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

对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
对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

海口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doc

海口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村宅基地承担着农民的基本生活和生产保障功能,作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有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是历史发展和历史积淀的结果,是与国家当时的政治、经济背景以及农村经济落后等具体国情相适应的。下文是海口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海口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本户自用住房及附属生活设施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是指依法确定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村民集体所有,村民个人只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建设文明生态集镇和文明生态村。 第六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市农村宅基地的统一管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各区、镇设立的土地管理派出机构负责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具体管理。 各区、镇人民政府及规划、建设、房产、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分别负责农村宅基地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供地计划 第七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第八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编制镇的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没有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的,原则上不予安排宅基地。 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指导、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应为镇人民政府编制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安排专项经费。 第九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全市农村宅基地的年度计划指标。各区、镇的农村宅基地安排不得超过供地计划指标。

2015年宅基地最新政策是什么

2015年宅基地最新政策是什么? 2015-01-1233865人阅读宅基地 宅基地最新政策是广大农民最关心的问题。宅基地的政策的转变关乎农民的切身利益。那么,2015年宅基地最新政策是什么?国家对于农村宅基地的政策有哪些改变?2015年宅基地最新政策对于宅基地会有哪些影响? 1、征地要评估社会稳定风险 试点明确4大任务;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国土资源部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姜大明表示: 一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针对征地范围过大、程序不够规范、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二是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和交易规则亟待健全等问题,要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 三是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要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探索实行有偿使用;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管理作用。

四是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针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不够等问题,要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与集体之间、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和相关制度安排。 2、非试点地区不要擅自行动 试点严格限制在经法律授权的县(市)开展,确保风险可控 姜大明表示,改革试点的要求,一是坚持小范围试点。统筹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兼顾不同发展阶段和模式,主要在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农村改革试验区中安排,选择若干有基础、有条件的县或县级市开展。二是坚持依法改革。试点涉及突破相关法律条款,需要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允许试点地区在试点期间暂停执行相关法律条款。三是坚持封闭运行。试点严格限制在经法律授权的县(市)开展,非试点地区不要盲目攀比,擅自行动,确保试点封闭运行,风险可控。 试点工作在2017年底完成。 农村宅基地有偿转让: 近日《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这标志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即将进入试点阶段。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意见提出将对进城农民宅基地实行试点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1月11日《新京报》) 进城农民宅基地试点有偿转让是“2015年的第一场瑞雪”。据悉,全国农民工总量已逾2.69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66亿人,外出务工农民仍以每年600万左右递增。很多进城农民常年在城市生活甚至定居,而宅基地不能流转造成的困扰,成为许人心中挥之不去的“另类乡愁”。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一、农村宅基地面积的相关规定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本省依法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第十四条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并且满二年未转让其多余的住宅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农村村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其宅基地上的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应当退出其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偿收回。二、宅基地登记的条例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七条由于住宅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八条集体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县(市)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进行注销登记,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宅基地面积是多少才符合要求呢?从上文来看农村的宅基地是一户人知有一个住宅,就是该住宅下的一块宅基地。该宅基地的面积需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计算,不能多占。并且农村宅基地的登记也是要经过人民政府批准的。由此可见,国家对于宅基地的使用管理是很严格的。

谁是中国土地的拥有者 制度变迁

谁是中国土地的拥有者 ------制度变迁、产权和社会冲突何·皮特 第一部分土地管理历史 清朝土地管理是以习惯而非法典;民国时制定不动产登记法规,准备进行土地和调查登记;国民政府名义上统一中国,但并未获得全中国的土地控制权。 一、农村 (一)地产 20世纪30年代卖老革命根据地发起了土改运动,中农合富农可以保留部分土地,在没收地主的土地的同时也留给他们一些维持生计的土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许多富农和地主因此丧生。1956年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土地全部收归国家和集体所有。1958-1960大跃进彻底失败,中央分散集体土地所有权,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人民公社(乡镇)下放到生产队(村)。1958年以前,土地自由度较高,每个农民都有一块自留地,1958年全部自留地收归人民公社,农民以家庭为单位与合作社签订承包合同,其必须以较低的指定价格向国家出售额定粮食,剩余部分可以自由出售。1978年之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家庭为单位的私营农作方式。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类似登记制)上,国家希望建立承包合同系统,但是未能成功实施,原因有二:一方面农民认为农村习惯向整个村子颁发统一合同或者由村集体保管个人合同;其二是土地的再分配,即使农民签订了承包合同,在合同期内由于出嫁等人口流动,村集体仍然会非法重新分配土地。原因在于农村土地是农民的生活来源和社保系统,重新分配可以保证每个农民都有土地。 但是这种制度模糊也有负的外部效应, (二)房产 改革开放之前,每个农民都有自己一套住房和宅基地使用权,不用交付租金,人们联系紧密,没一家知道别家住在哪里,所以不用登记(不正规的、习惯的机制)。改革盖房之后,农村房产被非法买个了城市和国外的投资者,这样的叫做小产权房。 另一种小产权房是指农村土地被非法征用,从农业用地变为城市建设用地,但是所有权还是属于农村集体。 《土地管理法》《确定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若干规定》 《物权法》-土地的登记程序,权利、职责和责任进行规定。 二、城市: (一)地产

8-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 2010-03-03 | 作者:| 来源:土地利用管理司| 【大中小】【打印】【关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对于统筹城乡发展,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计划控制引导,合理确定村庄宅基地用地布局规模 (一)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计划控制。根据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省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统筹安排并指导市、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组织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在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的村土地利用规划,要与城镇规划相衔接,合理划定农民住宅建设用地范围;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的村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摸清宅基地利用现状和用地需求的基础上,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土地利用规划为控制,组织编制村庄宅基地现状图、住宅建设用地规划图和宅基地需求预测十年计划表(即“两图一表”),制定完善宅基地申请审批制度,张榜公布,指导农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规范有序进行。 (二)科学确定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和规模。市、县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要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结合城镇规划,合理确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的城郊、近郊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防止出现新的“城中村”。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的村庄,要结合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新农村发展规划和产业规划,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保留、调整和重点发展的农村居民点用地,统筹农村公益事业、基础设施、生活、生态、生产用地需求,合理确定中心村和新村建设用地规模,指导农民住宅和村庄建设按规划有序进行。 (三)改进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方式。新增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各地在下达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时应优先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指标,切实保障农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占用耕地的,必须依法落实占补平衡。农村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结合农村居民点布局和结构调整,重点用于小城镇和中心村建设,控制自然村落无序扩张。 二、严格标准和规范,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 (四)严格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是指农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一户一宅”是指农村居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各地要结合本地资源状况,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确定宅基地面积标准。要充分发

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梳理 (1)

宅基地与耕地是广大农民得以安身立命、实现“居者有其屋,耕者有其田”这一基本生存保障的两大支点,宅基地与耕地的所有权或用益权制度,也因之成为保障广大农民的生存利益的根本性制度。在我国漫长的农业社会发展史上,倡议或实施不同的宅基地与耕地制度,对于国家政权的稳定与变迭,社会发展的进程与走向都有着十分巨大的影响。事实上,我国新近三十年的改革开放进程便是由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期开始的以“分产到户”为表征的耕地制度的改革开始的,并由此衍生和推进了整体的经济社会发展与政治制度文明建设,其成功有目共睹。可以说,建立和健全完善的农村宅基地以及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用地制度,事关我国八亿多农民的生存品质,事关我国农村社会长期稳定的发展大局,也事关目前正紧锣密鼓地进行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成败。在农业用地方面,我国于2002年通过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用法律的形成明确地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以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并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保护与流转等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但在农村宅基地方面,虽然新分布的《物权法》在第三编“用益物权”专章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并于第一百五十二条对宅基地使用权作了法定定义,即“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但根据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目前仍显得零散、紊乱,缺乏系统性与周全性。本文拟通过对现行宅基地制度的梳理,勾划其结构框架,进而论证其完善路径。 一、对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梳理 经过对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现有全部涉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问题的政策、法律、规章等[[1]这些政策、法律、规章等主要有1950年6月28日《土

农村宅基地调研报告

浅析改进和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必要性 农村宅基地问题,面广量大,情况复杂,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长期以来一直是农村基层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之一。搞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对于节约集体用地和保护耕地,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那么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哪些问题?如何改革和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才能更好地保障农户的宅基地使用权?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对部分乡镇、村进行实地调研。 一、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已经确定了宅基地集体所有、村民使用、审批取得、一户一宅、面积法定、权力登记、不得流转等基本制度,为农村宅基地管理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改善与提高、农村人口大量向城市转移和新农村建设的全面推进,现行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主要是表现在: 一是宅基地管理不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只限于土地法律法规的个别条文和相关政策性文件,操作性差,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相互之间还不衔接,国家也没有指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宅基地管理缺少规范。 二是宅基地缺乏规划。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上没有预留新的宅基地规划点,没有为发展预留空间,无法适应新农村建设对宅基地管理的需求,致使新农村建设规划、村庄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很难衔接。 三是农村居民点分布零散,面积大,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现象普遍。我县农村宅基地总体以自然村落为主,布局分散,30户以下的自然村分布普遍,占地面积大。 四是宅基地管理薄弱,有的地方放任不管。由于前几年乡镇机构改革,人员变动较大,再加上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机构改革不到位,我县将工作的重点放在经营城镇国有土地、农村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上,对农村宅基地管理放松,村民任意占地建房,原有的宅基地退不出来,新的宅基地随意扩张,甚至占用农用地而无人问津。 五是管理方式落后。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仍然停留在上个世纪80年代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上,程序繁杂重复,效率低下,管得多服务的

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

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 现今国家涉及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 一、法律法规 1、《土地管理法》第8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相关政策 1、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严格限制分散建房的宅基地审批,鼓励农民进镇购房或按规划集中建房,节约的宅基地可用于小城镇建设用地。对进镇农户的宅基地,要适时置换出来,防止闲置浪费。 2、200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加强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民宅基地管理,鼓励农村开展土地整理和村庄整治,推动新办乡村工业向镇区集中。 3、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加强宅基地规划和管理,大力节约村庄建设用地。 4、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增收的若干意见》: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5、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抓紧编制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科学合理安排村庄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根据区域资源条件修订宅基地使用标准。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补偿指标必须依法进行,

余江县高公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关于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各分场、场直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7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国土资发〔2015〕35号,以下简称《细则》)、《余江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按照中央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贯彻落实《意见》、《细则》、县工作方案确定的总体框架、主要内容和实施要求,以切实保障和维护农民宅基地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节约集约利用为导向,以宅基地有偿使用、有序退出为突破口,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管理新机制,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全面提升农村土地管理水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守底线,保障权益。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始终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宅基地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兼顾各方利益诉求,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土地权益。 2.政府引导,集体主导。坚持政府引导,集体经济组织主导,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和村民事务理事会的民主管理作用,激发群众内生动力,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合理利用,有序推进。优化农村居民点布局,控制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做到节约用地。注重点面结合,总结完善,审慎稳妥挤进,确保社会稳定。 三、工作目标 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健全农民住房保障机制、突出村民自治治理,提升农村宅基地管理水平,实现村民户有所居。建立宅基地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宅基地权益,不断夯实和扩大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地方探索与思考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地方探索与思考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浙江大学土地与国家发展研究院?谭?荣 长期以来,“一户一宅、面积法定、无偿分配及使用”作为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核心机制,在保障广大农民居者有其屋,维持农民基本生存权和农村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在宅基地权利体系、配置方式、收益机制、管制模式等方面的制度安排,逐渐暴露出诸多问题。一方面,产权的制约使宅基地的市场化配置受到限制,进而导致农民土地资产价值难以显现、城乡差距拉大、农民利益受损等问题;另一方面,受经济利益驱使,缺乏相应法律法规约束的宅基地隐形市场大量存在,扰乱了土地管理秩序,损害了集体利益,妨碍了土地收益在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合理共享。 鉴于此,中央提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宅基地制度的改革思路有助于打破城乡二元土地制度的格局,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弥补政府垄断土地资源配置的缺陷,优化资源配置;也有利于实现“城市反哺农村”,促进农村发展,推动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实质上,建立新型宅基地制度是一场促进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的深刻变革,是对原有城乡之间利益关系的重大调整,涉及到多重的利益均衡,必须要回答好、处理好一系列理论上与现实中的基础性问题。一、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地方探索 以三权分置为导向的宅基地制度改革,是一个渐进式的过程。十几年来,全国各地实践中出现了很多模式,这些都是地方在各种因素制约下走出的可行道路。 1.模式一:城中村的更新 城中村更新模式是指面向城中村采取旧城更新改造的方式进行土地优化配置,将宅基地全部退出转为国有建设用地进行重新开发,进行统一规划和建设,对农民进行统一补偿和安置,就地市民化。 城中村更新模式主要面向城中村这一类具有高更新价值、良好区位条件、规模较大且集中连片的宅基地。在这一过程中,宅基地权利的流转交易主要通过置换住房、物业和货币等体现,并伴随着农民就地市民化的过程,其中流转置换的住房既可以就地安置,也可以采取异地安置进行,两者都是通过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以达到安置农民群体并节余建设用地指标的目的。由于这类宅基地潜在升值空间较大,因此让渡宅基地权利所置换或补偿的利益也相对较高。 对城中村实施更新改造,本质上是对较大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 精品文档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 我国日前印发《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这是当前我国农村改革的重大举措,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关键时期的关键部署。方案对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17具体规定是什么呢?以下是给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改革的七项原则:坚持农村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保障农民权益,坚持统筹兼顾,坚持循序渐进、试点先行,坚持党对“三农”工作的领导。 深化农村改革要聚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农业经营制度、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和农村社会治理制度等5大领域。 《方案》针对五大关键领域,提出26个方面的改革举措,其中排在第一位的是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此,陈锡文表示,把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放在首位,对整个农村经济体制来说具有基础性的意义和作用。“不仅因为在整个农村经济当中集体经济所占的比重很大,更因为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与农村集体经济的产权制度密切相关。”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坚守土地公有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防止犯颠覆性错误。深化农村土地 1 / 12 精品文档 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是: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落实集体所有权,就是落实“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

集体所有”的法律规定,明确界定农民的集体成员权,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归属,实现集体产权主体清晰。稳定农户承包权,就是要依法公正地将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本集体组织的每个农户。放活土地经营权,就是允许承包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依法自愿配置给有经营意愿和经营能力的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一是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缩小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允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享有同等权利,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可以出让、租赁、入股,完善入市交易规则、服务监管制度和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分配机制。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在保障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用益物权 2 / 12 精品文档 基础上,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农民住房保障新机制,对农民住房财产权作出明确界定,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有效途径。 二是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 抓紧修改有关法律,落实中央关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的重大决策,适时就二轮承包期满后耕地延包办法、新的承包期限等内容提出具体方案。在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上,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原则,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明确和提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效力,扩大整省推进试点范围,总体上要确地

宅基地改革解读

胡存智:宅基地改革方向是扩大权能而非自由买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11日,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胡存智明确表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方向是进一步扩大权能,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而不是指宅基地可以自由买卖。 宅基地改革的目标是逐步扩大权能 谈及农地改革的基本逻辑和底线,胡存智表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必须坚持集体所有制、用途管制、城乡统筹、维护农民土地权益4个重要原则。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和方向是什么?他介绍说,改革的根本目标是要健全和维护我国基本的土地制度,平等保护两种所有权,建立起适合我国市场经济要求的各种土地要素有序流动、平等交换、合理利用的土地市场。改革的出发点是要维护好农民集体的土地权益,使农民的宅基地权利得到切实保护,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胡存智认为,解决农村宅基地的问题,首要的是切实保障宅基地的用益物权,针对现在农村宅基地在使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同时要探索宅基地上农民住房的财产性收益的路子,因此,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地推动农民住房抵押担保转让,我们要根据这个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什么是“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他进一步解释说,用益物权在《物权法》里有特定含义,主要是指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目前在农民宅基地的权利中,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已经得到了充分体现,但收益权未能充分显现。所以,下一步对宅基地制度的改革,就是要在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权能,使农民能够获得更多财产性收益。 宅基地使用存在的四大问题及解决路径 谈及当前农村宅基地使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时,胡存智没有回避,指出了四大“病灶”:一是宅基地取得和分配上存在问题,规划和计划落实不够,导致农村宅基地布局散乱,宅基地分配有时得不到保障。二是在宅基地管理上对节约集约用地促进不够,导致粗放利用,存在一户多宅、超标占地的情况。三是在宅基地用益物权上保障不足和权能不足并存。一方面,宅基地被实际赋予的权能还不够,目前只有使用的权利,因此也出现了超越权能的问题,比如乱出租、违章搭盖等。另一方面,在一些征地过程中也存在

农村土地制度变迁

农村土地制度变迁 [按]农民与土地的关系血浓于水、唇齿相依,须臾不可分。土地既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又是农民最重要和最可靠的生存保障,是农村长期稳定的基础。新农村建设涵盖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管理、村镇建设、社会事业、国土整治等方方面面,需要一整套完备的土地政策体系作支撑。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探索,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并需要继续坚持的农村土地政策,但也有一些政策并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变化的要求,面临着人口与土地的矛盾、土地平均分配与规模效益的矛盾、保障农民基本生活和限制农民发展之间的矛盾。在农村工业化、城镇化以至城乡一体化背景下,进行土地制度创新已经势在必行。 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 农村改革发端于土地承包,土地承包调动了亿万农民的积极性,促进了农村和整个经济的繁荣。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采取农民集体所有的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该组织的全体农民占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对该集体所有的土地行使经营管理权。这种模式是新中国成立后几经变革而成,大体可分为四个时期: 1.自耕农所有制时期。从1950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颁布到20世纪50年代中期的“公社化”,是中国土地自耕农所有制时期。这一时期,农民不仅获得了土地,而且拥有的土地“有权自由经营、买卖和出租”。新中国颁布的《土地改革法》真正赋予了农民对于土地流转的权利,但这个时期比较短暂。 2.集体所有制形成时期。20世纪50年代中期到70年代末,新中国通过农业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履行和人民公社运动,逐步使得个体农民私有的土地改造为人民公社所有、以生产队为基础的集体所有制,使农民的土地产权弱化,使土地所有权虚置,土地在运动当中逐步归集体所有,个体农民与土地不再存在法律上的产权关系。所以在这个时期,“有权自由经营、买卖和出租”的流转方式已经不可能实施,农村土地也就没有实现流转的可能。 3.“大包干”时期。20世纪70年代末到21世纪初,“大包干”正式揭开了中国农村土地改革的新时期,中国农村土地制度从单纯集体所有向集体所有、家庭经营的两权分离模式转变。在这个时期,农村土地的流转已经开始松动。一是到1983年底,98%左右的基本核算单位都实行了包干到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占耕地面积的97%左右,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这种模式在保证农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保证了农户的独立经营权,并对农村土地的经营收益分配关系进行了调整,“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二是1987年,国务院批复了某些沿海发达省市就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进行试验,使得土地经营权的流转突破了家庭承包经营的限制,中国土地流转制度开始进入新的试验期。三是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虽然对于农村土地使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一、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一) 抓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村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予以公告。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做好村镇建设规划。 (二) 按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三) 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 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省(区、市)在下达给各县(市)用于城乡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年度计划指标中,可增设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应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得超计划批地。各县(市)每年年底应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执行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四) 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

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工作方案 根据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关于批复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名单的函》(中农函〔2020〕20号)文件精神,贺兰县被确定为全国第二批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县,为切实加快推进改革试点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统筹推进贺兰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成立贺兰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赵波县委书记 第一副组长:赫天江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王涛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李普光政府副县长 成员:汪洋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直机关工委副书记、公务员局局长 李妍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徐彦宁县委政研室主任 强玉梅县委网信办主任 马建宁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王岩弘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李正忠县住建局局长

马国峰县财政局局长 池海霞县人社局局长 朱建新县司法局局长 张新林县民政局局长 吴士忠县水务局局长 王军县信访局局长 段婷县委编办副主任 宋永明县公安局副局长 蔡霞洪广镇党委书记 王秀花习岗镇党委书记 叶宏立岗镇党委书记 丁书涛金贵镇党委书记 刘国荣常信乡党委书记 马立坤南梁台子管委会书记、主任 王虎京星农牧场书记、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委农办,李普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马建宁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县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席位制,组成人员工作变动后,由相应岗位的继任领导继续担任,不再另行调整。 二、重点工作任务分工

(一)成立工作专班。建立县级指导、乡镇主责、村级协助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由县委农办牵头成立贺兰县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服务中心(简称县农改中心),李普光同志兼任县农改中心主任,马建宁同志兼任县农改中心副主任,负责全县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工作专班组成人员为:抽调县委政研室工作人员1名(邢梦瑶)、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2名(年建东、马双燕)、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2名(陈翠荣、张晓亮),住建局工作人员1名(丁晓婷),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县农改中心适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补充工作人员10名。落实乡镇(场)属地管理责任,在各乡镇(场)成立村庄建设规划管理服务中心,做好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房建设监督管理工作。赋予村协管责任,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队伍,每村配备1名宅基地协管员,由村干部兼任,配合县、乡镇做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与管理相关工作。 牵头部门:县委组织部 责任部门:县委编办、县委农办、人社局、县委政研室、司法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务局、财政局、各乡镇(场)完成时限:2020年10月底前 (二)组织学习考察。邀请中央、区、市农业农村部门相关专家,对宅基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相关人员进行针对性培训,提高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组织农改中心工作人员赴江西余江区、四川泸县、浙江象山县及宁夏平罗县等全国第一批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县区考

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经验研究_从“宅基地换房”到“地票”交易所

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经验研究: 从 宅基地换房 到 地票 交易所 周立群1 张红星2 (1南开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导 天津 300071) (2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 天津 300071) 摘 要:城市化带来大规模农地转用。在现行的制度下,土地的城市化与耕地保护显然存在冲突。严峻的用地实践催生了土地制度变迁,进而开启了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之路。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平衡的思路下,各地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农村土地制度形成了一条从 宅基地换房 、 挂钩 项目到 地票 交易所的演进路径。以中国的实践为基础,本文对这样一条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脉络做了简单勾勒,分析了变迁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未来土地制度演进方向做了尝试性探索。 关键词:宅基地换房;挂钩项目;地票交易所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63(2011)08-0072-07 城市化带来大规模农地转用。自1978年至2007年底,累计600万公顷优质耕地变为非农用地,农地非农化的数量平均每年达20余万公顷。耕地作为一种稀缺的资源日益受到政府和学界的广泛关注。然而,中国的经济增长既得益于市场化取向的制度改革,更得益于农地非农化支撑的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强行制止农地转用会阻碍经济发展。这似乎是一个两难问题。这一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日益严峻。据DRC(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估计,到2020年,中国的城市化率将达到60%。迅速的城市化将伴随着大规模的城市新增建设用地需求。依据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2008-2030年间,农地非农化的数量将超过250万公顷,相当于3750万亩。据测算,2005年全国耕地总量为18.31亿亩,2010年将下降至18.18亿亩。 要守住中央规定的18亿亩的红线,2010 -2030年耕地面积的减少量需要控制在1800万亩内。在现行的制度下,土地的城市化与耕地保护显然存在冲突。严峻的用地实践催生了土地制度变迁。 一、土地制度变迁的起源:约束与突破 根据现行的土地政策,我国农地非农化实行计划管理,这种计划管理主要体现在三个维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土地规划规定了一个地区在一段时间内新增的建设用地总量,也即建设用地规划指标。规划指标在一定时期内自中央分批、逐年下达,在各个地区间分配,形成了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以便与该地区经济发展周期相匹配。这些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与 银根 相似,成为国家调控地区性投资的 地根 。基本农田保护区反映了国家的土地利用的用途管制和分区规划。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自中央逐级下达,并落实到各地区的具体地块。耕地一旦被划入基本农田,就不能建设占用。城市建设所占用的耕地,必须给予同质同量的补充,做到占补平衡。考虑到用地企业自行补充耕地的困难,国家规定,用地企业缴纳一笔补充耕地的费用,由地方政府使用这一专项资金统一组织补充耕地。传统的做法是在城市近郊农村占用耕地,在远郊荒地较为丰富的农村补充耕地。前者称之为使用建设用地指标,后者称之为获得 占补平衡指标 。 以上土地计划管理的三个维度构成了城市建设用地的三大约束。由于地区之间土地资源差异很大,有些地 本文是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基金项目 农地转让权的分配与边界:基于中国土地制度变迁的实践 (10YJ A790270)的阶段性成果。

盐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盐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在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为小城镇、中心村和农村居民点的用地留足空间。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制定村镇建设规划,应按照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中心村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 第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向小城镇、中心村和农村居民点集中。对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镇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对城镇规划区范

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中心村,改造完善已有的农村居民点。在规划撤并的村庄或不在规划的农村居民点范围内,除危房修缮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房。 第四条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设住宅。严禁农村村民违反规划乱占滥用土地建设住宅。 第五条对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应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农村宅基地占用农村村民承包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机动田或补充的新增耕地中调整同等质量和数量的土地给农村村民继续承包,也可用经济方式给予补偿。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充,从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增加耕地面积,确保耕地总面积不减少。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不能补充相应的耕地面积的,应从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中拿出部分资金缴纳耕地开垦费。

对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创新的调研报告调研报告.doc

对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创新的调研报告_调 研报告 我国现行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是以农民的生存保障为基础,以社会公平的价值理念为目标,不是以市场交易为目标而设计的。具有供给对象的特定性、保障性,土地提供的无偿性或低价政策性,期限的不确定性,以及地随房走的从属性等诸多特征。农村宅基地既是农民的居住消费场所,又是农户家庭经济的组成部分,承载着农民生产、生活、生态、经济、社会、文化等多种功能,这是它与城市房基地最根本的区别所在。 一、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必然性 过去很长的一段时期里,农村宅基地制度虽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并且目前在许多农村仍然适用,但随着城市化、工业化、市场化进程的加快,现行的农村宅基地制度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变化,它的欠缺和弊端也正在逐渐显现: (一)现行的宅基地制度与节约集约用地的基本国策不相适应。法律规定农村村民符合条件可申请户均120至130平方米地宅基地。农民向集体申请宅基地可以无偿取得,由此造成宅基地供应上的“大锅饭”。由于缺乏约束机制,使广大农民群众产生了“不要白不要”的心理,致使宅基地占地面积不断扩大,大量占用农用地。致使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寸土寸金的耕地资源无法承受按规定审批新宅基地,许多地方早在5年前(有的甚至10年前)对城镇规划区内农村居民停止审批新的宅基地了。按

现有人口增长率,其它不少地方今后也将同样面临无地可供的窘境。还有,多数地方长期来缺乏村庄布局规划和控制性详规,宅基地建房土地指标少,农村建房基本处于见缝插针,无序发展状态。这期间许多农民家庭孩子长大了,要结婚,人口增加了住房成了大问题,建房没地,买市场价的商品房经济上难以承受。农村住房保障的缺失,将成为农村社会不稳定的一个因素。 (二)现行的宅基地制度与现在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已不相适应。传统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是适应以农耕为主就业结构的社会形态,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发展,农村的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正在发生重大变化,其中发达地区农民的就业结构和收入结构已发生了根本性变化。__总体来讲八成以上农村劳动力在已二三产业就业,农民收入85%左右是来自二三产业,近半数的承包农田已流转实行了规模化经营。生产方式决定了生活方式,生产方式的改变直接影响着生活方式的改变。随着农民向二三产业转移就业,在城镇居住成为一种趋势,特别是年青一代,多数人的工作、生活、读书已完全市民化。但虽在城镇居住,又不愿放弃农村宅基地房子,至使农村“老龄化”、“空心化”问题日趋严重。而现行的宅基地制度又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固化了城乡二元结构,扩大了城乡差别。 (三)农村宅基地市场流转面临体制性障碍。与较为完备的城市房地产管理相比,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与立法滞后,不仅存在大量的法律真空,而且内容比较粗浅,这加大了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难度。而事实上目前不少地方宅基地和房屋的流转已十分活跃,形成了自发的宅基地隐形市场。据慈溪市调查通过地产所交易的农村住宅仅占实际交易量的一半。由于缺乏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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