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河道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治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治理条例》、《省河道治理实施方法》、《省河道采砂治理方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全县境内的所有河流、城镇排洪沟。

第三条县水务局负责全县河道的统一治理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协同县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治理与监督。

第四条开辟利用河道水资源、砂石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说求效益,服从和服务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健康进展。

第五条河道防汛抢险工作实行县、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河道治理职能职责

第六条县水务局下设河道治理处,特意负责河道治理的具体工作,其要紧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颁布的水利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

(二)对全县的河流、排洪沟提出总体治理规划和开辟利用的建议,仔细做好堤防工程的建设与治理工作;

(三)对现有河道的防护工程,包括堤防、护岸林和水土保持工程等加强治理和维护,审批有关河道治理范围内的整治与修筑工程;

(四)加强水政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依法治理开辟河道砂、石等资源;

(六)依法征收河道治理的有关费用。

第七条县水务局河道治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河道治理,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八条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协同县水务局做好全县的河道治理工作:

(一)县建设局在进行城乡建设规划时,应积极配合县水务局抓好城乡防洪规划,别得审批占用河道治理范围的一切建设项目。确需在河道治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建设方案必须报经县水务局审查批准。

(二)县国土资源局在审批涉及河道治理范围内、库区爱护范围内的建设用地时,必须首先征得县水务局接受后,方可按土地使用审批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别得批准在护堤地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项目。

(三)县环保局应积极配合县水务局加强对河道水环境的治理工作,使河道沿线排污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县交通局在兴修和整修公路时,应协同县水务局及所在乡(镇)政府做好河道岸线的治理,别得将弃渣向河道内倾倒。需要挖取河道内砂石资源时,应提早向县水务局提交规划,并办理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开采。

(五)县林业局应协同县水务局做好护堤护岸林木的治理和绿化工作。

(六)县公安局应积极支持河道治理工作,对拒绝、阻碍河道治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七)县安监局应负责河道范围内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处理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将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治理纳入重要工作内容,切实加强水法规的宣传工作,负责本区域内河道防洪、河道两岸堤防及上游的绿化工作,做好各类安全事故的防范与处理,积极支持配合县水务局对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协助做好行政许可

有关基础工作。

第十条严禁向河道内倾倒垃圾废渣和设置阻水障碍物。沿河单位、住户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度,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社区、村民委员会负责降实并监督执行。

第三章河道整治与爱护

第十一条有堤防的河道,其治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治理范围依照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本县河道堤防护堤地范围按下列标准划定:

(一)流域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河、河、河)的干流及河重要支流两岸外各10米为护堤地范围;

(二)其它河道两岸外各5米为护堤地范围。

第十二条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汛标准,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畅通。

第十三条凡在河道治理范围内的建设整治项目,必须将建设方案报经县水务局审查接受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其它审批手续。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县水务局应对其是否符合审查接受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竣工后,应经县水务局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第十四条修筑桥梁、码头和其它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汛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别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防汛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县水务局依照防洪规划确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的要求。

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兼做公路的,县交通局应事先征求县水务局对有关设计和规划的意见,并须经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堤顶公路的治理和维护方法,由县水务局会同县交通局制定。

第十六条城乡建设和进展别得占用河道滩地、堤防和护堤地,城乡建设规划的临河界线,由县水务局会同县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确定。在编制和审查沿河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事先取得县水务局的意见,方可确定规划界线。

第十七条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采石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拆迁和占用的土地,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调剂解决。

第十八条乡、村以河道为边界的,以及跨乡、村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县水务局批准,禁止单方面修筑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改变河水流向。

第十九条重要建设项目,确需利用河道治理范围内的水域、滩地和护堤地的,必须报县水务局进行科学论证,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禁止侵占、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造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第二十一条在河道治理范围内,禁止修筑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作物、树木(堤防护岸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以及填高滩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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