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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家独立后的国际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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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苏丹独立的历史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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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苏丹共和国,又称南苏丹。2011年1月,南苏丹举行了全民公决,通过了南苏丹从苏丹共和国分离并独立的决议。历史上,南部苏丹与北部苏丹由于不同的宗教信仰和生活习惯,曾进行了长期的内战。19世纪末,英国和埃及曾经对苏丹进行共管,南北苏丹统一后,双方由于宗教、文化,传统上的差异,爆发了长达21年的内战。本文主要讨论的问题,是南苏丹独立方式的合法性,南苏丹独立后的国家承认以及国家继承问题。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一个主权国家要想发展经济和民生,必须与其它主权国家建立广泛的联系,南苏丹独立后,势必产生国家承认与国家继承。新国家的独立,在国际社会上得到广泛的认可,是以其符合国际法基本规范为前提的。2011年7月,联合国大会以鼓掌的方式,通过了接纳南苏丹共和国为联合国第193个成员国的决议。从国际法的基本原理来看,获得联合国的席位虽然不是得到国家承认的主要方式,但南苏丹共和国的成立,显然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下文将从南苏丹独立后获得的基本国家权力,新国家的承认、继承等方面讨论国际法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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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南苏丹独立的国际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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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朝核问题

浅谈朝核问题 朝鲜核问题一直是我们比较关注的国际热点问题,自上世纪90年代美国根据其卫星资料怀疑朝鲜开发核武器以来,朝核问题就接连不断。先是朝鲜宣布退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2006年便进行了第一次核试验,2009年进行了第二次核试验,今年2月12日又在其北部地区进行了第三次核试验。 这种情况势必会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自第三次核试验以来,各个国家对其采取了不同的措施。我国对外宣称坚决反对朝鲜核试验;美韩近日展开联合军演;日本则考虑对朝鲜核试验采取单独制裁;13日的安理会进过紧急磋商,对朝鲜核试验提出“强烈谴责”。如此种种,不难看出,朝鲜核试验问题对太平洋周边国家乃至全球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下面我就根据自己的理解谈一下朝鲜核问题产生的原因﹑影响以及我们国家接下来该如何做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朝鲜核问题的产生 我认为朝鲜核问题产生的实质是朝美之间的长期对立。早在冷战后,美国就对朝鲜实行旨在“规制”朝鲜﹑消除“朝鲜威胁”﹑“规制”半岛周边相关大国的半岛政策,对朝鲜在军事﹑政治﹑经济方面全面遏制朝鲜。而且生死拼杀的朝鲜战争给朝鲜带来的伤痛是朝鲜人民不能忘记的。如此种种,朝鲜和美国之间的不信任情绪和敌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 美国自1958年开始在朝鲜半岛及其周边临近地区部署了大量的

核武器,针对朝鲜的意图非常明显。虽然前苏联和中国曾对朝鲜的安全做出过承诺,但是朝鲜更倾向于发展自己的战略武器。所以朝鲜在上世纪50年代末就开始从事核方面的一系列核方面的建设与研究工作。冷战之后的东北亚战略格局失衡,引发了朝鲜前所未有的不安全感,更加强了其拥有核的决心。朝鲜为“谋生存﹑促发展”,走上了开发核武器之路。 当然,朝鲜进行核试验与周边的大环境也是具有很大的关系的。现在朝鲜周边的中国﹑韩国﹑日本等国家发展的速度都很快,然而朝鲜人民的经济生活一直比较困难,对自身的安全也颇为担心。在2013年的新年献词中,金正恩提出了经济强国建设的目标,认为“急需中国与韩国的经济支援”,然而在国际社会加强和扩大对朝鲜制裁的情况下,很难期待有什么经济支援,朝鲜认为自己生活在一个万般险恶的圈子内,通过核威胁是达到其目的的手段之一,这是其解决国内粮食危机﹑电力紧缺和统治资金的一种手段。 二﹑朝鲜核试验的影响 1.对人及环境的影响:进行核试验必然会有核辐射。核辐射中产生的放射性物质若被人体吸收后会对人的机体造成不可恢复的伤害。核试验对农作物以及水源也会造成很严重的影响,间接地对人和世界上的动物也会造成影响,这无疑对国际的生存环境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2.对国际局势的影响: 对韩国的影响:最近有报道说“韩国力谏美军留下核武器”。韩国《中央日报》报道称在最近的调查中约有七成的韩国民众支持拥有核武器。韩国目前还没拥有核武器,在朝鲜成功进行第三次核试验之后,韩国明显感到了朝鲜核试验对自己造成的威胁感,同时韩国也不甘示弱,让美国核武器进入半岛,无疑满足了韩国与朝鲜“硬碰硬”的心理。这种做法显然不利于双方问题的解决,只能使紧张的局势不

解析国际法的本质

解析国际法的本质 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1]曾令良认为21世纪国际法与国际秩序的主旨是人类共同利益至上。因而国际法的主要目标在于建立一个与其说是合乎正义,不如说是有秩序的国际关系机制。也有人认为,“从利益关系入手,国际法,特别是当前的国际法,毫无疑问是维护国家利益的,但其本质的方面,却是国家间的共同利益和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合称“共同利益”)。而国内法的本质利益关系是国家利益。那么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似乎就可以简化为共同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2]这是关于国际法的本质问题颇有理想主义的观点。还有人认为国际法的本质从来就是强者的意志,是强与弱之间反复较量的结果。 [3]或认为“帝国主义奉行的是丛林法则、强盗逻辑,国际法的本质是帝国主义分赃守则而已。”[4]这是关于国际法的本质问题颇有现实主义主义的观点。 从诸多学者的阐述中我们多少可以了解到他们对国际法本质的看法,但由于国际法本身的复杂性,目前也没有学者对国际法的本质做出全面的概述。而且,学术界大多偏重于对国际社会冲突激烈、亟待解决问题的研究,而忽视了对其本质的探讨,然而,对国际法本质的正确认识对我们认清

国际法存在的根源、内在形成机制和驱动力及其未来的发展方向具有重要意义。弄清这一问题,不仅可以提纲挈领地解决一些有争议的理论问题,还有助于我们在纷繁复杂的国际形势下作出正确的决策。 一、法的本质的含义 研究国际法的本质需要从法的本质看起。西方的法学家们很少直接阐述法的本质,但在三大主流法学派对法所下的定义中,我们仍能了解他们对法的本质的认识。自然法学派的学者认为在世界自然地存在着一套永恒不变行为规范,这一规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是永恒不变的,它体现着自然的理性和正义,只有符合这一标准才能称之为法。分析法学派的法学家们从实际存在的法律规范来讨论法的概念。他们认为“法律是什么”和“法律应该是什么”是两回事,其研究的内容只限于制定法,即纯粹且严格意义上的法。社会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则认为法是作为社会事实的“活法”,社会秩序就是法律,是法律的实质。[5] 我国法学界在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几次大讨论,已基本上克服了“阶级斗争法学”的偏颇,扬弃了所谓“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阶级性是法的唯一本质”等僵化定义。[6]诸多研究者都对法的本质进行了探讨。有研究者认为“法的本质是整个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也是任何法学研究都不能也不应该回避的重大理论问题。”[7]这一观点强调了法的本质问

国际法四大案例分析

光华寮案 此案主要案情: 光华寮是坐落在日本京都市左京区北白川西町的一座5层楼房,占地面积992.58平方米,建于1931年,原属日本洛东公寓公司。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京都大学受托于日本政府“大东亚省”将该寮租用,作为当时中国留学生宿舍。日本投降后,大东亚省被撤销,此寮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故中国留学生组织了自治委员会自行管理并取名“光华寮”。1950年中国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在中国大陆掠夺的财产的公款买下了该寮的产权,用作中国留日学生宿舍。1961年,台湾当局驻日本使馆(当时日本政府仍与台湾当局保持外交关系)以“中华民国”名义在日本进行了产权登记。 法院判决: 1967年,台湾当局驻日本大使陈之迈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向京都地方法院对居住在光华察的中国留学生于炳寰等8人提起诉讼,要求他们迁出该寮。该案诉讼期间,中、日两国政府于1972年9月1日发表了联合声明,实现了邦交正常化,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代表,并同时撤销了它对“中华民国”的承认。 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对光华寮案作出了判决,确认光华寮是中国国家财产,因为日本已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故前中国政府对中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就已转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对上述判决不服,于1977年10月又以“中华民国”名义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上诉,该法院受理了上诉且于1982年4月14日撤销了原判,将本案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1986年2月4日,该法院又重新作出判决,将光华寮判归了台湾当局。其主要理由是“中华民国政府”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事实上排他地持续地支配和统治台湾及其周围诸岛和该地区的人,在旧政府没有完全消灭,仍有效地统治着该领土的一部分的情况下,旧政府拥有的财产中,若位于新政府统治的地区由新政府继承。旧政府在外国的财产不为新政府所继承。被告对此判决不服随即向大阪高等法院提起上诉。1987年2月26日,大阪高等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决定之后,上诉人于1987年5月30日又向日本最高法院上诉,要求撤销大阪高等法院的判决,重新作出公正裁判。但日本最高法院至今尚未作出裁决。 注:本案涉及国际法上政府的承认和继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自1949年10月1日起成为中国惟一合法政府,它有权继承“中华民国政府”的于中国境内外一切财产。日本政府于1972年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它有义务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继承旧政府在日本的一切财产。 北海大陆架案 此案的主要案情: 1966年,德国与荷兰和德国与丹麦在如何划定北海大陆架界线上发生争议:荷、丹主张依等距离规则划定全部界线;德国认为这种划法不公平,因为德国的海岸是凹入的,从其两端划出的等距离线会形成交叉,使德国得到的大陆架只是一个与其海岸长度小得不成比例的三角形。 1967年2月,德国与丹麦和德国与荷兰分别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国际法院,请求法院判定,“在划分属于该三国的北海大陆架区域时应适用什么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诉讼双方的理由: 丹麦和荷兰认为:应该以等距离(中间线)规则划分三国北海大陆架,这是因为该规则的使用不仅仅是一项条约义务,而且是习惯国际法。它们向法院陈述的主要论点是:这样的

浅论国际法上的不干涉内政原则

浅论国际法上的不干涉内政原则 摘要: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源于主权原则,指国家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务。本文首先简述了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产生与发展,继而界定其范围及其在全球化时代遭遇的挑战。 关键词:不干涉含义挑战 不干涉内政原则(principle of non intervention of internal affairs)是从国家主权原则中引申出来的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该原则指国家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务,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该原则也包含国际组织不得干涉成员国国内管辖事务之义。 一、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产生 不干涉内政原则源于主权原则,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基石,主权是国家固有的权利,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国家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其内涵包括对内具有最高统治权和对外具有独立权两个方面。一个国家根据其主权,享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不受他国的干涉,这样,一国主权范围之内不受他国干涉的内部事务就是内政。 国家主权概念的形成经历了一个较长的演进过程。主权最早是一个宪法学(国内法)上的概念,法国著名古典法学家、哲学家、政治思想家让·博丹于1577 年在其名著《论共和国》一书中第一次比较系统地阐述了“国家主权学说”。其后,洛克和卢梭等思想家分别提出“议会主权”和“人民主权”概念,但他们所强调的主权还只是国内法范畴,没有涉及到国际法的问题。 1648 年欧洲各国为结束三十年战争而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近代主权国家的诞生。它第一次以多边条约的形式确认了所有与会国的独立与法律上的平等,主权概念正式应用到国际法领域中。18 - 19 世纪,在反对欧洲封建统治和反对他国干涉的斗争中,欧美国家学者的著述和政府文件都强调了国家主权的原则。20 世纪,国家主权在反对武装干涉、维护民族自决和促进国际友好合作中发展为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主要表现在1919 年《国际联盟盟约》和1945 年《联合国宪章》对国家主权原则的确认和强化,该原则确认各国有权决定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保证各国处理其国内外事务的独立自主,禁止外来的侵略和干涉,尊重各国政治独立、领土完整和经济权益。 二、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含义

以经典现实主义视角从朝美双方浅谈朝核问题

以经典现实主义视角从朝美双方浅谈朝核问题 杨世新(四川大学政治学院国际政治系四川成都610064) 摘要:朝核问题是当前国际政治领域一个重要问题。本文试图用经典现实主义的观点从朝美的角度浅析朝核问题,并指出面临的一些问题。 Abstract:The North Korean Nuclear Issue is a current international politics domain important question.This article attempts with the classics realism viewpoint from North Korea and US's angle brief analysis North Korean Nuclear Issue,and points out faced with some questions. 关键词:朝核经典现实主义朝鲜美国 key words:Korean nucleus classics realism North Korea US 【中图分类号】D8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7069(2010)-01-0021-01 对外开放政治 2009年5月25日,朝鲜进行了第二次核试验,再一次给东北亚的地区增加了紧张。对于经典现实主义者来说,朝鲜的行为应当用以”权力”为定义的利益标准进行系统性考虑。 一、朝鲜需求的砝码 随着东欧剧变和苏联解体,朝鲜失去了它四十年来一直的依靠;如何在一个共产主义运动受到巨大挫折和西方民主化浪潮兴起的时代中保持朝鲜的独立和政治的稳定成为了平壤的优先议题。 朝鲜处在世界上地缘政治最为敏感的地区之一。这样的客观环境影响了朝鲜的外交政策—— —在厌恶美国式的资本主义同时也不愿意学习中国式的社会主义道路;金日成在这样的情况下创造了“主体思想”来指导朝鲜的发展。具体来讲,通过一项发展核武的计划来实现以“权力”为核心的国家利益在朝鲜的决策者中是具有吸引力的。核武器是朝鲜需求的砝码。 一些观察家把朝鲜的核计划看成“外交讹诈”。朝鲜的行为给人造成这样一种印象:为了确保经济援助和与周边国家及西方国家的特别贸易协定,平壤正在制造核武器。朝鲜公然进行的核计划甚至引起了传统友好国家的不满。[1]摩根索认为:“现实主义关于国际政治的一种理论会反驳了两种非常普遍的错误,一种是关注于国家行为的动机,另外一种是关注于意识形态的偏好选择在国际政治中的作用”[2]。朝核问题恰恰印证了摩根索的说法。在对美国方面,也常常能看到非意识形态化的态度(如为解决美记者被拘押问题,朝鲜希望克林顿访问平壤而不是以意识形态相对抗);在对中国方面,朝中虽有传统的友好关系,不过平壤经常公开要求撇开中国直接与美国对话。 二、美国的利益和目的 冷战结束后,美国的外交政策属于摩根索定义的第三类—“证明权力”。在美国将自己的影响力辐射到了全球的各个角落—— —在世界范围内兜售自由和民主。美国利益的发展因为朝鲜在东亚受到了限制。朝鲜半岛的无核化是美国努力的目标。[3] 改变东亚政治军事力量对比的朝鲜核计划与美国的地区利益相互冲突。对均势平衡的细微甚至是局部的改变都是能够被处于主导地位国家所容忍的,但一种企图彻底打破已经建立的国际政治秩序的行为必然会遭到既得利益国家的反对。华盛顿正通过努力试图遏制朝鲜的核计划。1994年的《朝美核框架协议》尝试用轻水反应堆来换取朝鲜放弃核计划。然而,克林顿政府却没预料到朝 鲜会暗地进行浓缩铀计划。现实主义的一个解释可能是这样:在国际社会中,国家追求的是国家利益而不是表面的口号;因此,核计划不过是一张牌而不是终极目标,为了追求国家利益朝鲜改变出牌规矩也成为自然。911后,布什政府将朝鲜列为“邪恶轴心”,使本来就已近处于低谷中的美朝关系更加复杂。2002年之后,出现了朝鲜退出《核不扩散条约》、朝鲜核爆等严重影响东北亚和平和稳定的事件。现实使美国回到了现实主义的道路:寻求在六方会谈框架内与朝鲜的对话和沟通。[4] 三、经典现实主义的困境 当前,新的问题常常超过了现实主义的解释范畴。朝核问题中,一些重要问题经典现实主义者无法或者是很难完全回答。首先,由于经典现实主义的理论是建立在国家行为是建立理性这一假设的基础上,而朝鲜的行为(如对日本人的绑架、制造假币)看似是非理性的。另外,为什么美国在关注朝鲜问题的同时也非常强调朝鲜的人权状况?人权仅仅是实现国家利益的手段吗?单一简单化的肯定回答会忽略了新形势下的新状况。不论是经典现实主义还是新现实主义都无法很好诠释这系列的问题。意识形态对朝核问题有没有结构性影响仍然值得讨论。为什么是中国而不是俄罗斯是朝鲜的最愿意合作的伙伴?更远一点,为什么是苏联而不是美国成为朝鲜在冷战中的盟友?这些问题给我们留下了深思。 注释: [1]外交部发言人刘建超在2006年10月10日说:“...朝鲜无 视国际社会的普遍反对,悍然进行核试验,中国政府对此表示坚决反对。”见https://www.360docs.net/doc/fe3778986.html,/chn/pds/gjhdq/gj/yz/1206_7/fyrygth/ t275579.htm [2]Hans Morgenthau,Politics Among Nations:The Struggle for Power and Peace,Sixth Edition(New Delhi:Kalyani Publishers)2007, P.5 [3]美国国务院发言人Ian Kelly在2009年10月6日说:“… all of our efforts are really put behind that goal of the denucleariza-tion of the Korean Peninsula.”见https://www.360docs.net/doc/fe3778986.html,/r/pa/prs/dpb/ 2009/oct/130308.htm#northkorea [4]Ian Kelly也曾提到:“And our policy is very clear,that we would support a bilateral dialogue that is within the context of the Six-Party Talks…”见同上链接 21 --

从国际法看国家主权

从国际法看国家主权 【内容摘要】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这意味着国家在国际法律体系中处于一种主要的地位。但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以国际组织为代表的世界各行为主体间相互关系的日益密切,其它国际法主体在现代国际体系中的地位不断提升。维持和平行动及人道主义干涉也越来越依靠强制力量。与此相伴的是国家主权被人们有意或无意地淡化。国家主权受到冲击。有人甚至借此大肆鼓吹国家主权有限论,人权高于主权。本文从国际法的视角,对国家主权进行分析,以明确对国家主权的认识。 【关键词】国际法国家主权主权原则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在国际法律体系中处于主要地位。主权是国家的基本组成要素。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固有属性。目前世界上有近200个国家,虽然大小强弱不一,制度不同,但都有自己的主权。没有主权的行为体,不能称之为国家。 一、国家主权及主权原则 1、国家主权的概念

目前,人们普遍认为世界著名国际法学家奥本海和我国著名国际法学家周鲠生对主权概念的解释是权威的。奥本海给主权的定义是:“主权是最高权威,即一个独立于世界上任何其他权威之外的权威。因此,依照最严格和最狭隘的意义,主权含有全面独立的意思,无论在国土 以内或在国土以外都是独立的”。周鲠生对主权的定义是:主权是国家具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对内和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分析起来,国家主权具有两方面的特性,即在国内是最高的,对国外是独立的。”而梁西教授主编的《国际法》则将国家主权定义为:“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在国际法上是指国家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力。” 概括上述概念,不难看出,独立自主是国家主权最基本的属性。国家之所以成为国家,即因为拥有完全的自主权力。在国家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模式方面拥有独立自主权。在国际法层面,各个国家无论大小、强弱,其主权是平等的。 2、国家主权原则 现代国际法对主权原则的确认主要体现在1945年通过的《联合国宪章》中。宪章的序言申述了“大小各国平等权利”的信念。宪章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1 970年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将各国主权平等之原则列为国际法七项基本原则中的第六项,并对主权原则的内容作出详细说明:“其具体规定是: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

论国际关系理论对国际法的诠释意义

论国际关系理论对国际法的诠释意义 摘要:国际关系理论为国际法的研究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视角,它解决了国际法理论中长期以来存在的困惑,是国际法研究的新范式。 关键词:国际关系理论国际法诠释意义 国际法是随着国际交往的出现与频繁而产生和发展的,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国际关系理论为国际法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分析问题的框架,具有重要的解释功能,它可以诠释国际法的产生、效力依据等问题,从而消除了国际法理论中的一些困惑。 一、主流国际关系理论对国际法的诠释 1.对国际法产生与发展的诠释。首先,理想主义认为国际法可以保证世界和平并规范国家行为。在此推动下,战后签订了一系列国际条约并成立了国际联盟,为国际社会的稳定做出了突出贡献。其次,新自由主义主张国际机制、规则、制度是解决国际无政府状态的有效手段,强调经济因素对国际关系的影响,并且注重国际制度,促成了国际经济立法的繁荣,WTO的成立,各种经济合作协定的制定都与此有关。再次,建构主义认为国际法属于一种规范,即社会认同,该理论把国际法上升到观念的高度,超越了国际法是否为法的争论,从而使国际法作为一种规范的国际地位被广泛接受。 2.对国际法的地位与作用的诠释。理想主义理论认为国际法可以保证世界和平,把国际法提升到一个很高的地位来看待,这带来了战后国际立法的繁荣。建构主义理论提升了国际法的地位。该理论认为国

际法属于各国共同意志的表达并期待一致遵守的“社会规范”,它将对各国的国际行为模式与价值选择产生一定的强制性效果。各国对国际法的观念和意识,属于“文化”范畴,是具有权威效果的非物质力量,应充分重视国际法在现代国际关系中的作用。建构主义将国际法视为观念,超越了国际法是否为“法”的争论,使国际法的地位提升至前所未有的位置。 3.对国际法发展动力问题的诠释。国际法发展的根本动力来自于国际社会对国际法律秩序的需要。但诸如观念、利益等国际因素也可能促进国际法的发展。新自由主义认为观念因素能对外交政策产生影响,观念帮助治理世界,原则化观念指导国际法的具体领域的制度建构,可见,观念对国际法的发展起到一种理念性的动力作用,国际法就是由观念上升而来的。任何一项国际制度首先都是一种观念,当它被国际社会接受后,上升为制度,才成为有约束力的国际法。 可见,利用理想主义、建构主义等国际关系理论来分析国际法的一些宏观问题,可以使人们对国际法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二、具体国际关系理论范式对国际法的诠释 1.博弈论诠释了国际法的产生过程。博弈论是研究利益冲突的双方在竞争中制定最优化策略的理论。博弈论认为国际法是各国博弈后所达成的一致,关键在于各方的利益能否均得到平衡。如果能够达到平衡,国际法便确立;如果不能达到平衡,国际法无法确立。这在WTO 国际立法中显得比较明显。各方在每一回合的讨价还价,如果最终达成一致,则可以消减关税以及各种补贴等;而在农产品市场准入、国

国际法经典案例.pdf

国际公法案例 第一章导论 A国宪法规定,条约非经将其纳入本国法律的立法或行政行为,不约束国内机关和个人。A国与B国签订了一项通航航海条约,其中第3条规定,双方承诺各依本国宪法程序,采取必要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施本条约的规定;第5条规定,双方从事邮件运输的船舶 享有豁免权。条约生效后,第三年,B国一艘邮船在A国领海内与A国一艘渔船相撞,导 致渔船沉没和一名船员死亡。邮船达到A国A1港口后,该港口地方法院扣留了邮船,并 对船长提起刑事诉讼。B国指责A国违反通商航海条约,侵犯了邮船的豁免权,要求立即 释放及其船长。A国法院坚持管辖权,认为通商航海条约不能适用,因为国会或联邦政府 没有颁布实施该条约的法令。A国政府则称,该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政府不能干预法院 的独立审判活动。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A国扣留B国邮船邮船和起诉船长的做法是否合符国际法? 1、因涉案的船舶不属于A国“国内机关和个人”,所以,本案不适用“A国宪法规定,条约非经将其纳入本国法律的立法或行政行为,不约束国内机关和个人”的规定。 2、由于两国有通航航海条约,且其中第3条规定,双方承诺各依本国宪法程序,采取必要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施本条约的规定,本案是适用此通航航海条约的。 3、既然该通航航海条约第5条规定,“双方从事邮件运输的船舶享有豁免权”,那么,此涉案船舶属于B国的邮船,则应当享有豁免权,因此,A国扣留B国邮船和起诉船长的 做法是不合法的。 4、A国的“三权分”立属于该国国内法律制度,不能对抗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国际条约。 第二章国家法的基本原则 A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该国由于军事政变而陷入内战。B国以保卫边境安全为由出兵支持A国反政府武装,在B国支持和直接参与下,反政府武装控制了A国领土一半的地区,并宣布成立临时中央政府。B国还在A国的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出动飞机袭击A国港 口和石油设施。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B国违反了哪些国家法原则? (美国侵犯尼加拉瓜的军事行动案) 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不干涉原则。尊重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原则。 A国出兵支持B国反政府武装,直接攻击B国的港口、石油设施等.在B国港口布设水雷,以及上述判决中认定的包括使用武力在内的干涉行动.不仅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亦违反了尊重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原则。 第三章欧盟经济国际法上的国家 甲出生在香港,其父母是中国人。1997年7月1日前,他取得“英国属土公民护照” 。7月1日后,他经常持此护照到A国进行商业活动,在那里建立了商业活动中心。 2003年,A国政府向甲订购军服30万套,约定:交货2个月后第三个工作日以美元结清货款,甲放弃外交保护。甲交货后,A国发生金融危机。到付款之日,A国政府以不可抗力的理由拒绝付款。甲要求与它达成付款和补偿协议,也被拒绝。于是,中国政府驻A国使馆 向A国外交部过问此事,但被指责为干涉内政。其理由是,中国物权介入此事,因为甲不 是中国人,而且他放弃了外交保护。 A国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浅论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浅论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 ——暨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中主权国家的 利益维护问题探讨 安徽大学法学院09法学2班范震 内容提要国际条约在国际交往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20世纪五十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了规范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国际条约的触角渐渐伸向了主权国家的某些内部事务。本文旨在探讨在与世界联系日益紧密的今天,主权国家对于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与国家利益的维护问题。 关键词国家利益非协商性协调机制妥协国际条约与国内法主权国家国家利益 一、国际法及国际条约产生的原因——国家利益的妥协 (一)国际条约的含义 国际法(Internal law)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 Treaties)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而为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国际条约包括一般性的条约和特别条约。一般性的国际条约通常是大多数或多数国家参加的,主题事项涉及世界性问题,起着创立一般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作用。特别条约,一般由两个或几个国家为特定事项缔结的。国际条约是国际私法规范赖以存在的基本形式之一。 (二)国际法和国际条约产生的历程及其形成原因分析 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原始的国家形态产生开始,国际法与国际条约的萌芽便氤氲而生。国与国间的交往中,通过不尽其数的斗争与交往,为了国家的发展和国家利益的保全与延伸,国与国之间订立了一系列的“契约”。这些契约或是通过对一些传统经典的尊崇,或是通过外交使节的谈判形成的协议。不管这些契约的形式如何,它们的本质都是相同,即国家间对于经常性国家利益冲突的协调机制。这种协调机制与国内规则并不相同。在一个国家内部,其国内规则,不管是通过立法形式还是统治者的命令,都享有最高效力,具有不可抗拒性和非协商性,因为在一个国家内部只存在一种占据统治地位的力量。于此不同的是,在国际社会,订立契约的国家间并不能区分哪一方的力量占据绝对统治地位,国家间不管大小强弱,都有其存在并抗拒他国意志任意行使的能力,因为当一个国家不具备保留自身意志能力的时候,这个国家将很快不复存在,沦为殖民地或被吞并。这是基于国家间这种利益的冲突和力量的制衡双重因素的作用,才导致了国与国之间不可能将所有问题都依照某一国的意志,这就产生了妥协。这种妥协并不是固定的,而是随着国家实力的变迁而变化的。国际法与国际条约历经岁月变迁,从《威斯特法利亚合约》到WTO条约,每一项国际法与国际条约的背后都是国家利益与国家力量间妥协的不断运动。 (三)国际法与国际条约的实施保障

浅谈我对国际法的认识

谈谈我对国际法的认识 在学习国际法之前,我对国际法有一点偏见,潜意识里觉得国际法其实没什么用,在强国面前,它起不了什么作用,是大国用来限制小国的东西。因为现实中某些国家为了自己的国家利益频频违背国际法,而其他国家对其只能谴责或是表示遗憾,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其实际效力要小得多,所以在学习这门课之前对国际法的知识并不是很重视。 以前是没有接触国际法的,对国际新闻的关注很欠缺。第一堂课感触挺深的。老师通过热点问题把有些枯燥的政治问题讲得生动有趣,男生们如同政治家侃侃而谈。这次课似乎是为我打开了一道门,不得不承认,有些东西我是需要恶补一下。虽说对国际法的接触不多,但是,我通过查阅资料对这门课也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 首先,国际法给了我一个研究国际政治的切入点和一个全新的视角——从法律的角度研究国际政治,如何用法律去规范国际上各国的政治行为,如何更有效的把世界纳入到一个法制的体系当中,如何用国际法维护世界的和平与稳定,促进各国间的交流与发展,实现和谐世界,如何运用国际法分析国际冲突,如何运用国际法维护自己国家的国家利益,争取自己的权利.....面对国际问题时,应该多一种一种思维方式,多一种解决问题的手段。 其次,如果想从事外交外事工作,国际法会是一个标杆。国际法是世界各国所公认的一种行为规范,只有更好的学习了国际法,才能在将来的工作中更好的约束自己的行为,捍卫自己的利益,做一名“国际人”。随着国际化的程度不断提高,中国正越来越积极的融入到世界体系和世界秩序中,这为我们将来从事外交外事工作提供了很到的一个契机,而了解国际法则显得越来越重要,不了解国际法的人是无法胜任外事工作的。 我认为作为普通大学生,研究国际法有助于你形成一种好的国际观念,了解各国之间的关系。虽然说,国际法遭到破坏的情况屡见不鲜,但是也确实有很大一部分受到遵守。首先,研究国际法有助于你了解国际关系。例如现在国外非常流行的中国威胁论,其实是可以从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的。以中国加入WTO为例:WTO规则是一套西方规则,完全是以西方的价值以及法律体系进行构建的。当初中国为了加入WTO,放弃了很多权利,现在我们却能够玩转WTO规则。中国作为一个东方社会主义国家,在一个西方的体制下,由最初的削减了脑袋进来,变成了一个“圈内人”,将会拥有更多的主动性,因此,西方国家就非常担心中国会随着自己在全球化中越来越有自己的一席之地而开始与西方的体系进行抗衡。这便是从法律上解释为何西方会觉得自己受到中国的威胁。另外,研究国际法,有利于你理解中国现在在国际社会所受到的各种待遇,以及一些国家的行为受到接受,或者受到诟病的原因,从而帮助你形成一个更加全面的关于国际社会的观点。 由于并未接受系统的法理和法律学习,很多法学基础的东西还很薄弱,面对有些法律只是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这些困难我相信会克服的。今后在这门课的学习中,我希望在难得的国际法课上能够通过这“法学的冰山一角”了解更多的法律体系的知识。

朝核问题论文

浅谈中国在朝核问题中的作用 朝核问题的几次六方会谈早已经落下帷幕。尽管其前景仍充满许多不确定因素,但毕竟使各方加深了了解,为问题的最终解决奠定了基础。中国在会谈中起到纽带作用,已经并且仍会对朝核问题的解决发挥作用。中国的国家利益和国家性质促使中国采取积极务实的外交策略,中国日益增长的实力是中国能够在国际舞台发挥重要作用的强大支撑。展望未来,中国会在朝核问题的解决中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 朝核问题由来已久,各种关系错综复杂。作为朝鲜半岛相邻的国家,我们一直关注事态的发展。最近一段时期朝核问题发生了新的变化,当事国举行了几次多边会谈并取得了一些进展。中国积极斡旋,多方奔走,为朝鲜半岛局势的缓和起到了核心作用。 一、中国积极斡旋于朝核问题中 对于朝核问题,中国一直都比较关注,最近的这次更为积极。对此,可用一句话概括:实力与自信同在,风险与受益并存。毫无疑问,中国最近几年频频出击,外交成果斐然,中国已越来越以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形象穿梭在国际舞台上。中国在这次复杂的会谈过程中,从四个方面凸显出不可替代的建设性作用:朝美之间的“调停者”。朝鲜寻求的是国家安全,而战争与有核化都不会给它带来真正的安全;美国虽拥有超强军事实力,且正加紧推行霸权战略,但目前,美国对伊战争后,其陷进伊拉克的泥潭中难以自拔。它虽然不愿看到朝鲜拥有核武器,但也不想陷入同朝鲜的战争。 然而,朝美之间芥蒂之深使得双方很难直接沟通和协商。特别是美国国内有一些政治势力从本集团利益出发,试图使美国政府采用强硬政策来解决危机,从而使朝美双方更加缺少互信。此时非常需要一个“调停者”,劝说双方先将挥舞着的拳头放下。而中国最适合扮演这个角色:朝鲜是中国的友好邻邦,美国是中国的“建设性合作”伙伴,中国有资格站在中立的立场上来调停朝美冲突。 抑制朝美冲突升级的“缓冲器”。如果将朝美核危机和伊拉克危机相比,会发现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虽然美国将伊拉克和朝鲜都定为“邪恶轴心”,但对两者却采取了不同的态度和政策;伊拉克和朝鲜面对美国的压力,也采取了截然相反的态度。即,自称没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并接受联合国武器核查的伊拉克遭到了美国的军事打击,公开宣称自己已拥有核武器的朝鲜却受到美国的“特殊关照”。 这其中自然有美国全球战略考虑的因素,也有美国顾及盟友特别是韩国态度的原因,但是,中国的作用显然是有目共睹的。作为亚太地区大国,中国的立场和利益绝对不容忽视。中国坚持和平解决危机的立场,无疑有助于软化冲突双方的强硬态度,对冲突之车滑向战争的边缘起到了抑制作用。中国这种特殊作用的发挥,既反映了中国国际地位的提升和国家实力的增长,更体现了中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是一个维护地区安全与和平的重要力量。 形成各方共识的推动者。中国推动六方会谈的召开,大大有利于六方在共同利益上形成

从国际法看南沙群岛的主权归属问题

《东南亚研究》1998.5SOU THEAST ASLAN STUD IES 南沙问题变成一个“国际”问题还是70年代以后的事情,由于南沙群岛所具有的重要战略地位和海洋经济价值,加之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颁布以后世界各国日益增长的海洋意识,一些本来与南沙问题毫无关联的国家也纷纷提出了对南沙群岛的领土要求,使该问题当事国由3个扩大到了7个。越南提出对南沙拥有主权的国际法依据已是众所周知,菲律宾则是从“发现”和“邻近”来主张其权利,而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和新加坡是以海洋法中的大陆架制度和专属经济区制度来主张权利。那么南沙群岛的主权归属到底应如何认定,本文试从国际法有关规定来谈谈这一问题。 一、对南沙群岛的“发现”问题 在物权法上,对无主物的发现可以构成所有权,这一原则被引入18世纪以前的国际法中,成为认定“无主地”主权归属的重要法律依据。西班牙、葡萄牙、荷兰、英国、法国等西方殖民主义国家在非洲、美洲、亚洲等地的殖民探险活动中,就以此为根据占有了大量所谓的“无主地”。1955年菲律宾宣称“发现”了(南沙群岛中)若干无人居住的岛礁,并命名为“卡拉延群岛”,1978年又将其纳入菲律宾的主权统治之下。越南也宣称早在17世纪上半叶就“发现”了南沙群岛,并以此为根据主张对整个南沙群岛拥有主权。此外,菲律宾在提出主权要求时还有一个理由就是“邻近”,认为“卡拉扬群岛”在地理上接近该国,对该国的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而该国“应该”拥有主权。 因“发现”而对“无主地”拥有主权这一由物权法引伸而来的国际法规则,在18世纪以后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中已被逐渐抛弃。现代国际法认为领土主权的产生只能基于五种事实,即先占、时效、割让、征服和添附,而“发现”不是产生领土主权的法定事由,因此以“发现”来主张权利于法无据。但国际法也承认“发现”可以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即可以使某一主权者与另一“无主地”产生一定事实联系,从而阻止其它主权者的介入,但这种“阻止”在效力上只是暂时的。 据此越南和菲律宾以“发现”来主张主权已可认定于法无据,而且最早“发现”南沙群岛的也不是它们而是中国,“发现”的后果也应由中国承受。早在公元前二世纪中国的《扶南传》和《南州异物志》等典藉中就已对南沙群岛的情况进行过描述,而宋代中国人又开始把包括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命名为“长沙”、“石塘”,明代开始南沙群岛被标入中国官方的地图中,并且标出了具体航线和航程。可见,中国对南沙群岛的发现比越南早了1千多年,即使“发现”可以产生主权,该主权也应归属中国而不是其它国家。 至于菲律宾提出的“邻近”问题,不管在传统国际法还是现代国际法中都不承认“邻近”可以产生主权,因此可以认定该事由不能成立。 二、对南沙群岛的“先占”问题 先占亦称占领,是国际法承认的五种领土主权取得方式之一。先占有两个构成要件:一是对象要件,即只能占领“无主地”,二是行为要件,即必须是有效占领。所谓“无主地”,是指尚未受任何主权统治,或无人居住,或土著居民尚未形成部落的地域。所谓“有效占领”,是指占领者有效地行使了主权,如建立了一定的管理机构,进行了适当的经济活动,或进行了移民,均为有效占领。 如前文所述,南沙群岛在被中国发现以前,尚属于“无主地”,在中国发现以后,按传统国际法,即已成为中国主权下的“有主地”。即使按现代国际法,该地域也与中国产生了事实联系,具有阻止其它主权者介入的效力。越南声称在19世纪就在南沙群岛行使了主权,且不说这一说法缺乏事实根据,即使越南真的进行了一些主权活动,在时间上也比中国晚得多,不仅不构成“先占”,反而对中国领土构成了入侵,因为南沙此时已不再是“无主地”,而是中国主权管辖下的领土,中国已在该区域实施了有效管治。 从国际法看南沙群岛的主权归属问题 马涛

国际法论述题答案

1.如何从理论上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1.答:(1)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长期以来存在着“一元论”和“二元论”两大传统学说的争论,“一元论”包括国内法优先说和国际法优先说。国内法优先说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来自国内法,国际法由国内法所派生,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国际法应处于国内法的下位,并从属于国内法。国际法优先说则主张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国际法的效力应高于国内法。二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完全独立和不同的法律体系,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不是一种从属关系,而是一种平行关系。二者互相独立,各行其道,互不冲突。因此,国际法不能在国内直接适用,若要使国际法适用于国内,必须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其转化为国内法,使之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上述两种学说都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但也都具有片面性:一元论否定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区别,结果走向了两个错误的极端:国际法优先说过分强调国际法的绝对效力,否定了国家主权,从根本上取消了国际法形成与发展的基础;国内法优先说强调国内法的绝对权威,势必导致国际法地位与价值的否定。二元论忽略甚至否定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联系,不仅在理论上是片面的,而且与两个法律体系相互渗透、相互转化、相互作用的客观事实不符。因此,无论是一元论,还是二元论,它们都没有全面、正确地说明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 (2)任何事物都是对立的统一,作为两个不同法律体系的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也不例外。一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在性质、主体、渊源、效力根据、适用空间、调整对象和实际执行等方面,都有着显著区别,二者相互独立,互不从属,这是它们“对立”的一面;另一方面,国际实践也表明,国际法与国内法作为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它们的存在与发展,并不是彼此孤立无关,而是相互联系着的,二者具有内在的“统一”性。这种统一性主要表现在: 第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吸收。一方面,国内法的许多原则和概念被国际法所吸收,成为发展国际法的重要方式之一;另一方面,国际法的某些原则、规则和制度通过国家的法律行为被转化为国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前者如条约法中“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就来自“契约必须遵守”这一罗马法的古老原则,又如国际法上的强行法概念,也是来自国内法。后者如:有关国家由于参加了制止劫机罪的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从而将新的刑事管辖原则——永久居所地或营业地原则引进自己的国内法。 第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配合。国际法对国内法的配合主要表现为国际法的某些规则和制度的确立是以满足国内法的需要为目的的。例如,国际法中的引渡制度,就是为了实施国内刑法规定而建立起来的。而国内法对国际法的配合则主要表现在各国都在其国内法中(主要在宪法中)承诺愿意遵守作为国际行为规则的国际法,而且,当国际法作出原则规定时,国内法会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以保证国际法的原则规定在国内法中的有效实施。 第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制约。一方面,在国际法的管辖范围之内,一国不能以国内法作为不遵守国际法的理由,当国际法明确规定国家承担制定、修改、废除有关的国内法的义务的情况下,承担义务的国家必须制定、修改、废除有关的国内法,否则,就要承担不履行国际义务的国家责任。另一方面,在国际法的管辖范围之外,按照国家主权原则,国际法不能任意干预国家制定的国内法。《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根据宪章的这一规定,国家根据主权原则所具有的国内立法权利和基本法律制度,属于主权国家的内政,联合国和国际法都不得任意干预。因此,在通过条约制定有关国际法规则和制度时,必须尊重有关国家的国内立法权利,充分考虑有关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否则,条约既不可能成功地谈判,更不可

案例分析-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作业(案例分析) 中文题目:荷兰诉比利时——默兹河水改道案 外文题目:Holand v. Belgium —— Case Cocerning on the Meuse River Diversions 荷兰诉比利时——默兹河水改道案 Holand v. Belgium —— Case Cocerning on the Meuse River Diversions 一、案情: 默兹河源出法国,流经比利时东部和荷兰南部,然后从北海出口。比利时与荷 兰于1863年5月12日签订了一项条约,建立管理默兹河水流改道系统以便让水流 注入航行运河和灌溉运河。这条约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南威廉斯运河(从马斯特里赫 特到波斯勒杜克的运河)的水流过速的问题。解决的方法是:提高该运河的水位,在 马斯特里赫特处开一条新的入水口,规定须降低的水量,扩大默兹河汇合部分的工程规划。1863年条约的目的是解决两国自19世纪以来因这条河而引起的争端,但20 世纪后,这条运河已需要大力修建或建造新运河才能适应两国商业发展的需要了。1925年,两国签订一项新条约,拟解决由于兴建新工程而引起的争端。但这项新条 约没有得到荷兰批准。接着,双方就分别在本国境内的河段兴建大规模的工程。比 利时在列日和安特卫普之间建造阿尔贝运河、蒙新大坝和尼尔哈伦水闸;荷兰在马 斯特里赫特和布拉赫特之间建造朱利安娜运河、博格哈伦大坝和波斯卓维尔德水闸。双方互相指责,认为对方利用默兹河的水兴建的新运河和水利工程违反了1863年的条约。因比利时和荷兰均已声明接受国际常设法院的强制管辖,荷兰便于1936年8月1日向国际常设法院递交请求书,状告比利时所兴建的工程违反1863年的条约义务,请求国际常设法院裁断。比利时政府反对荷兰的诉讼主张并提出反诉。双 方都指责对方违反条约义务。国际常设法院受理了这个案后,对案情进行审理,并在1937年6月28日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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