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 物权法笔记考研研究例证

北大 物权法笔记考研研究例证
北大 物权法笔记考研研究例证

物权法

?一、法律体系:公法与私法

?例:甲醉酒驾车,致路人乙重伤。试问:

?1、乙可向甲主张何种权利?

?2、甲应负何种刑事责任?

?3、交通管理机关是否可以吊销甲的驾照?

?在一个具体案例,如何去寻找可以决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法律有其体系,其主要功能就在于指引我们去发现对具体案例可以适用的法律规范。

?将众多的法律,依一定的标准,加以归类组织而形成的秩序,构成法律体系。自罗马法以来,法律在传统上分为二类:公法与私法

?划分标准:

?(1)利益说

?(2)隶属说

?(3)主体说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为国家或公共团体,以权力服从为原则者,为公法;法律关系主体的双方均为私人,以权利平等为原则者,为私法。

?公法:刑法、行政法和诉讼法宪法?

?私法:民法(商法)

?民法的主要特征在于私法自治,即个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自由的决定、自我负责的形成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民法的体系

?1、《法国民法典》的体例

?2、《德国民法典》的体例

?3、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1)民商分立

?(2)民商合一

?我国理论上大多数学者认为,应该实行民商合一的体例,但这绝不意味着将传统商法的内容全部纳入民法典,而是应贯彻制定统一民法典与民事特别法相结合,逐步形成一个以民法典为基础,以单行民商法相配套的严谨、科学的民法体系。

?民法典:总则、物权法、债法总则、合同法、亲属法、继承法、人身权法和侵权行为法。?民事特别法的特征在于:“它们作用于特别的职业群体或生活领域,这些群体和领域因其复杂性和特殊性需要专门的法律规则。它们在历史上源于民法,但已作为技术、经济和社会的在某一生活领域内发展的反映而制定出来。”

?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信托法、知识产权法属于民事特别法。?三、房地产法与物权法

?1、所谓房地产法,是指调整房地产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具体内容包括作为物权法分支的不动产法(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就房地产发生的各项财产关系为其内容)和作为行政法分支的房地产管理法(以调整房地产行政管理关系为其内容),是私法和公法的结合体。

?2、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在物权法阙如的情况下,逐渐形成了一整套房地产法律法规。1986年《土地管理法》、1989年《城市规划法》、19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从这些法律的立法精神和调整机制来看,具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更强调的是国家对房地产关系的规划、管理、

监督和调控。

?有学者认为,房地产法可以替代物权法

?反驳:(1)物权法是私法,而房地产法主要是公法。

?(2)从立法精神和原则上看,经过几千年的发展,物权法形成了完备的概念、制度和体系,拥有系统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这些不可能在房地产法中建立。

?(3)物权法不仅调整房地产关系,还调整对动产的占有、归属和利用。而房地产关系不仅仅受物权法的调整,也设计合同法、侵权行为和继承法;公法上的规划法、税法也都不同程度的介入房地产关系。

?结论:由此可见,房地产法是在私法上以物权法为核心,在公法上以房地产管理法为核心,辅以其他各法律部门的规范而形成的综合调整机制。但房地产法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第一章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的制定背景

?1、财产权法与物权法之争

?在大陆法系,广义的财产权是指?°任何有价值的东西,即能够产生个人财产的任何权利。?±除物权之外、债权、有价证券和知识产权甚至继承权都属于财产权;狭义的财产权是指以有体物为客体的支配权,等同于物权。所谓有体物是指占一定空间而有形存在的物体,无体物是指没有实体存在,人们凭主观拟制的物,如债权、继承权等,实际上是无体财产,在现代社会,还包括以智力成果为客体的知识产权。

?采纳物权法的理由:

?(1)有利于对所有权与他物权作出准确的概括。(2)物权区分了对有体物的支配和对无形财产的权利,使物权与债权两种基本的财产权形态得以严格区分。

?(3)物权的概念使物权与其他财产权得以区分。

?2、物权法违宪之争

?1、物权的平等保护是否违背宪法关于公有制的规定?

?2、宪法规范与民法规范之间的关系,换言之,宪法规范师是否属于法律规范?宪法是不是民法的渊源?

?二、民法与政治制度

?两种对立的观点:

?1、民法与政治互不相关“政治逝矣,民法长存”。

?2、民法的地位和规定派生于当时的政治制度极权政治

?正确的认识:民法在各个时代所处的状态取决于两个因素:

?1、科学的法律传统;

?2、各个政治制度的预先设定。

?在现代社会,全球化、互联网时代,无论政治背景如何,法律都要应对,在同样的文明前提下,解决的方案相去不远。

?三、民法典何以长盛不衰?

?两个现象:

?1、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以及台湾地区“民法”实施时间都长达百年甚至更高。

?2、民法典能够适用于不同的时代。

?原因:1、相似的文明前提;2、民法学所具有的卓越的立法技术

?民法的概念、制度和体系非常完备,有能力经过某些调整而为不同的社会制度效力。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我国民法学界对民法法典化所做出的努力。

?四、民法以意思自治为基础

?经济制度的两种形态:1、由国家决定一切;2、由个人自主决定。

?意思自治给个人提供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使个人获得自主决定的可能性。

?意思自治包括:1、所有权的自由(支配的自由)

?2、契约自由(缔约自由和内容决定的自由)

?3、遗嘱自由

?4、婚姻自由

?5、平等的自由(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五、物权法的立法宗旨

?《物权法》第1条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

?2、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3、明确物的归属

?4、发挥物的效用

?5、保护权利人的物权

?六、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物权法是调整人对物支配关系的法律。财产支配关系、财产流转关系;静态的财产关系、动态的财产关系。

?《物权法》第2条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条规定的是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如何理解?

?1、何为归属、何为利用?归属是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法律对此予以调整的结果,不仅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还包括占有这一事实;利用是指民事主体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不仅包括所有权人的利用,还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民事关系与民法法律关系,物权法是否仅仅调整民事关系?民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而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对民事关系予以调整的结果。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条第3款规定:“民事立法不适用基于一方对另一方的行政从属关系或权力从属关系而产生得财产关系,其中包括不适用于税收关系及其他财政和行政关系,但立法有不同规定的除外。”

?私法与公法的划分,利益说、隶属说和主体说。利益说在罗马法上由乌尔比安提及,根据利益说,判断一项法律关系或一条法律规范是属于公法还是私法,应以涉及到的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为准;隶属说认为,公法的根本特征在于调整隶属关系,而私法的根本特征则在于调整平等关系;主体说认为,如果法律关系的一方或双方是以公权载体的身份参与法律关系的,则存在公法关系,如果法律关系的一方或双方是以私权载体的身份参与法律关系的,则存在私法关系。主体说为今天的通说。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物权法》第42条规定了征收和征用。征用在国家机关与被征用人即物的所有人之间产生物权法律关系,征收本身即是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之一,因此,物权法在某些例外情况下也调整不

平等的财产关系。

?七、物权法的种类

?1、广义的物权法(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除《物权法》之外,还包括《担保法》、《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水法》等;

?2、狭义的物权法(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物权法》

?八、物权法的特征

?1、调整财产关系的静态性

?2、规范内容的相对稳定性和差异性

?3、法律规范效力的强行性

?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前者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可通过当事人的约定予以排除或限制的规范。如民事行为能力规范;

?任意性规范是指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另作约定的范围内才适用,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予以排除或变更的规范。如瑕疵担保责任、风险负担规范。

?4、维护利益的公共性

?第二章物权法的原则

?物权法的原则,是指其效力贯穿于物权法始终、反映物权法调整对象的本质和规律及立法者所奉行政策的根本规则。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平等保护原则(第4条)、物权法定原则(第5条)、公示原则(第6条)和遵守社会公德原则(第7条)。由于平等保护原则与遵守法律、社会公德原则分别是我国民法平等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的当然内容,因而其并非我国物权法特有的原则。?这就是说,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原则仅仅有物权法定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1、立法规定:《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物权。

?2、含义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类型强制。即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物权之外的新的物权种类;

?(2)类型固定。即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

?3、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理由

?(1)体系原因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对物权;债权是对人的相对权,对人权。?(2)技术原因物权涉及第三人的利益,为保护交易的安全,必须对物权予以公式。?(3)功能原因物权法所解决的是社会财产的归属和保护问题,予以法定化,也是国家履行其管理职能的需要。

?(4)历史原因清理封建时代的旧物权。

?4、物权法定缓和说

?在立法时,由于人类智慧有限,不可能就未来社会所需要的物权都作出规定。社会在布点发展,必将带来立法当初所没有设定的物权类型和内容,势必会阻碍经济发展的现象。但是,物权法定原则又必须加以维持。于是,学界试图通过解

?释论来缓和物权法定主义。

?我国学者的观点:如何理解《物权法》第5条规定的?°法律?±?

?有学者认为,物权法定中的?°法?±原则上应该限定为制定法,不包括法规、司法解释和习

惯法。

?王利明认为物权法定主义并不意味着物权法是一成不变的封闭性立法,而应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而有所发展、变化。因此,于一定条件下认可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所确认的物权的效力,还是有必要的

?有学者认为,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原则上应当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物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而不应包括行政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规定。但又认为,在我国目前的立法和司法背景下,对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所创设的物权,如果该权利具有相应的符合《物

?权法》的公示方法,就应当予以承认。

?本文认为,鉴于我国物权法制观点淡溥的事实,我国物权法应坚持物权法定原则。但考虑到我国目前仍处于改革探索的特殊时期,新事物可能不断出现,因此应该考虑物权法定主义缓和的趋势。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应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司法解释;我国所缔结或参加的民事方面的条约。

?5、物权法定与私法自治

?所谓私法自治,是指各个主体根据其意志自主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私法自治概念不应被误解为有一个不受国家法律影响的领域,其中私人可以自设其权利。相反,私法自治系存在于一个由国家法律所给定的范围之内,并且由国家予以实现,也即由国家向私人提供国家法律组织保护以供其使用。私法自治特别表现为契约自由、处分自由、遗嘱自由和结社自由。

?民法的私法自治精神通过契约自由原则在契约法中得到了最为典型的表现,而物权法多为强制性规定,物权法定原则以单一化的制度模式统一并固定权利的种类和内容,极少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规定之外?°另行约定?±,由此在物权法领域限制私法自治的适用。

?物权法定原则与私法自治原则之所以存在区别,本质上是合同债权属于相对权,而物权属于绝对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物权法定原则限制的是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但是,在法定物权范围内,要不要设定物权关系,设定何种物权关系,要不要变动物权,以何种条件变动物权,纯由当事人决定。因此,私法自治原则在物权法中仍然适用。

?6、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

?(1)违反法定的物权种类或内容创设的权利,不是物权,不具有物权的效力;

?(2)设定物权的内容一部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而除去该部分并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则仅违反禁止规定部分无效,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质押合同“流质条款。”

?(3)物权的设定虽然无效,但该行为具备其他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的,在当事人之间仍有该法律行为的效力。

?二、一物一权原则

?1、含义与内容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一物之上不得设立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

?2、立法理由(1)确保物权的支配性;(2)保护交易安全,物权客体特定、独立,便于公示;(3)有利于对物权的保护,划定各个权利人的权利范围。

?一物一权原则的修正:(1)土地与建筑物相分离;(2)承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3)确立空间权;(4)承认集合物上的物权。

?3、我国学者的观点

?王利明教授持肯定观点,而梁慧星教授持否定观点。《物权法》没有规定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实际上包括物权的排他性原则与物权客体特定性原则两个方面的内容;一物一权原则使物权的客体范围确定,使其支配的外部范围明确化,这不仅使物权具备交易客体的条件,

而且使得物权易于公示,从而保障交易的安全。

?甲将其父去世时留下的毕业纪念册赠与其父之母校,赠与合同中约定该纪念册只能用于收藏和陈列,不得转让。但该大学在接受乙的捐款时,将该纪念册馈赠给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三单选第11题)

?A.该大学对乙的馈赠无效,乙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B.该大学对乙的馈赠无效,但乙已经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C.只有经甲同意后,乙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D.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有效,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为满足甲公司开发住宅小区观景的需要,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100万元,乙公司在20年内不在自己厂区建造6米以上的建筑。甲公司将全部房屋售出后不久,乙公司在自己的厂区内建造了一栋8米高的厂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三单选第12题)

?A.小区业主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B.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C.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D.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无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三、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1、物权公示原则

?(1)物权公示原则的涵义及其确立的理由

?公示原则,是指当事人必须以公开的方式使公众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其中动产物权的变动要交付,不动产物权和一些重要的动产物权的变动要在国家主管机关办理登记,否则,物权的变动就不会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物权变动公示的目的在于使第三人为交易时知晓标的物物权权属状况,亦即第三人仅有必要知晓物权变动的结果,换言之,第三人通过对动产的占有的辨认以及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的辨认以确认物权归属,而无必要知晓曾经发生的物权变动行为及其变动过程。在动产,无须知晓其交付的过程;在不动产,无须知晓其办理登记的过程。因此,将物权变动的公示解释为物权变动结果(物权权属状况)的公示亦即“权利的公示”,较为妥当。

?公示原则确立的主要理由有:物权公示原则源于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法的安全由“静的安全”与“动的安全”共同组合而成。静的安全着眼于利益的享有,动的安全着眼于利益的取得。

?物权是对世权,物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只有以公开的方式将物权变动的事实告知不特定的义务主体,才能使其知道对何人负有物权法上的不作为义务,也才有利于保护权利人,这显然是对静的安全的保护;

?物权权属的判定,涉及物权变动之外的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如果物权变动仅存在于让与人与受让人双方的观念之中,如买卖标的物所有权仅凭买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确定的发生移转并取得绝对的对抗效力,则此前既已存在的物权权属印象便未发生任何变化,第三人即有可能凭借对已经成为“虚像”的物权权属的信赖,而与非物权人进行交易,从而导致其损害。为此,有必要通过物权的公示,将物权变动的结果公开以为公众所知,以维护交易的安全,这显然是对动的安全的维护。

?2、物权变动的模式

?在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中,最重要的是法律行为。但是,物权如何依法律行为而发生变动,是立法政策上的重大课题。考察主要国家的立法例,主要有以下三种立法模式。举例言之:甲

出卖A屋和B车给乙,关于A屋与B车所有权的依转,法律上应该怎样规定?

?(1)意思主义

?意思主义,又称债权意思主义,认为物权的变动是债权合同的效果,在债权合同之外,不认为有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的其他合同的存在,而交付或登记不过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而已。法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是其典型代表。

?(2)物权形式主义

?物权形式主义认为,债权合同仅发生以物权变动为目的债权和债务,而物权的变动还需当事人达成物权变动的合意,并履行交付或登记手续。

?物权形式主义的基本要点为:其一,债权合意与物权合意相分离。债权合意仅使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只有物权合意才可以引起物的变动;其二,要使物权发生变动,须当事人达成物权变动的合意外,在不动产物权以登记的作成为必要,在动产物权则以交付为必要条件;其三,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物权行为)与发生债权的法律行为(债权行为)相分离,二者分别独立存在;其四,物权变动与原因关系脱离,纵使原因关系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的效力并不因此而受影响。《德国民法典》为其典范。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负担行为是指使一个相对于另一个人(或另若干人)承担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法律行为。负担行为的首要义务使确立某种给付义务,即产生某种“债务关系”。

?负担行为而可以分为单独行为(如悬赏广告或捐助行为)与契约(双务契约如买卖、单务契约如赠与)

?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作用于某项现存权利的法律行为,如变更、转让某项权利、在某项权利上设定负担和取消某项权利等。

?处分行为可以分为物权行为(单独行为如抛弃、物权契约如不动产物权的合意)与准物权行为(单独行为如债务免除、准物权契约如债权让与)

?处分行为的特点

?(1)标的物必须特定(一物一权原则)

?(2)当事人必须有处分权

?(3)物权行为必须公示

?(4)无因性

?区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意义:

?处分行为是转让权利的行为,这些行为具有某种分配的属性,它们的法律后果对有关权利的归属作了变更,进而改变了财产的归属。对于这种财产归属的变化,任何人必须尊重,换言之,这类处分行为的效果可以对抗任何人,这种效果是“绝对的”。

?负担行为使行为人仅仅相对于另一个人或另一些特定的人承担义务,因此它们只具有“相对”的效果。

?一个人可以承担任意多次的义务,虽然他无法履行所有这些义务。而有效的转让权利,一个人只能进行一次,因为他一旦进行了转让,他就丧失了这项权利,他也就不再具有处分的权限。?(3)债权形式主义

?债权形式主义,又称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的结合,认为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除当事人间须有债权合意外,仅须另外践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始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债权形式主义的基本要点是:其一,发生债权的意思表示即为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二者合—,并无区别;其二,要使物权变动实际发生,仅有当事人之间的债权意思表示(债权合同)还有不足,尚需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因此,公示原则所需的登记或者交付,是物权变动的成立或

者生效要件。《奥地利民法典》是典型。

?3、物权公示的效力

?1、对抗力与形成力物权公示的效力,在立法上有公示对抗主义与公示成立主义之分。?所谓公示对抗主义是指物权公示并不能决定物权变动的效力,仅使物权变动具有对抗力。即当事人关于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即可导致物权变动,但如未采用法定的公示方法,则该物权变动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善意第三人无对抗力;公示对抗主义为法国、日本等国家的民法所采纳;

?所谓公示成立要件主义,是指物权公示不仅决定物权变动具有对抗效力,而且直接决定物权变动本身的效力。即当事人之间的物权变动,系由交付或登记之法定公示方法的采用而直接引起,公示是物权变动成立即发生效力的必要条件。公示成立要件主义为德国、奥地利、瑞士等国家采纳。

?无论是公示对抗主义还是公示成立主义,其作用均在于向交易当事人提供公示激励。

?具体而言,在公示对抗主义的法制下,公示制度向人们提供的激励是对抗力,它告诉人们,要确实保有通过交易取得的物权,非经公示不能实现,公示可使权利人免去权利得而复失之忧患。通过公示制度,一方面使权利状态得以为外界所明了,同时也给予人们所取得的权利以安全保障,

?在公示成立主义的法制下,人们欲通过交易取得物权,则必须进行公示,缺少这一公示,物权的取得即无法完成。经过公示,一方面物权的变动得以顺利完成,交易当事人可借此达成交易愿望,另一方面可使某一物上的权利状态及内容变动明朗化。可见,公示成立主义向人们提供了形成物权变动的激励,它让交易当事人认识到公示对物权交易的决定性影响和意义。

?由于物权是绝对权,物权变动即新的权利关系的产生须有与此相应的公示方法予以表彰,是谓公示原则。公示制度是对物权现状的公示,是为保护物权交易的潜在当事人而创设的法律制度。根据这一原则,只要公示方法所公示出来的内容表明物权未发生变动,纵是物权在事实上已经发生变动,法律亦否认物权变动对第三人的效力,以保护人们的消极信赖,即“只要没有公示就没有物权变动”。消极信赖是公示所提供的信赖利益,也就是说,无论公示成立主义法制还是公示对抗主义法制,只要采取公示原则,公示就当然的向人们提供此一信赖利益。

?第二,推定力。由于法律行为方式的物权变动,与占有之移转以及登记簿之变更紧密相联,则占有状态以及登记簿之登记状态,与实际权利关系相吻合的可能性就极大。因此法律规定,为动产占有人之利益,推定占有人享有该物之所有权;在特地登记簿中已登记者,推定其在事实上为权利人,这就是公示的推定效力。

?推定力制度对物权作了两种推定:一是权利存在的推定,按照这一推定,纵使权利于事实上不存在,只要存在登记,也可推定其存在;二是权利消灭推定,在消灭推定下,某一权利虽未真正消灭,但只要登记被涂销或不复存在,可推定其消灭。无论是权利存在的推定还是权利消灭的推定,均容许反对证明。

?2、物权公信原则

?(1)含义

?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在变动物权时依法定方式进行了公示,法律就赋予物权变动具有完全的效力,即使公示有瑕疵,善意的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亦不负返还义务,仍能取得物权。“凡信赖物权变动之征象,认为有其物权存在而有所作为者,纵令该征象与真实权利之存在不符,法律对于信赖该征象之人亦加以保护。”换言之,即使公示与实际权利关系不一致,标的物出让人无处分权时,善意信赖公示的受让人仍能取得物权。

?(2)立法理由

?公信原则的最基本功能在于保护动态交易安全,使连续发生的交易活动不致因原权利人主张权利而毁于一旦。公信原则虽然保护了物权交易的安全,但其在反面剥夺了本来真实的权利人既

得得权利,即以牺牲静得安全而达成对动的安全的保护,它是对静的安全和动的安全比较检讨的结果。公信原则对于交易第三人提供积极的信赖,即“只要有公示就有物权的变动。”换言之,公示原则的功能在于:即使公示的内容与物权的实际状态完全不同,只要交易活动是按法定公示方式提供的信息进行的,那么法律就按公示的内容保护第三人。

?公信原则的最基本功能在于保护动态交易安全,使连续发生的交易活动不致因原权利人主张权利而毁于一旦。公信原则虽然保护了物权交易的安全,但其在反面剥夺了本来真实的权利人既得得权利,即以牺牲静得安全而达成对动的安全的保护,它是对静的安全和动的安全比较检讨的结果。公信原则对于交易第三人提供积极的信赖,即“只要有公示就有物权的变动。”换言之,公示原则的功能在于:即使公示的内容与物权的实际状态完全不同,只要交易活动是按法定公示方式提供的信息进行的,那么法律就按公示的内容保护第三人。

?(3)公信力与权利推定力效力之间的关系

?公示的公信力与权利推定效力之间的关系:公示的权利推定效力在动产占有和不动产登记中均有存在,对于不动产登记,只要有登记存在,法律就推定与登记有关的实体法律关系存在;而对于动产,则占有人在其占有物上所行使的权利,被视为合法。根据推定力制度,只要有登记,无论基于何种原因,是否正当,即推定存在着相应的权利关系;如果登记被涂销,无论基于何种原因,正当与否,登记原来反映的权利关系均视为不复存在。

?而公信力是推定力的运用形式,它在推定力的基础上附加善意要素,使信赖登记的善意第三人取得与登记簿所记载的同一范围的权利。这就是说,登记的公信力经由“信赖登记”这一要件,界定了推定力保护对象的范围,即受保护的必须是善意第三人。

?(4)公信力的表现形式占有与登记公信力的强弱差异决定了其各自公信力表现方式的差异。

?Ⅰ就动产占有而言,由于近代发继受罗马法上之观念化的物权与占有的分离思想,占有纵然具有权利的外观,但权利外观与权利享有本身却完全是有可能并不统一,加之近代以来经济生活的变化发展,物的利用形式多样化,物权的中心由“所有”向“利用”转变,物的占有与物权的分离日渐普遍,故占有所公示的物权的可靠性及正确率更为降低,由此导致对占有是否具有公信力的怀疑。

?但在近代法上,至少有三点理由,动产占有仍然被认为是支配权的外部表现即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权利外形,仍然具有一定的公信力:(1)由于动产的性质和特点,一般动产不可能采取登记的公示方法;(2)占有作为一般动产的权利外观符合生活习惯;(3)基于交易成本的考虑,在发生频繁、数量巨大的一般动产交易中,受让人只能根据占有来推定动产物权的实象。

?不过,动产占有作为权利外形的稳定性、明确定和完整性在程度上并不高,而关键在于,动产占有是否构成权利外形以及构成何种权利外形,第三人必须依据占有人的意思及其所处的具体环境加以判断,亦即占有事实本身,完全不足以产生第三人的信赖,占有是否构成权利外形,除占有事实本身之外,很大程度上还必须取决于第三人的判断能力以及主义程度,亦即占有的公信力是否发生,第三人是否存在可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取决于第三人是否为“善意”。鉴于动产占有的公信力较弱,如果不加以某些特别的限制,难免有损静的安全。

?因而,近代各国或地区立法将动产占有较弱的公信力与善意取得制度结合起来,形成了善意取得制度。也就是说,由于动产占有的公信力不足以独立成为权利取得的根据,遂有必要使这一公信力为善意取得制度所“吸收”,成为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而非以其独立功能表现存在。

?Ⅱ就不动产登记而言,不动产登记所具有的公信力在一定条件下肯定要强大得多,不动产登记为国家行为,采用文字记载并具有严格得程序,同时,登记簿对社会公开,易于查检,其标示得归属状态以及他物权设定状态清晰明白,尤其是采用实质审查制度的情况下,公示的权利与实际的权利相一致的几率较高,而公示成立要件主义的实行,又使物权变动的受让人的利益获得进一步的保护。因而,在采登记成立要件主义的国家或地区,鉴于不动产登记的较强公信

力,其立法直接通过登记的公信力原则加以表现。

?(5)物权公示的公信力的选择

?历史和现实表明,物权公示是否具有公信力,完全是立法政策选择的结果:是否赋予公示以公信力,取决于立法者在两相冲突的利益中如何进行协调和平衡。实质上,公信原则的采用虽有保护交易安全(动的安全)的强大作用,但其系以牺牲真权利人的利益(静的安全)为代价,故不可不慎。因此,虽然近代诸国均无一例外的采行公示原则,但未必都采纳公信原则。德国民法对动产与不动产同时作了公信原则的安排,但是在法国民法,仅仅认可了动产公信原则。日本民法则效法法国法主义,未认可不动产的公信原则,仅在动产加以采用。

?应该注意的是,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应遵循公示原则;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如因继承、强制执行、公用征收、法院判决等原因引起的物权变动,并不要求进行公示,但未进行公示不得处分。

?(6)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之间的关系

?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虽共同作用于当事人之间物权变动的过程,从而保护连续发生的交易活动的安全。但是,二者作用的方式不同。公示原则的作用主要在于使人“知”,而公信原则的作用则在于使人“信”。当物权变动满足了公示的要求时,就可以阻止第三人再以交易人的名义进入该物权变动的过程。如果当事人并未依法公示,则第三人可无视物权已变动的事实,与原权利人进行新的物权交易;而公信原则则没有这一功能,它的作用是在公示内容有瑕疵的情况下,赋予公示以公信力,保护第三人。即公示原则,只提供给当事人消极的信赖,即“只要没有公示就没有物权变动”;而公信原则进一步保护当事人积极的信赖,即“只要有公示就有物权变动”。

最新北大物权法笔记(本科)

最新北大物权法笔记(本科) 物权概念特征 (1)定义: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特征 A、物权是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的权利。 物权是对物的直接管理支配的权利,无需他人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介入。 不同种类的物权决定了支配范围的大小。如抵押权无占有事实。 物权的客体是物。此物应为特定物或者特定化的种类物,即必须是独立物,物权人才可以进行直接支配,也才可进行交付、登记等形式公示物上的权利状态。另外,物权法上也有在其他权利上设立的,如权利质权,但这是例外的情况,应视为准物权。 B、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利益的权利。 利益分为三种:物的归属、物的利用、物的价值而设立的债务的担保。物的归属,确定物的所有人,即规定所有人对物进行全面总括的支配权。物的利用,是取得物上的使用利益,以满足权利人生产或生活的需要。 因对标的物的利益不同,物权的内容细化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C、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自己行使物上权利的妨害。 同一物上不容许不相容的物权同时存在。如同一物上不存在两个所有权,同一土地上不设有两个地上权。注意:共有关系是共有人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是量的限制的物权,而非几个所有权。 物权的类型 (1)物权法定主义原则 A、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 B、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与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的物权。 注意,当事人如果违反物权法定主义原则而创设了,该创设行为并非确定无效,可以生效,但不具备物权的效力。(实质上无效)。其中符合物权规定的适用法律来规范其效力。 (2)民法上物权的种类 所有权。 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地上权、地役权、典权。(我国民法中规定的是,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典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占有。(我国民法并无规定,并且占有到底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事实,各国立法并未统一)。 (3)民法上物权的分类 A、根据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所有权,物权可分为自物权、他物权。

北大法学考研参考书是什么

北大法学考研参考书是什么 北大法学考研参考书很多人都不清楚,这里凯程老师给大家整理出来了: A 卷部分: 宪法: 《宪法学》,北大出版社,魏定仁等著,第二版 《宪法》,高教北大版,周叶中主编,第二版 《宪法的司法化》《选择宪法》王磊 《宪法学导论》张千帆 行政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大高教版,姜明安主编,第二版 刑诉:《刑事诉讼法学概论》北大版,汪建成著 《看得见的正义》或者《问题与主义之间》陈瑞华 刑法:《中国刑法论》北大版第三版,双杨著。 《刑法案例教程》,中国法制出版社,陈兴良著国际法 《国际法》北大版远程教育系列,白桂梅,朱丽江主编。 B 卷部分 法理:《法理学》北大版远程教育系列,周旺生著。 《法理探索》周旺生著 经济法:《经济法学》北大版,张守文主编 《经济法》杨紫煊,北大高教版第2 版, 《企业与公司法》北大版,甘培忠著,第四版 《财政税收法》,法律出版社,刘剑文主编,第三版 《经济法理论的重构》,人民出版社,张守文著 《税法基础理论》,北大版,刘剑文,熊伟著 《金融法概论》北大版,吴志攀 民诉:《民事诉讼原理》北大版,潘剑峰著 民法:《民法》北大高教版,魏振瀛主编 《民法总论》梁慧星, 《物权法》梁慧星陈华彬, 《债法》张广兴, 国经:《国际经济法》北大高教版第二版,余劲松,吴志攀主编 以上参考书比较多,实际复习的时候,请按照凯程老师指导的重点进行复习,有些内容是不考的,帮助你减轻复习压力,提高复习效率。 北大法学考研难度分析 本文系统介绍北大法学考研难度,北大法学就业,北大法学专业方向,北大法学考研参考书,北大法学考研专业课五大方面的问题,凯程北大法学老师给大家详细讲解。特别申明,以下信息绝对准确,凯程就是王牌的法学考研机构! 一、北大法学难度大不大,跨专业的人考上的多不多?

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第一章物 一、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按照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 (1)流通性有区别。不动产中流通物的种类较少。动产的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动产纠纷的管辖,可以是原告就被告,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4)可否设定用益物权不同。不动产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动产没有这个功能。 (5)能否发生相邻权、地役权不同。不动产能够发生相邻权和地役权关 系,动产则不能。 2、特定物与种类物 根据物是否独具特征以及是否有相同物可以替代,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具有独立特征、无可替代或被权利人从一类物中指定的物,是特定物。种类物是以品种、质量、规格 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 分类的意义: (1)可担当客体不同。有的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作为客体,如租赁关系。有的则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金钱借贷关系。 (2)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不同。种类物的转让,一般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特定物的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得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得由当事人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物灭失之后的责任不同。 (3)特定物在未交付对方之前灭失的,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 过失的义务人或第三人承担损失。因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的,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义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种类物在未交付前灭失的,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等种类物。 3、主物与从物 根据两物之间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有主物与从物的区分。主物是指独立存在,

北京大学社会学考研贾春增《外国社会学史》终极笔记

外国社会学史贾春增 第十章社会冲突理论 第一节社会冲突理论产生的历史背景 一、战后美国社会及其社会思潮的发展. 第一阶段:相对稳定和繁荣发展的40年代中后期和50年代-描述社会制度合理化,社会结构平衡性的结构功能理论. 第二阶段:全球动荡的60年代-冲突论,社会学家对社会上的各种冲突和矛盾的探讨.第三阶段:70年代以来相对稳定时期. 二、社会冲突理论的思想渊源. (一)20世纪以前的冲突论思想. 1、马克思的社会冲突思想.-米尔斯,达伦多夫 (1)经济关系是最基本的关系,地位不平等是冲突的根源所在. (2)私有制出现后,阶级斗争不可避免. 2、韦伯的社会冲突思想-达伦多夫 (1)反对经济基础为唯一条件。 (2)从地位,权力,声望来划分阶级 (3)未来社会不可能是完美的,无冲突的. 3、齐美尔:冲突是普遍存在的,冲突的作用并非是消极的。-科塞 4、帕累托:归纳性的,自然主义的冲突论。 (二)20世纪前半期的冲突论思想。 (三)60年代以来社会冲突理论的发展。 第二节米尔斯对社会学的想象 米尔斯对功能主义最早进行批判,功能主义强调社会的整合与秩序,即米尔斯把个人的需要放在优先的地位,从现存社会结构对人的压抑和阻碍这一角度对社会进行批判。 米尔斯的传统明显地受韦伯和马克思的影响,关心的中心问题是社会结构中的阶级及其各种统治形式和社会动态情况。重视权力,而不是经济和声望,进行政治统治的人和进行经济统治的人有着广泛的共同利益,广泛合作,共同维护统治。 一、生平与著述 米尔斯的学术特点 米尔斯的激进倾向 米尔斯学术研究的三个阶段 二、美国社会阶级关系的新变化——《白领:美国的中产阶级》 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以白领为象征的中产阶级队伍迅速扩大,许多西方社会学家以此为据,以为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得以缓冲,权力趋向平衡。米尔斯持反对态度,在他看来,中产阶级的壮大丝毫不会改变权力关系中的压迫与被压迫的关系,因为中产阶级不是一个有自己的意识和组织,联系紧密的阶级,处在一种无权的地位。 (一)以异化理论分析白领阶层的形成和社会生活 (二)用科层制分析白领的社会地位和职业特征。 三、关于权力的研究:对冲突理论的最大贡献 (一)权力结构 1、在美国,经济、政治、社会三个领域实际上被工业、政府、军队之类的组织操纵,在每一个领域的顶端,形成了由极少数人组成的小集团,它们是经济界的大公司总裁、金融巨头、政治界的高级政府官员、军事界的以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的高级将领。地位超过了一般老百姓,整个国家的重要决策由他们作出,联系紧密,维护自己的利益。——政治、经济、军事三大权力精英。 2、在权力精英之下的是中间层,所作的决策的次要的,不是一个完全独立的权利层次,而是按权力精英人物的意愿行动的。

物权法课程笔记整理

— 物权法课程笔记整理 授课教师:翟云岭 第一章物权总论 第一节物权与物权法 一、物权法的制定 二、~ 三、物权法的概念:以物的归属与利用为目的的法律规范。 (一)狭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广义:同概念。 四、物权: (一)概念——几种不同定义: 1、支配性: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2、支配性和利益性: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3、支配性、利益性和排他性:权利人直接支配其物,享有其利益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4、】 5、支配性和排他性(我国立法观点):权利人直接支配其物并具有排他的权 利。 (二)特征: 1、主体:绝对权、对世权 2、客体:物——特定的、独立的物。(在观念、法律和事实上能与他物区分) (1)有体物(主要的物):能够被人体感知的,有一定价值的物。 (2)无体物: ①不具有一定物理存在的物 ②知识产权 ③} ④有体物以外的其他权利和利益(我国规定) (3)2nd(2):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3、性质:直接支配性——不需要他人的权利与意思作为媒介就可以实现。 注:物权可以直接享有利益,债权只能间接享有。 4、排他性:是支配性的必然结果。支配性是排他性的基础;排他性保障支配性。 5、效力:物权具有优先性和追及性。 6、权利的发生:物权法定,当事人不得自行创设法律未规定的类型。 7、存续期: (1): (2)债权:期限未定≠没有期限 (3)物权:有的有期限,有的没有。 8、保护方法多样性:对物权的保护方法不同于债权。 五、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保护原则: 1、法律地位平等 2、适用规则平等:国家、集体、私人实施同一行为,即适用同一规则。 3、保护平等:4th (二)…

北大经济法学考研科目有哪些

北大经济法学考研科目有哪些 本文系统介绍北大经济法学考研难度,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就业,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学费,北大经济法学考研辅导,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参考书五大方面的问题,凯程北大老师给大家详细讲解。特别申明,以下信息绝对准确,凯程就是王牌的北大考研机构! 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学费及方向介绍 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学费总额1.6万元,学制2年,按学年缴纳学费。 北大经济法学考研专业方向如下: 01.经济法理论 02.财税法学 03.金融法学 04.竞争法学 05.企业与公司法学 0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 其考试科目如下: 101思想政治理论 201英语一、202俄、203日、253法、254德任选一门 648经济法学 871法学综合卷 注:考试科目③满分为150分,内容涉及5个部分,每个部分30分:经济法总论;财税法学(含财政法、税法);金融法学(含银行法、证券法、会计法);竞争法学(含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与公司法学。考试科目④法学综合卷考试内容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刑诉、民法。 一、北大经济法学考研难度大不大,跨专业的学生多不多? 最近几年法学考研很火,特别是北大这样的名校。北京大学2015年经济法学考研研究生计划招收11人,招生人数相对较多,从这方面来讲考研难度不大,北大经济法学考研专业课复习较为容易。在考研复试的时候,老师更看重跨专业学生的能力,而不是本科背景。其次,考试科目里,法学综合本身知识点难度并不大,跨专业的学生完全能够学得懂。即使本科学法学的同学,专业课也不见得比你强多少(大学学的内容本身就非常浅)。所以记住重要的不是你之前学得如何,而是从决定考研起就要抓紧时间完成自己的计划,下定决心,就全身心投入,要相信付出总会有回报。在凯程辅导班里很多这样三凯程生,都考的不错,主要是看你努力与否。 二、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就业怎么样? 作为名牌院校的北京大学,本身的学术氛围好,有良好的师资力量,人脉资源也不错,出国机会也不少,硕士毕业生社会认可度高,自然就业就没有问题。2014年北京大学硕士毕业生就业率高达97.86%。就业率居于全国同类专业院校的首位。 法学专业是朝阳学科,从社会需要来看是大有发展前景的。随着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我国法制建设也处在一个迅速发展和逐步完善的时期,特别是我国“入世”以来,社会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各经济组织、律师事务所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尤为突出。在法学类专业中就业率最高的是经济法学。主要到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政策研究部门、金融机构和企业从事经济分析、预测、规划和经济管理工作。 三、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学费及方向介绍

物权法重点知识

物权法重点知识 Revised by BLUE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2,2020.

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第一章物 一、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按照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 (1)流通性有区别。不动产中流通物的种类较少。动产的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 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动产纠纷的管辖,可以是原告就被告,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4)可否设定用益物权不同。不动产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动产没有这个功能。 (5)能否发生相邻权、地役权不同。不动产能够发生相邻权和地役权关 系,动产则不能。 2、特定物与种类物 根据物是否独具特征以及是否有相同物可以替代,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具有独立特征、无可替代或被权利人从一类物中指定的物,是特定物。种类物是以品种、质量、规格 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 分类的意义: (1)可担当客体不同。有的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作为客体,如租赁关系。有的则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金钱借贷关系。 (2)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不同。种类物的转让,一般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特定物的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得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得由当事人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物灭失之后的责任不同。 (3)特定物在未交付对方之前灭失的,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 过失的义务人或第三人承担损失。因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的,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义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种类物在未交付前灭失的,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等种类物。 3、主物与从物 根据两物之间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有主物与从物的区分。主物是指独立存在,在与其他物结合使用中有主要效用的物。从物是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也叫“附属物”。 分类的意义是: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转移。 4、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按照物的性质或者法律地位是否可以分割,有可分物和不可分物。可分物是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效益或改变其性质的物。如油、米、布等。不可分物是指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否则会改变其效益或性质的物。 区分的意义主要是:

考北大法学考研须知

考北大法学考研须知 近年来,研究生考试越来越热,而国内几大法学院更是成为了考生们的热衷。不过,要通过残酷的研究生考试选拔,并非一件易事。在考研的考试科目中,专业课相对于公共课来说分值更高,各个学校的特点更加明显,但是其变化性和对基础的高要求也是显而易见的。在报考一些好的院校如北大这类高校的热门专业法学的时候,最困难的往往就是专业课,通常一门专业课所包括的内容会非常多,以至于许多人只是看到大纲中列出的书单就开始打退堂鼓,更不说看到每本都是厚厚的参考书了。所以如何把握专业课就成为了决定考研成功与否的最关键因素。为此,凯程专业课辅导中心在经过精心的研究和比较后,专门撰写了此文,文章包含国内几大法学院法学硕士招生专业课试题的特点,并将重点对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考试专业课及答题方式加以分析和讲解,藉此为考生们成功顺利实现梦想助一臂之力。 在北京地区,学子报考法学院的选择有几大知名高校,如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其中,政法和人大题目相对来说,比较死板和基础,且有大量的客观题,所涉及的考试科目也不是很多(如人大考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刑法、诉讼法和民法六科)。清华大学考试科目少,但是题目较深、灵活,需要较强的专业理论功底。北京大学法学院考试科目最多,俗称“十项全能”(指考试科目包含法理学、宪法与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民商法、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经济法等),题目全部以主观题形式出现,同时由于学校知名度高,招收人数少,和至今依然是公费等特点,导致竞争异常激烈,所以总体来说,考北大法学院难度较大,却是很多学子的梦想寄托之地。 本文以下重点为大家分析一下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专业课试题的特点和应对方法。通过分析近十年的试题,可以看出,北大法学院对于考生的考察还是比较全面的,其试题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为基础知识的考察;另一类题目则较为灵活,但是又并非不知所云,而是和基础知识联系较为紧密。总体言之,其就是兼顾基础性和灵活性,兼顾对考生必要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分析问题的综合能力二者的考察。其可以通过基础题目考察考生分析问题的综合能力,同时也通过分析综合性问题来考察考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二者之间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因此,要应对考试,有两个方面相当重要:第一、熟练掌握必备的基础知识;第二、学会高技巧的答题方式。也就是说,要锻炼养成良好的思维模式,即分析问题的模式与能力。在辅导学生的时候,凯程经常举这样一个例子:答题犹如炒菜,基础知识就像炒菜的原材料,而答题方式则是每个厨师的炒菜技术。如果没有原材料,即使“巧妇”也难为“无米之炊”,空有技术,并无用武之地;如果没有技术的话,即使燕窝鱼翅一大堆,可能也达不到高手一份蛋炒饭的效果。而如果考生能做到二者兼备,则可以在考试时,为评卷老师摆上一桌诱人的佳肴。 下面我们就从如何掌握基础知识和如何进行有效的答题两方面来为大家进行详细讲解。首先,在掌握基础知识方面,根据凯程总结的经验,可以从以下方面加以注意:第一:教材的选择。在教材选择方面,我们建议大家要根据北大法学院的出题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选择。下面我们为大家一科一科的展开叙述。 宪法学:宪法的考试特点为基础加热点,并且出题老师考察的偏好非常明显。所以针对

你应了解物权法的几个知识点

你应了解物权法的几个知识点 全国人大审议并高票通过的《物权法》将从今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共5编19章247条,涉及公私财产平等保护、住宅建筑用地70年后自动续期、不动产统一登记等。这部万众瞩目的法律对我们的生活将产生哪些重大影响?本文结合《物权法》条文,就老百性关心和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解读,以期读者有所收益。 一、什么是物权? 物权的概念以法律形式加以界定还是首次。《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对物权的法律属性规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和制度:即一是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由本法和其他有关物权的法律规定;二是物权公示原则:公示就是对物权所有人对其所享有的物权信息公开表示;三是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动产或不动产,既是物权的支配物,又是债权的标的物,优先保护物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是不动产的登记制度。通俗地讲,大到房屋、车子,小到一针一线都属于物权的范围,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非法破坏、哄抢、私分和截留。 二、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公示制度对老百姓会有什么好处? 此次出台的《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效力。此外,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同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有了严格的物权登记规定,开发商想要“一房多卖”基本没戏,而购房者在产权登记的保护下,无疑将大大地避免私有财产受到侵害。而另一个细节就是,物权法中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额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三、70年后,老百姓的房子怎么办? 建设用地使用权问题一直是购房者关注的话题,特别是近两年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办的讨论日益热烈。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住宅用地为70年,工业和综合用地均为50年,商业用地则为40年;而对于到期后的各类型物业该怎么办却没有规定。 作为“保护个人私有财产不受侵害”的一个重要体现,施行的物权法做出了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尽管物权法中并没有对续期的

北大社会学考研笔记(社会学教程)

第一章社会学的对象与学科性质 第一节社会学的产生与发展 一、社会学的产生 1、社会学产生的标志 1830-1842年,法国哲学家孔德出版《实证哲学教程》,第一次从哲学的高度系统的论述了作为一种方法论的实证主义的认识论基础,确立了实证主义在科学史上的地位,标志着社会学学科的产生; 实证方法:科学假说必须由经验事实来检验,理论只有得到经验证据的完备支持才可能接受;实证:现实而非幻想;有用而非无用;可靠而非可疑;确切而非含糊;肯定而非否定; 人类精神发展的三阶段:神学、形而上学、科学 研究宇宙现象可分为研究无机物的天体物理学、地球物理学和化学,研究有机物的生物学和社会物理学(社会学),与所有科学研究的基础数理科学一起组成了实证科学体系; 对社会现象的研究分为社会静学和社会动学; 对于越复杂的现象就需要越高级的方法,社会学采用观察、实验、比较、历史的方法; 2、社会学产生条件 (1)社会历史条件 (2)思想条件 (3)学术条件 3、马克思与社会学 分析了资本主义的动力和固有矛盾,主张用经验的方法研究社会;其阶级理论、冲突理论、异化理论是社会学理论中重要组成部分 二、社会学形成和发展 1、西方社会学形成 (1)孔德:提出社会学名词,提出了其研究领域和研究方法;社会静学研究社会结构和秩序,社会动学研究社会过程和社会进步 (2)斯宾塞:社会进化论创始人,增长、分化概念分析社会结构的变化规律,把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并把结构与功能联系起来考察 (3)迪尔凯姆:研究社会事实,提出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概念,用统计方法实证研究自杀现象,主张用社会事实说明社会问题 (4)韦伯:解释性的理解社会行动,并通过理解对社会行动的过程和影响作出因果说明;方法论上提出“理性类型”和“价值中立”主张;社会行动的分类、权威的分类、科层制度论述、新教伦理和资本主义发展 2、美国社会学发展 实用主义影响下发展起来;芝加哥学派,推动了城市问题研究和社区研究;帕森斯功能学派;符号互动论和交换理论;注重应用研究和实证研究

物权法笔记

第一部分:物 一、物的特征 (一)非人格性:例外(尸体、捐献的器官、假牙) (二)有体物:例外(无形的自然能量,电、热、光波、有线电视讯号等)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50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三)可支配性 (四)独立性: 例外1、一个物上成立多个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 2、多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财团抵押 【重点法条】:《物权法》 第70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80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模拟习题】:下列选项那些能成为民法上的物? A、空气 B、掉在地上的假牙 C、镶在人身上的假牙 D、商标 二、物的分类 (1)原物、孳息: 如果B物是A物基于自然规律、法律规定、游戏规则而产生出来的,那么B物就是孳息,A物就是原物。 按产生原因不同分为天然孳息(出产的果实、产的幼崽、定期挤的奶、定期剪下的毛)、法定孳息(租金、利息、股息)和射幸孳息(彩票的奖金) 原物和孳息是相互独立的物。所以如果孳息还没有和原物分离,那么只是原物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孳息。并且孳息是针对原物所说,不能在没有原物的场合单独称为孳息如果没有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原物的效力及于孳息; 孳息的归属:在原物的所有人和用益物权人之间,孳息归用益物权人 在原物所有人和他人之间,在非买卖合同的场合采用所有人主义,即原物属于谁,产生的孳息就属于谁;在买卖合同中采用交付主义,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因此有可能会产生买受人虽然还不拥有买卖物的所有权,但已经拥有了买卖物所产生孳息的所有权。 收益和孳息的区别:收益是孳息的上位概念,收益包括孳息,但不限于孳息―――孳息是不需要人付出额外劳动的; 【历年真题】:2005-3-52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2)主物、从物: 主物与从物是指两个特定物的关系 主物与从物必须是互相独立的物

北大经济法学考研笔记怎么整理

北大经济法学考研笔记怎么整理 本文系统介绍北大经济法学考研难度,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就业,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学费,北大经济法学考研辅导,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参考书五大方面的问题,凯程北大老师给大家详细讲解。特别申明,以下信息绝对准确,凯程就是王牌的北大考研机构! 北大经济法学考研笔记怎么整理 (一)参考书的阅读方法 (1)目录法:先通读各本参考书的目录,对于知识体系有着初步了解,了解书的内在逻辑结构,然后再去深入研读书的内容。 (2)体系法:为自己所学的知识建立起框架,否则知识内容浩繁,容易遗忘,最好能够闭上眼睛的时候,眼前出现完整的知识体系。 (3)问题法:将自己所学的知识总结成问题写出来,每章的主标题和副标题都是很好的出题素材。尽可能把所有的知识要点都能够整理成问题。 (二)学习笔记的整理方法 (1)第一遍学习教材的时候,做笔记主要是归纳主要内容,最好可以整理出知识框架记到笔记本上,同时记下重要知识点,如假设条件,公式,结论,缺陷等。记笔记的过程可以强迫自己对所学内容进行整理,并用自己的语言表达出来,有效地加深印象。第一遍学习记笔记的工作量较大可能影响复习进度,但是切记第一遍学习要夯实基础,不能一味地追求速度。第一遍要以稳、细为主,而记笔记能够帮助考生有效地达到以上两个要求。并且在后期逐步脱离教材以后,笔记是一个很方便携带的知识宝典,可以方便随时查阅相关的知识点。 (2)第一遍的学习笔记和书本知识比较相近,且以基本知识点为主。第二遍学习的时候可以结合第一遍的笔记查漏补缺,记下自己生疏的或者是任何觉得重要的知识点。再到后期做题的时候注意记下典型题目和错题。 (3)做笔记要注意分类和编排,便于查询。可以在不同的阶段使用大小合适的不同的笔记本。也可以使用统一的笔记本但是要注意各项内容不要混杂在以前,不利于以后的查阅。同时注意编好页码等序号。另外注意每隔一定时间对于在此期间自己所做的笔记进行相应的复印备份,以防原件丢失。统一的参考书书店可以买到,但是笔记是独一无二的,笔记是整个复习过程的心血所得,一定要好好保管。 一、北大经济法学考研难度大不大,跨专业的学生多不多? 最近几年法学考研很火,特别是北大这样的名校。北京大学2015年经济法学考研研究生计划招收11人,招生人数相对较多,从这方面来讲考研难度不大,北大经济法学考研专业课复习较为容易。在考研复试的时候,老师更看重跨专业学生的能力,而不是本科背景。其次,考试科目里,法学综合本身知识点难度并不大,跨专业的学生完全能够学得懂。即使本科学法学的同学,专业课也不见得比你强多少(大学学的内容本身就非常浅)。所以记住重要的不是你之前学得如何,而是从决定考研起就要抓紧时间完成自己的计划,下定决心,就全身心投入,要相信付出总会有回报。在凯程辅导班里很多这样三凯程生,都考的不错,主要是看你努力与否。 二、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就业怎么样? 作为名牌院校的北京大学,本身的学术氛围好,有良好的师资力量,人脉资源也不错,出国机会也不少,硕士毕业生社会认可度高,自然就业就没有问题。2014年北京大学硕士毕业生就业率高达97.86%。就业率居于全国同类专业院校的首位。 法学专业是朝阳学科,从社会需要来看是大有发展前景的。随着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

物权法知识点

物权法 第一章物权概述 A掌握 一、物权的概念:指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 利。即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 人干涉的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与债权区别) 1、物权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物权是绝对权或对世权,债权属于相对权或对人权。 注意:债权的相对性不是绝对的 2、物权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物,并排斥他人干涉; (1)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2)物权具有排他性。 3、在权利设定上的区别; (1)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债权不具有公示性; (2)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 4、标的区别 物权的标的是物,债权的标的因债权的种类不同而各不相同,主要是行为,间接涉及物 5、在期限上的区别 债权都是有期限限制的权利,物权尤其是所有权来说,法律上并无期限限制。 6、效力 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而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和优先的效力。

7、在保护方法上的区别 ——物权人享有物上请求权,即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权利;债权一般只宜采取损害赔偿的方式。

三、物权的种类 1、自物权(所有权)与他物权(定限物权)——对标的物的支配 范围为标准 2、用益物权(使用价值)与担保物权(交换价值) 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以物权的客体为标准 4、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存续期间为依据 5、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法律依据 6、主物权和从物权——独立性为依据(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 下,“从随主”。) 7、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民法规定的物权种类 四、物权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主义(种类、内容、效力、公示方法) 2、一物一权原则(客体只为独立的特定的物、一个所有权的客体 只为一个独立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例外、一个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 3、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动产采用占有(交付)推定,不动产 采用登记形式。公示原则只适用于以法律行为变动物权的情 况,因事实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不适用公示原则。如建造或拆除房屋,继承或遗赠。公信:旨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维护社会交易秩序。) B框架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物权的分类 ?第三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2015年北大社会学考研资料、讲义、信息、辅导

育明教育 专注于北京大学考研专业课辅导 始于2006,八年辅导经验 北京大学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专业目录【社会学系】

育明教育推荐参考书目(解析) 社会学专业·考研参考书 ◆一. 社会学理论 1、王思斌:《社会学教程》○,北大出版社,2005年。 2、杨善华:《西方社会学理论(上、下)》○,北大出版社,2006年。 3、贾春增:《外国社会学史》○,人大出版社,2008年。 4、吉登斯:《社会学》?,北大出版社。2009年,870页。 5、费孝通:《乡土中国》?、《江村经济》?、《生育制度》?。 6、谢立中:《西方社会学名著提要》,?江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 ◆二. 社会学方法 1、袁方:《社会研究方法教程》○,北大出版社,1997年。 2、郭志刚:《社会调查研究的量化方法》○,人大出版社,1989年,456页。 3、袁方:《社会调查原理与方法》○,高等教育出版社,1990年,453页。 4、艾尔·巴比:《社会研究方法》○,华夏出版社,2005年。 5、卢淑华:《社会统计学》?,北大出版社,2005年,504页。 6、郭志刚:《社会统计分析方法——SPSS软件应用》,人大出版社,1999年。 ◆三. 社会学分支理论与方法 1、刘艾玉:《劳动社会学教程》○,北大出版社,2004年。 2、佟新:《人口社会学》○,北大出版社,2004年。 3、杨善华:《家庭社会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189页。 4、方文:《群体过程》○,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7年,242页。

5、王处辉:《中国社会思想史》?,人大出版社,2009年。 ◆一、社会学理论、社会学分支理论与方法 ?(理论+教程) 1、王思斌《社会学教程》○重点精读○?只看2~13章。 ※概论性质的教材,反复阅读,背诵基本概念及重点知识。 ㊣题型:名词解释、简答、论述;至少占40分。 2、杨善华《西方社会学理论》○精读○(笔记与书结合) ※北大多位老师按照人物思想编著的教材,难度稍大,应认真阅读。重点掌握经典社会学家的社会学思想线索,以及核心理论概念和理论命题。自己总结出理论点。 ?上卷:太散,不适合考试,不妨用杨善华《当代西方社会学理论大纲》。?下卷:对于后现代名家思想的把握,只需要精读该书即可。——重点掌握舒茨、加芬克尔、科尔曼、新功能、福柯、吉登斯、哈贝马斯、布 迪厄的思想。 ㊣题型:论述为主,至少占40分。 3、杨善华《当代西方社会学理论大纲 ..》○精读○ ※古典和现代理论作为理论基础,如2007年考“帕森斯的模式变量理论”,20分;2009年“霍曼斯的社会交换论”。 ㊣题型:至少占20分。 4、贾春增《外国社会学史》○精读 ※比较通俗易懂,复习考研很有针对性。尤其注意每章后面的评价部分。?费孝通《乡土中国》、《江村经济》、《生育制度》,掌握重要概念,有可能出简答。 ?谢立中《西方社会学名著提要》,复述名著的主要内容即可。(参考资料:提纲)?谢立中《社会理论——反思与重构》,论文专著。后现代考题可能由谢老师出题,如2007年关于“吉登斯的现代性思想”考察,2008年关于“福柯权力思想”的考察。 ?(人口+劳动+心理+家庭+城市) 1、佟新《人口社会学》○精读○; ※系统掌握人口社会学基本理论以及基本相关问题。㊣题型:考试占10分。 2、刘艾玉《劳动社会学教程》○精读○; ※掌握重点章节核心内容。精简内容,以便记忆。㊣题型:考试占10分。

物权法课堂笔记.

物权法课堂笔记 第一章物 第一节物的概述 一.物的概念与特征 (一)物的概念 广义上的物:指一切具有物理意义上的物 狭义上的物(法律研究的对象):仅限于能够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具体而言是指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二)物的特征: 1. 必须存在于人体之外 2. 必须为有体物(占据一定的空间,由人的感官可以感觉到的) 3. 必须能够为人力所支配 4. 必须独立为一体,且能够满足人的需要 5. 必须是特定物 二.物和物权客体的区别 物权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物权客体范围大于物的客体 第二节物的分类 一.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的概念:⑴是指土地以及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和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 ⑵指不能移动,若移动会减少其价值的物体 区分二者的法律意义:①流通的范围和性质不同 ②物权变动的法定条件不同 ③纠纷管辖不同 二.主物和从物 从物:以交易习惯或当事人明确意思表示经常辅助主物而使用的物即为从物。 从物的三个构成要件:①非主物的构成成分②辅助主物使用③主物和从物必须是同一个人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流通物:指能够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流转产生私法上交易效果的物 限制流通物:指按指令性计划限制购销的物品(炸药,烟草,化肥,黄金白银,公民收藏 的文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医疗用的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运动枪支, 国营企业闲置的资产,关停并转的资产) 禁止流通物:军用枪支,国家专有物资,土地,矿藏,水油(指所有 _____________ 四.代替物和不代替物 代替物:可以用同品种、数量、质量的物来代替可作为消费的物 不代替物:不可以用同品种、数量、质量的物来代替可作为消费的物(古玩字画) 区别的意义:代替物可以成为消费的物,不可代替物只能作为租赁和租赁的物 五.特定物和不特定物 特定物:指具有独立特征或因权利人的指定而被特别化的物 划定特定物和不特定物的法律价值主要体现在物发生毁损时的后果承担 六.消费物和不消费物 消费物:不能重复使用,一经使用就会改变原有的形态性质 不消费物:可以重复使用,不改变其形态和性质 区分意义:消费物只可作为消费的对象,不消费物可作为借贷和使用的对象 七.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可分物:依物的性质可以分割,且分割后不影响其价值的物 区别意义:①决定债是可分之债还是不可分之债 ②共同财产是可分的还是不可分的 八.单一物、合成物和聚合物(集合物) 单一物:形态上独立为一体的物(一物一权) 合成物:由数种物结合而成的物 聚合物:由多个独立存在的单一物或者合成物通过聚集而形成的物,每个物 可独立发生作用 区分三者的法律意义:①有利于对所有权存在状态的判断 ②有利于对损害赔偿的判断 九.原物、孳息

北大考研复试班-北京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考研复试经验分享

北京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考研复试经验分享初试排名靠前并不等于录取,压线也并不等于没戏。考研复试,其实就是综合素质的竞争,包含学校,本科成绩,复试外语,个人自述,科研经历,论文,笔试,面试。 考研复试是初试过线学生关注的重中之重,因为复试决定着考研的成败,无论是初试中的佼佼者,还是压线者,大一或盲目自大,就意味着自我放弃改变命运的机会;相反,把握好复试机会,就能通过复试翻盘逆袭,成功实现自己人生目标。 但是,考研复试备考时间短,缺少学长导师及内部信息,个人自述及笔试面试无从下手,加上各校面试没有显性的统一标准,以及复试淘汰率较低,一般再1:1.2左右(具体还需根据学校及专业情况查证),造成复试难的局面。 面对这一情况,启道考研复试班根据历年辅导经验,编辑整理以下关于考研复试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广大复试学子有所帮助,提前预祝大家复试金榜题名! 专业介绍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是法学领域内的一个重要学科,在我国属于法学学科中的二级学科,二级学科"030103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主要研究方向有中国宪法学、比较宪法学、中国行政法学、比较行政法学。其中中国宪法学方向主要研究中国宪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在中国社会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具体问题;比较宪法学方向主要研究西方国家和非西方国家的宪法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宪法案例,既作国别性的研究,亦作比较性的研究;中国行政法学方向主要研究中国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实践问题;比较行政法学方向主要研究西方国家和非西方国家的宪法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重大案例,既作国别性的研究,亦作比较性的研究。主要培养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的理论研究人才、高校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教师及实际部门的高级研究人员。 招生人数与考试科目 北京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学属于法学院,不区分研究方向,2019年计划招收全日制学生7人,拟接收推免数4人。 北京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初试科目为: ①101 思想政治理论 ②201 英语一或202 俄语或203 日语或253 法语或254 德语 ③676 宪法与行政法

北大社会学考研资料真题方法问答题汇总.doc

名词解释 深度访问(06,97,92) 民意测验(04,94,93) 个案研究(03,99,92) 理想类型(法)(01,97,94) 间接观察(法)(00,97,92) 概念、变量、指标(95,93,03) 类型比较法(06,93) 分析单位(04,93) 证伪理论(02,99) 拉扎斯菲尔德(01) 典型实验设计(01,98) 社群图(01,98) 客观陈述法(99,98) 层次谬误(97,94) 参与观察(94,93) 信度与效度(93,04)“滚雪球”抽样(93,92) 中介变量(06) 内含变量(00) 外在变量(02) 抑制变量(98) 历时研究(05) 分类法(05) 社会研究(95) 解释性研究(05) 探索性社会调查(00) 定类尺度(05) 结构式访问(04) 实验组与控制组(04) 定额抽样(03) 分层抽样(00) 双盲试验(03) 内在无效度(03) 内容效度(97) 研究范式(02) 抽样框(02) 时间序列设计(02) 典型调查(01) 常人方法学(01) 框图法(00) 投入理解法(00) 抽样误差(99) 语义差异量表(99) 幅度检查(99) 命题与假设(98) 同期群研究(98) 假设的操作化(94) 结构-功能分析(94) 详析模式(93) 自变量与因变量(92) 列联表/交互分类(92) 2005、2006<论>实验的逻辑和调查研究的逻辑是什么,各举一个例子 2001<简>:简述社会调查研究的方法体系 92<详>:试说明在社会研究中实证主义与人文主义两种方法论的主要观点; 2003<简>:简述社会研究中实证主义方法论的主要观点 2000<简>:举例说明社会学研究的主要研究层次 99<简>:简述社会学的三种研究范式; 95<问>:简述概念、变量、调查指标的定义、各自在社会调查中的作用及三者的关系2003<问>:举例说明在变量关系解释中因果关系和相关关系的异同 99<简>:试举例说明对“外在变量”和“抑制变量”的检验 <问>:调查研究对于理论的四种功能 98<简>:简述科学研究的一般程序 2004<简>:趋势研究和同期群研究的异同 2002<简>:简述典型调查的优缺点 94<简>:社会研究包括哪几种方式?它们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92<简>:试述实地研究(或实地调查)的优缺点及适用范围 2003<简>:简述理论分析与定性分析、定量分析的关系 2005<简>: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的关系 93<详>:是说明统计调查与实地研究的具体程序。两者的主要区别有哪些?它们的逻辑推理过程是什么? 2004<论>:统计调查与实地研究的异同,并每个各举三个研究题目,注意适用 2003<问>:举例说明在推论中容易发生的、与分析单位有关的两类错误 95<问>:设计一个调查研究方案主要考虑哪些方面? 92<简>:举例说明四种测量尺度的特点及区别; 2001<简>:是举例说明4种测量尺度及其数学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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