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如何收集电子证据步骤及保存的方法

论如何收集电子证据步骤及保存的方法
论如何收集电子证据步骤及保存的方法

论电子证据的收集措施、方法

及注意事项

(刘惠杰)

2012年11月2日

目录

一、电子证据概述 (3)

二、电子数据的特性及特征 (4)

三、电子证据鉴定相关内容 (7)

四、电子证据检验的相关要求 (7)

五、电子证据收集方法及步骤 (9)

六、鉴定机构对电子证据分析的通用做法 (14)

七、电子证据无法收集时可采取的相关措施 (16)

[参考文献] (21)

一、电子证据概述

证据是一个案件的核心和灵魂,证据的确凿充分程度将决定一个案件的胜负命运.随着社会信息化、网络化大潮的推进,社会生活中的计算机犯罪由最初的小荷才露尖尖角到目前的层出不穷,举不胜举,尤其是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和网络侵权事件的频频发生,使得电子数据的采集与认定成为审理案件的关键。

电子数据是英文Electronic Data的译文,因为电子数据是随着计算机的发展而产生的,也有学者称之为“计算机数据”。电子数据包括计算机程序和程序运行过程中所处理的各类信息资料,如各种系统软件、应用软件,文本资料、运算数据、图形表格等。

电子数据有两个特点:一是载体的特殊性即它是以磁盘、光盘、U盘等磁性材料、半导体材料为载体,以电磁或光信号等方式存储;二是无法直接感知性,电子数据的产生和传输以二进制代码方式来表示,仅仅通过电子设备转换才被人们直接感知。

当案件发生后,警务人员需要将扣押或调取的电子证据提交有权鉴定部门进行鉴定。

电子证据司法鉴定机构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或经验,对案件中涉及电子证据的专门性事实进

行检验、鉴别和判断,经鉴定形成的鉴定结论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证据种类。

通过电子证据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并得出的鉴定结论才能够被法官采信,因此,对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进行分析与判定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在对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考量时,司法机关重视的是对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的认定。

二、电子数据的特性及特征

判定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首先要了解电子数据的特性,目前,电子数据可归纳为以下四个特性:

(一)多媒体性:电子数据以计算机为主要载体,综合了文本、图形、图像等多种表现形式。

(二)不可见性:电子数据通过二进制编码方式进行存储、传输、处理。

(三)易复制性:电子数据可以无限制复制,复制前后电子数据无任何区别

(四)易破坏性:因为电子数据通过二进制编码的方式存在,数据可以被人为进行篡改,其真实性受到质疑。

因电子数据具有以上四个特性,能否将电子数据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呢?这就涉及到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据规则,证据规则是指那些在庭审中或审理中对证据的可采

性问题起支配作用的规则。

目前在许多国家立法确定电子数据具有证据资格,我国在《民事诉讼法》第68条第1款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要将电子数据采用为证据,电子数据不仅要具有法定证据的形式特征,还要符合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一)客观性

客观性指证据反映案件事实的内容应当是客观存在,是真实的。电子数据通过物理方式存储于计算机系统内部及存储器当中,是客观存在,同时电子数据是网络犯罪过程中所遗留的痕迹和线索,是对客观案件的反映,内容是客观的。所以电子数据完全符合证据客观性的要求。

(二)关联性

关联性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它有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如果证据材料与案件不存在客观联系,就无法作为定案依据。判断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可从两个方面进行推论:一是从形式上,证据应当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逻辑联系,通过形式推理推论出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系;二是从内容上,证据所反映内容直接或者间接证明案件情况。任何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都

必须是可以认知的,否则就是没有关联性。由于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可能存在千差万别,证据的关联性并不要求被所有人员认知。只要该关系已经被科学所确认,即使只有少数专业人员才能认知,也是具有关联性的。

(三)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指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取得的事实材料。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尽管没有明文规定合法性原则,但也有一些条款涉及此问题。

证据的合法性,要从证据的主体、证据的形式要件、证据的收集程序或收集、提取方法这三个方面来衡量。因此,电子数据是否具有合法性,要看电子数据的提取是否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方法进行的。

(1)在计算机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提取电子数据时是否出示搜查证,扣押涉案的电子设备是否办理扣押手续并有证人在场。

(2)电子商务纠纷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是否以合法方式收集。

(3)固定存储于计算机系统内的电子数据所用方法是否合法,是否有证人在场,证人是否在有关固定过程或方法的记录上签字,履行相关手续等。

只有提取的电子数据具备了证据的基本特征,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时,电子数据才能真正作为诉讼证据在

诉讼过程中得以采纳,进而成为定案的依据。

三、电子证据鉴定相关内容

(一)检验过程的基本要求

1999年英国警察局长协会和电子数据证据国际组织联

合制定计算机司法检验的四项原则:

(1)任何处理行为均不更改被检验介质上的数据;

(2) 访问者接触原始介质,要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要考虑其行为的是否必要,并在处理过程中可能造成的后果;

(3)对证据处理的整个过程要完整记录,第三方可根据记录重复检验处理过程并产生相同结果;

(4)介质处理人及相关负责人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以上原则,电子证据司法鉴定过程,是检验的过程。

四、电子证据检验的相关要求

为确保证据的有效性,在检验过程中,要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1.不对原始数据直接分析。电子证据容易被损坏或者被修改,一个字节的改变都将失去证据的有效性,检验的关键是不破坏原始介质,检验前,必须对原始数据进行镜像拷贝,然后对拷贝资料进行分析,保证原始介质的数据完整性。对于镜像拷贝使用的介质,应在复制电子证据前进行格式化,并标注说明,确保是空白干净的。

2.通过数学手段保障被检验介质完整性。对原始数据分析前必须进行数字签名,每一个分析步骤要进行完整性校验,如果每次的校验值一致,就证明在取证过程中没有修改电子数据,这样就保证了获取证据的可信度。

3.使用合法软件分析检验。分析数据的软硬件要合法、安全、可信,因此要使用合法软件进行分析检验,并记录检验的全过程。有条件的使用摄像机记录检验分析的全过程,对解除封存状态、检查过程的关键操作、重新封存等主要步骤必须多角度录像,以增加证据的硬度;无条件的要同时有两人以上人员进行详细记录,并有第三方人员进行全程监督。

4.保存检验环境。随着技术不断更新,分析软件不断的升级、淘汰,可能导致庭审质证时不能重现与先前完全一致检验结果,造成对先前检验结果形成怀疑,因此要保存检验中使用的软件工具,确保检验结果的可重复性。

五、电子证据收集方法及步骤

电子证据鉴定是对搜集的电子证据进行分析,鉴别其类型特点,确定其设备来源、地址来源及软件或操作来源,找出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使电子证据成为侦破犯罪,打击犯罪的有力证据。

对电子数据进行检验,是发现和锁定与案件有关的电子数据的过程。由于电子数据具有易传播、易复制、易破坏等特点,对电子数据搜集时要具有确保证据安全的风险意识,保证电子数据的原始性和完整性。

搜集的实体对象分为存储介质、电子设备、文档及其他资料。

电子证据的种类包括:

a.存储介质包括存贮电子数据的U盘、存储卡、移动硬盘、光盘、硬盘、磁带等。

b.电子设备包括笔记本、台式机、服务器、mp3、手机、打印机、数码摄像机、数码相机、交换机、网卡、路由器、磁带机、数据线等。

c.文档及其它资料包括需求说明、方案、代码、软件设计说明书、设计图、流程图、用户手册等各种文档资料。

1.手机的数据搜集

手机的数据存储介质一般有卡片、机身内存、可替换的

存储卡,这些存储介质保存了与案件相关的数据如电话号码本、通讯记录、短信息、视频资料、记事本等,这些信息都是电子物证搜集的重点,必须予以保留。

搜集手机数据时要做到三个禁止,一是禁止开启手机进行数据搜集;二是禁止在没有任何屏蔽保护措施的环境下,浏览或查看手机内容;三是禁止对拨入电话或短信息实施跟踪。

三个禁止的主要目的:

a.手机处于全开放的在线工作状态,随时发送至本机的外来短信息可能会覆盖原有的短信内容,被覆盖的短信内容或删除的数据,很可能就是案件需要的证据。

b.查看和浏览手机内容时,任何不当的操作都有可能会删除重要的数据,因此,对于涉案手机,最好直接送到专业实验室进行检验。

手机的电子数据的搜集步骤如下:

a. 不要对处于关机状态下的手机实施开机;

b. 手机的连接的方式主要通过数据线,红外、蓝牙等搜集手机与计算机或其他专用的检验设备进行连接的外接设备及数据连接线;

c.搜集相应的手机驱动软件、应用软件等;

d. 搜集手机的电源充电器及操作说明书等。

2.对于处于关机状态的计算机设备电子数据的搜集

通用的开机查看、浏览系统中的文件,会导致电子数据的属性改变,如果案件涉及开机时间搜集,通常的操作将导致搜集条件的缺失,所以对处于关机状态的计算机电子数据的搜集步骤如下:

a.不要对处于关机状态下的计算机实施开机;

b.切断被检查设备中硬盘的电源;

c.拔下硬盘数据线,阻断被搜集的硬盘启动系统;

d.送交鉴定机构

3.对于处于运行状态的计算机设备电子数据的搜集

对处于开机状态的设备,不能采取简单的处理方式,直接关闭电源收缴封存设备,这种做法带来的后果不仅可能会导致重要的证据数据丢失或破坏,而且会对后续的数据分析与检验增加更大的技术难度。

例如对正在运行的应用系统,关闭电源后,一是造成内存中处于动态运行的程序和文件因此丢失,屏幕显示的全部信息不能重现;二是即使能够对各种存储介质中的数据进行完整的克隆备份,但对于需要在实际运行中分析检验的专用系统,重新搭建系统运行环境,则有可能会遇到系统启动密码,文件加密、应用系统运行需要支持的各种工具软件的安装等。

对处于正在运行状态的设备的搜集步骤如下:

a.对内存中运行的数据、显示器显示的信息进行获取,录像,拍照或者屏幕拷贝;

b.搜集系统涉及的密码或者系统中对系统涉及的密码

进行记录;

c.搜集支持系统运行的各种软件,涉及依托网络运行的专用系统,要将服务器、客户端、中间件、交换机或路由器一并搜集封存;

d.取消操作系统、应用系统、防火墙中的清理痕迹、清理垃圾、清理插件、清理注册表等功能;如与黑客、病毒、木马有关,须暂停杀毒软件中的自动清除病毒、木马功能;

e.将剪贴板内容拷贝到WORD或画图软件中;

f.将以上的操作详细记录,备份,存档;

g.送交鉴定机构。

4.确定电子数据存储位臵和表现形式

用户要尽量明确与案件相关的电子数据所在的逻辑位臵,尽可能阐述电子数据存储的逻辑分区名,分区的格式、相关文件类型等,便于鉴定机构尽快获取信息:

a.缩短案件的检验周期。因为现有的存储介质容量越来越大,进行数据恢复时间太长,易造成时间浪费,可能会延误案情,不利于案件的及时举证,如果造成犯罪嫌疑人出逃,

将会给案件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b.提高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将数据恢复操作确定在已知分区内恢复,文件数量、文件类型的大量减少,可提高检验结果的准确性,降低案件分析的复杂度。

六、鉴定机构对电子证据分析的通用做法

a.电子证据硬件设备来源分析

研究CPU、软盘、硬盘、磁盘阵列等计算机设备,研究网络接口卡、中继器、交换机、路由器等网络设备处理或存储数据的特征与规则,以此为内容建立标准设备特征数据库与规则库,利用模式识别等方法分析电子数据证据中所包含的设备特征,从而确定其硬件设备来源.

b.电子证据IP地址来源分析

研究建立路由信息数据库及关于IP算法的知识库,分析产生该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IP地址,对抗IP地址欺骗行为等.

c.电子证据软件与操作来源分析

研究办公系列软件、电子邮件收发程序等常用软件及远程操作、黑客、插件等有害软件或操作的特征及系统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动作的共同特点,识别电子数据证据中包含的危险信息,对怀疑为有害的代码,利用虚拟运行技术,通过描述仿真与环境仿真令代码在受控状态下运行,记录运行过程与结果,并将其与实际的电子数据证据进行比较,从而认定电子数据证据是否来自有害软件或操作.

d.电子证据内容分析.

电子数据证据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文件系统中所存在的本地数据或搜集来的网络数据,另一种是周边数据(如未

分配的磁盘空间、临时文件或交换文件——其中可能含有与系统中曾发生过的软件的运行,特定操作的执行、曾经进行过的Internet浏览、Email交流等相关的信息),而电子数据证据内容分析技术就是通过在这两种数据流或信息流中寻找、匹配关键词或关键短语,以及对数据中所记录的系统曾进行的Internet访问的URL、Email交流的邮件地址进行基于模糊逻辑的分析来试图发现电子证据与犯罪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

七、电子证据无法收集时可采取的相关措施

除了手机、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外,目前还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互联网数据,互联网数据主要通过数据传输实现信息交流,由于在互联网上传输的数据信息本身的流动性、不稳定性及目前对数据信息的储存均以磁性介质为载体,因此互联网电子数据搜集的存在以下难点:

1.互联网电子数据信息内容很容易被删改,极易遭到破坏且不留任何痕迹等特性,使其一旦作为电子证据被出示时,其内容的真实性和储存手段的安全性就难以保证。

2.互联网电子数据具有极强的技术性和精密性,权利人搜集存在难度。

3. 互联网电子数据高度加密技术妨碍了权利人对证据的调取和保存。

为切实保障权利人利益,权利人可根据现实情况通过以下三种手段进行互联网电子数据保全:

1.权利人申请法院对涉讼的电子证据进行保全;

2.通过公证机关对涉讼的电子证据进行保全;

3.权利人通过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信息自行保全证据。

a.申请法院对涉讼的电子证据进行保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在民事诉讼中只要符合这两个条件就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权利人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的步骤:

(1)提供权利证明并说明其基本情况,以证明自己是权利人。

(2)提交初步的证据或材料。

证据或材料包括:

(a)申请人授权用户或者比较大的授权用户中不包括被申请人;

(b)已经收集到的关于被申请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详细线索;

(c)被申请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具体地点和使用设备;

(d)申请保全证据的具体内容、主要特征以及证据鉴别的基本方法;

(e)提交证据表明,在向法院提出申请以前,为获取相应证据,已经采取了其他措施并付出了努力;

(f)按法庭要求的方式和数额,提供相应担保;

(g)权利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地址;

(h)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数据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b.通过公证机关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全

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或公证人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并依据

法律的规定,对法律行为或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除非有相反证证据足以推翻,已经为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无须证明,这从立法上肯定了公证文书的效力。

我国实行的是实质性公证审查,不但要对事实的真实性做出证明,还包含对行为合法性的审核,通常由我国公证机构做出的公证证明,法院都直接作为有效证据采信。

网络公证是指与公证相关的对象、方法、过程、管理等诸要素中至少有一项涉及到计算机网络的公证。

网络公证的特点:

(a)运用先进的网络技术手段实现对网络世界中证明的需求.

(b)运用的软件流程局部或全部实现某些网络世界中的证明。

网络公证在法律事实、法律行为上的证明权的性质没有改变,是公证证明权在网络领域的延伸运用,是公证机构主动适应变化了的公证对象。

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法院是否作为有效证据加以采信,是在双方当事人的相互质证之后。因此,网络公证的法律效力也不是无可质疑的。双方当事人质证后的意见,法庭才能采信。

如果有相反证据推翻公证书,同样会得到法庭的支持。因此,网络公证并非证据固定的必经之路,网络公证是否具有证明力,能否达到真正对已有利的诉讼效果,是当事人在采取网络公证这种证据保全方式时必须首先考虑的问题。

c.权利人通过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信息自行保全证据。

在计算机网络世界里,权利人无疑是取证的弱势群体但也是最清楚案件事实,最知道证据的情况及线索的人,但对信息网络的飞速运行仍会力不从心:

(a). 权利人需要随时保全证据, 因为网络24小时不间断的运转,网络著作权侵权随时可能发生,国家机关的8小时工作制度不能随时满足网络取证的需要;

(b). 网络信息随时可能被删改、破坏,但是讼诉保全以及公证都是侵权发生的事后证明,因此法律证据需要预先提取、保存,否则它的原始真实性(包含其内容、格式、隐含信息、时间等全部信息)将会受到很大质疑。

(c). 频繁的证据保全需求将会导致保全费用不断升高。如果频繁的进行证据保全,权利人将会付出高昂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

其相应的侵权责任。”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权利人权利人可以申请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信息自行保全证据。

证据收集程序有哪些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6117039759.html, 证据收集程序有哪些 无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涉及到用法律解除纠纷时,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证据当事人的权利主张。证据对于法院判决的影响是非常重要的,司法实践是注意有法可依,有据可循,那么证据收集流程是怎样的?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什么是证据 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

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目前学界对证据制度的研究已经形成一门专门科目,称为证据学或证据法学。 二、证据收集流程 1、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包括向行政机关调取的上述证据)的收集程序。侦查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上述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作为单位或普通公民,如遇到侦查机关调取证据的情况,首先应要求办案人员(两人以上)出示工作证、部门负责人批准手续、调取证据通知书。上述手续齐备的情况下,应准许调取,否则有权予以拒绝。准许调取的情况下,要在调取证据通知书上签名确认。 2、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要求两人以上取证;取证地点可在证人住处、所在单位、侦查机关办、检察院办公场所或证人指定的场所,其他场所证人有权拒绝。如证人就在事发现场的,可在现场进行。到证人住处或单位取证的,侦查人员应出示证明文件。对证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严重干扰其意思表达自由的行为,证人面对以

电子证据调取技巧

电子证据调取技巧 今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开始实施,开创了我国电子证据专门立法的先河,也标志着我国法制适应现代化建设的新的里程。电子证据在我国还属于较新的事物,为此,本人综合若干资料编撰此文,介绍电子证据的几个问题,供初学者入门。 一、“电子证据”定义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普及,电子商贸活动和其他许多基于网络的人际交往大量出现,电子文件已经成为传递信息、记录事实的重要载体。在这些方面一旦发生纠纷或案件,相关的电子文件就成为重要的证据。电子证据(Electronic Evidence)就是被作为证据研究的、能够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电子文件。 “电子文件”(Electronic Records)定义为:“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磁带等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文件。”这个定义表述了“电子文件”的三个基本特征:①数字化的存在形式;②不固定依附特定的载体;③可以多次原样复制。 “电子文件”可以分为:1)字处理文件:通过文字处理系统形成的文件,由文字、标点、表格、各种符号或其他编码文本组成。不同类型的文字处理软件生成的文件不能兼容(如Word和WPS),使用不同代码规则形成的文件也不能直接读取。所有这些软件、系统、代码连同文本内容一起,构成了字处理文件的基本要素。2)图形处理文件:由计算机专门的软件系统辅助设计或辅助制造的图形数据,通过图形人们可以直观地了解非连续性数据间的关系,使得复杂的信息变得生动明晰。3)数据库文件:由若干原始数据记录所组成的文件。数据库系统的功能是输入和存储数据、查询记录以及按照指令输出结果,它具有很高的信息价值,但只有经过整理汇总之后,才具有实际的用途和价值。 4)程序文件:计算机进行人机交流的工具,软件就是由若干个程序文件组成的。5)影、音、像文件:即通常所说的“多媒体”文件,通常经过扫描识别、视频捕捉、音频录入等综合编辑而成。 信息技术的发展,使文件趋向形式的多元化,往往在一种文件形式中又包含其他文件形式的链接功能,这就是超文本或复合文本文件。复合文本文件通过作者定义的链接,使读者可以在各种软件形成的文件交叉路径之间浏览。 当这些电子文件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时就是电子证据,例如在电子商务中的电子合同、电子提单、电子保险单、电子发票等;电子证据的证据形式还包括电子文章、电子邮件、光盘、网页、域名等。 二、“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 对于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即它归属于哪一类证据,法学界尚在讨论,主要观点有如下四种: 第一、认为电子证据应当归属于 “视听资料”。理由是:电子证据的内容必须在计算机等终端上以图形、数字、符号等形式显示,其使用的存储介质(电磁介质)、再现载体(电子设备)以及表现形式(文字、声音和图象的结合)均与“视听资料”的特点相同。因此可以对“视听资料”进行“扩张式解释”来涵盖电子证据。 第二、认为电子证据应归属于“书证”。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已经将“数据电文”这一典型的电子证据形式纳入了“书面形式”范围,实际上已经在立法上明确了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若将电子证据归入“视听资料”一类,将直接影响电子交易的效率或者信任程度 第三、有学者认为,电子证据既不属于书证,也不属于视听资料,而是独立存在的一种新的证据类型,应当作为单独序列证据。理由如下: a)电子证据与书证在性质上有着巨大的区别。从载体看,书证中的文字、符号、图形等直接存在于可见载体之上并能直观地显示;而电子证据则以模拟和数字信号形式存在于磁性载体之上,不经过一定的技术手段不能直接显现。两者的储存方式与再现方式都有区别。从特性看,书证具有不易篡改、保真性较好的特点,一旦被涂改很容易被发现;而电子证据易被删改和复制,且不留痕迹、难以恢复。因此,书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一般可作为原始的、直接的证据使用;而电子证据证明力相对较弱,大多只能作为间接证据使用。

如何进行电子证据收集 电子证据应该怎么收集

如何进行电子证据收集电子证据应 该怎么收集 鉴于电子证据易于删改和隐蔽性强的特点,对其进行收集必须由国家司法机关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而非任何人员都可进行。一是严格依法进行各种电子证据的提取收集。二是深入细致地查找线索,全面客观调查取证。三是积极利用证人、犯罪嫌疑人配合协作取证。四是利用科学方法,做好证据固定保全。 随着互联网络的逐渐普及,网络法律纠纷大量出现。为了更好的解决纠纷,收集电子证据就至关重要。那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该如何进行电子证据收集呢?具体来说,电子证据应该怎么收集呢?针对以上问题,下文将一一为您展现详细阐述,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如何进行电子证据收集 在收集电子证据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取证过程合法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计算机取证过程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公开进行,从而得到真实且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据。 (二)冗余备份原则。即对于含有计算机证据的介质至少制作两个副本,原始介质应存放在专门的证据室由专人保管,复制品可以用于计算机取证人员进行证据的提取和分析。 (三)严格管理过程原则。含有计算机证据介质的移交、保管、开封、拆卸的过程必须由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或委托见证人)和技术人员共同完成,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检查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制作详细的笔录,由上述行为人共同签名。 (四)环境安全原则。该原则是指存储计算机证据的介质应远离高磁场、高温、灰尘、积压、潮湿、腐蚀性化学试剂等。在包装计算机设备和元器件时尽量使用纸袋等不易产生静电的材料,以防止静电消磁。环境安全的原则还要求防止人为地损毁数据。 二、电子证据应该怎么收集 收集电子证据的方法主要有现场勘查、搜查和扣押。在网络犯罪案件的侦查中,这三种方法往往会同时用到。 (一)网络犯罪的案件现场包括物理空间和虚拟空间。物理空间就是传统的犯罪现场。虚拟空间则指由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所构成的电子空间,因为其无法直接为人的感官所感知,所以称为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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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工作程序,根据《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和《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机关电子证据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电子证据是指由电子信息技术应用而出现的各种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及其派生物。 第三条电子证据鉴定是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人根据相关的理论和方法,对诉讼活动中涉及的电子证据进行检验鉴定,并作出意见的一项专门性技术活动。 第四条电子证据鉴定范围: (一)电子证据数据内容一致性的认定; (二)对各类存储介质或设备存储数据内容的认定; (三)对各类存储介质或设备已删除数据内容的认定; (四)加密文件数据内容的认定; (五)计算机程序功能或系统状况的认定; (六)电子证据的真伪及形成过程的认定; (七)根据诉讼需要进行的关于电子证据的其他认定。 第二章委托与受理

第五条进行电子证据鉴定,委托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鉴定委托书; (二)检材清单; (三)检材及有关检材的各种记录材料(接受、收集、调取或扣押工作记录,使用和封存记录;检材是复制件的,还应有复制工作记录); (四)委托说明(包括检材的来源、真实完整、合法取得、固定及封存状况等); (五)其他所需材料。 第六条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应说明理由并提交原鉴定书或检验报告。 第七条接受委托时,应当听取案情介绍,并审查以下事项:(一)委托主体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鉴定要求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三)核对封存状况与记录是否一致; (四)启封查验检材的名称、数量、品牌、型号、序列号等; (五)检材是否具备鉴定条件; (六)记录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 第八条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需要进一步审查的,应当在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向委托单位作出答复。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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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程序有哪些 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证据收集程序有哪些 无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涉及到用法律解除纠纷时,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证据当事人的权利主张。证据对于法院判决的影响是非常重要的,司法实践是注意有法可依,有据可循,那么证据收集流程是怎样的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什么是证据 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

正的裁判。目前学界对证据制度的研究已经形成一门专门科目,称为证据学或证据法学。 二、证据收集流程 1、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包括向行政机关调取的上述证据)的收集程序。侦查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上述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作为单位或普通公民,如遇到侦查机关调取证据的情况,首先应要求办案人员(两人以上)出示工作证、部门负责人批准手续、调取证据通知书。上述手续齐备的情况下,应准许调取,否则有权予以拒绝。准许调取的情况下,要在调取证据通知书上签名确认。 2、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要求两人以上取证;取证地点可在证人住处、所在单位、侦查机关办、检察院办公场所或证人指定的场所,其他场所证人有权拒绝。如证人就在事发现场的,可在现场进行。到证人住处或单位取证的,侦查人员应出示证明文件。对证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严重干扰其意思表达自由的行为,证人面对以上暴力、威胁时可拒绝作证并有权予以揭发、控告。证人证言经确认无误后,必须有证人亲笔签名或摁手印;证人也

电子证据的概述

电子证据的概述 /h1 今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开始实施,开创了我国电子证据专门立法的先河,也标志着我国法制适应现代化建设的新的里程。电子证据在我国还属于较新的事物,为此,本人综合若干资料编撰此文,介绍电子证据的几个问题,供初学者入门。一、“电子证据”定义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普及,电子商贸活动和其他许多基于网络的人际交往大量出现,电子文件已经成为传递信息、记录事实的重要载体。在这些方面一旦发生纠纷或案件,相关的电子文件就成为重要的证据。电子证据(Electronic Evidence)就是被作为证据研究的、能够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电子文件。“电子文件”(Electronic Records)定义为:“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磁带等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文件。”这个定义表述了“电子文件”的三个基本特征:①数字化的存在形式;②不固定依附特定的载体;③可以多次原样复制。“电子文件”可以分为:1)字处理文件:通过文字处理系统形成的文件,由文字、标点、表格、各种符号或其他编码文本组成。不同类型的文字处理软件生成的文件不能兼容(如Word和WPS),使用不同代码规则形成的文件也不能直接读取。所有这些软件、系统、代码连同文本内容一起,构成了字处理文件的基本要素。2)图形处理文件:由计算机专门的软件系统辅助设计或辅助制造的图形数据,通过图形人们可以直观地了解非连续性数据间的关系,使得复杂的信息变得生动明

晰。3)数据库文件:由若干原始数据记录所组成的文件。数据库系统的功能是输入和存储数据、查询记录以及按照指令输出结果,它具有很高的信息价值,但只有经过整理汇总之后,才具有实际的用途和价值。 4)程序文件:计算机进行人机交流的工具,软件就是由若干个程序文件组成的。5)影、音、像文件:即通常所说的“多媒体”文件,通常经过扫描识别、视频捕捉、音频录入等综合编辑而成。信息技术的发展,使文件趋向形式的多元化,往往在一种文件形式中又包含其他文件形式的链接功能,这就是超文本或复合文本文件。复合文本文件通过作者定义的链接,使读者可以在各种软件形成的文件交叉路径之间浏览。当这些电子文件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时就是电子证据,例如在电子商务中的电子合同、电子提单、电子保险单、电子发票等;电子证据的证据形式还包括电子文章、电子邮件、光盘、网页、域名等。二、“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对于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即它归属于哪一类证据,法学界尚在讨论,主要观点有如下四种: 第一、认为电子证据应当归属于 “视听资料”。理由是:电子证据的内容必须在计算机等终端上以图形、数字、符号等形式显示,其使用的存储介质(电磁介质)、再现载体(电子设备)以及表现形式(文字、声音和图象的结合)均与“视听资料”的特点相同。因此可以对“视听资料”进行“扩张式解释”来涵盖电子证据。第二、认为电子证据应归属于“书证”。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已经将“数据电文”这一典型的电子证据形式纳入了“书面形式”范围,实际上已经在立法上明确了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若将电子证据归入“视听资料”一类,将直接影响电子交易的效率或者信任程度。第三、有学者认为,电子证据

二年级下册数学数据收集整理教学

第一单元数据收集整理教学计划 教学目标: 1、使学生经历数据的收集、整理、描述和分析的过程,能利用统计表的数据提出问题并回答问题。 2、了解统计的意义,学会用简单的方法收集和整理数据。 3、能根据统计图表中的数据提出并回答简单的问题,并能够进行简单的分析。 4、通过对周围现实生活中有关事例的调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合作意识和创新精神。 教学重点:使学生初步认识简单的统计过程,能根据统计表中的数据提出问题、回答问题,同时能够进行简单的分析。 教学难点:使学生亲历统计的过程,在统计中发展数学思考,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 课时安排:3课时 1.数据收集整理………………………………2课时 2.练习一………………………………………1课时 第1课时数据收集整理(一) 教学目标:

1、体验数据收集、整理、描述和分析的过程,了解统计的意义。 2、能根据统计表中的数据提出并回答简单的问题,同时能够进行简单的分析。根据统计表的数据提出有价值的数学问题及解决策略。 教学重点:使学生初步认识简单的统计过程,能根据统计表中的数据提出问题、回答问题,同时能够进行简单的分析。 教学难点:引导学生通过合作讨论找到切实可行的解决统计问题的方法。 教学准备:各种图形卡片。 教学方法:谈话、指导相结合法。 学法指导:引导学生通过对情境问题的探讨,师生互动,在具体的生活情境中让学生亲身经历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 课型:新授课 教学过程: 一、情境引入 教师引导提问:同学们,你们入学都要穿上我们学校的校服,你们喜欢我们校服的颜色吗?(指名3~5个学生说一说)。 师:有的同学喜欢这个颜色,有的同学不喜欢,如果我们学校要给一年级的新生订做校服,有下面4种颜色,请你们当参谋,给服装厂建议下该选哪种颜色合适。(指名学生回答,并说明理由。) 教师引导:张三喜欢红色,学校就决定将校服做成红色的,怎么样?你有什么意见? 教师小结:你们刚才说的只是根据自己的喜好来决定你想穿的校服的颜色,不能代表学校大多数同学想穿的,那如何知道哪种颜色是大多数同学喜欢的呢?(学生可能回答,调查全校学生喜欢的颜色。) 教师追问:如果我们现在要马上把信息反馈给服装厂,你觉得调查全校的学生这个方法怎么样?(学生自由发言。)教师小结:全校学生那么多,要调查全校的学生,范围太广

电子证据概述及实际运用

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及种类 1.电子证据的概念 为了进行电子证据的研究,避免发生认识上的混乱,只有精确地理解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从逻辑学的角度来讲,电子证据概念的内涵应当是电子证据所反映的客观事物本质属性的总和;电子证据概念的外延是指具有电子证据内涵的客观事物的总和。逻辑学没有必要明确回答电子证据的内涵和外延到底是什么,但是电子证据学的首要任务就是明确电子证据的概念。如果不能掌握电子证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我们就不能正确制定电子证据的规则、原则,电子证据的可采纳性、证明力、归类及其审查判断等方面的研究也难以做到有的放矢。因此对电子证据的研究首先从概念开始。 对电子证据概念的定义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 概念1:网上证据即电子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 概念2:电子证据是指订立合同的交易主体通过网络传输确定各方权利义务以及实施合同款项支付、结算和货物交换等的数码信息。 概念3:电子证据是以通过计算机存储的材料和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手段,它最大的功能是存储数据,能综合、连续地反映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数据,是一种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的独立证据。 概念4:电子证据是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据。 概念5:电子证据是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 5 、尽管从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等角度考量,这几种关于电子证据的本质属性和对象范围的描述仍有认知上的差异,我们还是能够在一定范围内达成共识:首先电子证据的产生、存储和运输离不开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网络技术的支持;其次,经过现代化的计算工具和信息处理设备的加工,信息经历了数字化的过程,转换为二进制的机器语言,实现了证据电子化。“电磁记录物”、“数码信息”、 “计算机存储的材料”、“电子数据”等用语实际上正说明了电子证据的独特存在形式。再次,电子证据是能够证明一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这是其作为诉讼证据的必

实质性程序底稿编制及审计证据收集

实质性程序工作底稿编制 及审计证据收集 一、审计准则对审计工作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基本要求的规定 1、总体目标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五条:“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是:(一)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使得注册会计师能够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发表审计意见; (二)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根据审计结果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并与管理层和治理层沟通。” 第二十条:“合理保证是一种高水平保证。当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时,就获取了合理保证。”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条:“舞弊和错误的区别在于,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错报的行为是故意行为还是非故意行为。” 2、总体审计要求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第五章是关于我们审计工作的审计要求,主要规定如下: 第二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包括遵守有关独立性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认识到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 第三十条为了获取合理保证,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使其能够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第三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掌握每项审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的全部内容,以理解每项审计准则的目标并恰当地遵守其要求。 第三十三条除非注册会计师已经遵守本准则以及与审计工作相关的其他所有审计准则,否则,注册会计师不得在审计报告中声称遵守了审计准则。 根据上述要求,作为一名审计人员,我们必须熟悉企业各项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即《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等财务制度的内容,熟悉《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我们需加强这些基础知识的学习,

收集电子证据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遇到电子商务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6117039759.html, 收集电子证据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随着计算机使用的普及,它已成为商务和交流的工具,无纸办公正成为现代化办公室的发展方向。以电子形式产生和储存的数据成为证据收集中越来越重要的一个目标。和其他证据的收集一样,收集电子信息的目的是要找到有用的信息并且用一种被认可的方式收集这些信息,使之确实能够作为证据。要实现这个目的并无秘诀可寻。所需的只是已经被证实了的系统的方法。尽管科技会不断的发展变化,但收集电子证据的基本技巧仍然会被证明是相当有效的。 本文就如何收集相关数据,如何保证所收集的数据被证明并成为证据提出一些实践性的指导。 一、接受委托后首先应该做什麽 许多律师现在都在寻找电子证据,特别是电子邮件,作为举证过程中的例行程序,但是事实上大多数律师很少有或根本没有经验去收集和分析他们寻找的数据。当律师接受委托后,相关证据特别是电子证据随时会发生变化。几乎用户每一次存档、安装新程序或者在计算机上作其他任何事情时,储存在计算机里的信息都会发生变化。特别是一些侵权人在侵权事实被发现后会修改或灭失相关证据。因此向有关各方(如第三方网站)发出你要寻找电子证据的通知是十分重要的。

该通知发出得越早越好,并应尽可能具体,说明需要保存的信息类型,并且解释信息可能存在的地方。如有必要,应向公证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要求相关各方保存电子证据。 二、律师应按照什么程序进行取证 1、提出书面的举证请求。 请求中要包括有关电子证据的定义、说明和具体问题。 2、设计一系列问卷得出目标计算机系统的总体印象。 3、所有的举证要求都应清楚地表明你所要求的证据既包括电子文档也包括纸质文件。你可以通过说明性文件指出需要包括编辑资料、电子邮件或电子存储数据。还可以专门就计算机系统下的证据的类型(如磁盘、电子邮件和备份磁带)提出具体的要求。 最后,如有必要应附带检验要求。这样一来,你就可以检查目标计算机系统从而得到第一手相关资料。 三、举证要求中计算机系统应包括那些内容 计算机系统设置,包括计算机的数量和类型、操作系统的类型以及应用的软件包。当涉及软件类型时,别忘了询问软件制作者和每个程序的名称、版本。 所有电子邮件系统的结构,包括应用的软件、用户人数、邮件文档的位置和密码的使用。 所有网络的结构,包括网络服务器和工作站等配置以及使用中的网络操作系统的商标和版本号。 应用的具体软件,包括日历、项目管理、财会、文字处理和数据

数据收集方法

数据收集方法

数据收集的方法 和其他领域的研究一样,当我们选定了相应的研究设计之后,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能准确有效地收集数据,以客观而全面地反映所要研究的心理行为问题的真实状况。在心理学的研究中,通常收集数据的方法包括观察法、访谈法、问卷法、测验法、语义分析法、内容分析法等等,作为心理学研究的一个领域,学校心理学研究通常也采用这些方法,特别是观察法、访谈法、问卷法、测验法、个案研究等。 一、观察法 观察法是研究者通过感官或一定的仪器设备,有目的、有计划地观察儿童的心理和行为表现,并由此分析儿童心理和行为特征和规律的一种方法。 儿童的心理活动有突出的外显性,通过观察其外部行为,可以了解他的心理特征。因此,观察法是学校心理学研究的最基本、最普遍的一种方法。 (一)观察的类型 由于观察的目的不同,可以将观察法分为不同的类型。 1. 自然观察与实验观察 根据观察的数据是在自然条件下取得的,还是在人为干预条件下获得的,观察法可以分为自然观察和实验观察。所谓自然观察法是指在自然的状态下,对儿童的各种心理和行为表现进行观察,搜集研究资料的一种方法。它能够收集到观察对象在日常生活中的真实、典型、一般的行为表现,但这种方法使观察者比较被动,也难于揭示儿童的许多在自然状态下不易表现出来的心理特点。实验观察法指通过人为地改变和控制一定的条件,有目的地引起被研究者的某些心理和行为表现,以便在最有利的条件下对它们进行观察,收集有关研究资料的一种方法。比如,要研究儿童的助人行为,单靠自然观察显然是很困难的,研究者常会创设一定的情境,观察儿童在这种情境下的助人行为的状况,实际上,实验观察法就是我们常说的实验法。 2. 参与观察与非参与观察

电子证据概述及实际运用

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及种类 1. 电子证据的概念 为了进行电子证据的研究,避免发生认识上的混乱,只有精确地理解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从逻辑学的角度来讲,电子证据概念的内涵应当是电子证据所反映的客观事物本质属性的总和;电子证据概念的外延是指具有电子证据内涵的客观事物的总和。逻辑学没有必要明确回答电子证据的内涵和外延到底是什么,但是电子证据学的首要任务就是明确电子证据的概念。如果不能掌握电子证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我们就不能正确制定电子证据的规则、原则,电子证据的可采纳性、证明力、归类及其审查判断等方面的研究也难以做到有的放矢。因此对电子证据的研究首先从概念开始。 对电子证据概念的定义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 概念1:网上证据即电子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 概念2:电子证据是指订立合同的交易主体通过网络传输确定各方权利义 务以及实施合同款项支付、结算和货物交换等的数码信息。 概念3:电子证据是以通过计算机存储的材料和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手段,它最大的功能是存储数据,能综合、连续地反映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数据,是一种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的独立证据。 概念4:电子证据是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据。 概念5:电子证据是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 5 、尽管从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等角度考量,这几种关于电子证据的本质属性和对象范围的描述仍有认知上的差异,我们还是能够在一定范围内达成共识:首先电子证据的产生、存储和运输离不开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网络技术的支持;其次,经过现代化的计算工具和信息处理设备

收集审计证据的方法

收集审计证据的方法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1、检查记录或文件 检查记录或文件是指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记录和其他书面文件可靠程度的审阅和复核。 审阅是指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经营计划、预算、决策和其他书面文件的内容和形式进行详细的审查和研究。在审阅书面文件时,在内容上应注意其是否真实、合法;在形式上应注意其要素设计是否全面合理,各要素填制的是否齐全。 复核的重点是各种会计记录和其他书面文件中各种数据的正确性和一致性。比如销货发票中的数量、单价和金额是否正确,总账余额与所属明细账余额合计数是否相同,总账余额与会计报表中相应项目的余额是否相同等。 2、检查有形资产 检查有形资产是指审计人员现场监督被审计单位各种实物资产及现金、有价证券的盘点,并进行适当的抽查。对一般实物资产,由被审计单位的人员进行盘点,注册会计师对盘点进行监督;对贵重实物资产,审计人员还可以进行抽查重点。例如,盘点各种实物资产及现金、有价证券等。 检查有形资产能够确定实物资产是否存在,有时还能确定实物资产的状况和质量;但不能确定实物资产是否归被审计单位所有和计价是否准确。 3.观察 观察是指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场所、实物资产和有关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等进行实地查看。比如,审计人员观察财务部门的工作,可以了解各项职责的执行情况。观察所取得的审计证据不具有充分性,需要有其他证据佐证。

4.询问 询问是审计人员向有关人员进行的书面或口头询问以获取审计证据的方法。比如,向有关人员询问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审计人员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两种方式进行询问。由于被询问人员回答时的主观性和随意性,询问取得的审计证据可靠性较差。 5.函证 函证是指审计人员为了获取财务报表或相关披露认定的项目的信息,通过来自第三方的对有关信息和现存状况的声明,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的过程。函证包括两种方式;肯定式函证和否定式函证。肯定式函证是无论函证的内容与被函证人的记录是否一致,都要予以回复的函证方式。否定式函证是指只有在函证的内容与被函证人的记录不一致时,才予以回复的函证方式。 函证适用于应收账款、银行存款、应收票据、应付账款等。由于审计人员直接从独立于被审计单位之外的第三者那里取得函证回函,所以采用这种方法获取的是一种可靠性程度比较高的外部证据。但是,审计人员必须严格控制函证的整个流程,从发出询证函起到收到询证函止决不能让被审计单位接触到询证函,否则,函证证据的可靠性就很难保证。对于第一次函证没有答复的,应采用追加程序,继续发出第二封乃至第三封询证函。如果仍没有回复,审计人员应实施替代性审计程序。 审计人员在采用函证法时,还应考虑到被函证对象的信誉、品德、客观性等,这些因素也会影响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同时,审计人员应确保函证的内容明确,不为被函证对象误解或曲解。 6.重新计算

江苏省律师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展示业务操作指引

江苏省律师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展示业务操作指引 江苏省律师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展示业务操作指引 (江苏省律师协会七届八次常务理事会于2009年8月15日通过)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电子证据概述 第三章电子证据的固定与采集 第一节电子证据固定采集的基本方法 第二节电子证据固定采集的注意事项 第三节来源于互联网络的电子证据 第四节来源于互联网络的电子证据—电子邮件信息 第五节来源于互联网络的电子证据—即时通信软件数据 第六节来源于互联网络的电子证据—电子公告信息(BBS) 第七节来源于封闭计算机系统中的电子证据 第八节来源于移动存储设备的电子证据 第四章电子证据的展示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律师正确、妥善处理在执业活动中所涉及的与电子证据有关的法律事务,帮助律师提高业务水平与办案质量,为当事人提供规范、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涉及的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出示,是指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在为当事人提供民商事、行政法律服务(包括诉讼案件的代理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处理)中,对于与案情或代理事务有关的、以电子数据方式存在的相关信息、文件、资料等,按一定技术要求与程序,进行固定采集并运用的方式与方法。 第三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中,涉及到对电子证据固定采集的,建议律师通过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律师对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收集、调取电子证据,可依据本指引提出程序及方法上的建议及意见,也可以参考本指引对上述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判断和质证。 第四条律师在引用本指引时,应充分认识到电子证据的相关技术特点与特性。为此,在处理具体事务时,如因技术进步或其它因素,导致本指引的相关做法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不适用时,应及时咨询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并根据自己的实际要求与经验,做出恰当的判断。 第五条本指引所制定的内容作为律师在处理具体案件所涉及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出示的执业行为参考。律师在处理上述事务中,不采取或不参考本指引所制定的内容,并不当然表明该律师实际采取的执业行为或方法存有瑕疵或不当。 第二章电子证据概述 第六条本章内容并非对电子证据进行理论上的探讨或研究,而是通过对电子证据的一般描述,来指导和规范律师对电子证据进行固定采集及展示的执业行为。第七条本指引所称电子证据(Electronic Evidence)是指能够证明相关法律事实或案件事实的、被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文件或电子数据。能够证明相关法律事实或案件事实是电子证据的重要法律特征。 第八条上条所述电子文件(Electronic Records)是指基于电子信息技术生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光盘等数字存储设备,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在其它同类或不同载体之间多次复制或转化的文件。 第九条固定采集电子证据时,应注意下列电子文件的不同类型对固定采集技术手段的影响: 一、字处理文件,通过文字处理系统形成的文件,由文字、标点、表格、各种符号或其他编码文本组成。 所有这些软件、系统、代码连同文本内容一起,构成了字处理文件的基本要素。其中,文本内容通常成为电子证据。例如,.DOC文档、.XLS文档。

收集数据的主要方法

收集数据的主要方法: 收集数据的方法主要有普查和抽样调查两种方式,当对要求数据非常非常准确的时候可以采取普查的方式,如为了制做校服,要了解学生的身高,胸围,裤长等数据,而取得这些数据的方式应逐人调查,这就是普查方式,普查得到的数据比较准确。但是当要调查的总体比较多时普查又比较费时,费力,消耗大量财力,并且有时也是无法做到的,如要了解一批灯泡的使用寿命,不可能将这批灯泡逐个使用到用坏为止。 因此抽样调查是收集数据的又一种方式。抽样调查就是在被调查的数据中随机地抽取一些数据组成一个样本,通过对样本中数据的分析去估计全体数据的情况。抽样调查是统计工作的重要方式,这种方式是切实可行的,做好抽样调查的关键是“随机抽样”,也就是不要有目的地挑选数据,而是用某一规律在全体被调查的数据中取得数据。一般地抽取数据的方式不同,得到的统计数据不同,但是只要做到随机抽样,所得数据就具有代表性。 平均数的应用: (一) 算术平均数 算术平均数应用最广, 其原因在于在经济现象中, 总体的标志总虽常常等于总体单位的标志数量的总和, 算术平均数恰好适应这种情况。而且算术平均数可以使∑(X 一灭)∧ 2 为m i n V a lu e , 在一般情况下, 其数值代表性较好。 算术平均数虽然只受极端数值的影响, 但可以通过组平均数、分组法、数列分布等方法 来弥补这一缺陷, 所以算术平均数在平均数中占主要地位, 只有在一些特定场合, 才用到其他平均数。 (二) 调和平均数X H 一般来说, 在需要计算倒数的平均数值时, 需要应用调和平均数。 在m = X f时, 如果已知m , 均用调和平均数计算。 (三) 几何平均数了 几何平均数有一重要数学性质: 小于平均数的变量对jL何平均数之比的乘积等于儿何平均数对大于平均数的变量之比的 乘积。 这个性质表明, 当我们要表现变量与变量之间相对差异程度时; 用儿何平均数比用其他 一 平均数代表性更好, 而且, 儿何平均数在标志值平均数中受极端数值影响最小, 几何平均数常用来计算平均发展速度。 (四) 平方平均数Xq 平方平均数适用于需要将变量平方以后再求平均数的场合。比如, 在农产量调查中, 求 面积因子的平均数时, 就要用平方平均数。又如标准差计算也要用平方平均数计算: (五) 中位平均数M e 卜位平均数适用性比较强, 对于两端开放的数列, 也可以计算中位平均数; 对于不带有 观测值的事物(品质现象) 也可以计算中位平均数, 而且中位平均数有习X 一M e卜m in V a lu e 的性质, 故可用于最佳地址选择问题, 中位平均数还可用于工厂质量检查和季节比率计算等方面。

关于电子证据收集固定的思考

关于税务稽查中电子证据收集固定的思考 李旭春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来到,人们的工作越来越信息化、数字化,利用财务软件进行记账、利用网络进行贸易等越来越普遍,面对信息化、数字化的世界,税务稽查人员如何适应,在检查过程中,如何对电子证据进行有效的收集与固定,以有力地支持在稽查工作中查处的涉税违规问题,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摆在了稽查干部面前。而随着经济发展,数字化越来越广泛的普及应用,电子证据必将会被越来越普遍的采用,甚至电子证据能否有效采集固定将成为稽查案件能否正确定案的关键。当前我国法律规范对电子证据的规定还处于非常初级的阶段,并没有给出太过详细的规定,只是散见于各类法律规范中,税务方面关于电子证据的搜集固定也只是在国家税务总局一些规范性文件中有所体现,其可操作性也只是限于常规,对于复杂的电子取证没有给与更多的解释。笔者根据实际税务稽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结合当前税务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对税务稽查工作中一般电子证据、复杂电子证据收集固定的原则、方法进行了一些思考,并对今后如何加强电子证据立法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及特征 电子证据是产生于计算机系统或其他类似的电子记录系统,是人为输入计算机系统或者类似设备,或者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或者信息,这些信息必须借助电子、光学、磁或者其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存储,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电子证据主要有以下五个特征: (一)依赖性。电子证据的依赖性是指电子证据必须依赖于一定的设备才能产生、存储、复制、转移、读取等等。而传统证据则不然,以传统的书证、物证来说,这些证据形式依靠一定的自然或者人工的材料得以存在,可以直接读取其中包含的内容。但是电子证据的产生、存储、复制、转移、读取则不能直接进行,必须依赖于某种中介设备。如果没有一定的硬件设备,人们是无法获知其中的内容的,因此电子证据和传统证据相比,具有依赖性。 (二)易受破坏性。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特有的生成、储存和传递方式导致了其特有的隐蔽性,但同时也意味着电子证据容易被删改且不留痕迹。在当今网络高速普及的时代,网络的高覆盖率和开放结构常常使电子证据会被不着痕迹地删改。删改者既可能是形成电子证据的计算机的使用者,也可能是穿越防火墙的黑客,还可能是来自无法意料的计算机病毒。另外,电子证据储存方便、体积小,持有人往往只需具备一定的知识技能就可以变更电子证据的内容,甚至销毁证据。电子证据的易破坏性使得它有不稳定的一面,因此有许多人把电子证据易受破坏的这个特性称为“脆弱性”。 (三)外在形式多样性。电子数据在计算机内部的存在形式是简单电磁形式的,但其外在表现输出形式却是多种多样的,它可以输出在计算机屏幕上成为图像、动画等视频形式,输出在打印纸上成为传统纸介文件,输出在音箱中成为音频信息,输出在缩微胶卷上成为视听资料,计算机程序的执行操作更是以不同的动作指令为表现形式,这都显示了它的外在形式多样性。多媒体技术的出现,更使电子证据综合了文本、图形、图像、动画、音频及视频等多种媒体信息,这种以多媒体形式存在的电子证据几乎涵盖了所有传统证据类型。使得证据外在形式复杂多样。

电子证据的发展历程及应用思考_蒋平

电子证据的发展历程及应用思考 蒋平 摘要随着计算机应用和网络的普及,作为一种全新的证据形式,电子证据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公安司法机关应针对当前形势下电子证据立法和使用中存在的法律和技术的“双重瓶 颈”难以突破、相关部门人员的沟通和协调难以取得成效、电子数据提取分析鉴定过程存在较多隐 患、设备滞后等问题,从系统电子证据的法律体系、完善电子数据鉴定的行业规范、开展电子证据技 术工具研究和研发、加强司法专业技术力量培训等方面入手,推动电子证据在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中的 广泛应用。 关键词电子证据法律定位应用思考 随着计算机应用的普及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作为一种新兴刑事犯罪形式,计算机犯罪已经呈现出迅速蔓延的趋势,该类犯罪的很多证据都以数字形式通过计算机或网络存储和传输,从而出现了电子证据(Electronic Evidences)。电子证据是指以储存的电子化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物品或者电子记录。特别是在电子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电子证据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范围越来越广。作为调整社会、政治秩序的工具,法律也逐渐接受和使用了电子证据这一新型证据。有学者甚至提出,电子证据是信息世界的“证据之王”。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决定,将电子数据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这条规定最终确立了电子证据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并列于其他证据形式的法律地位。 一、他山之石:国外有关电子证据的立法情况 “电子证据是人类社会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水平的产物,是以电子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为前提条件的。没有电子技术、没有计算机技术,就不会有电子证据。”“电子证据”这一词汇在何时首次被使用,现已无从考证,但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之前从未有人使用过这类词汇。“电子证据”及其相似词汇是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后,伴随着计算机、互联网的相继发明和应用才出现的。所以,在计算机和网络比较发达的国家,有关电子证据的立法也相应完善和规范。 (一)主要的国际立法 一是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联合国涉及电子证据内容的规范性文件最具影响力的当属1996年6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其制定的目的在于向各国提供电子商务立法的原则和框架,尤其是对以数据电文为基础的电子合同的订立及其效力等做出 作者单位:南京市公安局

证据收集程序有哪些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证据收集程序有哪些 无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涉及到用法律解除纠纷时,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证据当事人的权利主张。证据对于法院判决的影响是非常重要的,司法实践是注意有法可依,有据可循,那么证据收集流程是怎样的?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什么是证据 二、 三、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

是公正的裁判。目前学界对证据制度的研究已经形成一门专门科目,称为证据学或证据法学。 四、证据收集流程 五、 六、1、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包括向行政机关调取的上述证据)的收集程序。侦查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上述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作为单位或普通公民,如遇到侦查机关调取证据的情况,首先应要求办案人员(两人以上)出示工作证、部门负责人批准手续、调取证据通知书。上述手续齐备的情况下,应准许调取,否则有权予以拒绝。准许调取的情况下,要在调取证据通知书上签名确认。 七、 八、2、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要求两人以上取证;取证地点可在证人住处、所在单位、侦查机关办、检察院办公场所或证人指定的场所,其他场所证人有权拒绝。如证人就在事发现场的,可在现场进行。到证人住处或单位取证的,侦查人员应出示证明文件。对证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严重干扰其意思表达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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