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取消涉税文书报表式样(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工商税务-税务认定管理-决定书)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取消涉税文书报表式样(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工商税务-税务认定管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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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取消涉税文书报表式样

(╳╳╳国)税许撤字第()号

(申请人):

你(单位)于年月日取得的(项目名称)税务行政许可,经审查,系(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款第项的规定,决定予以撤销。

如你(你单位)不服,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上一级税务机关名称)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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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纳税信息“一户式”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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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纳税信息“一户式”管理工作的意见 【标 签】纳税信息,一户式管理工作,一户式 【颁布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鲁国税发﹝2004﹞133号 【发文日期】2004-09-13 【实施时间】2004-09-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深化全省纳税信息“一户式”管理工作(以下简称“一户式”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深化“一户式”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深化“一户式”管理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落实省局“一、二、四、四”工作思路,以信息一体化建设为主线,通过纳税信息整合,实现纳税信息的集约化采集、处理和应用,推进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 深化“一户式”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应突出抓好信息采集、数据共享和分析利用三个主要环节,为基层加强税收监控、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工作质量提供有效的管理手段。 (二)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通过纳税信息集约化采集、简化办税程序、优化业务流程,以达到减轻纳税人负担,降低征纳双方的成本,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的目的。 (三)整合资源,数据共享

统筹考虑主要应用系统之间的衔接,整合现有相关软件的信息,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全面提高现有信息资源的应用水平。 (四)点面结合,稳步推行 立足当前,兼顾长远,积极探索,不断完善。在抓好试点的基础上,成熟一个,推广一个,积极稳妥地将"一户式"管理工作推向深入。 二、深化“一户式”管理的主要内容和工作安排 深化“一户式”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借助信息资源整合对纳税信息实施集约化管理,实现纳税人信息的集约化采集、主要应用系统的信息共享和信息资源的综合利用,做到各个系统之间的信息联通,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达到强化税收监控、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的目的。 (一)纳税信息的集约化采集 纳税信息的集约化采集是实现纳税人主要信息的一次性采集,避免多次、多环节重复采集。以现有电子申报系统为基础,扩大信息采集的范围,对纳税人上报税务机关的信息进行梳理、归集,将纳税人的申报信息、“四小票”信息、企业税源管理信息、申请审批信息、代开发票信息、普通发票开票信息、认证信息、报税信息等多类信息的采集进行整合,合并重复内容、剔除已有信息,形成纳税人申报、企业税源管理、申请审批三类信息,实现纳税人网上“一户式”办税。 1.抓好烟台、潍坊两市的纳税信息集约化采集试点 省局确定烟台、潍坊市局为纳税信息集约化采集的试点单位,分别采用客户端和浏览器两种技术方式实现集约化采集。 烟台市局对网上申报、认证、报税、“四小票”数据采集、代开发票信息采集、防伪税控开票(包括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六方面的功能,以及税源管理信息的采集、网上审批等内容在纳税人客户端进行整合,实现纳税人上报数据在各模块之间的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录入。9月底前,烟台市局对上述系统功能进一步完善,年底前争取启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普通发票功能,并试点运行。 潍坊市局在充分考虑与综合征管软件、征管流程控制系统以及其他税务信息系统的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将纳税人的申报、企业税源管理、申请审批三类信息实现集约化采集。纳税信息集约化采集分为三个阶段完成,第一阶段以电子申报为主体,将一般纳税人货物运输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抵扣信息、代开发票抵扣信息全部纳入电子申报系统采集,并实现申报表数据与其明细信息的自动审核比对,8月底前完成,并投入试运行;第二阶段将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第20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标题: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第20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苏国税发[2011]37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3-24 编辑时间:2011-4-1 实施时间:2011-3-2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江苏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第20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国税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紧扣主题,把握重点,努力提高税收宣传的针对性 多年来,税收宣传月作为税收宣传的品牌效应日益显现。经过近几年的宣传,“税收·发展·民生”已经在全社会产生了广泛影响。今年全国税收宣传月继续延用这一主题,就是要紧扣税收与发展和民生的关系,以“税收促进发展、发展为了民生”为主要内容,深入宣传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的性质,深入宣传税收在筹集国家财政收入、调控经济和调节分配、推动民生改善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总局和省局的统一部署,以税收宣传月为契机,面向纳税人、面向党政机关、面向社会公众,通过组织开展扎实有效的宣传,不断强化公民税收意识,全面展示国税工作成效,持续优化税收工作环境。要集中宣传税收性质和税收基本法律法规,宣传税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使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更加理解和支持税收工作。要重点宣传现行税收政策特别是新出台的政策措施,宣传积极运用税收政策,发挥税收调节经济、服务江苏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举措。要深入宣传国税机关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着力构建现代税收管理体系的办法措施,宣传税收法制建设的主要成效以及依法纳税的典型事例。要全面宣传国税系统队伍建设、文明创建、勤政廉政的主要做法,宣传我省国税系统涌现出的先进事迹,充分展示国税干部队伍的良好形象。 二、改进方式,全面推进,切实增强税收宣传的实际效果 为进一步推进税收宣传工作,省局将围绕创新形式、系统推进、力求实效这一基本原则和要求,有效整合“三类资源”,即激发系统现有资源、借助新闻媒体资源、挖掘社会有效资源,推进实施“三层联动”,即宣传月活动与日常宣传相结合、省局集中宣传与系统面上宣传相融合、国税部门宣传与社会组织宣传相协调,全面开展多种形式的日常宣传活动,努力形成导向明晰、重点突出、覆盖广泛,多形式联动、多平台互补、多层面推进,常态化运行、整体化实施、效能化管理的税收宣传工作格局。税收宣传月期间,省局将组织开展系列宣传活动,主要有:在媒体发表专题文章,发布2010年国税纳税百强;参与江苏广电总台大型新闻行动;制作并播出税收电视专访;分行业组织服务新兴行业税企座谈会,并在相关媒体专题报道;组织“媒体与国税同行”系列活动;组织全省第七届百姓税收意识调查;开展形式多样的网上宣传活动等。 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省局的统一安排,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声势与实效”并举的要求,认真制定活动计划和实施方案,确定一批有内容、有深度、有声势的活动项目,做到贴进群众、贴近基层、贴近发展,使税收宣传月活动更好地体现时代性和大众性。要周密部署、统筹安排、分步组织,在积极参加全省统一活动的同时,精心组织实施好本系统、本单位的活

9文明服务规范

9 文明服务规范 文明服务规范是指税务机关按照规范、便捷、高效、文明的服务要求,优化服务环境、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效的各项服务配套规范,包括4项25个事项。 9.1办税服务厅环境建设 9.1.1—212外部标识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外部标识分为横向标识、竖向标识、立式标识三种。标识的字体、颜色、图案应与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2)车辆购置税办税场所、契税办税场所、自助办税场所、基层税务所(分局)、农村乡镇设置的办税服务场所,应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办税服务厅外部标识,名称为“办税服务厅”或“办税服务室”。 (3)办税服务厅外部标识的规格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9.1.2—213内部标识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的内容、字体、颜色、图案等基础元素应与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2)办税服务厅有背景墙的,背景墙标识采用“税徽+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样式。 (3)办税服务厅应设置办税服务功能区域标识。

(4)办税窗口应设置窗口名称标识。 (5)设在政务中心的办税服务场所,其内部标识以当地政务中心的要求为准。 【升级规范】 窗口标识采用电子显示屏的形式设置。 9.1.3—214服务区域设置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设置以下功能区域: ——办税服务区,是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区域。 ——咨询辅导区,是受理纳税人咨询、进行办税辅导的区域。咨询辅导区应设置咨询服务岗,并视纳税人数量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 ——自助办税区,是纳税人通过自助办税设备、设施自行办理涉税事项的区域。 ——等候休息区,是纳税人等候办理涉税事项的区域。 (2)上述办税功能区域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布局。 (3)设在政务中心的办税服务场所按上述要求或当地政务中心的要求设置功能区域。 9.1.4—215服务窗口设置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一般设置以下服务窗口: ——综合服务窗口,负责办理税务登记、涉税申请等事项。 ——发票管理窗口,负责办理发票领用、缴销等事项。 ——申报纳税窗口,负责办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等事项。 (2)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窗口设置,不设置申报纳税窗口,其业务由综合服务窗口办理。

车牌号借用协议书_行政公文

车牌号借用协议书 借用指为了当时或临时的使用而借别人的东西用,那么关于车牌 号的借用协议书是怎样的呢?下面橙子给大家带来车牌号借用协议书 范文篇,供大家参考! 车牌号借用协议书范文篇一甲方:xx医药有限公司 乙方:XXXX 为了鼓励乙方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 关规定,经友好协商,双方就配车奖励事项签订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 甲方确认乙方符合甲方规定的销售人员配车奖励政策,将以 下车辆提供给乙方无偿使用,期限3年(自车辆实际交付之日起计): 车辆商标/型号XXXX,生产厂商XXXXX,车辆牌照号码XXX,车架号XXXX. 二. 乙方愿意在享受购车贷款时与甲方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 劳动合同,并接受甲方对其工作绩效的考核评估及管理。 三. 就车辆使用/奖励/转让等事项,双方同意按照下述条款执行: 1. 若乙方累计2年完成销售回款指标1200万元,甲方同意将已 配车辆产权奖励给乙方,将车辆过户给乙方(车辆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以下同); 2. 车辆无偿使用期满后,乙方若未能符合上一条款要求的,则 双方同意按照车辆的市场评估价格转让并过户给乙方。 3. 若乙方未满服务期限因个人原因辞职或因业绩原因/违纪等 1 / 6

原因被辞退,甲方同意按按上款所述办法将车辆计价转让并过户给乙方。 4. 乙方同意车辆转让款可以从购货保证金/销售提成奖励/费用及工资中扣除。 5. 若因甲方经营不佳而被收购重组、破产解散等原因导致乙方中途离职,则乙方应将车辆退还给甲方,乙方无需支付车款。 6. 因不可抗力(如严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突发性疾病等)而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可以视不同情形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可不视为违约.但当事人(或其家属)须及时将情况通报给对方,以最大程度减少对方损失。 7. 作为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丙方同意在本协议履行中承担乙方的连带责任。 四.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家庭地址: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丙方1(签字):______________ 丙方2(签字): 2 / 6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任务管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 作任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国税发[2013]14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3.11.20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任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国税发〔2013〕146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任务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加大贯彻落实的力度,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11月20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任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纳税服务行为,维护纳税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合法权益,不断提高纳税服务的效能和纳税人满意度,促进纳税人自愿遵从,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服务是国税机关为帮助纳税人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依法提供的各项税收服务的总称。税法宣传、咨询辅导、办税服务、涉税提醒、权益维护、政策调研以及基于纳税人申请的各类调查核查、审核审批、后续服务等都是纳税服务的具体实现形式。 第三条纳税服务分为税务人员在国税机关办公场所通过办税窗口、电话、网络、信函等方式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和税务人员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提供的到户服务。 国税机关可针对不特定纳税人采取集中培训、媒体公告等形式提供集群化服务,也可针对特定纳税人的具体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 第四条树立现代税收管理理念,除风险管理导向下的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主要执法职责以外,国税机关主要通过纳税服务实现税收管理。 第五条转变税收管理方式,简并税收基础管理职责。将制度性的调查核查转化为纳税服务和税收执法两个基本类别,户籍管理、发票管理、涉税提醒等具有服务属性的基础

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模板】

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许可文书之一: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日期:年月日

收件人:收件日期:年月日 编号:

许可文书之二: 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税许受字第()号 (申请人):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项目名称)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收悉。 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自年月日起受理。 ()税务局 (加盖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注:1.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 2.以上受理事项法定办结时限为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为 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3.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将通过□受理窗口□主管税务机关代办转 报窗口□邮寄方式发放,如有提前,将电话通知。 4.申请人可通过途径查询办理进程。

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税许不予受字第()号 (申请人):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项目名称)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收悉。 经审查,该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请你(单位)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税务局 (加盖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 ()税许补字第()号 (申请人):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项目名称)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收悉。 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需要补正下列材料: 1.; 2.; 3.。 请你(单位)补正后再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税务局 (加盖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案件证据规范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案件证据规范(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税务案件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准确认定税收违法事实,正确处理税收违法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国税系统工作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国税系统。 第三条税务案件证据是税务机关在税务案件的检查过程中,为证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情况所收集的相关事实。 税务案件证据是税务部门对税务违法案件进行处理的事实依据。 第四条税务案件证据应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税务案件证据应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逻辑联系。只有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才能成为证据。 税务案件证据的形式和取得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税务案件证据的载体和所证明的内容应客观真实。 第五条税务检查人员在证据收集过程中,不得对当事人和证人引供、诱供和逼供;要认真鉴别证据,防止伪证和假证,必要时对关键证据可提请专门技术鉴定。 税务检查人员收集的证据,任何人不得隐匿、涂改、毁弃,并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章税务案件证据的收集 第六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收集税务案件证据的主体、程序、地点要符合法定要求。 (一)税务案件证据的收集工作必须由税务机关二名(含)以上具有税务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 (二)税务案件证据的收集由税务机关的检查人员在税务检查过程中依法定程序、权限进行;(三)税务案件证据的收集地点应在被查对象或相关人员的业务场所、税务机关的办公场所进行。被检查或被调查人提请,经税务机关许可, 证据收集也可在第三地进行。 第七条税务检查人员收集的证据应包括对被查对象不利和有利的证据。 第八条税务案件证据种类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现场笔录。 不同种类的证据应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范的要求进行收集。 第九条税务检查人员收集证据时,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第十条税务案件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记载的内容或者所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者其他物品。主要包括被查对象身份证件资料、企业财务会计资料和经营活动资料、纳税申报资料等各种涉税相关材料。 收集书证时,需要提取与案件有关资料原件的,可以用统一的换票证换取发票原件或者专用收据提取有关资料;不能取得原件的,可以照相、影印和复制,但必须注明原件的保存单位(个人)和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个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其签章或者押印。拒绝签章或者押印的,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公证机关或者原件保存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相关证据上记明拒签事由和日期,由税务检查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收集人是否签名收集的报表、会计帐簿、图纸、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应当附有说明其证明对象的材料。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税务案件物证是能够以本身所具有的物质特征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者痕迹。 收集物证时,应当收集原物。若收集原物确有困难时,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它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据。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时,可收集其中具有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收购发票管理办法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收购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收购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收购发票,是指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和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 第三条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是指向城乡居民个人(不含从事废旧物资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废旧物资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废旧物资是指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 第四条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是指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含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第五条鉴于粮食(油料)、棉花、鲜茧等农产品收购业务的特殊需要,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式样另设“粮食统一收购发票”、“棉花统一收购发票”、“鲜茧统一收购发票”三种,只限于收购粮食(油料)、棉花、鲜茧专用,除此之外的其它农产品收购使用“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以上四种式样的收购发票,统称为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下同)。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境内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和农业产品收购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二章收购发票的印制管理 第七条收购发票的规格、版面金额、票样。 收购发票规格统一为190mm x105mm=40开。 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版面金额为百元(票样见附件一)。 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含棉花、鲜茧收购发票)版面金额为千元、万元两种(票样见附件二、三、四、五、六、七、八)。粮食统一收购发票版面金额和票样仍按苏国税发[2003]169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收购发票的票面设计。在原普通发票基本要素的基础上,增加出售人签名、联系电话等栏

受理通知书格式

( 通知)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BH-018730 受理通知书格式Form of acceptance notice

受理通知书格式 受理通知书格式范文一 ____[ ]号____(被责令受理的机关): ____(申请人)不服____(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你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你机关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经审查,该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应当予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请你机关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通知。 年月日 受理通知书格式范文二 ____: 你(单位)于____年____月_____日提出的____发票的使用和管理——企业自印发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收悉,经审查,决定自_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受理。 _____(税务机关许可专用章) ____年_____月____日

受理通知书格式范文三 : 你单位诉天益科技责任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法律名称与条款)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应在20xx 年11 月6 日前向本院民三审判庭递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还须递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三、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8558.2 元。 本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帐号:____。 附:空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空白授权委托书二份。 年月日 可以在这输入你的名字 You Can Enter Your Name Here.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19年考试录用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年考试录用 公务员递补面试人员公告 因部分考生放弃面试资格,根据公务员录用工作有关规定,拟在公共科目笔试合格的考生中,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递补以下考生为面试人员: 职位名称及代码面试分数线姓名准考证号面试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市中 赵政月日区税务局科员()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山亭 王璇月日 区税务局科员(二)() 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河口 马增吉月日区税务局科员() 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福山 邹子阳月日 区税务局科员(二)() 国家税务总局招远市税务 耿昆月日局科员()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潍城 梁言月日区税务局科员()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奎文 刘子晗月日区税务局科员() 国家税务总局安丘市税务 王春晓月日局科员()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滨海经 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科员 李伟岩月日(一)()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综合保 张奕月日 税区税务局科员(二)() 国家税务总局泗水县税务 高震月日局科员(一)()

国家税务总局泗水县税务局科员(二)()乔元莹 月日谢冰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岱岳 区税务局科员(一)() 赵燕宁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火炬高 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科 员(二)() 陈敏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经济技 术开发区税务局科员() 李婕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莒县税务局 科员() 段荣彬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莒南县税务 局科员(一)() 迟姿辰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乐陵市税务 局科员() 武雅丽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茌平县税务 局科员() 吕军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东阿县税务 局科员(一)() 成然然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单县税务局 科员(二)() 岳旭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东明县税务 局科员(二)() 任宏达月日请以上考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年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公告》的要求,尽快准备有关材料,按时参加面试。 联系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年月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doc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 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文号:辽国税所[1999]236号 发布日期:1999-12-27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适应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需要,现对企业所得税征管中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计税工资问题 1、对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的企业,可由企业提出工效挂历钩方案,经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后执行。未经审批的,一律按照计税工资标准执行。 2、对实行总挂总提、总挂分提的工效挂钩,其计税工资按照省(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后的分劈工资指标据实扣除,对需要层层分劈审批的工资指标,各市要及时审批。未经税务机关审核

批准的工资指标,当地国税机关不予承认,并按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纳税调整。各市要严格审查指标内的工资项目,对不属于工效挂钩范围内的列支项目要进行纳税调整。 3、对企事业单位超过1年的合同制职工以及季节性职工发放的工资,可视同在册职工计算计税工资,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4、对企事业单位职工买断工龄,自愿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扶持金等,在不短于3年摊销期摊销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二、各项费用包干计税扣除问题对企业实和销售大包干,差旅费、电话费等包干费用,以有及发放的清欠款奖等,本着有利于降低企业成本、费用,及时收回应收帐款,加速资金周转的原则,1999年度暂由市局审定,允许据实在税前扣除。 三、对企事业单位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始凭证,必须使用合法凭据。凡属经营性的项目,应使用税务部门印制(或监制)的发票;凡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合法凭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量核定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量核定管理的意见 鲁国税函〔2010〕23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防范虚开虚抵专用发票行为的发生,进一步提高增值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等规定,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量核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及其经营情况同时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和专用发票领购量。 (一)对已开业的一般纳税人,按照其最近6个月经营期内单月的最高应税销售额,以及最高开票限额核定月最大领购量。 对新开业和尚无销售额的已开业一般纳税人,提供销售合同的,按照合同金额以及最高开票限额核定本次领购量;无销售合同的,专用发票月领购量原则上不超过25份,不能满足需要的,按照第二条规定核定。 (二)对生产设备尚未到位或不具备生产能力的工业类一般纳税人,暂不向其发售专用发票,待其生产设备到位、且具备生产能力,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查验后,按照本条第一款核定领购量。此前,因经营确需领购专用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审核其购销合同、进货发票等凭证,并按合同需要发售专用发票。 (三)对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商贸类一般纳税人,以及由工业变更为商业的一般纳税人,按照本条第一款关于新开业一般纳税人的规定核定领购量。 二、一般纳税人初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提出领购量增加核定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其最大开票限额、生产能力或经营规模、货物

发票购领证明(完整版)

发票购领证明 发票购领证明 第一篇: 发票购领证明 发票购领证明 证明 xxx税局: 我单位财务人员因不小心遗失了发票领购本,经财务人员查找了几天还是无法找到发票领购本。现申请补领发票领购本,请贵局给予办理有关补领发票领购本手续,多谢! 特此证明 xxx单位 年月日 2 1、企业购领发票应由企业指定的经办人员办理,并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2、企业购领发票时应提供《办税卡》和《发票购领卡》。 3、企业购领发票时实行“验旧购新”办法,购领时应交验已使用的发票存根联。 4、凡符合上述要求的,由“发票购领”窗口审核同意后,按核定的发票种类、数量购领发票。 5、购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在购领时还必须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上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戳记,否则不予发售。

3 发票的购领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下列规定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购领发票。 1.提出购票申请。单位或个人在申请购票时,必须提出购票申请报告,在报告中载明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经济类型、需要发票的种类、名称、数量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经办人印章。 提供有关证件。购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购买专用发票的,应当提供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其他有关证明,提供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3.持簿购买发票。购票申请报告经有权国家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购票者应当领取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领购簿》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领簿》,根据核定的发票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到指定的国家税务机关购领发票。单位或个人购买专用发票的,还应当场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上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章等章戳。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如普通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普通发票样式,报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按规定数量、时间到指定印刷厂印制。自行印制的发票应当交主管国家税务机关保管,并按前款规定办理领购手续。 固定业户到外县销售货物的应当凭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购领或者填开经营地的普通发票。申请购领发票时,应当提供保证人或者根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模板

政策指引(一)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对象问题 部分房地产企业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对象存在疑惑,不清楚是以房地产项目为对象还是以整个纳税主体为对象。 房地产业按项目管理是基本原则,这是针对房地产行业特点专门作出的特殊政策安排,类似于货物增值税可以对部分产品选择适用简易或一般的计税方法,是对房地产行业实实在在的利好。遵循这一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非取决于自己的身份,而是以房地产项目为对象的。举例来说,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有A、B两个项目,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不影响B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这一原则对于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同样适用。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价款扣除问题 部分房地产企业“一次拿地、一次开发”,按照项目中当期销售建筑面积与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可以扣除的土地价款,政策规定清晰;但如果房地产企业“一次拿地、分次开发”,如何扣除土地成本?可供销售建筑面积如何确定? 房地产企业分次开发的每一期都是作为单独项目进行 核算的,这一操作模式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的“项目”口径一致,因而,对“一次拿地、分次开发”的情形,要分为两步

走,第一步,要将一次性支付土地价款,按照土地面积在不同项目中进行划分固化;第二步,对单个房地产项目中所对应的土地价款,要按照该项目中当期销售建筑面积跟与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的占比,进行计算扣除。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预缴税款问题 目前出台的营改增政策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跨县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是否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并未进行相关规定。 本着不影响现有财政利益格局的原则,建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每个项目所在地均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独立计算和缴纳税款;对于未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的,参照销售不动产的税务办法进行处理,在不动产所在地按照5%进行预缴,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并自行开具发票,对于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 【发文字号】苏人社发[2014]9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1.08 【实施日期】2014.0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4]9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3〕544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3〕74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4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

考试的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分工 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共同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教材征订与培训工作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 二、工作计划与考区设置 考试时间定于6月14、15日两天。请各地严格按照《2014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附件1)的要求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考试原则上在各省辖市均设立考点,考试具体地点可从准考证上获知。 三、科目设置及管理模式 考试设《财务与会计》、《税法(一)》、《税法(二)》、《税收相关法律》和《税务代理实务》5个科目。 考试成绩实行3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5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符合免试条件只考《税务代理与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2个科目的人员须当年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香港会计师公会正式会员,免试《财务与会计》一个科目,其余4科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四、试题题型及答题方式 《税务代理实务》科目试题为主客观混合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其余4科均为客观题,在普通答题卡上作答。 报考人员应考时,可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等文具,其他物品应统一放置考场指定处。考场上应备有草稿纸供考生索取,考后收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营改增》操作手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 《营改增》 操作手册 《适用于纳税人》 山东和华中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13年9月

目录 1系统概述 (1) 1.1系统运行环境 (1) 1.2系统适用范围 (1) 2WEB申报方式优点 (1) 2.1统一模式 (1) 2.2互联网申报方式 (2) 2.3操作方便简单 (2) 2.4软件升级方便 (2) 3系统登录及公共操作说明 (3) 3.1系统登录 (3) 3.2确认信息 (5) 3.3公共操作说明 (6) 3.3.1功能描述 (6) 3.3.2操作说明 (6) 3.3.3必录项、非必录项、显示项 (8) 4增值税申报操作说明 (9) 4.1报表填写说明 (9) 4.2财务报表申报 (9) 4.2.12007版财务报表 (9) 4.2.22005财务报表的申报 (15) 4.3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 (17) 4.3.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7) 4.3.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22) 4.3.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26) 4.3.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 (28) 4.3.5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29) 4.3.6增值税补充申报表 (29) 4.3.7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 (30) 4.3.8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31) 4.3.9运输发票 (32) 4.3.10增值税确认申报 (33) 4.3.11增值税作废申请 (33) 4.4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申报 (35) 4.4.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35) 4.4.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 (36) 4.4.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37) 4.4.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判断及填表说明 (38) 4.4.5确认申报 (39) 5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40) 5.1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 (40) 5.2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 (42) 5.3确认申报 (42) 6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申报 (43) 6.1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 (43) 6.2确认申报 (43)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清缴欠税暂行办法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清缴欠税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税收违法处理 【发布部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9.01.01 【实施日期】199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清缴欠税暂行办法 (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清缴欠税的力度,压缩滞纳欠税,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增值税、消费税、金融保险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其它税种的欠税清缴与管理。

第二章欠税的确认 第三条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法定期限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以及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行为。具体范围包括: (一)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款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未缴纳入库的税款。 (二)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并限期缴纳,逾期后仍未缴纳入库的税款。 (三)纳税人被查补的税款在《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入库的税款。 (四)经税务机关批准缓征税款到期后未缴纳入库的税款。 (五)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解缴代扣代缴的税款。 (六)纳税担保人未在担保的期限内缴纳所担保的税款。 (七)其他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的税款。 第四条欠缴税款发生时间的确定。 凡税法明确规定纳税期限的,从规定纳税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确认为欠税。 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纳税期限的,从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纳税期限届满次日起确认为欠税。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采取分期预缴方式纳税的,凡于次月1日起至 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的,不视为欠税。对未结清的税款,从次月11日起确认为欠税。 纳税期限的最后一日如遇公休假日的,可以顺延。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绿色通道”服务制度(试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绿色通道”服务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弱势群体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纳税服务,构建和谐共赢的新型征纳关系,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绿色通道”是指办税服务厅为部分纳税信誉等级较高的企业、弱势群体等所提供的一种便利快捷的纳税服务通道和纳税服务形式。其服务宗旨是:以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减少环节、提高效率为原则,为纳税人创造良好的办税环境。 第三条“绿色通道”的服务对象: (一)纳入当地重点建设项目的企业; (二)纳税信用等级A级企业; (三)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山东成员企业、省局定点联系企业及其在各地的成员企业; (四)老弱病残及其他行动不便的特殊人群; (五)其他需要给予照顾的纳税人。 第四条各级办税服务厅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固定或流动的“绿色通道”窗口,并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 对符合“绿色通道”服务对象条件的纳税人要定期进行认定审核,发放“绿色通道卡”或“办税优先卡”,纳税人需持卡办理涉税事项。 第五条“绿色通道”办税服务主要内容: - 1 -

(一)主动引导。符合“绿色通道”服务对象条件的纳税人,由办税服务厅导税员引导至“绿色通道”窗口。 (二)优先办理。直接到“绿色通道”窗口,优先办理涉税事项。 (三)专人协助。根据纳税人需求,办税服务厅可安排专人协助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事项,享受“随时申报,随时审核、业务代办”等无障碍式服务。 (四)即时办理。凡属于办税服务厅职责范围能够完成、不需要实地核查的涉税事项,应当场为纳税人办结。 (五)积极协调。办税服务厅职责范围不能够即时办理的涉税事项,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应主动告知纳税人,并及时转办其他业务部门。其他业务岗位工作人员应积极予以配合,按规定最短时限为纳税人完成涉税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制度自制定公布之日起执行。 - 2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管理,方便纳税人网上申报,提高办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上申报是一种电子申报方式,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在法定申报期限内利用计算机,通过互联网登录辽宁省国税局网站,进入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纳税申报,将申报数据传输到税收征收管理系统,完成纳税申报。 第三条网上申报实行纳税人自愿的原则,税务机关积极鼓励和引导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方式。 第四条各税种管理、信息中心等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积极指导、规范各税种网上申报工作,做好网上申报与“一窗式”管理工作的衔接工作,巩固和提高增值税“一窗式”管理水平。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全省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各级国税机关和技术服务单位。 第六条网上申报通过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ln-https://www.360docs.net/doc/81111176.html,/)的“网上纳税申报系统” 进行连接,无偿供纳税人使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能 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网上申报系统的组织推广、宣传和业务管理;信息管理部门负责网上申报系统税务端的技术支持和维护,主要包括确保内部网络、设备安全畅通和稳定运行,负责对纳税人网上申报系统的培训实施;流转税、所得税、国际税收管理部门负责各税种申报的业务指导;计统部门负责税收缴款凭证以及税款入库的管理。

第八条办税服务厅要设置网上申报专用窗口,为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提供绿色通道,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实行网上申报。专用窗口主要功能是受理纳税人网上申报登记、变更、注销的申请,处理网上申报出现的各种问题,接受网上申报的咨询,及时反映和传递网上申报有关情况以及处理结果等。 设立网上申报登记岗、网上申报报税比对岗、网上申报异常情况处理岗、网上申报咨询服务岗,其主要工作职责分别如下: (一)网上申报登记岗 1、负责受理纳税人登记、变更、注销网上申报资格; 2、负责纳税人网上申报资格认定,发放网上申报用户密码; 3、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以前,将当月已办理完毕网上申报手续纳税人的名单以及《网上申报登记(变更、注销)申请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一)移交给管理部门归档。 (二)网上申报报税比对岗 1.负责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报税业务、负责在网上申报管理服务平台的“防伪税控比对”模块,进行“一窗式”比对、数据传输和税收缴款书打印,以及纳税人其它申报事宜; 2.负责接收纳税人的纸质申报资料。 (三)网上申报异常情况处理岗 负责申报、比对异常情况的核实及结果处理等。 (四)网上申报咨询服务岗 负责专线电话受理解答纳税人提出的有关网上申报和涉及税收综合管理软件有关事项的问题以及其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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