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物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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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物品管理规定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全矿生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有效地堵塞管理漏洞,规范作业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国家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火药、雷管等点火起爆器材。在矿范围内从事民爆物品运输、储存、使用活动的,都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矿对从事民爆物品的管理人员(指放炮员、库管员、押运员、助理放炮员)实行资质证件管理。未取得资质证件的,不得从事民爆物品的押运、看守、爆破作业。

任何人都不得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制或者非法持有爆炸物品。

第二章领导机构及职责范围

第四条矿成立民爆物品管理领导组,组长由矿安监处处长担任。成员由矿安监处副处长、通风队队长、五林井主任、材料供应部部长、运输队队长、机运区区长、武装保卫部部长担任。民爆物品管理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武装保卫部,办公室主任由武装保卫部部长担任。

矿民爆安全管理领导组负责全矿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领导组组长每月召开一次专题会,研究解决管理中的问题。领导组办公室负责民爆物品业务管理、安全监督、证件管理、监督民爆物品的流向。

第五条相关单位职责

(一)安监处负责民爆物品的安全监督检查。

(二)通风队负责本队涉爆人员(指放炮员、押运员、库管员)管理、涉爆人员的培训,储存、押运、使用各环节的安全管理。

(三)运输队负责民爆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保障专车、专列运输民爆物品。

(四)物流中心负责矿民爆物品的购买、押运。

(五)机运区负责民爆物品的上下罐安全管理。

(六)五林井井口负责本井口民爆物品的运输、使用的安全管理。

(七)各生产队组负责民爆物品使用的安全管理。

(八)民爆办、安监处、通风队、运输队、物流中心、机运区、五林井井口、生产队组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检查、查处违反规定运输、储存、使用民爆物品的行为。

第六条从事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单位的主管领导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矿每年同基层涉爆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年终考核验收责任兑现。

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职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防范措施,单位要有专人负责民爆物品管理。

第三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矿每年根据管理实际,制定民爆物品管理应急预案。

第八条对从事爆破作业、库房管理、押运工作的人员,人力资源部要严把人员调配关,民爆办严格审查,法律规定不能从业的人员,不准担任此项工作。

通风队每年对放炮员、库管员、押运员进行安全、法律教育、岗

位技能培训,时间不少于二期六天,经考试合格方可继续上岗,生产队组助理放炮员要严格审核,经通风队培训,队领导担保,民爆办审核办证方可准许上岗从事工作。

安监处、人力资源部每年定期对生产队组的工长、安全员进行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二期六天。

第九条矿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违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后,武保部立即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的给与重奖。举报电话7051531。

矿对捡拾到爆炸物品并上缴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公示。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造成事故的依据有关法律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民爆物品运输

第十条相关规定

(一)物流中心每年年前根据上年火药雷管的用量,做出当年火药雷管的用量计划上报审批。计划要留有余地,根据计划合理调节每月的用量,计划量小于实耗量时,要提前追加计划,不得影响生产。

(二)通风队根据库存限额,每天下午17点前将火药雷管计划单报物流中心,物流中心按计划报送货单位送货,火药、雷管用量不能大于计划量。

(三)物流中心往井下各火药库押送爆炸物品时,要提前向机运区调度、运输队调度、五林井调度联系用罐用车。

(四)机运区、运输队、五林井调度接到运输爆炸物品后,安排专罐、专列运输。

第十一条运输爆炸物品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做到五

必须、十严禁。

(一)五必须

1、运输民爆物品必须是专列、专车;

2、运输工具必须符合规定;

3、必须严格各种交接班制度;

4、装卸时必须有人监督、警卫,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5、押运民爆物品必须是经培训、发证准许上岗从事工作的人员,无证人员不能从事押运工作。

(二)十严禁

1、严禁携带火种、引火物;

2、严禁雷管、炸药混装;

3、严禁无关人员乘车;

4、严禁坐、压民爆物品;

5、严禁在途中随意停留;

6、严禁超高装载行驶;

7、严禁在带电架线下装卸;

8、严禁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装卸炸药雷管;

9、严禁在阴雨天装卸;

10、严禁野蛮装卸。

第十二条运输队、五林井要在井下各装卸民爆物品的地方安置断电装置,安置铁道绝缘装置。

押运员、电车司机、信号号工、把罐工、共同对运输民爆物品的安全负责。

第五章民爆物品的使用

第十三条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当班班前,要将火药、雷管的用量报通风队,通风队班组长签发民爆物品领用通知单,放炮员持单到火药库领取火药雷管。

签发领用通知单要留有余地,领取量不能大于通知单签发量。

库管员要认真核实通知单中的签发量、人员签字、领取人的证件,按三联单中填写的实际用量发放火药、雷管。

第十四条放炮员领取火药、雷管后,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雷管、大线放炮员自背,不准让助理放炮员背;

2、助理放炮员背火药必须装在规定的背药箱内,不准用其它工具代替;

3、途中放炮员、助理放炮员必须在一起,不准单独运行,不准途中停留;

4、火药、雷管和相关人员不准在同一车内;

5、在工作面,火药、雷管必须存放在坐箱内,坐箱的位置要符合规定;

6、放炮员放炮、检查瓦斯时,生产队组必须留人看守火药、雷管。

第十五条生产队组放炮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放炮员做引药必须符合规定;

2、装炮时队组工长要切断电流,工长、安全员、助理放炮员协助装炮,不准群体装炮;

3、连小线、母线由放炮员一人连接,不准他人连接;

4、放炮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联锁制度”;

5、“三联锁牌”要随身携带,不准一人带牌或存放在井下;

6、警戒牌、警戒绳、炮棍、掏勺、炮针必须齐备,每个炮眼的装药量要符合措施规定,杜绝随意性;

7、放炮母线的破口要及时修补,不准用带有破口和长度不够的母线放炮;

8、“三联单”签字要正规,不准涂改、漏签、拒签;

9、放炮后要严格检查放炮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当班处理不了,要采取措施。

第十六条安监处跟班安全员、队组工长、安全员、放炮员、专职瓦检工,放炮前要清点火药、雷管的领取量,炮装起后要清点火药、雷管的用量,放炮后要清点火药、雷管的清退量,同时在三联单上签字,对火药、雷管的流向要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共同对使用环节的安全负责。

第六章民爆物品的储存

第十七条火药库、火药发放硐室要按国家标准设置,做到一平、二净、三醒目、四齐全,通风良好,药架、管架正规。

一平:库内地面平整。

二净:库内墙壁粉刷白净,物品排列整齐、干净,无杂物。

三醒目:名称、警示标语醒目;库内物品分类标志醒目;库房各种制度牌版悬挂规范醒目。

四齐全:制度齐全;各种帐卡齐全;消防设施、安全设施、通讯设施、照明设施、通风设施齐全;雷管打号设施齐全。

第十八条火药库库管员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列》和《煤矿安全规程》,遵章守纪、坚持原则,做到:

(一)严格执行要害部位管理规定;严禁无关人员入库;严禁带无绝缘套头灯入库;严禁超规定人员入库;严禁用铁器起开雷管箱;严禁白管出库;严禁超计划发放火药、雷管;严禁库内超限额储存;严禁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混存;严禁在库内存放其它物品;严禁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库内;严禁将消防器材挪做它用;严禁出让、转借、私藏民爆物品;严禁私改各种帐单;严禁在库外交接班、漏岗、空岗。

(二)账目要做到准确无涂改,严把入库、发放、清退三道关,坚持五不入库、六不发、两坚持、两执行、两不超、两清楚、一登记。

1、五不入库:计划外爆炸物品不入库;数量不清不入库;混存、超量不入库;次品、杂品不入库;包装不整不入库。

2、六不发:无证件不发;无火工品领用通知单不发;品种不符、数量不清不发;物品用途不明不发;运输工具不当不发;失效、变质不发。

3、两坚持:坚持先人先发制度,不得积压;坚持库内交接班,不得空岗。

4、两执行:要严格执行生产计划、放炮作业证(背药证)、个人签字缺一不发的制度;执行使用爆炸物品“三联单”不按规定签字,不予清退、下帐的制度,严禁任何人代领、代签、代退。

5、两不超:不超高堆放;不超量储存(包括废旧雷管、火药)。

6、两清楚:雷管打号清楚易辨;帐目清楚规范。

7、一登记:无证人员不得进入库内(通风队主管领导、班组长除外),凡持证检查的工作人员必须逐人登记。

第十九条从外地购进的爆炸物品启封时发现数量不符,及时汇

报单位值班领导,封好现场、详细登记备查。

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要保护好现场,报告矿民爆办。

第七章报废民爆物品的销毁

第二十条对失效、报废、捡拾的废管、残管、残药定期进行销毁。销毁前,由民爆办牵头组织安监处、通风队、物流中心查勘销毁现场,确定销毁地点;通风队将各库废管、残药报民爆办;民爆办编写销毁措施,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

第二十一条销毁报废雷管、火药要遵守以下规定。

1、参加销毁人员要分工负责,职责分明;

2、报废的火药、雷管按上报数量销毁,不准超、减上报销毁数;

3、四周设好警戒,警戒未设好不准销毁;

4、销毁后认真检查销毁效果,确认无误后方可撤离现场;

5、一次性销毁不得超限(雷管500发、火药20kg);

6、三联单、销毁记录单填写、签字要正规、无涂改;

7、销毁过程严格按井下放炮规定实施。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矿民爆安全管理领导组每季度组织一次大型的安全检查;民爆办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专职火工员每月下井检查不少于15次;安监处跟班安监员对生产队组每次放炮要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通风队、运输队、物流中心、机运区、五林井、生产队组每天下井的值班领导要对具体管理操作过程进行跟踪检查。

检查要有记录,重大隐患要下达隐患通知书,对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对难以整改的要采取措施,严禁对问题久拖不改,或找客观、扯皮推责任,未按期整改的要追究责任。

第九章违规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规定给予直接责任者经济处罚;属领导违规指挥,加重处罚;发生民爆管理事故推行责任倒查、责任连带制。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违反证件管理1-5项情形之一的,对责任者处以300元-500元的罚款;有下列第6项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5000-30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分管领导处以2000元罚款,并进行停产整顿。

1、放炮员、库管员、押运员、助理放炮员上岗不带证件的;

2、证件丢失损坏不及时申报更换的;

3、证件挪为它用的;

4、一个证件多人使用的;

5、一人持证多人用的;

6、指使、安排、纵容、未经政审、未通过培训取得有效证件的人员,从事民爆物品的放炮、押运、库管、助理放炮工作的。

第二十五条有违反下列各种签字手续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3000元的罚款,一年内有两次以上(含两次)违规行为的,加重处罚并调离原工作岗位。

1、放炮员、库管员、生产班组长(工长)、通风班长(工长)在大账“三联单”、火工品领用通知单上签字不规范、代签、拒签、漏签、涂改等情形的;

2、库内台帐上放炮员、库管员签名出现代签、漏签、乱签、涂改、签写不规范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违反民爆物品运输管理中1-9项情形之一的,

对责任人处以600-1000元的罚款;有下列第10、11项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处以6000-10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3000-6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分管领导处以1000元罚款。

1、押运单位事先未与运输单位联系用车、用罐的;

2、运输民爆物品捎带其它无关人员的;

3、押运员上岗穿化纤衣服的;

4、放炮员、助理放炮员乘坐非专列、专车的;

5、装卸民爆物品电车架空线未设断电装置和铁道未设绝缘材料的;

6、途中停留未设专人看管的;

7、阴雨天运输民爆物品无防雨设施的;

8、民爆物品下井后停留时间超过30分钟的;

9、运输中出现混装、混运或火药雷管在同一容器内运输的;

10、装卸搬运过程中不执行轻拿轻放、炸药箱倒置、炸药箱破损缺包装带的;

11、运输民爆物品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不是专列专车或将专车挪为它用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违反民爆物品储存管理规定1-13项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400-1000元的罚款;有下列14-20项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3000元的罚款。

1、库内卫生脏、乱、差,各种物品不按规定摆放,库内存放其它物品的;

2、库内雷管火药存放无序、无货架,标志不明显,卡物不相符的;

3、色管柜内雷管脚线不短路,摆放不规范,卡物不相符的;

4、雷管打号不清,无法辨认或打号不在规定的安全位置,不执行专人专号或将白管发出使用的;

5、帐、物、卡不符,账目不清,不日清月结的;

6、库内无防鼠、防潮设施的;

7、生锈、变质火药雷管不及时上报而发出去的;

8、发放台超量存放火药的;

9、雷管打号机、发放台无防静电装置或装置不符合规定的;

10、库管员穿化纤衣服上岗,或在岗睡觉、脱岗、库外交接班的;

11、货物交接时不办理交接手续,不严格履行发放、清退手续的;

12、无火工品领用通知单将火药、雷管发出,或超火工品领用通知单计划数量发出的;

13、进出库区人员不查证件、不登记、进库矿灯不上绝缘套或人员超限进入的;

14、超库存量做计划或明知会出现超存,仍然继续加大库存,使雷管、火药出现超存的;

15、单个壁槽超限储存,报废雷管、火药库存超过规定标准的;

16、库房门不锁、锁失效和库内照明、电器、通讯设施有失爆现象的;

17、火药库标志、警示标语不醒目,损坏后经指出不按期整改的;

18、民爆物品出入库不建立账目、不履行正规手续的;

19、消防设施失效、损坏,经指出不按期整改的;

20、火药、雷管出现丢失不及时汇报的。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违反民爆物品使用环节安全管理中1-8项的,

对直接责任者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有下列9-21项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的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600-10000元的罚款,对责任单位分管领导处以1000元的罚款,一年内二次以上(含二次)违反本规定的加倍处罚。

1、放炮员不亲自背雷管、放炮母线或放炮母线有破口的;

2、不按规定背送火药,或用其它工具代替超限装背的;

3、放炮员、背药工途中违规停留,不按规定乘车,单独一人运送火药、雷管的;

4、火药、雷管坐箱不按规定存放,箱内存放其它物品的;

5、放炮员作业时火药箱无人看护的;

6、放炮员不按规定做引药的;

7、装炮时不按规定的人员装,群体装炮的;

8、放炮缺少警戒牌、警戒绳、炮棍、掏勺、炮针的;

9、放炮员不连小线、母线让他人连接的;

10、装炮后,放炮员不是最后一人撤离的;

11、装炮后私自销毁雷管、火药的;

12、跟班安监员、生产队组工长、安全员、通风队放炮员、专职瓦检工,放炮前、放炮中、放炮后不清点火药、雷管的领取、使用、清退量,不履行自己职责的;

13、放炮不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联锁制度的;

14、放炮牌、放炮警戒牌、放炮命令牌不是放炮员、工长、安全员自带,而由他人携带或一人带,将牌存放在其它地方的;

15、放炮缺少一道“三联锁牌”放炮的;

16、不在爆破现场填签“三联单”的;

17、不按规定收缴残管、残药,雷管、火药自行销毁的;

18、放炮母线长度不够,破口未修补的;

19、装炮前未切断电流的;

20、放炮员借工作之便,刁难队组,向队组索要钱物的;

21、生产队组为赶任务、赶时间强迫放炮员放炮的。

第二十九条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单位15000—30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单位领导处以2000元的罚款,同时停产整顿。

1、不按规定程序销毁民爆物品的;

2、重大隐患经指出不按期整改或借故拖延不整改的;

3、民爆物品管理使用混乱的。

第三十条对因管理不善发生事故造成社会影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者的法律责任;同时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章处罚程序

第三十一条矿民爆领导组办公室管理人员、安监人员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罚意见,由专职民爆物品管理人员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处罚程序

1、以检查单位检查人下达的检查记录(记录要填写清查出的问题、整改意见),被检部位管理人员或单位领导的签字为处罚证据;

2、填写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处罚单,处罚单一试四份(一联为存根,二联送被处罚单位,三联交人力资源部,四联交计财部);

3、处罚1000元以上的报矿分管领导审批;500元以上的由矿民爆办主任审批;500元以下的由组长审批。

第三十三条违反民爆安全管理的罚款,参照阳煤集团民爆领导组办公室处罚程序。矿计财部、人力资源部凭矿民爆物品管理领导组办公室出具的罚款通知书扣除罚款,所罚款项统一纳入矿安全管理奖励基金账户。民爆物品管理的罚款可用作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业务建设,提用民爆物品管理罚款必须经矿民爆领导组组长审批。

2021版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制

2021版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 制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742

2021版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制 根据《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公司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如下: 一、董事长 1、对公司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2、依法依规决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经费和投入。 二、总经理 1、对公司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负领导责任; 2、保证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经费和投入落实到位。 三、安全副总经理 1、负责公司民爆物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2、组织制定和完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贯彻落实。 四、生产机电副总经理 负责生产过程中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使用。 五、安监处处长 1、负责监督检查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制度、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 2、组织检查地面、井下火药库、作业点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 3、组织追查处理民爆物品安全事故,对违反制度的人员按《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进行处罚; 4、负责对出入井口人员进行检身。 六、生产技术科科长 1、负责制定生产过程中民爆物品使用单位日常的现场使用制度; 2、遵照《煤矿安全规程》负责审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中有关民爆物品使用的管理规定; 3、负责各使用单位现场消耗的原始记录、考核和控制;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职责 1.民用爆炸物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等各环节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各环节的主管部门(单位)对本环节民用爆炸物品的日常安全管理负责。 1.2治安保卫、安全管理、生产技术等部门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各环节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2管理内容和工作程序 2.1 民用爆炸物品的采购与运输: 2.1.1采购民用爆炸物品必须事先向县级公安机关申报计划,经批准采购、运输,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和《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可提货。 2.1.2应请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单位来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自己运输的要由保卫人员押运,司机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民用爆炸物品要封装严密,不得与其它物资混装,运输途中不得随意停留。 2.1.3运输途中发生丢失、被抢及发生爆炸事故,应立即向附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查找破案。 2.1.4押运人员要监督司乘人员,禁止在爆炸物品附近吸烟、动火,禁止车辆超速行驶,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车辆。 2.1.5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必须插有标着“危险”字样的红旗,夜间运输时,车辆前后应有标志危险的信号灯。爆炸物品应用帆布覆盖、捆紧。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严禁逗留在车库内。 2.1.6车辆运输爆炸物品时,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和突出车外。 2.1.7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输。 2.1.8 在运输途中押运人员不得离开车辆,不准无关人员靠近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途中住宿时,要报告住宿地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安全。 2.1.9 装车时,押运人员负责清点查验民用爆炸物品的品名和数量是否与实际相符。

2.1.10 民用爆炸物品到货后,押运人员、保管员(验收员)、采购员共同验收数量,并注意包装是否破损、异样或散落,确认无误后,方可验收入库。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尽快妥善处理。对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请示领导,在问题没有解决之前,不能验收入库,应做出标志单独保存; 2.1.11 装卸民用爆炸物品时一定要轻拿轻放,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装卸人员在搬运中不能携带火种、火具,更不能吸烟或动火。 2.1.12民用爆炸物品仓库管理员、押运员、爆破员以及领用人员等 必须选用责任心强、政治可靠、经验丰富的人担任,不得指派临时工 单独领用民用爆炸物品。 2.2 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和使用: 2.2.1民用爆炸物品库房必须严格执行“双人双锁”制度,并建有严 格的出入库和仓库管理制度,严禁与其它物资共同存放。库房要远离 生活区,库房门窗牢固,防盗、防火、防雷等措施完备、通风良好、 空气干燥、温度适宜。 2.2.2保管员必须持《爆炸物品保管人员许可证》上岗。 2.2.3保管员要经常检查仓库安全,尤其门窗及仓库周围。检查消防、 避雷、报警装置是否安全有效,有问题及时向领导报告。 2.2.4 库区范围内严禁烟火,任何人不得将火种带入库区。炸药库周 围20米内不准有枯草和易燃、易爆物品。 2.2.5建立出入登记制度,不经保卫部门许可,任何人不准进入库内。 2.2.6民用爆炸物品出入库必须经过严格审批,使用单位要建立台帐, 并设专人保管,剩余物品及时退库,严禁随便存放,私自留用或转送、 转借、转卖他人,使用单位要保存使用原始记录。 2.2.7 治安保卫、安全管理、生产技术等部门要经常深入现场进行监 督、检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常识教育,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和中国中铁《关于印发施工现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卡控红线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施工生产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爆破器材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实行“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项目经理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生产的副经理负组织实施和协调责任;安全总监负管理监督责任;其他副经理等班子成员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和分管作业队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项目经理部成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项目经理 副组长:分管生产副经理安全总监 组员:项目其他领导、各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质环保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安质环保部的主要职责 1.执行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公司的办法、制度,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协助、监督物资管理部门采购、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发放、领退和现场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涉爆人员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和标准对民用爆炸物品在各个环节进行安全操作; 3.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采购、运输、储存、发放、领退和现场使用各环节进行安全审查、签认; 4.编制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5.负责涉爆人员岗前培训、日常教育及安全交底工作; 6.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档案和台帐; 7.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并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工作; 8.负责爆破作业委外单位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9.及时上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并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对项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0.按时收集、整理、上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资料。 (二)物资设备部的主要职责 1.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发放、领退、统计和储存库的日常管理等物资管理工作;

民爆物品管理规章制度汇编文件

山西东庄煤业有限公司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管 理 制 度 汇 编 山西东庄煤业有限公司 2013年3月1日 目录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治理总 则……………………………………4.

2.安全例会制 度 (5) 3.动火动焊及危险作业治理制 度 (6) 4.劳动防护用品治理制 度 (7) 5.安全生产责任奖惩制 度 (8) 6.安全设备、设施治理制度 (8) 7.民用爆炸物品购买治理制度 (10) 8.民用爆炸物品库房治理制度 (11) 9.爆破作业安全治理制度 (13) 10.盲炮安全处理制度 (15) 11.民用爆炸物品运输治理制度 (16)

12.民用爆炸物品装卸治理制度 (17) 13.事故报告和处理治理制度 (18) 14.消防安全治理制度 (20) 15.办公室安全生产职责 (21) 16. 爆破员岗位责任制 (22) 17.安全员岗位责任制 (23) 18. 看守员岗位责任制 (23) 19. 保管员岗位责任制 (24) 20. 押运员岗位责任制 (25) 21.专职驾驶员岗位责任

制 (26) 22. 单位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26) 23. 外包工治理制度 (27) 24.坑口验身制度 (28) 25. 爆破器材安全操作规程 (28) 26. 爆炸物品安全教育制度 (29) 27. 爆炸物品治理报告制度 (29) 28. 爆炸物品安全检查制度 (30) 29. 民爆物品使用清退制度 (30) 30. 购销爆破器材合同制度 (31)

31. 爆炸物品定员定量制度 (31) 32. 警卫看守爆炸物品制度 (32) 33. 井下爆破治理制度 (33) 34. 爆破器材废品销毁制度 (35)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治理总则 一、民用爆炸物品是危险物品,治理不善可能危及生产生命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必须实行严格治理。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模板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 制度

民爆物品安全责任制 一、民爆管理人员责任制 二、爆破队队长岗位责任制 三、爆破员岗位责任制 四、爆破队副队长岗位责任制 五、民爆物品仓库主管岗位责任制 六、押运员岗位责任制 七、装卸人员岗位责任制 八、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 九、库房保管员岗位责任制 十、库房巡守员岗位责任制 十一、安全员岗位责任制 民爆管理人员责任制

一、负责组织制定本矿民爆管理各项制度。 二、负责对本矿涉爆队组爆破队、火工组进行全面管理, 负领导责任。 三、及时上报质量可疑及过期的民爆物品。 四、督促检查库区安全情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定期对民爆物品库进行检查, 并要留有检查记录。 六、定期对涉爆管理人员进行”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四防教育。 七、定期对《民爆物品出入库登记本》、《雷管编码登记本》的记录情况进行检查, 做到帐物相符, 检查要留有记录。 八、本单位的民爆物品如发生被盗、丢失、转借、私藏及其它可疑情况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九、对民爆物品储存、发放、使用、退库、运送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爆破队队长岗位责任制

一、在矿长和安全矿长的领导下, 负责抓好本矿火工品领取、入井运输、井下存放及清退交库工作, 确保火工品安全。 二、对爆破工作面放炮作业进行管理, 确保爆破作业安全。 三、做好本队职工的思想工作和出勤管理工作, 抓好劳动纪律, 搞好工时利用。 四、抓好本队的日常管理工作, 对本队的日常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五、负责组织落实有关放炮、火工品的各种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措施。 六、根据生产情况的变化, 及时调整放炮地区, 合理安排, 使之满足生产需要。 七、深入现场监督检查放炮操作规程和执行情况, 监督检查井下火工品的运输、临时存放及爆破作业中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保证安全。 八、爆破作业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和”一炮三检”制度, 以此确保安全作业。 九、掌握火工品使用情况, 负责审查爆破材料台帐, 日报及放炮员原始记录, 保证爆破材料管理达标。 十、抓好本队员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和作业技能的教育。 十一、严格遵守本矿及公司公安科的其它有关规定。 爆破员岗位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国发[1984]5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失效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84.01.06 【实施日期】1984.01.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国发[1984]5号一九八四年一月六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下列爆炸物品;

(一)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 (二)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 (三)公安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它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名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对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第四条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应当建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地段,禁止设立在城市市区和其它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厂、库建筑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在规定的安全距离内,不准进行爆破作业,不准增建任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现有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的设置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研究,限期解决。 第五条生产、保管、使用和押运爆炸物品的职工,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新录用的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必要的技术训练和安全教育。 第六条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 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制定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教育职工群众严格遵守,并根据需要设置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员。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管辖地区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民爆物品库房管理制度汇编

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管理制度汇编 一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管理制度 (2) 二、爆破员职责 (3) 三、安全员职责 (3) 四、爆破器材保管员职责 (3) 五、爆破器材押运员责 (4) 六、爆破器材库主任职责 (4) 七、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例会制度 (5) 八、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教育制度 (6) 九、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检查制度 (7) 十一、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消防管理制度 (8) 十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保卫制度 (9) 十三、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定员定量制度 (10) 十四、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装卸管理制度 (11) 十五、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库房管理制度 (12) 十六、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4) 十七、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 (15) 十八、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16) 十九、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7) 二十、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废品销毁制度 (23) 二十一、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出入库检查制度 (24) 二十二、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的应急预案及实施细则 (25) 二十三、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保管员安全操作规程 (27) 二十四、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装卸、运输安全操作规程 (28) 二十五、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储存安全操作规程 (29)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管理制度 1、严格遵守和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和国家相关规定;

2、民用爆破器材的仓库应取得国家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破作业许可证”; 按照核定许可的储量、种类进行储存; 3、民用爆破器材储存库应设安全保卫组织机构,企业总经理为单位治安防范工作的责任人,库房设置仓库负责人,并设相应的仓库管理人员和足够的保卫人员,并层层签订责任书;(组织机构见附图) 4、储存库实行24h专人值守,每班值班守护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1人值守报警值班室。值守人员应每小时对库区进行一次巡视,巡视时携带相应的自卫器具,并如实登记形成台账。值守人员履行值班、检查等岗位职责,严格交接班制度; 5、仓库管理人员应了解产品的安全性能,掌握防火、防爆等知识,熟悉仓库的各项安全规定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6、各类民用爆破器材宜单独品种专库存放,仓库内严禁储存无关物品; 7、入库产品应具有验收合格证,出库后返回产品也应有验收手续方可入库。 8、如实记录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库数量、流向和储量,每天核对民用爆炸物品库存情况,并按规定将上述信息录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坚持雷管按编号发放,坚持日清月结,认真填写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簿,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发现差错及时查找原因并报告有关部门; 9、库房内严禁烟火,严禁无关人员入内。外来人员进入仓库应经本企业审查批准,在了解仓库有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由仓库工作人员带领进入,并做好出入库登记; 10、库区要勤打扫、勤检查、保持环境卫生清洁; 11、储存库治安防范设施应由专业人员或部门定期检测和维护,并准确记录每 次的检测维护详情。 、爆破员职责 1、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应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应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2、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3、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4、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编号:SM-ZD-93558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爆炸物品库区管理规定 一、六严禁 ㈠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内,须进入库区时必须遵守规定,并做好出入登记; ㈡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动用明火; ㈢严禁把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 ㈣严禁电瓶车、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入库区; ㈤严禁在库房内住宿、会客和进行其他活动; ㈥严禁在库房周围放牧和狩猎。 二、八不准 ㈠无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不准发放; ㈡无计划手续不准发放; ㈢手续证件有涂改不准发放; ㈣超期变质的火工品不准发放; ㈤未经培训的爆破员或无上岗证不准发放;

㈥无炸药、雷管箱、箱上无锁子不准发放; ㈦雷管未编号不准发放; ㈧运输工具不合格不准发放。 爆炸物品安全教育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爆物品管理条例》和国家法律,各级政府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指示、规定等,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用班前、班后会,每周一次的安全例会,每周一次安全活动日,经常向职工进行有关火工品管理方面的安全教育,普及有关方面的安全常识,增强广大职工的法制观念,形成群防、群治的管理网络。 二、对所有接触火工品的工作人员,都要进行强制性的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件方准上岗。 三、对爆破作业人员,除要求能熟练的掌握爆破操作技术外还必须对爆破器材的性能和有关特性参数有所了解,并掌握常用的爆破方法和其他爆破基础知识。 四、对火药保管员、看库警卫员、运输驾驶员、购货押运员、放炮员,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和规程制度教育,对全体职工每年度进行一次专门的安全教育,并在分期分批的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7123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标准版本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标准版 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各项目部: 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安全、社会安定和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和铁道部《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指挥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各项目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从严管

理,全程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实行严格的全过程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民爆物品的丢失、被盗和其它意外情况的发生。 第二条项目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目标是:杜绝责任爆炸事故,杜绝爆炸物品丢失,确保爆炸物品管理、使用绝对安全。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指挥部及所属项目部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纳入安全委员会管理。 第四条指挥部安委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铁道部《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将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纳入到安全

生产工作之中,做到与施工生产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2、全面督促检查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情况及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3、指导项目部编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及安全措施。 4、召开安全委员会会议,研究部署防爆工作,总结先进经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表彰防爆安全先进单位和个人。 5、对管理工作不到位的项目领导人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项目部第一管理者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铁道部《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保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体系完善,全

民爆物品储存库管理制度大全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管理制度汇编

一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管理制度 1、严格遵守和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和国家相关规定; 2、民用爆破器材的仓库应取得国家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破作业许可证”;按照核定许可的储量、种类进行储存; 3、民用爆破器材储存库应设安全保卫组织机构,公司总经理为单位治安防范工作的责任人,库房设置仓库负责人,并设相应的仓库管理人员和足够的保卫人员,并层层签订责任书;(组织机构见附图) 4、储存库实行24h专人值守,每班值班守护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1人值守报警值班室。值守人员应每小时对库区进行一次巡视,巡视时携带相应的自卫器具,并如实登记形成台账。值守人员履行值班、检查等岗位职责,严格交接班制度; 5、仓库管理人员应了解产品的安全性能,掌握防火、防爆等知识,熟悉仓库的各项安全规定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6、各类民用爆破器材宜单独品种专库存放,仓库内严禁储存无关物品; 7、入库产品应具有验收合格证,出库后返回产品也应有验收手续方可入库。 8、如实记录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库数量、流向和储量,每天核对民用爆炸物品库存情况,并按规定将上述信息录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坚持雷管按编号发放,坚持日清月结,认真填写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簿,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发现差错及时查找原因并报告有关部门; 9、库房内严禁烟火,严禁无关人员入内。外来人员进入仓库必须经本公司审查批准,在了解仓库有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由仓库工作人员带领进入,并做好出入库登记; 10、库区要勤打扫、勤检查、保持环境卫生清洁; 11、储存库治安防范设施应由专业人员或部门定期检测和维护,并准确记录每次的检测维护详情。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控制要点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控制要点 一、警示标志: 1、炸药库有无“库房重地、严禁烟火、闲人免进”等警示标示牌; 2、进入库区内有无禁带火种标志及设置(手机、打火机、火柴)存放处。 二、日常管理: 1、看守、库管员必须三人以上,看守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库管员(职工)、爆破员、安全员(职工)必须持证上岗; 2、值班人员交接班记录、出入库人员是否按规定登记; 3、库区安全管理制度是否齐备并且上墙,购买、运输、储存、领用、发放、清退的手续是否齐全并登记完整; 4、是否按规定填写火工品申领单及追踪卡; 5、是否对治安防范设施开展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整改治安隐患,并有检查、整改记录; 6、是否对看守、库管员开展防火、防爆、防盗、防抢、防丢失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教育记录; 7、是否每周召开安全例会,传达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和安全管理制度,并有会议记录。 三、硬件要求:

1、人防、物防、技防、犬防是否达到防范要求; 2、库区是否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 3、库区防雷、防静电、防盗设施状态是否良好,有无年审记录; 4、库区内是否按规定设置有防爆隔离带; 5、库区内是否干净整洁,无杂草、杂物; 6、储存库内爆炸物品存储量是否超过核定的储存容量,爆炸物品数量是否帐物相符; 7、储存库内是否有标记品种、规格、数量的标示牌,同库储存多种爆炸物品时是否分别堆放,并有明显标志; 8、储存库内有无干湿度温度计及检测记录,通风窗是否畅通、是否有防鼠板遮拦; 9、储存库内爆炸物品是否按规定堆放且稳固整齐。 四、领用监管: 1、领取爆炸物品时施工员、安全员、押运员、爆破员是否到位; 2、运送爆炸物品的车辆是否符合GB6700要求,雷管、炸药是否按规定分别运送; 3、领取的爆炸物品是否有项目部施工员在现场监督使用,当班未使用完的爆炸物品是否按规定及时清退回库,并做好爆炸物品领取、使用、清退记录。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1347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详 细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详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爆炸物品库区管理规定 一、六严禁 ㈠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内,须进入库区时必须遵守规定,并做好出入登记; ㈡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动用明火; ㈢严禁把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 ㈣严禁电瓶车、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入库区; ㈤严禁在库房内住宿、会客和进行其他活动; ㈥严禁在库房周围放牧和狩猎。 二、八不准 ㈠无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不准发放; ㈡无计划手续不准发放;

㈢手续证件有涂改不准发放; ㈣超期变质的火工品不准发放; ㈤未经培训的爆破员或无上岗证不准发放; ㈥无炸药、雷管箱、箱上无锁子不准发放; ㈦雷管未编号不准发放; ㈧运输工具不合格不准发放。 爆炸物品安全教育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爆物品管理条例》和国家法律,各级政府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指示、规定等,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用班前、班后会,每周一次的安全例会,每周一次安全活动日,经常向职工进行有关火工品管理方面的安全教育,普及有关方面的安全常识,增强广大职工的法制观念,形成群防、群治的管理网络。 二、对所有接触火工品的工作人员,都要进行强

10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经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七条国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标识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汇编含运输之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汇编 含运输之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民爆物品管理制度汇编(含运输)》之范本目录 第一部分安全管理制度(1)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总则(1) 2、安全例会制度(1) 3、安全生产教育制度(2) 4、安全检查制度(3) 5、危险场所定点定量管理制度(3) 6、消防安全管理制度(4) 7、仓库安全保卫制度(4) 8、动火动焊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5) 9、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5) 10、安全生产责任奖惩制度(6) 11、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6) 12、民用爆炸物品购买管理制度(7) 13、民用爆炸物品库房管理制度(8) 14、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9) 15、盲炮安全处理制度(10) 16、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制度(11)

17、民用爆炸物品装卸管理制度(12) 18、事故报告和处理管理制度(12) 19、应急预案管理制度(13) 第二部分岗位安全责任制度(16) 1、办公室安全生产职责(16) 2、仓库安全生产职责(16) 3、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17) 4、民爆物品仓库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17) 5、民爆物品仓库管理员安全生产职责(18) 6、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职责(18) 7、爆破安全管理员安全生产职责(19) 8、爆破员安全生产职责(19) 9、治安保卫人员安全生产职责(20) 10、押运员安全生产职责(20) 11、驾驶员安全生产职责(20) 12、装卸人员安全生产职责(21) 第三部分爆破事故应急处置预案(22) 第一部分安全管理制度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总则 1、民用爆炸物品是危险物品,管理不善可能危及生产生命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必须实行严格管理。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山西路桥长临高速路基总承包LJ9A项目部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安 全 管 理 责 任 制 度 二O一五年

目录 一、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管理制度 (3) (一)、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检查制度 (4) (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6) (三)、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警卫看守制度 (7) 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8) (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制度 (8) (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保管制度 (9) (三)、民用爆炸物品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和清退回库制度 (10) (四)、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申请审批制度 (11) (五)、民用爆炸物品防火、警卫制度 (13) (六)、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奖惩制度 (14) (七)、民用爆炸物品器材丢失处理办法 (15) (八)、民用爆炸物品爆破方案审批交底制度 (16)

一、民用爆炸物品库房管理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仓库应按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设计建设,并通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价合格,由公安机关验收后方可使用。 2、库房应有醒目的库房标识牌,标识牌的格式按《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的规定设置;库区大门、库房等显著位置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3、仓库管理实行双人双锁制。 4、严格定员定量管理规定,严禁超员超量现象。库内不得存放无关的工具和杂物及任何废品。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5、库内民用爆炸物品堆放执行定置管理,存放区域画清晰的定置线,不得超品种、超定置线存放;在墙面画定高线,不得超高存放。 6、民用爆炸物品宜单品种专库存放,当受条件限制时,需在同一仓库内存放两种以上民用爆炸物品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 黑火药应单独存放;工业雷管除与未拆箱的塑料导爆管可以同库存放外,不应与其他物品同库存放; (2) 工业炸药及制品、工业导爆索、未拆箱的塑料导爆管可以同库存放,在库容允许的条件下单个储存库的计算药量不应超过设计或安全评价核定的存药量。 7、库内应有标记品种、规格和数量的标识牌。同库储存多品种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分别堆放,并有明显标志。 8、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内产品的堆放应利于行走,搬运方便,堆放稳固整齐,箱上标记应露在外面便于查看,并遵守下列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分局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涉爆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爆炸物品的采购、运输、验收、储存、防护、发放、使用、退库、销毁等工作实行全过程的监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黑火药和发令纸等。 第三条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对其购买、运输、储存、保管、使用、报废必须按公安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四条运输、储存、保管、使用、报废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制定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分局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项目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管理规定,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局所属单位和工程项目(包括工程分包队伍),分局国外工程项目除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所在国家的相关法规。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各级单位(项目部)的行政正职(主要负责人)为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项目)施工生产范围内的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负全面管理责任。各级主管部门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负直

接管理责任。爆炸物品使用的岗位人员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各单位应明确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爆炸物品的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检查、监督。 第九条施工现场涉及使用爆炸物品时,必须明确主管部门负责爆炸物品的审批、使用管理、监督检查。 第十条涉及爆炸物品的运输、押运、仓储保管、使用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章爆炸物品的采购与运输 第十一条爆炸物品的采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当地公安部门的规定,经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严禁私自购买爆炸物品。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由购买单位运输的,必须持由物资主管部门签字盖章的爆炸物品购销合同,单位开具介绍信,写明运输爆炸物品的品名、数量和起运及运达地点,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证运输。 第十三条运输爆炸物品时,单位或物资部门要指派具备押运资格证押运员负责押运,押运人对所运爆炸物品的安全运输负直接责任。如途中发生被盗、丢失及其他事故,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起爆器材和炸药必须分车运输。两台车同行时,安全行车距离必须大于200米。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和人烟稠密地区行驶,中途尽量减少停车,市区内运输不得停车或休息。禁止翻斗车、三轮车、摩托车、自行车、拖拉机运输爆炸物品。

民爆物品储存库管理制度汇编

民爆物品储存库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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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管理制度汇编 一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管理制度 (2) 二、爆破员职责 (3) 三、安全员职责 (3) 四、爆破器材保管员职责 (3) 五、爆破器材押运员责 (4) 六、爆破器材库主任职责 (4) 七、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例会制度 (5) 八、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教育制度 (6) 九、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检查制度 (7) 十一、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消防管理制度 (8) 十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保卫制度 (9) 十三、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定员定量制度 (10) 十四、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装卸管理制度 (11) 十五、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库房管理制度 (12) 十六、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4) 十七、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 (15) 十八、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16) 十九、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7) 二十、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废品销毁制度 (24) 二十一、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出入库检查制度 (25) 二十二、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的应急预案及实施细则 (26) 二十三、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保管员安全操作规程 (28) 二十四、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装卸、运输安全操作规程 (29) 二十五、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储存安全操作规程 (30)

一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管理制度 1、严格遵守和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和国家相关规定; 2、民用爆破器材的仓库应取得国家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破作业许可证”;按照核定许可的储量、种类进行储存; 3、民用爆破器材储存库应设安全保卫组织机构,公司总经理为单位治安防范工作的责任人,库房设置仓库负责人,并设相应的仓库管理人员和足够的保卫人员,并层层签订责任书;(组织机构见附图) 4、储存库实行24h专人值守,每班值班守护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1人值守报警值班室。值守人员应每小时对库区进行一次巡视,巡视时携带相应的自卫器具,并如实登记形成台账。值守人员履行值班、检查等岗位职责,严格交接班制度; 5、仓库管理人员应了解产品的安全性能,掌握防火、防爆等知识,熟悉仓库的各项安全规定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6、各类民用爆破器材宜单独品种专库存放,仓库内严禁储存无关物品; 7、入库产品应具有验收合格证,出库后返回产品也应有验收手续方可入库。 8、如实记录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库数量、流向和储量,每天核对民用爆炸物品库存情况,并按规定将上述信息录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坚持雷管按编号发放,坚持日清月结,认真填写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簿,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发现差错及时查找原因并报告有关部门; 9、库房内严禁烟火,严禁无关人员入内。外来人员进入仓库必须经本公司审查批准,在了解仓库有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由仓库工作人员带领进入,并做好出入库登记; 10、库区要勤打扫、勤检查、保持环境卫生清洁; 11、储存库治安防范设施应由专业人员或部门定期检测和维护,并准确记

民爆物品库房管理制度

编号:SM-ZD-79606 民爆物品库房管理制度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民爆物品库房管理制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 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 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民用爆破器材的仓库应符合国家有关仓储设计安全规定。 2、民用爆破器材的仓库应设仓库负责人,并配备相应的仓库管理人员和足够的保卫人员。保卫人员按公安部门规定,配备必要的警用器具,设置固定的岗哨和流动岗哨,门卫设立严格的民用爆破器材进出库检查制度。 3、仓库管理人员应熟悉掌握产品安全性能,防火、防爆等知识,熟悉仓库各项安全规定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4、外来人员进入仓库应经本单位保卫部门审查批准,在了解仓库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仓库工作人员带领进入,并按规定办理出入库登记。 5、民爆器材必须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领料、双账本、双锁”的“五双’’管理规定。对出入库产品严格检查验收产品合格证,坚决杜绝付印合格证产品出入库。 6、各类民用爆破器材宜单独品种专库存放,仓库内严禁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全矿生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有效地堵塞管理漏洞,规范作业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国家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火药、雷管等点火起爆器材。在矿范围内从事民爆物品运输、储存、使用活动的,都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矿对从事民爆物品的管理人员(指放炮员、库管员、押运员、助理放炮员)实行资质证件管理。未取得资质证件的,不得从事民爆物品的押运、看守、爆破作业。 任何人都不得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制或者非法持有爆炸物品。 第二章领导机构及职责范围 第四条矿成立民爆物品管理领导组,组长由矿安监处处长担任。成员由矿安监处副处长、通风队队长、五林井主任、材料供应部部长、运输队队长、机运区区长、武装保卫部部长担任。民爆物品管理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武装保卫部,办公室主任由武装保卫部部长担任。 矿民爆安全管理领导组负责全矿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领导组组长每月召开一次专题会,研究解决管理中的问题。领导组办公室负责民爆物品业务管理、安全监督、证件管理、监督民爆物品的流向。 第五条相关单位职责

(一)安监处负责民爆物品的安全监督检查。 (二)通风队负责本队涉爆人员(指放炮员、押运员、库管员)管理、涉爆人员的培训,储存、押运、使用各环节的安全管理。 (三)运输队负责民爆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保障专车、专列运输民爆物品。 (四)物流中心负责矿民爆物品的购买、押运。 (五)机运区负责民爆物品的上下罐安全管理。 (六)五林井井口负责本井口民爆物品的运输、使用的安全管理。 (七)各生产队组负责民爆物品使用的安全管理。 (八)民爆办、安监处、通风队、运输队、物流中心、机运区、五林井井口、生产队组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检查、查处违反规定运输、储存、使用民爆物品的行为。 第六条从事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单位的主管领导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矿每年同基层涉爆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年终考核验收责任兑现。 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职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防范措施,单位要有专人负责民爆物品管理。 第三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矿每年根据管理实际,制定民爆物品管理应急预案。 第八条对从事爆破作业、库房管理、押运工作的人员,人力资源部要严把人员调配关,民爆办严格审查,法律规定不能从业的人员,不准担任此项工作。 通风队每年对放炮员、库管员、押运员进行安全、法律教育、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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