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化妆品新规:将规范加贴中文标签内容

进口化妆品新规:将规范加贴中文标签内容
进口化妆品新规:将规范加贴中文标签内容

进口化妆品新规:将规范加贴中文标签内容

(吉雅美容制造)

日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该送审稿强调,将对进口化妆品加贴中文标签内容作出规范。

在送审稿中,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分析了目前进口化妆品加贴标准中文标签的问题所在:1. 不法经营者通过加贴、修改等方式非法更改产品保质期等现象比较突出;2. 国内外对化妆品标签要求不完全一样,可能出现外文标注内容与中文标注内容不一致(如我国规定防晒指数最高标注为30,但在有些国家和地区允许标注为50;部分进口产品原包装上含有“医”“药”等我国法规禁止标注的内容),易误导消费者,有的还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对此,外资企业反映比较强烈,认为是设置贸易壁垒,增加了企业负担。

据此,该送审稿明确指出将对标签加贴行为和内容作出规范,规定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此外,送审稿还规定进口化妆品在外文标签上加贴中文标签的,其加贴过程应当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并在产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中作出说明,而标签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同时采用其他文字的,标注内容应与规范汉字标注内容保持一致。

以下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原文:

(修订)为2013年、2014年、2015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项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认真研究,深入论证,广泛调研,反复修改,完成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起草工作。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修订的必要性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人体表面(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牙齿和口腔黏膜,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以及保持其处于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化妆品的特点是:多用于体表,作用缓和,人体吸收少,对人体造成严重危

害的可能性小,但使用对象多为健康人群,目的是美化仪表,与用于治病救人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风险与效益比”的理念不同,对产品的安全性要求高,风险零容忍。化妆品属于快速消费品,产品季节性、时尚性强,品种多、批量小、销售周期快,根据市场需求配方和标签调整较为频繁。目前,全国有化妆品生产企业约4000家,中小型企业约占90%,但市场份额不到20%。这些特点决定了既要严把化妆品安全关,减少安全风险,又要管好管活,给企业创新发展留下空间。

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89年发布,1990年实施。25年来,《条例》在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化妆品监管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和化妆品产业的快速发展,化妆品消费需求迅速增长,新原料、新技术层出不穷,现行《条例》已不能适应需要,主要问题表现在:一是立法理念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现行《条例》重事前审批和政府监管,未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党中央国务院的新要求不适应,与产业提升需求不一致,也与国际趋势不协调。化妆品作为时尚产品,除卫生和理化指标外,其正常使用性能、实际功效等均与消费者密切相关;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包括纳米材料在内的新原料的使用对人体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也需进一步评估,传统的“卫生监督”的理念也已不能满足保障消费者健康的需要。

二是管理手段难以满足实际需求。现行《条例》中规定的监管手段相对匮乏,法律责任比较粗放,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较弱,没有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产品原料和功效宣称管理、生产过程的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要求、经营过程的可追溯性为核心的风险管理制度,缺乏行业自律要求和社会参与渠道,难以适应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秩序的实际需要。

三是监管体制滞后于改革实际。2008年和2013年两次政府机构改革,国务院分别将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能和质量监督部门的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强制检验职能划转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化妆品质量、卫生实施统一监管。现行《条例》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对化妆品进行卫生监督的管理体制早已与实际不一致。修订的总体思路《条例》修订贯彻党的十八

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转变政府职能要求,以问题为导向,以风险管理为基础,以创新为动力,从国情出发,立足化妆品特点和行业实际,借鉴国际经验,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科学、高效的化妆品监督管理体系。

《条例》修订的总体思路,一是简政放权,适当减少事先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二是分类管理,根据风险程度,科学设计原料、产品和企业分类管理制度;三是完善制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四是倡导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各个部门和社会各界作用。

修订的主要内容送审稿共7章79条,包括总则、原料与产品、生产经营、标签与广告、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送审稿落实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对于现行的新原料审批、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批、首次进口化妆品(包括特殊用途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化妆品生产许可5项行政许可,取消其中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批,将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和生产许可合二为一,缩小新原料和特殊用途化妆品两项行政许可的范围,并按照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上市后管理全生命周期设计了全过程、全要素的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目录管理与审批备案相结合的原料管理制度

1.原料实行目录管理。参考国际经验,对化妆品原料实行目录管理,由总局分别制定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限用原料目录和准用原料目录(第八条)。

2.新原料实行审批与备案管理相结合。现行《条例》规定所有新原料均应当经过批准后方可使用。送审稿根据风险程度不同,对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美白剂等高风险原料实行审批管理,其他新原料报总局备案即可。同时,明确企业要按照要求定期报告新原料使用及安全状况(第九条、第十条)。

(二)以安全性评价和功效宣称为核心的产品分类管理制度

1.根据产品安全风险调整普通化妆品和特殊化妆品的名称与范围。考虑到原来的“特殊用途化妆品”“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名称与按照产品风险分类管理不完全吻合,将其分别修改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在延续特殊化妆品注册、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的同时,将特殊化妆品由原来的9类减为染发、烫发、美白、防晒以及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化妆品,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等其他5类特殊化妆品,将根据监管需要,予以取消或者转为药品或普通化妆品管理。送审稿规定总局可以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对特殊化妆品的范围进行动态调整(第十一条)。

2.增设安全评估要求。借鉴欧盟做法,强化产品上市前的安全评估,规定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开展化妆品安全评估(第十八条);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时必须提交产品安全评估资料(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3.规范功效宣称管理。出于营销的需要,化妆品通常都进行功效宣称,但现行《条例》缺乏相关管理规定。由于化妆品功效宣称与保护消费者权益关系密切,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对此进行严格规范。参考国际经验,送审稿规定,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企业对功效宣称负责,并应当将有关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功效验证材料在指定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十四条)。

(三)以生产者为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制度

目前,化妆品注册管理实行注册证持有人与实际生产者可以分离的制度,产品注册证上注明“生产企业”和“实际生产企业”,“生产企业”是注册证持有人,可以没有生产许可证,“实际生产企业”是产品加工地,须为持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送审稿对此予以确认,并在此基础上对国产化妆品的注册人和备案人不再作资格限定,放宽至自然人和研究机构,并规定产品注册证可以转让(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同时,明确化妆品生产者以自己的名义将产品投放市场,对产品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者在生产行为和质量安全管理(第三十二条)、不良反应监测(第五十三条)、缺陷产品召回(第三十八条)等方面的义务。生产者可以自己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化妆品,也可以委托具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第二十三条);生产行为违法或者生产的产品不符合法规要求的,对委托方和受托方均按规定予以处罚(第六十五条)。向我国出口化妆品的境外企业应当由其在我国的代表机构或者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依法承担相应的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第十九条)。

(四)以事中事后管理为主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1.以生产许可证和GMP为抓手加强生产管理。一是落实总局“三定”规定,将原质量监督部门发放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与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放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整合为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第二十三条)。二是确定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法律地位,替代原卫生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第二十六条)。GMP的具体内容与卫生规范基本一致,但将重点提高企业管理、过程控制等“软件”要求。三是强化生产环节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明确要求生产企业指定质量安全负责人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出厂放行工作(第二十九条)。四是严格企业自我管理义务,要求建立GMP执行情况年度自查报告制度,生产条件不再符合GMP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第三十一条)。

2.以可追溯为重点加强经营管理。规定经营者的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妥善贮存运输等义务,保证监管链条完整和产品可追溯,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出具体要求(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并将经营服务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纳入经营者进行管理(第三十三条),形成监管全覆盖。

3.以风险评估为依托完善上市后管理。完善不良反应监测制度(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建立不符合要求产品不予延续注册(第十六条)等产品退出机制,

增设缺陷产品召回、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风险控制措施(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五条)。

(五)以强化检查抽验为主、多种措施并举构建完备的监督管理制度

一是强化监督检查职权,规范监督检查措施、要求和结果处理(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明确对境外生产企业的现场检查职权(第五十六条)。二是完善监督抽检制度(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三是加强信息公开和信用监管(第五十七条)。四是加强社会共治,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社会共同监督、有奖举报和专家咨询制度作用,提高监管实效(第六条、第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六)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并重的法律责任制度

一是加大对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给予行政处罚(第六十条);将罚款基数由违法所得调整为货值金额,并规定了最低罚款额度。二是法律责任设置全面涵盖各种违法情形,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三是丰富处罚种类,设置了对违法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资质处罚。四是完善处罚制度,生产企业有违法行为的,除对企业进行处罚外,对企业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安全评估人员等负有责任的自然人可以处以罚款(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对委托生产的违法行为实行委托方、受托方双罚(第六十五条),对经营者在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中未违反条例规定的,设置了免责条款(第七十条)。

几个重点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化妆品定义中是否包含口腔护理用品。

职能调整前,质检总局将牙膏作为化妆品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进出口检验管理。牙膏等口腔护理用品的主要使用目的是清洁和美化,符合化妆品的定

义,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均将口腔护理用品纳入化妆品管理。为保持工作衔接,并参考国际惯例,《条例》修订时明确化妆品定义包含口腔护理用品。征求意见过程中,部分行业组织以及相关生产企业对此提出了反对意见,理由:一是口腔护理用品的相关标准和行业管理规范都比较成熟,近年来一直发展良好;二是目前国家对口腔护理用品并不实行注册或者备案管理,产品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就可以自由进入市场;三是牙膏等产品一直允许宣称防龋、抑菌等医疗术语,原卫生部还颁布了一系列牙膏功效评价标准,许多国产牙膏配方中含有中草药。这些方面均与化妆品的管理方式不完全一致。

送审稿明确将口腔护理用品纳入化妆品范畴(第三条)。但考虑到牙膏等产品的特点,在对其功效宣称予以规范的同时,还应保留适度的灵活性。这将在后续的具体政策制定中予以体现。

(二)关于标签管理。修订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应当禁止进口产品以加贴方式标注中文标签。主要理由:一是不法经营者通过加贴、修改等方式非法更改产品保质期等现象比较突出;二是国内外对化妆品标签要求不完全一样,可能出现外文标注内容与中文标注内容不一致(如我国规定防晒指数最高标注为30,但在有些国家和地区允许标注为50;部分进口产品原包装上含有“医”“药”等我国法规禁止标注的内容),易误导消费者,有的还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对此,外资企业反映比较强烈,认为是设置贸易壁垒,增加了企业负担。

据了解,目前国际上还没有其他国家明文禁止进口化妆品加贴标签。参考国际惯例,送审稿未禁止进口产品加贴标签,但对标签加贴行为和内容作出规范,规定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进口化妆品在外文标签上加贴中文标签的,其加贴过程应当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并在产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中作出说明;标签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同时采用其他文字的,标注内容应与规范汉字标注内容保持一致(第四十一条)。

进口商品标识规范

关于进口商品中文标识法律问题咨询的答复 致:宁波家之良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一、贵方咨询的问题 1.在进口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中文标识是否有法律规范。 二、律师建议 问题1: 贵方咨询的问题是贵公司在其进口的产品包装上如何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对于进口产品包装上的标注问题,中国主要对进口食品包装的标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根据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6条规定: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根据上述规定,中国对食品包装的标注已经有了明文规定,即在中国销售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正式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该规定虽然仅是针对进口食品包装标注的规定,但是该规定可以作为其他进口产品包装标识的参考。对于其他进口产品是否标注中文以及如何规范标注目前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但是其他有关法律对产品包装标识进行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

进口化妆品批号识别

如何辨别真伪 如何才能辨别进口化妆品的真伪呢?有关专家介绍,可通过查看标签、外观鉴别和条形码识别三种方法鉴别。 查看标签:正规进口产品在外包装上必须具有两部分标志,一是商检证明CIQ绿色标志;二是中文加贴的标注,包括产品的原产地、国内经销商或代理商的注册名称和地址。必要时还可请商家出示进口卫生证书。 外观鉴别:注意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一般瓶装化妆品保质期为三年。内容物外观必须良好,无发胀、无油水分离,液体产品无沉淀物、无异味、香气纯正,包装内外洁净,瓶口端正,盖与瓶配合要紧,以防交叉感染和外来污染。 条形码识别:化妆品的条形码用以表示商品的生产国(地区)、制造厂或经销商、商品货号、规格及价格等信息。常见几个进口国家和地区的条形码缀有:美国、加拿大-00\13;德国-400\440;法国-30\37;日本-45\49;新加坡-888;英国-50;中国香港-489;中国台湾-471等等,中国内地的条形码前缀为690-693。 进口化妆品批号识别 碧欧泉:批号一般是X开头+1个字母+3位数字 例如:XB234代表2005年第234天生产。X-产地,B-生产年份,代表2005年。A-2004年,B-2005年,C-2006年,D-2007年,以此类推,但是没有Z,Y直接推到A. 欧莱雅:例如:FB263代表2005年第263天生产。F-产地(法国),第二个字母是代表年份,A代表2004年,B代表2005年,C代表2006年,但没有Z,因为Z和2易相混。 雅诗兰黛:批号分三位,例如:B34来说,最后一位“4”代表04年,“3”代表三月,“B”代表产地,其中第二位的月份表示法,10,11,12三个月分别是A,B,C。 EL的产地有英国(B),美国(A),意大利(I,一般是唇膏,眼影),加拿大(C,一般是睫毛膏),比利时(B,部分美白产品) 倩碧:批号一般是3码,例如:K61,第3位数代表年份,第2位数代表月份,K61表示是2001年6月生产。月份表示为:1-9,A,B,C共12个月。AC2表示2002年12月生产。AB3表示03年11月生产,A34表示04年3月生产。 娇韵诗:批号格式如:303129 第一个数字为年号3代表2003,次两位数为月次03就是3月,后面的数字则是输入的货柜号. 兰蔻:举例:CB159:C是产地-B是2005年,依次类推,A是04年,C是05年,D是06年,159是生产天数 迪奥:批号一般是四码。第一码表示年份,如4D01表示04年。5D01则表示05年。第二码表示月份,A,B,C-M表示1,2,3-12月(其中英文字母"I"因为和阿拉伯数字的"1"很像,易混淆,所以跳过),如3L01表示03年11月生产。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 办事指 事项名称: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 办理机构:北京检验检疫局食品监管处 办理地址:朝阳区甜水园街6号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实验楼一层报检厅办理电话:58619339、58619069 受理时间:每周一至五上午8:30-11:30 检验检疫指南: 一备案条件 1、已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核发的《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2、经北京地区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 符合以上(一)、(二)条其中之一即可申请备案。 3、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标签标注内容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管理办法。(详见:https://www.360docs.net/doc/fe5292054.html,/首页>检验检疫>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食品、化妆品标签管理)中文标签持有人可自愿在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二、备案申请 1、填写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申请书及清单 2、标签备案申请人在申请标签备案时携带下列材料之一: (1)国家质检总局核发的《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2)经检验检疫机构核发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加盖骑缝章的《卫生证书》或《检验检疫证明》和附表;由检验检疫机构加盖骑缝章标签样张;标签样张翻译件。 三、标签备案查询 已批准的标签样张将在标签备案系统中进行公布,标签备案申请人可自行登陆《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系统》,以访客身份进入查询经备案的标签样张。备案系统网站地址:https://www.360docs.net/doc/fe5292054.html,/ 提交材料:(办理事项时用户所需提交的材料) 1、《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申请书》 2、标签备案申请人在申请标签备案时携带下列材料之一: (1)国家质检总局核发的《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2)经检验检疫机构核发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加盖骑缝章的《卫生证书》或《检验检疫证明》和附表;由检验检疫机构加盖骑缝章标签样张;标签样张翻译件。 附件没有下载成功(明天继续下载) 以下是自查的资料与备案关系不大 附:进出口食品标签申请需要资料: 1出口企业卫生许可证, 2产品生产商或经销商营业执照, 3该产品在生产国(地区)的官方允许销售的证明或原产地证明, 4商标授权使用书或授权加工书, 5标签所标注内容的说明材料, 6食品标签的样张5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或者扫描打印样张 食品进口报关流程:由卫检报验员持提单、装箱单、发票、合同、产地证、输出国相关的卫生质量许可证、检验合格 证、成份、添加物种类及含量等资料填写卫生检验报验单,加盖公章后即可办理有关手续。食品进口时有三个方面必 须加以注意:一、企业应合法,业务要得到法律的支持和认可代理商或经销商必须要审查国外生产企业的资质, 确保其合法性。根据新出台的《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

原装进口品化妆品、分装进口和原材料进口的区别 (2)共5页word资料

原装进口品化妆品、分装进口品和原材料进口品的区别 在各种质量安全问题频发的现在,从化妆品到奶粉和各类食品、药品,我们越来越青睐于选择进口品,因此,市面上打着进口旗号的产品也越来越多。然而,除却进口品本身的品质问题之外,我们要怎么鉴别真正的原装进口产品、分装进口品、原材料进口品呢?接下来就让我以咱们女性最关注的化妆品和护肤品为例,做一个简单但是实用的区分吧! 1.原装进口 这里所说的原装进口特指原装原瓶进口,也就是俗称的纯进口。 原装原瓶进口是指从原材料的供给到产品的生产、加工、包装的所有环节都是在境外进行的,它在国内没有任何生产、加工及分装环节,只有销售环节。 原装进口的化妆品和护肤品在中国销售的必备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进口化妆品备案凭证、进口批文、进出口检验检疫报关、产品质检、卫检报告等。 现在,在国内进行合法销售的原装进口产品,必须贴有中文标签,格式有着非常严格的规范。中文标签需要标明产品的名称,产品成分,功效,使用方法,原产地,原产国,制造商名称和地址,国内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以及进口化妆品的卫生批准文号等。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原装进口产品的中文标签上没有分装地和分装厂商,只有原产厂商和国内经销商。只有国内分装的产品才需要标明分装厂商,接下来会详细讲到。 区别于原装原瓶进口,市面上常见的还有国内分装进口品,和原材料

进口品。这些与原装原瓶进口品,有着非常大的区别。 2.进口分装品 进口分装俗称灌装,就是把半成品大批量进口进来,然后在国内再分成小瓶进行销售。 进口分装的产品在中文标签上除了要写明原产地之外,还必须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去超市找卖红酒的柜台,仔细看看,你就懂了) 合法的进口分装是找有化妆品生产资质的国内企业,按照严格的生产工艺来分装,这样才能保证质量。如果有些店主自己把200ML的产品分成10瓶20ML的小瓶装,那肯定是不行的,质量是无法保证的。 这种分装货的缺点就是: 首先,你看不见实物的原版商品包装,因为给你分装的盒子一般都是小店的那种盒子,商家是不支持分装的,所以不可能有原版的小盒子。 其次,真假比较难说。不过X宝那种地方就算是整包装照样也假货很多,化妆品一般都不要去C2C网站,去B2C的比较好。哦,C2C是客户对客户(就淘宝这种,已经曝光造假了),B2C是厂家对客户。不过,现在连聚美优品都爆出卖假货,姐妹们还是掂量掂量吧。 第三,生产日期很容置疑。大家都非常注重化妆品的保质期,毕竟用在脸上的东西,万一过期了造成皮肤过敏或者长痘痘就亏大发了。可是分装的产品,在国外就已经是生产好了的,再运到国内,再进厂分装,再拿出去销售,即便是马不停蹄,这中间耽搁和消耗的时间也不少了,保质期实在很难保证。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896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 规定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 理规定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预包装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含说明书)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进口国(地区)无要求的,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

进口食品标签要求

进口食品标签要求 进口食品标签要求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没有中文标签不得进口。中文标签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标签清晰醒目,通俗易懂易于持久辨认,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违背常识等。那么进口食品标签要求有哪些呢? 食品进口中文标签设计制作要求: 1、要有原始的包括预包装食品外部全部信息的标签样张。标签上标注的文字、图像、符号应该清晰。例如:净含量750mL,这几个字体的高度不能小于4MM,其他所有字体的高度不能小于1.8MM,背标中的.中文主标题字样不能小于英文主标题字样。 2.进口食品的中文标签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必须标注内容”的规定,具体应该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原产国或地区、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方法、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如:食品精度必须标明,如:13%VOL字样;原料要注明:“葡萄汁”(原料不能只写成100%葡萄汁),需注明罐装日期(具体的年、月、日)。 3.其他需注明生产厂商、地址、进口经销商、地址及进口经销商的电话号码。 申请中文标签审核到当地商品检验检疫局办理: 1.填制标签备案表格; 2.食品英文标签样张(1套)及相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3.印制好的中文标签(3张), 按照现行要求,保留的原正面标签显示的外文必须在中文标签上有对应译文,且中文品名字体要大于外文品名字体。样张必须是原样大小,可以是彩色打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国外检疫及相关机构和组织出具的《产地证》正本; 5.生产厂商《食品生产工艺流程》或者《成份鉴定分析表》正本 只需要简单的食品生产工艺流程说明示意,并加盖企业印章或负责人签署。 通过口岸商检局上报国家商检局审核批准,发放“中文注册商标批准书”,已批准的标签样张将在标签备案系统中进行公布,标签备案申请人可自行登陆《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系统》,以访客身份进入查询经备案的标签样张。一款食品对应一个商标,一款食品申请一个商标,食品的中文名称不得相同。而如果申报的中文名称已有重复的,需要另外起名。

2018年自贸区进口化妆品备案说明及流程详解

2018年自贸区进口化妆品备案说明及流程详解(上海浦东及浙江舟山) 根据新的备案管理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开始,上海市浦东新区作为新区口岸进口开始,在2018年初又陆续下放了天津,浙江,重庆......等几大城市,由现行审批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所有下放城市均比从国家局备案时间上缩短2到4个月左右的时间,很多化妆品公司也开始陆续向我公司咨询地方备案的事宜,看看是否能够走自贸区的进口流程,从而缩短备案时间,为进行上市销售做更好的基础。但这其中并不是所有企业都符合地方备案的条件的。 今天我们以上海浦东和浙江两个城市为例,为大家来讲解一下:地方自贸区备案的一些硬性条件以及流程说明。 适用范围:从上海浦东或浙江省舟山市口岸进口,且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上海浦东地区(或浙江省舟山市)的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可按备案方式进口。 什么是境内责任人? 境内责任人是指根据境外化妆品生产企业授权,负责产品的进口和经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注册地在上海浦东(浙江省舟山市)的企业法人(这点要求必须符合),与上海浦东不同的是:上海要求办公地址也必须在浦东,而舟山市的企业实际办公地址在舟山即可,不必一定在指定的区域范围内。境外化妆品生产企业可以根据经营活动的需要,授权多个境内责任人,但授权范围不得重复,同一产品不得授权多个境内责任人。 如何获取备案信息凭证? 实施备案管理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再核发纸质版的备案凭证。产品备案后,电子版备案信息凭证由网上备案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并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政务网站主动公开。境内责任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下载、打印电子版备案信息凭证。已获得备案进口的产品,产品中文标签上应当标注电子版备案信息凭证上载明的备案编号。 符合条件的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如何选择行政许可或备案管理方式进口? 符合条件的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可选择行政许可或备案的方式进口,但同一产品只能选择一种方式进口。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43985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 理规定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 理规定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预包装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含说明书)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2019年进口非特殊类化妆品备案申报最新要求及指南

2019年进口非特殊类化妆品备案申报最新要求及指南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NMPA)宣布, 自2018年11月10日起,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由现行审批管理和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备案管理,调整为全国统一备案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天健华成认为要点有二:1.取消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纸质批文,统一采取电子备案;2.之前试点的11个自贸区所在省市境内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一、备案凭证改纸版为电子版。 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进口前,委托境内责任人登录国家药品监管局政务网站“网上办事”栏目,通过“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办理备案手续,取得电子版备案凭证后方可进口。备案产品按照“国妆网备进字(境内责任人所在省份简称)+四位年份数字+六位顺序编号”的规则进行编号。 二、自贸区企业与非自贸区企业流程有别。

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天津、辽宁、上海、浙江、福建、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前期已经开展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的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在备案系统填报上传完成电子版资料后,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有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备案管理相关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开。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其他省(区、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在网上备案系统填报上传完成电子版资料后,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三、可跨口岸进口。 已经备案产品拟在境内责任人所在地省(区、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口岸进口的,应当通过备案系统补充填报进口口岸和收货人等相关信息后方可进口。 四、境内责任人及样品检测等要求以浦东为参照。 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参照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市浦东新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程序(暂行)的公告》(2018年第10号)相关要求,进行境内责任人授权、备案系统用户名称注册、产品备案信息报送、备案信息凭证打印等相关工作。 关于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检验报告、境内化妆品企业委托境外企业生产等有关事宜,参照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浦东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3号) 第143号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进出口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商品目录》及有关国际条约、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化妆品(包括成品和半成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化妆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二章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家(地区)签订的协议、议定书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对进口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我国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可以参照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六条进口化妆品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便利贸易和进口检验工作的需要,可以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第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化妆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八条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 其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声明;

中国进口食品中文标签的规定

中国进口食品中文标签的规定(一)食品进口的一般流程 1、国内国外收发货人备案 2、准备单证 3、装船 4、海上运输 5、制作中文标签 6、发货到上海港 7、食品中文标签预审核 8、换单 9、报检 10、报关(审价、查货)(海关部门操作) 11、交税 12、海关放行 13、商检 14、标签审核、整改、印标、贴标 15、商检查验,放行 16、安排送货 17、出卫生证书 (二)提供产品相关资料 1、进口食品需要提供合同、INVOICE、箱单、提单、卫生证、产的证等 2、预包装食品要求必须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等 3、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需要有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 4、某些产品监管条件为7的需要

(三)关于进口食品时中国商检部门对中文标签的要求: ①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不得进口; ②标签所列成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GB); ③中文标签必须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④应办理进口食品中文标签的范围:所有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境内分装食品和海关罚没的进口食品均属于办理食品标签审核的范围; ⑤进口食品中文标签样张的要求:报检时提供的进口食品中文标签样张必须是进口及销售时所实际使用的完整的标签样张。 ⑥如标签中特别强调某一内容或标注“经GMP或ISO9002认证”,等须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标签中强调了某一内容如'获得奖章'或"法定产区”等即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⑦标签样张制作规定:要有原始的包括预包装食品外部全部信息的标签样张。标签上标注的文字、图像、符号应该清晰。标签样张应该以平面形式提供 ⑧国外标签中英文翻译件:对包装物外部所有外文内容,都应提供一一对应的中文翻译件并加盖进口单位的公章。 ⑨进口食品的中文标签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必须标注内容”的规定,具体应该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原产国或地区、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方法、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规定修订版

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规定修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现发布《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或口腔粘膜,以达到清洁、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下列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 (一)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 (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的; (三)国际条约、双边协议要求检验的。 第四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工作。 第五条进出口化妆品必须经过标签审核,取得《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后方可报检。 第六条国家检验检疫局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分级监督检验管理制度,制定、调整并公布《进出口化妆品分级管理类目表》。

第七条经检验合格的进口化妆品,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第二章标签审核 第八条化妆品标签审核,是指对进出口化妆品标签中标示的反映化妆品卫生质量状况、功效成份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符合性检验,并根据有关规定对标签格式、版面、文字说明、图形、符号等进行审核。 第九条进出口化妆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应在报检前90个工作日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验机构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第十条申请进出口化妆品标签(以下简称化妆品标签)审核须提供以下资料(一式3份): (一)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二)化妆品功效及其相关证明材料、检验方法; (三)产品配方; (四)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标准; (五)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六)化妆品标签样张6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 (七)申请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的,应提供进口国(地区)对化妆品标签的有关规定; (八)其它必要的相关材料。

关于进口食品中文标签

关于进口食品中文标签 《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9年7月30日公布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款规定禁止“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同时《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法律责任中的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十二)项没收所得、经营的食品和用于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标签:是指在食品包装容器上或附于食品包装容器上的一切附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说明。 食品标签是反映商品资品质及相关信息的载体,它对于指导消费者、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止欺诈、规市场有关键的作用,标签的主要功用是对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及固

型物含量、厂名、批号、日期标志等食品质量特性]安全特性、食用、饮用的说明,消费者购买预包装食品只能通过标签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了解食品的特性。 一、进口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的要强制性的。 食品标签作为传达给消费者重要信息的主要载体,每个国家在准许食品类商品进入其国家的时候都有着严格的要求。我国规进口食品中文标签的工作由来已久,曾采取过不同的管理方式,2006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第44号)》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进行调整: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与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结合进行,不再实行预先审核。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时要对进出口食品标签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在按规定出具的检验证明文件中加注“标签经审核合格”。 这里应该强调的是,虽然取消了标签的预审制度省去了一些繁琐过程,实际对进口单位来说要求更高了,因为之后公布的《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第六条规定要求进口单位报检时应提供“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样和翻译件”以及与标签检验有关的资料。同时在“评定程

关于进口化妆品备案文件的说明

北京鑫金证国际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关于进口化妆品备案文件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进一步规范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所有进口化妆品(普通类与特殊类)行政许可的生产企业或在华申请时需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委托授权书存档备查及自由销售证明, 一、进口健康相关产品的在华责任单位: 进口健康相关产品(以下称“进口产品”)在申请卫生行政许可时,须提交在华责任单位的授权书。该授权书应由申报单位和在华责任单位双方共同签署(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均可,在华责任单位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如授权书不是中文,还应译成中文,并对中文译文公证。 授权书应包括以下内容:授权单位名称、在华责任单位的名称、授权有效期、所授权的产品范围、授权权限等内容。授权权限应明确在华责任单位是进口产品的进口商或经销商,权限还可包括代表申报单位加盖印章确认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将授权书的原件(包括中文译文)提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存档备查。 二、进口产品的有关证明文件: 生产销售证明、疯牛病(BSE)检疫证书、产品质量保证文件(包括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证明或良好生产规范(GMP)证明)、不同国家的生产企业同属一个集团的证明、委托加工协议等证明文件可同时列明多个产品。这些产品如同时申报,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可使用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原件在哪个产品申报材料中;这些产品如不同时申报,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需使用公证后的复印件。 三、产品名称: 同一申报单位不得使用同一产品名称重复申报(终止申报、境外转境内生产和不予许可后重新申报的除外)。 四、关于转境内生产、加工和分装产品的申报资料: 对已经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进口产品,如果转(或委托)中国境内生产、加工或分装,应按照国产产品申报,其申报资料可按《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改变生产现场的情形提供。

上海口岸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须知

上海口岸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须知 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第27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口岸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通知如下: 一、进口食品企业应认真学习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标签相关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规范进口预包装食品报检工作、以及标签资料的整理和提交事项。 二、进口预包装食品报检时,应当按照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注的产品名称逐一进行申报,同一名称不同规格的产品,应当分别申报。“预包装食品”适用《食品安全法》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定义,包括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三、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经检验合格后,在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标签管理系统”)中完成标签备案工作,尚未获得标签管理系统备案号的预包装食品均视为首次进口。 ㈠首次进口时,应提交的标签备案资料包括: 1、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及其电子文档(如产品抵达入境口岸时,已加施中文标签且不带有外文标签的,可免于此项要求),如原文标签上未完整标注产品配料成分和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的,需另行提供中英文对照的完整配料表; 2、中文标签纸质样张及说明信息(标签的说明信息中应该包括:生产商名称、商品品牌中文名称、与实物的对应比例等内容); 3、中文标签电子样张(用于上传标签系统的标签电子样张要求:格式必须

是bmp、gif、jpg、或jpeg格式;文件大小须小于500K;注明与实物的对应比例;应确保图片中文字信息能够被清晰辨识),如果属于在原标签上加贴中文标签的形式的,还需在电子样张中清楚标注原文标签上加贴位置的;单一报检批包括5个以上产品品种的,要求使用“标签管理系统辅助录入工具”将需备案的产品信息和标签信息按报检批生成中文标签数据文件,工具软件和使用说明见下载附件1和附件2; 4、中文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代理商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特别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有机食品等内容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及翻译件; 6、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资料及其电子文档,证明资料以产品中营养成分的全项目检测报告为主(如为外文原件请随附中文翻译件),国家质检总局有相关规定的,即按规定执行;营养标签相关要求按照下文第四条执行; 7、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须办理保健食品(包括营养素补充剂)审批、新资源食品审批、益生菌的审批,以及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审批的,应提供有关审批证明; 8、标签上标注获得的国外奖项、荣誉、认证标志等内容,应当提供经外交途径确认的有关证明文件。外交途径确认是指经我国驻外使领馆或外国驻中国使领馆确认。 9、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㈡上述资料中的中文标签电子样张、相关电子文档由进口企业指定专人提交给进口口岸施检部门进行录入。其他资料在报检时随附提交,所有纸质文件均须

关于进口食品中文标签

关于进口食品中文标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9年7月30日公布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款规定禁止“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同时《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法律责任中的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十二)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标签:是指在食品包装容器上或附于食品包装容器上的一切附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说明。 食品标签是反映商品内资品质及相关信息的载体,它对于指导消费者、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止欺诈、规范市场有关键的作用,标签的主要功用是对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

及固型物含量、厂名、批号、日期标志等食品质量特性]安全特性、食用、饮用的说明,消费者购买预包装食品只能通过标签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了解食品的特性。 一、进口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的要求是强制性的。 食品标签作为传达给消费者重要信息的主要载体,每个国家在准许食品类商品进入其国家的时候都有着严格的要求。我国规范进口食品中文标签的工作由来已久,曾采取过不同的管理方式,2006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第44号)》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进行调整: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与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结合进行,不再实行预先审核。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时要对进出口食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在按规定出具的检验证明文件中加注“标签经审核合格”。 这里应该强调的是,虽然取消了标签的预审制度省去了一些繁琐过程,实际对进口单位来说要求更高了,因为之后公布的《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第六条规定要求进口单位报检时应提供“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以及与标签检验有关的资料。同时在“评定

进口食品标签的标注要点

近年来,受商品流通的国际化、人民币汇率升值等影响,预包装食品进口呈现种类繁多、进口量逐年上升的趋势,但很多进口商对食品标签要求一知半解,标签检验不合格现象屡见不鲜,因此,对食品标签的检验把关就愈显重要。本文总结了食品标签的标注要点,并对日常检验工作中的常见不符合项进行了归纳。 一、进口食品标签检验依据概述 食品标签是指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如同食品的一个窗口,消费者通过标签可以一目了然地了解食品的真实属性。食品标签具有引导、指导消费者选购食品,促进销售,向消费者承诺,向监督机构提供监督检查依据,维护食品制造者的合法权益等作用。 目前,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的主要依据是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它是GB7718-1994的修订版,200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配套的食品标准系列还有GB10344-2005《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GB13432-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分别用于预包装饮料酒标签和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制定和检验。 二、进口食品标签的标注要点 食品标签标准的内容包括强制标示内容和非强制标示内容。通常一份进口食品标签必须体现的信息有: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的定量标示、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原产国、经销者的名称及地址、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产品标准号、辐照食品和转基因食品等方面的强制标示要求。非强制标示内容包括批号、食用方法、营养标签等。 强制标示内容在标签中一定要标注,并且应符合我国相关标准的要求,否则可判定为该食品标签不合格。因此,对食品标签中各强制标示内容要特别关注,各标注项标注的要点如下: 1.食品名称。食品名称应真实反应食品属性,标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否则可判定该食品标签不合格。 2.配料清单。配料清单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作标题,配料表中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时所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排列。

【最新2018】进口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易修改word版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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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国家检验检疫局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分级监督检验管理制度,制定、调整并公布《进出口化妆品分级管理类目表》。 第七条经检验合格的进口化妆品,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第二章标签审核 第八条化妆品标签审核,是指对进出口化妆品标签中标示的反映化妆品卫生质量状况、功效成份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符合性检验,并根据有关规定对标签格式、版面、文字说明、图形、符号等进行审核。 第九条进出口化妆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应在报检前90个工作日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验机构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第十条申请进出口化妆品标签(以下简称化妆品标签)审核须提供以下资料(一式3份): (一)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二)化妆品功效及其相关证明材料、检验方法; (三)产品配方; (四)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标准; (五)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六)化妆品标签样张6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 (七)申请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的,应提供进口国(地区)对化妆品标签的有关规定; (八)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化妆品标签审核时,须提供相应的、具有代表性的样品,其数量应满足标签审核要求。

《香港进口食品》中文标签如何制作备案

食品进口报关(经验篇) 目录 1.食品进口要具备的几大要素 (2) 2.食品进口要准备的资料有哪些.................................................2.1 3.食品进口要办理哪些手续........................................................3. 4.食品进口的口岸选择.................................................................3.1 5.食品进口的关税税率算法 (4) 6.选择进出口公司的标准 (5) 7.国内销售食品要哪些资质 (6) 8.食品进口中文标签设计与备案标准 (7) 9.食品进口商检的流程 (8) 10.食品进口注意事项及对应策略...............................................8.1 11.进口中容易发生的事故及应对方法 (9) 12.食品进口操作流程..................................................................9.1

一.食品进口要具备的几大要素: 1.国内收货公司应该具备进出口权。 2.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食品进口要准备的资料有哪些: 1进口商业invoice。(Commercial Invoice) 2详细装箱单。(Packing list). 3进口购销合同。(Contract). 4原产地证明。(Certificate of origin). 5原产地卫生证。(Certificate of hygiene). 6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 7成分分析报告。(Report of analysis). 8生产国日期证明。(Certificate of wine canned). 9生产商产品检验合格证明。(Letter of Quality and Quantity). 10生产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证明。(Certificate of No Wood). 11如果包装有木质包装必须有“IPPC”标志。如无标志必须提供生产国熏蒸证明书。(Original FumigationCertificate). 12生产商出具的对包装物(食品瓶,纸箱)的健康无害证明。(Certificate of conformity for foodcontact). 13原标签样张及清晰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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