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和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决定》

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和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决定》
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和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决定》

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和大

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决定》

2008-07-18

长发(2003)19号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和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为更好地适应经济全球化和进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新要求,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上参与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为充分激发我市各种经济形式的发展活力,增创我市经济发展新优势,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降低外资和民营经济的准入门槛

1、放宽外资和民营经济的投资领域。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和限制的领域外,其它领域对外资企业和民营经济全面放开,不限发展比例、不限发展速度、不限经营方式、不限经营规模。以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用事业为重点,打破行业垄断和保护,放开资本、经营和智业市场,鼓励外资和民间资本投资道路、桥梁、轻轨、地铁、港口、公交、自来水、燃气、污染处理、垃圾处理等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并受政府委托,实行特许经营,享受国有企业同等优惠政策。

2、放宽对企业的注册资本的限制。允许新设立的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私营有限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各投资人其首期认缴的资本金达到认缴额10%以上(最低不少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到位。放宽企业集团登记设立条件。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科技型、外向型企业在1000万元以上),并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均可申办企业集团。对本市科技人员、下岗和失业人员创办企业并基本符合设立条件的,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预备期企业,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正式企业进行管理,享受新设立企业的财税优惠,并在一年内享受社会保险过渡性政策。现有的社会非正式劳动组织向正式企业进行转化过渡时,也可申办为预备期企业。

3、放宽对投资人资格的限制。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均可申办民营企业。经个人申请、组织批准,机关工作人员可以离岗或提前退休从事民营经济,且三年内财政不核减单位人员经费,本人工资和政策性福利待遇不变。离岗人员从事民营经济3年期满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享受机构改革分流学习人员的有关安置政策,愿辞职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4、放宽审批登记条件。内外资企业在注册登记时,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其他前置审批项目一律取消。对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必须公开办事程序、办证条件,实行“工商受理、抄告机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的方式,由有关部门在3-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除国家和省规定的费用外,其他费用一律取消。

二、鼓励内外资来我市兴办企业和参与国有企业改制

5、鼓励外地大中型企业(集团)机构迁入我市。迁长企业总部在办理设点变更登记和税务登记时,实行以下政策:(1)迁长企业总部的高层管理人员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长沙市区。来长设立科研中心、信息中心、营销中心等,其专职人员户口关系可迁入长沙市区。(2)迁长企业总部,其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的,自注册登记时起,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投入资金给予扶持:前两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企业每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指地方收入留成部分,下同);后五年为该企业每年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专项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开发和生产经营。外地来长沙的大型企业(年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可享受我市扶持“标志性工程”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3)来长建立研发基地、技术中心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其研发基地、技术中心所需土地优先供应,对达到相当规模的高新技术企业,各级政府可从土地收益中给予适当补助。

6、鼓励内外资来长沙投资兴办产业。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长沙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项目,尤其是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新材料工业、农产品加工业、会展金融保险、现代物流等现代服务业和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投资文化、教育、医疗机构等公和事业项目的,都可享受市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7、鼓励内外资收购兼并我市的国有企业。内外资企业兼并或整体收购国有企业时,在净资产的确定、收购价格的优惠、付款方式等方面,按照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的政策执行。被收购企业资产规模

较大,一时难以全部买断的国有资产,原则上不设股权,由收购方交纳资产占用费,有偿使用。收购、兼并重组后需采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且缴纳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原国有企业土地为行政划拨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使用土地。

三、实行土地和税收优惠

8、实行土地出让优惠。外资和民营经济投资的项目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优先保证工业项目用地供应,特别是向高新技术、高投资强度、高产出效益的产业项目倾斜,优先规划,实行“两区六园”的土地优惠政策,可以协议方式供地,可以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转让,有关土地税费按程序报批减免。政府设立工业用地专项扶持资金,特大工业项目所需用地可采取政府补助的办法出让。凡投资商业、娱乐、旅游、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项目的,可以参加土地市场的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通过公开竞争获得土地使用权。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可以协议出让或参加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获得探矿权和采矿权。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集体决策,内外资投资工业项目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的,其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矿业权价款可以视项目性质采取分期缴纳(一般不超过五年)、记账付息、出让金和价款作价八股(政府委托有资格的资产经营机构持股)等方式处置。国土部门要及时办好用地手续,由市级审批的手续两周内办结。企业所签项目用地过期不用的,由市国土部门依法收回。转作他用的,转让或处分抵押权时,一次性追缴有关费用。用地企业一次性缴纳地价款有困难的,可实行挂账处理,在法定期限内分期付清。在“两区六园”和长沙经济开发区兴办园区鼓励类工业企业,其项目用地也可以采用租赁方式用地,实行年租金制。对工期紧、所需报批时间较长的内外资投资基础设施的控制性工程,可以按照规定办理先行用地批准手续。

9、实行税费优惠。所有新办企业均可享受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新办软件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外资工业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出口产品总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70%以上的外资企业,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劳动服务型企业,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占从业人员60%以上的,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占30%以上不足60%的,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不足30%的,一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进入软件产业基地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无费管理。对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投入5000万元以上,政府可以给予一次性财政支持。对

税收增幅较大的企业,当地财政要予以奖励。

四、大力保护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

10、鼓励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进行科技创新。企业研发费用和为研发而购置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费用(单台在10万元以下)可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税前扣除。“两区六园”及长沙经济开发区内的内外资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内外资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内外资科技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技术开发费用,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有盈利的科技企业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可按其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凡投资进行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该企业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中的科技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投资兴办科技企业。经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额,可占到企业注册资本的35%。

11、保护名牌和鼓励企业创名牌。凡获得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全国驰名商标和国家质监总局认定的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经申请可以在本市范围内各类行业名称中受到全面保护。来长沙投资企业在长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公司名称可以不反映行业特点。新获得全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五、拓宽民营经济的融资渠道

12、设立民营经济的投资信用担保机构。设立长沙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由市政府分三年注入3000万元作为资本金,采取会员制形式,接受申请担保企业入会、交纳一定数额的会员费;每年从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上缴的地方税中提取5%的资金建立“民营经济发展基金”,补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担保资金。允许信用公司接受各界的援助、捐赠,担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市场化运作。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13、积极扩大间接利用外资和支持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努力争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无偿援助。做好规划、项目论证等基础工作,提高间接利用外资成效。支持民营企业公开

发行股票、债券,同时帮助民营企业争取国债资金的支持,用好用足中央财政政策。

六、加强外资企业和民营经济人才队伍建设

14、支持外资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引进人才。外资企业和民营经济从国内外引进紧缺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办理长沙市人才居住证手续;需要引进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非本市生源应届毕业生的,可优先为其办理接收手续;需要引进留学人员和外国专家的,在立项申请、经费资助等方面与本市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15、对外资企业和外地来长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与本市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外资企业和外地来长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参加本市组织的各类继续教育。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照本市统一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任职资格评审和职业资格考试,参加“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省市优秀专家的评选工作,参加相关的评选表彰活动。来我市企业工作满3年,且作出突出贡献的外籍专家可以授予“长沙市荣誉市民”的称号。外资企业和民营经济职工可以参加本市组织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合格者颁发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

16、加大企业人才开发的资金投入。鼓励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对留在我市工作的博士后,经办理调入手续,企业应在住房、易地安家等方面予以补助。市政府设立人才资源开发资金,每年安排专款用于企业人才的引进和开发工作。各区、县(市)政府也要相应安排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加大对人才资源开发投入和引导力度。

七、切实解决外资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实际问题

17、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积极支持来长投资企业申报进出口经营权和申请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鼓励来长投资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设立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同等待遇。

18、简化外地来长企业和民营企业员工出入境手续。来长投资企业中持有《暂住证》的人员和民营企业的人员,因商务往来、经济技术合作、培训考察等需要出国出境,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审批并办理出国出境手续。

19、为外地来长企业的车辆开辟绿色通道。来长投资企业仍使用当地牌照的车辆,可按有关规

定办理长沙市区长期通行证,有关长沙市规费收取按本市车辆对待。

21、帮助外资和外地来长企业解决子女就读问题。来长沙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在长参加高考可与本市考生同等对待;来长沙投资企业职工及子女可参加长沙市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来长投资企业申请其在长职子女入本市中小学就读,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就近安排。积极创造条件,创办与国际接转的国际学校。

八、大力优化外资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发展环境

22、加大工业园区、城市基础设施和各类专业市场的建设力度。按照“东制西高、南轻北重”的布局,重点加快“两区六团”的建设,同时加快城市基础设施特别是交通、通讯、物流中心和园区内集中供气供热项目的建设。继续加强各类产品流通市场的建设,为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的产品销售提供配套服务。

23、改善对外资和外地来长投资的政务服务。全面优化政策、法制、舆论和工作环境,提升综合服务水平,切实做到“重商、亲商、爱商、富商”。对所有来长沙投资项目实行“一站式”服务,特事特办,所有服务性收费全免。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抽调干部建立市全程代理服务中心,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全程代理制。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明确专人跟踪落实;对区、县招商引资项目由市全程代理服务中心限时办结。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诉中心职能。建立领导与投资者对话制度、举报制度和投诉受理工作制度,规范投诉受理行为,对侵犯外来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查处。大力加强信用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

24、建立健全软环境建设的制度体系。实行软环境建设监督员制度、投资服务质量测评制度,把软件环境建设列入机关和个人政绩考核的范畴。设立软环境评估指标,定期公布评价结果。

25、严格规范对外资和民营企业的检查行为。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超过1次(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并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企业。

26、重奖招商引资的有功人员。凡引进1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农业产业化项目的,按首次接触原则对引进内外资的中介人给予奖励,外资按实际到位资本金的5‰实行奖励;境内市外资金按

形成固定资产的3‰进行奖励。奖金按税收归属,由同级财政支出。

原有对外开放和发展民营经济的政策,凡与本决定有冲突的,以本决定为准;没有冲突的,继续执行。

本决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长沙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长沙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计划 【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18]2号 【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1.01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长沙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8〕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国资委《关于长沙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1日

长沙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市国资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 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长沙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人民政府(以下称市政府)授权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及提升监管层级的企业(以下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是指企业根据国家、省、市国资国企总体战略规划和市委、市政府对企业的规划定位和功能使命,在分析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状况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上,为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所作出的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方向性、整体性、全局性的战略定位、发展目标和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二章规划管理职责与原则

(完整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word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2018.03.01

目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建设用地 (3) 第三章建筑间距 (9) 第四章建筑退让 (14) 第五章空间形态 (18) 第六章公共空间 (23) 第七章市政及管线 (27) 第八章特别规定 (44) 第九章附则 (48) 附录1名词解释 (50) 附录2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9) 附录3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63) 附表1 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6) 附表2 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7) 附表3 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 (68) 附表4 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 (69) 附表4-1 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69) 附表4-2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0) 附表4-3 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1) 附表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72) 附图1 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示意图 (73) 附图2 不规则平面间距示意图 (74) 附图3 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 (75)

附图4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示意图 (76) 附图5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 (77) 附图6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 (78) 附图7 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示意图 (79)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318 号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7 年12 月13 日市人民政府第19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 年3 月1 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唐良智 2018 年1 月23 日 ― 1 ―

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157号令)

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157号令) 2002年6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002年7月12日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房屋拆迁工作的计划管理,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拆迁人),应当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入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拆迁专用存款账户,接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监管,专款用于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拆迁人没有存入足够资金的,不得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及时解控相应数量的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尚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资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解控。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检举、控告。 第六条被拆迁房屋的拆除施工必须由能够确保安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承担房屋拆除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对房屋拆除施工安全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在房屋拆除施工前,应当制定拆除房屋的实施方案,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拆除房屋的实施方案应当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设施的情况、拆除施工方案、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实施房屋拆除的企业和人员必须按照拆除房屋的实施方案施工。 实施房屋拆迁、拆除的人员必须接受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第七条被拆迁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用途等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准;权属证书未注明的,以产权档案记录或者其他有效文件为准;已经改变用途的,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 第八条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先由拆迁人委托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结构、用途和建筑面积进行分类评估,确定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然后由拆迁人与每一个被拆迁人根据分类评估价格,结合被拆迁人房屋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同一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人数较少,并且被拆迁人愿意直接协商确定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的,拆迁人可以不进行评估,直接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 第九条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前条规定协商不成的,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择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分户评估。双方不能就评估中介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一方拒绝选择评估中介机构的,任何一方可以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公开抽签方式确定评估中介机构。

长沙市政府60号令(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 【实施日期】2000/03/16【颁布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 (2000年3月10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为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征地办公室,负责下列具体工作: (一)拟订征用土地方案; (二)发布征用土地公告; (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协调征地补偿标准争议。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拟订征用土地方案;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五)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六)责令限期拆迁腾地。 第四条耕地包括水田、旱地、专业菜地和专业鱼池。人平耕地面积按该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计征农业税的耕地面积除以农业人口数计算。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建筑物,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 市辖区范围内,1982年4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兴建的建筑物,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须经乡(镇、场)批准;属占用耕地建房的,须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按违法建筑处理。1982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建筑物,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 县(市)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对其所辖区域范围内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建筑物,进行合法性认定。 市行政区划调整划入市区的乡(镇),在未划入前兴建的建筑物,其合法性认定可参照原所在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接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柱走廊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围护结构的阳台、挑走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阳台、挑走廊按其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经墙出檐、山墙出檐、悬挑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层高按室内地面至楼面或前后经墙(柱)的平均高度计算。层高不满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七条采取留用土地安置的,村民生活安置留地指标按每人55平方米(包括生活小区的道路、房屋间距及其它配套设施用地)核算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生产安置留地指标按被征地总面积6%—10%的比例核算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乡(镇)、村建设用地数量继续保留不变。 第八条征用范围外的专业鱼池因施工需要降低蓄水深度的,按降低水位的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试 行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119 【发文字号】长政发[2018]9号 【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4.13 【实施日期】2018.04.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长政发〔2018〕9号) 各区县(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长沙市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试行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3日 长沙市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试行方案

为进一步创新政务服务供给方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现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7〕19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智慧政务云建设系列方案的通知》(长政发〔2017〕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增强“最多跑一次”改革的紧迫感,将其作为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构建创新生态的重要举措。切实提升“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满意度,全面梳理政务服务事项,优化服务供给方式,接受群众监督,让政务服务更精准、更便捷。切实强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执行力,强化责任担当,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落实。通过“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应用,梳理、公布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事项,全面推进政府改革,做好行政权力的“减法”和政务服务的“加法”,努力实现企业和群众到政府部门办事“只上一张网、只看一张表、只进一个厅、最多跑一次”,把长沙建成“行政审批事项最少、行政办事效率最高、行政运行成本最低、行政审批过程最透明”的城市。 二、工作原则 (一)最多跑一次。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思想、新技术、新方法,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一窗办成多项事”,牢固树立群众和企业到政府部门办事“最多跑一次”的理念,进一步提高政府部门服务群众的水平,让政府服务变得更高效、更智慧。 (二)标准先行。建立权责清单,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工作,通过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标准化、政务服务事项流程标准化、线上线下办事服务机制标准化、政务服务平台管理

长沙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库管理办法(试行)

长住建发[2011]367号 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库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建设业主、设计单位: 为贯彻落实长政办发【2011】3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 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市场和设计质量管理,简化审批程序,现将《长沙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长沙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库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长政办发【2011】3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管理,提高设计质量,简化审批程序,规范设计市场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投资的项目: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国债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五)通过政府信用采取直接或者间接融资的方式筹集的资金; (六)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库,是按“统一原则、统一平台、综合监管、资源共享”原则,由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组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在有资质设计单位中选择一批符合入库条件的单位组成的长沙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库(以下简称设计单位库)。 第四条设计单位库的服务期原则上为三年一期。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组织、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共同参与负责设计单位库的建立、考核和测评。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纳入设计单位库的设计单位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独立法人资格,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二)依法取得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颁发的设计资质,具体如下: 1、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丙级及以上资质; 2、道路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重庆政府令第55号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1999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蒲海清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计划、劳动、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补偿 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 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杂丛。 第九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第十条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补偿后,农转非 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村民住户)的水、电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水利工程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天然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第十二条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令第116号)-2011年11月1日实施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发表日期:2011-12-19 信息来源: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116号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11月1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张剑飞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领导。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需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县(市)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是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区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指导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区、县(市)可以设立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接受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工作的,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明确委托权限和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住房保障、城管执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信访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的法律政策,具备专业知识,并定期接受业务培训,经市房屋征收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从事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市、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每年公布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具体办法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八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长沙市政府的政务大楼

长沙市政府的政务大楼 篇一:长沙市委市府机关大楼投标书 竟标口号 致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本公司于二○○○年十二月七日收到贵局发出的招标《入围通知书》后,经过慎重研究和详细考察,同意接受《长沙市委市政府机关新大院物业管理招标 书》及有关招标文件所提出的全部条件,并据此编制本投标书。如投被接受(中标),将成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组成部分,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投标书中的所有内容均具有法律效力。 为进一步表达我公司志在夺标的诚挚态度,确保长沙市机关大楼物业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我们郑重承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长沙市有关地方法规,信守投标书中具有法律效力的约定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包含的约定内容。 ——大楼日常管理工作由新组建的深业物业长沙公司在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物业总公司的双重监管下实施,并接受长沙市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严格按照ISO9002质量管理体系和《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示范小区考核标准》进行管理,两年内达到“省级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三年内获得“全国物业管理

优秀示范大厦”称号。 ——拟定的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为3.8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月,待报经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通过考核、培训、再考核的方式,优先聘用原机关事务管理局属下员工加入新组建的管理班子,量才录用、按劳计酬,充分发挥员工的专长和潜能。——配合、依靠机关事务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发挥优势、善用资源,共创全国党政机关大楼管理的经典品牌。 深业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年十二月二十八 第一章总体设想及管理思路 突出机关大楼庄严、质朴、开放的形象特征 满足安全、高效、优美的功能需求 1.1基本情况 长沙市委市政府机关新址位于湘江北桥西侧2.67公里处,大院由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等机关办公大楼和会展中心、新闻中心等建筑组成,是长沙市未来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根据招标书规定,本次招标物业管理的范围是即将建成的市委市政府办公大楼和大楼南面广场。 市委市政府办公大楼位于规划片区的中央,南面是一个硕大的绿地广场,北面是一个宽阔的人工湖泊。整个大楼平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渝府令第 202 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七年一月八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改善发展环境,切实推动法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创建,按照市委、市政府开展“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的部署,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333项市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非许可类审批和非许可审批类备案,以下同)的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取消、停止实施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一)取消或停止实施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共57项,具体项目见附件1。 (二)拟取消或停止实施22项行政审批项目,具体项目待国务院批准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另行公布。 二、改事前审批为事后备案 (一)改审批项目为备案项目。将12项许可审批项目改为备案项目(即告知性备案)。具体项目见附件2。

附件2所列项目中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改为备案项目的生效时间,以国务院批复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为准。 (二)明确备案项目的性质。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在我市实施的所有备案项目,法律性质均为告知性备案,不再具有许可审批的性质。实施部门在接件后只对送备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查验,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只能要求补正备案材料,不得以备案为名行许可审批之实。 三、对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合并审批 (一)实行合并审批。将11个部门的108项行政审批与本部门的其他审批项目进行合并。对合并的多个审批项目,由审批部门按照“同时申请、同时审查、同时批准”的原则,一并予以实施。实行合并审批的具体项目、方案见附件3。 (二)实行并联审批。以4个部门(主办部门)的8项行政审批为主体,将其他14个部门(协办部门)的24项行政审批与其进行并联,由主办部门按照“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的原则,组织相关协办部门实施并联审批。实行并联审批的具体项目、方案见附件4。 四、授权或委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权限给区县(自治县、市)行使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16个部门的89项行政审批权限,以授权(限非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或委托(限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方式下放给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行使。授权或委托的具体项目及其权限见附件5。 除附件6所列项目及其权限外,市人民政府对万州、黔江、涪陵、江津、合川、永川6个区域性中心城市有关行政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附件5所列项目,市级部门采用授权方式下放的,其授权应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依据。采用委托方式下放的,委托的市级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签订委托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明确,并对受委托方实施审批的行为负责监督;受委托方应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市级部门的名义实施审批,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 五、简化行政审批的办理程序 (一)创新建设项目审批方式。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4项涉及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按片区办理了审批手续的,片区中的具体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办理(但若具体建设项目位于片区内地质灾害中易发区以上区域的,该项目仍需单独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手续);各级行政执法机构不得以具体建设项目未取得该审批手续为由,对项目业主、开发商、施工单位等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有关部门也不得以此为由拒办项目的相关后续手续。

湖南省行政机关奖励管理办法

湖南省行政机关奖励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6.08.21 【实施日期】1996.08.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70号) 《湖南省行政机关奖励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3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杨正午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行政机关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奖励,发挥行政机关奖励表彰先进事迹、褒奖先进人物的作用,维护行政机关奖励的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下列行政机关以行政名义进行的奖励: (一)行政机关在本单位进行的年度奖励;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的奖励; (三)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进行的系统性综合奖励; (四)省人事厅确定的其他奖励。 国家法律、法规对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机关奖励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奖励项目应当合理设置; (二)评奖应当及时、公开; (三)受奖对象应当具有先进性; (四)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机关奖励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做好本单位、本系统的奖励工作。 第二章奖励种类 第五条行政机关奖励分为对先进集体的奖励和对先进个人的奖励两类。

第六条对先进集体的奖励为授予“先进集体”称号,由批准机关颁发奖状、奖旗或者奖牌,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七条对先进个人的奖励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其他名称的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先进个人可以由批准机关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一)对受嘉奖及记三等功、记二等功的人员,颁发奖励证书,可以发给奖品或者奖金; (二)对记一等功的人员,颁发奖励证书及奖章,可以发给奖金; (三)对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颁发奖励证书及奖章,可以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或者发给奖金,同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长沙市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第103号令)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 2008-02-27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103号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2月17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剑飞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征地方案;

(二)发布征地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 (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 (一)发布预征地公告;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五)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 (六)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 (七)责令限期拆迁腾地;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各区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各县(市)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但应当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 第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征地工作中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委托给征地事务机构承担。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下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和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决定》

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和大 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决定》 2008-07-18 长发(2003)19号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和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为更好地适应经济全球化和进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新要求,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上参与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为充分激发我市各种经济形式的发展活力,增创我市经济发展新优势,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降低外资和民营经济的准入门槛 1、放宽外资和民营经济的投资领域。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和限制的领域外,其它领域对外资企业和民营经济全面放开,不限发展比例、不限发展速度、不限经营方式、不限经营规模。以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用事业为重点,打破行业垄断和保护,放开资本、经营和智业市场,鼓励外资和民间资本投资道路、桥梁、轻轨、地铁、港口、公交、自来水、燃气、污染处理、垃圾处理等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并受政府委托,实行特许经营,享受国有企业同等优惠政策。 2、放宽对企业的注册资本的限制。允许新设立的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私营有限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各投资人其首期认缴的资本金达到认缴额10%以上(最低不少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到位。放宽企业集团登记设立条件。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科技型、外向型企业在1000万元以上),并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均可申办企业集团。对本市科技人员、下岗和失业人员创办企业并基本符合设立条件的,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预备期企业,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正式企业进行管理,享受新设立企业的财税优惠,并在一年内享受社会保险过渡性政策。现有的社会非正式劳动组织向正式企业进行转化过渡时,也可申办为预备期企业。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299号令-2016.3.1起实施)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299号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 2016年1月4日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状况,引导绿色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为机动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方便群众的原则,形成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体、公共停车场为辅助、路内停车位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供给格局。 第四条市市政主管部门是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停车场管理机构承担。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等部门,根据国家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编制停车场设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本市停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要求,会同发展改革、市政、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等部门编制主城区停车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区县(自治县)停车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结合城市发展实际,科学评估、动态调整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 第八条新建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新建写字楼、商铺、公共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比例配建停车场。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修建停车场。 第九条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停车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停车场的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并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体系。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长沙市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第103号令)

长沙市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第103号令)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 2008-02-27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103号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2月17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剑飞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征地方案; (二)发布征地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 (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 (一)发布预征地公告;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五)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

(六)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 (七)责令限期拆迁腾地;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各区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各县(市)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但应当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 第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征地工作中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委托给征地事务机构承担。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下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一)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 (二)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 (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 (四)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第七条征地补偿费用总额的80%应当在征地公告发布前存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开设的征地补偿专用账户,其余部分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发布前足额存入。未足额存入的,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 第八条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第九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征地年产值标准,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征地年产值倍数,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另行提高安置补助费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直接拨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提高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一类水田征地年产值标准的5倍计算。 第十条青苗、林木、水产品的补偿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征地范围外的专业鱼池因施工需要降低蓄水深度的,按降低水位的比例乘以该专业鱼池的征地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养殖水深度降到不足50厘米时,按照征地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 第十二条未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由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认定: (一)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房屋,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 (二)市区范围内,1982年4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兴建的房屋,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须经乡(镇、场、街道)批准;属占用耕地建房的,须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按违法建筑处理。1982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 (三)县(市)辖区内,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对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期间向区、县(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区、

长沙市政府60号令(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 【实施日期】2000/03/16【颁布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 (2000年3月10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征地办公室,负责下列具体工作: (一)拟订征用土地方案; (二)发布征用土地公告; (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协调征地补偿标准争议。 第三条 市、县(市)职责是: (一)参与拟订征用土地方案; (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五)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六)责令限期拆迁腾地。第四条 耕地包括水田、第五条 1日以后兴建的建筑物,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月31日兴建的建筑物,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月31日以前兴建的建筑物,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 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在未划入前兴建的建筑物,其合法性认定可参照原所在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接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柱走廊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围护结构的阳台、挑走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阳台、挑走廊按其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经墙出檐、山墙出檐、悬挑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层高按室内地面至楼面或前后经墙(柱)的平均高度计算。层高不满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七条 采取留用土地安置的,村民生活安置留地指标按每人55平方米(包括生活小区的道路、房屋间距及其它配套设施用地)核算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生产安置留地指标按被征地总面积6%—10%的比例核算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乡(镇)、村建设用地数量继续保留不变。

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行办法(62号令)

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行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经2000年3月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湖南省长沙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部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市区范围。 第三条长沙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管理工作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和分工,在本辖区范围内集中行使依法授予的行政处罚权,查处违法行为,并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

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长沙市公安局城市管理支队协同综合执法机关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第五条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己由综合执法机关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市、区有关行政部门对综合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综合执法机关应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市、区综合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接受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综合执法机关应建立执法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制度,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泼水、乱扔果皮、纸屑、饭盒、烟头等废弃物的,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鸣放鞭炮或者丢撤冥纸产生纸屑影响环境卫生的,处2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建(构)筑物设施和树干、电杆上涂写、刻画以及未经批准张贴、悬挂宣传品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拒不清除的,暂停其用于违法活动的通讯工具的使用,并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规定倾倒垃圾、粪便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数量超过1立方米的,按每立方米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不履行清扫保洁责任,清扫保洁不符合要求,不按规定清运和处理垃圾、渣土、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处1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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