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论文最新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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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生毕业论文

劳动法基本原则

学生姓名:

考籍号:910914105091

年级专业:2013级经济法

指导老师及职称:

学院:公管法学院

湖南·长沙

提交日期:2015年10月

湖南农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生毕业论文

诚信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本科毕业论文是本人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成果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在文中均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毕业论文作者签名:

年月日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序言 (1)

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1)

二、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2)

(一)全面的涵盖性 (2)

(二)高度的权威性 (2)

(三)相当强的稳定性 (2)

(四)一般规范性 (2)

(五)独有性 (2)

三、劳动法基本原则确立的依据 (3)

(一)宪法依据 (3)

(二)基本劳动政策依据 (3)

(三)现实依据 (3)

四、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3)

(一)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3)

(二)三方性原则 (4)

(三)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原则 (5)

五、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6)

六、结语 (6)

七、参考文献 (7)

致谢 (7)

论劳动法基本原则

学生:胡宇博

指导老师:

(湖南农业大学公管法学院,长沙 410128)

摘要: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渊源是《宪法》,但是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又不同于宪法原则。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在我过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宪法原则是各个部门法的知道原则,劳动法也毫不例外地必须服从宪法的指导。劳动法基本原则是根据宪法原则确定的,它是劳动法区别与其他部门法所特有的原则。我国劳动法典对劳动法基本原则并未加以规定,实为缺憾。我国法学界对这一问题一直存有较大争议。对劳动法基本原则的考察,不能以孤立的眼光,应该从基本原则的概念下手,进而讨论其功能和特征,以作为确立基本原则的标准,并在对国内外诸说批判继承的基础上做出归纳和总结,并提出自己的观点。笔者以为,劳动法基本原则应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龙头,辅之以三方性原则和社会化原则。

关键词:劳动法;基本原则;劳动权

序言

劳动法作为宪法统帅下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社会主义劳动关系,稳定国家政局均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中,劳动法基本原则功不可没,发挥着对劳动法条文进行弥补和解释等重要功能。然而,劳动法基本原则在劳动法条文中并没有明确化,而是隐含于法律规范之中。为此,研究劳动法基本原则,抽象、提炼并概括劳动法基本原则,对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与司法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同其它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一样,劳动法基本原则应当是指贯穿劳动规范,集中体现劳动法的立法指导思想的,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一些关系时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它是劳动立法,守法,执法,司法及其相关学术研究的根基和出发点,是处理劳动问题的依据,反映劳动关系的最一般特征。劳动法基本原则是劳动法的灵魂和核心。

二、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一)全面的涵盖性

一方面,劳动法基本原则应当是能够涵盖劳动法所调整的各种劳动关系以及与其密切联系的其他各种社会关系的原则,只适用于某种劳动关系或其他社会关系的原则不应作为劳动法基本原则;另一方面,劳动法基本原则应当是能够涵盖各项劳动法律制度的原则,只为某项劳动法律制度所遵循的原则也不应作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需要强调的是,这两个方面都是必不可少的。如果认为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涵盖面只限于各种劳动关系,把劳动法基本原则完全等同于调整各种劳动关系的通则,那就会混淆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与各项劳动法律制度的原则之间的界限,即不正确地将虽然适用于各种劳动关系但只涵盖某项劳动法律制度的原则列为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二)高度的权威性

主要表现在:各项劳动法律制度和劳动法规的内容,都不得与劳动法基本原则相抵触;劳动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相区别,不同类型的劳动法相区别,均以劳动法基本原则为基本标志;劳动法的发展方向和基本任务,都为劳动法基本原则所左右;各种劳动法主体及其在劳动领域的行为,都要受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约束;各种劳动问题的处理,都应以劳动法基本原则为基本依据。

(三)相当强的稳定性

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经确定,一般不因劳动法具体内容的个别或局部变动而更改。即使改革时期,只要劳动关系未发生根本变化,劳动法基本原则也不会发生变化。按照法律的基本要求,劳动法规不应“朝令夕改”、变化不定,劳动法基本原则更应保持稳定,这样才能使不同时期的劳动法规之间具有连续性。因而,不应当把仅在某个时期适用的原则,列为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四)一般规范性

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一般规范性是指其应当具有一般规范性内容,即体现劳动权利和义务的要求。劳动法基本原则通常是将其一般化的规范性内容具体化为劳动法律规范,从而间接实现其强制性要求。因此违反劳动法基本原则并不能带来直接的法律后果,除非是在法律规范出现缺位或发生冲突的时候。人们承认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可诉性也正基于此。

(五)独有性

既然是“劳动法”基本原则,就应该是劳动法律部门所特有的,而不应该是各类法律部门所通用的一般性法律原则,即要体现劳动法的特色和特殊需要。当然这决不意味着劳动法基本原则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没有任何共通之处。

三、劳动法基本原则确立的依据

(一)宪法依据

宪法是根本大法,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首先必须依据宪法。宪法中关于我国政治经济制度的规定,尤其是关于劳动方面的规定,是制定劳动法基本原则的首要依据。

(二)基本劳动政策依据。

劳动政策有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之分,具体劳动政策不具有稳定性,不能作为确立基本原则的依据;但剧本劳动政策则不然,它往往是关于劳动方面的根本性或总体性问题的规定,属于在较长时间内具有指导意义的方针和纲领,是可以作为基本原则的确立依据的。

(三)现实依据。

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使劳动法规更好的在劳动立法,守法,司法和执法实践中得以贯彻实施,因此劳动法基本原则必须根源于现实,正确反映劳动实践中的现状和要求。

四、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就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主要基于我国国家和法的社会主义性质、基于保护弱者、基于我们的国情、基于调动劳动者积极性,提高劳动效率,发展社会生产力的迫切需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是劳动法的立法、司法、执法宗旨。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确立,要以现实为依据,要结合我国国情。要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顺应法治潮流的要求。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其活动和行动基础应具有和谐、稳定的特征。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应包括最基本的保护、平等的保护、侧重的保护、全面的保护。其中在宪法中关于基本原则的法条主要体现在:第16条、第17条、第19条、第35条、第42条、第43条、第45条、第48条之中。

首先是保障劳动权原则。这是最基本原则的保护,是首要的和最重要的原则。因为劳动权是劳动法的基本问题,劳动法中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如休息权、劳动

报酬权、劳动安全卫生权、物质帮助权等,都是以劳动权的实现为前提的,整个劳动法是建立在劳动者的劳动权得以实现和保障的基础之上的。劳动权是公民生存权利的基础。另一方面,发展经济需要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我国现阶段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但各种所有制并存,各阶层利益不一致,劳动法律、法规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大量存在,经营者素质上的差别,资本对利润的追求,这一切都将导致劳动关系的恶化,引发社会问题。而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社会安定的必不可少的因素,事实证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关系到政治稳定、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

其次是平等的保护。平等的保护是指所有劳动者不因其民族、种族、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财产状况、宗教信仰、职业、劳动关系的性质有何不同,其法律地位是相同的,其合法权益一律平等地受我国劳动法的保护,不应有任何歧视或差异。但这种平等保护,并不排斥对特殊劳动者群体如未成年工、女工等的特殊保护。在现有法律中这方面的规定不具体,当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无从下手。如身高、性别、年龄等,特别值得立法者深思,只有这些问题在立法中得以明确,才能有效地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平等的保护。

再次是侧重的保护,即在特定条件下,当对用人单位利益的保护和劳动者利益的保护发生冲突时,应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发达,当前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十六大报告中也提出了要实行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形成企业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最后是综合的保护。中国将从2007年起推行用工备案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新发布了《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地从2007年起推行用工备案制度。即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全方位的保护,既保护劳动者法定权利,也保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约定权利。这主要是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宏观调控提供依据。

(二)三方性原则

三方性原则是西方工业国家在二战后为缓解劳资对抗,防止社会矛盾激化而用来稳定和协调劳动关系的措施之一,它是指在劳动立法,调整劳动关系和处理劳动争议时,政府、雇主和劳工代表三方共同参与决定,并就有关问题进行协商,取得共识,共同协调劳动关系。国际劳工组织本身就是个三方协调机构,1976年通过了《三方协商以促进实施国际劳工标准公约》和《三方协商以促进实施国

际劳工标准公约建议书》,即第144号公约和第152号建议书。1990年9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这一公约,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也明文规定了有条件的情况下,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三方性原则应体现和应用于立法、守法、执法,司法等调整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其中包括:①在劳动立法过程中,政府是立法的主体。也应该会通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的代表共同参与,将草案和建议交其讨论,听取二者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法律法规中予以合理地反映。工会和企业代表也应该联系实际情况,结合自身经验,积极参加立法活动。同时,也正是由于工会和企业代表对立法活动的参与,使得劳动法律法规更能反映实际情况,方便了贯彻和实施。②在劳资双方签订劳资合同时,政府通过劳动基准法对合同的条款内容进行一定的限制,如限制最低劳动报酬,限制劳动强度等,合同条款不得违反此类强制性规定。③进行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时同样要体现三方性原则。集体合同的签订必须在政府的指导下进行,主要表现在两方面,其一是集体合同的内容要符合劳动基准法关于工资,工时,劳动安全卫生保障等方面的规定;其二是集体合同由劳资双方协议确定后还必须交由劳动行政部门审核,行政部门无异议后方能生效。④劳动过程中出现重大突发性事件和较大劳动争议时也要通过三方协商或谈判,调整劳动关系,避免矛盾激化,使争议得到合理的解决。⑤劳动执法过程中,三方应互相监督。劳动行政部门通过执法监督,劳动监察和仲裁等方式监督劳动法的执行。工会和企业代表也可以监督行政部门的执法行为。

(三)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原则

劳动法属于社会法,以社会为本位,以社会权为核心,是以调整法为形式的立法体系。因此,劳动关系的调整既要依靠合同化手段又要依靠基准化手段,应将其纳入将基准化与合同化相结合的社会化调整的轨道中来。合同一词来源于罗马法,本意为“共相交易”。劳动关系合同化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形式,它是要将所有的劳动关系逐步纳入合同的运行轨道,使合同成为劳动关系的维系方式和权利义务确定方式。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为了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势在必行,通过劳动合同可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的规定清楚,在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时可以其为依据。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一定要以劳动法基本原则为基准,以法条为依据。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促进建立规范有

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受益的不只是职工,同样也包括企业。

五、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实践证明,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有利于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建立统一、开放、公平和规范的劳动力市场运行机制;有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也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良好运行以及预防、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一方面,通过双方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权利义务,有利于劳动关系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顺利实现工作目标,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另一方面,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合同不但成为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最有效证据,而且也是处理争议的重要凭证和依据。劳动合同还能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决纠纷更为便利,降低争议解决成本和社会耗损费用。作者认为,劳动合同是劳动法基本原则的重要载体,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六、结语

在劳动立法与现实生活之间,总会存在一定的差距,经济生活的发展速度往往超前于具体法律规范的制定。由于劳动法基本原则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因而具有相对的灵活性。在缺少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劳动法基本原则对某些劳动关系作出解释,从而解决实际存在的法律又未明文规定的实际问题。

参考文献

[1]邱彦、刘成伟:《经济基本原则层次论》,载《政法论丛》2002年第1期.

[2]金英杰:《劳动法基本原则初探》,载《政法论坛》1998年第2期.

[3]王全兴:《劳动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1页.

[4]〔英〕麦考密克,魏因贝格尔:《制度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54页.

[5]董保华:《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机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6]刘任武、王凤芝:《劳动法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

[7]董保华:《社会法原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8]许建宇:《劳动法新论》,杭州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9]鲁篱:《经济法基本原则新论》,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5期.

[10]张守文:《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载《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2003年第2期.

致谢

本论文是在老师指导下完成的,谨此致谢。同时向百忙之中抽时间对本文进行审阅,评议和参与本人论文答辩的各位老师表示感谢。

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

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 篇一:劳动法学习心得体会 劳动法学习心得体会 新的《劳动合同法》出台了,我感到几天的学习受益匪浅,增加了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和理解,感觉一部好的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则,也是一场革命,它是国家进步的支撑点,也是社会前行的铺路石。《劳动合同法》恰恰是在总结了我国的立法经验,借鉴国外的成熟做法,根据劳动关系中的突出问题,开门立法,所以,它是一部切合实际的好法。《劳动合同法》的主要亮点: 一是强化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劳动合同法》第一条的规定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强资本,弱劳工是最最典型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保护的正是劳动者、弱者的权益,但也绝对不是但方面的保护和过度保护,而是通过恰当、适度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在劳动关系双方面都保护的同时,倾斜保护劳动者。 二是扩大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将民办非企业纳入,对事业单位做了灵活处理,规范了劳动合同的形式,强化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定立中的责任,对事实劳动关系作了明确的处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遏制了劳动合同的短期化,进而解决了因劳动合同不稳定,造成劳动者心态不稳、素质低、

质量低、用人单位不愿培训等弊端,从根本上解决了劳资双方的矛盾关系,对于推动企业以及社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都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的深远的历史意义。 在研究过程中,本人有一些心得体会,即这部法律的重心在强调劳动者利益的保护,立法的天平是向劳动者利益这一边倾斜的。如下是我研究整理的劳动合同法的几个亮点:保护劳动者利益规定之一:扩大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新单位类型出现;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国家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如何保护这部分非企业劳动者的利益,在以往的劳动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新通过的劳动合同法有了创新性的规定,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 (1)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2)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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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所涉及的对象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公务员、军人等不适用劳动法) ,而社会保障法的主体包括国家、用人单位、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和公民(劳动者)。 社会保障的对象应当是该社会的全体社会成员,尤其是那些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需要某些特殊帮助的人。同时,社会保障也对社会成员中的特殊对象给予特殊帮助。社会保障的特殊对象主要包括因退休、失业、患病、伤残、生育等造成的失去或中断收入来源而需要社会特殊帮助者。这些成员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与竞争能力,使收入中断、减少或丧失而影响了基本生活,从而得到社会给予的特殊保障。 二、国家该退位的地方应当退位 在劳动法的调整上,我国长期来存在的问题是行政因素过重,在改革过程中虽有较大的改进,但仍存在一系列问题,国家仍需进一步退位。目前,劳动关系中还存有大量的行政审查,例如:在劳动关系建立时一些地方执行强制鉴证,招、退工的行政审查程序;在劳动报酬中实行的工资总额管制;在特殊工时中实行的行政审批等等,使劳动关系建立与运行中融入大量行政因素。劳动关系的产生、结束与运行不应当是三方关系,而只应当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方关系。尤其要突破的是国家为了行政管理的方便,规定每个劳动者只能建立一种劳动关系的观念。当着现实逻辑与观念逻辑发生冲突时,需要重新审视的恰恰是观念的逻辑。“一个劳动者只能形成一种劳动关系”这种观点在计划经济时代无疑是恰当的。在那时,一个劳动者出现了多重劳动关系,国家将很难进行统一的管理。今天,当着劳动力通过市场来进行配置,为了使人尽其才,一个人存在多重劳动关系恰恰是一种常态。正是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对“一个劳动者只能形成一种劳动关系”的观念进行全方位的突破。 允许一个劳动者同时建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劳动关系,对我国的劳动管理和社会保障制度会带来有益的影响。在用工管理方面,应当允许一个劳动者同两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然两单位工作时间总和不应超过现行的工时制度;在工资管理方面,各地在公布和调整最低工资时,应同时公布月最低工资标准和时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一个职工每天在甲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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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转型期政府在劳动法律关系中主体地位与功能作用 论文提要:关于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构成,我国现有法律所公认的与学界的观点存在分歧。社会转型期,由于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不同诉求,我国的劳动关系已经处于深刻的变化之中,其特点从计划体制下的静态、单一、行政化等特点转向市场体制下的动态、多元化、契约化、法制化。政府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中一个特殊主体。本文从转型期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构成与分析入手,分析转型期劳动法律关系存在的问题,探讨政府的特殊地位、角色定位和功能作用,以便更好地服务于建立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 关键词: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关系政府主体地位功能作用 一、我国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及分歧 (一)我国劳动法律关注主体构成 我国现行法律中,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讲就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 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i。它主要包括劳动用工、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劳动纪律、劳动争议处理、劳动监察等方面各方的权利义务等。就其性质来说,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劳动法律关是由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和劳动法律关系客体三个基本要素构成。 一般意义来讲,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劳动关系中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参与者ii。就其特点来说,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特定性,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是权利的行使者,义务的承担者。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被公认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二)我国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分歧 不过,对于劳动法律关系中主体地位问题,我国劳动法学界还存在分歧,主要是对政府在劳动法律关系中主体地位的争论,其主要表现在两种看法:一种意见认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由劳动者和法人或用人单位双方构成,不包括政府;再一种意见认为政府作为劳动行政主体是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构成iii。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劳动关系呈现出契约化、多元化、动态化、制化等特点。不少法律专家学者认为,对劳动关系的研究,不应只限于对目前已经为法律规定所确认和规定的主体,还应当包括尚未被已有的立法包括而应该成为劳动关系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法的主体除了法律本身认可的目前已经存在的社会实体、法律直接规定创设的法的主体之外,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以及在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法律权利、承担相应法律义务的主体也应当被认为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事实上,除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这两个劳动关系的主体之外,劳动关系还有其他的参加者,包括由劳动者、用人单位组成的社会团体和国家主体iv。 二、目前我国劳动法律关系存在的突出问题 转型期间,我国劳动关系由过去相对单一、静止的状态向多元化、动态化发展,劳动关系呈现出契约化、多元化、动态化、劳动争议处理法制化等特点。但同时,劳动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摩擦和矛盾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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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法基本原则体系的统一 ON THE BASIC PRINCIPLE OF UNIFICATION OF LABOR LAW 内容摘要: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劳动法的最基本内容之一。由于我国现行劳动法并没有对它作出明确规定,众多学者对劳动法基本原则的表述差异较大。文章对当前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现状作了相应分析与评述,确立了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统一标准,对我国劳动法基本原则内容的重构提出了一些不同的观点,并作出相应合理性分析。 关键词:基本原则劳动权三方性诚实信用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劳动法的最基本内容之一,作为立法者、执法者、学者、教师和学生,无论学习还是运用劳动法,都必须充分认识和理解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劳动法领域,至今并没有对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的体系或内容达成共识,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体系的混乱和多足鼎立的局面,不仅使初学劳动法的法科学生摸不着北,也使劳动法领域的研究者及司法实践工作者所困惑。正如王全兴教授所言:“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目前尚无集中的立法规定,科学确定其内容,是劳动法学研究的重要任务之一。”1因此,有必要重新认识与定位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为进一步研究劳动法和完善劳动立法服务。 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述 (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一般认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主导整个劳动法体系,为劳动法调整劳动领域的社会关系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可以说,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2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主要是由劳动法学者根据劳动法的特性和劳动法律规范所作的抽象与概括,我国学者的认识基本上差别不大。有的认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在劳动立法中所体现的指导思想和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3有的认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劳动规范,集中体现劳动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是劳动法法典和其他单行劳动法规必须共同遵守的原则”;4有的认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各项劳动法律、法规的共同规则”;5有的认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劳动立法和执法,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精 作者简介:蒋万庚(1974—),男,苗族,广西桂林人,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1王全兴:《劳动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7页。 2王全兴:《劳动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7页。 3郭捷:《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5页。 4郭安杰、安淑珍:《劳动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6页。 5关怀、林嘉:《劳动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页。

关于劳动法的感想论文

关于劳动法的感想论文 现在我们是以一个大学生的身份在这个城市中学习和生活,而毕业后我们必将走上平凡的岗位,以一个劳动者的身份在社会上工作和生活,用劳动换取我们生活的所需要的,满足我们生存的最根本需要。所以劳动和我们每个人都有紧密联系。 纵观人类发展历史,依靠劳动谋生是人类的一项永恒的要求和必备的手段,但劳动并非自古是以权利而存在的。从“赤裸裸”绝对服从和低贱劳动到给予人文关怀和宪法肯定予以保护的“新装”之劳动权,从一种人维持生存和发展的生存行为发展至人类宪法性基本权利,证明了无产者对有产者的胜利。作为人类文明发展,人权进步之标志的劳动权,是劳资双方利益趋向平衡,和谐的历史斗争的产物,是人权事业推进的伟大硕果。 对于“劳动”这个即熟悉而又似乎陌生的词语,其使用范围相当广泛。无论在经济学,社会学,还是管理学等领域都具有不同的含义。劳动是指劳动者基于生存和发展之需要,在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过程中,通过使用劳动力作用于劳动客体或者劳动对象进而产生的有助于生存和发展之需要的脑力和体力的总支出之总和。劳动类型复杂多样,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多样性。其包括自我劳动、雇佣劳动和公益劳动。自我劳动即通过运用劳动力供养自己的劳动,也即自养。雇佣劳动即通过运用劳动力向他人提供劳动,这里包括有偿劳动和无偿劳动,我国劳动法中的劳动属于有偿劳动。公益劳动即为公共利益有偿和无偿的提供劳动的形式。而我国宪法第42条明确将劳动既规定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又规定为公民的一项义务,对于劳动属于一项权利还是一项义务或者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各学者观点不一。 在劳动法课堂上,通过一个个真实的案例,我学习到劳动法对普通劳动者赋予的基本权利,如休息权,就业平等权,不受歧视等的权利。同时我也了解到拥有那些权利并不代表你就能享用这些权利。现实生活中,我们肯能会看到很多不合理的现象,如超期加班,克扣工资,不为员工上社保,妇女就业受歧视等。虽然很多人都知道我们有免受这些不平等待遇的权利,但是他们能做什么?面对无良的企业,面对法律的不完备,他们有办法吗?我想答案是否定的。这让我明白拥有权利是完全不够的,懂得如何维权才是最重要的。无论是签订合同,还是在日常的工作,乃至我们辞职,都是布满了法律适用的问题,其中有很多的法律的细节问题都值得去注重。一字之差,往往牵系着我们的重大利益。 我们经常强调权利义务的统一,但是统一必须以同一法律关系为前提,因此在同一法律关系中既赋予劳动权利又课以劳动义务不仅不能自圆其说而且造成逻辑上的错误。因此劳动应属于一项权利,但若要强调义务,只能说是基于国家特定历史环境的限制,或者人类发展必然客观要求应有的“不言而喻”的生存和发展义务,更倾向于道德义务或者基于生存和发展不得不为之的义务,而非法律义务。由于劳动是与劳动者人身紧密结合的,因此具有强烈的人身性,作为法律义务在当劳动者不作为时或者不履行时,不能强制要求其履行义务,这不仅有违于人权保护理念而且有强迫劳动之嫌。劳动属于一项义务,是由宪

《劳动法》论文题目答案

《劳动法》案例 (共三个案例,任选一个案例写作,写作模版见附件中的“课程论文写作模板(单题式),字数2000~3000字,范文参见“单题式案例类范文”) 案例分析1: 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0年10月15日。2007年12月26日,大学毕业生王某与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王某如果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者公司的规章制度,该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2008年3月,该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制度中规定:职工如对单位同事暴力威胁、恐吓,将予以开除,同时通报公司,并视情节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010年2月10日,王某在工作中与公司副总经理刘某发生纠纷,王某打伤公司副总经理刘某,后经鉴定,刘某构成轻微伤。2010年2月17日,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王某一次性赔偿刘某各种费用1万元,以后再发生任何事情与此事无关。同日,该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了对王某的处理决定,决定认为此次事件的发生,在公司内部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为严肃纪律,严格奖惩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公司奖惩制度及劳动合同约定,公司研究决定对王某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服,认为自己与公司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得解除与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并结合《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如何理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非终身不能解除的劳动合同,在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等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2)该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合法。2007年12月26日,王某与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劳动合同法》尚未生效(2008年1月1日生效),此时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就可以订立劳动合同。 (3)在本案中,该公司以王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王某所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合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王某如果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者公司的规章制度,该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所以该公司解除与王某所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法。案例分析2: 王某是某外资公司的职员,与公司签订有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具体从事办公室文秘工作。公司确定王某的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公司也按标准工时制度支付王某的工资待遇。在工作期间,王某努力工作,当日工作任务在8小时内未完成的,王某就在下班后自动加班完成当日工作任务。一年以后,王某对公司的工作安排难以承受,就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

学习新劳动法心得体会

学习新《劳动法》心得体会新劳动法感想 说起今年刚开始执行的新劳动法,不由得五味在心头,回想新的交通法规,从撞了白撞到统统黑撞,有到了现在的多增加10%的赔偿,我不知道是什么人在制定中国的法律居然是这样的儿戏,执行之前听证过吗?又是以什么为对象在听证呢? 而今,这个劳动法,人品优良的劳动者根本得不到多少好处,反而让他们失去了很多原本应该有的培训机会,那些居心不良的混混到很高兴,他们的利益不但被保护了,而且额外多了生财之路。 可笑啊!之前的道路法规不但没有实现人性化的目的,反而导致了行人更加无视交通法规,我不知道这个劳动法又会走到一个什么样的境地?可悲啊!那些法律的制定者难道你们不知道中国的大多数人和你们一样无知且没有素质!!! 对新劳动法的感想 最近在媒体上看到越来越多的因新劳动法将要实施而引起的矛盾,可是看多了之后,我却不知道,在这场矛盾中,谁才是胜利者。 以前一直都很同情出来打工的劳动者,总认为那些老板不给工人买社保是不对的,不应该随便炒人,可是这次新的

劳动法一出来,我却有点同情老板了:我接触过的有些人在一个地方做久了,确实有点依老卖老了,你想如果十年就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那些人还不骑到老板头上去了----反正你不能炒我了。我单位就有这样一位仁兄,在我们单位干了十几年,一临时工月薪1800元,单位买齐所有的社保,还免费提供住房,可是现在单位改制了,不允许请临时工了,他不干了,说什么要去告我们单位。而且现在才知道该仁兄早就在合同上做了手脚(因为他在我们单位时间长,领导都说他很老实,连合同都让他自己填写,结果老兄在上面写了一句话,骗过了领导,经咨询才知道那句话的意思是没经双方同意---告别是他的同意,单位不得终止合同)。 当然我在这里说的只是个别,大多数劳动者们都是凭自己的双手创造财富的,我也要向他们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学习新《劳动法》感想体会劳动者有保障 局后勤中心:沈伟民 为全面、准确理解和把握新《劳动法》的内容,按照学习计划,我们后勤中心于XX年4月17日在一楼会议室召开了全体职工大会,会议上大家认真学习了新《劳动法》。下面我谈谈自己的学习体会: 我们每个劳动者每天都在通过自己的劳动来为社会、为自己创造着财富,国家为了给我们这些劳动者提供正当的保

电大《劳动法》小论文参考(20201101115939)

劳动法学 劳动法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它以劳动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即劳动法学是关于劳动法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 动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学习劳动法,我们可以了解我国劳动法学的基本理论和我国劳动法学的社会主义性质以及我国劳动法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劳动关系,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意义,从而提高人们遵守和执行劳动法的自觉性。此外,学习劳动法还可以使我们了解劳动法律制度改革的重要性,以及劳动法律制度改革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保证作用,从而使我们更加自觉地学习劳动法,为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提供理论依据。 下面我从几个方面对劳动法进行相关的论述. 一,劳动法的历史 第一阶段,从1949 年到1956 年,是我国劳动法的建立和形成时期。这一阶段的特点是,劳动立法正值我国实现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的时期。 第二阶段,从1957 年到1976 年,是我国劳动立法复苏到低谷的时期。这一阶段的特点是,我国基本上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已经基本上建立起来。 第三阶段,从1976 年到现在,是我国劳动立法的恢复和大发展的时期。这个阶段的特点是,国家结束了“左”倾和文革的影响,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特别的,1994 年7 月颁布的《中户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法规,标志着我国劳动立法步入了辉煌的时代。 二,我国劳动法的本质和作用 1,我国劳动法的本质:我国劳动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独立部门,它主要调整我国的劳动关系,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做贡献。我国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着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劳动关系,除了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主体的劳动关系外,还存在着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关系,私营企业的劳动关系和三资企业的劳动关系等等。所有这些劳动关系虽然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但是却体现着根本的共同性,这就是这些劳动关系都受我国社会主义劳动法的调整。我国劳动法体现着我国生产力的发展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因此,我国劳动法是社会主义的劳动法,具有社会主义的本质。 2,我国劳动法的作用:我国劳动法对于促进我国生产力的发展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作用。具体的就是:(1)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宗旨,《劳动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2)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劳动法》是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 关系的法律规范,它不仅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同时规定了双方的义务。(3)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劳动法》把有关劳动体制改革的任务、方针、政策和改革开放以来的已成熟的经验用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用以指导和保证劳动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三,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关系的其他关系。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1, 劳动关系 首先,劳动对于人类的形成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其次,劳动是整个人类生活的第一基本条件。最后,劳动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

劳动法论文

试论劳动关系的特征及其与相似关系的区别 常明辉2013051111 一、劳动关系概述 1、劳动的概念 广义的劳动,是指人间之有意识的一定目的之肉体的或精神的操作。在劳动法的范畴中劳动则是狭义的表述,在《法学大辞典》中认为劳动,是指人们使用劳动资料,作用于劳动对象,创造自身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有目的的活动。它既是人们的体力和脑力的使用和消耗,又是创造使用价值或提供某种社会服务的过程。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劳动有着直接的关系,劳动是这种关系的基础和实质。 2、劳动关系的概念 国内学者关于劳动关系的概念有着多种观点,有人认为“所谓劳动关系,是指在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别归属于不同所有人的情况下,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按生产资料所有者(雇主)的指示工作,生产资料所有者向劳动力所有者支付工资,从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还有人认为“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从属性劳动而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鉴别一种社会关系是否是劳动关系,总的取决于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是否是一种从属性劳动”;另有观点认为“符合条件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以前者为后者提供有偿劳动为目的订立协议,履行该协议的后果使劳动者本人在劳动过程受用人单位的指挥,服从用人单位对其劳动力的支配或协商支配劳动者的劳动力,在协议期间的劳动者始终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存在,这种自然人与非自然人的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为劳动关系”。 结合理论概念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劳动关系可采用以下定义: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提供劳动报酬的社会关系。史尚宽教授在《劳动法原论》中有这样的论述:“劳动关系谓以劳动给付为目的之受雇佣人与雇佣人间之关系。劳动关系从来视为纯粹私法上债的关系。然劳动关系于债的经济的要素之外,实含有身份的社会的要素,与民法上单纯的债之关系及纯粹的雇佣关系不同。”也即是说,劳动关系兼有人身性和财产性的双重属性。 二、劳动关系的特征 (一)、人身性与财产性的兼容

《劳动法B》论文题目

东财网院2012年3月课程考试 《劳动法》案例 (共三个案例,任选一个案例写作,写作模版见附件中的“课程论文写作模板(单题式),字数2000~3000字,范文参见“单题式案例类范文”) 案例分析1: 女工张某经过著名家政培训学校的培训,掌握了熟练的家政服务技能,常年从事家政服务工作,具有多种家政服务工作经验。由于张某工作能力出色,很多家政服务公司纷纷提出聘任张某从事家政服务工作。2010年5月,张某先后与甲、乙两个家政服务公司达成口头协议,张某同时为甲、乙两个家政服务公司提供家政服务工作,每天上午为甲家政服务公司提供家政服务工作,工作时间为3小时,下午为乙家政服务公司提供家政服务工作,工作时间为2小时,两份家政服务工作互不影响,劳动报酬以小时计酬,劳动报酬结算周期为每周支付一次。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结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两个家政服务公司聘任张某从事家政服务工作的用工形式是什么性质的用工?为什么? (2)张某为甲、乙两个家政服务公司提供家政服务工作,只是达成了口头协议,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3)张某同时为甲、乙两个家政服务公司提供家政服务工作,是否合法?为什么? (4)张某的劳动报酬结算周期为每周支付一次,是否合法?为什么? 案例分析2: 某公司是一家咨询公司,主要从事国外留学咨询服务工作,公司自成立以来,各种咨询业务发展很快,为了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该咨询公司招聘了一批工作人员,张某于2008年10月到该咨询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张某的月工资为2600元,在劳动合同中,双方没有约定劳动合同试用期条款。2008年11月和12月,该咨询公司以张某还处于劳动合同试用期为由,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为他发放了工资。2009年1月,张某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工资调整为每月2600元。2009年9月,张某因为该咨询公司未给他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补足拖欠他的2008年11月、12月的每月工资差额600元,共计1200元。但该咨询公司认为,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规定:初次入职的职工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间月工资一律为2000元,因此不存在拖欠张某工资的情况。张某认为,当时与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并没有提及劳动合同试用期的问题,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结合《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在张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合同条款应当包括哪些? (2)在本案中,张某以公司未给他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辞职是否合法?为什么? (3)该咨询公司通过制定规章制度规定,初次入职的职工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间月工资一律为2000元是否合法?为什么?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论文

葿论劳动法基本原则体系的统 羇ON THE BASIC PRINCIPLE OF UNIFICATION OF LABOR LAW 芅 螂 腿内容摘要: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劳动法的最基本内容之一。由于我国现行劳动法并没有对它作出明确规定,众多学者对劳动法基本原则的表述差异较大。文章对当前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现状作了相应分析与评述,确立了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统一标准,对我国劳动法基本原则内容的重构提出了一些不同的观点,并作出相应合理性分析。 羈关键词:基本原则劳动权三方性诚实信用 莄 -++- 芁 罿 肀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劳动法的最基本内容之一,作为立法者、执法者、学者、教师和学生,无论学习还是运用劳动法,都必须充分认识和理解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劳动法领域,至今并没有对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的体系或内容达成共识,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体系的混乱和多足鼎立的局面,不仅使初学劳动法的法科学生摸不着北,也使劳动法领域的研究者及司法实践工作者所困惑。正如王全兴教授所言:“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目前尚无集中的立法规定,科学确定其内容,是劳动法学研究的重要任务之一。”1因此,有必要重新认识与定位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为进一步研究劳动法和完善劳动立法服务。 螆作者简介:蒋万庚(1974—),男,苗族,广西桂林人,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王全兴:《劳动法》(第三版),法律岀版社2008年版,第47页 蚁1

蚀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述 袇 (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袄 一般认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 主导整个劳动法体系,为劳动法调整劳动领域的社会关系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可以 说,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2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主要是由劳动法学 者根据劳动法的特性和劳动法律规范所作的抽象与概括, 我国学者的认识基本上 差别不大。有的认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在劳动立法中所体现的指导 思想和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时应遵循的基 本准则” ;3有的认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劳动规范,集中体现劳动法 的立法指导思想,是劳动法法典和其他单行劳动法规必须共同遵守的原则” ;4有 的认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 关系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各项劳动法律、法规的共同规则” ;5有的认 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劳动立法和执法,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 精神,调整劳动领域的社会关系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6 膀 以上学者的表述揭示了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含义和特征,如内容概括性 与根本性、效力权威性与稳定性和对立法、司法工作的指导性,同时反映了劳动 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并由此形成相应劳动法规范,制定劳动法。总的 来看,学者们对劳动法基本原则概念的表述大同小异。认识到劳动法基本原则是 劳动法制定、解释、适用和研究最基本的准则,反映劳动法的本质和立法指导思 想,充分体现了研究劳动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性。 蚆(二)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莅 1.劳动法基本原则是劳动法的基本内容。劳动法基本原则是劳动法的重 要内容之一,是劳动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上的基本准则,无论在理论上还是 在司法实践上,都应研究或者确立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很遗憾,我国《劳动法》 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对于一个部门法来说,没有规定基本 原则,是不可思异的。基本原则体现了部门法的宗旨、核心和基本精神,指导该 部门法中各个具体法律法规的立法执法过程, 弥补该法由于立法技术等原因而出 现的法律漏洞。7劳动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有其特有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未来《劳动法》的修改,应该对基本原则做出相应的规定。 《劳动法》(第三版),法律岀版社2008年版,第47页 袈4郭安杰、安淑珍:《劳动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6页 芇 5关怀、林嘉:《劳动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页。 螃 6石美遐:《劳动法学》,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5年版,第32页。 膃7周宝妹:《劳动法要论》,群众岀版社2006年版,第24页。 袁2?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与协调作用。劳动法的法律形式从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到规范性的劳动法律法规解释及国际劳工公约,表现出的特点是 多、繁、杂,法律层次、效力高低不一,这就需要劳动法基本原则在一定程度上 指导相莀3郭捷: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法律岀版社2008年版,第55页 王全兴:

劳动法论文

天津外国语大学国际商学院 本科生课程论文(设计) 课程名称:劳动关系管理 论文题目:目前我国劳动立法的问题与完善姓名:刘泽冰 学号: 专业:人力资源管理 年级:2012级 班级:12710班 任课教师:杨凤岐 2014 年 11 月

内容摘要 我国劳动立法近年来虽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和成绩,但由于中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加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仍在初步建立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探讨和完善。这些问题主要包括劳动法律体系不健全,劳动法适用范围狭窄,对于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并不是十分牢固,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落后等等等,本文对于这些问题做了具体的分析与解释,同时给出了相应的解决这些问题的解决思路。 关键词:劳动法;劳动者;法律体系;解决办法;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目录 一、劳动立法有待完善的问题 0 二、完善劳动立法的思路 (1) (一)完善法律体系 (1) (二)劳动法适用范围的扩大化 (2) (三)强化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2) (四)重新审视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2) (五)借鉴国际劳动立法和其他市场经济国家劳动立法的有益经验. 3 (六)积极发挥工会的作用 (3) 参考文献....................................... 错误!未定义书签。

目前我国劳动立法的问题与完善 一、劳动立法有待完善的问题 劳动立法还没有形成一个较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这主要表现在:虽然我国颁布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但是一些重要的调整劳动关系急需的法律还没有出台,如《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工资法》、《社会保险法》等。由于缺乏法律的统一规范,使得在这些领域出现的一些问题无法可依,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决定了在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其往往成为权利的被侵害者;有的问题只能依据政策加以调整,有些领域虽然有法律规定,但或者法律规定的比较原则,或者立法的层次不高,有些法律还出现对同一问题规定的不甚一致,导致在实际运用中认识不统一而影响了法律的贯彻实施。如《劳动法》第33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这一规定明显体现出,签与不签集体合同是一种授权性规范,而非义务性规范,因此实践中相当一些企业以该条为依据拒绝与企业工会签订集体合同。而新修改的《工会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且在第53条将“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确定为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显然,《工会法》的规定已将签订集体合同作为一种义务性规范。然而两个法律规定的不一致直接导致工会与企业对这一制度的认识差异,所造成的后果已在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中特别是非公企业中显现出来。劳动立法所覆盖的劳动者范围还比较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目前《劳动法》只适用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只适用于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其他劳动者则不在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内。这使得相当一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劳动法的同等保护,突出表现在劳动制度与人事制度不相互衔接;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劳动者不能平等地享有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发生的人事争议未能与劳动争议处理适用同样的法律程序和尺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事业单位体制改革也已提上日程,越来越多的劳动者都将在同等的条件下进行平等竞争,因此都迫切需要劳动法的保护。而目前劳动立法的适用

试论劳动法及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提纲一、拟好论文题目试论劳动法及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二、论文内容1、劳动法的概念2、劳动者的概念3、广义上和狭义上的劳动法内涵4、各国劳动法的表现形式5、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包括那些内容6、与劳动法基本原则有关的其他内容7、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作用目录摘要………………………………………………1关键词………………………………………………1论文题目………………………………………………1一、劳动法的概念及劳动者的概念…………………1二、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3三、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6四、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作用…………………………9参考文献………………………………………………10摘要:劳动法基本原则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是劳动法法典和其他单行劳动法规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本论文阐述了劳动法基本原则的若干内容和重要作用,强调了劳动法基本原则是劳动法这一部门法效力最高的指导原则,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本文也侧面论述了与劳动法基本原则有关的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关键词:主体平等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正文:要想了解劳动法的基本原则,首先要了解和掌握劳动法的基本概念和劳动者的概念。对于劳动法的概念一般有两种理解,一种是狭义上的理解;一种是广义上的理解。狭义上的理解,劳动法是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和颁布的全国性综合劳动法,即法典式劳动法,这样的劳动法对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进行统一调整,这种法律各国名称不同,如《劳动法》、《劳动关系法》、《劳资关系法》、《劳动标准法》、《劳动基本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相当长的时期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综合性法。法律效力较高的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主要由大量的单行法规调整,经过多次起草和更改工作,1994年7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部法律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种法律就是人们通常理解的狭义上的劳动法。因为这种法律它是由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这部法律统一适用于全国(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这部法律内容包括涉及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各个方面,是一部全面而系统的法律。这部法律为制定单行劳动法规和地方性劳动立法做出了原则性规定。现在世界各国多数制定并颁布了法典式的劳动法。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广义上的劳动法调整的是两部分社会关系,即除劳动关系外,还调整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广义劳动法是所有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说,它不只是指一部法典式的法律,而是包括宪法中的相关规定,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障颁布的部门规章、地方性劳动法规、各部门联合颁布的规章等,因此称为法律规范总称。从劳动法的定义可以看出无论广义上的劳动法还是狭义上的劳动法,尽管各国劳动法的名称不同,但劳动法都是和劳动有关的法律。没有劳动就没有人类,任何一个民族都不能停止劳动,因此劳动是人们经常广义上使用的名称,但是劳动法的劳动可不是一般人们称的劳动,这一点概念一定要搞清楚,劳动法上的劳动是具有明显特征的,一般是指人们在争取与实现劳动全过程中的劳动,如劳动就业法律保障是劳动法的重要内容,劳动法上的劳动是有偿劳动,它区别于无偿的义务劳动,劳动法上的劳动带有劳雇关系或劳雇关系的劳动,区别于单个的职务劳动。弄清楚劳动法的概念,我们就不难了解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劳动法是调整两部分社会关系,其中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的主要社会关系除劳动关系外,劳动法还调整与其有密切联系的一些社会关系。因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中国的劳动法与国际的劳动法都是人类社会长期发展的产物。是人们在自然劳动中必然形成的社会劳动关系,由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再到封建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劳动法的形成经历了风风雨雨和无数次变革,才延续到今天,形成一种固定化、规模化、规范性,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以生产关系需要的法律规范的法典。我们了解和掌握劳动法的概念,及其发展变革的历史,就不难掌握劳动法的基本特征和基本原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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