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法学的研究方法

第二章 法学的研究方法
第二章 法学的研究方法

第二章法学的研究方法

第一节观察法律现象以及法的角度

考察法学研究的对象,是一定需要一个角度的,而且,这个角度包含了“距离”的意思。

一、实践中的“参与”角度

在前面提到的清朝法律现象中,参与制定法定婚龄的历史人物,他(她)们所处的角度是“实践参与”性的。他(她)们和婚龄法律规定的距离也是“零距离”。因为,作为立法者,他(她)们也要表达自己的立法立场,表达关于立法的是非判断,论证自己的立法观点是正确的。

二、理论中的“外在”研究角度

在法理学研究中,观察法律现象以及法,其所处的角度和“实践爹与”的角度是不同的。这种角度是种“外在”的客观中立角度。

三、“外在”角度和关注实践的关系

这样观察法律现象以及法,是为了更好地理解一些法律的根本问题,是为了在理解之后将得到的基本原理,更好地运用于实践之中。换言之,我们可以先冷静客观地思考一些现象,先做好事实判断和事实分析,在此之后,再运用已经得到的相关知识进入价值判断和价值分析。对前面提到的四川法院的判决,我们就可以先客观地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总结概括相关的法理知识问题,然后,再提出相关的价值判断,提出我们认为“应当如何”的法律意见。

第二节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上面说明了观察法律现象以及法的角度,指出了法理学一般采用的角度。“叙述者”的目的,在于解说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我们←距离→对象

一、历史考查的方法

1883年11日,法国作家莫泊桑在法国《高卢人报》上发表了短篇小说《等待》。在《等待》中,莫泊桑描述了一位叫做勒布律芒的律师和一位奄奄一息的老妇人的对话。

......

律师和老妇人之间有一个委托关系,这是一个法律问题。老妇人立下了遗嘱,这也是一个法律问题。两个问题涉及今天我们所说的“民事法律”。如果认为这篇小说具有个“法律背景”,那么,我们可以认为这个法律背景就是19世纪的法国民事法律制度。正是根据19世纪的法国民事法律制度,我们可以判断律师和老妇人的委托关系是否合法、是否有效,判断老妇人的遗嘱是否合法、是否有效。

翻阅历史资料或者法律史学家撰写的著作,我们可以发现,19世纪的法国在民事方面具有约束作用的法律典章正是举世闻名的《拿破仑法典》。针对这一法典,如果我们进而关心一般性的法理学问题,我们就可以进行链条式的追踪研究:

首先研究,《拿破仑法典》是何时起草的;

其次研究,这部法典是哪年颁布的;

再次研究,这部法典何时经过修改;

再次研究,这部法典经过几次修改;

再次研究,现在的《拿破仑法典》和以前的《拿破仑法典》的区别在哪里;

最后研究,这部法典起草、颁布、修改的历史背景是怎样的,这些历史背景和这部法典的相互关系是什么。

显然,我们不仅可以对一部法典进行这样的研究,而且,可以对许多法律章典进行类似的研究。随着这种研究的不断展开,我们就可以不断深化对“法的产生”、“法的存在”以及“法和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的认识。所以,这是法学研究的一种重要方法:历史考察的方法。

二、比较的方法

《拿破仑法典》是1804年颁布的。这部法典在颁布之时,已经十分完备。其中涉及了今天所说的绝大部分的民事法律问题。如果奠泊桑在《等待》中将律师和老妇人的委托关系描写得较为细致,将老妇人的遗嘱状况交代得更为复杂,甚至牵涉了法院的审理和判决.那么,我们可以更多地通过这部小说来直观地了解19世纪的法国民事法律制度,思考相关的法理学问题。

中国的清朝光绪年间,中国湖南人魏息圆编辑了一本名叫《不用刑审判书》的民间小书。在这部小书中,我们可以读到一段类似小说的故事。故事是讲中国官府如何解决一桩继承纠纷案的。

有一位老人姓张,不仅有正室,而且有偏房。正室结婚多年只生一女。女儿长大之后结婚,女婿随女儿住进张家。偏房嫁进张家之后,很快生下一子。张老十分高兴,为儿子取名“一飞”。不久,张老身

患重病,临终前叮嘱女婿一定要善待偏房以及“一飞”,并立遗言一份:“张一非吾子也家财尽与吾婿外人不得争夺。”张老死后,女婿将所有财产划归自己所有。但是,女婿并未因为得到财产从而善待偏房以及“一飞”。数年过去,“一飞”长大成人.问及母亲,得知父亲张老临终前写过遗言,而且得知被称为女婿的没有善待母亲和自己。于是,“一飞”开始打官司,要求得到张老遗产。然而,张老遗言在当地官府看来是十分清楚的,即遗产全部交与女婿,所以,“一飞”的请求被驳回了。事情凑巧,没过多久,京城奉旨巡察的一位官人来到当地。这位官人听到了“一飞”的哭诉,觉得事件有欠公允,决意为“一飞”讨回公道。他发现,张老的遗言有文章可做,即张老遗言可以有不同的断句方式:1.“张一,非吾子也,家财尽与吾婿,外人不得争夺”;2.“张一非,吾子也,家财尽与,吾婿外人,不得争夺”。在这位官人看来,两种断句方式都是可以成立的。这位官人判决翻案。他对“女婿”称,张老遗言应以第二种断句方式为准.至于“非”子的问题,可以解释为张老担心“一飞”当时年幼被害(因遗产不给女婿),故将“飞”字改为“非”字,以待日后明察之人最后定夺。最终,“一飞”因此获得了张老遗产。

魏息圆在编辑这段故事的时候,其所处的年代,依然是可以存在一个“法律背景”的。事实上,当翻阅有关这段时期的历史典籍的时候,我们的确可以发现,尽管当时的清朝光绪年间没有类似法国《拿破仑法典》的法典,但是,那时却存在着许多与民事制度相关的法律规定。这些规定,散见于公元1727年颁布的《钦定律》、1740年颁

布的《大清律例》、1852年颁布的《旗地买卖章程》,以及乾隆年间修订的《雇工人法》、《垦田利则》,等等。而且,光绪年间清朝政府还仿照德国和日本的民法草拟了《大清民律草案》,只是,后来不幸“流产”而已。

现在,我们可以做这样一些工作:

1、将大体上是同一时期的法国民事法律制度和中国民事法律制度进行比较一下。看看它们的结构有何不同;

2、比较一下当时法国民事法律制度的背景和中国民事法律制度的背景,换言之,看看何种社会的习俗、风情、观念、政治条件、经济条件、文化条件影响了这些法律制度的形成;

3、在微观上,比较一下当时两国在遗产制度上的细节区别,看看它们的逻辑层次有何异同;

4、比较一下当时的法国法院以及中国“官府”(当时中国没有法院)在民事纠纷中是怎样适用法律的,看看它们的推理方法、关注焦点、思考方式是怎样的;

5、比较一下两种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过程;

同时,我们不仅可以比较当时的法国和中国的民事法律制度,而且,可以比较当时的法国和德国、英国、意大利、瑞典的民事法律制度,不仅可以比较当时的,而且可以比较现在的,不仅可以比较现在的,而且可以比较更为古代的。此外,我们还能在清朝的民事法律制度和明朝的法律制度之间进行“历史纵向”的比较,考察它们之问的承接、演化、变革的关系;在19世纪法国的民事法律制度和18世

纪的法国民事法律制度之间进行类似的比较。在比较的过程中,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一般性,以及特殊性,理解具体法律和具体社会条件的关系,从而更好地理解法律和社会的关系,理解法律本身。

三、语义分析方法

语言不是僵死不变的,从一出现便有永远固定的意思,相反,它是随着生活实践的变化而变化的。在具体使用环境中,在具体的使用实践中,我们才能理解把握语言的意义。这对我们研究法理学对象也是十分重要的。

计算机专家在讲述计算机语言的时候,时常会使用“非法字符”这一词组。其中“非法”两字,我们知道,是指和正常的计算机语言不相容的意思。

在这个使用环境中,“非法”是“不能使用”的意思。但是,法官讲述一个“私人土地买卖”、“盗版行为”、“婚外同居”的时候,也会使用“非法”两字。检察官在描述一个“贿赂行为”、“贪污行为”、“滥用职权行为”的时候,同样会使用“非法”两字。他们使用“非法”两字的环境和计算机专家是不同的。所以。“非法”两字在不同使用环境中的意思也是不同的。在法官和检察官这里,“非法”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法律”的意思。

因此,可以这样来说,法律现象和其他社会现象是不同的,它们的“环境”是不同的,它们的“背景”是不同的,因而,在法律现象中出现的语言,和在其他社会现象中出现的语言,有时就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区别。

当然,正是因为存在着这样一种重要区别,我们就应特别注意在法律现象中语言的“正常使用”,或者“正确使用”,分析理解在法律环境中语言的准确意义。我们应该意识到,在法律环境中,语言的准确意义时常对应了相应的法律现象、法律性质、法律原理。面对银行储户要求取款、银行职员将钱交与储户这一现象的时候,我们使用“银行职员是有义务将存款交与储户的”描述,是适宜的,不能使用“银行职员被迫交钱”的描述。相反,面对暴徒要求银行职员交钱、银行职员不得已交出这一现象的时候,我们使用“银行职员是被迫交钱的”描述,是适宜的,不能使用“银行职员是有义务将存款交与储户的”描述。两种情形的环境是不同的。前者是法律现象的环境。后者是抢劫现象的环境,尽管法律是要惩罚抢劫行为的。在法律现象的环境中,我们就要准确地使用“法律”语言。

显然,通过语言的理解与分析,我们就可以更为有意思地从另外角度理解法律现象,理解法理学的根本问题。仔细分析特定具体环境中的语言意义,是法学研究的又一重要方法。

四、逻辑分析方法

翻阅法律文件,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几乎每部法律的开始部分都会包含若干条“原则性”的规定。这些“原则性”的规定,有时称作“一般规定”,有时称作“总则”。当然,每部法律的主要部分也即后面的细则部分,是“具体性”的条文条款。如果翻阅其他国家的法律法典,比如前述1804年《拿破仑法典》,以及1907年《瑞十民法典》,等等,我们大致也可以发现类似的情形。

从这个现象出发,我们可以运用归纳的方法,得出一个“法理”性质的结论:总的来讲,法律是原则性规定和具体性规定的相互结合,而且,原则性的规定,是指导性、基础性的规定,是具体性条文规定的前提设定。如果结合实践中的法律审判,我们可以发现,在某些情况下,尤其是在没有具体性条文规定的情况下,原则性的规定还能起到判决依据的作用。这样,我们又能总结出另外一个“法理”性质的理论:在司法实践中,原则性的规定是具体性规定的必要补充,当具体规定不能直接运用的时候,原则性的规定可以替代作为法律审判的依据,同时,原则件的规定是有“逻辑范围”的,也即原则性的规定尽管不是具体的,但是,它也不是无边无际的,它具有一个相对广泛的“意思空间”。得到这些“法理”性质的理论知识之后,我们可以将其用于进一步得到的“法律经验材料”之中,比如,新发掘的古代历史法律章典,新发现的其他民族国家的法律审判实践,另外的法律制度.等等,进一步验证、分析、讨论、修正这样的“法理”知识。其实,在已有的许多刑法制度中。我们可以发现,刑法中写明的“罪刑法定”条款(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本身就规定了只能运用具体条文,不能运用原则规定.因为原则规定是比较抽象的,容易造成歧义,容易在适用的过程中损害公民的生命权利和自由权利。于是,我们可以认为,上述司法中总结的“法理”知识是有限度的,至少在刑法制度中是不适用的。在这样的过程中,我们就深化了对上述司法“法理”知识的认识。

这种有归纳、演绎、抽象、分析等样式的推论研究,就是法理学

研究的逻辑分析方法.

五、阶级分析万法

“阶级分析”一词,在中国人文社会科学中,是人们十分熟悉的。从马克思主义思想出现以来,对历史、社会、文化、经济、政治等现象,人们曾经广泛地使用了“阶级分析”的方法。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包括法学,1949年以来,接受了这一方法传统。我们不难理解,只要社会资源是有限的,同时存在着阶级,存在着阶级利益的争夺,存在着斗争策略的使用,人们难免要在一定的观念立场上表达自己的意见,保持高度的观念警惕,即使这样的意见有时是以“人文社会科学”(包括法律科学)作为标志的。“阶级分析”的方法,是一种重要的方法意识形态。但是,在后来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由于这种方法被过度地使用了,被不适当地扩大到了所有的学术领域,甚至出现了荒谬的运用结论,矫枉过正的情形终于浮出水面。

其实,在法理学研究中继续使用“阶级分析”的方法,依然是有益的,而且是富有成效的,甚至是不可丢弃的。

阶级分析的方法,包含了两方面的意思:

第一,针对剥削阶级的法律制度,我们不仅要看到,在立法的过程中,法律规定在基本方向上具有保护有产阶级利益的内容,立法过程本身就是利益分配、利益妥协、强者为优的过程,而且要看到,在法律制度运作过程中,有产阶级的资产和利益有时是推动法律运作的重要来源,在今天的世界中,后者更为重要。

第二.针对一般性的(非剥削阶级)法律制度,我们应该意识到,

法律有时难免是和阶层、集团利益相互联系的,并且,法律制度在运作过程中有时是和强势阶层、集团的利益相连接的,在这里,“阶级”不纯粹是“阶级”的意思,也包含了“阶层”、“集团”的意思。

民法学的问题类型和研究方法 王轶 教授

民法学的问题类型和研究方法 题目:民法学的问题类型和研究方法 主讲人:王轶教授 时间:2012年5月4日3点30——5点30 我在读硕士、博士的时候,几乎所有法理教科书和民法学教科书上都说法学是一门科学,民法学是社会科学。但我有位同事对这一命题提出了质疑,我相信这一质疑的背后其实关注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包括民法学在内的法学问题是否具有确定性,如果一个学科的思考是最起码的确定性都没有的思考,人们对这个学科的学者所关注与思考的问题会缺乏最基本的信任,从这一点上来讲,如何在价值取向多元化的背景下能够做到让民法学者之间对具体民法问题的讨论至少是达到相互之间的理解并且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去实现进一步的共识,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对民法学讨论的正当性和必要性都构成了一个基本前提。 作为民法学者,围绕着各类具体民法问题去进行思考,并且达成共识。我借用北航一位法学院老师的一句话叫:“恐怕我们要从撤退开始,从撤退开始,在不同民法学者心目中移动开始的时间是不一样的,在我的心里,从撤退开始,就是从民法学者最低限度的过错开始,而这个最低限度的学术过失,在我看来就是民法学理论与民法学方法,如果民法学讨论民法学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存在过失的话,民法学讨论不可能形成有效的学术交流学术批评。”所以在这个背景下我选择民法学问题与解决方法来与大家共同探讨。就像我刚说过的,如果对于大家所关注和讨论的民法学问题究竟是什么类型都没法确定的话,我想在具体的民法问题的讨论不可能达成一致的共识。 那么,民法学的问题类型与解决方式究竟是想表达什么?我想按照这样一个思路来展开。 首先,对于民法学者所讨论的有争议的民法问题,他们是同一个民法学种类的问题吗?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体系是什么.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体系是什么? 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一切法律现象可统称为法律现实。法律现实是一个综合性、概括性的概念,包括法的体系、法律实践、法律意识等方面。 法学的产生比法的产生要晚。当法律资料积累到一定的程度、立法和司法日益复杂化,产生一个职业法学者阶层以后,法学才随之产生。 法学研究属于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领域,具有阶级性。具有同一阶级属性的法学,由于历史条件、研究方法、研究重心、概念体系等的不同,又可分为不同的法学流派。一切剥削阶级的法学流派由于时代的局限性和阶级的局限性,未能揭示出法的本质和法的发展规律,但是其中有不少反映人类法律文化发展的合理的、进步的因素。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诞生,是法学史上的革命性变革,是法学发展的质的飞跃。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在批判继承人类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在无产阶级的革命斗争实践上逐步产生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一切剥削阶级的法学的区别在于,它们的阶级基础不同,指导思想不同,在一些重大的理论观点上也存在原则性分歧。只有马克思主主义法学才是惟一科学的法学,只有马克思主义法学才科学地提示了法的本质和发展规律。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方法论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之上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总的方法论。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指导下,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还包括若干具体的方法论。这些具体的方法论包括:(1)社会调查的方法;(2)历史考查的方法;(3)分析和比较的方法;(4)语义分析的方法;(5)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等新的科学方法在法学中的应用;(6)心理学、行为科学等学科方法在法学中的应用。在各种方法论中,马克思主义哲学是总的指导思想,总的方法论,具体的方法论应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进行。此外,在具体的研究中,要注意各种具体方法论的结合运用。 法学是一门学科群的总称,它包含若干分支学科。这些学科具体可以分为六类,即(1)理论法学;(2)法律史学;(3)国内部门法学;(4)外国法学;(5)国际法学;(6)法学与其他学科的边缘性技术科学。其中每一学科还可以继续再分。法理学属于理论法学。 二、学习法理学的意义何在? 法理学是整个庞大的法学的知识体系中的一个支学科,但它和刑法学、民法学、诉讼法学等学科是不同的,它是从宏观上、整体上以法和法律现象的基本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1、由于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基础地位,所以学习法理学可为学习部门法学乃至整个法律科学奠定必要的专业理论基础,对学习和深入研究部门法学及法学其他分支学科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法理学的基本知识、基本原理是从其他学科中抽象、概括出来的基本知识、基本原理。所以,学好法理学,对于学好法学其他学科具有指导的意义和方法论的意义;而学好其他学科则又可以丰富和深化对法理学的理解。法理学是整个法学的基础,没有牢固的法理学的基础或功底,要想学好法学的其他学科是绝对不可能的,那就等于是空中楼阁,或无源之水,无本之末。法理学是打开神圣的法学殿堂大门的一把钥匙,学习法学不仅应该首先学好法理学,而且在学习其他学科的过程中还要不断地深化对法理学的理解和把握。 2、同时法理学不仅为人们提供学习法律的入门知识,而且更重要的是培养法律和法学工作者的见识和境界。 法理学学通过其理论特有的魅力,向人们展示法律的文化内蕴,解释法律的内在精神,原则、价值和理论,提高人们的法学境界,扩展法学研究的视野,使人们一开始就站在较高的理论层面上来返视重大的一般法学问题和本学科的法学理论问题。因此,一个合格的法律学生应当是具备良好的法理学素养的学生,一个称职的法官应当是既精通法律又兼具法理学境界的法官。

法学案例研究分析的一般方法

法学案例分析的一般方法

————————————————————————————————作者:————————————————————————————————日期: 2

案例分析的一般方法 当今社会科技突飞猛进,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不同价值观的文化汹涌而来,冲击着我们的思想和世界,我们全社会需要建立共同的信仰和准则,这就是当今的道德和法律。良好的公共秩序离不开两种手段:法律和道德,实现经济社会的稳步发展。道德的更好发挥需要法律的支持,法律以其独有的强制性坚实而有力的保障着我们的社会向前发展。作为社会的素质人才。大学生学习法律知识有利于个人正确处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依法自觉履行义务,维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法学作为研究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作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其核心就在对于秩序与公正的研究,是秩序与公正之学。法律行的有理有据,当然,法学的案例分析也是有一定方法可循的。

第一,审阅案例的内容和情节。为了弄清案例发生背景和来龙去脉,可以采用5W2H的方法。即Who(何人),When(何时),Where(何地),What(何事),Which(何物),How(如何做),How much(费用)等一连串的疑问,即从时间、空间、人物、过去、现在与未来等多维度、多视角提出问题,然后再认真思考,只有对提问逐一地做出正确的回答,才能真正把握案例实情。在分析案例发生的背景和隐含的问题时,一定要注意文中的细节,认真对待案例中的人和事。案例分析应当实现中高层管理者的角色扮演,设身处地进入案例的情节之中,只有这样做,才能在掌握各种数据的基础上,透过错综复杂的案情,“一进门”就抓住事件的关键,认清事物的本质。。

法学的研究方法

第二章法学的研究方法 第一节、观察法律现象以及法的角度 对“法律现象以及法”进行考察是一定需要一个角度的,这个角度包含了“距离”之意! ◆角度包含了“距离”之意! ●法律故事:四川泸州“二奶遗赠案” 案情简介:黄某与妻子蒋某结婚30多年,有一养子。1994年起黄开始与张某来往,1996年起二人公开同居,依靠黄的工资(退休金)及奖金生活,并曾经共同经营。但黄某与蒋某并未离婚。2001年2月起,黄病重住院,蒋一直在医院照顾,尽到了扶养义务。4月18日黄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某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某负责安葬。”4月20日,该遗嘱在公证处得到公证。黄某去世后,张某根据遗嘱向蒋某索要财产和骨灰盒,蒋拒绝。张遂向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按遗嘱履行。 判决结果:法院经过4次开庭之后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张随后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最终以“损害社会公德”、“遗赠行为无效”为由,驳回了第三者张某依据其情夫的遗嘱要求继承遗产的上诉。 1、实践中的“参与”角度 这件案子,以及法院判决本身,引起了人们的广泛争论。这是今天之中国一个重要的法律故事。应该承认,在这个故事中,许多法律问题是值得探讨的:法与道德关系、法律规定之间关系、如何看待等。在这里,“阅读者”不必关心这些问题,它们与“叙述者”所要说的“观察法律现象以及法”的角度与距离没有关联!我们应注意所有参与争论的人们所处的角度和距离。这个角度是“实践参与”的角度。其距离是“零距离”。其实,法官的判决、立法者的立法所处情形都是如此。他们的共同特点是各自诉说着自己的观点! 2、理论中的“外在”研究角度 在法学研究中,观察法律现象以及法,其所处的角度和“实践参与”的角度是不相同的,这种角度是“外在”的客观中立的角度。就像观察思考外在的树木、

法理学第二章 法学的研究方法A

第二章法学的研究方法 一. 名词解释 1.法学方法论 2.法学方法论原则 3.阶级分析方法 4.价值分析方法 5.实证分析方法 二. 单项选择 1.根据方法的适用范围和重要程度,法学方法可分为()。 A.基本方法和具体方法 B.主要方法和次要方法 C.理论方法和实践方法 D.原始方法和派生方法 2.列宁指出,为了解决社会科学问题,为了用真正获得正确处理问题的本领而不被一大堆细节或各种争执意见所迷惑,为了用科学的眼光观察这个问题,最可靠、最必需、最重要的就是不要忘记基本的历史联系,考察每个问题都要从某种现象在历史上怎样产生,在发展过程中经过了哪些主要阶段,并根据它的这种发展去考察这一事物现在是怎样的。以上描述的以下那种法学研究方法?() A.历史的比较 B.历史考察的方法 C.逻辑分析方法 D.语义分析方法 三.多项选择 1.方法论是指()。 A.关于方法的理论 B.论证的方法 C.关于方法的体系 D.关于方法的学科 2.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分为()。 A.阶级分析方法 B.价值分析方法 C.比较分析方法 D.实证分析方法 3.实证分析方法主要包括()。 A.社会调查方法 B.历史研究方法 C.逻辑分析方法 D.语义分析方法 四.简答题 1.简述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应坚持的方法论原则。 2.如何正确对待阶级分析方法? 3.简述阶级分析方法的功能。 4.简述法学中价值分析的过程。 五.案例分析 材料(一):“只有理解了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物质生活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8页) 材料(二):“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776页) 材料(三):“根据唯物史观,历史过程中的决定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无论马克思或我都从来没有肯定过比这更多的东西。如果有人在这里加以歪曲,说经济因素是惟一决定性的因素,那么他就是把这个命题变成毫无内容的、抽象的、荒诞无稽的空话。经济状况是基础,但是对历史斗争的进程发生影响并且在许多情况下主要是决定着这一斗争的形式的,还有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阶级斗争的各种政治形式和这个斗争的成果——由胜利了的阶级在获胜以后建立的宪法等等,各种法权形式以及所有这些实际斗争在参加者头脑中的反映,政治的、法律的和哲学的理论,宗教的观点以及它们向教义体系的进一步发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696~696页) 材料(四):“青年们有时过重看重经济方面,这一部分是马克思和我应当负责的。我们在反驳我们的论敌时,常常不得不强调被她们否认的主要原则,并且不是始终都有时间、地点和机会来给其他参与交互作用的因素以应有的重视。……可惜人们往往以为,只要掌握了主要运力,而且还不总是掌握得正确,那就算已经充分地理解了新理论并且立刻就能够应用它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698页) 问题:1.根据材料(一)分析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历史唯心主义法学的区别。 2.根据材料(二)分析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观点。 3.结合材料(一)、(二),根据材料(三)、(四)理解为什么把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简单地归结为经济决定论是错误的。 第二章法学的研究方法 一. 名词解释 1.法学方法论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一般来说,法学方法论的内容可分为两个基本层次或方面。第一个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并对各种方法的适用发挥着整体性的导向功能。第二层次是各种法学方法,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主干部分,在研究各种法律问题时发挥着广泛的作用。

法学研究方法的基本法则

法学研究方法的基本法则 [摘要]法学研究方法是为了探寻法学和法律的内在规律,是表达法学学术观点而运用的视角和手段。在法治社会的建设中,法律条例的公平性、公正性、伦理性以及适用性应进行具体的探究。文章通过对法学研究方法的基本法则进行探讨,确定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遵守其基本法则,利用该方法有效地促进法学研究成果的提升,保证法学研究的实用性。 [关键词]法学;研究方法;基本法则 法治社会构建的基础是法律条例,而要保证法律条例的公平性、公正性、伦理性以及适用性,就需要运用科学的法学研究方法。从目前的具体研究实践来看,不科学的法学研究方法得出的结果,对于法治社会的构建不仅不会产生积极的作用,甚至会阻碍法治社会的发展,所以采用科学的法学研究方法十分重要。从现阶段的具体分析来看,法学研究方法要保证其正确性,需要遵循基本的法则,所以对法学研究方法的基本法则进行探讨至关重要。 一、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一)法学研究方法的确定。法学的研究需要采用一定的方法,如何确定研究方法,需要通过两个方面进行确定。一方面是研究的角度。就目前的法学研究中,有的学者从法的社会作用角度出发进行重点探究,而有的学者则从法的历史传统以及民族精神等方面进行阐述分析。简言之,法学的研究是多方面的,通过不同的角度进行法学研究,其采用方法具有一定的差异。另一方面是研究的方式和手段。①在目前的法学研究当中,有的学者采用经济分析的方式和手段,而有的学者则采用类案研究的方式和手段,这两种不同的研究方式和手段会取得不同的研究结果,所以很难对比手段和方式的优劣。总而言之,法学研究的手段方式和角度是具体方法确定的重要参考,对二者进行有机融合,这样才能够确定更加具有实效性的法学研究方法。(二)法学研究基本方法的种类。具体的研究方法可以使研究目标、研究的步骤、过程等方面更加的具体,促进法学研究结果的有效性。通过对目前的法学理论研究调查发现,在现阶段的法学研究实践中存在两种主要的方法,分别是似无法而有法和似有法而无法。这两种方法的使用对法学研究实践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下面就对两种方法进行全面性的分析。1.似无法而

论法学研究方法读书笔记

论法学研究方法读书笔记 问题意识(如何选题) 在问题意识方面,最重要的是区分该问题是理论问题还是制度问题。是提出立法对策还是有理论和模型。 证伪方法(如何对理论进行论证) 1、研究必须要有假设。学者的理论贡献在于提出一个假设性的理论命题,对这个问题做理 论上的解释。 2、对理论命题的重要性。包括理论上的证明和经验上的证明。 3、证伪对于研究结论的检验作用 证伪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涵:1、尽量证明自己的理论不被推翻。2、证伪的意义在于要界定理论的边界和使用范围。 大胆假设(如何提出理论创新) 理论要想取得重大的突破,必须首先提出一般理论的例外,然后用经验事实对这个例外加以证实,之后再将其确定并概念化,最终提出自己的理论。王力“先归纳后演绎”和黄宗志“从经验到理论”。 模式化分析与因果律的揭示 模式化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最大程度地了解“是什么”的问题,最有利于达到社会科学的理论任务。可能的困难在于:模式化分析需要明确划分模式的标准,对于这一标准或模式要素的把握是问题的关键之所在。 思考的跳跃有两层含义:提出理论和模型;对因果关系进行分析。对于因果关系的分析,不能以事实来解释另一事实。应当用模型化的理论去解释事实;把解释事物成因的理论概括出若干变量。 与最前沿的理论进行对话 社会科学是在理论的竞争和对话中前进的,对话才是学术研究的本质和归宿。 一个完整的社会科学研究分为五个阶段:第一,研究者要有明确的问题意识。(从经验出发,发现、提出并解决理论问题);第二,要学会提出假设;第三,要运用科学方法对其加以证明,特别注意证伪方法的使用;第四,要学会从经验事实出发,运用归纳的方法,从一般到个别,提出概念化、模式化的理论,进行因果律的分析;最后,要跟最前沿、最经典和最权威的理论进行对话,发现这些理论的例外,反思甚至挑战他的权威性,到最后将例外联系起来,或许就是一种理论的创新。 如何对待事实经验 社会科学的主要任务就是描述和解释。法学与其他学科不同必须以理论为导向。林毅夫的学术态度:第一,一种理论跟现实不一致的时候,应当反思理论而不是让现实迁就理论;第二,学术的发展研究与国家的经济关系密切。对策法学不是一无是处的,关键是我们过去既没有基础理论的指引又对实践缺乏必要尊重,所以才导致失败。逻辑的跳跃有两个指向:一是中国法制的经验另一个是中国法制的教训。 如何进行价值研究 社会科学的方法总体上是客观性,描述性的方法,讲究价值中立和价值无涉。法学应该如何对待价值问题:(1)我们应把价值问题当作一个客观法律现象,用社会科学的方法对其分布、形态、状况和冲突加以研究。价值问题是完全可以进行客观的社会科学研究的,研究价值分布规律本身就是一个客观研究对象。(2)切忌在研究中轻易的出应然的结论,这种判断的随意性和主观性太强,而客观性和科学性不足。(3)一定要考虑价值研究的可操作性问题。总之,研究价值应当将研究对象客观化,从价值的反面切入进行研究,才能得出科学的结论。社会科学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对因果律的揭示。法学研究应该分析近因,而不应该动辄强调追

中国法律史的研究方法

浅谈中国法律史的研究方法

————————————————————————————————作者:————————————————————————————————日期:

浅谈中国法律史的研究方法 摘要:中国法律史学是一门研究中国历史上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产生及其发展演变的过程和规律性的法学基础学科。对中国古代法律问题的研究,在我国有着悠久的的历史传统,这也使得中国传统律学研究较为发达。但是运用近代西方的研究方法来研究中国传统法制,并按照西方的学科分类方法建立中国法制史学科,则开始于二十世纪初期。事实上,在很长一段时期里我们将西方一些重要的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都视为非马克思主义而加以排斥,结果形成研究方法的呆板与单一,严重妨碍了学科的建设与发展。 关键词:法律史法学史学研究方法 法律史,顾名思义,其学科特性中既有法学的成分,也有史学的成分;而且由于其专史的性质,因而应当侧重从法学的角度进行研究。然而,在对法律史的研究过程中,由于研究对象大都需要从浩瀚的史料中采撷的原因,现代法学出身的学者往往处于弱势。从中国现代法律史的源起来看,论者称法律史学家常提梁启超、杨鸿烈、瞿同祖、刘俊文等,皆治史大家,可见一斑。所以在法律史的研究过程,史学的研究方法一直是学者主要应用的方法。①但是由于法学的研究方法和史学的研究方法在对相同对象上的侧重点的不同,一味的追求考据必然会使法律史的研究陷入纯历史的境地,而忽视了法律史学本身应当作为法学研究的专门领域而存在的前提。我们还应该注意研究的方法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种方法的综合。多层次、多角度的观察方法不仅是法律史研究中避免呆板、单一的需要,而且是法律史向纵深研究所需要的。本文拟从多个角度探寻法律史的研究方法。

郑成良 法学方法论

法学方法论 郑成良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7-1-5 浏览次数:4620 字体大小:大中小 2002年1月2日,郑成良老师在吉林大学南校区逸夫楼7阶教授《法学方法论》。这个专题他已研究多年,有许多深刻的见解。这次讲课他打破逻辑体系,就几个重要的问题进行了专门的剖析。这个材料主要根据傅穹老师的记录整理而成。 法学方法论,是指对法律研究方法的研究,法律研究包括法学理论的研究和法律操作的研究,而后者又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思维方法。 方法,在古希腊语中,即“通向正确的道路”之意。 一、法学的性质及其方法 (一)学科的性质决定学科的研究方法,而学科的对象及领域决定了学科的性质。法学主要研究三个基本问题:1)应然法:回答法律应当是什么样子?关注的是法律的理想和价值。2)实然法:法律实际上是什么样子?关注的是律令和技术。换言之,法律的意思是什么。如民法中的不当得利,揭示该制度的要件和技术问题。3)社会事实:应然法要解决的是法律的道义基础和正当性,实然法使得法律的意思变得明确,如果法律在道义上是正当的,在意思上是明确的,那么,这种法律就果真能够发生作用么?我国的破产法运行的实施失败,即是一个反例。因此,法学还要研究法律的作用与功能。 图表1: 应然法…………………理想、价值………………价值判断分析方法 实然法…………………律令、技术………………逻辑和语义分析 社会事实………………作用、功能………………社会实证分析方法 相应地,法学的方法也就有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价值判断。法学成为关于正义和善的艺术,而不能成为科学。因为,科学有定式,艺术无定法。存在定法的是工艺,不是艺术。 第二层次是逻辑和语义分析,有点科学的意思。主要研究法条的语言,类似于形式化的学科研究。 第三层次是法律社会学,这是科学的研究领域。

法学的研究方法

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 ?社会的中心与边缘 ?1、侵害的危害程度 ?2、提起诉讼的可能 ?3、诉讼成功的可能 ?CEO VS 流浪汉 ?同命不同价 法律的基本特征 ?(二)法律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社会规范 ?发源:与道德、宗教等同源 ?逐渐独立:民族国家的出现 ?方式:制定或者认可 ?制定:国家立法机关直接规定 ?认可:一是赋予某些道德、宗教、风俗习惯和礼仪等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二是承认、签定或加入国际条约,认可国际法规范使之在国内产生法律拘束力;三是在具体案件中通过司法裁判形成某种规则和原则并使之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解释不是法律创制的方式。 法学的研究方法 ?多样性: ?法学研究方法的选择取决于法学的研究对象的特征,与研究者的研究角度与研究目 的紧密相关。法律现象是规范、价值、事实诸方面的复合体,具有视角的多维性,这就决定了法学研究应该依靠方法体系,研究者应该根据自己的研究角度和目标选择适当的研究方法,或者综合运用若干方法达成其目的。 ?(一)价值分析方法 ?价值分析方法在法学中的应用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构建“应然法”体系,确定立法 应该遵循的价值准则体系。十诫 ?其二是依据一定的价值标准,对特定法律制度的正义与非正义、善与恶进行评价。 ?价值分析方法主要是自然法学或价值法学所采用的方法。 ?(二)规范分析方法 ?规范分析法学以法律规范体系为研究对象,其主要内容包括对法律规范和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的效力与范围、法律概念、法律推理机制等方面的分析,目的在于获得以法律规范为核心的法律知识。规范分析方法主要是以法律规范和法学原理为分析工具对案件事实所进行的评价,使法律方法中最为重要的分析工具。 ?如何运用规范分析方法 ?第一,法律是行为规范,是社会行为的公共准则,通过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调整人 们的行为。 ?第二,法律是由规范组成的体系,单个规范不能组成法律,我们只能通过规范的联 系认识法律的性质。凯尔森的规范金字塔 ?(三)解释学方法 ?解释的含义: ?(1)解释就是把隐含在文本中意义揭示出来,把不清楚的意义说清楚。 ?(2)解释就是发现已有的意义,而不是意义添加,主要是捍卫文本的原本含义; ?(3)解释是在理解基础上的说明。

法学实证研究方法

法律实证研究方法(一)下 主办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 时间:2010年3月12日下午14:00—16:00 地点:长宁校区交谊楼第三会议室 主讲人:白建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实证法务研究所主任、北京大学刑事法理论研究所副主任、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 主持人:高汉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副处长 记录人:王杨沁如(08级经济法专业研究生) 陈世辉(08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高汉:大家下午好,我们讲座马上就要开始了,因为罗老师下午有课,这个讲座由我来主持。上午听了白老师的讲座,大家都能得到一定的启发,对这个领域也很感兴趣。白老师的讲座将会继续深入,我相信大家一定能够从白老师的讲座中挖掘出更多自己感兴趣的东西。下面我们就把时间交给白老师。 白建军:上午说到我们已经有了自己的数据库,刚才我已经把可以用来做体验的145个诈骗罪的数据提供给大家,有需要的同学可以自行下载,但是这需要SPSS软件包的支持。拿到这些数据和软件之后,结合今天上午讲到的分析单位的概念,研究问卷的问题等,来研究变量是如何设计的。 我们先说说什么是变量,比如性别就是一个变量,在研究劳动法案例的时候,需要分析原告、被告是否有歧视性待遇,就可以看女工在公司里的待遇是不是平均地、符合统计规律要求地低于男工。性别变量有两个取值:男和女。性别是定类变量,取值相互之间是可以平等的,比如男性变量取值为1,女性变量取值为0,而这里的“1”、“0”之间是没有大小的,更不能做加减乘除,这种变量叫做定类变量;还有犯罪类型,将案件分成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也是一种定类变量;还有公司的种类,国企或者是民企的分类等,都是属于这个范畴的。收入也是个变量,但是收入是可以分组的,可以分为0—1000元、1001—5000元等,同时收入是一种含信息量很高的变量,比如收入两块钱就比收入一块钱多,多一块钱。收入还可以加减,可以排序,我们管这样的变量叫做定距变量。变量设计过程中有几个基本的规律,首先是要周延,周延的含义是要让每个样本都有其位置,比如性别的变量,如果有的人既不能放在男的一类,也不能放在女的一类,那么这种变量设计是有问题的;其次,变量之间还必须互斥,即每个样本都有且只有其唯一的位置,不能违反互斥原则,比如收入设计的限值正好是一千元或二千元,没有互斥,就难以分组。 有了变量,有了案例,现在就要完成一些最基本的统计分析。最基本的分析工具包括频次、均值、中值、众值(出现概率最大的一组值,比如老中青哪拨人出现得最多,哪拨人的数值就是众值)、方差、范围等等。方差反映的是数据离散的趋势,比如一个班平均分是85分,另一个班的平均分也是85分,这就表示这两个班的状况一样吗?不是这样的。如果第一个班大家的分值都围绕在平均值左右,84、86分的

法理学(法学)模拟试卷1

法理学(法学)模拟试卷1 (总分:68.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不定项选择题(总题数:20,分数:40.00) 1.不定项选择题下列各题的备选答案中,有一个或多个是符合题意的,请选出所有符合题意的备选答案。(分数: 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 2.关于法学的研究对象,正确的说法有( ) (分数:2.00) A.只研究法的状态 B.只研究法的实然状态 C.只研究法的必然性 D.研究一切法律现象及其规律√ 解析:解析: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所以ABC的说法不完整,只有D正确。 3.法学的主要职能是( ) (分数:2.00) A.应用的职能√ B.认识论的职能√ C.意识形态的职能√ D.规范功能 解析:解析:规范功能是法的作用之一,故D不正确。 4.下列关于法学与经济学关系的正确说法是( ) (分数:2.00) A.法与经济的关系是法学与经济学的共同课题√ B.经济学的发达程度决定了法学的发达程度 C.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可以引入法学领域√ D.法律经济学是法学与经济学的交叉学科√ 解析: 5.下列对法学体系的认识,错误的看法是( ) (分数:2.00) A.法学体系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是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B.同一时代的国家之间的法学体系基本相同√ C.法学体系从来没有固定不变的模式 D.各国法学家对本国的法学体系的构成有一定的影响 解析:解析:法学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它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具有意识形态和思想文化属性,因此,即使处于同一时代,但由于历史传统、意识形态等原因,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学体系不可能相同。 6.关于法学特征的表述正确的是( ) (分数:2.00) A.法学既具有实践性又具有阶级性√ B.所有法学家都主张法学具有阶级性 C.法学具有阶级性,法学中的任何因素都不可避免地印上阶级性的痕迹 D.法学的超阶级性是法学科学性的一种体现 解析:解析:本题考查对法学概念和特征的理解。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法学既具有实践性又具有阶级性,但并不是所有的法学家都持此种主张。

法学论文的研究方法与论文写作

法学论文的研究方法与论文写作 主要内容 1、法学流派与法学研究方法 2、法学研究现状与反思 3、法律文献检索的方法与技巧 4、论文选题与写作 5、学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一、方法 1、方法一般是指人们认识和解决具体问题的途径以及所采用的具体技术手段 2、方法分为两类:一类是人们认识问题的途径,叫做认知方法;另一类是人们解决具体问题所采用的具体技术手段,叫做行动方法。 二、方法论的界定 (一)张文显《法理学》 方法论: 把某一领域分散的各种方法组织起来并给子理论上的说明,就是方法论。 两种基本含义 关于方法的理论《法学方法的原则》 关于方法的体系(各种法学方法) (二)法学研究方法与法律方法 1、法学研究方法论就是指主体在进行法学研究的过程中遵循并使用的、由特定世界观决定的一套方法论体系 2、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职业者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指法律人寻求解决法律问题的正确答案的专门方法 三、法律方法论 (一)特征,专业性(法律思维)、法律性(评判的标准)、实践性 (二)内容:法律推理、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论证 四、方法论的历史 笛卡儿: 《方法论》 法国哲学家、数学家、物理学家 演绎法、普遍怀疑 分解原则 五、法学流派的划分标准 划分的标准之一就是方法论,即不同的认识或看待法或法律这一社会现象的方法。六、西方三大法学流派 (一)追求价值的自然法 自然法的启蒙: 古希腊、古罗马法学; 神学主义自然法: 圣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 古典自然法: 格劳秀斯、霍布斯、斯宾诺莎、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 自然法的复兴: 马里旦、罗尔斯、什坦姆列尔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后,自然法学派逐渐衰落,分析实证法学派开始发展;二战之后,一系列战争影响,“恶法亦法”等已经部位人们所接受,自然法学派开始复兴。 从个人自由、个人主义、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现代)内容是可变的 自然法的特征:自然法是理性的体现,是普遍的道德原则;自然法是不成文的,是由普遍适用的一般原则构成的,自然法地位高于制定法;自然法具有超越法律、超越人类、超越社会的至上性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