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取消涉税文书报表式样(异议处理延期告知书)——(工商税务-税务其他文书-告知书)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取消涉税文书报表式样(异议处理延期告知书)——(工商税务-税务其他文书-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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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处理延期告知书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取消涉税文书报表式样

()国税异处延字[]号

(申请人):

你(你单位)对(国税机关名称)__年__月__日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要求审查的具体条款)提出税收规范性文件异议处理申请,本机关已于__年__月__日受理。由于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异议处理决定。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异议处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异议处理决定延期至__年__月__日前作出。

特此告知。

(异议处理机关印章)

年月日抄送:(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或起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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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考面试真题及参考答案:2013年3月5日上午辽宁国税面试真题

国考面试真题及参考答案:2013年3月5日上午辽宁 国税面试真题 面试是一个角逐的过程,是能力与能力、细节与细节之间的较量,因此入围面试的考生在备考期间一定要考虑到各个方面的细节,争取全面攻克。中公教育面试频道根据国家公务员考试的面试形式为考生整理了大量结构化面试与无领导小组面试技巧、最新热点、面试案例、面试模拟、面试课程以及常用的面试礼仪等供考生学习提高。 还有疑问?点击这里>>>一对一在线咨询。 2013年3月5日上午辽宁国税面试真题: 1.过春节时,很多在外打工的年轻人因为婚姻和经济问题,导致压力大,不愿意回家,你怎么看? 2.为了弘扬正气,你单位要组织一个劳模道德模范报告会,你是策划人,你怎么策划? 3.你和小李到基层单位去了解信息化建设,小李由于言行不当与该单位领导发生冲突,该单位领导不愿意配合,你该怎么办? 考生在公务员面试中的举止仪表相当于敲门砖,考生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务员面试中的举止仪表,考生在公务员面试中对举止仪表如何进行宏观把握,举止仪表的要点又是什么呢,中公教育专家在此进行指点。 公务员考试举止仪表的考察要点:1、仪表,2、涵养,3、礼节。 一、仪表 政府部门人员的衣着、仪表都以简单、朴素、庄重为主,因此,参加公务员面试的考生最好穿安全系数较大的衣着,这样可以博得大多数考官的同感。现在参加公务员面试的考生大多比较年轻,所以中公教育专家在此就重点介绍年轻人的穿着。 ①男考生。以简洁、大方、庄重为主。春夏可以着深色西裤、深色皮鞋、浅色衬衫,短发(如头发较长,要梳理整齐,不可披头散发),衣服颜色最好是纯色,也可以穿暗条纹的衣服,切记身上不要带任何饰品,特别是脖子和手等显眼部位;秋冬以正规西装或夹克、领带、衬衫(颜色要搭配合理)、皮鞋为主,当然,也可根据个人特点穿毛衣等,但要以正装为主,最好不要穿过于休闲,过于运动的衣服。 ②女考生。女孩子的着装种类比较繁多,但总体上以纯朴大方、简洁青春为主。春夏可以穿裙子,比如裙子配衬衫,但裙子不能太短,最好略微盖过膝盖,因为考官大多是年纪比较大的,思想会保守些。颜色也尽量以纯色,简单为主。秋冬季节,如在北方,天气比较寒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纳税信息“一户式”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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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纳税信息“一户式”管理工作的意见 【标 签】纳税信息,一户式管理工作,一户式 【颁布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鲁国税发﹝2004﹞133号 【发文日期】2004-09-13 【实施时间】2004-09-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深化全省纳税信息“一户式”管理工作(以下简称“一户式”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深化“一户式”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深化“一户式”管理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落实省局“一、二、四、四”工作思路,以信息一体化建设为主线,通过纳税信息整合,实现纳税信息的集约化采集、处理和应用,推进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 深化“一户式”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应突出抓好信息采集、数据共享和分析利用三个主要环节,为基层加强税收监控、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工作质量提供有效的管理手段。 (二)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通过纳税信息集约化采集、简化办税程序、优化业务流程,以达到减轻纳税人负担,降低征纳双方的成本,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的目的。 (三)整合资源,数据共享

统筹考虑主要应用系统之间的衔接,整合现有相关软件的信息,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全面提高现有信息资源的应用水平。 (四)点面结合,稳步推行 立足当前,兼顾长远,积极探索,不断完善。在抓好试点的基础上,成熟一个,推广一个,积极稳妥地将"一户式"管理工作推向深入。 二、深化“一户式”管理的主要内容和工作安排 深化“一户式”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借助信息资源整合对纳税信息实施集约化管理,实现纳税人信息的集约化采集、主要应用系统的信息共享和信息资源的综合利用,做到各个系统之间的信息联通,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达到强化税收监控、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的目的。 (一)纳税信息的集约化采集 纳税信息的集约化采集是实现纳税人主要信息的一次性采集,避免多次、多环节重复采集。以现有电子申报系统为基础,扩大信息采集的范围,对纳税人上报税务机关的信息进行梳理、归集,将纳税人的申报信息、“四小票”信息、企业税源管理信息、申请审批信息、代开发票信息、普通发票开票信息、认证信息、报税信息等多类信息的采集进行整合,合并重复内容、剔除已有信息,形成纳税人申报、企业税源管理、申请审批三类信息,实现纳税人网上“一户式”办税。 1.抓好烟台、潍坊两市的纳税信息集约化采集试点 省局确定烟台、潍坊市局为纳税信息集约化采集的试点单位,分别采用客户端和浏览器两种技术方式实现集约化采集。 烟台市局对网上申报、认证、报税、“四小票”数据采集、代开发票信息采集、防伪税控开票(包括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六方面的功能,以及税源管理信息的采集、网上审批等内容在纳税人客户端进行整合,实现纳税人上报数据在各模块之间的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录入。9月底前,烟台市局对上述系统功能进一步完善,年底前争取启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普通发票功能,并试点运行。 潍坊市局在充分考虑与综合征管软件、征管流程控制系统以及其他税务信息系统的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将纳税人的申报、企业税源管理、申请审批三类信息实现集约化采集。纳税信息集约化采集分为三个阶段完成,第一阶段以电子申报为主体,将一般纳税人货物运输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抵扣信息、代开发票抵扣信息全部纳入电子申报系统采集,并实现申报表数据与其明细信息的自动审核比对,8月底前完成,并投入试运行;第二阶段将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第20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标题: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第20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苏国税发[2011]37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3-24 编辑时间:2011-4-1 实施时间:2011-3-2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江苏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第20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国税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紧扣主题,把握重点,努力提高税收宣传的针对性 多年来,税收宣传月作为税收宣传的品牌效应日益显现。经过近几年的宣传,“税收·发展·民生”已经在全社会产生了广泛影响。今年全国税收宣传月继续延用这一主题,就是要紧扣税收与发展和民生的关系,以“税收促进发展、发展为了民生”为主要内容,深入宣传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的性质,深入宣传税收在筹集国家财政收入、调控经济和调节分配、推动民生改善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总局和省局的统一部署,以税收宣传月为契机,面向纳税人、面向党政机关、面向社会公众,通过组织开展扎实有效的宣传,不断强化公民税收意识,全面展示国税工作成效,持续优化税收工作环境。要集中宣传税收性质和税收基本法律法规,宣传税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使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更加理解和支持税收工作。要重点宣传现行税收政策特别是新出台的政策措施,宣传积极运用税收政策,发挥税收调节经济、服务江苏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举措。要深入宣传国税机关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着力构建现代税收管理体系的办法措施,宣传税收法制建设的主要成效以及依法纳税的典型事例。要全面宣传国税系统队伍建设、文明创建、勤政廉政的主要做法,宣传我省国税系统涌现出的先进事迹,充分展示国税干部队伍的良好形象。 二、改进方式,全面推进,切实增强税收宣传的实际效果 为进一步推进税收宣传工作,省局将围绕创新形式、系统推进、力求实效这一基本原则和要求,有效整合“三类资源”,即激发系统现有资源、借助新闻媒体资源、挖掘社会有效资源,推进实施“三层联动”,即宣传月活动与日常宣传相结合、省局集中宣传与系统面上宣传相融合、国税部门宣传与社会组织宣传相协调,全面开展多种形式的日常宣传活动,努力形成导向明晰、重点突出、覆盖广泛,多形式联动、多平台互补、多层面推进,常态化运行、整体化实施、效能化管理的税收宣传工作格局。税收宣传月期间,省局将组织开展系列宣传活动,主要有:在媒体发表专题文章,发布2010年国税纳税百强;参与江苏广电总台大型新闻行动;制作并播出税收电视专访;分行业组织服务新兴行业税企座谈会,并在相关媒体专题报道;组织“媒体与国税同行”系列活动;组织全省第七届百姓税收意识调查;开展形式多样的网上宣传活动等。 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省局的统一安排,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声势与实效”并举的要求,认真制定活动计划和实施方案,确定一批有内容、有深度、有声势的活动项目,做到贴进群众、贴近基层、贴近发展,使税收宣传月活动更好地体现时代性和大众性。要周密部署、统筹安排、分步组织,在积极参加全省统一活动的同时,精心组织实施好本系统、本单位的活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任务管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 作任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国税发[2013]14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3.11.20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任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国税发〔2013〕146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任务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加大贯彻落实的力度,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11月20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任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纳税服务行为,维护纳税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合法权益,不断提高纳税服务的效能和纳税人满意度,促进纳税人自愿遵从,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服务是国税机关为帮助纳税人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依法提供的各项税收服务的总称。税法宣传、咨询辅导、办税服务、涉税提醒、权益维护、政策调研以及基于纳税人申请的各类调查核查、审核审批、后续服务等都是纳税服务的具体实现形式。 第三条纳税服务分为税务人员在国税机关办公场所通过办税窗口、电话、网络、信函等方式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和税务人员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提供的到户服务。 国税机关可针对不特定纳税人采取集中培训、媒体公告等形式提供集群化服务,也可针对特定纳税人的具体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 第四条树立现代税收管理理念,除风险管理导向下的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主要执法职责以外,国税机关主要通过纳税服务实现税收管理。 第五条转变税收管理方式,简并税收基础管理职责。将制度性的调查核查转化为纳税服务和税收执法两个基本类别,户籍管理、发票管理、涉税提醒等具有服务属性的基础

沈阳市国税局

沈阳市国税局:沈阳市国税局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情况汇报 2010年,市国税局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这一主题,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按照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廉洁高效的要求,在全市国税系统进一步加强了职业道德建设。 一、注重实际效果,切实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市局党组高度重视职业道德建设,始终把职业道德建设作为国税系统干部队伍建重要工作来抓,把职业道德建设贯穿于创建学习型机关之中、贯穿于干部教育培训计划之中、贯穿于党风廉政建设之中、贯穿于爱岗敬业、争先创优活动之中、贯穿于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之中、贯穿于税收工作大局之中。市局在职业道德建设上坚持做到“四个到位”。一是抓教育到位,筑牢职业道德建设基础。把职业道德建设列入到党组工作的议事日程,作为加强税务干部思想教育的重要举措。二是抓制度到位,完善了《税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规定了“税务人员五项禁令”和“税务人员十五不准”确保税务干部遵守职业纪律。三是抓服务到位,今年市局为加强纳税服务工作,专门设立了纳税服务专司机构,成立了纳税服务处,负责纳税服务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从组织上保证了纳税服务工作的开展。市局为进一步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制定了《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纳税服务工作意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划及实施纲要(2010-2012)》及《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建设工作规程》等,为更加规范纳税服务明确目标、明确方法,把职业道德建设渗透到纳税服务之中。四是抓结合到位,强化职业道德建设成果,坚持职业道德建设与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与政风行风建设及税收各项工作相结合,把职业道德建设渗透各工作环节之中。 二、不断创新形式,努力营造职业道德文化建设 一年来,市局坚持以“依法行政,执政为民”及“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思想教育为重点,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创新形式,广泛开展职业道德教育,积极营造职业道德文化氛围。 (一)弘扬雷锋精神,突出主题教育,开展好职业道德思想教育。税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热爱税收、依法治税、廉洁奉公、文明征税,其核心是:依法治税,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市国税局紧密结合干部队伍实际,把开展职业道德思想教育与弘扬雷锋“四种精神”高度融合,通过“四个载体”将干部的职业道德教育不断引向深入。(1)在全体干部中开展心得短语撰写活动。每名干部均以“雷锋精神与我同行”“我与雷锋的差距”为主题,用精炼的语言写出自已的学习感悟和心得体会,市局将其制成计算机屏保,供广大干部学习交流,使雷锋精神的“一种信仰,四个精神”入脑入心,在全系统形成了立足岗位学雷锋的浓厚氛围。(2)开展“创建书香机关、提升能力素质”活动。在局域网开创学习专栏,与东财大联合创办网络培训,向干部推荐好书11册,丰富63个图书馆的功能,为干部学习搭建多种平台,在干部中掀起全员读书的热潮。(3)推出“六个不让”服务要求。即“不让办税事宜在我手中耽误;不让涉税文书在我手中积压;不让执法差错在我身上出现;不让不廉言行在我身上发生;不让办税人员在我这里受冷落;不让诚信形象在我这里受损害。”全面提升了纳税服务工作水平。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案件证据规范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案件证据规范(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税务案件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准确认定税收违法事实,正确处理税收违法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国税系统工作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国税系统。 第三条税务案件证据是税务机关在税务案件的检查过程中,为证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情况所收集的相关事实。 税务案件证据是税务部门对税务违法案件进行处理的事实依据。 第四条税务案件证据应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税务案件证据应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逻辑联系。只有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才能成为证据。 税务案件证据的形式和取得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税务案件证据的载体和所证明的内容应客观真实。 第五条税务检查人员在证据收集过程中,不得对当事人和证人引供、诱供和逼供;要认真鉴别证据,防止伪证和假证,必要时对关键证据可提请专门技术鉴定。 税务检查人员收集的证据,任何人不得隐匿、涂改、毁弃,并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章税务案件证据的收集 第六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收集税务案件证据的主体、程序、地点要符合法定要求。 (一)税务案件证据的收集工作必须由税务机关二名(含)以上具有税务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 (二)税务案件证据的收集由税务机关的检查人员在税务检查过程中依法定程序、权限进行;(三)税务案件证据的收集地点应在被查对象或相关人员的业务场所、税务机关的办公场所进行。被检查或被调查人提请,经税务机关许可, 证据收集也可在第三地进行。 第七条税务检查人员收集的证据应包括对被查对象不利和有利的证据。 第八条税务案件证据种类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现场笔录。 不同种类的证据应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范的要求进行收集。 第九条税务检查人员收集证据时,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第十条税务案件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记载的内容或者所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者其他物品。主要包括被查对象身份证件资料、企业财务会计资料和经营活动资料、纳税申报资料等各种涉税相关材料。 收集书证时,需要提取与案件有关资料原件的,可以用统一的换票证换取发票原件或者专用收据提取有关资料;不能取得原件的,可以照相、影印和复制,但必须注明原件的保存单位(个人)和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个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其签章或者押印。拒绝签章或者押印的,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公证机关或者原件保存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相关证据上记明拒签事由和日期,由税务检查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收集人是否签名收集的报表、会计帐簿、图纸、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应当附有说明其证明对象的材料。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税务案件物证是能够以本身所具有的物质特征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者痕迹。 收集物证时,应当收集原物。若收集原物确有困难时,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它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据。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时,可收集其中具有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收购发票管理办法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收购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收购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收购发票,是指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和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 第三条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是指向城乡居民个人(不含从事废旧物资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废旧物资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废旧物资是指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 第四条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是指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含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第五条鉴于粮食(油料)、棉花、鲜茧等农产品收购业务的特殊需要,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式样另设“粮食统一收购发票”、“棉花统一收购发票”、“鲜茧统一收购发票”三种,只限于收购粮食(油料)、棉花、鲜茧专用,除此之外的其它农产品收购使用“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以上四种式样的收购发票,统称为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下同)。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境内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和农业产品收购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二章收购发票的印制管理 第七条收购发票的规格、版面金额、票样。 收购发票规格统一为190mm x105mm=40开。 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版面金额为百元(票样见附件一)。 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含棉花、鲜茧收购发票)版面金额为千元、万元两种(票样见附件二、三、四、五、六、七、八)。粮食统一收购发票版面金额和票样仍按苏国税发[2003]169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收购发票的票面设计。在原普通发票基本要素的基础上,增加出售人签名、联系电话等栏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19年考试录用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年考试录用 公务员递补面试人员公告 因部分考生放弃面试资格,根据公务员录用工作有关规定,拟在公共科目笔试合格的考生中,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递补以下考生为面试人员: 职位名称及代码面试分数线姓名准考证号面试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市中 赵政月日区税务局科员()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山亭 王璇月日 区税务局科员(二)() 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河口 马增吉月日区税务局科员() 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福山 邹子阳月日 区税务局科员(二)() 国家税务总局招远市税务 耿昆月日局科员()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潍城 梁言月日区税务局科员()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奎文 刘子晗月日区税务局科员() 国家税务总局安丘市税务 王春晓月日局科员()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滨海经 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科员 李伟岩月日(一)()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综合保 张奕月日 税区税务局科员(二)() 国家税务总局泗水县税务 高震月日局科员(一)()

国家税务总局泗水县税务局科员(二)()乔元莹 月日谢冰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岱岳 区税务局科员(一)() 赵燕宁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火炬高 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科 员(二)() 陈敏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经济技 术开发区税务局科员() 李婕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莒县税务局 科员() 段荣彬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莒南县税务 局科员(一)() 迟姿辰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乐陵市税务 局科员() 武雅丽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茌平县税务 局科员() 吕军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东阿县税务 局科员(一)() 成然然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单县税务局 科员(二)() 岳旭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东明县税务 局科员(二)() 任宏达月日请以上考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年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公告》的要求,尽快准备有关材料,按时参加面试。 联系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年月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doc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 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文号:辽国税所[1999]236号 发布日期:1999-12-27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适应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需要,现对企业所得税征管中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计税工资问题 1、对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的企业,可由企业提出工效挂历钩方案,经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后执行。未经审批的,一律按照计税工资标准执行。 2、对实行总挂总提、总挂分提的工效挂钩,其计税工资按照省(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后的分劈工资指标据实扣除,对需要层层分劈审批的工资指标,各市要及时审批。未经税务机关审核

批准的工资指标,当地国税机关不予承认,并按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纳税调整。各市要严格审查指标内的工资项目,对不属于工效挂钩范围内的列支项目要进行纳税调整。 3、对企事业单位超过1年的合同制职工以及季节性职工发放的工资,可视同在册职工计算计税工资,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4、对企事业单位职工买断工龄,自愿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扶持金等,在不短于3年摊销期摊销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二、各项费用包干计税扣除问题对企业实和销售大包干,差旅费、电话费等包干费用,以有及发放的清欠款奖等,本着有利于降低企业成本、费用,及时收回应收帐款,加速资金周转的原则,1999年度暂由市局审定,允许据实在税前扣除。 三、对企事业单位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始凭证,必须使用合法凭据。凡属经营性的项目,应使用税务部门印制(或监制)的发票;凡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合法凭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量核定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量核定管理的意见 鲁国税函〔2010〕23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防范虚开虚抵专用发票行为的发生,进一步提高增值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等规定,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量核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及其经营情况同时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和专用发票领购量。 (一)对已开业的一般纳税人,按照其最近6个月经营期内单月的最高应税销售额,以及最高开票限额核定月最大领购量。 对新开业和尚无销售额的已开业一般纳税人,提供销售合同的,按照合同金额以及最高开票限额核定本次领购量;无销售合同的,专用发票月领购量原则上不超过25份,不能满足需要的,按照第二条规定核定。 (二)对生产设备尚未到位或不具备生产能力的工业类一般纳税人,暂不向其发售专用发票,待其生产设备到位、且具备生产能力,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查验后,按照本条第一款核定领购量。此前,因经营确需领购专用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审核其购销合同、进货发票等凭证,并按合同需要发售专用发票。 (三)对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商贸类一般纳税人,以及由工业变更为商业的一般纳税人,按照本条第一款关于新开业一般纳税人的规定核定领购量。 二、一般纳税人初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提出领购量增加核定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其最大开票限额、生产能力或经营规模、货物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清缴欠税暂行办法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清缴欠税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税收违法处理 【发布部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9.01.01 【实施日期】199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清缴欠税暂行办法 (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清缴欠税的力度,压缩滞纳欠税,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增值税、消费税、金融保险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其它税种的欠税清缴与管理。

第二章欠税的确认 第三条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法定期限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以及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行为。具体范围包括: (一)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款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未缴纳入库的税款。 (二)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并限期缴纳,逾期后仍未缴纳入库的税款。 (三)纳税人被查补的税款在《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入库的税款。 (四)经税务机关批准缓征税款到期后未缴纳入库的税款。 (五)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解缴代扣代缴的税款。 (六)纳税担保人未在担保的期限内缴纳所担保的税款。 (七)其他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的税款。 第四条欠缴税款发生时间的确定。 凡税法明确规定纳税期限的,从规定纳税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确认为欠税。 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纳税期限的,从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纳税期限届满次日起确认为欠税。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采取分期预缴方式纳税的,凡于次月1日起至 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的,不视为欠税。对未结清的税款,从次月11日起确认为欠税。 纳税期限的最后一日如遇公休假日的,可以顺延。

辽宁省国税局应税服务业普通发票开具系统用户操作手册(客户端)

辽宁省国税局应税服务业普通发票开具系统--用户操作手册(客户端) 用户操作手册

目录 1机打发票开票的办理与操作流程(流程图) (3) 2客户端硬件设备的安装 (5) 2.1机打发票系统软件安装 (5) 3客户端软件开户注册 (8) 3.1必要说明 (8) 3.2开户注册操作流程示意图 (9) 3.3开户注册操作步骤 (10) 4客户端软件登录 (20) 5系统设置 (22) 5.1用户管理 (22) 5.2权限管理 (24) 5.3修改密码 (26) 6基础信息管理 (27) 6.1企业基础信息 (27) 7发票库存管理 (28) 7.1库存分配 (28) 7.2库存回退 (30) 8发票开具管理 (31) 8.1发票开具 (31) 8.2发票补打 (36) 8.3发票作废 (38) 8.4发票冲红 (41) 9发票日常管理 (45) 9.1空白发票异常报告 (45) 9.2成验旧传递单 (47) 9.3生成缴销传递单 (50) 9.4提交删除验旧传递单 (53) 9.5提交删除缴销传递单 (55) 10查询统计 (59) 10.1发票开具情况查询 (59) 10.2发票领用存查询 (60) 10.3发票核定信息查询 (62) 10.4发票电子记账清单查询 (63) 10.5开票点开具情况查询................................................................................ 错误!未定义书签。11系统维护 (65)

11.1客户信息维护 (65) 11.2货物信息维护 (69) 11.3常用原因维护(作废原因和冲红原因) (74) 11.4备注维护 (79) 11.5发票信息恢复 (84) 12系统管理 (85) 12.1开票点管理 (85) 12.2打印设置 (88) 12.3网络参数设置 (90) 12.4日志管理 (91) 12.5数据库备份 (92) 12.6数据库还原 (93) 13常见问题及处理办法 (96)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模板

政策指引(一)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对象问题 部分房地产企业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对象存在疑惑,不清楚是以房地产项目为对象还是以整个纳税主体为对象。 房地产业按项目管理是基本原则,这是针对房地产行业特点专门作出的特殊政策安排,类似于货物增值税可以对部分产品选择适用简易或一般的计税方法,是对房地产行业实实在在的利好。遵循这一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非取决于自己的身份,而是以房地产项目为对象的。举例来说,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有A、B两个项目,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不影响B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这一原则对于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同样适用。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价款扣除问题 部分房地产企业“一次拿地、一次开发”,按照项目中当期销售建筑面积与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可以扣除的土地价款,政策规定清晰;但如果房地产企业“一次拿地、分次开发”,如何扣除土地成本?可供销售建筑面积如何确定? 房地产企业分次开发的每一期都是作为单独项目进行 核算的,这一操作模式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的“项目”口径一致,因而,对“一次拿地、分次开发”的情形,要分为两步

走,第一步,要将一次性支付土地价款,按照土地面积在不同项目中进行划分固化;第二步,对单个房地产项目中所对应的土地价款,要按照该项目中当期销售建筑面积跟与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的占比,进行计算扣除。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预缴税款问题 目前出台的营改增政策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跨县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是否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并未进行相关规定。 本着不影响现有财政利益格局的原则,建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每个项目所在地均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独立计算和缴纳税款;对于未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的,参照销售不动产的税务办法进行处理,在不动产所在地按照5%进行预缴,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并自行开具发票,对于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 【发文字号】苏人社发[2014]9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1.08 【实施日期】2014.0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4]9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3〕544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3〕74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4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

考试的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分工 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共同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教材征订与培训工作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 二、工作计划与考区设置 考试时间定于6月14、15日两天。请各地严格按照《2014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附件1)的要求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考试原则上在各省辖市均设立考点,考试具体地点可从准考证上获知。 三、科目设置及管理模式 考试设《财务与会计》、《税法(一)》、《税法(二)》、《税收相关法律》和《税务代理实务》5个科目。 考试成绩实行3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5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符合免试条件只考《税务代理与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2个科目的人员须当年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香港会计师公会正式会员,免试《财务与会计》一个科目,其余4科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四、试题题型及答题方式 《税务代理实务》科目试题为主客观混合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其余4科均为客观题,在普通答题卡上作答。 报考人员应考时,可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等文具,其他物品应统一放置考场指定处。考场上应备有草稿纸供考生索取,考后收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管理,方便纳税人网上申报,提高办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上申报是一种电子申报方式,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在法定申报期限内利用计算机,通过互联网登录辽宁省国税局网站,进入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纳税申报,将申报数据传输到税收征收管理系统,完成纳税申报。 第三条网上申报实行纳税人自愿的原则,税务机关积极鼓励和引导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方式。 第四条各税种管理、信息中心等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积极指导、规范各税种网上申报工作,做好网上申报与“一窗式”管理工作的衔接工作,巩固和提高增值税“一窗式”管理水平。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全省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各级国税机关和技术服务单位。 第六条网上申报通过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ln-https://www.360docs.net/doc/0a14470906.html,/)的“网上纳税申报系统” 进行连接,无偿供纳税人使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能 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网上申报系统的组织推广、宣传和业务管理;信息管理部门负责网上申报系统税务端的技术支持和维护,主要包括确保内部网络、设备安全畅通和稳定运行,负责对纳税人网上申报系统的培训实施;流转税、所得税、国际税收管理部门负责各税种申报的业务指导;计统部门负责税收缴款凭证以及税款入库的管理。

第八条办税服务厅要设置网上申报专用窗口,为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提供绿色通道,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实行网上申报。专用窗口主要功能是受理纳税人网上申报登记、变更、注销的申请,处理网上申报出现的各种问题,接受网上申报的咨询,及时反映和传递网上申报有关情况以及处理结果等。 设立网上申报登记岗、网上申报报税比对岗、网上申报异常情况处理岗、网上申报咨询服务岗,其主要工作职责分别如下: (一)网上申报登记岗 1、负责受理纳税人登记、变更、注销网上申报资格; 2、负责纳税人网上申报资格认定,发放网上申报用户密码; 3、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以前,将当月已办理完毕网上申报手续纳税人的名单以及《网上申报登记(变更、注销)申请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一)移交给管理部门归档。 (二)网上申报报税比对岗 1.负责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报税业务、负责在网上申报管理服务平台的“防伪税控比对”模块,进行“一窗式”比对、数据传输和税收缴款书打印,以及纳税人其它申报事宜; 2.负责接收纳税人的纸质申报资料。 (三)网上申报异常情况处理岗 负责申报、比对异常情况的核实及结果处理等。 (四)网上申报咨询服务岗 负责专线电话受理解答纳税人提出的有关网上申报和涉及税收综合管理软件有关事项的问题以及其它服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营改增》操作手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 《营改增》 操作手册 《适用于纳税人》 山东和华中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13年9月

目录 1系统概述 (1) 1.1系统运行环境 (1) 1.2系统适用范围 (1) 2WEB申报方式优点 (1) 2.1统一模式 (1) 2.2互联网申报方式 (2) 2.3操作方便简单 (2) 2.4软件升级方便 (2) 3系统登录及公共操作说明 (3) 3.1系统登录 (3) 3.2确认信息 (5) 3.3公共操作说明 (6) 3.3.1功能描述 (6) 3.3.2操作说明 (6) 3.3.3必录项、非必录项、显示项 (8) 4增值税申报操作说明 (9) 4.1报表填写说明 (9) 4.2财务报表申报 (9) 4.2.12007版财务报表 (9) 4.2.22005财务报表的申报 (15) 4.3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 (17) 4.3.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7) 4.3.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22) 4.3.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26) 4.3.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 (28) 4.3.5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29) 4.3.6增值税补充申报表 (29) 4.3.7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 (30) 4.3.8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31) 4.3.9运输发票 (32) 4.3.10增值税确认申报 (33) 4.3.11增值税作废申请 (33) 4.4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申报 (35) 4.4.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35) 4.4.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 (36) 4.4.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37) 4.4.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判断及填表说明 (38) 4.4.5确认申报 (39) 5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40) 5.1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 (40) 5.2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 (42) 5.3确认申报 (42) 6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申报 (43) 6.1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 (43) 6.2确认申报 (43)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绿色通道”服务制度(试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绿色通道”服务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弱势群体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纳税服务,构建和谐共赢的新型征纳关系,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绿色通道”是指办税服务厅为部分纳税信誉等级较高的企业、弱势群体等所提供的一种便利快捷的纳税服务通道和纳税服务形式。其服务宗旨是:以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减少环节、提高效率为原则,为纳税人创造良好的办税环境。 第三条“绿色通道”的服务对象: (一)纳入当地重点建设项目的企业; (二)纳税信用等级A级企业; (三)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山东成员企业、省局定点联系企业及其在各地的成员企业; (四)老弱病残及其他行动不便的特殊人群; (五)其他需要给予照顾的纳税人。 第四条各级办税服务厅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固定或流动的“绿色通道”窗口,并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 对符合“绿色通道”服务对象条件的纳税人要定期进行认定审核,发放“绿色通道卡”或“办税优先卡”,纳税人需持卡办理涉税事项。 第五条“绿色通道”办税服务主要内容: - 1 -

(一)主动引导。符合“绿色通道”服务对象条件的纳税人,由办税服务厅导税员引导至“绿色通道”窗口。 (二)优先办理。直接到“绿色通道”窗口,优先办理涉税事项。 (三)专人协助。根据纳税人需求,办税服务厅可安排专人协助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事项,享受“随时申报,随时审核、业务代办”等无障碍式服务。 (四)即时办理。凡属于办税服务厅职责范围能够完成、不需要实地核查的涉税事项,应当场为纳税人办结。 (五)积极协调。办税服务厅职责范围不能够即时办理的涉税事项,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应主动告知纳税人,并及时转办其他业务部门。其他业务岗位工作人员应积极予以配合,按规定最短时限为纳税人完成涉税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制度自制定公布之日起执行。 - 2 -

山东国税自2010年10月1日起停止使用旧版普通发票

山东国税自2010年10月1日起停止使用旧版普通发票 2010-01-06 22:38:00| 分类:热点聚焦|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 山东省国税局公布 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提升纳税服务水平,逐步推进由手工开具发票向网络和税控机具开具发票的过渡,实现从“以票控税”向“信息管税”方式的转变,日前,山东省国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总体思路和要求,结合山东实际,对全省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 据了解,此次简并票种将通过科学设置票种,将现有票种大幅度精简、压缩、合并,在总局规定的发票种类和式样中,结合我省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普通发票种类和式样。今后,国税部门在发票管理中,将坚持以网络开票为主,税控收款机开票为辅,手工开票为过渡,定额发票为补充的原则。对于已具备网络开具发票条件的纳税人,将努力推行网络开具发票;暂不具备网络开具发票条件的纳税人,可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对于手工发票,将在网络发票与税控收款机推行到位后,逐步予以取消。 简并后的发票除在票面设计上采用了新的规格和全新的镂空设计外,还对发票的防伪措施进行了改进,加印了发票密码等。同时,还要实现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信息实时上传,集中处理,不但方便了国税机关的监控管理,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和个人在查询发票的真伪时,也将更加方便、快捷、有效。 据悉,我省普通发票票种简并后,按照发票填开方式的不同,分为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3类;为保证某些特殊行业和纳税人的的需要,保留总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同时,对不同类别的发票从规格上进行了细化。简并后的普通发票共有3类5种12个规格: 1、《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4种规格,卷式5种规格); 2、《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千元版1种规格); 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壹元、贰元、伍元、壹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有奖和无奖2种规格); 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5、《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除总局统一发票外,山东省国税局还对发票的规格、内容、代码编制规则和防伪措施等重新进行了设定,并且明确了每种发票的适用范围,具体为: 1、《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适用于使用计算机及网络开票的纳税人,规格有4个。 2、《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适用于使用税控收款机等器具开票的纳税人,规格有5个。 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基本联次为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用于农产品收购行业的发票为四联,即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卷式发票基本联次为二联,即发票联、记账联。各市如需增加联次,要报省局审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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