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常见问题

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常见问题
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常见问题

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常见问题

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常见问题

1.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是谁?

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是指因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程序,参加仲裁活动,并受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如果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而是以他人的名义参加仲裁活动的人(如委托代理人等),或者虽然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但不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约束的人(如证人等),都不是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中的当事人。具体地说,用人单位与职工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

2.确定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有何意义?

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是仲裁活动的主体,劳动权利义务存在于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之间。确定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的意义在于:便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之间的劳动权利义务进行调解或作出裁决,在审理中保护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的权利,以及保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3.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具体包括哪些?

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该单位的职工,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种所有制企业;“职工”是指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

括企业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以及外籍员工等全体人员;

(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这里的“职工”包括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依法确立劳动关系的工勤人员(即所谓的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等);(三)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

(四)个体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4.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具有哪些特征?

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具有如下特征:

(一)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是特定的,即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该单位的职工。用人单位当事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职工则是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这里所谓的以自己名义。对职工来说是以他(她)个人的名义,对用人单位来说,虽然参加仲裁活动的是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但他们均是以本单位名义(而不是以个人名义)参加仲裁活动。

(二)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必须是为维护自己利益并受仲裁裁决约束的利害关系人,他们与案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仲裁机构依法制作的调解书或裁决书,直接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约束力。

(三)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具有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劳动争议仲裁活动的权利能力,是指当事人享有劳动争议仲裁法律规定的权利和承担劳动争议仲裁法律规定的义

务的能力,即能以自己的名义申诉或应诉的法律资格。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的行为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争议仲裁法规赋予的权利和履行劳动争议仲裁法规规定的义务的能力,也就是以自己的行为而不是通过别人的代理行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5.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以行使哪些权利?

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以下权利:

(一)进行协商的权利。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可协商解决。

(二)请求调解的权利。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可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一定时期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三)请求仲裁的权利。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当事人双方均有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曾经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1—2名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职工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诉”。

(五)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双方当事人的任何一方

在接到裁决书后,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未经过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还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七)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即在庭审辩论终结前。当事人知道本案的承办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是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八)提供证据或要求对证据重新进行调查、鉴定的权利。当事人在仲裁庭上也可以提出新的证据或要求对证据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勘验。(九)查阅及补正有关材料的权利。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在仲裁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查阅或复印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和法律文书;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有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十)当事人双方在劳动争议案件裁决以前的任何仲裁程序阶段。都有请求调解和自行和解的权利。

6.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应该履行哪些义务?

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应该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出庭的义务。应到庭的当事人,必须按仲裁庭的通知,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出庭参

与仲裁的审理活动。对使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答辩期内仲裁委决定开庭的,当事人如对开庭时间有异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同意在答辩期内开庭。仲裁委书面送达出庭通知书以后。申诉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允许中途退庭的,仲裁委可以按撤诉处理。被诉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允许中途退庭的,视为放弃抗辩权,仲裁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可缺席裁决。

(二)提供证据的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争议仲裁是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来认定事实的,没有证据,仲裁将无法认定事实,且无法支持当事人的主张。当事人未按仲裁庭指定的举证时限举证或举证不能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遵守仲裁庭纪律的义务。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仲裁权利,遵守仲裁庭纪律,不得扰乱仲裁庭秩序,开庭时不准随便走动,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使用无线电寻呼机、电话机,非经仲裁庭许可,不得发言、提问,非经仲裁庭许可不得拍照、录音、录像,不允许进行人身攻击。对违反仲裁庭纪律的人,由仲裁员劝告制止,不听劝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训诫,责令退出仲裁庭。对于严重违反仲裁庭纪律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情节严重的,申诉人按撤诉处理;被诉人责令其退出仲裁庭,做缺席仲裁。构成犯罪的,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7.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具备的条件有:(1)申诉人必须是与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2)申请仲裁的争议必须是劳动争议。如果不是劳动争议,而是民事、经济纠纷,或者是劳动行政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3)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必须是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4)当事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的仲裁请求及事实依据;(6)除非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申请仲裁必须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时效内提出等。

8.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共同当事人?

在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中,无论是申诉方还是被诉方,可能出现人数在2人(或2个单位)以上,具有共同的争议标的,且向同一个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诉的情况.通常把这种情况下的当事人,叫做共同当事人。

9.劳动争议仲裁共同当事人的特征是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共同当事人有以下几种特征:(一)争议标的必须是共同的。劳动争议标的是指劳动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它可以是一定的财物,如劳动报酬方面的争议是货币;也可以是行为,如关于违纪、开除、辞退的争议往往是指行为。共同的争议标的,这里分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指当事人对劳动争议的事项具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如某班组职工为本班组的奖金等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本班组职工就有了共同的权利。或者某班组因违犯操作规程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追究赔偿责任的劳动争议。该班组的职工就有了共同义务。第二种

27种常见“劳动争议”处理对策

27种常见“劳动争议”处理对策★ 27种常见“劳动争议”处理对策 1.关于职工未缴纳风险抵押金、股金等而被开除、辞退、安排下岗的争议应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劳部发[1995]346号),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50号),以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22号)的有关规定,在处理这类争议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用人单位收取风险抵押金等,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建立劳动关系时收取抵押金,不交者不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交了的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又解除劳动关系时,抵押金不予退还;二是建立劳动关系后全员收取抵押金,不交者予以开除、辞

退或安排下岗等。因这两种情况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2)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时非法收费的名目包括:集资款、风险基金、培训费、抵押金、保证金等。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时,如果职工对建立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的非法收费提出争议并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依据上述劳部发[1995]346号,劳办发[1994]322号文件规定,要求企业将非法收取的费用退还职工,并指出其收费行为是违反《劳动法》关于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符合法律等项原则的规定。 (3)因用人单位强制在职职工缴纳风险抵押金、股金而发生劳动争议,并申诉到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据上述劳办发[1995]150号和劳办发[1994]322号文件规定,要求企业撤消其强制行为,废止其强制性部规定和措施,按照自愿原则依法调整收取风险抵押金和职工入股的部规定和措施。 (4)对于有别于上述风险押抵的情况,仲裁委员会应具体分

十种常见的劳动争议HR解决方案

十种常见的劳动争议HR解决方案 JOYCE SUN 2017.11.17

常见的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案例一: ?陈某系某大学在校学生,2011年4月1日,经学校安排推荐到深圳市一家公司参加实习。 同年5月的一天,陈某在实习单位上班工作时,左手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2011年8月5日,陈某经住院治疗后,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为七级。同年9月8日,陈某以工伤待遇争议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问题:陈某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实习不属于劳动关系!《民法通则》 1.《实习协议》 2.商业意外伤害险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 争议 ?案例二: ?某制衣工厂因减产缩编需要,将原从事管理工作的员工,在维持其原福利待遇不变的情况下,将其工作岗位调到生产线从事制衣工作。 ?问题:此种调岗是否属于公司的用工自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 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012年1月劳动争议处理概论试题和答案

2012年1月劳动争议处理概论试题和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各项能作为劳动争议主体的是(C) A.不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B.所有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外国公民 C.各类独立的企业法人 D.非法组织 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集体争议主要是指(A) A.多数劳动者或者劳动者团体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 B. 多个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 C.一个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 D.特指多个劳动者和一个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 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是(D) A.协商 B.调解 C.仲裁 D.诉讼 4、下列各项属于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是(C) A.用人单位 B.用人单位工会 C.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D.地方检察院

5、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争议时,实行(C) A.两审复议制 B.审终审制 C.两审终审制 D. 一裁两审制 6、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的时效是(A) A.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 B.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 C.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45日内 D.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0 日内 7、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下列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的是(B) A.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六个月金额的争议 B.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C.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条件、劳动环境等劳动标准方面发生的争议 D.因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对妇女怀孕期的规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8、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是(C) A.用人单位与劳动管理部门 B.劳动者与劳动管理部门 C.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D.工会与劳动行政管理部门

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常见问题

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常见问题1.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是谁? 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是指因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程序,参加仲裁活动,并受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如果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而是以他人的名义参加仲裁活动的人(如委托代理人等),或者虽然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但不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约束的人(如证人等),都不是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中的当事人。具体地说,用人单位与职工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 2.确定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有何意义? 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是仲裁活动的主体,劳动权利义务存在于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之间。确定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的意义在于:便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之间的劳动权利义务进行调解或作出裁决,在审理中保护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的权利,以及保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3.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具体包括哪些? 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该单位的职工,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种所有制企业;“职工”是指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企业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以及外籍员工等全体人员; (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这里的“职工”包括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依法确立劳动关系的工勤人员(即所谓的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等); (三)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 (四)个体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 4.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具有哪些特征? 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具有如下特征: (一)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是特定的,即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该单位的职工。用人单位当事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职工则是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这里所谓的以自己名义。对职工来说是以他(她)个人的名义,对用人单位来说,虽然参加仲裁活动的是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但他们均是以本单位名义(而不是以个人名义)参加仲裁活动。

常见劳动争议处理及风险防范

常见劳动争议处理及风险防范 一、订立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 1、确认劳动关系的条件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确认劳动关系的凭证 劳动合同、协议,变更劳动合同的通知书等,也包括: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3、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4、逾期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后果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

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劳动合同的分类 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劳动者要求签订就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续聘的。 6、单位应对 (1)录用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为雇佣关系; (2)录用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内退职工,虽可按劳动关系处理,但无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办理社会保险的(但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3)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参加生产性实习见习等不属于劳动关系; (4)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5)领取营业执照的经济组织(分公司、酒店、4S店、商场、物业管理处等)可以直接为用工主体,经授权的项目部、业务部也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不能为独立诉讼主体。 (6)用人单位及时书面通知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逾期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2013_2014年劳动争议处理概论历届自学考试试题(卷)11471

2013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争议处理概论试题 (课程代码11471)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不能 ..作为劳动争议主体的是 A.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B.中国境内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外国公民 C.所有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外国公民 D.各类独立的企业法人 2、下列对劳动争议与民事争议的区别理解错误 ..的是 A.劳动争议发生在平等的主体之间,而民事争议则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 B.劳动争议双方存在一定的隶属关系,而民事争议双方则是完全平等的关系 C.相对来讲,劳动争议的社会影响一般比民事争议严重 D.民事争议可以直接进入诉讼程序而无需前置程序,而劳动争议则不能 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是 A.人民法院 B.当地人民政府 C.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D.当地人大常委会 4、中国已逐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 A.一调一裁一审 B.三调一裁两审 C.一调两裁两审 D.一调一裁两审 5、我国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是 A.协商 B.调解 C.劳动仲裁 D.诉讼 6、狭义的劳动争议调解是指 A.人民法院的调解 B.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 C.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 D.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 7、下列属于劳动争议调解特征的是 A.调解主体特定 B.调解过程程序固定 C.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D.调解内容固定 8、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效力具有 A.强制执行力 B.自觉履行的后果 C.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同等的法律后果 D.与人民法院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后果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该法定期限为 A.1个月 B.3个月 C.6个月 D.1年 10、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下列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发出之日起发生 法律效力的是 A.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2个月金额的争议 B.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问、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C.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条件、劳动环境等劳动标准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未含选择题)教学提纲

劳动争议处理(选择题略) 劳动争议具有三大特征: 1、劳动争议主体特定性,即劳动争议特指相互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2、劳动争议主体关系双重特性,即劳动争议主体双方兼有平等关系和不平等关系的双重性。 3、劳动争议影响面较大,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密切相关,争议发生后,经济效率损失严重。 劳动争议协商的特征? 1、自愿性,劳动争议协商必须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这是协商的基础,如果不是出于自愿,协商则不可能 进行。 2、灵活性,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诉讼相比,具有简便、灵活和快捷的特点。 3、可选择性,它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必须程序。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能选择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当 事人不愿协商,可申请调解或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的特征: 1、实行独特的三方原则(由政府、工会和雇主组织三方代表组成)。 2、劳动争议仲裁属于强制仲裁,一般民事仲裁属于自愿仲裁。 3、劳动仲裁具有很强的行政性,但不属于行政仲裁。 4、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程序的前置程序。 5、劳动争议仲裁一次裁决但不终局。 6、处理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诉讼的特征: 1、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是特定的。 2、劳动争议诉讼的争议标的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 3、劳动争议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中的权利主要包括(2方面)?或当事人在劳动仲裁各有哪些实体权利? 一、当事人享有的实体权益直接相关的仲裁权利有: 1、当表人有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调解或裁决的权利。 2、申诉人有放弃、变更和撤销仲裁请求的权利,被申诉人有承认、反驳以及提起反诉的权利。 3、当事人有请求调解和自行和解的权利。 4、当事人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二、当事人享有的程序方面的仲裁权利有: 1、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的权利。 2、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3、当事人有收集和提供证据、查阅或复制与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4、当事人有辩论的权利。 5、当事人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哪些?或劳动争议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诉讼程序中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请求司法保护的权利。 2、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3、申请回避的权利。 4、收集体和提供证据的权利。 5、在庭审中有陈述、辩论和质证的权利。 6、要求调解和自行和解的权利。 7、申请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权得。

劳动争议处理方案

劳动争议处理方案 一总则 编制目的 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依据企业劳动关系实际情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特制定本方案。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佳的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其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适用对象为企业全体员工,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 相关标准均需遵循本方案的规定。. 名词定义A.劳动纠纷:劳动纠纷就是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与义务发生的争执。在我国,具体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法调整范围内,因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直接相联系的问题而引起的纠纷。劳动纠纷是劳动关系不协调的反映,只有妥善、合法、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才能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文件管理规范 B.本方案由人力资源部起草、颁布、修订、解释和执行; C.本方案经总经理批准生效后,于2006年月日起施行,本方案施行之日起,原有规章制度与本方案规定有抵触的,以本方案为准。 D.本方案若有与现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按现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劳动争议预防二

了解沟通 E.各部门管理人员应及时了解下属员工的情绪和劳动关系矛盾,并 协同人力资源部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 F.人力资源部应广开言路,积极深入到企业员工生活、工作中,了 解企业员工的整体思想动态; G.对现有劳动关系形式进行分析,预见可能发生的劳动纠纷问题,及时加以了解和解决。 劳动关系文件的规范 H.针对国家现行法律对企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定期修正,以保证文件的有效性; I.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必须明确员工的工作岗位及其职责,规定劳动关系变更、终止或解除的具体事项; J.对每个员工都应建立档案并跟踪管理,对员工的生活、工作中的优劣表现及奖惩情况均应记录在案; K.完善人事管理相关制度,做到“有法可依”,并对企业的规章制度针对员工进行必要的宣传和培训,让员工“知法”。 劳动争议协商三. 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员工与员工所在部门、员工与人力资源部)可在合法及兼顾双方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协商;协商有利于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消除隔阂,加强团结,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对方进行协商,一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

不定时工作制常见争议问题汇总分析

不定时工作制常见争议问题汇总 不定时工作制,它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 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 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 工作时间制度,是中国现行的基本工作时间制度之一。 在各行各业中,并不是每种工作都是朝九晚五这样规定好上 下班时间的,有些工作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限制,而是等待老板或 者客户随叫随到,工作起来不分昼夜。例如企业高管、外勤人员、 推销人员、长途运输司机等,这些岗位的工作时间无法按照标准工 作时间进行衡量,于是另外一种工作制顺势而生了——不定时工作制。 因为劳动法中缺少细则,不定时工作制在实践当中时常导致一些劳 动争议,例如员工绩效难以考核,加班费难以计算,甚至未经批准 而实施不定时工作制等。 相关问题: 问题一:不定时工作制没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是否就无效? 笔者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 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 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 情况;第十七条规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而且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 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笔者 认为,不定时工作制会切实影响劳动者的利益,用人单位实行不定 时工作制的,应当主动告知,并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注明,由标准 工时制等变更为不定时工时制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与劳动者协商 一致。有些地方就是如此规定的,例如江苏省人社厅出台的规范特 殊工时制的相关通知,就要求企业今后申请特殊工时制时,不仅要 事先征得劳动者的书面同意,还要在相关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合 同中予以注明。 问题二:法定节假日上班的,应当为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支 付加班费吗?

劳动争议的种类有哪几种

劳动争议的种类有哪几种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即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 分歧而引起的争议,由此经常会引发劳动纠纷,它是现代社会中最普遍的争议之一。那么,在实践中,劳动争议的种类有哪几种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话,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劳动争议的种类有哪几种 劳动争议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划分为以下几种: 1、按照劳动争议当事人人数多少的不同,可分为个人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

个人劳动争议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3人以上,有共同理由的劳动争议。 2、按照劳动争议的内容,可分为: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等。 3、按照当事人国籍的不同,可分为国内劳动争议与涉外劳动争议。国内劳动争议是指中国的用人单位与具有中国国籍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涉外劳动争议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劳动争议,包括中国在国(境)外设立的机构与中国派往该机构工作的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外商投资企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4、按照劳动争议的客体来划分,可分为履行劳动合同争议、开除争议、辞退争议、辞职争议、工资争议、保险争议、福利争议、培训争议等等。 二、劳动争议如何处理

劳动争议审判实务(二)

劳动争议审判实务(二) 《劳动合同法》实施到了第四个年头,在实施过程,出现了大量情况,对我们适用法律提出了很多问题,在当前司法解释少,理解和适用五花八门的时候,我们中院根据辖区内出现的劳动案件类型、争议的种类、对法律法规的理解、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的适用做了一些思考,希望能对大家在审判中提供一定的指导、参考和帮助。 一、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既是长远问题(比如养老),也是现实问题(工伤、医疗、生育、失业),因此,这是劳动者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我们首先应当对社会保险体系有一个认识。(见附录一、社会保险法)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在这几种保险中,单位参保的是以上全部五险,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简称个人)参保的,只有养老和医保。单位参保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的险种为养老、医疗和失业,工伤、生育由单位承担费用,个人缴费,农民工失业保险全部由单位缴纳。 根据审判实践,我们总结涉及社会保险的有几下几种类型: 1、单位不参保,劳动者要求参保的诉讼请求 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如果不参保,

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为其参保,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当前,主要有两种声音,一种声音认为既然法律规定了这是用工单位的义务,那就直接支持,判决用工单位为劳动者办理保险登记,在网上也能搜索到其他各地法院的一些判决。 但我们辖区内从来没有直接这样判决过,原因如下:《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我们认为,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也即是没有参保的行为,应当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理,督促其办理,不是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不能直接仲裁,提起诉讼。 有当事人和代理人提出《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我们认为这里的社会保险争议没有包括办理保险登记,因为如果人民法院直接插手保险办理的问题,涉及到强制办理社会保险,那么,该用工单位是否是合格的参保单位,手续是否一定要企业配合,如果企业处于歇业等不良状态,无人处理办理事宜,怎么执行?单位拒绝配合怎么执行?失业保险不能补办,个人已经参保单位不能重复补缴等等问题,由于社保部门和法院尚不能达成一致,所以法院不能直接判决由用工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矛盾更大。但在“本院认为”中一定要提到这是用工单位的义务,给劳动者心理安慰,

劳动纠纷员工离职最常见的50大风险及解决方法

员工离职最常见的50大风险及解决方法 1、公司规定员工离职必须提前一个月申请,怎么加强员工工作交接比较好呢 支招:公司规定提前一个月申请,其实重在让员工有个离职要提前申请的意识,如果真有员工离职了,建议首先和员工积极沟通,原则上只要完整得将工作交接完即可,将各项工作明细列清楚,都有接交人。 2、电子行业在订单不稳定的情况下,怎么能留住人 支招:多搞些人文关怀,包括伙食,住宿以及基层主管对员工的关怀。公司建立之初,薪资以固定工资占大部分,保证员工的安全感为佳;公司发展稳定后,浮动工资占大部分,激励员工的积极性为佳。 3、离职的员工每月给公司代缴的保险金额。请问这对公司会有风险吗 支招:有的,员工若发生工伤,或者患病,需要享受保险待遇,则会出现一些问题。另外,有劳动关系才有办法交社保,所以这个肯定是有风险的。 4、司强制性为员工缴纳社保,但是员工坚决不缴纳,公司只有和员工签订协议,协议上备注如果出现意外由员工个人承担,并补给员工一部分钱,但是这个如果申请仲裁,企业一定败诉,企业应该如何规避 支招:与员工充分沟通,让员工理解社保就像个税一样,是法定义务,且是对个人有很多保障的。然后,依法缴纳社保,依法控制社保成本。 5、如何能够将财务经理解聘,又不会给公司带来麻烦 支招:只要公司财务没有违法的地方,他敢泄露,那就涉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了,严重的可能触犯刑律的,这一点跟他讲清楚,相信他就不敢再纠缠了。但是,如果公司财务方面本身有问题,那就有些麻烦了,得告诉他,如果他泄露,他自己也要承担一定责任的,如此寻求一个平衡点,大家协商解除比较好。另外,退休的话,是法定终止情形,不是公司不要他,是法律规定的要终止,这一点也可以跟他说清楚。 6、类保险办理中,要当月5日--25日办理下月生效,当员工出现在月初月底离职的时候,公司需要多交纳一个月的保险。但劳动法规定不能压员工的钱。如果员工月初离职,在岗时的工资不够扣,应该如何更好的避免这个风险呢 支招:只要是根据地方规定办理手续,如果出现多交,不会认为公司违法克扣员工工资的。员工月初

劳动争议中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论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劳动争议越来越多,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显,因此,要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及时有效的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 一、劳动争议和劳动争议案件的特征 在现实生活中,劳动争议案件时有发生,如何准确界定劳动争议,将直接关系到劳动争议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及特征 1.劳动争议的概念 劳动争议也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即通常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执行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时,因发生权利义务分歧而产生的争议行为。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首先,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双方为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及其所在的用人单位。若争议双方当事人不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即使纠纷涉及内容属于劳动问题,也不可称之为劳动争议。争议主体是确定是否为劳动争议的前提条件。其次,劳动争议的内容必须涉及当事人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可能会发生很多争议,其中只有涉及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争议才是本文所言的劳动争议。最后,劳动争议的表现形式为争议双方当事人就某问题存在不同的

要求或见解,并且无法达成一致。 2.劳动争议的特征 (1)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平等① 劳动争议双方分别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讲,双方地位是平等的。但就实质而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需要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如果劳动者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单位可以追究劳动者的相关责任,甚至对情况严重者给予开除、降职等处分。从这点来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所处的地位明显是不平等的。 (2)争议处理结果具有社会效益性② 劳动纠纷往往会导致劳动者面临失业的危险,进而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劳动争议处理结果除了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外,还应当重视其社会效益,尽可能在兼顾双方利益的前提下解决争议。 (3)劳动争议的解决要求及时便利 与其它争议不同,劳动争议往往涉及劳动者的基本利益,可能影响劳动者的最基本生活。如果不及时、便利的解决,往往会给劳动者带来难以承受的负担,同时用人单位也不愿意将争议的时间拖得太久,以免给正常生产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劳动争议尤其要求及时且公正的解决。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特征 1.案件数量大幅上升 由于各种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加之广大劳动者对劳动方面的法律法 ①范跃如.劳动争议诉讼程序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96—98. ②郑尚元.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法的现代化——中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反思与前瞻.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223.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常见问题解答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常见问题解答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整理编制) 一、哪些争议属于劳动、人事争议? 以下争议属于劳动、人事争议: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提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员因对处分、考核、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等人事处理不服,依法应通过申诉解决,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受理范围。 二、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第五条以及《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协商。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 (二)调解。当事人不愿意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遵循双方自愿原则。 (三)仲裁。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到哪里申请调解? 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以下组织申请调解: (一)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二)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四)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五)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当事人也可以在仲裁、诉讼过程依法申请调解。 提示:上述第二、三项的调解组织不得拒绝受理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原则上应当当场征求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在3日内开展调解。村委、居委(社区)通常设

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吗

问: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吗? 答:不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和员工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的,应以对方争议当事人为被告,而不能以仲裁委员会为被告或第三人。 参考法规: 1.《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22条第1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3.《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复函》第2条;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第2条、第7条、第8条。 例: 湖北省黄冈市某公司职工孙某1989年11月经公司同意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但双方未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后,受聘于本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保险局)从事退休金发放工作。孙某和保险局签订了聘用合同书,聘用期6年,正好聘至李某年满60周岁,即退休的年龄。 1995年11月,孙某与保险局合同到期后解除了聘用关系,孙某回原公司(该公司未参加养老统筹)要求办离退休手续,但公司以其未上交停薪留职管理费为由而拒绝办理。 孙某又要求保险局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保险局认为双方之间只是一种聘用关系,没有办理退休的义务。孙某遂向该市的市委、市政府领导反映,后在市委信访办和劳动局的协调下,保险局根据孙某在原公司的档案工资计算了其月退休金,报本市劳动局审批后,由保险局负责按月发放。劳动局并就此事发文明确了具体处理的意见。 事后孙某又认为保险局计算核发有误,降低了其退休金标准,遂向湖北省劳动厅申请复议。劳动厅有关部门人员口头答复不予受理。孙某为此于1996年

9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查后认为属于劳动争议,应先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解决,遂裁定不予受理。1997年2月,李某以保险局为被诉人,向市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依法定标准计发其退休金和要求保险局承担自己退休后的医疗保险费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后认为:孙某申诉的主要内容,即退休金计发标准问题已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是一种行政行为而产生的法律事实,超出了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个人对此有异议,应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解决,申诉于仲裁部门不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此后,仲裁委员会多次向孙某及其代理人作出解释和说明,要求其对申诉的两个请求内容分别处理,但孙某及其代理人坚持要仲裁委员会一并处理。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定对孙某的申请不予受理。 孙某于是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院立案并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兼仲裁委员会负责人)就诉讼主体及仲裁裁定不予受理之原因等问题进行了充分地阐述。审判庭对此不置可否,但当庭动员原告孙某撤诉,其具体权益问题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孙某在审判庭的劝说下同意撤诉,并当庭出示了书面申请,此案以法院裁定原告撤诉结束。后孙某所要求解决的退休金和退休后的医疗福利待遇,分别通过行政途径与仲裁程序得到妥善处理。 解: 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不服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而 不应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被告或第三人; ●劳动争议当事人就同一事件的不同诉求中,符合劳动争议仲裁受 案范围的诉求可以申请仲裁,不符合仲裁受案范围的,应寻求其他合法 途径解决。 本案中,孙某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虽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常见问题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常见问题 一、哪些争议属于劳动、人事争议? 以下争议属于劳动、人事争议: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提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员因对处分、考核、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等人事处理不服,依法应通过申诉解决,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受理范围。 二、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第五条以及《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协商。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 (二)调解。当事人不愿意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遵循双方自愿原则。 (三)仲裁。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到哪里申请调解? 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以下组织申请调解: (一)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二)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四)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五)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当事人也可以在仲裁、诉讼过程依法申请调解。

劳动争议解决的四种途径

劳动争议解决的四种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上述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有四条途径解决其争议。 首先是协商程序。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当首先协商,找出解决的方法。 第二是调解程序。这里的调解程序是指企业调解委员会对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的调解。调解程序并非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然而对于解决劳动争议却起着很大的作用,尤其是对于希望仍在原单位工作的职工,通过调解解决劳动争议当属首选步骤。 受理机构: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受理范围:除因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其它劳动争议 受理期限: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结案,逾期未结案的视为调解失败,当事人可以进行其它程序。 是否必须:本程序非必经程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适用,或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是仲裁程序。 受理机构:劳动争议发生的县、市、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发生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辖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受理。 受理范围:一切劳动争议均可。 申请期限: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受理期限: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是否必须:必经程序,非经该程序直接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受理。 第四是诉讼程序。 受理机构:人民法院 受理范围:一切劳动争议 申请期限:当事人如对仲裁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决定书15日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审判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理和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审限为6个月,特别复杂的案件经审判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是生效的判决,当事人必须执行。 附注:关于处理因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劳动法》作了特殊的程序规定,即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

劳动争议的预防与应对方法

第一讲当前劳动争议的特点及发展趋势预测 劳动争议与经济纠纷相比较,经济纠纷是一个企业和另外一个企业之间的关系,也就是企业外部的关系,而劳动争议是企业和员工的关系,是一个内部关系。劳动争议涉及到的事情虽小,但是影响大,如果处理不好,对于一个单位的权威性、可信性都会产生很大的削弱,所以,劳动争议越来越受到用人单位的关注。 当前劳动争议的特点及发展趋势预测 劳动争议会随着立法的完善以及人们意识的强化而发生变化。 (一)当前劳动争议的特点 现阶段劳动争议有什么特点呢? 1.数量增长快 这是一个非常明显的特点,从全国范围看,这几年,劳动争议案件都是按照20%左右的比例增长,从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来看,还远远不止20%,有些甚至是以每年50%的速度递增。比如江苏省苏州市,那里的劳动争议案件每年都递增50%以上。这就导致各个地方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手极其短缺。 2.类型变化多 目前,除了一些传统的劳动争议案件之外,比如劳动报酬的争议,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经济赔偿的争议,休假待遇争议,还出现了一些新的类型,比如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股票期权问题,飞行员跳槽问题,还有足球运动员、篮球运动员转会跳槽问题……这都是一些新型的劳动争议案件。 3.单位败诉率高 这个特点尤其应该引起用人单位的注意,这也是劳动争议中一个非常显著的特点,2007年单位败诉率达到87%,这个比例是惊人的。 4.处理难度大 集中的表现是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率不断下降。劳动争议案件交到劳动仲裁机构,首先是要调解,到了法院也会先调解,调解不成的时候再裁判,现在的调解率不断下降,争议双方非得追个曲直,明个是非不行,处理难度大。 (二)今后劳动争议发展的趋势 这段时间我国劳动立法的步伐非常大,步骤非常多,节奏非常快,《劳动合同法》已经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1、2、3、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解释,该解释自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3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解释一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