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常见问题

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常见问题
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常见问题

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常见问题1.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是谁?

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是指因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程序,参加仲裁活动,并受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如果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而是以他人的名义参加仲裁活动的人(如委托代理人等),或者虽然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但不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约束的人(如证人等),都不是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中的当事人。具体地说,用人单位与职工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

2.确定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有何意义?

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是仲裁活动的主体,劳动权利义务存在于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之间。确定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的意义在于:便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之间的劳动权利义务进行调解或作出裁决,在审理中保护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的权利,以及保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3.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具体包括哪些?

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该单位的职工,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种所有制企业;“职工”是指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企业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以及外籍员工等全体人员;

(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这里的“职工”包括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依法确立劳动关系的工勤人员(即所谓的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等);

(三)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

(四)个体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

4.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具有哪些特征?

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具有如下特征:

(一)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是特定的,即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该单位的职工。用人单位当事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职工则是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这里所谓的以自己名义。对职工来说是以他(她)个人的名义,对用人单位来说,虽然参加仲裁活动的是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但他们均是以本单位名义(而不是以个人名义)参加仲裁活动。

(二)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必须是为维护自己利益并受仲裁裁决约束的利害关系人,他们与案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仲裁机构依法制作的调解书或裁决书,直接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约束力。

(三)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具有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劳动争议仲裁活动的权利能力,是指当事人享有劳动争议仲裁法律规定的权利和承担劳动争议仲裁法律规定的义务的能力,即能以自己的名义申诉或应诉的法律资格。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的行为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争议仲裁法规赋予的权利和履行劳动争议仲裁法规规定的义务的能力,也就是以自己的行为而不是通过别人的代理行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5.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以行使哪些权利?

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以下权利:

(一)进行协商的权利。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可协商解决。

(二)请求调解的权利。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可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一定时期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三)请求仲裁的权利。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当事人双方均有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曾经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1—2名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职工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诉”。

(五)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双方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在接到裁决书后,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未经过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还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即在庭审辩论终结前。当事人知道本案的

承办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是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八)提供证据或要求对证据重新进行调查、鉴定的权利。当事人在仲裁庭上也可以提出新的证据或要求对证据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勘验。

(九)查阅及补正有关材料的权利。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在仲裁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查阅或复印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和法律文书;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有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十)当事人双方在劳动争议案件裁决以前的任何仲裁程序阶段。都有请求调解和自行和解的权利。

6.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应该履行哪些义务?

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应该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出庭的义务。应到庭的当事人,必须按仲裁庭的通知,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出庭参与仲裁的审理活动。对使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答辩期内仲裁委决定开庭的,当事人如对开庭时间有异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同意在答辩期内开庭。仲裁委书面送达出庭通知书以后。申诉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允许中途退庭的,仲裁委可以按撤诉处理。被诉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允许中途退庭的,视为放弃抗辩权,仲裁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可缺席裁决。

(二)提供证据的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争议仲裁是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来认定事实的,没有证据,仲裁将无法认定事实,且无法支持当事人的主张。当事人未按仲裁庭指定的举证时限举证或举证不能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遵守仲裁庭纪律的义务。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仲裁权利,遵守仲裁庭纪律,不得扰乱仲裁庭秩序,开庭时不准随便走动,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使用无线电寻呼机、电话机,非经仲裁庭许可,不得发言、提问,非经仲裁庭许可不得拍照、录音、录像,不允许进行人身攻击。对违反仲裁庭纪律的人,由仲裁员劝告制止,不听劝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训诫,责令退出仲裁庭。对于严重违反仲裁庭纪律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情节严重的,申诉人按撤诉处理;被诉人责令其退出仲裁庭,做缺席仲裁。构成犯罪的,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7.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具备的条件有:(1)申诉人必须是与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2)申请仲裁的争议必须是劳动争议。如果不是劳动争议,而是民事、经济纠纷,或者是劳动行政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3)申

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必须是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4)当事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5)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的仲裁请求及事实依据;(6)除非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申请仲裁必须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时效内提出等。

8.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共同当事人?

在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中,无论是申诉方还是被诉方,可能出现人数在2人(或2个单位)以上,具有共同的争议标的,且向同一个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诉的情况.通常把这种情况下的当事人,叫做共同当事人。

9.劳动争议仲裁共同当事人的特征是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共同当事人有以下几种特征:

(一)争议标的必须是共同的。劳动争议标的是指劳动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它可以是一定的财物,如劳动报酬方面的争议是货币;也可以是行为,如关于违纪、开除、辞退的争议往往是指行为。共同的争议标的,这里分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指当事人对劳动争议的事项具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如某班组职工为本班组的奖金等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本班组职工就有了共同的权利。或者某班组因违犯操作规程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追究赔偿责任的劳动争议。该班组的职工就有了共同义务。第二种情况是劳动争议的发生基于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如数名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而请求仲裁机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因为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这一事实而使劳动者成为共同当事人的。第三种情况是争议标的属于同一种类,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认为可以合并处理的。比如用人单位对不辞而别的几个职工索要赔偿金问题。几个职工的情况不同,赔偿金的数额也不同,但属于同一类标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就可以合并处理。

(二)共同当事人必须是在2人以上。从劳动争议出现的客观特征来看,共同当事人一般多存在于职工一方,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存在于用人单位方,如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三)共同当事人必须是在同一个单位和同一个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管辖范围之内。如果不在同一个单位,就没有共同的申诉对象,就构不成共同当事人的条件。如果职工虽属于同一个单位,但工资关系有的在本地,有的在外地,不是由同一个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管辖,那么也不能看作共同当事人。

10.共同当事人的种类怎样划分?

共同当事人可分为以下两种:

(一)必要共同当事人,即当事人为2人以上,其争议标的是共同的,并向同一个劳动争议仲

裁机构申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认为必须合并处理的,称为必要共同当事人。如某公司多名女工因用人单位未执行国家生育保险规定,集体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诉。由于这种集体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共同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将其视为一个整体,为保护她们的共同权益,必须合并处理。这些女工,就称为必要共同当事人。

(二)普通共同当事人,即当事人为2人以上,其争议标的是同一种类,仲裁机构认为可以合并处理但不一定合并裁决的,称为普通共同当事人。如甲乙丙丁四人不辞而别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对他们提起仲裁,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甲乙丙丁四人的情况不同,赔偿金的数额也不同,但都属于经济赔偿这类标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合并处理有利于简化程序,加速案件的审结,且又不影响办案质量,可以合并处理,也可以分别处理。即使合并处理,由于当事人对劳动争议标的没有共同的利害关系,应分别作出确认各自劳动权利、义务的仲裁裁决。上述案例中甲乙丙丁四位被申请人即为普通共同当事人。

11.共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

共同当事人的分类不同,其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的法律地位也不同。

(一)关于必要共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在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中,必要共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统一的,从他们在同一标的上的争议来看,每个共同当事人都是独立的主体。但他们为了维护共同的权利而集体向仲裁机构申诉时,就构成了一个统一的整体。处理这类集体争议,共同当事人不能每个人都参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参加仲裁活动的代表人应具有保护共同当事人所有人利益的能力。共同当事人的代表人的行为或接受对方所为的行为,经得全体共同当事人承认后,其效力及于全体;否则,对于其他共同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这就是必要共同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法律地位。

(二)关于普通共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普通共同当事人对劳动争议的标的没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在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中,共同当事人之间不构成内部法律关系。他们各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其中任何人的行为不论是否经过其他共同当事人的承认。对其他共同当事人均无发生法律效力。

12.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是否能够成为共同当事人?

可以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劳务派遣的最大特点是劳动力雇佣与劳动力使用相分离,被派遣劳动者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关系,而是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但却要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去,在用工单

位的监督管理下劳动,形成“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特殊用工形态。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派遣问题作出了严格的规范,其中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了与《劳动合同法》相衔接,防止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相互推诿,进而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发生,《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13.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能否与用人单位作为共同当事人?

可以的。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规则》的规定,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14.什么是劳动争议主体?

劳动争议主体是指因劳动权利、义务引起纠纷的劳动关系主体。劳动关系的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15.什么是劳动争议受案的主体?

劳动争议受案的主体,是指具有劳动争议仲裁活动权利的劳动争议主体,也就是指在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过程中,具有主体资格的原告、被告及第三人。

16.如何确定劳动争议受案主体?

确定劳动争议案件受案主体应以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为依据。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下列条件限制:(一)劳动者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所谓劳动权利能力,是指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或能力。所谓劳动行为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只有同时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才能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我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此,同时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年满16周岁的公民,才能充当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才能成为劳动争议的诉讼主体。16周岁以下的童工不能充当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也就不能成为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主体,所发生的争议不能按劳动争议论处。

(二)用人单位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必须具备用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用人单位的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于用人单位享有用人的资格或能力,用人单位的

行为能力,是指用人单位依法行使招收录用劳动者,变更和解除及终止劳动关系的能力,用人单位行使使用劳动力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个体工商户可以请一两个帮手,也可以带两三个,但最多不能超过7个。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而发生争议的不能按劳动争议论处。此外,雇佣保姆的家庭也不是劳动争议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不能成为劳动争议的受案主体。17.什么是主体适格?

主体适格。又称当事人适格,也称为正当的当事人或者合格的当事人,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中可以自己的名义充当当事人的资格。具有仲裁实施权的人即是适格的当事人。提起仲裁的当事人未必是适格的当事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只有针对适格的当事人作出的判决才有法律意义,也只有适格的当事人才受仲裁裁决的约束。对于不适格的当事人,应裁定驳回申请或者更换。因此,当事人是否适格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能否作出有效裁决的前提。18.如何判断劳动争议当事人是否适格?

判断劳动争议当事人是否适格应从以下几方面着眼:一是申请人主体是否适格,即能不能作原告;二是被申请人主体是否适格,即申请人是不是告错了对象;三是第三人是否适格,即是不是应将某一方作为第三人处理,实质还是属于是否告错了对象。具体来说,判断劳动争议当事人是否适格:一是要看当事人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二是要看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三是要看第三人是否同劳动争议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19.什么是申请人?

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分。申请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提起仲裁程序的人。申请人既可以是劳动者,也可以是用人单位。

20.什么是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是被提起仲裁程序,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通知其应诉的人。被申请人可能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可能没有侵害,只是申请人的主观认为。但可以肯定的是双方发生了争议,需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被申请人既可以是劳动者,也可以是用人单位。

21.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

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是指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对他人争议的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由于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参加到已经开始的仲裁活动中的当事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

其参加仲裁活动。

22.设立第三人制度有什么意义?

第三人制度确立和实施,为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提供的重要的法律保障,在仲裁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强化了办案手段。许多劳动争议的处理,要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其当事人不是单纯的二元式结构,而是具有复杂的劳动关系。随着劳动关系的复杂化,这类多元式的复杂的劳动争议会明显增多。如果不设立第三人制度,这类多元式的复杂的争议案件,就很难在仲裁程序中得到解决,或者很难一次解决。有了第三人制度,对于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一方,就可以以合法的身份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仲裁委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所以,第三人制度为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手段。

二是提高了办案效率。有些案件如果没有第三人参加,仲裁庭则难以及时、全面地了解情况,理清复杂的关系,必然延长办案时间,增加办案难度。有了第三人的参加,便于及时查清事实,节省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从而提高了办案效率。

三是确立了第三人的合法地位。如果不设立第三人制度,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就不明确,第三人申请或由仲裁委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就缺乏法律依据。设立第三人制度,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第三人的合法地位,同时为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当事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提供了法规依据。

23.如何确定第三人资格?

确定第三人资格,应看以下要件:

(一)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否有利害关系。所谓“利害关系”,是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由于某种原因第三人与案件的法律关系之间存在一种受法律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必然与某种法律后果相联系。如果第三人参加的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胜诉,他就可能在法律上维护了自己某种权利;如果当事人败诉。他就可能在法律上负有某种义务。

(二)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的目的,是否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正因为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这就意味着因此使自己的得益得以维护和减少。为了使裁决的结果不让自己的权益受损失,才主动或愿意参加他人已开始的仲裁活动。

(三)参加仲裁活动的时间是否在仲裁活动已经开始、尚未作出裁决之前。如果他人之间的仲裁活动尚未开始,或申诉人撤诉、双方和解及仲裁机关裁决而终结,就不存在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的问题。

24.劳动争议案件第三人仲裁活动中有何地位?

根据第三人的特点,劳动争议案件第三人仲裁活动中有下列地位:

(一)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通知其参加诉讼或仲裁活动。

(二)经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调解达成协议,其内容涉及第三人权利和义务的,第三人应在调解书上署名,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将调解书依法送达第三人。

(三)开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第三人经通知不到的,可以作缺席裁判。

(四)仲裁裁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时,第三人对裁决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第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裁决书所规定的义务时,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5.第三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在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中,第三人有权了解申请人请求的事实和理由,以及被申请人答辩的事实和理由,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陈述自己对劳动争议的意见;有权就仲裁裁决书中规定由其承担的义务提出自己的主张。同时,第三人也应当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对其所确认的义务。

26.第三人如何参加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这就是说,第三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可由第三人自己申请参加,也可由争议各方申请追加,还可由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第三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须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在申请人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审查是否存在第三人。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第三人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通知其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

27.运用第三人制度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运用第三人制度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不能随意扩大第三人的范围。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唯一的根据就是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并非所有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都是第三人。这种利害关系着重是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上的利害关系并非完全一致。所以,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一要准确判定案件是否存在第三人,二要准确审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者,是否具备第三人的主体资格。不得将不存在第三人的案件按有第三人案件处理,也不允许不具备第三人主体资格者参加仲裁活动。

(二)处理结果涉及到第三人承担义务特别是承担实体义务时,可以直接裁定第三人承担义务。这样做,一是为了及时、合法、全面地解决劳动争议;二是符合设立第三人制度的目的,即立法上规定第三人,重要目的在于有义务的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经合法通知,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

(四)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的方式:首先是第三人自愿参加。第三人为了避免自己利益的损失或减少,可能会主动参加仲裁活动,为自己的利益辩护或为其有法律关系的一方提供证据等。第三人自愿参加必须向仲裁机关申请并经批准。其次是当事人申请。受侵害人为使自己的权利得以实现,负有义务的人为减轻自己责任都可能提出追加第三人。当事人申请追加第三人,也要经仲裁机关批准。再次是仲裁机关根据案件需要通知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这是最常用的一种情况。

(五)在仲裁调解中涉及第三人的义务时,必须有第三人参加调解活动并与当事人共同达成协议,方能在仲裁调解书中规定第三人的义务。第三人应在仲裁调解书上署名,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调解书依法送达第三人。

(六)第三人在规定期限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裁决书所规定的义务时,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8.什么是仲裁代表?

仲裁代表是指劳动争议案件中被有共同请求的当事人共同推举出的代表其参加仲裁活动的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规则》规定,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3至5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29.仲裁代表如何履职?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规则》规定,仲裁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30.什么是仲裁代理人?

劳动争议仲裁代理人是指由劳动争议当事人授权代替其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的人。在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中,当事人由于某种原因不能或不愿亲自参加,在法律规定或授权范围内可以授权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行使仲裁活动中的权利、承担仲裁活动中义务。按照代理权的取得,劳动争议仲裁代理人可分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指定代理人3种。

31.劳动争议仲裁代理人的特征是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代理人具有以下特征:

(一)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参加仲裁活动,不能越权代理或无权代理;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即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名义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仲裁活动;

(三)代理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及其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四)代理人参加的是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律活动行为,因此只享有和承担仲裁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而不享有和承担实体的劳动权利和义务。

32.什么是法定代理人?

所谓法定代理人,是指由法律根据一定社会关系的存在直接规定的行使代理权的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由于没有或者丧失了参加仲裁活动行为能力,或者其行为能力受到限制,法律规定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法通则》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

33.法定代理人具有哪些特征?

法定代理人主要特征是:

(一)法定代理不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也不是基于法定代理人的意思。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一方面,不需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法定代理人就有权进行代理;另一方面,以法定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为转移,必须替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法定代理人在二人以上并互相推诿代理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以指定其中一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

(二)法定代理人不享有或承担任何实体劳动权利或义务,当事人才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定的实体劳动权利或义务的享有者或承担者。

34.什么是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是指基于当事人、共同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以及在仲裁活动中的第三人的委托参加仲裁活动,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的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如受法定代表人委托的本单位职工)、其他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意的公民,都可以担任委托代理人。

35.委托代理人的特征是什么?

委托代理人的特征主要有:

(一)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是由当事人意思表示决定的。委托谁,是全权委托还是部分委托等,完全出于被代理人的自愿。

(二)委托代理人在仲裁活动中的法律地位,是由其代理权限决定的。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被代理人应在《授权委托书》中写明委托的具体事项和权限,如是否同意调解、和解,是否放弃仲裁请求,是否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等。不能只记载“全权代理”,“部分代理”等过于笼统的词句。否则,委托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被代理人的行为,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若超出代理权限,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对被代理人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而由委托代理人承担。

(三)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有权变更或解除代理权,代理人也有权辞去委托,但应书面报告仲裁机构。

36.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需要履行什么手续?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37.什么是指定代理人?

所谓指定代理人,是指仲裁机构指定代理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的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

38.指定代理人的特征是什么?

指定代理人有以下特征:

(一)指定代理人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是基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选任,选任后通知被代理人即可。

(二)指定代理人在仲裁活动中,有与法定代理人相同的法律地位,行使当事人的权利,承担当事人的义务,但不能代理当事人处分实体权利和仲裁活动中的一些权利。如不能放弃或变更仲裁请求,不能承认仲裁请求,不能与对方当事人和解结案。

(三)在仲裁活动中,如当事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为仲裁中的行为,即指定代理的原因消除时,指定代理权消灭,指定代理人亦可脱离仲裁活动。

39.在哪些情形下劳动仲裁机构可以指定代理人?

在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中,指定代理有以下三种情况:(1)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有几个法定代理人,他们之间相互推诿,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以指定其中一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2)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职工,如没有法定代理人的,由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3)由于死亡职工没有法定代理人,仲裁委员

会受理涉及死亡职工的仲裁申请时,应当为死亡职工指定代理人。

40.什么是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即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41.什么是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为不完全行为能力。在我国,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已达到一定年龄而未达到法定成年年龄的公民和已达法定成年年龄,但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42.如何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争议当事人确定代理人?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法律仍赋予其当事人的资格,因此,仲裁委员会受理涉及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利益的劳动争议案件时,应认定该职工为劳动争议当事人。但由于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缺乏或没有对事物的认识、判断能力,不能独立处理自己的事务,其参加仲裁活动的权益只能由其代理人行使。在为这些当事人确定代理人时。仲裁委应遵循以下原则,首先应确定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其次,如果没有法定代理人,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

43.如何为涉及死亡职工利益劳动争议案件确定代理人?

死亡职工其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均已消失,从而也就不能作为当事人一方继续存在。但劳动者死亡后,若其生前所参加的劳动关系引发的劳动争议还未得到处理的,就需有代理人帮助其处理相关事务。为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这时,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是仲裁案件的当事人。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不相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由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各地处理这类案件时要注意这种区别。

44.用人单位发生变更的如何认定被申请人资格?

用人单位发生变更的,应以变更后的用人单位作为被申请人。用人单位的变更会对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义务产生一定影响,但无论怎样变更都不应该导致劳动权利义务的消灭。用人单位与其他用人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用人单位作为当事人;用人单

位分立为若干用人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承受其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45.用人单位终止的如何认定被申请人资格?

用人单位的终止,直接关系到用人单位的存在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特别是劳动者的利益。用人单位终止的,如依法撤销、解散、破产、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应区分情况以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开办单位或者依法成立的清算组作为被申请人。

46.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的如何认定申请人资格?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

47.劳动者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如何认定当事人资格?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48.从事第二职业的劳动者与原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新单位能否被列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将新的用人单位列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之所以列为第三人,是因为新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中不是另一方主体,也就不能成为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主体。但新用人单位招用了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侵犯了原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只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义务,而不享有任何独立的权利,它在仲裁和诉讼中只能依附于劳动者一方,通过支持劳动者一方来达到减轻责任的目的。49.破产企业能否成为被申请人?

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应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作为被申请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

27种常见“劳动争议”处理对策

27种常见“劳动争议”处理对策★ 27种常见“劳动争议”处理对策 1.关于职工未缴纳风险抵押金、股金等而被开除、辞退、安排下岗的争议应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劳部发[1995]346号),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50号),以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22号)的有关规定,在处理这类争议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用人单位收取风险抵押金等,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建立劳动关系时收取抵押金,不交者不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交了的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又解除劳动关系时,抵押金不予退还;二是建立劳动关系后全员收取抵押金,不交者予以开除、辞

退或安排下岗等。因这两种情况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2)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时非法收费的名目包括:集资款、风险基金、培训费、抵押金、保证金等。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时,如果职工对建立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的非法收费提出争议并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依据上述劳部发[1995]346号,劳办发[1994]322号文件规定,要求企业将非法收取的费用退还职工,并指出其收费行为是违反《劳动法》关于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符合法律等项原则的规定。 (3)因用人单位强制在职职工缴纳风险抵押金、股金而发生劳动争议,并申诉到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据上述劳办发[1995]150号和劳办发[1994]322号文件规定,要求企业撤消其强制行为,废止其强制性部规定和措施,按照自愿原则依法调整收取风险抵押金和职工入股的部规定和措施。 (4)对于有别于上述风险押抵的情况,仲裁委员会应具体分

2013劳动争议处理概论历届自考试题11471

2013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争议处理概论试题 (课程代码11471)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不能 ..作为劳动争议主体的是 A.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B.中国境内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外国公民 C.所有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外国公民 D.各类独立的企业法人 2、下列对劳动争议与民事争议的区别理解错误 ..的是 A.劳动争议发生在平等的主体之间,而民事争议则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 B.劳动争议双方存在一定的隶属关系,而民事争议双方则是完全平等的关系 C.相对来讲,劳动争议的社会影响一般比民事争议严重 D.民事争议可以直接进入诉讼程序而无需前置程序,而劳动争议则不能 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是 A.人民法院 B.当地人民政府 C.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D.当地人大常委会 4、中国已逐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 A.一调一裁一审 B.三调一裁两审 C.一调两裁两审 D.一调一裁两审 5、我国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是 A.协商 B.调解 C.劳动仲裁 D.诉讼 6、狭义的劳动争议调解是指 A.人民法院的调解 B.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 C.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 D.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 7、下列属于劳动争议调解特征的是 A.调解主体特定 B.调解过程程序固定 C.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D.调解内容固定 8、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效力具有 A.强制执行力 B.自觉履行的后果 C.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同等的法律后果 D.与人民法院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后果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该法定期限为 A.1个月 B.3个月 C.6个月 D.1年 10、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下列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发出之日起发生 法律效力的是 A.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2个月金额的争议 B.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问、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C.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条件、劳动环境等劳动标准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怎么办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怎么办?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先行协商处理,或由所在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或不愿协商、调解,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 按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当事人可就以下争议提请劳动仲裁: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及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含部分无效)、事实劳动关系、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5、因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当事人应向哪一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劳动争议案件: (一)中央、省属驻长沙市城区用人单位(含中央、省属驻长沙市城区的用人单位与外商合资、合作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 件; (二)其他在长沙市城区外商投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三)在湖南省级注册登记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管理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 件; (四)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五)省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 市、州;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具体管辖范围,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内作出规定,并报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四、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需提交哪些资料?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登记表; 2、申诉书(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要求,一式两份或按被诉人人数提供); 3、申诉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订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现状及情况分析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现状及情况分析 大律师网 一、案子的现状 跟着江西省永丰县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开展、经济体系改革的不断深化,劳作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抵触不断晋级,对立更加剧烈,劳作争议胶葛案子呈现持续上升的气势,各种集体性上访、要挟催讨的恶性事件频频发作,劳作争议呈现出史无前例的多样性和杂乱性,因而,劳作争议胶葛已成为政府所重视的社会疑问。 据统计,2008年至 2010年8月,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共受理劳作争议案子36件,审结36件;其间追索劳作报酬胶葛案子20件、处理离退休手续胶葛案子3件、工伤事故胶葛案子6件、确认胶葛2件、下岗赋闲案子2件、交纳社会稳妥胶葛案子3件。 二、裁审对接方面遇到的疑难疑问 (一)社会准则不完善。中国《》的规矩很准则,很大略,《》规矩过于超前,不切中国现期间实践状况,操作性不强的特点。而劳作规章、当地和当地劳作规章虽然数量繁复,可是,规矩不一,相互打架的状况常有呈现。因而,劳作法令、劳作规章、当地劳作法规和当地劳作规章不一致,不体系的景象较杰出,这给劳作裁定安排和人民法院处理劳作争议案子带来了许多的疑问和艰难。 (二)有关部分不力。因为立法的因素,劳作保证部分的行政法令权利相对软弱,强制性手法有限,在法令过程中与别的行政部分的合作不调和,造成对公司的惩办力度不行有力,加之本身在经费、设备和人员的缺少,削弱了法令力气,致使对违规公司失掉有用的监督。一起,一些当地政府担心因严厉法令办理影响区域的投资环境,影响区域经济开展,通常采纳过多的干涉方针,致使劳作保证部分法令查办力度大打折扣,对公司的威慑力不大,公司违法景

象仍然照常。个别法令单位乃至存在消沉作为和不作为的景象,将本应经过行政路径处理的胶葛面向法院。 (三)用人单位法令认识单薄。部分用人单位法制观念淡漠,内部规章准则缺失,办理办法不完善,用工手续不标准,处理疑问随意性较大,实际劳作联系在实践用工中却很多存在,也相应地添加了劳作争议胶葛。 (四)劳作争议案子的类型由简单化变得杂乱多样。曩昔,劳作争议案子的类型以导致的案子为主,品种对比单一。近几年来,各品种型的劳作争议案子不断呈现,比如,拖欠案子、拒付案子、内部承揽劳作案子、案子、交纳社会稳妥金案子、下岗、赋闲待遇案子等等,劳作争议案子品种的杂乱多样,必定给劳作裁定安排和人民法院处理劳作争议案子带来严峻挑战和艰难。 (五)劳作裁定安排定位不明晰,裁定人员短少,难以习惯劳作争议案子日益增多,劳作争议案子日趋杂乱多样的恳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终究属于啥性质的安排,至今没有在法令上予以明晰。在裁定员的装备上,每个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通常只要三至四人。劳作裁定委员会人员少,裁定使命深重是非常杰出的疑问。 (六)处理劳作争议案子的时刻过长,法令程序杂乱,晦气于及时维护劳作者的合法权益。 从现在的法令程序看,一桩劳作争议案子的处理,有必要经过劳作裁定,有的还也许提起一审诉讼、提起上诉、恳求强制履行。假如都把这些法令程序都走完,最快也要近半年的时刻。 过于繁琐的程序和过长的时刻,关于那些恳求付出工资或许劳作报酬、恳求付出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等劳作争议案子的劳作者来讲,明显非常晦气。 三、遇到的别的疑问 (一)公司办理不标准。这是劳作争议胶葛构成的主要因素。公司没有依照劳作法的规矩树立和完善本身的内部规章准则,已有的一些规矩乃至严峻侵犯了劳作者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劳作法的有关恳求。

十种常见的劳动争议HR解决方案

十种常见的劳动争议HR解决方案 JOYCE SUN 2017.11.17

常见的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案例一: ?陈某系某大学在校学生,2011年4月1日,经学校安排推荐到深圳市一家公司参加实习。 同年5月的一天,陈某在实习单位上班工作时,左手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2011年8月5日,陈某经住院治疗后,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为七级。同年9月8日,陈某以工伤待遇争议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问题:陈某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实习不属于劳动关系!《民法通则》 1.《实习协议》 2.商业意外伤害险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 争议 ?案例二: ?某制衣工厂因减产缩编需要,将原从事管理工作的员工,在维持其原福利待遇不变的情况下,将其工作岗位调到生产线从事制衣工作。 ?问题:此种调岗是否属于公司的用工自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 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012年1月劳动争议处理概论试题和答案

2012年1月劳动争议处理概论试题和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各项能作为劳动争议主体的是(C) A.不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B.所有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外国公民 C.各类独立的企业法人 D.非法组织 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集体争议主要是指(A) A.多数劳动者或者劳动者团体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 B. 多个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 C.一个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 D.特指多个劳动者和一个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 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是(D) A.协商 B.调解 C.仲裁 D.诉讼 4、下列各项属于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是(C) A.用人单位 B.用人单位工会 C.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D.地方检察院

5、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争议时,实行(C) A.两审复议制 B.审终审制 C.两审终审制 D. 一裁两审制 6、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的时效是(A) A.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 B.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 C.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45日内 D.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0 日内 7、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下列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的是(B) A.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六个月金额的争议 B.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C.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条件、劳动环境等劳动标准方面发生的争议 D.因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对妇女怀孕期的规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8、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是(C) A.用人单位与劳动管理部门 B.劳动者与劳动管理部门 C.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D.工会与劳动行政管理部门

引发劳资纠纷的原因及其处理办法

引发劳资纠纷的原因及其处理办法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全球经济竞争过程中,往往用劳动力成本较低的优势与发达国家的资金优势、技术优势抗衡。保持这种优势,以对应这种激烈的国际竞争,一些企业,特别是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和私营企业压低工人工资、超时加班、不注意劳动环境和劳动者安全的情况将会增多,而工人很难提出自己的民主诉求,更不用说什么保障了。没有统一的劳动生产安全保障制度、有效的联合执法机制、得力的工会组织,甚至连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都难以得到彻底保证,它将会如何持续有效地解决企业工伤问题。如果不能给劳动者保护,就不能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可能反而成为爆发劳资纠纷的导火索。 除了企业自身的原因,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政府管理部门也难推其咎。很多地方政府对企业守法行为和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没有要求或监督力度不够。政府官员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利害了解甚少,或者根本没了解,更谈不上清醒的认识,他们片面注重企业的利润和税收,并以此作为衡量当地经济发展和政绩的标准。所以一定要培养劳资合作的氛围,政府和企业都有很重要的社会责任,我们已经充分认识到中国必须和谐社会,协调发展,因此必须重新重视这个问题、认识这个问题。 引发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部分非公有制企业片面追逐利润,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导致劳资纠纷乃至劳资冲突的发生。有的企业主以尽可能少的劳动力成本,驱动劳动者尽可能多地创造剩余价值,以获取丰厚利润,甚至减少劳动者正常的社会保障支出,不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恶意拖欠克扣工人工资,任意延长劳动时间,尽量节省企业支出。 (二)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是其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一是劳资双方的社会地位不同。广大的农民工和外来工,文化层次较低,社会地位不高,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对社会政策制定的影响力很小。二是劳资双方在企业中的地位不同。非公有制企业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和企业经营管理权,虽然一些企业建立了党支部、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但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影响甚小。目前仍有相当数量的中小非公有制企业尚未建立工会、党支部等组织,企业内尚未建立完善的

对劳动争议纠纷的调查研究

劳动争议纠纷是当前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常见民事纠纷,了解此类纠纷的特点、产生原因、诉 讼结果,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具有重要意义。笔者对丰台区法院2004年第一季度受理的 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了调研,分析了劳动争议纠纷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常见问题,对双方如何避免产生劳动争议纠纷、产生纠纷后如何避免败诉,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一、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案件数量增长迅猛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今年一季度共受理118件劳动争议案件,比上年(61件)同比 增加93%,审结69件,比上年(15件)同比增加360%. (二)案件多由劳动者提起,涉案单位绝大多数为公司、工厂等企业这些案件中,个人起诉的有97件,用人单位起诉的有21件;涉案单位类型上,69件次为公司,16件次为工厂,1件次为其他企业,21件次为学校、幼儿园、报社等事业单位。 (三)难以调解,判决结案的案件中单位败诉的占多数 调解1件,裁定驳回起诉4件,裁定准予撤诉9件,移送1件,判决54件。判决案件中个人败诉的有7件,单位败诉的有47件。 (三)诉讼请求以要求支付工资或三险为主 要求解除或保持劳动关系的,有10件;要求支付拖欠工资或加班工资的,有34件;

要求支付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的,有6件;要求支付工伤费用的,有4件。 二、劳动者败诉原因 在调查分析中可以发现,一些劳动争议中,劳动者虽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却仍然依法被裁定或判决驳回起诉,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没有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 如林有鹏等17人诉购物导报社劳动争议一案,原告诉称2002年11月被告广州办事 处将其聘用,尽管原告多次要求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始终推脱,后无故停发其工资。原告认为其作为被告的员工为该报在广州地区的出版、发行而工作,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被告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费用。由于原告无法提供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最终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二)起诉的主体不符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只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才能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不同的企业名称,哪怕只有一字之差,代表不同的法律主体。一些劳动者对此没有足够的认识,或将自己所在的不能独立承担责任的法人分支机构推上法庭,或将与所在单位名称近似的单位作为被告,导致案件没开庭就被驳回。如王贺诉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劳动保险争议案,由于被告系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在法律上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三)未经法定前置的劳动争议裁决程序即起诉

发生劳动争议应通过什么程序解决

发生劳动争议应通过什么程序解决 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应通过何种程序解决?律师解答:根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按照以下几个程序解决: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协议; 2、调解程序。不愿双方自行协商或达不成协议的,双方可自愿申请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对调解达成的协议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直接申请仲裁; 3、仲裁程序。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都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程序是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没有经过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 4、法院审判程序。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将对方当事人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法院审判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认识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

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劳动仲裁的时效劳动仲裁的时效问题是劳动者很关心的问题,从中断时起,劳动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劳动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常见问题

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常见问题1.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是谁? 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是指因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程序,参加仲裁活动,并受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如果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而是以他人的名义参加仲裁活动的人(如委托代理人等),或者虽然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但不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约束的人(如证人等),都不是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中的当事人。具体地说,用人单位与职工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 2.确定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有何意义? 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是仲裁活动的主体,劳动权利义务存在于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之间。确定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的意义在于:便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之间的劳动权利义务进行调解或作出裁决,在审理中保护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的权利,以及保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3.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具体包括哪些? 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该单位的职工,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种所有制企业;“职工”是指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企业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以及外籍员工等全体人员; (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这里的“职工”包括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依法确立劳动关系的工勤人员(即所谓的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等); (三)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 (四)个体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 4.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具有哪些特征? 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具有如下特征: (一)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是特定的,即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该单位的职工。用人单位当事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职工则是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这里所谓的以自己名义。对职工来说是以他(她)个人的名义,对用人单位来说,虽然参加仲裁活动的是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但他们均是以本单位名义(而不是以个人名义)参加仲裁活动。

劳动纠纷大经典案例及解析

劳动纠纷12大经典案例及解析(招聘入职篇)

目录【招聘篇】 招聘广告中的风险防范 对应聘人员审查时的风险防范 【录用篇】 录用通知的法律风险知多少? 【入职篇】 未签订劳动合同,谁之过? 劳动合同,签还是不签 只有三句话的协议也叫劳动合同吗? 劳务协议还是劳动合同 试用期要制定并公示考核标准 试用期不合格怀孕可被辞 随意设置试用期双倍补偿没商议 试用期满不胜任,解聘不用给补偿? 入职培训很迫切,制度告知莫忽略

招聘篇 时下正值用人单位招聘新员工的高峰时期,而招聘又是HR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在一般人眼里招聘中不存在什么法律风险,只有在签订合同时或者劳动用工管理中才存在法律风险。其实不然,任何事情包括劳动争议,都是有前因后果的,劳动合同签订后产生的劳动争议,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招聘时埋下的“祸根”所致。因此,预防劳动争议,就要将关口前移,从防范招聘时的风险做起。 招聘广告中的风险防范 一、典型案例 某公司招聘李先生为中国某大区的营销总监,并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3个月后,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原因是李先生没有达到公司的季度营销目标。为此,李先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仲裁的结果是公司败诉。原因是公司在招聘广告中并没有列明录用条件,而且劳动合同签订后,公司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职务说明书,也没有书面告知小李该职务的工作内容以及岗位要求。因此当被质询时,公司无法出具当初双方认可的职务要求,既然没有约定要求,公司又怎么能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呢?当然败诉也是在预料之中的。 二、本案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案例点评 或许您会认为,招聘广告只是招聘人员的一种宣传手段而已,会有什么法律风险吗?其

常见劳动争议处理及风险防范

常见劳动争议处理及风险防范 一、订立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 1、确认劳动关系的条件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确认劳动关系的凭证 劳动合同、协议,变更劳动合同的通知书等,也包括: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3、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4、逾期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后果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

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劳动合同的分类 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劳动者要求签订就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续聘的。 6、单位应对 (1)录用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为雇佣关系; (2)录用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内退职工,虽可按劳动关系处理,但无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办理社会保险的(但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3)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参加生产性实习见习等不属于劳动关系; (4)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5)领取营业执照的经济组织(分公司、酒店、4S店、商场、物业管理处等)可以直接为用工主体,经授权的项目部、业务部也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不能为独立诉讼主体。 (6)用人单位及时书面通知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逾期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历年劳动与就业概论试题及答案

2010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劳动就业概论试题 课程代码:00165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横向社会的人们的利益关系是通过劳动关系来实现的,纵向社会的经济发展也是通过劳动关系来延续的,这体现了劳动关系的( ) A.直接性 B.普遍性 C.具体性 D.本质性 2.劳动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法令已经公布,所有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遵守,否则就会受到社会的非议和制度执行机构的惩罚。这是劳动制度的( ) A.存在的普遍性 B.构成的系统性 C.组织实施的强制性 D.相对的稳定性 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 ...劳动力特征的描述是( ) A.自然性特征 B.潜在性特征 C.先天性特征 D.开发的双重性特征 4.目前,我国男性的法定劳动年龄是( ) A.16~50周岁 B.16~60周岁 C.16~55周岁 D.14~55周岁 5.劳动力资源的__________就是在科学管理原则的基础上,制定各项管理措施、加强对劳动力资源开发的政府领导力度,从而使劳动力资源开发在制度上得到保证。( ) A.教育开发 B.使用开发 C.政策开发 D.管理开发 6.“市场配置”模式较之其他类型的劳动力市场模式具有较高的配置效率,是因为( ) A.人的有限理性 B.人的全面发展 C.信息的完全性 D.信息的对称性 7.下列现象属于地区间流动的是( ) A.劳动者的就职岗位由一个企业转到另一个企业 B.劳动者从工资低、就业机会少的地区流向工资高、就业机会多的地区 C.劳动者在同一地位等级或同一声望等级的职业之间流动 D.劳动者由衰落的旧产业流向崛起的新产业

劳动争议的原因与对策

劳动争议的原因与对策 一、劳动争议的界定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就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所产生的争议。其中包括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等。 劳动争议是现实中较为常见的纠纷。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一般都能相互合作,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双方之间产生纠纷也是难以避免的事情。劳动纠纷的发生,不仅使正常的劳动关系得不到维护,还会使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应当对劳动纠纷的特点,原因等问题加以深入分析、把握,以求能积极预防劳动纠纷的发生,并使已经发生的劳动纠纷能够得到及时的,妥善的解决。 二、当前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 现今随着企业经营机制的不断转换、劳动用工制度的不断推进,劳动争议案件正呈现明显上升趋势。前不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2008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08年全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共办理劳动争议案件96.4万件(含上年未结争议案件)。其中,当期立案69.3万件,当期案外调解23.7万件。当期立案的劳动争议案件比上年增长98.0%,涉及劳动者121.4万人。3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向全国人大十一届二次会议作工作报告时指出,全国各级法院在2008年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达到286221件,较前一年上升93.93%。劳动争议案件的大幅上升使我们认识到了劳动关系领域存在突出问题亟待解决,我们先来分析一下劳动争议案件呈现的特点: (一)案件数量逐年增加 全国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1987年受理案件5600件,2004年上升到26.5万件, 到2008年更是攀升到96.4万件。全国各级法院2006年受理案件达到12.6万件。2007年14.75万件。2008年达到286221件。较前一年上升93.93%。在《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以来的一年多的时间里,劳动争议案件增幅接近一倍,这不能不令人担忧我国劳资关系的现状。 (二)纠纷类型多样化。过去,劳动争议案件的类型以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案件为主,种类比较单一。近几年来,各种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不断出现,诸如,拖欠工资案件、拒付加班费案件、内部承包劳动案件、工伤待遇案件、缴纳社会保险金案件、下岗、失业待遇案件等等,劳动争议案件种类的复杂多样,必然给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带来严峻挑战和困难。 (三)案件处理难度大。1. 适用法律难,劳动法律法规众多,时间跨度大,政出多门;其中还有不少政策性规定,难以把握,特别是涉及企业改制,转型的案件。2. 调查取证难,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收集保存证据意识不强,其次,用人单位在用人过程中采取了规避法律的措施。3.劳动争议案件在处理时,社会关系复杂,行政干预较多,给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带来一定难度。

劳动争议案件法律思考

劳动争议案件法律思考 劳动争议案件法律思考 [内容提要]:本文从劳动争议的概念出发,结合审判实践,通过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种类、受理条件及其审理规则、法律适用的阐述,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几点建议。全文共8660个字。[关键词]: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种类   受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在劳动用工上,体现的是双向选择,劳动者作为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进入市场谋求和选择职业,其目的是得到丰厚的生活资料,以体现价值的最大化,而用人单位作为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进入市场,寻求获得素质好且廉价的劳动力,以保障低成本、高效益,追求的是利润的最大化。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产生了各自的具体利益不一致性,而这种不一致性协调不好就会发生劳动争议。因此,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如何理顺好解决好劳动争议案件,是摆在我们面前现实问题,在审判实践中,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笔者就目前已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浅谈自己的一些看法和认识。 一、劳动争议概念。所谓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的争执引起的纠纷,是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简言之,就是劳动者与用人者(单位)间就劳动合同的执行、变更、履行、终止、解除所发生的纠纷。劳

动争议在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且只要劳动领域中存在利益的不同,这种因不同利益要求而引起的冲突便将继续存在下去。在我国,随着改革的日趋深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问题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先后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制定了有关规章,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对劳动争议的妥善解决,平息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二、劳动争议的种类。由于《劳动法》起步较晚,所以劳动争议案件在90年代才有一些上升,特别是《劳动法》实施后,劳动争议案件才逐步被人们认识和重视。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1年3月22日第1165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专门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立案审查、受案范围、适用法律等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为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提供了依据。劳动争议案件的内容广泛,类型较多,归纳起来可分为五种:一是去职纠纷,指用人者(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或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是管理纠纷,指用人者(单位)行使对

2009年7月劳动争议处理概论试卷及答案

2009年7月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争议处理概论试卷及答案 (考试时间:150分钟)(课程代号:8413)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 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根据我国劳动争议的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的主体是指( B ) A、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B、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劳动者 C、两个独立的劳动者 D、两个独立的用人单位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使与作出劳动行政处罚的机构是( A ) A、劳动监察机关 B、企业上级工会 C、企业上级主管部门 D、上一级政府机关 3、根据劳动争议诉讼的证据来源,可将劳动争议诉讼证据分为( C ) A、本证与反证 B、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C、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D、书证与物证 4、中国已逐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 D ) A、一调一裁一审制 B、三调一裁两审制 C、一调两裁两审制 D、一调一裁两审制 5、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劳动争议调解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经过法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该法定期限为( A ) A、15日 B、30日 C、45日 D、60日 6、对于下述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范围,说法正确的是( A ) A、只受上诉请求范围的限制 B、只受第一审诉讼请求范围的限制 C、不受上诉请求范围的限制,也不受第一审诉讼请求范围的限制 D、同时受上诉请求范围和第一审诉讼请求范围的限制 7、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是( A ) A、人民法院 B、当地人民政府 C、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D、当地人大常委会 8、我国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是( A ) A、合议制 B、独任制 C、复合制 D、多层次 9、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性质是( D ) A、民间机构 B、准司法机构 C、国家机关 D、特殊的事业单位法人 10、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是( C ) A、职工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 B、用人单位与职工约定的仲裁委员会 C、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 D、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 11、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 C ) A、当事人选择 B、法院决定 C、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D、调解委员会决定 12、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是( C ) A、劳工代表、雇主代表和政府代表 B、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代表 C、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 D、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政府代表 13、狭义的劳动争议仲裁参加人是( A ) A、申诉人和被诉人 B、第三人 C、翻译人员 D、勘验人员 14、因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 B ) A、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由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C、向人民法院起诉 D、向第三方申请调解解决 15、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 A ) A、向劳动者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由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劳动争议处理概论》复习资料(用)

劳动争议处理概论》复习资料 绪论 劳动争议的处理研究方法:案例研究法、比较研究法、个人集体相结合研究法; 第一章劳动争议 第一节劳动争议的概念与构成 1、劳动争议概念 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 1) 体现了劳动争议与劳动立法的内在联系。劳动争议是劳动立法的产物,后者是前者产生的条件,前者是后者的必然结果; 2) 反映了劳动争议的本质内容;劳动争议的标的只能是劳动权利和义务; 3) 符合事物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客观规律; 2、劳动争议的构成要素 1) 主体:指劳动争议当事人 A、必须具有劳动权力能力;指依法享有劳动权力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能力和资格; B、必须具有劳动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力资格; 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用人单位。 2) 、内容:劳动权力和劳动义务是劳动争议的内容要件。 3) 、客体:劳动争议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指向。具体包括行为、物和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第二节劳动争议的性质和特征 1、性质:劳动争议的性质是由劳动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我国劳动争议的性质是非对抗性的人民内部矛盾; 2、特征: 1) 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是特定。即相互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2) 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存在纵横交错的法律地位,单向隶属关系; 3) 劳动争议的内容是限定的,只能是劳动权利和义务; 4) 劳动争议的影响面较大; 3、劳动争议与其他争议的区别 1) 与民事争议、经济争议 A、主体不同; B、内容不同; C、表现形式不同; 2) 与劳动行政争议A、主体不同;劳动行政争议的主体是劳动行政机关与法人、公民;B、内容不同;劳动行政机关因实施劳动行政管理发生的纠纷; C、客体不同;包括人身内容; D、原因不同;实现劳动管理产生; E、诉讼程序不同; F、处理依据不同; 第二章劳动争议的产生和预防 第一节劳动争议产生的原因 1 、劳动关系:指人们在参加社会劳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属于经济基础范畴; 1) 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是特定的; 2) 劳动关系与集体劳动有着密切联系; 3) 基于职业的有偿劳动发生的; 2、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形成的劳动权力义务关系;属于上层建筑; 3、新形势下的劳动关系 1) 劳动关系形式多样化; 2) 劳动关系的主体明确; 3) 建立自主化; 4 ) 运行法制化; 5) 状态灵活化;

劳动争议处理(未含选择题)教学提纲

劳动争议处理(选择题略) 劳动争议具有三大特征: 1、劳动争议主体特定性,即劳动争议特指相互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2、劳动争议主体关系双重特性,即劳动争议主体双方兼有平等关系和不平等关系的双重性。 3、劳动争议影响面较大,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密切相关,争议发生后,经济效率损失严重。 劳动争议协商的特征? 1、自愿性,劳动争议协商必须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这是协商的基础,如果不是出于自愿,协商则不可能 进行。 2、灵活性,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诉讼相比,具有简便、灵活和快捷的特点。 3、可选择性,它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必须程序。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能选择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当 事人不愿协商,可申请调解或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的特征: 1、实行独特的三方原则(由政府、工会和雇主组织三方代表组成)。 2、劳动争议仲裁属于强制仲裁,一般民事仲裁属于自愿仲裁。 3、劳动仲裁具有很强的行政性,但不属于行政仲裁。 4、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程序的前置程序。 5、劳动争议仲裁一次裁决但不终局。 6、处理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诉讼的特征: 1、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是特定的。 2、劳动争议诉讼的争议标的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 3、劳动争议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中的权利主要包括(2方面)?或当事人在劳动仲裁各有哪些实体权利? 一、当事人享有的实体权益直接相关的仲裁权利有: 1、当表人有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调解或裁决的权利。 2、申诉人有放弃、变更和撤销仲裁请求的权利,被申诉人有承认、反驳以及提起反诉的权利。 3、当事人有请求调解和自行和解的权利。 4、当事人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二、当事人享有的程序方面的仲裁权利有: 1、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的权利。 2、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3、当事人有收集和提供证据、查阅或复制与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4、当事人有辩论的权利。 5、当事人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哪些?或劳动争议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诉讼程序中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请求司法保护的权利。 2、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3、申请回避的权利。 4、收集体和提供证据的权利。 5、在庭审中有陈述、辩论和质证的权利。 6、要求调解和自行和解的权利。 7、申请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权得。

劳动纠纷案件审理中疑点问题探讨

遇到劳动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274935116.html, 劳动纠纷案件审理中疑点问题探讨 随着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劳资矛盾日益尖锐,如何更好地处理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矛盾显得尤为重要。作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保障屏障的司法机关,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很大程度上影响到这种矛盾的最后解决。本文旨在通过对现实审判中出现的有关劳动争议的疑点问题进行探讨,总结审判经验,以求对提高有关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审判质量有所裨益。 一、劳动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的关系问题 劳动仲裁作为劳动争议纠纷的一个前置程序,在其制度设计上完全不同于商事仲裁,其制度价值在于最短期限、最大限度维持劳资关系稳定,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劳动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之间的关系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问题。 (一)有关仲裁请求的审查问题

基于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制度设计,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过程中有一个特殊点,即对仲裁请求的审查,其具体包括:对仲裁请求范围的审查、对诉讼请求与仲裁请求一致性的审查以及对诉讼请求超过仲裁请求部分的独立性的审查。对于这些审查,目的是先裁后审的程序设计上的最终实施,故对于诉讼请求与仲裁请求的范围不一致时,人民法院须对于这些请求范围进行审查,对于仅在诉讼中提出的与仲裁请求范围无联系、而具有独立性的请求应驳回诉讼请求,并告知其先向仲裁部门申请就具有独立部分的请求进行仲裁。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对于被告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后提出的诉讼请求,应不予受理。 (二)有关仲裁认定的事实的效力问题 当事人对于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后,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故对于仲裁认定的事实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也不能以仲裁认定的事实直接来认定案件的事实。但对于仲裁委的开庭笔录中记载的为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是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有待研究。我们认为,应赋予对方对其自认的事实的抗辩权,在无胁迫和其他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可以确定自认的效力,因为事实本身具有客观性,在特定条件下对于于己不利的事实的承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具有较强的真实性。另外,对于一方提交的仲裁机关依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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