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优惠目录的通知正式出台后,为帮助广大纳税人全面深入理解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内容,特进行相关解读。

一、对设在横琴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所在区域《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解读:本条是明确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要件,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优惠区域要件。该政策是一个区域性低税率优惠政策,只有横琴新区区域内的企业才有资格享受15%税率政策。2.优惠目录要件。只有以优惠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收入达到70%以上才能享受横琴新区优惠政策。3.收入事项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九项内容。

二、企业在优惠区域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仅就其设在优惠区域内的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在确定区域内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根据设在优惠区域内机构本身的有关指标是否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加以确定,不考虑设在优惠区域外机构的因素。

■解读:本条是明确总分支机构的税务处理方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只有优惠区域内机构才能享受横琴新区优惠政策,无论其是总机构还是分支机构。2.在判断70%收入比例条件时,仅是对优惠区域内机构的主营业务收入与其总收入的比例进行判定。同时,如果横琴新区一家总机构,在珠海市内横琴新区区域外只有一家分支机构,则该企业仍应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进行汇总计算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既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其中符合其他税率优惠条件的,可以选择最优惠的税率执行;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优惠的,应按照25%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解读:本条是明确税收优惠叠加享受的处理方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基本原则是横琴新区优惠与其他优惠可以叠加享受。例如,横琴新

区优惠可以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享受。2.税率优惠可以取最优税率。例如,横琴新区优惠目录内的企业同时享受重点软件企业10%低税率优惠政策,则其选择10%低税率优惠政策。3.定期减半只能按照25%进行减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因此,横琴新区的企业在减半期内,应按照25%税率减半征收。

四、本通知第一条所称横琴新区,是指国务院2009年8月批复的《横琴总体发展规划》规划的横琴岛范围。

■解读:本条是明确横琴新区的具体范围。按照《横琴总体发展规划》规划显示,横琴新区规划面积106平方公里,规划期至2020年。

五、税务机关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难以界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解读:本条是明确税务机关有关优惠目录的界定管理方法。受限于自身专业能力,税务机关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往往难以准确界定,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可以借助专业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达到提高税收管理效率的目的。

六、本通知自2014年1月l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解读:本条是明确横琴新区优惠政策的适用时期。横琴新区优惠政策的适用时期共7年,从2014年1月1日开始,直到2020年12月31日为止。

全国主要基金小镇私募落地优惠政策一览

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有18个左右的省级政府以及相当数量的地市级政府出台了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优惠政策,结合工商税务等政策,本文主要就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天津、珠海横琴、杭州基金小镇、咸宁贺胜金融小镇、西藏、新疆等地区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优惠政策进行简要梳理与分析,同时也考察了注入嘉兴南湖新区、杭州玉皇山基金小镇、江西共青城、赣州南康地区等近些年热点特色地区。另,此次调研主要对象为有限合伙制企业对政策依据、所得税优惠及返还政策、政策附件条件、商事登记便捷性、后续管理难度等。 1、北京地区 北 京 地 区 优 惠 政 策 主要文件《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京发改〔2005〕2736号)、《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意见》(京发改〔2005〕197号)等。 落户奖励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注册资本的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未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股权投资企业或管理企业,根据注册资本金和累计实收资本以及注册后一年内从事股权投资行为,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注册资本金或累计实收资本10亿元人民币(含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金或累计实收资本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800万元人民币;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人民币。 税企业所得税(1)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地

收政策方留成部分两年减免,之后三年减半征收;合伙制股权企业中,符合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或者股权转让的,免征营业税。(2)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3)鼓励和支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第39号令,以下简称“39号令”)进行备案,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个人所得税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金 融备案需经金融办备案,目前接受备案申请,但审核较为严格且缓慢 2、上海地区上海

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优惠目录的通知正式出台后,为帮助广大纳税人全面深入理解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内容,特进行相关解读。 一、对设在横琴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所在区域《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解读:本条是明确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要件,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优惠区域要件。该政策是一个区域性低税率优惠政策,只有横琴新区区域内的企业才有资格享受15%税率政策。2.优惠目录要件。只有以优惠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收入达到70%以上才能享受横琴新区优惠政策。3.收入事项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九项内容。 二、企业在优惠区域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仅就其设在优惠区域内的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在确定区域内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根据设在优惠区域内机构本身的有关指标是否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加以确定,不考虑设在优惠区域外机构的因素。 ■解读:本条是明确总分支机构的税务处理方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只有优惠区域内机构才能享受横琴新区优惠政策,无论其是总机构还是分支机构。2.在判断70%收入比例条件时,仅是对优惠区域内机构的主营业务收入与其总收入的比例进行判定。同时,如果横琴新区一家总机构,在珠海市内横琴新区区域外只有一家分支机构,则该企业仍应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进行汇总计算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既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其中符合其他税率优惠条件的,可以选择最优惠的税率执行;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优惠的,应按照25%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解读:本条是明确税收优惠叠加享受的处理方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基本原则是横琴新区优惠与其他优惠可以叠加享受。例如,横琴新

珠海市横琴新区税收优惠政策

珠海市横琴新区税收优惠政策《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规定,横琴新区实施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除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或者保税的货物外,对从境外进入横琴新区与生产有关的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免税或者保税; (二)除相关规定明确不予退税的货物外,内地与生产有关的货物销往横琴新区视同出口,按规定实行退税; (三)对横琴新区企业之间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四)在制定产业准入和优惠目录的基础上,对横琴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国家和省批准的其他税收优惠。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横琴新区开放开发的意见》的第四项为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横琴新兴产业发展,共包括三条措施:一是实施保税、免税政策。海关支持广东省政府促请国家主管部门尽快牵头研究明确免税或保税货物的范围,制订不免税或保税的货物清单。对从境外进入横琴与生产有关的货物给予免税或保税,支持横琴加快发展旅游休闲、商务服务、金融服务、文化创意、中医保健、科教研发和高技术等产业。 二是实施“企业自主选择应税货物状态”政策。对横琴保税加工货物销往内地,试行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促进横琴高新技术等保税加工产业发展。 三是实施出口退税政策。对内地与生产有关的货物销往横琴视同出口,按规定实行退税。

在横琴实行以下税收政策: (一)对从境外进入横琴与生产有关的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免税或保税,生活消费类、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等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保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货物从横琴进入内地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按实际报验状态征税,在“一线”已完税的生活消费类等货物除外。内地与生产有关的货物销往横琴视同出口,按规定实行退税,生活消费类、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等采购的国内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退税的货物除外。横琴企业将免税、保税的货物(包括用免税、保税的料件生产的货物)销售给个人的,应按规定补齐相应的进口税款。在“一线”不予免税或保税、“二线”不予退税的具体货物清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对设在横琴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政策,经实际操作并不断完善后再正式实施。具体操作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制定。 (三)对横琴企业之间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具体政策措施及操作办法由财政部制定、税务总局商有关方面。 (四)在制定产业准入及优惠目录的基础上,对横琴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锐。产业准入及优惠目录分别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珠海市横琴新区税收优惠政策

创作编号: GB8878185555334563BT9125XW 创作者:凤呜大王* 珠海市横琴新区税收优惠政策《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规定,横琴新区实施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除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或者保税的货物外,对从境外进入横琴新区与生产有关的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免税或者保税; (二)除相关规定明确不予退税的货物外,内地与生产有关的货物销往横琴新区视同出口,按规定实行退税; (三)对横琴新区企业之间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四)在制定产业准入和优惠目录的基础上,对横琴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国家和省批准的其他税收优惠。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横琴新区开放开发的意见》的第四项为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横琴新兴产业发展,共包括三条措施: 一是实施保税、免税政策。海关支持广东省政府促请国家主管部门尽快牵头研究明确免税或保税货物的范围,制订不免税或保税的货物清单。对从境外进入横琴与生产有关的货物给予免税或保税,支持横琴加快发展旅游休闲、商务服务、金融服务、文化创意、中医保健、科教研发和高技术等产业。 二是实施“企业自主选择应税货物状态”政策。对横琴保税加工货物销往内地,试行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促进横琴高新技术等保税加工产业发展。 三是实施出口退税政策。对内地与生产有关的货物销往横琴视同出口,按规定实行退税。 在横琴实行以下税收政策: (一)对从境外进入横琴与生产有关的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免税或保税,生活消费类、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等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保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货物从横琴进入内地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按实际报验状态征税,在“一线”已完税的生活消费类等货物除外。内地与生产有关的货物销往横琴视同出口,按规定实行退税,生活消费类、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等采购的国内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退税的货物除外。横琴企业将免税、保税的货物(包括用免税、保税的料件生产的货物)销售给个人的,应按规定补齐相应的进口税款。在“一线”不予免税或保税、“二线”不予退税的具体货物清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对设在横琴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汇总

个税所得税减免政策代码目录 序 号 减免项目名称政策名称减免性质代码 1 其他地区地震受 灾减免个人所得 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8〕62号 05011601 2 其他自然灾害受 灾减免个人所得 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05011605 3 个人转让5年以 上唯一住房免征 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 94〕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 07〕33号)第三条 05011709 4 随军家属从事个 体经营免征个人 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 00〕84号 05011801 5 军转干部从事个 体经营免征个人 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3〕26号 05011802 6 退役士兵从事个 体经营减免个人 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 05011804 7 残疾、孤老、烈属 减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05012710 8 失业人员从事个 体经营减免个人 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 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 05013610 9 低保及零就业家 庭从事个体经营 减免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 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 05013611 10 高校毕业生从事 个体经营减免个 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 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 05013612 11 取消农业税从事 四业所得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4〕30号 05099901

横琴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

横琴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横琴新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鼓励国内外总部企业在横琴新区集聚,根据《国务院关于横琴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1?8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横琴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包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企业、国内大企业总部企业、创新金融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企业,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横琴新区注册设立的,以投资或者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以上的区域内的企业履行投资、管理、服务等职能的法人企业。 国内大企业总部企业,是指国内大型企业为对其在国内外一定区域内所投资或管理、服务的全部或部分企业,行使统一经营、投资、管理、研发、销售、结算等职能,并在横琴新区 - 1 -

注册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核算资格的法人企业或分支机构。 创新金融总部企业,是指在横琴新区注册设立,经金融监管部门审批设立或经横琴新区金融工作部门认定的金融类企业。 成长型总部企业,是指在横琴新区注册设立、尚未符合上述三类总部企业的认定标准,但具有较高成长性,对横琴新区社会经济贡献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 第三条在横琴新区范围内注册设立、税收户管地在横琴新区,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适用本办法。占用横琴新区土地等公共资源或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企业,原则上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和扶持。 珠海市内企业迁移横琴新区的,按珠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横琴新区每年在预算中安排设立总部企业发展奖励资金,鼓励扶持总部企业发展壮大。资金来源于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对横琴新区经济贡献。奖励资金应当用于企业的自主创新、技术研发、品牌创建、市场拓展、人力资源开发和提升总部功能等生产经营活动,或依申请专项使用。资金管理办法由区财金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条成立横琴新区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总部经济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全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审议有关总部企业发展重大事项。区领导小组由 - 2 -

上海自贸区税收政策梳理

上海自贸区税收政策梳理 目前上海自贸区税收相关问题的政策依据主要来自于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通知中表示,将探索与试验区相配套的税收政策。 首先,实施促进投资的税收政策。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对试验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实行已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根据《加快建设中关村人才特区行动计划(2011–2015年)》(京发〔2011〕8号)提出的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于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性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次,实施促进贸易的税收政策。将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对设在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性服务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完善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适时研究扩大启运地、承运企业和运输工具等试点范围。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填表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说明 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减免所得税优惠情况。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并符合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5%企业所得税金额。其中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按50%部分换算税款填入本行。 2.第2行“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第29行的金额。 3.第3行“三、减免地方分享所得税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填报纳税人经民族自治地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减征或者免征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4.第4行“四、其他专项优惠”:填报第5+6+…27行的金额。 5.第5行“(一)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平潭综合实验区财税政策汇编(国税部分)

目录 (共14件) 一、国税相关优惠政策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前海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 2、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1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平潭综合实验区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0号) 4、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节选)(财税〔2012〕86号) 5、《财政部关于对平潭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税收政策问题的函》(财关税函〔2013〕3号) 6、《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3〕62号) 7、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事项的公告(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4年第1号) 二、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布的政策文件 1、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鼓励扶持产业发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岚综实管综〔2011〕2号) 2、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岚综实管综〔2012〕128号) 3、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岚综实管综〔2013〕52号) 4、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岚综实管综〔2013〕53号) 5、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支持同胞创业发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岚综实管综〔2013〕55号) 6、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鼓励扶持高校毕业生来岚创业的实施办法(暂

珠海市横琴新区税收优惠政策

珠海市横琴新区税收优 惠政策 Hessen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珠海市横琴新区税收优惠政策《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规定,横琴新区实施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除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或者保税的货物外,对从境外进入横琴新区与生产有关的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免税或者保税; (二)除相关规定明确不予退税的货物外,内地与生产有关的货物销往横琴新区视同出口,按规定实行退税; (三)对横琴新区企业之间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四)在制定产业准入和优惠目录的基础上,对横琴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国家和省批准的其他税收优惠。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横琴新区开放开发的意见》的第四项为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横琴新兴产业发展,共包括三条措施: 一是实施保税、免税政策。海关支持广东省政府促请国家主管部门尽快牵头研究明确免税或保税货物的范围,制订不免税或保税的货物清单。对从境外进入横琴与生产有关的货物给予免税或保税,支持横琴加快发展旅游休闲、商务服务、金融服务、文化创意、中医保健、科教研发和高技术等产业。 二是实施“企业自主选择应税货物状态”政策。对横琴保税加工货物销往内地,试行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促进横琴高新技术等保税加工产业发展。 三是实施出口退税政策。对内地与生产有关的货物销往横琴视同出口,按规定实行退税。 在横琴实行以下税收政策: (一)对从境外进入横琴与生产有关的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免税或保税,生活消费类、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等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保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货物从横琴进入内地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按实际报验状态征税,在“一线”已完税的生活消费类等货物除外。内地与生产有关的货物销往横琴视同出口,按规定实行退税,生活消费类、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等采购的国内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退税的货物除外。横琴企业将免税、保税的货物(包括用免税、保税的料件生产的货物)销售给个人的,应按规定补齐相应的进口税款。在“一线”不予免税或保税、“二线”不予退税的具体货物清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对设在横琴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政策,经实际操作并不断完善后再正式实施。具体操作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制定。 (三)对横琴企业之间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具体政策措施及操作办法由财政部制定、税务总局商有关方面。 (四)在制定产业准入及优惠目录的基础上,对横琴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锐。产业准入及优惠目录分别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在横琴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暂由广东省政府按内地与港澳个人所得税负差额对港澳居民给予补贴。纳税人取得约上述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避免双重征税问题,由财政部商有关方面研究解决。 (六)支持粤澳合作产业园发展。支持横琴中医药产业园内企业开展中医药创新研究,并结合广东省药品监管能力,将药品监管机制改革的相关措施在广东省先行先试,授权广东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部分药品注册等事项的审批。对于粤澳产业园其他产业的检测、认证及相关审批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相关产业实际情况及有关方面的具体政策要本积极研究解决。

2015-8中国32个地区的股权投资税收优惠政策一览

中国32个地区的股权投资税收优惠政策一览 为鼓励社会资本积极进行股权投资,推动高新企业、创业企业及地区经济的发展,国家及各地政府先后出台了大量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发展的办法,其中的税收优惠及财政返还政策对于股权投资者极具吸引力。华税律师在查阅大量法律文件的基础上,对我国32个省、市、县的股权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为境内外股权投资者提供法律参考。 国家层面: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7条)。 适用条件: (1)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2)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创业投资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21号)中的“金融服务业”。 企业同时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减免税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25%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按照西部大开发的标准,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江西赣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执行。

横琴新区金融政策介绍

横琴新区金融政策 一、横琴金融政策 横琴金融创新是在新形势国家金融改革的有益探索和有特色的组成部分,在横琴创新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对加快横琴开发、加强粤港澳经济金融合作融合、促进澳门产业适度多元化等方面有着较大的意义。横琴金融创新得到了国务院高度重视,得到了各金融监管部门的大力支持。2009年8月14日国务院正式批准的《横琴总体发展规划》明确提出了鼓励金融创新的具体要求;2010年12月国务院批复同意横琴新区金融创新的相关意见提出抓紧办理的有4项:允许区内金融机构开办外币离岸业务;区内企业参加跨境人民币结算;允许筹建或引进信托机构,发行多币种的产业投资基金,开展多币种的土地信托基金(计划)试点;允许将部分涉及金融机构和业务准入、货币交易以及外汇市场方面的审批事项和监管权限下放到珠海市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此外,允许区内金融机构开办人民币离岸业务等6项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统筹研究;2011年3月6日签署的《粤澳合作框架协议》第四条配套政策中明确要求推进横琴金融创新;2011年7月14日国务院《关于横琴开发政策有关批复》明确将金融业作为横琴产业主要发展方向之一;2012年6月27日国务院正式批复的《广东省建设珠江三角洲金融改革创新综合实验区总体方案》明确要求在横琴新区开展探索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先行试验等

任务;2012年7月2日《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CEPA9)签署,明确了“允许澳门银行为服务横琴新区经济发展,在横琴设立分行或法人机构,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40亿美元”。 二、横琴新区内香港澳门居民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国务院关于横琴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1〕85号)的有关精神,广东省财政厅于2012年12月27日正式颁布《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珠海市横琴新区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的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由广东省政府按内地与港澳个人所得税负差额对港澳居民给予补贴。《管理办法》的实施,缩小了港澳居民与内地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有利于吸引港澳优秀人才及创新团队到横琴新区创业、就业。有利于加快横琴开发,构建粤港澳紧密合作新载体,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和维护港澳地区长期繁荣稳定。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对在横琴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与其个人所得按照香港、澳门地区税法测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给予补贴。可享受补贴的纳税义务人,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横琴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横琴财政部门原则上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予以审核并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的,在延长30日内办理完毕。

横琴税收优惠目录齐全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3月27日正式公布《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优惠目录》)和相关优惠政策,对设在横琴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该《优惠目录》共五大类72条,其中高新技术类37条、医药卫生类13条、科教研发类10条、文化创意类5条、商贸服务类7条。全部属于国务院批复横琴重点发展的产业类型,与横琴的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高度契合。 凡是以符合《优惠目录》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均可享受上述政策。以下为该《优惠目录》内容 《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试行优惠目录》 2014-03-27 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试行优惠目录 一、高新技术 1.数字化多功能雷达整机、专用配套设备及部件研发 2.安全饮水设备、先进型净水器研发及制造 3.海洋医药与生化制品技术开发与产品服务 4.系统软件、中间软件、嵌入式软件、支撑软件技术开发 5.计算机辅助工程管理软件、中文及多语种处理软件、图形和图像软件技术开发 6.企业管理软件、电子商务软件、电子政务软件、金融信息化软件等技术开发

7.基于IPv6的下一代互联网系统设备、终端设备、检测设备、软件、芯片开发与制造 8.网络关键设备的构建技术;面向行业及企业信息化的应用系统;传感器网络节点、软件和系统技术、大数据库技术开发 9.第三代及后续移动通信系统手机、基站、核心网设备以及网络检测设备开发与制造 10.高端路由器、千兆比以上网络交换机开发与制造 11.基于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的增值服务业务应用系统开发 12.搜索引擎、移动互联网等新兴网络信息服务技术研发 13.光传输技术、小型接入设备技术、无线接入技术、移动通信、量子通信技术、光通信技术开发 14.软交换和VoIP系统、业务运营支撑管理系统、电信网络增值业务应用系统开发 15.在线数据与交易处理、IT设施管理和数据中心服务、移动互联网服务、因特网会议电视及图像等电信增值服务应用系统开发 16.数字音视频技术、数字广播电视传输技术、广播电视网络综合管理系统技术、网络运营综合管理系统、IPTV技术、高端个人媒体信息服务平台技术开发 17.智能产品整体方案、人机工程、系统仿真设计服务与技术开发 18. 智能电网及微电网技术、分布式供能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

珠海横琴、深圳前海政策分析

珠海横琴、深圳前海政策分析 一、前海金融发展定位 2010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0]86号?中对加快金融业发展作出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在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指导下,根据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总体部署,按照开放合作原则,在CEPA框架下,广东省先行先试范围内,研究探讨深入推进深港金融合作,研究适当降低香港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准入门槛,支持金融改革创新项目在前海先行先试。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吸引各类金融机构在前海集聚发展。增强金融辐射服务能力,努力将前海建设成为国家对外开放的试验示范窗口。 (一)探索资本项目对外开放和人民币国际化路径 1. 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以人民币跨境直接投资试点; 2.鼓励符合CEPA关于"香港服务提供者"定义的金融机构在前海设立国内总部、分支机构。支持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有利于增强市场功能的机构。促进以金融机构战略转型和深港金融深度合作为核心的银行领域创新合作; 3.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前海通过金融产品、业务流程

及内部管理机制等方面的创新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加大对高科技产业的信贷支持; 4.支持设立担保、再担保机构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加快建立多领域、多层次融资方式相互配套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探索建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新机制。 (二)稳步推进深港资本市场合作。 1.支持符合条件的在香港上市的内地企业到深圳上市; 2.支持深港两地证券交易所分别推出跟踪对方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等产品; 3.支持符合条件的香港金融机构在前海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支持在深圳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合资证券公司扩大业务范围;积极探索在深圳设立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的分支机构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 4.加强深港两地金融业高端专业人才的培训、业务交流和创新合作。支持深圳高新区进入股权代办转让系统扩大试点范围,支持深圳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改制上市步伐,进入市场融资。 (三)大力推进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 1.研究支持香港保险机构进入前海的政策,研究适当放宽香港居民及机构进入前海保险中介市场的准入限制; 2.探索在前海开展自保公司、相互制保险公司等新型保

《国务院关于横琴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解读材料

国务院赋予横琴开发特殊政策 促进粤港澳更紧密合作发展 ——《国务院关于横琴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解读材料2011年7月14日,在党中央和国务院亲切关怀下,在国家各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下,在粤港澳各界热切期盼下,《国务院关于横琴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1]85号,一下简称《批复》正式下发。这是国务院继批准《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横琴总体发展规划》和《粤港澳合作框架协议》以及港珠澳大桥开工建设之后,为深化粤港澳合作、推动广东经济社会转型发展、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和维护港澳地区长期繁荣稳定作出的又一重大战略决策。 《批复》共五条,1300余字,是近年来国务院批复的开放程度最高、创新空间最广的区域开发政策之一。《批复》同意珠海横琴实行“比经济特区更加特殊的优惠政策”,明确赋予横琴“创新通关制度和措施”、“特殊的税收优惠”和“支持粤澳合作产业园发展”等具体优惠政策,使横琴成为“特区中的特区”,体现了国家坚定不移地实施“一国两制”的坚强决心,以及对推进横琴开发、深化改革开放、促进粤港澳更紧密合作的高度重视和殷切厚望。 批复的主线 《批复》是国家现有特殊区域政策的新发展,是落实国家发展战略,顺应粤港澳紧密合作潮流,增创特区新优势,助推广东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充分肯定哦了港澳、特别是澳门全面参与横琴开发的特殊地位,影响深远。《批复》全文贯穿着“深化改革开放、推进粤港澳更紧密合作、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和维护港澳地区长期繁荣稳定”主线,以实行比经济特区更加特殊的优惠政策、构建粤港澳紧密合作新载体为基本定位,以创新通关制度、口岸分线管理为突破口,以降低税率、放宽免税或保税适用范围的特殊税收优惠为核心,以下放审批权限、降低准入门槛、拓宽准入领域的现代服务业产业优惠政策为支撑,构建了比特区更特的区域政策框架体系,初步营造了横琴与港澳趋同的国际化营商环境,形成了国家支持横琴开发的强大助推力。

珠海市横琴新区税收优惠政策

珠海市横琴新区税收优惠政策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规定,横琴新区实施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除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或者保税的货物外,对从境外进入横琴新区与生产有关的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免税或者保税;(二)除相关规定明确不予退税的货物外,内地与生产有关的货物销往横琴新区视同出口,按规定实行退税; (三)对横琴新区企业之间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四)在制定产业准入和优惠目录的基础上,对横琴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国家和省批准的其他税收优惠。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横琴新区开放开发的意见》的第四项为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横琴新兴产业发展,共包括三条措施: 一是实施保税、免税政策。海关支持广东省政府促请国家主管部门尽快牵头研究明确免税或保税货物的范围,制订不免税或保税的货物清单。对从境外进入横琴与生产有关的货物给予免税或保税,支持横琴加快发展旅游休闲、商务服务、金融服务、文化创意、中医保健、科教研发和高技术等产业。 二是实施“企业自主选择应税货物状态”政策。对横琴保税加工货物销往内地,试行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促进横琴高新技术等保税加工产业发展。

三是实施出口退税政策。对内地与生产有关的货物销往横琴视同出口,按规定实行退税。 在横琴实行以下税收政策: (一)对从境外进入横琴与生产有关的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免税或保税,生活消费类、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等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保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货物从横琴进入内地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按实际报验状态征税,在“一线”已完税的生活消费类等货物除外。内地与生产有关的货物销往横琴视同出口,按规定实行退税,生活消费类、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等采购的国内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退税的货物除外。横琴企业将免税、保税的货物(包括用免税、保税的料件生产的货物)销售给个人的,应按规定补齐相应的进口税款。在“一线”不予免税或保税、“二线”不予退税的具体货物清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对设在横琴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政策,经实际操作并不断完善后再正式实施。具体操作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制定。 (三)对横琴企业之间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具体政策措施及操作办法由财政部制定、税务总局商有关方面。

区域性优惠政策比较之上海自贸区、深圳前海、珠海横琴

区域性优惠政策比较之上海自贸区、深圳前海、珠海横琴 国家为扶持某些地区的发展,相较于一般地区,某些特定地区会享有税收上的优惠政策,其中主要有经济特区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自贸区优惠等。除了比较成熟的横琴、前海、平潭、中关村等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近年开始实施的自贸区试点,并迅速在天津、广州、福建等地复制,也成为企业讨论的焦点内容。 铂略财务培训《区域性优惠政策比较之上海自贸区、深圳前海、珠海横琴》在线课程,将系统梳理现有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帮助区域内的企业了解政策,为希望进入区域内的企业提供参考,使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能获得最大的优惠。 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比较 自由贸易区 《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3]75号) 《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4]298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财税[2014]5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印发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外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上海汇发[2014]26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8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9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0号) 《关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5]19号)

《横琴新区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试行办法》

《横琴新区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试行办法》 横琴新区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试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鼓励融资租赁机构在横琴新区集聚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横琴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广东省建设珠江三角洲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总体方案》、《横琴总体发展规划》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飞机租赁业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和政策,结合横琴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界定]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机构,是指在横琴新区注册、经营的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租赁项目子公司。 租赁项目子公司,是指融资租赁机构为隔离风险而设立、从事飞机、船舶、大型设备等融资租赁业务的项目子公司。 第三条[适用范围]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横琴新区设立或引进的融资租赁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工作小组]成立金融创新工作小组(简称工作小组),统筹推进融资租赁业发展工作。工作小组由区管委会主任担任组长,分管副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横琴海关、横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区统筹发展委员会、区产业发展局、区财金事务局、区国家税务局、区地方税务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区行

政服务促进局、区金融服务中心等单位主要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区金融服务中心,受托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产业引导基金]区管委会设立产业引导基金,用于推进融资租赁产业集聚,支持落户融资租赁机构发展。 第六条[支持设立]鼓励在横琴新区设立融资租赁机构,支持引进融资租赁机构落户横琴新区。 支持融资租赁机构在横琴新区设立租赁项目子公司并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允许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租赁项目子公司按一般公司设立流程在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 第七条[业务创新]鼓励融资租赁机构开展船舶、飞机、游艇及其发动机、零部件租赁等航运金融业务。 鼓励融资租赁机构利用互联网金融技术,开展线上融资租赁业务。支持融资租赁机构与银行、信托、保险、担保、证券等机构合作开发租赁保理、供应商租赁、租赁信托、租赁保险、租赁担保、租赁资产转让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等创新型产品,增强融资租赁业的金融服务功能。 鼓励融资租赁机构探索开展融资租赁与风险投资相结合、租赁债权与投资股权相结合的风险租赁业务。支持融资租赁机构以租金、租赁物残值、承租企业股权作为主要收益,为企业提供融资、管理、技术、财务、法律等综合型增值服务。 鼓励融资租赁机构开展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横琴政策简介

横琴优惠政策普惠财税、通关、金融、产业、土地、立法等六个方面。 2009年8月14日,国务院批准通过《横琴总体发展规划》,明确将把横琴建设成为“一国两制”下探索粤港澳合作新模式的示范区、深化改革开放和科技创新的先行区、促进珠江口西岸地区产业升级的新平台,横琴开发上升为国家战略。 2010年7月1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横琴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1〕85号),正式批复通关和财税创新政策,同意横琴实行比经济特区更加特殊的优惠政策。至此横琴六项专项政策全部获批,成为地位最特殊、政策最优惠的地区,为横琴未来发展提供了强大支撑。 以实行比经济特区更为特殊的优惠政策、构建粤港澳紧密合作新载体为基本定位,以创新通关制度、口岸分线管理为突破口,以降低税率、放宽免税或保税适用范围的特殊税收优惠为核心,以下放审批权限、降低准入门槛、拓宽准入领域的金融、医药、信息化等现代服务业产业优惠政策为支撑,构建了比特区更特的区域政策框架体系,初步营造了横琴与港澳趋同的国际化营商环境,形成了国家支持横琴开发的强大 助推力。 一、是实行更加优惠的财税政策。横琴区内符合产业目录的企业,给予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是实行境内关外税收政策。积极推进横琴实施24小时通关;实施“境内关外”的税收政策。 三、是鼓励金融创新。允许横琴金融机构开办外币离岸业务;允许横琴企业参加跨境人民币结算等。 四、是实行更加开放的产业和信息化政策。包括将横琴纳入国家现代服务业发展综合改革试点范围等。 五、是支持进行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政策。广东省和珠海市可在已确定的建设用地总规模范围内,根据情况,单列横琴新区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支持横琴新区建设;横琴通过围填海用于发展建设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前提下,经批准可以作为建设用地使用。 六、是将横琴岛纳入珠海经济特区范围。拥有特区立法权,为横琴新区先行先试提供法律保障。 国务院赋予横琴开发特殊政策促进粤港澳更紧密合作发展 ——《国务院关于横琴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解读材料 2011年7月14日,在党中央和国务院亲切关怀下,在国家各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下,在粤港澳各界热切期盼下,《国务院关于横琴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1〕85 号,以下简称《批复》)正式下发,这是国务院继批准《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以下简称《珠三角规划纲要》)、《横琴总体发展规划》和《粤澳合作框架协议》以及港珠澳大桥开工建设之后,为深化粤港澳合作、推动广东经济社会转型发展、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和维护港澳地区长期繁荣稳定作出的又一重大战略决策。 《批复》共五条,1300余字,是近年来国务院批复的开放程度最高、创新空间最广的区域开发政策之一。《批复》同意珠海横琴实行“比经济特区更加特殊的优惠政策”,明确赋予横琴“创新通关制度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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