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2016年私募股权投资PE行业分析报告

2015-2016年私募股权投资PE行业分析报告

【2016年09月】

狭义而言,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Equity,简称PE)指的是通过非公开的方式募集资金,并主要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非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广义而言,私募股权基金则是指通过非公开的方式募集资金,并对处在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扩展器、成熟期和Pre-IPO 等各个时期的非上市公司进行投资的基金,其内容也同样涵盖了风险投资基金、收购基金、夹层基金、房地产基金、重振基金等。本报告提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是指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一、行业监管体系

1、行业主管部门

2013 年6 月27 日之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主管部门为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简称“国家发改委”)。

2013 年6 月27 日,中央编办发布《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明确了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主管部门分别为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发改委两个部门,并详细规范了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发改委两个部门的职责分工。

根据中央编办的通知,证监会主要发挥行业监管的职能,负责制定私募股权基金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对设立私募股权基金实行事后

备案管理,负责统计和风险监测,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承担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工作;发改委主要发挥行业扶持的职能,负责组织拟订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研究制订政府对私募股权基金出资标准和规范、出资比例和退出机制;同时,两部门之间建立起协调配合机制,实现信息共享,证监会不定期将私募股权基金备案统计监测情报通报发改委,发改委发现私募股权基金存在违反有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通报证监。

此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证监会的授权及指导下对私募股权投资行业进行自律管理,银监会、保监会根据相关政策对商业银行、信托公司或保险公司从事股权投资业务进行监管,商务部对外商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实施管理。

2、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截至2014 年12 月31 日,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主要适用法律法规及政策如下表所示:

3、行业管理体系及政策变化

由于私募股权投资行业是一个高度市场化的行业,因此世界各主要国家普遍秉承“行业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的原则,对该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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