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辽宁省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2015年辽宁省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范围和条件

(一)服务业集聚区。

支持城市CBD、县城中心商贸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及公共设施建设。对平台设备购置、应用软件开发建设、标志牌(含电子显示屏)设置、特色景观建设等给予支持。支持金额不高于500万元。

项目申报条件:

1、列入全省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四年行动计划并确认为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2、财政支持环节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

3、城市CBD、县城商贸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具有开放性特征,为集聚区内50%以上商贸商务企业提供商品展示、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信息服务、电子商务交易、政务等服务。

4、城市CBD、县城商贸集聚区公共设施(不含“七通一平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划和标准建设,对业态创新、环境优化、提质升级具有显著促进作用。

(二)现代商贸物流业。

支持城市配送中心、商贸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及商贸物流企业标准化托盘循环共用系统建设。对其信息化建

设改造、配送网络建设、现代物流技术应用及立体仓库、自动分拣加工、标准化托盘等设施设备购置给予支持。城市配送中心支持金额不高于500万元,商贸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不高于300万元,商贸物流企业标准化托盘循环共用系统建设支持金额不高于100万元。

项目申报条件:

1、城市配送中心财政支持环节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商贸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财政支持环节投资额500万元以上;商贸物流企业托盘循环系统财政支持环节投资额200万元以上。

2、城市配送中心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能够提供集货、仓储、分拣、加工、配载、送达等一体化服务,配送网点30个以上,配送范围覆盖本地区或全省。

3、商贸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具有集成信息服务、电子商务、电子支付、供应链融资、批发贸易、电子政务、信用评价等综合服务功能,服务客户单位10万个以上。

4、商贸物流企业标准化托盘年使用或周转量10000片以上,托盘循环共用运营主体购置标准化托盘,提供托盘租赁、回收、维修和管理等服务,服务网点30个以上,服务范围覆盖全省或全国。

(三)电子商务。

支持电商集聚区和产业园区、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对电

商集聚区和产业园区及电子商务平台的总体规划设计、公共设施、共享信息平台建设等给予支持。电商集聚区支持金额不高于500万元,电子商务平台支持金额不高于300万元。

项目申报条件:

1、电商集聚区和产业园区财政支持环节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电子商务平台财政支持环节投资额600万元以上。

2、电商集聚区和产业园区应建立良好的电子商务产业服务体系,具有完善公共服务平台,且入驻电子商务及相关企业40家以上。

3、电子商务平台建设运营企业的注册地须在辽宁境内,具有完善的电子商务运行的软件平台支撑环境,取得ICP证号,电子交易支付接口完善,具有快速发展潜力。

(四)社区连锁超市和连锁便利店。

主要支持位于居民社区、布局科学合理、提供便民服务、采取统一配送方式经营的连锁超市和连锁便利店等现代化社区商业网点建设。对社区连锁超市和连锁便利店等现代化商业网点的营业设备购置、店面统一装饰、信息系统建设等给予支持。每个连锁超市和连锁便利店支持资金不高于20万元,每个连锁总部企业支持金额总额不高于300万元。

项目申报条件:

1、连锁总部企业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统一经营模式,统一配送,统一装饰,统一标识。

3、连锁网点数量10个以上,其中自营店不少于5个。

4、每个店营业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5、每个单体店财政支持环节投资额20万元以上。

6、证照齐全,所有商品明码标价,无假冒伪劣商品。

(五)品牌展会。

支持引进、培育品牌展会。对举办和引进突出地方特色,具有示范和拉动作用的省级以上品牌展会,承办单位发生的广告宣传、招商推介、信息服务、展会论坛、印刷等费用支出,给予一定的补助。国家级品牌展会原则上不高于100万元,省级以上品牌展会原则上不高于50万元。

项目申报条件:

1、财政支持环节投资额国家级品牌展会150万元以上,省级品牌展会80万元以上。

2、国家级品牌展会由国家有关部委及全国性行业协会主办,展览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省级品牌展会由省政府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连续主办3年以上,展览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

(六)家政服务网络中心。

支持承担社会责任强、具有明显公益性的市级家政网络服务平台建设。对家政网络服务平台的软件开发及应用、设备购置、必要设施建设等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支持资金不高

于100万元(每个市原则上只支持建设一个家政服务平台)。项目申报条件:

(1)财政支持环节投资额100万元以上。

(2)承办单位必须是经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的经济实体,有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3)有完善规范的服务规程和管理制度,呼叫服务座席不少于10个。

(4)在现有的基础上整合卫生、交通、教育、通讯等各类资源500家以上。

二、有关要求

(一)申报项目要求。

1、各地要按照上述重点支持范围及相关文件要求组织项目申报,注重选择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规划、具有示范意义和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上报,并对拟推荐上报项目进行公示。

2、专项资金采取贴息和补助两种支持方式。贴息项目贷款额在3000万元以上;补助项目原则上是在2014年1月1日以来开工建设,2015年12月31日前建设完工。

3、原则上已享受过省级以上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二)申报材料及程序要求。

1、申报材料一般包括:

(1)资金申请报告;

(2)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3)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2);

(4)单位法人营业执照(证书)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上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5)项目建设相关部门核准、审批文件;

(6)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7)土地使用有效证件;

(8)建设类项目应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9)贴息项目:金融机构贷款合同、贷款进账凭证、银行对账单、利息支付凭证及银行查询系统企业贷款记录(贷款余额详细信息和借据信息)等材料复印件;

(10)补助项目:完工项目支持环节实际费用支出明细汇总表及支出凭证、发票等复印件;在建项目投资计划、工程进度情况说明、费用支出估算表等;

(11)其他需要说明和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2、各地要严格按照《辽宁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流[2015]421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加强对项目申报单位材料的审核,对项目投资额、注册资本等本通知要求的指标,要逐一核定,确保申报项目符合支持条件,确保提供的各项申报材料及手续齐全、完备、

真实、完整,切实提高项目申报质量。

3、专项资金申报按照同级管理的原则,逐级审核申报。各级服务业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在收到辖区企业(单位)申报材料后,要对其真实性、合规性等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共同负责。同级财政部门、服务业主管部门派人到项目单位或有关机构现场对相关资料进行核对,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按照《办法》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辽财流[2010]755号)要求,财政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的贷款合同、资金入账凭证、利息支付以及补助项目的实际费用支出等财务方面的审核。贴息类项目,主要核验贷款合同、贷款进账凭证、银行对账单、利息支付凭证及银行查询系统企业贷款记录(贷款余额详细信息和借据信息)等材料;补助类项目,主要核验支持环节费用支出凭证、支出明细汇总表及费用支出估算表等材料。服务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建设的合规性、合法性及申报资格、土地使用、环境评价等方面的审核。核验后财政部门填写《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财务资料核验表》(附件3),服务业主管部门填写《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建设情况现场核验表》(附件4,以上两表上报省里之前由项目所属市级主管部门进行核验填写),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分别由财政、服务业主管部门经办人、负责人、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连同企业(单位)申报材料(包括银行查询系统企业

贷款记录、支出明细汇总表、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及《办法》规定的其他要件等)装订成册(胶装A4大小),并按规定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省服务业委与省财政厅。

4、省服务业委会同省财政厅将对各地上报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对项目审核不认真、把关不严、申报项目质量不高、评审合格率低以及弄虚作假的地区,省将核减该地区资金支持额度,并通报批评;对质量高、审核认真、报送及时的地区,在安排专项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

(三)申报时间要求。

各市(县)服务业委和财政局按照《办法》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按质按期申报项目,并于2015年8月25日前,报省服务业委和省财政厅,逾期概不受理。

联系电话:省服务业委财务管理处024-********

省财政厅流通处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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