人犯杨锡惠

【年度备忘录】

2001年元月28日九眼桥首次成功徒手反劫持

2001年10月13日抓获公安部部督逃犯毛波

2001年12月25日抓获涉嫌制造假美金的涉外诈骗团伙

【年度备忘录】

2001年8月16日配合重庆警方成功抓获涉黑团伙殷氏兄弟

2001年10月5日抓获持枪杀人犯孟杰

2001年12月3日龙晓卫、李科文、李永建被选进队

【年度备忘录】

2002年7月3日抓获梁孜涉黑团伙38人缴获一批枪支弹药

2002年11月17日抓获持枪抢劫杀人犯罪团伙10人

2002年12月6日都江堰击毙强奸、劫持人质案犯贾正贵

【年度备忘录】

2004年3月14日抓获杀人贩枪袭芍犯罪团伙马尹拉等9人

2004年5月6日抓获四川省公安厅督捕逃犯涂贵武

2004年6月13日抓获A级逃犯刘加彪

2004年7月23日亚洲杯足球赛成都赛区安全保卫

【年度备忘录】

2004年6月28日队员马俊代表中国赴加拿大参加世界警察五人制足球赛

2004年10月11日公安部反劫制暴工作现场会在成都召开

2004年10月15日黑豹特警队被公安部装备局确定为新型枪械试验点

【年度备忘录】

2005年10月1日解救警方卧底

2005年11月15日抓获5名毒贩缴获毒资100万元人民币海洛因7公斤

2005年12月6日队员魏长奇、高江勇代表中国赴西班牙参加斗牛赛

黑豹特警队战绩(1998年10月至2006年7月)

现场处置1500多次击毙犯罪嫌疑人6人抓获犯罪嫌疑人992人

缴获枪支577支缴获子弹6000余发缴获各类毒品2000多公斤

处置劫持案件21起解救被劫持人质35人处置任务成功率100%

2005年,公安部决定在全国4个直辖市,22个省会,5个自治区首府,5个计划单列市等36个重点城市组建公安特警队。2007年公安部规范内设机构后,全国大部分市县级公安机关都组建了特巡警大队。2005年8月17日,郑州公安特警支队成立。

公安特警的职责任务是:

公安特警队是在当地党委政府直接领导和指挥下的公安机关的一个特殊警种,主要承担反恐,防暴和处置突发事件等特殊任务。具体职责任务是:《1》参与处置暴力恐怖犯罪事件。《2》参与处置严重暴力性犯罪事件。《3》参与处置暴乱骚乱事件。《4》参与处置大规模聚众滋事等重大治安事件。《5》参与处置对抗性强的群众性事件。《6》参与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任务。《7》担负特定的巡逻执勤任务。《8》为危难群众提供紧急救助服务。《9》其他应该由公安特警队承担的特殊任务。

公安特警队的装备

公安特警队按照实用、齐备、精良的原则配备装备,包括现场指挥通信、输送人员、追捕罪犯、现场侦查、宣传照明、后勤保障和运输排爆器材等专用交通工具;电话、基地台、车载电台等通信信息装备;防弹头盔、防弹背心、防弹盾牌、防暴服、防毒面具、防化服、救生衣等防护类装备;自动步枪、班用机枪、轻型冲锋枪、狙击步枪、防暴枪、抓捕网、长警棍等武器警械;爆炸物探测仪、车底检查镜、便携式X光机、搜爆服、排爆服、排爆机器人等安检排爆装备;撞门工具、气氧切割机、毁锁器、双轮逆向破拆锯、

冷切割工具等破拆装备;激光测距仪、数字风速仪、生命探索仪等侦查观测装备;伸缩式攀登梯、锚钩发射器等攀登装备;救护担架、班用帐篷、救生充气垫、潜水用具等装备。

1.宪法部门:宪法、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选举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立法法、国旗法等

2.民商法部门:民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等。

商法:民法的特殊部门,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商业银行法、信托法等。3.行政法部门: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兵役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律师法、国家安全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

4.社会法部门:水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渔业法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工伤保险条例等。

5.经济法部门:预算法、会计法、价格法、个人所得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人民银行法等。

6.刑法部门:刑法典、刑法修正案等。

7.诉讼法部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等。

四、民法和警察(特警)的关系

1、警察作为一个公民而存在,知法守法是基本要求。

2、警察作为执法主体,知法是前提,依法执行职务是职责要求。

3、在执法过程中,应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其前提是知悉这些合法权益有哪些,才能在执法中更好地保护公民权益和自身权益。

五、民法的体系和内容结构图

【民法知识结构图】

五、民法学具体内容

第一遍 民法总论

一、民法的概念和渊源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分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最基本的特点就是体系化和系统化,体现了民法的形式理性的要求,使其成为民事法律规范中的最高形式。民法典是对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内容是普遍适用的基本民事法律规范,因此,“不管在哪里,民法典都往往被当作整个法律制度的核心”,在法国,民法典则被认为是“法律的真正心脏”。从另一个意义上说,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是民法的普通法。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规范。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典,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以及判例法、习惯法。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表现形式。它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二、民事

法律关系 民法学 一、民法的含义、适用和基本原则

物、有价证券、行为、

人身权 财产权 知识产权 生命权 健康权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 隐私权 亲 权 配偶权 自然人 法人 其他组织 (二)内容

义务

权利 物权 债权 (三)客体 (一)主体

件之中。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宪法;

(2)民法典和民法单行法;

(3)行政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4)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5)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法适用的司法解释;

(6)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的民法规范;

(7)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及调整方法

关系。

民法调整的对象包括三个要素:一是平等主体,二是人身关系,三是财产关系。其中平等主体是民法调整内容的主体范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则是民法调整内容的两大类型。概括起来,民法调整对象分为两大类:一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密切相连而不可分割的社会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在民法上表现为人格权和身份权。前者是具有非财产性、专属性、固有性的社会关系,后者是亲属之间的非财产性、身份性和义务性的社会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是:(1)主体地位平等。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2)与人身不可分离。人身关系是基于人身利益而发生的关系,离开了人身就不会发生人身关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媒介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是指平等主体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在民法上,这种财产关系主要表现为两种:一种是财产的所有关系,另一种是财产的流转关系。

上述社会关系作为民法的调整内容,必须是在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就是说,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必须在主体上是平等的,不是平等的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不能作为民法调整的内容。主体平等,就是当事人之间互不隶属,处在同等的地位,在相互之间的关系上保持自己独立的意志自由。

想的社会秩序。民法的调整方法有:(1)事前调整,是将社会关系塑造为法律关系,使其遵循立法者的意志而发展,形成一种理想的民法秩序。这就是确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使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按照民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形成理想的民法秩序。(2)事后调整,是对被破坏的民事法律关系按照民法的

规定使之恢复圆满状态,恢复民法规定的民事秩序。这就是对破坏法律关系的人处以民事责任,使其受到制裁,强制其按照民法规范实施行为,同时对权利受到侵害的受害人进行救济,使其损害得到平复。

三、民法的适用范围

1.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情况:(1)我国民法对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自然人或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中国法人,具有法律效力。(2)我国民法对居留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经我国政府准许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法人,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但有两种例外:第一,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协定的规定或经我国认可的国际惯例,我国民法对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公民(如来访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他们的随从人员,外国使节和他们的家属等)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二,我国民法中某些专门由中国自然人、法人享有的权利能力,对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法人不具有法律效力。(3)对于居留在外国的我国自然人,原则上应适用所在国的民法,但依照我国民法的特别规定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协定以及我国认可的国际惯例,应当适用我国民法的,仍然适用我国民法。

2.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地域上所具有的效力。任何国家都是根据主权、领土完整和法制统一的原则,来确定各种法律、法规的空间效力范围的,我国民法同样如此。(1)民法的域内效力,是指一国民法的法律效力可以及于该国管辖的全部领域,而在该国管辖领域以外无效。中国民法域内效力的一般原则是:第一,凡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国务院及其所属各委、部、局、署、办等中央机关制定并颁布的民事法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国际惯例应当视为我国领域的一切领域。第二,凡属于地方各级立法机关根据各自的权限所颁布的民事法规,只在各该立法机关管辖区蟪内发生效力,在其他区域不发生效力。(2)民法的域外效力,是指民法在其制定国管辖领域以外的效力。我国民法的域外效力同样如此,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3.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时间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具体包括两个方面,即民法的生效和民法的失效。民事法律规范开始生效的时间通常有以下两种情况:(1)自民事法律颁布之日起生效;(2)民事法律通过并颁布以后经过一段时间再开始生效。

【案例评析】-华硕笔记本天价索赔案

[案情] 2006年2月9日,当时尚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英语专业就读的大学生黄静(龙思思),在北京新人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华硕电脑代理商)以20900元价格购买了一台华硕V6800V型笔记本电脑一台,配置是:P-M 760 2.0G CPU1G内存80G硬盘15.1显示器。黄静回家之后即发现电脑出现使用异常,与新人公司联系,然后将电脑送到新人公司由新人公司陪同前往华硕电脑北京分公司(太平洋大厦11层)进行检测,

华硕公司工程师进行检测后告诉黄静,电脑无任何硬件故障,重新安装系统软件之后工作正常了。次日上午华硕公司通知黄静将电脑取回。

黄静将电脑取回之后,发现电脑使用仍然不正常。2006年2月10日下午黄静再次将该电脑送到华硕北京分公司检测,并要求新人公司退货,新人公司承诺,如果有硬件故障可以退货,而如果没有硬件故障的话,不能退货。华硕公司对该机进行了检测之后,开具《华硕皇家俱乐部服务行为报告》,华硕工程师告诉黄静,机器没有硬件故障。重新安装软件之后,问题解决了。黄静在华硕工程师的劝说下,将电脑取回。

2006年2月10日晚上,黄静发现电脑又出现运行不稳定的情况而且死机频繁时,向朋友周成宇求助。周成宇使用软件检查之后发现该电脑内部原配的P-M 760 2.0 CPU被更换成了工程样品处理器2.13G CPU,而按照英特尔公司相关规定工程样品处理器CPU是不允许使用到最终产品上的。周成宇还发现,《华硕皇家俱乐部服务行为报告》上明确注明:升级原2.0G CPU为2.13G CPU。

2006年2月14日-2006年3月7日,黄静、周成宇、舒梅先后多次与华硕协商谈判,并提出索赔500万美元的要求,并以此作为平息事端、进入和解程序的交换条件,而如果和解不成,前者将会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将公告于全国媒体。

本刊记者就此向当事人求证,前者却认为,他们并非出于索赔,而是计划拿这些钱用于成立“中国反消费欺诈基金会”。不论黄静与周成宇做何表述,这笔500万美金的巨款确是双方深入交涉过的。

据本刊记者了解,和解谈判过程中,华硕公司包括中国业务群总经理许佑嘉在内多位高层均承认更换工程样品CPU一事,并详细说明了更换过程;2006年2月17日应华硕公司要求,在北京市公证处由华硕工程师对该机进行检测,结果确认该机内被换装的是工程样品处理器CPU无误。

2006年3月5日,在多次谈判未果的情况下,黄静决定向法院起诉,并正式告知华硕公司准备启动相应法律程序。

2006年3月7日,华硕公司以进行谈判为由,将黄静和周成宇带至华硕公司北京分公司,然后报警对其进行抓捕。

2006年3月8日,黄静及周成宇,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

2006年4月14日,黄静、周成宇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

2006年6月13日,黄静及周成宇接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受理二人涉嫌敲诈勒索的《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2006年7月26日-11月1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两次退回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补充侦查。

2006年12月2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批准黄静取保候审。

2007年11月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对黄静做出不起诉决定。

2008年6月1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黄静发出《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

[分析] 从本案可以看到,民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在黄某、周某和华硕公司之间,是典型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使由于双方对索赔的数额认识不同,发生争执,也不能改变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因此,对于本案,应当适用民法解决。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应当主要包括《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等,这些都是民法的渊源,而本案主体也是在民法适用的范围之内。

司考民法学讲义按份共有

司考民法学讲义:按份共有 民法学讲义: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是民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一、按份共有的概念与性质 1、概念 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标的物按照一定的份额分享所有权。 2、特征 (1)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体现在一定份额之上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的份额称为应有部分,这个应有部分是共有人对共有物所有权所享有的权利的比例,是确定按份共有人的利义务的依据。如果应有部分无法确定时,应推定各共有人的应有部分均等。

(2)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所有权的权利。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享有权利,分担义务。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所有权的权利。所以,按份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予以转让,除非或者共有协议有所限制。在按份共有人死亡时,其继承人也有权继承其应有部分。 (3)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即按照份额对共有物的全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3、按份共有与其份额的法律推定 (1)按份共有的推定 【重点法条】:《》第103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对按份共有份额的推定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0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二、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1、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

(1)各共有人依其份额对共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这种权利的行使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2)由共有人对占有、使用、收益的方法进行协商,并按协商一致的方法处理。在意见不一致时,按照拥有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办理,但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2、共有物的处分 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包括两种:一是对应有部分的处分,二是对整个共有物的处分。 (1)对应有部分的处分 A、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其份额 按份共有人有权对自己所有的份额转让、设定担保、以及抛弃其份额等处分行为。 【重点法条】:《解释》第54条: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B、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四联法硕考研民法学复习的重点

民法学复习的重点 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民法学课程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 (一)总论部分 重点内容包括: 1.民法的本质。通过了解民法的起源可以有效地掌握民法的本质,洞悉民法的概念与特征,进而对我国民事立法有正确的认识。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明确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弄清民法作为一个重要部门法的基础,也是理解民法的体系结构、民法的调整原则和各项制度的前提。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其他的如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及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也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5.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和民法学的核心内容,其知识点也比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对这一部分内容应当重点掌握。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和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附条件以及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考生应当能够准确记住它的概念和特征,能够理解它和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能够掌握它的法律效力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等。 6.代理。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考生要注意准确掌握代理的概念,并根据此概念,理解代理的法律特征。其他如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代理权及其行使、无权代理的概念和无权代理的效力以及表见代理制度,这些都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7.诉讼时效。重点掌握时效和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及其性质、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的区别、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意义、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期间的概念、种类病情计算等。 8.民事责任。重点掌握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分类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的类型、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方式以及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免责理由,这些都是考生需要掌握的内容。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模拟试卷156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模拟试卷156 (总分:60.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8,分数:36.00) 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行为”的是( ) (分数:2.00) A.王某画了一幅油画 B.李某把陈某打成重伤 C.洪某替郭某招待朋友√ D.黄某盗窃了袁某的汽车 解析:解析: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包括行为和自然事实。C选项的行为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因此不是民事法律事实,更不是“行为”。A选项是事实行为,B、D选项是侵权行为。因此,本题的答案是C。 2.王某超速驾车,不慎撞死李某,王某支付李某家属50万元赔偿金。李某家属继承了李某的遗产。引起上述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和继承关系的分别是( ) (分数:2.00) A.行为、事件√ B.行为、行为 C.事件、行为 D.事件、事件 解析:解析: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主体的意志有关,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行为是指受主体意志支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活动。王某超速驾车的行为是在其意识支配下的行为。事件,指与主体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客观情况的发生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如人的出生、死亡能改变身份关系,物的灭失可以使所有权关系消灭等。因此,本题的答案是A。 3.以下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 ) (分数:2.00) A.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指自然人和法人 B.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C.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定 D.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法律进行规定 解析:解析: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得到法律的承认,能够以其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观存在。在我国,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作为整体,在一些场合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行为,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可以由民事主体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自由设立(自愿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大多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思。因此,本题的答案是B。 4.下列何种权利可以由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 ) (分数:2.00) A.支配权 B.请求权 C.形成权√ D.抗辩权 解析:解析:根据权利的作用的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例如所有权。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例如债权。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例如不安抗辩权。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例如追认权。因此,本题的答案是C。

2020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复习资料

2020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重点复习资料 一、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民法调整的对象包括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具体表现为: (1)参加财产关系的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2)发生财产关系须遵循自愿原则。 (3)财产关系大都是等价有偿的。 2、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具有如下特点: (1)人身关系主体牌平等地位。 (2)人身关系是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 (3)人身关系与特定主体不可分离。 (4)人身关系在一定情况下与物质利益相联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准则,是制定、解释和适用民法的依据。 (一)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包括下列含义: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其民事法律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的权利应获得平等的保护。 (二)自愿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具体表现为: 1、法律保护当事人的起初意愿。 2、当事人民事活动的意志自由。

3、当事人意志自由是相对的。 (三)等价有偿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取得一方财产或劳务时,应按价值向对方支付相应的代价,以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等价有偿原则具体表现为: 1、当事人在民事权利义务分配上相互对应,一方享有权利,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即取得利益须付出代价。 2、在权利义务的价值会计师上大致相当,不得在经济上显失公平,但当事人有特殊约定的除外,如赠与。 3、当事人共同人事某一民事活动时,各方均应取得相应的利益,如合伙人共享合伙利益。 4、一方违法行为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按财产价值予以补偿。 5、值得注意的是,等价有偿仅适用于民法上的财产关系,不适用体现精神利益的人身关系。 (四)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以公平的观念实施民事活动,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 (五)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所谓法律要作广义的理解:第一、法律包括民法,也包括与该项民事活动有关的民事单行条例、法规等。第二、法律没有规定时,应遵守国家政策。 二、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的效力范围,即民法在何时、何地,对什么人发生效力。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包括民法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民法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凡在中国领土、领海、领空内进行的民事活动,不管主体是中国公民、法人,还是外国公民、法人,均适用中国民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第一、涉外案件另有法律规定的;第二、地方国家机关发布的地方性民事法规,仅在发布机关所管辖的地区生效,对其他地区不适用;第三、单行法另有规定的情况。

《民法学》模拟试题及答案

自考《民法学》模拟试题及答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某汽车公司司机开车不慎撞伤甲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为此某厂赔偿甲家属5万元。甲家属料理后事后,分割了甲的遗产。引起上述侵权赔偿关系、财产继承关系产生的分别是: A. 行为、行为 B.事件、事件 C行为、事件 D.事件、行为 2.甲乙相互欠款,在还款期限已到时,任何一方可主张将欠款相互充低,当事人享有的这一抵消权属于: A.请求权 B.支配权 C.抗辩权 D.形成权 3.甲、乙分别出资1万元合伙经营,后因经营不善,负债10万元,甲、乙约定由乙承担8万元,乙承担2万元。这种约定对债权人: A.无效。债权人可以要求甲、乙任何一方承担全部债务。 B有效。债权人只能按照约定要求甲、乙承担各自的债务。 C.无效。债务人只能要求甲乙平均承担债务。 D.有效。债权人要求任何一方承担全部债权是没有法律依据。 4.未成年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作为第一序列的法定监护人是: A.兄、姐 B.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 C.祖父母、外祖父母 D.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5.王某,在一起海难事故中,生死不明,两年后其父母请求人民法院宣告王某死亡,但其妻,不害怕分割王某的财产,不同意宣告死亡,人民法院作法正确的是: A.不应该宣告王某死亡 B.人民法院以王某下落不明不满4年为由,驳回王某父母的请求。 C.应该宣告王某死亡 D.人民法院以王某父母拒绝交纳诉讼费,不予受理。 6.某甲长期下落不明,经其配偶乙向法院申请,法院判决宣告甲死亡。其后,乙就与丁结婚,并将一6岁的儿子送给丙收养,双方办理了收养手续。实际上甲并未死亡。经甲请求法院撤销了对其死亡的宣告。甲回家后发现儿子被人收养,乙改嫁他人,幸丁已死亡。因此,甲就要求与已恢复婚姻关系,并以自己未同意将儿子送丙收养主张收养无效。人民法院应该?

民法学模拟试题及答案

《民法学》模拟试题及答案(一)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某汽车公司司机开车不慎撞伤甲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为此某厂赔偿甲家属5万元。甲家属料理后事后,分割了甲的遗产。引起上述侵权赔偿关系、财产继承关系产生的分别是: A.行为、行为 B.事件、事件C行为、事件 D.事件、行为 2.甲乙相互欠款,在还款期限已到时,任何一方可主张将欠款相互充低,当事人享有的这一抵消权属于: A.请求权B.支配权 C.抗辩权D.形成权 3.甲、乙分别出资1万元合伙经营,后因经营不善,负债10万元,甲、乙约定由乙承担8万元,乙承担2万元。这种约定对债权人: A.无效。债权人可以要求甲、乙任何一方承担全部债务。 B有效。债权人只能按照约定要求甲、乙承担各自的债务。 C.无效。债务人只能要求甲乙平均承担债务。 D.有效。债权人要求任何一方承担全部债权是没有法律依据。 4.未成年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作为第一序列的法定监护人是: A.兄、姐 B.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 C.祖父母、外祖父母 D.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5.王某,在一起海难事故中,生死不明,两年后其父母请求人民法院宣告王某死亡,但其妻,不害怕分割王某的财产,不同意宣告死亡,人民法院作法正确的是: A.不应该宣告王某死亡 B.人民法院以王某下落不明不满4年为由,驳回王某父母的请求。 C.应该宣告王某死亡 D.人民法院以王某父母拒绝交纳诉讼费,不予受理。 6.某甲长期下落不明,经其配偶乙向法院申请,法院判决宣告甲死亡。其后,乙就与丁结婚,并将一6岁的儿子送给丙收养,双方办理了收养手续。实际上甲并未死亡。经甲请求法院撤销了对其死亡的宣告。甲回家后发现儿子被人收养,乙也改嫁他人,幸丁已死亡。因此,甲就要求与已恢复婚姻关系,并以自己未同意将儿子送丙收养主张收养无效。人民法院应该: A.确认甲、乙的婚姻关系自动恢复,收养关系有效。 B.驳回甲要求恢复婚姻关系的请求,确认收养关系有效。 C.确认甲、乙的婚姻关系自动恢复,收养关系无效。 D.驳回甲要求恢复婚姻关系的请求,收养关系无效。 7.下列有关法人民事权利能力说法中,错误的是: A.法人在清算阶段仍然具有清理所必须的权利能力。 B.不同类型的法人,其民事权利能力的大小,范围各不相同,即使同一类型的法人其权利能力也有差异。 C.法人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不同。 D.法人权利能力的范围均有法律直接规定。 8.某晚甲向乙借5000元钱去赌博,并答应说:“如果能赢2万的话,将还给乙1万元。”甲果然当天晚上赢了25000元,但事后只给乙还了5000万,拒绝还给乙1万元。于是乙向人民法院起诉: A.人民法院应判甲违约 B.人民法院应该确认甲、乙之间的协议无效 C.人民法院应给没收甲的赌博赢利 D.人民法院应判决没收甲、乙的全部赌资资金。 9.当事人约定“甲的儿子如果回调出北京”,甲、乙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即行生效。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所付的是: A.附肯定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B.附肯定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C.附否定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D.附否定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0.1998年1月5日张三将行李寄存在火车站,1998年1月10被李四冒领,张三欲向李四追索,诉讼时效为: A.1999年1月10日 B.1999年1月5日 C.2000年1月10日 D.2000年1月5日 11.甲把房屋承租给乙,后甲因急事用钱,要将房屋出卖。甲的作法正确的是: A.甲在没有告诉乙的情况下,把房屋买给了丁。 B.甲告诉乙要出卖房屋,乙表示不买,房屋出卖后,租期尚未期满,甲强令乙退租。 C.甲先告诉了乙,并且在同等条件下,甲把房屋卖给了乙。 D.甲告诉了乙,但乙没有第三人丁出的价格高,甲就把房屋卖给了丁,租期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民法学(1)复习资料

国家开放大学民法 . 电大民法学复习资料 民法学(1)复习资料--1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4分)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3.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4.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5.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它是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方式。6.善意占有,是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不知道或者无法知道其占有是非法的。 7.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8.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入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9.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若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的制度。 10.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退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11.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分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12.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与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4.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 15.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如经移动即会损害和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 16.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17.国有土地使用权,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8.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与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恩格斯曾经指出:“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 2.民法通则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管理和使用。 3.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4.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5。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6.诉讼时效按其适用的范围可分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7.民法对物权的保护,可以依据权利人是否通过诉讼程序而分为物权的自我保护和诉讼保护。 8.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9.占有分为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两种情形。 10.在发生相邻房屋滴水纠纷后,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它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11.房屋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1.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 2.民法通则规定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终止。 4.货币是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具有特殊作用的种类物。 5.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6.《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2012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模拟试题

考生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须在答题卡和答题纸指定位置上填写姓名和准考证号。同时在答题卡上涂写考试科目和准考证号的信息点。 2.选择题的答案必须涂写在答题卡相应题号下,非选择题的答案必须书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写在其他地方无效。 3.填(书)写部分必须使用黑色字迹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涂写部分必须使用2B铅笔。 4.考试结束,将答题卡、答题纸和试题本一并交回。 一、单项选择题:第1~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符合试题要求。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的字母涂黑。 1.某宾馆为了8月8日的开业庆典,于8月7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庆典之日,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宾馆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月9日通过电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此意,对方表示同意。8月15日,宾馆依约定向电视台支付了价款。摄像机所有权何时转移?() A.8月7日B.8月8日C.8月9日D.8月15日 2.孙某委托吴某为代理人购买一批货物,吴某的下列行为中违反法律法规的是()。A.吴某生重病,停止了购买货物事宜,并通知了孙某 B.及时将购买货物过程中的情况报告给孙某 C.经孙某同意,另行委托林某,办理购买事宜 D.与陆某恶意串通,以明显的不合理的高价格购入货物 3.按照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 A.配偶子女父母B.兄弟配偶子女 C.子女父母兄弟D.父母兄弟配偶 4.张某11周岁,小学五年级学生,经常在其学校门口的一家小卖部买零食和一些学习用品,部分赊账,年终时共欠小卖部340元。小卖部老板拿着账单要求张某父亲付款,遭到张某父亲拒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无需赔偿 B.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付款C.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赔偿 D.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当由其自己付款,不应当由其父亲付款。 5.孙某丈夫外出做买卖五年未归,也没有任何音讯,孙某欲改嫁,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A.孙某丈夫视为死亡,孙某可以直接改嫁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最新版

民法学讲义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概念 1、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性质 (1)部门法、实体法 (2)民法起源于罗马私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与私法判然有别的是公法,它是以国家利益为核心,体现公共秩序、政治管理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当事人之间是命令与服从关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二、民法的含义 1、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民法典;实质上:各种相关法律 2、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1)广义的民法就是指所有的私法规范,包括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2)狭义的民法,仅仅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通常不包括亲属法、知识产权法和商事法等法律规范。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 (1)民法典是按一定的逻辑体系和价值判断将各种民事制度规定于一部法律内的法律文件。在法制史上,比较有影响的民法典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在我国历史上,清末和民国时期曾制定过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86年公布并施行了民法通则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特点: (1)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主体平等并非指当事人在所有情况下地位均为平等,只要当事人在从事法律活动,发生法律关系时地位是平等的,我们就认为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题例】甲为某市市长,乙为甲的秘书。某日,甲乙一起外出在商场购物。乙的钱包丢失,遂向甲借钱1000元用于购物。问甲乙之间的借钱是否受民法调整? (2)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两种关系。 A、财产所有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B、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进行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C、财产所有关系是财产流转关系的发生前提和主体追求的直接后果;而财产流转关系则是实现财 产所有关系的基本方法。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

山东师范大学民法学复习资料期末考试试卷及参考答案

民法学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质押 答: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动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权人占有该动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进,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质押物优先偿受。 2、后履行抗辩权 答: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 3、不当得利 答: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 4、名誉权 答: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平评价的权利。 5、著作权 答: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工程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6、遗赠 答:遗赠是指公民通过遗赠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二、填空 1、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务具有特定性。 2、债的履行应当贯彻实际履行原则、正确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3、招标方式订立合同一般要经过招标、投标、开标和决标三个阶段。 4、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5、无因管理一旦成立,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6、人身权分为两类,即人格权和身份权。 7、中国专利法规定,专利可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8、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9、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0、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是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所构成的。 三、单项选择题 1、根据债的标的是否可选择,债分为( B ) A.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B.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C.财务之债与劳务之债………………………………………………C.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2、保证人在( C )承担责任。 A.保证合同签订后…………………………………………………………B.主合同签订后 C.保证的有效期限内……………………………………………D.保证的主合同履行期限内 3、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须具备特定的方式,合同可分为( D )。 A.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B.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C.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D.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4、无效合同( C )没有法律效力。 A、在当事人拒绝履行后…………………………………………B.在当事人提出无效请求后 C.自始………………………………………………………………D.在法院裁定后 5、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人( B )。 A.不得使用公民的肖像 B.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C.不得不支付报酬使用公民的肖像 D.不得合理使用公民的肖像 6、著作财产权包括( D )。

民法学模拟题

《民法学》模拟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是(C)。 A.行为 B.智力成果 C.人身 D.人身利益和权利 2.因相邻房屋滴水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哪一方排除妨碍、赔偿损失(A)。 A.有过错的一方 B.房屋滴水的一方 C.当事人双方 D.房屋滴水给另一方造成妨碍的一方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失踪期间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A)。 A.有效 B.无效 C.效力未定 D.有些有效、有些无效 4.甲公司欠乙公司 100 万元货款,后甲公司因管理不善被乙公司兼并,甲公司欠乙公司的债务随之消灭,这种债的消灭被称为债的(A) A.混同 B.抵消 C.免除 D.提存 5.以下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属于口头形式的是(A)。 A.打电话 B.发传真 C.发电子邮件 D.公证 6.下列各项权利中,不能由法人享有而专属于自然人享有的是(A)。 A.继承权利 B.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权利 C.委托他人代理民事行为的权利 D.依法要求司法机关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的权利 7.关于物的概念,不正确的理解是(A)。 A.物包括人身 B.物是有体物 C.物独立存在 D.物能为民事主体所支配 8.王某15岁,高中生,经常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维持其基本生活,王某是(A)。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C.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D.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9.以下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事件的是(A)。 A.人的死亡 B.发现他人丢失的东西 C.甲与乙订立加工合同 D.甲把乙打伤 10.甲将自己的冰箱交由乙保管,则甲是()占有人,乙是(B)占有人。 A.直接间接 B.间接直接 C.直接直接 D.间接间接 11.我国民法通则根据(D)将代理分成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 A.授予代理权的形式 B.代理权范围 C.被代理人身份 D.代理权产生原因 12.被代理人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行为属于(B)。 A.双方法律行为 B.单方法律行为 C.事实行为 D.非法律行为 13.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因此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受益人(A)。 A.应当给受害人适当的补偿 B.无需赔偿 C.不得再利用他人土地排水 D.应当赔礼道歉

电大考试专科民法学2期末复习资料附答案

电大民法学复习资料 民法学(2)复习资料-- 1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8分) 1.动产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同时屉行抗辩权,是指在双方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 者不能适当履行,到履行期时其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屉行的权利。 3.隐私权,是指公民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情事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 4.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5.著作权,指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工程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6.遗赠,指公民通过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 法律效力的行为。 7.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 该财产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8.后履行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 9.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 10.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 11.遗嘱继承,是指依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财产继承方式。 12.侵权行为,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13.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14.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15.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16.注册商标,是指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授予商标专用权的商标。 17.遗嘱继承,是指依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财产继承方式。 18.紧急避险,是为使他人和本人权利或社会公共利益免受损害,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人损害的行为。 二、填空(每空1分,共18分) 1.定金的特征主要有从属性、预先给付性、担保性。 2.债的转移有协议转移和法定转移两种方式。 3.招标方式订立合同一般要经过招标投标、开标和决标三个阶段。 4.信托合同是委托人与行纪人之间关于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购、销和寄售等业务并收取报酬的协议。 5.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6.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是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所构成的。 7.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必须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条件。 8。我国商标法规定,经核准公告的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9.无因管理一旦成立,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发生无因管理之债· 10.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务具有特定性。 12.债的履行应当贯彻实际履行原则、正确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13.招标方式订立合同一般要经过招标、投标开标和决标二三个阶段。 14.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15.定金一般为货币,不能为特定物。 16.人身权分为两类,即人格权和身份权。 17.中国专利法规定,专利可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

民法学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民法的概念和适用 一、名词解释: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二、简答题: ﹡民法调整对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2、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基于彼此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3、财产关系:民事主体之间基于财产而发生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包括财产支配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重要内容是规定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利;民法的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民法是实现人权的手段。 2、民法是公私混合法:民法原则上是私法,但并非全然是私法,因为民法总则中关于人格和身份等规定,是不以当事人的合意加以变更,为了保护弱者而规定的,属于强行法,即公法。但民法大部分规定仍属于可以以当事人合意加以变更的任意性规定,因此民法是公私混合法。 3、民法是市民法:市民是私法概念,具有自利性。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它是最典型的成文法。(包括民法典、其他有权机关的民事立法文件) 2、习惯:已经在社会中出现并经长期反复适用,为一般国民法律意识所接受的行为规范。 3、判例:公开的、具有先例拘束性、被普遍化的,由较高级别法院制定或认可的法院判决。 4、学理:经法院采用的法学家就民法问题的观点。 事理之性质:是案件中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之依据的有关事实本身的规定。 同法族的外国法:古罗马法以及现代大陆法系诸国的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 5、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没有规定而适用国际惯例。 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适用范围指民法的效力。 1、对人的适用范围: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和合伙。 2、对空间的适用范围:我国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我国驻外使馆和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 3、对时间的适用范围:民法生效时间、失效时间和不溯及既往。 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民法基本原则:是一种克服法律局限性的立法技术,其效力贯彻民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模拟试卷162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模拟试卷162 (总分:60.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8,分数:36.00) 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 ) (分数:2.00) A.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 B.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年内 C.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年内√ D.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4年内 解析:解析: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188条的规定,我国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本题的答案为C。关于A选项,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民法通则》的规定被《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取代);(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关于C选项,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2条的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关于D选项,根据《合同法》第129条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最长诉讼时效的期间是( ) (分数:2.00) A.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5年内 B.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5年内 C.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内 D.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内√ 解析:解析:根据《民法总则》第188条第2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其中的20年即是最长时效期间,它也适用于一切民事法律关系,但它与普通诉讼时效的不同在于起算时间不同,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计算;而最长诉讼时效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因此,本题的答案为D。 3.甲在商店购买了一台手机,某日,手机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突然爆炸,造成甲面部和手部烧伤。自即日起,甲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间为( ) (分数:2.00)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解析:解析:《产品质量法》第3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此,本题的答案为B。需要注意的是,适用《产品质量法》的前提是造成了损害,若没有造成损害,应适用《民法通则》的1年诉讼时效。 4.下列情形中,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的是( ) (分数:2.00) A.身体受到伤害 B.延付或拒付租金 C.环境污染造成损害√ 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 解析:解析: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188条的规定,我国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本题的答案为C。关于A选项,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民法通则》的规定被《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取代);(3)

2011年民法学试题—附答案

【网络综合- 政法干警考试试题】 一、判断题 1、民法的调整方式包括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其中"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方式属于事前调整。() 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由民法调整,但亲属间形成的财产共有和分配等横向财产关系则不属民法调整。() 3、我国《民法通则》在民事立法中具有普通法的性质,故其应属形式意义的民法,是我国尚待修订和完善的民法典。 4、某国驻华使馆的官员驾车外出,与中国公民发生民事侵权纠纷,在其同意适用我国民法时,法院可依我国民法作为审判依据。() 5、“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是两种立法体例的具体表现,并不是否认民商法是私法的理由。 6、就民法原理而言,民法的渊源除法律外还应包括判例和法理,其具有弥补制定法局限的功能。 7、民事法律关系包括所有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8、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当事人地位上都是平等的,且在经济利益上也是等价有偿的。 9、我国民法规定的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只有自然人和法人两种。 10、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是法律赋予的,而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是基于人的自然属性自然取得的。 11、甲到非禁渔区钓鱼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12、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只能相应地由一个自然事实或人的行为引起。 13、不以主观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能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即指自然事实,包括事件和状态。 14、甲自杀身亡,其财产由甲之配偶继承。引起这一法律关系变化的是甲的自杀行为。 15、不当得利能够引起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16、无行为能力人同完全行为能力人一样享有人格权。 17、小明虽未满7周岁,但因经常随父母购买食物,已知一些食品的价格,故小明单独实施购买其已知价格食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8、胎儿没有权利能力,不能作为民事主体,故对胎儿的任何利益一律不予保护。 19、人的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故法律无理由再对此种非民事主体的利益予以保护。 20、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21、精神病患者陆某在住院治疗期间逃出,将某百货店柜台玻璃砸碎造成经济损失500元。该损失应由精神病患者陆某的监护人和精神病院共同赔偿。 22、甲失踪已达6年,甲的配偶不愿意申请宣告甲死亡,但甲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宣告甲死亡的申请,法院必须受理。 23、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即使事实上没有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也终止。 24、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 25、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人财产的法人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在的,应给予适当补偿。 26、我国民法既规定宣告死亡又规定宣告失踪,这意味着宣告失踪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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